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军人伤亡保险金审批权限改革(论文文献综述)
刘笑晨[1](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李湘杉[2](2019)在《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习近平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本文开篇以社会保障的定义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理论为基础,剖析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明确社会保障的目标和功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监管及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分析,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对新时代中国发展的意义。文章前两部分就国际及中国对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社会保障的目标、功能、意义等基础概念进行阐述,以及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监管、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结合中国社会保障发展历程,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保障的现状,即结合中国国情,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精准扶贫上的积极作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建立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保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的优势及特点在于: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及待遇水平显着提升;养老保险经办管理不断增强;养老保障基础建设基本完善;社会化管理程度不断提升,养老保险制度转型,构建完善的责任分担体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中国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调整,随之而来的是政策调整对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及累积带来的巨大压力,政府应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家庭建立全覆盖、高标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国家层面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安全网。同时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对医疗资源的需求日益旺盛,基本医疗保障根本无法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人们希望能够通过更多专业化的产品,来为年老时期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因此长期护理保险未来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人们的健康意识增强带来的是医疗费用的逐年增长,给医疗保险基金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通过不同的医疗保险基金给付形式,达到高效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目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是针对相关特殊人群所建立的,在遭遇低收入或无收入的情况下,为这类人群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使其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和运行中也存在的一定的问题以及面临着一些挑战。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存在着缺陷,如监管政出多门,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存在贬值的风险,社会保障机构自身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与新时期社会保障工作不相适应;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老龄化”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挑战;医疗保险基金在使用及监管上存在漏洞;社会保障相关法规制度有待完善等。针对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挑战,提出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及建议。养老保险制度可以通过改革、合并、整合等方法解决目前存在的双轨制、碎片化等问题。医疗保险改革应以底线公平为基础,消除医疗保险制度阶层化,以普遍覆盖为核心,从经办角度加大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为方向,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进一步探索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定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以及项目内容、覆盖范围。失业保险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失业保险金的定位,从而达到合理使用失业保险金的目的。工伤保险通过加强法规建设,推动预防、补偿和康复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运行机制等措施,进一步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向前发展。生育保险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生育法规,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关注育儿假期的待遇将解决部分生育保险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未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目前试点城市的经验表明,两险合并有利于维护参保人的利益。社会救助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繁荣昌盛;能够维持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了完善和补充作用。
