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客运市场不公平竞争现象及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于洋[1](2020)在《山东省R市出租客运非法营运的政府治理》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社会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出行需求的数量和质量在不断增加,但与之相矛盾的是公共交通供给的不足,造成了人们出行的不便,“打车难”一度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在此背景下,出租客运非法营运行为也变得比以往更加活跃。出租客运非法营运由于车辆破旧缺乏审核、车辆保险低、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原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利用低成本优势,与正规出租车竞争,导致出租客运市场秩序混乱;正规出租车驾驶员因为恶性竞争,导致收益下滑,因此采取集体罢工、聚众上访等行为维护自身权益。这些举动引起大家重视的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面对此种乱像,政府部门对于出租客运非法营运的治理仍旧主要依靠交通执法部门进行查处,进行处罚的方式进行。这种治理方式有一定的震慑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只是治标之策,并且存在执法成本高、执法难度大、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等问题。因此研究如何治理客运非法营运问题是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这篇文章以山东省R市为例,运用调查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结合治理理论、规制理论对山东省R市客运非法营运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首先对出租客运、出租客运非法营运等概念进行界定,并对作为研究理论的治理理论、规制理论进行阐述与分析。其次,调查研究了山东省R市出租客运市场、出租客运非法营运现象的现状以及R市政府采取的治理举措。分析得出了出租客运非法营运治理存在检查取证难、处罚难、屡禁不止、得不到群众认可的困境。最后针对这些困境进行进一步分析,得出了导致治理困境出现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法规不完善、出租车客运市场准入制度设置不合理、治理能力欠缺、出租客运市场供需不平衡、交通执法力量薄弱、宣传不足等。随后针对这些原因,一一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出租客运非法营运问题在我国大部分城市都或轻或重地存在,且发生的原因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基本类似,因此这篇文章的研究对于其他城市解决出租客运非法营运具有一定的参考性。
刘阳升[2](2020)在《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是公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行业发展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因其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以及行业发生了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使得政府监管十分必要。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都对网约车行业监管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呈现出中央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和地方监管趋紧的现象。地方政府是网约车行业监管的主体,探析地方监管的存在显着问题,探索合理化监管路径,在互联网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以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为主题,通过对各利益主体的深入访谈和主题明确的问卷调查,并进行了大量数据采集和资料收集。研究发现,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在政策制定中存在“干预过多”和“介入不足”两方面问题,分别体现为设置市场准入障碍,以及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行业扶持政策的差异,存在限制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体现在三组利益相关者间的互动关系上,一是主管部门对行业市场主体合规化管理成效甚微,二是参与监管的牵头部门与配合部门间的协同共治没有实现,三是监管部门对平台公司的监管存在缺位现象。通过规制理论探究上述问题成因,地方政府保护既得利益和政策制定者维护部门利益,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网约车行业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也不利于建立完善协同共治机制。此外,国家政策设计的考虑、政策制定者的意愿和认知以及多元主体参与等方面的不足,也影响了网约车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因此,地方政府应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健全部门协作机制、改善平台发展环境、推进传统行业改革、发挥公众参与作用等方面入手,进一步改进网约车行业监管,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出行的新要求。
欧洋[3](2020)在《网约车行业政府规制研究 ——以江苏省某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即“网约车”)开始大量出现在客运市场上,其通过接入互联网的移动终端预约出租车的方式,网约车将传统出租车行业供需双方对接方式进行了信息化升级后,有效提高了公共交通出行效率,减少了公众的出行成本,因此网约车的出现立即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网约车开始快速占据客运市场份额。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占据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随即产生了不少社会和交通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给予网约车合理的定位,对网约车进行有效的规制。2016年7月28日,在社会各界的呼吁下,交通运输部联合其他国务院六部委出台了网约车新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新政的制定与出台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说明了网约车在我国已经得到官方确认,拥有经官方认可的合法身份。与此同时,该交通运输部的网约车新政对我国网约车行业的宏观调控规制措施是相对宽松的,中央将更多的政策自主制定权下放至地方政府,因而地方政府可以据此制定适合地方的具体实施细则,针对性的细化政府规制措施。自网约车进入我国以来,网约车行业发展快速,市场状态接近了饱和,安全、服务、新老业态冲突等运营层面细节新问题开始愈加严重,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网约车行业当前急需政府部门规制时不断加以研究创新,适时转换规制手段和措施,保证行业良好竞争的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为进一步给该市提高网约车政府规制水平提供借鉴,笔者以当前江苏省某市网约车政府规制为例,收集相关资料,采用实证分析法、文献研究法,从政府规制基础理论研究、该市网约车行业发展现状、该市网约车行业规制现状、探索该市下辖区县网约车政府规制情况,运用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和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探讨并且尝试提出具有符合该市区域特色网约车规制对策和建议。