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政务公开事项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朱小露[1](2021)在《政策工具视角的东海区伏季休渔政策分析》文中指出
潘科[2](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杨静[3](2020)在《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共十八大首次提出“海洋强国”战略以来,国家逐步加大海洋开发利用程度,海洋捕捞、海洋运输、海洋油气开采、海盐化工、滨海旅游等产业都给人类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人类还充分利用海洋的纳污能力来处理陆地生产活动产生的废弃物,以缓解人类的陆上生存环境压力。但是,过度的开发利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海洋的承载力,在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给海洋渔业环境造成了一定威胁,尤其是在与人类活动较为贴近的近岸海域。海湾水域因其特殊的地理条件,以及高强度的开发利用,使其面临的生态环境压力日益突出。海湾是指海或洋向陆地伸入,形成的明显水曲,通常三面为陆,一面为海。且除了规定的水域以外,应结合周围一定范围的陆域和空域,将其作为一个综合自然体来看待。独特的区位与资源优势,使海湾成为港口、临海工业、海水养殖、滨海旅游等多重产业的载体。又因其地形的半封闭性,水体交换能力较弱,高强度的污染和低效率的净化,使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濒临承载力的极限。海湾水域环境污染将导致海湾生物多样性减少和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影响海湾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此,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在污染治理方面,要求达到促进近海水质稳中趋好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海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和载体。[1]海湾又是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环节,因此,坚持陆海统筹,建设海洋强国,对海湾水域环境污染的治理势在必行。本文综合运用公共管理学、海洋学等学科交叉的理论和知识,借助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物品理论、生态系统理论等理论工具,从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机构、制度、运行环境三方面入手,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和近年海湾治理中的实际经验,综合梳理上述三个维度分别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构建一个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普适性机制,为今后细化推进各具体海湾的治理工作奠定基础,进而提高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治理成效,改善海洋渔业环境。首先,从机构、制度、运行环境三个方面对当前的海湾水域环境治理机制现状进行了梳理,为后续发现和分析问题做了铺垫。其中,机构层面从中央机构组成、地方机构组成、协调机构三个角度展开梳理。制度层面,结合实际情况,将其分为法规性制度和岗位性制度。法规性制度是指现有的各项涉及海湾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文件,岗位性制度是指近年针对海湾治理推出的“湾长制”。运行环境层面,从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人文环境三个角度进行了现状的阐述。其次,结合搜集到的案例对三个维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主要有机构履职不到位,表现为执法效率偏低、地方政府不积极作为、协调机构权威不足;制度体系不健全,表现为相关法律内容不适用、“湾长制”与“河长制”未实现有效对接;运行环境不完善,表现为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专业技术薄弱、公众参与海洋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再次,借助理论工具,运用归纳法,分析、总结出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机构职责不清、跨行政区域海湾管理缺乏管束、政府管理理念未转变;相关立法工作滞后、相关工作制度缺失;高校海洋环保科研力量不足、陆海统筹理念落实不到位、社会宣传力度不够。最后,针对上述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其中,创新性地提出了制定一个海湾水域环境治理方面顶层设计的法规性制度文件,用以对不同海湾个性化的治理工作提供指导基础。还对机构改革后的现行环境管理体制提出一种“1+n”的治理新模式,即环境保护部门主管,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协管。以期保障新组建的部门发挥职能的同时,一定程度上解决多部门执法时互相推诿扯皮造成的效率偏低问题。
李建虎[4](2019)在《论渔船燃油补贴制度的完善》文中认为为了公共利益而生的渔船燃油补贴,从保障渔业生产者的生存、发展而提供的临时性资金支持,演变成了长期的、普惠性的行政补贴,渔业行政机关负担给付渔船燃油补贴的义务,渔业生产者享有申领渔船燃油补贴的受益权。渔船燃油补贴制度需要将维护公共利益的理念作为其稳健运行的评价尺度和理论指引,也要突出诚实信用的作用;全文设计了诸多图表,引用了诸多典型案例、数据,进行了以下研究:先通过介绍渔船燃油补贴的概念、发展历程、现状、规范,并辨明了渔船燃油补贴是渔业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指导的手段提供的行政给付的法律属性,并且是一种附款给付,直接切入了论文的主题,为全文论证提供了理论基础。然后通过分析有关公权力人员与渔业生产者贪污、骗取渔船燃油补贴的案例,并在提炼问题、分析问题成因的同时穿插新的案例,从而引出了渔船燃油补贴制度中存在的更多问题,从而直观的展示了渔船燃油补贴制度的运行现状,表明了渔船燃油补贴制度有完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揭示了渔业行政机关是只是将提供渔船燃油补贴作为恩赐与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取消和扣减渔船燃油补贴异化为了行政处罚,以及公共利益保护、诚实信用遵守、行政附款、程序保障、法律救济等诸多不足的存在。随后深刻归纳总结上述暴露出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说明问题,还通过案例模型加强论证的力度,将问题精炼为期限、对象、条件、救济四个方面,并将申请和发放渔船燃油补贴的模式概括为:积极要件+行政附款,该模式强调宽进严出、事后管理,将取消和扣减渔船燃油补贴作为重点,也就是注重从出口把关。最后提出解决渔船燃油补贴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一方面将公共利益和诚实信用作为解决渔船燃油补贴制度存在问题的正确理念;另一方面,从条件、对象、期限、救济四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将申请和发放渔船燃油补贴的模式改善为:积极要件+消极要件+特别消极要件+行政附款,该模式强调严进严出、事先审核,将是否具备申请渔船燃油补贴的条件作为重点,也就是注重从入口把关。
