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DSU修改提案的分析及对我国的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邱俊生[1](2021)在《WTO上诉机构危机及解决构想》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上诉机构对于解决多边贸易问题和成员间争端有着重要意义。但是在2019年底,上诉机构由于遴选危机仅剩下1名成员,无法开展工作,被迫停止运作。WTO上诉机构是目前国际法层面唯一解决国家间争端的上诉机构,自成立以来一直高效运转,解决国家间贸易争端,维护各成员方在WTO协定内的权利,对其他国际性裁判组织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我们也应承认上诉机构本身确实存有问题,包括内部的权力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博弈和上诉机构的机构设置及运行程序方面的问题。目前上诉机构已经停止运作一年多,无法开展上诉审查相关的工作,这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记重创,也对多边贸易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虽然上诉机构存在诸多的问题,但是整体来说是瑕不掩瑜,其仍然有存在的必要,运行二十多年,解决了许多国家间贸易争端,积累了大量的争端解决经验,为国际贸易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极大地推动国际法的发展。WTO上诉机构从遴选危机的出现到全面瘫痪的发生,一方面是源于大国之间政治经济博弈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理念的冲突;另一方面上诉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本文首先分析上诉机构危机的源起,其次对上诉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具体从机构设置、程序运行层面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的问题进行分析。再次,结合WTO各成员方提出的改革方案及现在的应急之策临时上诉仲裁程序的优点和缺点,得出目前问题的症结。最后,从理念和具体措施上提出改革构想方案去解决上诉机构停摆困局。同时希望在解决上诉机构停摆危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化危为机,于危机中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的各项制度,以便将来更好发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平衡WTO权力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关系,最大限度将争端解决置于规则之治下,推动WTO争端解决机制朝着更有力、更自动、更可靠的方向发展。
刘滢泉[2](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黄琳琳[3](2020)在《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文中指出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以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型金融服务贸易应运而生,如电子银行、整合支付、移动支付、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远程信息处理、网络众筹等。1995年乌拉圭回合,国际社会首次达成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GATS将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并以附件的形式对金融服务贸易进行了规定。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普及,亟需形成以跨境交付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但近期以来,WTO陷入困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更是难以推进,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则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1中出现,但无论是从规则体系还是具体规则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预探究FTAs中规则的差异所在?以及规则差异背后所映射出的发展趋势?同时总结归纳出规则适用的方式与特点?最终试图从价值层面判断与反思规则设计上与其适用实践中所具备的优势与缺陷,构建出既能够推动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又能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建议。本文除导论共分为五章:第一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以金融服务要素跨境为核心,包含传统服务提供模式中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以及自然人流动三种模式,其依托网络空间规则,并且以金融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为关键性因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其产生以“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为基础,符合“破坏性创新”构成的三个要素,即“变革”、“替代性潜力”和“结构性影响”,并且从“市场准入”和“业务运行”等方面革新了以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为基础的传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也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从NAFTA中的初级规则演变到USMCA中的高级规则,展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特征:即市场准入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第二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GATS项下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与商业存在下的金融服务贸易适用同样的规则,但对于以产品分类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显然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框架不利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跨境金融数据流动成为市场准入争议的焦点、例外规定阻碍自由化措施的实施、DSU不能有效解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争议等。WTO有关争端涉及到跨境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包括跨境交付的含义问题、GATS第1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联系问题、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问题等。现有的FTAs在破坏性金融创新的理论背景下为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而达成的,从NAFTA到USMCA,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分为GATS型、CPTPP型、欧盟型以及其他等四种类型,均对GATS规则体系不足做出了有利的回应,如全面的市场准入义务以及跨境金融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在特定方面,基于跨境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也保持了一定的沉默。