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三)(论文文献综述)
吕斯轩,李世杰[1](2021)在《东北亚经济合作下跨境电子商务税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俄罗斯和日本的经济复苏,以及韩国对新发展方向的探索,使得东北亚地区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东北亚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使得税收体制的协调和合作成为当务之急。同时,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在不断推动东北亚经济合作增长的同时,也开始挑战以传统商务模式为基础的税收法律制度。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开展得如火如荼,但是其中有大量的偷税漏税行为没有被及时规制。长此以往,不仅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会有巨大的损失,而且使得对于遵纪守法的传统纳税交易主体形成严重的不公平。文章将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分析在东北亚经济合作框架下,跨境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国内和国际税法问题。在国内法的研究上,将比较分析东北亚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和政策对中国的启示。从国际法的角度,将分析中国与东北亚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并介绍联合国、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相关问题上的努力。最后,文章给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税收解决方案,并为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在东北亚防范税务风险提出建议。
林星阳[2](2020)在《国际合作税制的早期探索与启示》文中提出20世纪20、30年代,以国际联盟为代表的国际组织针对当时各国税制变化趋势以及国别间重复征税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征税权分配的一系列原则及方案,为国际税收合作以及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当前,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勃兴,现行国际税收制度体系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数字商业模式具有的灵活性、流动性特征动摇了以传统常设机构理论为基础的来源地征税权制度体系。鉴于此,不妨回溯早期国际税收合作孕育过程,借鉴百年积淀的国际税制原则及价值内核,从中寻觅有益启示。
李茂,刘思海[3](2020)在《中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变化趋势及应对策略》文中认为自2007年以来,中国和15个缔约国进行了双边税收协定修订工作。修订后的双边税收协定引入了一般反避税规则和特别反避税规则,完善了税收行政合作条款,突显了反避税的目的,并且通过提高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减免投资所得的预提税率,以及扩大劳动所得条款的居民国征税权,体现了税收管辖权的立场向的转变。税收协定目的和税收管辖权立场变化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实施了《企业所得税法》,签订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及推行"一带一路"倡议。中国在未来谈签、修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应兼顾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完善税收协定的反避税规则,积极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谈签、修订双边税收协定。
高雅[4](2020)在《双边税收协定与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 ——基于异质性视角的研究》文中提出当今我们正处于互联互通的时代,国际经济往来日益密切。在相关政策的支撑与推动下,我国对外贸易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进入国际市场,实现了资本与技术的输出与融合,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上逐渐拥有了主动性和话语权,国际竞争力显着提高,对外投资额连创新高。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倡议大力推行,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一带一路”朋友圈,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环境下,这无疑为我国对外投资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而在企业跨境投资活动过程中必定将会引发国际税收安排的相关问题。双边税收协定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通过缔约国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征税原则、税收管辖权,消除双重征税,促进了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为企业在外面临的涉税争端的解决创造了条件。在当前“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针对税收协定对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激励作用进行相关研究,对于我国接下来继续推进税收协定的谈签工作和“一带一路”投资促进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基于理论基础,分析了税收协定和中国OFDI的传导机制,并选取2003年-2017年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数据,运用PSM倾向得分匹配和Tobit模型对中国“一带一路”国家OFDI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同时创新性地通过税收饶让条款和国家税制结构两种异质性视角展开研究。结果显示,税收协定的签订对中国的OFDI存在正向促进作用,且显着地受到税收饶让条款的有无以及国家税制结构异质性的影响:含有税收饶让条款的税收协定的促进作用高于无税收饶让条款的税收协定;与以商品税为主要税种的经济体签订的协议具有更高且更为显着的促进作用,表明东道国制度环境水平对税收协定的促进作用具有负向调节作用。基于研究结果,本文结合实际给出了一些建议。
