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世以来,中国贸易法律制度和机制都调整些什么?(论文文献综述)
刘洋[1](2021)在《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文中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一种经济功能区,是我国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体制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科技特区,高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其管理体制。作为新旧体制碰撞与改革创新之结果的现行管理体制,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而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动着高新区功能日益丰富完善,实现了承载的功能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了—种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共生的经济、社会现象。但高新区现行管理体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困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新区的发展。当前,我国高新区已逐渐进入由“政策驱动”向“体制驱动”的转型期,正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新时代迫切需要高新区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阶段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管理体制转型,为高新区下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体制支撑。新时代,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已然在此背景下悄然发生。实践探索让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更加丰富多彩,一定程度也产生倒逼力量,引发我们的思索。而这种思索之逻辑起点是“为什么转”?就目前学术研究上的回应而言,要么聚焦于高新区的宏大叙事,要么沉迷于管理体制的细枝末节,却不能给我们系统而清晰的答案。因此,本文试图从新时代背景切入,框定高新区这一特殊对象,研析高新区管理体制,聚焦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动态过程,以弥补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中的缺憾。全文沿着“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的脉络,围绕高新区管理体制这一特殊对象,确定研究的分析框架和整体脉络设计,梳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背景及沿革,研判高新区发展阶段,总结高新区特点。回答“为什么转?”的问题后,逻辑演绎的进程自然而然地延伸出“转什么?”。通过对个案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描述分析和价值判断,发现可行性经验;通过对高新区和行政区管理体制的结构、功能、成效以及二者运行机制的深入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得到一些启示;通过总结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就,分析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得到了“转什么?”的答案。在“怎么转?”的关键环节,通过对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分析和变量提取,确定转型的目标和内容,并从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层面建构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最终目标。本文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坚持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相结合,以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视角,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理论研究工具,深入分析我国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管理体制存在的困境,探讨转型的目标、内容和路径,思路与方略,以期建立起—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反映高新区发展客观规律,符合高新区自身发展状况的管理体制,为我国高新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孙舒[2](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钱芳[3](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提出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付正[4](2019)在《《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文中研究说明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人类历史上一次伟大的实验。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在整个中国社会急剧转型与变迁的过程中,也呈现出诸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过大、官员贪污腐败等矛盾和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的巨大成就与呈现出的问题都极大地激发了海外学者的研究兴趣和热情,他们密切关注着中国改革与发展的进程,试图通过实地考察、文献研究等多种方式揭开一个又一个“中国之谜”,并用多元化视角讲述着各式各样的“中国故事”。其中,国外最早专门研究当代中国的权威学术期刊《中国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就对1978年以来中国的改革与发展历程予以了长达40年的持续关注,累计发表了880篇相关主题的文章,是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学者眼中的“中国形象”的重要参照。本文就以《中国季刊》为个案,对1978年以来该期刊中海外学者关注度最高的“中国改革与发展”这一主题的相关文章进行系统性梳理和评析。本研究采用纵向的宏观考察与横向的微观研究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从宏观上对《中国季刊》关于改革开放40年的研究概况进行“粗线条”梳理,把握研究的总体脉络、学者们关注的重点以及主要观点;另一方面,从微观上对《中国季刊》研究的具体问题、选取的理论视角以及研究方法进行具体地分析和评判,既介绍海外学者的观点,也深入挖掘这些观点背后的内涵与逻辑,并通过“述评结合”的方式分析这些研究成果的价值与局限。《中国季刊》关于1978年以来中国改革与发展历程的研究重点探讨了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改革与变迁,本研究就针对这些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述评。正文首先对《中国季刊》的发展概况进行了介绍,包括该期刊的创办历程及运营情况,1978年以来历任主编的研究侧重点、选题偏好及其指导下的“特刊”(Special Issue),以及《中国季刊》四十年研究概况和研究主题的变迁。接着,围绕《中国季刊》对政治、经济、社会三个领域的具体内容展开述评。就政治领域而言,主要对1978年以来《中国季刊》关注最多的中国共产党的调适与变革、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状况以及中国共产党的未来走向和中国政治变迁的前景预判等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和评析。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海外学者对于中国共产党以及中国政治发展之路的评价逐渐突破了20世纪80——90年代占主导地位的“消极悲观论”和“民主转型论”的束缚,愈发认可中国共产党做出的积极调适和主动变革,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之路也呈现出理解的态度。就经济领域而言,重点围绕中国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情况,以及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就与原因、问题与挑战以及前景预判等问题对《中国季刊》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了述评。海外学者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看法在20世纪80末、90年代初主要被“消极否定”派学者的观点占据上风,他们认为改革的局限性限制了经济的发展,后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学者们逐渐改变了之前的判断,不再将自由市场和私有化看作是促进中国经济发展的唯一因素,也更加认可中国采取的“摸着石头过河”、循序渐进的改革之路。就社会领域而言,《中国季刊》以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组织为切入点分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采用了多种社会科学的理论和范式探讨了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与社会抗争,并对改革开放后显现出来的环境污染、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与社会治理情况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对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研究中,学者们逐渐改变了改革开放前对中国国家和社会关系高度一体化以及国家统筹一切的“强国家——弱社会”的判断,在对中国民生问题的研究中,也从最开始对中国政府治理能力的严重怀疑逐渐转变为对一些治理举措和改革成效的充分肯定和认可。本文通过对如上问题的研究发现,1978——2018年间《中国季刊》在不同时期对中国改革与发展进程的关注重点、海外学者眼中的“中国形象”都发生了变化。总的来看,《中国季刊》对中国的认识逐步趋于理性客观,绝大多数学者都能秉承严谨求实的态度对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成就给予充分认可,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了深刻剖析,也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对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和反思1978以来中国的改革与实践,拓展国内学界的研究思路和研究视野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因难以摆脱西方中心观的影响和意识形态的偏见,缺乏对中国历史和文化的了解以及过度依赖西方理论寻找中国现实等原因做出了一些误读和误判,本文对这部分内容也予以了客观的评判和回应。《中国季刊》迄今为止已经连续出版60年,其发表的数千篇文章和书评累积起来就是一部反映海外当代中国研究的重要史料库。为此,我们应持续关注《中国季刊》关于当代中国研究的成果和动向,加强海内外学者的对话与交流,为推动当代中国研究的学理化、国际化,构建既符合中国现实又能融通中外的话语体系做出贡献。
晋乐[5](2018)在《国际规则约束下中国粮食“国内支持”政策选择研究 ——基于WTO和OECD指标评价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入世以来,中国逐渐形成以增产为导向的粮食国内支持体系。然而,随着中国开放步伐的加快,这种国内支持方式正面临较大国内外压力。国内方面,粮食生产成本上涨、国际竞争力不足,在缺乏有效边境保护条件下,以增产为导向的国内支持面临生产、进口、库存“三量齐增”的尴尬局面。国际方面,中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越来越多的受到国际贸易规则的约束与影响。美国于2016年向世界贸易组织(Wto)起诉,声称中国在2012-2015年间粮食国内支持水平已超过“入世承诺”规定上限。同时,作为Wto贸易谈判重要参考的世界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每年向全球发布、具有较大国际影响的农业“国内支持”指标也显示出中国粮食生产者支持水平处于历史高位。贸易规则的“天花板”已开始对中国粮食国内支持政策构成实质性约束。面对国内外双重挑战,粮食国内支持政策急需调整,如何调整国内支持政策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为此,本文研究目标是甄别出既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与国际公认的农业政策评价体系,又能缓解国内粮食产业“三量齐增”现实压力的最优政策,以期为今后粮食国内支持政策调整提供参考。根据国际惯例,“国内支持”政策主要分为三大类,即市场价格支持、收入支持和农业综合服务支持。三种政策选择中,哪种政策将是今后符合国际规则的调整重点?作为选择之一的市场价格支持政策,对保障国内粮食生产具有显着效果,但同时具有较强的贸易扭曲效果,故属于Wto限制的“黄箱”政策,受到多边贸易规则约束,同时使用该政策还会导致Oecd生产者支持这一国际主流农业政策评价指标上涨,带来较大Wto、Oecd农业政策评估压力。作为选择之二的收入支持政策,对保障农民收入具有一定效果,但以目标价格补贴为代表的挂钩收入支持,具备较强贸易扭曲效果,会增大Wto、Oecd农业政策指标评价压力;以直接补贴为代表的脱钩收入支持,虽然贸易扭曲效果较小,但仍会增大Oecd农业政策指标评价的压力。作为选择之三的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政策,属于Wto与Oecd均允许并倡导的农业支持方式,但是这种政策不针对特定品种,通常短期内无法使得产量与农户收入显着增长,往往被认为“支持效果相对较弱”、“投资效率不高”。