曹慧洁[5](2019)在《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是行政审批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审批具有不可替代的资源配置、风险控制、效率提升的功能,以及构建社会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公共安全的作用。然而实践中,我国的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存在立法程序混乱、机构衔接不畅、配套评价机制缺失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也有执法上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近海海域使用审批的配套评价机制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因此,我们需要统一近海海域审批的法律体系,完善海域审批的配套评价机制,保证在依法行政的理念下,有序的开发海域资源。所以,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研究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审批制度的完善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为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重要的制度参考;另一方面,有利地推动了服务型法治政府的建设与转型。
亓军红[6](2019)在《苏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历史研究(1949-2015年)》文中研究指明在全球气温上升,海洋灾害频发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对沿海防护林多重功效的认识愈加深刻,对其综合效益的研究愈加深入,构建科学有效、永续发展的沿海防护林体系已成为全球共识,更是临海国家的战略选择和紧迫任务。苏北沿海拥有长为953.9公里的标准岸线,面积6520.6平方公里的海涂,是其可持续发展不可多得的潜在资源。受地域位置、海陆交错等因素的共同作用,经常遭遇海洋灾害,加快苏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尤为重要。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根据江苏省苏北沿海防护林的建设的发展情况,大体可以将其发展过程划分为两大时期、六个阶段。第一时期是改革开放以前,这一时期又可以分为苏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分为探索准备阶段(1949年初至1956年)、初步成型阶段(1957年至1965年)和迟滞发育(1966年至1978年)三个阶段。第二时期是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时期又可以分为恢复发展阶段(1979年至80年代末)、快速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90年代末)、提升完善阶段(2000年至今)三个阶段。苏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原因,最初,一方面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非常重视,周恩来总理曾多次提出“造林是百年大计,要好好搞”;另一方面是由于解放战争中,苏北农民对人民解放战争的倾力支援,农村木材及林木消耗极大,有必要迅速恢复发展苏北林业。其次,就是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国各地大搞农田水利建设,海洋经济亦得到加强发展,为大力发展苏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创造了条件。苏北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一开始即按照全国总体部署,以盐碱地改良、选育造林树种、进行植树造林为重点开展工作。初期的工作主要有:完善行政体系,建立科研机构,成立专职管理机构,调整教育体系,号召植树造林。1952年到1965年,有计划营造沿海海岸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建设与苏北农田水利建设、围垦兴农、盐土治理等相结合。以造林为主线,重点对盐土改良进展、气象资料收集整编、健全造林工作机构、开展科学研究等。苏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一直是以国营农场为主力军、先锋队,国营农场的相继建立、发展,以及围垦区人口的迁移和造林活动,对沿海植树造林的发展有着积极而重大的意义。“文革”时期,沿海防护林建设亦遭受严重挫折,工作机构被撤销,工作人员下放,削弱科研力量,在“以粮为纲”的旗帜下,部分防护林被砍伐,苗圃被改种粮食作物,极大地影响苏北沿海防护林建设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苏北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建设亦可分为恢复发展阶段、快速发展阶段和完善提高阶段三个阶段。这一时期,开展第二次海岸带综合调查、“908”专项调查,形成大量第一手资料、编印了系统性专着,有力地促进防护林建设。同时,国家大力推进全民义务植树造林、总结造林经验。在建设技术上,积极开展造林种苗繁殖技术研究、开展造林实证研究、引进优良造林树种,开展湿地保护与沿海气候效应研究,极大促进苏北防护林建设体系的发展。苏北沿海防护林建设,在长期造林实践中形成了自身特点,即:注重沿海造林与“多绿”同步,注重沿海造林与“多林”同建,注重沿海造林与“多网”同构,注重沿海造林与“多种”搭配,注重沿海造林与“多能”并进等。国家意志的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强力支持、科技进步和民主传统的发扬光大是沿海造林面积显着增加、防护林体系快速构建的动力因素。多年来的苏北防护林体系的建设,在改善生态环境,防害减灾方面功效明显,并产生了规模经济集成效应。但同时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造林总量有待提增,防护效果有待提升;缺乏完善的政策制度保障,评价机制不健全;造林用地不足;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科技创新滞后等。针对这些问题,特提出如下几项对策建议:一是要依靠科学技术,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企业、个人等各方利益,科学定位防护林建设公益性质;二是认真查漏补缺,形成高质量的规划制度;三是设立建设引导基金,建立各项奖补机制;四是加大研发力度、强化科技支撑;五是突出生态效益、注重综合开发;六是协调各方力量、强化组织领导;七是强化动态监测、定期发布公告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设好苏北防护林体系,造福一方百姓。苏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具有深刻复杂的多重背景,目前的苏北海岸是多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苏北沿海基本具备植树造林的立地条件和环境,形成了一系列较成熟的造林树种选择及林分模式,苏北沿海造林具有许多“江苏特色”和多重动因,沿海防护林体系在改善区域气候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
