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1世纪需解决的十大课题(论文文献综述)
马旭东[1](2021)在《洱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专题研究》文中提出
魏文松[2](2019)在《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关乎我国宪制结构的一项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立意之深远、目标之明确、责任之重大正是这项改革的突出特征,由此也衍生出了诸多重要的理论命题和实践导向,如何构建完备的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就是其中的重要议题。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监督的根本目的就是在法治的域境中,确保监察权能和监察措施的规范运用。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具有自身的特征、功能以及理论基础,我国现行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的构建成效体现为监察权限范围初步确立、赋权监督机制基本形成、基础性法律制度已经制定,但也存在监察权行使监督机制没有统一、监察权救济监督机制尚未构建、监察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并未确立等问题。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不完善的原因是顶层设计与体制改革之间存在互动延滞、各项监督机制之间存在衔接张力、监督机制的构建存在制度阙如。从国家监察权的生成性规律来看,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的完善应当遵循程序法治的原则,在监察权生成的各种环节、各项阶段以及各个层面都进行监督。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和完善我国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一是完善监察权赋权监督机制;二是完善监察权主体监督机制;三是完善监察权行使监督机制;四是完善监察权救济监督机制。
薛晨亮[3](2018)在《宪法视野下的国家监察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现行宪法之下,国家监察权主体的性质和特征决定着国家监察权的性质和特征,而对于这一重大问题的研究是国家监察权的研究的逻辑起点。本文梳理了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争鸣,对比了改革前较为分散的监督体制和改革之后的集中统一的国家监察模式,考察了域外监察体制的特征,总结出了我国监察委员会和域外监察机构的不同性质和特征。监察委员会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他是现行宪法体制下行使国家监察权的国家机构,这就决定了国家监察权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国家权力。国家监察权主体具有的相对独立性、人民性、复合性和坚持党的领导四项特征,决定了我国国家监察权也相应的具有相对独立性、人民性、复合性和与党的领导有机统一这四项特征。国家监察权权力厚重,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国家监察权有着天然的防腐拒变的能力,基于立宪主义的角度和人权保障的关怀,必须对其进行监督。现行宪法的设计为如何监督国家监察权提供了思路。一方面,要加强监察委员会的内部架构的建设和内部监督,探索设立内部监督部门,探索科层制的内部架构,建立专业化的监察官制度。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外部监督。本文从现行宪法的国家机构的设计出发,厘清监察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并由此得出其他国家权力对国家监察权的监督方式。理顺国家监察和党的领导有机统一在宪法层面的关系,探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宪法规范意义,这将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和宪法序言中所言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保证国家监察权能够顺利运行的同时,也要注意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现行宪法中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也是国家监察权运行时所要遵循的宪法规范,它划定了国家监察权运行的边界。除此之外,在我国的政法实践中,国家监察权还要接受人民政协、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张伊明[4](2017)在《新《环境保护法》追究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工业发展和现代化是环境问题的元凶,企业是工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员,企业重发展轻保护的发展理念就造成了现在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实行快30年,已无法应对急速前进的经济社会带来的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无法有效规制企业造成环境问题的法律责任。2015年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加强了对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在现行法律中,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包括: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其他部门如公安机关还增设了环境行政拘留权。追究对象包括:企业和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方式新增了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环境行政拘留三项措施,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规范并加强了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程序包括;立案、审查、听证、决定和救济等程序。从各地一年的实施效果来看,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率提高,而重复违法率下降,体现出我国正在努力落实环境法的规定,加大对违法企业责任的追究。但在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过程中,新环保法及其配套措施多存在立法不完善问题。如追究主体上,环境执法机构的权限划分不合理;追究对象上,承担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对象范围偏窄;追究方式上,具体制度的内容规定不完善;追究程序上,程序冗长且衔接不畅。为保证新法今后有效的实施,一要厘清追究主体的职权范围,二要扩大追究对象的范围,三要细化追究方式的法律规定,四要完善追究程序的衔接。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助于明确环境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减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污染问题。