为此,本文将对市场价格支持、收入支持与农业综合服务支持这三种“国内支持”政策缓解国内外压力的效果进行评估与比较。通过构建中国主粮局部均衡模型、政策评估模型、超越对数生产函数模型,实证量化比较生产成本上涨条件下,三种政策对Wto、Oecd这两种国际主流农业“国内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及对国内压力的缓解效果,以期甄别出符合国际规则的中国粮食国内支持最优政策选择。本研究得出的初步结论如下:第一,市场价格支持政策面临较大Wto、Oecd指标评价压力。政府干预价格收购政策会增大Wto、Oecd市场价格支持指标评价压力,尤其在生产成本上涨时期,生产成本与干预收购价格的螺旋式上升,将加剧政策面临的两种国际主流农业“国内支持”指标评价压力。一国农业支持保护政策由边境政策与国内支持政策共同组成,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彼此替代,因此提升关税水平或是缓解“市场价格支持”政策压力的路径之一。但本研究发现,增加关税只能缓解Wto指标评价压力,不能缓解Oecd指标评价压力。不仅如此,模拟结果显示中国与日本、韩国不同,在国内外价格差不断扩大条件下,65%的最高配额外关税水平仍不足以让粮食产业免受进口冲击,一旦叠加政府干预价格收购政策,Wto“国内支持”指标水平会进一步提高,给我国市场价格支持政策使用带来更大的国际压力。根据通货膨胀水平,调整基期参考价格是缓解Wto指标评价压力的另一路径。测度显示,对1996~1998年基期价格进行平减后,中国三种主粮2011~2015年Wto“国内支持”水平均不超过8.5%的微量允许上限。但是,此次中美主粮的“国内支持”贸易争端能否调整基期参考价格仍面临较大不确定性。第二,收入支持政策仍将面临Wto、Oecd指标评价上涨压力。目标价格、直接补贴是两种典型的“收入支持”政策。现阶段目标价格政策采用“生产成本+合理利润”的方式制定目标价格,但理论分析与美国经验数据均表明,在生产成本上涨阶段,根据生产成本制定目标价格将会使补贴陷入扩张式增长,增加Wto、Oecd指标评估压力。直接补贴政策虽不计入Wto综合支持总量指标,但仍将计入Oecd生产者支持指标,生产成本越高,为达到相同的激励效果直接补贴数量也会增加,随之Oecd生产者支持评估压力增大。模拟结果表明,增加“收入支持”政策并不能缓解中国面临的农业“国内支持”指标评价压力。基于土地给付的“收入支持”增加,会导致土地要素价格上涨,带动产品生产成本上涨。以玉米为例,单位玉米收入支持增加1%,单位产品生产成本将上升0.6%。生产成本上升会触发更加强劲的“国内支持”投入需求,增加国际指标评估压力。政策评估模型显示,即使考虑在减少“市场价格支持”政策的同时增加“收入支持”政策,在边境保护水平较低、生产成本高涨的条件下,Wto与Oecd“收入支持”指标评价仍可能面临一定的上涨压力。第三,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政策能够降低生产成本,缓解Wto、Oecd指标评价压力。“农业综合服务”不针对特定产品与特定生产者,不增加Wto、Oecd指标评价压力,但也往往被认为支持效果不直接。对比发现,现实中生产成本较高的国家“农业综合服务”水平普遍低于具有竞争优势国家、甚至呈现下降趋势(如印尼、越南、中国等)。但实证结果表明,有针对性地选择“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方式,能通过直接替代私人投入、优化投入要素结构两种效应降低中国粮食生产成本,从根本上缓解两种国际主流的农业“国内支持”指标评价压力。以农业基础设施为例,总体上农业基础设施存量增加1%,粮食生产成本降低0.4%。其中,着力改善水土条件的Wto新增“绿箱”政策更倾向节约劳动投入,传统“绿箱”政策(电力、道路)更倾向节约资本与物质资料投入;Wto新增“绿箱”政策中,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能显着降低三种主粮生产成本;改善水利条件的新“绿箱”对玉米的节本效应更为突出。故结合Wto规则变化、根据不同粮食主产区地域特征、成本结构特征,有针对性的增加农业公共投资,可更高效地发挥政策效果,缓解主粮“国内支持”指标评估压力。根据上述研究成果,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逐步优化中国粮食“国内支持”水平与结构。依据市场规律,适度调减“市场价格支持”政策;根据国际贸易规则与国内政策需求,更谨慎地论证使用农民从事粮食种植的收入保障政策;以提升国际竞争力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增加“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投资。第二,有的放矢提升农业综合服务投资力度。在考虑国际规则变化、种植成本结构差异、主产地域差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粮食主产区制定相区别的农业公共投资方案。第三,持续关注、积极融入国际农业“国内支持”规则构建。在全球贸易谈判中立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异,呼吁将关税水平、通货膨胀等“非国内支持”因素纳入政策评价体系,并通过国际协商谈判寻求改善。
石娜娜[6](2018)在《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动因与实现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品生产、对外贸易和商品流通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17年中国的制造业产量接近全世界的33%,产值规模居世界第一位;从2009年起至今,我国已经连续8年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出口国;2016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36万亿人民币,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我国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商品流通大国,但由于在国际上缺少独立自主的流通渠道,缺乏国际一流的流通企业,中国还并不算是商品流通强国,同发达国家比起来,中国的国际流通影响力太小。自2004年我国商品市场全面对外开放以来,世界知名零售企业纷至沓来,目前世界最大的零售企业绝大部分一落户中国,零售业已成为中国开放程度最高、竞争最激烈的行业。但是在国际化的大潮下,中国零售企业一直被动地接受国际竞争对手的挑战,而没有主动做出国际化的回应。自2001年我国正式实施“走出去”国家战略以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断扩大。从2012年开始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一连续3年位列全球第三,2015年跃居世界第二。然而,与我国成为商品出口大国、对外直接投资大国和外资零售企业大量进入中国市场极不协调的是我国零售业“走出去”却明显滞后。从《201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来看,截至到2016年末,我国的批发和零售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1691.7亿美元,只占当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总额13573.9亿美元的12.5%。2016年我国批发和零售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为208.9亿美元,只占当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总额1961.5亿美元的10.7%。更值得指出的是,无论是投资流量还是投资存量,目前我国零售业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中国香港和东盟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很少。零售企业国际化始于二十世纪中后期,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受益于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管制的放松,零售业向海外扩张进行跨国投资的步伐进一步加速,不但有发达国家更有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参与其中,跨国经营已经成为零售企业重要的经营战略之一,国际化一经日益成为全球零售领域的重要特征。根据德勤公司发布的《Global Powers of Retailing 2018》显示,2016财年“全球零售250强”企业中有168家企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经营,国际化率为67.2%。国际知名的零售商沃尔玛和家乐福分别在29个和34个国家经营,其中沃尔玛在美国本土有5332个门店,还有6363个门店分布在亚洲、美洲、欧洲等海外市场,2016年净销售额4813.17亿美元,其中海外市场(不含山姆会员店)贡献了 1161.19亿美元,贡献率超过27%。2016年家乐福门店数量达到11935个,法国本土5539家,其余6396家分别分布于欧洲、亚洲、美洲的34个国家和地区,并贡献了年销售额766.45亿欧元的53.16%。可以说国际化是这些大型跨国零售企业取得成功乃至成为行业巨头的关键因素之一,沃尔玛更凭借其在全球布局获得可观收益,并连续多年稳居世界500强企业首位。2015年8月28日,国务院在《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已经中指出:必须推动我国从流通大国向流通强国转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此,必须构建开放融合的流通体系,提高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为此,要大力实施流通“走出去”战略。推动国内流通渠道向境外延伸,打造全球供应链体系。并鼓励流通企业与制造企业集群式“走出去”,促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同时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国际化水平;要创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促进国内外市场互联互通,打造内外贸融合发展的流通网络。经受了本土零售国际化竞争的洗礼后,中国零售企业初步具备了“走出去”的资金、技术、管理、品牌等资源条件,“走出去”可以成为中国零售企业转型发展、开拓创新的主要方向。在世界经济全球化、流通产业国际化和世界产业控制权一经从制造环节向流通环节转移的大背景下,积极地推动中国零售企业“走出去”,形成中零售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联动发展,是中国建立开放型经济新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中国零售业国际竞争力,提升中国国际分工地位,促进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流通大国向流通强国转变,巩固我国经济在国际竞争中的国家竞争优势有重大意义,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将以中国零售业对外投资为研究对象,分析我国零售业“走出去”的重要性,深入研究跨国零售企业成功实现国际化的一般经验,综合采用文献研究法、数据统计分析法、实地考察法和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系统探讨在当前独特的国情和特殊的历史时机下我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实现路径。首先从零售业“走出去”战略入手,分析我国零售业“走出去”的重要性。然后,借鉴国外经验,探讨我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实现路径。循此逻辑,按照“战略提出→国际经验比较→现状描述与案例分析→路径选择”的总体框架展开。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包括第一、二章节,主要论述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来源、研究方法、研究思路与框架、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以及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是问题的提出,是论文的第三章,总结了“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发展、演变和实施成果,以及当前我国零售业的发展状况,提出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论文的第四章,是国际经验比较,该部分以案例研究的形式,分析发达国家与亚洲发展中国家零售企业国际化的经验与教训。第四部分是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路径研究,包括第五、六、七、八章。第五章是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现状,以数据统计分析和案例研究结合的方式分析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状况,并分析中国零售业“走出去”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第六章,分析跨境电商在中国零售业“走出去”中的作用。第七章,“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比较优势研究。第八章,对接“一带一路”,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分析中国零售企业“走出去”的策略。
