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律师从业素质析政法大学生能力培养(论文文献综述)
李奕[1](2021)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律师的角色和功能研究》文中指出
张国全[2](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徐刚[3](2020)在《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及其思想渊源,丰富中国法律思想史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中国现代法律教育起源于近代中国在移植西方法律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性变革,初步形成于国民政府制定法体系完善后的30年代末期。孙晓楼是中国第一位系统研究近代法律教育,并出版国内第一本法律教育专着《法律教育》的法学家,被吴经熊誉为“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被美国学者康雅信(Alison W.Conner)誉为“出色的法律教育家”。《法律教育》涵盖了法律教育领域里的几乎全部内容,包括法律教育之意义和目的、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师资队伍与设施保障、入学条件与课程设置、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教学、法律夜校与法律研究院等。因而,有学者认为孙晓楼是民国时期“专门法学教育体系”的建构者,并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开创性地位”。研究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理论体系、实践过程、作用发挥、历史价值等方面,对于当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具有较强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法学教育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如何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如何走以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如何创新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廓清跨学科知识体系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影响等。孙晓楼正是在类似的时代更迭、论争不断的历史背景下,建构出全面系统的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其探讨和论证过的内容有:法律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政治责任;在法律国际化过程中如何保持好本国法律教育的民族性、社会性;法律人才应当时刻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主张从最开始的提高入学资格入手,到培养环节中以高水平教授、完善的教学设施条件,来共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等。论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法律社会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系统探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包括法制环境、地域背景、学术氛围以及个人因素。“自主性”特征明显的国民政府法制建设,在建成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具有中国品质的近代法律体系后,更加需要一批既深谙西方法律文明,又从小熏陶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下的本土法学家来深入推进法制建设。他们不但能更好地适应法律自主性变革,而且能更加有力地强化法律变革的自主性。阻碍民国司法独立的掣肘性因素在于法律人才的匮乏,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实进新式司法机构和运转司法。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吸引了大批法科留学生留沪工作和优秀律师执业团体的形成。他们共同成为私立法政院校的优质师资,客观上促进了上海法律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接受过西式法律教育并于20年代崭露头角的第二代法学家,不但能够运用西方法律去改造中国传统法律,将汉语语境下的中国法律推向一个新高度,而且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思想大讨论和多领域的法律实践活动。孙晓楼长时间倾注于东吴法学院教书育人,精心编纂两期法律教育专号,也深受东吴师生法律教育思想的启发和影响,通过自己的精深研究,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思想得以最终形成。深刻阐释了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任何理论体系必然都有其独有的思想理念作为指引,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自不例外。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源自于对民国大学教育存在的空谈式的理论教育、士大夫式的绅士教育、功利式的个人主义教育、盲从式的洋化教育等问题的关注和改进。关于法律教育的意义,他认为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前途,并希望办理中国高等教育的人能特别注意到,因不切国情而妨害国家民族性发展的大学教育中的问题;希望办理法律教育的人能将法律教育当作一项事业,杜绝短期功利思想和行为;希望法学界注意到法律教育研究的重要意义,尽心竭力地研究法律教育。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他认为是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关于什么是法律人才,他认为要具备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针对当时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知识轻实践、对外国理论缺乏甄别、对德育重视不够、对社会科学研究不足等问题,提出了推行理实并重制、改革课程体系、编写优质教材、改变讲授方式、加强品行培养、增强对理论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学习研究等具体举措,对于当今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依然具有较多启示意义。重点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孙晓楼从法律国际化进程中的民族化、理实并重制、法律研究方法、法律课程编制等四个方面,对民国法律教育进行了制度设计。在法律国际化进程中,法律教育要立足本民族文化和本国社会实际,为本民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在比较借鉴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优点的基础上,来改善中国法律教育。理实并重制,既有法律人才培养不适应废除领事裁判权需要和为缓解法律张力而培养具有较高司法智慧、司法技巧的法律人才等历史背景,又有以例案研究等四点关键之举来实现理论学科和实验学科相配合等系统内涵,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性。偏于理论的、狭义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存在通病,而在社会法学派崛起之后,法律的研究方法出现倾向于实际的、广义的、功用的研究之趋势。在详细考察12所国内外着名大学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不但研究得出沿用至今的课程编制五项原则,而且提出应添设法律伦理学、会计学、理论法学等三门课程的观点,切实针对时弊,符合当时历史阶段要求,至今仍具颇多启发意义。