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论文文献综述)
蔡军[1](2021)在《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防控机制的构建》文中研究表明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为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刑事防控机制带来巨大的挑战,暴露出我国监管制度、犯罪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市场经济制度、基层政权建设存在不完善之处。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发展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公权力管控弱化、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短板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需要健全协同应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的综合防控机制,具体包括有效应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的公权治理,精准应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的市场治理,综合应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的社会治理。《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强化了全社会有组织犯罪的防控意识,完善了有组织犯罪的综合防控机制,回应了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带来的挑战。同时,立法定位也导致该法草案在防控手段方面展现出很强的积极主动性,因而在通过后正式实施时应当谨慎坚守公权行使的边界。
崔海英[2](2019)在《铁路安全三级犯罪防控体系构建设想》文中提出对铁路常见犯罪的打击常常面临诸多困境。若囿于铁路常见刑事案件去探讨犯罪预防,未免视野狭窄;当我们定位于铁路安全,则可放眼全社会,提出更加宏观和全面的防控对策。本文拟提出构建我国铁路安全的三级犯罪防控体系的设想:第一层次是情境预防;第二层次是多机构协作的一体化预防;第三层次是社会预防。本文拟从铁路常见具体犯罪类型和情境预防的五大策略两个方面探讨铁路常见犯罪的情境预防设计。在一体化预防中,全路公安要携手作战,发挥预防主导作用;全国铁路系统要依托行业,下好全国预防一盘棋;路地要密切合作,构建大公安格局;警方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基层组织等的多机构协作。社会预防则从司法机关层面与政府和国家层面分别进行具体探讨。
郭子玮[3](2021)在《东莞市H镇共青团参与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实践研究》文中提出近20年来广东省东莞市的经济高速增长,外来人口激增,也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其中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不断攀升且有向低龄化蔓延的趋势。2013年广东省团委提出了东莞市作为全省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试点城市,探索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东莞市H镇共青团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初见成效,但在参与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东莞市H镇共青团参与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方面的研究对降低重点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是有重要意义的,同时为H镇党委政府掌握重点青少年的动态、规律,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提供了创新思路和决策思考。本文以东莞市H镇共青团的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为研究对象,以地方政府治理理论、社会整合及支持理论、犯罪社会学理论为理论基础,采用文献研究、实地研究和观察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分析东莞市H镇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和参与预防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清晰的划分和研究,对东莞市H镇共青团的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提出改进对策。本文通过对H镇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梳理,分析H镇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研究得出共青团的参与预防工作的机制和各种措施,能有效降低H镇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为社会的稳定,为党委政府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对H镇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提供有效的经验借鉴,为H镇对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实践研究的推动提供绵薄之力。
廖铭[4](2021)在《防城港市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政府作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未成年人是一个结构和类别相当复杂的混合群体,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工作现状和发展机制的系统研究,目前还较薄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上升态势,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特别是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格外引人注目。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不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也会给无数家庭带来不可逆转的悲剧,极易引发很多其他刑事犯罪,给社会造成巨大的创伤。将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扼杀于摇篮中,关注引发犯罪的高危人群与场所,拯救与改造涉毒少年使其回归社会,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工作任重而道远。2020年我国分别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对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文章以政府能力理论和犯罪心理学理论为基础,运用调查研究法、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结合防城港市的实际,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预防中政府作用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全面分析。研究发现:1.防城港市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主要受家庭环境因素、学校环境因素以及特殊的社会环境因素等综合方面的影响较大;2.防城港市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中还存在法制宣传引导深度广度不够,基础信息平台建设不到位,司法保护工作较为迟滞,社区矫正工作仍存虚化等政府作用偏差;3.防城港市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政府作用偏差受思想观念与制度建设滞后,经费与人才资源阻滞,部门间联动机制不畅,司法监督要求过低等原因的影响;4.防城港市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政府作用改进可以从提高思想认识抓制度落实,搭建预防平台完善配套工作体系,畅通部门联动机制提升司法保护力度,强化司法监督实化社区矫正工作等方面着手,最终实现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有效预防目的。