许正[7](2017)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全世界在二战结束后出现了六十余年的“长期和平”。这种所谓的“和平”,是在美苏紧张对峙、核武器的发明及其技术的扩散以及全球军备水平大幅升级的背景下出现的。因此它不仅没有使得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变得重要性,相反却变的更为突出。表现在安全观念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没有整个人类的共同安全,单个国家的安全是较为脆弱和没有保证的。在实现安全的手段上,安全机制作为中观层次解决方案中最具影响的流派之一,得到了学界人士更多关注。根据相关理论,安全机制是指国家这一行为者在双边或多边军事关系上或在某个全球共同关注的特定安全问题领域上达成的相互遵守的协定与规则。安全机制的确立并不必然仰赖成员在制度或价值观等方面的一致,与之相反,它常常是在对立的政治世界中寻求对威胁和武力使用的约束与控制。而且安全机制中的大部分属于问题性质,目的是解决特定的安全议题,应对威胁整个人类安全的议题。自19世纪初拿破仑战争结束以来,人类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安全机制“欧洲协调”应运而生,它所确立的谈判制度和协商精神,成为了之后各个安全机制所遵从的标准。无论是国际联盟、联合国、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华沙条约组织、欧洲安全合作会议还是上海合作组织这些安全机制,大体上都是在“欧洲协调”确立的原则上所构建的。尽管这些安全机制都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和不足之处,甚至其中某些安全机制早已解体,但是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对于维护世界和地区和平,都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大湄公河次区域位于中国和南亚次大陆之间,是连接中国与东南亚和南亚的枢纽,西靠马六甲海峡、孟加拉湾和安达曼海域,战略位置十分重要。大湄公河次区域是一个地理相连数目高达六个的国家板块群,而且由于该地区战略地位重要且蕴含丰富的自然资源,自然成为了大国博弈的一个重点区域,从英法殖民时期至今以来便战乱不断,各个大国在不同时期的介入成为了威胁该地区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由此衍生的大量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导致的地区的安全问题会不定期的爆发。尤其是在冷战时期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甚至被描述为“叛乱的地区”、“东方巴尔干”和“多米诺地区”。新建立的民族国家虚弱的社会和政治凝聚力,后殖民时期国家之间的领土纠纷,域内意识形态的一度两极化,跨国有组织犯罪、地区分离主义的猖獗以及抵御经济风险的薄弱,都表明了该地区地缘政治经济的特征。这些冲突不仅危及到某些国家政权的存亡,也对该地区的整体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在安全机制的构成上,根据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形势的历史和发展。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成包括次区域各国领导人及部门首长定期会晤机制;安全决策和信息交流机制,其中应设置秘书处、成员国常驻代表机构、观察员机制和对话伙伴机制,以加强六国间安全信息的交流;维和机制,其中应包含各国总参谋长会晤机制、安全理事会以及一支必要的维和部队,由各国总参谋长和安全理事会来统一指挥维和部队,应对域内各种安全威胁;核不扩散机制,包括负责常规武器和核武器的裁军事务部们,还有提供技术支持的裁军研究所;警务合作机制,包括警察首长定期会晤机制、联合武装执法巡逻机制、统一逮捕令制度、犯罪情报交流机制和警务培训制度等;联合演习机制,次区域各国定期举行联合演习,以增强次区各国应对地区安全问题的协同行动能力,增加政治互信。根据以上安全机制的构成,次区域的安全机制的构建已经迫在眉睫。首先,泰国和柬埔寨、柬埔寨与老挝、泰国和缅甸依旧中国和越南之间的领土争端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能源安全问题、环境安全问题、跨国拐卖妇女儿童和毒品犯罪问题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在冷战结束后又纷纷涌现出,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交织在一起,使得地区安全问题变得愈发的棘手。而且,次区域既有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如东盟地区论坛和东盟领土争端解决机制已逐渐沦为摆设,无论是在结构上或是效果上都远不足以应对区域内日益严重的各类安全问题。由于冷战时期分属不同阵营,次区域各国在冷战时期曾多次兵戎相见。泰国在冷战初期,追随美国在次区域的反共政策,武装干预了越南和老挝的民族解放战争。越南在冷战时期为实现称霸东南亚的企图,在苏联的支持下,曾武装侵占了柬埔寨并与中国和泰国在边境上爆发了冲突。尽管战争已经结束多年,但意识形态的差异和战争留下的后遗症,次区域各国的政治互信依然不足。而且,由于长期遭受殖民掠夺和战争频发,再加上统一后的新政府采取了错误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次区域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长期低下,需要依赖国际援助才能维持国家正常运转。老挝、柬埔寨和缅甸至今被联合国列为“世界最不发达国家”。泰国和越南则是因为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而遭受金融危机的重创,越南在十年内连续遭遇两次经济危机;泰国军事政变频发,历届政府制定的经济发展计划经常夭折,缺乏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目前泰越两国的经济复苏仍未有明显起色。中国云南省作为与次区域各国对接的重要窗口,在中国国内各省的经济排名中常年处在倒数的位置,经济指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人文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均严重滞后。尽管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但由于该地区重要的战略地位和抑制中国在该地区日益增长的影响力,美国、俄罗斯、日本、印度、澳大利亚以及部分欧洲国家纷纷在该地区展开角逐,次区域部分国家被迫在各大国的竞争缝隙中,采取平衡外交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次区域各国政治互信的不足,经济的落后和域外大国的干预等因素对该地区安全机制的构建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建路径,应遵循以“先易后难”与“合作求安全”以及“以经济合作带动安全合作”的理念,循序渐进的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建。首先,要加强次区域各国间的互信,建立互信机制,强化安全合作。根据现阶段次区域的安全形势,建立互信机制是完成构建安全机制的首要条件,实践的可行性相对更大。在“循序渐进”和“先易后难”的构建原则下,互信机制的构建需要搁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正确看待其它国家的发展道路。争取前期成功建立起沟通协商子机制、危机评估子机制与危机评判子机制,以加强在平时以及预防或处理潜在安全威胁的协调。在以上三个子机制的基础上,构建起次区域国家间的互信机制。其次,进一步深化次区域各国间的经贸合作,以经贸合作带动安全合作的进程。继续加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走廊的建设,首先,明确现阶段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走廊建设的不足。在政治、经济、人文方面继续推进经济走廊的建设。再次,拓宽融资渠道,吸纳更多的投资资金,为新阶段次区域的经济合作提供更加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此外,还有继续深化次区域国家的环境合作。在深入推进以上三个领域的基础上,将老挝作为中国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加以重点经营,推进“中老友好合作条约”的谈判与签署,以经贸合作带动安全合作,以此给次区域其它国家树立典范,在条件成熟时将相关模式向柬埔寨和泰国扩展,并最终覆盖到缅甸和越南。以“中路突破”带动两侧应该是中国与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在进行安全合作的一个较合适的选择。这些更为密切的经贸合作势必对地区安全提出更高要求,从而带动地区安全合作的开展和地区安全机制的建立。除此之外,还需要开展次区域功能性合作情报共享。其中包括推进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探索展开次区域金融合作、深化次区域国家间产能合作以及加强民间交流,发挥民间外交的特殊功能,为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建提供建设性思路。
王岩[8](2016)在《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文中提出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尽管在入世之前,自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作为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并实际运行着。但是由于其案件数量不多,涉及的领域较窄,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亦未能专门将其法律化、制度化。直至2002年,为了履行建立与WTO相衔接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三部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初步构建起了WTO体制下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但是中国毕竟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面履行WTO及其他一系列国际协定的过程中,无论在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方面均与WTO要求、其他法治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入世承诺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行政审判工作的法官,在收集、研究和审理了大量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同时,也见证了入世前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本文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内涵特征、主要原则、法律渊源等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对WTO及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而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理和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文章重点通过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一般规定,选取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几类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在司法运行中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实证分析,透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指出该制度与WTO对司法审查的要求尚存在差距,并进而从司法理论及实践、司法改革走向等方面对相关问题解决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本文除导言之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其一,国际贸易救济制度是在行政法治国际化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我国国内公法领域中,经济全球化引领着我国行政法治出现国际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法律渊源扩大、行政主体范围扩大、行政行为救济力度加强。司法审查制度在WTO体制中居于显着地位,是WTO透明度原则的重要内容,在确保WTO规则可操作性和规范成员方政府权力运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分为WTO体制中(国际)与WTO体制下的成员方(国内)两个层面。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又相互影响和制约。当事人在选择这两种司法审查程序时没有先后顺序。成员方需完善本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尽量与WTO的要求保持一致,当案件提交DSB时需要让渡主权接受审查;而WTO司法审查对成员方国内司法制度有较大的依赖性,受到成员方司法审查实体性标准限制,其裁决的效力亦需要成员方国内司法审查来补强。其二,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具有审查主体多样性和独立性,审查范围广泛性,审查标准原则性的特点。根据WTO协定的要求,我国在《入世议定书》和《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就我国国内维持或建立相关制度,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承诺。我国国际贸易司法救济制度就是在履行WTO要求和入世承诺的大背景下建立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与西方“司法审查”相对应的“行政诉讼”的提法。这一术语和制度是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和日本法相关制度引进的。我国的司法审查是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来实现的,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依据行政诉讼法建立起的行政诉讼制度,它与西方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历史传统、基本内涵、审查范围和审查依据等方面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第二章是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主要原则以及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现行规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国际贸易行政争议的活动和制度。