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独立进程中浏览”的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牛安琪[1](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提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李青[2](2021)在《现代性视角下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非正式科学教育为人类社会现代化进程培育了具备科学素养和理性精神的现代公民,以教育的现代化彰显人的主体性和科学理性,最终指向人的现代性。但当前,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却面临制度、观念和方法等因素制约而无法对接社会转型需要。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良性发展,为美国社会现代化转型培育了具有自主意识和理性精神的科学公民,有力地推动科学与社会的融动互进。美国社会现代化诉求是如何借助非正式科学教育渗透到民众心智中的,非正式科学教育在此过程中究竟扮演何种角色?研究以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历程为研究对象,试图揭示出美国社会现代性是如何体现并作用于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过程。研究采用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对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历程进行系统化梳理。依托社会文化情境理论等,对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演进的文化、政治、经济、等社会情境进行剖析,揭示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演进与美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互动关系,剖析非正式科学教育是如何培育具有主体意识、科学素养和理性精神思维的科学公民来顺应社会现代化转型的。绪论部分主要交代选题的价值、相关学术动态、研究设计的依据以及研究对象的合理化界定,使研究对象明确、重点突出、思路清晰。第一章聚焦宗教神性裹挟下的非正式科学教育是如何培育虔诚信徒,培育神性社会所需的宗教价值观;第二章聚焦政治化的非正式科学教育,剖析非正式科学教育如何通过科学启蒙为新国家培育具有民族意识和政治素养的国家公民,践行为民主政治巩固民意的政治使命;第三章聚焦工业化时期非正式科学教育是如何回应社会形态跃迁和生产力解放诉求,并强调非正式科学教育塑造的技术理性及其极化对人性的异化;第四章转向对技术理性极化的利弊反思,以培育具备科学反思精神和批判意识的能动公民为目标,批判技术理性对整全人性的异化,并强调非正式科学教育需要渗透知识背后的方法、态度和价值观元素,推动公众理解科学的价值及潜在的风险;第五章则根植于后现代实践哲学下的追求个体解放和意识独立的时代诉求,强调非正式科学教育逐渐从服务宗教、政治、经济和文化意识的姿态回归到追求个体自主意识的理性精神的本真使命,强调教育的实践性、情境性和交互对话性,以主体间性思维审视传播主体和公众间的互动关系,倡导公众在交流对话中加深对科学的认知,塑造具有整全理性的科学公民。研究认为,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从科学大众走化向大众科学化的历程,即逐渐从外在于人的工具的现代性形态转向回归人性本体的后现代性形态。教育目的从“外在的目的”转向“本体的目的”;教育内容从“有序的科学”转向“跨界的科学”;实施模式从“单向的灌输”转向“双向的交互”,体现出一种从“依附性发展”转向“批判性发展”的态势。研究指出,美国文化传统、资本主义精神和分权自治体制是影响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因素。目标与内容明晰、实施模式多元、广受社会支持和重视成效评估是其实践经验。最终在把握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面临的理念、经费、人员、制度和评估困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良性发展的路径:根植我国科学教育发展历史与现实,正确处理文化差异与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辩证关系;营造适切非正式科学教育良性发展的生态环境,提升其制度体系完善性和民主参与的文化生态;聚焦专业性人才培养,加强非正式科学教育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重视家庭情境中的科学知识传递,弥补家庭科学教育的缺失;关切非正式科学教育成效评价,健全其的成效测评体系。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需要理性反思美国经验的适切性,思考“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模式的互鉴可能;检视整体迈向“公众参与科学”阶段是否冒进;探索非正式科学教育“情境断裂”的缝合思路。
教育部[3](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耿锐[4](2020)在《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及教育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马克思主义认同问题,一直是我国意识形态建设领域的基本命题。广大民众,特别是大学生群体对马克思主义的认同程度,是关涉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稳定的根本问题。对认同问题的关注,本质上是聚焦教育有效性问题。大学生能否通过教育对马克思主义形成价值认同,是衡量理论教育是否有效的核心点位。改革开放40余年来,随着国内国际形势日趋复杂,意识形态领域的变化也日渐深刻,如何通过马克思主义认同问题的研究夯实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成为了时代赋予认同问题研究的全新使命。尽管理论界围绕“马克思主义认同”已经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但由于缺少对概念本身的前提性梳理,使相关研究在范式上存在一定的混乱和泛化现象。这导致围绕这一概念展开的研究总是在不同理论视角间往复,彼此之间难以相互印证和支撑。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一状况,论文将以前提性的概念梳理为逻辑起点,以当代大学生这一特殊对象群体的思想认同特点为基础,以调查研究为数据支撑,系统分析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的生成机理和教育策略。为了使研究更切近研究主题,论文首先从概念层面分析了马克思主义认同的本质内涵。马克思主义认同相关研究之所以在范式上混乱,在于认同概念的复杂性。其在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中均有完全不同的理论视角。论文认为,在马克思主义认同的概念中,不能简单引用哲学、心理学或社会学视域下的认同概念。如果用“我是谁”的问题来概括认同概念,则本文视角下的认同即不仅是哲学中对“是”的同一性追问,也不仅是心理学中对“我”的主观选择,亦不仅是社会学中对“谁”的社会形塑,而是“我是谁”的辩证统一,是连接自我和社会的,超越外在现象的,通过理性跃升形成的价值认同。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主义作为真理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独特理论体系,其认同不能停留在直观的知识和情感层面,而是在此二者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认识从客观知识跃升为理性的价值认识过程。在本质内涵梳理之后,论文进一步探讨了本次研究的对象,即当代大学生的思想理论认同特点问题。当代大学生的独有特点是时代特点与大学生群体性特点综合作用的结果。论文认为,在“多”样的社会环境变化背后,源自于“一”的基础性作用,即现代性冲击导致的精神生活物化。在此背景下,当代大学生思想理论认同呈现出较以往时代更为明显的矛盾性、表象性和过渡性等特点,这一方面使当代大学生思想理论认同的形成更为艰难,另一方面也赋予了他们对思想理论独特的价值需求。当代特殊的社会环境不仅使马克思主义认同教育出现了新的难点,也内在生成了破解难题的突破点,对难点的剖析和突破点的揭示是论文研究的重要基础。经过客观的调查研究,论文对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研判,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的机理。论文认为,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的内在结构是随着社会环境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变化内在规定了每一个时代特定的理论认同路径。当代,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知识获取层面摆脱了对课程教育的依赖,且大学生通过自主实践形成价值认同的难度增大,使“问题”辨析过程在课程教育中体现出时代特有的不可替代性。马克思主义认同教育唯有在结构上与当代社会环境的内在规定性相匹配,突出“问题”辨析的独特地位,方能从根本上提升教育的有效性。鉴于以上分析,论文提出了基于“问题导向”的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教育策略。马克思主义认同教育是一个“主体间性”的实现过程,既要保持教育内容的理论性和辩证性,也要充分关注受教育者的主观性和普及性。一方面,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以“问题”辨析的方式呈现,引导大学生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论证方法和思维逻辑分析和观察理论观点和社会现状;另一方面,通过话语和环境建构的柔化作用,使“问题”辨析过程以大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呈现出来。唯有使大学生通过认同教育掌握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的论证方法,并运用其观察和解决现实问题,才实现了马克思主义认同教育的目的。
