罚没财务管理办法调研报告

罚没财务管理办法调研报告

问:公安罚没财物管理处置存在的问题
  1. 答:法律分析:罚没物管理制度不健全。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在罚没物上管理权限混乱,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大都由各个部门自行处理,各单位罚没物的收库、出库、盘点和销毁等程序缺乏制度规范。罚没物收处流程存在随意性,没有具体的流程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弯慎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埋答敬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举芦,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问:罚没款收缴存在的问题
  1. 答:法律分析:罚没物资监管机制不健全,管理权限混乱、没收与处置权不分。一是多头管理,目前罚没物资管理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基本上是各执法单位各自为政,处于“谁执法、谁处理”的管理模式。二是条块分割,部分执法部门为垂直单位,在罚没物资管理中,实行条块管理模式,自行管理和处置本部门的罚没物资。罚没物资处置不规范。对于依法扣留的罚没物资,哪些应销毁,哪些该变价收购、拍卖,标准不明、界限不清,操作起来随意性大,有的甚至一毁了之;绝态有的执法部门对依法查扣的赃物,本部门能够使李庆用的就不作任何上报,以工作需要为名,擅自长期哪宏握占用,直到临近报废才上报处理;有的将罚没物资直接交由交易市场变卖,不签订委托协议,不进行价格鉴定,不发布拍卖公告,随意作价处理,变价收入甚至不缴入财政;处置渠道单一,特别是侵权衣物、三无食品,大部分只能进行焚毁、拆解,物资浪费比较严重。
    法律依据:《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罚没财务管理办法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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