其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审查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行为,受涉外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系涉外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为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与WTO法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原则具有特殊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和目的为履行WTO要求和我国入世承诺、保护国际贸易参加者权益、监督国际贸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法渊源包括WTO协定和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国内法渊源又可区分为实体法渊源和程序法渊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要原则可归纳为: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司法审查有限原则、有限职权主义原则、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即行政诉讼法涉外部分的一般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一系列司法解释中的特别规定。三部专门的司法解释分别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判机构、管辖法院、审查范围、审理标准、法律适用和裁判方式做了规定。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以及对国际条约的法律适用四个方面,对WTO主要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剖析研究。文章最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其一,在审查主体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采取的是普通法院审理模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其二,在审查范围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国际贸易具体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要求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性审查。其三,在审查标准上,除依照普通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外,在案件审理时还区分事实和法律问题,确立了案卷审查和最佳证据原则,适当放宽了审查标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专业优势,其对事实认定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适用享有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余地”。最后,在法律适用上,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应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适用依据,不能直接适用WTO规则。但是根据有约必守原则,在适用国内法时还应尽量作出与WTO规则一致的解释,使得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得到遵守。第四章对实践中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进行了实证分析。首先,在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比较具有代表性反倾销(反补贴)、海关估价行政诉讼为例,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别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事实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方面进了梳理和分析。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证分析,可以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方面进一步清晰了类案审理时应把握的审查规则和尺度,另一方面也指出了我国现有规定与WTO规则要求存在的差距,找到了修正完善的方向。其次,在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行政诉讼中,结合国际贸易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实践,着重介绍了国际服务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从而指出在服务投资准入方面,对于行政备案不应一律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应结合法律条文的规定对行政备案的性质予以具体区分,许可性的备案应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结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遇见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介绍了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采取行政和司法并行的双轨救济制度下,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民行冲突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应对这一问题司法政策的演变过程,进而提出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该问题的必然选择。最后,在其他与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以反垄断行政诉讼为例,通过梳理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程序,从而明确了不同反垄断执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此外,还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冲突竞合,以及反垄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程序的交叉竞合问题的解决,结合相关理论和法律依据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第五章关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与WTO对成员方国际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的要求相比,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于受本国法治发展程度的限制,主要不足表现在受案范围还比较狭窄,与国际上通行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有一定的差距。该章通过将我国法律规定与WTO协定对成员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进行对照,认为应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文章结合具体理论和国外的实践,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规划设计。我国现有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理机构的专业性有待提高,行政诉讼机制影响审判效率。随着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数量逐渐增多,受案范围不断扩大,法院办案压力也大大增加,会对行政审判的质效产生不利影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很有必要,而且切实可行,只有这样才能满足变化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发展的需要。在具体设计和构建上,我们仍可以采取小范围试点的方式,在部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较多的省市设立国际贸易法院,完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体和程序规则。以后在时机和经验都成熟的基础之上,再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在全国其他条件具备的省市推广。
王火灿[9](2015)在《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强耦合及其战略适配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围绕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间的强耦合关系这一中心论题展开研究,旨在揭示此种耦合关系的现实表征并加以实证分析,进而探究其内在机理与理论根源,在此基础上指出中国企业在其国际化进程中针对WTO所建构的生态竞争环境需进行的相应战略调整与适配。在当代,所谓企业国际化即是在以WTO多边贸易体制为核心的国际游戏规则体系下,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与内外向国际直接投资等跨国经营业务和活动以及相应的国际化管理实践的过程。多边贸易体制(GATT/WTO)是在以企业国际化为载体的经济全球化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产生和发展的,作为一整套国际游戏规则,它又是在“WTO-政府-企业”三者之间的“双层博弈”中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这一博弈模式界定了企业参与多边贸易谈判和体制实践的方式与途径。现有的WTO多边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结构,对企业国际化产生保障公平竞争、稳定商业预期、降低交易费用等主要效应或功能。本论文在梳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耦合理论在经济管理中的机理与内涵,并从企业国际化的两大核心要素——企业国际竞争战略与企业国际竞争力出发,论述了企业国际化与WTO的耦合协调系统,构建了企业国际化与WTO的耦合评价模型。中国与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关系十分独特。在19482014年的67年中,以1979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为界,可分为两大阶段,即前32年——从短暂“原始缔约国”期到之后漫长的“失联期”;后35年则为复合期。在中国确立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目标之后,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发展进程、中国复关/入世谈判进程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创建进程“三江并流”,并与新一轮经济全球化大潮历史性汇合,终于在时机、理念和战略的“三重契合”下,于最近20多年中,造就了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强耦合关系,并在贸易、投资、制度和观念等四大维度上产生了强大的“四维共振”效应。不过,目前这种双向的强共振效应尚具有不对称性,主要表现为WTO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四维”皆强格局,而中国企业国际化对WTO的影响在制度和观念两大维度上则相对较弱;在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FDI)这两大维度上,WTO推动了中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快速崛起,而中国企业国际化的这种快速崛起也对世界经贸的原有格局以及其他主要WTO成员(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的对外经贸格局产生了“破格局性”的重大影响。中国为加入WTO和履行入世承诺,在短期内对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与WTO和中国企业国际化直接相关的国际化制度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快速调整,在入世前后国内出现了罕见的“WTO热”等现象,均充分显示出WTO对于中国企业国际化制度和观念层面的巨大影响力。相反,作为长期游离于多边贸易体制之外、正处于转型中的后起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对于WTO的制度建设和理念贡献尚十分有限。格兰杰(Granger)因果关系模型检验结果表明,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即WTO是中国企业国际化的Granger原因。利用耦合协调评价模型的实证结果表明,耦合度指标反映出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基本上已处于高度耦合状态;耦合协调度指标则反映出两者基本上处于中度及以上强度的耦合协调状态。本论文尝试提出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理论,旨在更好地理解和解释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间的强耦合关系。该理论指出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异质性”由制度异质性、体制转型性、大国规模性、发展后起性、快速崛起性和国企主导性等六个方面组成,前三者与后三者分别构成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外生异质性”和“内生异质性”。它们共同刻画了中国企业国际化面临的特殊外部和内部环境或属性。