通过研究该市政府在规制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制观念、新老业态差异和社会参与方面的现状,结合问卷调查结果,以此探究并发现当前该市网约车行业存在的不足之处。同时,坚持问题为导向的思路,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文章最后总结了该市网约车政府规制的建议优化路径: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二是改变传统规制思路;三是促进新老业态协调发展;四是促进公众参与。因此,研究表明政府对网约车行业的规制过程,是实现其经济职能的过程,通过经济型和社会性的规制手段,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社会在发展,网约车行业也在不断变化,政府规制需要不断的研究创新以适应现实。本文以江苏省某市网约车行业的当前政府规制为研究对象的研究成果,可以给该市网约车政府规制提供帮助,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丰富了地级市和县级市层面的网约车政府规制理论,给相似城市的网约车政府规制政策制定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作用。
曹译文[4](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徐洪海[5](2019)在《中国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机制研究 ——“多行业-同市场”范式与应用》文中认为中国发展高铁客运在缓解铁路运力不足、分担国内客运压力,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高铁客运行业实行国有企业主导的管理经营体制是影响其长期持续发展的一大隐患。这种体制在高铁初期建设阶段表现出高效的政策执行力,而到建成后的经营阶段,其僵化低效的劣势问题就会逐渐显现。如果不能顺应时势地做出改变,特别是在航空、公路等运输领域的企业已经获得更大经营自主权的情况下,高铁客运企业难免会无法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应该进一步完善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常认为,完善高铁客运竞争机制的主要措施是,实行“网运分离”或“区域分割”的结构重组方式在行业内部引入竞争,再通过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放松竞争性环节规制政策来提升高铁客运企业经营的独立自主权。这些措施看似合理,但是没有注意到高铁客运实际上处于一个“特别的”市场竞争环境:高铁客运凭借其运行速度、舒适度和准点率等方面优势,不仅在较短行程上面临公路(长途汽车或私家车)的竞争,在更长行程上还与航空存在激烈竞争。这种竞争环境为完善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同时也提出许多新的问题。例如,来自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是否意味着不再需要通过结构重组的方式在行业内部引入竞争?现行体制问题的核心不在行业本身的垄断特性,而是因为模糊的国企性质和边界、不当的规制政策造成高铁客运企业不能灵活地适应市场竞争?基于高铁在不同行程范围上面临其他运输方式竞争的事实,本文构建专门分析此类市场环境下应该如何建立和完善竞争机制的“多行业一同市场”范式。具体地,本文第2章是“多行业一同市场”范式的提出和模型构建部分。首先根据产业经济学中的“产业=市场”基本假设,阐释应用“多行业一同市场”范式研究高铁客运行业竞争机制问题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然后根据高铁、航空、公路等不同行业在特定线路上构成同一市场的具体情况,以及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相互竞争的关键因素,运用博弈论方法构建“多行业一同市场”范式的理论模型。第3章至5章是“多行业一同市场”范式的应用部分,分别从结构重组模式、国企组织形式,以及(放松)规制政策和竞争政策适用等三个层面,论述如何完善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机制。在结构重组模式层面,本文具体区分出“网运一体+运营竞争”、“网运分离+运营竞争”、“网运一体+区域分割”和“网运分离+区域分割”四种类型。根据“多行业一同市场”范式的理论模型分析结果,对于最初实行“网运一体”的高铁客运行业,无论是在“网运一体”还是“网运分离”结构下引入运营竞争或是实行“区域分割”,对相关企业利润影响是不确定的(并不必然改善高铁企业利润状况),但会损害消费者剩余和社会总福利。其中主要原因在于,以不同形式在高铁客运行业内部引入竞争,会增强高铁在与其他运输方式竞争时的市场势力,并且弱化各类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另外,在“网运一体”结构下引入竞争还容易产生“封锁效应”。相反,高铁客运维持“网运一体”或者实施简单的“网运分离”(不在运营环节引入竞争)的社会福利水平较好(二者没有明确的优劣之分)。尽管简单的“网运分离”会造成双重垄断,但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约束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该问题及其扭曲结果。在国企组织形式层面,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实现高铁客运企业的公司制改革,确立公司法人地位。这一改革目标也得到了“多行业—同市场”范式理论模型分析结果的支持。高铁客运企业实行股份公司改造不仅可以提高自身利润,同时也有益于改善其他运输方式企业的利润。换言之,高铁客运企业相对滞后的国企改革会对其他交通领域产生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虽然股份公司改造有损消费者剩余,但可以提高社会总福利水平。对高铁客运企业进行股份公司改造从理论上讲是正确的,但在实践中却不易执行。国有的高铁客运企业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的二重性特征,决定了股份公司改造需要分门别类、循序推进。总结国内外高铁客运的国企组织形式演变情况,基本都遵循着“政府企业(追求公共性为主)→特殊法人企业(兼顾公共性和企业性)→股份公司(追求企业性为主)”的规律。理论模型分析结果也表明,高铁客运企业在按此规律演变过程中,公共性(对应消费者剩余)和企业性(对应生产者剩余)表现为“此消彼长”规律。规制政策是限制高铁企业自主经营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在高铁与其他运输方式普遍存在竞争的背景下,这种政策安排实际上已经与现实市场情况不相符合。根据“多行业—同市场”范式的理论模型分析结果,因为高铁面临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约束,在“网运一体”结构下放松票价规制或在“网运分离”结构下放松路网接入费规制并不会导致价格无限制地上涨。尽管放松规制会损害消费者剩余,却会改善企业利润和社会总福利。这一结论说明,对高铁客运适用以促进各类运输方式之间竞争为宗旨的竞争政策要优于规制政策。以上研究结论的政策涵义主要有:(1)可以继续维持高铁客运的“网运一体”结构,或者实行简单的“网运分离”。如果考虑到顺利推进国企改革,可以采取“1+1+N”的结构重组模式,即组建一家全国高铁路网公司、一家全国高铁运营公司和若干家区域高铁运营公司。(2)中国铁路总公司事实上属于特殊法人企业,即将更名的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形式上属于股份公司企业,但在一段时期内仍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法人企业特征。应该在《铁路法》和《公司法》中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特别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特殊法人法”来规范此类企业。未来可以在实行“1+1+N”结构重组模式的基础上,对高铁运营公司率先完成股份公司改造,而高铁路网公司暂以特殊法人企业形式存在,待时机成熟时再实行股份公司改造。(3)逐步对高铁企业价格放松规制。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有关政策,部分高铁线路已经放开了企业定价权,未来可以视市场具体情况进一步推广。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实行公司制改造和放松规制的过程也是逐步适用竞争政策的过程。中国《反垄断法》第7条关于国有企业的适用原则有待细化,具体建议是:《反垄断法》对政府企业完全豁免,对特殊法人企业酌情豁免,而对股份公司企业则完全适用。当然,本文构建“多行业—同市场”范式的理论模型还有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比如,如何将高铁经济外部性影响纳入到决策者目标函数,如何刻画各类运输方式企业的市场势力随行程距离变化的动态变化情况等。这些难点问题有待在未来研究中进一步突破。另外,由于高铁客运方面的可得数据较少,期待未来有充分的数据和实证研究检验本文结论的可信性,或进行修正。
