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刘泊宁[1](2022)在《我国控辩协商程序的规范进路:以认罪认罚案件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量刑协商模式。协商性司法模式的确立,使刑事诉讼的重心由审判阶段向审查起诉阶段前移,与对抗模式下的庭审实质化相对应,控辩协商实质化亦成为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基本要求。然而,控辩平等协商作为协商性司法的核心和量刑合意形成的关键环节,却未受到立法、实务层面的应有重视,相应配套之程序性规则体系与保障措施的缺失,使得控辩协商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控辩双方诉讼实力不平衡导致控辩协商实质性缺位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程序正义是刑事诉讼的灵魂。为增强控辩合意过程和协商结果的公正性,应探索控辩协商之规范模型,从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决策能力两个层面考量,探讨建立规范、具体、系统的控辩协商程序之基本方向和完善法律规范层面对控辩协商规制不足的路径。
王译[2](2022)在《论监察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文中指出在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中,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会对刑事诉讼产生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影响。结合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的总体要求,监察从宽处罚建议在属性上具备概括的求刑建议特征,表征着移送刑事司法的处置态度,应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立场。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与监察建议、检察量刑建议和法院量刑之间具有内涵上的关联性,应加以深入辨析。以广义的监察监督职能观之,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不仅可以对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适用实现前置化效果,而且可以约束法官的刑罚裁量。以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为前置而形成的量刑建议"监—检"衔接,应从作出建议的依据、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以及适用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监察调查阶段的从宽处罚建议内容不应直接涉及实体量刑的精确度,其作用效果在时空阶段上亦应限定于监察职务犯罪调查终结至审查起诉之间。
李婷,乔茹[3](2022)在《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上诉权的规制——以检例第83号为样本》文中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相悖的一项制度设计。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实质上是一种求刑权,而非裁量权。此种量刑建议的效力因控辩审三方职能的差异而各异,而被追诉人也不因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而导致反悔上诉权的丧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上诉理由有很大一部分系量刑过重,检例第83号正是此类案件的典型体现。为了避免被追诉人随意滥用上诉权的情形,司法机关应客观、审慎审查上诉理由是否正当。可以通过在审前确保控辩量刑协商合意充分、采取相对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在审中释明无正当理由上诉的不利后果,在审后借鉴"损失时间指令制度"等方法,对被追诉人的反悔上诉权进行一定的规制,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无端浪费,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
谢小剑[4](2022)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研究》文中指出被追诉人反悔权是指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后,有权不再认罪认罚,之前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有效。其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防范冤假错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单方声明,而不是公法契约,是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制度基础。对立法的教义学分析表明,我国规定了认罪反悔权、量刑反悔权,限制了程序反悔权。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权应当主要采取明示的方式,不能基于辩护人的辩护推定被追诉人反悔。被追诉人反悔之后应当否定认罪协商之后取得的供述。
卞建林,钱程[5](2022)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生成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生成机制存在本质不同,生成机制的差异使得两类案件的量刑建议在性质、效力、调整机制层面具有内生性差异。目前中国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生成机制为检察机关单方主导下的量刑协商模式,符合控辩协商机制的基本要素,但也存在控辩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对等的潜在风险,应当逐步向控辩双方平等协商模式过渡。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得以生成的内在逻辑在于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具体量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允许控辩双方协商,且参与协商的双方主体均存在权力(利)妥协和放弃的空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生成需具备意思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以及结果要件四个要件,遵循协商原则有序运行。为保障该生成机制良性运作,应当规范检察机关权力行使机制,优化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强化被害人量刑协商参与机制。
谢澍,赵玮[6](2022)在《论网络犯罪案件的量刑证明——“整体主义”证明理论的实践探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前的网络犯罪治理进程中,仍存在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较为典型的即"重定罪、轻量刑"的趋势。中国网络犯罪治理所采用的违法/犯罪二元区分模式,意味着在证明过程中需要整体考量纯正的量刑事实和不纯正的量刑事实,而当前的量刑证明理论无法有效指导实践,亟须更具包容性的证明模式破解理论和实务困局。在"整体主义"证明理论的支撑下,能更有效地运用"全链式"综合认定、把握证明过程的整体性并且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进而探索网络犯罪量刑证明的规范化进路。