这六个方面相互关联、相互影响,而且与WTO之间也存在密切的互动影响关系。由于基本社会政治制度的异质性、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矛盾性与趋同性以及作为后发性大国的快速崛起特性,决定了中国入世谈判和入世协议签订所遇到的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同时也决定了入世以后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快速崛起以及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的强共振效应。WTO的动态发展趋势和一些新兴重大议题的谈判进展表明,包括贸易与环境、投资、竞争政策、政府采购、“超TRIPS”规则以及竞争中立、TPP等,可能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未来发展带来重大挑战和机遇。论文利用传统的“SWTO”(优势、劣势、威胁和机遇)分析法,从异质性和WTO体制两大视角,剖析了中国企业国际化当前面临的重大战略环境因素,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环境资源、体制深化、内向与外向国际化的不平衡、低度化陷阱、技术创新乏力、贸易保护和转型升级等。最后,本论文从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强耦合关系出发,就中国企业国际化崛起进程中的“WTO战略”的原则、目标、实施路径等提出了看法和建议:即战略原则应是多边主义;核心战略目标是维护和推进WTO多边贸易体制更有效运行,以实现强化和确保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之间强耦合效应更充分、更有效地发挥;为此,选择“学以致用”和“有效参与”两大战略路径,通过提高参与能力、改善和发挥行业协会功能与作用以及强化政企有效合作等来实施战略。本论文对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强耦合关系存在性的内在成因开展了理论探析,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战略适配建议,有助于丰富WTO与中国企业国际化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也能为政府和企业参与多边化和国际化进程提供参考和借鉴。
王玉[10](2015)在《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的影响 ——基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分析》文中认为中国入世已超十年,人世以来中国在经济上取得的巨大成就受到世界瞩目。究竟世贸组织在中国的经济发展中起到什么作用,入世对中国是利是弊,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但是国际关系学界对此着墨不多。本文希望将该问题置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领域,运用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观察世贸组织作为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主导国际机制对其成员国的作用机理是什么,进而分析世贸组织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有何影响。首先,本文分析了新自由制度主义框架下国际机制的内涵和国际机制的功能,认为国际机制主要通过以下四种途径促进国家间的合作:国际机制能够为国家提供合作必要的信息,从而降低了无政府体系下国家合作的不确定性;国际机制有助于降低协议成本;国际机制提高了背叛的成本;国际机制限制行为体偏好。其次,本文结合新自由制度主义理论,通过分析世贸组织一些重要原则和制度,包括最惠国待遇、成员国加入规则、透明度原则及贸易政策审议制度和争端解决机制,来认识世贸组织对成员国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本文结合中国入世和对外经贸往来过程中的一些案例,分析世贸组织对中国的影响和作用。世贸组织作为一种国际机制,其所含的原则、规范和制度,一方面为中国与其他成员国提供了贸易谈判的场所和高质量的信息,降低了相互间的不信任感,确保了相互间的合作,也为中国的经济贸易发展提供了较为稳定的国际环境。另一方面,中国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转型国家,世贸组织能够为中国提供学习的场所,同时从外部形成压力,促使中国继续深化市场经济改革。
二、入世以来,中国贸易法律制度和机制都调整些什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入世以来,中国贸易法律制度和机制都调整些什么?(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个案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视角、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本研究基本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概念解读 |
一、新时代 |
二、高新区 |
三、管理体制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二节 理论工具 |
一、整体性政府理论 |
二、政府职能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第三节 逻辑建构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动因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目标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策略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重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 |
一、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
二、高新区设立背景分析 |
三、我国高新区的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高新区沿革 |
一、探索初创期(1988-2000) |
二、巩固提升期(2001-2012) |
三、转型发展期(2013年至今) |
第三节 比照 |
一、国外高新区管理体制及特点 |
二、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
三、研究启示 |
第三章 个案研究: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一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及现行管理体制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现状及特点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下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异同分析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共同点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高新区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探索及其价值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转型之路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方式创新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价值 |
第四章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分析 |
第一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的启示 |
第二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模式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特点解读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的启示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效、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取得的成效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面临的困境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目标及内容 |
第一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二、影响管理体制转型的变量提取 |
第二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目标确立 |
一、动力: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
二、方向:高新区行政区管理体制二合一 |
三、目标: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内容落定 |
一、功能优化 |
二、职能转变 |
三、权力重构 |
四、机构改革 |
第六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研究 |
第一节 转型目标 |
一、紧扣为民宗旨,实现终极目标 |
二、瞄准时代战略,提升功能定位 |
三、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兼收并蓄 |
第二节 转型策略 |
一、上下结合的“渐进式”转型 |
二、政社合作的“包容性”放权 |
三、社会治理的“开放型”共建 |
第三节 转型保障 |
一、“法治型”高新区建设的有效实施 |
二、“大部制”高新区改革的有序推进 |
三、“合作式”府际关系的有力构建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选题界定 |
(一)学术史回顾 |
(二)选题界定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一)研究的难点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中国季刊》概论 |
第一节 《中国季刊》的创办及运营 |
第二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历任主编及其指导下的特刊 |
第三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作者队伍 |
第四节 《中国季刊》(1978——2018)的研究概况及主题梳理 |
第二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政治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改革中的中国共产党 |
一、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的挑战 |
二、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流变 |
三、中国共产党的党政干部队伍建设 |
第二节 转型时期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
一、从“橡皮图章”到“钢铁图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 |
二、从指定到民选: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 |
三、从人治到法治: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的未来走向与中国政治发展的前景预判 |
一、“消极悲观论” |
二、“民主转型论” |
三、“柔韧有余论” |
第三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经济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中国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 |
一、农村经济改革的成就及原因探析 |
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
三、农业改革与农村巨变 |
第二节 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 |
一、对外贸易的发展 |
二、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情况 |
三、对中国“入世”的观察和评价 |
第三节 对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总体性评价 |
一、经济改革的成就及原因探究 |
二、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三、经济发展的前景分析及评价 |
第四章 《中国季刊》视域下中国社会领域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 |
一、不断发展壮大的社会力量 |
二、宏观结构论争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
三、微观多元化视角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 |
第二节 转型时期的社会抗争 |
一、转型时期中国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
二、社会抗争的动力源泉和政治机遇 |
三、社会抗争的行动主体和动员策略 |
四、社会抗争的影响以及国家的应对之策 |
第三节 民生问题与社会治理 |
一、环境污染与治理 |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与变革 |
三、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平等的问题 |
结语 |
一、《中国季刊》关于中国改革与发展四十年的研究变迁 |
(一)《中国季刊》不同时期关注重点的变化 |
(二)《中国季刊》中“中国形象”的变迁 |
二、《中国季刊》的研究特点及启示 |
(一)《中国季刊》的研究特点 |
