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将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王丽英[1](2020)在《论关检合并及其法治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出入境检验检疫队伍及其职责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转隶海关总署,简称"关检合并"。海关与检验检疫之合并对传统海关法律体系、海关法相关内容、海关执法体系、海关救济体系等均带来冲击。国家以系统性、整体性思维,科学设置海关机构,优化海关职能,整合海关资源,以法治化、体系化理念和方式推进海关机构改革。从关检分分合合中审视关检合并的合理性,以关检合并后的实践衡量现有海关法律从体系到内容的滞后性或不适应,以"良法"标准提出适应关检合并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然性,为关检合并从"改头换面"到"脱胎换骨"提供法律保障。
程香丽,王俊秋[2](2017)在《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主体、类型与效果》文中研究说明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是指来自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多元行动主体,通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管理、控制或约束企业的环境影响行为,以实现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道德责任。通过对治理系统中各行动主体的分析,将治理分为七种基本类型,其中三种分别是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实施的单方治理,四种是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两者结合或三者结合所形成的共同治理。根据政府治理的强制性程度、企业治理的行动主体、社会治理的行为目标,又可以进一步划分出一些子类型。某一特定的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有可能影响到其他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进而影响到治理效果;各种治理类型之间可以有意组合,形成治理合力;政府可以通过"元治理"对各种治理类型进行统筹安排,以发挥更好的治理效果。
邵思颖[3](2016)在《金伯利进程扩权与WTO规则的相符性》文中认为自从2002年11月,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建立,至今有54个国家和地区参与了这项关于毛胚钻石原产地控制的国际协议,在国际上对钻石的原产地进行全程追溯监控,要求参与的国家以法规形式确立不与非进程参与国进行任何钻石原石交易,同时也禁止交易来自发生武装冲突、内战等地区的钻石。2009年之后,津巴布韦钻石爆发人权问题,在当地马兰吉钻石矿区出现政府驱赶居民、军队暴力胁迫开矿、集体走私钻石等情况,对金伯利进程提出了新的挑战:金伯利进程所涉及的钻石范围会否从“涉及武装冲突和内战”扩展到“具有人权问题”的钻石。金伯利进程第三部分(C)项设置了具体贸易禁令,本文分析这种贸易禁令与GATT关贸总协定第11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的关系,以尝试论证当金伯利进程所涉及的钻石原石出现人权问题时,可以通过援引GATT例外条款第20条解决相符性问题。2009年前,国际上有观点认为可以援引GATT第21条作为例外条款,但是如果金伯利进程扩权涉及到“人权问题钻石”,如何转向GATT第20条进行援引会是论证重点。希望通过本文讨论,能够打消参与国的顾虑,使钻石原石贸易中侵犯人权等情况尽量改善,使业内更加自信金伯利进程的扩权是必经的体系建立过程。
程骞[4](2016)在《公司人权义务的法哲学原理》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实力的增加,公司对人权的影响越来越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理论界与实务界开始主张公司应当承担人权义务,然而,这一理念也遭受着质疑和抨击。这一议题在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和法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都获得讨论,但学科间的对话却因为概念的混用和研究方法的差异而难以有效展开。法学界对这一议题的研究也多集中在有限的几个方面,缺乏基础性、系统性的研究。本文意在从法学基础理论的视角,澄清公司人权义务的概念,明确公司人权义务的内涵和性质,并且在此基础之上证成公司人权义务的合法性,梳理公司人权义务的具体内容,总结公司人权义务的制度实现路径。第一章是对公司人权义务这一概念的澄清。该章主要通过语义分析,结合相关学术文献、规范文本对“公司”与“企业”、“义务”与“责任”、“社会责任”与“人权义务”等概念加以辨析,从而明确公司人权义务是公司基于人权主体的人权需要而应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尺度。第二章是对公司人权义务的理论基础的讨论。该章认为,公司兼具“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和“政治主体”这三种性质和功能。所谓市场主体是指公司作为股东用以行使财产权的方式,是参与市场竞争的营利组织。所谓社会主体是指公司可以被理解为社会的组成部分,它的设立与运行离不开社会所提供的资源,它的行为也对社会产生影响。所谓政治主体是指公司对政治产生直接与间接的影响,并且承担着部分政治职能。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受到财产权限制、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等法律原则的制约,应当承担法律和社会所施予的人权义务。作为社会主体的公司,社会契约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都可以借以论证其人权义务的本源。作为政治主体的公司,公司公民理论认为公司应当和其他公民一样对人权承担义务,公司宪政理论认为公司应被纳入政治考量的范畴,使其实现宪政的人权价值。这些理论均为证成公司人权义务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三章是对公司承担人权义务主体资格的讨论。该章认为人权义务主要具有法律和道德两层属性,因此需要从这两个层面展开分析。在法律层面,在国内法上公司具有法律人格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国际法上也有诸多实践的证据支持公司的法律人格。在道德层面,公司在一定范围之内具有道德能力、接受道德评价,在理论和事实上均可成为道德主体。法律人格和道德人格为公司承担人权义务提供了可能性。第四章是对公司人权义务内容的论述。该章认为公司人权义务的基本内容是尊重人权。