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陈瑾[1](2020)在《税收制度改革与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动态 ——基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出口是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三架马车之一,其稳定增长对于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而企业出口的动态转换,则对于中国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可或缺。长期以来,为了保障国家出口的稳定增长及出口企业动态有效配置资源,我国政府通过各种税收政策对其作了大力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关于这些税收政策究竟如何影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出口的稳定增长的动态调整,相关研究却很少。对这些税收政策对中国企业出口增长和动态调整进行研究,无论是对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税收政策制定还是对出口政策制定,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同时,长期以来国际贸易文献对于财政与贸易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出口退税和出口补贴,较少研究其他税收政策对贸易的影响。因此,对其它税收政策如何影响一国贸易特别是一国企业的出口行为,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论文以中国税收收入中占比最大的两个税种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考察这两类税收政策的变动如何影响了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动态调整。研究结果表明,无论是企业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的削减,都将影响企业出口动态调整。具体而言,本文发现:(1)企业增值税的削减,将降低出口市场企业进入和退出的比率,同时对出口市场净进入率有显着的正向影响;(2)无论是企业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削减,都将降低企业出口生存风险、延长企业出口持续时间;(3)企业所得税削减,有助于促进企业出口产品向核心产品和高技术产品转换;(4)无论是企业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削减,都提升了行业资源配置的效率;(5)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削减所产生的经济效应,表明这两类税收政策改革达到了其改革的宗旨目标,且符合经济原则。本论文由10个章节构成。第1章-第10章的主要内容及其学术贡献总结如下。第1章对税收与贸易的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文献进行了介绍,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内容和范围,并对本论文的基本结构、创新点和学术贡献做了介绍。第2章大致介绍中国财税体系改革历程,重点总结了中国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历程、内容及实际的减税效果。第3章在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中经典的Melitz模型基础上纳入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构建了考察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影响企业出口行为的启发式模型,并在Melitz模型的基础上纳入企业所得税,构建了考察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出口行为影响的基本模型,进一步在特定参数假定下,对模型做了模拟,考察了企业所得税变化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第4-6章分别从行业中出口市场进入和退出率角度、企业出口持续时间和企业-产品出口持续时间角度对企业增值税如何影响企业出口动态进行研究。由于企业进入退出出口市场反映了资源在出口和非出口企业之间的配置,第4章从行业中出口市场进入和退出率角度,基于1998-2007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和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数据,以2004年中国东北三省增值税改革事件作为政策冲击,使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了企业增值税对企业出口动态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2004年增值税转型试点政策显着地降低了行业平均出口进入率和行业平均出口退出率,但对行业平均净出口进入率具有显着正向影响,即增值税改革有效促进了行业平均净出口进入率上升,从而提升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机制检验结果表明,增值税转型试点政策通过促进研发创新、增强行业集中而降低了企业出口退出、抑制了出口进入,使得行业平均出口进入率和出口退出率均下降。这些结果意味着,以增值税为典型的减税政策会显着影响企业出口动态,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4章可能是第一个就中国增值税改革对企业进入退出出口市场的影响进行考察的文章。从研究内容上看,相比于之前的研究,本章在基准结果的基础上考虑了更多的同期政策冲击、采用了多种估计方法以增强基准结果的稳健性。从影响渠道上看,本章不仅量化分析了增值税改革对企业出口动态的影响,还提出并检验了增值税改革影响行业平均出口进入率和出口退出率的两个渠道。本章的研究结果表明以增值税改革为典型的减税政策不仅对国内企业有效,对于改善出口企业的生存环境同样具有显着的作用。第5章从企业出口持续时间角度,基于1998-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数据,以2004年增值税转型试点政策作为准自然试验,使用双重差分cloglog模型考察了企业增值税对企业出口动态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增值税改革显着降低了企业出口风险,有效提升了企业出口持续时间。机制检验的结果表明增值税改革通过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提升企业绩效进而降低企业出口退出风险,延长企业出口持续时间。这些结果意味着,企业增值税的削减有助于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稳定企业出口,进而稳定国家的出口增长。第6章从企业-HS8位数产品的出口持续时间角度,基于2000-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与中国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库匹配数据,结合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指标数据以及CEPII的双边引力数据,以2004年增值税转型试点政策作为准自然试验,使用双重差分cloglog模型考察了企业增值税削减对企业-HS8位数产品出口动态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增值税改革显着降低了企业-HS8位数产品的出口风险,有效提升了企业-HS8位数产品的出口持续时间。机制检验的结果表明增值税改革通过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提升企业绩效进而降低了企业-HS8位数产品的出口退出风险,延长了企业-HS8位数产品的出口持续时间。第5和第6章的学术贡献在于:从研究视角上讲,这两章内容有可能是国内外首篇从税收角度考察增值税改革对企业出口持续时间和企业-产品的出口持续时间影响的文献,现有对企业出口持续时间影响因素的研究众多,却鲜有研究涉及税收的影响。从研究方法上讲,这两章内容采用双重差分法识别政策效果,再利用生存分析法进行实证估计,不仅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内生性问题,更能有效地估计企业生存时间,使得估计结果更加准确。从研究结果上讲,这两章内容的实证结果证实了增值税改革对企业以及企业-产品的出口持续时间的促进作用,表明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对于调节企业行为、稳定出口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这两章的研究具有深刻的政策含义。第7章从企业出口持续时间角度,基于1998-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和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数据,以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政策作为准自然试验,使用双重差分cloglog模型考察了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出口动态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企业所得税改革显着降低了企业出口风险,有效提升了企业出口持续时间。机制检验的结果表明企业所得税改革通过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提升企业劳动生产率两个渠道进而降低企业出口退出风险、延长企业出口持续时间。这些结果意味着,类似于企业增值税改革,企业所得税改革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削减,也有助于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稳定企业出口,进而稳定国家的出口增长。第8章从企业-HS8位数产品-目的国出口持续时间角度,基于2000-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与中国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库匹配数据,结合世界银行的世界发展指标数据以及CEPII的双边引力数据,以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政策作为准自然试验,使用双重差分cloglog模型考察了企业所得税改革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削减对企业出口动态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企业所得税改革显着降低了企业-产品-目的国出口风险,提升了企业-产品-目的国出口持续时间。机制检验的结果表明企业所得税改革通过促进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提升企业劳动生产率进而降低企业-产品-目的国出口退出风险,延长企业-产品-目的国出口持续时间。第7和第8章关于企业所得税如何影响企业和企业-产品-目的国的出口持续时间的研究结果,具有如下理论和实践上的贡献。第一,这两章内容可能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和企业-产品-目的国的出口持续时间影响研究的首篇文献。税收与贸易的关系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研究主题。然而,文献中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出口退税即对出口企业国内增值税退还如何影响企业的出口绩效这一问题,很少考察企业所得税变动如何影响企业的出口绩效,对企业所得税如何影响企业出口稳定性或长期出口竞争力的研究更少。本章的研究丰富了税收与贸易的研究文献,同时也为出口持续时间影响因素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第二,这两章得到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影响企业和企业-产品-目的国的出口持续时间的丰富结果,这些结果论证了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改革能够较好地实现改革的目标。具体而言,即企业所得税改革造成的公平税负环境,可以很好地促进地区平衡发展、促进内资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出口竞争力(出口持续时间)的增长。