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病人知情同意权法律保护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亚连[1](2021)在《疫情防控背景下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大数据的快速发展,让信息已然成为新时代的“石油”,个人信息的资源价值也被不断挖掘,它不再被视为一种单纯的人格权,还具有可被利用的商业价值和财产属性,无论是政府的政务管理还是企业的经济发展,都离不开对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但与此同时,个人信息面临的安全风险不断升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事件频发,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更是给个人信息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社交媒体上总能看到确诊患者或武汉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被疯狂转发现象,这不仅打扰疫情中信息主体的个人生活安宁,更有甚者将非法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犯罪领域,既侵害个人信息权又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时代在发展,法律的更新也应跟上时代的步伐,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定了专门法并伴随技术的更迭同步完善,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采用的是分散立法的模式,迄今为止迟迟没有专门的法律出台,个人信息权的性质在我国法律规范层面还是模糊的,基于不同的规范视角,可能得出两种完全不同的权利属性结论。个人信息权是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要保障,以此次新冠肺炎为实例,为规制疫情防控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我们急需梳理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大数据时代疫情防控中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展开研究,本文一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疫情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概述。这个部分主要介绍三大内容:首先,厘清个人信息、个人数据、个人隐私三者之间的概念区别及内在关系,个人信息范围最大,个人数据与个人隐私都是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其次,讨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学术界中典型的代表学说有隐私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综合权利说,笔者倾向于综合权利说,认为将个人信息权界定为一项综合权利更加贴切;第三,分析疫情中个人信息的突出特征,疫情中的个人信息特征与正常时期相比,呈现高度私密性和法益综合性。第二部分,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定位。个人信息权是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权利基础,在《民法典》中,法律条文的位置、权利种属的冲突、人格权的对世性都使个人信息权能否归入民事权利产生纠结;《宪法》中的人权条款和个人尊严条款,可以为个人信息权的界定为宪法性权利提供依据,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新型综合性权利,公法与私法的保护同等重要,要转换只将个人信息权局限于某一部门法的理念。第三部分,疫情防控中存在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类型与法治短板。列举新冠疫情中常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常见行为类型,主要有非法收集个人信息、擅自泄露个人信息、非法公开、买卖个人信息及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这些侵权行为表现形式暴露了我国在个人信息权保护上存在的法治短板:民事私法领域,受传统隐私权保护模式的影响,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通常以事后救济为主,不能有效调动个体维权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侵权归责原则有待改进,大范围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质上并不能对个人信息权起到保护作用;行政规制上,公共利益成为信息收集主体的“保护伞”,个人信息公开的内容缺乏去标识性,对个人数据的监管不力;刑法规范中,个人信息犯罪适用过窄,入罪标准过高,促使很多信息犯罪游离在刑法体系之外,而且刑罚多缓刑,徒刑适用较少,处罚力度有待提升。除此之外,其他法律规范对疫情中的个人信息权保护几乎没有规定,或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起参考价值。第四部分,疫情中个人信息权综合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大致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推进:第一,疫情中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信息时要严格遵循最小范围收集原则、用途合目的性原则、信息安全保护原则;第二,确立个人信息权的宪法性地位,基本权利属性的确认是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的起点;第三,民法层面要改善救济措施,促进民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根据不同的侵权主体,确定多元的归责原则;第四,对行政层面的规则进行精细化调整,明晰收集个人信息的公益目的、建立信息处理的匿名化标准和细化监管措施;第五,刑事层面要减少非法获取信息的条数及获利金额,降低个人信息犯罪入罪标准,减少或慎用缓刑。
孙培玉[2](2021)在《基因权的法律保护》文中认为基因是生物体携带和传递信息的基本单位,包含是我们生命所有的秘密。从人类基因组的测序工作完成之后,科学技术层面,人类在基因领域的研究进入的新阶段。基因医学技术研究日益取得显着的成果。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基因引发的纠纷也是日益增多,在现在传统的民法体系下,基因权利的内容并不能得到实现,一些基因引发的纠纷冲突也不能完全得到妥善合理解决。所以基因权的法律保护,迫切的需要我们在理论层面对基因权权利性质给予定义,在法律层面,施之于配套的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以至形成完备的权利保护体系。因此,本文将阐明基因权作为一束权利有着丰富的内容。在法哲学层面说明其法律属性。列举一些基因提供者基因权被侵害的真实案例,呼吁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借鉴国外对基因权保护的模式和立法现状,给我国以后的基因权保护提供借鉴。最后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基因权权利是源自于自然法这个根基,是人基于人之生命本质而享有的权利。从初步觉察基因人格利益,再到后续广泛探讨基因权法律概念,现今确认基因权的规范价值,是在不断深化对权利的理解,不断跟随科技的脚步,不断对我们的人之本质进行理解,对人的权利内容体系的不断丰富的基础上,整合我们的生活事实、法律规范和法律理念,在私法中形成对基因权的理解。现今,医学科技已经渗入我们的生活,不能再回避或者忽略我们在基因医学科技中所能扮演的角色,不能让科技的高速发展淹没我们的人文色彩。提出基因权的法律保护这一提法,首先阐明我们立足怎样的一个社会现实大背景之下,基因医学技术迅猛发展的现实背景催促着我们去思考去研究关于基因的一些基础信息,研究基因现状。法律制度在不断的完善,法律工作在不断的推进,立足于目前已经出台的民法典人格权编,探讨释明分析不同的权利学说对于基因权的法律规定,进而厘清基因权和其他与之相关的权利之边界,明晰我们所期望达到和追求的理想法律状态和前景。在基因权内容不断得以丰富的前提下,在法律上采用规范的保护方式,从权利内容到权利救济,每一环节都在法律意义上对其进行全面完备的保护,进而实现权利圆满状态。这是进行基因权利建构终极的目的和追求。