王语慧[5](2020)在《税收协定对我国OFDI的影响研究 ——基于东道国制度异质性角度》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到世界市场中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18年底,中国超2.7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全球188个国家(地区)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4.3万家,全球80%以上国家(地区)都有中国的投资,我国企业的境外投资潜力巨大。但是国际双重征税问题一直阻碍各国资本、技术、人员等的自由流动,不利于国际商务发展,更阻碍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为此,各国开始探索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双边税收协定是目前在国际上较为普遍的解决措施,不仅可以协调两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避免双重征税,而且可以降低投资风险,稳定企业在海外投资的预期。税收协定因其在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的课题。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2004-2017年34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运用混合面板回归进行实证检验,并将数据分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组数据,从东道国制度环境异质性的角度,重点探讨了税收协定对我国对发达国家的投资和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影响有何不同,并将税收协定与东道国制度环境作为交叉变量,分析东道国的制度环境在税收协定影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这一过程的调节作用。之后通过分位数回归分析了在我国OFDI存量不同时,税收协定在东道国制度环境影响下对我国OFDI产生的作用效果有何变化。结果发现税收协定促进了我国OFDI增长,且对我国投向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的促进作用要大于对发达国家的促进作用,不仅如此,税收协定在东道国制度影响下所发挥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OFDI存量的不同而有所变化。最后总结结论并提出了针对国家和企业的建议。
廖莉[6](2020)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国际投资协定发展至今,大约经历了四个发展过程:1950-1964年初始阶段、1965-1989年分化阶段、1990-2007年扩张阶段、2008年至今重新定位阶段。现阶段处于国际投资规则重构之际,“国际税收和投资政策协调一致”是世界国际投资协定改革的重要议题。1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国际投资政策与国际税收的协同需要处理两个问题:一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东道国税收措施监管功能如何实现平衡;二是国际投资协定与国际税收协定存在税收互动性,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如何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实体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相协调。国际投资协定中保留税收措施的监管功能产生了东道国、投资者对东道国税收措施承担国际投资条约义务的矛盾对立:一方面,东道国税收措施监管功能需要保留东道国税收措施在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的适用空间。而国际投资协定恰恰是规制东道国国家行为(包含税收措施)的国际条约,它要求东道国税收措施必须符合国际投资协定的相关投资待遇标准。东道国希望保留税收措施监管功能也就意味着东道国希望国际投资协定项下的条约义务尽量为东道国税收措施的实施留足灵活的政策空间,秉承着条约义务对税收措施的适用采取有限度排除或者完全排除的态度;另一方面,国际直接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关注东道国税收的稳定性、税负高低、税收待遇等问题,要求东道国在税收措施适用上承担高标准的投资保护义务。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如何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实体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相协调需要厘清国际投资协定与国际税收协定中有关税收种类、税收待遇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区别,有助于避免条约冲突和实现条约间的最大协同效应。为此,本文针对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适用问题展开研究,以期待寻找到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进行法律适用的合理空间,为我国国际投资协定税收措施的适用提供完善建议。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四章:引言部分是对本文问题的提出、研究价值及意义、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论文的结构及创新问题进行的说明,作为全文的背景介绍,开启对全文的分析。第一章题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内涵和种类”。国际投资协定条文中一般不存在对税收的明确定义。虽然世界各国对于税收内涵已经达成了某些共识,但各国国内税收概念差异依然存在,一国国内对税收概念的理解也有不同视角。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作为一种国家措施,其核心要素和载体是“税收”。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措施认定实质是对税收措施中的“税收”认定。第一节研究税收措施中的税收内涵,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内涵包含四个要件:第一、向国家支付一定的货币;第二、由法律规定;第三、对特定主体规定了强制义务;第四、为了公共目的。国际投资协定仲裁实践对税收的认定采用了一般法律的税收概念,而并非宪法意义上的税收概念;二是国际仲裁庭对税收合法性审查采用形式标准,国际仲裁庭对税收合法性的审查仅运用一般法律标准。也就是说国际仲裁庭对税收内涵中的第二要素即税收合法性并未进行实质审查。第二节研究税收措施的税收范围,通过比较研究DTA中的税种范围、WTO规则的税种范围以及NAFTA、ECT投资章节中的税种范围,得出如下结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种类应摒弃国际投资实践中的限制性解释方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种类应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第二章题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措施适用的模式”。理论上,东道国税收措施与东道国管理外资的一般措施相同,均存在于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并成为国际投资协定的调整对象,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完全适用。然而,税收措施较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中的其他国家措施而言,具有特殊性。特殊性在于东道国税收措施的监管功能体现了税收主权。通过本章的归纳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实践中,基于国家税收主权考虑,主权国家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对税收措施的适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全部适用,这种模式是指税收措施全部涵盖在国际投资协定中进行适用;普遍排除,这种模式毫无保留地排除税收措施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适用,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任何条款不得适用于东道国税收措施;有限适用,这种模式是指国际投资协定的投资待遇、投资保护和争议解决条款部分适用于税收措施,而并非全部适用于税收措施。有限适用模式中,各国际投资协定通过采用附属型或者专款型条款限定实体待遇义务和争端解决机制对税收措施的具体适用。本章研究国际投资协定适用税收措施的总体模式为中国BIT适用税收措施的模式提供了研究基础。第三章题为“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措施适用的法律分析”。本章分四节对税收措施适用进行法律分析,分别围绕实体待遇和保护、争端解决机制两大内容对税收措施的适用展开法律分析。本章的法律分析是主权国家对国际投资协定税收措施适用模式选择的基础和出发点。