这就为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的“行业优先、区域为辅”的原则的合理性和绩效提供了一个实证支撑,对国家企业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第9章从企业出口产品转换角度,利用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这一政策冲击作为准自然实验,基于2000-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年度普查数据库”和“中国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库”的匹配数据,结合“中国城市统计年鉴”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法实证分析了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对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产品动态调整的影响。本章关注的企业出口产品调整主要包括企业出口产品范围、出口产品集中度、出口核心产品份额、出口高技术产品份额。本章的研究结果表明,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扩大了企业出口产品范围、增加了企业出口产品集中度、提高了企业出口核心产品份额和出口高技术产品份额。并且,这种影响具有地区、贸易方式、行业、企业规模异质性。本章还检验了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对企业出口产品调整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增加企业固定资产积累这两个渠道实现的。第9章的研究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贡献。在研究视角上,本章是第一篇考察企业所得税如何影响企业出口产品动态调整的文献,丰富了多产品企业出口行为和产品动态调整的相关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本章利用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这一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法进行实证分析,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规避了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在研究内容上,本章系统全面地分析了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对企业出口产品范围、出口产品集中度、出口核心产品以及出口高技术产品的影响,并且还考察了地区、贸易方式、行业、企业规模而产生的异质性影响。在影响机制上,本章研究发现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对企业出口产品调整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提高企业劳动生产率和增加企业固定资产积累这两个渠道实现的。第10章对本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果作了总结,并阐述了其对出口稳定增长政策以及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政策含义。总体上,本论文有三个方面的贡献。第一,本文给出了考察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出口行为影响的启发式模型,并进一步在经典的Melitz异质企业贸易一般均衡下纳入企业所得税,给出了分析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贸易行为和国家福利的一般模型,并在特定参数下,模拟分析了一国减税和两国竞争性减税对企业贸易行为和国家福利的影响。这一模型也可以很容易纳入企业增值税和拓展到动态情形。第二,本文以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从出口进入退出动态、出口持续时间和出口产品调整动态三个方面考察了税收制度改革对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动态的影响机理、影响渠道和影响程度,从而丰富了财政与贸易的文献。目前国内外关于财政与贸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出口退税或者出口补贴方面,对税收制度与贸易的研究较少,即使最近出现了少量关于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对企业出口行为影响的研究,也只是从企业静态出口行为角度进行研究。本文则从动态角度考察税收制度对企业进入退出出口市场的影响,得到了一系列结论,而这方面的研究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因此,本文的研究是对财政与贸易文献的重要补充,对推进财政与国际贸易的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第三,本文的研究为国家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继续深化改革甚至是其它税收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实证支持,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了理论和实证支撑。本文得到了一系列关于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进入退出出口市场、企业出口持续时间、企业-产品-目的国出口持续时间、企业出口产品动态调整的结论,本文发现:(1)企业增值税削减降低了企业进入退出出口市场比率,增加了企业在出口市场的净进入率,提高了市场资源配置效率;(2)无论是企业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降低了企业出口生存风险,延长了企业出口持续时间,特别是企业所得税还延长了企业-产品-目的国出口持续时间;(3)企业所得税削减,有助于促进企业出口产品向核心产品转换,同时向高技术产品转换;(4)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削减所产生的经济效应,表明这两类税收政策改革达到了其改革的宗旨目标,且符合经济原则。本文还从区域、行业、出口产品和出口目的国异质性角度对这些结论做了延展和深化。这一系列结论,在文献中尚未见到。因此,本文的研究评估了国家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改革实施的经济效应及其作用渠道,论证了两种税制改革实现了其宗旨和目标及其经济合理性,从而为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继续深化改革甚至是其它税收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学术支撑。
蒋捷媛[2](2020)在《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文中认为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受益者,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领域逐渐扩大、投资金额不断增加、投资方式持续创新,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贸易水平提高做出重要贡献。随着影响力的多方面上升,外资企业逐步形成了自己特殊的政治经济影响。一方面,外资企业通过正当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和参与政治生活是我国政治民主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政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另一方面,外资企业作为特殊利益集团可能扭曲和阻挠我国市场化进程,影响政府公共权力功能的发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甚至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这损害了我国的政策效应。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直接受益者,外资企业是否同时推动了我国对外经济制度的变迁?对我国开放政策产生何种影响?中国政府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外资企业在中国改革开放中的作用并采取相应措施?因此,研究转型时期外资企业在中国对外经济政策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根据利益集团定义“具有共同利益、组织化结构、形成政治压力”的三大组成要素,在华外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利益集团。本文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制度——政策——利益集团”的三维分析范式出发,梳理政府的决策过程、利益集团行为逻辑和行动结果,总结并构建了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决策的理论范式与分析框架。在保护待售模型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引入外资企业因素,建立了外资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一般性模型。鉴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和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过程的内生特性,需要进一步探讨用利益集团经典理论分析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的适用性,确定利益集团在我国对外经济决策体系和宏观政治架构中的位置。不同于西方代议制国家,中国的政治决策体系结构较为复杂,外资企业作为重要的利益集团在决策体系中的位置并不稳定,发挥影响的路径和方式较为隐蔽,外资企业拥有的资源要素和面对的外部条件决定了其在对外经济政策过程博弈能力的强弱。本文回顾了外资企业的在华发展历程,根据在华外资企业拥有的资源禀赋和行为策略建立了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总体机制和分析框架。外资企业的影响路径分为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集体行动有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两种路径。直接干预路径通过干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过程。由于我国不允许公开游说且政府的防御性较强,外资企业直接对我国对外经济政策产生的影响并不大,多是利用我国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渠道来传递诉求,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过程的案例可窥一二。间接干预路径是外资企业游说母国政府在谈判和磋商中对中国政府施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华美国企业主要通过(1)向美国政府提交报告、(2)院外游说、(3)非正式会晤等政策工具使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界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在华企业的经营困境;第二阶段,美国政府通过多边对话、双边对话和单边行动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从而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这种方式对外资企业改善在华营商环境起到重要作用,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的案例正是外资企业努力的成果之一。两者共同作用,形成了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机制。个体行动是从微观层面出发,分析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个体进行的游说活动。外资企业个体行动几乎无法改变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家战略方针,但由于央地分权制度、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等原因,外资企业可能对我国地方外资政策产生影响。本文建立合作博弈模型,研究地方政府与外资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得出结论:外企的寻租活动投入越高,则当地政府提供的补贴越高。之后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外资企业数据,用聚类稳健标准误下的混合回归方法对面板数据进行计量检验,计量结果显示外资企业的寻租投入对政府补贴的影响十分显着,进一步验证了外资企业对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尤其是地方外资补贴政策存在影响。针对外资企业影响我国政策的行为逻辑和策略方法,本研究从对外经济政策酝酿过程、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提供规范外资企业影响行为的思路,从而保障我国政策制定过程健康有序的开展,为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本文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重点聚焦于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路径的分析,从在华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两个角度,研究其政治干预方式和游说机制,并通过“两税合一”、政府采购等案例分析和实证检验,得出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方式和结果,外资企业的进入使我国的开放程度提高。