姜林坤[3](2019)在《改革试点下的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随着“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上升为治军基本方略,军队法治建设驶入快车道。“依法治军”重在“依法治权”,军队作为权力高度集中的武装力量,其权力的行使更应受到监督。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手段,一方面能够起到司法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有效解决行政纠纷,切实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2017年5月23日,习近平主席亲自审定批准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在广州、北京等军事法院开展军事行政审判试点工作的方案》和《关于试行审理军事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随后2017年7月3日,《解放军报》《中国军网》《国防部网站》等权威媒体均发布消息,称军事行政诉讼试点工作日前启动。这意味着我国的军事行政诉讼试点工作从筹划准备向试办案件迈出了关键性一步,标志着探索建立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实现了重大进展。受案范围既是整个军事行政诉讼工作的基础,同时也是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难点。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由于军事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军队的高度统一性、军事司法实践的开创性等因素相较普通行政诉讼而言更具难度。本文以改革试点下的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研究对象,运用理论分析与实践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进行剖析。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研究思路,全面搜集资料,实地开展调研,对受案范围存在问题归纳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军队现状、现行法律规定及外国先进做法对我国的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第一章明确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关重要概念,为全文做好理论铺垫。军事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军事机关、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而军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军事法院受理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即哪些军事行政行为可以由军事法院以诉讼程序进行处理。第二章剖析我国当前的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状,包括改革试点下的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以及试点军事法院的司法实践情况。第三章针对我国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出存在的问题,并就具体问题展开原因分析。问题体现为:第一,规定受案范围的法理基础薄弱。主要由于涉及军事行政诉讼的军事法律规范比较滞后,同时军事行政诉讼的基础理论研究停滞;第二,《意见》中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存在缺陷。有的规定与上位法冲突,有的规定与《意见》其他条文矛盾,还有的规定不完备;第三,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实践性不足。试点法院管辖权有限使得部分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无法实际受理,军队改革影响军事机关职能导致军事法院受理案件时缺乏事实依据。而军人本身面临的一些现实障碍更是在客观上阻碍了他们提起行政诉讼,降低了军事行政诉讼的实践性。第四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军队实际情况以及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参考国外成熟的经验做法提出一些有关我国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建议主要从两个角度考量,不但要完善受案范围的具体设计,还要完善与受案范围有关的其他制度机制。具体设计上,一方面调整《意见》关于受案范围的内容,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军事行政强制措施排除受理事项,划入军队审计过程中的财产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在限制性原则下适当扩大受案范围,将军队内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部分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其他制度机制上,一方面要扩大原告范围,赋予非军人以原告资格;另一方面要营造良好的军事行政诉讼法律环境,建立更合理的军事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形成多元化的军事行政救济机制。
周璇[4](2019)在《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伤害风险转移程度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对高危行业的职业伤害实行无过失的雇主责任制,雇主需要规避自己的责任风险,或者政府采取措施保证雇主能够履行赔偿的责任,就会建立一系列的风险管理制度,在这些风险管理制度中,保险是被人们普通接受的风险转移和分散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国在转移雇主责任风险方面有两类保险,其一是工伤保险,其二是安监局在试点地区推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强制实施的保险,在是否分散了企业的责任风险方面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雇主事后的赔偿负担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成本,二是企业职工受到职业伤害后能否得到全面的补偿。这是由于雇主要根据工伤补偿标准落实自己的赔偿责任,雇主为了减少成本的支出可能会使员工得到的补偿不全面。我国工伤保险实施已久,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于2006年开始出现并逐渐向全国铺展,作为在工伤领域推行的新险种,在多大程度上分散了工伤保险剩余的雇主责任风险值得研究。关于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险推行缓慢的原因以及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两个方面。以上的研究仅仅是从理论的层面上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情况,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雇主责任风险的转移程度以及产生结果背后的实际原因。然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多大程度上转移了雇主的责任风险是这个险种推行最核心的问题,也是该险种能否持续推行下去最重要的内容。本文在介绍研究方法与基础理论的基础上从政策的层面上测算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分别对雇主职业伤害责任风险的转移程度,以量化的方式呈现两个险种在雇主责任风险上的转移情况。然后深入企业调查,运用案例研究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非煤矿山企业风险转移现状,进一步印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理论上的责任风险转移程度。并且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的访谈,运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框架更深层次地去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工伤补偿方面对雇主责任风险转移现状的原因,使其更有说服力。最后,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建议和对策。本研究对于案例企业最终得出以下结论: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来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不赔偿企业因工伤亡职工的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由于保险制度设计的欠缺,企业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在伤残待遇上的赔偿转移。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没有转移工伤保险对企业责任风险转移之外的责任风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的效果与安监局推行该险种的初衷是相背离的。究其原因,是因为企业、保险公司和安监部门出于各自的成本―收益考量,在强制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下做出不同的对自身有利的行为选择。由于高危企业职业伤害管理的同质性和风险治理制度的一致性,上述案例企业得出的结论可以推及到全国的高危企业。