第一节研究公平公正待遇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得出如下结论: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公平公正待遇应尽量排除税收措施的适用。原因在于公平公正待遇内容的抽象性以及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独有国家义务使得公平公正待遇存在较大的可诉性。结合国际仲裁实践看出,税收措施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违反主要包括违反稳定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第二节研究无差别待遇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主要对税收措施所引起的国民待遇义务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非歧视待遇义务相区别,得出税收措施可能产生BIT国民待遇义务和DTA非歧视待遇义务的冲突,BIT国民待遇义务应排除税收措施的适用;第三节研究间接征收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结合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总结了税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主客观标准。得出如下结论:国际投资仲裁庭对税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持谨慎态度。税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风险小于税收措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义务的风险;第四节研究争端解决机制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通过将投资者-东道国国际仲裁对税收措施的适用与DTA中的税收争议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分析投资者-东道国国际仲裁对税收措施的适用将对国家税收主权产生重要影响,并可能异化为投资者寻求涉税争议解决路径的新通道。第四章题为“中国BIT适用税收措施的完善建议”。第一节和第二节以中国现行BIT实体待遇和保护、投资者-东道国争议解决范围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为研究起点,得出如下结论:较之于无差别待遇、征收条款,中国BIT公平公正待遇对税收措施的适用存在较多法律问题,诸如:公平公正待遇排除税收措施适用的数量较少、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表述过于简单、条约序言中存在税收法律的稳定性承诺等等,这需要对中国BIT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进行适当修正以适应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中国第二代BIT国际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不利于我国海外投资者就东道国税收措施提起国际仲裁,需要引入相关机制进行调整;中国第三代BIT中的国际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机制就涉税争议管辖权而言,需要排除税收措施的适用或者建立相应的国际仲裁庭管辖权约束机制。第三节针对我国现行BIT适用现状,提出了完善中国BIT税收措施法律适用的基本思路。中国BIT税收措施法律适用的完善需要中国立足BIT升级发展的国际现状,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基本原则,通过建立税收措施例外专门条款、完善实体待遇和保护条款内容等路径完善中国BIT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
毕星[7](2020)在《“一带一路”对外与对内投资中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一带一路”倡议下,“走出去”“引进来”企业的税收活动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更高的层次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合作。这其中所涉及的税收优惠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各个国家的税收利益问题,同时还会影响区域税收协调与合作。因此,我国“走出去”企业会面临各种税收争议。而如何有效规避税收冲突,完善“一带一路”对内与对外投资中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本文“一带一路”对外与对内投资中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主要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正文又分别进行四个部分的论证。第一部分是对“一带一路”与税收优惠理论探析,阐述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情况及我国税收优惠的类别、方式,概述对外与对内投资和税收优惠的关系。深入探明“一带一路”主投资国家的基本税种、税率及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方式,主动剖析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弊端和不足,从而提高“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投资资金利用效率与质量、规避涉税风险。第二部分是我国与“一带一路”税收优惠法律概况,分别阐述我国和“一带一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三税种优惠规定和直接优惠、间接优惠两种方式的内容。第三部分指出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短板,从立法、执法、优惠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文章深入分析对外与对内投资中的税收优惠体系状况,以及存在的立法及授权体系混乱、直接优惠适用比重偏大、税收优惠服务跟不上等主要问题。第四部分在剖析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包含健全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规范税收执法、加强优惠手段作用等,并借助完善税收优惠立法审查、转变优惠方式、提升关联配套服务等进一步优化我国税制结构,为“一带一路”对外与对内投资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方面的指引。
林明灯[8](2020)在《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文中提出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FDI)曾经是发达经济体跨国企业特有的经济现象,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也以其为研究对象,成果丰富且已形成较为完善理论体系。然而近十年,中国OFDI呈几何式增长,即使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下滑,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仍逆势上扬,并于2016年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企“走出去”发展轨迹,无法用传统OFDI理论中利益最大化解释:在经济飞速增长的趋势下,中企留在国内深耕发展才是合理选择,加之中企整体呈现国际化经验匮乏,自主品牌与技术拥有度较低等特征。传统理论无法从微观视域对中企OFDI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究其原因,发达经济体国内制度质量较高,营商环境优越,企业开展跨境投资无“后顾之忧”,无需考虑制度成本与政府寻租,母国制度可视为基本“背景”,但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普遍制度建设滞后,政府干预较高,尤其是处于转轨时期的中企OFDI收益更多体现宏观经济利益,而企业微观利益是被兼顾的,其OFDI行为势必受区域制度政策、地方政府治理、国际双边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试图探讨和回应下述核心问题:国际投资领域中,母国制度包含哪些维度?