刘佐[3](2014)在《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文中指出本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的权威性资料为依据,比较全面、系统、概要地回顾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国税收立法的进程,目的在于真实反映60年来中国税收立法经历的曲折道路和取得的巨大进展,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今后中国税收立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王娜[4](2013)在《企业所得税改革与公司薪酬》文中研究说明薪酬激励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国内学者围绕公司高管激励主要从“最优契约论”、“管理权力论”以及“政府管制”三个维度展开研究。近些年来,少量学者开始聚焦职工激励问题,探讨了职工工资的激励作用。然而在对公司薪酬激励制度的经验研究中,税收政策的“收入分配”效应对公司薪酬政策的影响却一直没有得到广泛的重视。事实上,公司的薪酬契约不仅内生于公司绩效,同时也会受到一系列外部税收政策的影响。企业所得税作为税收政策中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部分,是影响企业薪酬契约的重要推动因素。2007年3月16日,我国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适用的“计税工资制”,改为内外资企业都适用“实际发生的合理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企业激励高管、员工等放开了原先的“紧箍咒”,那么税收上这一政策会产生什么样的经济后果呢?鉴于本次所得税改革涉及工资薪金“限额抵扣”政策的取消,国外并没有类似的政策变化,因而此次变化为深入观察企业所得税对公司薪酬政策的影响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本文以2007年企业所得税改革为研究背景,首次从“财富分配、资源配置”这一维度探讨企业所得税影响劳动力成本的两个具体政策——劳动力成本的税前抵扣政策和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企业薪酬制度的影响,揭示了企业所得税是否是影响企业薪酬契约的重要因素。本文首先考察了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何影响企业的职工薪酬契约。随着“限额扣除”政策的取消,企业的职工工资显着提高,并且相较于税改前不受计税标准约束的企业,受约束企业提高的程度更为显着。然而,伴随着职工工资的提高,企业职工的薪酬业绩敏感性并没有显着变化,反而略微下降。此外,随着“限额扣除”政策的取消,“税收侵占工资”现象也不复存在。本文其次考察了企业所得税对高管薪酬的影响,结果显示“限额扣除”政策抑制了高管货币薪酬激励的税盾收益,随着“工资帽”的取消,企业高管货币薪酬显着增加,并且货币薪酬对在职消费的替代程度也显着提高。与职工不同,“限额扣除”政策取消以后,企业高管货币薪酬的业绩敏感度也显着提高。此外,企业所得税税率对高管薪酬的抑制作用在“限额扣除”政策取消以后也随之消失。本文最后从税收角度探讨了企业所得税对内部薪酬差距的影响,由于高管与职工税后成本下降的趋势有所不同,“限额扣除”取消后,高管与职工的工资级差进一步扩大,并且企业所得税税率越高,工资级差扩大的则更为显着。本文进一步分析了不同产权性质对企业所得税税收抵扣政策与薪酬政策关系的影响后发现,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税改影响下薪酬契约存在不同的变化。本文的研究结果不仅为本次企业所得税的实施效果提供了经验证据,还首次全面分析了企业所得税两个具体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职工薪酬政策的影响,并从微观视角揭示了企业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初次分配的过程中对提高职工薪酬水平、提升社会整体福利的重要作用,为相关政策制定者提供了理论依据。
石桐灵[5](2013)在《外资股东减持引发的补税问题及其规制——以补缴所得税税收优惠为视角》文中提出外资股东频频减持或引发上市公司大面积补缴所得税税收优惠。该问题又引出了以下问题:补税的立法依据;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后相关立法变化;是否对中小股民构成侵权;在IPO前后如何控制或防范"补税风险"。本文详细探究了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另外,本文从立法高度、执法维度、公司角度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黄韬[6](2013)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股权投资是一种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投资行为。股权投资在成功募集股权资本后,以盈利为目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募集的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由股权投资专门人才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在约定时间内选择适当时机退出完成获利。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连结金融资本与实体企业的纽带,是一种功能特殊的创新性投资工具,它能将具备投资需求的金融资本配置于最具潜力和生产效率的那部分实体企业,从而有效解决企业融资比例不协调这一困境,促进我国的资本市场的成熟,降低金融风险。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本文取其中与股权投资行业结合最为紧密的一环,即基金募集法律问题进行展开,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至少包括基金组织形式、基金参与者的规制、基金不同募集方式面临的不同法律监管、基金税收法律制度等重要问题。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在中国存在若干种不同译法,而最佳译法应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是对“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投资行为,这也是它区别于其他投资基金的本质特征。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股权投资活动是一种典型的商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股权投资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商事代理行为,其除了具备民事代理一些主要特征之外,更多地体现了商事代理的特征。本文从投资人安全和收益保障、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角色定位、利润和亏损的承担方式、组织结构成本、适应股权投资行业的行业规律、获取资本的便捷程度等六个方面对四类基金组织形态即自我管理型公司制、委托管理型公司制、信托制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进行了全面比较,并得出结论: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有限合伙制从总体上优于公司制和信托制,它更好地解决了投资人安全和收益保障、投资人和管理人角色定位、管理人激励约束、组织结构成本最优等一系列核心问题,更为符合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内在需求;也正缘于此,有限合伙制得以在国际范围内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主流模式。合格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是股权投资基金法律规制的关键。股权投资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基金参与主体,或者说,把合格投资者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规制做到科学合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部分问题均可得到解决。合格投资者的立法思路,可以将投资者净资产标准与资产规模相结合,并定期审视其资产变化情况作出动态调整,放弃我国现有的静态出资门槛制度。针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规制,本文认为基金管理人应当拥有一定数量具有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并从必要条件与限制条件两方面对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进行约束要求:将基金管理人的净资产与其资产管理规模相挂钩,保持风险可控,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非公开性、募集对象具有特定性等法律特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应当抓紧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抓住基金参与主体比强调基金投资方向更为重要,只要科学合理地规范好合格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就可以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大部分问题,而基金投资方向,则可以放手交由市场自由约定。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要严格限制私募基金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应规定私募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且为具备一定门槛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否则很容易使得投资风险向社会扩散,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于投资者人数的统计可采用累计制,以任意6个月为周期,限制基金发行对象的合并计算不得超过200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同时,加强对私募所得资金的监管。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出现代表了行业的最新趋势。