胡超[5](2020)在《国民身份的建构 ——新加坡博物馆的发展历史1965-2015》文中认为本文以新加坡国家博物馆发展的历史作为研究对象,梳理新加坡从殖民地独立建国之后,博物馆体系从规划、建设到展览等各个层面,如何体现了不同历史时期新加坡对国民身份的表述。新加坡博物馆体系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兴建的新博物馆都反映出当时对国民身份的侧重点。第一个阶段是从1965年到1993年,源自于殖民地官办莱佛士博物馆的国家博物馆,不断探索如何成为真正的“国家”博物馆,并以1985年国家博物馆“新加坡历史”展览为标志,参与建构“新加坡人身份”;第二个阶段是从1993年到2015年,这期间亚洲文明博物馆建成开幕,体现了“亚洲价值观”主导下的文化政策,反映出新加坡的“亚洲身份”;第三个阶段从2015年国家美术馆落成至今,作为建设“世界都市”的文化机构,国家美术馆反映了新加坡的“世界身份”。本文由此提出,新加坡这些身份的“想象”,与它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殖民历史相关。在这种框架下,虽然有“新加坡人”身份、“亚洲身份”、“世界身份”这三种不同身份,但它们互相关联,本质上都反映着殖民帝国体系发展而来、并由西方主导的世界政治经济与文化体系。对博物馆和国民身份之间的关系,现有研究通常聚焦在单个博物馆或收藏。本文则首次将一个国家跨越50年的博物馆发展历史作为研究对象,从中梳理出不同阶段的博物馆建设,对应着不同时代建构国民身份的侧重。另外,目前对亚洲价值观和世界都市等新加坡国策的讨论,往往强调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等原因,本文通过对国民身份在博物馆里的体现,首次论述这些国家政策的提出,也是新加坡国民身份建设的需要,反映着国民身份认同建设对国家政策的驱动。本文这两个创新点,以及整体上对博物馆和国民身份建设关系的讨论,或许可以丰富博物馆学的研究。在全球化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的今天,对如何发挥博物馆(美术馆)的作用,促使人们理解不同的身份,增进文化互信,也可能具有现实意义。
田静[6](2020)在《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吉尔吉斯斯坦独立以来,开始了创建主权国家与重构政治体制的双重过程。其选举制度在三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单一选举的多数制到混合选举制再到比例选举制度,选举管理机构人员从由总统指派、政党推荐到独立于政府与政党之外,在选民登记上由纸质登记到建立“shailoo”系统再到发展生物识别登记系统。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的发展进步及面临的挑战,引起国际学术界诸多关注。本文以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为研究对象,从法律框架、选举管理、选民名单、候选人资格等选举制度基本构造出发,通过对吉尔吉斯斯坦建国以来的选举法文本梳理,分析选举制度的法律框架、选举制度的管理与运行、选举制度的监督与管理机制,试图揭示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的特点以及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其法律框架具有完整性、系统性,选举制度的发展逐渐呈现出一种均衡化的特征。但由于选举制度约束力低、参与人员水平有限又造成了“低态化”的特征。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的发展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被动过程,呈现出精英政治主导的特征。选举制度应该具有一贯性与稳定性且抵制变动,但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缺乏这种特征,且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的发展规律又有别于其他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动,选举制度荡期不仅独立前十年,近十多年变动依旧频繁。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发展的曲折性与其宪政制度的不稳定性不可分割,究其根源在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部族社会”传统政治文化、选举中的贿选问题和投票率逐年下降等诸多困境,使其选举制度难以实现其制度性功能。中亚国家的政治制度大多移植于西方政治制度,又生长于苏联影响下的政治文化中。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的发展更体现了西方式民主与苏联式政治传统冲击下的制度发展特点。如何突破社会窠臼的惯性影响,探寻未来发展之路,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任重道远。
王萌[7](2020)在《用户独立游戏搜寻行为机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游戏,被称为“第九艺术”,是一种精神文化产品。独立游戏(Indie Game),是相对于商业游戏制作而存在的一种以注重玩法创新为核心的游戏制作方式。用户对市场中千篇一律的游戏产生厌倦情绪,从而追求游戏的创新创意,独立游戏因此得到用户的广泛关注。中国独立游戏用户规模已经达到2亿人,高热度产品引发的话题吸引更多用户关注独立游戏。同时,独立游戏迎合了国家政策对游戏正面社会效益的号召,适应了国家对游戏监管趋严,但鼓励内容健康,具有思想性、艺术性和文化内涵游戏的政策而快速发展。独立游戏获取途径增多、游戏市场竞争加剧导致用户关注分散、用户群体分化,独立游戏缺乏宣传和推广而难被用户搜寻获取,“酒香不怕巷子深”的逻辑已经不适用。游戏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资源,同样需要依赖用户的搜寻获取进而实现资源有效利用,用户独立游戏搜寻行为属于信息搜寻行为研究的分支,对其进行研究有助于解决独立游戏领域的现实问题,并充实现有信息搜寻行为研究。本研究基于用户信息搜寻行为基础理论、动机心理学、SOR模型等理论和思想,采用半结构化访谈法、扎根理论方法、问卷调查法、结构方程模型等方法,以信息时代背景下独立游戏用户以及其行为为研究对象,构建用户独立游戏搜寻行为机理,并基于机理面向独立游戏的制作人,从资源、平台、用户、情境四个方面提出了用户独立游戏搜寻效率的提升路径。通过文献调研,对现有关于数字媒体信息搜寻行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形成了本研究的框架,同时,对游戏行为研究的成果进行转化,发现游戏用户群体的具体特征,为本研究提供针对性的研究方法,即从用户在搜寻独立游戏时的情境、资源、用户特质以及行为特征出发,探究用户独立游戏搜寻行为机理。通过半结构化访谈法结合扎根理论方法对搜寻行为的影响因素框架进行补充,形成独立游戏搜寻行为影响因素框架以及影响因素间关系。通过问卷调查法结合结构方程模型方法,对影响因素框架进行验证以及影响权重的补充。运用理论研究方法,借助非线性搜寻行为理论以及动机心理学理论,以用户因素为主体构建了用户独立游戏搜寻行为机理模型。最终结合机理模型,从资源、平台、用户、情境四个维度提出了用户独立游戏搜寻效率的提升路径,为独立游戏的制作人提供支持。本研究对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的研究,继承现有对学术信息以及生活信息等信息搜寻行为研究成果,拓展研究对象范围,对独立游戏这一特殊信息资源的搜寻行为开展研究,并基于此提出用户独立游戏搜寻行为效率提升路径。
葛翔[8](2020)在《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文中指出在这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2014年至今),司法责任制是整个改革的核心,从宏观角度来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包含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等改革内容。从规范层面来看,司法责任制又可分解为两个方面,即“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前者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审判独立问题,后者解决的是独立后如何监督、制约审判权的问题。司法责任制中所谓的“审判责任”,不是一项单一概念,而是包含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划分,管理性责任和结果性责任、内部责任和外部责任等多重范畴的复合性概念。司法审判首先向自我负责,维护审判独立最主要的还是依赖于审判机关本身,审判机关内部应当形成一整套维护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的制度性保障。其次,审判权部分程度上要向代议机关负责,即使是西方国家代议机关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仍然是存在的,只不过在程度上强和弱的区别。最后,审判权要向人民负责。五四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第78条之所以不参照当时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可以从意识形态因素、现实司法状况和宪法规范体系解释三方面来分析。之所以强调法院审判独立,而不规定法官独立,体现了无产阶级国家观和法律阶级性的意识形态。