它们间关系是什么?是否都能显着影响企业OFDI?母国制度能否与经典OFDI理论中的资源观、区位观相结合?最后,基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广袤,区域间制度体系演化差异大,地方政府调控力度高、范围广,涉外(投资)协议种类多、缔约频繁的特点,区域制度质量和企业OFDI选择是否具有显着的空间相关性?据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1)在梳理现有国际投资理论与研究基础上,综合中国对外投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有效评估母国制度影响中企OFDI的有效性。(2)以新制度经济学等经典理论为基础,解析母国制度的理论内涵与框架结构,并在修订OLI范式基础上构建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3)以2003-2015年上市企业OFDI决策为样本,通过Logit模型实证检验母国制度对中企国际化选择的直接影响与调节效应。(4)为中国政府提升区域OFDI水平提供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思路线索,本文得出结论可归纳为下:(1)母国制度分为国内层面(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国际层面(涉外制度),共三个维度。国内层面:税制结构优化、信贷制度改革、技术市场成熟、知识产权完善,政府干预降低,补助补贴增多、审批效能提升,腐败活动减少,都能激励中企境外投资,呈现对OFDI的“挤入”效应,另一方面,物权保护力度提升,契约机制有效实施,政府支出规模增加,公共品高质量供给,反而会抑制中企“走出去”,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国际层面:避免双重征税制度与双边投资协议多以资本流入国身份签订,中企在“走出去”进程中无法得到缔约国高标准待遇,因而两类协议无法促使中企OFDI,甚至避免双重征税制度更多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与之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投资保护与投资激励态度更为积极、开放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条款更具操作性,激励中企到缔约国投资作用效果更佳。(2)母国制度也能以企业所有权优势(或东道国区位优势)为媒介,间接影响企业OFDI选择。国内层面:物权制度、契约制度、信贷制度、技术交易市场与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以及政府干涉降低,补贴规模增大,寻租行为减少,都能赋予创新型中企更高水平的技术所有权优势,呈现母国制度“强化”技术所有权优势特征;而企业承担税率降低,公共品供给效率提升,研发投入较多企业倾向留在国内发展,呈现母国制度“弱化”创新型企业OFDI意愿特征。国际层面:涉外制度能优化东道国较低的法治质量与营商环境(如双边投资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东道国沉重的税收负担与不完善的基础设施对中资流入的抑制作用(如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中企到制度区位优势缺失的缔约国OFDI,呈现涉外制度“强化”东道国区位优势特征。(3)从“两个统筹”到“三个统筹”是中国加快对外开放水平战略思想的重大创新:国内层面,制度环境作为母国制度最为稳定的制度内核,其本身是静态框架,需要政府构建与之适应的执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本文考察国内制度的十二个子制度对微观特征异质企业OFDI影响差异,可以帮助地方政府重新审视如何利用中企在OFDI决策上表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精准激励目标企业“走出去”;国际层面,既需要中国研究借鉴国际经济规则调整国内制度,为中企培育“走出去”能力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也要求政府调整国内制度政策工具,配合涉外(投资)制度体系效率效能发挥,以争取国际投资领域更大的制度性权力。本文考察中企至签订不同涉外(投资)制度的缔约国OFDI呈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所得结论能帮助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进程中更好实现“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母国制度视角对OFDI研究,建立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OFDI具有更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第二,本文将母国制度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中的OL优势有机结合,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投资理论。第三,本文的研究对将从国际规则国内化以及国内规则国际化两条路径着手,推动现有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变革的中国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
刘思澜[9](2020)在《促进“走出去”企业利润“拿回来”的税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标志着我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推广展开,中国对外开放战略已经以“引进来”为主转变为“引进来”高质量外国资本和继续扩大“走出去”并重的格局。对外直接投资是“走出去”重要途径,为加快我国产业转型、国际竞争力提升贡献了重要力量。近年来,境外中国企业投资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截至2019年11月,我国企业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范围覆盖166个国家和地区,涉及5791家企业,总量达到87.8亿美元1。从对外投资资本流量来看我国已经位居世界前列,说明我国对外投资正处于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节点,“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发展也从做大向做强转变。由于对外投资通常是国家在资本过剩情况下对本国资本的输出,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内技术、生产力以及产业转型升级压力仍然存在,“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更多是为了获取利润、将国外技术引进来促进本国产业结构发展。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加快税收政策制度的优化,为“走出去”企业利润回流提供政策支持。首先,本文依据税收中性理论以及国际税收规则的发展为理论起点,在资本输出中性的原则下,国际资本配置效率最高。所以在助推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过程中,母国以税收中性原则制定本国税收政策,可以营造有利于资本输出与输入的税收环境。其次,以税收因素如何影响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进行具体分析,按照“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取得利润所得后的资本流动顺序逐步展开。