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政府医院向非营利性医院的转变(论文文献综述)
黎星艺[1](2021)在《非营利医疗机构税收管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在相关理论研究和文献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文献分析法、总结归纳法从我国现行非营利医疗机构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入手,分析我国非营利医疗机构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运行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并积极借鉴美国、英国、日本非营利医疗机构税收管理的经验并基于此结合中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发展的特点提出完善建议。文章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首先,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迅速,但税收征管问题较多,表现在税收管理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等方面。其次,英国、美国和日本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管理方面具有诸多可借鉴之处,比如税收主体确定、税收激励政策制定等方面。最后,基于中国非营利医疗机构实际发展情况,相关发展性建议需从明确税收主体、统一税收立法、完善企业及个人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激励政策等方面进行。本文的研究在创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管理方法、创新税收征管思路方面具有一定的突破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征管,对于新医改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高税收管理意识和能力具有重要价值。
郜清攀[2](2019)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农民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升级。而当前中国农村地区相对落后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却愈益无法满足农民群体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要。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为农业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同时,也为当前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目标、新要求,使人们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认识水平上升至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乡镇政府处于国家与农村社会交互作用的关键节点,是连接政府与农民的中枢和纽带。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者、协调者和践行者,不仅负责各项具体农村公共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决定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发展方向和总体水平。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对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乃至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现阶段,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内容结构性失衡、服务供需脱节以及服务效能滞后,成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实现农业农村全面振兴的制约因素。鉴于此,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从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意义出发,以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为依据,系统分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现状及能力不足表现的考察,从不同视角探析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加强基层政府改革的实践经验,以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为论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内容构成。第一章,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理论成果,详细考察了政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概念。基于乡村振兴的概念、内涵与基本要求,全面考察了新时代新矛盾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历史渊源、现实依据、时代背景及其意义。并从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以及治理和善治理论等多个角度阐释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从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以及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三个方面系统阐释了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第二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分析。基于“要素构成—内部结构—外显结构”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两个维度系统考察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结构,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要素条件的检视,深入透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在此基础上,以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目标和理念为指导,从静态(结果)和动态(过程)两个维度设计了一套用以测量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三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基层群众的服务需求、满意度和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三个方面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在不同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进行系统考察。立足于实证分析的成果,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基于当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困境,从政府职能定位、财权与事权关系、考评机制、供给方式、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系统阐释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对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的分析。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结合国内外不同地区的实践,详细探讨了国内一些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集约化、市场化、民主化、信息化等多个方面的改革实践,以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为例,从政府向市场放权、政府之间放权、政府向社会放权三个维度,系统考察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分权化、社会化改革等领域的实践创新。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了上述实践在政府组织机构改革、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政府间权责划分以及社会组织培养等方面对现阶段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启示。第五章,以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发展理念为指导,明确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进而从乡镇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供给机制、服务供给模式等多个层面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针对性措施。第三部分是结论部分,从整体上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概况、总结及展望。本文的主要结论有:第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可分为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内部结构是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本身所凭借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要素。外显结构表现为两个方面:从服务结果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文化教育服务能力、生态环境服务能力、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公共安全服务能力。从服务过程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民意聚合与甄别能力、资源获取与配置能力、公共决策和执行能力、监督问责与评估能力、民意诉求回应能力。第二,影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包括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策略性要素四个方面。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形成就是通过乡镇政府的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以及策略性要素的有机结合和共同作用,将政府潜在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各种资源转化为政府各种外显公共服务能力的过程。第三,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现状的分析可知:从服务内容来看,首先,医疗卫生条件、养老保障服务、公共卫生安全以及污水治理属于基层群众最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的领域;其次,道路交通、基础教育、合作医疗保险属于基层群众比较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强的领域;再次,在水电气供给、社会治安、生产安全、贫困救助、农田水利、垃圾处理、自然灾害防治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但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良好;最后,在法律援助、失业救济、公共文化、环境绿化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同时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从服务过程来看,乡镇政府在民意聚合与甄别、公共决策与执行、监督问责与评估、对民意诉求的回应等方面的能力表现尽管较为平衡,但普遍偏低,在资源获取与配置方面的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第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规模不足,二是服务内容存在着结构性失衡,三是乡镇政府对公共服务职能的认识模糊清晰,四是服务供给脱离农村基层社会的实际需要,五是乡镇政府应对基层群众服务需求升级的能力不足。究其原因,制约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体制性因素包括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制度性因素主要表现为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不健全;主体性因素主要是指乡镇政府服务人员的结构不合理以及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欠缺;策略性因素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单一。第五,针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路径,应当以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为目标要求,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促进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基本原则,逐步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具体而言,一是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完善以服务为导向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三是加强乡镇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四是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五是探索多元主体协同的服务供给模式。