邱维虹[3](2020)在《我国产妇知情同意权行使的现实困境及解决对策》文中认为产妇知情同意权属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一种特殊类型,通过阐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属性,说明产妇知情同意权理论研究的缺失,并分析产妇知情同意权的行使现状及其引发的各类案件,剖析产妇知情同意权行使的现实困境,重点剖析产妇知情同意权在法律规范层面存在的缺陷。现有法律规范相对有限、各法律规范相对混乱且不成体系,而紧急专断治疗在医疗实践中的适用并不明确且存在诸多争议,导致法律规范在医疗实践中无法为医疗机构面临的临床困境提供有效的指引。另外,在权利行使主体方面,也存在很多复杂情况,医疗机构更看重产妇及家属的意见和决定,产妇的知情同意权往往由其配偶或其近亲属共同行使;而且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往往也认为只要产妇配偶或其家属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或经产妇授权后,即使产妇意识清醒、具有意思表达能力,产妇配偶或其他家属的认可等同于产妇的意思表示。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产妇知情同意权因涉及胎儿利益具有特殊性;法律保护存在的诸多缺陷,现有的产妇知情同意权法律规范相对不足,不能为解决医疗实践面临的困境提供规范指引;立法机构并没有就其知情同意权给予特别规定,产妇的知情同意权只能散见于一般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中,且法律规定不统一,错综杂乱;紧急专断治疗在妇产领域的具体实施规定模糊,尚不够明确,也不能切实有效的指导医疗实践中发生的种种状况,这也导致医疗实践中产妇知情同意权行使主体的扩张。在分析产妇知情同意权行使现状,剖析此问题产生的多方面原因后,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及医疗实践,进而有针对性的为解决产妇知情同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为产妇知情同意权的正当行使提供立法指导。完善产妇知情同意权的行使首先应该从理论上明确知情同意权的专属性,应当规范权利的行使方式,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明确产妇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代为行使的情形,其次是规范临床伦理审查制度,其三是完善紧急专断治疗在妇产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规范产妇明确反对紧急专断治疗即拒绝治疗情况下的相关规定,以平衡产妇知情同意权与胎儿利益之间的关系,明确紧急专断治疗在产妇利益与胎儿利益冲突时的适用,简化紧急专断治疗的申请程序,给予医务人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还应当理顺各项法律规定间的逻辑关系,建构一套符合司法逻辑的完整的产妇知情同意权法律制度。唯有如此,方可在分析产妇知情同意权的同时并解决产妇知情同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以维护产妇的合法权益。
杨悦[4](2020)在《患方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些年来,某些医疗机构为避免担责任,通常对患者采用保守治疗,并让患者多做检查、多开处方等,这诸多行为使得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相对紧张。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患者从专业的医护人员处获知针对自身情况作出的医疗方案,并对其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但是由于医患之间的矛盾以及患者不信任医疗机构等情况的出现,患方对该项权利的追求开始出现积极的态度,甚至出现了过度维权的现象,这使得医疗机构在实施相关救治措施时变得小心翼翼,稍有不慎,患方就会将医疗机构送到被告席。这种局面的出现使得医疗机构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病例、知情同意书等一些诊疗之外而不是本应该专注于救治患者、研究病情等诊疗活动。我国为医疗机构设立的紧急救治权因为界定不明确、程序不严谨等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与患方知情同意权等患方权利相碰撞的困境,法律没有给出明确指引,医方也不知道应该如何解决该难题。因此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出于不想被告上法庭等原因,只好选择将紧急救治权让位于患方的权利,以致于违背立法者设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设立初衷。在今年通过的《民法典》中,对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方面未做修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程序不严谨,概念模糊等问题仍然存在。在本文中,笔者就此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首先选取了有关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两个代表性的案件,来说明案例争议焦点及其引发的思考。从而引出患方知情同意权与紧急救治权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主要从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冲突、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同一性以及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冲突的协调等三个方面来讨论两者的关系。最后通过对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冲突分析来提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具体制度现存的漏洞,并提出合理建议。对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研究不管是对医疗机构而言还是患者而言都有着纲举目张之意义,有利于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何元霄[5](2020)在《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平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最为典型的社会矛盾之一。医生紧急医疗行为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冲突是引发医患矛盾与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肇始于2007年“李丽云事件”与2017年“榆林孕妇跳楼事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但关于二者冲突与平衡的立法规定体系性不强,还存在立法冲突、立法空白等诸多问题。学理上关于此问题的研究也不够深入系统,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对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与平衡的立法及理论问题展开的研究。本文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及其关系厘定。本章从有关基本概念、基本命题入手,论述了紧急医疗职责的核心要件、提炼出紧急医疗行为的内涵,并认为紧急医疗行为是医生的一项义务、患者的权利。同时,研究分析了知情同意权的内涵,认为知情同意权除一般权利特征外,还有诸多特殊性。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在紧急情形下存在着对立与统一关系,二者间的冲突存在缓和的空间。第二部分,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与类型。本章在基本命题与基本概念厘定之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剖析了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之间冲突与对抗的根源,认为二者冲突根本上是法律价值之间的博弈,具体体现为患者知情同意权膨胀与紧急医疗行为失范两个方面。由于知情同意权极具特殊性,导致二者平衡存在难度,本章从知情同意权瑕疵行使、无人行使、权利滥用及充分行使等四个层面对二者冲突的类型予以细化分析。第三部分,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平衡及理论分析。本章在冲突类型细化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精准平衡的方法,通过归纳不同冲突类型的共性,试图从理论上找到支撑依据。认为不同类型的冲突应当运用不同的理论或原则进行有针对性的平衡处理,而不应试图用一种平衡理论或模式来解决所有冲突类型。这些理论或原则主要包括“法律父爱主义”理论、患者“最佳利益原则”、社会及公共利益原则及权利位阶理论。第四部分,二者平衡的立法建议及多元平衡机制设想。本章在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平衡的理论研究基础上,考察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认为现行法关于紧急医疗行为、知情同意权以及二者平衡方面的规定均存在诸多问题,应予完善。同时,仅凭立法一元化的平衡方法尚不足以完全解决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之间的冲突,还需借助多元化手段进行平衡。