(二)《中国季刊》的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学术成果 |
(5)国际规则约束下中国粮食“国内支持”政策选择研究 ——基于WTO和OECD指标评价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问题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数据来源 |
1.4 论文结构安排与技术路线 |
1.4.1 论文结构安排 |
1.4.2 技术路线图 |
1.5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国内支持”政策 |
2.1.2 农业“国内支持”指标评价体系 |
2.1.3 粮食品种的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2.1 自由贸易理论与农业“国内支持”政策 |
2.2.2 贸易保护理论与农业“国内支持”政策 |
2.3 相关文献综述 |
2.3.1 WTO农业“国内支持”测度与评价研究 |
2.3.2 OECD农业“国内支持”测度与评价研究 |
2.3.3 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 |
2.3.4 近期中国粮食“国内支持”政策研究 |
2.4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研究背景与分析框架 |
3.1 研究背景 |
3.1.1 中国粮食“国内支持”政策体系面临国际规则的约束与压力 |
3.1.1.1 WTO国际贸易规则的约束 |
3.1.1.2 OECD农业政策评估的压力 |
3.1.2 中国粮食“国内支持”政策体系面临国内的压力与挑战 |
3.1.2.1 国内粮食生产、进口、库存三量齐增压力凸显 |
3.1.2.2 国内粮食生产成本上升、竞争力不足的挑战 |
3.2 分析框架 |
3.2.1 政策选择一: 市场价格支持 |
3.2.2 政策选择二: 收入支持 |
3.2.3 政策选择三: 农业综合服务支持 |
3.2.4 缓解国际、国内压力的政策选择 |
第四章 评价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国际指标体系: WTO与OECD指标体系及测度方法分析 |
4.1 农业“国内支持”政策国际评价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
4.1.1 WTO农业“国内支持”政策评价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
4.1.2 OECD农业“国内支持”政策评价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
4.2 农业“国内支持”政策国际评价体系构成与测度方法 |
4.2.1 WTO农业“国内支持”政策评价体系构成与测度方法 |
4.2.2 OECD农业“国内支持”政策评价体系构成与测度方法 |
4.3 “国内支持”政策选择与WTO、OECD农业“国内支持”指标评价 |
4.3.1 “市场价格支持”政策是两种指标体系的测度重点 |
4.3.2 “收入支持”政策在两种指标体系中占比不断上升 |
4.3.3 “农业综合服务支持”等政策免受两种指标体系约束 |
4.4 “非国内支持”因素与WTO、OECD农业“国内支持”指标评价 |
4.4.1 两种农业“国内支持”指标评价的前提假设比较 |
4.4.2 “非国内支持”因素与两种农业“国内支持”核心指标评价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市场价格支持政策对WTO与OECD“国内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分析 |
5.1 “市场价格支持”政策调整: WTO与OECD指标变化与特征分析 |
5.1.1 市场价格支持政策调整 |
5.1.2 WTO、OECD“市场价格支持”指标变化与特征分析 |
5.1.2.1 “市场价格支持”总量: WTO与OECD指标评价的国际比较 |
5.1.2.2 特定产品“市场价格支持”: WTO与OECD指标评价的国际比较 |
5.2 两种“市场价格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因素与影响机制 |
5.2.1 收购价格对两种“市场价格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 |
5.2.2 收购数量对两种“市场价格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 |
5.2.3 “非国内支持”因素对中国主粮两种“市场价格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 |
5.2.3.1 关税水平对两种“市场价格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机制 |
5.2.3.2 通货膨胀对两种“市场价格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机制 |
5.3 中国主粮干预收购政策对两种“市场价格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分析 |
5.3.1 干预收购政策、“非国内支持”因素与“市场价格支持”指标评价的关系 |
5.3.2 模型构建与参数设定 |
5.3.2.1 模型构建 |
5.3.2.2 参数设定 |
5.3.3 模拟结果与分析 |
5.3.3.1 自由贸易情形 |
5.3.3.2 最高关税情形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收入支持政策对WTO与OECD“国内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分析 |
6.1 “收入支持”政策调整: WTO与OECD指标变化与特征分析 |
6.1.1 收入支持政策调整 |
6.1.2 WTO、OECD“收入支持”指标变化与特征分析 |
6.1.2.1 “收入支持”总量: WTO与OECD的对比分析 |
6.1.2.2 特定产品“收入支持”水平: WTO与OECD的对比分析 |
6.2 两种“收入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因素与影响机制 |
6.2.1 目标价格政策对两种“收入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 |
6.2.2 直接补贴政策对两种“收入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 |
6.2.3 “非国内支持”因素对两种“收入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 |
6.3 中国主粮收入支持政策对两种“国内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分析 |
6.3.1 收入支持政策、粮食生产成本与“国内支持”指标评价的关系 |
6.3.2 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
6.3.2.1 模型构建 |
6.3.2.2 数据说明 |
6.3.3 模拟结果与分析 |
6.3.3.1 中国主粮“收入支持”政策与国际指标评价的关系检验 |
6.3.3.2 中国主粮由“市场价格支持”调整为“收入支持”影响预估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政策对WTO与OECD“国内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分析 |
7.1 “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政策调整: WTO与OECD指标变化与特征分析 |
7.1.1 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政策调整 |
7.1.2 WTO、OECD“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指标变化与特征分析 |
7.2 两种“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因素与影响机制 |
7.2.1 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政策对两种“国内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 |
7.2.2 “非国内支持”因素对两种“农业综合服务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 |
7.3 中国农业综合服务政策对主粮产品“国内支持”指标评价的影响分析——以农业基础设施为例 |
7.3.1 农业基础设施、粮食生产成本与“国内支持”指标评价的关系 |
7.3.2 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
7.3.2.1 模型构建 |
7.3.2.2 变量选择 |
7.3.2.3 数据说明 |
7.3.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3.3.1 不同种类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私人成本替代效应 |
7.3.3.2 不同种类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对私人成本结构的调整效应 |
7.3.3.3 不同种类农业基础设施对粮食生产的总成本效应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全文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全文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逐步优化中国粮食国内支持水平结构 |
8.2.2 有的放矢提升农业综合服务投资力度 |
8.2.3 持续关注、积极融入国际农业“国内支持”规则构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动因与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理论来源 |
1.2.1 垄断优势论 |
1.2.2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1.2.3 内部化理论 |
1.2.4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1.2.5 价值链理论 |
1.2.6 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目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的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5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 |
1.5.2 难点和不足 |
第2章 零售业国际化的研究综述 |
2.1 国外零售业国际化的相关研究综述 |
2.1.1 零售业国际化的内涵 |
2.1.2 零售业国际化的动机 |
2.1.3 零售业国际化的区位选择 |
2.1.4 零售业国际化的进入方式 |
2.1.5 零售业的标准化与本土化 |
2.1.6 零售业国际化的撤资 |
2.2 国内零售业国际化的相关研究综述 |
2.2.1 “走出去”战略 |
2.2.2 国内流通产业的地位和贡献 |
2.2.3 国内学者对零售业国际化的研究 |
2.2.4 中国零售业的“走出去” |
2.3 文献述评 |
第3章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现状 |
3.1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概况 |
3.1.1 中国零售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
3.1.2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空间分布情况 |
3.1.3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市场主体情况 |
3.1.4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成功案例数量少 |
3.2 中国零售企业“走出去”的案例分析 |
3.2.1 国美进军香港 |
3.2.2 苏宁的国际化 |
3.2.3 阿里巴巴的全球化 |
3.3 零售业“走出去”的影响因素 |
3.3.1 零售业“走出去”的宏观影响因素 |
3.3.2 零售业“走出去”的微观影响因素 |
3.4 零售业“走出去”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3.4.1 变量选择 |
3.4.2 模型设计 |
3.4.3 实证结果及其解释 |
3.5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3.5.1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面临的机遇 |
3.5.2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面临的挑战 |
3.6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缓慢的原因分析 |
3.6.1 中国零售企业竞争力弱 |
3.6.2 中国零售企业品牌影响力小 |
3.6.3 中国零售企业缺乏国际经验 |
3.6.4 中国零售企业承担汇率风险能力差 |
3.6.5 中国零售企业“走出去”的政府支持少 |
第4章 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零售国际化经验 |
4.1 全球零售业的发展情况和国际化状况 |
4.1.1 全球零售业的总体发展情况 |
4.1.2 零售商的市场主导能力 |
4.1.3 发达国家跨国零售企业的主导地位 |
4.1.4 发展中国家零售业的总体发展情况 |
4.1.5 零售业的业态创新和多样化 |
4.1.6 零售业的经营国际化 |
4.1.7 零售业的零售数字化 |
4.2 发达国家的零售国际化 |
4.2.1 美国的零售国际化 |
4.2.2 欧洲的零售国际化 |
4.2.3 日本的零售国际化 |
4.2.4 发达国家零售企业国际化的一般经验 |
4.3 发展中国家的零售国际化-以泰国为例 |
4.3.1 发展中国家零售国际化的一般情况 |
4.3.2 泰国零售业的国际化 |
4.3.3 卜蜂莲花的国际化 |
4.3.4 卜蜂莲花在华扩张历程 |
第5章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动因分析 |
5.1 “走出去”战略 |
5.1.1 “走出去”的内涵 |
5.1.2 “走出去”战略的提出和发展 |
5.1.3 “走出去”的概况 |
5.2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动因-宏观视角 |
5.2.1 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宏观背景 |