随着黑石、KKR、凯雷等一批股权投资国际巨头纷纷走向公开上市,公众心目中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传统印象再一次被颠覆。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至少包括基金上市、管理机构上市以及基金与管理机构混同上市三种类型。随着全球范围内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上市的规模化、常态化,最终促成了标准普尔上市PE股权指数的建立。由于各国企业组织形态立法不同,因此各国上市股权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呈多元化态势,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组织形式偏好。从上市动机分析,股权投资机构更多是为了应对激烈竞争、留住核心员工,完成高管套现、募集业务资金等商业目的。中国曾出现过股权投资机构上市的雏形,但目前资本市场更倾向于新设子公司模式从事股权投资活动。中国股权投资机构上市面临的法律问题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公司制普通合伙人不可直接作为上市主体;国有基金管理机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现行会计计价方法会抑制早期企业投资。在对股权投资企业上市问题有了全面深刻认识之后,为更好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在促进经济机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独特作用,应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做系统性的修改和调整。税收问题是在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根据美国的相关经济数据,包括资本利得税在内的税收政策的变化一直是影响股权投资的重要因素,本文从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内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三大板块详细讨论了中国当前股权投资基金税收制度,并提出了梳理股权投资行业税政,加大对中早期创投基金税收优惠力度的立法建议。完善我国股权投资募集法律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快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步伐,酌情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对各类组织形式的基金尽可能给予同等法律待遇;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注重对管理人规范和引导;允许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公开渠道募集资金;梳理股权投资行业税收政策,加大对中早期创投基金税收优惠力度。
陈红国[7](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认为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刘爱明[8](2012)在《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文中指出企业是“经济人”,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企业避税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直至今天仍然极为普遍的现象,这其中尤其以外商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的企业所得税避税为甚。避税行为侵害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极大。为此,在总结我国多年反避税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2008年我国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建立起了我国反避税的法律体系。本文需要研究,常见的各种企业所得税避税方式有什么理论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法理基础是什么?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有何创新及不完备性?当前企业避税的基本状况及其对当前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整体认知、基本看法等情况如何?“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特别纳税调整中,客观性不完备和策略性或主观性不完备的典型代表,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应如何分析其合理性程度?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创新及不完备性,其对我国企业常见避税方式将产生哪些影响?应如何健全、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对这些问题,本文做了以下研究:(1)企业所得税的各常见避税方式均有其理论根据支持,而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法理基础,则是不完备契约理论、法律不完备理论和实质课税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不完备,不可能堵塞所有避税漏洞的条件下,国家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这种授权性规范,授予税务机关为反避税而进行纳税调整的执法权。由于税法的不完备,税务机关行使选择性执法的剩余执法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抛开法律形式的束缚而直接针对经济实质课税,从而有效地规制企业的避税行为。(2)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既有鲜明的亮点,按照不完备契约和法律不完备理论分析,其在立法和执法上又存在较大的不完备性。这体现在许多反避税的措施均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移植而来,往往比较原则抽象,在实务中弹性较大、模糊空间较多,不利于税企双方执行该反避税规则。对特别纳税调整现状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企业对降低税负有强烈的要求,但其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法包含许多避税的手法,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措施正是针对企业的避税手段而制定的。当前税务机关开展的特别纳税调整措施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反避税成效,但在完善法规、宣传推广、加强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度等方面均有待加强。(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不完备性有很多方面,尽可能地降低其不完备程度是税收立法和执法的要求。就“合理性原则”的应用而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对“合理的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的利息费用”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则中对“合理的经营需要”的规定,属客观性不完备;而特别纳税调整一般反避税规则中“合理的商业目的”的规定则为策略性或主观性不完备,本文结合社会常识、相关法规及会计、税务人员职业判断等为判断其合理性提供一些基本标准和实务案例。(4)基于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创新及不完备性,其对我国企业常见避税方式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的取消使得假借外资身份避税方式不再有税收上的意义;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利用特定地区登记注册的筹划方式不再有效。关联交易管理措施对转让定价避税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由于转让定价方式多样且手段隐蔽,其仍然具有一定避税空间。资本弱化管理无法对非关联方的市场化的债务融资情况进行限制,所以资本弱化仍然是企业可能选择的重要避税方式。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中国境内合资公司股权,以便在股权转让时获取税收收益的方式曾被广为采用,但国税总局近期公布的多个案例表明,一般反避税规则将认为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否认其存在。(5)本文利用2008~2009两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来验证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反避税效应。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经验,以实际所得税率ETR指标来判断企业对税收筹划的倾向。实证结果表明,税制改革的初步成果已经显现。表现为:①对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统一,部分消除了以往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税收待遇的差异,体现在以国有或民营为最终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统计上没有显着差异;②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的转变,将使用资金更多投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地区,体现在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西部地区企业和农林牧渔行业显着低于其他地区和行业;③对企业避税倾向有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对比郑红霞等2005年前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有较强税收筹划倾向的研究结论,2008年后国有或民营为最终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统计上没有显着差异,显示新税制改革及其特别纳税调整措施的出台,压缩了以往常见企业避税方式的应用空间,尤其对民营和外资企业大规模避税现象有一定限制作用。(6)为促进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工作,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加强反避税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化程度。应分行业培养专业监管人员,建立经济分析师团队,全面实施案件调查和磋商的“专家小组会审制度”;②提高反避税机构层次,将目前的国际税收司反避税处提升为司局级单位,以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领导。③以点带面,逐步拓展反避税工作的纵深。着力从沿海地区向内地、从外资企业向民营、国有、股份制等企业、从加工制造行业向服务贸易行业、从关联交易避税向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特殊目的公司避税、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到成本分摊、预先裁定等措施拓展,实现“区域”、“行业”、“企业”、“交易”、和“措施”五个方面的进步。④以电子化手段为依托,评估避税线索、强化部门间联系;⑤培育高素质、有操守的税务代理机构;⑥设立避税港名单,加强与避税港国家税收合作;⑦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避税行为;⑧设立预先裁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指引。⑨适当减轻税负,降低纳税人的避税倾向。