杨莹[3](2019)在《社会组织经济贡献研究 ——基于北京市的数据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八大开启全面深化改革的治理新时代以来,政策顶层设计日益凸显善治思维,社会建设整套改革举措渐次落地,慈善公益法制进程迎来突破,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更加优化。在系列政策红利的持续推动下,中国社会组织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进入了快速成长时期,组织数量、就业人数等指标持续稳步增长。社会组织不仅在政治参与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逐步成为第三产业乃至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和社会服务的重要供给者。然而,长期以来,社会组织的经济贡献却一直被忽视,政府、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都十分模糊,甚至学术界也缺乏基本的关注和讨论。从政府统计的情况来看,反映社会组织经济贡献的统计数据十分不足,仅有的能够反映经济规模的增加值数据又因不断受到慈善界和学者关于数据准确性的质疑而停止发布。在此背景下,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深入分析社会组织的经济贡献是很有必要的,以经济学视角评价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更是一个非常重要和崭新的研究维度,不仅能够客观地评估该部门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影响和长远意义,也能够为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依据。本文的逻辑主线是“社会组织经济贡献被忽视——测量结果显示了值得重视的经济力量——应优化政策促进其经济发展”。首先提出了社会组织经济贡献长期被忽视的问题,政府和学界普遍缺乏对该类组织真实经济贡献的认识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社会经济理论、资源配置理论、社会资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等作为研究视角和引导,阐述了社会组织推动经济增长的内在机制,提出了社会组织经济贡献评价指标体系。然后,比较分析了国际非营利部门经济核算做法,调研考察了中国社会组织经济核算存在的问题,提出本文进行社会组织经济指标测算和数据分析的必要性。随后,对北京市社会组织经济贡献指标体系进行测算和分析,获得结果主要包括:潜力巨大的经济规模、重要的就业部门、提供服务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劳动者报酬构成支出主体、增速超过整体经济以及劳动生产率有待提高等;基于时间序列数据和本测算研究获得的面板数据进行计量分析,进一步验证了社会组织是推动地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最后,梳理和借鉴了美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非营利部门的经济贡献情况及经验启示,深入分析了中国社会组织经济贡献中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并在深化认识理念、构建核算体系、强化制度供给、提升自身能力等方面提出优化促进社会组织经济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任飞[4](2019)在《社会正义视阈下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构建与实现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正义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命题。古今中外的无数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都将社会正义作为理想社会的基本准则。当前,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价值追求,全面地嵌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卫生领域也不例外。政治学的正义研究与对生命健康的关注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正义理论的每一个重要成就都能够应用于生命健康领域。从历史经验来看,健康正义的实现依赖于国家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健康保障的制度安排。而医疗服务作为健康保障的重要内容,国家对于医疗服务的制度安排是否符合正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健康正义的实现程度。理想状态下,医疗服务是一种公共需要,应全部由国家通过制度安排予以保障。但现实中,当难以保障全部医疗服务时,国家通常是量力而行地选择部分医疗服务来向全民提供。而这部分医疗服务在国家制度安排下被赋予了公共物品的特性,可以称之为“基本医疗服务”。但不可忽视的是,基本医疗服务在使用时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这就需要国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摒弃其私人物品属性,通过实现“规模效应”和提高“排他成本”来赋予其公共物品属性,才能体现健康正义。有鉴于此,政府遵循社会正义原则通过构建一定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公平,便成为应有之义。这种正义的制度安排便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从社会正义视阈对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梳理相关的理论缘起。本文主要分析了社会正义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差异性社会理论对于本研究的重要价值。正义思想与人类历史一样悠久,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具有不同的内涵。罗尔斯的先验主义正义观和阿马蒂亚·森的社会现实主义正义观的理论养分的有机结合,为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实现路径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切实的操作指导。公共物品理论的学者们则告诉我们:公共物品的特性决定了其供给的政府责任,同时提出了如何避免纯公共物品的“公共地悲剧”与准公共物品的“过度使用”和“拥挤效应”的思路。制度变迁理论对于原有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现象的深刻揭示,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公共选择理论通过对“集体行动逻辑”的阐释和政党、利益集团以及公共政策之间的传导作用分析,对于当前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具有直接的帮助。差异性社会理论对于我国社会的“利益分化”和“社会分层”现象的描述以及“差异的正义”的论述,更加坚定了对于基本医疗服务的正义分配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本研究从第二章开始聚焦我国的医疗服务体系进行研究。从我国当前医疗服务体系来看,政府无力将全部医疗服务转化为公共物品,仅能聚焦于基本医疗服务。这种现状具有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考量。从历史变迁来看,改革开放前的那种“国家统揽的、广覆盖式的、较低水平的、较强公平性”的医疗服务体系随着深刻的社会变革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改革开放后,伴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的变革、政府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定位以及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我国医疗服务体系逐步走向了市场化改革道路。虽然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和令人瞩目的成就,但医疗服务公平性也出现了下降,导致了较为严重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同时在城乡、地区、收入差异的影响下,不同地区医疗服务的供给能力、不同群体的医疗服务需求和获得能力都存在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因制度安排的缺陷被不断强化,更加凸显出我国医疗服务的供给总量不足与分配不均等问题的严峻性。经过认真反思,理论界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医疗服务需要重塑公益性。但局限于国家公共财政能力,我国并不宜实行英国式的全民免费医疗,只能选择保障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就医的机会均等和结果公平,让有限的医疗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正义,成为我国医改的重要努力方向。在此背景下,我国自2009年开始的新一轮医改拉开了帷幕,明确提出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作为基本原则,将“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健康公平”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党和政府也始终对全体人民的生命健康给予深切关注,把“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纳入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之中,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新医改无疑是合乎国情和符合正义原则的。但面对区域差异和强大的制度惯性,国家对于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改革显然难以一蹴而就。目前,新医改推行已十年,改革成效究竟如何?是否实现了改革目标?医疗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解决?政府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是否符合正义原则?倘若不符合,如何改革才能推进正义?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显得十分迫切和重要。在第三章中,本文基于社会正义原则对我国当前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和改革实践进行分析发现,虽然新医改取得了令人振奋的成绩,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在社会正义方面仍存在四大缺憾:首先,基本医疗服务权利的正义缺憾。