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湾医疗司法制度略影(论文文献综述)
郭晓波[1](2021)在《我国婚内析产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张磊[2](2021)在《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的接收与重建研究(1945-1948)》文中认为对抗战胜利后的国民党而言,无论接收东北或统治东北,莫不以沈阳为大本营,沈阳成为当时国民党统治东北的军事政治重心。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东北所进行的接收重建工作中,教育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以沈阳为中心的东北教育接收重建不仅具有特殊性,而且其成败影响人心向背和政权兴亡。本文研究时段集中在1945-1948年,研究地域集中在沈阳市,旨在运用档案、报刊等文献史料,重点考察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的接收与重建,同时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国民党在东北统治的严重危机,进而揭示国民党以教育为其内战服务的本质以及国民党在国共东北争夺中失败的历史必然性。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六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阐述抗战胜利后沈阳市教育接收的背景。抗战胜利后中共鉴于沈阳市重要的战略地位,先于国民党进驻沈阳。中共撤出沈阳后,国民政府派出董文琦等人于1945年12月底到达沈阳,直到1946年3月13日,驻沈苏军全部撤离,国民党军进驻沈阳,才开始正式接收。受日本十四年殖民统治,沈阳市教育呈现畸形发展状态,后又经苏军抢掠,各学校建筑设备饱受摧残。第二章,研究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接收的政策与实施。为指导东北教育接收,国民政府教育部成立东北区教育复员辅导委员会,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通过《接收东北教育事业决议案》,国民党辽宁省政府也相继颁布各类学校复员暂行办法。辽宁省教育接收工作由东北敌伪事业物资统一接收委员会辽宁省分会教育组负责,该教育组由教育部东北区特派员办公处及辽宁省政府共同派员组成,专科以上学校由处派员接收,中等以下学校由省市派员接收。沈阳市教育接收工作逐次推进大体完成,但在接收中无论是中小学还是高等院校,都面临着经费短缺、师资不足、校舍残破、校具不全、教材匮乏等问题,尤其在高等教育方面,在东北临大学生分发过程中,由于东大开学日期未定,致使千余有为青年棉衣无着、煤斤无源、课业荒废,给教育重建带来极大困难。第三章,研究国民政府对沈阳市初等教育的重建。接收后国民党沈阳市划定教育辅导区设置国民学校,进行教材编审和课程的重新设置,但仍存在较多的问题。在国民党沈阳市政府财政支出中,教育文化支出以22.75%居于第二位,不仅并未达到市县不得少于35%的规定,且不及保安警察支出47.86%的一半,这与蒋介石喊出的“抗战时期,军事第一;建国时期,教育第一”的响亮口号严重不符。国民学校通过周会、课程内容、壁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戡乱”教育,教育为内战服务的目的昭然若揭。献校运动口号喊的轰轰烈烈,最终结果却是徒有虚名,每区试办两保国民学校的计划也未能实现。受战乱影响失学儿童日益增多,政府措施失当收容效果甚微。由于叙级未定1946年国民党沈阳市政府仅向教员发放维持费等生活补助,同时向学生征收尊师米。但维持费极其微薄,且存在拖欠发放、公教人员不平等问题。教员叙级甄审工作办理完竣后所发薪俸虽有增加,但仍不及物价升腾之速,教员生活难以为继,引发请愿罢教斗争。第四章,研究国民政府对沈阳市中等教育的重建。战后东北青年失学过多亟待收容,国民政府教育部筹办了大学先修班,国民党辽宁省设立临时中学,沈阳市接办东北青年中学并筹办暑期补习学校,并制定公立中等学校公助生暂行办法以及奖助金办法等。但中等教育重建中最大的问题是教育经费严重不足,致使奖助金有名无实,教育救济收效甚微,教学设施匮乏,教师薪俸低微。甚至个别校长贪污公款以及一些教员教学无力、师德败坏等事件也屡有发生。为扭转军事战场颓势及补充兵源,国民党对沈阳市高中以上学生实施军事训练,初中以下学生实施童子军训练。发动知识青年从军,举办冬令营,动员学校组建青年工作队,为实施“戡乱”服务,其结果是教育环境更加恶化。第五章,研究国民政府对沈阳市高等教育的重建。国民政府对沈阳市高等院校的复员重建方式有回迁国立东北大学、接收国立沈阳医学院,以及创办私立东北中正大学、私立辽东学院、私立辽宁医学院和辽宁省立师范专科学校。国民政府教育部对沈阳市高等教育的支出捉襟见肘,教学设备奇缺,教职员待遇微薄。在教师管理上存在任人唯亲,师资不齐,教授缺少。教育部所欠学生公费不能全部下拨,学生生活难以为继。教育部实行奖学金制度,但因为奖学金名额数量较少,引起学生的抗议和不满。加之战后东北物价飞涨,人民生活苦不堪言,具有强烈爱国情怀和政治敏感性的学生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抗议运动。第六章,研究国民政府对沈阳市社会教育的重建。为推行社会教育,在沈阳设置的社教机构有民众教育馆、图书馆、民众学校、学校社会教育推行委员会以及国民教育研究会等,这些社教机构相互配合,对民众实施识字教育、注音符号教育、电化教育、国民体育等。受经费限制沈阳市社会教育的推动十分困难,电化教育的器材设备不仅严重缺乏,对社会教育的人才培训也仍显不够。结语部分,对沈阳市教育接收与重建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在教育接收中缺乏计划,并以军方和政治势力插手为主要特征。在教育重建中由于国民党在东北率先挑起内战,导致战后物价飞涨,经济殆于破产,教育经费被军事挤占,失学儿童和青年益众,种种弊端致使教师学生对国民党政权的离心力加速运转,并将政治信任投向了共产党一方,加速了国民党在东北统治的灭亡。
徐翕明[3](2020)在《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文中研究说明刑法中的“法令行为”是一个具有浓厚历史底蕴与民族传承的刑事法律概念。它发轫于先秦,盛兴于唐宋,对当代中国刑法制度、司法实践的发展影响巨大。但就目前而言,“法令行为”在刑法立法上存在明显的不足,并且在理论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上也难以令人满意。针对这一现状,本文采用分类研究、分别阐释、交叉学科分析的方法,对“法令行为”进行由总到分全面、深入的探讨。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约20万字。第一章是对“法令行为”基本内容及其原理的介绍。该部分从古代刑律中寻找“法令行为”的源头,并结合当下“法令行为”的定义,进而提出“法令行为”的概念是,依照其他法律(包括法规)、公务员或军人内部的上级命令实施的行为。“法令行为’”具体可区分为依照法律的行为与执行命令的行为,其中,前者可进一步分解为依实体法实施的行为和依程序法实施的行为,而后者则可分为公务员执行命令和军人执行命令。“法令行为”都具有出罪效果,但由于依照法律的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行为在行为本质上存在不同,故而根据秩序统一性原理中的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和实质违法性理论中的社会相当性说对两者的出罪根据分别阐释。第二章是对中外刑法中“法令行为”立法例的系统梳理与分析。通过对“法令行为”的全球化考察,在借鉴他国规定的基础上,将“法令行为”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当然,如何在《刑法》体系中准确地定位“法令行为”还有深究空间,本文主张将其规定在《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之后,作为一项独立的出罪事由。具体条文可采用如下表述:“依据其他法律或上级命令而实施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所实施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章是对依照实体法实施的行为的展开。具体来说,依照实体法实施的行为种类繁多,但与出罪相关的内容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大代表发言、表决行为,民事监护中的惩戒行为,《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察基于其职务而实施的防卫行为,以及大量行政性法律规定的特别许可行为。这些行为原则上继承了“法令行为”的出罪效果,但由于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法规,因此在阻却具体犯罪的成立上也会有所不同。同时,本文还对实施各个行为所具备的条件予以明确,以避免动辄对这些行为作非罪化处理。第四章是对依照程序法实施的行为的展开。具体来说,依照程序法实施且与出罪相关的行为,主要是刑事诉中的侦查行为、逮捕行为、扭送行为和执行死刑行为,其中扭送行为的问题最为复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民扭送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主要是由于我们对于扭送行为的条件认识不足引起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扭送的主体是任何公民,但这是不准确的,应当修改为“公众”或“任何人”;扭送的对象是现行犯和在逃犯,应当将现行犯理解为“具有犯罪嫌疑的人”,同时,借鉴美国法中“合理根据”规则,对在逃犯的标准做合理解释。对于现行法律尚未规定的扭送限度问题,我们应当从行为限度和结果限度两方面作补充解释,从而使扭送行为能够积极发挥出罪效果。第五章是对执行命令的行为的展开。基于行为主体的不同,执行命令的行为分为公务员执行命令和军人执行命令,故而在讨论二者出罪问题上也应当有所区别。在分析公务员执行命令行为出罪时,应当格外重视《公务员法》第60条的规定,立足于法律文本总结出具体的出罪条件;而解决军人执行命令出罪时,则有赖于相关法律的制定,并适时地与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相衔接。