席晓娟[9](2011)在《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代世界经济发展以先进生产力为先导,以科技创新为目标。科技创新以企业为主力,企业创新需要资金支持,资金短缺成为制约企业科技创新的瓶颈。现代经济以金融为核心,金融以资本市场为核心,融资是资本市场首要功能。鉴于内源融资的有限性,企业融资以外源融资为主;鉴于间接融资成本高,以直接融资为主。私募股权融资作为外源直接融资方式,以无担保、成本低、收益高等优点,成为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在无法通过公开上市及银行贷款融资情况下的首选融资方式。2010年私募股权融资数据显示,中国已成为世界私募股权融资界领头军,私募股权融资重要性日益突出。2004年《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等国家纲领性文件,明确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制定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等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加速发展私募股权融资,其中财税政策是有力的经济宏观调节杠杆。因此,有必要从税法角度研究私募股权融资。运用税收法律制度规范私募股权融资,以实现税法对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的引导与调控作用,加速实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本文从税法角度研究私募股权融资,主要内容分为六章。第一章“导论”。该章从论文选题背景入手,通过评述国内外研究现状,确定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可能的创新与不足进行总结。第二章“资本市场的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第一部分研究资本市场与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基础理论的构建以融资公司为研究视角,涵盖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律界定、融资公司、融资对象、资金来源等方面。通过阐述企业融资需求及融资困境,从资本市场功能角度界定私募股权融资是资本市场新型直接融资方式,因其无担保、成本低、效率快等优点而成为无法通.过证券市场及银行融资企业的首选融资方式。通过研究私募股权融资与资本市场结构关系,凸现私募股权融资对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完善资本市场体系以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性。第二部分研究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市场化与法律化。在研究资本市场税收法律制度特征基础上,分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市场化的必然性,提出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法律化的途径。第三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理论建构”。第一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理论分析。通过论证私募股权融资征税合法性,结合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特殊性与宽容性,定位资本市场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对私募股权融资引导与调控功能,并分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分析。运用税法基础理论分析私募股权融资所涉税种、纳税主体、税率、纳税环节、法律责任等税法要素。第四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第一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制度成因的国际比较。从科技创新、资本市场、政府扶持等角度分析私募股权融资制度成因。第二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的国际比较。比较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制、立法体例及立法特点并加以借鉴。第三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的国际比较。从受惠主体、优惠税种、优惠方式、限制条件、优惠效果等方面分析比较国外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并加以借鉴。第五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环境”。以中国本土化私募股权融资为研究基础。第一部分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梳理。以税法规范生效时间及内容为主线,梳理现行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范。第二部分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环境评析。从国家经济政策层面宏观评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环境;从国际比较视角微观评析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税收法律效力及税收法律内容。第六章“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重构”拟解决中国实践问题,是本文研究价值所在。第一部分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研究。通过反思税法环境对私募股权融资发展的利弊,确立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采取回应型立法模式,在坚持立法适时性基础上,适度制定相关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规范,不宜以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单独立法。应根据私募股权融资发展需要,及时对私募股权融资纳税主体所涉税种的各税法因素进行调整。第二部分到第五部分是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的具体设计。私募股权融资税种以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营业税等税种,适时停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征资本利得税;纳税主体以投资者为主,以税收公平为原则安排私募股权机构投资者税负;纳税环节重在资金退出环节,研究各种退出方式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法。税收优惠以税收优惠方式多样性、力度适度性、条件限制性为原则,完善受惠主体、优惠方式、限制条件等相关法律规定。本文试图在以下三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本文首次从税法角度研究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作为资本市场新型融资方式,以无担保、成本低、收益高等优点,成为企业在无法取得公开上市融资及银行贷款融资情况下的首选融资方式。税收作为调节国民经济再分配与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的经济杠杆,既影响企业融资结构,又影响资本市场效率、结构与创新。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制度以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税收优惠为激励手段,充分发挥税法对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的引导与调控功能,为科技创新型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提供税法支持,加速实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二、本文不局限于研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问题,而是以税法要素为主线,全面研究私募股权融资所涉税种、纳税主体、税率、纳税环节、税收优惠及法律责任等税法要素。我国私募股权融资所涉税种以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营业税、印花税、增值税等间接税;纳税主体包括投资者(私募股权基金是广义投资者)、融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私募股权资金托管人;不同税种的税率因纳税主体及应税行为不同而有所区别;纳税环节包括融资、投资、资金管理、资金分配及资金退出;税收优惠包括受惠主体、优惠方式及优惠限制条件;法律责任以纳税主体避税及征税主体滥用税收减免权为主。三、本文以中国私募股权融资发展需要为前提、发展现状为基础,重构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制度。中国私募股权融资现行税法制度环境,因立法层次低、范围窄、数量少、针对性不强而制约私募股权融资发展。基于税法对私募股权融资的引导与调控功能,国家应对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采取宽容态度。以税法激励制度为手段,设计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适时出台有针对性的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规范,通过科学、高效的税收法律制度安排,在实现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初级目标基础上,实现税法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引导产业结构调整、鼓励科技创新的长远目标。
王海勇[10](200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八)》文中认为一、新老税法平稳过渡的政策措施为保证改革开放政策的延续性,保障《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税收制度改革与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动态 ——基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税收、企业贸易行为与贸易福利的相关文献 |
1.2.2 企业出口行为影响因素的相关文献 |
1.2.3 企业进入退出的相关文献 |
1.2.4 企业出口持续时间的相关文献 |
1.2.5 税收与企业出口产品调整的相关文献 |
1.2.6 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经济行为的相关文献 |
1.2.7 文献综述小结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和论文结构 |
1.4 学术贡献 |
1.4.1 总体学术贡献 |
1.4.2 各章学术贡献 |
2.中国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转型的历程、内容和效果 |
2.1 企业增值税改革历程、内容和效果 |
2.1.1 企业增值税改革历程和内容 |
2.1.2 企业增值税改革的效果(以2004 年增值税改革为例) |
2.2 企业所得税改革历程、内容和效果 |
2.2.1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历程和内容 |
2.2.2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效果 |
2.3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及对企业行为的影响的异同 |
2.4 小结 |
3.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与异质企业贸易行为 |
3.1 出口贸易的分解 |
3.2 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出口行为的启发式模型 |
3.3 企业所得税与异质企业贸易一般均衡模型 |
3.3.1 包含企业所得税和关税的异质企业模型 |
3.3.2 对称两国情形的均衡结果 |
3.3.3 非对称两国情形结果 |