深入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孙晓楼从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初始环节的入学门槛把控、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关键的高水平教授、作为人才培养质量支撑保障的设施设备等三个方面对法律人才培养进行质量控制。受美国和东吴法学院“精英化”法律教育的影响,针对不合格学生充斥法律学校的时弊,提出一方面要限制学生人数,来达到以重质不重量的原则去选择人才和方便教师集中培养学生的效果;另一方面以提高入学资格来代替延长学习年限,保证学生在学习法律前应当修完9门基本科目。主张教育部限制学生人数的整顿措施,应当考虑各个学校的历史、已往的成绩、不同学科的强弱程度、学校本身经济情况等因素,避免一刀切。针对位置不稳、四处兼职的教授现状,主张以身许学的专任教授是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通过俸给的提高、位置的保障、课目的限制、时间的限制和生活的改善,来崇养“国士式”教授。法学图书馆、模型法庭、讨论室、法律救助社是保障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设备支撑。着重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孙晓楼在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朝阳学院院长时期的法律实践,既是其法律教育思想的折射与印证,又是其实践智慧的充分展现。以论着的形式阐释比较法研究令人信服的理由,试图说服政府减少对东吴法学院比较法教学的干预,并指出比较法研究之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特色鲜明的比较法教学给东吴法学院带来了充足的生源、良好的就业、星光闪耀的律师群体和司法官群体等巨大实际效益。长期在一批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群体指导下的东吴模型法庭课程,克服了长期理论灌输之弊病,训练了学生法律推理、法律论辩等方面的实践能力,对东吴法学院法律教学提供了莫大的帮助。担任朝阳学院院长期间,积极推行理实并重制,聘请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学家组成司法组教务委员会,引进模型法庭并适当增加比较法课程,补强了朝阳学生短于法律实践的弱项。孙晓楼是在中国添设法律研究院的最早极力主张者之一,也阐释了法律夜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存在的理由及改进对策。全面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具有深厚的学术价值、深刻的历史价值和深远的当代价值。与同时代主要法学家相比,孙晓楼从推动和实现国家法治的高度出发,以更加宏大的系统性思维站在理论建构者的视角,综合运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全面建构民国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参加国民政府教育部修订法律学系科目表工作,对在全国范围开设法学基本科目必修课、比较法课程以及遵循其主张的课程编制五大原则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法律教育思想对朱家骅任教育部长时期的宏观法律教育政策产生了不少启发和影响。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时期,始终坚守比较法教学,积极推动模型法庭和图书馆建设。抗战期间担任朝阳学院院长,克服筚路蓝缕的办学困境,竭尽所能地四处聘来阵容齐整的高水平教授队伍,实行严格的学分制度、考试制度和奖惩制度,取得了招收法科研究生的新突破,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治校成果。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进一步明确当今法学教育宗旨和定位,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构建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如何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如何开展好跨学科教育,如何将法律伦理学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如何改进法学研究方法和实践性教学等方面,都具有较多的经验启示和较强的借鉴意义。
王瑞超[4](2020)在《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研究》文中认为数千年来,中国传统社会“三从四德”的礼教道德要求将女性置于屈从的地位,传统社会妇女的主要职责也始终是辅佐夫婿、教育子女等家庭义务。在这一道德标准的衡量与牵引下,女性几乎完全被禁锢于家庭这一私人生活领域之内。长久的家庭生活将传统女性与社会职业领域隔断,使得她们成为男性眼中肢体纤弱、思想狭隘、意志柔弱、优柔寡断的弱势群体。在现代人的认知中,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活动的参与者仿佛只有男性,女性几乎完全被排除出法律相关活动之外。有关中国传统社会真实的女性法律活动者记述模糊、含混,甚至有关传统女性与法律活动的记载亦零星,犹如沧海之一粟。女性正式获得官方允准参与法律职业的空白局面直到民国十六年(1927)国民政府修改律师法,去除了对律师执业资格的性别限制始被打破。自1927年中国女律师被准许执业至今已经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历程,回望中国女子法学教育以及女律师的沉浮变迁可以发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应该是一个国家教育与社会职业不断发展完善的根本保障。就女性法律职业而言,尽管历史演进过程中女律师的发展状态各不相同,但性别差异及其带来的男女职位差距却始终存在,女律师始终无法突破职业进路中的玻璃天花板。始终存在的性别差异的背后,是女性法律职业者无法回避的来自工作与婚嫁家庭等诸多方面的社会压力,是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下,女性法律职业者的必然经历。本文以女性法律职业人中的典型代表——女律师为例,通过对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演进、上海女子法政教育、上海女律师及其执业状况的梳理与考察,探寻民国女律师兴衰沉浮的历程。通过对女律师发展进程的历史审视,进而找出中国女性法律职业者弱势地位形成的历史成因,以期启发当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民国上海女律师的兴起。随着西方国家的军事入侵,律师制度在领事裁判权的庇护下,通过租界进入中国。为了收回法权,清政府变法修律引入律师制度。辛亥革命的爆发,使这一制度未来得及实施。民国政府初建后即颁布《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制度在我国最终建立起来,然而这一章程明确地将女性排斥在律师行业之外。1912年通过的《律师暂行章程》只赋予男性律师从业资格,女律师被排斥在外,直至1927年7月23修订后的《律师章程》公布,律师职业的性别限制被彻底打破。这一权力的实现过程始终以男性为主导,中国女性表现得沉默而被动。中国女律师执业资格实现的背后力量凸显了中国“赋权式”女性解放运动的性别悖论。第二章介绍了与女律师职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即民国女子法政教育的开展情况。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近代女子教育诞生于外国人创办的教会女子学校中,女子学校教育的对象是社会的上层女性。上海的女子法政教育脱胎于这一教育理念中,同样也在艰辛的努力中形成自己的模式。早期女子法政教育带有极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争取女权,实现完全参政权是这些法政学校创办的根本目的,这种实用主义体现在近代女子法政学校的方方面面,“速成”“预备”“参政权”等字眼异常醒目。凭借不服输的个性和努力,法学院女学生在学业上追求卓越,取得了傲人的成绩。她们见识前瞻,让同校的男同学汗颜。考察法学院女学生的就业情况发现,她们在职业的选择上同今天的法学院女学生相似,同样可以选择与法律专业相关或者不相关的多种工作,但律师职业似乎更加被她们偏爱,很多法科女毕业生直接会选择律师这一职业。