然而对于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无论是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以及市场准入数量性限制措施的本质,还是从跨境金融信息自由流动的重要性来看,放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概念都不会影响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三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非歧视性待遇是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后维持国内外平等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所具有的合法的安全稳健性、国际义务与国家安全间的平衡性以及跨境金融数据流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原本GATS项下对于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服务原产地的认定问题、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以及事实上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等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新一代的FTAs均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微弱的回应,但并未实质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应更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解决例外条款举证之困难、金融服务同类性判断标准不确定等问题,并构建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第四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以及市场失灵决定了必须存在审慎规制,金融服务贸易分为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前者是以结果为导向,依赖普遍适用的原则,而后者则是指存在具体的监管细则。但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常处于不同的管辖权范围内,其所依赖的审慎例外条款则本身具有原则性监管的性质,因而具有较大程度的灵活性。GATS早期对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存在较大的争议,阿根廷金融服务案是专家组做出的首例审慎例外条款解释的案件,但也存在解释过为宽泛的弊端,FTAs对于GATS审慎例外条款存在的问题从条款名称、关系需求、反滥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革新,以期更加符合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然而,审慎例外条款本身的原则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适用的标准,并且从GATS近30年的实践以及新的FTAs中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可见,各主权国家对于金融自由化的理念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无疑会增加达成一致性审慎例外条款的困难。欧盟在金融服务一体化市场上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其相互承认原则也要求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适用需要各主权国家的相互承认予以配合。第五章“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信息技术带来的贸易成本降低使得跨境金融服务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已经逐渐开始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予以关注。金融服务业开放是WTO服务贸易的重要议题,主要涉及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业务范围和审慎规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涵盖服务贸易除商业存在模式外的三种模式。以CPTPP为代表的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设定了高标准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开放规则对我国构成挑战。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无论在国内法律法规中还是在签订的FTAs中,都展现了较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以及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出于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建议从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我国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完善等层面加以考虑。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以及将金融科技融入到审慎例外条款中。综上所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在FTAs中愈发重要,并且其规则体系也在逐渐完善,但相较于GATS,在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审慎例外等基本规则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以适用新金融服务贸易的出现。为对接并引领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我国可从完善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加快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等层面加以考虑。
张泽众[4](2020)在《WTO上诉机制及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上诉机制,是由《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规则。自上诉机制建立以来,尽管其在解决世界贸易争端的相关工作上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发展,各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上诉机制开始逐渐暴露出诸多系统性和制度性问题,这些问题甚至造成了当前上诉机制陷入停摆的境地。所以,对上诉机制进行改革已逐渐成为各成员方之间的共识并吸引了全世界广泛关注。本文旨在通过研究分析上诉机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长远角度出发提出对上诉机制改革的建议和设想,从而完善上诉机制程序和规则,促进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切实维护多边贸易体系。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研究法等方法。在介绍上诉机制基本程序和规则的基础上,研究并分析当前上诉机制在上诉机构设置与成员选任、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及期限和上诉机构报告,这三个方面所出现的缺陷和弊端。继而,结合各成员方对上诉机制改革的建议和争议点,提出对上诉机制改革措施的建议和设想。相关建议和设想主要集中在上诉机构设置和成员选任、上诉机制审理范围和期限、上诉机构报告和加强非诉讼方式解决争端等四个方面。最后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关于上诉机制改革的结论和展望,切实维护多边贸易体系。