全荃[5](2021)在《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构建体系化的犯罪记录制度首先应在理论上就犯罪记录制度进行证成。正义理论、功利主义、标签理论与羞耻理论都可以为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提供理论资源。总体来看,我国犯罪记录的构建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从实践层面看,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呈现出非体系化、封闭性的特征。在未来建构中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时,需要改变此种封闭性的运作方式,这就首先需要从理论上厘清犯罪记录制度的基本措施体系。具体而言,应当构建起犯罪信息登记制度、犯罪人员信息通报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机制、犯罪记录的消灭制度,并且优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违反犯罪记录制度规定的主体责任。从实践层面看,犯罪记录制度的构建需要处理好刑事司法体系内外两方面的关系。这就要求,一方面,必须要完善犯罪记录制度本身的制度设计,明确犯罪记录制度中禁止封存的犯罪记录的范围,同时必须要对犯罪记录报告义务期间进行合理设置;另一方面,要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与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包括犯罪记录制度与前科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犯罪记录制度与违法记录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犯罪记录制度与社会信用制度之间的制度衔接设计。
屈佳[6](2021)在《间接处罚禁止问题辩正》文中提出通说认为,犯罪论、刑罚论与刑事责任论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然而,刑法理论研究重心始终落在犯罪论上,在犯罪构成要件论与犯罪阶层论之间展开一次次激烈争论。此时,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研究遭受冷遇,导致间接处罚禁止相关问题的研究一直被忽视。间接处罚禁止问题是刑罚论中一个极其复杂而重要的议题。法律依据欠缺、理论依据争议多以及司法实践混乱需要人们给予这个问题更多思考与关注。本文从这一问题出发,通过探究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现状,分析间接处罚禁止的各项原因及其理论根据,找出影响间接处罚禁止问题的根本因素。间接处罚禁止问题不仅是一个要不要处罚的简单问题,禁止与否折射出不同的刑罚理念与量刑观念,故有必要探讨与禁止间接处罚密切相关的理论问题,如定罪与量刑的关系、量刑情节的构成要求、酌定量刑情节的范畴、责任主义的分化以及预防刑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等问题。在厘清间接处罚禁止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检视当前支撑间接处罚禁止的理论支柱是否牢靠。本文着重进行理论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对我国客观存在的间接处罚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期望找到一种相对合理又切合实际的间接处罚理论,解读间接处罚禁止的本质。全文共分四章,各章具体内容大致如下:第一章主要从有关规定、研究现状和司法实践出发,疏解间接处罚的定义争执,厘定间接处罚的常见类型,明确间接处罚禁止的一般规定。同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间接处罚问题,探究司法机关对间接处罚的认知。第二章聚焦于量刑体系规则与间接处罚禁止的关系,探究量刑情节的研究现状,明确量刑情节的内涵与种类。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均与间接处罚之间存在关联。毫无疑问法定化的间接处罚合法,但其合理性仍待审慎思考。酌定量刑情节边界模糊会滋生间接处罚,而酌定量刑情节范围较难明确。反之,酌定范围有所限制就不会导致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也就不容易产生间接处罚。量刑情节与间接处罚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定罪情节也与间接处罚禁止之间存在关联。若认为量刑情节应限定在犯罪构成要件之中,即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应保证一致性,则间接处罚应当禁止。第三章从刑罚的目的、刑罚的需要入手,探究刑罚正当化的根据,以此寻求间接处罚禁止的依据。刑罚建立在有责基础上,第一节主要分析当前刑法的责任观,明确有责的标准。若认为间接处罚对象有责,则应认可间接处罚的正当性,反之则不具有正当性。并且,伴随特殊预防需要的增强,更多行为或结果被纳入刑罚管辖范畴。在责任刑中如何避免间接处罚,在预防刑中如何预防间接处罚,成为本章第二节重点探究的关键命题。经过上述分析与梳理,间接处罚禁止相关理论问题基本讨论完毕。最终,本文将立足于前三章的讨论结果,在第四章总结禁止间接处罚支持者的主要观点,检视理论体系的阙如,并加以完善,使理论支撑更为扎实、体系逻辑更为严密。
张瑾瑜[7](2021)在《罪错未成年人生命转折与社会工作服务契合性的研究 ——基于上海的地方性实践》文中认为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屡屡冲击大众神经,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重大社会难题。相较于期待“中国特色”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治标不治本”的司法威慑力,本文倾向于在前端把犯罪预防保护伞扎得更牢些的解题思路。上海早在2003年即开始探索将社会工作引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历时十七年,上海已初步建成较为完善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工作体系,然而体系在尽力达到预防群体全覆盖的同时也面临着找准介入点以加强预防效果的现实问题。过往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研究大多采用静态平面的理论视角,但事实上大部分犯罪者尤其是未成年犯罪者行为的产生主要是受其自童年时期起在成长过程中不断累积的劣势影响,而犯罪行为亦非一蹴而就,而是从程度轻微的不良行为伴随劣势累积趋势逐步发展畸变而成。基于此本文选择了具备纵贯视角优势的生命历程理论(life course theory)作为研究视角。本文通过对21个罪错未成年人典型案例的生命历程回溯,归纳提炼了监护困境的童年成长环境、校园初次不良行为的产生、不良朋辈圈内的相互感染、缺乏警示作用的触法未成年人司法处遇这四个罪错未成年人在生命历程中不同于普通未成年人同时又具有一定群体代表性的关键生命转折点。进而本文通过对17位拥有资深经验的社会工作者进行深度访谈探究了上海社会工作现有实践与关键生命转折之间的契合性,发现目前各领域的服务重心均有不同程度的偏离,同时体系机制亦有亟待转变之处。基于此本文建议,以犯罪预防为目标的社会工作服务重心应围绕关键生命转折点向监护困境儿童、萌芽初次不良行为的学生以及消失在视野外的失管闲散青少年倾斜,对于触法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则应加强合理惩罚功能作为必要辅助措施“惩教并举”以强化警示作用。另外本文亦建议在新形势下循序渐进通过尝试通岗模式的逐步突破以及构建横纵联动的体系协同机制,改变目前社会工作者“泛而不精”和“单打独斗”的实践现状。
