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物因素与犯罪行为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沈运峰[1](2021)在《青少年刑罚新概念:“被决定性”》文中研究表明结构功能主义刑罚学思潮在青少年刑罚学理论体系中引入了"被决定性"概念,"被决定性"描述了不同于结构主义刑罚学与功能主义刑罚学的理论图景。青少年犯罪既受到社会结构的"挤压",又受到意志自由假说的支配,"被决定性"概念为青少年刑罚学注入了融贯古典刑罚学理论与新派刑罚理论的学术张力。依据"被决定性"概念,青少年刑罚应当秉持改善青少年罪犯处境的结构主义刑罚学主张,同时坚持增益青少年罪犯自由意志的功能主义刑罚学立场,以结构功能主义的融贯论主张展开青少年刑罚的理论逻辑。
赵希[2](2021)在《当代西方犯罪学的三大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犯罪防控的启示》文中指出当代西方犯罪学呈现出从宏观犯罪学到微观犯罪学、从静态犯罪学到发展犯罪学、从社会犯罪学到生物社会犯罪学的三大发展趋势,转变后的犯罪学更加强调犯罪的微观情境性预防、阶段性精准预防以及犯罪学与生物科技的融合。这种转变从根本上呼应了风险社会背景下西方社会新的犯罪防控策略,在该策略下犯罪防控体系进化到新的多元治理体系,犯罪防控思想由强调复归转变为强调预防,对犯罪现象的诠释从注重思辨性到注重实用性。我国经由刑事立法的推动,刑罚处罚范围不断扩张,刑事法网不断严密,在此背景下,西方犯罪学的发展趋势对我国犯罪学发展具有借鉴性和启示意义。我国应致力于发展"预防性犯罪学",以社区、校园、城市热点地区的犯罪预防为主要的微观着力点,探寻多维度织密犯罪防控网格的具体机制,同时需要警惕犯罪防控过度工具化所带来的负面作用。
杨丰一[3](2021)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与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所伴生的诸多风险也在社会中逐渐显露。在法学尤其是刑法领域,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刑事风险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一时间,人工智能刑法研究蓦然兴起,“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论等”俨然成为最耀眼的知识增长点。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对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价值产生质疑,认为当前研究违反人类智力常识,甚至是一场为了追踪热点亦步亦趋的“学术秀”。并由此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论题属性的讨论与争议,论争双方围绕人工智能概念能否界定、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人工智能刑法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等方面展开辩论。实际上,对于论题本体概念、属性与价值的辨析也构成具体研究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问题研究的前提性思考。只有充分回应相关质疑,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包括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的讨论才能扎实地开展与深入。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虽然试图在科学意义上统一人工智能概念的努力似乎是徒劳的,但这并不妨碍在满足当下法学研究需要的程度上来描摹人工智能。其次,涉人工智能犯罪已经发生、正在发展并将进一步扩散。最后,风险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诸多契合点,且当下社会的风险属性已经在不同学科领域中被广泛认识,在风险社会视阈下讨论人工智能相关问题具有社会价值。所以,以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为研究重心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备研究基础与研究价值。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衍生的技术风险映射在规范层面会引发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即当传统刑法无法全面地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时,就会产生部分刑事责任难以归属于适当的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间隙。但归责困境并非存在于所有犯罪类型当中,在人工智能故意犯罪当中,现有的错误理论以及正犯理论完全可以避免归责间隙的产生。而在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当中,人工智能技术特征和技术风险与我国过失犯罪理论中的归责要素相抵牾,表现为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由此造成了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的困境。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三种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理论进路:其一是解释论进路,主张运用刑法解释原理抽象预见可能并设置宽泛的注意义务,以避免预见不能、回避不能的归责窘境。其二是立法论进路,主张通过立法在总则中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并在分则当中通过新增抽象危险犯等方式减省对因果关系的查明,以顺利将责任归属于相应主体。其三是对策论进路,主张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为其设置刑罚体系,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刑法的方式在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之间分配刑事责任。然而,无论是相对保守的解释、立法进路,还是较为激进的对策进路,在试图弥合归责间隙的同时都会诱发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预见可能的抽象化、侵害结果的边缘化、因果关系的减省化、过错责任的局部化冲击了刑法体系的安全性、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基于对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与相关应对路径的具体分析,应对人工智能归责困境的有效理论进路应当能够体现以下三点基本立场:其一,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其二,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其三,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在抉择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应对方法的过程中,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构造的理论转型,即由意志归责、主观归责模式过渡到规范归责、客观归责模式,不失为一种有效且有益的尝试。“如果说在意志归责中,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是考虑的核心,那么在规范归责中,核心的考虑则是行为与结果对于规范的违反。”与意志归责执着于预见可能性所不同的是,规范归责模式将风险管辖领域的判定作为逻辑前提,以行为人行为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与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作为刑事责任归属判断的实质内容。风险管辖的含义在于“适用规范归责模式进行过失判断时需要前提性地考察法所不允许之风险隶属于谁的风险支配领域”。如果风险隶属于行为人的管辖领域,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创设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正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创设了风险、反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存在着排除事由。当肯定行为在客观面向具备非难可能性之后,仍需要考察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实现了行为所创设的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明确风险实现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之内、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之间具备规范意义上的关联以及风险创设至少显着地增高了风险实现的可能性,如此才能最终确认责任的归属。客观归责理论在归责模式转型以及应对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间隙的意义在于:首先,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的转变,从而使归责的判断摆脱了预见可能和生活经验等在风险社会中难以明确的要素的依赖。其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赋予因果关系以规范意义与规范检验,缓解了事实层面因果查明不能所带来的归责困境。再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拓宽了责任分配的思路,使过失犯罪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成为需要考察的内容。又次,客观归责理论以合义务替代行为判断风险创设行为与风险创设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事实因果的依赖,同时对于规范关联概率化的这一事实的承认与确定能够有效克服人工智能领域中的归责不能,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最后,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行为所创设的风险是否属于注意义务规范保护目的范畴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在实现对智能犯罪有效管控的同时防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萎缩。