第三章立足民国实际,通过对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执业状况的考察,追溯第一代女律师在案件代理中遭遇的困境,找出中国女性法律执业者弱势地位形成的历史成因,以期启发当下。随着民国女律师的出现,中国女性参与法律职业的近乎空白状态终于被打破,成为中国男女在法律职业上平等之起点。由于“赋权”式执业资格的实现方式,女律师执业权利实现后的经营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初入职场的女律师备受时人瞩目,但旧有的律师评价体系仍旧用“女流之辈”这类标签,高傲地认为妇女与法律职业是相矛盾的。民国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同时克服来自时代、自身以及同业男性律师三重困境。面对既存的男性律师网带来的压力,她们没有甘心屈居“他者”的地位,反而调动一切资源开展业务,试图跻身民国律师中的佼佼者行列。第四章描述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的职业生涯。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更多地展示了自己作为女性的特别责任,她们将维护女权、提高妇女地位当作自己从事律师行业的初衷和动力。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妇女事业中。女律师本着维护女权的执业初衷,在执业过程中积极加入妇女组织,并利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参与了大量的女权保障活动。在执业生涯中,同样本着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使命感从业,受到了妇女界的广泛认可。加入妇女团体之后,她们积极参与社会改造,真正为妇女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其中较为突出的例子是以女律师为代表的妇女团体对中国近代刑法演进中“通奸罪”的贡献。作为新兴的职业女性,社会各界给予她们不同于男性的评价标准,女律师的社会评价较男律师要高。除了诉讼业务以外,她们也同样参与到法律顾问等非诉讼业务。由于人数、从业时间、律师职业特点本身的影响,她们的职业圈子狭小,力量相对薄弱。第五章讲述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的幕后人生。女性走上律师这条执业道路固然离不开法律的开放,也离不开社会提供的种种教育资源和工作环境,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女律师自身的性格特征以及家庭背景因素的重要影响。女律师鲜明特立的性格让她们对自由、平等、维权等等意识较之一般女性更加强烈。她们的家庭背景既为她们走上律师道路开阔了视野,也为她们提供了物质基础。女律师的婚嫁观念以及婚嫁情况恰好反映出她们的独立、自主的时代新女性一面,因而加以提及。女律师的婚嫁观念以及配偶从很多层面都更能反映她们在所处时代的社会地位。民国时期上海的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活动的同时也十分关注社会政治,并以其独特的身份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当国家存亡攸关,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时,上海律师对政治活动的参与也越来越直接,越来越踊跃。
杨益航[5](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提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陆洋洋[6](2019)在《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法治化水平的持续提升,社会中出现的纠纷问题不断变多,法律成为人们维护利益的重要工具和方法。伴随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律师队伍的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律师行业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建设重要高度。培养人才的前提之一是要对人才有个定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唯具有创造精神,做出了或正在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人才能成为人才。据此可知,此概念将创造性定义为人才的必备素质。那么,我们要培养怎样的律师人才?在公共视野里,人们对优秀律师的定义一般是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敏捷的思维、深厚的文字功底、非凡的口头表达能力、尚佳的交往能力等等。但事实上,许多律师虽并非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却仍不失为一名成功的律师。因此,我们在考察律师人才时,更应因人而异,针对不同人的经历采取针对性的培养方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律师行业面临着巨大机遇,不过其带来的一些挑战和问题也不容忽略。尤其是吉林省其管理与运行上仍存在许多不足。这也构成了吉林省律师人才进一步占领市场、服务市场的巨大阻碍。推动和贯彻法治,必定会逐渐抛弃人治,不过当代法治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排除人的因素。相反,法治国家的创建和发展需要大量的法治人才为基础。一个国家与社会没有专业的法律专家和人才,那么其就无法创建起系统而完备的立法体系。缺乏高素质的人才,自然无法在执法工作上稳定落实,司法环境下的依法治国工作也将变成毫无价值的空谈。不管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需要,还是为了积极应对入世的挑战,都需要在人才培养工作上加大力度。而律师专业型人才的培养,关键点在于法学教育是否发达,在于协会管理的规范性,同时还需要司法行政部门所给予的配合。正是考虑到这样的背景因素,为了进一步提升律师人才的积极性,为之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同时,也为了增强吉林省律师行业总体实力,使之迅速发展,构成了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所在。文章中,笔者通过对吉林省律师现状的研究分析,总结出了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一系列针对律师人才培养的制度与措施。本文主要讨论了律师人才培养的各种问题,在研究吉林省律师人才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吉林省律师人才激励体系的建设状况,提出了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在人才激励上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以完善的律师人才培养方式,针对性的培养方法,创建专业人才向前发展的良好平台。以打造新时代律师人才为出发点,充分激发相关人才的热情和创造力,以增加幸福感和收获。好的培训方法也可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人才成长。从某种程度上说,培训就像投资一样,是评估人力资本的重要方式,是人力资源开发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效率,并保护效益空间,这也是最重要的事情。我们应该相信,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律所文化氛围的创建,搭建人才发展的平台,提升个体创造力,能够创建一支高水平的律师从业队伍,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本文的研究成果对吉林省律师行业人才培养问题的研究和律师队伍建设两个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保障论文研究的成果尽可能贴合实际,能够带来积极的社会性参考。目前,我国在建立和谐社会的关键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需要一大批律师人才的参与。因而我国律师行业所面临的困境,做好律师人才的培养工作,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