徐之凯[5](2018)在《法占区军政府德国雇员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战败的德国被盟国划分为四个占领区进行分区占领。在盟国管制委员会(ACC)的宏观管控下,德国人民必须服从盟国占领者的指令,四大盟国也竭尽所能在各自占区推行自己的占领政策。出于外交及地缘政治上的原因,法国占领区当局维持着一个相对于其他占区更为独立自主的地位,以追求法国的地缘安全,供战后重建之用的经济赔偿并确保德国在政治上的去中央集权化。于是,法方军政府(GMF)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当地的德国人力资源,为占区行政及法国在德利益的实现而服务。在法国这一利用德国人员的典型模式之中,出现了三种标志性的特殊德国雇员群体,他们或直接或间接地为军政府服务,帮助法国占领者有效地实现其对德占领的目标:直接从属于军政府的德国雇员、德国地方政府公务员以及外籍军团中的德国士兵。随着盟国间多项重要决议的出台,以及战后初期诸多重大事件及民众运动(比如非纳粹化,民主化,再教育及非军事化等)在德国的发生,这些特殊群体在占领期间往往面对不同的社会情况。他们的命运直观而深刻地反映了战后法国对德占领政策的演变以及法国人民对于德意志民族态度的转化。
左纯虎[6](2016)在《我国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是军人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加快,我国现行的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面临挑战,存在不足。因此,构建完善的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抵御军人的职业风险,激励军人的战斗意志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对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期望能为完善我国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尽一点绵薄之力。本文以我国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为研究主题,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首先对军人的含义和范围、军人伤亡保险的概念、种类和特点以及与军人伤亡保险相近的概念等方面进行了阐释。其次分析了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天赋人权学说、社会连带责任学说和国家干预学说。第二部分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立法现状评析。本部分梳理了我国军人伤亡保险的立法现状,并对完善我国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讨。第三部分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通过对我国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在立法和实施方面存在问题的分析,查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国外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考察。本部分考察美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出在完善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过程中值得借鉴和学习的先进经验。第五部分完善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本部分针对我国当前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实践经验,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包括尽快出台《军人伤亡保险条例》、优化军人伤亡保险具体制度设计、单独设置战时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引入商业保险和完善军人伤亡保险权利救济途径等。
宋艳慧[7](2014)在《社会保障权的公法保障》文中指出社会保障权是近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演生出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又一重要成果。社会保障权在尊重人格平等的基础上,关注社会成员间的实质平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营造出和谐共存的社会环境。这体现了对平等人格的实质性的尊重与保护。从社会保障权的发展及世界范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情况来看,国家在制度的搭建及实现上层面均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变迁,国家在社会保障领域的义务内容及边界进行了较为显着的调整,这无疑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提供了重要借鉴。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领域,被法学、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的学者进行讨论和研究。其中,法学研究多表现为对社会保障权具体权项内容的关注,而很少从较为宏观的视角对社会保障权实现中的国家、政府责任问题进行系统阐释。因此,本文尝试从公法角度对社会保障权问题进行梳理。当然,一般意义上的公法不仅包括宪法、行政法,还应包括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但基于本文的写作目的及笔者专业背景的原因,本文的“公法”指的是狭义的公法概念,而不涉及刑法和诉讼法的内容。文章从公法的视角对社会保障权进行梳理和研究。为完成这一目标文章正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基本权利与社会保障权。通过这一章的论述阐明社会保障权是基本权利发展到现代的产物,是第三代人权的重要内容,具有基本权利属性。社会保障权与其他基本权利之间关系密切,社会保障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国家对社会保障权予以保障极其必要和正当。第二章为社会保障权的起源与流变。通过对社会保障权演进过程的介绍可以清晰地看到国家在社会保障权建构过程中的重要角色,而对社会保障权新发展的归纳与总结则阐明了社会保障权相关主体在权利的确立及实现过程中的角色转变。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作为主导主体的国家已经从在社会保障权建构中的大包大揽、全能政府的角色向统筹社会资源、充分发挥社会主体作用的调控型政府的转变。这种政府在保障社会保障权职能方面的转变对建构我国社会保障权制度具有极强的借鉴意义。第三章为国家社会保障的义务。