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应加强对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引导和调控(论文文献综述)
刘琨[1](2021)在《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文中指出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石,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物质工程设施及相关公共服务,对其投资可以带来几倍于投资额的“乘数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先行地位”。随着全球基础设施短缺及老化现象日益严重,给各国政府带来了持续性的挑战。由于传统采购模式引起的公共部门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以及资产交付与服务质量的低效率问题,基础设施正由公共供给转向私营供给,这一趋势因思维方式转变和良好实践效果受到支持,因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得以加强。上世纪90年代,随着英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兼顾效益、效率、公平的公私合作PPP模式应运而生。目前,全球已有135个国家开展了基础设施公私合作,但各国PPP运行效率差异较大,在PPP模式风靡全球之际,加拿大发展为最具PPP市场热度和成熟度的国家之一。本篇论文针对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展现了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全貌:以PPP模式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全生命周期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多元化投融资市场,法律制度与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四个方面的探究,挖掘加拿大PPP模式跻身领先地位的深层驱动力。目前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正经历由高增长到高质量的规范化发展阶段,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通过研究,吸取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中西交流和鉴往知来,对我国PPP模式的行稳致远与深化基础设施领域的国际合作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首先,本研究从四个方面对PPP模式相关理论和制度优势进行了探讨。第一,阐述了PPP模式概念,众多参与主体、伙伴关系、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服务绩效五个主要特征,以及价值驱动因素。第二,分析了PPP模式应用对象,即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特征,基础设施属性与市场失灵,以及PPP模式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应用行业领域。第三,以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新公共管理与实践、公共事业民营化等公共管理理论为依据,探究了PPP模式的制度优势。最后,以不完全契约下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分析了PPP模式缔约机制,有助于深入了解物有所值、投融资结构、风险与利益分配、合同管理、绩效监管与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关键问题。第二,分别从基础设施的需求侧与供给侧两个角度,阐释了加拿大基础设施建设引入公私合作PPP模式的动因。总结了近30年加拿大PPP模式发展的两次浪潮及特征,宏观展现了项目在各基础设施领域、管辖层级及地域分布的基本情况。在1991-2003年的第一波浪潮中,加拿大PPP模式经历了由理论转向实践的艰难过程,伴随着部分项目失败,在质疑声中积累经验和教训。第二次浪潮是2004年至今,加拿大省级政府作为PPP主要开拓者,打造了更具活力的基础设施PPP市场,公共部门拥有更专业的评估技术与监管能力,制定了更明晰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断深化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伙伴关系。在项目实践中,转变对私营资本需求方式,优化交易结构与回报机制,采用有限的需求与市场风险转移,极大提升了PPP项目产出效率及复杂程度。第三,加拿大PPP模式展现了公私双方从咨询伙伴、运营伙伴、协作伙伴、到贡献伙伴权利逐渐下放过程,根据私营部门参与度和风险转移程度,形成连续的包含设计、建设、融资、维护、运营等责任的组合体。在探讨加拿大PPP模式全流程运行机制和采购管理中发现,加拿大主要PPP应用省份虽然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项目审批与采购管理上更为复杂且周密,但实际上加拿大PPP项目采购效率极高,表现为较短的招投标时间以及较低的招投标成本。这种高效性得益于,采购前期项目评审与决策管理、招投标评估与竞合谈判、合同体系建立三方面的运行监管与结构设计。首先,加拿大PPP项目采用了以物有所值为核心,细致且繁复的前期规划和评估工作;其次,加拿大省级PPP专业机构借助发达的咨询服务,实施评标以及竞争性对话,能够确保透明度和竞争性,权衡技术创新与财务方案;最后,分析了加拿大PPP合同协议在绩效产出规范以及回报机制两个关键边界条件的特征。第四,基础设施发展的先决条件是能够获得足额、长期、稳定的资金,PPP模式核心价值驱动因素之一是发挥民间资本优势,缓解政府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加拿大PPP模式迅速发展,也得益于其成熟且深厚的PPP项目投融资市场。论文回答了关于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的相关问题,并着重阐述了包括PPP项目债券、绿色债券、社会效益债券在内的债券类融资,政策性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养老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加拿大PPP基金与联邦基础设施基金,以上四类重要且极具特色的多元化投融资工具,对加拿大PPP模式支持方式和投融资特征。第五,加拿大PPP模式风险管理较为完善。以加拿大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原则以及风险管理工具为依据,探讨了加拿大在PPP项目风险管理七个要素,分别为风险全流程沟通,建立风险管理范围和标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置,以及风险动态监管。并根据安大略省交通类PPP风险矩阵,探讨加拿大PPP项目风险识别中的风险触发机制与影响结果,以及风险评估方案。最后,归总加拿大主要省份交通项目的风险分配方式,探究加拿大PPP项目风险分配特征。第六,加拿大PPP模式拥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宏观治理能力仍有待提升。首先,探讨PPP制度建设的意义,以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总结了加拿大联邦及主要省份PPP法律制度体系。其次,将治理能力、人力资源、协调能力归纳为加拿大PPP专业机构三大核心能力要素,体现了联邦PPP机构的战略引导作用,以及省级PPP机构的运营与执行能力。最后,从绩效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管三个方面,探析加拿大PPP广泛的宏观治理体系。最后,对加拿大PPP模式进行了评价及启示。重点分析了加拿大PPP模式按预算与准时交付效率,社会公众与主要参与者认可度,以及项目经济系统性影响。探讨加拿大在PPP模式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包括市级PPP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降低对长期私营资本需求及有限需求风险转移所带来的影响,以及部分地区和项目未实现真正的物有所值的原因。并且对本篇论文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进行了总结。篇末部分,阐述了我国PPP模式发展现状和问题,并通过对加拿大的研究得到对我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许海建[2](2020)在《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文中提出公用事业对行政法体系来说并不陌生,它亦是传统行政法体系的构建要素之一“公物”,承载着增进社会福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使命。公用事业自生的经济属性容易让特许经营的实施成为政府解决财政困境的金融工具,而忽视了其本质是为达成行政任务所必要的物质手段。在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时必须回归公用事业的本真,从公物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基于公用事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公物视角下描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就是公物管理者以特许的形式将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并以行政协议为载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实现公用事业福利效果最大化的过程。公用事业特许、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以及特许经营协议就成为了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实施法律规制的基本出发点。公物是供公众使用的物,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完成行政任务的物质基础。行政法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意义,围绕公物所展开的行政活动也并非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为目标。明确行政主体对物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行为性质及其依据是传统公物理论的核心内容。公物理论随着公私法理论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涵。从公所有权理论占据支配地位到概括性管理权等不问所有权归属理论学说的盛行,从公物利用者权益被认为是反射利益到有条件承认其权利属性,以及“公物”概念的实定法表述从“营造物”“公企业”“公共设施”的发展演变亦都表明,日本公物理论研究核心已经从对公物管理者权限的规制转向以确保利用者法律地位为目的的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的规制。概念清晰是开展理论研究的前提,但我国公用事业概念外延并不明确。从其功能作用上来看,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属于面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领域。此外还呈现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网络性等经济学上属性,具有企业性、收益性和等价交换的对待给付特征,更贴近于日本公企业概念。特许的法律属性也存在诸多争议。日本行政法学中的特许概念具有特定含义,专指将国家垄断性事业经营权授予私人的情形,称之为公企业特许。关于特许的法律性质虽然存有权利授予还是自由恢复的理论分歧,但都普遍承认公企业特许和警察许可在规制密度上存在差异。特许到底属于授权还是解禁,需要结合特定适用情景进行分析。换言之,公用事业特许性质的确定,必须结合特许作用的领域即“公用事业”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公用事业的本质是可以增进公共福祉的公物,并不因行政机关以特许的方式将公物管理、运营权能转让给私人,而使其公物的属性发生改变,当私人不能履行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时,行政机关承担最终的担保责任。对公物供给与管理的垄断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义务更为准确。就此而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是一种授权,授权的基础并不是国家享有公用事业垄断性经营权,而是国家负有为公众提供生存照顾的公共责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角色定位与法律地位的理解与民营化理论、国家任务变迁息息相关。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一种形式,类型上属于任务民营化或者实质民营化。以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公用事业民营化反映出国家图像已经由“给付国家”转貌为“担保国家”,国家责任由直接履行生存照顾给付责任转化为担保责任。公私主体间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又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国家与公用事业利用者国民之间关系由直接给付变为担保给付关系。特许经营者不再是行政机关行为对象,双方是以不同角色共同完成公共任务的合作伙伴。