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加强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程华儿,盛建明[1](2021)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解读与执行难题破解之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之知识产权部分,是其占据篇幅最多的章节,毫无疑问也是整个协议的重中之重。在这一章节中,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因上市审核延误而给予新药专利保护期适当补偿、加强对电商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打击以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为重点的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旨在规锁强制性技术转让,便是《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有关"知识产权"部分的五个方面的核心条款,协议就此作出十分明确和针对性的规定,使得中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而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偏弱的我方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或将面临巨大困难。然而,中国政府以非凡的勇气和善意,采取超常规的立法和修法模式,突破了固有流程的制约,切实履行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项下所规定的绝大部分条约义务。遗憾的是,中方的努力并未得到美方的赞许和信任。有鉴于此,文章认为,中国政府在今后与美方进行下一步的经贸谈判时,应适当改变谈判策略,在有效找到破解知识产权执行难路径的前提下,给协议的执行预留较为充分的立法和准备时间。
卞先银[2](2021)在《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研究》文中认为中医药文化是民族的,作为数千年来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传统知识和民族文化精髓,浸染着“医哲相济”文化,孕育出独特的理论体系;同时,中医药文化也是世界的,作为世界医学文化瑰宝,在抗击新冠疫情等重大疫病过程中,为全人类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医药是我国最具挖掘潜力的自主知识产权领域,也是推动中国医药界走向世界中心舞台的极大助力,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在围绕西药为对象创设的药品专利制度保护占据主流地位的今天,与西药理论基础迥然不同的中医药知识产权成果保护面临尴尬境地。中医药依靠辩证诊疗理论指导下,虽然在临床实践中能够对疾病治疗取得良好效果,但距离现代医药科技要求的病理、药化等微观层面的科学性存在理念上的巨大差距,导致对中医药产权保护时,一味生搬硬套以西医药为基础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显得捉襟见肘,难以满足专利的“三性”要求。正因为中西药的差距越来越凸显出适用专利保护的不力情形时,技术秘密保护冲破了专利制度的云翳,以其在中医药产权保护领域的独特作用迅速弥合了中医药产权保护的空白。正是基于技术秘密保护对中医药知识产权领域研究有着独特的作用和特殊的贡献,中医药的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比,具有取得权利的要求低,权利保护的范围广、时效长、成本低的优势,俘获了中医药技术权利人的“芳心”,成为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常态,本文将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及其制度完善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但技术秘密保护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同专利刚性独占产权成果相比,技术秘密保护不排斥相同权利客体并存,存在着泄露技术信息而直接导致权利灭失的风险,还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冲突,在实现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过程中面临着困境。本文在尊重专利制度为核心的现象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下,适度强调技术秘密制度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比重,积极寻找弥补技术秘密保护缺陷的方法,通过加强中医药企业保密管理、协调技术秘密保护和信息公开的冲突,在保护策略选择中与专利制度相配合,建立惠益分享机制抵御外国对中医药技术秘密和独有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生物剽窃,以此实现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路径的重构和完善,形成以技术秘密保护为主,多种保护方式相协调的综合保护机制,促进中医药发展和保护事业的永续相传。
舒茜[3](2020)在《中药标准化的问题与对策分析》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健康理念的传播,人们由以前追求温饱的生活理念转换为追求健康高品质的生活理念,中国作为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对健康生活理念的追求更为迫切。世界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如空气污染、水污染、生态环境恶化、传染性疾病高发等问题,人们对健康需求加大,而中药具有使用方便、预防保健的特点,因此,中药成为人们追求健康保健的首选产品,中药产品的需求量大大增加。据统计,全球有超过80%的人口使用过中药。这股热潮给中药行业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亟需中药标准来保障中药产品的质量,为中药行业持续发展保驾护航。中药是我们优秀民族文化遗产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在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中,积淀了丰富多彩的学术内涵,形成了独特的东方医学体系。纵观中医药的发展史,从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到现在的《中国药典》、《药品管理法》,自始至终都蕴含着标准化思想。中药标准化有利于提高中药学术水平,推动中药继承创新,保持中药特色优势,规范中药管理,保障中药服务质量安全,促进中药走向世界,在中药事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中药国际化、现代化的实现必然离不开中药标准化的实现。从第一版《中国药典》颁布开始,我国的中药行业更加规范化,出口销量迅速增加,但是我国现行的中药标准化体系不够完善,存在多头管理和人才队伍质量不高等问题,已严重制约了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完善中药标准化迫在眉睫。本文通过查阅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数据,运用统计分析法和对比研究法,分析了中药标准化的发展背景和现状,认为我国在政策方面加强了对中药标准化工作的重视,在标准制定修改方面,不断对中药标准进行完善,在中药国际标准化方面,积极参与中药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标准管理不协调,标准推广和应用不充分;二是标准交叉重复,标龄老化,更新周期时间长;三是标准研究乏力,专业性人才匮乏;四是中药标准西化严重,标准制定对中医药指导理论认识不足;五是中药标准体系不健全,中药质量标准不完善;六是缺乏国际认可的中药标准,与国际市场脱节;七是中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冲突。通过对国内中药标准化体系和欧盟、美国的植物药标准化体系进行介绍,发现我国在植物药质量标准、注册标准等方面与国际上存在差别,分析发达国家中药标准化建设经验,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借鉴欧盟和美国植物药标准制定和实施经验,完善我国中药标准;二是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国家层面的对话与合作;三是积极参与中药国际标准制定活动,努力与国际标准接轨;四是发挥中药企业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作用,提高企业参与度;五是研究中药产品海外注册政策,提高中药产品海外注册能力,以此寻求对我国中药标准制定和相关制度完善的经验。对于完善我国中药标准化工作的思考,笔者提出要立足于国内中药标准化和监管现状,通过介绍天士力集团国际化和同仁堂集团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建议企业方面应加强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地能力;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提高中药质量标准;以市场需求为中心,打造知名品牌;政府方面应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中药标准与相关制度的衔接,给与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同时加强管理和监督,积极宣传和推广;最后提出中药标准化要与知识产权协同发展。