在前两章阐明社会保障权应当受到保障的基础上,对国家的社会保障权义务的内容及其义务边界问题进行了探讨。首先从社会保障权的性质及国家的能力与追求的角度阐释了国家的社会保障权义务主体资格,其次梳理了国家的社会保障权义务内容,最后提出国家在社会保障权的保障中应当承担“有限责任”。第四章为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在明确国家的社会保障义务的基础上,展开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探讨。梳理宪法保障的基础理论,对域外的宪法、宪法性文件及国际条约中关于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情况进行介绍和分析,最后对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问题的现有规范、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想法进行论证。我国宪法应对社会保障权做出明确规定,并以此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第五章为社会保障权的行政法保障。首先,对社会保障权的行政立法保障进行了分析。其次,通过社会保障给付的行政法学分析厘清社会保障给付行政的行为种类、效力,以明确其保障行为的轨迹。最后对社会保障行政的正当程序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以正当程序保障给付行政的具体建议。
郑智[8](2013)在《中国军人保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军人保险制度有很多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因为理论是行动的先导,因此,必须把军人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这项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军人保险制度关系到军队的发展和国防的强大,涉及到每个军人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中国军人保险制度从1998年开始实施,虽然不是很完善,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军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军人的荣誉感,提高部队的感召力和战斗力。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社会保障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军人保险制度逐步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和不足。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改革和完善军人保险制度,已成为军队保险工作的重点研究课题。本论文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力求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首先,作者研究军人保险制度的基础理论,然后结合2012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系统地分析了我国军人保险制度运行的现状,深刻剖析了目前我国军人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次,研究外国军人保险制度,分析外国军人保险制度的成功的原因,吸取其精华,对我国军人保险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启迪作用。最后,针对我国军人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我国自身国情,以及作者在部队的工作实践经历,提出了关于完善中国军人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洪韬[9](2012)在《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经过十三年的发展,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但随着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军队现代化建设推进与军事斗争准备的实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运行环境发生变化,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也面临进一步发展与创新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改革与创新的理论与现实分析,实现为政策决策部门提供军人伤亡保险制度改革的清晰方案,并以此加快中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完善的进程。我国的军人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长期发展和建设中形成的,它基本上保障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军人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经过十年多的发展,已成为分担军人伤亡风险的主要手段。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军人伤亡保险制度面临许多挑战,出现了许多不合理因素。比如:制度定位不明确、险种不全、保险水平低、管理效率低下等。因此,研究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分析其存在的缺陷、问题,探讨改革和完善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建议,不仅可以鼓舞军队士气,激发军人保家卫国的积极性;还是健全国家、军队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手段,维护军人权益、提高军队后勤水平,促进国家、军队和社会稳定的举措。本文坚持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指导,以国家和军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法律、政策为依据,借鉴外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对新形势下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内在规律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在进行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分析,来研究军人对现行制度的满意度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合理建议。文章共有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文章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详细阐述建立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以及行文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等。第二部分主要是阐述军人的概念,分析军人的职业特征,在此基础上对军人的伤亡风险进行归纳总结,进而研究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内涵、作用,并对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发展沿革做了系统的梳理。第三部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将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以及外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制度之间的差异,剖析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第四部分通过对浙江省杭州市杨公堤空军疗养院(南京军区空军疗养院)的现役军人进行问卷调研,对问卷调查的数据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军人对于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满意度情况。第五部分结合相关研究,剖析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制约因素,并且分析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第六部分根据前文的研究和分析,提出完善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可行建议以及对策,并且进行未来研究的展望。