特许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源自于特许经营者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作为具有专业能力和强大资金募集能力的商主体,自愿参与到公用事业供给中来。依照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状况,从事公用事业筹划、运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盈利诉求、对外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而不是在国家或者行政机关的指挥下从事公共事务。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具有平等性,以行政协议为载体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实现平等性的程序性保障。特许经营者与行政机关缔结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的沟通、谈判以及相互让步,使其私人意志不仅可以到影响行政机关而且还最终转化为行政协议的内容。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的关系在行政协议当中具有“等值性”。私主体的商业优势是其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也是二者之间关系平等的事实基础。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概念。特许经营利益必须经用“权利”的转化才能让特许经营者进入到法律保护状态之下。特许经营权从权利内容角度上可以概括为是民营机构通过特许程序获得公用事业的筹建、运营权利。学者们对特许经营权性质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个领域中形成的特许权展开的讨论。特许经营权可以为特许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是一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类似于我国财产权体系中的物权概念。又区别于典型物权,遂称之称之为准物权。通过这样的体系解释将特许经营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也能得到实定法的支持,譬如同样被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就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然而特许经营权的实现过程也是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任务,将其定位在准物权的同时,又需在其上添加诸多不同于民事规范的公法限制作为例外。强行将特许经营权纳入物权体系的后果就是让物权自身失去一致性,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概念了。将所有社会活动纳入到一个既有法律体系内去研究其性质是概念思维的惯性结果。就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来说,公私法规范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衔接和共存的,公私属性的混合是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事实状态。与其得出一个含混不清的折中概念,不如采用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式,跳出公私二元窠臼,以类型化思维来重新认识特许经营权。公私属性兼容的特许经营权需要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概念进行表述,这就是财产权。采用类型化思维将特许经营权定位于财产权,首先借助于财产权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可将更多有助于特许经营者高效完成公共任务的权利纳入到特许经营权范畴中来进行保护。其次,不再纠结于一个财产性权利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是归属于所有权还是他物权,而是将注意力放到如何界定一个权利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呈现出来。第三,财产权体系中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并不因某项权利含有公共属性更多就一定比私权更优先受到保护。而是应当根据实定法或者双方约定的权利内容来确定。特许经营权具有基本权功能。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之后就成为其营业自由的一部分。营业自由虽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但是承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及其经营自主性应当已经内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当中。特许经营可以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者享有缔约请求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际上是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招标的方式创造出一种竞争的环境,让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市场主体进入公用事业领域,这属于对特许经营者择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当竞争者认为行政机关在甄选特许经营者过程中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其无法与其他候选者处于相同的竞争环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而不考虑最终结果对其而言是否公平。由此可以从平等原则推导出协议缔结请求权,此时国家对应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即确保不剥夺其平等获得缔结协议的可能性,而不负有积极的保证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这应当属于基本权中的防卫请求权。公私部门双方经由特许程序产生的法律关系最终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表现和确定下来。特许经营协议属于隶属契约下的双务契约,行政机关更容易利用其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与相对人缔结具有加重相对人负担、减轻自己义务等不合理内容的协议,所以在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约定上要受到“给付适当原则”的约束。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具有不周延性,特许经营协议中条款未必会涵盖全部的特许经营事项。而行政机关的义务除约定义务外,亦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引。在特许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关系判断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采用双阶理论,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颁发,所有特许经营协议的争议都将被纳入到行政诉讼轨道上来解决,由此可以避免因对行为性质的公私属性判断标准不清而延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被一刀切地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后,仍然要分析一个具体争议标的和协议条款是体现了合意性和协商性,还是行政性和公共性,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范和审查原则。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协议仍然是为完成行政任务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典型行政行为一样都应当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仍然需要在行政法框架内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首先在判断依据上,民法规范适用是一种补充性适用,需要司法机关甄别检讨之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全盘适用、修正后适用还是不予适用进行判断。在判断标准上主要从缔约主体是否具有缔约能力、行政协议内容是否有瑕疵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意性和行政性给司法审查在审查规则、审查对象、审查价值标准以及审查能力等方面带来了变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因此不可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一一明定,需要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在协议履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协商沟通。但当法律规范不明确时,行政机关有可能因惧怕承担行政风险,不敢轻易变更经过严格程序缔结而成的特许经营协议;抑或可能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行政优益权随意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影响到特许项目持久经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设计在保证行政机关和特许经营者有足够的、弹性的行为空间之外,还是要发挥法律的规制、调控作用,在涉及到特许经营者重大权益、特许经营实施目的实现等核心事项上给与具体、明确的指引。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缺乏统一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定。已有规范之间彼此存在冲突、不能衔接。在立法内容上框架性条款较多,无法发挥立法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指引、规范作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司法审查作用空间有限,但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自由不能逾越法律授权范围,亦受到民主法治原则、效能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等行政法原则的约束。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制构建首先应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在没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专门立法前,受其约束。其次,通过统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等方式实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第三,提高法律规范在政府监督、特许经营者甄选、情势变更、公众权利保护等主要条款的规范密度。第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强化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的交流沟通。