陈晓飞[4](2019)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我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中国设计,共建“一带一路”在五年健康良性发展的势头上有了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要求。企业在海外之间的竞争,在品牌忠诚度和信任度不高的现实下,竞争的焦点就是知识产权。但是当前的国际社会仍然是一个无政府社会,虽然很多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已经提前对知识产权跨国布局做足了功课,但是大多忽视了对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层面的保护。而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虽然中国的商业秘密立法较之前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在当前“一带一路”市场我国的商业秘密立法很难发生实质性作用,原因是我国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确立起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域外管辖。从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经验上看,我国法院在应对海外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确实有较大的局限性,有鉴于此,中国在商业秘密侵权域外管辖的确立上应当充分利用多种手段进行保障,以此来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利益。不可否认,我国在“一带一路”的区域发展中处于带头地位,国家应当利用这种优势,推动并引领在“一带一路”区域确立符合我国利益取向的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文章开篇从商业秘密的定义出发,阐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发展情况,概括了世界各国在商业秘密立法上的差异,并通过对对外投资中商业秘密泄露途径的分析,进一步探讨了当前我国企业在应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的不足之处;其次,在对外投资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很多方面都不同于国内的保护,应当结合“一带一路”区域的特殊性,研究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状况,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最恰当的方式保护自身技术秘密。此外,文章通过比较美国、欧盟的商业秘密立法经验,详述了美国、欧盟基于自身情况确立商业秘密域外管辖的过程及其带给我国的启示。文章最后将视角转向了从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论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既结合“一带一路”所带给中国的影响力,提出了有利于本国的政策选择,也从企业的角度出发,阐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
郑友德,钱向阳[5](2018)在《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的制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贸易全球化和供应链互联互通的影响下,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互联网、云存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勃兴,盗用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日益猖獗,发达国家更加重视通过制定商业秘密单行法,加强对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有序性和逻辑自洽性。此外,相关法律之间在有关概念、原则上缺少协调统一,易产生法律竞合问题,徒增法律适用难度。以至于在我国形成了商业秘密保护"维权难、举证难、赔偿难、审理难、胜诉难"的"五难"困境。为此,本文以国际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和欧美商业秘密特别立法为参照,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企业守法与法律意识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现状。重点探讨了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最后论证了我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刘蔚文[6](2014)在《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边界研究 ——基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作为保护知识和信息最主要手段之一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1997年开始将商业秘密纳入刑法保护的视野,但在刑法条文构造上,直接援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条款,仅增加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犯罪情节。由此引出商业秘密保护的刑法边界问题:仅以“重大损失”这一犯罪情节作为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和一般侵权行为的界限是否合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边界应界定至何处,才能既不放纵犯罪,又不会将一般侵权行为甚或是合法行为当成犯罪处理?这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本文结构分为导论、正文部分的五章以及结语,基本框架如下:第一章讨论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和适度性,为全文论述提供理论基础。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维护商业道德伦理和正当竞争秩序,激励创新机制和鼓励发明创造。商业秘密的特有属性以及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可能存在的过度失衡的利益关系构成了刑法保护正当性的内在机理。从国际层面上看,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纷纷加强商业秘密刑事立法、加重处罚力度,明显表现出从“民法中心”的单一保护模式向“民法、刑法并重”的多元保护模式转变的趋势。但是,刑法谦抑原则以及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功能定位、利益衡量、国际经验等,又要求刑法介入必须保持一定的克制,以实现刑法保护正当性和适度性的平衡。第二章在介绍了案例样本的来源和选择标准后,借助定量分析方法对目前能够收集到的72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例样本的基本状况开展综合分析,并得出结论:商业秘密刑法边界的厘定应着眼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包括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和重大损失的计算方法以及被告人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三个领域。