尊重人权意味着公司在对待人权的时候应该密切地关注和认真地考量,对人权的存在及其价值应该加以承认和赞同,应当接受和服从人权原则和规则的权威,并且以一定的受到约束的行为模式对人权的尊重进行外在的表达。从正面来看,公司应当以“人权尽责”的形式主动识别、管理人权风险。从反面来看,公司除了应不直接侵害人权之外,还应避免涉入直接同谋、间接同谋、受益同谋和沉默同谋等形式的间接侵害。第五章是对公司人权义务制度与规范的研究。该章认为国际法、国内法和非正式制度构成了公司人权义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国际法上,国际软法和国际硬法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形式对公司人权义务进行了规定。在国内法上,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公司人权义务的多层规范体系,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和人权法等法律部门构成了公司人权义务的多面规范体系。在非正式制度上,公民社会组织、行业组织和公司之间基于不同的机制形成了多利益相关方规范、第三方规范和行业规范,它们发挥着软法的作用。本文的结论是,公司是人权义务的合格主体,公司承担人权义务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公司人权义务的本质是尊重人权,而为了对其进行规范,国际法、国内法与非正式制度均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制度表达。本文认为,公司人权义务的制度化是法律发展的趋势,对中国的公司和政府而言均构成法律上的挑战。它们应该通过诸如树立公司人权义务意识、强化公司人权义务治理、发布公司人权义务指引、制定国家工商与人权行动计划等措施主动回应这一问题。
柳颖[5](2015)在《积极福利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研究 ——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文中指出长期以来,囿于农牧民的理念、能力等多重因素,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制度体系沿袭了一种消极型“救济式”、“输血式”的工作模式。这种扶贫模式固然保障了贫困者的基本生活不受威胁,但难以使其从根本上摆脱贫困,甚至会陷入贫困循环、贫困“依赖”的怪圈。21世纪以来,受世界范围内现代积极型反贫困理论和政策范式的影响,我国农村反贫困议题进入了一个理念转变与模式转型的时期。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实施与推进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将少数民族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视为反贫困的主战场,使我国民族地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新阶段。毋庸讳言,当前民族地区反贫困制度设计处于“新老问题交织、内外矛盾重重”的交困境地,已经无法推动下一步民族地区反贫困工作的正常运行。基于此,参照国外经验教训并结合本土实践,研究、设计并推行具有适用性的新型民族地区农村贫困治理体系成为当务之急。积极福利是当前社会福利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理论视角之一,这一理论兴起于对以物质救助和生活维持为核心的消极福利理念的批判和反思。其所提出的“投资性福利”、“工作福利”着眼于对福利政策客体个人能力的开发与重塑,从而构建了一种具有积极性和现代性的政策视角。积极福利的理论内涵对于急于摆脱传统制度的负面效应,走出制度建设困境的我国民族地区农村来说具有较好的切入性与适用性。在反贫困议题中,积极福利理论的分析框架可以从主体、客体和方式三个维度展开:分别是多元、协作、整合的福利政策实施主体维度;瞄准、精确、补缺的福利政策实施客体维度;赋权、增能、就业的福利政策实施方式维度。建立三者平衡循环且良性互动的渠道,最终帮助贫困者摆脱贫困。当然,任何一项复杂制度的更新或重构都需要对其所处的时间逻辑和空间领域进行全面客观的研判,前者提供依据,而后者提供经验。因此,本研究从制度变迁的视角,对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历程进行了梳理,阐述了不同时期下制度发展的空间特征、政策理念嬗变和建设轨迹。研究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对当前民族地区反贫困政策的运行现状与内在矛盾进行有针对性的剖析,进而对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主体责任、客体瞄准和方式选择的制度缺陷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政府做为单一主体的局限性以及企业、社会组织的参与缺位,民族地区农村普遍式反贫困目标瞄准机制的低效以及民族地区农牧民福利依赖的政策缺陷。吸收并借鉴与我国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具有相似情境和问题的国际先进经验和失败教训对于建立具有适用性的反贫困制度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在世界范围内,巴西的反贫困制度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责任主体关系均衡,印度在瞄准客体上体现了针对性和选择性,而澳大利亚政府的反贫困资源投放方式却使土着居民形成福利依赖。上述国家在解决各自少数族群的贫困问题时,所采用的理念与政策思路较为典型的体现了积极型和消极型两种反贫困模式,所以福利效应截然相反,这就给予我国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制度体系重构以思考和启示。在此基础上,本研究从宏观、整体的角度定位了反贫困的战略模式,为民族地区农村提供了反贫困的方案与步骤。即通过协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均衡反贫困责任主体关系;重构目标瞄准机制,实现反贫困客体对象精准;激发反贫困对象增能与就业,促使反贫困方式由普惠向补缺转变。在政策层面,进一步细化了民族地区反贫困的实施路径。包括通过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反贫困体系来均衡反贫困主体责任;通过资金瞄准、项目瞄准及过程瞄准来实现反贫困目标客体精准;通过提高农牧民健康素质、提升农村劳动力素质、促进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发展特色农牧产业和自主创业以及完善农牧民就业福利制度,来促进反贫困方式转变。