赵伟宏[4](2019)在《论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海上重复保险,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海上保险合同组成的重复保险。海上重复保险法律关系,不仅包含被保险人与每个保险人之间彼此独立的保险合同关系,而且包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就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赔偿责任分配的关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有关重复保险制度的直接规定,可见于《保险法》(2015年)第56条和《海商法》第225条。二者关于重复保险中保险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分配制度略有不同,后者明文赋予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而前者并无明文加以规定。从法律适用上来说,《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之于《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规定,应是特殊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所以,海上保险中重复保险制度应优先适用《海商法》,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利理应得到肯定。然而,我国重复保险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有关的学术研究也仍停留在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和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等问题上,对于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利进行系统研究的,可以说是寥寥无几。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之间,既无合同之意定之债,亦无侵权之法定之债,然因其皆与同一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构成重复保险法律关系,继而产生了重复保险中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法定的保险赔偿责任分配关系。他们相互之间的追偿分摊,不得不说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对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之间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审视重复保险理论学说,通过对我国首例海上重复保险追偿之诉案例判决进行思考,旨在系统研究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为什么赋予海上重复保险中的保险人追偿权利?该权利该如何行使,又会遇到何种有效的抗辩?欲要对以上疑问作出科学回答,我们不应仅仅着眼于重复保险制度,而应追根溯源,探寻追偿权利之法律性质。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章,分别就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内部追偿之权利属性,海上重复保险中追偿权利制度的法律渊源和设立理由,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行使和被追偿保险人的有效抗辩事由,该权利与保险代位求偿权、委付制度的关系,以及对我国海上重复保险追偿权利相关制度的思考建议,共五部分进行阐述,各章内容简要概括如下。本文第一章先行对海上重复保险法律关系进行梳理。站在保险人的角度,可将重复保险关系分为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然后,介绍由上海海事法院审理的我国首例海上重复保险追偿之诉案件“葡萄牙忠诚保险公司诉史带财保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旨在考察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追偿权利持以何种态度。最后,分析我国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内部追偿之权利属性和请求权基础,并界定重复保险中追偿权利的权利主体——超额赔付保险人和义务主体——被追偿保险人。本文第二章阐述的是追偿权利制度的法律渊源和设立理由。对于重复保险中保险人追偿权利制度的法律渊源,从我国立法和英美法系两条线索出发。接着,分析追偿权与连带责任的关系,并分析设立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利制度所体现的立法价值追求,以这两个方面为切入点,阐明海上重复保险中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设立合理性。本文第三章是对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行使和抗辩事由的研究。本章尝试解决超额赔付保险人的追偿权利如何行使,确定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构成要件和追偿权利的行使范围;并对被追偿保险人对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有效的抗辩事由进行一一列举,诸如被请求分摊保险赔偿义务的保险人本就对被保险人损失不承担赔偿义务,诉讼时效抗辩和保险合同中的重复保险合同条款等;最后,本章介绍和评析了追偿额的三种确定方式,最大责任法,独立责任法和共同责任法。本文第四章是对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与代位求偿权和委付制度有关问题进行思考。论述海上重复保险中追偿权利与代位求偿权在行使上是否存在先后顺序,以及指出目前我国重复保险在海上保险的委付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第五章则是对我国海上重复保险追偿权利制度的立法提出完善建议。第一,通过厘清《海商法》和《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制度的差异,主要论述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以及重复保险中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额。第二,讨论超额赔付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之诉的准据法和管辖权法院的确定。综上,本文旨在为探讨海上重复保险中超额赔付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之法律性质,阐述该权利的法律渊源,并分析存立理由,进而对该权利的行使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做进一步研究。