第三章分析商业秘密的刑法边界。在商业秘密的刑法判断上,主要争议焦点集中于秘密性和保密性这两个构成要件。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在秘密性的刑法判断上,“相对秘密性”标准得到了全面确认,并相当依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在保密性的刑法判断上,司法机关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标准很低,没有保密程度的要求。司法机关不断扩张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范围,并采用了与民事认定规则相同甚至更低的标准判断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是导致犯罪认定标准模糊、民刑边界不清的主要原因。在商业秘密的刑法认定上,应借助刑法实质解释理论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进行独立性阐释,构筑更为严格的商业秘密犯罪认定标准。此外,应重视对商业秘密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限制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范围的过度扩张。第四章分析重大损失的刑法边界。是否存在“重大损失”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在“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上规定并不明确。实证分析发现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多元,比较混乱。对各种重大损失认定模式进行理论分析后,本文提出应构建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主,以商业秘密的价值等为辅的认定模式厘清重大损失的刑法边界。此外,应准确认定重大损失的具体数额,重视对重大损失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的审查和质证。第五章分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边界。本章讨论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的类型及包括反向工程在内的除外责任,并发现普遍适用于民事审判领域的侵权行为判定方法已经被引入刑事诉讼程序。为了贯彻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和疑罪从无的审判原则,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法判断上,不能将“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判定方法引入刑事案件。结语部分检讨了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宽严失当的现状,一方面存在明显的商业秘密纠纷犯罪化趋势,另一方面现有立法又无法有效应对国际经济间谍行为和恶意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厘清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边界的基础上,提出应增设“为境外侵犯商业秘密罪”,通过完善程序规则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控制,并将过失行为作出罪化处理。本文实证考察了我国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裁判规则,再通过法理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等各种方法对实务中的规则进行检讨和评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厘清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边界,为司法实践准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理论支持,并推进本研究领域的进一步发展。
吕正君[7](2011)在《论网络环境下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保护商业秘密是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前提。世界各国均把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我国也不例外。在互联网环境下,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商业秘密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在计算机和网络已广泛普及的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围绕在互联网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的主题,在准确界定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进行了介绍和分析,进而提出了网络环境下现行制度没有解决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阐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意义和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基本思路。第二部分对商业秘密的范畴进行了界定。商业秘密是指自然人及法人合法拥有的秘密信息,该信息应可防止其泄露,或遭他人以不诚实之商业手段取得或使用。现行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技术信息;另一类是经营信息。但是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应通过分析其构成要件来加以认识和理解。本文认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采取保密措施和数字化。第三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中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开始通过行政法律和行政规章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随后的十多年中,我国逐步建立起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体框架,通过民事法、行政法、刑事法、经济法等多种手段为商业秘密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护。第四部分简介了网络环境下侵犯商业秘密的特有途径,包括黑客技术、计算机病毒、P2P共享等,这些手段与传统环境下的侵权手段具有一定区别。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随着网络这一新兴事物的出现,其具有的信息充分共享及无国界性等特点,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其主要问题有法律体系亟待完善、事前调整机制的缺失与事后调整手段的缺陷。第六部分尝试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和方案。在网络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的首要任务是进行专门的商业秘密立法。少数先进国家已着手对新环境下的商业秘密进行立法保护。在专门的商业秘密立法中,应妥善解决本文在第五部分提出的问题。为此,作者不揣浅陋,对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了初步的看法和建议。