郭阳[5](2017)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化解之法律对策》文中指出近几年,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环境所承受的压力逐渐增大,环境问题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障碍越来越凸显。因环境问题而爆发的群体性事件也越来越多。这不仅影响了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更对社会的长治久安造成了影响。这暴露出我国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化解机制尚不完善,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严峻挑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分析,进而从法律的视角下得到相应的对策。总而言之,发现这一现象,进而聚焦原因的分析,最后对其进行法律控制是文章的写作思路。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从宏观上而言,本文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入手,通过案例的展现,判断其发展趋势,归纳其产生的原因,提出法律对策。其中,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表层原因,更有深层原因。从政府行为、理念、法治建设和民意诉讼多方面剖析现阶段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成因。并标本兼治的提出对策,将环保价值观引入企业、保障民众环境参与权、完善环保立法、健全政府环保行为等方面来实现环保要求,最终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第二,从具体上而言,第一部分为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通过呈现两个典型案例,引出本文的话题,进而从数量、地区、类型、形势四方面判断其发展趋势;第二部分为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前两个为宏观分析,后四个为具体分析。一是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政绩;二是变革期社会深层次矛盾暴露;三是地方政府行政行为不够规范(环评制度落实不到位,先立后审、程序违法,问责制度落后);四是民意诉求方面法律机制不健全(信息公开不力,公众参与和救济法律机制不完善);五是环境领域法治建设滞后(环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监管惩处力度不够);六是企业责任缺失、政府预警机制不健全。第三部分为解决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问题的法律对策,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国家层面:完善环境领域法律体系(加强环境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环境污染刑罚力度加大);二是地方政府层面:健全环境法律问责(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网络管理制度,完善环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群众层面:强化环境法律意识(扩大公众的参与权,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
张萌[6](2016)在《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权》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得到显着提升和改善。然而,另一方面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却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越来越突出。近年来,我国范围的环保行动风起云涌,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环保组织纷纷成立,“环保”二字也更是已经深入人心,我们似乎可以看到,我国全民参与环保工作的时代已经来临。在当今国际社会,公众参与早已成为环境保护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每一个人既是污染的受害者,同时也是污染的制造者。环境保护归根到底是人民的事业,是公众的事业,是我们大家自己的事业。环境保护需要公众参与,也离不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融入公众参与机制是世界各国的环保趋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的建设是实行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公众是受环境变化影响最密切、最直接的对象,他们有权选择自己生存环境的权利,没有人可不经他人的同意而剥夺该权利,包括对下一代的权利,环境保护不仅是我们对自己的负责,更是对后代生活权的尊重与保障。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汇聚多方的智慧去保护环境,减少或避免环境污染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也可以畅通公众意愿表达途径,稀释愤慨情绪,减少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的稳定。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一个整体。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能实现;没有参与权,知情权也会大打折扣;没有监督权,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会失去意义。因此,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系统的基础工程,应该全面和整体推进。