蒋李[5](2019)在《论占有诉讼适用程序之选择》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物权法》第五编第十九章专章规定了有关占有的相关内容,标志着我国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达到一个新的层面。但对于占有制度及其救济程序的规定还不够细致,对占有诉讼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的立法还有待提高与深入。实践中对于占有保护的救济程序还不够完善,现有的诉讼程序难以保证对占有纠纷解决的时效性。占有诉讼与本权诉讼之间的关系还尚待深入的研究。占有制度本身是一项十分贴近生活的制度,也是众多财产制度的基础,对占有的保护非常重要。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理论界没有充分认识到对占有保护的重要性,也没有能厘清占有制度与其他财产权利之间的界限,在民事诉讼中没有具体有关占有保护的诉讼案由。2011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首次加入了占有保护类的案由名称,并明确了四个具体的案由名称。但现有的诉讼程序对于占有的保护实际上仍然不够全面,存在着诉讼效率较低,审判周期长,很难解决占有保护的时效性、快速性要求的问题,不能反映各个占有保护纠纷之间的特点、审理重点等。基于这样的前提下,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反思,重新梳理了占有制度以及占有保护纠纷的内涵与特征,对占有诉讼的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以及梳理了占有保护与本权保护之间的关系,通过比较法的方法,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进行梳理、比较,对我国占有诉讼的程序适用提出了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对于我国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考察,发现我国在对占有及其保护诉讼上的立法较为原则化,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占有的保护存在一些问题。在占有保护诉讼中,如何处理与本权相关问题;如何通过程序适用提高占有保护诉讼的迅速性、快捷性解决,是实践中占有保护诉讼存在的最主要问题。第二部分:现有诉讼程序对占有保护不完善的成因分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占有本身所具有的事实属性和权利属性,基于其事实属性,对于占有的保护比其他权利更强调快速性、便捷性;二是对占有诉讼案件进行类型化之后,主要分为狭义的占有诉讼和占有损害赔偿诉讼,不同类型的纠纷单一化地适用同样的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占有的保护。三是现有的诉讼程序难以保障占有诉讼和本权诉讼的相互独立,两种诉讼的关系较为密切,但审理重点、保护的法益等并不相同,有必要通过程序的选择适用确保占有诉讼自身的作用得以发挥。第三部分:占有保护诉讼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按照《物权法》对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规定,可将占有保护诉讼案件分为狭义的占有保护诉讼与占有损害赔偿诉讼两大类。并对两大类型的占有保护诉讼的诉讼标的、诉讼利益、抗辩事由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讨论。第四部分:占有诉讼与本权诉讼的关系分析。占有保护诉讼与本权保护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占有保护诉讼与本权保护诉讼在立法目的、诉之利益、举证等方面存在差异。为了保障占有诉讼的时效性,应当限制在占有保护诉讼中提起有关本权的抗辩,但可以依据本权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应当优先审理占有保护诉讼。当本权胜诉判决确定时,当事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消灭。第五部分:占有诉讼案件类型化之下的诉讼程序适用。通过对占有保护的现状评析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有关程序的比较分析,按照占有保护案件的不同类型,提出了程序选择之建议。对于狭义的占有保护诉讼,可以进一步加大简易程序和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将狭义的占有保护纠纷纳入非讼程序予以解决,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对于占有损害赔偿诉讼与狭义的占有保护诉讼,宜适度分离,保障狭义占有诉讼对时效性之要求,同时保障占有损害赔偿诉讼审理的审慎性与终局性。
石广富[6](2019)在《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的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下,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大肆征用土地,有的在征收土地后并未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开发,或不严格按照征收规划,改变使用目的,由此造成土地大面积的闲置和荒芜。在司法实践中,农民集体主张撤销征收,取回土地原所有权多因无法律明文支持被法院驳回。土地征收回转制度是指土地征收决定被撤销或者土地征收的目的未能实现时,被征地单位依土地原所有权人申请或者征地机关主动将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恢复到被征收前的状态,原土地所有权人退还土地补偿金的制度。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的意义在于来避免土地闲置荒芜造成的土地低效利用和征收机关擅自改变被征收土地的用途。通过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的约束,被征收人监督征收机关对土地的利用情况,促使征收机关更为谨慎的行使征收权。是我国土地征收由粗放征收到精细化征收的创新性探索。土地征收回转制度有着独特的价值,在许多国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我国尚未建立土地征收回转制度。本文通过对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的一般理论,可行性基础,域外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分析,尝试构建我国的土地征收回转制度。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两个农民集体申请回转土地的案例来引入土地征收回转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农民申请撤销征收决定,回转被征收的土地。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中缺乏土地征收撤销和对被征收土地进行回转的规定,以致法院虽然认为征收程序违法,但农民回转土地的请求却得不到支持。第二部分对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出发,分析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的内涵和土地征收回转权的性质。分析土地回转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被征收人依申请行使土地回转权,二是征收机关主动回转土地。土地征收回转并不是土地所有权的再次转移而是对原所有权的回溯。第三部分从现实基础、理论基础、制度基础对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本部分首先分析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的现实基础,即土地闲置和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目的造成土地低效征收;其次分析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的理论基础,公民财产权保障,公益和私益平衡,比例原则三个方面;最后分析土地征收回转的制度基础,从补足土地征收缺位环节,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趋势来讲。第四部分为域外土地征收回转制度及其借鉴。本文考察了德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征收制度。结合域外的经验,从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的主体资格、基础条件、取回方式、诉讼方式四个方面分析总结构建我国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的可借鉴之处。第五部分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框架构建。本文结合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和实际情况,首先从土地征收回转的主体,适用情形,行使期间,补偿金的退还,回转后土地分配,诉讼方式等几个方面分别进行分析总结;其次分析土地征收回转配套制度的完善。通过完善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夯实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来构建我国的土地征收回转制度。