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缺乏法律保障,不同群体在“个体差异、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下,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可行能力”存在着显着差异,权利平等并未能完全实现。其次,基本医疗服务供给的正义缺憾。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体系仍存在医疗资源总量不充分、部分政策失灵和医疗资源配置失衡等问题,具体表现为:医疗服务供给者逐利的行为逻辑未根本转变、人均医疗费用增速仍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利益集团吞噬了部分改革成效、地域和城乡之间资源配置失衡和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功能错位。再次,基本医疗服务分配的正义缺憾。分级诊疗消亡后重塑艰难,无序就医严重阻碍了基本医疗服务分配时的机会均等。重塑分级诊疗体系的努力,如多点执业、医联体等制度,仍面临着制度壁垒和实践困境。最后,基本医疗服务支付的正义缺憾。我国最能体现正义原则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仍存在着“非全国统筹的俱乐部壁垒、平等原则下的公平缺失和非强制筹资破坏机会平等”等问题。这四个方面的缺憾表明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仍未完全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过程平等和结果公平。那么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应当如何构建呢?第四章从国外主要典型国家的医疗服务体系(英国的国家包办型、美国的市场主导型、德国的政府主导型、新加坡的公私功能互补性)中提炼出有助于推进基本医疗服务正义分配的合理要素,即权利平等、机会均等、分配公平、政府主导和尊重国情。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正义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应涵盖“权利正义、供给正义、秩序正义和保障正义”,即从法律上赋予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以区域纵向医联体为单元重塑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体系、以强制性分级诊疗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分配公平、以逐步提高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直至全额支付来保障结果公平。同时,通过对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可行性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执政党对人民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以及我国政府所具备的主导地位赋予了该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政治可行性,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公共财政能力的不断增强为加大基本医疗服务的财政投入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人民群众对于医保制度整合的期盼和改革风险的制度规避奠定了该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社会可行性。但正义缺憾的弥补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彻底实现“权利正义、供给正义、秩序正义和保障正义”,需要对所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有着清晰的认识,要坚持“改革和稳定的平衡”原则统筹推进:第一是加快立法进程,赋予人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第二是加快资源整合打造紧密型医联体,强化供给对需求的引导作用;第三是实行强制性分级诊疗,以合理的程序设定化解无序就医难题;第四是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体社会成员强制性参保,建立公平的医保筹资方式,同时逐步提高支付比例直至全额支付。面对资源整合时条块分割的路径依赖、差异性需求下的共识分裂、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潜规则引发的过度医疗风险和政策实施过程中特殊利益集团的渗透与绑架风险,实现基本医疗服务正义分配需要由中央政府进行顶层设计,由改革相关方共同参与改革方案设计增强制度共识,以制度理性破除资源整合的体制机制障碍,以全国统筹增强基本医疗服务保障能力,依赖监管机制创新切断过度医疗的诱因传导,形成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错位发展格局,才能最终实现“人人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
唐梅玲[5](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冯维胜[6](2018)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第三方评估研究 ——以承接方的选择评估为例》文中认为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的产生,促使世界范围性的行政改革进入高潮。各国以“大社会、小政府”为改革方向,纷纷开展了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目的的各项创新举措。其中的核心就是政府购买服务,即政府通过寻求与社会和市场的合作,发挥社会组织的亲民优势和市场组织的效率优势。政府购买是在经历了市场失灵的政府供给模式、政府失灵的社会供给模式以及多元合作供给模式的历史选择。供给模式的转变说明:面对多样性、差异性和易变性的公共需求,需要具有灵活的供给方式,而政府购买服务就是实现这种供给方式的有效途径。在政府职能转变内力、购买优势外力、社会推进力以及政策支持力的合力作用下,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也得到了大力推广。但由于针对政府购买评估理论的缺乏和实践的滞后,购买效果未能得到有效界定,影响了购买活动的广泛和深入开展。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然而,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主要由政府部门组织,政府集“购买者”、“监督者”和“评估者”等角色于一身,所以评估的公信力饱受质疑。评估已成为购买服务的薄弱环节,深陷“体制内评估缺乏公信力、体制外评估缺乏独立性、评估对象存在片面性、评估内容缺乏全面性、评估过程缺乏完整性”的困境。同时,还存在评估内容不全面、评估环节不健全、评估方式不丰富等问题。上述问题集中体现在:评估主体以政府为主、评估对象以承接者为主、评估方式以内部为主、评估指标以结果为主等方面。问题的成因可归结为:政府职能转变不彻底、购买评估制度不健全、评估理论和实践不成熟以及评估信息不对称等。结合发达国家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经验,以上问题可以通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大评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速评估体制和机制建设等途径解决。其中的关键是建立和完善以第三方为主的评估制度。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提出基于特定的环境,既有政府职能转变的理念推动,也有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还有借鉴国际经验的成分。本文通过SWOT—PEST分析、利益相关者分析以及平衡机制和稳定机制的分析,指出第三方评估作为必须而有效的外部制约机制,在购买体育服务中应得到推广运用,不仅能够解决“自我评价”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亦有利于推动体育领域的政府职能转变,也是公共体育服务走向成熟的标志,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确立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理念之后,本研究从评估机构的组选、评估机制的运行保障、评估过程的监督完善三个方面,构建了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体系。确立了第三方评估机制,就需要为其树立目标,即完成评估框架的构建。政府购买属于广义的行政行为,归属于政府绩效评估的范畴,后者大致可分为普适性的整体绩效评估、具体行业的组织绩效评估和专项绩效评估三种类型。根据上述论断,把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界定为专项绩效评估。在对美国、英国等具有代表性国家的购买服务专项评估框架分析的基础上,对政府购买体育服务评估框架进行分类:一是根据评估范围确定的评估框架,包括宏观层面的综合评估,微观层面的项目评估,以及根据政府层级、行政区划、行业类别等进行的评估。二是根据购买流程确定的评估框架,通过对各个环节的评估,提高每个环节的绩效,从而提升整体绩效。三是根据利益主体确定的评估框架,包括购买者的购买绩效、承接者的生产绩效、接受者的满意度,以及对其他参与主体的评估。四是以系统论确定的整体评估框架,即对购买的全部流程进行系统化的检查。最后,提出涵盖购买主体、流程和范围,且具有政府购买特点的“三位一体”评估框架,并分别分析购买者、承接者、接受者和购买内容的评估要点。以“三位一体”中的承接者为研究对象,分别围绕选择承接组织作为评估对象的原因、意义,承接组织的定位及其演变,承接组织评估模型建立的理论依据,指标体系设计和实践检视等方面进行论述。遵循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原则,确定承接组织的选择评估的支撑理论,即以社会组织评估理论、厂商组织评估理论、供应链中的供应商选择理论、麦肯锡能力评估理论以及项目管理理论等为理论根基,这些理论成果是“AGMS”模型构建和指标体系设计的重要学理支撑。以前述理论为基础,结合静态的“金字塔原理”、“动态能力理论”、“能力生态理论”和摩尔的“战略三角”模型,依据“结构—功能”主义的思想,综合考虑候选供应商承接公共体育服务所需具备的关键要素,根据政治——合法性、治理——规范性、管理——有效性和能力——胜任性,将承接组织的遴选划分为准入资格、组织治理、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四个维度,也就是承接组织遴选的“AGMS”评估模型。这四个方面具有层级递升的关系:准入资格着眼于组织的合法性审查,起到准入门槛的作用;组织治理用于衡量竞标组织的内部治理状况、组织运行情况及其规范程度;管理水平以组织的治理架构为基础,反映组织的运行情况,核心在于考察管理的有效性;服务能力是承接组织供给服务的最终保障,该维度将发挥择优选拔的作用。以该模型为基础,开展具体的指标研制工作:一是基于政策文本的分析,借助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以及行业层面的规章制度,提炼承接组织的资质条件;二是基于地方实践的分析,提出承接组织选拔的现实参照;三是基于文献成果的分析,提取承接组织评估的具体指标。承接组织的选择是带有价值判断的筛选和管理活动,指标体系的设计应坚持依法设定、客观中立、突出重点、过程与结果并重等原则。公共体育服务承接者的选择评估指标体系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步骤建立:第一步,通过相关领域的文献学习、政策文本分析、专家头脑风暴、实践经验总结相结合,初步确立指标。其次,通过两轮德尔菲法,进行指标的增减和修改,确立学理指标。第一轮筛除隶属度小于0.3,且重要性均值低于3的指标,第二轮筛除变异系数大于0.25的指标,并确定指标的重要性。最后,开展指标验证工作,把本研究设计的指标体系和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招标文件中的指标体系进行比对分析,为构建合理的承接方选择评估指标体系提供实践经验方面的支撑,并对指标体系设计的创新和局限进行总结。
马宗奎[7](2017)在《我国公立医院筹资管理研究 ——基于非营利组织筹资管理视角》文中提出公立医院生存和发展需要有充足的资金支持,且合理的医院收入来源对于减轻居民疾病负担,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推进医改成效的实现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为此,有必要加强公立医院的筹资管理方式研究。本研究从发展沿革、筹资渠道、筹资结构、筹资监管以及筹资活动的影响因素等方面对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是非营利性医院的筹资管理方式方面了细化研究,发现它们具备的共同点是:拥有面向市场的多元筹资渠道;良好筹资设计和资本结构;严格的风控体系和监管模式以及政府的强力支持和法制保障。随之,本文试着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我国公立医院的筹资管理方式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公立医院的筹资管理方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存在着不同的特点,受政策的影响极大。目前存在以下问题:由于政策体制、管理方式、法规法章等条件的限制,致使我国公立医院的筹资渠道较为狭窄,社会资本利用不足:财务风险较高,筹资结构有待于进一步优化;对筹资活动以及资金的使用监管不到位,存在一定的随意性;相关人员的筹资管理意识也较为淡薄,相应能力亟待提升。在此基础上,提出公立医院筹资管理方式的变革可以参照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具体做法,进行标杆管理。筹资管理方式的变革不是简单的财政投入方式的改良,也不仅仅是补偿机制的优化,它涉及到产权改革,法制建设,观念更新,能力提升等不同方面,是一个全面、长久、持续性的变革过程。这一方面需要政府在这一过程中适当放权,利用市场机制,增强筹资管理的灵活性。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和引导,特别是在制度改革和法律完善方面。同时,医院本身和社会主义投资者等也要结合自身现状和市场环境,积极做出调整,合理吸收、投入有限的卫生资源,实现资本利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效益相统一。