王迪[8](2011)在《网络经济时代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2010年全国500强名单来看,中国企业已占据54席,诸多高新技术企业正是通过商业秘密这一重要的知识产权战略,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应对经济时代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当前科技时代,随着全球互联网的普遍运用,网络渠道已成为商业秘密泄露的又一重要途径。为了防范世界经济竞争中新型电子科技发展相伴而生的商业秘密侵权问题,世界各国纷纷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用以有效维护网络经济环境稳定,保障企业商业秘密合法权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本文以网络经济时代为背景,从计算机,互联网,数字通讯技术给商业秘密保护带来的诸多挑战出发,以针对这一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的法律保护为视角,在分析了多国的保护经验后,为完善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出了合理建议。本文正文分为五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该篇导论,系统的阐述了网络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对网络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予以介绍,指出在这样的技术革新环境下给社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第二部分,商业秘密与传统知识产权比较拥有许多自身不同的特性,作为企业的宝贵无形资产,应当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这里在说明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的基础上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国家秘密三者概念加以区分比较。之后,从网路经济时代的互联网多维空间的开放性,新型科技的风险性等种种自身隐患的视角展开,对商业秘密寄存载体和方式在这种空间环境下展现的数字电子化特点,侵权形式的主体的多样性,手段的高科技性及举证的困难性特点予以分析说明,进而引出了第三部分,即由于网路经济时代自身特性和商业秘密的时代特点使得大量理论实践问题应运而生,例如计算机源代码,网络论坛信息是否能够受到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商业秘密合理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权衡关系,以及网络经济环境下的竞业禁止协议期限范围,不可避免原则有效适用,网络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管辖法院,电子化证据效力保全等相关一系列问题。第四部分,考虑到网络经济时代滋生的种种新问题,法律法规必须做出适当调整不断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由于我国的互联网发展相对美、德等发达国家来说相对缓慢,因此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也相对滞后。所以,本部分正是着眼于对多国商业秘密网络时代的法律保护战略的比较分析,并引入典型案例,在立法保护,司法救济,执法保障法律问题上的多层面先进经验。最后一部分,是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和司法执法经验及应对新兴问题的解决办法法律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市场环境和互联网电子技术发展,建立一种较为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通过完善对网络时代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不断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仇洁琼[9](2009)在《服务外包过程中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本文针对目前我国服务外包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中面临的现实问题,结合我国有关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和总结其中的经验与不足,在借鉴国内外有关的保护原理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加强与完善我国服务外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供相关建议。在体系结构上,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又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着重研究了服务外包领域涉及的商业秘密情况和问题,对不同类型的服务外包中涉及不同商业秘密类型与范围,以及该领域所涉及的特殊法律关系主体进行了具体分析;最后深入论述商业秘密保护在服务外包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强调服务外包领域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当前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根据,以及中央与地方已出台的相关有针对性的政策与规定,分析现有立法中的成就与不足;随后对实践中我国服务外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已积累的经验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当前我国服务外包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强调专门立法缺失、传统保护措施乏力、行政监管不足仍是当前服务外包领域商业秘密保护所急需克服的最主要问题。第三部分首先介绍国内外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理论基础,随后介绍了部分服务外包产业发达国家在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立法与实践经验,认识到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扩大传统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的适用范围与形式、加大行政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监督力度等先进经验的重要借鉴意义。第四部分结合国内外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及实践经验,从加强专门性立法工作、改进传统保护措施适用、加强行政监管与服务力度、完善诉讼举证程序、加强企业自身保护能力等五方面,为完善我国服务外包过程中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提出具体建议。
徐涛[10](2009)在《TRIPs协议视野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商业秘密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在现代商品交易中日益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纵观历史,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对商业秘密予以重视,并在相关立法中给予商业秘密的保护。而商业秘密的保护也经过了一个曲折变化的过程,并日益趋于全球化和国际化,其中的典范就是1994年多边贸易谈判中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随着各国间商业贸易的频繁和亲密度的增加,各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相互借鉴也因此变得极为重要,另一方面,商业秘密国际保护统一化是大势所趋,就中国的经济地位和发展趋势而言,达到与TRIPs协议的一致性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本文从TRIPs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条款出发,探讨其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及侵权救济措施,并较为深入的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和法律保护上进行比较分析,由此落实到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差异与不足上,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几条途径。
二、企业应加强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应加强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解读与执行难题破解之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知识产权核心条款之剖析 |
(一)强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条款 |
1. 强化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条款 |