金士国[7](2018)在《大数据视野下基层行政执法监督研究 ——以WZ市所辖基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行政执法监督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事关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重要环节。笔者并没有从宏观角度去泛泛分析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而是秉持监督的基础在信息的理念,从如何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如何破除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出发,介绍了WZ市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信息中心、行政处罚网上办案系统等方面的做法,也剖析了其在信息获取、信息内容、信息共享、信息研判方面的问题及原因。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大数据角度,提出推进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破解行政执法信息收集不细、监督主体掌握不全的思路。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破除数据孤岛的利益“藩篱”;二是丰富数据类型,推广使用全过程执法记录仪等设备;三是强化数据共享,在大数据中探索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防止信息被篡改,实施分布式的行政执法数据共享存储模式;四是强化线索排摸,发挥大数据的人工智能研判作用,加强对涉案对象、涉案事实的分析;五是强化调查核实,加强大数据监督平台与案卷评查、纪检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公众监督等监督方式的对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2018)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浙政办发[2018]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今后五年发展的目标任务责任分解》《2018年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新一届省政府的开局之年。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
唐俐[9](2017)在《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填海造地在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空间、缓解人地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将填海造地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制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我国填海造地涉及的物权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转变为土地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消灭和产生等问题为研究中心,通过大量的数据、案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实证考察,总结出我国填海造地及其物权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现有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反思,设计出全新的填海造地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并对填海造地中的相关物权的消灭、产生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通过对国家海洋局每年发布的《海域使用管理公报》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我国从2002-2015年填海造地确权总面积达144942.85公顷,所征收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数额达628.6亿元,占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比例年均约77%左右,填海造地的地价构成主要包括海域使用金和填海工程成本,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虽然远比其他用海方式的征收标准高,但填海形成土地的成本远比相同位置的地价水平低,助长了填海造地之风。总体上看,填海造地在增加土地供给、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维护国家主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会造成海岸陆地地貌发生改变、海洋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海洋环境污染、社会矛盾激化、社会资源浪费等诸多生态环境和社会问题。在理论基础方面,我国现行海域物权制度以国家海域所有权为基础,通过设立海域使用权达到海域分散利用的目的,而填海造地是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并受到更多的限制,其理论基础主要涉及国家所有权理论、用益物权理论和物权生态化理论。这些理论虽然为我国填海造地提供了依据,但也还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海域使用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使得作为用益物权性质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包含了将他人所有的海域进行事实上处分的权能,违背了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二是将填海造地仅局限在海域权利范围内,无法合理解释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的真正权利来源;三是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存在问题。