3.4 结论 |
4.增值税改革与行业中企业出口进入与退出动态 |
4.1 引言 |
4.2 计量模型、指标和数据 |
4.2.1 计量模型设定 |
4.2.2 数据 |
4.2.3 变量指标 |
4.3 实证分析结果 |
4.3.1 基准估计结果 |
4.3.2 DID识别假设检验 |
4.3.3 稳健性检验 |
4.3.4 异质性分析 |
4.3.5 内生性问题 |
4.3.6 进一步分析 |
4.4 机制检验 |
4.4.1 影响机制一:增值税转型有助于企业进行研发创新 |
4.4.2 影响机制二:增值税改革提高行业的市场集中度 |
4.5 结论 |
5.增值税改革与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持续时间 |
5.1 引言 |
5.2 数据和描述性统计 |
5.2.1 数据来源及处理 |
5.2.2 企业出口生存函数估计 |
5.3 计量模型 |
5.3.1 计量模型设定 |
5.3.2 指标和变量 |
5.4 实证结果 |
5.4.1 基准回归结果 |
5.4.2 稳健性检验 |
5.4.3 异质性分析 |
5.5 机制分析 |
5.6 结论 |
6.增值税改革与中国制造业企业-产品出口持续时间 |
6.1 引言 |
6.2 数据和描述性统计 |
6.2.1 数据来源及处理 |
6.2.2 中国制造业企业-产品出口生存的基本事实 |
6.3 计量模型 |
6.3.1 计量模型设定 |
6.3.2 指标和变量 |
6.4 实证结果 |
6.4.1 基准回归结果 |
6.4.2 稳健性检验 |
6.4.3 异质性分析 |
6.5 机制分析 |
6.6 结论 |
7.企业所得税与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持续时间 |
7.1 引言 |
7.2 企业所得税影响企业出口持续时间的机制 |
7.3 数据与描述统计 |
7.3.1 数据来源及处理 |
7.3.2 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生存估计的基本事实 |
7.4 实证分析 |
7.4.1 计量模型设定 |
7.4.2 指标选取与衡量 |
7.4.3 实证结果 |
7.4.4 异质性分析 |
7.4.5 内生性问题 |
7.5 作用机制 |
7.6 结论 |
8.企业所得税改革与中国制造业企业-产品-国家出口持续时间 |
8.1 导言 |
8.2 数据处理与典型事实 |
8.2.1 数据及处理 |
8.2.2 中国制造业企业-产品-目的国出口生存的典型事实 |
8.3 计量模型、识别方法和变量指标选择 |
8.3.1 计量模型 |
8.3.2 控制变量选择 |
8.3.3 识别方法 |
8.4 实证结果 |
8.4.1 基准回归结果 |
8.4.2 稳健性分析 |
8.4.3 异质性分析 |
8.5 机制分析 |
8.6 结论 |
9.企业所得税与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产品调整动态 |
9.1 引言 |
9.2 数据处理与描述性统计 |
9.2.1 数据及处理 |
9.2.2 描述性统计 |
9.3 实证分析 |
9.3.1 基准估计结果 |
9.3.2 稳健性分析 |
9.3.3 异质性分析 |
9.4 影响机制 |
9.4.1 企业所得税改革对企业出口产品范围的影响机制 |
9.4.2 企业所得税改革对企业出口产品集中度的影响机制 |
9.4.3 企业所得税改革对企业出口核心产品的影响机制 |
9.4.4 企业所得税改革对企业出口高技术产品的影响机制 |
9.5 结论 |
10.结论和政策建议 |
10.1 全文总结 |
10.2 政策建议 |
10.3 论文的不足及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2)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结构安排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1.5 核心概念及界定 |
1.5.1 外资企业 |
1.5.2 对外经济政策 |
1.5.3 利益集团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2.1.1 政治经济学产生与发展 |
2.1.2 政治经济学分析方法 |
2.2 外资利益集团理论综述 |
2.2.1 利益集团理论 |
2.2.2 外资利益集团 |
2.3 利益集团和中国政治 |
2.3.1 中国政治体制 |
2.3.2 中国利益集团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利益集团行为影响政策机制的理论范式与分析框架 |
3.1 .利益集团和政策过程 |
3.1.1 政策过程分析 |
3.1.2 利益集团行动逻辑 |
3.1.3 结果分析 |
3.2 利益集团影响政策决策的经典理论模型 |
3.2.1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
3.2.2 非合作博弈模型 |
3.2.3 “保护待售”模型 |
3.3 外国资本影响对外经济政策的理论模型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行为逻辑 |
4.1 中国政治体制特性 |
4.1.1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4.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4.1.3 国务院 |
4.2 中国对外经济政策制定 |
4.2.1 政策制定过程 |
4.2.2 政策制定机构 |
4.2.3 加入WTO后的新特点 |
4.3 对外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外资企业的行为逻辑 |
4.3.1 外资企业在中国政治决策体系中的位置 |
4.3.2 外资企业的资源禀赋 |
4.3.3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政策决策的方式与手段 |
4.4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路径和机制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外资企业在华发展回顾:1978年-2019年 |
5.1 第一阶段:外资初步发展与试点探索阶段(1978年-1991年) |
5.2 第二阶段:外资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2000年) |
5.3 第三阶段:外资高层次开放阶段(2001年-2011年) |
5.4 第四阶段:外资全面开放阶段(2012年至今)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分析 |
6.1 概述 |
6.2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的直接作用路径:干预东道国政府 |
6.2.1 影响立法机关 |
6.2.2 影响行政机关 |
6.2.3 案例分析:“两税”合一的博弈过程 |
6.3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的间接作用路径:游说母国政府 |
6.3.1 第一阶段:在华外资企业游说母国政府 |
6.3.2 第二阶段: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压 |
6.3.3 案例分析: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 |
6.4 外资企业对华策略现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外资企业个体行动影响对外经济政策的分析 |
7.1 .传统“反向寻租”理论和外资企业个体行动的寻租行为 |
7.1.1 地方优惠外资政策和传统“反向寻租理论” |
7.1.2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 |
7.2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的理论模型 |
7.3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的实证分析 |
7.3.1 研究假设 |
7.3.2 数据、变量和实证方法 |
7.3.3 实证检验和结果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规范在华外资企业影响对外经济政策过程的建议 |
8.1 对外经济政策酝酿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8.2 对外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8.3 对外经济政策执行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企业所得税改革与公司薪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创新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2.1 职工薪酬文献回顾 |
2.1.1 职工工资的相关研究 |
2.1.2 税收规制与职工薪酬 |
2.1.3 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职工薪酬研究 |
2.2 高管薪酬文献回顾 |
2.2.1 高管薪酬的影响因素 |
2.2.2 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 |
2.2.3 政府规制与高管薪酬 |
2.2.4 企业所得税税率与高管薪酬 |
2.3 薪酬差距文献回顾 |
2.3.1 薪酬差距宏观层次的相关研究 |
2.3.2 薪酬差距微观层次的相关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制度背景 |
3.1 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历史回顾 |
3.2 工资制度的历史回顾 |
3.3 政府规制与企业薪酬 |
3.3.1 税收规制与企业薪酬 |
3.3.2 政府“限薪”与企业薪酬 |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政策与职工薪酬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1 税收抵扣政策与职工薪酬 |
4.2.2 税率政策与职工薪酬 |
4.3 研究设计 |
4.3.1 样本选择 |
4.3.2 变量设计 |
4.3.3 模型设计 |
4.4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4.4.1 描述性统计 |
4.4.2 单因素分析 |
4.4.3 多元回归分析 |
4.5 稳健性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政策与高管薪酬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1 税收抵扣政策与高管薪酬 |
5.2.2 税率政策与高管薪酬 |
5.3 研究设计 |
5.3.1 样本选择 |
5.3.2 变量设计 |
5.3.3 模型设计 |
5.4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4.1 描述性统计 |
5.4.2 单因素分析 |
5.4.3 多元回归结果分析 |
5.5 稳健性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与内部薪酬差距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3 研究设计 |
6.3.1 样本选择 |
6.3.2 变量设计 |
6.3.3 模型设计 |
6.4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6.4.1 描述性统计 |
6.4.2 单因素分析 |
6.4.3 多元回归结果分析 |
6.5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政策启示 |
7.3 研究局限性 |
7.4 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1、中文参考文献 |
2、英文参考文献 |
致谢 |
(6)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 |
第一章 股权投资基金制度概览 |
第一节 股权投资的概念 |
第二节 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概念辨析 |
一、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股权投资基金 |
三、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
四、股权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 |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 |
第三节 股权投资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属性 |