2. 强化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保护条款 |
3. 强化商业秘密保护行政责任条款 |
(二)强化新药专利保护条款 |
(三)打击电商平台的盗版与假冒条款 |
1. 关于盗版和假冒产品的下架救济权 |
2. 关于打击电商平台侵权责任 |
(四)强化商标保护条款 |
(五)规锁强制性技术转让条款 |
1. 服务贸易不得附带强制性技术转让条件 |
2. 技术转让应当遵守自愿、平等、按市场条件成交原则 |
3. 获取外国技术的境外投资不得扭曲市场产业规划 |
4. 跨境投资不得附带强制性技术转让 |
5. 行政管理及许可应杜绝强制性技术转让 |
三、知识产权核心条款的执行难题及其剖析 |
(一)法律修订的程序和周期问题 |
(二)监管部门协同执法问题 |
(三)语言文字条款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问题 |
(四)潜在冲突未能得到妥善处置问题 |
四、知识产权核心条款执行难题的破解路径 |
(一)加快外商投资方面的立法进程 |
(二)大幅修订专利法的相关条款 |
(三)提前完成《商标法》的重大修改 |
(四)启动超常规的法律修订程序 |
五、结语 |
(2)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界定 |
1.2.2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法律属性 |
1.2.3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保护路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的创新 |
1.4.2 技术路线的创新 |
第2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概述 |
2.1 技术秘密的内涵外延 |
2.1.1 域外国家对技术秘密的界定 |
2.1.2 国际公约对技术秘密的界定 |
2.1.3 我国对技术秘密的法律界定 |
2.1.4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概念界定 |
2.2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法律属性 |
2.2.1 财产权属性学说 |
2.2.2 知识产权属性学说 |
2.2.3 人格权属性学说 |
2.3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 |
2.3.1 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
2.3.2 技术秘密的价值性 |
2.3.3 技术秘密的保密性 |
2.4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范围类型 |
2.4.1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客体范围 |
2.4.2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保护类型 |
第3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问题的提出 |
3.1 中医药专利保护的不足 |
3.1.1 专利严格苛求三性标准 |
3.1.2 专利申请需要公开信息 |
3.1.3 专利不能全面覆盖保护 |
3.1.4 专利侵权认定救济困难 |
3.2 中医药行政保护的不足 |
3.2.1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3.2.2 《国家中医药条例》 |
3.3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的优势 |
3.3.1 权利取得上的优势 |
3.3.2 保护范围上的优势 |
3.3.3 突破时空上的优势 |
3.3.4 利益考量上的优势 |
第4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的困境 |
4.1 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固有缺陷 |
4.1.1 存在不可预期的泄露风险 |
4.1.2 无法对抗反向工程和独立发明 |
4.1.3 侵权认定困难且法律救济薄弱 |
4.1.4 与国家秘密保护存在重叠混淆 |
4.1.5 不利于中医药资源的创新开发 |
4.2 与公共利益抗辩规则相冲突 |
4.2.1 与社会公众知情权利冲突 |
4.2.2 与药监部门披露要求冲突 |
4.3 中医药技术秘密遭生物剽窃 |
4.3.1 生物剽窃概念 |
4.3.2 外国中医药生物资源剽窃案例 |
第5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的出路 |
5.1 增强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法律供给 |
5.1.1 实体法层面 |
5.1.2 程序法层面 |
5.2 完善中医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
5.2.1 法律层面约定保密义务 |
5.2.2 管理层面完善保密机制 |
5.2.3 技术层面分类强化涉密管控 |
5.3 促进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相结合 |
5.3.1 技术秘密保护占主导,专利保护为辅助 |
5.3.2 专利保护占主导,技术秘密保护为辅助 |
5.4 技术秘密保护与信息公开相协调 |
5.4.1 利益相关和利益平衡原则 |
5.4.2 设立技术秘密不公开披露制度 |
5.4.3 限制国家秘密保护无序扩张 |
5.5 健全惠益分享机制应对国际生物剽窃 |
5.5.1 惠益分享概念和宗旨 |
5.5.2 保护中医药生物资源建立惠益分享制度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3)中药标准化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2.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2.1 研究内容 |
2.2 研究方法 |
3. 文献综述 |
3.1 国内关于中药标准化的研究 |
3.2 国外对于植物药标准的研究 |
4. 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中药标准化的内涵和实施背景 |
1. 相关概念界定 |
1.1 药品、中药和植物药 |
1.2 药品标准和中药标准 |
1.3 中药标准与西药标准的区别 |
2. 中药标准化的内涵和特征 |
2.1 中药标准化的内涵 |
2.2 中药标准化的特征 |
3. 中药标准化的必要性分析 |
3.1 中药标准化推行的理由 |
3.2 中药标准化的意义 |
第三章 中药标准化的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
1. 我国中药标准体系的现状 |
1.1 在政策方面,中药标准化战略和规划加强了重视 |
1.2 在标准制修订方面,加快和完善了中药标准 |
1.3 积极推进中药标准的国际化 |
2. 中药标准化中面临的问题 |
2.1 标准管理不协调,标准推广和应用不充分 |
2.2 标准交叉重复,标龄老化,更新周期时间长 |
2.3 标准研究乏力,专业性人才匮乏 |
2.4 中药标准西化严重,标准制定对中医药指导理论认识不足 |
2.5 中药标准体系不健全,中药质量标准不完善 |
2.6 缺乏国际认可的中药标准,与国际市场脱节 |
2.7 中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 |
第四章 国外药品标准化发展经验借鉴 |
1. 欧盟 |
1.1 植物药的监管机构 |
1.2 传统草药监管的法律体系 |
2. 美国 |
2.1 植物药与膳食补充剂的差异 |
2.2 植物药监管法律体系 |
3. 欧盟、美国植物药标准与我国的不同 |
4. 启示 |
4.1 借鉴欧盟和美国植物药标准制定和实施经验,完善我国中药标准 |
4.2 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国家层面的对话与合作 |
4.3 积极参与中药国际标准制定活动,努力与国际标准接轨 |
4.4 发挥中药企业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作用,提高企业参与度 |
4.5 研究中药产品海外注册政策,提高中药产品海外注册能力 |
第五章 完善中药标准化发展策略的思考 |
1. 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打造国际知名名牌 |
1.1 企业应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大研发力度 |
1.2 企业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高中药质量标准 |
1.3 企业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打造知名品牌 |
1.4 企业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