赵婧[7](2018)在《医师行业自治研究 ——基于A市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当代卫生体制改革正处于健康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交汇点。医师是我国卫生事业建设的重要力量。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经付诸立法审议。在此时代背景下,研究医师行业自治的法治化,有助于推动医疗卫生行业法制建设,更好地保障医师群体合法权益。A市具有医疗资源丰富、医师队伍庞大、医疗服务数量巨大、卫生绩效指标较好的特点。但是,医师的职业成就感低和执业权益保障缺失等现象,既反映出医疗卫生法制建设的不健全,又突显出行政管理理念落后、行政管理手段单一的弊端。为此,本文拟以该市医师行业组织、医师行业自治情况为实证研究对象,厘清医师行业自治中存在的问题,挖掘其深层社会根源,综合运用行政法学、宪法学和卫生事业管理学的理论知识,探索在“健康中国”和“法治中国”的叠加语境下,医师行业自治的解决之道。试图结合域外经验,从尊重和保障医师结社自由权、完善医师行业组织法人治理机构、改革完善医师行政管理体制等三方面提出建议并重构“卫生行政部门-医师行业组织-医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旨在明确研究医师行业自治的价值定位。在明确概念、特征及权力来源等一般行业组织的法律概念基础上,一方面,通过对比发现A市医师、医疗服务和医疗纠纷的数量与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能力、医师的职业满足感和荣誉感不成正比。而医师行业组织的组织性、自治性特征淡化,行政色彩和学术色彩浓郁,没有发挥行业自治功能,有必要对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细致剖析。另一方面,实行医师行业自治的价值定位决定了提升医师行业治理水平必须尽快建立医师行业自治机制,同时改革完善我国医师行业行政管理制度,在医师管理领域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治理。第二章旨在分析医师行业自治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目前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下,医师行业组织存在的法律问题集中表现为,在与政府、医师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不明确,揭示出法律环境缺陷、一元化政府管理体制以及内部治理结构混乱导致的医师行业自治困境。第三章研究探讨完善医师行业管理的模式及其理论资源。研究了建立医师行业自治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随着政府转移职能,国家行政边疆动态变化,公共行政、公共利益和行政主体多元化形成和现代行政理论发展为医师行业自治提供现实和理论基础。基于医师行业的专业性、信息不对称性、高风险性和公益性等重要属性,论证了以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为原则,采取政府主导与行业自治相结合的中国特色模式的可行性。第四章为域外经验研究。通过分析美国、德国、英国、加拿大等四个国家医师行业组织在提高卫生绩效中的积极作用,总结四国医师行业自治管理的模式和经验,总结、提炼对我国医师行业自治的启示。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医师行业自治的法治对策建议。建议通过完善医师行业自治法律体系,以授予医师行业组织享有医师行业准入权为逻辑起点,为建立医师行业自治机制提供法律保障,实现对医师结社自由权的尊重和保障。通过完善医师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医师行业组织实施医师行业自治的行为能力,为实现医师行业自治奠定能力基础。通过发挥软法的作用,建立行业组织培育制度;通过完善监督机制,营造政府与行业组织的双向监督机制;改革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协调卫生行政部门与行业组织、医师三者的关系。
冉克平[8](2018)在《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引起的夫妻共同债务》文中研究说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与基本部分,是引起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原因。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取决于目的与手段两个方面,目的可以概括为"旨在维持家庭日常消费、养育子女以及医疗服务等交易行为",为满足该目的的手段应当具有适当性。对婚姻共同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分期付款的交易以及夫妻分居期间的交易,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日常家事代理权与财产法上的代理权存在差异,但是依据行为人的外观表象,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地相信该行为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内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
朱恒顺[9](2016)在《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理念更新与制度重构》文中研究说明残疾是一个演变的概念,受各种解释、描述、分类方法的影响,也受人们认识、观念、态度和理解不断变化的影响。随着人权事业的进步和残疾人运动的发展,各国的“残疾”概念已经逐步实现了从强调个人身体残损到强调社会环境对伤残者的制约的转化,着重强调社会因素对伤残者参与社会、享受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残疾的理念也已逐步从医学模式发展到社会模式。残疾人和普通人一样,当然享有政治权利、公民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但是,作为最困难的群体,仅仅地宣示他们和普通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是不够的。他们还拥有自己独特的权利谱系,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不受歧视的权利、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自我决定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具有特定性,对残疾人人权的保障有着独特的意义。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残疾人权利得到了较好保障,取得的成绩举世瞩目,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第二章结合实际调研数据,从残疾人保障法实施的角度,论述了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总体偏低,有的残疾人生活还非常困难,基本生存权没有得到较好保障,距离“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的实现仍然有较大差距;就业歧视在许多地区和许多领域仍然比较严重,残疾人就业权利实现情况一直不够理想;残疾儿童入学率仍然不高,等等。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管理体制上存在明显的职能分割和交叉现象,尤其是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保障体制分裂,导致了资源分散、效率低下;残疾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完善,残疾人的利益诉求难以顺利地传递至决策部门,在权力机关的话语权较小,残疾人权利保障组织设立程序复杂,导致难以“抱团”维权,财政税收保障机制不到位,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促进、实施和监测机制也不够健全,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残疾人权利保障理念严重滞后,等等。论文第三章介绍了域外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在残疾人权利保障理念上,美国、日本、韩国都较早地接受了社会模式理念,融合理念和合理便利理念也被许多国家接受。在残疾人教育方面,美国、英国等国家的残疾人教育制度设计都体现了对个性化的尊重,并且全面接受了全纳理念。在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方面,日本、英国等国家都强调国家的责任,通过立法手段,着力保障残疾人获得康复服务的权利。就业是残疾人歧视的高发领域,也是残疾人权利保障的重点领域,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家做法虽然各不相同,但都突出强调禁止基于残疾人歧视,注意平衡用人单位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权利义务。在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各国都强调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残疾人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英国、美国、韩国的做法都有一定的代表性,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理念是本文的一条主线,本文认为,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与理念的滞后密切相关,加强和改进残疾人权利保障工作,首先必须更新我们的理念。因此,在本文的第四章,专门论述了当前要尽快确立的五种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新理念:社会模式的残疾理念、融合理念、特别支援理念、残疾儿童特殊保护理念、通用设计理念。