张钟元[6](2014)在《FATF钻石行业风险指引及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启示》文中提出2014年1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与国际金融情报组织埃格蒙特集团联合发布报告《钻石贸易洗钱与恐怖融资》,旨在提醒各国应对钻石行业洗钱与恐怖融资(以下简称洗钱)风险给予足够重视。报告指出,过去十年间,钻石交易中存在大量洗钱活动,钻石行业逐渐成为当前犯罪分子洗钱的避风港。2013年我国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交易量已高达8022.96万克拉,交易金额累计43.27亿美元,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钻石消费国及国际重要
杨柳[7](2014)在《我国原产地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深圳地区为例》文中认为原产地规则是各国政府为了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普遍实施的行政命令及措施。它直接涉及各国经济利益,体现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原产地业务是以原产地规则为基础围绕货物的原产地而展开的一项业务,原产地业务的管理主要是针对开展原产地业务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它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原产地业务发展相对较为缓慢,相对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在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选择深圳市的原产地业务管理为个案,通过个案研究与文献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原产地业务管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完善原产地业务管理的政策建议。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绪论部分,阐述了当前我国原产地业务管理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列举了一部分国内外研究文献的论点;说明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采用的研究方法;介绍了笔者的研究思路以及文章的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原产地业务管理的现状。指出我国原产地业务管理的三个内容: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原产地标记管理、金伯利进程证书管理以及四个特点:专业性、政策性、规范性、协调性,介绍了我国原产地业务管理现状以及深圳地区原产地业务管理概况。第三部分提出了原产地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机构共同管理存弊端、原产地签证工作人力不足、原产地证书申报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信息化手段相对落后、原产地优惠政策普及率不高、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时有发生、原产地标记发展缓慢等。第四部分总结了国外原产地业务管理的经验,包括针对原产地产品制订保护性公约或协议、签证机构多以民间机构为主、采取企业自主签发的模式、建立原产地证书签证核查电子联网系统、制订严格的处罚措施等。第五部分结合国外原产地业务管理的经验,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包括整合原产地管理机构的资源、加大原产地签证工作人力投入、加强原产地证书申报员管理、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提高签证管理效率、加大原产地优惠政策宣传、多管齐下降低退证查询率、积极推进原产地标记管理等。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结论的创新,即研究结论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当前就原产地业务实际操作层面,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文献暂时还比较少。笔者根据自己在深圳地区从事原产地业务签证工作的经验,重点从实际操作出发,以深圳地区为例,系统分析目前我国原产地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通过借鉴深圳地区以及全国的先进管理方法,结合相关理论研究,提出了相关操作性和应用性比较强的政策建议。论文的不足在于笔者对深圳以外地区的情况了解不够,仅以深圳地区的个案所做的结论推广难免会有疏漏偏颇之处,有待扩大研究范围进一步提升。
杨楠[8](2013)在《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及中国立场》文中研究指明燃料产品、矿石产品、渔业产品、林业产品等自然资源产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国际贸易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自然资源产品的国际贸易受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体系的规制,同时也反过来影响并塑造着WTO规则体系的发展。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有其独特性,因此有必要从WTO纷繁复杂的货物贸易一般性规则中拣选出对自然资源产品具有特殊相关性和适用性的规则,并将其系统呈现出来,而且有必要对这些规则及其适用作深入解读,以明晰WTO规制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真实全貌。这对于身为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大国,并且近年来屡遭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争端的中国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现有的对这一领域及相关问题研究的不足,映衬出本文选题在理论、实践与学术方面的意义与价值。本文第一章为“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政治经济学”。自然资源的地理分布不均衡性和可用竭性,决定着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特点,进而决定着国家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管理行为的特殊作用与意义。政治经济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很好地揭示了国家管理行为的利己主义本质。