赵俊岭[8](2016)在《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改制公司。受组建的政策强制性以及治理方面的路径依赖等因素的制约,出于降低制度成本的考量,改制公司大多会出现不同于通常所谓“法定模式”的权利配置。这些做法在实践中时常引发争议,与之有关的诉讼也大量发生。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或模糊以及法理层面认识的不统一,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始终存在,这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又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目前,法学界关于改制公司的系统性研究非常薄弱,既有的成果基本上都分散在章程设限股权转让与“人走股清”制度安排的效力以及资本多数决的结果对反对股东是否具有约束力等几个方面,缺乏对改制公司形成机理、约束条件、权利配置特点的详细考察,未能为改制公司的治理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因此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公司制度与经济体系的运行高度关联,在公司法制较为发达的英美法区域,公司法与法经济学的语境已深度融合,因此本文即选取科斯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框架,以产权、交易成本和权利配置理论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本文采取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首先,根据对三十余家改制公司的实地调查结果总结归纳出改制公司进行特殊权利配置的主要情形并将其类型化;接着选定理论视角和分析论证的主要理论工具;继之对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几种主要情形进行制度分析与效力解析;最后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尝试对改制公司的治理特点进行归纳,并提出制度建构方面的建议。因实践中大量关于权利配置的争议发生在国有股权已经退出、全面私有化的封闭性改制公司之中,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选定为产权改革较为彻底的改制有限公司。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共列举七种权利配置的特殊情形并将其类型化。强制性的权利配置包括股权分散、全员持股、国有股比例受限;设置部分权能受限的经营者岗位激励股;带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被改制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导致产权残缺三种。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包括以合意或多数决形式限制转股权自由转让;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表决权;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知情权;创设不同于“法定模式”的公司机关或对公司机关的职权进行重新配置四种。对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首先要尽可能维持产权界定的完整性,避免产权的残缺或弱化,减少租值消散,降低制度成本;其次,在改制的产权初始配置方面,要在既有的意识形态等局限条件的约束下争取效率的最大化,尽可能降低社会成本;最后,当产权界定完成后,公权力即应在市场机制面前保持谦抑性,尽量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既有强制性权利配置中不合理之处以及未能充分实现制度目标的部分,应该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制度绩效为依归,对其进行调整或完善。改制公司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很多时候是以限制部分股东权利的形式出现,对其效力的认定在立法上应当包容,在裁判上应当宽容。在封闭公司的领域,无论立法还是司法的层面,都应坚决摈弃管制主义的理念与做法,尽量赋予公司参与者更大的制度选择自由。本文主张应当充分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间,尊重公司股东基于私法自治的合意结果,进而尽量维持改制公司自治性权利配置的效力。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而言,除涉及股东寻求内外部救济的工具性权利不得以多数决形式予以剥夺外,其余权利皆可重新配置,而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就是赋予其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权利。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以及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体制特征,改制公司普遍具有产权残缺、受传统单位制度影响较大以及延续党政权力运作机制的治理特点,这些特点与建基于西方宪政理论之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不能完全契合,因此,我国改制公司的治理远较普通的公司复杂。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导致对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有关的制度需求日渐增大,应增加这些方面的制度供给。在与之有关的制度建构中,保障封闭公司股东公平退出的公力救济机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主张,我国封闭公司的立法应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除涉及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以及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为以外,皆可交由公司自治;如果有公司参与者对多数决形成的制度安排持有异议且无法以合意的方式解决,则其可循退出权的公力救济途径退出公司。
毛明明[9](2016)在《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 ——基于政府战略管理“三角模型”的分析框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和明显进步的同时,公众对教育非均衡发展的批评、对教育质量和水平的追求、对教育公平和效益的期望也在与日俱增。其中,多元教育服务的供需矛盾和优质教育服务的供需矛盾在当前我国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但是由于政府自身的资源和能力有限,在这两对矛盾处理中不仅使政府供给教育服务的成本不断高涨,还给政府对教育领域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为了保持教育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提高教育服务的供给品质,改善教育服务的管理水平,政府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通过优化自身职能结构,重新界定政府、社会和市场在教育服务领域中的关系,来建构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教育服务治理体系,这不仅是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破解政府如何有效供给教育服务难题的关键。而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教育服务则为公共教育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了一条实现路径,更为解决优质和多元化的教育服务供需矛盾开具了一剂“良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教育服务,实质上是政府将教育服务的“生产过程”让渡给社会力量,通过教育服务“生产者”和“提供者”的分离,在以“契约”为纽带的商品交换关系上,来扩展教育服务的供给范围,以提升教育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从而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优质、高效、可选择的教育服务的需求。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宏观发展的大背景下来研究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不仅是对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购买教育服务理论空间的现实回应,也是探讨当代我国教育服务改革和政府教育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方向。本研究将沿循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理论逻辑和研究现状为思考起点,在综合运用公共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PPP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选取管理学中的战略管理理论最为作为主要的理论工具,并借鉴政府战略管理“三角模型”中的使命管理、政治管理和运营管理三个分析维度,构建了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的分析框架,同时划分出了本项研究的三大主题模块:基于发生逻辑和价值目标的购买使命陈述、基于宏观环境和微观主体关系的外部购买环境衡量、基于政府资源和能力以及运行机制的内部购买环境审视。在该分析框架和研究主题内,通过运用文献法、访谈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以我国正在发生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现实实践为分析背景,以我国政府购买教育管理服务为研究聚焦点,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服务委托管理为研究载体,对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的内外部战略环境进行了观察和测定,深入探究了购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症结和风险并提出了购买战略发展的策略选择。具体来看,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是第一个研究主题,解释了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历史演变逻辑和现实驱动因素,并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价值取向和购买目标定位进行了基于价值理性的表述。第三章和第四章是第二个研究主题,通过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外部宏观环境评估和微观主体关系的探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在宏观的政策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中表现出机会和威胁并存的局面,而在微观的“三元主体”互动中,由于责权配置不均、利益诉求存在价值偏差和信任危机而导致购买参与主体间则表现出应然和实然冲突的关系状态。第五章和第六章是第三个研究主题,研究发现当前我国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活动中虽然具有相应的权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但在信息资源获取、人力资源建设、财力资源安排和权力资源使用上仍存在战略性的结构困境,同时表现在结构维度内的机构组织能力、技术维度内的合同管理能力和责任维度内的风险防控能力的三大政府管理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另外,在教育服务需求调查机制、承接主体准入机制、招投标机制、绩效评估机制、退出机制的运行机制建设上则表现出与运行机理协同中的过程低吻合性和逻辑缺陷性。第七章从制度安排层次、手段技术层次和治理能力层次“三层次治理”工具出发,对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发展的路径选择方案进行了讨论,并指出只有不断完善购买规则,提高购买合法性;合理界定主体间责权利边界,厘清购买关系;优化政府内部战略资源,提升政府管理能力;积极培育服务承接主体,创新购买文化;健全购买运行机制,规避购买过程风险才是保证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能够得以持久发展的应有之举。