董宇文[8](2021)在《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模式研究及对学校社会工作的启示 ——以上海市XL中学为例》文中研究指明专门学校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开展教育矫治的专门教育机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司法教育保护措施之一。但是伴随着强制性入学制度的取消以及未成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工作一直受到社会以及部分专家学者的质疑。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两部未成年法律开启了修订工作,最新法律政策对于专门学校定位以及教育矫治工作提高了具体的要求,专门学校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重要组成之一的职责及教育矫治模式议题等,又重新得到关注和广泛讨论。进入21世纪,社会工作开始进入专门学校,参与专门学校教育矫治,自此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开始突破原有教师主导的单一模式,进入教育矫治的新时代。本文以吉登斯的“结构—行动”理论框架为指导,运用个案研究法,以上海市某专门学校为例,从专门教育矫治工作的两个重要参与主体:学校老师和社会工作者出发,探究社会工作者进入专门学校参与教育矫治后,学校老师和社会工作者在教育矫治工作和教育矫治服务方面的发展变化,以及两者互动探索形成的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模式的内容和特点,反思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模式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对发展专门学校社会工作教育矫治服务的一些建议。研究发现,教育矫治社会工作服务主要发生了从微观心理观护走向中观教育矫治的发展变化。教育矫治社会工作服务以政府购买项目化联动运行,社会工作者以第三方社会专业力量进入专门学校,以“优势视角”和“人在环境中”理念为指导,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术,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基础上开展以互助型、学习型、成长型团体小组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为主要形式的教育矫治服务,旨在为专门学校学生创造一个平等、接纳的氛围,从而引导专门学校学生的自我发现、自我成长以及实现与环境的良性互动。学校教育矫治工作主要发生了从惩罚性矫治走向教育矫治并行的发展变化。专门学校老师作为教育矫治工作的主要力量,秉持“立足教育、科学育人、挽救孩子”的原则理念,积极运用心理辅导和咨询、课堂教学以及家访等常规方法,主要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还参与一部分学生的保护处分,体现了对于专门学校学生及其家长、普通学校以及社会的责任,在教育矫治转化未成年人的基础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稳定。专门学校老师和专门学校社会工作者互动融洽、相互影响,初步形成了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模式:专门学校老师为主体,专门学校社会工作者作为辅助,未成年人司法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参与,以教育心理学、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未成年司法理论为指导,秉持协同性原则,在教育和保护的基础上促进学生的正向转变,预防违法犯罪。专门学校教育矫治集中在学校范围内和日常教学期间,教育矫治普遍运用课堂集中教育、个案心理辅导、团体小组活动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主要方法,在保障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开展教育矫治,内容上以常规性文化知识教育、基础发展性心理和行为矫治为主,同时还涉及部分学生的保护处分。专门学校教育矫治遵循严格的专门教育流程,采用综合性阶段评估和短期跟踪评估。但是初建的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模式还是存在教育矫治“笼统化”、“局限化”以及社会工作参与教育矫治缺乏制度保障的弊端。因此需要在明确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的属性和定位的基础上促进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的科学体系化建设、推进教育矫治的多元联动以及创设专门学校驻校社会工作制度。
叶勇明[9](2020)在《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研究 ——基于试点城市的考察》文中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随着经济持续飞速发展、社会结构深刻调整、开放文化蔓延影响,由于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不完整、生理心理不成熟、人格尚不健全,主观因素与社会客观环境综合作用,造成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总量持续居高不下、高位徘徊,并呈现出诸多新特点、新趋势。江西省近十年未成年犯罪人数30266人,占全省犯罪总人数7.95%,未成年犯罪人员基数总量仍然较大、需矫治改造人员较多、犯罪防控面临诸多新问题。可以说,如何有效防控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当前政府和学者们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课题。未成年犯罪防控工作是个复杂的社会系统性工程,需要汇聚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学校家庭及个人等多元化主体的资源与力量,以期实现遵守规则、配合紧密、协作高效、共同推进的未成年犯罪协同防控格局。江西省在未成年犯罪协同防控工作方面,从结构性上和程序性上保障协同顺利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同时还存在职能定位不清晰,职责分工不明确,协同意识不积极,协同形式较随意,机制建设较滞后等现实问题。通过总结分析南昌、新余、吉安、景德镇等4个试点城市以“五类重点未成年群体”为对象,开展协同防控工作的具体案例,探索多元主体中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学校家庭等在协同防控中的职能定位、职责任务和成效作用。本文以江西省为例,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协同防控,以期能够为江西省本地及其他省份做好未成年犯罪防控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本文在学习和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及研究理论的基础上,总结了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的当前现状、总体趋势,分析了江西省未成年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成因,针对性研究了江西省未成年犯罪协同防控工作的总体现状和存在问题,并以四个试点城市为具体案例深入分析,随后在借鉴国内外防控未成年犯罪的经验做法基础上,提出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具体对策建议:加快健全完善立法、坚持社会综合治理、发挥家庭预防作用、强化学校重点教育、提升自我防护意识。