李绍恒[7](2019)在《律师执业诚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律师是社会诚信的守护者,诚信是律师行业的灵魂。律师自身的诚信,不仅有助于推动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更有助于推动国家法治进程和社会诚信建设。诚信不仅关系到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信誉,而且关系到国家法治成败,乃国之大事。然而,当前律师行业出现的诚信问题,已严重损害律师行业整体形象,削弱律师在国家法治进程中的地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执业诚信问题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价值,是当今依法治国亟待解决的问题。“诚”是指诚实无欺,“信”的涵义是指遵守诺言,言行相符。所谓“诚实”,即“言行与内心一致,不虚假”。失信——当代中国诚信的天敌,致使政府公信力缺失,司法公信力缺失,民众聚合力缺失。失信在经济活动、社会管理、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质与量问题。律师职业具有法定性、社会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等基本属性。律师执业诚信有助于推动律师职业发展、推动国家法治进程和社会诚信建设等社会功能。本研究通过对古代讼师诚信,清末、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律师执业诚信,以及建国初期和恢复重建后的律师职业诚信研究。通过比较英美法系英国和美国两国律师执业诚信,大陆法系德国和日本律师执业诚信,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律师执业诚信,认为制度环境差异对律师执业诚信影响较大,律师执业诚信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制度予以保障保障,通过强化诚信教育方式加以巩固,通过行业自律途径得以实现。律师执业诚信规范性和程序性特点决定律师执业诚信具有可律可治性。律师职业诚信体现在法律信仰方面,在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与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同行接触中得以体现。当代中国律师执业诚信问题主要出现在接受委托前,履行委托中,委托终止后等环节,在法庭上和法庭外,执业中均可出现,以不遵守职业操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尤为突出。当代中国律师执业诚信之所以出现问题与中国社会结构转型,职业化与律师地位的转变,特定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构等原因直接相关,既有律师个体原因,也有社会原因。解决我国律师执业诚信问题的出路:一、我国律师执业诚信体系化重构必须回应“利”与“义”平衡基础性问题,彰显法治正义的律师执业诚信核心内涵。二、我国律师执业诚信可以通过严格职业准入制度,完善委托代理制度,建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完善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律师奖惩制度,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合理的律师收费与分配制度等制度建设得以实现。三、我国律师执业诚信可以通过增强律师协会管理职能进行律师行业自律,完善征信和信息披露制度等诚信监管制度加以保障。四、我国律师执业诚信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社会诚信新风,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社会法律体系等社会诚信建设共同推动解决。五、我国律师执业诚信可以通过加强法科学生的诚信教育,深化执业律师的诚信教育,培训与经验交流等教与育结合方式实现。
李婷婷[8](2019)在《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以恩施州利川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在法治建设的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离不开基层的法治建设。长期以来,我国基层法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始终难以打通,乡村的法治始终难以落地。为了解决法治建设“最后一公里”问题,乡村法律服务的全面提供和乡村法律服务体系的普遍建立,是当前必须完成的重要工作。乡村法律服务是中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具体是指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乡镇干部等基层治理工作者提供的,诉讼代理、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民间调解、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制教育和普法宣传等一系列法律服务。这些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以预防和及时解决矛盾纠纷为导向,以稳定乡村社会秩序为目的,以保障广大乡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体现了法的秩序、效益、公正、民主等重要价值。为落实全面依治国方略,推进国家司法行政改革,支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国家倡导和支持建设乡村法律服务体系,以实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目标。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的民族地区,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进展比较缓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利川市,作为典型的少数民族地区,情况也是如此。当地政府在贯彻恩施州基层治理新部署的基础上,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开展“律师进村,便民利民”法律服务活动,成立县乡两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层级调处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等等。经过几年的努力,利川市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乡土法治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矛盾纠纷处理取得较大进展,群众法律意识得到明显提高等等。但是,由于多方条件的限制,利川市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服务人才缺失、法律服务经费不足、法律服务落实不到位、法律服务平台单一等等。引发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地方文化习俗的影响、法律服务供应主体的欠缺等等。利川市乡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的建设,完善法律服务质量保障的措施,推进乡村法律服务现代化的发展。加大法律服务政策支持力度,要强化党政机关的领导作用、发挥社会组织的特殊功能、增强财力保障;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要提高专业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激活乡土法律服务主体、引入其他法律服务资源;完善法律服务质量保障措施,要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组织管理、健全法律服务工作考核评估制度、规范法律服务工作奖惩办法等方面着手;推进法律服务现代化,要强化法律服务的公共性、加强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创新法律服务方式。
