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西部开发中应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论文文献综述)
韦子旋[1](2020)在《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研究 ——以广西河池地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一直致力于民族地区扶贫事业的发展,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扶贫开发法治建设方面也有所建树,如地方扶贫政策的不断完善、扶贫机构的建设、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贫困地区扶贫法治意识的提高、扶贫开发司法保障机制的健全等等。但是在扶贫工作过程当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扶贫立法、扶贫执行过程不规范、贪腐问题突出、法治意识不强等,这些问题依然是民族地区扶贫法治建设需要攻克的难关。民族地区属于连片特困地区,是“十三五”脱贫攻坚的主战场,是全面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也是政府扶贫工作的重点的地区。随着扶贫开发工作进入攻坚期,民族地区建立扶贫开发法律工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民族地区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区域,特别是广西河池市这样的“老、少、边、穷、库”地区,贫困程度之深,贫困难度之大,贫困类型之典型,是扶贫关注的重点,更是扶贫法治建设的难点地区。因此,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法治建设工作,不仅是民族地区摆脱贫困的必然要求,更是为全国扶贫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经验支撑。本文主将通过四个部分来阐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法治建设。通过梳理扶贫开发相关概念和理论,从法理学的角度剖析扶贫开发和法治之间的关系,对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的必要性进行阐述,结合当下我国扶贫开发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为例,挖掘河池市扶贫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扶贫开发效果改造程度,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扶贫工作法治建设的相应建议。第一部分: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的基本概念,从政策视角和法律视角下剖析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含义,阐明了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应当从规范化、制度化的角度出发,明确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分析了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的必要性,扶贫开发法治建设是民族地区脱贫的重要保障,是解决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现实问题的需要,更是实现扶贫开发制度化、规范化的关键。再从以法律制度为导向的扶贫开发法律体系、以公平正义理念为指导的扶贫开发执行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的扶贫司法救济制度以及强调权责一致的扶贫开发责任机制这四个方面阐释了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的内涵,进一步深入理解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的相关概念。最后从民族传统习惯、多元民族关系的复杂性、民族法治建设本身的滞后和政策主导思维的局限性这四个方面分析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的特殊性。第二部分: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梳理改革开放至今民族地区的扶贫建设历程,了解我国对民族地区在不同时期推行的政策法律,分析自实施扶贫开发以来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剖析造成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不足的因素。第三部分:这一章主要是以广西河池地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和都安瑶族自治县为例进行调研论证。通过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及河池地区扶贫历程进行梳理,了解区内现行扶贫开发的法规政策,全面考察广西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的状况,总结河池地区自实施扶贫开发以来所取得的成就,并通过走访调查和分析案例,指出目前河池地区扶贫开发存在的一些问题。第四部分:推进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路径。针对文章所论述的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通过构建完善的扶贫开发立法体制、健全扶贫开发监督机制、加强扶贫开发队伍建设以及提升民族地区扶贫法治意识等方面来推进民族地区扶贫法治建设。
吕慧娜[2](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指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陈娜[3](2018)在《刑法中的悔罪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悔罪”占有重要地位,这是几乎每个刑事案件都涉及到的情节,引出了刑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需要刑法理论予以回答。本文尝试通过对刑法中悔罪情节的基本理论构建,以期对刑事立法确认悔罪情节,刑事司法认定悔罪情节以及相关理论的研究有些许裨益。本文认为,刑法中的悔罪是一种独立的情节,它与其他情节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虽然“悔罪”只在我国刑法第67条中看到,在司法解释中也并不多见,但它却是几乎每个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的情节。尽管将其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并无法律依据,但是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已把“悔罪”作为从轻量刑的根据了。我国刑法只把自首、坦白与立功作为悔罪的形式加以规定,而对于这三种情形之外的悔罪情形都未予以明确规定。对其他悔罪表现的认定则一般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由司法人员根据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这使得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悔罪表现类型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例如,许多地方会忽略犯罪行为人向被害人悔罪这一情节。况且,“悔罪”本来就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司法人员只能通过语言、行为等客观表现来认定犯罪行为人是否存在悔罪的心理,这是难以统一认识的判断;加之刑事法律又未对悔罪类型进行明确认定,这就使得这一认定更加困难。但是悔罪的其他形式与自首、坦白、立功一样,在量刑中同样运用广泛,意义重大。因此,本文对悔罪理论进行了系统解析,并在这些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刑法中悔罪问题的立法模式和司法对策的具体方案。全文共分六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刑法中悔罪问题的研究进路”。本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先对刑法中悔罪问题进行了梳理,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中关于悔罪的显性体现与隐性存在一一列举。认为当前悔罪研究存在的几个问题,其一是悔罪界定的空白,其二是悔罪认定的模糊,其三是悔罪类型的不确定,通过图表与案例的方式直观呈现问题所在。第二节讲述了刑法中悔罪问题的研究现状。把过去与当下关于悔罪研究的理论学术观点和前沿问题进行整理,并提出争议的焦点。第三节则重点在挖掘刑法中悔罪问题的研究意义。本文认为,悔罪在我国刑法中作为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实质条件之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其作为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却未在我国刑法中得到全面、统一的规定。因此系统构建悔罪的基本理论十分必要。第四节是对本文关于悔罪研究的创新点进行分析。首先是研究视角上的创新,关于认罪认罚的研究如火如荼,而关于悔罪的研究却一直束之高阁,尤其是悔罪在定罪阶段的作用也较少人关注,本文尝试对这些理论研究的疏漏之处进行梳理和剖析;其次是研究范式上的创新,文章对所有涉及刑法中悔罪的法条、司法解释、地方规定进行了全面的整理(见附表1),在分析悔罪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时引入了典型案例以及最高院最高法的指导案例,通过司法实践反省立法中的疏漏。而且本文研究过程中还运用了定量分析方法对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的悔罪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希望通过科学的方法印证本文的观点。第二章“刑法悔罪的基本概念”。本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开门见山,先对悔罪进行定义及定位。根据刑法的规定,悔罪表现或悔改表现是决定缓刑、假释是否可以适用的实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悔罪表现是一个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虽然悔罪在司法实践中如此重要,但是,其定义却较为模糊。如有研究者指出,对于何为悔罪,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也很难量化,这使得法官认定是否悔罪具有较大的裁量权,亟待进行深入研究。1第二节对悔罪的表征进行分析,因为悔罪行为更多的时候是一种主观心态,因此本文通过语言表征和行为表征来确认和固定悔罪行为。第三节从时间与空间范围对悔罪行为进行界定,进一步确认悔罪的形态。第四节是对悔罪与认罪进行辨析。这是两个相似且容易混淆的概念,但它们对于刑法的意义和作用却完全不同,因此本文对其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以期解开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困局。第三章“悔罪从宽的理论根据”。本章共分为三节。这章的重点是阐明相关的理论支撑。第一节是悔罪与刑罚目的论。说明悔罪从宽是出于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的考量。在确认犯罪人悔罪之后给其改造机会,重新做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第二节是悔罪与刑罚功能论。提出了悔罪在刑罚的威慑、隔离、矫正功能中的存在,有益于我国刑法实践中对于悔罪从宽理论的接纳。第三节提出悔罪是检验刑罚目的与功能实际效果的重要标准。,司法实践却证明,由于传统刑罚观念的缺陷,无论是报应、威慑、矫治还是他们的结合,所需的资源不仅巨大,而且效果并不明显,并没有达到人们预期的目的。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不得不对传统的刑罚观念进行反思。在现代社会中,刑罚不再是报应基础上的刑罚,不再是简单的惩罚工具或手段,而应以追求正义作为首选的价值目标并受制于正义的原则。也就是说,维护社会的正义观念应该成为刑罚观不可缺少的内容。第四章“定罪阶段的悔罪问题”。本章共分为三节。按照惯常的理解,悔罪一般在量刑和行刑阶段发生作用,悔罪悔的是“已然之罪”,所以悔罪是属于罪后情节。而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定罪情节只限于罪中情节,而罪后情节出现在犯罪发生之后,本身脱离了犯罪构成要件,不可能属于定罪情节。所以原则上,罪后情节是作为量刑情节存在的,通过犯罪行为人的罪后行为影响犯罪行为危害及其程度,表现其对自身犯罪的态度,体现其主观恶性的程度,从而影响具体量刑。那么悔罪对于定罪的作用何在,根据本文前文所述,但是本文发现但书条款是悔罪情节在定罪阶段起到的出罪效果,因此决定将其单独列一章来阐述。第一节将影响定罪的悔罪情节进行梳理,尤其提出了在悔罪从宽是根据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来考量的。第二节讨论了犯罪构成中的情节问题,提出但书是悔罪在定罪阶段的法律源据。第三节分析了悔罪对定罪的作用。认为悔罪情节在定罪阶段的作用在于出罪或降低刑罚等级。第五章“量刑阶段的悔罪问题”。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梳理了影响量刑的悔罪情节,分别从外国(俄罗斯、罗马尼亚、葡萄牙、德国等国)刑法以及我国(包括台湾)刑法两方面展开。第二节研究了悔罪影响量刑的方向。从积极悔罪态度、拒不悔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以及比例确定上分类细化。提出悔罪影响量刑的方向只能是对具有悔罪情节的犯罪行为人从轻处罚,即在量刑过程中悔罪只能作为从轻量刑情节适用,而不能对量刑产生从重或者减轻处罚的影响。并通过纵向分析悔罪在量刑过程中的位置和方向,以及横向比较自首、立功、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相关情节的量刑比例,第三节则是对于悔罪在量刑情节竞合情况下的适用展开分析。这里研究的悔罪仅适用于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阶段,而在阶此段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主要是犯罪构成事实外的情节,比如悔罪、赔偿、自首、立功、累犯、前科、动机、犯罪的时空环境等,因此本节所讨论的悔罪在量刑情节竞合下的通用主要探讨的是在宣告刑确定阶段悔罪与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竞合问题。第六章“行刑阶段的悔罪问题”。本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也梳理了影响行刑的悔罪情节,对其进行分类与细化。第二、三、四节则将悔罪与缓刑考验、减刑前提以及假释前提等三个累进处遇制度结合研究,对于悔罪在这三个环节适用中的认定逐一结合,从而推断悔罪的刑法研究已经从理论走向具体司法实践的指导。整体来看,悔罪问题仍未在刑法中得到全面、有效体现,仅有的表述也只体现在分则规定的贪污罪中。而悔罪情节作为比认罪情节更进一步的层次,所受关注却少之又少。虽然,关于悔罪的认定的确有较多主观因素的影响,不容易确定,对悔罪准确进行司法适用还有困难,但我们不应停滞不前。犯罪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是否悔罪不仅决定了刑事活动中控方证明责任的大小,而且对于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影响巨大,在定罪、量刑乃至行刑阶段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从功利性评价的角度,选择认罪认罚作为制度的切入点;但是对于刑法本身而言,从价值评估的角度而言,剖析悔罪之于刑法的意义,让更多人的从认罪走向悔罪,才是应有之义。