2. 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中药标准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
2.1 建立统一的中药标准管理机制,加强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
2.2 提高公民中药标准认识能力,积极推广和宣传中药标准 |
2.3 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中医认识论,促进中医药协同发展 |
2.4 加强中药基础标准研究,建立全过程控制的中药质量标准体系 |
2.5 完善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 |
3. 中药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协同发展 |
3.1 中药标准与专利的协同发展 |
3.2 中药标准与商业秘密的协同发展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一带一路”倡议下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商业秘密保护及对外投资时的风险 |
2.1 商业秘密的定义、特点及立法概况 |
2.1.1 商业秘密的定义 |
2.1.2 商业秘密的特点 |
2.1.3 国内外商业秘密立法概况 |
2.2 对外投资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及企业应对的不足 |
2.2.1 企业对外投资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 |
2.2.2 企业应对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的不足 |
第3章 “一带一路”对外投资中商业秘密的保护 |
3.1 对外投资中商业秘密保护与国内保护的不同 |
3.2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状况 |
3.3 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区别和选择原则 |
3.3.1 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区别 |
3.3.2 对外投资技术保护二者的选择原则 |
第4章 美国、欧盟商业秘密立法的启示 |
4.1 美国商业秘密立法 |
4.2 欧盟区域协调性商业秘密立法 |
4.3 欧美商业秘密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对外投资商业秘密保护完善 |
5.1 国内商业秘密法律的完善 |
5.2 利益均衡理念下的技术合作模式和制度的构建 |
5.2.1 利益均衡理念的内涵 |
5.2.2 利益均衡理念下技术的合作模式 |
5.2.3 利益均衡理念下区域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构建 |
5.3 国家对海外投资建立协作预警机制 |
5.4 企业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
5.4.1 风险的预先防范阶段 |
5.4.2 风险的应对阶段 |
5.4.3 风险过后的反思阶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参考文献 |
后记 |
(5)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的制定(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业秘密在国际经济竞争中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偏好分析 |
二、全球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的新趋势:美欧率先走向融合 |
(一) 美欧商业秘密保护立法 |
(二) 英国商业秘密条例49 |
(三) 法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案50 |
(四) 德国保护商业秘密法 (联邦政府法律草案) 52 |
1. 商业秘密的定义 |
2. 合法行为、非法行为和例外 |
3. 权利与救济 |
4. 诉讼期间的商业秘密保护 |
(五) 其他欧盟国家 |
(六) 日本新修订《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
1. 扩大刑事处罚对象的范围 |
(1) 对盗取海外存储信息的处罚 |
(2) 对窃取商业秘密未遂行为的处罚 |
(3) 对第三人的处罚 |
(4) 对离职后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5) 关于出售、进口、出口侵害商业秘密产品的刑事处罚以及民事救济程序 |
2. 加大刑罚力度 |
3. 完善民事救济程序 |
(1) 减轻原告举证负担 |
(2) 延长诉讼时效 |
(七) 韩国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 |
三、我国商业秘密保护面临发达国家的严峻挑战 |
四、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分析 |
五、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中的疑难问题 |
(一) 商业秘密保护的正当性 |
(二) 商业秘密的界定 |
(三) 商业秘密的主体 |
(四) 侵害商业秘密的主体 |
(五) 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
(六) 适用除外与豁免 |
(七) 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
(八) 域外适用 |
(九) 商业秘密保护中行民刑分野与协调 |
(十) 专家辅助人与技术调查官制度 |
(十一) 其他 |
六、制定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结语与展望 |
(6)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边界研究 ——基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问题的意义 |
三、现有研究成果与不足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正当性 |
一、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二、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内在机理 |
三、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域外立法 |
第二节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适度性 |
一、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谦抑原则 |
二、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功能定位 |
三、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利益衡量 |
四、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实质判断 |
五、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域外经验 |
第二章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实证分析说明 |
一、为什么要展开实证分析? |
二、实证分析的样本说明 |
第二节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案例样本概览 |
一、生效裁判的时空分布 |
二、生效裁判是否属于“示范性案例” |
三、犯罪认定分析 |
四、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
五、自诉案件 |
六、生效裁判的主要争议点 |
第三章 商业秘密认定的刑法边界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范围和内容 |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 |
三、商业秘密的内容 |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一、学界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理论纷争 |
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现有规定 |
第三节 商业秘密犯罪认定的实证分析 |
一、商业秘密犯罪认定的主要争议焦点 |
二、商业秘密“秘密性”犯罪认定的实证分析 |
三、商业秘密“保密性”犯罪认定的实证分析 |
四、商业秘密犯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评价 |