和个人行为一样,国家行为也会表现出种种非理性而造成“政府失灵”,如为追求最大贸易利润或最优贸易条件而推行单边的以邻为壑政策、为迎合特定利益集团在国际贸易中的需求而减损更广大社会成员的福利、为追求一时的贸易和经济利益而损害长远的非贸易价值以及与贸易相关的腐败等。因此国家管理行为必须受到约束和矫正。而WTO规制的正是其成员方的贸易管理行为。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政治经济学还可以解释各国情愿受WTO规制的根本原因。在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中,出口国和进口国一方面都受利己主义驱动,另一方面又迫于自身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依赖而不得不有所收敛。对各国来说,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不可能是“零和游戏”,因以邻为壑政策而陷入贸易报复的恶性循环、最终导致两败俱伤是谁都承受不起的。因此按共同的游戏规则行事、互作妥协和让步,就成了最符合各国利益的现实方案。而在国际贸易领域,这种现实方案的载体正是WTO体制。本文第二章“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规则识别与解读”,以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政治经济学为基础,描绘、阐释了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规制的全貌。总体而言,WTO所有现行的货物贸易规则都适用于自然资源产品,但其中的一些规则与其他规则相比,同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联系更为紧密,更有针对性地适用于与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相关的特殊问题。这些规则涉及WTO货物贸易规则的几个主要方面,包括非歧视待遇、进出口限制、货物运输、非关税壁垒等。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与出口税、补贴、过境运输等相关的规则。这几个问题也是“多哈回合”谈判中涉及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焦点事项。当前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还不够充分和有效,原因是WTO规制存在着进口规制和出口规制、贸易措施规制和国内管理措施规制以及成员方规制和非成员方规制等三个方面的不对称性。尽管如此,WTO规制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仍是不可或缺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为WTO规制的改进与完善提供了方向。除WTO规则外,其他一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机制也适用于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如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国际商品协定、多边环境协定等。它们与WTO规则一同构成了国际法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但WTO规则与非WTO规则间的协调还有待加强。本文第三章为“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条约解释与规则适用”。规则只有被适用才能实现其规制作用与效果,否则就是一纸空文。WTO规则的适用除了成员方的主动遵守外,还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争端案件的审理来实现。本章从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经验出发,分析了与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一般例外”规则(GATT1994第20条)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本文力求摆脱第20条已有研究“用条款套措施”的固定模式,选择从争端解决机构确立的条约解释一般规则入手,强调遵循条约解释的“有效性原则”对WTO规则进行有效解释,并以此作为解释和分析第20条的理论基础。本文对第20条与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相关的六个条款逐一进行分析,指出了它们共同的适用范围,解析了对它们的有效解释问题。本文认为与如何解释某个具体条款相比,第20条整体的适用性及其有效解释是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直接决定着WTO规制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边际与效果。本文第四章为“审视燃料产品国际贸易及其WTO规制的特殊性”。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是多元价值复合的,因此WTO对其的规制必须包容这些多元价值。这在燃料产品国际贸易的WTO规制中表现得较为典型。由于燃料产品国际贸易所关涉的能源安全、气候变化等问题对各国在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中根本利益的触动和全局性影响,WTO在规制燃料产品国际贸易时不可能无视这些问题而自行其是。本章论述WTO对燃料产品国际贸易的特殊规制,重在对此问题进行一番制度性思考。从燃料产品国际贸易角度看,WTO的确是推动解决环境、能源、气候变化等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相关问题的适当平台,但WTO不可能解决所有这些问题,WTO体制也不是应对这些问题的唯一机制。WTO必须与其他国际性、区域性组织或机制相配合来实现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适当和有效规制,以促进相关问题的切实解决及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自身的有序发展。本文第五章为“从‘原材料案’到‘稀土案’: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中国立场”。本章从中国近几年来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两起自然资源产品争端案件切入,阐明一方面争端解决机构是会犯错的,其在中国-原材料案中的错误已经给中国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中国对WTO规则的理解和运用水平仍有待提高,只有依靠我们自己的努力,才能在WTO体制下真正维护好中国的自然资源主权和可持续发展利益。这既需要眼观当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国际规则并加以运用,也需要眼观长远,积极参与事关切身利益和人类共同关切的新国际规则的制定,同时立足于自身需要推动现有国际规则的改革与完善。在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及其国际法规制中,中国必须把国际规则这盘棋下活,使国际规则及其制度性运作能真正为己所用,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利益需求和价值选择。