一、法律特征 |
二、法律属性 |
三、内外部法律关系 |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组织制度选择 |
第一节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一、公司概述 |
二、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在各国的发展历程 |
四、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与劣势分析 |
第二节 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一、信托概述 |
二、信托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结构 |
三、我国信托法移植中的缺憾给信托制基金造成的负面影响 |
第三节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 |
一、普通合伙的起源及其运作机制 |
二、普通合伙对股权投资基金的不适用性 |
三、有限合伙对普通合伙的改进及其运作机制 |
四、两大法系关于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概况 |
五、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主要参与方 |
第一节 合格投资者 |
一、“合格投资者”的概念 |
二、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立法判断比较 |
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的立法检讨 |
五、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基金管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的性质与组织形式 |
二、基金管理人存在的必要性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界定的立法模式 |
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界定的利弊观察 |
第四章 非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 |
第二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种类及相关概念辨析 |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公募股权投资基金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冲基金 |
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 |
第三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性质分析 |
第四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第五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第六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七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问题探讨 |
一、统一的《投资基金法》更符合现实需要 |
二、不刻意强调私募基金投向 |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 |
四、加强私募所得资金的监管 |
五、严格限制私募基金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 |
第五章 公开募集股权投资基金 |
第一节 股权投资机构公开募集资本概览 |
一、基金上市模式 |
二、管理机构上市模式 |
三、混同上市模式 |
四、PE公募成风催生了标普上市PE指数 |
第二节 公募型股权投资机构组织形式选择 |
一、商业发展公司 |
二、有限合伙企业 |
三、公司制 |
四、有限责任企业 |
第三节 海外股权投资机构公募前后对比分析 |
一、融资方式的变化 |
二、经营风险的变化 |
三、信息披露要求的变化 |
四、监管方式的变化 |
五、流动性的变化 |
第四节 中国股权投资机构公开募集资本现状分析 |
一、基金上市模式 |
二、管理机构上市模式 |
三、子公司模式 |
第五节 中国股权投资机构上市面临的法律问题 |
一、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
二、公司制普通合伙人不可直接作为上市主体 |
三、国有基金管理机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
四、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标准 |
五、会计计价方法将抑制股权投资类上市公司投资于早期企业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税收因素对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第一节 税收因素对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一、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
二、内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
第二节 税收因素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一、国家法律层面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
二、各地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政策分析 |
三、西部地区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 |
第三节 税收因素对外资背景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影响 |
一、征税模式 |
二、具体规定 |
三、内、外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同等税收待遇 |
第七章 我国股权投资募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加快立法步伐,酌情制定统一的《投资基金法》 |
第二节 对各类组织形式的基金尽可能给予同等法律待遇 |
一、组织结构的成本差异较大 |
二、获取资本的便捷程度相差甚远 |
第三节 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注重对管理人规范和引导 |
一、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建立合格投资者的动态标准 |
二、从必要条件和限制条件两方面建立基金管理人监督管控体制 |
第四节 允许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公开渠道募集资金 |
第五节 梳理税政政策,加大对中早期创投基金税收优惠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论文类 |
三、英文文献 |
附录:Private Equiry的概念和译法 |
一、PE的概念 |
二、PE的译法 |
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PE的译法 |
致谢 |
(7)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回顾及启示 |
1.2.1 国外研究成果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
1.2.3 当前研究成果的启示 |
1.3 研究目标、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标与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重要概念的界定 |
第2章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常见避税行为产生的理论根据 |
2.1.1 关联交易行为的理论基础:内部化理论 |
2.1.2 资本弱化避税的理论基础:MM理论 |
2.1.3 受控外国企业避税的理论基础:税收套利理论 |
2.2 特别纳税调整的法理基础 |
2.2.1 不完备契约理论 |
2.2.2 法律不完备理论 |
2.2.3 实质课税原则 |
2.3 不完备契约视角的特别纳税调整博弈分析 |
2.3.1 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税收契约关系 |
2.3.2 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博弈关系 |
2.3.3 税企博弈模型 |
2.3.4 博弈结果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制度变迁与现状分析 |
3.1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变迁 |
3.2 我国企业所得税反避税的制度变迁 |
3.2.1 企业所得税统一并轨之前的反避税规定 |
3.2.2 《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制度的主要特点 |
3.2.3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渊源 |
3.3 《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内容解析 |
3.3.1 特别纳税调整税制的逻辑链条 |
3.3.2 特别纳税调整税制对以往规章制度的细化 |
3.3.3 特别纳税调整税制新增的制度 |
3.3.4 特别纳税调整税制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 |
3.4 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反避税特点分析 |
3.5 关于税务筹划和特别纳税调整现状的问卷调查 |
3.5.1 问卷调查背景和目的 |
3.5.2 调查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 |
3.5.3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3.5.4 问卷调查分析结论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的不完备性研究 |
4.1 关联交易管理的不完备性分析 |
4.1.1 关联申报的不完备性 |
4.1.2 同期资料管理的不完备性 |
4.1.3 成本分摊协议的不完备性 |
4.1.4 预约定价安排的不完备性 |
4.1.5 转让定价方法的不完备性 |
4.2 资本弱化管理的不完备性分析 |
4.3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不完备性分析 |
4.4 一般反避税条款的不完备性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企业所得税“合理性原则”的分析判断与案例研究 |
5.1 “合理性原则”概述 |
5.2 “合理性原则”在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应用 |
5.2.1 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应用“合理性原则”的情况 |
5.2.2 新企业所得税法应用“合理性原则”的情况 |
5.3 税前扣除项目中“合理的支出”的分析判断 |
5.3.1 “合理的支出”的基本判断 |
5.3.2 判断“合理的支出”的一个案例 |
5.4 税前扣除项目中“合理的工资薪金”的分析判断 |
5.4.1 “合理的工资薪金”的基本判断 |
5.4.2 “合理的工资薪金”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5.5 税前扣除项目中“合理的借款费用”的分析判断 |
5.6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中“合理的经营需要”的分析判断 |
5.7 一般反避税条款中“合理商业目的”的分析判断 |
5.7.1 “合理商业目的”的基本判断 |
5.7.2 判断“合理商业目的”的一个案例 |
5.8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制改革及特别纳税调整措施对企业常见避税方式的影响 |
6.1 对纳税人利用外资身份避税的影响 |
6.1.1 新税法对利用外资身份避税行为的影响方式 |
6.1.2 我国投资目的地和投资来源地情况分析 |