徐纯[4](2017)在《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文中研究指明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2015年12月8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指出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审计制度,健全有利于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管理体制。2016年5月17日,审计署在《“十三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审计制度,加大审计力度,创新审计方式,提升审计能力,提高审计效率,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要文献中,多次强调要完善国家审计制度,这既是对过去三十多年审计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未来审计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继续发挥更大作用的深切期待和更高的要求。我国国家审计机关自1983年成立以来,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推动民主法治建设、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改革发展、强化权力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为我国国家审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良机,也对国家审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我国大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际,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国家审计制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成为了当今的重要课题。古人有云:“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历史总是可以给人以启迪和明鉴。从一定意义上讲,一部审计史也是一部国家的兴衰史,是一部国家治理发展史,是一部不同利益博弈、不同思想交锋、不同文化碰撞、不同制度更替的历史(刘家义,2015)。通过梳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自1983年以来的历史发展脉络,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基本过程和规律,为进一步完善现代国家审计制度提供分析依据。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文献资料不多,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领域,如绩效审计制度、环境审计制度、预算审计制度等;或者集中于国家审计制度的某一具体内容,如国家审计制度的文化变迁、审计对象的变迁、审计目的的变迁等,;亦或是集中于对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某一具体方面的研究,如审计制度变迁的表现、制度变迁的动因或者制度变迁的路径。为了进一步促进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完善,并为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因此有必要全面详细地梳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发展脉络。基于内容分析法,本文以1995年至2015年审计署发布的《关于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下文简称“政府审计工作报告”)、1984年至2016年历任审计长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下文简称“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2003年至2016年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等文本资料为研究切入点,梳理和把握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建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来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从而使内容描述获得了一定的历史价值。本文既从原理上阐明国家审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动因,又通过历史考察阐明国家审计制度演进的一般过程及变化发展规律,从而为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依据,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分为九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介绍本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阐述本文的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制定了研究框架和各章写作安排。本章是本文的整体规划。第二章:文献综述。本章阐述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和内容分析法的相关研究,发现关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以及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三个方面;关于内容分析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描述性分析、比较分析、情感分析、趋势分析和可读性分析五个方面。本章通过文献综述,发现研究机会,这是本文的研究前提。第三章:理论基础。本章首先对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以及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辨析后,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然后,结合近代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新制度学派制度变迁理论、马克思主义制度变迁理论以及我国制度经济学家的主要观点,探究了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第四章: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本章构建了由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组成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基于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国家审计功能、国家审计根本目标和国家审计组织体制,探讨了国家审计体制。从审计组织方式、审计实施方式、审计评价方式、审计结论作出、审计报告方式、审计成果运用和审计人员管理等七个方面分析了国家审计机制。通过构建该理论框架,为后文进一步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奠定基础。第五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为研究切入点,运用内容分析法对以上报告及公告进行词频分析、关键词分析、语义网分析、聚类分析、情感分析以及主题分析,全面细致地梳理和把握了从1983年我国现代国家审计制度确立至今的发展变化情况,透过这些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内容的发展演变折射国家审计制度的历史变迁过程。第六章: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本章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分别计算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的可读性得分,并与相关审计信息接收者的受教育程度相配比,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检验国家审计信息的传递效率和效果。第七章: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本章基于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探讨了国家审计制度变迁发展的根本原因和直接原因。其中,根本原因是国家治理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和协调,直接原因是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技术环境的变化促进了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提升。第八章: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本章从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四方面提出了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具体政策建议。第九章: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本章对全文的主要研究结论和研究局限性进行了总结,并对国家审计制度和内容分析法的后续研究方向和领域进行了展望。从主要方面归纳,本文的创新点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创造性地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国家审计研究目前,国外学者将内容分析法广泛应用于新闻传播学、图书情报学、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在国内,内容分析法也已被逐步运用于新闻传播学、社会学、图书情报学、管理学等领域,但还没有专家学者将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审计领域的研究,尤其是国家审计研究。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研究国家审计-制度的变迁问题,一方面拓展了内容分析法的运用范围,另一方面,为研究国%审计问题提供了崭新的研究方法。可读性分析是内容分析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创造性地运用中文可读性公式研究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水平。目前,我国学者针对中文可读性的研究主要是借鉴外国学者发明的可读性公式,如Flesch公式、Lix指数等,研究中英文教材、文学作品、新闻报道以及上市公司年报、内部控制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的可读性问题。但不足之处在于直接借用英文可读性公式来测量中文文本,由于中英文句子结构和文字构造都不尽相同,这不免会造成削足适履的尴尬情形。本文基于台湾学者宋曜廷(2013)和刘忆年(2015)开发的中文可读性公式,综合研究了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问题,拓展了国家审计的研究空间。此外,本文还开发了研究国家审计报告的情感词典。Tim&Bill(2011)通过研究1994年至2008年间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发现根据《哈佛词典》的释义,在报告中有四分之三被认定为是消极词汇的词语在财务领域并不是消极词汇。同样地,在《辞海》或者《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消极的词汇在审计研究领域也不一定是消极词汇。基于此,本文开发出了一份适用于审计报告研究领域的情感词典,包含审计报告中常用的积极词汇和消极词汇,以便更好地衡量审计信息所传递的情感内容。二、构建了基于内容分析法的国家审计制度理论分析框架目前学术界关于国家审计制度的相关研究不少,但是系统地研究并构建国家审计制度分析体系的文献极少。厘清国家审计制度的内涵,并建立研究架构是分析国家审计制度及其变迁的根本。本文认为,国家审计制度是国家公共利益关系中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是国家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缓解国家与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冲突、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包含国家审计体制和国家审计机制两部分内容。国家审计体制包含国家审计的地位、功能、根本目标和组织体制等内容,国家审计机制包含审计组织方式、实施方式、评价方式、结论作出、报告方式、成果运用、人员管理等。基于这一国家审计制度分析框架,本文对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公告进行了编码,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内容分析。三、创新性地阐释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目前学术界广泛接受的关于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主要有:公共受托责任理论、免疫系统理论、国家良治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通过对上述理论的辨析和探讨,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本文提出社会公共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基础。国家通过治理体制及机制配置和运行权力,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以及国家内部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国家审计就是国家、社会、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是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过程。在国家代表和集中的利益关系中普遍存在着利益冲突的现象,利益冲突是利益主体间的动态博弈过程,主要通过协商、调整、合作、互动等方式解决。国家审计就是为协商和调整国家代表的利益关系中的利益冲突而建立的制度安排。信息不对称问题是由公共利益关系中的相关利益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的,是国家审计产生的重要基础。