李碧霞[4](2021)在《阿德勒心理学视角下的犯罪原因及其预防 ——以《惊世之作》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本文旨在运用阿德勒的个体心理学,对池莉的《惊世之作》中主人公列可立的盗窃行为进行解读,借此分析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最终从新的角度为犯罪预防提供建议。引言阐述了阿德勒个体心理学的地位及其影响,以说明本文运用其理论来进行交叉研究的价值,同时对本文主题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分析,并交代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本文研究有助于系统阐述阿德勒的犯罪观,并借由对《惊世之作》的分析,解读犯罪原因并提供犯罪预防措施,具备理论研究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一章对阿德勒个体心理学的生活风格理论进行总结。本文认为生活风格的动力机制是自卑与补偿理论,个人在生理、能力、价值缺陷三个方面产生的自卑感,会驱动其采取系列补偿方式来弥补自卑感。由个人的自卑与补偿机制构成的生活风格表现出整体性、目的性和创造性三个特点。并且,最终生活风格的好坏可通过合作能力的强弱和社会兴趣的高低两个维度进行衡量。第二章从阿德勒的自卑与补偿理论出发,重点结合文学作品《惊世之作》,阐述了个体在普遍的自卑感驱使下,会采取心理补偿和行为补偿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均存在正确和错误之分。其中,错误的心理补偿包括自卑情结和优越情结,二者都是源于个体的自卑感。同时,列可立实施的盗窃犯罪就是一种过度的错误行为补偿。第三章从客观层面,将合作能力确定为影响补偿结果的客观因素,认为合作能力不足,会使得个人的生活风格遭受不良影响,从而在不良生活风格的作用下,诱发犯罪行为。同时将这种合作能力界定为个体在面对人生三大任务时,即职业问题、社会交往问题、爱情婚姻问题,解决生活问题,对社会产生影响的能力。并且分别分析《惊世之作》中列可立在应对三大问题的表现,阐述合作能力不足对犯罪的诱发作用。第四章从主观方面,将社会兴趣确定为影响补偿结果的主观因素,认为缺乏对他人或社会等外在事物的兴趣和关注,是犯罪行为产生的主观成因。分别从基于社会兴趣而产生的社会感对犯罪的前置预防作用、个人对社会兴趣高低的主动选择以及缺乏社会兴趣在犯罪时体现出来的故意和过失心态来进行分析,表明社会兴趣缺乏是犯罪原因的决定性因素。第五章是在探究犯罪成因的基础上,借鉴个体心理学的理论,认为应当以坚持人本主义的价值立场、强调个人的自在价值、注重观念的支配地位作为三大预防原则,并从减轻极度自卑感、提高合作能力、培养社会兴趣三个方面提出犯罪预防的措施,以促进全民守法氛围下的法治中国的全面建设。
王牧,李佳欣[5](2020)在《论犯罪公式及其适用范围》文中研究表明犯罪公式是犯罪原因理论的一种数学表达方式。犯罪公式的形式各异,代表了不同的犯罪原因理论观点。犯罪公式的适用范围是对犯罪公式解释犯罪原因的层次的圈定。它回答的是犯罪公式是用来解释个人犯罪行为还是群体犯罪现象,抑或是兼而有之的问题。犯罪公式的适用范围不清晰会制约犯罪公式解释力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厘清犯罪公式的适用范围。对犯罪公式的适用范围要进行宏观与微观层次的区分。实践中在运用某一犯罪公式解释具体的犯罪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犯罪对策时,应当特别注意犯罪公式的适用范围。
张利杰[6](2020)在《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控制的影响及其机制》文中认为虽然我国贫困人口在逐年减少,但是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还比较大,贫富的两极分化,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致使越来越多的个体滋生出主观的“相对剥夺感”。另外,一直以来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世界经济论坛今年发布的《2020年全球性别差距报告》显示,在经济领域,女性与男性的差距彻底消除还需要257年。这种收入上的差距致使女性更容易产生主观的“相对剥夺感”—个体与参照个体比较后感知到自身处于劣势地位,进而体验到一种愤怒和不满等负性情绪的一种主观认知和情绪体验。在心理上滋生的这种相对剥夺感容易致使个体出现暴力攻击行为和集群行为,容易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给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威胁。为了减少贫富差距和收入差距引发的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造成的消极结果,有必要对相对剥夺感的消极效应进行全面的了解,为相应应对措施的提出提供借鉴和参考。以往研究发现个体相对剥夺感会导致个体出现抑郁、抽烟行为、冒险行为和攻击行为等不良表现,还有研究发现女性在妊娠期出现抑郁和抽烟行为将有损胎儿的健康。而抑郁、抽烟行为、冒险行为和攻击行为一般与认知控制的失败有关:(1)对负性刺激的抑制失败与抑郁存在紧密联系;(2)对烟草等的内隐偏好抑制失败与抽烟行为有关;(3)冲动行为的出现可能也与认知控制能力受损有关。但是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控制的影响机制目前尚不清楚,尤其是在女性群体上。如果能够探明女性个体的相对剥夺感对认知控制的影响,有助于更好地了解个体相对剥夺感对女性身心健康和行为的影响及其认知机制,同时可以从认知角度为矫正相对剥夺个体的不良行为提供理论依据,以便通过认知训练等方法改善相对剥夺个体的不良行为。然而,认知控制能力不是一个单一的成分,它包括三个核心要素:抑制控制、工作记忆和认知转换。除此之外,双重认知控制模型(dual-mechanism of control)认为认知控制的过程是主动性控制和反应性控制之间的权衡,这两种模式在不同的认知控制成分中都会存在。因此,本文通过四个研究(7个实验)系统性地考察了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控制不同成分[抑制控制(采用动作抑制和选择性注意能力指标代表抑制控制能力),工作记忆(采用工作记忆容量和注意过滤能力指标代表工作记忆能力)和认知转换(采用任务转换范式测量认知转换能力)]的影响。并且从双重认知控制模型角度,进一步考察了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控制三种基本认知成分影响的原因。研究一采用两个实验考察了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抑制控制的影响。实验1考察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反应抑制的影响。实验采用事件相关电位技术(eventrelated potential,ERP)考察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反应抑制不同神经加工过程的影响。46名女性志愿者被随机分配到相对剥夺组或者非相对剥夺组,然后她们按照要求完成go/no-go任务。实验结果表明,相对剥夺个体表现出较大的N2效应(反映冲突监测能力),较小的P3效应(反映抑制冲动动作的能力),上述实验结果说明相对剥夺感会促使个体分配较多的认知资源监测no-go刺激带来的反应冲突,但是会阻碍个体分配认知资源抑制冲动性动作,即个体相对剥夺感对不同认知加工过程影响不同。实验2考察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选择性注意能力的影响。实验采用ERP技术考察个体相对剥夺感对选择性注意能力不同神经加工过程(干扰抑制和目标加强)的影响。50名女性志愿者被随机分配到相对剥夺组或非相对剥夺组,然后她们按照要求完成额外奇异刺激任务。在额外奇异刺激任务中,目标刺激和干扰刺激会同时呈现在屏幕上,被试的任务是判断目标刺激圆圈内线段的朝向,同时排除干扰刺激。实验结果:(1)行为结果表明,相对剥夺个体的任务表现更差,具体表现为反应时更长;(2)ERP结果表明,相对剥夺个体比非相对剥夺个体表现出更弱的Pd成分(反映干扰抑制能力),但是在Nt成分(反映目标加工能力)上,两组之间没有显着差异。实验结果说明,个体相对剥夺感会削弱个体的选择性注意能力,具体表现为削弱个体对干扰物的抑制能力,但是对目标加工能力没有影响。研究二通过两个实验考察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工作记忆的影响。实验3考察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工作记忆容量的影响。实验3a考察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生物运动信息工作记忆容量的影响。45名女性志愿者被随机分配到相对剥夺组或者非相对剥夺组,然后她们按照要求完成变化探测任务。实验结果表明,相对剥夺个体对生物运动信息的工作记忆容量显着高于非相对剥夺个体。实验3b考察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面孔工作记忆容量的影响。46名女性志愿者被随机分配到相对剥夺组或者非相对剥夺组,然后她们按照要求完成变化探测任务。实验结果表明,相对剥夺个体对中性面孔信息的工作记忆容量显着高于非相对剥夺个体。实验3c考察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色块工作记忆容量的影响。46名女性志愿者被随机分配到相对剥夺组或者非相对剥夺组,然后她们按照要求完成单侧变化探测任务。实验结果表明,非相对剥夺个体的工作记忆容量(K=5)高于相对剥夺个体的工作记忆容量(K=3),上述结果说明个体相对剥夺感对工作记忆容量存在一定的损害作用。实验3结果表明,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会削弱一般性信息的工作记忆容量,但是会提高中性社会性信息(生物运动信息和面孔)的工作记忆容量。实验4考察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注意过滤能力的影响。实验4a采用ERP技术考察个体相对剥夺感对非情绪性信息注意过滤能力的影响。50名女性志愿者被随机分配到相对剥夺组或者非相对剥夺组,然后她们按照要求完成有干扰刺激的单侧变化探测任务。实验结果表明,非相对剥夺个体在记忆两个红色目标线条排除两个绿色干扰线条条件下诱发的CDA波幅(反映工作记忆存贮信息数量的ERP指标)显着弱于记忆四个红色目标线条条件下诱发的CDA波幅;相对剥夺组个体在记忆两个红色目标线条排除两个绿色干扰线条的条件下诱发的CDA波幅强度与记忆四个红色目标线条条件下诱发的CDA波幅强度没有显着差异。实验结果说明非相对剥夺个体能够把绿色干扰线条过滤,相对剥夺个体不能把绿色干扰线条过滤,表明了个体相对剥夺感会削弱个体的注意过滤能力。实验4b考察个体相对剥夺感对情绪性信息注意过滤能力的影响。39名女性志愿者被随机分配到相对剥夺组或者非相对剥夺组,然后她们按照要求完成变化探测任务。实验结果表明,相对剥夺感削弱个体对出现在负性干扰背景上的形状刺激的工作记忆容量,表明了个体可能对负性无关刺激的过滤能力下降。研究三考察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转换能力的影响。实验5考察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转换能力的影响。实验采用ERP技术考察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转换能力不同神经加工过程的影响。45名女性志愿者被随机分配到相对剥夺组或者非相对剥夺组,然后她们按照要求完成认知转换任务。