田梦蕾[6](2020)在《论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文中提出器官移植技术被誉为现代医学之巅,涉及到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多个领域,为众多患者带来了生存的希望。但在器官移植技术中,尤其是供体的器官捐献行为,是以一个人的健康换取另一个人的健康,不论是道德上还是伦理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目前能够有效规避该风险的,即在法律上赋予供体充分的知情同意权,供体通过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了解相关信息,明确不利后果,自愿自主的做出选择。因此对供体知情同意权的研究,对于保障供体自主人格、阻却摘取行为违法性、平衡器官移植多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是指供体一方在充分知悉且理解与移植相关的医疗技术信息及医疗伦理信息的基础上,由供体本人自主做出或与其他主体共同做出接受或拒绝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的权利。与普通医疗行为相比,供体的知情同意权具有完全中立且自主的特殊性。从含义上看,供体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与自主同意权两个具体权利,二者相互独立、却又紧密相关。从权利主体上看,活体供体中,十八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为知情同意权单独主体,符合条件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为共同主体;遗体供体中,生前做出捐献决定的,知情同意权主体为其本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死后由家属代为做出捐献决定的,知情同意权主体为供体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在供体知情同意权中,知情权主要依靠医生履行告知义务实现,告知医生需遵循回避原则,告知标准采取理性医生与具体病患的折中标准;自主同意权包括自主和同意两个要素,二者缺一不可,且行使时需遵循一定界限,不得伤害自身、他人或破坏公序良俗。供体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规则包括正向行使和反向拒绝,正向行使的形式要件为签署知情同意书,但单纯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不代表供体充分理解了告知内容,故本文建议引入知情同意结果独立评估机制,作为评定供体是否真正知情同意的实质要件;反向拒绝中的同意撤销制度给予供体反悔的权利,但撤销的行使是有限度的,超过一定限度对受体造成损害的需进行相应的补偿,而针对不愿捐献器官但由于社会舆论、家庭压力而被迫同意的供体,本文引入医学托辞制度,由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为其提供生理指标不匹配的理由,以保护供体拒绝捐献的权利。
韩敏[7](2020)在《患者视角下知情同意权的认知、行使及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研究背景患者权利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患者既是社会上的普通人又是寻求医疗帮助的“弱势者”,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出发点,越来越多的权利种类被提出,患者权利保护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以知情同意权为例,这一具有强烈伦理性的保护原则,被很多国家法律规定为强制性规范,希望通过在医疗活动中给与患者更多的主动权来平衡医患双方的地位,帮助患者更好的参与医疗决策,但是在各国不同医疗环境的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以我国为例,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制度设置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保护患者权利的目的。研究目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患者权利的保护,更广泛的来说是为了平衡医患间地位,促进医患的和谐,最终目的是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本研究主要通过对患者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患者对知情同意权的认知以及在医疗活动中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具体情况、患者的自主性等,分析影响患者知情同意做出的因素以及在知情同意权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改善知情同意权保护的对策与建议,希冀对促进我国患者权利保护有所裨益。研究方法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有历史研究方法、文献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主要的研究方法是问卷调查法,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广州、佛山等地一些医院的患者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585份,回收有效问卷523份,有效回收率92.6%。利用EpiData3.1软件建立患者问卷数据库,使用SPSS22.0软件对问卷资料进行整理,采用描述性分析方法进行统计分析,了解患者对知情同意权的认识以及权利行使中存在的问题。结果1、患者对医生告知内容理解程度普遍不高,完全理解的仅占19.1%(100/523);患者对知情同意书的认知也不全面,对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态度有消极的一面。2、患者知情同意的自主性不高。无论是紧急情况下还是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患者都选择医生来做出医疗决定;同时在对医生建议不同意时,很少有患者能坚持自己。经医生解释会接受医生意见的占87.6%(458/523),选择表明不同意并坚持己见的仅占5.9%(31/523)。3、知情同意的选择对患者的意义不大。对于患者自由选择的意义认识,认为意义很大的仅占37.1%(194/523);对于患者要么治疗要么放弃的这种选择,认为是真正选择的占51.2%(268/523)。4、患者就诊的首要关注点是疗效的保障。患者就医中首先关注自己的疗效有没有得到保障的占70.4%(368/523),关注知情同意权有没有得到保障的占29.6%(155/523)。结论1、在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过程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患者自身对知情同意权的认知存在片面性,在行使权利时不能真正的知情;患者在知情同意权实现过程中的自主性不高,且难以真正行使同意;忽视了患者权利保护的最终目的,强调了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而忽视了最根本的生命健康权。2、提出了改进患者知情同意权实现的对策与建议。一、改善患者知情同意的可行能力。加强对患者的科普教育和疾病的社会公益宣传,促进对患者的教育和信息补充,提高患者自主选择的自由能力。二、规范知情同意书格式及医方告知义务标准。三、紧急情况下回归医生义务本位。从患者生命权至上这一根本出发,生命权是首要人权,在特殊情形下,医生有权利也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救治患者。
付微明[8](2020)在《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生物识别技术的产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得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开发利用不断加深,这种开发利用在为个人、社会和国家带来莫大利益的同时,也由于一些乱象的出现导致了公众的忧虑,引发了潜在和现实的风险,对生物识别信息的法律保护开始得到重视,本文以此为发端展开了对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本文对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以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为目的:首先,什么是生物识别信息;其次,为什么要保护生物识别信息;最后,如何保护生物识别信息。由于目前国内外对本论题的研究论着还不丰富,本文十分缺乏可参考的研究着作和论文。本文的写作主要依赖于本文作者努力收集到的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司法判例;相关事例。在研究方法上,注重理论与实证的结合,注重以问题为研究导向,并以历史研究、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为论证方法。在具体内容上,首先,本文通过对生物识别信息概念和本质的理解,探讨了什么是生物识别信息这一基本问题。