而意识形态又并非唯一因素,通过集体决策的进路保证司法质量,是另一个重要的原因。伴随中国共产党全面夺取政权的胜利,代表国民党政权制度的“六法全书”体系被全面废除,由此造成国家层面法律规范的普遍缺失;于此同时,1952年至1953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对旧司法人员的改造也在客观上从司法人员结构上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展开产生了深刻影响。从五四宪法第78条的历史背景来看,政权更替、社会面尚未稳定等客观因素决定了审判工作有较强的政治属性和工具属性,宪法规定“审判员独立审判”是不符合现实的。社会环境,法律的废除、司法人员的调整必然客观影响到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确立法院作为一个整体来行使审判权,在法律不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条件下,是保障审判质量的重要途径。革命根据地时期,司法的政策性强调法院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之一;强调司法审判的人民性,必然会形成分散主义的特征,而要使得审判工作服从政策、服务中心工作、服从群众路线,就必须从组织样态上对司法审判进行必要的约束。在五四宪法制定之初,将民主集中制作为活动原则,那么在审判机关中就主要表现为集体领导的体制。“人民法院能独立进行审判”而不是“审判员独立进行审判”,也就鲜明地体现了集体领导的含义。法院实行民主集中制就民主方面而言,其在组织结构上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委员会制度,二是合议制。从组织结构上来看,审判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合议庭合议制度的扩大。院庭长领导负责制与审委会制度相结合,就体现了民主集中制中集中的一面。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审判委员会是从行政机关演化而来的,本质上是党政合一、议行合一、司法和行政混同的产物。所以,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往往体现出深厚的行政色彩。在以五四宪法为制度框架的历史背景下,我国审判机关的责任只能体现为一种整体性的责任,而非个人责任。由五四宪法所确立的法院整体性的司法责任框架所导出的必然是法院组织内部科层制的运行特征。在法院整体性的责任归属模式和监督制约机制下,造成权责不明,审、判分离,司法决策不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司法审判进入改革时期,十八大以后,审判机关逐渐相对地独立于地方其他机关,尤其是独立于地方党政机构的改革方向愈发明显。“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的论断,突出了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性。从狭义的司法权定义而言,所谓司法就是“在个案中‘说出法是什么’,也就是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非所有的权力活动都属于狭义司法权即审判权的范畴。所谓“中央事权的司法权”实际上指:一,从国家行政管理角度对审判机关人财物实施统一管理;二,审判权的普遍性和国家性。司法改革后,审判行政事权的统一管理有利于法院实现整体独立。审判权的国家性需要对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进行再认识,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有别于政府与人大的关系,省以下法官人选的统一遴选并不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今后如果由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相对统一的行使法官任免权可以更好的实现对审判的监督。法官独立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司法独立主要指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而并非独立于立法机关,司法独立最主要的仍然是指法官裁判的独立。改革之后,对现行《宪法》第131条的内涵解释,可以从这样几方面进行理解:法院独立审判不等同于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包含法院独立审判和法官审判独立两方面;法官审判独立是审判活动规律的体现。由此,现行《宪法》第131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应当是这样的:即审判权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在审判中参与审判组织独立履行审判职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干涉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法官履行审判职责。而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基于审判独立原则对审委会制度进行改革,可以取消基层法院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法律问题是行使审判权,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程序;审委会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因此其讨论个案的范围应当是有限的。从法院向人大负责角度来看,一方面,法院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形式空疏,并没有完全发挥人大在监督过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人大听取法院报告后对相关决议予以否决,或是对法院审判个案进行质询等等,缺乏法律制度上的支持。法院组织和审判权的内容来源于法律。审判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反过来意味着审判权受到法律的规制,也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制。基于这样的理由,全国人大作为法律的制定机关,法院因适用法律而向全国人大负有法律责任,同时间接地向人民整体负责,全国人大可以对法院个案审判实施法律监督;而地方人大是地方法院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命机关,基于选举权而对地方法院实施工作监督,主要是对选举任命的组成人员实施监督,地方法院向地方人大负责只是部分体现了民主政治属性。人大的工作报告制度实际上来源于党的制度。是法院向人大作报告而并不是法院院长。法院向人大所作的报告反映的是审判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而不是审判本身,其直接体现为审判管理举措实施后的司法效能。人大对法院报告的否决,也只能体现为对法院相关审判管理权行使主体的审判管理工作的否定,而不可能直接指向审判本身。司法责任制框架下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监督和考评,则是一种内部责任制度。我国目前对审判管理的定位是案件管理与审判过程中人员管理的集合,其目的和功能有这样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通过案件的管理来完成对审判人员及其他主体行为的监督,另一维度是通过审判人力资源的调整和对行为的监督实现案件公正高效审理。在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事项上,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单个法院内部当然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审判管理的功能和目的是为了实现审判的公正和效率。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在流程管理中混同了管理权和监督权,由此对审判独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可能体现为两方面:一是,审判管理资源天然地向院庭长倾斜。二是,使得审判流程中的个案监督有可能凌驾于审判组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上。因此,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审判流程中的管理应当符合预定性和集体性要求。审判管理还包括对法官的考评和惩戒。对法官的考评应当立足于对法官的监督,而非对法官的管理。我国现行法官惩戒机制存在不足。从比较视野来看,域外法制强调惩戒程序的诉讼化审理,我国可以将考评委员会作为完善惩戒机制的切入点。司法公开体现了法院向公众负责。司法改革的立足点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其中的一项举措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司法本身的制度建设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并不存在一种特定的对应关系,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的观感往往有其固有的形成逻辑。司法作为法律实现的途径之一,它在实现法律的社会融合功能的同时,也需要当事人——参与司法的公众——尊重司法并在司法程序中合作。因此,司法审判能否为社会所信任,既取决于司法能否真正促进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同时也受到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本身的影响。而当前社会对司法信任不足,一方面源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稳定成熟的社会关系尚未成熟;另一方面社会大众意识大多还未能接受公平合作、平等竞争的现代思维。同时,无限制的倡导通过媒体手段对司法过程进行全面的公开,也是涉诉舆论应对的误区。要转变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一方面应当加强涉诉舆论应对的规范建设,另一方面应当强化司法中立,避免司法的道德主义倾向,并注重规则推导,弱化价值判断和经验判断。