5.2.2 顺应对外经济的发展规律 |
5.2.3 构建自主流通网络的重要手段 |
5.2.4 价值链升级的外部驱动 |
5.2.5 内外贸一体化的内部推动 |
5.2.6 有利于缓和中美贸易摩擦 |
5.2.7 有助于供给侧改革顺利实施 |
5.2.8 实现流通大国向流通强国转变的客观要求 |
5.2.9 促进我国文化输出,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 |
5.3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动因-微观视角 |
5.3.1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推动因素 |
5.3.2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拉动因素 |
5.3.3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便利化因素 |
第6章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创新途径:跨境电商 |
6.1 跨境电子商务 |
6.1.1 跨境电子商务的涵义 |
6.1.2 跨境网络零售 |
6.2 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 |
6.2.1 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环境 |
6.2.2 中国跨境电商的发展状况 |
6.3 跨境电商与传统零售的区别 |
6.3.1 跨境电商具有跨地域性 |
6.3.2 跨境电商信息传播速度快 |
6.3.3 跨境电商以大数据为基础 |
6.3.4 跨境电商的成本结构不同 |
6.3.5 跨境电商的客户体验不同 |
6.4 跨境电商是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新途径 |
6.5 中国发展跨境电商的SWOT分析 |
6.5.1 中国发展跨境电商的优势 |
6.5.2 中国发展跨境电商的劣势 |
6.5.3 中国发展跨境电商的机遇 |
6.5.4 中国发展跨境电商的挑战 |
6.6 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实现路径 |
6.6.1 国家参与和政策支持 |
6.6.2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
6.6.3 多种手段改善网购体验 |
6.6.4 改进物流效率 |
6.6.5 巩固制造业基石 |
6.6.6 不遗余力地推行人民币国际化 |
第7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比较优势 |
7.1 “一带一路”倡议 |
7.1.1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 |
7.1.2 “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内容 |
7.2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比较优势 |
7.2.1 相对于发达国家零售业的比较优势 |
7.2.2 相对于发展中国家零售业的比较优势 |
7.2.3 零售业相对于第二产业的比较优势 |
7.2.4 相对于其他地区“一带一路”给零售业带来的比较优势 |
第8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实现路径 |
8.1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时机选择 |
8.1.1 零售企业具备“走出去”能力的时机 |
8.1.2 进入目标国际市场的有利时机 |
8.2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区位选择 |
8.2.1 中亚五国 |
8.2.2 东南亚十一国 |
8.2.3 南亚八国 |
8.2.4 独联体七国 |
8.2.5 中东欧及南欧十八国 |
8.2.6 南太平洋国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
8.2.7 西亚北非国家和蒙古 |
8.3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进入方式选择 |
8.3.1 中亚国家的进入方式 |
8.3.2 东南亚国家的进入方式 |
8.3.3 印度的进入方式 |
8.3.4 独联体国家的进入方式 |
8.3.5 澳大利亚的进入方式 |
8.4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业态选择 |
8.5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标准化与本土化战略 |
8.6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支撑体系 |
8.6.1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宏观层面的支撑体系 |
8.6.2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中观层面的支撑体系 |
8.6.3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微观基础改造 |
第9章 研究结论和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1.1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必要性 |
9.1.2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可行性 |
9.1.3 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实现路径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7)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理论和方法 |
(一)研究理论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一章 国际安全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
一、“欧洲协调”的形成与发展 |
(一)“欧洲协调”的形成背景 |
(二)“欧洲协调”的形成 |
(三)大国对“欧洲协调”的基本认同 |
(四)“欧洲协调”遭遇的挑战及其解体 |
二、国际联盟的成立与发展 |
(一)国际联盟成立的背景 |
(二)国际联盟的发展 |
(三)国际联盟安全机制解体的原因 |
三、联合国安全机制的成立与发展 |
(一)联合国的建立 |
(二)联合国的作用和缺陷 |
四、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
(一)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的建立 |
(二)冷战时期北约军事战略的调整 |
(三)北约在后冷战时期的转型 |
五、华沙条约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
(一)华沙条约组织的成立 |
(二)华沙条约组织的发展 |
(三)华沙条约组织的解体 |
六、“欧洲安全合作会议”安全机制的成立与发展 |
(一)欧安会安全机制的形成及特征 |
(二)欧安会安全机制的作用 |
七、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与发展 |
(一)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 |
(二)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 |
第二章 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形势的历史与现状 |
一、西方列强的殖民地 |
(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侵略和反侵略斗争 |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侵略和反侵略斗争 |
二、二战时期远东重要战场 |
(一)二战时期日本南进政策的形成 |
(二)日本对缅甸的入侵 |
(三)中美英盟军反攻缅甸 |
三、冷战时期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争夺的重要地区 |
(一)第一次印度支那战争 |
(二)越南战争 |
四、冷战结束后次区域安全问题凸显 |
(一)泰国南部地区分离主义运动 |
(二)毒品犯罪问题 |
(三)武器走私问题 |
(四)非法移民问题 |
(五)湄公河航运安全问题 |
(六)经济安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
第三章 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成与构建的必要性 |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成 |
(一)各国领导人和部门首长会晤机制 |
(二)安全信息和决策交流机制 |
(三)维和机制 |
(四)警务合作机制 |
(五)裁军与军控机制 |
(六)联合演习机制 |
二、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间的领土争端问题长期无法解决 |
(二)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面临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加剧 |
(三)大湄公河次区域既有的国际机制无力解决安全问题 |
第四章 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的制约因素 |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间政治互信不足 |
(一)越南与柬埔寨 |
(二)泰国与越南 |
(三)老挝与泰国 |
(四)中国与越南 |
二、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经济落后,财政困难 |
(一)柬埔寨 |
(二)缅甸 |
(三)老挝 |
(四)泰国 |
(五)越南 |
(六)中国云南省 |
三、域外大国的影响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俄罗斯 |
(四)欧盟 |
(五)澳大利亚 |
(六)印度 |
第五章 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的构建路径 |
一、明确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的原则 |
(一)倡导“以合作求安全”的理念 |
(二)逐步稳妥的推进安全机制构建 |
(三)秉持“积极推动”的政策取向 |
二、加强次区域国家互信,强化安全合作 |
(一)构建次区域国家互信机制的可行性 |
(二)构建次区域互信机制的前提 |
(三)构建次区域互信机制的方法 |
(四)构建次区域互信机制的阶段目标 |
三、深化经贸合作,发展经济,加大安全投入 |
(一)进一步加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走廊建设的力度 |
(二)拓宽融资渠道,为新阶段经济合作提供拥更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
(三)继续深化次区域环境安全合作 |
(四)重点经营中国与老挝的关系,借此加强与次区域其它国家的合作 |
四、开展次区域功能性合作情报共享 |
(一)推进湄公河流域安全执法合作 |
(二)探索展开次区域金融合作 |
(三)深化次区域产能合作 |
(四)加强民间交流,为次区域安全机制建设提供建设性思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背景和目的 |
二、研究的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框架结构和基本内容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案例汇纂 |
第一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背景和过程 |
第一节 行政法治国际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制度 |
一、经济全球化所引发的行政法治国际化 |
二、WTO体系中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要地位 |
三、国际和国内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WTO对成员方司法审查制度的要求及我国的入世承诺 |
一、WTO协定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 |
二、WTO司法审查制度的特征分析 |
三、我国对司法审查的入世承诺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一、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 |
第二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
一、与涉外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和目的 |
第二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一、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
第三节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主要原则 |
一、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
三、有限职权主义原则 |
四、平等保护原则 |
五、正当程序原则 |
第四节 我国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现行规定 |
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
二、我国司法解释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关于审查主体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主体制度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审查主体 |
第二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
第三节 关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比较研究 |