本文从生物识别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入手,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内涵和外延,生物识别信息的其他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明确了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从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出发,本文进一步探讨了生物识别信息的本质和独特性质。其次,本文通过对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意义和目的的分析,探讨了为什么要保护生物识别信息这一基本问题。本文以生物识别信息的应用价值为切入点,阐明了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以及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目的和基本要求,并以此为基点,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满足基本要求的两种主要法律保护模式。最后,本文通过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常规法律保护模式中的普遍原则及其具体适用,专门法律保护模式中对生物识别信息处理各方主体的特定权利义务设置,以及如何完善法律保护机制的研究,探讨了如何保护生物识别信息这一基本问题。本文通过对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基本模式和基本原则的研究,总结了生物识别信息常规法律保护的基本形式;接下来从生物识别信息的特殊性质着手,总结了生物识别信息应用中各类主体的特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析了生物识别信息特定性法律保护的机制;通过对生物识别信息常规法律保护和专门法律保护的辨析,本文进一步分析了我国当前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善这些问题的初步方案,得出了我国应该如何健全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机制的结论,并对如何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体系进行了思考和探索。
付鲲鹏[9](2020)在《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困境及其应对》文中研究指明医疗知情同意权发轫于西方社会,是医学研究与诊疗实践中一些案例、判例以及病人权利运动相互作用的结果,亦是人格权发展和现代医学伦理进步的产物。医疗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病情、诊疗方案、诊疗风险以及可替代方案等“实质性”医疗信息做出充分说明,患者基于这些说明,独立自主的作出是否同意该诊疗行为的决定。医疗知情同意权以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作为前提和基础,以患者在知悉诊疗信息后做出决定作为权利的最终实现。医疗知情同意权不仅是政府和医疗机构不可剥夺的患者最核心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患者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与前提,具有保障个人尊严,实现个人选择的功能。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产生发展与制度建立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和原因,蕴藏着深刻的法哲学思维与医学伦理底蕴,在注重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关怀的同时,也增添了患者自主决定权和意思自治的理论根基。医疗知情同意权亦蕴含着丰富的人格权属性,是一种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兼具的复合性权利。人格尊严是一种人的内在价值与基础性价值,赋予人以自主与自我,保障人的自由与理性。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正当性即在于此,通过赋予个体对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以保障对个人自主决定和选择行为的尊重,实现对患者本人权益的有力维护。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在努力加强对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保障。然而近年来司法案例和“医闹”现象的不断增加,逐步显示出医疗知情同意权在临床医学等领域中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效能,亦暴露出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部分短版。从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理论发展来看,学界对于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内涵、权利属性、理论基础方面尚未达成共识。从规范层面上看,相关立法规定较为繁杂,散见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缺乏统一规定,在知情同意能力的判定标准、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代为行使等方面存在立法缺位。从规范的实施与观念层面来看,存在医方忽视患者本人的主体地位、医患双方对知情内容存在理解偏差等问题,而医疗知情同意权与家属代位决定权、保护性医疗措施之间的价值冲突是其面临的最大挑战,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保护遭遇到了困境。本文认为,医疗知情同意权纠纷作为诊疗纠纷的主要方面,始终涉及医患双方在面对特定利益冲突时的价值选择。因此,在解决权利冲突时,应当衡量和分析不同权利的价值位阶,坚持将患者的人格权益作为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核心价值。由此推及应当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自主决定权,坚持患者本人的医疗知情同意权和生命健康权益高于医方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启动权和患者家属的代位决定权原则。并以上述原则作为应对策略的内在逻辑主线和价值遵循,提出了诸如确立患者本人的主体地位、规范医方告知义务的范围和标准、建立动态保护程序、探索和细化特殊情况下医疗强制干预权的启动规则等改进建议。力求帮助患者真正参与到关涉自身人格权益的诊疗决策之中,以期从本源上维护患者的医疗知情同意权,减少诊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蒋昊君[10](2020)在《基因信息权的私法保护研究》文中认为2006年英美科学家携同赛雷拉公司共同宣布,人类基因组草图完成,自此人类步入“后基因组时代”。在这期间个性化医疗服务和基因筛查、基因检测、基因诊断、基因治疗等基因技术被更广泛的运用,基因信息的价值越来越突出,基因信息侵权案件也在逐渐增多,例如就业领域中的基因信息雇员歧视问题、保险领域中的基因信息区别对待问题、医疗领域中的基因信息泄露问题以及基因检测中的不知情权问题等,加强基因信息保护的呼声十分强烈。然而,目前法学界对基因信息权的研究甚少并且处于探索阶段。虽有学者意识到了“基因信息权”这一权利形态,但权利类型众说纷纭,关于基因信息权的权利属性探讨并不充分。加之我国目前有关基因信息权的立法与司法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缺乏基因信息权的直接规定、忽视个人权利保护、以行政法规规章为主法律层次偏低以及案件审理灵活性差法律适用僵化等,也为基因信息权的实现增加了难度。本文从私法视角出发,主要采用了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等研究方法。以基因信息权为研究对象,从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两方面展开,尝试建立基因信息权利体系,为我国基因信息权私法保护做铺垫。考虑到基因信息人格权在实践中受到侵害的风险更高,本文侧重讨论基因信息人格权的保护。并通过对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有关基因信息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研究,总结出采用法典化模式,建立私法规范体系,柔性规范与刚性规范相结合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基因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构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通过私法保护基因信息权对于表彰人性尊严,维护公民人格利益、财产利益,具有特殊功能价值。因此,首先应制定《基因信息保护法》,明确该法的保护原则,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设立并充实法律内容,从而在法律层面确立基因信息权。其次应完善与基因信息相关的人格权保护、合同法保护以及侵权责任法保护,使相关法律在保护基因信息权方面发挥作用。最后应设置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提高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完善社会化救济从而拓宽基因信息权的法律实现路径。只有将以上做法有力的结合起来,方能更全面的保证我国公民充分享有基因信息权,实现基因信息权法治保障,最终将基因信息权保护落到实处。