彭景[9](2012)在《论“冲突钻石”映射下的贸易与人权》文中研究表明在盛产毛胚钻石的非洲冲突地区,不法钻石贸易与军火交易如影随形,对钻石矿的争夺在当地滋生了大量的暴力犯罪,导致了人民流离失所并造成了经济崩溃。为打击"冲突钻石"推动的"金伯利进程"旨在对毛胚钻石的原产地及合法性予以国际确认,以阻止冲突钻石的进出口,保护非洲钻石生产国家的人权。WTO就其成员与"冲突钻石"贸易有关的限制措施所授予的豁免将于2012年到期,到期后这一针对人权保护的多边贸易制裁措施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性如何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索的问题。
王娅奇[10](2015)在《声誉载体、国际制度设计与责任共同体 ——以治理“资源诅咒”的“金伯利进程”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为破解“冲突钻石”诅咒而创建的国际制度——“金伯利进程”走过了十余年的光阴,虽有起伏,但总体看来,该制度对遏制和消灭世界范围内的“冲突钻石”做出了贡献,可谓人类在面临古老而棘手的“资源诅咒”问题时一次成功而又意义重大的尝试。“冲突钻石”是指反政府武装控制下的钻石,它曾给非洲人民带去了无尽灾难。与“冲突钻石”议题相关的行为体(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等市民社会代表,国际政府间组织和钻石进出口国,跨国公司和行业协会等钻石从业者以及全球消费者。本文基于对“金伯利进程”的背景、产生、发展、成就和争议等一系列事实的观察和分析,得出以下四个观点:1)从制度的产生过程看,“冲突钻石”利益相关者出于对声誉的重视和维护,参与和推动“金伯利进程”的创建,进程充当声誉载体的角色;2)国际制度被实践证明是一条有效根除“冲突钻石”的全球治理路径;“金伯利进程”制度设计中坚持单一议题和合法贸易圈的划定,保证了制度的效率和效力;3)作为“资源诅咒”领域拥有特定角色和设计亮点的国际制度,“金伯利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遭遇治理范围扩大与否的争议,寻求国际合作可能是比扩大治理范围更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法;4)各利益相关者自身的国际责任与“冲突钻石”背后的道德伦理责任相匹配、再加上“金伯利进程”促进反“冲突钻石”的责任规范在成员心中的内化,这两点有助于塑造一种新的全球治理模式——针对“冲突钻石”议题的责任共同体,它将和“金伯利进程”一起,共同维持“冲突钻石”的长期治理效果。“资源诅咒”泛指与自然资源相关的安全、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等领域的负面现象。“冲突钻石”治理领域的成功经验在“资源诅咒”这个更大范围的全球性课题中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如在致力于推动油气和矿产开采业收入透明化的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中,对责任的呼吁和相应的声誉施压也是这项国际制度产生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但与“金伯利进程”相比,该计划还存在着成员规模、国际地位、制度设计、责任匹配和规范内化等方面的不足,全球采掘业的治理状况不如钻石领域。“资源诅咒”问题是当代国际政治不可回避的世界级难题,是关系到规避资源战争、缩小中心边陲国家贫富差距、优化国家政治体制、改善民生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历史课题。遵循以下步骤对“资源诅咒”进行国际制度治理将是一项意义深远、造福万民的历史性工程:在议题传播和治理过程中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声誉施压,建立国际制度层面的声誉载体,在制度设计中设立单一议题和合法贸易圈,在制度面对治理范围扩大争议时加强国际合作,强化各利益相关者的国际责任,塑造针对某一特定议题的责任共同体,建构制度形式与非制度形式相结合的全球治理模式,继续致力于彻底克服“资源诅咒”。从目前的治理状况来看,人类破解“资源诅咒”的征程仍然任重而道远。
二、我国将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将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论关检合并及其法治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机构改革与海关机构的变迁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形成海关机构雏形 |
(二)海关总署脱离隶属关系,重新独立设置 |
(三)海关机构不断调整并实现法治化 |
(四)海关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从合并到分开再到合并 |
二、关检合并法治化 |
(一)相关法律法规落后于关检合并,应与时俱进进行修改 |
(二)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依据位阶低,重大改革于法无据 |
(三)对接关检合并机构改革修改《海关法》,保证其科学性 |
(四)新“三定”方案与海关机构改革 |
三、关检合并后优化海关“三级事权” |
(2)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主体、类型与效果(论文提纲范文)
一、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主体 |
二、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类型 |
1. 政府治理:命令与控制型、经济激励型、信息与规劝型工具 |
2. 企业治理:企业或行业的自治 |
3. 社会治理:制定规范性标准、施加具体性压力、实施日常性教化 |
4. 共同治理:四种治理类型 |
三、企业环境行为治理效果的影响因素 |
1. 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的相互作用 |
2. 治理类型及其子类型的组合和运用 |
3. 政府的元治理角色 |
四、结论和讨论 |
(3)金伯利进程扩权与WTO规则的相符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序言:国际血钻问题与金伯利进程 |
第二章 现行金伯利进程与WTO规则相符性简单论述 |
第一节 金伯利进程与GATT第11 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 |