实验结果:(1)行为结果表明,相对剥夺个体的错误率认知转换代价高于非相对剥夺个体;(2)ERP结果表明,相对剥夺个体的P3b成分(线索阶段锁时的ERP成分,反映工作记忆更新能力)波幅强度显着低于非相对剥夺个体的P3b波幅强度;相对剥夺个体的CNV成分(线索阶段锁时的ERP成分,反映动作准备能力)的波幅强度有低于非相对剥夺个体的趋势;在N2(目标阶段锁时的ERP成分,反映反应选择能力)和P3a成分(目标阶段锁时的ERP成分,反映认知准备能力)上,两组之间的波幅强度没有显着差异。研究结果说明,个体相对剥夺感会损害个体的认知转换能力,具体表现为损害个体的工作记忆更新能力和动作准备能力,而对反应选择和认知准备能力没有显着影响。研究一、二和三的结果表明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控制的不同认知成分影响不一致:个体相对剥夺感会损害反应抑制、干扰抑制、工作记忆(一般信息)和线索加工能力,但是对冲突监测和目标加工能力没有损害。通过观察,我们发现反应抑制、干扰抑制、工作记忆和线索加工能力更多偏向主动性控制加工模式,冲突监测和目标加工更多地偏向反应性控制加工模式。基于此,我们推测个体相对剥夺感可能对主动性控制和反应性控制加工模式的影响不同,并在研究四中考察了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主动性控制和反应性控制加工模式的影响及其心理机制。实验6考察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主动性控制和反应性控制加工模式的影响。实验采用ERP技术考察个体相对剥夺感对主动性控制和反应性控制加工模式的影响。38名女性志愿者被随机分配到相对剥夺组或者非相对剥夺组,然后按照要求完成AX-CPT任务。实验结果:(1)行为结果表明,与非相对剥夺个体相比,相对剥夺个体在BX试次上的正确率更低;(2)ERP结果表明,与非相对剥夺个体相比,相对剥夺个体的P3b波幅显着减小,CNV波幅有减弱的趋势,在N2成分和P3a成分上,两组之间没有显着差异。上述实验结果说明,相对剥夺个体会表现出较弱的主动性控制能力(P3b和CNV成分反映主动性控制),但是表现出的反应性控制能力(N2和P3a成分反映反应性控制)没有减弱。实验7考察相对剥夺女性个体主动性控制减弱的原因。采用ERP技术考察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损害主动性控制能力的心理机制:个体相对剥夺感损害主动性控制能力本身,还是损害个体运用主动性控制能力的动机?50名女性志愿者被随机分配到相对剥夺组或者非相对剥夺组,然后她们按照要求完成Cue-Flanker任务。实验结果表明,在采用主动性控制的优势极其明显时(“Proactive Encouraged”条件,即必须采用主动性控制的条件),相对剥夺个体倾向采用主动性控制,并且主动性控制能力与非相对剥夺个体相当,具体表现为主动性控制ERP成分(P3b和CNV)的波幅在两组之间没有显着差异;在采用主动性控制的优势不明显时(“Proactive Possible”条件,即可以采用主动性控制模式加工,也可以不采用主动性控制模式加工的条件),相对剥夺个体更少的采用主动性控制,具体表现为相对剥夺个体的主动性控制ERP成分P3b的波幅显着低于非相对剥夺组。上述实验结果说明相对剥夺个体表现出较弱主动性控制能力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本身能力受损,只是因为动机不足导致表现出较弱的主动性控制。综上所述,通过四个研究系统地考察了女性的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控制的影响,并且初步探讨了女性的个体相对剥夺感影响认知控制的心理机制,研究发现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会削弱主动性控制加工模式,但是对反应性控制加工模式没有显着影响。并且,相对剥夺女性个体表现出较弱主动性控制加工能力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能力本身受损,只是运用主动性控制能力的动机缺乏。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首先,本研究结果为深入了解相对剥夺个体的认知特点奠定了一定的研究基础。其次,研究发现,心理上主观的相对剥夺感会对认知控制能力产生消极影响。这一结果警示我们在组织管理中,不仅要关注分配的公平性,也要预防个体主观上相对剥夺感的产生。最后,为从认知训练角度改善贫富差距引发的个体心理和行为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不过,本研究结果主要适用于女性个体,能否推广到男性个体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考察。
王锐[7](2020)在《犯罪学学科构建问题研究 ——以学科性质为切入》文中指出犯罪学研究关注某一类特殊的社会问题,在认识人类社会犯罪现象的过程中学者们提出各种犯罪理论,为犯罪学学科的独立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和理论支撑。然而,虽经历经200多年的积淀,犯罪学研究现依然缺乏共同性语言和独立的学科意识,缺乏完整的理论框架,没有形成统一的研究范式。该问题具体表现为犯罪学学科内部对本学科的一些基础性概念、理论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关于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争议、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争议、犯罪学研究内容的争议、犯罪学与各种相关学科关系问题的争议等等,这反映出其学科内部的自洽性问题尚未解决。此种状态既不利于人们理性看待犯罪问题、运用科学知识探究犯罪原因、制定有效的社会预防政策,也不利于犯罪学学科的传承与发展。因此,科学整合犯罪研究现有的学术资源,对犯罪学开展自觉性的学科建构问题思考,殊为必要。犯罪学学科性质之争源于学者们对犯罪学概念和研究对象的分歧。通过对中外学者关于犯罪学的各种定义进行比较发现,不同学科背景的犯罪研究者关于犯罪学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进而导致学界对于犯罪学学科性质问题的分歧,这反映出犯罪学学科建构中出现的基础性问题和结构性问题。导致上述分歧的主要原因是犯罪研究者们忽视了学科性质所具有的流变性,混淆了“规范科学”和“事实科学”之间的关系。弥合犯罪学学科性质分歧的可能路径是首先确定犯罪学的基本任务、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继而提炼出犯罪研究作为一门学科应有的特质,最后形成对犯罪研究作为一门学科整体性认识和把握。从犯罪学的学科发展流变情况来看,犯罪学的学科发展可归纳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前科学阶段、准科学阶段和科学阶段。为了形成对犯罪学的整体性认识和把握,需要对犯罪研究史上的各种犯罪理论进行详细考察,并对其在犯罪学学科在建构中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以解释犯罪研究的各理论学说是如何引起犯罪研究学科性质的发展变化的。按照学科自洽性的要求将个理论学说标签归类到学科体系相应的位置使其在犯罪研究的理论体系中与其他部分协调,体现出构成理论体系的各要素与体系的相容性与相承性,使之“名”“实”相符。犯罪学在学科建构过程中遇到的困境,表层原因是犯罪研究学科性质上的认识分歧,深层的原因是犯罪学学界在一些学科基本理论问题上缺乏科学统一的认识,这一实质性问题即犯罪的本质问题。“犯罪”源自于个体自利与社会合作的冲突,寻找“犯罪原因”重在分析人类行为的生成机理;实施犯罪预防应聚焦于解决个体需要与社会协调的问题。就此意义而言,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可作进一步分层:首先,犯罪学研究的直接对象是犯罪行为与犯罪现象;其次,犯罪研究构建了两个相互联系的理论体系——犯罪行为理论体系与犯罪现象理论体系;最后,犯罪学研究需要规避跨层次解释的谬误。此外,犯罪学学科构建还要完成犯因分析模式的公理化,将犯罪研究重新拉回到对“自然规律”的探究之中,为犯罪研究学科构建工作准备内在一致性的基本概念、假设、一般理论。在解决上述实质性问题后,即可着手进行犯罪学学科的重构工作。首先,需要明确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跨学科的社会科学门类,“犯罪学”是研究人类破坏自身社会生活方式的活动之生成、发展、变化规律并研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的学科,必然能够揭示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社会属性。其次,通过重塑犯罪学的学科任务和学科价值,初步搭建犯罪学学科的建构的整体框架。再次,需要重新评估犯罪学与社会学、刑法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关系,合理划设学科研究界限。最后,科学构建犯罪学学科体系。根据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的现实环境与条件,应从三个方面解决我国犯罪学面临的实际问题:一是应该发挥我国社会管理的制度性优势,找好犯罪学社会应用的“母体”;二是应该立足于公安、司法院校,在高等教育中争取应有的学科地位;三是应该融合公安、检察、监察、司法系统的研究人员构建好犯罪学研究共同体。
付云飞[8](2020)在《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博士论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内容,前两个部分为本文的总论,主要包括“导言”和“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司法现状及其成因”;中间的四个部分为分论,主要包括“犯罪所得的内涵解析与计算标准”、“犯罪所得的追缴”、“犯罪所得的退赔”、“特殊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最后一个部分为本论文的总结与展望。本文遵循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路径,以期深化对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基础理论研究,完善实践操作中应对原理和具体方法。在第一章“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司法现状及其成因”中,遵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思路,通过实证研究范式发掘、梳理司法现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刑法规范与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犯罪所得中的“犯罪”和“所得”的理解不一致问题、犯罪所得数额的计算标准明确性问题、以及对犯罪所得追缴、犯罪所得退赔的性质界定问题等。而对这些问题现状的争议焦点,主要体现为犯罪所得及其财物的范围、追缴与退赔的性质、善意第三人与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理论争议。有关“犯罪分子犯罪所得”的刑事规范不明确,是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追缴和退赔的刑法适用标准不统一,导致实务与理论界的争议;追缴与退赔的司法审查程序设计有缺陷,是产生问题的另一大原因。在第二章“犯罪所得的内涵解析及计算标准”中,需要明确“犯罪”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即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具有“去刑化”的特征。