先通过法律规定明确“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类型主要有营业利润和投资收益两类,这两类所得依据税收协定的具体安排,决定了“走出去”企业的总体税负;接下来东道国和我国依据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安排对同一笔利润共同分享税收权益,抵免办法的选择影响了“走出去”企业投资税后净收益,成为企业决定是否将利润汇回国内的决定性因素;进而税收饶让抵免政策则影响了东道国税收优惠的落实与否,从而决定了“走出去”企业利润水平的高低;另外,高水平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走出去”的税收风险,成为影响利润回流的辅助性因素。再次,通过上文理论分析对比我国目前税收制度政策的实施效果,得出我国在税收政策制度和税收协定具体安排存在的不足:第一,跨境股息利息所得预提税限制税率仍然较高;第二,税收抵免制度限制较多,降低“走出去”税负效果不明显;第三,税收饶让抵免条款占比较少;第四,我国税收服务水平在降低企业“走出去”税收风险仍然存在不足。最后,以为促进“走出去”企业利润回流为导向,提出了对跨境利息预提税再调整、进一步放宽税收抵免制度结转年限和控股比例的限制、增加税收饶让条款的谈签和提高“走出去”企业纳税服水平的完善建议。因此,深入研究“走出去”企业利润回流问题,不仅有利于提高“走出去”企业对外投资利润水平以及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对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资本流动效率的提升,国家税收利益的维护、财政收入稳定以及中国在国际社会影响力的提升都具有促进作用。
温融,侯姣[10](2020)在《中国—东盟税收争端的特征、类型及其解决机制创新》文中指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国际税收争端具有征纳主体税收权益参差、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彰显、数字经济税收管辖冲突凸现等特点。本文从主体、性质、对象和内容等方面对中国—东盟税收争端进行类型化处理,指出当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国际税收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着制度安排整体性滞后、解决方式单一、受案范围有限、解决缺乏直接性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顺应"一带一路"法治化建设需要,创设中国—东盟税收争端解决中心的初步构想。
二、浅谈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三)(论文提纲范文)
(1)东北亚经济合作下跨境电子商务税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东北亚各国国内法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 |
(一)中国 |
(二)俄罗斯 |
(三)韩国 |
(四)日本 |
(五)蒙古 |
(六)朝鲜 |
二、税收协定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 |
三、国际组织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 |
四、中国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的解决方案 |
五、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在东北亚的税务风险预防建议 |
(2)国际合作税制的早期探索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合作税制产生的背景 |
二、《国联1923年报告》:倾斜的征税权分配规则和形成中的国际税收理论① |
(一)税收人格问题——从政治忠诚向经济忠诚过渡 |
(二)经济忠诚四要素——创造经济活动价值的源泉地 |
(三)住所地课税倾向——彼时主流的课税权分配理论 |
(四)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理论方案 |
三、《国联1925年报告》:修正的税权分配规则与国际税收理论的补漏订讹⑤ |
(一)居民个人及企业、常设机构的认定问题 |
(二)从来源国免税到有限制的来源国征税权 |
(三)全球化下的逃税与信息交换制度雏形 |
四、《Carroll报告》:营业所得归属及利润分配规则的必要补充① |
五、启示与展望 |
(3)中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变化趋势及应对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修订后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变化 |
(一)双边税收协定突出了反避税目的 |
1.双边税收协定的序言中新增了反避税目的 |
2.常设机构条款扩大了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 |
3.新增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则 |
(1)投资所得条款和其他所得条款中新增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则 |
(2)税收协定新增了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 |
4. 税收协定中新增了利益限制条款 |
5.财产收益条款增加了转让主要资产是不动产持有企业的股份的征税规则 |
6.其他规则条款规定了缔约国国内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 |
7.特别条款完善了信息交换条款,新增了税收征管协助条款 |
(1)扩大了信息交换的范围,强化了缔约国信息交换的义务 |
(2)新增税收征收协助条款 |
(二)税收管辖权立场向居民国税收管辖权转变 |
1.提高了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扩大了国际运输条约的适用范围 |
(1)延长了建筑型常设机构认定的时间标准 |
(2)扩大了国际运输所得条款的适用范围 |
2.降低了投资所得的预提税率,扩大了投资所得免税的范围 |
(1)降低了股息所得预提税税率,新增了股息免税条款 |
(2)扩大了利息免税条款的适用范围 |
(3)降低了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 |
3. 部分劳务所得条款扩大了居民国独享征税权的适用范围 |
(1)退休金所得条款增加了社会保障支出的规定 |
(2)教师和研究人员所得条款的保留 |
二、税收协定修订的原因探析 |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推动双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修订 |
(二)多边税收条约的签订促进双边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完善 |
1.《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促进了税收信息交换条款和税收征收协助条款的发展 |
2.《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促使税收协定落实BPES行动计划最低标准 |
(三)“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了税收管辖权的转变 |
三、完善双边税收协定的建议 |
(一)兼顾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 |
(二)完善反避税规则 |
1.履行多边税收条约的义务,满足反避税的最低标准要求 |
2.引入利益限制条款 |
3.引入其他规则条款 |
4.完善税收信息交换条款,并引入税收征收协助条款 |
(三)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 |
1.积极谈签新的双边税收协定 |
2.修订双边税收协定 |
四、结语 |
(4)双边税收协定与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 ——基于异质性视角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4 文章基本框架 |
1.5 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税收协定的相关内容研究 |
2.2 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因素研究 |
2.3 税收协定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 |