魏鹏[10](2020)在《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检察建议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落实中国宪法关于检察机关宪制定位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公益监护职能的重要机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独特作用。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检察建议制度经历了一个由实然到法定、由部分到整体、由低阶到高阶的发展过程,已成为贯穿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的基础性制度。检察建议制度与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建设紧密相连,既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又发挥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作用,是检察机关在新时代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将检察建议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意在说明其为何产生、因何演变、效用如何,又将如何发展的问题。从发生学的角度出发,通过探寻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中国特色和政治社会功能,揭示其在中国出现并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首先,以中国古代御史制度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为其在中国之建构沉淀了适宜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环境,奠定了传统法律文化基因;在分权和制约等理论影响下发展的现代检察制度为其孕育了制度生发的萌芽,因普遍存在监督属性或参与社会治理的趋势而具有诸多建议性权力和类似制度;以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和苏联检察制度为范本的社会主义法治传统为其诞生创造了决定性因素,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行使一般监督权的需要而衍生出检察建议这种具体形式;以政法传统为代表的本土化因素为其实现内生性演化提供了必要空间,革命根据地出现了检察建议的历史渊源,政法传统中的司法特点和社会综合治理等活动让其涅盘重生。其次,新时代检察建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功能和适用均有了革命性的发展,呈现出制度定位的合宪性、制度基础的合法性、制度体系的独特性、制度设计的兼容性和刚柔兼具等中国特色。通过对检察建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论证可知,其本质为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其权力本源为法律监督权。以检察建议强制性的高低和实现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型、诉讼监督型和社会治理型,前者为强制型检察建议,而后两者为非强制型检察建议。最后,当代检察建议制度主要表现出六大政治社会功能:实现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推进社会治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是以检察工作范式的转换为逻辑依据的。建国后随着检察工作从一般监督范式到刑事检察监督范式到法律监督范式,再到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历史性转换,检察建议制度也经历了几次深刻变革。不同的范式在范畴、适用领域、法律地位、价值和功能等层面反映出其各自的内涵和特征。中国社会结构、社会文化、法律观念和检察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与功能的变迁,深刻影响着检察建议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作用,也构成了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形成和转换的基本动因。作为强制型检察建议的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与国家治理现代化联系紧密。其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特征,使其既要充分实现诉前程序的监督属性和整改功能,又要服务于行政诉讼,这种双重属性引发了立法和实践的不协调。在运行中对于公共利益、确认违法的认定,以及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等问题是急需解决的实践和理论议题。本文分别从实践和立法两个层次,通过确立有关审查标准、强化调查核实权的强制力、拓展适用范围等方面,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以“一号检察建议”为代表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焕发了新的生机,其合理定位和限定具有重大理论关切。但其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规范性不够、刚性不足、重视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作为诉讼监督型检察建议的再审检察建议则出现了适用条件不够明确、程序设计未发挥应有效果等问题,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异化。为此,在实践中,可通过强化相关内外部机制的方式,在立法上可通过提升立法层次、扩展范围等方式对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予以完善。新时代创新完善检察建议制度的具体路径是:首先,在国家层面加强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使其能够科学合理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选择务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进路,通过修法活动完善检察建议的制度体系,提升运用法律监督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其次,作为检察建议制度的主体和制度主导者,检察机关要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督理念、突出重点领域等方面对检察建议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在总结制约其发展的内外部矛盾后,以问题为导向,以法律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坚持科学化、司法化、谦抑化、协同化、智能化方向,使其制度体系更加科学、制度规范更加合理、制度运行更加流畅、制度效力更具刚性。
二、当前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当前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防控机制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防控机制的考察 |
(一)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刑事预防机制考察 |
(二)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控制机制考察 |
二、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对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防控机制的挑战 |
(一)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发展暴露出我国监管制度漏洞 |
(二)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发展显示出我国犯罪防控机制协调联动不足 |
(三)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发展表明了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 |
(四)有组织犯罪企业化发展暴露出我国基层政权建设存在不足 |
三、健全协同应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综合防控机制 |
(一)有效应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的公权治理 |
(二)精准应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的市场治理 |
(三)综合应对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的社会治理 |
四、《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对有组织犯罪刑事防控机制的构建 |