许乐[5](2016)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文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指,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照职权,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审查、认定与排除非法证据时所应当适用的一系列司法程序的总和。该程序贯穿于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初审程序、上诉审程序,并保障非法证据在各个诉讼阶段都能够得到有效地排除。它不属于一项独立的诉讼程序,而应当是一系列的司法程序。本文是在《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背景下,充分顾及到我国与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制定与运行层面上的差异,并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现状,努力寻求理论与实践的契合之处。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基本理论”。本章阐述了程序正义理论、司法效率理论、程序安定理论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顺利运行的指导意义与基础性作用。作为程序正义理论的合理内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通过完善的规定,严格限制侦查权力的不当使用,进一步保障各方诉讼主体与诉讼参与人的人权。程序主体能够根据其自身意愿,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积极有效参与各项诉讼程序。作为司法效率理论的必然要求,程序的参与者都能够尽快参与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运行中来,保障该程序的有效实现,最大限度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性争议,使已经中止的实体审理程序能够及时获得恢复。作为程序安定理论的必备要件,程序安定理论的构成要素包括五个方面:程序运行的有序性、不可逆性、时限性、终结性、法定性。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特定期限内的每一个诉讼环节和阶段,审判人员通常都只能作出一次性的决定,而不能对于之前的诉讼环节中已经作出的决定进行任意地更改,目的在于尽量杜绝诉讼环节的回复和诉讼程序的重新启动。第二章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比较法考察”。本章考察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意大利、加拿大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时机方面,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分别为以美国、英国、法国为代表的“审前排除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审中排除模式”,以日本、俄罗斯为代表的“审前排除与审中排除并存的模式”。在救济程序方面,各主要法治国家具有如下共同之处:最高司法机关在救济程序中发挥着最终的救济作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救济类型可以归纳为中间上诉型、普通上诉型、职权审查型;控辩双方的上诉权实行不对等配置。上诉审法院的审查与裁决机制需要以控辩双方充分辩论为前提,建立完善的书面审查制度,需要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充分有效实现,上诉审法院在作出裁决时应当坚持价值权衡原则与利益衡量原则。在证明机制方面,本章考察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与证明标准的设定。在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辩护方对于证据的合法性承担提供证据责任,控诉方对于证据的合法性承担说服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基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构造与实体真实的诉讼理念,为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除了辩护方可以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之外,法官也可以依职权对于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法官对于证据合法性负有查明责任。控诉方虽然对于证据合法性不承担说服责任,但是,倘若法官作出排除证据的裁决时,控诉方则需要承担证据被排除的不利后果。在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设定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辩护方承担提供证据责任时,需要使法官达到对于证据的合法性产生疑问的程度。控诉方承担说服责任时,通常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同时,美国在其判例中确认了“排除合理怀疑”与“优势证据”这两种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庭认为证据合法性的认定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但在德国司法实践中,联邦上诉审法院的判例认为,法庭对于证据合法性的认定应当达到“优势证据”的标准。第三章为“我国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章分为两个部分: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其中,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包括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首先,在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方面,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本文分析了该阶段在排除非法证据时的相关规定、实践困境、制度完善、程序设计。实践困境包括:相关法律规定与实施程序的缺失;侦查监督部门办案人员办案理念滞后;办案人员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有限;侦查监督部门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不明确等。制度完善包括: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重视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强化检察机关调查核实非法取证行为的职责;依法适用附条件逮捕制度;明确制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细则等。程序设计包括: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方面,本文分析了该阶段在排除非法证据时的实践困境、程序设计。在实践困境方面,根据有代表性的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本文分析了实践中的做法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程序设计方面,分别建构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本文阐述了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时的实践困境、程序设计。根据有代表性的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本文分析了实践中的各种做法。实践困境包括:“侦查中心主义”的刑事诉讼观念的牵制与妨碍;公诉部门多重职能的影响;消极影响的产生及社会舆论压力较大等。在程序设计方面,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包括非法证据线索的发现程序、调查核实程序、审查决定程序、排除程序、救济程序、诉讼外的风险防控程序。第四章为“我国刑事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章包含三个部分: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庭审理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上诉审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首先,在庭前会议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方面,本文分析了相关规定、实践困境、制度完善。实践困境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难以启动;非法证据难以认定;非法证据难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做法较为混乱等。制度完善包括:建立针对辩护方的权利义务告知机制;庭前会议中可以解决某些证据合法性争议;法官应当对辩护方尽到合理的关照义务等。同时,按照控诉方能否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庭前会议中法官能否作出裁决、庭前会议笔录是否具有约束力的标准,将庭前会议划分为五种类型,并对庭前会议的步骤进行了设计。其次,在法庭审理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方面,通过对于相关立法规定、各地有代表性的规范性文件的梳理,以及对于司法实践的调研,从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法庭调查、裁决方面进行了评析。在依职权启动方面,法官普遍存在不愿启动、不敢启动的问题。在依申请启动方面,辩护方也存在难以启动、不愿启动、不敢启动的问题。对此,法律应当确保法院的中立性以及法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确保审判权力的正当行使,杜绝与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当合理使用法律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抗诉权,不得以此要挟和迫使法官枉法裁判。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确立法院的权威性,引导和促使民众养成懂法与守法的意识。在某些职务犯罪案件中,法律应当将纪检监察部门所实施的侦查讯问行为纳入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之内,确保纪检监察部门的侦查讯问行为能够在法治化轨道中规范运行。在法庭调查的时机方面,我国目前应当确立以“审前审”模式为主,以“审中审”模式为补充的“折衷的审前审”模式。在法庭调查的程序方面,法律与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控辩双方在建议或申请法庭延期审理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当采用集中进行的方式;侦查人员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中应当以证人的身份出庭,出庭的性质属于作证。在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行使方面,法律应当建立判例指导制度与判决说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升法官对于证据合法性在审判实践中之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在证据合法性裁判方面,法庭作出证据合法性裁决时,应当包括裁决结论与裁决理由。我国目前可行的做法是,倘若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先行调查”时,法庭应当在调查程序结束之后,及时作出附具理由的书面调查结论;倘若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合并调查”时,法庭应当将附具理由的书面调查结论明确载入本案的实体裁决之中。只有这样,控辩双方在寻求上诉审法院的救济时才能够有明确的依据与理由。再次,在上诉审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方面,本文分别论述了相关规定、实践困境、程序设计。