一、WTO主要成员方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 |
第四节 WTO规则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
一、国际条约适用的基本理论 |
二、国际条约适用的国外实践 |
三、我国对WTO协定国内适用的态度 |
四、国内法与WTO规则冲突时的法律适用 |
第四章 几类典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受、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二、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案件原告资格的确定 |
三、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审查和举证责任规则 |
第二节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国际服务贸易与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 |
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
三、行政备案的法律属性及救济 |
第三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
二、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与行政救济程序的冲突 |
四、我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解决民行冲突问题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中的若干问题探析 |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被告 |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竞合与冲突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的竞合和冲突 |
第五章 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的构想 |
第一节 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想 |
一、我国关于行政终局行为的规定与WTO要求之间的具体差距 |
二、行政终局行为可诉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
三、关于将国际贸易行政终局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
第二节 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
一、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现状与WTO要求存在差距 |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探讨 |
三、将行政规章纳入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构想 |
第三节 将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及性质 |
二、行政指导的可诉性探讨 |
三、我国行政指导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 |
第四节 关于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构想 |
一、美国的国际贸易法院简介 |
二、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必要性 |
三、我国设立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的可行性 |
四、我国设立国际贸易法院的具体构想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表三 |
附表四 |
附表五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强耦合及其战略适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及方法 |
1.3.1 研究的核心内容与总体思路 |
1.3.2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框架结构和创新点 |
1.4.1 框架结构安排 |
1.4.2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综述 |
2.1 企业国际化理论 |
2.1.1 企业国际化的概念与内涵 |
2.1.2 企业国际化理论体系概述 |
2.1.3 企业国际化的内外共生条件 |
2.2 多边贸易体制的理论与实践 |
2.2.1 企业国际化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耦合 |
2.2.2 多边规则的形成机制与企业的参与机理 |
2.2.3 WTO 对企业国际化的影响与作用机理 |
2.3 耦合理论与耦合评价模型 |
2.3.1 耦合的内涵与机理 |
2.3.2 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耦合协调系统 |
2.3.3 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评价模型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之间强耦合的现实表征 |
3.1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历史契合 |
3.1.1 中国与 GATT/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关系 |
3.1.2 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历史进程 |
3.1.3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多边贸易体制的三重契合 |
3.2 WTO 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强共振效应 |
3.2.1 贸易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2.2 投资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2.3 制度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2.4 观念维度的强共振效应 |
3.3 中国企业国际化对 WTO 的共振效应 |
3.3.1 中国企业国际化快速崛起与全球经贸格局的裂变 |
3.3.2 中国企业国际化快速崛起对 WTO 其他成员经贸格局产生的影响 |
3.3.3 中国入世对 WTO 体制与观念的影响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的实证分析 |
4.1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的因果关系分析 |
4.1.1 指标选择 |
4.1.2 检验过程及其解释 |
4.2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耦合的实证分析 |
4.2.1 基于宏观层面数据的耦合关系实证 |
4.2.2 基于企业微观层面数据的耦合关系实证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强耦合的成因探析 |
5.1 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的概念与内涵 |
5.2 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之间的相互关系 |
5.3 从异质性看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强耦合关系 |
5.3.1 中国企业国际化异质性与 WTO 之间的互动关系 |
5.3.2 从异质性看中国企业国际化与 WTO 的强耦合关系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WTO 生态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战略环境分析 |
6.1 WTO 的动态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潜在影响分析 |
6.1.1 WTO 的动态发展趋势:从后乌拉圭回合到多哈回合 |
6.1.2 WTO 视野下影响中国企业国际化未来进程的重大议题 |
6.2 强耦合与异质性视角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 SWTO 分析 |
6.2.1 强耦合视角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 SWTO 分析 |
6.2.2 异质性视角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 SWTO 分析 |
6.3 中国企业国际化未来进程中的重大战略环境因素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WTO 生态下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战略思考与策略选择 |
7.1 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WTO 总体战略” |
7.1.1 战略原则与战略目标 |
7.1.2 战略选择 |
7.1.3 战略实施 |
7.2 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的“WTO 部门战略” |
7.2.1 贸易救济战略 |
7.2.2 破壁跨垒战略 |
7.2.3 TRIPS 战略 |
7.2.4 服务贸易战略 |
7.2.5 投资战略 |
7.2.6 国企战略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 |
8.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情况 |
致谢 |
(10)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的影响 ——基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 |
二、国外文献 |
第三节 研究目的和创新之处 |
第四节 文章结构和内容 |
第一章 新自由制度主义视角下的国际机制 |
第一节 国际机制的概念 |
第二节 对其他国际关系理论的批判和借鉴 |
一、对新现实主义的批判和借鉴 |
二、对霸权稳定论的反驳 |
第三节 国际机制的功能 |
一、国际机制提供信息,降低不确定性 |
二、国际机制影响协议成本 |
三、国际机制提高了背叛的成本 |
四、国际机制影响国家偏好 |
第二章 作为国际机制的世界贸易组织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不是霸权利益的反映 |
一、国际贸易组织的流产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建立 |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产生 |
第二节 世贸组织重要制度内容及其作用 |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加入规则 |
三、透明化原则及通报制度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
四、争端解决机制 |
第三章 入世对中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
第一节 入世前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情况 |
一、对外贸易规模小和计划经济 |
二、对外贸和经济的不利影响 |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有助于中国获得稳定的贸易环境 |
一、帮助中国获得稳定的贸易条件 |
二、促进中国和其他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 |
三、促使经济问题摆脱政治影响 |
第三节 世贸组织促进中国市场经济改革 |
一、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 |
二、世贸组织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改革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入世以来,中国贸易法律制度和机制都调整些什么?(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D]. 刘洋. 苏州大学, 2021(07)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中国季刊》视域下的中国改革与发展(1978—2018)[D]. 付正.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5]国际规则约束下中国粮食“国内支持”政策选择研究 ——基于WTO和OECD指标评价视角[D]. 晋乐.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3)
- [6]中国零售业“走出去”的动因与实现路径研究[D]. 石娜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8(03)
- [7]大湄公河次区域安全机制构建研究[D]. 许正. 苏州大学, 2017(04)
- [8]WTO体制下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研究[D]. 王岩.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9]中国企业国际化与WTO之强耦合及其战略适配研究[D]. 王火灿. 东华大学, 2015(11)
- [10]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的影响 ——基于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分析[D]. 王玉. 华东师范大学, 2015(10)
标签: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论文; 英国欧盟论文; 法律规则论文; 国际贸易专业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