姚荣,李丽[10](2009)在《军人保险制度效率与制度设计》文中研究指明制度效率是研究军人保险制度的重要方法,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影响军人保险制度效率的重要环节。目前,军人保险制度在业务衔接、险种设置、适用范围、权利设置、监督维护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要优化军人保险制度设计,增强军人保险制度的科学性、执行力和约束力。
二、浅谈军人伤亡保险金审批权限改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军人伤亡保险金审批权限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五、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论级研究 |
第一章 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相关概念 |
一、社会保障的定义 |
二、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 |
三、社会保障的目标及功能 |
第二节 社会保障基金 |
一、社会保障基金的内涵 |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 |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 |
四、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 |
第三节 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
一、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及模式 |
二、国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及启示 |
三、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 |
第四节 社会保障制度 |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 |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
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 |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
第二章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与现实 |
第一节 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阶段 |
一、中国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 |
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 |
第二节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阶段 |
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起步 |
二、失业保险确立基本框架 |
三、工伤保险在改革中酝酿 |
四、生育保险的改革试点 |
五、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 |
第三节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一、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
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建立 |
三、失业保险制度全面确立 |
四、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工伤保险制度 |
五、全面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
第四节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
一、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三、失业保险与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轨 |
四、工伤保险的法制化 |
五、“二孩”政策下生育保险的完善与调整 |
第五节 社会保障的创新阶段 |
一、社会保障与精准扶贫 |
二、互联网+时代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 |
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 |
第三章 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势与特点 |
第一节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及待遇水平显着提升 |
一、中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及现状 |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老龄化”社会下的社会保障政策 |
一、生育保险在人口老龄化下发挥巨大作用 |
二、社会保险的“第六险” |
第三节 医疗保险给付形式的多样化 |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
二、医疗保险给付形式的多样化 |
第四节 建立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
一、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救助的特点 |
二、“安全网”的保障形式 |
第四章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
第一节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自身建设问题 |
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
三、社会保障基金面临贬值及流失的风险 |
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 |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的形成 |
二、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的特点及缺陷 |
第三节 “老龄化”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挑战 |
一、中国“老龄化”社会现状 |
二、“老龄化”给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挑战 |
第四节 医疗保险基金在使用及监管上存在的问题 |
一、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立法尚待完善 |
二、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的管理问题 |