一、进程与GATT第11 条的冲突 |
二、冲突规则适用分析 |
第二节 金伯利进程与GATT第21 条“国家安全例外” |
第三章 金伯利进程扩权与新的规则冲突 |
第一节 津巴布韦马兰吉人权问题的钻石与血钻定义之争 |
一、津巴布韦马兰吉矿区的人权问题 |
二、金伯利进程对津巴布韦钻石的处置 |
三、津巴布韦钻石引发的血钻定义之争 |
第二节 金伯利进程其它扩权方向与其它争议 |
一、金伯利进程扩权至其他宝石种类的可能性和法律冲突 |
二、金伯利进程扩权至环境问题的可能性和法律冲突:以马达加斯加红宝石为例 |
第四章 金伯利进程扩权与GATT第20 条“一般例外”的援引 |
第一节 金伯利进程行为与GATT第20 条(a)款的相符性 |
一、“公共道德”的理解 |
二、必需性分析 |
第二节 金伯利进程行为与GATT第20 条(b)款的相符性 |
一、商品与获得商品的方式 |
二、域外效力的讨论 |
第三节 TPP中相关金伯利进程的部分与GATT第20 条(d)款 |
第四节 金伯利进程行为与GATT第20 条引言 |
一、第20条引言的重要性 |
二、引言关键词“武断或不合理”的分析 |
第五章 结论与启示:金伯利进程扩权的最终目的与对国际贸易的意义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公司人权义务的法哲学原理(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际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本文研究方法与框架 |
第一章 概念的界定与澄清 |
第一节 概念澄清的法哲学意义 |
第二节 “公司”与“企业”的辨析 |
第三节 “义务”与“责任”的辨析 |
第四节 从“社会责任”到“人权义务” |
第五节 “公司人权义务”的概念界定 |
第二章 公司人权义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 |
一、财产权限制的思想与法律原则 |
二、公序良俗与人权义务 |
三、公共利益与人权义务 |
第二节 作为社会主体的公司 |
一、社会契约论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三节 作为政治主体的公司 |
一、公司公民理论 |
二、公司宪政理论 |
第三章 公司人权义务的主体资格 |
第一节 公司的法律人权义务主体资格 |
一、公司的国内法主体地位 |
二、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
三、国际人权法上的公司 |
第二节 公司的道德人权义务主体资格 |
一、有关公司道德人格的讨论 |
二、对公司道德人格的质疑 |
三、为公司道德人格的声辩 |
第四章 公司人权义务的内容 |
第一节 公司人权义务的内容 |
一、尊重人权 |
二、人权尽责 |
三、避免间接侵害 |
第二节 公司人权义务的范围 |
一、人权类型 |
二、影响范围 |
第三节 公司人权义务的分类 |
一、自设义务和他设义务 |
二、法律义务、社会义务、道德义务、自愿义务 |
三、规则义务和美德义务 |
四、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 |
第五章 公司人权义务的制度与规范 |
第一节 国际法制度 |
一、既有的国际“硬法” |
二、政府间国际组织制定的“软法”文件 |
三、联合国对公司人权义务的立法尝试 |
四、国际法发展的特点及方向 |
第二节 国内法制度:基于中国实践的分析 |
一、宪法与法律 |
二、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三、对中国公司人权义务法律规范的评论 |
第三节 非正式制度 |
一、多利益相关方规范举要 |
二、第三方规范举要 |
三、行业规范举要 |
四、非正式制度的性质与特点 |
结语 |
一、本文的主要观点 |
二、中国对公司人权义务的回应之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积极福利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研究 ——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总结与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相关概念和理论工具 |
第一节 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民族地区 |
二、贫困、贫困线 |
三、民族地区农村贫困 |
四、反贫困、积极型反贫困 |
第二节 积极福利理论概述 |
一、积极福利思想提出背景 |
二、积极福利的概念与特征 |
第三节 积极福利理论介入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意义及分析框架 |
一、积极福利理论对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议题的意义 |
二、积极福利理论的分析维度 |
第三章 传统福利背景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历史与现状 |
第一节 传统福利背景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历史变迁 |
一、救济式反贫困的起步阶段 |
二、体制改革推动的反贫困阶段 |
三、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的开发式反贫困阶段 |
四、反贫困攻坚阶段 |
五、综合扶贫阶段 |
六、彻底解决贫困问题的深化发展阶段 |
第二节 民族地区反贫困的现行政策——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 |
一、案例选择 |
二、资料获取 |
三、内蒙古兴安盟地区反贫困政策现状 |
第三节 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政策效应与存在问题 |
一、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政策效应 |
二、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实践中的问题反思 |
第四章 民族地区农村传统型反贫困的制度缺陷分析 |
第一节 反贫困制度中的主体缺陷分析 |
一、政府在反贫困中的局限 |
二、企业、社会组织反贫困参与的缺位 |
第二节 反贫困制度中的客体缺陷分析 |
一、民族地区农村普遍式反贫困目标瞄准范围 |
二、民族地区农村普遍式反贫困目标瞄准的困境 |
三、民族地区农村普遍式反贫困目标瞄准机制缺陷分析 |
第三节 反贫困制度中的方式缺陷分析 |
一、民族地区农牧民“福利依赖”的表现 |
二、民族地区农牧民福利依赖的政策缺陷分析 |
第五章 两种扶贫范式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巴西印第安人反贫困主体责任关系的均衡 |
一、巴西经验借鉴的背景与依据 |
二、巴西反贫困责任主体采取的积极措施及其成效 |
三、巴西印第安反贫困责任主体关系均衡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印度农村反贫困计划的选择性与精准性 |
一、印度经验借鉴的背景与依据 |