二、关于病人知情同意权法律保护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病人知情同意权法律保护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疫情防控背景下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文结构 |
一、疫情背景下个人信息权的概述 |
(一)“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1.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 |
2.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
(二)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 |
1.隐私权说 |
2.人格权说 |
3.财产权说 |
4.综合权利说 |
(三)疫情中个人信息的突出特征 |
1.高度私密性 |
2.法益综合性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定位 |
(一)《民法典》视阈中的个人信息权 |
1.法律条文位置分析 |
2.权利种属冲突 |
3.人格权的对世性 |
(二)《宪法》视阈中的个人信息权 |
1.人权条款 |
2.人格尊严保护 |
(三)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性质 |
三、疫情防控中存在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类型与法治短板 |
(一)疫情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
(二)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类型 |
1.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
2.擅自泄露个人信息 |
3.非法公开、买卖个人信息 |
4.非法利用个人信息 |
(三)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短板 |
1.民法保护的不足 |
2.行政法保护的不足 |
3.刑事法保护的不足 |
4.其他法律保护的不足 |
四、疫情中个人信息权综合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 |
(一)疫情信息处理严格遵循原则 |
1.最小范围收集原则 |
2.用途合目的性原则 |
3.信息安全保护原则 |
(二)宪法层面:确立个人信息权的宪法性地位 |
(三)民法层面:改善救济机制 |
1.促进民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 |
2.确定多元的归责原则 |
(四)行政法层面:规则精细化调整 |
1.明晰收集个人信息的公益目的 |
2.建立个人信息处理的匿名化标准 |
3.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全面监管 |
(五)刑事法层面:降低个人信息犯罪入罪标准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基因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源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案设计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三)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 论文特色与创新点 |
第一章 基因权建立的现实基础 |
第一节 基因医学技术的美好愿景 |
一、基因的生物学含义 |
二、基因医学背景下的基因技术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基因相关研究所引发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
一、谁之正义 |
二、法律意义上的对基因支配何在 |
三、基因医学伦理中的道德人格权诉求 |
第三节 基因的法律属性既有理论分析 |
第二章 基因权建立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基因权的规范原则 |
一、公平正义原则 |
二、权利保障原则 |
三、风险防范原则 |
四、权利相对原则 |
第二节 基因权的规范内容 |
一、基因知情权 |
二、基因自主权 |
三、基因隐私权 |
四、基因平等权 |
第三章 我国对基因权保护的现实冲突和困境 |
第一节 基因权被侵害的既有案件之争 |
第二节 我国对基因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我国对基因权保护的应走之路 |
第一节 确定基因权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引进私法保护模式,全面规定基因权 |
一、伦理之约束 |
二、以告知后同意为中心 |
三、基因隐私之保护 |
四、基因歧视之法律应对 |
第三节 完善基因权损害救济方式 |
第四节 建立利益分享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我国产妇知情同意权行使的现实困境及解决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产妇知情同意权的现状 |
(一) 产妇知情同意权理论研究缺失 |
(二) 产妇知情同意权的现实困境 |
二、产妇知情同意权现状分析 |
(一) 产妇知情同意权的特殊性 |
(二) 产妇知情同意权现行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
1. 现有法律规范相对不足 |
2. 现有法律规范不能为权利的行使提供有效指导 |
3. 关于紧急专断治疗的法律规范不尽完善 |
三、产妇知情同意权法律规范的完善 |
(一) 完善现有法律规范 |
1. 明确知情同意权的专属性 |
2. 完善权利保护体系 |
(二) 规范临床伦理审查制度 |
1. 填补临床诊疗伦理审查立法空白 |
2. 明确临床伦理审查的范围及程序 |
(三) 完善紧急专断治疗权适用规则 |
1. 产妇明确反对紧急专断治疗的情形 |
2. 产妇利益与胎儿利益冲突时的适用 |
3. 简化紧急专断治疗的申请程序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患方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知情同意缺失下紧急救治权的相关案例 |
2.1 案例一“北京孕妇致死案” |
2.1.1 案件事实 |
2.1.2 法院判决 |
2.2 案例二“榆林产妇跳楼事件” |
2.2.1 案件事实 |
2.2.2 后续发展 |
2.3 相关案例引发的思考 |
3 知情同意缺失下紧急救治权的基本理论 |
3.1 患者知情同意权 |
3.1.1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 |
3.1.2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含义 |
3.1.3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
3.2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 |
3.2.1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理论基础—患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
3.2.2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界定 |
3.2.3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特征 |
4 患方知情同意权与紧急救治权的冲突与协调 |
4.1 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冲突 |
4.2 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同一性 |
4.3 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冲突的协调 |
5 我国对知情同意缺失下紧急救治权之规定的漏洞与补充 |
5.1 患方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漏洞分析 |
5.1.1 “紧急情况”界定模糊 |
5.1.2 “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界定不明 |
5.1.3 未明确紧急救治权的责任承担和费用分担 |
5.2 患方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规定之漏洞补充建议 |
5.2.1 明确紧急救治权具体细节及其行使范围 |
5.2.2 确定医疗机构行使紧急救治权的责任 |