唐艳[6](2019)在《基于高速公路收费数据的疑似非法客运车辆辨识方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公共交通运输体系、模式以及客运管理还不完善,不能满足居民出行的多样性需求,给非法客运车辆创造了市场机会。目前,非法客运现象未得到有效控制,严重影响了客运市场的管理,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及乘客的安全,也使公众权益受损。究其原因,主要是传统的辨识非法客运车辆的方法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且效率低下,所以研究一种可以在很大的区域范围内,快速有效的辨识出非法客运车辆,从而提高执法效率,有效抑制或消除非法客运的科学方法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大数据理论、智能交通的形成,为解决此类问题带来了很大的机遇。查处非法客运车辆可分为发现疑似非法客运车辆和取证处罚两个方面。由于非法客运车辆隐蔽性强、分布的范围广,所以在大范围内快速发现疑似非法客运车辆是重点和难点。本文通过理论以及深入调查分析,研究了非法客运现状,揭示了非法客运车辆在出行空间与时间方面的特征,包括“出行强度”、“特定线路出行占比”、“特定线路出行强度”、“周末出行强度”、“早晚高峰出行占比”五个特征,将此作为辨识疑似非法客运车辆的指标;基于高速公路收费数据建立了相应的辨识疑似非法客运车辆的五个特征值集合;在此基础上,结合聚类算法理论,建立了基于空间特征、基于空间和时间特征的两种辨识疑似非法客运车辆的方法,采取DB聚类评价指标着重对比分析了K-MEANS算法以及DBSCAN算法的聚类效果,作为选取聚类算法的依据;利用某市高速公路收费数据信息,对两种疑似非法客运车辆的辨识方法进行了实例分析与验证;验证结果表明两种方法辨识出的非法客运车辆的精确度都比较高,至少为80%,疑似非法客运车辆辨识方法有效,且具有较好的实用性,最后开发了相应的疑似非法客运车辆辨识系统。综上所述,本文成果可为政府运输管理部门治理非法客运提供科学依据,为交通执法部门提供切实有效的方法,可显着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刘伟[7](2019)在《欧盟国家援助法研究》文中认为欧盟国家援助法(state aid law)是一项立意高远、主旨宏大的法律制度,旨在实现欧盟对各成员国国家援助措施的合理控制,目的在于防止政府通过援助措施扭曲市场竞争,同时也维护整个欧盟一体化的进程。欧盟国家援助法以《欧盟运行条约》第107、108、109条为基础,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理论扎实、规范严密、体系完整的法律体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软法之治”的特征。欧盟国家援助法肇始于欧盟(欧洲联合)的初创理想:和平、繁荣与超国家主义,并由此奠定了它的底色与基调。从学理上来探讨欧盟国家援助法,可以发现自由主义与干预主义的学说分歧构成了国家援助法的理论基础,援助的双刃剑效应构成了国家援助法存在的根本原因,对国家援助的竞争法控制构成了国家援助法的本质属性,而对国家援助的合理监管则是国家援助法的主要内容。欧盟国家援助法与欧盟竞争政策有着内在联系:国家援助法的本质在于防止国家援助对市场竞争的破坏,审查国家援助有赖于竞争法的基本分析范式,因而欧盟将其视为与反垄断政策相并列的竞争政策。欧盟国家援助法仅适用于企业,对非企业的援助不属于欧盟国家援助法的规制范围。所以,对企业的认定,是理解和适用国家援助法的前提。而欧盟语境中的企业主要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每一个实体,而不论其法律地位和资金来源如何。目前,欧盟一般认为国家援助包含四项构成要件:转移国家资源、给予优势、措施具有选择性以及对成员国间的竞争和贸易存在影响。在转移国家资源的认定中,欧盟倾向于“累积说”,即将“给予国家资源”与“可归因于国家”这两个条件累积起来判断是否构成转移国家资源。国家援助中的优势主要是指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因国家干预而非基于正常市场条件获得改善。目前,欧盟委员会一般通过市场经济经营者测试来判断国家支持措施是否给予被支持对象以优势,即如果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是在正常经营条件下无法获得的,则被认为获得了国家援助上的优势。就选择性的认定而言,欧盟委员会通过对其进行地域选择性和对象选择性的区分,有效地降低了选择性要件的认定困难。国家援助认定的最后一步是对扭曲竞争和限制贸易的认定。在这一步中,欧盟一般采取较低标准来认定对竞争的扭曲和对贸易的影响,可以说,扭曲竞争和影响贸易基本上是赋予市场主体以优势后的必然结果。并非所有国家援助都会受到欧盟委员会的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相关援助可以得到欧盟委员会的豁免。欧盟委员会目前采取“共同评估原则”,只有满足共同评估原则下的所有条件,援助措施才能被视为与《欧盟运行条约》相兼容。这些评估条件主要包括:援助必须为明确的共同利益目标作出贡献、能够解决市场无法自我实现的问题、是实现共同利益目标的适当政策工具、具有激励效应、援助限制在最低限度、援助的总体影响是积极的以及符合透明度要求。欧盟国家援助法的行政执法由具有超国家地位的欧盟委员会负责担纲。欧盟委员会不仅有权对成员国援助的兼容性进行评估,还有权对不符合《欧盟运行条约》的违法援助措施予以回收。同时,欧盟委员会还负责国家援助的日常监管。在此之中,欧盟委员会和成员国之间有着明确的权责划分。欧洲法院(含成员国国家法院)也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援助的实施,即有权对成员国的国家援助进行司法审查。《欧盟运行条约》第108条第3款构成了国家援助私人实施的法律基础,同时有越来越多的成员国基于其国内法的规定,加强了对受国家援助影响的当事人的司法保护。按照欧盟内部的通行分类标准,国家援助的具体类型可以分为水平援助和部门援助。水平援助主要是针对非特定行业的国家援助,其一般被认为不会像部门援助那样扭曲竞争,因而受到委员会的重视,被用来实现委员会的市场矫正或再分配政策目标。而部门援助则主要是针对具体部门、行业的援助。欧盟对国家援助的控制并非是对国家援助的完全否定,而是希望以最少的财政支出获得最大的援助效果,欧盟国家援助法的不断革新也始终是围绕这一主题进行。对比欧盟国家援助法,我们能够发现我国财政补贴政策所存在的问题,例如忽视对财政补贴的实效分析,尤其是忽视其对市场竞争的负面影响;忽视财政补贴激励作用的发挥;补贴未能公开透明;缺乏对受补贴影响的市场主体进行救济的途径,等。因此,加强对我国财政补贴的竞争法控制,意义重大。主要措施包括:(一)重构理念:牢固树立维护市场竞争、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确保竞争中立的理念;(二)完善制度:确定财政补贴控制的主体,加强对补贴的必要性、适当性、实效性和积极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完善财政补贴的豁免机制。(三)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机制、承诺机制、信息披露机制、责任机制以及司法审查的协同治理。