三、医疗保险经办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社会保障相关法规制度尚待完善 |
一、失业保险收支结存量过大 |
二、生育保险的发展欠均衡 |
三、工伤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 |
第五章 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基金监管 |
一、统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
二、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 |
第二节 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 |
一、加大养老保险改革力度 |
二、完善养老保险监督机制 |
三、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制度 |
四、推动养老金入市 |
五、高层次统筹发放养老金 |
第三节 完善保障制度应对“老龄化” |
一、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 |
二、建立多元化养老保障体系 |
三、适当延迟退休年龄 |
第四节 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及监管 |
一、消除医疗保险制度阶层化 |
二、医疗保险的普遍覆盖 |
三、从经办角度加大管理力度 |
四、医疗保障的专门管理 |
第五节 完善法规制度充分发挥保障作用 |
一、建立适度保障制度,促进就业 |
二、统一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待遇水平 |
三、加强工伤保险法规建设 |
四、实现社会救助高层面高标准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改革试点下的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军事行政行为及其可诉性 |
一、军事行政行为的概念 |
二、军事行政主体的认定 |
三、军事行政行为的外延 |
四、军事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
第二节 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 |
一、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
二、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
第二章 我国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 |
第一节 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概况 |
一、依法治军是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
二、司法监督是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内在动因 |
三、提升战力是军事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最终目的 |
第二节 改革试点下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
一、《意见》之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制定背景 |
二、《意见》之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及分析 |
第三节 军事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以广州军事法院为例 |
一、受理案件综述 |
二、司法实践的特点 |
第三章 我国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受案范围之规定法理基础薄弱 |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尚未完善 |
二、军事法律规范亟需健全 |
三、军事行政诉讼的基础理论研究停滞 |
第二节 受案范围之具体规定存在缺陷 |
一、军事行政强制的规定与上位法冲突 |
二、军事行政给付的规定与《意见》其他条文矛盾 |
三、除外对象的规定不完备 |
第三节 受案范围的实践性不足 |
一、军人提起行政诉讼存在现实障碍 |
二、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
三、试点军事法院管辖权有限 |
四、军改影响军事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
第四章 我国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 |
一、调整《意见》之受案范围第(二)项的内容 |
二、将军队内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
三、将部分规范性文件纳入受案范围 |
第二节 扩大原告范围 |
一、军事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非军人 |
二、将非军人纳入原告范围 |
第三节 完善与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关的制度设计 |
一、营造良好的军事行政诉讼法律环境 |
二、建立更加合理的管辖制度 |
三、形成多元化的军事行政救济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伤害风险转移程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1.高危行业职业伤害现状研究 |
2.职业伤害的责任保险研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1.关于高危行业职业伤害及治理手段研究 |
2.职业伤害责任保险研究 |
(三)现有研究的评述 |
四、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高危行业 |
(二)职业伤害 |
(三)风险转移 |
(四)责任保险 |
二、理论基础 |
(一)社会风险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伤害风险转移程度的理论测算 |
一、工伤保险职业伤害责任风险转移程度测算 |
(一)工伤保险待遇变迁历程回顾 |
1.工伤保险待遇变迁过程 |
2.工伤保险待遇变迁比较分析 |
(二)工伤保险制度对雇主职业伤害责任风险转移程度的理论测算 |
1.各省市地区劳动能力丧失等级待遇赔偿 |
2.工伤保险对企业职业伤害责任风险转移程度测算 |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来与发展 |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职业伤害责任风险转移程度的理论测算 |
(一)企业缴纳的保险费 |
(二)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 |
第四章 案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伤害风险转移现状调查 |
一、案例企业介绍 |
二、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情况和参保情况 |
(一)企业职业伤害风险情况 |
(二)企业的参保情况 |
三、工伤保险对职业伤害责任风险的转移程度 |
(一)基本情况 |
(二)伤残待遇支付情况 |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职业伤害责任风险的转移程度 |
第五章 案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转移现状与政策目标背离的原因分析 |
一、安监部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目标分析 |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
(二)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存在问题 |
(三)企业试图规避缴费负担 |