这些理论上的缺陷会导致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在立法上,通过对现行全国性和地方法律文件的全面梳理、总结,发现目前我国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填海造地中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海域使用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填海造地新增土地使用权、填海造地中的征收补偿与权利损害赔偿等有了总体规定,而地方性法规也做了很多细化规定。但以海域使用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存在根本性缺陷,并且相关立法体系也不完整,在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取得、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换证”是否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填海引起的征收补偿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都还存在缺漏和矛盾。在司法实践上,通过对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以及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筛选出的40个案例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因填海造地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因对滩涂属于土地还是属于海域的不同认识导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海域国家所有权权属争议、因填海造地引起的收回(征收)补偿争议、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害及赔偿争议、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或超越海域使用权的范围违法填海造地的纠纷等方面。填海造地涉及到海洋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法院裁判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当然也涉及到海域、土地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主要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由于许多问题法律层面并无具体规定,填海造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就成为了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凸显了我国现行填海造地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针对现有理论的不足,提出应创设全新的填海造地权来替代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的本质在于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涉及海域和土地两种资源,只有国家基于国家海域所有权人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的双重身份才能实施,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成为填海造地的“母权”,填海造地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具体实施。填海造地人通过许可获得填海造地权,其内容主要包括取得对待填海域的使用权、可以实施民事性质填海造地行为、在海域变成土地后取得新增土地的使用权。填海造地权在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方面都具有复合型,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能合理解释填海造地的权利来源、解决填海造地实践中的各种难题,应通过修改《物权法》、《海域管理法》等建立填海造地权制度,并在未来民法典中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构建以填海造地权为中心的填海造地权利制度和完善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填海造地管理制度,为填海造地提供系统、完善的制度保障。在用填海造地权取代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后,还要完善填海造地过程中原有权利的消灭、补偿和新权利的产生制度。在海域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方面,要详细区分不同类型采取国有海域所有权消灭、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产生、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与补偿等不同的措施,特别是要注意特殊情形下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措施。在海域使用权利方面,需要完善既有海域使用权的征收、补偿制度,确立公物性质海域上的习惯性利用权利,并创建海域习惯性利用权利的消灭与补偿制度。在生态利益保护方面,需要建立填海造地中海域生态价值的维持与转移制度并创建填海造地生态价值补偿制度。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理论上通过用全新的填海造地权取代现有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共同作为填海造地的“母权”,将填海造地权界定为在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方面都具有复合性的新型用益物权,从而克服现有理论在解释填海造地的“母权”、“基础权利”等方面的不足;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论证了填海造地权的取得、行使、消灭等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详细地提出了完善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习惯性利用权等原有权利的消灭、补偿制度以及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新权利的产生的具体措施,为填海造提供了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最后,研究方法上,通过实地调查、统计数据分析、现有立法分析和案例分析等实证分析的方法,使研究变得切实、可靠。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0](2017)在《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舟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2017年4月24日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政务公开事项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政务公开事项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2)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思路 |