这些理念在我国残疾人实务工作中还没有被充分认识到,有的理念甚至少有人听说,这些理念的确立、普及,是重构残疾人权利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权利保障法律法规的前提。新的理念必然产生新的制度。在第五章,对照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对缔约国提出的要求,依据残疾人权利保障应当遵循的理念,提出了重构残疾人权利保障制度的设想。当前,应当重构以下六个方面的制度:改变以特殊教育为主导的残疾人教育模式,构建以融合教育为主体的全纳教育制度;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全面建立儿童抢救性康复制度;以平衡权利义务为方向,重构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以“去机构化”为目标,完善残疾人居家照料制度;重构残疾人维权机制;统筹老年人和残疾人需要,建立长期照护制度;建立协助决策制度,保障残疾人自我决定权,等等。第六章则是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进一步延伸。遵循应当确立的新的残疾人权利保障理念,需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本章从微观的角度,介绍了残疾人保障法需要修改完善的若干重点,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条文修改建议,主要包括:在法律中明确“残疾”的概念,确立新的残疾理念;依法明确残疾人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修改残疾人就业保障规定,建立残疾人公务员定向招录机制;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区照护机制;增设残疾人固定代表席位制度,专门代言残疾人;设立残疾人专职委员制度,完善残疾人法律实施监督机制,等等。在文章最后,简要介绍了建立我国长期照护制度的设想。我国长期照护制度是失能人员的“最后安全网”,是促进医疗资源优化和合理利用的需要,也是提高失能人员生命质量的需要。现行法律法规不能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制定单独的长期照护法,明确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模式、筹资机制、各方权利义务等等。
盛艳[10](2016)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研究 ——以江阴未检司法实践为蓝本》文中提出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智力等发育均不成熟,导致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极为复杂,综合性极强。然而,由于涉罪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出现案多人少的困境、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程序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出现,致使目前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还无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难以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实现社会的稳定。鉴于此,本文以江阴模式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构建为基点,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进行制度化、社会化、组织化构建。全文共分四章,其基本观点为:第一章对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进行必要性分析,主要阐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从现实及长远意义上阐释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重要意义,明确现今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面临的难题,进一步阐明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具有必要性。第二章建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理论模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理论基础为社会资本理论,从社会资本理论的渊源出发,解读社会资本理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诠释,对社会资本理论如何嵌入刑事司法的路径进行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从依据、量刑的社会学模式出发,实现社会支持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微观整合。第三章论述江阴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实践探索。从江阴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现状、背景出发论述引入社会支持体系参与未检工作的必然性与可行性,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措施进行分析,实证考察了江阴依托市青少年权益保护协会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方面的成效及在全国的推广价值。第四章是对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思考。为了使涉罪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我国应从社会支持的提供者、接受者、具体内容、运行机制的角度,组织系统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打造多元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平台,深入整合社会资源,完善法治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实现对未成年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制度化推广。
二、台湾医疗司法制度略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台湾医疗司法制度略影(论文提纲范文)
(2)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的接收与重建研究(1945-194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概念界定 |
三、研究综述 |
四、运用史料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抗战胜利后沈阳市教育接收的背景 |
第一节 伪满时期日本对东北的殖民教育 |
一、殖民教育的行政机构 |
二、殖民教育的基本方针 |
三、殖民教育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接收前沈阳市的教育状况 |
一、学校教育破坏严重 |
二、社会教育残破不堪 |
第三节 国民政府接收沈阳 |
一、中共政权在沈阳的建立与撤出 |
二、国民政府人员抵达沈阳 |
三、国民党军对沈阳的军事接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接收的政策与实施 |
第一节 国民政府对东北教育的接收政策 |
一、教育部东北青年救济处的《整理意见》 |
二、全国教育善后复员会议的《东北教育议案》 |
三、国民党辽宁省政府制定《复员准则与办法》 |
第二节 沈阳市初等教育的接收 |
一、国民学校接收概况 |
二、对教职员以训练代甄审 |
第三节 沈阳市中等教育的接收 |
一、国立东北中山中学的回迁 |
二、省立中学接收概况 |
三、市立中学接收概况 |
第四节 沈阳市高等教育的复员 |
一、东北临大补习班的设立与困境 |
二、国立东北大学的回迁与窘境 |
三、专科以上学校师生的甄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民政府对沈阳市初等教育的重建 |
第一节 沈阳市国民学校的重建 |
一、国民党沈阳市教育局的设置 |
二、市教育经费的来源与支出 |
三、划定辅导区设置国民学校 |
四、献校祝寿运动徒有虚名 |
五、整顿私立小学与私塾 |
六、行政组织与校务处理 |
第二节 教学重建 |
一、贯彻落实“戡乱”方针 |
二、教科书缺乏且价格昂贵 |
三、教学设备严重匮乏 |
第三节 师资训练与薪俸 |
一、重视师资训练 |
二、教师薪俸微薄 |
三、请愿罢教迭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民政府对沈阳市中等教育的重建 |
第一节 沈阳市中等学校的重建 |
一、国民党辽宁省教育厅的设置 |
二、划分学区与学校设置 |
三、筹办东北大学先修班 |
四、设立临时中学收容流亡青年 |
五、创设市立师范学校 |
六、举办暑假补习学校 |