二、印度农村贫困的制度分析 |
三、印度农村反贫困项目的精准实施 |
四、印度农村反贫困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澳大利亚土着民普遍式福利的依赖性 |
一、澳大利亚反贫困教训反思的背景与依据 |
二、澳大利亚土着民普遍式福利现状 |
三、澳大利亚土着民贫困的原因分析 |
四、澳大利亚土着民普遍式福利的教训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六章 积极福利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战略模式设计 |
第一节 参与与均衡:反贫困主体责任架构 |
一、政府主导: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责任主体 |
二、多元架构: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责任主体关系 |
第二节 补缺与瞄准:反贫困客体目标选择 |
一、普惠式福利向补缺式福利的转变 |
二、反贫困目标瞄准机制的重构 |
第三节 增能与就业:反贫困政策方式转变 |
一、回应西方语境中的“福利依赖”:破除“中国式福利依赖” |
二、事前干预社会风险 |
三、推动民族地区农村“从福利到工作”的转变 |
第七章 积极福利视角下民族地区反贫困路径选择 |
第一节 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反贫困体系” |
一、政府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中的主导角色 |
二、建立企业扶贫的新格局 |
三、社会扶贫的适应与兴起 |
第二节 反贫困目标瞄准路径 |
一、资金瞄准:扶贫贴息制度的完善 |
二、项目瞄准:简政放权为贫困户“量身定制” |
三、过程瞄准:对贫困户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估 |
第三节 民族地区农牧民增能与就业 |
一、农牧民健康素质与劳动力素质提高 |
二、农牧民就业福利制度完善与农牧区劳动力转移 |
三、发展特色农牧产业保障农牧民高效就业 |
四、农牧民自主创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学术论文 |
三、外文文献 |
四、学位论文 |
五、中文报纸 |
致谢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6)FATF钻石行业风险指引及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报告主要内容 |
(一)钻石的特殊属性使其极易被洗钱活动利用 |
(二)钻石行业各环节均蕴含洗钱风险 |
(三)国际钻石洗钱案例分析 |
(四)钻石行业反洗钱监管国际经验 |
二、我国开展钻石行业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 |
(一)钻石行业主管部门多,行业间工作协调难度较大 |
(二)钻石行业反洗钱工作经验少、难度高 |
三、工作建议 |
(一)尽快出台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指导行业主体做好反洗钱工作 |
(二)加强行业间协调沟通,促进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
(三)尽快加入埃格蒙特集团、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 |
(7)我国原产地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深圳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 |
1.6 本文创新点 |
2. 我国原产地业务管理现状 |
2.1 原产地业务管理的内容 |
2.1.1 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 |
2.1.2 原产地标记管理 |
2.1.3 金伯利进程证书管理 |
2.2 原产地业务管理的特点 |
2.2.1 专业性 |
2.2.2 政策性 |
2.2.3 规范性 |
2.2.4 协调性 |
2.3 深圳地区原产地业务管理概况 |
2.3.1 深圳地区原产地签证管理概况 |
2.3.2 深圳地区原产地标记管理概况 |
2.3.3 深圳地区金伯利进程证书管理概况 |
2.3.4 我国原产地业务管理概况 |
3. 我国原产地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多机构共同管理存弊端 |
3.2 原产地签证工作人力不足 |
3.3 原产地证书申报员素质参差不齐 |
3.4 管理信息化手段相对落后 |
3.5 原产地优惠政策普及率不高 |
3.6 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时有发生 |
3.7 原产地标记发展缓慢 |
4. 国外原产地业务管理先进经验 |
5. 完善我国原产地业务管理的对策分析 |
5.1 整合原产地业务管理机构的资源 |
5.2 加大原产地签证工作人力投入 |
5.3 加强原产地证书申报员管理 |
5.4 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提高签证管理效率 |
5.5 加大原产地优惠政策宣传 |
5.6 多管齐下降低退证查询率 |
5.7 积极推进原产地标记管理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及中国立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概念界定 |
三、 研究意义 |
四、 文献综述 |
五、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政治经济学 |
第一节 概论:为什么要研究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政治经济学? |
第二节 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决定论”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价值论” |
第四节 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公共选择论” |
第二章 WTO 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规则识别与解读 |
第一节 规则识别的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相关 WTO 规则的识别与解读 |
第三节 WTO 之外的相关国际规则 |
第三章 WTO 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条约解释与规则适用 |
第一节 WTO 所确立的条约解释规则 |
第二节 WTO 适用协定的“有效解释” |
第三节 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与 GATT1994 第 20 条的解释 |