在违法一致性和去刑化的基础上,由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而所得之广义的利益,主要包括犯罪所得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犯罪所得的利益、违禁品等。在犯罪“所得”的关系解构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犯罪所得与违禁品都具有法律上的“违法责难性”,但是财物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之收益虽然犯罪行为的原因力相同、收益产生于犯罪所得,但是在直接犯罪所得与间接犯罪所得的分类中具有实践操作意义。犯罪行为所生之物与第三人犯罪所得,需要从财物的来源以及是否存在合法且合理的流转路径来进行判断。对违禁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刑法适用,需要明确其类似保安处分的性质,产生犯罪预防与危险性衡量的双重法律后果。对犯罪工具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犯罪行为所生之物的刑法适用,需要明确其违法性惩罚的性质,进而产生比例原则与违法惩罚的关系约束法律效果。而对第三人犯罪所得及不法所得的刑法适用,需要明确其不当得利衡平措施的性质,会产生恢复财产秩序和财产权状态的法律后果。作为补充性的追缴方式以及追缴价额,在于实现追缴退赔制度的恢复财产状态之根本目的。犯罪所得的数额计算问题,需要在类型化分析的基础构建犯罪所得的计算模式和方法,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材料来实现犯罪所得中“得”的计算方法。在第三章“犯罪所得的追缴”中,需要明确追缴的性质应从刑法与民法的交错关系和被追缴财物的最终归属方可合理界定。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进行投资、合法经营并取得收益的,需要重点考量犯罪所得所涉及的财物对象及其具体范围。而产生的收益或者收益的收益,需要衡量合法生产经营要素是否占据主导地位进行判断。对犯罪所得中的原物减损以及相关孳息,需要在法哲学的惩罚观念下对正收益(孳息)和负收益(减损)进行分类解析。犯罪收益追缴没收一般应当以没收原物为原则,但因犯罪行为人原因导致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没收原物,且犯罪行为人从中享受利益的,可追缴没收其与此利益等价的其他财物。对第三人犯罪所得的追缴,犯罪所得已经转移给第三人的追缴问题,需要考量对犯罪的治理和法秩序的恢复,强调公共惩罚与正义分配的协调。最终,在第三人犯罪所得追缴的刑事一体化适用过程中,完善追缴的主体规范与参与制度,明确追缴的对象范围,明确参与的时间节点,进而促使追缴的时效制度的构建和追缴的程序完善与救济制度细化。在第四章“犯罪所得的退赔”中,需要明确“退赔”具有公私兼顾的基本特点。“退”,主要涉及退还;而责令退赔,落脚点在于“赔”,即恢复原来的私法经济状态,即“赔”具有补充性。责令退赔的前提是追缴不能,如果原物存在,则只能追缴,不能责令退赔。同时,需要明确具体适用中的刑法和民法是重叠的和并存的。在犯罪所得退赔的实体要件分析方面,需要明确只有通过犯罪构成要件意图保护的财产法益遭受损害者才是被害人。对刑法的违法性内容需要持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来判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被害人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时,并不影响作为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犯罪所得之退赔。当违法所得原物尚存但价值减损的,从民法与刑法的法秩序一致原理和恢复性司法的法理来看,在返还原物之外就减损部分应当赋予被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只有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才应当返还。犯罪所得之退赔在共同犯罪的量刑中可以作为一种酌定情节,与认罪认罚制度形成良好衔接。对亲属代为退赔的规定需要进行细化,将此部分退赔款项分配给被害人,否则应当返还给犯罪分子的亲属。犯罪所得之退赔的刑法适用程序完善,需要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为基础,明确责令退赔不能的情况下赋予被害人最终救济途径,或是允许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或是保障法院刑事判决书中责令退赔的强制执行效果。在第五章“特殊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中,主要讨论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违法所得的追缴与退赔。通过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及其犯罪所得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该类犯罪所得具有表现形式多样、财产性质归属难辨、主体权利结构复杂、追赃挽损难度大等基本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该类罪追缴与退赔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犯罪所得范围亟待明晰、刑民交叉中财产处理的不合理、以及跨部门衔接协作难等问题。该罪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制度完善,需要明确犯罪所得的具体范围,在刑民交叉中解析追缴与退赔的利益主体和明确具体应对,完善追缴与退赔的具体程序和方式。通过对黑恶势力犯罪及其犯罪所得的分析,可以揭示该类犯罪所得具有个人涉案财物与组织涉案财物交织、合法生产经营所得与违法所得交融、违法所得和用于犯罪之物交错等基本特点。该罪追缴与退赔的主要问题体现在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与“全部责任”的对应问题、违禁品没收与追缴退赔的关系问题。该罪追缴与退赔的制度完善,需要解析追缴与没收的关系性质、在黑恶势力犯罪行为中对追缴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被告人追缴与退赔的财物价值和具体操作需要进行较为精确的刑法适用。
张锋学[9](2020)在《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持续增长,犯罪特点出现了新的变化,现行犯罪预防体系面临严峻挑战,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如何从过分强调报复、报应的刑罚功能转变为注重教育、挽救的预防功能;从事后惩治、震慑转变为事前预防、以人为本,需要理论和实践创新。鉴于此,本文试图以人格预防理论,探讨一条有效的途径。从“人格刑法理论”视角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进行探讨,通过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构建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设计我国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指标体系,旨在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新思路,降低犯罪率和社会教育、矫治成本,并为理论和实务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内容包括: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和预防现状、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构建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包括:网络犯罪亚文化和不良信息成为犯罪低龄化的重要诱因、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逐渐增多、城市社区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增多、犯罪动机简单且手段残忍、侵犯财产和涉毒案件逐渐增多。犯罪成因为:社会不良环境容易诱发思想偏差和行为失范、传统家庭教育环境未足够重视人格塑造、学校教育环境过于看重分数、文化商业市场监管失灵、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难以解决、专门学校的运行面临困境、传统帮教制度和理念有待创新。我国目前犯罪预防现状为:网络环境的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家庭环境预防没有突出人格预防、学校环境预防不够重视人格预防、社区环境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改善、心理预防尚未成为人格预防的重点、未成年人的道德思维塑造乏力、社会团体的防治潜能尚未发挥。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要提高网络环境的预防水平。通过净化网络环境和技术创新,科学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防范网络不良行为影响未成年人的人格塑造。家庭环境预防应突出人格预防,建立以“爱”为核心的家庭环境预防模式,重视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学校德育教育要用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育教育,要突出健康人格的塑造。社区应优化功能和环境条件,创新社区教育和帮教模式。农村应加强留守儿童犯罪防治,重视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建立强制监护制度,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有效机制。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的构建新思路是:积极防范未成年人在社会化进程中形成犯罪心理,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交际的心理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科学运用“认知疗法”进行教育、矫治,创造良好环境条件促进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生物学治疗是未成年人犯罪防治的新路径,人格调查是生物学治疗的前提和基础,应当以新技术手段提升生物预防水平。道德思维水平对塑造道德思维影响较大,道德思维教育应超越犯罪本身。道德思维能力培养是道德思维教育的核心,道德思维教育应融入“爱的教育”、“平等教育”和“独立教育”。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有利于及时防治道德偏差,应当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指标体系。创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综合预防体系,重视体育运动干预的作用,发挥社会团体对不良行为的防治潜能,提升自我预防能力。