在实践困境方面,上诉审法院不愿、不会、无法排除是上诉审阶段非法证据难以排除的原因,在程序设计方面,应当建构中间上诉程序;明确规定上诉审阶段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第五章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本章分为两个部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在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方面,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主要表现为,某些法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将辩护方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义务异化为辩护方应当承担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明责任,使非法证据难以被认定与排除;控诉方一定程度上存在完成证明责任较为容易的现象,削弱了证据合法性裁决的公信力;辩护方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存在诸多困难等问题。对此,应当从三个方面予以解决,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明确规定辩护方承担提供证据责任,并对辩护方所提供的相关线索与材料的种类、数量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范;控诉方应当实际履行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为了保障辩护方提供相关线索与材料的权利,应当逐步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在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方面,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主要表现为,法官对于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标准的认识并不一致,导致该程序的启动因人而异,不具有统一性;某些法庭罔顾法律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任意降低证明标准,随意减轻甚至卸除了控诉方的证明责任;当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对象属于物证、书证时,只要该实物证据具备真实性,不论控诉方的补正行为能否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也不论控诉方的解释是否足够充分且合理,非法证据都难以被法庭排除。对此,控诉方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方法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且承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控诉方经过举证,未能使法官排除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合理怀疑时,控诉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且排除相关证据的不利后果。审判人员也应当牢固树立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重、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并重的新型审判理念,抛弃以证据的真实性为中心的传统审判观念。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与统一审判人员对于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标准的认识。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据能力优先于证明力的审查规则,严格执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的相关规定,严格掌握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程度;控诉方就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之后,法庭无法当庭针对证据合法性争议作出调查结论的,应当在休庭之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分析与研判,不能将具有合法性争议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刘昕杰,杨晖[6](2011)在《西部大开发的立法完善与法制保障》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取得了卓着成果,但在西部大开发的法制建设环节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当前,西部大开发已进入关键时期,应合理配置法律资源,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法制建设,以巩固发展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
杨圣坤[7](2012)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运行状况作为讨论载体,这些看似并不复杂的制度规定所包含的动态性和复杂性足以产生强烈的学术诱惑。自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设职务犯罪预防厅之后,预防职务犯罪很快成为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热点。然而直到目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仍对如何有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普遍感到困惑,这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制度陷入了制度失灵现象的重灾区。这却为该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借助于该载体,本文主要围绕以下几个问题来展开分析和研究:(1)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的运行遭遇了哪些制约因素,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遇到的主要问题;(2)这些制约因素和问题形成的深层原因;(3)面对这些制约因素和问题,制度的执行者和制定者各自作何反应;(4)这些制约因素如何导致了制度执行偏差和制度目标异化;(5)制度制定者和执行者的互动如何促进了制度目标的调整和制度执行方案的改进;(6)探索矫正制度失灵的对策方案并论证其可行性。在这整个的分析过程中,本文将从法理层面上揭示出制度失灵及其矫正的共性问题和一般规律。“失灵”的制度并不必然是失败的制度,在我们的矫正制度失灵的对策方案下,它还可以在未来等待“显灵”的机会。本文并不仅仅是要研究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制度的完善对策,也并不仅仅满足于对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制度的失灵现象进行研究,而是要以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执行案例作为讨论载体,通过调查研究,来从微观角度深入剖析制度运行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和遭遇到的层层障碍,再从法理的宏观角度,对制度失灵及其矫正问题的共性问题及其法理问题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全文除绪论外,拟共分六章,各章要点如下:第一章“制度失灵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分析制度的涵义、本质特征、类型、功能,着重探讨理论上制度失灵的涵义、制度失灵的构成要素、制度失灵的基本特点、制度失灵的类型、制度失灵的现实表现形式以及对制度失灵的评价,分析选择预防职务犯罪相关制度来研究制度失灵的原因,分析预防职务犯罪相关制度失灵的总体表现。第二章“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首先,分析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相关制度的规定,阐述“地方党委”作为领导主体进行“统一领导”的涵义,分析“地方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因,介绍作为执行主体的检察机关和作为组织协调机构的纪检监察部门;其次,着重分析领导体制相关制度失灵的表现(主要包括:地方党委不重视预防工作、地方纪检部门力不从心、地方检察机关有心无力);再次,探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相关制度失灵的矫正方案,确立矫正目标为机构整合、集中力量,探讨矫正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建立高规格、专门性的反腐机构以及整合反贪反渎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并且指出矫正方案面临的的难点问题;最后,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对领导体制相关制度的失灵牵涉到的法理问题进行探讨。主要是对“制度执行效率是判断制度执行力的重要因素”、“影响制度执行效率的收益要素分析”、“影响制度执行效率的成本要素分析”、“影响制度执行的利益分析”等命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三章“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形式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首先,探讨工作联系制度的失灵问题。讨论工作联系制度的涵义及其政策依据以及确立工作联系制度的意义,探讨工作联系制度失灵的表现及其原因。其次,探讨“网络化社会预防”制度的失灵问题。通过“网络化社会预防”的发展来认识其内涵,讨论“网络化社会预防”的重要意义,探讨“网络化社会预防”制度失灵的表现及原因。再次,探讨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形式相关制度失灵的矫正方案,确立矫正目标为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进行法制化,探讨矫正方案的内容,包括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的权力来源、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的权力构成以及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的运行程序化。最后,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对组织形式相关制度的失灵牵涉到的法理问题进行探讨。主要是对“‘反公共地悲剧’与多元参与主体”、“制度执行、权威与权力”、“政治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制度执行协调机构的职能履行”等命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第四章“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协调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首先,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协调制度的政策规定及其意义,概述检察机关内部的预防协作制度的内涵及其政策依据以及预防协作制度的重要性;其次,着重分析内部协调相关制度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原因,从经费保障捉襟见肘、人员配备严重不足、激励机制的偏差、检察机关在地方政治生态中的处境等四个方面,重点分析预防协作制度的落空,即,从预防协作到单打独斗;再次,探讨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协调相关制度失灵的矫正方案,确立矫正目标为提升预防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地位,探讨矫正方案的内容,包括优化激励机制、健全经费保障制度、充分挖掘权力资源、提高预防工作的专业化水平等几个方面;最后,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内部协调相关制度的失灵牵涉到的法理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对“制度执行与经费保障”、“制度执行与潜规则”、“制度执行与激励机制”等几个命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五章“预防职务犯罪业务开展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首先,分析预防职务犯罪业务的内容,分析检察建议、犯罪分析、预防调查、预防咨询、警示教育、预防宣传、信息建设的涵义和特点;其次,着重分析预防职务犯罪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预防咨询的人员保障不足、警示教育有待改善、预防宣传面临着难题、信息建设的不足),探讨各项预防业务的开展状况并不令人满意的原因;再次,依据各项预防业务的特点和优劣势,针对各项预防业务的开展状况不尽人意的原因,确立矫正目标为规范、保障和优化各项业务的开展,探讨预防职务犯罪业务开展相关制度失灵的矫正方案(主要包括:提高检察建议的强制性和实效性、确立犯罪分析和预防调查的核心业务地位、恰当定位预防咨询的开展主体、适度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性开展预防宣传以及信息建设),以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业务工作;最后,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对业务开展相关制度的失灵牵涉到的法理问题进行探讨。主要是对“制度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的成本——有效性(效果)分析”等命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第六章“延伸思考:制度的失灵与进化”:在前面几章研究的基础上,本章主要对于“制度的进化”这一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之所以要设置本章,主要是因为制度由失灵到矫正,实际上可能就是一种制度进化的过程,对于这一问题的梳理和研究,可以说是对制度失灵及其矫正问题的一种理论延伸。首先,分析制度进化的涵义,探讨制度进化与制度失灵的区别与联系;其次,分析作为制度进化的试验田的“打擦边球”行为,重点分析制度执行者在制约条件下执行制度时所做出的反应,即“打擦边球”行为的产生,在此基础上,探讨“打擦边球”的积极意义和“打擦边球”的消极效果;再次,分析制度执行及制度进化的影响因素,从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三个方面)、资源因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管理资源、信息资源、权威资源等五个方面)、组织机构因素(主要包括组织机构的合理性和组织权责的明确性)、利益因素、目标群体因素等五个方面,探讨制度执行及进化过程中遇到的影响因素;最后,分析促进制度执行及进化的必要措施,包括:通过制度的梳理与整合,建立综合配套的制度体系;通过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实用性;通过责任追究来维护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制度落实的督查力度;增强制度教育的效果,夯实制度落实的思想基础。