刘春熠[9](2019)在《论律师调解之于纠纷解决》文中研究表明社会资源难以满足需求的矛盾贯穿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必然导致各种社会纠纷的发生。纠纷的解决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因此,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制度发展的重要部分。面对当前的复杂状况,单纯依靠诉讼机制解决纠纷已被实践证明难以胜任,诉讼与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协调运用无疑更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调解作为ADR的重要形式,具备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在中国从古至今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今,具有丰富实践历史的人民调解制度难以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而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律师参与调解具有独特的价值和优势。本文采用推进的方式,逐步说明律师调解的推行对纠纷解决的重要作用。并结合国外的发展经验与国内相关的制度规范,通过对比研究,对律师调解的不同运行模式进行简要分析,根据律师调解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建议。第一部分,首先介绍纠纷解决的必要性,通过将调解与其它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进行对比,分析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独特地位及其在缓和矛盾和恢复社会关系中的特殊作用。第二部分,简述律师在调解中应当秉承的原则,讨论律师调解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通过对比律师调解的不同运行模式,分析不同模式的优点和缺点,提出一种理想的律师调解运行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研究律师调解的实然状态,发现律师调解在运行和推广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实然状态下律师调解存在的问题,对发展和推广律师调解提出对应性的解决建议。
于景成[10](2018)在《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依法治国作为我国重要的一项治国策略方针,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其法律素质的提升直接关乎我国法制进程的发展以及建成法治强国目标的达成。在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途径方面,外国高等教育学中主要运用存在实用主义、人本主义两类教育模式,通过两种教育模式达到不同教育目标、教育原则、教育方式等差异性分析。因此,在结合外国高等教育经验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从我国国情、高等教育机制和体制、大学生素质能力与认知能力等多种角度出发进行深入研究,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便是塑造大学生成为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重要培养环节。现如今,在互联网快速发展时代,大学生法律素质获取渠道也成多样性、便捷性,在获取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具有一定精准性。本研究通过明晰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时代使命,总结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历史经验,透析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现实困境,从而提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实践创新。正文主体分为五部分。第一,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研究基础。研究首先明确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内在规定,其中包括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内涵解读、概念辨析和要素特质的阐释。理清素质与法律素质、法律教育与法律素质教育之间的概念,解析了法律素质教育与法学教育、公民法律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关系,并阐明法律素质教育所包含要素的内在特质。同时也介绍了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理论指导与理论借鉴,分别包括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和习近平思想政治教育思想以及思想政治教育接受论、态度改变理论和大众传播理论,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提供了坚实的研究基础。第二,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时代使命。研究从促进大学生自由全面发展的本质要求、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的现实需要以及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必然三点意义出发剖析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时代使命。紧跟时代特征和现实需要,在个人、校园和国家三个层面维度上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意义予以探讨。第三,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历史经验。研究通过梳理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发展历程,同时借鉴部分国外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先进经验,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进行纵深比较与横向观摩,从而厘清自身发展规律、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为提升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水平奠定基础。第四,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现实困境。通过调查研究洞悉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实问题,找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突出短板,进而透析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问题成因。根据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及法律素质教育的现状把握,深入研究重点,通过数据分析呈现当前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中的瓶颈问题,进而针对问题透析成因,为提出解决对策厘清分析思路。第五,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实践创新。扎根于深厚的研究基础,回应时代的召唤,把握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现实困境和问题成因,旨在为研究的最终目标,即提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实践创新铺垫前期道路。研究最终针对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形成三大体系创新成果,分别为实施体系创新、环境建设创新以及考核体系创新,为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发展成熟提出创造性的理论构想和实践举措。
