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研成果报告

检察院调研成果报告

问: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怎样报告,调查和处理
  1. 答: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搏游时报告领导人并逐级报告有关部门。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于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要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企业发生顷银谨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要保护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木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事故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要报上级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时限。
    对事故处理,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又才于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雀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要公开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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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高缺枣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7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扮稿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7]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戚拆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立案标准问题的请示》�闽检[2007]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此复。
  2. 答:你没有说明白找什么批复什么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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