季璐[10](2015)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的匹配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购买服务是公共服务民营化中公私伙伴关系的表现形式,是一种政府出资,多元主体分工合作的形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先后掀起了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改革浪潮,到20世纪90年代,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成为发达国家政府基本的政策工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立服务型政府,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下,全面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增加服务的供给,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从而实现政事、政社分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近年来,虽然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加大,推进速度加快,但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在总体上还处在初步阶段,存在不少问题。从相关研究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工具研究也才刚开始。基于已有的关于政策工具选择的研究途径和政策工具评估标准的研究成果的梳理,本文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的研究领域尝试运用综合研究途径,并以匹配性作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选择的评估标准,研究政府如何依据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的特点进行政策工具的选择和运用这一问题。本文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的匹配性作为研究主线,通过建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匹配性的分析框架,即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分为合同外包、凭单制和拨款这三种工具,根据竞争性、购买路径和支付方式三个维度,来建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具箱。工具箱中的每一种工具都有不同的特点、适用范围和条件。研究方法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方法,梳理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选择的理论基础、发展历史和实践模式、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三种工具的内涵和特点,筛选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典型个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总结提炼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选择和运用的影响因素;运用个案研究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运用的背景、三方主体、购买内容、购买工具的运作过程进行描述分析,验证和总结特定条件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和工具组合、转换的特点。全文的结构为:首先,本文研究了单一工具进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匹配性,结合多个案分析,考察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单一工具及其特性是如何和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实现匹配和不匹配,并对每一种购买工具的特性、适用范围和运行条件、运行机制在中国情境下进行实证检验和进一步的归纳总结。其次,本文研究了工具组合进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匹配性,结合多个案来考察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具组合和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的匹配和不匹配,并对工具组合的适用范围和运行条件、运行机制在中国情境下进行归纳总结和实证检验。并对地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组合进行了分析。接着本文分析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转换的匹配性,结合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转换的实践个案,总结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工具转换的原因和条件。并对地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的转换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建议。本文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匹配性的全新视角,提出了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箱的分析框架,提出了竞争合同、协商合同、合作合同、竞争性定额拨款、竞争性总额拨款、非竞争性定额拨款、非竞争性总额拨款、双竞争性公平凭单、双竞争性效率凭单、单竞争性公平凭单、单竞争性效率凭单等新工具类型。通过个案对我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工具及其组合进行了匹配性分析,认为非竞争性拨款工具组合存在着对提供方、生产方监督的盲点以及对消费方需求忽视的盲点,不同购买路径工具的组合存在忽视服务质量的盲点;购买服务工具组合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非竞争性拨款工具组合强化了购买费用的控制,不同购买路径的工具组合有助于实现多元购买目标。购买服务工具组合改进的方向包括对凭单制和拨款工具进行合理的成本测算和科学定价、对购买工具组合效用相互抵消的风险进行防范、细化社会服务的分类可以更加合理地选择购买工具。并总结认为购买服务工具的转换特点具有创新性、转换内容具有阶段性、转换选择具有平衡性、转换方式具有复杂性以及转换目标具有多面向性。基于研究分析,提出了优化合同外包、凭单和拨款工具的政策建议和优化政策工具组合匹配性的政策建议,并阐明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评估的原则。
二、论政府医院向非营利性医院的转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政府医院向非营利性医院的转变(论文提纲范文)
(1)非营利医疗机构税收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研究进展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分析 |
2.1 基本概念 |
2.1.1 医疗机构 |
2.1.2 医疗服务 |
2.1.3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2.2 相关理论分析 |
2.2.1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
2.2.2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人性质归属 |
2.2.3 关于非营利性医院是否可向举办人分配收益问题 |
第三章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
3.1 目前我国医疗机构的税负概况 |
3.1.1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
3.1.2 车船税 |
3.1.3 企业所得税 |
3.1.4 个人所得税 |
3.2 我国目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
3.2.1 税收优惠政策导向 |
3.2.2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
3.3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 |
3.4 现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
3.4.1 市场准入实体机制畸形导致的税收意识淡薄问题 |
3.4.2 税收制度配套措施存在漏洞导致税收流失问题 |
3.4.3 税收优惠政策零散导致税收征管操作难度大 |
第四章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筹划与税务处理 |
4.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筹划 |
4.1.1 医疗机构涉税政策分析 |
4.1.2 医疗机构的税收模式 |
4.1.3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筹划方式 |
4.1.4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筹划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
4.2 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处理 |
4.2.1 会计制度的调整 |
4.2.2 税收的转变 |
第五章 国际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 非营利医疗机构的注册 |
5.2 非营利医疗机构免税资格的认定 |
5.3 相关税收政策 |
5.4 国外非营利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4.1 确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5.4.2 非营利组织免税程序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 |
5.4.3 .捐赠制度细则明确 |
5.4.4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的监督管理 |
5.4.5 建立并完善非营利医院的惩罚性税收制度 |
第六章 相关政策建议 |
6.1 完善立法,保障税收政策的实现 |
6.1.1 建立完善的税法体系 |
6.1.2 建立科学的认证标准体系 |
6.1.3 完善现行捐赠的免税制度 |
6.2 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配套措施 |
6.3 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征管措施 |
6.3.1 严格非营利医疗机构资格认定,设立免税审核制度 |
6.3.2 推行普遍而简易的税务登记制度 |
6.3.3 强化票据管理 |
6.3.4 制定专门所得税稽查办法 |
6.4 建立独立的监管制度 |
6.4.1 改变双重管理体制 |
6.4.2 实行信息公开化制度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乡镇政府、政府能力与公共服务 |
(二)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
(三)乡村振兴战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 |
(二)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 |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 |
(四)治理和善治理论 |