沈百鑫[7](2015)在《论《环境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将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与部门环境法发展提供新的动力。尽管新法修改了立法目的,新增了环境保护基本原则,补充了环境财政保障,强调了环境监管,但为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平衡,仍需要贯彻环境法与传统法部门的外部一体化和部门环境法之间的内部一体化理念,适用生态化和系统性的方法。新法虽刚经修订,但总则部分仍需强化,形成对分则和部门环境法的引领与指导;为更有效实现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需要将其结合并融入到各项具体环境治理制度中;为实现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提高整体环境法律的实施效率,新法中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有必要重新整合,摒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两分法,可依环境保护制度措施进行梳理;同时进一步细化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损害修复,应单独制定《环境责任法》。藉此促进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效率,增进环境监督责任,实现环境法治与可持续发展。
刘洪岩[8](2014)在《从文本到问题:有关新《环境保护法》的分析和评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无论从修改内容之大、历时时间之长和审议次数之多,均创造了我国立法史的记录。该法在立意定位、制度完善、机制创新、监管强化、责任严格等方面具有许多亮点。同时,也存在基本法地位不明、立意有待提升、政府责任不清、诉讼时效太短、国际合作内容缺失、实施落实困难等瑕疵和缺陷,有待在实施过程中加以弥补。
柯坚[9](2014)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法治时空观》文中认为在环境法治时空的二维视角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既要把握环境时刻,又要借助于法律修订的契机,合理地创制、拓展与展开我国环境法治空间。在环境法治时空的时间维度,政府和社会对于环境问题空前的关注催生了环境时刻,并为《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提供了良好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前提。在环境法治时空的空间维度,《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必须秉持开放性的立法理念与整合性的立法思路,合理地创制、拓展和展开我国环境法治空间,推动我国环境法扩展到多元的、包容的环境公共治理法律机制。
李园园[10](2014)在《环境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自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高科技发展在带给人们诸多便利和福祉的同时,也让我们进入了一个不折不扣的风险社会。在我们面临的各种风险之中,环境风险已成为人类社会的中心议题。环境恶化、资源耗竭、生物多样性锐减、核威胁……这些都给人类不善待大自然的行为以严重的警告。但人类的困境在于,我们还是不得不以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维持生存和社会发展。这样,如何协调发展与环境的矛盾、对环境风险进行恰当的规制,成为风险社会中环境法的新使命。由于环境风险不可预知、无法确定以及可能带来全球性的严重损害后果,它已经和传统环境问题有了本质区别。这就要求着眼于环境风险规制的环境法进行宏观上的理念更新与微观上的制度重构。宏观上主要是预防性思维和责任意识,微观上则包括环境风险认知、审查、事先防范和事后处遇等一系列相应的制度。虑及环境风险的全球性影响,规制环境风险需要世界的眼光,但对于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而言,它仍要以中国问题作为落脚点。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时空压缩”特点,中国的环境风险表现得尤为严重。除了传统工业污染问题的累积外,还因为政府行为的偏差和制度上的不完善仍然在向更危险的方向前进。树立风险意识、完善制度构造成为中国环境风险规制的紧迫问题。环境风险作为一种自然性的事实或可能性,首先需要被加以认知才能进入法律规制的范围。这需要完善的环境风险评价制度。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环境风险将被加以认知,然后通过成本——收益等方法的审查,权衡了风险带来的危害与收益,对环境风险进行初步管理才成为可能。这构成了法律对环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对于我国而言,将政府行为纳入环境风险评价范围是极为必要的。对环境风险的法律约束是在允许某些含有环境风险的活动开展后的进一步规制。约束包括事先防范和事后处遇两部分内容。前者主要是通过信息公开、清洁生产等一系列制度对风险防范原则进行实践;后者则是对环境风险的危害结果出现后进行恰当的损失分配,通过事后的利益调配达到防范的目的。法律责任的重构是环境风险规制法律制度运行的重要保障。面对风险社会中“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传统的部门法责任形态、内容和追究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风险规制的要求,需要进行突破。在环境风险背景下,政府的第一性责任和第二性责任内容都有所变化。前者主要指政府需要改善自身的风险决策模式,后者主要是第二性责任的加强。企业则应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对于最广大的普通公民,也应该意识到自己日常生活、消费行为和环境风险的联系,在全民责任时代践行有利于降低环境风险的生活方式。
二、21世纪需解决的十大课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1世纪需解决的十大课题(论文提纲范文)
(2)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一、研究背景及目的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基本构思及方法 |
(一)基本构思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之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的含义、特征及功能 |
一、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的含义 |