贾韶琦[3](2020)在《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的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法律通常即指PPP制定法,包括名称中含有“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或“Public Private”,以及内容规定PPP的制定法。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也是美国PPP法制生成的历史背景。不同的社会孕育不同的法律,PPP法律的生长同样有其所需的社会土壤,包括现实需求、法律环境、理论基础等。社会对PPP法律的需要,首先应当是对PPP的需要,然后是对以法律形式规范PPP运作的需要。就PPP的社会现实需求而言,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等,或为压力,或为动力,都是客观存在的PPP驱动力量。就PPP立法的必要性而言,在PPP出现后,无论是促进其优势实现,还是防范异化风险,都需要长期、专门的PPP运作规范;而且由于传统联邦法律、州宪法、州其他法律存在PPP使用的法律障碍,需要通过法律授权来突破这些限制。无论是PPP应用还是PPP立法,既是出于实践之需要,也是一次次理论选择的结果,而在这里提供理论支持的是新公共管理理论。迄今为止,美国的PPP法律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以联邦PPP法律发展为主线,根据联邦PPP立法权行使的阶段性特征及对州PPP法律的影响程度,可以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1989—1997年)发轫于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的颁布,彼时PPP兴起,有的州已经通过授权立法尝试推行PPP,美国PPP法律正式出现。这一时期的联邦PPP法律尽管很少,但转变了此前联邦法律的态度,从设置障碍转为放任自由,已经对州PPP法律产生重要影响。第二个时期(1998—2013年)以联邦于1998年陆续颁布的一系列PPP支持法为开始标志,联邦PPP法律开始从消极的不反对转为明确支持PPP,包括放开市场准入、提供金融支持等,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明显。至于州一级的PPP法律不断增加、渐成规模。不过期间由于遭遇金融危机,PPP市场受到牵连,由盛转衰。第三个时期(2014年至今)出现在金融危机结束后,PPP开始复兴,带动州法律继续发展,越发完善。联邦PPP法律开始由支持转为引导,对州PPP法律的影响越发深刻。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在这一时期成型。在美国,联邦法律与州法律之间不存在主次之分,也没有完全独立。联邦PPP法律更多地是在州PPP法律和联邦其他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发挥衔接作用,为美国PPP的推行尽可能地消除联邦法律障碍和州法律隔阂。至于是否开展PPP项目以及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由州自行决定,联邦无权取而代之,但可以通过法律政策加以牵引。因而说,美国联邦PPP法律和州PPP法律构成的既非单一制国家的一元治理金字塔体系,也不是邦联制国家的多元分治架构,而是二元共治格局。美国PPP法律发展的趋势是制定一部综合性、促进性、框架性的联邦PPP基本法,旨在实现联邦PPP法律之间、联邦PPP法律与州PPP法律之间、州PPP法律之间的安定和谐。以上是对美国PPP法律演变的宏观考察,继续深入,穿透不同层级、形式不一、数量众多的PPP法律,进一步探微美国PPP法律制度可知,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是根本制度,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是基本制度,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是核心制度。这三项主要的PPP法律制度依次下来,在规范事项上由粗及细,在规定内容上由浅入深。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包括两步,一是联邦放开法律限制,二是州法律明确授权,缺一不可。联邦层面,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法律突破传统联邦法律在PPP项目融资等方面设置的障碍。由于既有法律障碍集中在交通行业,因此颁布的新法也多是针对交通运输项目,如《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21世纪交通公平法》(TEA-21)、《安全、可靠、灵活、高效的交通公平法律:留给使用者的财产》(SAFETEA-LU)等。另一方面,联邦以“创新承包技术”的名义赋予FHWA对公路项目创新交付方式的审批权,又通过SEP-14、SEP-15等创新计划将地方成功的创新采购作法固定下来,实际上是通过扩大解释在事实上突破了联邦公共采购法对PPP采购的限制。州层面,PPP法律授权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以严格授权为特点,包括项目内容、项目数量、项目类型、公共部门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还会明确问责标准与采购标准,在整部授权性法律中平衡效益最大化和公共利益保护两个不同的价值取向。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提供全生命周期运作和监管框架。由于PPP项目具体如何开展属于州内事务,因此PPP项目实施法律制度由州PPP法律规定,包括政府PPP机构的设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PPP合同框架与基本要求、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等内容。政府PPP机构一般包括PPP办公室和PPP委员会,是PPP项目实施的促进机构。美国PPP项目的实施流程一般分为筛选、识别、准备、采购、执行。每一个阶段的操作程序及监管要求连贯一起便是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而贯穿整个项目实施流程的是PPP合同,通常包括临时协议、全面协议和服务协议,其中又以全面协议最为重要,是一项由公私部门双方缔结、结构复杂、内容丰富的综合性协议。为了贯彻落实PPP项目实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普遍重视配套制度建设,如发布实施细则等。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旨在为PPP项目融资提供资金补助、信贷计划、融资工具等金融支持。PPP融资的本质是项目融资。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下,PPP项目融资法律制度主要由联邦法律规定,州法律一般就项目融资方式作出笼统规定或直接留白,交由项目方按需灵活选择。为了给PPP项目融资提供更多金融支持,联邦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其中《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和《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最具代表性:第一个是拉开联邦信贷资助PPP项目帷幕的“起点”,第二个是标志交通PPP项目联邦信贷计划成熟的“顶点”,第三个是联邦信贷计划从交通运输行业延伸到其他行业的“拐点”。总之,美国PPP法律基于联邦制下的立法权划分形成了二元共治格局。在授权法律制度中,联邦PPP法律只是不禁止,作出明确规定的是州PPP授权性法律;而在项目实施法律制度中,由于具体如何开展PPP项目属于州内事务,因此规范调整的是州法律;到了项目融资法律制度,联邦PPP法律为全美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提供各种金融支持,而州PPP法律一般不予限制。美国的PPP法律制度自成一派,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PPP法律存在国别之分,但理念是共通的,问题是类同的,只是表现形态和应对方式存在地域上的差异。因此,尽管我国与美国的体制、国情、社情、PPP发展等情况不尽相同,但美国PPP法制状况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PPP立法,乃至整个PPP治理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马良全[4](2019)在《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其主要职责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水、电、气、暖、通讯、交通等公用产品,这些公用产品是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它直接关乎到政府是否为全体社会成员尽到了法定义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件,公用企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体系从私法层面给予了相应的规制,但这种规制只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没有真正地全面地揭示公用企业在提供公用产品过程中的特殊性。公用企业代替了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用产品的义务,扮演了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步把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机关却行使了社会公共行政的授权组织纳入了其视野。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有较好的运用,当公用企业因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其行业领域行使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在今天建设法治政府这样的大背景下,其核心理念在于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么公用企业理所应当遵循这一法治理念。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迫切,才能保证公用企业在法治政府的轨道上正确运行。公用事业作为其中重要的拼图,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能否最终建成和实现。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归纳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经济学领域的博弈理论提出了政府、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三维数学模型,根据模型分析便于理解三者之间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通过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尝试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以打破目前组织法狭窄的制度框架,同时探讨建立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这些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构建文章的主要内容,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首先,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选取的“贺大春因与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王斌发与南昌铁路局行政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和“贾友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三个案例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纠纷时要么是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略显牵强,令人难以信服;要么认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符合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起诉。其次,现行立法实践上大量存在公用企业被授予行政法上的权力,包括征收滞纳金。虽然有些观点认为此时的滞纳金实际等于民法上的违约金,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滞纳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制性,是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这一点和民法上的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的冲突和矛盾,为本文后面的研究找到了一个基点,即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治政府下公用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法律定位。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立完成一块重要拼图。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来看,矛盾和冲突显而易见,其根源在于制度层面的缺位和模糊,导致了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不准确。公用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一直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纠结和徘徊,忽视了其产生的本源。在面对消费者时,在平等主体的形式下,却依据强大的主体优势,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公用企业存在着天然“趋利性”导致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忽视其“公益性”本源、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二章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以解放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行政主体概念提出这三个重要节点为主线,从解放后到《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这个阶段,我国公用企业以国营企业的身份出现,法律定位是一个空白地带,不能简单归为公法人或是私法人的身份;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行政主体概念的提出这个阶段,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公用企业都没定义为私法人的角度,此时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处于空白,所有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争议都被纳入到民事关系。