王思桥[8](2018)在《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交通运输业这一基础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客运行业是中国客运体系中从业人员最多,运输量最大,可达性最广,服务范围最广的的一种客运方式。然而,近年来,经过多年的持续增长后,道路客运发展出现了“断崖式”下降。这种“断崖式”下降、“断头式”的变化,中间缺少有效的渐变过程,与“拐点”的意义有很大差别。造成这种变化的原因很多,既包括综合交通的不断发展,其他运输方式对道路客运行业冲击持续升级;也包括人们多样化、高速化、个性化出行需求的日益增长等等,但究其根本,行业管理模式是重要诱因,问题背后是行业管理的弊端凸显。作为中国中西部唯一直辖市,重庆是全国重要的中心城市、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具有西部大开发重要战略支点、“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联结点的特殊区位优势。近年来,重庆市道路客运发展在取得了巨大的成绩的同时,道路客运业也面临着隐藏的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出来。道路客运发展的整体性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资源亟需整合,现有企业经营变差,面临生存和发展困难的困局。面对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市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十九大提出的“交通强国”战略目标,对道路客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道路客运在新的形势下的需求特征,提出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发展的管理优化思路及相关对策是急需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本论文从重庆市道路客运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对道路客运行业社会经济属性进行分析,用新公共管理和市场管理理论作为研究依据,通过问卷调查和数据分析对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需求和市场供给情况,调研访谈重庆道路客运管理部门和客运企业,归纳总结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总结国内外道路客运管理经验启示;研究道路客运管理发展趋势;提出了以市场化为主线促进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优化思路和建议。
赵光辉[9](2018)在《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保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交通权是公民享有的满足自身出行需求的权利,是涉及交通发展法律问题的理论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和农村相互融合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城乡一体化在加快城市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城乡一体化的关键在于交通一体化,而交通一体化的顺利实现关键之一在于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作为缩短时空距离的切实手段,交通一体化可以实现经济的优劣互补,是发挥整体优势的前提和保障,也高度契合国家的“交通强国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扶贫战略”以及“四好农村路建设”等战略目标。当然,城乡交通一体化目标的实现除了要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和交通发展自身规律外,还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实施。本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对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存在的问题及造成问题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从经济学理论和法学理论两个角度,提出了法律保障建议。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阐述了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方法及研究的技术路线与框架。第二部分为相关概念界定部分。界定城乡交通一体化的概念、基本目标、内涵等。第三部分为基础理论部分。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角度,对本文的研究基础理论展开分析。第四部分为域外典型国家城乡交通一体化的经验借鉴。通过对域外城乡交通一体化实践分析,总结域外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保障机制构建方面的有益经验。第五部分为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障碍分析。总结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与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分析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面临的法律障碍,并剖析这些法律障碍出现的原因。第六部分为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保障机制构建。针对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中的法律制度障碍,提出了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法律保障机制构建的原则、内容以及具体运行方案,以构建科学的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法律体系。第七部分为结论部分。对全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并提出本文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本文从法律角度对城乡交通一体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究,不仅为城乡统筹发展中的交通发展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野,而且可以促使这一问题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进而使这一问题在更高层面得以解决。实现城乡交通资源整体优化配置,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高度,推动整个交通市场健康持续繁荣,最终使城乡居民真正得到实惠,实现乡村振兴战略。
杨斌[10](2018)在《新业态冲击下的广东省出租车行业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其向传统产业的渗透,众多产业迎来了转型升级的良机,传统业态则面临重大冲击。网络预约出租车的兴起,改变了传统巡游出租汽车的市场环境,导致传统出租车行业和新兴业态的冲突与博弈不断。2016年,随着出租车管理新政的出台,迫切需要开展新业态下的出租车行业发展管理对策研究,以指导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与创新,促进新业态下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以新业态下的出租车行业发展改革为视角,深入分析了出租车行业的发展趋势。在分析总结广东省的出租车行业现状的基础上,概括了目前出租车行业发展面临的管理问题与主要原因。最后从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总结了新业态冲击下的出租车行业管理方法和改革策略。当前,出租车行业面临着诸多问题。首先,出租车经营关系紧张、司企矛盾突出。其次,出租车市场供需不平衡,打车难问题突出的同时,出租车服务水平低、服务品质单一,无法满足民众的多元化出行需求。而发展初期的网约车因缺乏监管导致了出租车市场的不公平竞争现象严重。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可以概括为:出租车的行业管制在保证行业稳定的同时,并未能有效弥补市场失灵的问题,限制了出租车行业的供需平衡。而各地的行业管理政策又缺乏灵活性和适应性,无法满足不同环境下出租车行业发展的政策需要。出租车行业定位不清导致出租车内部缺乏差异化经营;“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又加剧了上述问题与矛盾。最后,结合广东省的出租车行业现状与改革尝试,论文从法律法规建设、行业准入,经营权制度、运营监督等角度分析总结了新业态下出租车行业管理策略发展方向。
