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质效调研报告

民事审判质效调研报告

问:法院案件质效方面存在的问题
  1. 答:法律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将抓审判执行工作简单混同抓审判绩效考核指标一样,不关心审判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并不以解决影响审判执行工作禅者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前提,而只是关心评价指标和排名排序, 急功近利走捷径,抓审判管理简单粗暴,不仅不能形成正确导向,充分调动一线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反而还干扰了审判执行宴袭猜工作正常进行,甚至埋下案件质量隐患、忽视当事人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晌型法院管辖。
问:提高审判质效的意见和建议
  1. 答:法律分析:审判质效提升与审判资源优化成正向比例,只有以审判为中心合理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才能有效减轻一线员额法官的工作量和心理压力。对此,应从四个方面配置审判资源以提升审判质效。一要配齐配强审判团队。既要通过人员合理调配袭穗及遴选机制,切实将优秀审判人才集聚到审判一线,也要注重老中青审判力量的相互搭配,形成合理的审判年龄结构,避免出现法官断层或法官青黄不接的现象。二要合理界定审判权与司法行政管理权。三要理顺独任庭与合议庭关系。四要进一步完善审委会和法官会议制度。首先应改造其功能定位,将其主要职能定位于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宏观性问题,如统一类案裁判规则等。在讨论案件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过滤机制,将其讨论的范围限定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数禅滚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薯余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问:加强上下联动 共促审判质效
  1. 答:这是一个司法蓝图,不是一个咨询。但愿审判是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公开公正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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