从上世纪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主体的概念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认为原来的行政机关已不能涵盖大量的社会组织扮演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公用企业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向社会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却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大的突破。第三章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本章从公用事业入手,以公用事业基本属性为基点,以公用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为支撑,逐步引出公用企业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分析公用企业的界定、基本属性以及现行私法体系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大一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考虑到公用企业产品的特殊性、组织机构的特殊性、行为内容的多样性,让我们初步看到现行私法体系并不足以完全和正确阐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为公法的切入找到了逻辑起点和潜在路径。基于前面的分析,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纲要,我们找到了公用企业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公用企业作为社会公共领域产品的提供者,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的价值观是依托于行政法学的理论支撑,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直以来是行政法学界最基础、最重要却又争议最多的问题。影响较大的“管理论”、“控权论”和“服务论”各有其特点和侧重点,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第四章相关领域的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和“博弈理论”等管理学和经济学理论又为我们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打开了一个管道。本文通过对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的介绍,从中发现并找到为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同时博弈理论作为经济学王牌理论,作者尝试着构建一个数学模型,用函数的量化方式来分析公用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一种更直接的方法来呈现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第五章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通过介绍域外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还是倾向于公法层面上,认为公用企业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一类特殊行政主体。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清晰,同时强调了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倾向于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赋予企业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则通过立法加强管制。第六章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通过构建政府——公民(消费者)——公用企业三维空间这一理论体系,分别就政府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公民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基于这样一个铺垫,从行政法学基本制度层面考虑入手,尝试着提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公用企业法,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手段以明确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是“权力”行为,列举了公用企业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情形。同时加强公用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设计,摆脱目前对于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尴尬局面。并且针对公用企业在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定位的情形下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成完成重要的拼图。
高丹[5](2019)在《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文中提出2019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靠改革开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公用事业作为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准公共产品,其公共性和市场性属性交织,产业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错综复杂,公用事业领域的深化改革问题一直是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伴随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更广泛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如何处理好这一领域的政府与市场关系,做到引得进、干得好,即如何激励社会资本规范投资、自主运行、高效发展,成为地方政府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文章梳理了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进程,明确市场化改革进程减慢这一现实,成为本文的研究初衷;在概述激励性规制理论与实践的国内外研究基础上,发现了其中的理论争议以及未来的研究发展方向。文章始终以中国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中的实例为论据,以多学科理论为支撑,坚持公共管理学研究范式,探讨激励性规制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机制建构、工具选择及现实应用等问题,描绘出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博弈和合作关系。文章运用信息经济学解释市政公用事业何以需要运用激励性规制;运用机制设计理论和合同治理理论阐释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问题;借助政策工具理论展现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现有可供选择的工具,以及工具的合理配置问题。以政策评估理论为基础介绍政府规制领域常用的评估方式;最终本文选择目前实际工作中最常用的绩效评估模式,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的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作为评估样本,通过大量调研和资料整理,对激励性规制的实践应用状况展开评估检验。文章认为激励性规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都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有很大发展空间。政府规制机构要重视激励性规制的制度化建设,拓宽工具选择空间,科学评估市场化改革成效,正面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科学合理的运用激励性规制,切实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高速发展和运行效率,为规制双方建构更加融洽的合作环境提供坚实的制度平台。
李行[6](2019)在《水务民营化下的国家担保责任》文中研究表明我国顺应民营化趋势,在水务领域积极开展与社会私人部门的合作,鼓励民间力量积极参与水务方面公共任务的履行,一方面利于民间开拓市场,激发民间活力;另一方面政府能借此缓解财政紧张以及人员繁杂的压力,并提高公共任务的效益,更好的服务人民。但是公共任务交由社会私人部门履行之后,国家并不功成身退,而是要保证民营化的初衷——更好的为人民提供服务能够实现,预防社会私人部门为了追求利益而忽视公益,因此国家要承担担保责任,但在水务民营化实践中国家担保责任落实并不到位,问题频出,因此有研究具体落实的必要性。目前对国家担保责任的研究多偏向宏观研究,结合具体行业进行微观研究的并不多,因此本文创新性的结合水务行业民营化来研究国家担保责任。本文围绕水务民营化下的国家担保责任,将文章结构划分为四大章节。第一章节为公共任务民营化下的国家责任,探讨民营化带来的国家责任新变化,以责任层级化以及责任分配为研究路线,着重引出国家担保责任;第二章节延续上文,研究国家担保责任的法律依据与理论依据;第三章节与第四章节则研究国家担保责任的落实,第三章节主要讲国家内部担保责任的落实,是指国家要担保行政机关与合作承担公共服务的私人或企业之间内部法律关系的落实,具体表现为国家在缔约对象的选取与契约的签订上的责任;而第四章节为国家外部担保责任的落实,是指在民营化实施阶段,国家要担保私人合作者在提供服务时不侵害公共利益,且提供的服务能满足公众需求,具体表现为国家对私人合作者提供的服务的监督与管制责任。
陈宝亮[7](2018)在《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促使社会经济的发展主体进行结构性转型。与此同时,十九大进一步强调“供给侧”结构性的改革思想也凸显了对国民经济新发展方向的引领。随着我国将国计民生发展放置到日趋重要的地位,直接惠及民生的公用事业发展成为了我国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这也是我国政府在执政过程中不断转变自身作用方式的突出体现。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用事业的发展管理对我国整体治理产生基础性影响。但是,国民经济发展中市场主体的内生性有待挖掘,公用事业发展的原有路径依赖影响到了当前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和程度,这使得我国亟待推进公用事业发展的制度性变革,而公用事业民营化发展趋势则是不可回避的选择方向。所以,本文针对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问题进行研究,以上是本文研究的初衷所在。黑龙江省作为我国传统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构成部分,高度集中的单位制管理体系以及对公有制的路径依赖影响了东北公用事业民营化发展进程。黑龙江省亟待结合现有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困境,通过借鉴国外在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发展方面的重要经验,建构适合自身发展的路径。在本文研究的过程中,首先结合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理论,诠释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的主体思想和实践路径。在此基础上,结合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发展过程中政府直接行政管制过多、经济性管制程度较高、社会性管制仍不完善、政府管制的法律环境存在根本缺陷以及管制机构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在国外发展经验的指导下,有效限制政府干预力度、优化产权及治理权结构、建构完善的政府管制组织、提升服务能力并推进柔性管制政策,全方面降低政府对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的干预性,充分调动黑龙江省市场主体的活性,推动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的良性发展。