(一)强化全社会对有组织犯罪的防控意识 |
(二)完善有组织犯罪的综合防控机制 |
(三)回应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趋势带来的挑战 |
(四)《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有关防控机制建设的争议与实施 |
(3)东莞市H镇共青团参与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1.研究的创新之处 |
2.研究的不足 |
一、研究的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重点青少年 |
2.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 |
3.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 |
(二)理论基础 |
1.地方政府治理理论 |
2.社会整合理论及支持理论 |
3.犯罪社会学理论 |
二、东莞市H镇共青团参与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现实考察 |
(一)东莞市H镇共青团参与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概况 |
1.H镇共青团及其重点青少年群体概况 |
2.H镇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与原因 |
3.H镇共青团参与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启动 |
(二)H镇共青团在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中的职责与参与机制 |
1.H镇共青团在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中的职责 |
2.H镇共青团在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中的参与机制 |
(三)H镇共青团参与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具体措施 |
1.针对性地开展违法犯罪预防工作 |
2.扎实推进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 |
3.深入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 |
4.全面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
(四)H镇共青团参与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主要成效 |
三、H镇共青团参与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问题及其成因 |
(一)H镇共青团参与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存在的问题 |
1.共青团参与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 |
2.政府职能部门之间对共青团的支持力度不够 |
3.共青团组织建设不够健全 |
4.共青团参与重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工作难以落实 |
(二)问题成因 |
1.针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律依据不够完善 |
2.共青团的沟通能力不足 |
3.无法有效整合各种机制和社会资源 |
4.重点青少年群体思想多元化对共青团参与预防工作形成冲击 |
四、H镇共青团参与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改进策略 |
(一)完善共青团参与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法律依据 |
1.完善相关法律 |
2.完善有关法规和制度 |
(二)统筹建立专门的机构明确职能部门间的职责分工 |
1.建立H镇预防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门管理机构 |
2.明确横向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 |
(三)探索组织建设新载体扩大共青团组织的参与面 |
1.扩大团的基层组织参与面 |
2.充分发挥团组织的优势 |
(四)完善共青团组织保障推进预防重点青少年犯罪的工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访谈提纲 |
致谢 |
(4)防城港市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政府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四)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五)研究方法和逻辑思路 |
1.研究方法 |
2.逻辑思路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与本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1.未成年人毒品犯罪 |
2.预防 |
3.政府作用 |
(二)研究的理论基础 |
1.政府能力理论 |
2.犯罪心理学理论 |
二、防城港市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政府作用现状 |
(一)防城港市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基本状况 |
1.犯罪主体情况 |
2.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
3.被处置结果分析 |
(二)防城港市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影响因素 |
1.家庭因素分析 |
2.学校教育因素分析 |
3.社会环境分析 |
(三)防城港市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中政府作用现状 |
1.推动了多样化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
2.加强了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基础设施建设 |
3.促进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
4.实施了社区矫正对涉毒未成年人回访考察 |
三、防城港市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政府作用的不足及原因 |
(一)防城港市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政府作用的不足 |
1.法制宣传引导深度广度不够 |
2.基础信息平台建设不完善 |
3.司法保护工作较为迟滞 |
4.社区矫正工作仍存虚化 |
(二)防城港市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政府作用不足的原因 |
1.思想观念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
2.经费与人才资源的阻滞 |
3.部门间联动机制不畅 |
4.司法监督要求过低 |
四、防城港市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政府作用改进对策 |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各项制度落实 |
1.制定规章制度并形成有效奖惩机制 |
2.确保财政经费支持与人员配备科学 |
3.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
(二)搭建预防信息平台完善配套工作体系 |
1.加强多部门合作 |
2.加强摸排和监督管理 |
(三)畅通部门联动机制提升司法保护力度 |
1.加强规范化建设 |
2.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 |
3.提高司法保护水平 |
(四)强化司法监督实化社区矫正工作 |
1.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
2.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 |
3.招募各界人士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的现实意义 |