6.2 对企业登记注册地点避税筹划的影响 |
6.2.1 新税法对企业利用不同投资地点避税行为的影响方式 |
6.2.2 税制变革前后东中西部地区吸收投资情况分析 |
6.3 对转让定价避税方式的影响 |
6.3.1 新税法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影响方式 |
6.3.2 上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分析 |
6.4 对资本弱化避税方式的影响 |
6.4.1 新税法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的影响方式 |
6.4.2 上证上市公司资本弱化情况分析 |
6.5 对利用特殊目的公司(SPV)方式避税的影响 |
6.5.1 税务机关对特殊目的公司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裁定 |
6.5.2 税务机关对特殊目的公司的反避税立法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效应的实证研究 |
7.1 研究目的 |
7.2 描述性统计分析 |
7.2.1 国有和民营企业ETR描述性统计分析 |
7.2.2 各地区ETR描述性统计分析 |
7.2.3 各行业ETR描述性统计分析 |
7.3 回归分析 |
7.3.1 影响上市公司ETR的各因素 |
7.3.2 各因素与ETR的回归结果 |
7.3.3 各因素与ETR回归结果分析 |
7.4 实证研究结论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对策建议及研究创新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完善特别纳税调整税制促进反避税工作的对策建议 |
8.3 研究创新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9)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篇章结构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之处 |
1.6.2 不足之处 |
2.资本市场的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 |
2.1 资本市场与私募股权融资 |
2.1.1 资本市场私募股权融资基础理论 |
2.1.2 企业融资困境与私募股权融资选择 |
2.1.3 私募股权融资与资本市场结构优化 |
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市场化与法律化 |
2.2.1 资本市场的税收法律制度 |
2.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市场化 |
2.2.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制度的法律化 |
3.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理论建构 |
3.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理论分析 |
3.1.1 私募股权融资征税合法性 |
3.1.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功能 |
3.1.3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宽容性 |
3.1.4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特殊性 |
3.1.5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法律关系 |
3.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要素分析 |
3.2.1 税种设置 |
3.2.2 纳税主体 |
3.2.3 税率设计 |
3.2.4 纳税环节 |
3.2.5 法律责任 |
4.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4.1 私募股权融资制度成因的国际比较 |
4.1.1 科技创新促进私募股权融资发展 |
4.1.2 资本市场影响私募股权融资发展 |
4.1.3 政府政策扶持私募股权融资发展 |
4.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的国际比较 |
4.2.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制 |
4.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例 |
4.2.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特点 |
4.2.4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借鉴 |
4.3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的国际比较 |
4.3.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所涉税种 |
4.3.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受惠主体 |
4.3.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方式 |
4.3.4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限制条件 |
4.3.5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激励制度借鉴 |
5.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环境 |
5.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梳理 |
5.1.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范的时间梳理 |
5.1.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范的内容梳理 |
5.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环境评析 |
5.2.1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宏观环境评析 |
5.2.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微观环境评析 |
6.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重构 |
6.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研究 |
6.1.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模式 |
6.1.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立法体例 |
6.2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重构之税种 |
6.2.1 所得税 |
6.2.2 其他税种 |
6.3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重构之纳税主体:投资者 |
6.3.1 投资者纳税主体资格的法律分析 |
6.3.2 基于投资者组织形式的税负比较 |
6.3.3 私募股权机构投资者税法问题分析 |
6.3.4 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的私募股权机构投资者税负安排 |
6.4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重构之纳税环节:资金退出环节 |
6.4.1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 |
6.4.2 并购退出(M&A) |
6.4.3 股份回购退出 |
6.4.4 清算退出 |
6.5 私募股权融资税法制度重构之税收优惠 |
6.5.1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原则 |
6.5.2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受惠主体 |
6.5.3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优惠方式 |
6.5.4 私募股权融资税收优惠的限制条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八)(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老税法平稳过渡的政策措施 |
二、对特定区域特定企业的过渡优惠政策 |
(一)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优惠政策 |
1. 政策内容: |
2. 注意事项: |
(二) 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
1. 政策内容: |
2. 注意西部大开发地区的范围。 |
三、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企业的过渡优惠政策 |
(一)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企业的过渡优惠政策 |
(二) 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企业的过渡优惠政策 |
(三) 原同时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企业的过渡优惠政策 |
(四) 注意事项 |
1. 关于具体的过渡优惠政策。 |
2. 关于不给予过渡的优惠政策。 |
3. 关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优惠政策的交叉情况。 |
4. 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的过渡问题。 |
四、若干保留和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
(一) 政策内容 |
1.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
2.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
3. 关于继续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
4.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 |
(二) 注意事项 |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收制度改革与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动态 ——基于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角[D]. 陈瑾.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2]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D]. 蒋捷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3]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A]. 刘佐. 财政史研究(第七辑), 2014
- [4]企业所得税改革与公司薪酬[D]. 王娜. 南京大学, 2013(05)
- [5]外资股东减持引发的补税问题及其规制——以补缴所得税税收优惠为视角[J]. 石桐灵. 证券市场导报, 2013(04)
- [6]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法律制度研究[D]. 黄韬. 南京大学, 2013(07)
- [7]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8]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D]. 刘爱明. 中南大学, 2012(02)
- [9]私募股权融资税法规制研究[D]. 席晓娟.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八)[J]. 王海勇. 涉外税务,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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