高赟[8](2017)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英文翻译为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其首次提出并最先应用是英国的PFI的提出,目前世界各国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大力推行PPP模式,典型国家是美国、英国等,亚洲国家中的日本和韩国等。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共享利益,政府逐渐由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向组织者、合作者、监管者的角色转变。以此保证社会资本依法履行PPP合同约定的义务,推动PPP的顺利实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深入研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议题。强调在我国范围内大力推广PPP模式的重要性,不仅能够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升级,同时也能推动我国创新型经济体制机制的改革。但是推广PPP模式本身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政府仅仅把实施推广PPP作为缓解财政压力、解决资金不足的方法,那就严重偏离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推广PPP模式,提高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供给效率,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况且,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PPP的基本法层面的立法,财政部和发改委等部委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也各行其是,存在分歧,没有形成统一完备的政策性体系,甚至现有的政策性文件之间还存在着冲突,并且社会资本信用体系及风险分担体系、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仍不健全,致使社会资本参与PPP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法律规制及规制的程度对PPP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来进行研究论述: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法律规制研究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等问题。第二部分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概述。此章通过对PPP法律概念进行有效梳理,明确界定了我国PPP法律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并对PPP的法律特征和法律形式进行了分析,并结合PPP的法律基理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必要性及现状进行了分析。通过对PPP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梳理,这也增强了我们对PPP的认知程度,为接下来的PPP的法律规制问题起到了铺垫作用。第三部分是对域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的经验借鉴的介绍,此章主要从两大法系国家PPP法律规制出发,分别选取总结了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韩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PPP的法律规制的经验举措以及我国台湾地区PPP法律规制的经验,进而总结借鉴上述国家的PPP法律规制的经验,为我国PPP法律规制提供借鉴指引。第四部分为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的现存的主要问题。此章分两部分来写,首先是PPP的立法体系不够健全,包括缺乏基本法层面缺位且立法层级较低,并且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在规定上存在冲突;其次是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周延,主要包括市场监管机构的角色定位有待明确、职能有待澄清、流程有待规范、制度保障有待完善等方面进行论述,因此从PPP的长远发展来看,必须从立法和市场监管等法律层面对PPP进行规制。第五部分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此章分别从立法和市场监管两个层面对PPP的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首先从立法上来看,应加强基本法层面的立法建设,通过法律清理协调法律法规与政策规范,最后应整合统一的PPP指南建设;其次从市场监管上来看,应完善我国PPP的法律监管体系,明确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的角色定位、澄清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规范市场监管流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保障。
高盟斯[9](2017)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利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福利给付行政的大背景下,以传统管制为中心的行政管理模式已被打破,适应时代发展的社会多元参与治理方式逐渐兴起,对于行政任务的执行也开始引入私人参与,其中民营化是政府以私法方式完成行政任务的惯常做法。民营化始于英国,如今已实现在世界范围内的大幅度推广。民营化改革举措众多,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在我国已有多年发展历史,在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提高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其中的行政主体、特许经营者与社会公众(消费者)之间由于各自拥有的权利、承担义务与代表利益的不同,会产生各种矛盾冲突和问题,对于各主体间矛盾冲突的处理,以及实践中的其他问题,均需要法律进行规制。本文正是探讨在民营化改革大背景之下,特许经营制度在我国公用事业领域的发展与完善。文章首先分析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利的理论基础、性质,以及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其次,对国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借鉴,对我国制度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分别阐述,其中实践方面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选取典型公用事业领域的实例进行分析。最后,对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利法律规制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其完善路径提出建议。在立法层面,应当制定单独的《公用事业法》,并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在规制机构设立上,设立独立的规制机构,并对现有政府机构的职权进行合理划分;在特许经营运行过程中,要重视特许经营协议的地位,规范特许经营权授予、协议签订和履行的相关制度,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管;完善行政相对人、利益相关人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
杨靖文[10](2017)在《公私合作与行政法的回应》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公共行政的发展与行政法的回应为基本线索,探讨公共行政改革中公私合作的兴起与行政法的回应及发展问题。具体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公私合作的发展及行政法的规制。本部分借助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工具,将行政法体系视为具有潜在逻辑的立法、行政、司法子系统建构的模型。在传统行政法结构因公私合作的兴起而失衡,法制供给不足的情形下,立法、司法子系统积极作出回应以寻求三者新的平衡,并通过立法规制与司法审查来形塑公私合作的法治框架,主要为正文四章内容,是本文核心。第二部分探讨行政法在回应公共行政改革与公私合作兴起过程中具体制度的变化,主要为余论的内容。第一章公私合作的基础分析。将公私合作置身于国有化与私有化的历史实践中分析,指出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私有化、市场化为核心全球性重塑政府运动与公共行政改革背景下兴起的,民营化浪潮归于平寂后产生的兼顾政府与市场、关注效率、公平与责任的提供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新机制,是国家、社会、市场关系不断调试中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尝试。其次,指出公私合作适用前提是国家任务,是国家任务履行方式的改变而未对任务属性与归属产生影响。再次,分析公私合作的适用范围与类型。在区分国家任务的政府垄断、公私合作与私有化的不同提供形式基础上,指出公私合作主要存在于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并将其分为机构型、契约型公私合作,后者进一步分为政府付费型(外包)、使用者付费型(特许经营)以及复合付费型等。第二章公私合作引起的理论冲击与现实困境。公私合作作为行政革新方式之一,被弗里曼教授称为行政法的第三条道路,并有可能促成行政法的新范式。因此从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出发,分述有限政府与行政法的控权模式、福利国家与行政法的服务模式以及善治政府与行政法的合作模式,即迈向合作治理。其次,在研究路径上,分析对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的关注促使行政法的规范主义向功能主义转向,继哈洛、罗林斯认为民营化使行政法功能主义的地位进一步奠定后,公私合作的研究会继续这一路径并会促进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的调和。再次,对公私合作导致的公法私法化进行反思,分析古罗马法公私法划到近代公法体系的确立并从私法阴影中逐步形成逻辑自洽的法学体系之历程,明确公法私法化对是对政府干预的有效回应,不仅不会消解公法的价值而是拓宽了公法的范围。最后,归纳公私合作的制度风险与现实困境,以此作为法律规制的基础。第三章公私合作的立法规制与保障。公私合作存在公法遁入私法的危机进而对诸如公平、公开、参与、责任性、合法性等公法价值产生威胁,由此公私合作的立法规制为必要。首先,考察和总结域外国家和地区公私合作的历史沿革与立法模式,为推进我国公私合作的统一立法提供借鉴。其次,评述我国现有立法进程与法规政策,针对财政部主导以脱胎于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为基础推进PPP统一立法工作与发改委以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为基础推进PPP统一立法工作分而治之的局面,指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分领域立法的思路不可行,原因在于二者范围不能截然区分,提出应摒弃部门立法思维,按照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不同类别进行类型化规制、按照公私合作的步骤进行程序性规制的立法建议。第四章公私合作的司法监督与救济。首先从理论上论证,在解决争议、监督与制约权力、权利保障、平衡公益与私益等方面,公法模式对于私法模式而言更具有优势。其次,引入双阶理论对公私合作行为进行分析和解构,将其划分前阶段选择合作伙伴的高权行政行为与后阶段签订与履行契约的行政契约行为,以此作为司法审查的基础。再次,指出行政行为对于评价公私合作行为多重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具有局限性,提出以法律关系作为行政行为的补充,成为分析复杂行政活动的重要工具。最后,明确对公私交融的混合行政之审查较传统行政行为以及一般行政协议不同,提出以多重法律关系为基础,分述行政审判模式与裁判思维的转变、请求权基础与起诉权、审查方式与审查强度、法律适用以及判决类型等。
二、政府应加强对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引导和调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府应加强对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引导和调控(论文提纲范文)
(1)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2.2 国外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基础设施PPP模式及其理论基础 |
2.1 PPP模式一般性分析 |
2.1.1 PPP模式概念 |
2.1.2 PPP模式特征 |
2.1.3 PPP模式价值驱动因素 |
2.2 公共产品与基础设施相关理论 |
2.2.1 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 |
2.2.2 基础设施性质与市场失灵 |
2.2.3 基础设施分类与PPP项目选择 |
2.3 PPP模式与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
2.3.1 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理论 |
2.3.2 新公共管理理论与PPP实践 |
2.3.3 公共事业民营化组织形式 |
2.4 PPP模式缔约机制相关理论 |
2.4.1 交易费用理论与PPP模式 |
2.4.2 产权理论与PPP模式 |
2.4.3 委托代理理论与PPP模式 |
第3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动因及现状分析 |
3.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需求角度动因 |
3.1.1 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需求 |
3.1.2 基础设施老化与投资缺口 |
3.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供给角度动因 |
3.2.1 基础设施投资呈下降趋势 |
3.2.2 基础设施政府供给管理能力不足 |
3.2.3 基础设施战略与PPP政策导向 |