吉冠浩[7](2022)在《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及其效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立法机关、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主张与解释进行研习后发现:中国有关规定正在朝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要确定刑这一方向发展。其背后的动因及制约因素主要有:为了使被追诉人在签署具结书时对将要处以的刑罚有合理预期,作为激励机制,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增强这一预期;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属于带有司法公信力的承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有利于兑现这一承诺。审判机关是否采纳确定刑之量刑建议,关乎该制度能否被真正落实,规定所强调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效力为"一般应当采纳",即以采纳为原则,以不采纳为例外。该确定刑量刑建议包含了控辩双方的协商合意,这一效力体现了裁判权对诉权的尊重,而非检察机关之求刑权对审判机关之刑罚裁量权的干预。
周新[8](2022)在《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进一步促进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繁简分流,提升刑事审判效率,但也在挑战着传统的刑事审判规则。作为行使刑事审判权力的国家机关,法院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存在法检关系、审理程序、庭审内容、应对上诉方式等方面的转变,同时,还面临精准量刑难以推进、程序效率价值不明、庭审实质效果不足、对上诉权制约无力等方面的难题。对此亟需通过科学的顶层设计,提升法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综合质效,其举措应包括但不限于:限定精准量刑的适用条件、健全分案和程序转化规则、明确庭审的审理重点和审理方式、确定并规范专门的上诉程序。
潘金贵,吴庆棒[9](2021)在《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抗诉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虽然2018年刑诉法对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问题和检察机关抗诉问题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但被告人的上诉权无疑应当予以肯定。同时,应当禁止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反制型"抗诉的做法,当且仅当被告人非自愿、不真实地认罪认罚,法院错误或无故未采纳量刑建议,裁判后出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时,检察机关方可提起抗诉。此外,应积极探索规制被告人"技术性上诉"、提高量刑建议质量等措施,以降低案件上诉率和抗诉率。
杨萱[10](2021)在《论量刑协商的合理性、困境及出路》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刑事速裁程序点工作的开展,特别是2018年"认罪认罚"制度的确立,一种新的中国式协商性公力合作模式获得一定的发展空间。作为认罪认罚制度核心的量刑协商机制对促进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推动认罚案件快速处理,发挥认罪认罚制度价值,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文章分析了协商机制实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量刑协商法律规范模糊化,检察机关在量刑协商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法院审查过于形式化,值班律师作用式微等问题,认为这些问题阻碍了协商制度的发展,就此提出了完善量刑协商制度的建议,认为构建合理有效的协商制度,在实践中能更好地发挥制度应有的价值。
二、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控辩协商程序的规范进路:以认罪认罚案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控辩协商机制的问题检视 |
(一)控辩双方诉讼力量配比失衡 |
(二)实质意义的控辩协商缺位 |
三、控辩协商机制的规范模型 |
(一)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 |
1. 平等协商 |
2. 自愿协商 |
(二)控辩双方的决策能力 |
1. 协商筹码 |
2. 决策信息 |
四、控辩协商机制的完善路径 |
(一)提升律师法律帮助的质效 |
(二)完善控辩协商的程序规则 |
(三)明确控辩双方的协商范围 |
(四)建立控辩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 |
五、结语 |
(2)论监察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监察从宽处罚建议性质的初步厘定 |
(一)监察从宽处罚建议的基本内涵 |
(二)监察从宽处罚建议的理论假设 |
(三)监察从宽处罚建议的价值立场 |
三、监察从宽处罚建议的关联概念辨析 |
(一)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与监察建议 |
(二)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与检察量刑建议 |
(三)监察从宽处罚建议与法院量刑 |
四、监察从宽处罚建议的应然司法意蕴 |
(一)建议的形成须以全案材料为依据 |
(二)建议的运行应有合理限度与边界 |
(三)建议影响刑罚裁量应有合理边界 |
五、结语 |
(3)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上诉权的规制——以检例第83号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源于检例第83号“琚某忠盗窃案” |
二、量刑建议的效力及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权 |
(一)量刑建议的效力 |
(二)类案量刑幅度的对比研究 |
(三)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权 |
三、对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权的规制 |
(一)对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权规制的必要性 |
(二)对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权规制的内在逻辑 |
四、规制被追诉人反悔上诉权的基本路径 |
(一)量刑建议的提出 |
(二)无正当理由上诉的不利后果 |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基本内涵及其意义 |
二、单方声明抑或公法契约:反悔权的制度基础辨析 |
三、认罪、认罚、程序:教义分析中反悔权的三个维度 |
(一)《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认罪反悔权 |
(二)《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了被告人对量刑反悔后,检察院提出新量刑建议的程序 |
(三)被严格限制的程序反悔权 |
四、被追诉人行使反悔权的程序规范 |
(一)反悔权的行使阶段 |
(二)反悔权的行使方式 |
(三)被追诉人反悔的法律后果 |
(四)被追诉人反悔后供述是否有效 |
五、结语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生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生成机制的模式与定位 |
(一)域外认罪量刑机制的不同模式 |
(二)中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生成机制的模式定位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生成机制的内在逻辑 |
(一)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的可协商性 |
(二)被追诉人部分权利的可放弃性 |
(三)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可裁量性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生成要件 |
(一)意思要件: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 |