第三章 对外直接投资与税收协定概况 |
3.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概况 |
3.1.1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 |
3.1.2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 |
3.1.3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 |
3.2 双边税收协定概况 |
3.2.1 双边税收协定国际范本 |
3.2.2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情况 |
3.2.3 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双边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
第四章 税收协定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机制 |
4.1 双边税收协定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机制 |
4.2 异质性视角下双边税收协定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机制 |
第五章 税收协定与“一带一路”对外直接投资实证研究 |
5.1 数据选择及模型构建 |
5.1.1 样本选择 |
5.1.2 变量选取 |
5.1.3 模型设定 |
5.2 实证结果 |
5.2.1 倾向得分匹配结果 |
5.2.2 整体样本回归结果 |
5.2.3 按税收饶让条款分组的回归结果 |
5.2.4 按东道国税制结构分组的回归结果 |
5.3 稳健性检验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税收协定对我国OFDI的影响研究 ——基于东道国制度异质性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成果 |
1.2.1 关于税收协定的文献综述 |
1.2.2 关于双边税收协定与对外直接投资影响的文献综述 |
1.2.3 关于东道国制度水平与对外直接投资的文献综述 |
1.2.4 国内外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文章结构 |
1.3.3 论文框架 |
1.4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二章 税收协定和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概况 |
2.1 税收协定发展概况 |
2.1.1 税收协定的含义及其产生背景 |
2.1.2 税收协定的框架及其与国内税法之间的关系 |
2.1.3 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概况 |
2.2 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概况 |
2.2.1 对外直接投资含义 |
2.2.2 对外直接投资总体概况 |
2.2.2.1 对外直接投资发展阶段 |
2.2.2.2 对外直接投资规模 |
2.2.2.3 对外直接投资行业分布 |
2.2.2.4 对外直接投资区域分布 |
2.2.2.5 境内投资者种类分布 |
第三章 税收协定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理论及机制分析 |
3.1 理论分析 |
3.1.1 国际税收协调理论 |
3.1.2 税收中性理论 |
3.2 国际税收协调影响OFDI的作用原理 |
第四章 税收协定对我国OFDI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模型设定 |
4.2 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
4.2.1 变量选取 |
4.2.2 数据来源 |
4.2.3 描述性统计 |
4.2.4 相关性分析 |
4.3 实证检验 |
4.3.1 基准回归分析 |
4.3.2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制度环境异质性分析 |
4.3.3 分位数回归 |
4.3.4 考虑滞后项的回归 |
第五章 结论与启示 |
5.1 研究结论 |
5.2 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术语索引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内涵和种类 |
第一节 税收措施中的税收内涵 |
一、税收的学理概念 |
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税收内涵 |
第二节 税收措施中的税收范围 |
一、DTA与 WTO规则调整的税种范围 |
二、NAFTA和 ECT投资章节调整的税种范围 |
三、确立税种范围的国际仲裁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措施适用的模式 |
第一节 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的完全适用 |
一、税收对国际直接投资主体的作用 |
二、条约义务对税收主权的规制 |
第二节 国际投资协定对税收措施的排除适用 |
一、附属型排除和专款型排除 |
二、实体义务排除和争端解决机制排除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投资协定中税收措施适用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公平公正待遇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 |
一、公平公正待遇对税收措施适用的法律风险 |
二、认定税收措施违反公平公正待遇的实践 |
三、公平公正待遇适用于税收措施的独立性 |
第二节 无差别待遇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 |
一、税收措施与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国民待遇 |
二、税收措施与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 |
第三节 间接征收对税收措施的法律适用 |
一、税收措施的征收性特征 |
二、税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理论标准 |
三、认定税收措施构成间接征收的实践 |
第四节 争端解决机制对东道国税收措施的适用影响 |
一、BIT和 DTA国际仲裁对税收主权的影响 |
二、BIT提供了投资者涉税争议的条约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BIT适用税收措施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中国BIT实体待遇和保护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一、公平公正待遇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二、无差别待遇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第二节 中国BIT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一、完全排除税收措施适用的现状与问题 |
二、有限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三、全面适用税收措施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三节 完善中国BIT税收措施法律适用的基本思路 |
一、立足中国BIT升级发展的国际现状 |
二、坚持税收主权优先基本原则 |
三、我国BIT税收措施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表一 33起涉税争议一览表 |
附表二 中国缔结BIT和 DTA对照表 |
附表三 中国BIT争议解决范围统计表 |
附表四 中国BIT待遇条款排除税收措施统计表 |
在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7)“一带一路”对外与对内投资中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主要内容 |
1.4 研究创新点及其不足 |
1.4.1 研究创新点 |