3.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现状与运作机制 |
3.3.1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特征 |
3.3.2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现状与国际地位 |
3.3.3 基础设施PPP模式主要运作机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分析 |
4.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框架与管理原则 |
4.1.1 PPP模式全流程采购框架 |
4.1.2 PPP模式采购管理原则 |
4.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评估与采购决策体系 |
4.2.1 PPP全项目筛选及物有所值动态评估 |
4.2.2 PPP物有所值定性评估计分法 |
4.2.3 PPP物有所值定量评估方案 |
4.2.4 PPP物有所值创新因子与量化 |
4.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管理的竞争性与效率性 |
4.3.1 PPP项目竞合对话的充分竞争性 |
4.3.2 PPP项目非招标提案的竞争性优化 |
4.3.3 PPP项目技术与财务评标的权衡 |
4.3.4 PPP项目采购时间与成本的效率性 |
4.4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主合同边界条件 |
4.4.1 PPP项目合同标准化 |
4.4.2 PPP项目合同绩效产出边界 |
4.4.3 PPP项目合同回报机制边界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管理分析 |
5.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结构 |
5.1.1 PPP项目投融资一般性分析 |
5.1.2 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 |
5.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债券类融资构成及创新 |
5.2.1 PPP项目债券融资现状 |
5.2.2 PPP项目债券构成要素 |
5.2.3 绿色债券与PPP绿色项目协同创新 |
5.2.4 社会效益债券与公共服务融资创新 |
5.3 加拿大PPP项目政策性及商业银行金融支持与变革 |
5.3.1 加拿大基础设施银行对PPP政策性金融支持 |
5.3.2 省属金融管理局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
5.3.3 金融危机后商业银行PPP投融资变化与变革 |
5.4 加拿大养老金对基础设施及PPP项目投资与绩效 |
5.4.1 养老金资产配置与基础设施投资规模 |
5.4.2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与风险偏好 |
5.4.3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方式与投资业绩 |
5.5 加拿大PPP产业投资基金与基础设施基金作用与机制 |
5.5.1 PPP产业投资基金类型及主要作用 |
5.5.2 PPP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 |
5.5.3 联邦基础设施基金运作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分析 |
6.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特征及风险管理制度 |
6.1.1 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及特征 |
6.1.2 PPP模式风险管理原则与工具 |
6.1.3 PPP模式风险管理要素 |
6.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核心内容与管理实践 |
6.2.1 PPP项目风险识别 |
6.2.2 PPP项目风险分配 |
6.2.3 PPP项目风险评估 |
6.2.4 PPP项目风险救济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保障分析 |
7.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与制度框架 |
7.1.1 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 |
7.1.2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 |
7.1.3 联邦与省级PPP法律制度框架 |
7.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专业机构与治理能力 |
7.2.1 PPP专业机构核心能力要素 |
7.2.2 联邦级PPP机构战略引导作用 |
7.2.3 省级PPP机构运营与执行能力 |
7.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机制 |
7.3.1 PPP模式绩效监管 |
7.3.2 PPP模式财政监管 |
7.3.3 PPP模式审计监管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评价 |
8.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效率评价 |
8.1.1 加拿大PPP项目交付效率分析 |
8.1.2 社会认可度与市场参与度分析 |
8.1.3 PPP模式经济系统性效益分析 |
8.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面临挑战 |
8.2.1 加拿大市级PPP模式发展受到制约 |
8.2.2 弱化对长期私营资本的需求及其影响 |
8.2.3 部分地区或项目未能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现状 |
9.1.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 |
9.1.2 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发展现状 |
9.2 我国基础实施PPP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9.2.1 政府与社会资本PPP模式理念认识不清,双方合作地位不平等 |
9.2.2 PPP模式全生命周期监管、财政隐性风险、绩效管理存在不足 |
9.2.3 PPP项目融资属性欠缺,项目回报渠狭窄,存在短期投资倾向 |
9.3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9.3.1 协调财政与发改部门轴心作用,建立省和市级PPP专业团队 |
9.3.2 提升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财政及审计综合治理能力 |
9.3.3 加强PPP项目规划与筛选,完善物有所值定性与定量分析 |
9.3.4 优化PPP项目风险分担、回报方式与激励机制 |
9.3.5 拓展PPP多元化投融资市场,逐步向项目融资模式转变 |
参考文献 |
附件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公物理论基本要点 |
第一节 公物的概念 |
一、“物”在行政法体系中两种体现 |
二、公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三、公物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物的基础理论学说 |
一、法国公所有权理论的演化 |
二、德国修正的私所有权学说形成 |
三、日本公物理论承继与扬弃 |
第三节 公物理论研究核心由“管理”向“利用”的迁转 |
一、基于日本实定法中“公物”表述嬗变的观察 |
二、公物利用法律属性认识的革新 |
三、公物理论核心的再定位 |
第二章 给付国家图像下公物的主要形态-公用事业 |
第一节 公用事业概念 |
一、公用事业概念的规范考察 |
二、公用事业的特征 |
三、本文语境下公用事业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公物事业特许性质的学理阐释 |
一、关于行政特许性质争议的日本理论考察 |
二、行政特许属性分析的双重维度 |
三、公用事业特许授权性质的提出 |
四、公用事业特许的容许性 |
第三节 公私合作脉络下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私合作的一种方式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独特性 |
第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冲击 |
一、国家图像的转变:给付国家到担保国家 |
二、公用事业中公私主体间关系的变化 |
三、研究范式转变 |
第二节 作为合作伙伴的特许经营者 |
一、我国语境下“公私合作”概念的特定含义 |
二、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性 |
三、法律关系间的平等性 |
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的属性 |
一、特许经营权权利形态的学理讨论 |
二、对特许经营权学术理论的反思 |
三、分析思路的转变:从概念分析到类推思维 |
四、定位于财产权:超越公私二分的法律思维模式 |
五、特许经营权公法保护 |
第四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依托—特许经营协议 |
第一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第二节 特许与特许经营协议关系 |
一、双阶理论的争议 |
二、双阶理论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的体现 |
三、司法实践采用修正的双阶理论的利与弊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 |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法律依据 |
二、缔约主体资格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三、行政协议内容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四、程序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司法审查的变化 |
一、司法审查规则的变化 |
二、司法审查对象的变化 |
三、司法审查价值标准的变化 |
四、司法审查密度的变化 |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现状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发展历程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的形式渊源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体系特征 |
第二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不清晰 |
二、明确特许经营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规范缺位 |
三、现有法规范中核心条款缺失 |
四、法规范之间缺乏衔接彼此冲突 |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原则 |
一、民主法治原则的控制 |
二、效能原则的引入 |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坚守 |
四、平等原则 |
五、均衡原则 |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之设想 |
一、明确《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 |
二、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 |
三、提高法律规范密度 |
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动因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动因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 |
0.3.1 研究视角 |
0.3.2 研究方法 |
0.4 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0.5 主要创新点 |
第1章 美国PPP法律产生的历史背景 |
1.1 社会现实需要 |
1.1.1 基础设施老旧亟待改善 |
1.1.2 财政紧张亟需缓释压力 |
1.1.3 公用事业进一步市场化 |
1.1.4 从大政府回归有限政府 |
1.1.5 私人部门追求商业利益 |
1.1.6 美国平民主义蓬勃发展 |
1.2 PPP运作规范要求 |
1.2.1 促进优势实现 |
1.2.2 防范异化风险 |
1.3 传统法律障碍 |
1.3.1 联邦法律对PPP的限制 |
1.3.2 州宪法对PPP的限制 |
1.3.3 州其他法律对PPP的限制 |
1.4 新公共管理理论盛行 |
1.4.1 管理没有公私之分 |
1.4.2 政府应当掌舵,而不是划桨 |
1.4.3 公共服务是根本目的 |
1.5 小结 |
第2章 美国PPP法律的形成与发展 |
2.1 美国PPP的立法环境与条件 |
2.2 美国PPP法律发展的基本阶段 |
2.2.1 美国现代意义上第一部PPP法律颁布 |
2.2.2 联邦颁布FAIR等一系列PPP支持法 |
2.2.3 金融危机结束与法律二元格局的形成 |
2.3 美国PPP法律二元格局 |
2.3.1 联邦PPP法律 |
2.3.2 州PPP法律 |
2.4 美国PPP法律发展趋势和特征 |
2.5 小结 |
第3章 美国PPP的授权法律制度 |
3.1 联邦法律放开公私合作限制 |
3.1.1 在PPP融资方面的创新 |
3.1.2 在PPP采购方面的突破 |
3.2 州法律明确授权公私合作 |
3.2.1 集中在交通运输领域 |
3.2.2 以严格授权为特点 |
3.2.3 明确问责与采购标准 |