洪莉鸥[10](2019)在《死刑裁量标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死刑诚严厉,标准最可贵,如若标准错,后果不堪估!死刑裁量标准随着我国死缓制度的逐步完善与细化而愈发突显其建构必要性与价值。这一标准的构建不仅体现为是否选择死刑,死刑是否立即执行,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死缓终身监禁)这三个层次裁量环节的规范与统一,还体现为鼓励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妥善合理解决死刑案件应当具有的人性与科学。对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努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实现死刑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威慑、教育挽救,对被害方的安抚救济等功能,达致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学界及司法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缓的严格限制”等裁量规范存在的理解模糊与判断不一致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责任认定的不清晰,通过对人格责任理论引入死刑裁量的理解以及目前立法与司法裁量现状问题的分析,死刑裁量各个具体标准的探讨在以体现行为责任的社会危害性与体现行为人责任的反社会性两大量刑根据为主线中依次展开,如下图所示。首先,在阐述死刑裁量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死刑裁量标准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问题及“少杀、慎杀”发展趋势。指出量刑情节适用混乱的根源弊病,提出对死刑裁量各层次标准的区分把握关键在于对主观责任情节的功能性划分认定与综合评判。其次,梳理归纳、批判分析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就“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及“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一般规定的理解与认定,对归属主观范畴的相关概念做一比较辨析,区分适用反映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的不同功能的诸多裁量情节。再次,引入稳定性与可变性相统一的人格因素并借鉴域外国家将人格因素纳入量刑体系考察的做法,强调国家与社会综合治理,通过人格责任理论对我国罪刑相适应原则进行全新的理解,在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有机统一中认定行为人应予担负的罪责。复次,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作为适用死刑的基本标准,其中对支配行为人犯罪的罪过心理的把握需超脱于主观故意的心理事实,对反映情感罪过与犯罪动机相关情节进行规范性价值评判,在主观罪过的审慎认定中严格把握死刑准入的第一道关卡。最后,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极大作为死刑具体裁量的调节标准,在教化环境中给予行为人悔改自新的机会,根据行为人人格改过迁善的良性转变决定对其判处死缓,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依其反社会人格的改造难易程度决定死缓是否限制减刑或终身监禁。
二、生物因素与犯罪行为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生物因素与犯罪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青少年刑罚新概念:“被决定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结构功能主义视域下的青少年刑罚理论 |
(一)结构功能主义刑罚学的兴起 |
(二)结构功能主义与“被决定性”概念 |
二、被决定性的类型区分:生物性与社会性 |
三、被决定性的形成机制:从因果律到自由律 |
四、被决定性的刑罚意义:改善与增益 |
余论:被决定性的传导原理 |
(2)当代西方犯罪学的三大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犯罪防控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代西方犯罪学的三大发展趋势 |
(一)从宏观犯罪学到微观犯罪学 |
(二)从静态犯罪学到发展犯罪学 |
(三)从社会犯罪学到生物社会犯罪学 |
二、西方犯罪治理模式转型:多元防控、预防主义与实用犯罪学 |
(一)犯罪控制体系:从国家垄断到多元防控 |
(二)犯罪防控思想:从复归主义到预防主义 |
(三)对犯罪现象的诠释:从思辨性到实用性 |
三、对我国犯罪防控的启示 |
(一)倡导开展“预防性犯罪学”研究 |
(二)探寻多维度织密犯罪防控网格的具体机制 |
(三)警惕犯罪防控过度工具化产生的弊端 |
四、结语 |
(3)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研究的前提思考 |
第一节 规范层面:人工智能概念能否合理界定 |
一、关于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概念难以界定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概念可以界定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价值要求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现实基础 |
(三)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内涵外延 |
第二节 事实层面: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 |
一、关于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主观杜撰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客观存在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本质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现状 |
(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类型 |
(四)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特征 |
第三节 价值层面:智能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 |
一、关于人工智能研究需求认识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研究缺乏社会需求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研究具备时代价值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研究社会需求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开展的社会背景 |
(二)风险社会的定位与风险刑法的走向 |
(三)风险社会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二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过失的归责间隙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基本解读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涵义 |
二、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辨析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存在范畴 |
一、故意犯罪中归责间隙的排除 |
二、过失犯罪中归责间隙的呈现 |
(一)过失归责困境的表象 |
(二)过失归责的理论透视 |
第三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形成原因 |
一、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 |
二、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 |
三、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 |
四、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 |
五、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 |
第四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衍生影响 |
一、导致刑事责任无法有效分配 |
二、引发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研究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三章 归责困境的解决可能:路径归纳与风险评析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可能的解决路径 |
一、解释论进路:恪守传统刑法理论 |
(一)解释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解释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解释论进路的理论评析 |
二、立法论进路:增设人工智能犯罪 |
(一)立法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立法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立法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三、对策论进路:构建智能刑法体系 |
(一)对策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对策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对策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解决的风险评析 |
一、规范内风险:传统责任要素的变迁 |
(一)预见可能的抽象化 |
(二)侵害结果的边缘化 |
(三)因果关系的减省化 |
(四)过错责任的局部化 |
二、规范外风险: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一)冲击刑法体系的安全性 |
(二)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 |
(三)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 |
第三节 基本的结论 |
第四章 刑法回应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立场遴定 |