王思敏[5](2020)在《WTO上诉机构僵局研究》文中指出2019年12月11日,由于上诉机构法官人数不足,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停摆。这是既上诉机构成立25年以来首次停摆,也是WTO所经的一场非常严重的危机。这次上诉机构停摆的原因是由于美国万般阻挠上诉机构成员的遴选,导致上诉机构成员数量不再满足审理案件最低要求的法官数目,从而无法再审理上诉案件。美国对上诉机构的不满由来已久,在奥巴马仍当政的2016年,美国就曾攻击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并且阻挠了上诉机构成员韩国籍法官张胜和和前美国贸易官员珍妮弗·希尔曼的连任,因为美国认为他们裁判的案件损害了美国的权益。2017年,自特朗普担任美国总统以来,由于其极端的“美国至上”主义以及其麾下直接对接WTO事务的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对WTO深恶痛绝,一系列因素导致美国连连对WTO发难,直到2019年12月10日,在上诉机构仅剩的三名法官中,有两名到达任期,上诉机构仅剩中国籍法官赵宏一人。罗伯特·莱特希泽曾经当众发表观点:在GATT模式下的案件审理方式更加完美,因为在此种情况下,争端各方有谈判的主动权,这暴露了美国想要摧毁上诉机构,使世界贸易环境重回GATT时代的想法。如何摧毁上诉机构?这要从上诉机构的运行模式和法官遴选制度说起:上诉机构有七位大法官,每位法官每届任期四年,每人可连任两次,一旦任期快要届满,就要开始着手选举新的上诉机构成员,而美国攻击上诉机构的方法是:每一位上诉机构成员的遴选,需要所有成员国协商一致通过,作为成员国之一的美国拒绝任何一位成员通过或连任,直到上诉机构大部分成员任期届满,最终导致上诉机构法官的空缺。上诉机构在维护稳定的多边贸易体系,保证世界贸易公平、公正方面有着巨大的贡献,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上诉机构停摆过久,各成员国会逐渐失去对争端解决机制甚至WTO系统的信任,世界贸易环境可能回到美国所向往的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时代。本文介绍了 WTO及上诉机构的重要作用及历史地位,在程序和理论上分析了上诉机构遭遇停摆的原因,其中既包括上诉机构本身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也包括美国对于上诉机构运转的百般阻挠。在第三章中,本文分析了上诉机构停摆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走向,列举了各国应对该停摆危机所做出的种种努力。在本文的第四章中,作者提出了一些我国应对上诉机构停摆的建议,并且对这些建议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在结语部分,作者呼吁,各国应当携手,联合起来,努力让停摆的上诉机构恢复运转,保持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避免世界退回GATT“丛林法则”时代。
孙舒[6](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杜晓倩[7](2020)在《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项重要而又充满争议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制是WTO制度最为核心和独特的功能,其维护了WTO的权威并保证其正常有效的运转,因此被誉为WTO“皇冠上的明珠”,从而被主要成员方所重视。没有争端解决机制的WTO是不完整的。WTO对全球经贸体系的稳定发展作出的最大贡献就是其特有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支柱。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各国之间贸易往来日益密切,随之而来的也有不可避免的贸易摩擦。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摩擦已经成为当代主要WTO成员国的不二之选。以中美贸易摩擦为例,自1995年WTO成立起,美国对华发起的贸易救济原审立案累计达298起,特别是近几年,伴随着两国日渐频繁的经贸往来,大大小小的贸易摩擦也接踵而至。在将中美贸易摩擦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奉行“美国优先”的思潮,特朗普政府的单边主义措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致使上诉机构陷入停摆。同时争端解决机制也暴露出自身固有的缺陷,例如,“例外规定”模糊、缺乏必要的保全措施、透明度不足、裁决执行难等等。维护国际自由贸易规则依赖于完善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摩擦背景下探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研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理论课题,具有深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追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背景为起点,充分了解了现有争端解决机制的四大程序的具体运作过程,进一步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及重要性,在此基础上,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历程及目前各国的改革方案进行了整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有了充分的认识了解后,从第二章开始以中美贸易摩擦为切入点,近一步分析在将中美贸易摩擦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的过程中,美国屡次违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对WTO争端解决机制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具体表现为擅自实施单边主义措施、恶意阻挠上诉机构法官的遴选,导致上诉机构因人员不足而陷入停摆。同时分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贸易摩擦过程中自身所暴露出来的程序及制度上的一系列缺陷。我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存在一些困境,主要有:思想观念落后、法律制度不健全、人才建设不到位、主体沟通不协调等。我国在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过程中亟需了解并解决这些问题。本文的第三部分,首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前景作出科学性的展望并做出了议题设计,使改革之路稳扎稳打、循序渐进。其次,立足于WTO自身和中国两个立场,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提出了改进的对策建议,对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WTO的固有缺陷一一提出完善建议,同时我国从内外两方面作出努力,对内从思想、法律、制度、人才建设、机构组织上进行完善,创造性地提出了构建贸易摩擦预防机制和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对外则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以恢复上诉机构的正常运转为当务之急,其他改革依次展开,以期推动国际经贸关系的健康稳步运行。以中美贸易摩擦为视角展开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以期更好地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中美贸易纠纷,并为国际贸易新秩序的建立提供方向上的引导。从长远来看,在于增强我国运用WTO解决争端的积极性,重塑和完善中美经贸规则,为世界各国贸易纠纷解决提供中国样式、贡献中国智慧。从而促使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真正成为国际贸易公平的保护者和维护者。