(二)主体要件:控辩双方 |
(三)行为要件:控辩协商 |
(四)结果要件:量刑协议 |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生成的保障机制 |
(一)规范检察机关权力行使机制 |
(二)优化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 |
(三)强化被害人量刑协商参与机制 |
(6)论网络犯罪案件的量刑证明——“整体主义”证明理论的实践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重定罪、轻量刑”的网络犯罪治理 |
二、当前量刑证明理论的局限性 |
(一)量刑证明程序是否可能独立 |
(二)量刑证明方法是否达成共识 |
(三)量刑证明标准是否需要降低 |
三、网络犯罪量刑证明之规范化进路 |
(一)运用“全链式”综合认定 |
(二)把握证明过程的整体性 |
(三)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坚持法定证明标准 |
(7)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及其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何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
三、为何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要确定刑 |
四、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效力 |
五、结语 |
(8)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四个转变 |
(一)法检关系的转变 |
(二)法院审理程序的转变 |
(三)法院庭审内容的转变 |
(四)应对上诉方式的转变 |
二、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四大难题 |
(一)精准量刑工作难以推进 |
1.检察院量刑水平尚未达到精准的要求。 |
2.法院保留量刑建议采纳与否的裁判权。 |
3.检察院与法院难以形成统一的量刑标准。 |
(二)程序适用效率价值不明 |
1.庭下任务更为繁重。 |
2.庭审审理内容增多。 |
3.低门槛程序转化增加诉讼负担。 |
(三)庭审实质效果有待提高 |
1.法官对庭审的重视程度不足。 |
2.庭审趋于形式化审查。 |
3.书面审理无法替代庭审的作用。 |
(四)对被追诉人上诉制约不足 |
1.认罪认罚被追诉人上诉原因集中。 |
2.具结书对被追诉人制约不足。 |
3.抗诉成为制约上诉的主要方式。 |
三、探索破解当前疑难问题的四条进路 |
(一)“幅度+智能”以提高量刑质量 |
1.扩大幅度刑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 |
2.建立量刑建议智能分析平台。 |
(二)“灵活+规范”以减少程序损耗 |
1.科学设定繁简分案标准。 |
2.规范程序的选择与转换。 |
3.全面推广智慧办案系统。 |
(三)“全面+重点”以保障审判质量 |
1.一审必须开庭审理。 |
2.明确法官审理重点。 |
3.强化法官释法说理。 |
(四)“限制+关怀”以规范上诉程序 |
1.简化上诉案件二审程序。 |
2.强化具结书法律约束力。 |
(9)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抗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权理论争议及其评析 |
(一)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权理论争议 |
(二)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权理论争议评析 |
二、认罪认罚案件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
(一)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理论基础 |
1. 上诉权是人权的一种外化形式 |
2. 上诉权是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彰显 |
3. 上诉权是辩护有效性的保证 |
(二)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
1. 法律帮助有效性不足 |
2. 自愿性审查机制欠缺 |
3. 速裁案件法庭审理重心偏倚 |
4. 裁判结果较之量刑建议过重 |
5. 裁判后出现无罪或罪轻的新证据 |
三、禁止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反制型”抗诉 |
(一)检察机关“反制型”抗诉缺乏规范依据 |
(二)检察机关“反制型”抗诉存在法理矛盾 |
(三)检察机关“反制型”抗诉面临现实困境 |
四、限定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抗诉情形 |
(一)认罪认罚属非自愿、不真实 |
(二)法院错误或无故未采纳量刑建议 |
(三)裁判后出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 |
五、降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抗诉率的对策 |
(一)规制被告人“技术性上诉” |
(二)加强自愿性保护及保障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
1. 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自愿性保护 |
2. 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
(三)提高量刑建议质量 |
1. 明确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措施 |
2. 强化量刑建议的检法沟通机制 |
3. 保证量刑建议的合意性 |
4. 完善量刑建议的调整机制 |
(四)推进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
(10)论量刑协商的合理性、困境及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量刑协商正当性论证 |
(一)推动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
二、量刑协商面临的困境 |
(一)量刑协商法律依据模糊化 |
(二)检察机关的绝对主导性和行政性 |
(三)值班律师作用式微 |
三、完善量刑协商的路径选择 |
(一)建立量刑协商案例指导制度 |
(二)促进协商程序实质化 |
(三)制定统一的从宽量刑制度体系 |
四、结语 |
四、量刑建议的提出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控辩协商程序的规范进路:以认罪认罚案件为视角[J]. 刘泊宁. 法学, 2022(02)
- [2]论监察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J]. 王译.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2(01)
- [3]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反悔上诉权的规制——以检例第83号为样本[J]. 李婷,乔茹.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01)
-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研究[J]. 谢小剑. 江西社会科学, 2022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生成机制研究[J]. 卞建林,钱程. 云南社会科学, 2022(01)
- [6]论网络犯罪案件的量刑证明——“整体主义”证明理论的实践探索[J]. 谢澍,赵玮. 云南社会科学, 2022(01)
- [7]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及其效力[J]. 吉冠浩. 云南社会科学, 2022(01)
- [8]法院审理认罪认罚案件疑难问题研究[J]. 周新. 法学论坛, 2022(01)
- [9]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抗诉问题研究[J]. 潘金贵,吴庆棒.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6)
- [10]论量刑协商的合理性、困境及出路[J]. 杨萱.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