彭城东[9](2020)在《基于Android的企业职员交流与协同平台的开发》文中指出当代社会的企业高度重视企业人文建设以及运营效率的提升,包括在企业内部以微博的方式进行企业文化建设和推广、职员自我展示与交流、企业信息发布以及促进职员协同工作等。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当下,传统的基于电脑客户端进行交流与协同的各类应用软件,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法满足企业职员希望随时随地进行交流与协同办公以及其他日常工作的要求,同时用户每天都存在很多碎片化时间却不能被充分利用,而安装在移动设备上的应用能满足用户随时随地进行应用操作的需要,使用户的碎片化时间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基于Android操作系统的移动端设备是目前的主流设备,用户群体巨大,易于应用的开发和推广;而伴随着企业规模的快速扩大,业务的不断创新和快速变化,使得系统需要支持业务的频繁变化和新需求的扩展。在此背景下,本文采用服务端的微服务架构技术和Android移动端的Rxjava+Retrofit+Ok Http框架,研究与开发了一个基于Android移动设备的企业内部职员交流与协同平台,为职员搭建了一个企业内部能够随时发布自我展示的图文信息,供职员间相互交流的扁平、开放的网络平台,一个能够提供职员基于移动设备协同办公的平台,并通过微服务架构的优势,能够灵活、快速地支持业务变化需求及扩展新协同办公等功能。本文工作具体包括:1)从功能性分析和非功能性分析两方面进行平台的需求分析。本文从企业内部职员交流与协同以及企业内部资源利用的角度深挖,通过用例图对平台的功能需求进行了建模,并定义了平台的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等需求。2)从部署视图、逻辑视图和数据视图设计平台的架构。平台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供企业职员使用的Android移动端、提供网络应用接口与数据存储等服务的后台服务端,以及负责系统运营管理的浏览器端。移动端架构设计运用分层架构的思路,将移动端软件分为应用层、服务层、框架层三个层次,便于软件的维护与扩展,同时使用MVP设计模式将界面与逻辑解耦。从满足系统的可伸缩性以及需要适应企业业务快速发展和变化的需要,平台采用微服务架构设计模式,设计本系统的服务端架构,根据业务领域的不同对提供的服务进行服务的划分。3)研究Android应用的页面路由技术和混合开发模式下的热更新技术。本文所提出的页面路由技术能在满足页面间跳转的同时,实现各模块间的解耦,从而降低模块间的依赖。所提出的热更新技术能使移动端应用在不发布新版本的前提下,修复问题或者更新功能,提升应用解决问题和应对新需求的效率。4)详细设计与实现了平台的移动客户端。使用时序图和类图对平台的核心模块进行详细设计与实现,包括交互模块、网络访问模块、本地存储模块、交流互动模块、用户中心模块、通知管理模块、协同办公模块。5)从功能和非功能两方面对平台进行测试。测试结果表明,748个功能测试用例全部通过测试,并通过了由多角色人员组成的用户体验小组进行的断网等异常场景的可靠性测试、以及借助网络抓包工具的数据传输加密验证。目前,平台通过测试后已上线运营。
高楚南[10](2019)在《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信息化和网络化程度加深,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竞争,开始从硬实力向软实力过渡,各方对于资源的争夺,开始从物理空间向虚拟空间过渡,而虚拟空间背后的资源,是海量的个人数据。这些个人数据由各类网络服务商在其经营活动中获取,也有公权力部门在长期社会统计中获取,这些主体因其掌控个人数据的能力而成为数据控制者。数据控制者在获取大量个人数据,以此形成竞争优势的同时,实际却没有承担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因此,本文以个人数据保护为研究内容,从数据控制者承担义务的角度,提出全新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以期构建体系化的个人数据保护制度。数据控制者作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承担主体,最早见于欧洲的立法当中。目前我国并没有对数据控制者概念形成统一的认识,同时存在诸多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信息控制者”等相近的概念。GDPR把数据控制者的定义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决定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和方式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权力机关、代理机构或其他机构。应该说“数据控制者”这一术语包含了从源头获取个人数据的数据控制者,以及实际实施数据处理操作的数据控制者。将数据控制者这一概念引入我国,不单单在于概念的引入,更重要的是需要对其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数据控制者的引入,可以认为符合获利报偿、满足信赖利益等基于物质利益基础的正当性,具备统一我国概念认识和节约社会成本的必要,以及作为数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空间管理者双重角色承担义务的可行条件。数据控制者在获取和使用个人数据过程中的行为失范乱象频现,体现在商业广告推送背后的个人数据被过度采集和不当利用、支持算法自动化决策的个人数据的过度分析,以及云存储深度应用下的数据泄露等。数据控制者失范行为的法律成因包括:我国当前法律规范原则居多而规则较少、义务规定较为笼统、整体规范欠缺体系、内容杂乱和局限等问题,数据控制者行为失范的管制成因有: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缺乏、数据管理机构职权不清以及数据保护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数据控制者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源于对个人数据保护需求的回应。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需要从数据主体权利需求层面进行考量。虽然目前个人数据权利化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存在固有的权利化困境。但个人数据获得保护的权利,存在法益层面的价值基础,个人数据承载着人身、财产及公共利益,确有保护的现实必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构建和承担,是对个人数据法益价值的肯定。同时,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理论基础包含了公共物品理论和数据安全理论。一方面,个人数据以及承载个人数据的信息网络科看做是新时代的公共物品;另一方面,个人数据安全关乎国家数据安全乃至国家整体安全。这两个方面分别从公共物品的保护需求,以及国家安全的稳定维护需要,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此,无论从控制我国数据外泄、保障我国数据主权完整,还是从保障个人数据自由、维护个人私有权利的角度,通过立法设置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都十分必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具体内容构造,应当意识到基于数据自身的流动性和可分享性,数据主体掌控的可能性较小,因而数据控制者负有的安全保护周期应当涵盖个人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保护范围也应当相应延伸,但同时也应当对其中因法律、合同、单方承诺产生的个人数据服务义务进行区分。在此前提下,结合国际社会已经广泛确立的个人数据保护原则和规则,通过强化整体透明度、设计系统保护措施、评估数据处理影响、记录数据处理行为、通知数据收集和泄露以及应数据主体要求更正与清除个人数据,并由数据保护专员监督各项义务的落实,构造具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内容规范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条款。构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体系,需要针对个人数据面临的典型风险,结合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合理期待原则以及比例原则,明确制度构建的原则和要求。从而在吸收和借鉴欧盟统一式立法和美国分散式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确立我国的统一式立法路径,在个人数据保护立法中设立单独的数据控制者义务章节。同时,为确保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得以落实,可引入第三方认证、行业公约自治以及行政层面的数据监管机制,构建由内而外的履行配套机制。并且,在数据控制者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时,通过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的方式,对其施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通过以上各个层面的系统化制度构建,形成完整的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体系,在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产业化发展之间取得有效平衡。