郝梦晗[8](2019)在《WTO改革背景下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有效解决贸易纠纷、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指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无救济即无权利”,法律的实施是实现立法目标的重要途径,而WTO成员对争端裁决的良好遵守,正是保证WTO争端解决机制长效运行的首要方式和手段。因此,WTO争端裁决遵守制度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WTO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保证WTO争端裁决在成员间得到有效遵守,既关系到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与发展,又关系到WTO本身的权威性、认可度及其未来良好发展的态势。对于我国而言,通过全面研究WTO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的运行和法律实践状况,揭示WTO争端裁决遵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我国相关实务部门了解和运用遵守机制,在具体贸易争端的解决过程中更好地保护我国合法利益。首先,从法理上看,WTO争端解决制度是运用在国际贸易领域上的,具有国际公法性质规则,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对WTO成员有拘束力,遵守裁决是成员必须要履行的义务。成员对WTO争端裁决的及时有效遵守是争端解决机制得以良好运行的前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创设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争端裁决遵守程序,但是实践中成员的遵守行为问题依然无法做到尽善尽美。因此论文以相关国际法遵守理论为基础,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上对影响成员遵守裁决的原因进行分析,结合贸易全球化发展整体下行,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停摆等现实原因,得出唯有通过改革才能推动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的正常运行并发挥实效。其次,论文以WTO相关裁决和统计报告、美国USTR报告以及欧盟相关法律文件为基础,从合理期限、涉案措施、遵守情况等方面对美国和欧盟在WTO争端裁决遵守的实践情况进行梳理。通过梳理分析发现,作为WTO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的主要利用者,美国和欧盟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实践中往往会通过采取“虚实结合”的策略,利用其强大的综合实力或争端裁决机制的缺陷消极遵守WTO争端裁决,这严重影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论文指出,为了减轻WTO争端解决上诉机构停摆、全球多边贸易发展后力不足等问题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带来的负面影响,WTO应进一步提高成员对争端裁决的遵守度。一方面需要对争端裁决遵守机制进行改革,例如对合理期限、审查监督、补偿和报复的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积极应对上诉机构停摆的现状,在各国合作寻求根本解决途径的同时,应设计可行的暂时性替代程序。论文最终落脚于中国在WTO中的利益维护问题上,对我国利用WTO争端裁决遵守机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通过对我国遵守DSB裁决的实践情况梳理,结合WTO改革的背景,论文认为我国应当坚定积极参与改革的基本立场,坚持对等原则,在特定的情况下接受报复。在具体对策方面,我国可以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履行遵守争端裁决义务,继续完善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通过建立WTO争端解决专门机构等方式全面提升我国运用WTO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的能力。
刘晓红[9](2016)在《论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文中指出自WTO成立以来,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WTO争端解决机构作为解决成员方之间国际争端的专门机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近些年来WTO争端案件的不断增多,很多案件都已经进入到执行程序或已经执行完毕,大多数成员方的国际争端案件都能以和平的方式得到解决。但随着各成员执行WTO争端裁决案件的增多,其积累的实践经验也不断增多,尤其是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应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法律体系,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缺陷也逐渐暴露了出来。因此,成员方在执行WTO争端裁决时,往往利用执行制度的缺陷,对案件的执行期限进行拖延,尤其是涉及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国际争端案件,往往执行了好几年也没有结果,大大降低了WTO争端裁决的执行效率。鉴于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现状,对于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WTO争端组织也已经意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并已经开始了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修改进行谈判。只是在谈判的过程中,虽然WTO各成员对于执行制度的修改都很积极,在谈判过程中也提出了各自的建议,但由于WTO各成员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致使对于执行制度修改的谈判最终以失败告终。我国虽然加入WTO的时间尚短,但由于我国是一个贸易大国,涉及的国际争端案件也越来越多,因此对于我国来说,一方面,在执行WTO争端裁决过程中,应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立法上和实践上的执行经验,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积极推进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就本文而言,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进行了概述。首先,通过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由来进行分析,总结出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概念。其次,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内容进行了具体的阐述,执行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执行DSB建议或裁决的规定、对DSB建议或裁决不履行时的救济措施两方面,并就合理期限的确定、执行审查程序、补偿及报复制度等具体内容进行了介绍。