史春燕[8](2012)在《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回顾与思考》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在我党民族工作发展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以调查研究、历史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等为研究方法,按照历史发展脉络,理清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历史进程,总结新疆民族工作的经验教训,进行理论思考,力图揭示其发展规律,丰富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本文共分九个部分。通过介绍新疆概况和近现代新疆各族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反映出新疆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各民族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他们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形成了强烈的同根意识。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及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纲领和民族政策作为理论基础。革命战争年代到文革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新疆的民族工作,从最初的摸索、借鉴,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在革命斗争实践中走向成熟。20世纪30年代在一批共产党人的帮助下,新疆的经济、文化、政治有了大的发展。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积极宣传抗日、保障国际交通要道的畅通,新疆各族人民在物质上和精神上支援抗战,为抗战的胜利做出重大贡献。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审时度势,与三区革命力量建立联系,领导和团结新疆各族人民,积极推动了新疆的和平解放。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在新疆通过建立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权、平叛剿匪、减租反霸、农牧区社会改革、疏通民族关系、稳步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引导新疆各族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一时期,新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随后,受到整风、反右派、大跃进、共产风等运动的严重影响,新疆民族工作走了不少弯路,以“伊塔事件”为例,说明危害之严重。文革时期我党在新疆的民族工作遭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新疆的民族工作,落实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进入新世纪,新疆抓住西部大开发、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等历史性机遇,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通过历史回顾,总结了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规律性认识和特殊经验,分析了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理论性和实践性、继承性和发展性、时代性和民族性,努力探索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的本质和规律。指出多民族、多宗教、多元文化是新疆民族工作必须考虑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建立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协调关系是新疆民族工作的难点。在新世纪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全球化、“东突”三股势力、跨国民族等问题对新疆的影响,给新疆民族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通过前面的历史回顾、经验总结、理论思考,得到了一些启示,新疆民族工作必须注重: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新疆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新疆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结合当前学术界一些学者的观点和理论,提出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王楠[9](2011)在《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1999年,中央政府正式提出西部大开发战略,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西部地区大力支持,将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广西、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内蒙古等十二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在西部大开发提出之初,我国领导人就指出应该将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不能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子,不仅如此,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整体脆弱,有些地区一旦破坏就很难恢复甚至永久性无法恢复。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西部地区的经济取得了显着的进步。但是,我们同时也应看到,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各种生态环境问题不断出现。如何在经济发展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取得适度的平衡,成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在导论部分,笔者在对“生态”、“环境”、“生态环境”等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当前学界有关“生态法”、“环境法”等概念的使用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中的界定来看,没有必要以“生态法”、“生态环境法”等概念来代替现在广泛使用的“环境法”、“环境保护法”等类似概念。之后,笔者对国内有关西部大开发法治环境建设、生态环境问题的资料做了一个大致的梳理。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地调查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对近些年来西部地区出现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第一章主要介绍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基本状况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生态环境重要,二是生态环境脆弱,三是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大。如何既实现经济社会全而发展,提高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又较好的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为全国的生态环境改善做出应有的贡献,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问题。近些年来,我国主要领导人先后在不同场合都不断强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事实上,近些年来,随着各级政府重视程度的不断增强、投入的不断增加、技术的进步、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西部地区在生态环境方面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是,即便如此,包括西部地区在内的全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仍然处于“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趋势之下。西部地区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森林资源减少、冰川消融迅速等问题仍然形势严峻。第二章在前一章梳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对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这种安排是基于这样的思路: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大致如何?这种现状是在何种制度环境下形成的?因此,本章第一节对我国整体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做了一个简要的介绍。本章第二节重点对西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生生态环境保护的自治立法,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立法和变通规定,做了一个大致的梳理。西部地区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最为集中的地方,有着大量的自治立法,这些自治立法中有许多足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对它们进行个初步梳理分析,对了解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分析,笔者基本认为,我国广大西部民族自治地方并没有充分发挥自治立法的优势,做好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三章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问题。第一节对生态环境执法体制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当前环境执法面临着这样一些困难:地方政府注重经济增长,忽视环境问题;企业违法成本低;违法处罚手段少,力度弱;政府部门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第二节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该法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该法的建议。第四章对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情况进行了梳理。第一节对美国西进运动、苏联的西伯利亚开发和其它国家的欠发达地区开发背景、基本过程进行了梳理,认为这些欠发达地区的开发有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包括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建立权威性的开发组织机构;制定科学的开发政策和法规,并以其为导向;中央政府积极扶持,进行大规模投资等。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教训值得吸取,如开发过程中忽视了生态环境的保护;忽视对开发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忽视轻重工业均衡发展;忽视开发地区的内部发展动力等。这些经验教训可以为我国西部大开发提供有益的借鉴,避免重蹈覆辙。第五章主要论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问题。当前学界所说的生态效益补偿,不是强调生态学意义上的态系统的自我恢复,而主要是强调为了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针对生态环境进行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行为,以及基于环境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而对可能因此丧失发展机会的区域内的居民承担的给予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等行为。笔者认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设将对森林资源、水资源、草场资源等环境要素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章首先从现实需要、经济学原理、生态正义等角度分析了对西部地区实施生态效益补偿的必要性。在对我国当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如何促进我国整体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提出了一些建议。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全文结语。对于如何切实加强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有学者提出了建设西部生态经济特区,也有许多学者提出了应该实行“绿色GDP”制度。目前,已经有个别重要生态保护区开始实行“绿色GDP”制度,这是一个良好的实践开端。此外,笔者认为,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最主要的一点是加强现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目前,在应对传统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本的法律体系,应该将着重点放到法律的执行上来。在应对不断出现的新型生态环境问题方面,我们当然还需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此外,我们应该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应该逐步走出单环境要素保护的思维模式,在制度设计、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等各方而都应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整体观。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的研究还远远不能囊括西部地区所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对于一些论文尚未涉及的问题,只能留待今后的学习中进一步关注、研究。