二、道路客运市场不公平竞争现象及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道路客运市场不公平竞争现象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山东省R市出租客运非法营运的政府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1. 国内的相关研究 |
2. 国外的相关研究 |
(三)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 研究方法和工具 |
2. 创新之处和不足 |
一、相关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概述 |
(一) 相关概念界定 |
1. 出租客运 |
2. 出租客运非法营运 |
(二) 理论基础概述 |
1. 治理理论 |
2. 规制理论 |
二、山东省R市出租客运非法营运政府治理的现状 |
(一) R市出租客运市场概况 |
(二) R市出租客运非法营运的现状概况 |
(三) 出租客运非法营运的危害 |
1. 存在安全隐患 |
2. 乘客权益难保障 |
3. 扰乱客运市场秩序 |
4. 损害城市形象 |
(四) R市治理出租客运非法营运的现状 |
1. R市治理出租客运非法营运的举措 |
2. R市治理出租客运治理的困境 |
三、政府治理出租客运非法营运陷入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 出租客运市场供需不平衡 |
1. 出租客运市场需求旺盛 |
2. 出租客运市场供应不足 |
(二)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
(三) 出租客运市场准入制度不合理 |
1. 出租车数量管制严 |
2. 出租车准入门槛高 |
(四) 政府治理能力欠缺 |
1. 治理主体单一 |
2. 治理方法单一 |
(五)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不足 |
1. 宣传意识淡薄 |
2. 宣传能力欠缺 |
四、出租客运非法营运政府治理的对策分析 |
(一) 平衡出租客运市场供需 |
1. 进行出租客运市场供给侧改革 |
2. 改善公共交通供给 |
(二) 完善法律法规 |
(三) 优化出租客运市场准入制度 |
1. 放松出租车数量管制 |
2. 放宽出租车准入门槛 |
3. 严格出租车安全管理制度 |
(四) 增强综合治理能力 |
1. 探索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 |
2. 拓宽治理方式 |
3. 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 |
(五) 加强宣传,引导多方协同治理 |
1. 提高宣传工作的重视程度 |
2. 引导多方协同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2)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简要研究述评 |
1.3 理论基础与核心概念界定 |
1.3.1 规制理论 |
1.3.2 网约车的概念界定 |
1.4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2 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现状分析 |
2.1 网约车行业特点 |
2.2 国家网约车行业监管政策分析 |
2.2.1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
2.2.2 监管体制 |
2.2.3 配套政策 |
2.3 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政策分析 |
2.3.1 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基本情况 |
2.3.2 本地政策突出三方合规要求 |
2.3.3 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体的监管体制 |
2.3.4 行政许可和执法 |
2.3.5 技术手段 |
3 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
3.1.1 市场准入设置形成数量管制 |
3.1.2 市场供给减少增加公众成本 |
3.2 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
3.2.1 公平竞争审查缺失 |
3.2.2 行业扶持政策差异 |
3.3 行业合规管理成效甚微 |
3.3.1 现场执法效率不高 |
3.3.2 数据监管运作不畅 |
3.4 部门协同共治没有实现 |
3.4.1 未明确配合部门监管职责 |
3.4.2 未明确部分领域监管主体 |
3.5 平台市场监管存在缺位 |
3.5.1 行政约谈使用不当 |
3.5.2 市场风险处置不足 |
4 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问题的成因分析 |
4.1 国家政策设计的考虑 |
4.1.1 政策执行在设计上预留了空间 |
4.1.2 政策目标在表达中造成了执行偏差 |
4.2 地方利益抗争的影响 |
4.2.1 形成路径依赖 |
4.2.2 保护既得利益 |
4.3 部门协同配合的局限 |
4.3.1 部门利益影响政策制定 |
4.3.2 传统体制制约协同能力 |
4.4 政策调整完善的滞后 |
4.4.1 政策制定者认知有限 |
4.4.2 政策制定者意愿不足 |
4.5 多元主体参与的不足 |
4.5.1 平台自治作用得不到发挥 |
4.5.2 公众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 |
5 加强和改进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的建议 |
5.1 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
5.2 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
5.3 改善平台发展环境 |
5.4 推进传统行业改革 |
5.5 发挥公众参与作用 |
6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调查问卷 |
附录2 .访谈提纲 |
致谢 |
(3)网约车行业政府规制研究 ——以江苏省某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的创新 |
1.4.2 论文的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网约车、政府规制概念 |
2.1.1 网约车 |
2.1.2 政府规制 |
2.2 网约车政府规制内容 |
2.3 网约车政府规制的理论基础 |
2.3.1 公共利益理论 |
2.3.2 可竞争市场理论 |
2.3.3 激励性规制理论 |
第三章 某市网约车行业发展和政府规制现状 |
3.1 某市交通客运基本情况 |
3.2 某市网约车发展现状 |
3.2.1 某市网约车市场状况 |
3.2.2 某市网约车的运营模式 |
3.3 某市网约车行业政府规制现状 |
3.3.1 网约车政府规制历程 |
3.3.2 网约车政府规制主要内容 |
3.3.3 网约车管理现状 |
第四章 某市网约车行业政府规制存在问题 |
4.1 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缺失 |
4.1.1 网约车运行模式规制缺位 |
4.1.2 安全和服务管理存在缺位 |
4.1.3 准入和退出规制问题 |
4.2 政府规制效率低下 |
4.2.1 规制责任部门未形成合力 |
4.2.2 事前监管重于事中与事后 |
4.2.3 区县级的规制困境 |
4.3 新老业态利益冲突加剧 |
4.3.1 服务定位模糊,经营重叠 |
4.3.2 固有模式影响收入分配 |
4.4 网约车相关主体参与不足 |
4.4.1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不足 |
4.4.2 吸纳各方参与程度不够 |
第五章 某市网约车行业政府规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
5.1 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
5.1.1 《实施细则》存在先天缺陷 |
5.1.2 法律法规发展落后 |
5.1.3 管制俘虏与干预市场 |
5.1.4 信用体系不完善 |
5.2 政府规制理念落后 |