三、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
(一)是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
(二)是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
(三)是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由之路 |
第二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构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依据 |
(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内部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外显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形成的要素条件 |
(一)体制性要素 |
(二)制度性要素 |
(三)主体性要素 |
(四)策略性要素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基于结果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二)基于过程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第三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归因 |
一、调查数据和资料的来源 |
(一)问卷调查 |
(二)访谈调查 |
(三)实地调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发展现状的考察 |
(一)对农民群体公共服务需求的考察 |
(二)基于满意度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基于供给过程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综合表现 |
(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
(二)服务供给内容的结构性失衡 |
(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认知模糊 |
(四)脱离农村基层社会实际需要 |
(五)应对服务需求升级能力不足 |
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归因分析 |
(一)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 |
(二)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 |
(三)人才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 |
(四)政府绩效考评机制不合理 |
(五)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不科学 |
第四章 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 |
一、国内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政务中心”:公共服务集约化改革 |
(二)“以钱养事”: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三)“民主恳谈”:公共服务民主化改革 |
(四)“互联网+”:公共服务信息化改革 |
二、国外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二)地方政府分权化改革 |
(三)公共服务社会化改革 |
三、国内外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经验启示 |
(一)优化乡镇政府的组织结构 |
(二)促进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 |
(三)合理划分政府间权责关系 |
(四)积极培育服务类社会组织 |
第五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探讨 |
一、乡村振兴战略对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 |
(一)加快推进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 |
(二)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满足农民群众多元利益诉求 |
(四)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 |
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为核心 |
(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 |
(三)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为准则 |
(四)以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宗旨 |
三、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策略 |
(一)推进乡镇行政体制改革 |
(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
(三)加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四)革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
(五)探索多元服务供给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社会组织经济贡献研究 ——基于北京市的数据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社会组织经济功能研究 |
二、社会组织经济效应实证研究 |
三、社会组织经济贡献核算研究 |
第三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目标 |
第二章 社会组织经济贡献的理论分析和研究范畴 |
第一节 社会组织经济贡献的理论支持 |
一、社会经济理论的启示 |
二、资源配置理论的要义 |
三、交易成本理论的影响 |
四、社会资本理论的意义 |
第二节 社会组织的概念与范畴 |
一、政策文件的演变发展 |
二、学界研究的观点探讨 |
三、本研究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社会组织经济贡献机制分析 |
一、社会组织直接经济贡献 |
二、社会组织间接经济影响 |
三、社会组织经济贡献评价指标体系 |
第三章 社会组织经济贡献核算的现状和问题 |
第一节 国外非营利部门经济核算的经验做法 |
一、SNA体系中的非营利部门经济核算 |
二、联合国《非营利机构手册》的倡议 |
三、非营利部门核算方法的持续改进 |
第二节 中国社会组织经济核算现状 |
一、国民经济核算总体情况 |
二、第三产业经济核算存在短板 |
三、社会组织经济核算仍在起步 |
四、社会组织经济核算评价 |
第四章 社会组织经济贡献的测算和结果分析 |
第一节 测算方法设计 |
一、测算思路和样本选择 |
二、数据采集和处理 |
三、测算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 |
四、测算方法的不足 |
第二节 社会组织经济贡献测算结果 |
一、潜力巨大的经济规模 |
二、重要的就业部门之一 |
三、富有特色的经济结构 |
四、较高的经济增速 |
五、有待提高的劳动生产率 |
第三节 社会组织经济贡献特点分析 |
一、主要优势 |
二、问题短板 |
第五章 社会组织与经济增长关系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基于时间序列数据的实证研究 |
一、变量选择和研究思路 |
二、实证分析 |
三、实证小结 |
第二节 基于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 |
一、变量选择和模型构建 |
二、实证分析 |
三、实证小结 |
第六章 国外非营利组织经济贡献情况 |
第一节 美国非营利部门经济图景 |
一、非营利组织经济贡献的美国特色 |
二、发展环境和影响因素 |
第二节 日本非营利组织经济面貌 |
一、非营利组织经济贡献的日本实践 |
二、发展环境和影响因素 |
第三节 德国非营利组织经济贡献 |
一、非营利组织经济贡献的德国模式 |
二、发展环境和影响因素 |
第四节 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经济影响 |
一、非营利组织经济贡献的澳大利亚特征 |
二、发展环境和影响因素 |
第五节 经验启示 |
一、公共部门的资金支持 |
二、市场化的发展方向 |
三、宽严并济的法律规制 |
四、卫星账户具有核算优势 |
第七章 社会组织经济贡献结论分析和思考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社会组织经济贡献的制约因素 |
一、政策制度因素 |
二、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因素 |
三、经济社会环境因素 |
第三节 促进社会组织经济发展的思考 |
一、深化社会组织经济贡献的认识理念 |
二、构建社会组织经济贡献核算体系 |
三、强化社会组织发展制度供给 |
四、提升社会组织自身发展能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4)社会正义视阈下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构建与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和研究价值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要评价 |
三、研究主要内容、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主要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概念的界定 |
(一)医疗服务 |
(二)基本医疗服务 |
(三)基本医疗服务体系 |
(四)基本医疗保障 |
五、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构建的理论研究基础 |
一、社会正义理论:构建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基本原则 |
(一)正义的理论溯源 |
(二)罗尔斯的先验制度主义正义观 |
(三)阿马蒂亚·森的社会现实主义正义观 |
二、公共物品理论:构建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政府责任 |
(一)公共物品的内涵与特征 |
(二)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共物品”性质与政府主导的必然性 |
三、制度变迁理论:构建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路径分析 |
(一)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内容 |
(二)制度变迁过程中的“路径依赖” |
四、公共选择理论:构建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障碍分析 |
(一)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内容 |
(二)集体行动的困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 |
(三)政治承诺、利益集团与公共政策的传导逻辑 |
五、差异性社会理论:基本医疗服务的正义与社会差异的弥合 |
(一)社会形态理论与差异性社会理论的提出 |
(二)差异性社会的基本特征与演化路径 |
(三)基本医疗服务的正义具有社会差异的弥合功能 |
第二章 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历史变迁 |
一、国家与社会同构一体时期的医疗服务体系 |
二、国家和社会有限分离过程中的医疗服务体系 |
(一)基本医疗服务供给的变革 |
(二)基本医疗服务分配的变革 |
(三)基本医疗服务支付的变革 |
第三章 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正义缺憾 |
一、基本医疗服务权利的正义缺憾:缺乏法律保障 |
二、基本医疗服务供给的正义缺憾:破坏机会均等 |
(一)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凸显正义诉求 |
(二)改革举措存在政府失灵 |
(三)医疗资源配置严重失衡 |
三、基本医疗服务分配的正义缺憾:破坏过程平等 |
(一)无序就医破坏程序正义 |
(二)分级诊疗体系重塑障碍重重 |
(三)医疗资源下沉陷入困境 |
四、基本医疗服务支付的正义缺憾:破坏结果公平 |
(一)基于身份的“二元”制度设计破坏公平性 |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平等”和“公平”困局 |
(三)信息不对称下医保支付方式的外部效应 |
第四章 国外医疗服务体系的实践探索与经验借鉴 |
一、国外典型医疗服务体系 |
(一)英国:国家包办型医疗服务体系 |
(二)美国:市场主导型医疗服务体系 |
(三)德国:政府主导型医疗服务体系 |
(四)新加坡:公私功能互补型医疗服务体系 |
二、国外典型医疗服务体系的比较分析 |
三、国外典型医疗服务体系的正义要素 |