康耀坤[10](2006)在《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文中指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中一个特色鲜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在理论上,可以拓宽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使民族法学理论研究能够植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民族社会现实,奠定进一步研究的学术基础。在实践上,有助于认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相对特殊性和复杂性,有利于指导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实践。在研究目的上,通过吸收借鉴学界前贤的研究成果和实地调查,力图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法学研究与民族学在研究方法上的结合,以促进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研究能够走向规范化和实用化。对此文章尽可能地结合国内外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运用民族学、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较为系统地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和总结。 本文共包括八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相关概念、历史发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从而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内容的研究。指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享有5种立法类自治权,即自治条例制定权、单行条例制定权、变通规定制定权、补充规定制定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自治权。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分析。确定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指导和保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认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应包括立法统一性原则、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原则、正确行使变通权原则、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第四、五、六、七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具体制度的探讨和研究,指出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或补充规定和变通执行、停止执行自治权制度的作用和价值,以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的第八部分是个案研究,通过对天祝藏族自治县、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实地田野调查,以第一手实践资料和本文的理论部分形成了有机的结合。
二、在西部开发中应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在西部开发中应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1)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研究 ——以广西河池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三、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概述 |
第一节 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界定 |
一、政策视角下的民族地区扶贫开发 |
二、法律制度视角下的民族地区扶贫开发 |
第二节 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
一、扶贫开发法治建设是民族地区脱贫的重要保障 |
二、扶贫开发法治建设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 |
三、扶贫开发法治建设是实现扶贫开发制度化、规范化的关键 |
第三节 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内涵 |
一、以法律制度为导向的扶贫开发法律体系 |
二、以公平正义理念为指导的扶贫开发法定执行程序 |
三、保障公民权利的扶贫司法救济制度 |
四、强调权责一致的扶贫开发责任机制 |
第四节 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的特殊性 |
一、民族传统习惯对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的影响 |
二、多元民族关系的复杂性对扶贫法治建设的影响 |
三、民族法治建设本身的滞后性 |
四、政策主导思维的局限性 |
第二章 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历程 |
一、1978年—1985年:体制改革下的扶贫阶段 |
二、1986年—2000年:项目开发和八七扶贫阶段 |
三、2001年—2011年:西部大开发重点扶持阶段 |
四、2012年至今:民族地区进入脱贫攻坚决胜阶段 |
第二节 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 |
一、扶贫政策不断完善 |
二、扶贫执法机构不断完备 |
三、扶贫司法保障机制日益加强 |
四、扶贫法治宣传方式不断创新 |
第三节 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
二、造成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不足的原因 |
第三章 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的实证研究——以广西河池市为例 |
第一节 河池地区扶贫开发历程及成效 |
一、河池地区扶贫开发历程 |
二、河池地区扶贫开发取得的成绩 |
第二节 河池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 |
一、扶贫对象识别管理机制日益规范 |
二、扶贫工作责任不断明确 |
三、扶贫方式不断创新 |
四、扶贫开发队伍不断壮大 |
五、资金投入和整合使用监管机制日益完善 |
第三节 河池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扶贫开发执行过程不规范 |
二、扶贫开发监督机制不健全 |
三、脱贫法治思维欠缺 |
第四章 加强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路径 |
第一节 构建完善的扶贫开发立法体制 |
一、整合扶贫政策,构建中央扶贫法律体系 |
二、总结扶贫经验,细化地方扶贫法律法规 |
第二节 健全扶贫开发监督机制 |
一、建立清晰、透明的资金管理制度 |
二、完善司法监督救济机制 |
三、加强社会监督以拓宽扶贫参与方式 |
第三节 加强扶贫开发队伍建设 |
一、以德才兼备为原则明确人才选任标准 |
二、开展定期培训强化工作能力与法治思维 |
三、开展常态化工作考核明确工作底线 |
第四节 提升民族地区扶贫法治意识 |
一、组织专员强化国家扶贫政策宣传 |
二、融合民族文化贯彻法治宣传 |
三、加大教育投入提升法治教育水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刑法中的悔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刑法中悔罪问题的研究进路 |
第一节 刑法中悔罪问题的提出 |
一、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悔罪问题 |
二、我国刑事立法中的悔罪问题 |
第二节 刑法中悔罪问题的研究现状 |
一、悔罪问题的理论研究 |
二、悔罪问题的学术观点 |
三、悔罪问题的争议及其焦点 |
第三节 刑法中悔罪问题的研究意义 |
一、刑法的严肃性要求对“悔罪”作准确理解 |
二、刑法的体系性要求对“悔罪”作统一规定 |
三、刑法的准确性要求对“悔罪”作严格界定 |
第四节 刑法中悔罪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刑法悔罪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 悔罪的含义及定位 |
一、“悔罪”的含义 |
二、“悔罪”的定位 |
第二节 悔罪的表征 |
一、“悔罪”的语言表征 |
二、“悔罪”的行为表征 |
第三节 悔罪的时空范围 |
一、“悔罪”的时间范围 |
二、“悔罪”的空间范围 |
第四节 悔罪与认罪的辨析 |
一、悔罪与认罪的认识困局 |
二、悔罪与认罪关系梳理——包含、重合、相异 |
三、悔罪因素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体现 |
第三章 悔罪与刑罚理论的契合 |
第一节 悔罪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 |
一、特殊预防论的内容 |
二、特殊预防论对于悔罪从宽的理论支撑 |
第二节 悔罪与刑罚一般预防目的 |
一、一般预防论的内容 |
二、一般预防论对悔罪从宽的理论支撑 |
三、悔罪与刑罚目的的融合性 |
第三节 悔罪与刑罚功能 |
一、悔罪与刑罚的威慑功能 |
二、悔罪与刑罚的隔离功能 |
三、悔罪与刑罚的矫正功能 |
第四章 定罪阶段的悔罪问题 |
第一节 犯罪构成与人身危险性 |
一、人身危险性的发展脉络 |
二、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
三、从犯罪构成看人身危险性 |
第二节 犯罪构成中的情节问题 |
一、犯罪与犯罪构成 |
二、犯罪构成中的悔罪情节地位 |
三、刑法中悔罪的情节因素 |
第三节 悔罪对定罪的作用 |
一、犯罪轻重的影响 |
二、从犯罪构成看但书的出罪功能 |
三、犯罪类别的影响 |
第五章 量刑阶段的悔罪问题 |
第一节 影响量刑的悔罪情节 |
一、我国刑法中的悔罪量刑情节 |
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中的悔罪量刑情节 |
第二节 悔罪影响量刑的方向 |
一、积极悔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 |
二、拒不悔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 |
三、悔罪影响量刑的比例确定 |
第三节 悔罪在量刑情节竞合情况下的适用 |
一、悔罪与从宽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 |
二、悔罪与从严量刑情节竞合的适用 |
第六章 行刑阶段的悔罪问题 |
第一节 影响行刑的悔罪情节 |
一、悔罪情节的分类 |
二、悔罪情节的细化 |
第二节 悔罪与缓刑考验 |
一、缓刑的内涵与内容 |
二、悔罪在缓刑适用实质条件中的规定 |
三、缓刑适用程序 |
第三节 悔罪与减刑前提 |
一、减刑的内涵与内容 |
二、悔罪在减刑认定中的情形 |
第四节 悔罪与假释前提 |
一、假释的内涵与内容 |
二、悔罪在假释适用中的评估 |
结语 |
一、刑法中悔罪的实践困境 |
二、化解困境的实践探索 |
三、从实践困境到理论困境 |
四、跨越困境的探索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文献综述 |
一、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过程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 |
第二节 内容分析法文献综述 |
一、描述性分析文献综述 |
二、比较分析文献综述 |
三、情感分析文献综述 |
四、趋势分析文献综述 |
五、可读性分析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二、免疫系统理论 |
三、国家良治理论 |
四、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五、理论评述 |
第二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相关理论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三、理论评述 |