1.4.2 研究不足 |
2 “一带一路”倡议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概述 |
2.1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与核心内容 |
2.1.1 “一带一路”的涵义 |
2.1.2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背景 |
2.1.3 “一带一路”倡议的核心内容 |
2.2 对外与对内投资概况 |
2.2.1 我国对“一带一路”国家投资情况 |
2.2.2 “一带一路”国家对我国投资情况 |
2.3 我国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概述 |
2.3.1 税收优惠的涵义 |
2.3.2 税收优惠的分类 |
2.3.3 税收优惠方式 |
2.4 “一带一路”对内与对外投资和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关系 |
2.4.1 “一带一路”对内与对外投资和税收的关系 |
2.4.2 “一带一路”对内与对外投资和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关系 |
3 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概况 |
3.1 我国三种税优惠概况 |
3.1.1 我国增值税优惠的规定 |
3.1.2 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 |
3.1.3 我国关税优惠的规定 |
3.2 我国两种优惠方式概况 |
3.2.1 我国直接优惠概况 |
3.2.2 我国间接优惠概况 |
3.3 “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相关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概况 |
3.3.1 “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制度概况 |
3.3.2 “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增值税优惠分析 |
3.3.3 “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分析 |
3.3.4 “一带一路”国家(地区)关税优惠分析 |
3.4 “一带一路”国家(地区)两种优惠方式分析 |
3.4.1 “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直接优惠分析 |
3.4.2 “一带一路”国家(地区)间接优惠分析 |
4 我国关于“一带一路”对外与对内投资中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
4.1 我国税收优惠立法设计有待完善 |
4.1.1 税收优惠立法混乱 |
4.1.2 税收优惠体系错乱 |
4.2 税收优惠执法控制机制不健全 |
4.2.1 税收优惠自由裁量弹性空间大 |
4.2.2 税收服务体验差 |
4.3 优惠适用有待优化 |
4.3.1 间接优惠方式过少 |
4.3.2 双边税收协定适用不充分 |
4.4 国际税收协作存在的问题 |
4.4.1 税收协定网络覆盖不全 |
4.4.2 优惠情报交换不足 |
5 “一带一路”对外与对内投资中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
5.1 健全我国税收优惠法制 |
5.1.1 完善税收优惠立法审查 |
5.1.2 规范授权立法 |
5.2 规范税收优惠执法 |
5.2.1 提供优质办税服务 |
5.2.2 加快“互联网+税收”建设 |
5.3 充分发挥优惠手段作用 |
5.3.1 提高间接优惠使用率 |
5.3.2 优化税收抵免制度 |
5.3.3 增加间接优惠的比重 |
5.4 加强国际税收协作力度 |
5.4.1 扩大税收协定覆盖面 |
5.4.2 优化税收情报交换平台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8)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创新点与难点 |
第二章 理论述评与文献综述 |
2.1 传统OFDI理论 |
2.1.1 垄断优势理论 |
2.1.2 内部化理论 |
2.1.3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2.1.4 比较优势投资论 |
2.1.5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2.2 发展中国家OFDI理论 |
2.2.1 小规模技术理论 |
2.2.2 技术地方理论 |
2.2.3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 |
2.2.4 投资发展周期理论 |
2.3 OFDI理论的新发展 |
2.3.1 战略管理理论—产业观、资源观、制度观 |
2.3.2 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2.3.3 新新贸易理论 |
2.4 关于中国OFDI的研究 |
2.5 中国OFDI的竞争优势与来源——制度视角提出 |
2.5.1 传统理论对中国OFDI行为的适用性分析 |
2.5.2 制度因素的提出 |
2.6 制度视角下的OFDI研究 |
2.6.1 东道国视角 |
2.6.2 制度距离视角 |
2.6.3 母国制度视角 |
2.7 理论述评 |
第三章 中国OFDI制度变迁与发展现状 |
3.1 制度视角下中国OFDI发展历程 |
3.2 当前中国OFDI突出问题 |
3.2.1 境内主体结构失衡 |
3.2.2 投资产业结构失衡 |
3.2.3 投资区域结构失衡 |
3.3 制度视角下原因分析 |
3.3.1 非国有资本在境外投资重点领域的“母国制度优势”有待提升 |
3.3.2 金融税收制度改革滞后与外企超国民待遇造成大量的返程投资 |
3.3.3 区域市场化改革进程差异造成各地投资主体结构分布差异显着 |
第四章 母国制度影响企业OFDI理论模型构建 |
4.1 理论基础 |
4.1.1 母国制度的定义与构成 |
4.1.2 母国制度三个维度的框架构建 |
4.1.3 新兴经济体跨国企业竞争优势来源:母国制度安排 |
4.2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理论模型构建 |
4.2.1 前提假设 |
4.2.2 函数设定 |
4.2.3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的经济学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制度环境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5.1 研究假设 |
5.1.1 产权制度 |
5.1.2 经济制度 |
5.1.3 创新制度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与数据来源 |
5.2.2 计量模型构建 |
5.2.3 变量说明 |
5.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5.3.1 制度环境对中企OFDI行为的直接影响 |
5.3.2 制度环境对东部企业OFDI行为的调节效应 |
5.4 异质性检验 |
5.4.1 所有制差异 |
5.4.2 要素密集度差异 |
5.4.3 产业差异 |
5.4.4 行业集中度 |
5.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5.6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政府治理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6.1 研究假设 |
6.1.1 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
6.1.2 市场主体激活效率 |
6.1.3 行政权利运行效率 |
6.2 研究设计 |
6.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6.3.1 政府治理对中企OFDI决策的直接影响 |
6.3.2 政府治理对东部企业OFDI决策的调节效应 |
6.4 异质性检验 |
6.4.1 所有制异质性 |
6.4.2 要素密集异质性 |
6.4.3 产业异质性 |
6.4.4 行业集中度异质性 |
6.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6.6 母国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异质性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6.7 本章小节 |