3 技术路线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1 砂石及采砂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3 非法采砂 |
(二) 理论基础 |
1 治理理论 |
2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1 漳河概况 |
2 采砂情况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1 采砂危害 |
2 治理情况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二) 原因分析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六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3)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归纳论证法 |
1.4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4.1 公共物品理论 |
1.4.2 集体行动的逻辑 |
1.4.3 生态系统理论 |
1.5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5.1 国外研究现状 |
1.5.2 国内研究现状 |
1.5.3 文献述评 |
第二章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现状 |
2.1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构现状 |
2.1.1 中央机构组成 |
2.1.2 地方机构组成 |
2.1.3 协调机构 |
2.2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制度现状 |
2.2.1 法规性制度 |
2.2.2 岗位性制度 |
2.3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运行环境的现状 |
2.3.1 经济环境 |
2.3.2 技术环境 |
2.3.3 人文环境 |
第三章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
3.1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构履职不到位 |
3.1.1 中央机构执法效率偏低 |
3.1.2 地方政府在污染治理中不积极作为 |
3.1.3 协调权威不足 |
3.2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制度体系不健全 |
3.2.1 现有法律制度对海湾水域环境治理适用性不强 |
3.2.2 “湾长制”与“河长制”未实现有效衔接 |
3.3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运行环境不完善 |
3.3.1 资金使用效果不明显 |
3.3.2 专业技术薄弱 |
3.3.3 公众参与海洋保护意识淡薄 |
第四章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问题产生的原因 |
4.1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组织机构建设弱化 |
4.1.1 中央海洋管理机构职责不清 |
4.1.2 跨行政区域海湾管理缺乏管束 |
4.1.3 基层政府管理理念未转变 |
4.2 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建章立制进程缓慢 |
4.2.1 相关立法工作滞后 |
4.2.2 相关工作制度缺失 |
4.3 海湾水域环境保护氛围不浓厚 |
4.3.1 海洋环保类人才供给力量不足 |
4.3.2 陆海统筹理念落实不到位 |
4.3.3 社会宣传力度不够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的建议 |
5.1 强化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的机构建设 |
5.1.1 明确并厘清各部门管理职责 |
5.1.2 建立高层次的区域海湾治理协调机构 |
5.1.3 转变政府管理理念 |
5.2 加快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法律和制度的构建 |
5.2.1 加快海湾环境保护顶层设计进程和现有法律的修订 |
5.2.2 加快制定和落实相关工作制度 |
5.3 营造海湾环保意识氛围浓厚的运行环境 |
5.3.1 强化以高校为基础的海洋环保类人才供给 |
5.3.2 将陆海统筹战略思想细化为具体工作内容 |
5.3.3 加大海湾水域环境保护意识宣传力度 |
第六章 研究结论 |
6.1 研究主要结论和创新点 |
6.1.1 研究结论 |
6.1.2 研究的创新点 |
6.2 研究的不足及展望 |
6.2.1 研究的不足 |
6.2.2 研究的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论渔船燃油补贴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渔船燃油补贴的涵义与法律属性 |
1.1 渔船燃油补贴的涵义 |
1.1.1 渔船燃油补贴的概念 |
1.1.2 渔船燃油补贴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1.1.3 渔船燃油补贴制度的现状 |
1.1.4 有关渔船燃油补贴制度的规范 |
1.2 渔船燃油补贴的法律属性 |
1.2.1 渔船燃油补贴与行政指导 |
1.2.2 渔船燃油补贴与行政给付 |
2 有关渔船燃油补贴制度的案例及问题 |
2.1 有关渔船燃油补贴制度的案例 |
2.1.1 有关公权力人员的案例分析 |
2.1.2 有关渔业生产者的案例分析 |
2.2 有关渔船燃油补贴制度的问题 |
2.2.1 渔船燃油补贴的对象不明 |
2.2.2 渔船燃油补贴的期限不合理 |
2.2.3 渔船燃油补贴的条件不清 |
2.2.4 渔船燃油补贴的行政附款不合理 |
2.2.5 渔船燃油补贴的救济无力 |
3 解决渔船燃油补贴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
3.1 解决渔船燃油补贴制度中存在问题的正确理念 |