二、“在独立进程中浏览”的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在独立进程中浏览”的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1)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现代性视角下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非正式科学教育相关研究 |
(二)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研究概况 |
(三)现代性相关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三、研究设计 |
(一)现代性与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关系 |
(二)理论基础 |
(三)具体方法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内容 |
四、核心概念 |
(一)现代性 |
(二)非正式科学教育 |
第一章 “侍奉上帝”与宗教信徒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前殖民时期的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前殖民阶段的美国社会发展样态 |
(二)前殖民阶段的非正式科学教育概况 |
二、“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清教政治模式在殖民地初步践行 |
(二)殖民地经济贸易水平逐渐增强 |
(三)欧洲文化教育传统在北美的沿袭 |
(四)宗教性教育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 |
三、“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教义问答”模式中的家庭教育 |
(二)“社区布道”中的科学知识推广 |
(三)本杰明·富兰克林等人的科学实践 |
(四)“报刊出版”中的科学知识扩散 |
四、“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为开拓“新耶路撒冷”而教 |
(二)教育类型与方式分散多样 |
(三)以立法巩固教育的宗教性 |
(四)教育的实用性倾向日渐凸显 |
五、“侍奉上帝”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宗教神性对自然人性的无情宰治 |
(二)“杂乱拼凑”的教育师资队伍 |
(三)“潜匿于神学体系中的科学知识” |
(四)非正式科学教育层级化明显 |
第二章 “科学立国”与“国家公民”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新生国家为自由民主而战 |
(二)“旧科学”的落寞与“新科学”的荣盛 |
(三)“大觉醒运动”与西进运动的发展 |
(四)以立法形式巩固民主政治观的实践 |
二、“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培育民族情感”的场馆科学实践 |
(二)“宣扬理性”的公共讲座与科学博览会 |
(三)“知识福音”与教会性科学知识推广 |
(四)政治主导的科学知识推广实践 |
(五)职业科学人的热情参与 |
(六)“公民社会塑造”与科学新闻出版 |
三、“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科学立国”成为核心价值诉求 |
(二)“宗教性的消退”与“世俗化的觉醒”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具有国家化倾向 |
(四)注重借鉴西欧教育的优质经验 |
四、“科学立国”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立国之师”的质量参差不齐 |
(二)“科学立国”存在严重的路径依赖 |
(三)“科学立国”的实利主义倾向显现 |
(四)“国家公民培育”面临“肤色歧视” |
第三章 “技术时代”与“科技理性人”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内战对美国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助推 |
(二)“手工训练运动”的兴起与发展 |
(三)进步主义运动与进步教育实践 |
二、“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教会推行的“科学肖陶扩之旅” |
(二)“政府推动”的技术知识推广 |
(三)“报刊科学”中的科技知识传递 |
(四)科学场馆的科学知识宣传 |
(五)技术行会的产业技能培训 |
(六)“新闻媒体人”的科技资讯传播 |
三、“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以培育具有技术理性的产业人为目标 |
(二)教育内容更注重生产实用性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遵循“新闻模式” |
(四)“新闻人的出场”与“科学人的隐退” |
四、“技术时代”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唯技术理性的价值取向盛行 |
(二)科学新闻的“碎片化”与“主观化” |
(三)伪科学与迷信冲击下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四)非正式科学教育出现衰退迹象 |
第四章 “科学危机”与“批判理性人”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科学危机”激化了美国社会发展矛盾 |
(二)“莫斯科的威胁”与“华盛顿的警觉” |
(三)公众“科学万能论”价值观的消解 |
(四)“经济起落”与非正式科学教育的“颠簸” |
二、“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新闻科学”的“荧幕化”与内容“专精化” |
(二)增强公众科学鉴别力的“电视科学” |
(三)创设“科学原生态”的场馆科学模式 |
(四)“共筑科学理解力”的“科学共同体” |
(五)“从做中学”的社区化科学教育 |
三、“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理解科学”的政治取向较为明显 |
(二)理性批判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三)“现代公众”概念的逐渐清晰化 |
(四)科学与消费的联姻:“科学广告”盛行 |
四、“科学危机”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消费文化对公众理智精神的侵蚀 |
(二)科学在公众视野中的形象滑落 |
(三)迷信和虚假内容仍然充斥其中 |
(四)公众定位从“知识缺失”转向“理解缺失” |
第五章 “交往社会”与“实践理性人”培育的非正式科学教育 |
一、“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一)科学哲学的“生活实践转向” |
(二)知识生产模式的后现代转型 |
(三)社会转型对非正式科学教育提出新要求 |
(四)美国社会持续关注科学教育事业 |
二、“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样态 |
(一)为公众参与科研创设“公共科学领域” |
(二)鼓励实践探索的科学场馆活动 |
(三)推行交互对话的科学传播模式 |
(四)“活动式”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开展 |
(五)“专业化”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 |
三、“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特征 |
(一)强调公众参与科学的机会平等 |
(二)注重科学参与的交互性对话 |
(三)凸显公众参与科学的情境化 |
(四)关切非正式科学教育的成效测评 |
四、“交往社会”时期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困境 |
(一)“公众参与”面临过度商业化的侵蚀 |
(二)科学人与公众的科学理解错位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缺乏自我批判反思 |
(四)公众参与科学的活力受限 |
第六章 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审思:历程审视、影响因素、经验与反思 |
一、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审视 |
(一)目标追求:从外在的目的转向本体的目的 |
(二)教育内容:从有序的科学转向跨界的科学 |
(三)实践模式:从单向的灌输转向双向的交互 |
(四)“自我批判”:从依附性发展转向批判性发展 |
二、影响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因素分析 |
(一)美国文化传统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二)资本主义精神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三)分权自治政治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四)科学自身发展对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影响 |
三、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良性发展的实践经验 |
(一)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目标和内容清晰 |
(二)非正式科学教育的实施模式多元化 |
(三)非正式科学教育的社会支持力度高 |
(四)非正式科学教育更强调成效评价 |