3.2.4 平衡不同的价值取向 |
3.3 小结 |
第4章 美国PPP的项目实施法律制度 |
4.1 政府PPP机构的设立 |
4.2 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
4.2.1 PPP项目的筛选与识别 |
4.2.2 PPP项目的准备 |
4.2.3 PPP项目的采购 |
4.2.4 PPP项目的执行 |
4.3 PPP合同的框架与基本要求 |
4.4 PPP项目实施配套制度 |
4.4.1 法律实施细则 |
4.4.2 利益冲突及其处理 |
4.4.3 信息公开 |
4.4.4 保密承诺 |
4.5 小结 |
第5章 美国PPP的项目融资法律制度 |
5.1 PPP项目融资领域联邦与州的分权与制衡 |
5.2 《多式联运地面运输效率法》(ISTEA)及其影响 |
5.2.1 开启后州际时代的ISTEA |
5.2.2 首次聚焦建设外的预防性维护 |
5.2.3 首次开放州交通融资决策自由 |
5.2.4 首次为交通支出设置资金担保 |
5.2.5 首次确立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 |
5.2.6 首次将加强合作作为改革方向 |
5.3 《交通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TIFIA)及其实施 |
5.3.1 TIFIA发展情况 |
5.3.2 TIFIA计划概要 |
5.3.3 TIFIA信贷援助过程 |
5.3.4 TIFIA补贴成本 |
5.3.5 TIFIA计划资金 |
5.3.6 TIFIA项目融资 |
5.4 《水基础设施融资和创新法》(WIFIA)及其实施 |
5.4.1 WIFIA发展情况 |
5.4.2 WIFIA计划概要 |
5.4.3 WIFIA计划执行情况 |
5.5 小结 |
第6章 美国PPP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政策的衔接 |
6.1 与宪法上行政赔偿制度的衔接 |
6.2 与政府合同法上违约责任制度的衔接 |
6.3 与公共采购法上竞争性招标程序的衔接 |
6.4 与环境保护法上环境审查制度的衔接 |
6.5 与担保法上自助制度的衔接 |
6.6 与工资法的衔接 |
6.7 与税法上公司所得税规定的衔接 |
6.8 与国家安全法的衔接 |
6.9 与劳工、美观等政策的衔接 |
6.10 小结 |
余论:美国 PPP 法制状况对中国 PPP 法律治理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4)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公用企业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 |
第一节 公用企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在立法实践中的具象 |
第三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现状 |
一、公用企业的“趋利性”本质与“公益性”本源不对应性 |
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建国后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演变的脉络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困境 |
一、行政主体属性的模糊 |
二、监督机制的有限性 |
三、信息公开的有限性 |
第三节 以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关系为例反思现行私法理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公用事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事业的属性 |
二、发展公用事业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基本理论 |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 |
二、公用企业的基本属性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公用企业的法治化 |
一、管理论 |
二、控权论 |
三、服务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相关领域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 |
第一节 公共治理理论 |
第二节 公共行政理论 |
第三节 博弈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
二、法国公务法人制度 |
三、德国公法人制度 |
四、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界定之借鉴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一、英国公用企业制度 |
二、美国公用法人制度 |
三、英美公用企业突破路径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公用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法律关系逻辑体系 |
一、消费者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
二、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 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界定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的情形 |
二、制定和出台公用企业法 |
三、加强信息公开,增强公用企业透明度 |
四、探索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5)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综述与研究评价 |
第二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内生需求 |
第一节 提高规制效率的显性需求 |
第二节 规避信息不对称的隐性需求 |
第三节 达到“良好的规制”发展需求 |
第三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机制设计 |
第一节 机制设计的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机制设计的基本目标 |
第三节 机制设计的主要原则 |
第四节 机制设计的核心要点 |
第四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工具选择 |
第一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类别 |
第二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依据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工具选择的影响因素 |
第五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评估模式 |
第一节 政策评估模式的知识基础 |
第二节 规制评估模式的主要类别 |
第三节 激励性规制评估模式建构 |
第六章 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的实践评估 |
第一节 实践评估的设计背景 |
第二节 实践评估的指标体系 |
第三节 实践评估的综合评判 |
第四节 规制行为主客体综合分析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的基本结论 |
第二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绩效考核相关表格 |
表格1: 总表 |
表格2: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特许经营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3: 2014-2016年南宁市公共道路工程激励机制绩效考核指标表 |
表格4: 特许经营过程中部分工程项目情况 |
致谢 |
(6)水务民营化下的国家担保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共任务民营化下的国家责任 |
第一节 公共任务民营化对国家责任的冲击 |
一、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转变 |
二、给付国家到担保国家的转变 |
第二节 担保国家下国家责任之分配和层级化 |
一、责任分配 |
二、责任层级化 |
第二章 国家担保责任 |
第一节 国家担保责任基本理论 |
一、国家担保责任基本概念 |
二、国家承担担保责任时的三方关系 |
第二节 国家担保责任的依据 |
一、宪法规范基础 |
二、理论依据 |
第三章 水务民营化内部国家担保责任之落实 |
第一节 缔约对象之甄选 |
一、招标公告 |
二、评标委员会 |
三、缔约对象的评审与确定 |
第二节 合作契约 |
一、合作契约的性质与特征 |
二、契约之内容框架 |
三、合作契约的终止 |
第四章 水务民营化外部国家担保责任之落实 |
第一节 保证基本需求之满足 |
一、给付不中断的普遍服务义务 |
二、给付价格维持义务 |
第二节 质量之保障义务 |
第三节 市场竞争之促进 |
第四节 绩效评估义务与给付障碍的保障义务 |
一、绩效评估义务 |
二、给付障碍时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4 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技术路线 |
第2章 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管理的制度框架 |
2.1 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管制的概念阐释 |
2.1.1 公用事业 |
2.1.2 民营化 |
2.1.3 政府管制 |
2.2 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管制的特征 |
2.2.1 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基本范畴 |
2.2.2 公用事业发展主体经营方式 |
2.2.3 公用事业发挥阶段性及政府管制路径演化 |
2.2.4 公用事业民营化的特征 |
2.3 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管制效果 |
2.3.1 实现公用事业运营的成本控制 |
2.3.2 弥补政府财政开支的发展局限 |
2.3.3 打破垄断格局并降低产品价格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的现状及问题 |
3.1 黑龙江省公用民营化政府管制现状 |
3.1.1 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管制制度的沿革及现状 |
3.1.2 黑龙江省公用事业管制及立法现状 |
3.2 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中在的问题 |
3.2.1 公用事业产品定价机制信息不对称 |
3.2.2 公用事业单位的效率低下 |
3.2.3 公用事业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不足 |
3.2.4 权力制约机制发展程度不高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存在的原因分析 |
4.1 政府直接行政管制过多 |
4.1.1 缺乏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
4.1.2 政企不分 |
4.2 经济性管制程度较高 |
4.2.1 定价机制不合理 |
4.2.2 价格规制与服务质量监督关联度不强 |
4.3 社会性管制仍不完善 |
4.3.1 社会性监管要与经济性监管区分 |
4.3.2 缺少社会监管制度 |
4.4 政府管制的法律环境存在根本缺陷 |
4.4.1 法律及地方性法规滞后 |
4.4.2 法规散乱政出多门 |
4.4.3 执法不严作为不到位 |
4.5 管制机构设置不合理 |
4.5.1 权力分散管制机构过多 |
4.5.2 政府管制机构具有管理和经营双重职责 |
4.5.3 管制机构建设不健全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外管制经验及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措施 |
5.1 国外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概况及经验 |
5.1.1 国外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缘起及概况 |
5.1.2 国外公用事业民营化中政府管制改革原则 |
5.1.3 国外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路径及方法 |
5.1.4 国外公用事业民营化管制改革成效 |
5.2 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对策 |
5.2.1 限制政府主体的干预力度及权限 |
5.2.2 优化产权与治理结构 |
5.2.3 建构完善的政府管制组织机构 |
5.2.4 制定财税金融帮扶政策 |
5.2.5 提升政府服务能力 |
5.2.6 实行柔性管制政策 |
5.3 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的保障性措施 |
5.3.1 全面落实进入管制制度 |
5.3.2 全面推行价格管制措施 |
5.3.3 建构完善法律制度保障 |
5.3.4 加强质量安全与环境管制力度 |
5.3.5 提高对管制主体审计力度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 |
(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概述 |
2.1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概念及法律性质 |