二、由律师从业素质析政法大学生能力培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由律师从业素质析政法大学生能力培养(论文提纲范文)
(2)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法制环境: 制定法体系的完备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一、制定法体系的完备 |
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三、小结 |
第二节 地域背景: 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 |
一、近代上海与法学留学生 |
二、近代上海与私立法政院校的发展 |
三、近代上海与律师职业团体的形成 |
第三节 学术氛围: 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与法律教育思想讨论的兴起 |
一、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 |
二、法律教育思想大讨论的兴起 |
第四节 个人因素: 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与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一、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 |
二、孙晓楼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第二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 |
第一节 对民国大学教育批评及改进意见 |
第二节法律教育之意义: “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 |
一、中国古代法律教育: 现代法治的缄默之地 |
二、乱象丛生的民国法律教育呼唤系统的法律教育研究 |
三、办出高水平的法学教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由之路 |
第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 |
一、法治意识与法律人才: 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和关键 |
二、法律人才之要件: 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 |
三、改进和完善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 |
第三章 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改善中国的法律教育: 借他山之石以自立 |
一、法律民族化的检讨 |
二、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借鉴 |
第二节 法律教育的一个新制度: “理实并重制” |
一、“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系统内涵 |
三、“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
四、小结 |
第三节 法律研究方法之转变趋势 |
一、各法学派研究方法的不同 |
二、从理论的研究到实际的研究 |
三、从狭义的研究到广义的研究 |
四、从分析的研究到功用的研究 |
第四节 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 |
一、法律课程编制应遵循之原则 |
二、法律学校应添设之三门学课 |
三、一份理想的法律课程表的出炉 |
第四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 |
第一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初始环节: 从把控入学门槛开始 |
一、未进法律学校之前应修习之基本科目 |
二、限制学生人数、提高入学资格以“培植完善的法律人才” |
第二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高水平的专任教授 |
一、难以以身许学的教授充斥社会 |
二、“崇养国士式的教授以做青年的矜式” |
第三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支撑保障: 法律学校应有之设备 |
一、法学图书馆 |
二、模型法庭 |
三、讨论室 |
四、法律救助社 |
第五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东吴法学院鲜明的教学特色 |
一、比较法教学 |
二、常态化开设模型法庭 |
第二节 法律夜校人才培养和东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 |
一、法律夜校人才培养之改进 |
二、法律研究院之添设 |
三、开创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先河的东吴法学院 |
第六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 |
第一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学术价值: 与同时期主要法学家比较 |
一、关于法律教育目的的探讨 |
二、关于法律人才观的探讨 |
三、关于法律课程编制的探讨 |
四、关于法律学校教授的探讨 |
五、关于法律学校设备的探讨 |
六、对待比较法的态度 |
第二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价值 |
一、继承与革新: 对第一代法学家的法律教育思想 |
二、启发与采纳: 对国民政府法律教育政策的作用和影响 |
三、执教与执掌: 在“南东吴,北朝阳”的法律教育实践 |
第三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其局限性 |
一、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 |
二、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局限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第一章 民国上海女律师的兴起 |
第一节 中国律师制度初创与早期律师行业 |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初创与律师资格 |
二、早期律师行业发展状况 |
第二节 女律师执业资格的实现进程 |
一、民国上海女律师产生的独特背景 |
二、女律师执业权利的实现过程 |
小结 |
第二章 民国上海女子法政教育 |
第一节 女子法政学校教育背景 |
一、中国近代女子教育的对象 |
二、中国近代女子教育的理念 |
第二节 民国上海早期法政教育的开展 |
一、女子法政速成科 |
二、女子法政学堂 |
三、女子法政讲习所(女子法政学校) |
第三节 法政学院女生与女律师 |
一、民国女律师的法政出身 |
二、法科女生的个人素养 |
三、法科女生的职业选择 |
小结 |
第三章 民国上海女律师的执业困境与成就 |
第一节 男权话语下的女律师职业形象建构 |
一、备受瞩目的职场新人 |
二、旧有的男性评价体系 |
第二节 庭审内外的执业困境 |
一、台子:五忍难忍 |
二、圈子:五难实难 |
三、女子:性别禁忌 |
第三节 艰难困境中的自我成就 |
一、发挥关怀特性 |
二、开拓人脉资源 |
三、突出女性特质 |
小结 |
第四章 民国上海女律师的职业生涯 |
第一节 女权运动的护法使者 |
一、女律师与维护女权 |
二、女律师的业务优势 |
第二节 社会改造的推动尖兵 |
一、难产的“配偶奸” |
二、以女律师为代表的上海妇女团体的声援 |
第三节 女律师的事业成就与局限 |
一、独特的律师职业事功 |
二、律师业务的拓展力量 |
三、弱小的职业圈子 |
小结 |
第五章 民国上海女律师的幕后人生 |
第一节 时代新女性与不俗背景 |
一、个性鲜明的新女性 |
二、显赫的家庭出身 |
三、才华横溢的时代新女性 |
第二节 婚嫁观念与现代婚配 |
一、妇女解放从我做起 |
二、现代版的才子佳人 |
第三节 时局动荡与女律师的人生沉浮 |
一、关心政治共赴国难 |
二、上海沦陷与人生挣扎 |
三、去与留:新中国成立前后的艰难抉择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民国上海女律师名录 |
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理论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律师人才培养的内涵 |
(一)律师人才的定义 |