第四节 商业秘密犯罪认定的应然规则 |
一、犯罪视野下商业秘密的独立性阐释 |
二、构筑更为严格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标准 |
三、重视对商业秘密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质证 |
四、限制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范围的过度扩张 |
第四章 重大损失认定的刑法边界 |
第一节 重大损失认定的现有规则和理论纷争 |
一、重大损失认定的现有规则 |
二、重大损失认定的理论纷争 |
第二节 重大损失认定的实证分析 |
一、重大损失数额的确定方式 |
二、重大损失的主要认定方式 |
三、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具体考察 |
第三节 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理论分析 |
一、对“被告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认定模式的理论分析 |
二、对“商业秘密的价值、研发费用或形成成本”认定模式的理论分析 |
三、对“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认定模式的理论分析 |
四、对其他认定重大损失方式的理论分析 |
第四节 重大损失认定的应然规则 |
一、重大损失认定模式的重构 |
二、准确认定重大损失的具体数额 |
三、重视对重大损失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的审查和质证 |
第五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的刑法边界 |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的现有规定 |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法界定的实证分析 |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判定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网络环境下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思路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理论成果 |
1.3.2 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的原则 |
第2章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界定 |
2.1 商业秘密的概念 |
2.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2.2.1 秘密性 |
2.2.2 价值性 |
2.2.3 采取保密措施 |
2.3 商业秘密的范围 |
2.3.1 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范围的规定 |
2.3.2 商业秘密的范围呈扩大趋势 |
2.4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新特征 |
2.4.1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数字化 |
2.4.2 "数字化"的内涵及其带来的变化 |
第3章 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3.1 民法保护 |
3.2 行政法保护 |
3.3 刑法保护 |
3.4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3.5 其他相关法律保护 |
第4章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侵权途径 |
4.1 高科技手段侵权 |
4.2 计算机病毒侵权 |
4.3 共享文件侵权 |
4.4 其他侵权途径 |
4.5 与传统环境下侵权的比较研究 |
4.5.1 二者的关系 |
4.5.2 网络侵权造成的新问题 |
第5章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 |
5.1 法律保护体系亟待完善 |
5.2 事前调整制度的缺失 |
5.2.1 缺乏事前预防机制 |
5.2.1.1 企业网络保密水平低下 |
5.2.1.2 政府指导与网络监管不力 |
5.2.1.3 职工法律意识淡薄 |
5.2.2 网络格式合同的签订程序流于形式 |
5.3 事后调整制度的缺陷 |
5.3.1 网络环境下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太高 |
5.3.2 商业秘密在网络环境下侵权地的不确定 |
5.3.4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范围过窄 |
5.3.5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问题 |
第6章 网络环境下保护商业秘密的对策 |
6.1 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 |
6.2 设置适当干预的事前调整制度 |
6.2.1 建立针对网络侵权的预防机制 |
6.2.2 规范网络格式合同的签订程序 |
6.3 建立救济充分的事后调整制度 |
6.3.1 制定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规则 |
6.3.2 明确网络环境下的法院管辖地原则 |
6.3.3 适当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
6.3.4 完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8)网络经济时代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论文选题的背景 |
1.2 研究的主要目的及意义 |
1.3 论文的内容和结构 |
1.4 论文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网络经济下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概述 |
2.1 网络经济的含义与特征 |
2.2 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 |
2.3 网络经济时代商业秘密的界定 |
2.4 网络经济时代商业秘密的特点 |
第3章 网络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引发的新问题 |
3.1 计算机源代码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 |
3.2 网络论坛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问题 |
3.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 |
3.4 网络言论自由与商业秘密保护关系的平衡问题 |
3.5 网络经济时代的竞业禁止协议问题 |
3.6 网络经济时代不可避免原则的适用问题 |
3.7 网络经济时代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
3.8 网络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
第4章 网络经济时代国内外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
4.1 网络经济时代国内外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 |
4.2 网络经济时代国内外对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 |
4.3 网络经济时代国内外对商业秘密的执法保障 |
4.4 网络经济时代国内外对商业秘密的企业保护 |
第5章 完善网络经济时代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
5.1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 |
5.2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 |
5.3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执法保护 |
5.4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企业保护 |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服务外包过程中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引言 |