5.2.3 建立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平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一) 知情同意权 |
1. 知情同意权的限度 |
2.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
3. 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
(二) 紧急医疗行为 |
1. 紧急医疗行为的规制 |
2. 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平衡 |
(三) 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与解决 |
1. 冲突根源 |
2. 处理原则 |
3. 完善立法 |
4. 配套制度 |
(四) 从比较法视角考察域外法律实践 |
前言 |
一、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界定 |
(一) 紧急医疗行为内涵与法律定性 |
1. 紧急医疗行为的内涵 |
2. 紧急医疗行为的法律定性 |
(二) 知情同意权内涵与法律特性 |
1. 知情同意权的内涵 |
2. 知情同意权的法律特性 |
(三) 从两则案例看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性 |
二、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冲突 |
(一) 冲突的根源——法律价值之博弈 |
1. 患者知情同意权膨胀 |
2. 医生紧急医疗行为失范 |
(二) 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失衡的主要类型 |
1. 患者知情不能与选择不能的冲突 |
2. 知情同意权无人行使或多人行使的冲突 |
3. 知情同意权滥用引起的冲突 |
4. 知情同意权合法行使与其他法益的冲突 |
三、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平衡的理论分析 |
(一) “法律父爱主义”理论——知情同意之矫正 |
1. “法律父爱主义”理论适用的冲突情形 |
2. “法律父爱主义”是患者知情不能与选择不能的补充 |
3. “法律父爱主义”应遵循有限适用原则 |
(二) 患者“最佳利益原则”——知情同意之推定 |
1. 患者最佳利益原则适用的冲突情形 |
2. 患者最佳利益原则时无人行使或多人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合理推定 |
3. 我国患者最佳利益原则的制度设计原则 |
(三) 社会及公共利益原则——知情同意之否定 |
1. 社会及公共利益原则适用的冲突情形 |
2. 社会及公共利益原则是对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的否定 |
3. 违反社会及公共利益原则的处理规则 |
(四) 权利位阶理论——法律价值之权衡 |
1. 权利位阶理论适用的冲突情形 |
2. 权利位阶理论是法价值的权衡选择 |
四、立法完善建议及多元平衡机制构建 |
(一) 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
1. 紧急情形和紧急医疗行为的性质界定不清晰 |
2.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不一致、医疗告知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 |
3. 缺乏医疗监督机制、医疗损害责任不平衡 |
(二) 现行立法完善的主要建议 |
1. 立即修订现行立法中不完善的规定 |
2. 抓紧出台司法解释,进行细化规定 |
3. 适时出台《医疗法》,提升立法层级 |
(三) 构建多元平衡机制 |
1. 借鉴域外知情同意权处分及授权制度 |
2. 推进医疗改革,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
3. 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打造有温度的医疗 |
4. 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分散医疗风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6)论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现状分析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二章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及学理 |
2.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
2.1.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界定 |
2.1.2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权与自主同意权之关系 |
2.2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学理基础 |
2.2.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伦理基础 |
2.2.2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法哲学基础 |
第三章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主体 |
3.1 活体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主体 |
3.1.1 活体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单独主体 |
3.1.2 活体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共同主体 |
3.2 遗体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权利主体 |
第四章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权利内容 |
4.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权的内容——医方告知义务 |
4.1.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权的义务主体 |
4.1.2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权的标准 |
4.1.3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权的范围 |
4.2 器官移植中供体自主同意权的内容 |
4.2.1 器官移植中供体自主同意权的要素 |
4.2.2 器官移植中供体自主同意权的界限 |
第五章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规则 |
5.1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正向行使 |
5.1.1 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形式要件——知情同意书 |
5.1.2 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实质要件——知情同意结果独立评估 |
5.2 器官移植中供体知情同意权的反向拒绝 |
5.2.1 供体知情同意的反悔——设置同意撤销制度 |
5.2.2 供体知情同意的拒绝——构建医学托辞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7)患者视角下知情同意权的认知、行使及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2 研究价值及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5 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础理论 |
2.1 患者的概念 |
2.2 患者权利保障的法理基础 |
2.3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伦理基础 |
2.4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 |
第三章 研究对象、方法及结果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3 问卷设计及内容 |
3.4 结果 |
第四章 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
4.1 患者难以真正知情 |
4.2 患者难以真正行使同意 |
4.3 强调权利而忽视权利保护的最终目的 |
第五章 完善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建议 |
5.1 改善患者知情同意的可行能力 |
5.2 规范知情同意书格式及医方告知义务标准 |
5.3 紧急情况下回归医生义务本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成果 |
致谢 |
(8)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题缘起与研究范围 |