七、行政组织与校务处理 |
第二节 学生管理与训练 |
一、学生费用高昂 |
二、奖助金有名无实 |
三、救济学生收效甚微 |
四、实施童子军训练及军事训练 |
五、发动知识青年从军补充兵源 |
六、组织青年工作队为“戡乱”服务 |
第三节 教学重建与师资薪俸 |
一、改订教学科目 |
二、教学设施匮乏 |
三、教师薪俸微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民政府对沈阳市高等教育的重建 |
第一节 沈阳市高等院校的概况 |
一、国立东北大学 |
二、国立沈阳医学院 |
三、私立东北中正大学 |
四、私立辽东学院 |
五、私立辽宁医学院 |
六、辽宁省立师范专科学校 |
第二节 沈阳市高等院校的师生管理 |
一、招生与就业 |
二、公费及奖学金短缺 |
三、教师管理办法 |
四、教师薪俸低微 |
五、教学设施不足 |
第三节 沈阳市学生运动的浪潮 |
一、“六二”罢课斗争 |
二、反对冬令营的斗争 |
三、迁校与反迁校斗争 |
四、抗议“七五”惨案运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民政府对沈阳市社会教育的重建 |
第一节 社会教育机构 |
一、民众教育馆 |
二、图书馆 |
三、民众学校 |
四、其他机构 |
第二节 社会教育内容 |
一、识字教育 |
二、电化教育 |
三、其他教育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法令行为”的概念 |
(二) “法令行为”的类型 |
(三) “法令行为”的出罪根据 |
(四) “法令行为”的具体展开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方法 |
(二) 历史研究方法 |
(三) 实证研究方法 |
(四) 比较研究方法 |
(五) 学科交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主要内容 |
五、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令行为”的概述: 基本内容及其原理 |
一、“法令行为”的基本内容: 概念、类型与效果 |
(一) 概念的追溯与重塑 |
(二) 类型的解构与建构 |
(三) 效果的辨析与变通 |
二、“法令行为”出罪的理论根据: 基于“二分制”的展开 |
(一) “依照法律的行为”出罪的根据 |
(二) “执行命令的行为”出罪的根据 |
三、本章论要 |
第二章 “法令行为”的中外立法:系统梳理与分析 |
一、中国刑法中“法令行为”的立法例 |
(一) 大陆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二) 香港地区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三) 台湾地区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四) 澳门地区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二、外国刑法中“法令行为”的立法例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法令行为”的梳理与分析 |
三、域外“法令行为”规定之比较与启示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法令行为”的总体差异和聚焦重点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法令行为”的总体差异和聚焦重点 |
(三) 域外“法令行为”的规定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
四、本章论要 |
第三章 依照法律的行为:以实体法为分析对象 |
一、《宪法》及其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人大代表“发言、表决行为” |
(一) 中外“言论免责权”制度略考 |
(二) “发言、表决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发言、表决行为”出罪的条件 |
二、民事监护中的“惩戒行为” |
(一) 中外“惩戒行为”制度略考 |
(二) “惩戒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惩戒行为”出罪的条件 |
三、《人民警察法》中规定的“警察防卫行为” |
(一) “警察防卫行为”的类案比较 |
(二) “警察防卫行为”的本质 |
(三) “警察防卫行为”出罪的条件 |
(四) 几种特殊“警察防卫行为”的出罪 |
四、行政性法律中规定的“特别许可” |
(一) “行政许可”的种类及其出罪 |
(二) 可撤销的“特别许可”及其出罪 |
(三) 相对人对“特别许可”产生认识错误时的出罪 |
五、本章论要 |
第四章 依照法律的行为: 以程序法为分析对象 |
一、《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行为” |
(一) 中外“侦查行为”制度略考 |
(二) “侦查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侦查行为”出罪的条件 |
(四) 几种特殊“侦查行为”的出罪 |
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逮捕行为” |
(一) 中外“逮捕行为”制度略考 |
(二) “逮捕行为”出罪效果的涵摄范围 |
(三) “逮捕行为”出罪的条件 |
三、《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扭送行为” |
(一) “扭送权”行使的类案比较 |
(二) 中外“扭送行为”制度略考 |
(三) “扭送行为”出罪的条件 |
四、《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死刑” |
(一) 中外“执行死刑”制度略考 |
(二) “执行死刑”出罪的条件 |
五、本章论要 |
第五章 执行命令的行为: 公务员与军人两类主体的分析 |
一、公务员执行命令的行为 |
(一) “公务员执行命令”的类案比较 |
(二) “公务员执行命令”的中外立法及启示 |
(三) “公务员执行命令”出罪的条件 |
(四) “上级命令”的审查与“明显违法”的判断 |
二、军人执行命令的行为 |
(一) “军人执行命令”的源起与演变 |
(二) “军人执行命令”的中外立法及启示 |
(三) “军人执行命令”出罪的完善 |
三、本章论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海上重复保险中的追偿权利 |
第一节 海上重复保险法律关系之分析 |
一、被保险人与各保险人之间——外部保险赔偿责任之承担 |
二、各保险人之间——内部保险赔偿责任之分配 |
三、我国首例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之间追偿权案件纠纷 |
第二节 海上重复保险中追偿权利属性 |
一、我国海上重复保险中追偿权利的请求权基础 |
二、追偿(Indemnity)和分摊(Contribution)词义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追偿权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海上重复保险追偿权利制度的法律渊源 |
一、我国海上重复保险追偿权利的法律渊源 |
二、英国法中重复保险分摊制度的法律渊源 |
第二节 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制度建立理由 |
一、连带责任与追偿权的关系 |
二、追偿制度的价值判断:公平和效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行使和抗辩事由 |
第一节 追偿权利的行使 |
一、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构成要件 |
二、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范围 |
第二节 被追偿保险人的抗辩事由 |
一、重复保险条款的影响 |
二、超额赔付保险人的赔付不谨慎或不合理 |
三、被追偿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
四、保险合同订有免赔额(Deductible)条款 |
五、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的诉讼时效 |
第三节 超额赔付保险人的追偿额确定 |
一、最大责任法(the Maximum Liability Method) |
二、独立责任法(the Independent Liability Method) |
三、共同责任法(the Common Liability Method) |
四、三种方法之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超额赔付保险人追偿权利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关系 |
第一节 重复保险的追偿权利与代位求偿权 |
一、两种权利的异同对比 |
二、两种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 |
第二节 重复保险的追偿权利与委付(Abandonment) |
一、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 |
二、两种制度的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海上重复保险追偿权利的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海商法》与《保险法》就重复保险制度的差异 |