(二)律师人才培养的定义 |
(三)律师人才培养的方式 |
(四)律师人才培养的作用 |
二、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环境不规范缺乏主动性 |
(二)律师协会政策机制不灵活 |
(三)司法行政机关战略规划滞后 |
三、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律师人才培养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
(二)律师人才培养的经费有限 |
(三)律师人才培养的思想教育不充分 |
(四)律师人才培养的业务引导不足 |
(五)律师自身原因 |
四、广东省律师人才培养模式经验借鉴 |
(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规范 |
(二)律师协会管理机制灵活 |
(三)司法行政机关智能科学一体化 |
五、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的多元化改革机制 |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人才的培养机制 |
(二)完善律师协会对律师人才的培养机制 |
(三)改进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人才的培养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和致谢 |
(7)律师执业诚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论文框架 |
第二章 律师执业诚信概况 |
第一节 国外律师执业诚信 |
一、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律师执业诚信 |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律师执业诚信 |
第二节 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律师执业诚信 |
第三节 我国大陆地区律师执业诚信 |
一、古代讼师诚信 |
二、近代律师执业诚信 |
三、建国初期的律师诚信职业 |
四、恢复重建后律师执业诚信 |
第四节 律师执业诚信比较分析 |
一、律师职业的差异 |
二、律师执业诚信观念的差异 |
第五节 律师执业诚信研究不足与方向 |
一、律师诚信的制度环境与适应 |
二、多元价值体系中的“利”与“义” |
三、律师诚信社会正反馈与补偿 |
第三章 律师执业诚信概念解析 |
第一节 诚信的概念 |
一、“诚信”释义 |
二、中国社会的诚信传统 |
第二节 律师执业诚信的概念 |
一、打上“职业”烙印的诚信 |
二、律师职业的基本属性 |
三、律师执业诚信的主要内容 |
四、律师执业诚信的基本特点 |
第四章 律师执业诚信的功能与价值 |
第一节 诚信社会功能与价值 |
一、诚信与中国经济发展 |
二、诚信与中国法治建设 |
三、诚信与中国政治改革 |
四、诚信与中国道德文明 |
第二节 律师执业诚信的功能与价值 |
一、律师执业诚信有助于推动律师职业发展 |
二、律师执业诚信有助于推动国家法治进程 |
三、律师执业诚信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建设 |
第五章 律师执业诚信问题的突出表现 |
第一节 失信——当代中国的诚信困惑 |
一、经济活动中的失信问题 |
二、社会管理中的失信问题 |
三、文化教育中的失信问题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律师执业诚信问题的突出表现 |
一、违背对法律的忠诚义务 |
二、对当事人的失信行为 |
三、失信于法官与检察官 |
四、对同行的不诚信行为 |
第三节 当代中国律师执业诚信问题成因 |
一、律师执业诚信问题背景 |
二、引发律师失信的社会原因 |
三、律师执业诚信问题的主观因素 |
第六章 解决律师执业诚信问题的出路 |
第一节 我国律师执业诚信内容的体系化重构 |
一、必须回应的基础性问题 |
二、体系化重构中基本要素 |
三、重构后的律师诚信体系 |
第二节 我国律师执业诚信建设的制度保障 |
一、推动律师诚信的制度化 |
二、构建律师执业诚信保障制度 |
三、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监管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律师执业诚信问题的社会化解决 |
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
二、推进国家法治建设 |
三、强化律师诚信教育 |
四、提升律师业务素质 |
第七章 结语与展望 |
一、结语 |
1、要建立与国情相适应的律师诚信 |
2、多元价值体系中正确处理“利”与“义”的关系 |
3、非法律问题和非道德性问题是律师诚信的新领域 |
4、律师诚信需要社会正反馈与补偿 |
二、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以恩施州利川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目标 |
(五)研究方法 |
一、乡村法律服务的法理分析 |
(一)乡村法律服务的内涵与特征 |
1.乡村法律服务的内涵 |
2.乡村法律服务的特征 |
(二)乡村法律服务的功能与价值 |
1.乡村法律服务的功能 |
2.乡村法律服务的价值 |
(三)乡村法律服务体系的构成 |
1.矛盾预防服务机制 |
2.矛盾化解服务机制 |
3.服务考核与保障机制 |
(四)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 |
1.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 |
2.推进司法行政改革 |
3.支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
4.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
二、恩施州利川市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现状 |
(一)恩施州利川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
(二)恩施州加强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 |
(三)利川市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 |
1.开展“律师进村,便民利民”法律服务活动 |
2.成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
3.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层级调处机制 |
4.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 |
(四)利川市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的成效 |
1.乡土法治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和利用 |
2.矛盾纠纷处理取得较大进展 |
3.群众法律意识得到明显提高 |
三、利川市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问题 |
1.法律服务人才稀缺 |
2.法律服务经费不足 |
3.法律服务落实不到位 |
4.法律服务平台单一 |
(二)原因分析 |
1.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 |
2.地方文化习俗的影响 |
3.法律服务供应主体的欠缺 |
四、进一步推进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
(一)加大法律服务发展支持力度 |
1.强化党政机关的领导作用 |
2.发挥社会组织的特殊功能 |
3.增强财力保障力度 |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
1.提高专业法律服务水平 |
2.进一步激活乡土法律服务主体 |
3.引入其他法律服务资源 |
(三)完善法律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
1.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置和组织管理 |
2.健全法律服务工作考核评估制度 |
3.规范法律服务工作奖惩办法 |
(四)推进法律服务现代化 |
1.强化法律服务公共性 |
2.加强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