第一节 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 |
一、事实层面: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运作机理考察 |
(二)人工智能工具属性考察 |
(三)人工智能发展脉络考察 |
二、规范层面:人工智能不应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欠缺自由意志 |
(二)人工智能欠缺责任能力 |
(三)人工智能欠缺行为能力 |
(四)人工智能欠缺受刑能力 |
(五)人工智能欠缺拟制条件 |
三、价值层面:人工智能无需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理性评估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应对预测 |
(三)人工智能刑法主体的价值否定 |
第二节 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 |
一、对于技术发展:理性干预而非感性干涉 |
(一)警惕刑法调整对象的过度化 |
(二)杜绝刑法立法目的的象征化 |
(三)防范刑事入罪标准的模糊化 |
二、对于刑事风险:恪守谦抑而非畸重预防 |
(一)风险应对恪守谦抑性的必要 |
(二)风险应对预防走向性的警惕 |
三、对于应对选择:理论调整而非体系重构 |
(一)风险应对解释论进路的提倡 |
(二)风险应对立法论进路的疑惑 |
(三)风险应对对策论进路的弊端 |
第三节 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 |
一、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弥合归责间隙 |
(一)克服预见不能引发的归责困境 |
(二)理顺因果关系的规范体系定位 |
(三)应对注意义务缺位的现实情形 |
(四)突破纵向关系的惯性思维束缚 |
(五)回应经验事实缺乏的认定难题 |
二、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规避体系风险 |
(一)戒备传统责任要素的异化 |
(二)防范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五章 刑法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方法抉择 |
第一节 过失归责构造的转型:从意志归责到规范归责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与核心特征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 |
(二)意志归责的核心特征 |
(三)意志归责的学说评述 |
二、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与基本要求 |
(一)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 |
(二)规范归责的基本要求 |
(三)规范归责的学说评述 |
三、过失论由意志向规范的构造转型 |
(一)构造基础:过失理论与意志归责、规范归责 |
(二)为何转型:过失构造转型与智能风险的应对 |
(三)如何转型:过失归责实现由意志向规范转变 |
(四)转型意义:完善构成要件以及重构过失不法 |
第二节 归责的前提梳理:风险的刑法允许与否 |
一、允许风险的基础解读 |
(一)允许“谁”:风险的实质 |
(二)“谁”允许:允许的主体 |
(三)不同语境风险含义的契合 |
二、允许风险的规范判断 |
(一)允许风险的立法司法类型划分 |
(二)不同类型允许风险的判断标准 |
(三)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允许与否 |
三、“允许风险”的理论评述 |
(一)允许风险理论能够赋予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以规范价值 |
(二)允许风险理论能够杜绝以抽象危险预见为根据的归责 |
(三)允许风险理论能够克服新过失论对于注意义务的依赖 |
第三节 归责的行为考察: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管辖领域的划分与管辖判断 |
(一)管辖思维于风险分配中的应用 |
(二)人工智能风险管辖的领域划分 |
(三)风险管辖领域判断的实例说明 |
二、行为主体注意义务的规范化展开 |
(一)注意义务的本质与来源 |
(二)填充规范的机能与解释 |
(三)允许风险的实质化判断 |
三、行为创设不被允许之风险的判断 |
(一)正向判断: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判断 |
(二)反向排除:创设风险下的归责排除 |
四、“风险创设”理论评述 |
(一)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转变 |
(二)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 |
(三)风险管辖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 |
第四节 归责的结果考察: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实现于规范保护目的范围的检验 |
(一)注意义务规范的确定 |
(二)规范保护目的的探寻 |
(三)风险实现的范围判断 |
二、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规范关联的考察 |
(一)风险创设与实现规范关联的实质 |
(二)行为与结果规范关联考察的方法 |
(三)合义务替代行为考察面临的难题 |
三、风险升高理论对特殊情形的必要补充 |
(一)确定避免与风险升高标准的争议 |
(二)关联成立所要求风险升高的程度 |
(三)风险升高理论面临的诘责与回应 |
四、“风险实现”理论评述 |
(一)规范保护目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 |
(二)行为与结果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因果考察的依赖 |
(三)风险升高理论的价值选择能够有效实现过失犯罪归责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4)阿德勒心理学视角下的犯罪原因及其预防 ——以《惊世之作》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对象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五、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阿德勒的生活风格理论概述 |
一、生活风格的基本内涵 |
二、生活风格的动力机制 |
(一)生理缺陷引起的自卑与补偿 |
(二)能力缺陷引起的自卑与补偿 |
(三)价值缺陷引起的自卑与补偿 |
三、生活风格的特征 |
(一)整体性 |
(二)目的性 |
(三)创造性 |
四、生活风格的衡量 |
(一)合作能力的强弱 |
(二)社会兴趣的高低 |
五、小结 |
第二章 自卑感的过度补偿是犯罪行为的起因 |
一、自卑感导致补偿行为 |
(一)自卑与补偿的普遍性 |
(二)自卑感可能产生心理补偿 |
(三)自卑感可能产生行为补偿 |
二、过度错误的行为补偿引起犯罪 |
(一)错误的行为补偿与心理补偿的关系 |
(二)列可立的盗窃犯罪是一种过度错误的行为补偿 |
三、小结 |
第三章 合作能力不足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诱因 |
一、工作中缺乏合作能力会产生自卑感 |
(一)缺乏合作能力会导致工作失利 |
(二)转求错误补偿会分散工作精力 |
二、社交中缺乏合作能力会产生错误心理补偿 |
三、爱情中缺乏合作能力会加剧自卑感 |
(一)健全的爱情观念是良好合作的前提 |
(二)平等的伙伴关系是爱情合作的基础 |
四、小结 |
第四章 社会兴趣缺乏是犯罪行为的主观成因 |
一、社会兴趣是预防犯罪的最后防线 |
(一)实施犯罪需先自我说服 |
(二)犯罪行为加剧错误的心理补偿 |
二、社会兴趣的高低是个体的主动选择 |
三、社会兴趣缺乏引起犯罪心态 |
(一)社会兴趣与故意犯罪 |
(二)社会兴趣与过失犯罪 |
四、小结 |
第五章 阿德勒心理学视角下的犯罪预防建议 |
一、犯罪预防原则 |
(一)确立人本主义的价值立场 |
(二)强调个人的自在价值 |
(三)注重观念的支配地位 |
二、犯罪预防措施 |
(一)减轻极度自卑感 |
(二)提高个人的工作能力 |
(三)培育个人的社会兴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控制的影响及其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文献综述 |
1.1 引言 |
1.2 个体相对剥夺感及其相关研究 |
1.2.1 相对剥夺感的起源与发展 |
1.2.2 个体相对剥夺感的定义 |
1.2.3 个体相对剥夺感与相关概念辨析 |
1.2.4 相对剥夺感的测量 |
1.2.5 相对剥夺感的诱发范式 |
1.2.6 个体相对剥夺感的理论基础 |
1.2.7 个体相对剥夺感的研究现状 |
1.3 认知控制 |
1.3.1 认知控制的定义 |
1.3.2 认知控制的成分 |
1.3.3 认知控制的双重认知控制模型 |
1.3.4 认知控制对社会行为的影响 |
1.4 个体相对剥夺感与认知控制关系的相关研究 |
1.4.1 社会经济地位与认知控制的关系 |
1.4.2 个体相对剥夺感与认知控制关系 |
2 问题提出与研究方案 |
2.1 问题提出 |
2.1.1 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控制的影响 |
2.1.2 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影响认知控制的机制 |
2.2 研究问题与假设 |
2.3 研究方案 |
2.4 研究意义与创新 |
3 研究一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抑制控制的影响 |
3.1 研究目的 |
3.2 实验1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反应抑制能力的影响 |
3.2.1 方法 |
3.2.2 结果 |
3.3 实验2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选择性注意能力的影响 |
3.3.1 方法 |
3.3.2 结果 |
3.4 讨论 |
3.5 小结 |
4 研究二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工作记忆的影响 |
4.1 研究目的 |
4.2 实验3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工作记忆容量的影响 |
4.2.1 实验3a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生物运动信息工作记忆容量的影响 |
4.2.2 实验3b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面孔信息工作记忆容量的影响 |
4.2.3 实验3c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色块工作记忆容量的影响 |
4.3 实验4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注意过滤能力的影响 |
4.3.1 实验4a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非情绪性信息过滤能力的影响 |