二、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的特征 |
三、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的功能 |
第二节 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民主监督理论 |
二、人权保障理论 |
三、权力制衡理论 |
第三节 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的构建范式 |
一、内部监督机制构建模式 |
二、外部监督机制构建模式 |
三、两种监督机制构建模式之评析 |
第二章 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之构建现状 |
第一节 现行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的构建成效 |
一、监察权限范围初步确立 |
二、赋权监督机制基本形成 |
三、基础性法律制度已经制定 |
第二节 现行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的问题呈现 |
一、监察权行使监督机制没有统一 |
二、监察权救济监督机制尚未构建 |
三、监察主体责任追究机制并未确立 |
第三章 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不完善之原因反思 |
第一节 顶层设计与体制改革之间存在互动延滞 |
一、顶层设计构建时效的迟滞性 |
二、体制改革实践地域的泛化性 |
三、法治与改革固有的内在矛盾 |
第二节 各项监督机制之间存在衔接张力 |
一、监督机制的构建缺乏程序性思维 |
二、监督机制的构建缺失整体性推进理念 |
三、各项监督机制未能形成监督合力 |
第三节 监督机制的构建存在制度阙如 |
一、“统一性”制度规范的阙如 |
二、“区域性”制度规范的阙如 |
三、法律规范落实保障制度的阙如 |
第四章 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之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监察权赋权监督机制 |
一、完善宪法体制 |
二、完善宪法实施制度 |
第二节 完善监察权主体监督机制 |
一、健全监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
二、加强监察队伍德化教育 |
三、完善监察干部问责制度 |
第三节 完善监察权行使监督机制 |
一、确立监察权行使监督的基本原则 |
二、保障社会公众的有序参与 |
三、强化监察权行使程序控制 |
第四节 完善监察权救济监督机制 |
一、完善复审与复核制度 |
二、完善对监察对象的救助制度 |
三、构建惩罚性保障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宪法视野下的国家监察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和性质 |
1.2.2 国家监察权的地位和性质 |
1.2.3 对国家监察权的监督和制约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作为国家监察权权力主体的监察委员会 |
2.1 我国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特征 |
2.1.1 本次改革前我国的监察体制和所存在的不足 |
2.1.2 监察体制改革后我国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特征 |
2.2 监察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
2.2.1 监察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
2.2.2 监察委员会和司法机关的关系 |
2.2.3 监察委员会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
2.3 监察委员会和党的领导的关系 |
2.3.1 监察委员会是党的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 |
2.3.2 合署办公将使我国宪法中规定的政治关系转变为法律关系 |
2.4 监察委员会和域外监察机构的区别 |
2.4.1 监察委员会和监察专员的区别 |
2.4.2 监察委员会和台湾地区监察机构的区别 |
第三章 我国宪法中国家监察权的性质和特征 |
3.1 国家监察权具有相对独立性 |
3.2 国家监察权具有人民性 |
3.3 国家监察权具有复合性 |
3.4 国家监察权和党的领导具有有机统一性 |
第四章 对国家监察权的监督和制约 |
4.1 监察委员会的内部监督和内部建设 |
4.2 对国家监察权的外部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新《环境保护法》追究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文章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概述 |
第一节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内涵 |
第二节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
第三节 追究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意义 |
第二章 新《环境保护法》追究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立法现状 |
第一节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 |
第二节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对象 |
第三节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方式 |
第四节 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 |
第三章 新《环境保护法》追究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缺陷 |
第一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主体权限设置存在问题 |
第二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对象范围狭窄 |
第三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方式存在缺陷 |
第四节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程序存在问题 |
第四章 追究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环境执法机构的权限 |
第二节 拓宽责任承担主体类型 |
第三节 完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方式 |