(一)权利公平:人人享有医疗服务的政治表达 |
(二)国家主导:医疗服务制度安排的政府责任 |
(三)有序就医:限制患者的自由选择权 |
(四)结果公平:医疗保障制度设计的价值导向 |
(五)尊重国情:借鉴国际经验的基本原则 |
第五章 社会正义导向型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构建 |
一、构建社会正义导向型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迫切性和重要意义 |
(一)差异性社会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制度诉求 |
(二)增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
(三)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
二、社会正义导向型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理论框架 |
(一)权利正义:从法律上赋予人民平等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 |
(二)供给正义:以区域纵向医联体为单元重塑基本医疗服务供给体系 |
(三)秩序正义:以强制性分级诊疗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分配公平 |
(四)保障正义:以支付方式改革为核心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
三、构建社会正义导向的基本医疗服务体系的可行性分析 |
(一)政治可行性:执政党庄严的政治承诺与政府主导地位 |
(二)经济可行性:公共财政能力的增强与医疗费用的结构分析 |
(三)社会可行性:人民群众的接受度与公共物品的负外部效应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走向正义的路径思考 |
一、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改革的推进步骤 |
(一)推进原则:改革和稳定的平衡 |
(二)推进步骤:供给、分配和支付改革协同推进 |
二、推进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走向正义的障碍分析 |
(一)资源整合障碍:条块分割的路径依赖 |
(二)差异性需求:共识分裂、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
(三)过度医疗风险:利益驱动下的潜规则 |
(四)政策实施风险:特殊利益集团的渗透与绑架 |
三、推进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体系走向正义的政策建议 |
(一)加强顶层设计:中央政府主导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改革 |
(二)增强社会参与:多方共同参与改革方案的细节设计 |
(三)强化制度理性:破除资源整合的体制机制障碍 |
(四)医保全国统筹:增强基本医疗服务保障能力 |
(五)创新监管机制:切断过度医疗的诱因传导 |
(六)转变发展定位: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错位发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5)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第三方评估研究 ——以承接方的选择评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探索——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是世界性的永恒话题 |
1.1.2 实践需要——各个国家和地区广泛开展政府购买活动 |
1.1.3 政策要求——各类政策文件也力推政府购买及其评估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3 相关文献的简要回顾 |
1.4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6 研究重难点及创新点 |
2 不同视域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及其评估 |
2.1 不同国家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 |
2.1.1 英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1.2 美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1.3 日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1.4 德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1.5 加拿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
2.2 不同行业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 |
2.2.1 政府购买教育公共服务 |
2.2.2 政府购买卫生公共服务 |
2.2.3 政府购买养老公共服务 |
2.2.4 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 |
2.2.5 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 |
2.3 不同阶段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 |
2.3.1 起步阶段:经济效益占据评估中心 |
2.3.2 成熟阶段:多种效益的兼顾和平衡 |
2.3.3 反思阶段:整体评估转向微观评估 |
3 我国地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概况与审视 |
3.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开展情况 |
3.1.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制度建设 |
3.1.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实践操作 |
3.1.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理论研究 |
3.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要素分析 |
3.2.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主体 |
3.2.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对象 |
3.2.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内容 |
3.2.4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过程 |
3.2.5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应用 |
3.3 制约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因素探讨 |
3.3.1 政府职能的转变 |
3.3.2 评估制度的建设 |
3.3.3 评估理论的研究 |
3.4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落地的关键 |
3.4.1 政府职能的充分转变是必要条件 |
3.4.2 评估理论和实践成熟是充分条件 |
3.4.3 评估相关的制度建设是具体保障 |
3.4.4 评估体系和流程健全是操作手段 |
4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构建 |
4.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提出 |
4.1.1 不同领域的第三方概念 |
4.1.2 评估及第三方评估理论 |
4.1.3 域内外第三方评估简介 |
4.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分析 |
4.2.1 为何第三方评估之——购买的特性分析 |
4.2.2 为何第三方评估之——SWOT-PEST分析 |
4.2.3 为何第三方评估之——利益相关者分析 |
4.2.4 为何第三方评估之——平衡稳定机制分析 |
4.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第三方评估的建立 |
4.3.1 评估机构的组选机制 |
4.3.2 评估的运行保障机制 |
4.3.3 评估过程的监督机制 |
5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第三方评估框架 |
5.1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评估的特点 |
5.1.1 源于且不限于政府绩效评估 |
5.1.2 属于公共体育服务专项评估 |
5.2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评估框架 |
5.2.1 根据评估范围确定的评估框架 |
5.2.2 根据购买流程确定的评估框架 |
5.2.3 根据利益主体确定的评估框架 |
5.2.4 根据整体原理确定的评估框架 |
5.3 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三位一体”评估框架 |
5.3.1 “三位一体”评估框架的提出 |
5.3.2 “三位一体”评估框架的内容 |
5.3.3 “三位一体”评估框架的意义 |
6 第三方视角下的承接组织选择评估 |
6.1 评估对象的选取 |
6.1.1 选择承接组织的原因 |
6.1.2 承接组织评估的意义 |
6.1.3 承接组织的定位演变 |
6.2 承接组织评估的理论参考 |
6.2.1 社会组织研究中的评估理论 |
6.2.2 厂商理论中的企业绩效评估 |
6.2.3 供应链理论中的供应商评估 |
6.2.4 项目管理的能力理论 |
6.2.5 麦肯锡能力评估网格 |
6.3 公共体育服务承接组织评选的AGMS模型 |
6.3.1 承接组织的遴选标准 |
6.3.2 AGMS评估模型的构建 |
6.3.3 四个评估维度的关系 |
6.4 公共体育服务承接组织评选指标设计的依据 |
6.4.1 承接组织的资质要求——基于政策文本的分析 |
6.4.2 承接组织的筛选条件——基于地方实践的分析 |
6.4.3 承接组织的评选指标——基于文献成果的分析 |
6.5 公共体育服务承接组织选择评估的指标确定 |
6.5.1 指标体系设定的基本原则 |
6.5.2 指标体系选择的主要流程 |
6.5.3 指标体系确定的具体方法 |
6.6 公共体育服务承接组织评选指标的具体内容 |
6.6.1 准入资格板块 |
6.6.2 组织治理板块 |
6.6.3 管理水平板块 |
6.6.4 服务能力板块 |
6.7 承接组织评选的两阶段模型和分级评估制度 |
6.8 承接组织选择评估指标的案例检视与拓展 |
6.8.1 WX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案例 |
6.8.2 CZ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案例 |
6.8.3 TZ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案例 |
6.8.4 XX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招标文件分析 |
6.8.5 案例发现 |
6.8.6 案例引申 |
7 研究结论、说明和展望 |
7.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7.2 研究的相关说明 |
致谢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1 表录与图录 |
附2 专家访谈提纲及评议表 |
附3 个人基本情况 |
(7)我国公立医院筹资管理研究 ——基于非营利组织筹资管理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创新 |
1.4.2 存在不足 |
第2章 公立医院筹资管理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公立医院筹资管理的基本概念 |
2.1.1 筹资管理的概念 |
2.1.2 公立医院筹资管理的概念 |
2.2 公立医院筹资管理的理论依据 |
2.2.1 卫生服务市场和政府失灵 |
2.2.2 产权理论 |
2.3 非营利组织与公立医院的异同点 |
2.3.1 相同点 |
2.3.2 不同点 |
第3章 我国公立医院筹资管理现状 |
3.1 我国公立医院筹资管理的发展沿革 |
3.1.1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1949年—1978年) |
3.1.2 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1998年) |
3.1.3 市场经济时期(1998年—2009年) |
3.1.4 新医改时期(2009至今) |
3.2 我国公立医院的筹资管理概况 |
3.2.1 公立医院筹资的结构 |
3.2.2 公立医院的筹资渠道 |
3.2.3 公立医院筹资的因素影响 |
3.2.4 公立医院筹资的监管 |
第4章 我国公立医院筹资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政策制度限制,筹资渠道狭窄 |
4.1.1 产权制度不清,筹资渠道不畅 |
4.1.2 管理方式僵硬,筹资难度大 |