(二)研究的理论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既有研究的评述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规范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六、研究可能存在的创新 |
第一章 犯罪记录与犯罪记录制度 |
第一节 犯罪记录的定义与性质 |
一、宣告犯罪说 |
二、刑罚处遇说 |
三、混合性质说 |
四、定罪科刑说 |
五、特殊适用说 |
六、五种学说的综合命题:功能取向的动态界定方案 |
第二节 犯罪记录制度的概念与学说 |
一、法定的犯罪记录制度 |
二、犯罪记录制度的学说 |
第三节 犯罪记录制度的“上下”与“内外” |
一、我国古代的犯罪记录制度 |
二、我国当代的犯罪记录制度 |
三、西方的犯罪记录制度 |
第四节 犯罪记录制度的特征 |
一、个体性 |
二、终身性 |
三、负面性 |
四、不可抹除性 |
五、影响不可控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哲学根基 |
第一节 价值维度的个人分析:正义理论在分析犯罪记录制度中的优劣 |
一、正义理论的历史和代表性理论的选取 |
二、一生的不法性理论:理论割裂和制度发展停滞 |
三、回溯性理论:过于功利化 |
第二节 价值维度的制度分析:功利主义理论在分析犯罪记录制度中的优劣 |
一、功利主义的核心理念和代表理论选取 |
二、效用理论:无法寻求犯罪记录制度的计算基准 |
三、威慑理论:假定失效和犯罪记录制度无法被证立 |
第三节 事实维度的分析:犯罪哲学视角下的犯罪记录制度 |
一、标签理论:犯罪记录制度无法完成人权保障 |
二、羞耻理论:犯罪记录主体心理受损 |
第四节 本文的观点:并合理论作为犯罪记录制度的基础 |
一、并合理论的核心观点及其与犯罪记录制度分析的契合性 |
二、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Ⅰ:犯罪预防的需要 |
三、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Ⅱ:并合理论对废除论的反驳 |
四、犯罪记录制度的正当性Ⅲ:并合理论对保留论的延伸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域外观照 |
第一节 德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经验 |
一、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规制工具:有限记载 |
二、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价值依系:衡平原则 |
第二节 英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经验 |
一、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结构限制:社会复归 |
二、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行动规准:遵循比例 |
第三节 美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化经验 |
一、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双重功能取向之一:服务公众 |
二、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双重功能取向之二:服务司法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观念论建构 |
第一节 体系化动议: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非体系化徵候 |
一、跨域适用相对封闭 |
二、封存制度暂时悬搁 |
三、信息查询缺乏统合 |
四、规范评价界限模糊 |
第二节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基点与标靶 |
一、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理论基点 |
二、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目的理性 |
第三节 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应然结构 |
一、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常设系统 |
二、体系化犯罪记录制度的救济系统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的实践论展开 |
第一节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体系内运作 |
一、统一的国家犯罪记录信息系统是运行基础 |
二、犯罪记录制度的运行体系 |
三、犯罪记录制度的检察监督 |
第二节 我国犯罪记录制度的社会性运作 |
一、明确犯罪记录的禁止封存范围 |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前科制度之间的衔接 |
三、犯罪记录制度和违法记录制度需要有效衔接 |
四、犯罪记录制度与社会信用制度之间的衔接 |
五、设置科学合理的犯罪记录报告义务期限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6)间接处罚禁止问题辩正(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间接处罚禁止问题的缘起 |
1.1 间接处罚的界定 |
1.1.1 内涵明晰 |
1.1.2 概念争议 |
1.1.3 间接处罚的危害 |
1.2 间接处罚禁止的一般规则 |
1.2.1 间接处罚禁止原则的适用 |
1.2.2 间接处罚的类型 |
1.2.3 禁止间接处罚适用情况分析 |
第二章 间接处罚与情节构成关系之辩 |
2.1 量刑情节研究现状 |
2.1.1 量刑情节含义界定 |
2.1.2 量刑情节种类划分 |
2.1.3 量刑情节构成要件 |
2.2 酌定量刑情节适用规范 |
2.2.1 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厘清 |
2.2.2 间接处罚禁止与酌定量刑情节的联系 |
2.3 犯罪情节与间接处罚的联系 |
2.3.1 犯罪构成情节与量刑情节的联系 |
2.3.2 间接处罚禁止与量刑情节的联系 |
第三章 间接处罚禁止正当化根据之辩 |
3.1 刑事责任的观念 |
3.1.1 刑事政策的目标设定和刑罚的目的 |
3.1.2 行为责任主义的表征 |
3.1.3 预防刑的必要性与范畴 |
3.2 间接处罚禁止与刑罚目的之间的联系 |
3.2.1 责任理论与间接处罚 |
3.2.2 间接处罚正当化趋势分析 |
第四章 禁止间接处罚的理论支柱检视 |
4.1 保护法益的限定 |
4.1.1 主流观点分析 |
4.1.2 检视与思考 |
4.2 罪刑法定主义的坚持 |
4.2.1 主流观点分析 |
4.2.2 检视与思考 |
4.3 刑法谦抑性的需要 |
4.3.1 主流观点分析 |
4.3.2 检视与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罪错未成年人生命转折与社会工作服务契合性的研究 ——基于上海的地方性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三)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
(一)概念界定 |
1.未成年人与青少年之区分 |
2.三级犯罪预防 |
3.触法行为以及触法未成年人 |
4.罪错行为以及罪错未成年人 |
(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领域相关文献综述 |
(三)社会工作理论视角介入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相关文献综述 |
(四)生命历程理论相关文献综述 |
(五)简要评述 |
(六)研究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一)研究方法的选取 |
(二)研究参与者 |
(三)研究工具 |
(四)资料收集 |
1.案例研究资料收集 |
2.深度访谈资料收集 |
(五)资料分析 |
1.案例研究资料分析 |
2.深度访谈资料分析 |
(六)研究核验 |
1.研究参与者的代表性 |
2.研究参与者的核验 |
3.资料收集与分析的合众 |
(七)研究伦理 |
四、罪错未成年人群体生命历程中的关键转折点 |
(一)劣势累积——监护困境的童年成长环境 |
(二)罪错萌芽——校园初次不良行为的产生 |
(三)行为畸变——不良同伴圈内的相互感染 |
(四)功能失灵——缺乏警示的触法未成年人司法处遇 |
(五)本章小结 |