4.3.2 实验4b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情绪性信息过滤能力的影响 |
4.4 讨论 |
4.5 小结 |
5 研究三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转换的影响 |
5.1 研究目的 |
5.2 实验5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转换的影响 |
5.2.1 方法 |
5.2.2 结果 |
5.3 讨论 |
5.4 小结 |
6 研究四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控制权衡的影响及其心理机制 |
6.1 实验6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控制权衡的影响 |
6.1.1 方法 |
6.1.2 结果 |
6.1.3 讨论 |
6.2 实验7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削弱主动性控制的心理机制 |
6.2.1 方法 |
6.2.2 结果 |
6.2.3 讨论 |
6.3 小结 |
7 总讨论 |
7.1 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控制基本成分的影响 |
7.2 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主动性控制和反应性控制的影响 |
7.3 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阻碍主动性控制的原因 |
7.4 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
8 总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7)犯罪学学科构建问题研究 ——以学科性质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国内外相关的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犯罪学学科性质的争议及其原因 |
2.1 考察犯罪学学科性质问题的意义 |
2.2 犯罪学学科性质的争议 |
2.2.1 利斯特的学科性质争议归纳 |
2.2.2 我国学者关于学科性质争议归纳 |
2.2.3 犯罪学学科性质单一论 |
2.2.4 犯罪学学科性质综合论 |
2.3 学科性质争议之原因分析 |
2.3.1 学科性质的流变 |
2.3.2 犯罪学与法律科学的关系 |
2.4 学科性质争议的弥合之法 |
第3章 犯罪学学科性质的历史分析 |
3.1 犯罪学学科产生与学科发展阶段划分 |
3.1.1 犯罪学的学科产生 |
3.1.2 犯罪学学科发展阶段划分 |
3.2 犯罪学早期思想渊源所展示的学科性质 |
3.3 前科学阶段犯罪学学科性质的发展变化 |
3.3.1 古典学派确立了犯罪研究的对象 |
3.3.2 马克思主义学派在学科研究内容上的突破 |
3.3.3 统计学派将数理统计的研究方法应用于犯罪研究 |
3.3.4 迪尔凯姆展开了对“犯罪”本体的思考 |
3.4 准科学阶段犯罪研究学科性质的发展变化 |
3.4.1 犯罪人类学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的变化 |
3.4.2 实证犯罪学尝试构建犯罪学理论体系 |
3.4.3 犯罪社会学派将社会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应用于犯罪研究 |
3.5 科学阶段犯罪学学科性质的发展变化 |
3.5.1 以菲利为代表的实证犯罪学将犯罪原因当做犯罪研究的中心问题 |
3.5.2 犯罪生物学在研究方法上的贡献 |
3.5.3 犯罪心理学在研究方法上的贡献 |
3.5.4 现代社会学理论在研究内容和方法上的贡献 |
第4章 犯罪学学科建构的理论共识 |
4.1 基本理论设定的必要性 |
4.2 关于犯罪的本质的理论设定 |
4.2.1 个体自利与社会合作的冲突 |
4.2.2 人类行为的生成机理 |
4.2.3 个体需要与社会秩序的协调 |
4.2.4 犯罪学的“犯罪”本质 |
4.3 关于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理论设定 |
4.3.1 犯罪行为与犯罪现象 |
4.3.2 行为、现象相对应的理论体系 |
4.3.3 避免犯罪原因的跨层次解释 |
4.4 关于犯罪原因分析的理论设定 |
4.4.1 犯罪行为原因的一般理论——亚伯拉罕森的犯罪行为定律 |
4.4.2 犯罪现象原因的一般理论——犯罪现象秩序-控制定律 |
第5章 犯罪学学科建构的现状与完善 |
5.1 社会变化对犯罪学的影响和当代犯罪学的关注领域 |
5.1.1 社会变化对犯罪学的影响 |
5.1.2 当代犯罪学的研究领域 |
5.2 犯罪学学科建构需借鉴的“学科学”理论 |
5.3 犯罪学学科性质的重新定义 |
5.4 犯罪学应具有学科任务和学科价值 |
5.4.1 犯罪学应具有的学科任务 |
5.4.2 犯罪学应具有的学科价值 |
5.5 犯罪学研究对象、内容和研究方法的整理与完善 |
5.5.1 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整理与完善 |
5.5.2 犯罪学研究内容的整理与完善 |
5.5.3 犯罪学研究方法的整理 |
5.6 犯罪学与其他学科关系梳理 |
5.7 犯罪学学科体系与知识生产的完善 |
5.7.1 犯罪学现有的学科体系 |
5.7.2 犯罪学现有的知识生产 |
5.7.3 完善犯罪学学科体系与知识生产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8)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导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1.1 本文的选题动机 |
0.1.2 本研究的主要问题 |
0.2 本研究的意义 |
0.3 境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0.3.1 境外研究现状 |
0.3.2 国内研究现状 |
0.3.3 现有研究的述评 |
0.4 本研究的主要思路和创新之处 |
0.4.1 本研究的主要思路 |
0.4.2 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
0.5 本研究的方法和难点 |
0.5.1 本研究的方法 |
0.5.2 本研究的难点 |
1.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司法现状及其成因 |
1.1 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司法现状 |
1.1.1 问题框架与案例梳理 |
1.1.2 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 |
1.2 司法现状的成因分析 |
1.2.1 犯罪所得的刑法规范不明确 |
1.2.2 追缴和退赔的刑法适用标准不统一 |
1.2.3 追缴和退赔的刑法适用审查程序设计有缺陷 |
1.3 以主体关系的财物流转为核心进行刑民整合应对 |
1.4 本章小结 |
2.犯罪所得的内涵解析及计算标准 |
2.1 “犯罪”所得 |
2.1.1 犯罪所得之“犯罪”涵义 |
2.1.2 本文立场:犯罪所得中的“犯罪”只需符合客观要件即可 |
2.2 犯罪“所得” |
2.2.1 犯罪“所得”的内涵和外延 |
2.2.2 犯罪行为所生之物与第三人犯罪所得的关系 |
2.2.3 犯罪“所得”的法律后果与分类适用体系 |
2.3 犯罪所得的数额计算及其标准构建 |
2.3.1 犯罪所得的计算时间 |
2.3.2 犯罪所得的计算方法 |
2.3.3 犯罪所得的判断和评估处置 |
2.4 本章小结 |
3.犯罪所得的追缴 |
3.1 犯罪所得追缴的性质 |
3.1.1 以一种学说解读犯罪所得追缴的性质并不妥当 |
3.1.2 从刑法与民法的交错关系和犯罪所得的最终归属才能合理界定 |
3.2 犯罪所得追缴的对象和范围 |
3.2.1 犯罪所得被用于正当经营导致混同的追缴问题 |
3.2.2 犯罪所得不同类型的处置方法 |
3.3 对第三人犯罪所得的追缴 |
3.3.1 第三人犯罪所得追缴的实体要件 |
3.3.2 犯罪所得的善意取得 |
3.3.3 对第三人犯罪所得追缴的制度完善 |
3.4 本章小结 |
4.犯罪所得的退赔 |
4.1 犯罪所得退赔的性质 |
4.1.1 退赔在法律上的行为性质争议 |
4.1.2 犯罪所得退赔的分类适用 |
4.1.3 本文立场:犯罪所得之退赔具有公私法兼具性质 |
4.2 犯罪所得退赔的实体要件 |
4.2.1 被害人与刑法保护法益之关系 |
4.2.2 合法财产的法益保护进路 |
4.2.3 退赔的实体要件要素分析 |
4.2.4 被害人与民法请求权的关系 |
4.3 本章小结 |
5.特殊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 |
5.1 非法集资类犯罪所得的追缴和退赔 |
5.1.1 非法集资类犯罪所得的基本特点 |
5.1.2 非法集资类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主要问题 |
5.1.3 非法集资类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完善进路 |
5.2 黑恶势力犯罪所得的追缴和退赔 |
5.2.1 黑恶势力犯罪所得的基本特点 |
5.2.2 黑恶势力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主要问题 |
5.2.3 黑恶势力犯罪所得追缴与退赔的完善进路 |
5.3 本章小结 |
6.总结和展望 |
6.1 本文的主要观点 |
6.2 本文的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9)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实证分析法 |
二、图表综合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与人格刑法理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理论 |
第二节 人格刑法相关理论 |
一、人格概述 |
二、犯罪人格的一般理论 |
三、人格刑法理论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人格刑法理论 |
一、刑法人格化有利于制定合理的刑事政策 |
二、刑法人格化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公正性 |
三、刑法人格化有利于评估人身危险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成因和预防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 |
一、网络犯罪亚文化和不良信息影响较大 |
二、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逐渐增多 |
三、城市社区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增多 |
四、犯罪动机简单且手段残忍 |
五、侵犯财产和涉毒案件逐渐增多 |
第二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
一、社会不良环境容易诱发思想偏差和行为失范 |
二、传统家庭教育环境未足够重视人格塑造 |
三、学校教育环境过于看重分数 |
四、文化商业市场监管失灵 |
五、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难以解决 |
六、专门学校的运行面临困境 |
七、传统帮教制度和理念有待创新 |