第三节 内容分析法相关理论 |
一、内容分析法的功能和应用目的 |
二、内容分析法的认识论基础 |
第四章 国家审计制度的理论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家审计体制分析 |
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 |
二、国家审计功能 |
三、国家审计的根本目标 |
四、国家审计组织体制 |
第二节 国家审计机制分析 |
一、审计组织方式 |
二、审计实施方式 |
三、审计评价方式 |
四、审计结论作出 |
五、审计报告方式 |
六、审计成果运用 |
七、审计人员管理 |
第五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第三节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择 |
第四节 确定分析单位 |
第五节 类目构建与编码 |
第六节 编码中的效度和信度检验 |
一、效度检验 |
二、信度检验 |
第七节 数据分析结果 |
一、词频分析 |
二、关键词分析 |
三、语义网分析 |
四、聚类分析 |
五、情感分析 |
六、主题分析 |
第六章 国家审计报告及公告的可读性分析 |
第一节 可读性测量方法的选取 |
第二节 可读性指标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审计报告及公告信息接收者受教育程度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二、国务院领导平均受教育程度 |
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会委员平均受教育程度 |
四、社会公众平均受教育程度 |
第四节 研究结论与分析 |
一、审计信息接收者平均受教育年数 |
二、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可读性分析 |
三、全国审计工作会议报告可读性分析 |
四、审计结果公告可读性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因——利益冲突与协调 |
一、国家审计制度利益冲突与协调的功能体现 |
二、国家审计制度变迁体现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
第二节 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的直接动因 |
一、经济环境变迁拓展了国家审计的范围 |
二、政治环境变迁丰富了国家审计的内容 |
三、法律环境变迁增强了国家审计的权威性 |
四、文化环境变迁更新了国家审计理念 |
五、技术环境变迁创新了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对象和内容 |
一、明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对象和内容 |
二、定期评估并更新审计对象和内容 |
三、关注民营资本的运营管理情况 |
四、构建对监管者再监督的有效机制 |
第二节 创新国家审计的方式方法 |
一、合理加大专项审计调查的比重 |
二、适当增加统一组织大型审计项目的数量 |
三、探索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路径 |
四、全面推进数字化审计 |
第三节 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告制度 |
一、明确区分政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范围 |
二、扩充政府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 |
三、控制审计结果公告中正面评价的词汇数量 |
四、进一步提高审计结果公告的可读性水平 |
第四节 完善审计结果落实制度 |
一、完善审计决定执行机制 |
二、完善审计建议采纳机制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局限 |
第三节 未来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的新颖之处 |
第一章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程序正义理论 |
第二节 司法效率理论 |
第三节 程序安定理论 |
第二章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一节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一、审理程序 |
二、救济程序 |
三、证明机制 |
第二节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一、审理程序 |
二、救济程序 |
三、证明机制 |
第三节 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一、审理程序 |
二、救济程序 |
三、证明机制 |
第四节 法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一、审理程序 |
二、救济程序 |
三、证明机制 |
第五节 其他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一、日本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二、俄罗斯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三、意大利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四、加拿大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第六节 各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比较与评析 |
一、审理程序 |
二、救济程序 |
三、证明机制 |
第三章 我国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第一节 我国侦查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一、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一、相关规定 |
二、实践困境 |
三、程序设计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第一节 我国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一、相关规定 |
二、实践困境 |
三、改革措施 |
第二节 我国法庭审理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一、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启动 |
二、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 |
三、证据合法性的裁判 |
第三节 我国上诉审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
一、相关规定 |
二、实践困境 |
三、程序设计 |
第五章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一节 我国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
一、相关规定 |
二、实践困境 |
三、改革措施 |
第二节 我国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 |
一、相关规定 |
二、实践困境 |
三、改革措施 |
结语 |
一、本文的研究结论 |
二、本文的研究不足 |
三、未来的研究方向 |
附录:问卷调查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意义 |
一、 现实意义 |
二、 理论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本文研究目标、思路、方法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制度失灵及其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节 制度的内涵 |
一、 制度的涵义 |
二、 制度的本质特征 |
三、 制度的类型 |
四、 制度的功能 |
第二节 制度的失灵 |
一、 理论上制度失灵的涵义 |
二、 制度失灵的构成要素 |
三、 制度失灵的基本特点 |
四、 制度失灵的类型 |
五、 制度失灵的现实表现形式 |
六、 对制度失灵的评价 |
第三节 选择预防职务犯罪制度研究制度失灵的原因 |
一、 选择预防职务犯罪相关制度进行研究的原因 |
二、 预防职务犯罪相关制度失灵的总体表现 |
第二章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 |
第一节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相关制度的规定 |
一、 领导主体:“党委统一领导” |
二、 执行主体:检察机关 |
三、 组织协调者:纪检监察机关 |
第二节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相关制度失灵的表现及原因 |
一、 地方党委不重视预防工作 |
二、 地方纪检部门力不从心 |
三、 地方检察机关有心无力 |
第三节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相关制度失灵的矫正方案 |
一、 矫正目标:机构整合、集中力量 |
二、 建立专门性的、高规格的反腐机构 |
三、 整合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部门 |
第四节 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相关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 |
一、 制度执行效率是判断制度执行力的重要因素 |
二、 影响制度执行效率的收益要素分析 |
三、 影响制度执行效率的成本要素分析 |
四、 影响制度执行的利益分析 |
第三章 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形式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 |
第一节 工作联系制度的失灵 |
一、 工作联系制度的涵义及其政策依据 |
二、 确立工作联系制度的意义 |
三、 工作联系制度失灵的表现及原因 |
第二节 “网络化社会预防”制度的失灵 |
一、 通过“网络化社会预防”的发展来认识其内涵 |
二、 “网络化社会预防”的重要意义 |
三、 “网络化社会预防”制度失灵的表现及原因 |
第三节 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形式相关制度失灵的矫正方案 |
一、 矫正目标: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进行法制化 |
二、 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的权力来源 |
三、 明确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的权力构成 |
四、 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权的运行程序化 |
第四节 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形式相关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 |
一、 “反公共地悲剧”与多元参与主体 |
二、 制度执行、权威与权力 |
三、 政治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制度执行协调机构的职能履行 |
第四章 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协调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 |
第一节 内部协调相关制度的政策规定及其意义 |
一、 预防协作制度的内涵及其政策依据 |
二、 建立预防协作制度的重要性 |
第二节 内部协调相关制度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原因 |
一、 预防协作的落空:从预防协作到单打独斗 |
二、 经费保障捉襟见肘 |
三、 人员配备严重不足 |
四、 激励机制的偏差 |
五、 检察机关在地方政治生态中的处境 |
第三节 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协调相关制度的矫正方案 |
一、 矫正目标:提升预防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地位 |
二、 优化激励机制 |
三、 健全经费保障制度 |
四、 充分挖掘权力资源 |
五、 提高预防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
第四节 预防职务犯罪内部协调相关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 |
一、 制度执行与经费保障 |
二、 制度执行与潜规则 |
三、 制度执行与激励机制 |
第五章 预防职务犯罪业务开展的制度失灵及其法理思考 |
第一节 预防职务犯罪业务的内容 |
一、 检察建议的涵义及特点 |
二、 犯罪分析的涵义及特点 |
三、 预防调查的涵义及特点 |
四、 预防咨询的涵义及特点 |
五、 警示教育和预防宣传的涵义及特点 |
六、 信息建设的涵义及特点 |
第二节 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
一、 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 |
二、 预防咨询的人员保障不足 |
三、 警示教育有待改善 |
四、 预防宣传面临的难题 |
五、 信息建设的不足 |
第三节 预防职务犯罪业务开展相关制度失灵的矫正方案 |
一、 矫正目标:优化各项业务的开展 |
二、 各项业务的优化开展 |
三、 提高检察建议的强制性和实效性 |
第四节 预防职务犯罪业务开展相关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 |
一、 制度的成本——效益分析 |
二、 制度的成本——有效性(效果)分析 |
第六章 延伸思考:制度的失灵与进化 |
第一节 制度失灵与制度进化 |
一、 制度进化的涵义 |
二、 制度进化与制度失灵的区别与联系 |
第二节 “打擦边球”:制度进化的试验田 |
一、 “打擦边球”的产生 |
二、 “打擦边球”的积极意义 |
三、 “打擦边球”的消极效果 |
第三节 制度执行及进化的影响因素 |
一、 环境因素 |
二、 资源因素 |
三、 组织机构因素 |
四、 利益因素 |
五、 目标群体因素 |
第四节 促进制度执行及进化的措施 |
一、 通过制度的梳理与整合,建立综合配套的制度体系 |
二、 通过制度的创新与发展,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实用性 |