四、美国经验对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启示与反思 |
(一)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现实困境 |
(二)美国经验对我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的启示 |
(三)理性反思美国经验的本土化转译 |
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改革年表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 |
(4)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及教育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问题的源起与价值 |
(一)从“马克思主义认同”到“认同”作为特殊“思想理论”的“马克思主义” |
(二)“马克思主义认同”研究是热点问题、深层次问题、真实问题 |
(三)马克思主义认同问题研究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趋势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研究趋势和局限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认同的学理阐释 |
一、认同的本质内涵 |
(一)认同的哲学解释 |
(二)认同的心理学解释 |
(三)认同的社会学解释 |
(四)认同的本质探析 |
二、认同的一般性质 |
(一)内在的生成性 |
(二)内化的价值性 |
(三)认识的稳定性 |
(四)过程的实践性 |
三、思想理论认同的特性 |
(一)理论的彻底性 |
(二)内化的思想性 |
(三)价值的意识形态性 |
(四)观念的排他性 |
四、马克思主义认同的本质特性 |
(一)知识性与价值性的统一 |
(二)思想性与时代性的统一 |
(三)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
(四)批判性与建构性的统一 |
第二章 当代大学生的时代特征及其思想理论认同特点 |
一、大学生群体的一般阶段性特征 |
(一)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阶段 |
(二)认识事物上理性与感性的交融震荡阶段 |
(三)情绪上稳定性与波动性并存阶段 |
(四)对社会生活态度上向往与忧虑并存阶段 |
(五)知识体系上从科普向科学转化的过渡阶段 |
二、当代大学生所处的现代性境遇 |
(一)社会转型期的震荡 |
(二)大众文化的冲刷 |
(三)多重社会思潮的冲击 |
(四)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催生的蜕变 |
(五)时代样态的现代性根源 |
三、当代大学生的时代性特征 |
(一)更浓重的自我意识和相对淡薄的集体意识 |
(二)更强烈的竞争意识和相对脆弱的抗挫能力 |
(三)丰富的人生体验和相对单薄的人生意义感 |
(四)较广阔的知识面和亟待提升的价值判断力 |
(五)社会参与较多但对社会生活认识不足 |
四、当代大学生思想理论认同的特点 |
(一)理论观点吸收途径多样,但动机趋向功利化 |
(二)理论情感接受情绪化更明显,且易受朋辈影响 |
(三)理论价值认同呈表象化倾向,但潜力巨大 |
第三章 当代大学生对马克思主义认同的现实状况 |
一、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问题调查问卷设计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研内容 |
(三)调查方法 |
二、调研数据分析 |
(一)对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的掌握情况 |
(二)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情感的接受情况 |
(三)对马克思主义内在价值的认同情况 |
三、从调研数据中把握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的现状与问题 |
(一)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的现状研判 |
(二)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的问题分析 |
(三)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现状的归因分析 |
第四章 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的内在机理 |
一、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的影响因素 |
(一)社会改革深化的阶段性特点 |
(二)网络信息的内在性质变化 |
(三)认同教育发展的现实状况 |
二、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的变化机理 |
(一)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的重心变化 |
(二)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的认识反复 |
(三)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的结构调整 |
(四)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的发展趋势 |
三、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的教育引导机理 |
(一)课内外联动的知识输入是教育引导的前提 |
(二)感染性氛围的营造是教育引导的情感保障 |
(三)深入浅出的逻辑演绎是引导认同生成的核心 |
(四)导向明确的社会实践是认同稳定的重要路径 |
第五章 基于“问题导向”的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教育策略 |
一、马克思主义认同教育面临的问题与“问题导向”教育策略的提出 |
(一)教育面临问题:特殊的体系逻辑与碎片逻辑之间的矛盾 |
(二)破题之处与“问题导向”策略的提出 |
(三)“问题导向”的教育理念转化 |
二、马克思主义认同教育的话语建构策略 |
(一)话语模式上从学术话语向生活话语转化 |
(二)表达方式上从显性话语向综合话语转化 |
(三)话语属性上从确证性话语向辩证性话语转化 |
三、马克思主义认同教育的价值建构策略 |
(一)对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与价值性进行贯通式推演 |
(二)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进行历史性解读 |
(三)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进行时代性辨析 |
(四)对当代中国社会现状进行辩证性分析 |
四、马克思主义认同教育的环境建构策略 |
(一)高校意识形态环境建构 |
(二)社会意识形态环境建构 |
(三)网络意识形态环境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5)国民身份的建构 ——新加坡博物馆的发展历史1965-201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缘起、内容和意义 |
1.2. 现有研究梳理 |
1.3. 研究方法、概念和范围的界定 |
第二章 新加坡博物馆的“前史”:1887-1965 |
2.1. 国家博物馆前身-–莱佛士博物馆(1887-1965) |
2.2. 莱佛士博物馆的身份信息:“殖民地臣民(colonial subject)” |
2.3. 殖民地身份的影响和讨论 |
第三章“新加坡人”身份:1965-1993 |
3.1. 建国初期国家博物馆的定位探索 |
3.2. “新加坡历史”展览:新身份的视觉呈现 |
3.3. 开幕系列展中的“新加坡人”身份 |
3.4. “海峡华人”展厅:新加坡人身份vs.华人身份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亚洲身份(1993–2015) |
4.1. “亚洲价值观”背后的“亚洲身份” |
4.2. 博物馆体系的开创与亚洲身份 |
4.3. 亚洲文明博物馆:相隔15年的两个开幕展 |
4.4. 土生文化馆馆址的符号意义:道南学校 |
4.5. 土生文化馆的身份象征:种族和文化的“混杂”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世界都市(Global City)”身份(2015--) |
5.1. “世界都市(Global City)”叙事和身份建构 |
5.1.1. “世界都市”的国家定位和文化政策 |
5.1.2. “世界都市”的身份意识 |
5.2. 国家美术馆的外在身份:建筑、历史和规划 |
5.3. 国家美术馆开幕系列大展:三重身份的世界属性 |
5.3.1. 本土身份:新加坡艺术史展“你叫什么名字?” |
5.3.2. 独立的本地华人身份:蔡逸溪vs.吴冠中 |
5.3.3. 东南亚身份:“东南亚艺术”展的寓意与困境 |
5.3.4. “世界都市”的艺术中心:“艺术家与帝国”展览 |
5.4. 美术馆的“世界都市”身份:寓意与融合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6)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引言 |
1.1 问题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目的 |
1.4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1 国外研究综述 |
1.4.2 国内研究综述 |
1.5 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 |
1.5.1 研究难点 |
1.5.2 .研究创新点 |
1.6 研究方法 |
2.选举制度基本理论概述 |
2.1 选举制度的起源 |
2.2 选举制度的分类 |
2.2.1 多数代表制 |
2.2.2 比例代表制 |
2.3 选举制度的功能 |