5.2.1 创新不足,应对新问题能力欠缺 |
5.2.2 尚未建立有效规制体系 |
5.2.3 区县级层面规制权力受限 |
5.3 新老业态定位与分区偏差 |
5.3.1 行业竞争理念偏差 |
5.3.2 落后的传统巡游车模式 |
5.4 社会参与机制落后 |
5.4.1 参与主体地位不平等 |
5.4.2 社会参与规制结构尚未形成 |
第六章 某市网约车行业政府规制的建议优化路径 |
6.1 完善法律法规,筑牢规制基础 |
6.1.1 出台更高级别法律法规 |
6.1.2 遵循适度干预的立法准则 |
6.1.3 完善和细化相应法律法规 |
6.1.4 促进网约车配套体系建设 |
6.2 更新规制理念,建立高效规制体系 |
6.2.1 适时调整思路,提高政府应对能力 |
6.2.2 平衡各方利益,避免政府被“俘虏” |
6.2.3 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多元化规制体系 |
6.3 协调新老业态,引入良性竞争机制 |
6.3.1 引导新老业态良性竞争,推行双轨规制 |
6.3.2 明确两者服务功能定位,实现错位经营 |
6.4 健全规制合作体系,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
6.4.1 建立合作治理模式,促进多元主体参与 |
6.4.2 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提高公众参与度 |
附录 某市网约车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中国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机制研究 ——“多行业-同市场”范式与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提出与选题意义 |
1.1.1 核心问题 |
1.1.2 研究价值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综述 |
1.2.1 关于高铁与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问题 |
1.2.2 关于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机制及相关政策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方法 |
1.3.1 研究思路和内容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难点问题 |
第2章 “多行业—同市场”范式提出与模型构建 |
2.1 “多行业—同市场”范式的理论依据 |
2.1.1 产业经济学的“行业=市场”基本假设 |
2.1.2 “行业≠市场”导致的问题及其修正结果 |
2.1.3 适用“多行业—同市场”范式的典型案例 |
2.2 高铁客运的“多行业—同市场”情形界定 |
2.2.1 交通运输的标准行业分类 |
2.2.2 高铁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竞争的总体表现 |
2.2.3 高铁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客运市场界定 |
2.3 高铁客运的“多行业—同市场”理论模型 |
2.3.1 高铁与其他运输方式相互竞争的关键因素 |
2.3.2 “多行业—同市场”理论模型的函数设定 |
第3章 高铁客运行业结构重组模式:网运分离和区域分割 |
3.1 高铁客运行业结构重组模式分类 |
3.1.1 “网运分离”模式及其分类 |
3.1.2 “区域分割”模式及其分类 |
3.2 高铁客运行业实行“网运分离”模式的福利分析 |
3.2.1 简单的“网运分离” |
3.2.2 在高铁运营环节引入竞争 |
3.2.3 综合比较分析 |
3.3 高铁客运行业实行“区域分割”模式的福利分析 |
3.3.1 在“网运一体”结构下实行“区域分割” |
3.3.2 在“网运分离”结构下实行“区域分割” |
3.4 中国高铁客运行业结构重组模式选择 |
第4章 高铁客运企业组织形式:特殊法人企业 |
4.1 高铁客运行业的国企改革进展与困境 |
4.2 高铁客运企业组织形式分类及演变规律 |
4.2.1 高铁客运企业的二重属性与三类划分 |
4.2.2 中国高铁企业组织形式的演变规律 |
4.2.3 国外高铁客运企业组织形式演变规律比较 |
4.3 高铁客运企业组织形式演变的福利分析 |
4.3.1 高铁客运企业组织形式演变的博弈均衡 |
4.3.2 高铁客运企业组织演变福利影响的比较分析 |
4.3.3 高铁客运企业组织演变福利影响的数值模拟 |
4.4 中国高铁客运行业国企改革的未来方向 |
第5章 高铁客运行业的放松规制政策与竞争政策适用 |
5.1 高铁客运行业发展中的政府政策作用 |
5.1.1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主辅换位 |
5.1.2 规制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分工协调 |
5.2 高铁客运行业的放松规制政策 |
5.2.1 “网运一体”结构下放松票价规制 |
5.2.2 “网运分离”结构下放松路网费规制 |
5.3 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政策适用 |
5.3.1 高铁客运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性分析 |
5.3.2 基于国企组织形式的分类执法原则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政策涵义 |
6.3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基于高速公路收费数据的疑似非法客运车辆辨识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高速公路收费数据的应用 |
1.2.2 非法客运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总结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技术路线 |
第二章 非法客运现象分析 |
2.1 非法客运概念 |
2.2 非法客运的基本情况分析 |
2.2.1 非法客运模式分析 |
2.2.2 非法客运车辆总体分布 |
2.3 非法客运市场特征 |
2.4 非法客运存在机理及危害分析 |
2.4.1 存在机理分析 |
2.4.2 社会危害分析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高速公路收费数据的非法客运车辆出行特征分析 |
3.1 高速公路收费数据特征 |
3.1.1 数据格式 |
3.1.2 数据特性 |
3.2 数据清洗方法 |
3.2.1 缺失数据清洗 |
3.2.2 错误数据清洗 |
3.3 出行空间特征 |
3.3.1 出行强度 |
3.3.2 出行空间集中度 |
3.3.3 日均出行次数 |
3.4 出行时间特征 |
3.4.1 周末出行强度 |
3.4.2 早晚高峰出行占比 |
3.5 出行特征值集合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聚类算法的疑似非法客运车辆辨识方法研究 |
4.1 聚类算法概述 |
4.1.1 K-MEANS算法 |
4.1.2 DBSCAN算法 |
4.2 辨识方法的建立 |
4.2.1 基于空间特征的辨识方法 |
4.2.2 基于空间与时间特征的辨识方法 |
4.3 聚类算法的选取依据 |
4.3.1 聚类有效性评价指标选取 |
4.3.2 聚类算法选取 |
4.4 聚类结果选择分析 |
4.4.1 出行特征突变点分析 |
4.4.2 基于突变点的聚类结果选择分析 |
4.5 辨识方法总结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实例分析与方法验证 |
5.1 高速公路收费数据清洗 |
5.1.1 数据基础 |
5.1.2 数据清洗 |
5.2 疑似非法客运车辆的辨识 |
5.2.1 特定线路的选取 |
5.2.2 基于空间特征的辨识 |
5.2.3 基于空间与时间特征的辨识 |
5.3 方法的验证 |
5.3.1 不同月份的辨识结果对比分析 |
5.3.2 车辆的使用性质分析 |
5.3.3 执法结果分析 |
5.4 非法客运车辆与普通车辆对比分析 |
5.4.1 特定线路出行强度均值对比 |
5.4.2 小时出行频率对比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疑似非法客运车辆辨识系统设计 |
6.1 系统分析 |
6.1.1 系统需求分析 |
6.1.2 系统功能分析 |
6.2 系统概要设计 |
6.2.1 系统总体结构 |
6.2.2 系统流程设计 |
6.2.3 系统模块设计 |
6.3 系统详细设计与实现 |