(四)安监和社保部门的利益分割 |
二、背离政策目标的原因分析框架 |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利益相关者的成本—收益分析 |
(一)非煤矿山企业的成本—收益分析 |
1.非煤矿山企业的成本分析 |
2.非煤矿山企业的收益分析 |
(二)保险公司的成本收益分析 |
1.保险公司的成本 |
2.保险公司的收益 |
(三)安监部门的成本收益分析 |
1.安监部门的成本 |
2.安监部门的收益 |
四、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雇主职业伤害责任风险转移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劳动者双重赔付问题的讨论及政策建议 |
(一)两险可以叠加问题的讨论及政策建议 |
(二)拒绝两险赔偿叠加的讨论及对策 |
二、职业伤害预防问题的讨论及对策 |
(一)工伤保险预防功能问题的讨论及对策 |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预防功能的互补与融合 |
参考文献 |
附录1: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
附录2 |
致谢 |
(5)法占区军政府德国雇员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学术史回顾 |
1.1 研究综述 |
1.2 原始档案与官方文件 |
第二章:法占区,一个极具代表性的历史环境 |
2.1 理想化而又艰难的理念:盟国占领机制 |
2.1.1 欧洲咨询委员会与盟国占领理念的形成 |
2.1.2 欧洲咨询委员会与德国投降 |
2.1.3 从欧洲咨询委员会到盟国管制委员会 |
2.1.4 盟国管制委员会的基本原则 |
2.1.5 盟国管制委员会的行政构架 |
2.2 为何是法占区?一套特立独行的占领政策 |
2.2.1 “德国的命运是世界的中心问题” |
2.2.2 “不合作”态度 |
2.2.3 “袖珍占领区” |
2.2.4 法方军政府的建立 |
2.2.5 法占区的权力结构:“三驾马车”模式 |
2.2.6 右翼的基地:巴登巴登的“小维希” |
2.2.7 法方军政府的占领策略:“在此地树立起法兰西的大旗”与“让德国人付出代价” |
2.2.8 法方军政府的终结 |
2.3 “德国鬼子”还是“欧洲弟兄”?法国人对于德国人的印象 |
2.3.1 从“鬼子”到“变色龙” |
2.3.2 从“邻居”到“弟兄” |
第三章:“善于服务者”:“德国雇员”的概念与法方军政府对德国人的直接任用 |
3.1 “德国雇员”的社会学定义与历史源起 |
3.1.1 “德国雇员”:一个社会学上的的概念 |
3.1.2 “德国雇员”的历史源起 |
3.2 直接受法方军政府任用的德国人:从“仆役人员”到“政府干员” |
3.2.1 “被征用的仆人”:法方占领之初对德征调下的“德国雇员”(1945-1946) |
3.2.2 “被雇佣的人员”:法方军政府直属德国员工地位的逐渐正常化(1947) |
3.2.3 法方军政府直属德国雇员地位待遇的提升(1948-1949) |
3.3 小结 |
第四章:“宝贵的德国人”:法方军政府所间接任用的德国公务员 |
4.1 德国公务员:德国行政“去中央集权化”的开端与“清洗”运动的组织方式 |
4.1.1 “应急之举”:在法占区行政管理中任用德国公务员的起因 |
4.1.2 法占区公务员清洗运动的发端 |
4.2 “变”而治之:清洗运动中的德国公务员与法占区的政策转变(1946年) |
4.2.1 “改头换面”的公务员:1946年对德国公务员的清洗 |
4.2.2 “去政治化”的公务员:1946年法方军政府向德方当局让渡权力之际的德国公务员政治状况 |
4.2.3 德国“新公务员”的培养与法占区行政学校的创立 |
4.3 从1947到1949,法方军政府对德国公务员管控的弱化 |
4.3.1 法占区德方当局权力的增长与德国公务员章程 |
4.3.2 法占区非纳粹化的结束 |
4.3.3 法方行政学校建设规划的最终成果 |
4.4 小结 |
第五章:法方军政府占领时期的外籍军团德国兵员雇佣问题 |
5.1 德国退伍军人的战后境遇与法国方面征召军团战士的决策 |
5.2 从占领区到军团军营:一套高效而神秘的征兵程序 |
5.2.1 高效的征兵程序:法方军政府占领时期在德征兵机构的发展 |
5.2.2 神秘的征兵过程:法方军政府占领时期“合法”而具有欺骗性的征兵手段 |
5.3 盟国与德国方面的抵制,法方军政府时期建立的征兵机制的终结 |
5.3.1 盟国管制委员会时期盟国支持下反外籍军团在德征兵的媒体抗议活动 |
5.3.2 东西德建立后德方对于外籍军团征兵的抵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6)我国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军人伤亡保险相关概念阐述 |
(二)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立法现状评析 |
(一)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立法现状 |
(二)完善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
四、国外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考察 |
(一)美国的军人伤亡法律保险制度 |
(二)俄罗斯的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 |
(三)美、俄以外国家的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 |
(四)国外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的启示 |
五、完善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 |
(一)尽快出台《军人伤亡保险条例》 |
(二)优化军人伤亡保险具体制度设计 |
(三)单独设置战时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 |
(四)引入商业保险 |
(五)完善军人伤亡保险权利的救济途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社会保障权的公法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写作框架 |
四、主要创新点及难点 |
第一章 基本权利与社会保障权 |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发展与社会保障权 |
一、基本权利的概念 |
二、基本权利的发展 |
三、社会保障权的概念 |
第二节 社会保障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
一、社会保障权与生存权 |
二、社会保障权与平等权 |
三、社会保障权与自由权 |
四、社会保障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 |
第三节 社会保障权的性质 |
一、社会保障权是一种个人权利 |
二、社会保障权是一种请求权 |
三、社会保障权是一种主观公法权利 |
第四节 社会保障权的价值 |
一、社会保障权对传统基本权利价值的现代演绎 |
二、社会保障权的核心价值——人格尊严 |
第二章 社会保障权的起源及其流变 |
第一节 社会保障权萌出的历史背景 |
一、英国《济贫法》的颁行 |
二、斯宾汉姆兰法案 |
三、新《济贫法》 |
第二节 社会保障权的确立及理论动因 |
一、社会保障权的确立标志 |
二、社会保障权产生的经济、社会条件 |
三、社会保障权产生的理论动因 |
第三节 社会保障权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发展 |
一、社会保障权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社会保障立法的几种主要模式 |
三、社会保障权的新发展 |
第三章 国家社会保障的义务 |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概述 |
第二节 国家的社会保障义务主体资格 |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性决定了国家应为义务主体 |
二、现代国家的性质及产生基础决定了其应为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 |
三、国家的社会资源调动能力能够保证其社会保障义务的履行 |
四、国家的公平价值偏好为社会保障的提供奠定了理念基础 |
五、国家对安全的追求与社会保障的价值目标不谋而合 |