第四节 完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化解之法律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
(一)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典型案例 |
1. 浙江镇海反对PX项目事件 |
2. 四川什邡反对钼铜项目事件 |
(二) 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 |
1. 预防型环境群体性事件比例增加 |
2. 欠发达地区环境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 |
3. 环境群体性事件参与者范围扩大 |
4. 环境群体性事件形势更加复杂 |
二、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
(一) 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政绩 |
(二) 变革期社会深层次矛盾暴露 |
(三) 地方政府行政行为不够规范 |
1. 存在先立后审程序违法的现象 |
2. 存在环评制度落实不到位现象 |
3. 存在问责制度滞后现象 |
(四) 公众利益诉求法律机制不健全 |
1. 信息不对称,干群关系紧张 |
2. 公众参与度不够,民意表达不畅通 |
3. 救济机制不健全,利益诉求没有回应 |
(五) 环境领域法治建设滞后 |
1. 环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
2. 部分群众法治观念淡薄 |
3. 法律监管惩处力度不够 |
(六) 企业责任缺失、政府预警机制不健全 |
1. 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 |
2. 政府预警应急措施不力 |
三、解决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问题的法律对策 |
(一) 国家层面:完善环境领域法律体系 |
1. 加强环境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
2. 加大环境污染刑罚力度 |
(二) 地方政府层面:健全环境法律问责 |
1. 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
2. 落实网络管理制度 |
3. 落实及完善环评责任追究制度 |
(三) 公众层面:强化环境法律意识 |
1. 扩大公众的参与权 |
2.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
3. 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本文的研究目的 |
1.2.2 本文的研究意义 |
2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三种主要权利 |
2.1 环保领域公众参与的基本概念 |
2.2 环保领域公众参与的三种主要权利 |
2.2.1 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
2.2.2 公众的环境参与权 |
2.2.3 公众的环境监督权 |
3 从典型环保事件看目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三项权利的现状 |
3.1 公众知情权的现状及分析:以兰州自来水污染案与湘江流域砷超标事件为例 |
3.1.1 兰州“4·11”自来水污染事件回顾与公众知情权的缺失 |
3.1.2 湘江流域重污染区砷超标事件回顾与公众知情权的缺失 |
3.1.3 现状分析:公众的知情较窄且具有滞后性 |
3.2 公众参与权的现状及分析:以天津港“8.12”爆炸事件为例 |
3.2.1 天津港“8.12”爆炸事件回顾与环保项目公众参与权的缺失 |
3.2.2 现状分析:公众参与权的法律地位、参与阶段不明确 |
3.3 公众监督权的现状及分析:以泰州公益诉讼索赔案为例 |
3.3.1 泰州天价公益诉讼索赔案事件回顾及环保诉讼公众监督权的缺失 |
3.3.2 现状分析:公众监督权救济途径不完善 |
4 国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 |
4.1 国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状况 |
4.1.1 美国公众参与环保立法状况 |
4.1.2 日本公众参与环保立法状况 |
4.2 国外在保护公众知情权方面的经验 |
4.2.1 美国保护公众知情权的经验 |
4.2.2 日本保护公众知情权的经验 |
4.3 外国在保护公众参与权方面的经验 |
4.3.1 俄罗斯保护公众参与权的经验 |
4.3.2 加拿大保护公众参与权的经验 |
4.3.3 美国保护公众参与权的经验 |
4.4 各国在保护公众监督权方面的实践经验 |
4.4.1 美国保护公众监督权的经验 |
4.4.2 加拿大保护公众监督权的经验 |
5 加强与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 |
5.1.1 全面推动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公开性 |
5.1.2 逐步实施企业在环境保护领域信息披露制度 |
5.2 完善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制度保障公众环境参与权 |
5.2.1 赋予环境保护社团组织法律地位 |
5.2.2 理顺政府与环保社团组织的关系 |
5.3 保障公众监督权:实行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 |
5.3.1 完善行政公益诉讼 |
5.4 通过举报法治化以保护公众举报权 |
5.4.1 明确规定举报人的权利 |
5.4.2 明确举报受理机构的职责 |
5.5 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制机制和各类行政手段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7)论《环境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环境保护法》修订经过和结果 |
二、《环境保护法》的认识定位 |
三、对新法的具体评议 |
(一)总则部分结构性不强,需要进一步充实 |
1.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 |
2.精确和丰富法律定义 |
3.细化与明确环境法基本原则 |
4.环保作为国家和社会的共同任务 |
5.以财政保障为基础,系统构建促进引导和奖励制度 |
6.环境监管:再明确的权限仍然需要合作协调 |
7.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
8.环境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环境司法 |
(二)以综合治理为理念,治理制度为主线,整合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 |
1.现结构的不足 |
2.以系统的监管制度构建环境基础性法律 |