6.3.1 参数选择与计算模块 |
6.3.2 特征值聚类模块 |
6.3.3 特征值突变点计算模块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7.1 总结 |
7.1.1 结论 |
7.1.2 创新点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7)欧盟国家援助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框架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和框架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5.1 研究资料的新颖性 |
1.5.2 研究内容的新颖性 |
第2章 国家援助法概述 |
2.1 欧盟法上的国家援助概念 |
2.2 国家援助的作用机理与存在条件 |
2.2.1 国家援助的作用机理 |
2.2.2 国家援助的存在条件 |
2.3 国家援助法的学理分析 |
2.3.1 对国家作用的审慎认识是国家援助法的理论基础 |
2.3.2 援助的双刃剑效应是国家援助法存在的根本原因 |
2.3.3 对国家援助的竞争法控制是国家援助法的本质属性 |
2.3.4 对国家援助的合理监管是国家援助法的主要内容 |
2.4 国家援助法与竞争法的关系 |
2.4.1 国家援助法的本质在于防止援助对市场竞争的破坏 |
2.4.2 审查国家援助有赖于竞争法的基本分析范式 |
2.5 国家援助法的历史成因与发展轨迹 |
2.5.1 历史成因 |
2.5.2 发展轨迹 |
2.6 国家援助法的法律框架 |
2.7 国家援助法的软法特征 |
第3章 国家援助的认定 |
3.1 理解欧盟法中的“企业” |
3.2 措施转移国家资源 |
3.2.1 选择性还是累积性? |
3.2.2 国家资源的认定 |
3.2.3 可归因性 |
3.2.4 转移国家资源的认定 |
3.3 措施使受援助者获得优势 |
3.3.1 优势的一般概念 |
3.3.2 市场经济经营者测试 |
3.3.3 间接优势 |
3.3.4 竞争性选择与优势 |
3.3.5 基础设施公共资金与优势 |
3.3.6 普遍经济利益服务补偿与优势 |
3.4 措施具有选择性 |
3.4.1 选择性要件的构造及原理 |
3.4.2 地域选择性 |
3.4.3 对象选择性 |
3.4.4 对选择性要件的豁免 |
3.4.5 国家援助与税收 |
3.5 措施影响竞争和贸易 |
3.5.1 扭曲竞争和影响贸易的类型 |
3.5.2 扭曲竞争和影响贸易的分析思路 |
3.5.3 扭曲竞争的执法(司法)共识 |
3.5.4 影响贸易的执法(司法)共识 |
第4章 国家援助的豁免 |
4.1 绝对豁免 |
4.2 相对豁免 |
4.2.1 援助有着明确的共同利益目标 |
4.2.2 援助可以解决市场无法解决的问题 |
4.2.3 援助是实现共同利益目标的适当工具 |
4.2.4 援助存在激励效应 |
4.2.5 援助限制在最低限度 |
4.2.6 援助的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 |
4.2.7 援助具有透明度 |
4.3 微量援助豁免 |
第5章 国家援助的行政执法 |
5.1 国家援助的调查 |
5.1.1 对现有援助的调查 |
5.1.2 对新援助的调查 |
5.1.3 对违法援助的调查 |
5.1.4 对滥用援助的调查 |
5.2 国家援助的回收 |
5.2.1 目的和原则 |
5.2.2 机构和职责 |
5.3 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
5.3.1 利益相关方的界定 |
5.3.2 利益相关方的权利 |
5.3.3 利益相关方的投诉程序 |
5.4 国家援助的监管 |
5.4.1 年度报告 |
5.4.2 现场调查 |
5.4.3 与国家援助咨询委员会的合作 |
5.4.4 记分牌和公报 |
5.4.5 定期评估 |
5.4.6 对公共企业与公共当局财务关系的监管 |
5.5 关于欧盟国家援助行政执法的评述 |
5.5.1 缺乏威慑成员国等遵守国家援助法的规则 |
5.5.2 对第三人权利保护不力 |
5.5.3 程序拖延 |
第6章 国家援助的司法审查 |
6.1 国家法院在国家援助法中的作用 |
6.1.1 确定国家援助 |
6.1.2 干预停顿义务 |
6.2 国家援助的私人实施 |
6.2.1 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
6.2.2 损害赔偿的诉讼种类 |
6.3 国家援助中的刑事责任 |
第7章 国家援助的具体类型 |
7.1 水平援助 |
7.1.1 中小企业援助 |
7.1.2 培训援助 |
7.1.3 就业援助 |
7.1.4 研究、开发和创新援助 |
7.1.5 农业、林业及农村援助 |
7.1.6 环保与能源援助 |
7.1.7 风险融资援助 |
7.1.8 区域援助 |
7.1.9 救助与重组援助 |
7.1.10 危机援助 |
7.2 部门援助 |
7.2.1 邮政业 |
7.2.2 汽车业 |
7.2.3 宽带网络业 |
7.2.4 电视影视业 |
7.2.5 航空业 |
7.2.6 公共客运服务业 |
第8章 欧盟国家援助法的挑战、革新及展望 |
8.1 欧盟国家援助法面临的挑战 |
8.2 欧盟国家援助法的革新 |
8.2.1 国家援助行动计划 |
8.2.2 国家援助现代化改革 |
8.3 欧盟国家援助法的展望 |
8.3.1 更加强调援助措施的激励效应 |
8.3.2 由强调事前控制到重视事后评估 |
8.3.3 由纯粹的法律考量转向重视政治、社会等考量因素 |
8.3.4 英国脱欧对国家援助法的影响 |
第9章 欧盟国家援助法对我国财政补贴政策的启示 |
9.1 我国语境中的财政补贴 |
9.2 我国财政补贴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9.3 我国财政补贴制度的完善 |
9.3.1 重构财政补贴的理念 |
9.3.2 财政补贴控制的中国道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1.3.1 创新之处 |
1.3.2 不足之处 |
2 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国外研究现状 |
2.1.2 国内研究现状 |
2.2 相关概念界定 |
2.2.1 道路客运行业的定义与分类 |
2.2.2 道路客运管理的概念 |
2.2.3 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 |
2.3 理论借鉴 |
2.3.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2 市场管理理论 |
2.4 道路客运市场的社会经济属性 |
3 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现状与特征 |
3.1 重庆市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概述 |
3.1.1 总体情况 |
3.1.2 市场主体 |
3.1.3 客运车辆 |
3.1.4 客运班线 |
3.1.5 客运站场 |
3.2 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历程回顾与现状 |
3.2.1 国家道路客运管理模式初步建立 |
3.2.2 国家道路客运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
3.2.3 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不断细化 |
3.3 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特征 |
4 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存在的问题 |
4.1.1 现行政策制约发展,道路客运比较优势丧失 |
4.1.2 客运市场机制不健全,企业主体地位不强 |
4.1.3 站外市场活跃,非法营运现象突出 |
4.1.4 互联网融合程度不深,客运信息整合滞后 |
4.2 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
4.2.1 行业管理越位,造成过度管制,市场不能充分竞争 |
4.2.2 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不完善,非法营运车辆打击不够 |
4.2.3 安全管理责任大,诸多政策性的限制与日俱增 |
4.2.4 信息科技手段应用水平不高,信息化建设滞后 |
5 国内外道路客运管理经验与启示 |
5.1 国外的典型做法和启示 |
5.1.1 美国——干线公路客运实行网络化经营 |
5.1.2 英国——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客运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