三、 通过责任追究来维护制度,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 |
四、 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制度落实的督查力度 |
五、 增强制度教育的效果,夯实制度落实的思想基础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回顾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依据、目的、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目标、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四、 研究方法 |
五、 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历史背景: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的客观前提和基础 |
一、 新疆概况 |
二、 历代治理新疆的政策 |
第二章 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和民族政策 |
一、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
二、 中国共产党民族纲领和民族政策 |
第三章 艰难探索: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历史回顾 |
一、 中国共产党在新疆的早期民族工作 |
二、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新疆的民族工作 |
三、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新疆的民族工作 |
四、 新疆解放初期五年中国共产党在新疆的民族工作 |
五、 实现民族区域自治至文革前中国共产党在新疆的民族工作 |
六、 文革时期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遭到严重破坏 |
第四章 历史跨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的巨大成就 |
一、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的恢复、发展 |
二、 新世纪中国共产党在新疆的民族工作 |
第五章 历史经验:对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规律性认识 |
一、 对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规律性认识 |
二、 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的特殊经验 |
第六章 任重道远: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一、 新世纪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的历史性机遇 |
二、 全球化对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的挑战 |
三、 “东突”三股势力对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的威胁 |
四、 跨国民族问题对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的影响 |
第七章 历史启示:关于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的几点思考 |
一、 意识形态领域安全直接关系到新疆的稳定 |
二、 新疆丰富多彩的传统民族文化是发展新疆民族文化产业的基础和动力 |
三、 新疆地区生态安全是实现新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着作、论文及承担课题目录 |
后记 |
(9)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一) 环境、生态、生态环境 |
(二) 环境法、生态法 |
(三)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概念使用 |
(四) 几个意义上的"西部" |
三、相关研究动态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本文主要观点 |
六、本文的创新之处 |
七、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 |
第一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特点 |
一、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总体特点 |
二、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困难 |
第二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规划 |
一、中央政府规划 |
二、地方政府规划 |
第三节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
一、森林覆盖率提高较快 |
二、防沙治沙工作取得重大突破 |
三、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
第四节 西部地区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
一、水土流失严重 |
二、土地沙化和荒漠化形势严峻 |
三、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 |
四、森林资源破坏严重 |
五、湖泊萎缩 |
六、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冰川加速消融 |
七、三江源地区的生态意义及其生态问题的产生 |
本章结语 |
第二章 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制现状 |
一、宪法 |
二、法律和行政法规 |
三、部门规章 |
四、地方法规 |
五、国际条约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自治立法现状 |
一、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立法现状 |
(一) 自治条例 |
(二) 单行条例 |
(三) 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 |
二、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立法存在问题 |
(一) 内容重复、结构相似 |
(二) 立法价值观念错位 |
(三) 立法内容不全面 |
(四) 立法内容政策化,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三、完善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途径 |
(一) 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环境立法体系 |
(二) 突出地方特色、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三) 积极吸收优秀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内容 |
第三章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问题研究 |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状 |
一、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制现状 |
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的主要问题 |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建议 |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现状分析 |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三、云南怒江开发中的环境影响评价问题 |
四、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建议 |
本章结语 |
第四章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主要措施 |
一、美国的西进运动 |
二、苏联的西伯利亚开发 |
三、其它国家的欠发达地区开发项目 |
第二节 国外欠发达地区开发中的经验教训 |
一、经验总结 |
二、教训总结 |
三、外国欠发达地区开发经验借鉴 |
本章结语 |
第五章 西部地区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对西部地区实行生态效益补偿的依据 |
一、生态效益补偿的现实需要 |
二、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依据 |
三、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 |
(一) 经济外部性理论 |
(二) 机会成本 |
(三) 其他理论依据 |
第二节 我国当前的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一、各类文件中的相关阐述 |
二、我国的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一) 我国早期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二) 当前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 |
第三节 现有生态效益补偿实践中的问题及制度完善 |
一、现有生态效益补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建议 |
本文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统计表 |
(10)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 |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历史 |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作用 |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研究 |
第一节 对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分析 |
第二节 立法权 |
第三节 我国民族地方的立法权 |
第四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地位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立法统一性原则 |
第四节 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原则 |
第五节 正确行使变通权原则 |
第六节 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原则 |
第七节 民主原则 |
第八节 科学原则 |
第四章 自治条例 |
第一节 自治条例概述 |
第二节 自治条例的监督机制 |
第三节 关于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问题的思考 |
第四节 自治条例完善问题研究 |
第五章 单行条例 |
第一节 单行条例概述 |
第二节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定程序 |
第三节 单行条例完善问题研究 |
第六章 变通或补充规定 |
第一节 变通或补充规定概述 |
第二节 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定位及完善 |
第七章 自治机关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的自治权 |
第一节 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自治权的概念 |
第二节 自治机关行使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权的程序 |
第八章 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调查 |
第一节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现状调查 |
第二节 临夏回族自治州民族立法调研 |
第三节 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立法调研 |
附录一: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基本情况调查表 |
附录二:参考文献 |
附录三: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在西部开发中应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西部大开发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法治建设研究 ——以广西河池地区为例[D]. 韦子旋.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刑法中的悔罪问题研究[D]. 陈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4]我国国家审计制度变迁研究 ——基于内容分析法[D]. 徐纯. 武汉大学, 2017(06)
- [5]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研究[D]. 许乐.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6]西部大开发的立法完善与法制保障[J]. 刘昕杰,杨晖. 西部发展研究, 2011(00)
- [7]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D]. 杨圣坤. 中共中央党校, 2012(02)
- [8]中国共产党新疆民族工作:回顾与思考[D]. 史春燕. 苏州大学, 2012(03)
- [9]我国西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王楠. 中央民族大学, 2011(10)
- [10]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D]. 康耀坤. 兰州大学, 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