五、上海实践与生命转折点的服务契合性现状 |
(一)困境儿童服务契合现状 |
(二)联驻校社会工作服务契合现状 |
(三)闲散青少年服务契合现状 |
(四)触法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现状 |
(五)其他研究发现——体系模式机制的掣肘 |
1.亟待突破的通岗社工模式 |
2.单打独斗的社工服务机制 |
(六)本章小结 |
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工作的发展建议 |
(一)精准介入——服务重心围绕生命转折点 |
1.构建聚焦监护困境的自主类级服务框架 |
2.重点关注初次不良行为萌芽后的介入阻断 |
3.平衡服务抓手加强关注失管隐形闲散对象 |
4.以合理惩罚的刚性措施辅助柔性社会服务 |
(二)循序渐进——新形势下模式机制的渐变 |
1.尝试通岗社工模式的逐步突破 |
2.构建横纵联动的体系协同机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模式研究及对学校社会工作的启示 ——以上海市XL中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及研究问题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的研究 |
1.2.2 专门学校社会工作的研究 |
1.2.3 对已有研究的评价 |
1.3 概念界定和理论框架 |
1.3.1 基本概念界定 |
1.3.2 理论框架 |
1.3.3 论文结构 |
1.4 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方法的选择 |
1.4.2 研究过程 |
1.5 研究伦理 |
第2章 教育矫治社会工作服务:从微观心理观护走向中观教育矫治 |
2.1 项目制度影响下的教育矫治服务 |
2.1.1 “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作为社工参与教育矫治的媒介 |
2.1.2 项目制对于社工开展教育矫治的约束 |
2.2 社会资源条件促进社工持续参与教育矫治 |
2.2.1 社会工作的专业性 |
2.2.2 政府职能部门的保障 |
2.2.3 “精英人物”的支持 |
2.2.4 专门学校社会工作者的个人人格魅力 |
2.3 社工的反思性监控提高教育矫治适应性 |
2.3.1 观察专门学校学生的特征变化 |
2.3.2 总结专门学校老师的反馈 |
2.3.3 反思专业理念和方法 |
2.3.4 转化教育矫治的内容和形式 |
2.4 小结 |
第3章 学校教育矫治工作: 从惩罚性矫治走向教育矫治并行 |
3.1 支配性政策制度引领下的教育矫治工作 |
3.1.1 专门学校改革促进XL中学教育矫治平行发展 |
3.1.2 教学指标提高影响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的重点 |
3.2 社会资源条件协助教育矫治工作开展 |
3.2.1 专门教育培训提高专门学校老师的专业性 |
3.2.2 未成年人司法职能部门参与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
3.3 老师的反思性监控促进教育矫治科学发展 |
3.3.1 监控学生和老师群体变化 |
3.3.2 观察专门学校社会工作教育矫治服务 |
3.3.3 反思自身教育矫治工作的适应性 |
3.4 小结 |
第4章 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模式的初构及反思 |
4.1 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模式的初构 |
4.1.1 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模式的基本构成 |
4.1.2 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模式的特点 |
4.2 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模式的不足 |
4.2.1 教育矫治“笼统化” |
4.2.2 教育矫治“局限化” |
4.2.3 社会工作参与教育矫治缺乏制度保障 |
4.3 完善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模式的建议 |
4.3.1 推进专门学校教育矫治体系化建设 |
4.3.2 促进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多元联动 |
4.3.3 创建专门学校的驻校社工制度 |
第5章 总结与讨论 |
5.1 研究结论 |
5.2 研究讨论 |
5.2.1 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模式的讨论 |
5.2.2 专门学校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和功能 |
5.3 研究贡献与研究局限 |
5.3.1 研究贡献 |
5.3.2 研究局限与进一步的研究空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9)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研究 ——基于试点城市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的创新 |
1.4.2 研究的不足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未成年人犯罪 |
2.1.2 协同防控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理论 |
2.2.2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理论 |
2.2.3 未成年人犯罪矫正理论 |
2.2.4 协同防控理论 |
3 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特点与成因分析 |
3.1 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与趋势 |
3.1.1 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
3.1.2 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趋势 |
3.2 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
3.2.1 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趋势发展 |
3.2.2 未成年人犯罪结伙性作案特点明显 |
3.2.3 未成年人犯罪以侵财性犯罪为主要形式 |
3.2.4 未成年人犯罪有较强的报复性逆反心理 |
3.3 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
3.3.1 家庭环境因素 |
3.3.2 社会风气因素 |
3.3.3 学校教育因素 |
3.3.4 未成年人主观因素 |
4 江西省未成年犯罪防控现状、问题及试点分析 |
4.1 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的总体现状 |
4.1.1 组建了临时工作机构 |
4.1.2 制订了防控工作方案 |
4.2 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部门间协同还不到位 |
4.2.2 学校、家庭沟通未形成常态 |
4.2.3 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不高 |
4.2.4 工作机构及机制建设较滞后 |
4.3 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试点经验分析 |
4.3.1 南昌市:协同矫治“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
4.3.2 新余市:探索“社会闲散未成年人”就业协同服务 |
4.3.3 吉安市:打造“留守未成年”协同帮扶机制 |
4.3.4 景德镇市:协同服务管理“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 |
5 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国外经验和国内实践考察 |
5.1 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国外经验 |
5.1.1 构建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 |
5.1.2 各具特色的教育感化措施 |
5.1.3 逐步强化的惩戒处罚措施 |
5.2 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国内实践 |