最后,结合WTO官网的数据,对WTO争端裁决的执行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总结。在“合理期限”的确定方面,由于DSU第21条第3款的规定限定模糊,致使仲裁在确定WTO争端裁决的执行合理期限时,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依,主要依靠自由裁量权,给成员方拖延执行期限提供了机会;在执行审查程序方面,因为对执行审查程序和申请授权报复程序没有规定适用顺序,导致在实践执行中二者出现了执行混乱的局面;在适用补偿及报复措施方面,因为补偿措施的自身限制,很少有成员方作为救济手段采纳,申请授权报复措施,对于使用平行报复、跨部门报复还是跨协定报复,标准不明确,主要依靠成员方主观判断。第三部分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完善进行了阐述。通过对各成员方针对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修改及完善所提出的方案进行分析,并参考多哈部长会议上形成的主席草案对于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修改及完善的建议,分别从合理期限的确定、执行审查程序、救济措施三方面进行论述,并对以上方案进行简单评述,提出自己的修改及完善建议。第四部分指出了我国执行WTO争端裁决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就我国目前执行WTO争端裁决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主要集中在立法上和执行实践中,通过分析借鉴美国建立的执行WTO争端裁决的法律体系,来完善我国对于WTO争端裁决的执行机制。
粟撒[10](2015)在《WTO争端解决执行机制中的裁决履行制度》文中认为法律的有效实施对于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目标具有重要而根本的意义,强制执行性也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之一。WTO作为当今世界唯一规范全球贸易的国际组织,其由DSU创设的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在有效解决贸易纠纷、维护各成员国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DSU总则也已经阐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的中心环节。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所作出的裁决是WTO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核心要件,裁决履行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与发展,更关系到WTO本身的权威性、认可度及其未来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国际社会并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强制机构来保证国际法的遵守和执行,因此,与其他国际组织一样,WTO在执法特别是确保其裁决的履行方面,面临着来自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多重挑战。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最初中国多以第三方身份参与WTO争端解决实践。近年来,随着履行WTO承诺的深入以及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日益增多,金融危机以来尤其如此,许多贸易争端已被诉至WTO。另一方面,随着WTO实战经验的逐渐成熟,中国也越来越多地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与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摩擦。因此,无论是作为被诉方,还是作为申诉方,我国已经或将会面临WTO争端裁决履行问题。因此,通过全面研究WTO争端解决裁决履行制度的运行情况和法律实践状况,揭示WTO争端解决裁决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我国实务部门了解和运用有关履行制度,在具体贸易争端的解决过程中更好地为本国利益服务。为实现上述研究目的,本文进行了如下结构安排:第一章是总论性部分,对于本文所涉概念和基本问题进行定义和说明,同时对于DSU创设的裁决执行机制及其履行制度做概况简述,介绍本文所做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从过去、现在、未来三个层面对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进行法律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其中第四章着重论述WTO主要成员国对于DSB裁决履行的状况及其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以DSB各个争端裁决报告、WTO相关委员会的统计报告、美国USTR及CRS报告,以及欧盟相关法律文件和官方报告为数据来源,分别从时间跨度、涉案措施、履行情况等层面进行研究分析,梳理出WTO主要成员国履行DSB裁决的实践状况及其对于WTO及多边贸易体系的真实态度。目前WTO正在进行中的DSU改革谈判议程,是DSU本身制度进一步澄清和改进的过程,亦是各成员国通过修改DSU以进一步维护本国利益的过程。在这一研究宗旨的指导下,第五章与第六章立足于更好为本国服务这一基本立场,力图提出“中国受益型”的DSU改革参考意见,为中国利用和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关于裁决履行方面的对策和建议。第七章则总结前文,得出最终结论。综上,本文的研究范围包含了WTO争端裁决执行机制的基本内涵和外延,研究的着重点和本文的着墨点则集中在其中的履行制度。通过以上写作安排,本文对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在历史考察、运行现状以及改革方向三个时间维度进行法律研究,一方面厘清WTO争端裁决履行程序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一方面梳理出WTO主要成员国履行DSB裁决的实践状况,最终从中国在WTO的利益出发,得出中国关于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的立场和对策,也为我国提出有关DSU改革建议提供参考。本文对我国利用和参与WTO争端解决裁决制度的策略研究,对于我国灵活运用WTO规则,解决越来越多的贸易争端具有实践意义。
二、DSU修改提案的分析及对我国的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DSU修改提案的分析及对我国的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WTO上诉机构危机及解决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意义与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意义与目的 |
(四)研究范围与内容 |
一、WTO上诉机构危机溯源 |
(一)国际经济格局力量的变化 |
(二)权力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冲突 |
二、WTO上诉机构存在的问题 |
(一)机构设置问题分析 |
1.机构成员数量问题 |
2.审判庭设置问题 |
(二)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分析 |
1.事实审查的问题 |
2.超出审限的问题 |
3.发表咨询意见的问题 |
4.上诉报告的先例问题 |
三、WTO成员对上诉机构危机解决的提案及应急方案 |
(一)欧盟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方案建议 |
(二)中国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方案建议 |
(三)应急方案:多方临时上诉仲裁安排 |