第三节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现状 |
一、网络环境的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
二、家庭环境预防没有突出人格预防 |
三、学校环境预防不够重视人格预防 |
四、社区环境预防效果有待进一步改善 |
五、心理预防尚未成为人格预防的重点 |
六、未成年人的道德思维塑造乏力 |
七、社会团体的防治潜能尚未发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与基本理念 |
二、美国的“转向处遇”制度 |
三、美国的“零容忍政策”和“恢复性政策” |
四、美国的“圆桌谈话” |
第二节 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日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立法概况 |
二、日本的“非行少年程序” |
三、日本的“家庭裁判所” |
四、日本的“少年司法体系”和司法理念变迁 |
第三节 英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英国的“国家亲权主义”制度 |
二、英国的儿童福利保护 |
三、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
第四节 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模式 |
二、意大利的“‘帮助身边的人’核心计划” |
三、意大利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和矫治 |
第五节 韩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韩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刑事政策 |
二、韩国的“保护处遇制度” |
第六节 德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实践 |
一、德国的少年儿童立法概况 |
二、德国的“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七节 国外共性的经验与借鉴 |
一、重视通过立法手段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
二、重视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教育和矫治作用 |
三、重视家庭环境预防和学校环境预防的作用 |
四、重视心理预防和避免标签效应 |
五、坚持“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创新环境预防中的人格预防 |
第一节 加强网络环境预防 |
一、科学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 |
二、防范网络不良行为影响人格塑造 |
三、提升网络环境的预防水平 |
第二节 优化家庭环境预防 |
一、家庭环境预防应当突出人格预防 |
二、建立以“爱”为核心的家庭环境预防模式 |
三、围绕人格预防加强亲职教育 |
四、重视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影响 |
第三节 创新学校德育教育 |
一、用中国传统文化精髓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育教育 |
二、学校德育教育应当突出健康人格塑造 |
三、创新德育教育的内容、方法和体系 |
四、德育教育的成败应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 |
第四节 提升社区功能和综合防治能力 |
一、优化社区功能与环境条件 |
二、创新社区教育和帮教模式 |
三、社区防治应结合专门学校的改革进行 |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区帮教工作 |
第五节 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防治 |
一、加强农民工就业政策调整 |
二、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 |
三、改善农村学校教育环境 |
四、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强制监护制度 |
五、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有效机制 |
六、整合社会资源与加强综合治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以人格预防为导向的开放式预防体系之构建 |
第一节 人格预防的重点在于心理预防 |
一、积极防范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心理 |
二、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交际的心理引导 |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
四、科学运用“认知疗法”进行教育、矫治 |
五、创造有利于心理健康的环境条件 |
第二节 犯罪人格的生物预防 |
一、犯罪人格的生物因素分析 |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生物性原理 |
三、生物学治疗创新预防新思路 |
四、人格调查应作为生物学治疗的前提 |
五、新技术手段提升生物预防水平 |
第三节 实践以道德思维为导向的人格预防 |
一、道德思维概述 |
二、神经学视域下的道德思维干预 |
三、道德思维水平对塑造道德思维的影响 |
四、道德思维教育应超越犯罪本身 |
五、道德思维能力培养应作为道德思维教育的核心 |
六、道德思维教育应融入三种教育 |
第四节 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体系 |
一、犯罪思想道德监测的内涵和原则 |
二、监测犯罪思想道德的指标体系 |
三、构建犯罪思想道德监测体系的具体实践 |
第五节 加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防治 |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概述 |
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的理论基础 |
三、创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综合预防体系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死刑裁量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背景与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方案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死刑裁量标准概述 |
第一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内容与价值 |
一、死刑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 |
二、死刑裁量标准的作用价值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的现状分析 |
一、死刑相关罪行的立法梳理 |
二、死刑裁量实践问题及症结 |
第三节 死刑裁量的发展趋势 |
一、减少死刑的执行 |
二、限制死刑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传统死刑裁量标准分析 |
第一节 “罪行极其严重”的判定标准 |
一、客观说 |
二、主客观说 |
第二节 “应当判处死刑”的认定要件 |
一、死刑适用的积极要件 |
二、死刑适用的消极情形 |
第三节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含义与适用 |
一、死缓适用标准理论纷说 |
二、死缓适用的事实根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死刑裁量标准中人格责任的引入 |
第一节 人格刑法中强调犯罪人格 |
一、刑法中的反社会性人格 |
二、国家与社会的责任分担 |
第二节 死刑裁量标准中的人格因素 |
一、相对稳定人格的行为征表 |
二、可予改造人格的挽救教育 |
第三节 人格责任与刑罚相适应原则 |
一、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相统一 |
二、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并重 |
三、行为责任与行为人责任相结合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死刑裁量适用基本标准的提出 |
第一节 行为的客观危害极大 |
一、犯罪性质及附随情状 |
二、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
三、危害行为特征与表现 |
第二节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极大 |
一、主观罪过的心理状态 |
二、行为责任的规范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死刑裁量调节标准的深入与细化 |
第一节 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 |
一、死刑犯求善教化的康庄大道 |
二、死刑犯反社会人格向善评价 |
第二节 一般死缓与特殊死缓的界限 |
一、死缓制度严格模式及适用根据 |
二、反社会人格改造难易程度评判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生物因素与犯罪行为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青少年刑罚新概念:“被决定性”[J]. 沈运峰. 中国监狱学刊, 2021(05)
- [2]当代西方犯罪学的三大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犯罪防控的启示[J]. 赵希. 国外社会科学前沿, 2021(07)
- [3]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D]. 杨丰一. 吉林大学, 2021(01)
- [4]阿德勒心理学视角下的犯罪原因及其预防 ——以《惊世之作》为例[D]. 李碧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5]论犯罪公式及其适用范围[J]. 王牧,李佳欣. 法大研究生, 2020(02)
- [6]女性个体相对剥夺感对认知控制的影响及其机制[D]. 张利杰. 西南大学, 2020(05)
- [7]犯罪学学科构建问题研究 ——以学科性质为切入[D]. 王锐. 湘潭大学, 2020(10)
- [8]犯罪所得的追缴与退赔研究[D]. 付云飞.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9]人格刑法理论视域下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D]. 张锋学.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10]死刑裁量标准研究[D]. 洪莉鸥.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