3.1.1 公共利益的理念 |
3.1.2 诚实信用的理念 |
3.2 解决渔船燃油补贴制度中存在问题的具体措施 |
3.2.1 明确渔船燃油补贴的对象 |
3.2.2 规范渔船燃油补贴的条件 |
3.2.3 限定渔船燃油补贴的期限 |
3.2.4 保障渔船燃油补贴的救济 |
4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与海域使用许可的关系 |
一、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阐释 |
二、近海海域使用审批与海域使用许可的法律关系界定 |
第二节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现实依据 |
一、审批符合正当程序的法理要求 |
二、切合现行的海域管理立法要求 |
三、海域资源的国家所有体制 |
四、法治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 |
第二章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运行现状 |
第一节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改革成效 |
一、近海海域使用审批促进海洋产业的转型 |
二、促进行政审批部门的职能转型 |
第二节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困境 |
一、近海海域使用审批与政府职责衔接不畅 |
二、近海海域使用审批的配套评价机制缺失 |
三、近海海域使用审批的立法体系不完善 |
第三节 海域使用审批的困境原因及影响 |
一、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困境原因 |
二、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困境影响 |
第三章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国内外海域使用管理的对比考量 |
一、国外海域监管的经验借鉴 |
二、我国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独特性 |
第二节 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海域使用审批与政府职能相衔接 |
二、完善近海海域使用审批的配套评价机制 |
三、统一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立法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6)苏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历史研究(1949-2015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
二、相关研究动态 |
三、相关概念的阐释和研究方法 |
四、资料来源和研究框架 |
五、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苏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政治背景 |
第二节 经济背景 |
第三节 历史背景 |
第四节 自然背景 |
第二章 苏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内涵 |
第二节 建设时段的划分方式 |
第三节 苏北沿海防护林的建设阶段 |
第四节 江苏的主要林业机构及其成果 |
第三章 改革开放前的苏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 |
第一节 探索准备阶段 |
第二节 初步成型阶段 |
第三节 迟滞发育阶段 |
第四章 改革开放后的苏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 |
第一节 恢复发展阶段 |
第二节 快速发展阶段 |
第三节 完善提高阶段 |
第五章 苏北沿海造林的特点及动因 |
第一节 造林特点 |
第二节 动因分析 |
第六章 苏北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功效、问题与建议 |
第一节 苏北沿海防护林体系的多重功效 |
第二节 苏北沿海防护林系的存在问题 |
第三节 可持续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
结语 |
附录 |
案例一 苏北沿海林地增加对区域气候的影响 |
案例二: 苏北沿海地区林地面积的明显增加 |
案例三: 苏北沿海地区森林覆盖率明显提升 |
案例四: 苏北沿海地区海洋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
案例五: 苏北沿海气候变化趋势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大数据视野下基层行政执法监督研究 ——以WZ市所辖基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1.1 选题及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5 相关概念与理论 |
1.5.1 相关概念 |
1.5.2 相关理论 |
2 WZ市推进基层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 |
2.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
2.2 行政执法信息中心建设 |
2.3 行政处罚网上办理系统建设 |
3 WZ市推进基层行政执法监督中遇到的问题 |
3.1 背后涉及权力博弈,不愿共享信息 |
3.2 传统取证手段难以反映执法全貌,给监督不到位留隐患 |
3.3 部分信息仍系经筛选后传送,存在信息失实的可能 |
3.4 信息分析研判能力不足,监督线索仍需深度挖掘 |
4 大数据视野下推进基层行政执法监督的对策 |
4.1 加强组织领导,破除数据孤岛的利益“藩篱” |
4.2 丰富数据类型,及时固定执法过程信息 |
4.3 强化数据共享,在大数据基础上探索区块链技术的应用 |
4.3.1 防止信息被篡改 |
4.3.2 实施分布式的行政执法数据共享存储模式 |
4.4 强化信息研判,在大数据基础上发挥人工智能作用 |
4.5 强化调查核实:大数据监督平台与其它监督方式的对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填海造地的界定及我国填海造地的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的界定 |
(一)填海造地的概念 |
(二)与填海造地范围相关的概念解析 |
二、我国填海造地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填海造地确权面积与海域使用金征收现状分析 |
(二)我国填海造地的效应现状分析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解析 |
一、国家所有权理论与我国海域物权制度的总体构建 |
(一)物权客体理论的发展与海域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确立 |
(二)海域国家所有权是海域物权制度的基础 |
(三)对国家海域所有权性质的争论 |
(四)从公产视角对海域国家所有权理论的反思 |