3.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的生成与法律框架 |
3.1 总统制下选举制度的生成与法律框架 |
3.2 议会制下选举制度的生成与法律框架 |
4.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的管理、运行与监察 |
4.1 选举的管理与组织 |
4.1.1 选举委员会结构 |
4.1.2 选举委员会工作目标与职能 |
4.1.3 选委员会的资金运作与组织活动 |
4.2 候选人管理制度 |
4.2.1 总统候选人登记 |
4.2.2 议会选举候选人登记 |
4.2.3 候选人选举基金管理制度 |
4.2.4 候选人竞选活动 |
4.3 选民名单的编制与投票计票 |
4.3.1 选民名单的编制与确认 |
4.3.2 投票表决过程 |
4.3.3 选举结果的确定 |
4.4 选举制度的监督与监察 |
4.4.1 观察员制度 |
4.4.2 争议仲裁与监督机制 |
5.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的特征及面临的挑战 |
5.1 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的特征 |
5.1.1 高制度性目标与低执行能力间呈现“低态化”特征 |
5.1.2 选举制度变革呈现“精英政治”特征 |
5.1.3 选举制度缺乏一贯性和稳定性 |
5.1.4 选举制度设计更加注重均衡性 |
5.1.5 选举制度的资本化导向 |
5.2 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面临的挑战 |
5.2.1 宪政体系动荡度阻碍选举制度发展的稳定性 |
5.2.2 经济发展水平低是造成选举制度发展缓慢的根源 |
5.2.3 “部族社会”的政治文化阻碍选民理性选举 |
5.2.4 选举制度实践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用户独立游戏搜寻行为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信息搜寻行为基础研究 |
1.3.2 数字媒体信息搜寻行为研究 |
1.3.3 电子游戏信息行为影响因素研究 |
1.3.4 图书馆游戏资源服务建设研究 |
1.3.5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内容 |
1.5.2 技术路线 |
第2章 研究范畴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范畴 |
2.1.1 独立游戏 |
2.1.2 独立游戏搜寻行为 |
2.2 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相关理论 |
2.2.1 动机理论 |
2.2.2 沉浸理论 |
2.2.3 刺激-机体-反应(SOR)模型 |
第3章 用户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 |
3.1 用户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的影响因素挖掘 |
3.1.1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3.1.2 开放式编码 |
3.1.3 主轴式编码 |
3.1.4 选择性编码 |
3.1.5 理论饱和度检验 |
3.2 用户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的影响因素框架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用户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的结构方程模型研究 |
4.1 用户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的假设模型构建与假设提出 |
4.1.1 研究变量与假设 |
4.1.2 理论模型 |
4.2 用户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
4.2.1 变量定义与问卷设计 |
4.2.2 数据收集与处理 |
4.2.3 用户群体细分研究 |
4.2.4 结构方程模型的拟合度检验 |
4.2.5 结构方程模型运行结果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用户独立游戏搜寻行为机理模型研究 |
5.1 独立游戏搜寻行为概述 |
5.1.1 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的内涵 |
5.1.2 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的特征 |
5.2 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的构成要素 |
5.2.1 主体因素 |
5.2.2 非主体因素 |
5.3 独立游戏搜寻行为影响因素间关系 |
5.3.1 主体因素—非主体因素 |
5.3.2 非主体因素—非主体因素 |
5.4 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的运行原理 |
5.4.1 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的激发 |
5.4.2 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的指向 |
5.4.3 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的维持和调节 |
5.4.4 独立游戏搜寻行为的阻力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独立游戏搜寻行为效率提升路径 |
6.1 创新开发理念,突出作品质量与内涵 |
6.1.1 独立游戏创作创新 |
6.1.2 基于独立游戏搜寻行为机理模型对塞式方法论的优化 |
6.2 完善发布平台,增强用户使用情感与体验 |
6.2.1 对平台的成本效益分析 |
6.2.2 平台可用性评价 |
6.2.3 平台自主构建 |
6.3 把握用户需求,鼓励用户参与和价值共创 |
6.3.1 挖掘潜在需求实现精准推广 |
6.3.2 用户参与设计引导需求表达 |
6.3.3 培育用户价值观塑造新需求 |
6.4 加强领域拓展,发掘和培育潜在用户群 |
6.4.1 创意社群培育 |
6.4.2 独立游戏应用领域拓展 |
6.4.3 独立游戏应用领域拓展实证研究——“图书馆中的独立游戏”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8)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改革开放后司法改革的政策梳理 |
三、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 |
四、对研究现状的述评 |
五、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与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宪法上审判独立条款的历史成因 |
第一节 五四宪法第78条的成因 |
一、形成第78条的意识形态因素 |
二、形成第78条的现实因素 |
三、形成第78条的规范因素 |
第二节 五四宪法框架下司法责任归属机制的表现与弊端 |
一、对司法的监督制约路径和司法责任的整体属性 |
二、整体性司法责任框架下的科层制特征 |
三、法院整体责任归属和监督制约机制所带来的问题 |
第二章 司法改革中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司法改革后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整体独立 |
一、司改政策文件中的“司法权”指的是什么? |
二、司法权的国家性与同质性 |
三、司法改革政策对审判机关整体独立的影响 |
第二节 司法改革中的法官审判独立 |
一、十八大以来法官审判独立的规范发展 |
二、从规范和实践两方面重新解释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三节 审判委员会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和 |
一、审委会讨论个案与审判独立原则及法定法官原则仍有距离 |
二、审委会制度与审判独立原则的调适 |
三、审委会制度是党对具体审判工作领导的连接点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法院如何对人大负责 |
第一节 人大监督审判权的简要历史梳理 |
一、人大监督审判权的历史侧重 |
二、《监督法》制定过程中对审判权监督规定的变化 |
三、人大对审判权监督的现实问题 |
第二节 从审判独立原则出发重新认识法院向人大负责的问题 |
一、法院“依照法律”审判的规范意义 |
二、法律最高性决定了人大监督法院的二元性 |
第三节 重新定义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 |
一、其他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的一般功能 |
二、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在机理分析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实施后审判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第一节 审判与对审判的管理 |
一、审判管理的类型概括 |
二、审判管理的体系 |
第二节 审判流程管理如何服从于审判独立原则 |
一、我国审判流程管理的意旨 |
二、审判独立原则下个案流程中的审判监督与审判管理应当分离 |
第三节 审判独立原则与法官考评和惩戒 |
一、法官为什么考评及考评什么? |
二、法官的内部监督与惩戒 |
第五章 法院如何向公众负责:走出司法公开的误区 |
第一节 从司法机制来看司法信任和社会信任的关系 |
一、司法公信力要素中的悖论 |
二、司法机制隐含社会信任决定司法信任 |
第二节 舆论裁判的背后:社会信任不足的成因和涉诉舆论治理的误区 |
一、社会组织结构的激进变化 |
二、社会意识结构的惰性演进 |
三、庭审公开反映出的舆论应对之误区 |