第七章 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7.1 研究背景与理论假设 |
7.1.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7.1.2 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BIT)与自由贸易协定(FTA) |
7.1.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2.2 回归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
7.2.3 描述性统计 |
7.3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7.3.1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直接影响 |
7.3.2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调节效应 |
7.4 异质性检验 |
7.4.1 以自然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2 以战略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3 以廉价劳动力寻求为动机 |
7.4.4 以规避贸易壁垒为动机 |
7.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7.6 制度环境、政府治理、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7.7 本章小节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完善母国制度环境 |
8.1.1 契约制度 |
8.1.2 物权制度 |
8.1.3 税收制度 |
8.1.4 信贷制度 |
8.1.5 知识产权制度 |
8.1.6 技术交易市场 |
8.2 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
8.2.1 政府支出 |
8.2.2 供给效率 |
8.2.3 政府干预 |
8.2.4 政府补贴 |
8.2.5 行政审批 |
8.2.6 政府腐败 |
8.3 构建涉外(投资)制度体系 |
8.3.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8.3.2 国际投资协定 |
8.3.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8.4 管理启示 |
8.4.1 对政府的启示 |
8.4.2 对企业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二、主持及参与项目 |
致谢 |
(9)促进“走出去”企业利润“拿回来”的税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对外直接投资的概念 |
2.1.2 对外直接投资的范围界定 |
2.1.3 “走出去”战略 |
2.2 基础理论 |
2.2.1 税收中性 |
2.2.2 资本中性理论 |
2.3 国际税收规则 |
第3章 影响我国“走出去”企业利润“拿回来”的税收因素 |
3.1 不同类型所得的法律规定直接影响“走出去”企业的总体税负 |
3.1.1 常设机构的判定 |
3.1.2 预提税限制税率 |
3.2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法是影响企业利润“拿回来”的决定因素 |
3.2.1 我国税法的基本规定 |
3.2.2 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情况 |
3.3 税收饶让抵免政策是影响“走出去”企业利润的重要因素 |
3.3.1 税收饶让抵免政策作用 |
3.3.2 我国税收饶让抵免政策现状 |
3.4 税收服务和管理水平是影响“走出去”企业利润回流的辅助因素 |
第4章 影响我国“走出去”企业利润回流的政策分析 |
4.1 预提税影响“走出去”企业利润“拿回来” |
4.1.1 跨境股息预提税税率问题 |
4.1.2 跨境利息所得免税待遇协调问题 |
4.2 我国税收抵免制度对“走出去”企业利润“拿回来”的影响 |
4.2.1 抵免结转年限较短 |
4.2.2 控股比例不合理 |
4.3 税收饶让条款对“走出去”企业利润“拿回来”影响 |
4.3.1 缺乏税收饶让条款的谈签 |
4.3.2 税收饶让条款过于笼统 |
4.3.3 缺乏对税收饶让条款的合理限制 |
4.4 “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中的不足 |
4.4.1 税务机关缺乏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支持 |
4.4.2 缺乏社会中介税收服务机构 |
第5章 吸引“走出去”企业利润回流的建议 |
5.1 完善我国税收政策的建议 |
5.1.1 降低“走出去”企业投资国的预提税限制税率 |
5.1.2 完善我国税收抵免制度 |
5.2 完善我国税收饶让制度 |
5.2.1 适度增加税收饶让条款 |
5.2.2 明确税收饶让的适用范围 |
5.3 完善“走出去”企业纳税服务机制 |
5.3.1 税务机关建立“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部门 |
5.3.2 发挥中介机构力量 |
5.3.3 加强税收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后记 |
(10)中国—东盟税收争端的特征、类型及其解决机制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东盟税收争端的主要特征 |
(一)征纳主体税收权益参差 |
(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彰显 |
(三)数字经济税收管辖冲突凸现 |
二、中国—东盟税收争端的类型化 |
(一)主体类型 |
(二)性质类型 |
(三)对象类型 |
(四)内容类型 |
三、中国—东盟税收争端解决面临的困境 |
(一)解决机制整体性滞后 |
(二)争端解决方式单一 |
(三)所涉税收范围差异较大且税种有限 |
(四)争端解决缺乏直接性 |
四、关于设立中国—东盟税收争端解决中心的初步构想 |
(一)对国家间税收争端解决中心的初步构想 |
(二)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分)中心的初步构想 |
1. 受案范围。 |
2. 解决程序。 |
3. 与当地救济的关系。 |
四、浅谈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三)(论文参考文献)
- [1]东北亚经济合作下跨境电子商务税法问题研究[J]. 吕斯轩,李世杰. 中国集体经济, 2021(11)
- [2]国际合作税制的早期探索与启示[J]. 林星阳. 税收经济研究, 2020(06)
- [3]中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变化趋势及应对策略[J]. 李茂,刘思海.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5)
- [4]双边税收协定与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 ——基于异质性视角的研究[D]. 高雅. 青岛大学, 2020(02)
- [5]税收协定对我国OFDI的影响研究 ——基于东道国制度异质性角度[D]. 王语慧. 青岛大学, 2020(08)
- [6]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税收措施适用问题研究[D]. 廖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一带一路”对外与对内投资中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研究[D]. 毕星. 兰州财经大学, 2020(02)
- [8]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D]. 林明灯. 苏州大学, 2020(06)
- [9]促进“走出去”企业利润“拿回来”的税收问题研究[D]. 刘思澜. 吉林财经大学, 2020(07)
- [10]中国—东盟税收争端的特征、类型及其解决机制创新[J]. 温融,侯姣. 税务研究,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