5.2.1 广东江门“三位一体”协同观护帮教 |
5.2.2 北京海淀开展“临界预防”观护 |
5.2.3 湖北省统筹协调推进犯罪防控 |
5.2.4 吉林长白建立协同帮教“绿色家园” |
6 推进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对策建议 |
6.1 加快健全机构完善立法 |
6.1.1 完善未成年保护的系统性立法 |
6.1.2 健全成立未成年保护综合性机构 |
6.2 坚持全社会综合协同治理 |
6.2.1 完善协同管理机制 |
6.2.2 强化社会环境治理 |
6.2.3 坚持惩治与教育并重 |
6.3 发挥家庭预防作用 |
6.3.1 合力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
6.3.2 形成良好的教养方式 |
6.3.3 正确处理家庭结构变化 |
6.4 强化学校重点教育 |
6.4.1 协同开展针对性教育 |
6.4.2 强化日常跟踪管理 |
6.4.3 畅通家校沟通渠道 |
6.5 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
6.5.1 主观上要坚定 |
6.5.2 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
7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内在思路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预期创新 |
第一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发生学研究 |
第一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知识谱系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
二、现代世界检察制度的影响 |
三、社会主义法治传统的影响 |
四、当代中国政法传统的影响 |
第二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中国特色 |
一、制度定位的合宪性 |
二、制度基础的合法性 |
三、制度体系的独特性 |
四、制度设计的兼容性 |
五、柔性与刚性兼具 |
第三节 检察建议制度的功能 |
一、有效实现法律监督 |
二、保障法律统一实施 |
三、权力制约 |
四、推进社会治理 |
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六、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
第二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范式演进 |
第一节 范式演进的模型 |
一、范式演进的基本动因 |
二、范式变迁的结构性维度 |
第二节 一般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一般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检察建议在一般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三、检察建议在其它监督工作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刑事检察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刑事检察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四节 法律监督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法律监督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法律监督范式的特征 |
第五节 公共利益代表范式下的检察建议制度 |
一、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形成及内涵 |
二、公共利益代表范式的特征 |
第三章 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分析和样本选取 |
二、诉前检察建议运行中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价值定位反思 |
一、诉前检察建议的双重价值分析 |
二、诉前建议与提起诉讼的问题 |
第三节 确认违法的认定问题 |
一、履职主体的确定 |
二、公共利益的认定问题 |
三、“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调查核实权的问题 |
一、调查核实权的现实镜像 |
二、实践中强化调查核实权的路径 |
第五节 完善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赋予调查核实权强制力 |
二、拓展诉前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强化诉讼中的法律监督身份 |
第四章 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案例的分析 |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度运行考察 |
三、解决对策 |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制度的运行 |
一、数据统计及分析 |
二、基于再审检察建议书的样本分析 |
三、突出问题与原因 |
四、解决方式与办法 |
第三节 强化非强制型检察建议制度的立法 |
一、将不诉决定中的检察意见改为检察建议 |
二、扩大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三、提升再审检察建议的立法层次 |
第五章 检察建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科学化 |
一、制度规范体系的科学化 |
二、制度运行机制的科学化 |
第二节 司法化 |
一、业务流程上的案件化 |
二、办案模式上的审判化 |
第三节 谦抑化 |
一、法定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效用性原则 |
四、权利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协同化 |
一、协同化的内涵 |
二、协同化的途径 |
三、协同化的重点领域 |
第五节 智能化 |
一、数据化 |
二、信息化 |
三、人工智能化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当前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防控机制的构建[J]. 蔡军.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1
- [2]铁路安全三级犯罪防控体系构建设想[J]. 崔海英. 刑事法评论, 2019(01)
- [3]东莞市H镇共青团参与重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的实践研究[D]. 郭子玮.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4]防城港市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政府作用研究[D]. 廖铭.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5]我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化研究[D]. 全荃.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6]间接处罚禁止问题辩正[D]. 屈佳. 兰州大学, 2021(12)
- [7]罪错未成年人生命转折与社会工作服务契合性的研究 ——基于上海的地方性实践[D]. 张瑾瑜.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8]专门学校教育矫治模式研究及对学校社会工作的启示 ——以上海市XL中学为例[D]. 董宇文.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9]江西省未成年人犯罪协同防控研究 ——基于试点城市的考察[D]. 叶勇明.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4)
- [10]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魏鹏. 吉林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