5.1.3 韩国——严格的管制和计划 |
5.1.4 启示 |
5.2 国内的典型做法和启示 |
5.2.1 浙江省主要做法和经验 |
5.2.2 吉林省主要做法和经验 |
5.2.3 启示 |
6 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优化建议 |
6.1 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发展趋势 |
6.2 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优化目标、思路与原则 |
6.2.1 优化目标 |
6.2.2 总体思路 |
6.2.3 优化原则 |
6.3 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优化对策 |
6.3.1 大力简政放权,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 |
6.3.2 加强政策扶持,引导道路客运资源优化整合 |
6.3.3 推进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 |
6.3.4 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
6.3.5 强化市场和安全综合监管 |
7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车站旅客出行需求特征调研 |
B.道路客运企业访谈调研提纲 |
C.行业管理部门访谈调研提纲 |
(9)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1.3.2 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 |
2 城乡交通一体化概念及内涵 |
2.1 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概念演进 |
2.1.1 交通运输大部制改革前城乡交通一体化的提出 |
2.1.2 交通运输大部制改革后的城乡交通一体化的发展 |
2.2 城乡交通一体化的概念界定 |
2.3 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
2.4 城乡交通一体化的基本内涵 |
3 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保障的理论基础 |
3.1 交通权理论 |
3.2 利益和利益机制理论 |
3.3 市场规制理论 |
3.4 宏观调控理论 |
3.5 效率与公平理论 |
3.6 协同理论 |
3.7 共享理论 |
4 域外典型国家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法律保障经验借鉴 |
4.1 域外典型国家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法律实践 |
4.1.1 美国实践 |
4.1.2 英国实践 |
4.1.3 日本实践 |
4.1.4 德国实践 |
4.1.5 巴西实践 |
4.1.6 澳大利亚实践 |
4.2 域外典型国家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法律保障借鉴 |
4.2.1 “立体式”的立法体系保障 |
4.2.2 “全程式”的财政补贴制度保障 |
4.2.3 统一交通管理协调机制和发展规划 |
5 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障碍分析 |
5.1 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现状 |
5.1.1 城乡交通发展滞后 |
5.1.2 交通基础设施结构不均衡 |
5.1.3 城乡交通发展政策支持力度差距大 |
5.1.4 城乡交通衔接不畅 |
5.2 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
5.2.1 城乡交通一体化管理体制不完善 |
5.2.2 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规定不统一 |
5.2.3 城乡交通一体化协调机构缺失 |
5.2.4 城乡交通一体化协同服务机制缺失 |
5.2.5 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监管不到位 |
5.3 我国城乡交通一体化面临法律障碍原因分析 |
5.3.1 城乡二元体制的束缚 |
5.3.2 城乡交通财政支持差距大 |
5.3.3 城乡交通运输规则发展不平衡 |
6 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保障机制构建 |
6.1 城乡一体化发展法律保障机制构建的原则 |
6.2 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的主要内容 |
6.2.1 完善城乡交通一体化管理协调机制 |
6.2.2 建立统一的城乡交通设施标准和规则 |
6.2.3 建立统一的城乡旅客运输法规保障体系 |
6.2.4 完善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法律保障制度 |
6.3 城乡交通一体化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的配套措施 |
6.3.1 继续深化管理体制改革 |
6.3.2 加强规范统筹交通规划建设 |
6.3.3 强化公共财政的作用 |
6.3.4 规范城乡交通一体化市场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 |
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10)新业态冲击下的广东省出租车行业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 出租车行业发展与管理现状 |
2.1 出租车行业管理与改革概况 |
2.2 网络预约出租车发展概况 |
2.3 新业态及出租车行业管理发展趋势 |
3 广东省出租车行业管理与发展存在的问题 |
3.1 广东省出租车管理与发展状况 |
3.2 出租车行业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
4 出租车行业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管理层面对出租车行业定位不清晰 |
4.2 行业管制致使出租车经营缺乏灵活性 |
4.3 经营权制度矛盾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激化 |
5 新业态下出租车行业发展管理对策 |
5.1 以管理引导行业服务转型升级 |
5.2 改革出租车经营权制度 |
5.3 完善出租车经营准入与退出机制 |
5.4 实施出租车运力运价动态调整 |
5.5 严格出租车行业的执法与监管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附件 |
参考文献 |
四、道路客运市场不公平竞争现象及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山东省R市出租客运非法营运的政府治理[D]. 于洋.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2)
- [2]广州网约车行业监管问题与对策研究[D]. 刘阳升. 暨南大学, 2020(07)
- [3]网约车行业政府规制研究 ——以江苏省某市为例[D]. 欧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20(02)
- [4]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5]中国高铁客运行业的竞争机制研究 ——“多行业-同市场”范式与应用[D]. 徐洪海.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6]基于高速公路收费数据的疑似非法客运车辆辨识方法研究[D]. 唐艳. 重庆交通大学, 2019(06)
- [7]欧盟国家援助法研究[D]. 刘伟. 湖南大学, 2019(01)
- [8]重庆市道路客运管理优化研究[D]. 王思桥. 重庆大学, 2018(09)
- [9]城乡交通一体化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 赵光辉. 华中农业大学, 2018(02)
- [10]新业态冲击下的广东省出租车行业管理研究[D]. 杨斌. 暨南大学, 2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