第一部分 服务外包中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范围与意义 |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及认定 |
二、服务外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内容及其特殊性 |
(一) 服务外包涉及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内容 |
(二) 服务外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特殊性 |
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在服务外包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
(一) 商业秘密泄露是服务外包企业面对的首要风险 |
(二) 商业秘密安全是服务外包企业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基础后盾 |
(三)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是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
第二部分 我国服务外包领域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 |
一、我国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概况 |
(二) 我国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概况 |
二、我国服务外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实践经验 |
三、我国服务外包领域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现实问题 |
(一) 针对性的专门立法缺失 |
(二) 传统保护措施的"无奈"之处 |
(三) 行政管理部门缺少必要的事前监管 |
(四) 司法诉讼程序未完善 |
第三部分 服务外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基础理论与国外先进经验 |
一、国内外服务外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 合同法保护理论 |
(二) 侵权法保护理论 |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理论 |
二、国外在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上先进经验 |
(一) 国家对高新技术行业中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的重视 |
(二) 充分借助与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服务功能 |
(三) 竞业禁止制度方面的经验 |
(四) 保密协议制度方面的经验 |
第四部分 完善我国服务外包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建议 |
一、加强专门性和有针对性的立法工作 |
(一) 及时制定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
(二) 加快制定专门的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管理细则 |
二、改进与完善传统保护措施适用的范围与功效 |
(一) 扩大保密协议的适用范围与形式 |
(二) 扩大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与形式 |
三、加强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监管与服务力度 |
四、在商业秘密纠纷诉讼程序中适当引入"举证倒置"规则 |
五、服务外包商业秘密权利企业应加强自身保护意识与措施 |
(一) 加强保密制度与意识建设 |
(二) 技术保护措施 |
(三) 法律保护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TRIPs协议视野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TRIPs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
第一节 从汉穆拉比法典到TRIPs协议 |
第二节 TRIPs协议下的商业秘密的内涵 |
第三节 TRIPs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机制 |
第二章 世界主要国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比较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内涵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秘密内涵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秘密的内涵 |
三、我国的商业秘密的内涵 |
第二节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
三、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各主要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的比较分析 |
一、商业秘密内涵上的比较分析 |
二、商业秘密保护机制上的比较分析 |
第三章 TRIPs协议视野下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原因 |
一、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尚不完善 |
二、我国现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与TRIPs协议存在不一致 |
三、我国现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与其他先进国家存在差距 |
四、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完善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途径 |
一、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的内涵的界定 |
二、完善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 |
三、完善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 |
四、完善商业秘密的刑事救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四、企业应加强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解读与执行难题破解之路径[J]. 程华儿,盛建明. 电子知识产权, 2021(10)
- [2]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研究[D]. 卞先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9)
- [3]中药标准化的问题与对策分析[D]. 舒茜. 南京中医药大学, 2020(12)
- [4]“一带一路”倡议下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陈晓飞.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5]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专门法的制定[J]. 郑友德,钱向阳. 电子知识产权, 2018(10)
- [6]商业秘密刑法保护边界研究 ——基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的实证分析[D]. 刘蔚文. 南京大学, 2014(05)
- [7]论网络环境下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D]. 吕正君. 西南交通大学, 2011(05)
- [8]网络经济时代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D]. 王迪. 武汉理工大学, 2011(07)
- [9]服务外包过程中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D]. 仇洁琼. 中国政法大学, 2009(S1)
- [10]TRIPs协议视野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比较研究[D]. 徐涛. 苏州大学, 2009(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