一、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 |
二、重复保险的赔偿金总额 |
第二节 重复保险追偿权利之诉的准据法与管辖权法院的确定 |
一、重复保险追偿权利之诉的准据法 |
二、海上重复保险追偿权利之诉的管辖权法院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及译着类 |
二、编着类 |
三、学术期刊类 |
四、学位论文 |
五、中文网站类 |
六、国内案例 |
七、外文案例类 |
八、外文着作类 |
附录一 :葡萄牙忠诚公司诉史带财保公司案情事实时间轴 |
附录二 :我国重复保险中追偿权利和代位求偿权不同之处汇总表 |
附录三 :重复保险和共同保证法律关系类比示意图 |
附录四 :《海商法》和《保险法》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比较表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论占有诉讼适用程序之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诉讼程序对占有保护不完善成因分析 |
(一)占有兼具事实与权利的属性 |
(二)不同种类的占有诉讼案件审理程序的差异性 |
(三)占有诉讼与本权诉讼的独立性难以保障 |
三、占有诉讼案件的类型化分析 |
(一)狭义的占有诉讼 |
(二)占有损害赔偿诉讼 |
四、占有诉讼与本权保护关系分析 |
(一)占有诉讼与本权诉讼的区别 |
(二)限制占有诉讼中以本权抗辩的合理性分析 |
(三)有关本权的判断对占有诉讼的影响 |
五、占有诉讼案件类型化之下的程序适用 |
(一)占有诉讼案件审理的实践考察 |
(二)域外国家或地区的占有诉讼适用程序考察 |
(三)占有诉讼案件类型化之下的程序适用之选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例介绍与问题提出 |
(一)案例介绍 |
(二)问题引出——被征收人主张收回土地缺乏制度保障 |
二、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
(二)土地征收回转的制度内涵 |
(三)土地征收回转权的性质 |
(四)土地征收回转是土地原所有权的回溯 |
三、我国构建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的必要性基础 |
(一)现实基础 |
(二)理论基础 |
(三)制度基础 |
四、域外土地征收回转制度及其借鉴 |
(一)德国:从征收“买回权”到“回复取得权” |
(二)法国:被征收不动产的回购制度 |
(三)台湾地区:土地收回与征地撤销制度 |
(四)域外土地征收回转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五、我国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的框架构建 |
(一)土地征收回转的实施主体 |
(二)土地征收回转的适用情形 |
(三)土地征收回转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
(四)土地征收补偿款的退回 |
(五)土地征收回转后的用途与分配 |
(六)土地征收回转的诉讼程序 |
(七)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回转的配套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医师行业自治研究 ——基于A市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A市医师行业自治的概况与价值定位 |
一、行业组织与行业自治权 |
(一)行业组织 |
(二)行业自治权 |
二、A市医师行业自治情况 |
(一)医师行业状况 |
(二)医师行业自治情况 |
三、医师行业自治的价值定位 |
(一)主动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 |
(二)有效强化卫生行业治理能力建设 |
第二章 医师行业自治的困境与成因 |
一、医师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 |
(一)国家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缺乏能动性的行政相对人 |
(二)行业自治中行政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 |
(三)接受行政委托的行政受托人法律地位尴尬 |
二、医师行业自治的法律环境缺失,医师行业无权自治 |
(一)医师行业自治的制定法法源 |
(二)医师行业组织立法存在多重缺陷 |
三、“政府一元化”的医师管理制度,医师行业无法自治 |
(一)缺乏行业自治管理机制的现行医师管理制度 |
(二)权力失衡的医师行业组织管理制度 |
四、医师行业组织内部治理混乱,医师行业自治无能 |
(一)组织章程不规范,医师行业自治依据不足 |
(二)组织内部治理结构混乱,医师行业自治能力不足 |
第三章 社会共治:医师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 |
一、当代行政法理论的理论支持 |
(一)公共行政的形成和行政主体多元化 |
(二)“国家-社会二元化”的理论启迪 |
二、“国家与社会共同治理”:医师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 |
(一)“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医师行业自治的内在逻辑 |
(二)“高风险性”和“公益性”:政府主导的外部动因 |
(三)回归传统与回应挑战:健全卫生行业治理能力的时代需求 |
第四章 域外医师行业自治的经验与启示 |
一、域外医师行业自治的经验 |
(一)高度自治的美国医师行业自治经验 |
(二)分权明确的德国医师行业自治经验 |
(三)政府主导的英国医师行业自治经验 |
(四)他律与自律有机结合的加拿大医师行业自治经验 |
二、域外医师行业自治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医师行业自治的经验与优势 |
(二)启示一:行业组织具有明确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
(三)启示二:医师行业管理实行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 |
第五章 完善医师行业自治制度的法治对策 |
一、尊重和保障医师的结社自由权 |
(一)保障医师结社自由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 |
(二)完善医师行业自治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 |
二、规范医师行业组织的行业自治权 |
(一)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是实现医师行业自治的制度根基 |
(二)完善法人制度,保障医师行业组织的组织职能 |
(三)规范行业自治权行使,明确医师行业组织与医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三、优化卫生行政部门与医师行业组织的法律关系 |
(一)发挥“软法”作用,完善行政部门与行业组织的培育关系 |
(二)完善监督机制,营造行政部门与行业组织双向监督关系 |
(三)改革监督管理体制,协调行政部门与医师、行业组织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引起的夫妻共同债务(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范价值 |
1.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历史沿革 |
2.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 |
3.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意义 |
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及其限制 |
1.“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限制 |
四、日常家事代理权与表见代理 |
五、结论 |
(9)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理念更新与制度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基本研究思路和框架结构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文章创新之处和不足 |
第一章 残疾的概念和残疾人的权利谱系 |
一、残疾的概念 |
二、残疾的认知模式 |
三、残疾人的权利谱系 |
(一) 不受歧视的权利 |
(二) 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 |
(三)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 |
(四) 自我决定的权利 |
第二章 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
一、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生活质量总体较差,部分残疾人生存权仍然没有保障 |
(二) 残疾人康复权利保障不到位 |