(三)与具体制度紧密衔接,融入“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 |
(四)制定单独的《环境责任法》 |
1.环境法上的行政处罚 |
2.环境民事责任 |
3.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
4.行政处分和环境刑法 |
5.制定单独综合的《环境责任法》保障环境法有效实施 |
四、对《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总评价 |
(一)修订是在发展时空中的一次利益再平衡 |
(二)环境法需要创新立法技术 |
(三)冠之以“最严格”并不是最有效 |
(四)修订仅能部分实现原修订目标 |
(8)从文本到问题:有关新《环境保护法》的分析和评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环境保护法》的修法背景及过程 |
二、新《环境保护法》文本修订的主要内容及亮点分析 |
(一) 立意定位 |
(二) 制度完善 |
(三) 机制创新 |
(四) 监管强化 |
(五) 责任严格 |
三、新《环境保护法》存在的瑕疵和实施问题 |
(9)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法治时空观(论文提纲范文)
一、环境时刻:《环境保护法》修订的社会政治契机与法治意蕴 |
(一)《环境保护法》修订的社会政治契机 |
(二)环境法治节点:《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法治涵义意蕴 |
二、环境法治空间:《环境保护法》修订的理念与思路 |
(一)《环境保护法》修订与环境法治空间 |
(二)《环境保护法》修订的开放性理念 |
(三)《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整合性思路 |
1.环境行政管制的制度整合 |
2.环境公共治理的机制创新 |
三、结语 |
(10)环境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引人瞩目的环境风险事件 |
(一) 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
(二) 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 |
(三) 2013年印尼烧荒导致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等国严重空气污染 |
二、现有研究成果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环境风险与环境法 |
一、环境风险的特征 |
二、风险社会中的环境问题 |
(一) 风险及风险社会 |
(二) 风险社会下的环境问题 |
三、风险社会下环境法的相应发展 |
(一) 宏观层面 |
(二) 微观层面 |
第二章 中国环境风险现状分析 |
一、环境风险的中国表现 |
(一) 中国环境风险的表现 |
(二) 中国环境风险的特点简析 |
二、环境风险成因的一般性分析 |
(一) 生产、生活方式的剧变 |
(二) 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足 |
(三) 环境信息的匮乏与失真 |
三、中国环境风险产生的深层背景 |
(一) 合理的产业布局和落后的生产工艺 |
(二) 政府行为的偏差 |
(三) 法律规制的欠缺 |
第三章 环境风险的法律认知与审查 |
一、环境风险评价制度的内涵及功能 |
(一) 环境风险评价制度的界定 |
(二) 环境风险评价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分 |
(三) 环境风险评价的规制作用 |
二、环境风险评价制度的建构 |
(一) 环境风险评价的基本原则 |
(二) 环境风险评价的主体及职责 |
(三) 环境风险评价的范围与程序 |
三、环境风险的审查与管理 |
(一) 对评价过程的审查 |
(二) 对环境风险本身的审查与管理 |
第四章 环境风险的法律约束 |
一、环境风险法律约束理论 |
(一) 环境风险防范与法律约束 |
(二) 环境风险法律约束的理论范式 |
二、环境风险的事先防范 |
(一) 环境风险防范原则 |
(二) 环境风险防范的法律要素 |
(三) 环境风险防范的中国问题及破解之道 |
三、环境风险的事后处遇 |
(一) 生态补偿在环境风险处遇中的意义 |
(二) 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实践 |
(三) 生态补偿制度模式的优先选择 |
第五章 环境风险法律责任制度构建与运行保障 |
一、环境风险责任主体 |
(一) 政府责任 |
(二) 社会责任 |
二、现有环境风险责任的制度缺失与困境 |
(一) 现有环境风险责任的制度缺失 |
(二) 现实环境风险责任的困境 |
三、环境风险责任体系重构 |
(一) 政府责任重构 |
(二) 社会责任重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21世纪需解决的十大课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洱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专题研究[D]. 马旭东.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2]国家监察权监督机制研究[D]. 魏文松. 广西民族大学, 2019(01)
- [3]宪法视野下的国家监察权研究[D]. 薛晨亮. 西北大学, 2018(01)
- [4]新《环境保护法》追究企业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研究[D]. 张伊明.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7)
- [5]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化解之法律对策[D]. 郭阳. 山东大学, 2017(09)
- [6]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权[D]. 张萌.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6(12)
- [7]论《环境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J]. 沈百鑫.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5(02)
- [8]从文本到问题:有关新《环境保护法》的分析和评述[J]. 刘洪岩.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6)
- [9]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法治时空观[J]. 柯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3)
- [10]环境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D]. 李园园. 南京大学, 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