第四章 审视燃料产品国际贸易及其 WTO 规制的特殊性 |
第一节 燃料产品国际贸易本身的特殊性 |
第二节 WTO 规制的特殊性 |
第三节 对 WTO 规制燃料产品国际贸易的制度性思考 |
第五章 从“原材料案”到“稀土案”: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中国立场 |
第一节 “原材料案”:出口税之败与争端解决机构之错 |
第二节 “稀土案”:出口税抗辩的对策建议 |
第三节 争端之外:中国对 WTO 规制的应有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论“冲突钻石”映射下的贸易与人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禁止“冲突钻石”贸易的金伯利进程概述 |
二、禁止“冲突钻石”贸易的金伯利进程在WT0框架下的合法性 |
(一) 禁止“冲突钻石”贸易的金伯利进程在GATT一般例外条款下的合法性分析 |
(二) 禁止“冲突钻石”贸易的金伯利进程在“公共健康”例外下的合法性分析 |
(三) 禁止“冲突钻石”贸易的金伯利进程在“公共道德”例外下的合法性分析 |
1、有关措施是为了保护公共道德所实施的 |
2、“公共道德”例外条款中域外效力的转化 |
3、保护人权的限制措施是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并符合前言的要求 |
(四) 禁止“冲突钻石”贸易的金伯利进程在安全例外条款下的合法性分析 |
三、多边贸易自由化规则与保护人权的国际法规则间的关系 |
(10)声誉载体、国际制度设计与责任共同体 ——以治理“资源诅咒”的“金伯利进程”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金伯利进程”相关大事记 |
常见术语字母缩写表 |
图表目录 |
导言 |
一、研究问题及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设计和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从“冲突钻石”到“金伯利进程”建立 |
第一节 “冲突钻石” |
一、“冲突钻石”受害者 |
二、“冲突钻石”受益者 |
三、“冲突钻石”——一个国际政治经济学问题 |
第二节 “冲突钻石”全球治理的启动 |
一、针对“冲突钻石”的早期活动 |
二、“金伯利进程”倡议 |
三、“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建立 |
第二章 “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及其成效 |
第一节 “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具体安排 |
一、证书及合法贸易圈 |
二、会员构成 |
三、具体措施 |
第二节 对参与国的管理 |
一、非“冲突钻石”国的制度落实情况 |
二、传统“冲突钻石”国的新局面 |
三、新非法钻石国的治理情况 |
第三节 小结及评价 |
第三章 制度创建——声誉载体 |
第一节 声誉载体的定义 |
第二节 声誉载体的产生背景 |
一、声誉压力源 |
二、国家作为声誉压力受体 |
三、公司作为声誉压力受体 |
第三节 声誉载体的结构 |
第四章 制度成效——“资源诅咒”与国际制度设计 |
第一节 “资源诅咒”现象 |
一、“资源诅咒”中的资源 |
二、“资源诅咒”中的诅咒 |
第二节 国际制度对策 |
一、国际制度的优点 |
二、“肮脏黄金” |
第三节 单一议题 |
一、资源种类和诅咒现象的单一性 |
二、“石油诅咒” |
第四节 合法贸易圈 |
一、贸易圈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
二、“冲突矿物” |
第五章 制度争议 |
第一节 津巴布韦新矿情 |
第二节 利益相关者行动 |
一、非政府组织的指控与要求 |
二、津巴布韦的回应 |
三、“金伯利进程”的表现 |
四、其他国际行为体的态度及行动 |
第三节 有关治理范围的争议及建议 |
一、争议对制度的威胁 |
二、对争议原因的分析 |
三、对治理范围扩大与否的建议 |
第六章 制度未来——责任共同体 |
第一节 责任共同体的责任背景 |
一、“冲突钻石”背后的伦理 |
二、制度的规范性功能 |
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匹配 |
第二节 责任共同体的共同体治理模式 |
一、共同体概念 |
二、共同体作为全球治理模式 |
三、责任共同体的内部作用机制 |
四、国际制度与责任共同体的关系 |
第三节 “冲突钻石”全球治理进程 |
第七章 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EITI) |
第一节 采掘业透明度行动计划概况 |
第二节 计划作为声誉载体 |
一、声誉压力源 |
二、声誉压力受体 |
三、计划声誉嵌入的金字塔 |
第三节 计划的设计与争议 |
一、计划作为国际制度 |
二、计划的议题设置 |
三、计划的核心措施 |
四、计划的治理范围扩大争议 |
第四节 采掘业透明度责任共同体 |
一、采掘业透明度问题的性质 |
二、计划的效果及规范性功能 |
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匹配 |
结论 |
一、基本结论 |
二、有待深入研究的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四、我国将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关检合并及其法治化[J]. 王丽英. 常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 [2]企业环境行为的治理:主体、类型与效果[J]. 程香丽,王俊秋.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 [3]金伯利进程扩权与WTO规则的相符性[D]. 邵思颖.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4]公司人权义务的法哲学原理[D]. 程骞. 武汉大学, 2016(08)
- [5]积极福利视角下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研究 ——以内蒙古兴安盟为例[D]. 柳颖. 南京大学, 2015(07)
- [6]FATF钻石行业风险指引及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启示[J]. 张钟元. 吉林金融研究, 2014(11)
- [7]我国原产地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深圳地区为例[D]. 杨柳. 华中师范大学, 2014(09)
- [8]WTO对自然资源产品国际贸易的规制及中国立场[D]. 杨楠. 吉林大学, 2013(08)
- [9]论“冲突钻石”映射下的贸易与人权[J]. 彭景. 东岳论丛, 2012(10)
- [10]声誉载体、国际制度设计与责任共同体 ——以治理“资源诅咒”的“金伯利进程”为例[D]. 王娅奇. 外交学院,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