3.创新法律服务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9)论律师调解之于纠纷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调解与纠纷解决机制 |
(一)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
(二)调解及其历史考察 |
(三)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比较 |
二、律师调解分析 |
(一)律师调解及其原则 |
(二)律师调解价值 |
(三)律师调解模式 |
(四)律师调解困境 |
三、推行律师调解,创新纠纷解决 |
(一)完善制度规范,重构诉调衔接模式 |
(二)发挥律师调解作用,建构大调解格局 |
(三)律师调解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
(四)律师调解中的形象塑造 |
(五)提升律师综合调解能力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源起 |
二、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内大学法律素质教育研究现状 |
(二)国外大学法律素质教育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研究基础 |
一、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内在规定 |
(一)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内涵解读 |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概念辨析 |
(三)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要素特质 |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理论指导 |
(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
(二)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
(三)习近平思想政治教育思想 |
三、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理论借鉴 |
(一)思想政治教育接受论 |
(二)态度改变理论 |
(三)大众传播理论 |
第二章 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作用与价值 |
一、促进大学生自由全面发展的本质要求 |
(一)有利于完善大学生全面素质结构 |
(二)有利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二、维护高校安全稳定的现实需要 |
(一)有利于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方式 |
(二)有利于营造尊法守法的校园环境 |
(三)有利于推进依法治校的发展进程 |
三、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必然 |
(一)有利于培养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
(二)有利于提供人民权益的法律保护 |
(三)有利于加速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
第三章 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历史经验 |
一、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发展历程 |
(一)第一阶段:孕育期 |
(二)第二阶段:初创期 |
(三)第三阶段:成长期 |
(四)第四阶段:发展期 |
二、国外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基本经验 |
(一)英国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 |
(二)美国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 |
(三)日本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 |
三、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经验反思及借鉴 |
(一)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基本经验 |
(二)国外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经验的可借鉴性原则 |
(三)国外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基本经验 |
第四章 我国大学生法律素质及教育的现实困境 |
一、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现实问题 |
(一)法律知识掌握有限 |
(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 |
(三)法律能力有所欠缺 |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突出短板 |
(一)重视程度不够 |
(二)教学方法单一 |
(三)师资队伍薄弱 |
三、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问题成因 |
(一)社会环境影响 |
(二)育人过程偏差 |
(三)主体意识缺失 |
第五章 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实践突破 |
一、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实施体系构建 |
(一)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实施体系创新的指导思想 |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三维”教育体系构建 |
(三)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三级”援助体系构建 |
二、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育人环境营造 |
(一)营造合力育人的舆论氛围 |
(二)依托全体教师的示范引领 |
(三)借力思政教育的平台优势 |
三、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考核体系创新 |
(一)确保考核机构的权威性 |
(二)提高考核指标的科学性 |
(三)推动考核平台的专业性 |
(四)实现考核机制的动态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四、由律师从业素质析政法大学生能力培养(论文参考文献)
- [1]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律师的角色和功能研究[D]. 李奕. 吉林大学, 2021
- [2]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3]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D]. 徐刚. 扬州大学, 2020(04)
- [4]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研究[D]. 王瑞超.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吉林省律师人才培养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 陆洋洋. 吉林大学, 2019(03)
- [7]律师执业诚信问题研究[D]. 李绍恒. 吉林大学, 2019(10)
- [8]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 ——以恩施州利川市为例[D]. 李婷婷.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 [9]论律师调解之于纠纷解决[D]. 刘春熠.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问题研究[D]. 于景成. 东北师范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