(三) 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实现仍存较大困难 |
(四) 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保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
二、原因分析 |
(一) 管理体制上存在明显的职能分割和交叉现象 |
(二) 残疾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完善 |
(三) 残疾人权益保障组织设立程序复杂 |
(四) 财政税收激励机制欠缺 |
(五) 权利保障的促进、实施和监测机制不健全 |
(六) 残疾人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 |
(七) 残疾人权益保障理念滞后 |
第三章 域外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实践和经验 |
一、残疾人权益保障理念 |
二、残疾人教育权利保障和实现情况 |
三、残疾人康复权利保障和实现情况 |
四、残疾人就业权利保障 |
五、残疾人基本生活社会保障 |
六、域外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几点启示 |
第四章 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理念更新 |
一、社会模式理念 |
二、融合理念 |
三、特别支援理念 |
四、残疾儿童权利特殊保护理念 |
五、通用设计理念 |
第五章 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制度重构 |
一、改变传统模式,构建以融合教育为主体的全纳教育制度 |
二、以平衡权利义务为方向,重构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 |
三、以“去机构化”为目标,完善残疾人居家照料制度 |
四、坚持儿童优先,全面建立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制度 |
五、以便利维权为着力点,重构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 |
六、统筹老年人和残疾人需要,建立长期照护制度 |
七、建立协助决策制度,保障残疾入自我决定权 |
第六章 关于法律完善的若干思考 |
一、关于残疾人保障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
(一) 在法律中明确“残疾”的概念,确立新的残疾理念 |
(二) 依法明确残疾人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 |
(三) 修改残疾人就业保障规定,建立残疾人公务员定向招录机制 |
(四) 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区照护机制 |
(五) 增设残疾人固定代表席位制度,专门代言残疾人 |
(六) 设立残疾人专职委员制度,完善残疾人法律实施监督机制 |
(七)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的其他修改重点 |
二、关于长期照护立法的初步思考 |
(一) 我国长期照护制度的路径选择 |
(二)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立法的初步框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研究 ——以江阴未检司法实践为蓝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
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现实困境 |
(一) 社会支持体系转型面临着挑战 |
(二) 缺乏转介机制的组织瓶颈 |
(三) 缺乏可持续性的人才和资金支持 |
二、造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困境的原因 |
(一) 立法过于原则 |
(二)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程序落实不到位 |
(三) “案多人少”导致社会化工作无暇顾及 |
(四) 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体系不健全 |
三、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时代意义 |
(一) 从国家战略的高度认识其重要性 |
(二) 有助于更明确地进行专业化分工 |
(三) 有助于未成年人顺利地回归社会 |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理论支撑 |
一、社会资本理论的渊源 |
(一) 解读社会资本理论 |
(二) 社会资本与未成年人福利 |
(三) 社会资本缺失与未成年人犯罪 |
二、刑事司法领域的社会资本理论 |
(一) 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地位 |
(二) 司法权威的理论基石 |
(三) 社会参与的保障作用 |
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与社会支持的微观整合 |
(一) 社会支持是司法社会参与的量化指征 |
(二) 量刑社会学模式的分析机理 |
(三) 司法社会支持的法律依据 |
第三章 江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实践探索 |
一、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现状和背景 |
(一) 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较高 |
(二) 现代家庭结构的转变 |
(三) 社会结构性压力转型 |
(四) 理论需要向实践转化 |
(五) 社会组织应运而生 |
二、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措施和成效 |
(一) 合适成年人到场维权 |
(二)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 |
(三) 观护帮教基地考察帮教 |
(四) 困境未成年人心理矫治 |
(五) 其他未成年人维权帮教 |
第四章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思考 |
一、组织系统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 |
(一) 社会支持的提供者 |
(二) 社会支持的接受者 |
(三) 社会支持的具体内容 |
(四) 社会支持的运行机制 |
二、打造多元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平台 |
(一) 打造专业的少年司法团队 |
(二) 成立综合性的儿童保护机构 |
(三) 组建立体化的司法社工队伍 |
三、完善法治化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体系 |
(一) 推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的顶层制度设计 |
(二) 深化政府购买司法社会组织服务的制度化建设 |
(三) 探索政府机构与司法社会组织间的良性互适之路 |
(四) 检察机关在推动构建过程中应发挥重要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类 |
致谢 |
四、台湾医疗司法制度略影(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婚内析产制度研究[D]. 郭晓波.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2]国民政府对沈阳市教育的接收与重建研究(1945-1948)[D]. 张磊.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3]论刑法中的法令行为[D]. 徐翕明. 苏州大学, 2020(06)
- [4]论海上重复保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利[D]. 赵伟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论占有诉讼适用程序之选择[D]. 蒋李.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土地征收回转制度研究[D]. 石广富.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医师行业自治研究 ——基于A市的实证分析[D]. 赵婧.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8]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引起的夫妻共同债务[J]. 冉克平. 江汉论坛, 2018(07)
- [9]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的理念更新与制度重构[D]. 朱恒顺. 山东大学, 2016(03)
- [10]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研究 ——以江阴未检司法实践为蓝本[D]. 盛艳.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