四、WTO上诉机构危机解决的改革构想 |
(一)改革的指导理念—权力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平衡 |
1.遏制争端解决领域的权力导向 |
2.坚持规则之治的大方向 |
(二)改革的具体建议—解决具体问题 |
1.增加上诉机构成员数量 |
2.增加审判庭形式 |
3.限制专家组司法经济和设立发回重审程序 |
4.增加审理期限和创设中止程序 |
5.设立一般规则解释机构 |
6.精选指导案例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 |
一、“金融服务”的概念与种类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含义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 |
第二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 |
二、破坏性金融创新对传统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的革新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与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的融合 |
第三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特征归纳 |
一、市场准入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 |
二、非歧视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 |
三、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 |
第二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内涵 |
一、市场准入规则的含义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演变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供给不足 |
二、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的含义问题 |
三、GATS第16条的解释问题 |
四、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的回应 |
一、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
二、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无效性 |
一、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限制性措施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关系不大 |
三、跨境金融信息流动自由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 |
四、新金融服务条款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第三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的特殊性 |
一、非歧视性待遇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性待遇的特殊性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 |
二、跨境金融服务原产地的确认问题 |
三、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 |
四、监管环境能否成为歧视性待遇的抗辩理由问题 |
五、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问题的回应 |
一、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关系问题的回应 |
二、对服务贸易原产地问题的回应 |
三、对于“同类性”问题的回应 |
四、对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回应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应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 |
一、非歧视待遇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必要性 |
二、现有的非歧视待遇条款并没有满足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要求 |
三、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 |
第四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 |
第一节 审慎例外条款的性质界定 |
一、金融服务贸易的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 |
二、审慎例外条款归属于原则性监管 |
第二节 GATS下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模糊性 |
一、GATS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 |
二、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争议 |
三、阿根廷金融服务案对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解释 |
第三节 FTAs对 GATS审慎例外规则的改变 |
一、含有审慎例外条款的FTAs |
二、FTAs对 GATS审慎例外实体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需要相互承认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相互承认的必要性 |
二、GATS及 FTAs中相互承认的实践 |
三、欧盟相互承认原则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可借鉴性 |
第五章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 |
一、国内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FTAs中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 |
二、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 |
三、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 |
第三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 |
二、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 |
三、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 |
第四节 完善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 |
二、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三、将金融科技融入审慎例外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WTO上诉机制及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WTO上诉机制概述 |
1.1 上诉机制的建立 |
1.1.1 上诉机制建立的过程 |
1.1.2 上诉机制建立的原因 |
1.2 上诉机制的具体内容 |
1.2.1 上诉机构的设立和成员 |
1.2.2 上诉机制的工作程序 |
1.2.3 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 |
1.2.4 上诉机制报告的产生和通过 |
1.3 上诉机制的特点 |
1.4 上诉机制的实践 |