2.1.1 法律概念界说 |
2.1.2 法律性质 |
2.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形式 |
2.2.1 法律特征 |
2.2.2 法律形式 |
2.3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及现状分析 |
2.3.1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
2.3.2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3 域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的经验借鉴 |
3.1 英美法系国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 |
3.1.1 英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 |
3.1.2 美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 |
3.1.3 澳大利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 |
3.2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 |
3.2.1 日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 |
3.2.2 韩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 |
3.2.3 我国台湾地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 |
3.3 对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的启示 4 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规制的现存问题 |
4.1 立法体系不够健全 |
4.1.1 基本法层面缺位且立法层级较低 |
4.1.2 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在规定上存在冲突 |
4.2 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周延 |
4.2.1 市场监管机构的角色定位有待明确 |
4.2.2 市场监管的职责有待澄清 |
4.2.3 市场监管流程有待规范 |
4.2.4 市场监管的制度保障有待完善 5 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5.1 立法体系的完善建议 |
5.1.1 基本法层面的立法 |
5.1.2 清理协调法律法规与政策规范之间的冲突 |
5.1.3 整合统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南建设 |
5.2 市场监管机制的完善建议 |
5.2.1 明确市场监管机构的角色定位 |
5.2.2 澄清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 |
5.2.3 规范市场监管流程 |
5.2.4 完善市场监管制度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
(9)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利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利的基本理论 |
2.1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利的基本概念解析 |
2.1.1 公用事业的含义与特征 |
2.1.2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含义 |
2.1.3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利的含义 |
2.2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利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行政与合作治理 |
2.2.2 公私合作与行政任务民营化 |
2.2.3 国家担保责任 |
2.2.4 财产权社会义务 |
2.3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利的性质与主体 |
2.3.1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性质分析 |
2.3.2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各主体关系探究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内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现状 |
3.1 国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借鉴 |
3.1.1 英国制度 |
3.1.2 美国制度 |
3.1.3 德国制度 |
3.1.4 法国制度 |
3.1.5 国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借鉴分析 |
3.2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 |
3.2.1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立法 |
3.2.2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践——以城市交通出租车和公交车为例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利法律规制的问题 |
4.1 立法层面问题 |
4.1.1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 |
4.1.2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
4.2 规制机构设立的问题 |
4.2.1 规制机构的设立 |
4.2.2 规制机构的规制 |
4.3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过程 |
4.3.1 特许经营权授予阶段 |
4.3.2 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和履行阶段 |
4.3.3 特许经营实施监管方面 |
4.4 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保障救济 |
4.4.1 行政相对人权利方面 |
4.4.2 利益相关人权利方面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利法律规制路径 |
5.1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制法律规范的完善 |
5.1.1 《公用事业法》的制定 |
5.1.2 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完善 |
5.1.3 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完善 |
5.2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制机构的设立 |
5.2.1 规制机构设置必要性 |
5.2.2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制机构设立的模式选择 |
5.3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制度构建 |
5.3.1 特许经营权授予制度 |
5.3.2 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和履行制度 |
5.3.3 特许经营实施监管制度 |
5.4 完善相对人和相关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制度 |
5.4.1 特许经营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
5.4.2 利益相关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 |
5.5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公私合作与行政法的回应(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内容与问题意识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对象、范围与目标 |
三、问题意识与研究宗旨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公私合作的基础分析 |
第一节 公私合作的分析框架——国家、市场与社会 |
一、历史演进:国有化与私有化的实践 |
二、理论归纳:公共任务的供给机制 |
第二节 公私合作的概念及内涵 |
一、公私合作的概念 |
二、公私合作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第三节 公私合作的正当性与适用范围 |
一、公私合作的正当性 |
二、行政任务的分类与公私合作的适用范围 |
三、本文范围限定: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私合作 |
第四节 公私合作的类型 |
一、公私合作的坐标 |
二、公私合作的类型化研究 |
三、本文采用的分类 |
四、对公私合作模式的评析 |
第二章 公私合作引起的理论冲击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促使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变迁 |
一、规范主义的基础:有限政府与与行政法的控权模式 |
二、功能主义的扩张:全能政府与行政法的服务模式 |
三、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的融合:善治政府与行政法的合作模式 |
四、小结 |
第二节 引发公法与私法的互动与反思 |
一、古罗马公私法的划分与私法的体系化 |
二、近代公私法的分野与公法的显现 |
三、近现代公私法的互动与交融 |
四、对公法私法化的反思与再认识 |
第三节 公私合作的现实困境与公法规制 |
一、中国公私合作制的发展概况 |
二、公私合作的现实困境 |
三、公法规制的目标与方式 |
第三章 公私合作的立法规制与保障 |
第一节 公私合作的历史沿革与法律规制现状——比较法的考察 |
一、不同国家或地区公私合作的立法现状 |
二、以上立法模式总结与评析 |
第二节 中国立法进程及现有法律规范体系 |
一、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规政策解读 |
二、公共服务领域立法历程 |
三、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领域立法历程 |
四、对以上立法现状的评析与建议 |
第三节 反思与超越——公私合作法及其法律体系 |
一、立法的宗旨与范围 |
二、立法基本原则 |
三、立法的主要思路 |
四、公私合作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 |
第四章 公私合作的司法监督与救济 |
第一节 契约化与接受公法调整的义务 |
一、公私合作争议纳入公法调整的必要性 |
二、我国公私合作行为的司法审查现状及评析 |
第二节 公私合作法律关系之定性与分析 |
一、双阶理论的引入与分析 |
二、公私合作中法律关系分析 |
第三节 公私合作争议的的司法审查模式 |
一、转变行政审判模式与裁判思维 |
二、请求权基础与起诉权的行使 |
三、审查方式与审查强度 |
四、法律适用模式 |
五、判决类型体系及其适用条件 |
余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政府应加强对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引导和调控(论文参考文献)
- [1]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D]. 刘琨. 吉林大学, 2021(12)
- [2]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D]. 许海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美国公私合作(PPP)法制研究[D]. 贾韶琦. 湘潭大学, 2020(12)
- [4]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D]. 马良全.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5]市政公用事业激励性规制研究[D]. 高丹. 厦门大学, 2019(07)
- [6]水务民营化下的国家担保责任[D]. 李行. 厦门大学, 2019(08)
- [7]黑龙江省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管制改革研究[D]. 陈宝亮.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8(01)
- [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规制研究[D]. 高赟. 东北财经大学, 2017(07)
- [9]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利的法律规制研究[D]. 高盟斯.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06)
- [10]公私合作与行政法的回应[D]. 杨靖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标签:公用事业论文; 特许经营论文; ppp融资模式论文; ppp项目融资方案论文; 企业定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