第三节 双管齐下:从涉诉舆论应对和强化审判中立入手 |
一、建立涉诉舆论的应对规则 |
二、强化司法中立性 |
结论 |
附表一:美国部分州、属地法官考评制度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基于Android的企业职员交流与协同平台的开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1.5 本章小结 |
2 平台的需求分析 |
2.1 应用场景分析 |
2.1.1 场景概述 |
2.1.2 平台愿景 |
2.2 平台的功能需求分析 |
2.2.1 交流互动的详细需求分析 |
2.2.2 用户中心的详细需求分析 |
2.2.3 通知管理的详细需求分析 |
2.2.4 协同办公的详细需求分析 |
2.3 平台的非功能需求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3 平台的架构设计和关键技术研究 |
3.1 平台部署架构设计 |
3.2 平台逻辑架构设计 |
3.2.1 服务端架构设计 |
3.2.2 移动端架构设计 |
3.3 平台数据架构设计 |
3.4 关键技术研究 |
3.4.1 平台身份认证及安全性的研究 |
3.4.2 页面路由技术的研究 |
3.4.3 热更新技术的研究 |
3.5 本章小结 |
4 平台移动端核心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
4.1 开发环境和工具 |
4.2 服务层核心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
4.2.1 交互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
4.2.2 网络访问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
4.2.3 本地存储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
4.2.4 事件总线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
4.3 应用层核心模块的设计与实现 |
4.3.1 交流互动的设计与实现 |
4.3.2 用户中心的设计与实现 |
4.3.3 通知管理的设计与实现 |
4.3.4 协同办公的设计与实现 |
4.4 本章小结 |
5 平台的测试 |
5.1 功能测试 |
5.1.1 交流互动的测试 |
5.1.2 用户中心的测试 |
5.1.3 通知管理的测试 |
5.1.4 协同办公的测试 |
5.1.5 功能测试结论 |
5.2 非功能测试 |
5.2.1 性能测试 |
5.2.2 可靠性测试 |
5.2.3 安全性测试 |
5.3 本章小结 |
6 总结与展望 |
6.1 本文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与本文研究范围 |
1.4 研究方法 |
1.4.1 采用语义分析的方法 |
1.4.2 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 |
1.4.3 采用文献分析的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 |
1.5.1 引入了新的概念 |
1.5.2 发掘新的研究视角 |
1.5.3 构造新的法律义务 |
1.6 研究的不足 |
1.6.1 文献梳理存在不足 |
1.6.2 数据类型考虑不够全 |
1.6.3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完善仍有空间 |
第2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主体:数据控制者 |
2.1 数据控制者的源起与发展 |
2.1.1 数据控制者的源起 |
2.1.2 数据控制者的发展 |
2.2 数据控制者概念的界定 |
2.2.1 数据控制者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2 欧洲数据控制者概念分析 |
2.2.3 本文对数据控制者的定义 |
2.3 数据控制者的引入 |
2.3.1 引入数据控制者的正当性 |
2.3.2 引入数据控制者的必要性 |
2.3.3 引入数据控制者的可行性 |
第3章 数据控制者的行为失范乱象及成因 |
3.1 数据控制者的行为失范乱象 |
3.1.1 数据控制者的过度获取:以商业广告为例 |
3.1.2 数据控制者的过度分析和滥用:以算法歧视为例 |
3.1.3 数据控制者的泄露:以云存储为例 |
3.2 数据控制者行为失范的法律成因 |
3.2.1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较为笼统 |
3.2.2 保护原则和义务构建欠缺体系 |
3.2.3 征求意见稿先天的杂乱与局限 |
3.3 数据控制者行为失范的管制成因 |
3.3.1 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缺乏 |
3.3.2 数据管理机构职权不清 |
3.3.3 数据保护重视程度欠缺 |
第4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及理论基础 |
4.1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来与界定 |
4.1.1 传统的安全保障义务 |
4.1.2 现有网络空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
4.1.3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界定 |
4.2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个人数据保护的需求 |
4.2.1 个人数据的权利化困境与保护 |
4.2.2 个人数据具备多重法益价值 |
4.3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理论基础 |
4.3.1 公共物品理论 |
4.3.2 数据安全理论 |
第5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内容构造 |
5.1 透明度 |
5.1.1 构建要求:程序透明重于技术透明 |
5.1.2 具体内容:易于获取和理解 |
5.1.3 价值取向:义务保障的基础和形式 |
5.1.4 透明度的立法表达 |
5.2 系统保护和默认保护 |
5.2.1 设计层面的内化逻辑 |
5.2.2 系统构建的具体方法 |
5.2.3 系统保护和默认的立法表达 |
5.3 数据处理记录 |
5.3.1 记录的目的和作用 |
5.3.2 记录的具体构成 |
5.3.3 数据处理记录的立法表达 |
5.4 设置数据保护专员 |
5.4.1 本身的枢纽地位 |
5.4.2 考量的关键要素 |
5.4.3 设置数据保护专员的立法表达 |
5.5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咨询 |
5.5.1 评估的目的价值 |
5.5.2 评估的前置判断 |
5.5.3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咨询的立法表达 |
5.6 数据收集和泄露通知 |
5.6.1 通知对象的双重性 |
5.6.2 不同的通知内容和方式 |
5.6.3 通知的频次 |
5.6.4 数据收集和泄露通知的立法表达 |
5.7 数据更正和清除 |
5.7.1 义务渊源 |
5.7.2 前置条件 |
5.7.3 数据更正和清除的立法表达 |
第6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制度构建 |
6.1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构建原则 |
6.1.1 平衡原则 |
6.1.2 合理期待原则 |
6.1.3 比例原则 |
6.2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立法模式 |
6.2.1 不同立法模式的考察 |
6.2.2 统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
6.2.3 具体立法的路径安排 |
6.3 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
6.3.1 民事责任 |
6.3.2 行政责任 |
6.4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履行的配套机制 |
6.4.1 第三方认证机制 |
6.4.2 行业自律机制 |
6.4.3 行政监管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四、“在独立进程中浏览”的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2]现代性视角下美国非正式科学教育发展研究[D]. 李青.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0)
- [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4]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认同及教育策略研究[D]. 耿锐.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5]国民身份的建构 ——新加坡博物馆的发展历史1965-2015[D]. 胡超. 中央美术学院, 2020(07)
- [6]吉尔吉斯斯坦选举制度研究[D]. 田静. 新疆师范大学, 2020(06)
- [7]用户独立游戏搜寻行为机理研究[D]. 王萌. 江苏大学, 2020(05)
- [8]宪法视野下的审判独立与审判责任[D]. 葛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9]基于Android的企业职员交流与协同平台的开发[D]. 彭城东.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10]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研究[D]. 高楚南. 湘潭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