(一)论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范围 |
二、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三、研究资料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资料 |
(二)研究方法 |
四、学术创新与主要学术观点 |
(一)学术创新 |
(二)主要观点 |
第一章 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和本质 |
第一节 生物识别信息的概念 |
一、生物识别技术 |
(一)生物识别技术的产生 |
(二)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 |
二、生物识别信息 |
(一)生物识别信息的内涵 |
(二)生物识别信息的外延 |
三、生物识别信息的其它相关基本概念 |
(一)个人数据、档案、信息、资料 |
(二)生物识别标识、数据、信息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的本质 |
一、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信息的新类型 |
(一)生物识别信息必须经过“特定技术处理” |
(二)生物识别信息是个人“数字身份”的核心内容 |
二、生物识别信息不同于一般个人信息的两种特殊性质 |
(一)生物识别信息具有“惟一性” |
(二)生物识别信息具有“不可变更性” |
第二章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意义和目的 |
第一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重要意义 |
一、生物识别是与个人权利密切相关的重要产业 |
(一)生物识别信息与个人权利密切相关 |
(二)生物识别产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 |
二、生物识别是新型社会管理方式 |
(一)生物识别提高社会管理效率 |
(二)生物识别信息是国家大数据整合基础性资源 |
三、生物识别信息关系国家安全 |
(一)生物识别信息应用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
(二)生物识别信息应用关系国家整体安全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目的 |
一、实现生物识别信息应用中个人权利与产业发展利益的平衡 |
(一)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应以调控平等主体利益关系为重点 |
(二)生物识别信息产业发展必须受到严格规制 |
二、实现生物识别信息应用中各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 |
(一)通过法律平衡生物识别信息应用中的公私利益关系 |
(二)通过法律保证国家安全与社会管理对生物识别信息应用的需要 |
第三章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要求及保护模式 |
第一节 实现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目的基本要求 |
一、充分保护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主体的信息自决权 |
(一)生物识别信息权利是个人信息权的组成部分 |
(二)以“禁止处理”保护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自决权 |
二、明确禁止未经个人同意处理生物识别信息 |
(一)禁止以买卖等为目处理生物识别信息 |
(二)禁止经个人授权而买卖生物识别信息等行为 |
三、以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的“法定必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需要 |
(一)生物识别信息处理“法定必需”的必要性 |
(二)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的“法定必需”事项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立法模式 |
一、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综合立法模式 |
(一)生物识别信息综合立法保护模式的发展路径 |
(二)生物识别信息综合立法保护的主要内容 |
二、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专项立法模式 |
(一)以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案实行民法保护 |
(二)以防止身份盗窃对生物识别信息进行专项立法保护 |
第四章 生物识别信息的常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原则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的应用 |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原则与生物识别信息的常规保护 |
(一)域外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常规原则溯源 |
(二)我国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常规原则溯源 |
二、个人信息保护原则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的应用 |
(一)域外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原则在保护生物识别信息中的应用 |
(二)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原则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的具体原则 |
一、正当、合法、透明原则 |
(一)正当、合法、透明原则的重要性 |
(二)正当、合法、透明原则的内涵 |
二、目的明确、相关和有限、必需、适当原则 |
(一)目的明确、相关和有限、必需、适当原则的必要性 |
(二)目的明确、相关和有限、必需、适当原则的内涵 |
三、安全、准确、机密原则 |
(一)安全性、准确性和机密性是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要旨 |
(二)安全、准确、机密原则的内涵 |
第五章 生物识别信息的专门法律保护 |
第一节 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人的特定权利 |
一、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人及其权利的性质 |
(一)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人 |
(二)生物识别信息权利人的权利性质 |
二、权利人对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的严格授权是信息自决权的体现 |
(一)生物识别信息处理中“权利人明确表示同意”的内涵 |
(二)权利人对生物识别信息的访问权与获取权 |
(三)权利人对生物识别信息的整改权与删除权 |
(四)权利人对生物识别信息的处理限制权与反对权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控制者的特定法律义务和责任 |
一、生物识别信息处理与生物识别信息控制者 |
(一)生物识别信息处理 |
(二)生物识别信息处理控制者 |
二、生物识别信息处理控制者的特定法律义务 |
(一)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特定安全保障义务 |
(二)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特定“单独充分明确告知”义务 |
(三)生物识别数据处理政策透明公开特定要求 |
三、以保护生物识别信息自决权而确定违法处理法律责任 |
(一)公法上保护生物识别信息的特定罪刑条款 |
(二)私法上保护生物识别信息的侵权责任条款 |
第六章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现有机制存在问题 |
一、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整体上仍待加强 |
(一)生物识别信息保护总体立法存在疏漏 |
(二)缺乏针对生物识别信息特质的信息权保护内容 |
二、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具体措施严重不足 |
(一)行政立法滞后于生物识别信息处理监管及保护需要 |
(二)保护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权的民法进路存在缺陷 |
(三)刑法对伪造买卖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缺乏规制 |
第二节 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
一、完善生物识别信息特定行政法律保护机制 |
(一)建立专门化生物识别信息处理行政监管机构 |
(二)建立生物识别信息保护行政执法机制 |
(三)建立生物识别信息权利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二、突破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法律保护困境实现制度优化 |