第三节 国家的社会保障义务内容 |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的架构与完善 |
二、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实现 |
三、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监管 |
四、健全社会保障权的司法救济渠道 |
五、社会保障权实现的财政支持 |
第四节 国家的社会保障义务边界 |
一、社会保障义务边界演进轨迹 |
二、比例原则在国家保障义务领域的适用 |
三、“担保国家”理念的兴起对国家义务边界的影响 |
四、“有限政府”理论要求国家在社会管理的各领域承担“有限责任” |
五、我国的国家社会保障权义务边界 |
第四章 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
第一节 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基础理论 |
一、制度性保障理论的适用 |
二、宪法层面的社会保障权功能建构 |
第二节 域外法律制度对社会保障权的型塑 |
一、外国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的社会保障权 |
二、国际条约中的社会保障权 |
第三节 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障 |
一、历部《宪法》中对社会保障权的规范 |
二、现行《宪法》中的社会保障权保障制度 |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保障的思考 |
第五章 社会保障权的行政法保障 |
第一节 行政立法保障 |
一、社会保障权行政立法现状 |
二、社会保障权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三、社会保障行政立法的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给付行政的发展对社会保障权的影响 |
一、给付行政的理论发展 |
二、社会保障给付行政的法律构造分析 |
第三节 社会保障给付的正当程序保障 |
一、我国社会保障给付程序现状 |
二、社会保障给付正当程序的设计基础 |
三、社会保障给付正当程序及制度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中国军人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5 论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军人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
2.1 军人保险制度的界定 |
2.2 建立军人保险制度的原则 |
2.3 中国建立军人保险制度的目标 |
2.4 中国建立军人保险制度的意义 |
第三章 中国军人保险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中国军人保险制度建立的依据 |
3.2 中国军人保险制度现状 |
3.3 中国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外国军人保险制度概况及经验借鉴 |
4.1 外国军队军人保险的基本情况 |
4.2 外国军队军人保险的主要特点 |
4.3 外国军人保险制度的经验启示 |
第五章 完善中国军人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
5.1 加强军人保险的法规建设 |
5.2 完善军人保险的险种和对象 |
5.3 建立军地保险动态耦合机制 |
5.4 改进军人保险管理体制 |
5.5 采取多元组合的军人保险基金投资方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研究动态 |
第三节 建立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依据 |
第四节 论文的研究思路、框架和研究逻辑结构 |
第五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我国军人职业风险及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发展历程 |
第一节 我国军人的范围 |
第二节 我国军人的职业特征 |
第三节 我国军人的职业风险 |
第四节 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内涵与作用 |
第五节 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章 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的比较 |
第二节 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与外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比较 |
第三节 评价与启示 |
第四章 现行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满意度研究 |
第一节 满意度研究设计及研究方法 |
第二节 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满意度统计分析 |
第三节 本章的数据研究结论 |
第五章 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主要制约因素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
第二节 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六章 完善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及未来展望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建议 |
第二节 未来的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军人保险制度效率与制度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一、军人保险制度效率 |
(一) 军人保险制度成本 |
(二) 军人保险制度收益 |
(三) 军人保险制度效率 |
二、军人保险制度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
(一) 制度制定环节对效率的影响 |
(二) 制度执行环节对效率的影响 |
三、军人保险制度效率现状及原因分析 |
四、优化军人保险制度设计 |
(一) 增强军人保险制度的科学性 |
(二) 强化军人保险制度的执行力 |
(三) 增强军人保险制度的约束力 |
四、浅谈军人伤亡保险金审批权限改革(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刘笑晨.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研究[D]. 李湘杉.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3]改革试点下的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研究[D]. 姜林坤.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伤害风险转移程度研究[D]. 周璇.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1)
- [5]法占区军政府德国雇员问题研究[D]. 徐之凯.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2)
- [6]我国军人伤亡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左纯虎.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2)
- [7]社会保障权的公法保障[D]. 宋艳慧. 武汉大学, 2014(06)
- [8]中国军人保险制度研究[D]. 郑智. 天津大学, 2013(01)
- [9]我国军人伤亡保险制度研究[D]. 洪韬. 浙江财经学院, 2012(06)
- [10]军人保险制度效率与制度设计[J]. 姚荣,李丽. 军事经济研究,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