二、用益物权理论与我国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的生成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生成 |
(二)对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权能的反思 |
三、物权生态化理论与填海造地物权的限制 |
(一)物权生态化理论的兴起 |
(二)物权生态化视角下对海域使用权限制的反思 |
四、目前填海造地引发的主要物权争论 |
(一)海域使用权能否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 |
(二)海域国家所有权能否作为填海造地的“母权” |
(三)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争论 |
第三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总体梳理 |
(一)全国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二、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海域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规定 |
(二)对海域所有权规定的评析 |
三、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取得的规定及评析 |
(二)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效力方面的规定及评析 |
(三)违法使用海域填海造地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及评析 |
四、填海造地中权利转化与承接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
(二)海域使用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及评析 |
(三)填海造地物权承接登记制度的规定及评析 |
五、填海造地中的征收补偿与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导致的征收及其补偿方面的规定及评析 |
(二)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相关权利损害及赔偿的规定及评析 |
六、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填海造地导致纠纷的司法案例实证考察 |
一、司法案例样本概览 |
(一)案例样本筛选及分布情况分析 |
(二)案例样本争议当事人、争议事由和法院裁判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分析 |
二、各类纠纷的典型案例引证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设立的权属纠纷 |
(二)因填海造地引起的征收(收回)补偿纠纷 |
(三)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衔接纠纷 |
(四)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相关权利损害及赔偿纠纷 |
(五)违法填海造地的纠纷 |
(六)不服填海造地规划导致的纠纷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填海造地物权的理论创新及总体制度架构 |
一、填海造地权的证成 |
(一)设立填海造地权的必要性 |
(二)填海造地权的界定 |
(三)创设填海造地权的作用 |
二、填海造地权的构建 |
(一)创设填海造地权的立法措施 |
(二)填海造地权的设立 |
(三)填海造地权的转让与消灭 |
(四)填海造地权的内容及与相关物权的区别 |
三、填海造地权视角下填海造地的总体制度构架 |
(一)构建以填海造地权为中心的填海造地权利制度 |
(二)完善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填海造地管理制度 |
(三)填海造地权视角下填海造地的重新分类 |
(四)填海造地权视角下相关物权消灭与产生的总体分析 |
第六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
(一)海域所有权消灭与土地所有权产生的类型 |
(二)完善海域所有权消灭与土地所有权产生制度的具体措施 |
二、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利消灭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既有海域使用权消灭与补偿制度的完善 |
(二)创建海域习惯性利用权利的消灭与补偿制度 |
三、建立填海造地中生态价值的转移与补偿制度 |
(一)建立填海造地中海域生态价值的维持与转移制度 |
(二)创建填海造地生态价值补偿制度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一、职责调整 |
(一) 划入市港航管理局航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
(二) 划入市水利水务围垦局滩涂围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
(三) 划入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海域内文物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
(四) 划入市国土资源局海域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管理方面, 及无居民海岛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
(五) 增加组织、统筹、协调新区 (全市) 涉海单位和部、省属驻舟涉海单位的联合执法活动职责。 |
(六) 将市海洋与渔业局河道、水库等淡水水域渔业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二、主要职责 |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公约、条约;研究起草新区 (全市) 海洋与渔业的规范性文件, 并组织实施;拟订新区 (全市) 海洋与渔业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指导新区 (全市) 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
(二) 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组织编制新区 (全市) 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与海岛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海洋与渔业产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海洋事业发展、海洋经济发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计划, 并监督实施;协调各涉海单位 (行业) 的海洋开发活动。 |