(一)完善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类诉讼”制度 |
(二)解决生物识别信息作为个人新型权利地位问题 |
(三)确定生物识别信息处理侵权“损害”认定标准 |
三、解决生物识别信息刑事法律保护特定问题 |
(一)伪造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定罪问题 |
(二)非法获取、盗窃、使用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定罪问题 |
(三)买卖交易生物识别数据行为的定罪问题 |
(四)代为人脸识别行为的刑事定性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困境及其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医疗知情同意权概述 |
第一节 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权利属性 |
一、积极权利属性 |
二、消极权利属性 |
第四节 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理论基础 |
一、医学伦理层面的理论基础 |
二、生命健康权层面的理论基础 |
三、自主决定权层面的理论基础 |
四、医疗合同层面的理论基础 |
第二章 部分国家和地区立法考察及评析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考察 |
一、美国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考察 |
二、英国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考察 |
三、香港地区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考察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考察 |
一、法国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考察 |
二、德国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考察 |
三、日本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考察 |
四、台湾地区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立法考察 |
第三节 相关立法的简要评析及经验借鉴 |
第三章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规范的考察 |
第二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规范的实施考察 |
一、医疗知情同意权司法保障的总体概况 |
二、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及其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观念考察 |
一、医方漠视患者的医疗知情同意权 |
二、医患双方对于知情内容存在理解偏差 |
第四章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规范制定困境 |
一、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享有主体存在法律冲突 |
二、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部分立法缺位 |
第二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规范实施困境 |
一、家属代位决定权与患者本人生命健康权冲突 |
二、保护性医疗措施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存在冲突 |
三、诊疗需求与医疗资源紧张之间存在供需矛盾 |
第三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观念困境 |
一、“家文化”背景下的家庭观念冲突 |
二、医患关系陷入信任危机“僵局” |
第五章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规范制定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医疗知情同意权的享有主体和顺位 |
二、确立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和标准 |
三、明晰患者知情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规范实施的完善建议 |
一、规定特殊情况下医疗强制干预权的启动规则 |
二、明晰侵犯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 |
三、加强对医疗机构保障医疗知情同意权的监督 |
第三节 我国医疗知情同意权保护的观念层面完善建议 |
一、增进医患双方互信与合作 |
二、增强医疗机构的公益性和社会福利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基因信息权的私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基因信息权的理论研究 |
2.1 基因信息权的沿革 |
2.1.1 基因信息权的产生背景 |
2.1.2 基因信息权的提出 |
2.2 基因信息权的厘定 |
2.2.1 基因信息权的定义 |
2.2.2 基因信息权的权利体系 |
2.3 基因信息权的私法属性 |
2.3.1 基因信息权的人格权属性 |
2.3.2 基因信息权的财产权属性 |
第3章 基因信息权保护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基因信息权保护中的问题 |
3.1.1 就业中的基因信息歧视 |
3.1.2 保险中的基因信息区别对待 |
3.1.3 医疗中的基因信息持续控制 |
3.1.4 基因检测中的侵犯不知情权 |
3.2 我国基因信息权保护问题的原因分析 |
3.2.1 缺乏基因信息权的直接规定 |
3.2.2 忽视个人基因权利的法律保护 |
3.2.3 以行政法规为主法律层级偏低 |
3.2.4 法院审理灵活性差法律适用僵化 |
第4章 域外关于基因信息权保护的现状及启示 |
4.1 国外基因信息权保护现状 |
4.1.1 法国通过民法典确立基因权 |
4.1.2 美国以规制基因歧视为重点 |
4.1.3 德国以管控基因技术为核心 |
4.2 国外基因信息权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
4.2.1 建立私法规范体系 |
4.2.2 采用法典化模式 |
4.2.3 柔性立法与刚性立法结合 |
第5章 基因信息权私法保护机制建构路径 |
5.1 制定《基因信息保护法》 |
5.1.1 法律模式的选择 |
5.1.2 法律原则的明确 |
5.1.3 法律内容的规定 |
5.2 完善民法中与基因信息相关的规定 |
5.2.1 人格权内容的完善 |
5.2.2 合同法内容的完善 |
5.2.3 侵权责任法内容的完善 |
5.3 拓宽权利实现路径 |
5.3.1 设置医务人员注意义务 |
5.3.2 提高法律适用的灵活性 |
5.3.3 完善社会化救济机制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关于病人知情同意权法律保护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疫情防控背景下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D]. 刘亚连.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2]基因权的法律保护[D]. 孙培玉.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我国产妇知情同意权行使的现实困境及解决对策[D]. 邱维虹. 山东大学, 2020(05)
- [4]患方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问题研究[D]. 杨悦.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1)
- [5]紧急医疗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平衡研究[D]. 何元霄. 北京中医药大学, 2020(04)
- [6]论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D]. 田梦蕾. 西北大学, 2020(09)
- [7]患者视角下知情同意权的认知、行使及完善研究[D]. 韩敏. 南方医科大学, 2020(01)
- [8]生物识别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付微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医疗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困境及其应对[D]. 付鲲鹏.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7)
- [10]基因信息权的私法保护研究[D]. 蒋昊君. 武汉理工大学, 2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