第2章 WTO上诉机制及其运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2.1 上诉机构的设置与选任问题 |
2.1.1 上诉机构成员人数设置不足 |
2.1.2 上诉机构成员选任条件不明确 |
2.1.3 上诉机构成员选任表决规则不适当 |
2.2 上诉机制的审查范围和期限问题 |
2.2.1 上诉机制审查范围难以界定 |
2.2.2 上诉机制审查期限过短 |
2.3 上诉机构的报告问题 |
2.3.1 上诉机构报告中不必要裁决 |
2.3.2 上诉机构报告被当做裁决依据 |
2.3.3 上诉机构报告通过缺乏监督 |
第3章 WTO上诉机制改革的建议 |
3.1 各成员方提出的改革主张 |
3.1.1 美国提出的改革主张 |
3.1.2 欧盟提出的改革主张 |
3.1.3 我国提出的改革主张 |
3.1.4 归纳各方改革的争议焦点 |
3.2 WTO上诉机制改革措施的设想 |
3.2.1 上诉机构设置和成员选任方面 |
3.2.2 上诉机构审理范围及期限方面 |
3.2.3 上诉机构报告方面 |
3.2.4 加强非诉讼方式解决争端方面 |
第4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WTO上诉机构僵局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意义 |
(五) 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WTO上诉机构概述 |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由来 |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 |
(一) 磋商程序 |
(二) 斡旋、调解和调停程序 |
(三) 专家组审理程序 |
(四) 上诉机构审理程序 |
第二章 上诉机构停摆的理论和程序分析 |
第一节 上诉机构停摆的理论问题 |
(一) 协商一致通过原则的定义及形成 |
(二) WTO对协商一致原则的适用 |
(三) 协商一致通过原则的优点和缺陷 |
第二节 上诉机构停摆的程序问题 |
(一) 离任成员对未决案件的处理问题 |
(二) 案件审限问题 |
(三) 上诉机构审理权限问题 |
第三章 上诉机构停摆后果 |
第一节 争端通过磋商或调解程序解决 |
第二节 由专家组出具报告 |
(一) 争端各方均通过专家组报告并生效 |
(二) 部分争端方通过专家组报告 |
(三) 争端各方均不同意通过专家组报告 |
第四章 重启上诉机构的可行建议及我国的对策 |
第一节 通过投票选任上诉机构法官及我国的对策 |
(一) 通过投票选任上诉机构法官 |
(二) 对我国推进投票解决WTO未决事项的建议 |
第二节 启动仲裁程序解决争端及我国的对策 |
(一) 启动仲裁程序解决争端 |
(二) 对我国推进上诉仲裁程序的建议 |
第三节 建立新的上诉机构及我国的对策 |
(一) 建立新的上诉机构的设想 |
(二) 建立新的上诉机构的可行性评估 |
(三) 对于我国推进新的上诉机构设立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7)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与发展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 |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产生与特点 |
2.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 |
(二)WTO现有的争端解决程序 |
1.磋商程序 |
2.专家组审理程序 |
3.上诉机构复审程序 |
4.执行程序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历程 |
1.多哈回合之前的改革情况 |
2.多哈回合的改革情况 |
3.新时代背景下主要成员国的改革方案 |
二、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及分析 |
(一)中美贸易摩擦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 |
1.美国单边主义措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击 |
2.美国恶意阻挠上诉机构成员选任,迫使上诉机构陷入停摆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自身的缺陷 |
1.争端解决机制缺乏透明度 |
2.例外规定不明确 |
3.缺乏必要的保全措施 |
4.报复制度制约失衡 |
5.上诉复议机制缺乏权威性 |
6.裁决执行不到位 |
(三)我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 |
1.未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
2.国内法仍存在与WTO规则的冲突 |
3.参与贸易争端解决的主体沟通协调不畅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前景展望 |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是大势所趋 |
2.改革之路不会一帆风顺 |
3.优先解决导致WTO生存危机的上诉机构问题 |
4.中美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促进WTO的改革 |
(二)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建议 |
1.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为导向 |
2.加强争端解决的透明度 |
3.明确例外规定 |
4.建立必要的保全措施 |
5.完善贸易报复机制 |
6.提高上诉机构的执行效率 |
(三)我国的策略 |
1.积极利用并完善WTO争端解决机制 |
2.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与中美贸易谈判相结合 |
3.理性看待WTO改革,做好长远安排 |
4.完善我国与WTO相关的国内法律规则 |
5.妥善推动上诉机构改革 |
6.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 |
7.建立贸易摩擦预防机制 |
8.加快推进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WTO改革背景下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与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
第二章 WTO争端裁决遵守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WTO争端裁决的法律约束力 |
第二节 WTO争端裁决遵守的理论动因 |
第三节 WTO争端裁决遵守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WTO改革与争端裁决遵守 |
第三章 WTO成员争端裁决遵守的实践分析——以美欧为例 |
第一节 美国对WTO争端裁决的遵守情况 |
第二节 欧盟对WTO争端裁决的遵守情况 |
第四章 WTO成员遵守争端裁决机制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
第一节 成员在WTO争端裁决遵守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成员消极遵守WTO争端裁决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对WTO争端裁决遵守机制改革的具体建议 |
第五章 中国对WTO争端裁决遵守的策略与建议 |
第一节 中国遵守WTO争端裁决的情况 |
第二节 中国在WTO争端裁决遵守问题上面临的困境 |
第三节 中国应对WTO争端裁决遵守的态度 |
第四节 中国在遵守WTO争端裁决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论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概述 |
(一) 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概念 |
(二) 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内容 |
(三) WTO争端裁决的执行现状 |