(三) 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 依法实施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实施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依法监督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参与审核、审批并监管海洋、海岛、海岸带等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开采海矿、海砂、海洋油气和海底电缆、光缆、管道的铺设、海上人工构造物设置项目;负责海域勘界等工作。 |
(四) 负责海洋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管理海洋环境及渔业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并监督实施;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废对海洋污染损害工作;组织开展涉渔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 开展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海洋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实施、指导渔业资源增殖工作;管理国家、省分工的海洋自然资源和海洋公益服务系统;组织开展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和信息发布工作。 |
(五) 组织实施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渔业执法、海洋监察, 以及航政、滩涂围垦、海域内文物保护、海域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无居民海岛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等方面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建立与海事、边防、海警等部、省属驻舟涉海单位紧密型、常态化的海洋联合执法机制, 开展联合执法活动;组织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 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渔船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验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生产安全、水产种苗及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平安渔场”建设和渔业海事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以及渔业无线电通信监督工作。 |
(六) 负责渔业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指导新区 (全市) 水产捕捞、养殖、远洋渔业、新兴渔业发展等工作;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渔业产业化等工作;负责渔港、水产原 (良) 种场、水产品市场、休闲渔业、现代渔业示范区的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 以及水产技术推广工作。 |
(七) 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指导海洋与渔业教育及标准化工作;组织科技攻关项目及成果应用推广。 |
(八) 负责海洋与渔业的外事、外经工作, 组织开展对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有关海洋与渔业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
(九) 负责组织指导渔业干部、渔民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渔业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
(十) 负责海洋与渔业经济的统计及相关核算工作;指导新区 (全市) 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
(十一) 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三、内设机构 |
(一) 办公室。 |
(二) 组织人事处。 |
(三) 政策法规处。 |
(四) 计划财务装备处。 |
(五) 渔业处。 |
(六) 远洋渔业处 (外经外事处) 。 |
(七) 科技海经处。 |
(八) 海域海岛管理处。 |
(九) 生态环境处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处) 。 |
(十) 渔政渔监处 (舟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 |
四、人员编制 |
五、其他事项 |
六、附则 |
四、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政务公开事项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政策工具视角的东海区伏季休渔政策分析[D]. 朱小露. 浙江海洋大学, 2021
- [2]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D]. 潘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3]我国海湾水域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研究[D]. 杨静. 上海海洋大学, 2020(02)
- [4]论渔船燃油补贴制度的完善[D]. 李建虎. 宁波大学, 2019(06)
- [5]近海海域使用审批制度的完善[D]. 曹慧洁. 烟台大学, 2019(09)
- [6]苏北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历史研究(1949-2015年)[D]. 亓军红. 南京农业大学, 2019(08)
- [7]大数据视野下基层行政执法监督研究 ——以WZ市所辖基层为例[D]. 金士国. 江西师范大学, 2018(03)
-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J].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08)
- [9]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D]. 唐俐. 吉林大学, 2017(01)
- [10]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海洋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J].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