二、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存在的缺陷 |
(一) “合理期限”规定存在的缺陷 |
(二) 执行审查程序存在的缺陷 |
(三) 关于救济措施规定存在的缺陷 |
三、关于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DSU条款关于执行制度修改的谈判背景及进程 |
(二) WTO成员方提出的关于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三) 主席草案中关于完善执行制度的规定 |
(四) 对修改方案的简评及完善建议 |
四、我国执行WTO争端裁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一) 我国执行WTO争端裁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二) 我国执行WTO争端裁决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谢词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WTO争端解决执行机制中的裁决履行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本文的研究范围及目标 |
1.1.1 本文的论题和研究范围 |
1.1.2 本文的研究目标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1 WTO争端裁决执行机制的重要意义 |
1.2.2 履行制度在WTO争端裁决执行机制中的重要意义 |
1.2.3 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对于DSU改革的重要意义 |
1.2.4 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对于中国的重要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1 WTO争端裁决执行机制的理论奠基 |
1.3.2 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的研究态势 |
1.3.3 关于裁决履行的合理期限问题 |
1.3.4 关于裁决履行的监督问题 |
1.3.5 关于裁决履行制度的改革问题 |
1.3.6 关于国别履行状况问题 |
1.4 本文结构安排 |
1.5 研究方法 |
1.6 本文使用高频词汇释义与界定 |
1.6.1“履行”、“执行”与“救济” |
1.6.2“机制”与“制度” |
第2章 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的历史考察 |
2.1 传统国际法中有关执行与履行的理论与实践 |
2.1.1 传统国际法中有关执行与履行的理论 |
2.1.2 传统国际法中有关执行与履行的实践 |
2.2 GATT时代的裁决履行制度 |
2.2.1 GATT时期有关裁决履行的相关规定 |
2.2.2 GATT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及其履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
2.3 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后的裁决执行机制 |
2.3.1 WTO有关执行的法律 |
2.3.2 DSU创设的裁决执行机制 |
2.4 WTO裁决执行机制中的履行制度框架及对于GATT相关条款的改进 . 292.4.1 裁决履行意向的通报 |
2.4.1 裁决履行意向的通报 |
2.4.2 裁决履行的合理期限 |
2.4.3 裁决履行情况的监督 |
2.4.4 裁决履行复审程序 |
第3章 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运行的现实关注 |
3.1 DSU规范的裁决履行程序 |
3.1.1 裁决履行意向的通报 |
3.1.2 裁决履行的合理期限 |
3.1.3 裁决履行情况的监督 |
3.1.4 裁决履行复审程序 |
3.2 裁决履行的合理期限问题 |
3.2.1 有关合理期限的法律框架 |
3.2.2 有关合理期限的学理争论 |
3.2.3 合理期限认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3.2.4 合理期限的完善空间 |
3.2.5 合理期限仲裁 |
第4章 主要成员国在WTO争端裁决履行中的实践悖论 |
4.1 美国在WTO争端裁决履行中的实践悖论 |
4.1.1 美国履行WTO争端裁决情况考察 |
4.1.2 美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及裁决履行制度中的地位和态度 |
4.1.3 WTO争端裁决在美国国内的法律效力 |
4.2 欧盟在WTO争端裁决履行中的实践悖论 |
4.2.1 欧盟被诉案件履行情况考察 |
4.2.2 欧盟履行WTO争端裁决案件阐述分析 |
第5章 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改革提案的梳理分析 |
5.1 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概述 |
5.1.1 多哈回合之前的改革情况 |
5.1.2 多哈回合的改革情况 |
5.2 有关通报裁决履行意向及合理期限的改革提案 |
5.2.1 关于通报裁决履行意向的改革提案 |
5.2.2 关于合理期限仲裁的改革提案 |
5.2.3 评述 |
5.3 有关裁决履行监督的改革提案 |
5.3.1 现行裁决履行监督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
5.3.2 各成员方的改革提案 |
5.3.3 评述 |
5.4 有关裁决履行复审程序的改革提案 |
5.4.1 关于磋商要求 |
5.4.2 关于履行复审专家组的系列问题 |
5.4.3 关于合理期限的重复问题 |
5.4.4 关于履行复审的审查期限 |
5.4.5 关于 21.5 条与第 22.2 条的适用冲突 |
5.5 对进一步改革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的思考 |
第6章 中国应对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的策略研究 |
6.1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概况及特点分析 |
6.2 中国涉案的WTO争端裁决履行状况分析 |
6.2.1 中国申诉案件裁决履行状况 |
6.2.2 中国被诉案件裁决履行状况 |
6.3 中国应对WTO争端裁决履行制度的对策建议 |
6.3.1 中国应对WTO争端裁决履行应坚持的基本立场 |
6.3.2 中国应对WTO争端裁决履行应采取的具体策略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WTO争端案件名称表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DSU修改提案的分析及对我国的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WTO上诉机构危机及解决构想[D]. 邱俊生.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2]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D]. 黄琳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WTO上诉机制及其改革研究[D]. 张泽众. 南昌大学, 2020(01)
- [5]WTO上诉机构僵局研究[D]. 王思敏. 山东大学, 2020(02)
- [6]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7]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D]. 杜晓倩. 河南大学, 2020(02)
- [8]WTO改革背景下争端裁决遵守机制研究[D]. 郝梦晗.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6)
- [9]论WTO争端裁决执行制度的缺陷及完善[D]. 刘晓红. 山东大学, 2016(12)
- [10]WTO争端解决执行机制中的裁决履行制度[D]. 粟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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