4.1.3 捐赠等改革滞后,社会资本利用不足 |
4.2 筹资结构不合理,财务风险大 |
4.2.1 缺乏筹资规划,资本成本较高 |
4.2.2 依赖银行借贷,筹资组合效果差 |
4.2.3 筹资评价体系薄弱,预警应急能力差 |
4.3 筹资监管不到位,筹资风险较大 |
4.3.1 监督考核不规范,资本管理随意性大 |
4.3.2 财务管理落后,资金利用率低 |
4.3.3 法规制度不完备,筹资缺乏刚性 |
4.4 筹资理念落后,制度不健全 |
4.4.1 思想观念固化,筹资意识淡薄 |
4.4.2 缺乏专业人才,人员能力不足 |
4.4.3 医疗资源不均衡,配套制度不健全 |
第5章 美国非营利组织筹资管理经验借鉴 |
5.1 美国非营利组织的筹资管理 |
5.1.1 筹资的渠道和方式 |
5.1.2 筹资管理的原则 |
5.1.3 筹资的影响因素 |
5.1.4 筹资的监管 |
5.2 美国非营利性医院筹资管理及启示 |
5.2.1 美国非营利性医院的产生和发展 |
5.2.2 美国非营利性医院的筹资渠道 |
5.2.3 美国非营利性医院的税法制度 |
5.2.4 非营利性医院筹资监管 |
5.2.5 美国非营利性医院筹资管理经验 |
第6章 完善我国公立医院筹资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
6.1 实施分类管理,拓宽筹资渠道 |
6.1.1 推进医院产权改革,提升筹资管理积极性 |
6.1.2 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发挥医院筹资活力 |
6.1.3 加快配套政策改革,推进多元化筹资 |
6.2 优化筹资结构,降低财务风险 |
6.2.1 合理制定筹资计划,科学理性筹资 |
6.2.2 对比筹资方式利弊,适当安排筹资组合 |
6.2.3 完善筹资评价指标,建立应急机制 |
6.3 加强筹资监管,提升筹资效率 |
6.3.1 加强监督考核,盘活医院存量资源 |
6.3.2 革新财务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6.3.3 完善法制建设,保障医院筹资管理 |
6.4 更新筹资观念,完善制度建设 |
6.4.1 培育筹资意识,吸纳社会资本 |
6.4.2 加强知识培训,提升人员能力 |
6.4.3 实施制度引导,促使医院合理布局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框架 |
第一章 改制公司及其权利配置的特点与成因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界定 |
一、国企改革历程考察基础上的改制公司界定 |
二、改制公司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类型化分析 |
一、独特的改制公司权利配置 |
二、类型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产权效率的原因分析 |
一、国有企业产权模糊 |
二、国企改制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经济逻辑 |
第二章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理论视角的选择 |
一、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 |
二、法经济学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一、现有理论的介绍与评析 |
二、改制公司权利配置效力判定的路径建构 |
第三章 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 |
一、改制公司独特股权结构的由来与争议 |
二、改制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机理与治理效率 |
三、对未来国企改革的启示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激励股的设置 |
一、改制公司激励股设置现状与制度绩效 |
二、激励股设置的理论基础与权利构造 |
三、对未来改革的启示 |
第三节 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制 |
一、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规制困境 |
二、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产权效率 |
三、基于制度选择的规制重构 |
第四章 改制公司的自治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股权转让自由的限制 |
二、司法裁判的困惑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二节 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表决权的特殊配置 |
二、实践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三节 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特定股东群体知情权的剥夺 |
二、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法律限制与公司自治 |
第四节 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争议 |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公司机关设置 |
三、公司机关职权配置的效力探讨 |
第五章 改制公司的治理路径 |
第一节 改制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
一、党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延续 |
二、单位制度的深远影响 |
三、“产权残缺”现象的普遍存在 |
第二节 制度建构 |
一、丰富商事主体的制度供给 |
二、拓展公司的自治空间 |
三、商事裁判独立与商事裁判理念确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 ——基于政府战略管理“三角模型”的分析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意旨 |
(一) 选题缘起 |
(二) 研究意旨 |
二、关键概念厘定 |
(一) 教育服务 |
(二) 教育社会组织 |
(三)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 |
三、研究述评 |
(一) 关于国外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的态势概述 |
(二) 关于国内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的学术史梳理 |
(三) 对当前研究现状的评价 |
(四) 本研究拟探索的方向 |
四、本项研究的理论工具和分析框架 |
(一) 理论工具 |
(二) 分析框架 |
五、本项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六、本研究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历史演变及现实动因 |
第一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历史演变 |
一、政府垄断供给教育服务 |
二、市场和公民社会供给教育服务 |
三、公私合作供给教育服务 |
四、政府购买教育服务 |
第二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现实动因 |
一、购买逻辑产生的一个解释性框架 |
二、制度环境的驱动 |
三、政府内在变革的驱动 |
第二章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 |
第一节 服务受众确立:政府应该为谁购买教育服务 |
一、教育资源禀赋不足的群体 |
二、特殊受教育的群体 |
三、多元教育需求的群体 |
第二节 教育服务诉求:政府应该购买什么样的教育服务 |
一、购买学位 |
二、购买教育管理服务 |
三、购买教育评估服务 |
四、购买其他教育服务 |
第三节 服务承接主体选择:政府应该向谁购买教育服务 |
一、体制内服务承接主体 |
二、体制外服务承接主体 |
第四节 愿景表达: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应达到什么样的目标 |
一、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价值层面 |
二、政府发展价值层面 |
三、教育价值层面 |
第三章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宏观环境评估 |
第一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政策环境 |
一、政策机会 |
二、政策威胁 |
第二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经济环境 |
一、经济机会 |
二、经济威胁 |
第三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社会环境 |
一、社会机会 |
二、社会威胁 |
第四章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微观主体关系探析 |
第一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中“三元主体”的演变逻辑 |
一、“二元主体”到“三元主体”过渡的动因 |
二、“三元主体”的要素构成 |
第二节 “三元主体”间应然和实然关系的冲突 |
一、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的关系 |
二、购买主体与消费主体之间的关系 |
三、承接主体与消费主体之间的关系 |
四、承接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三节 “三元主体”间实然关系产生的深层原因 |
一、政府主体角色定位模糊 |
二、政府和教育社会组织相互间的责任转移和缺失 |
三、教育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先天不足” |
四、服务受众主体权利意识缺乏 |
五、主体利益诉求存在价值偏差 |
六、主体间存在信任危机 |
第五章 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战略资源和管理能力检视 |
第一节 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战略资源考量 |
一、战略资源和政府战略资源 |
二、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战略资源构成 |
三、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战略资源优势和结构性困境 |
第二节 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管理能力考察 |
一、政府能力和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管理能力 |
二、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管理能力构成 |
三、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管理能力面临的挑战 |
第六章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运行机制分析 |
第一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运行机制概述 |
一、相关概念拷辨 |
二、研究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运行机制的意义 |
第二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内在运行机理 |
一、理论层面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运行过程 |
二、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内在运行逻辑 |
第三节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运行机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
一、无法获取完整的教育服务诉求 |
二、教育服务价格估算难度较大 |
三、竞争性招投标环节的缺失 |
四、未形成完善的服务承接主体准入标准 |
五、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和评估机构 |
六、没有对服务退出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 |
第四节 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运行机制的经验借鉴 |
一、完善的教育服务购买需求和规划机制 |
二、严格的教育服务承接主体准入机制 |
三、健全的监督评价机制 |
四、竞争性招投标机制贯彻购买过程 |
第七章 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发展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设计购买规则,提高购买合法性 |
一、制定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国家层面的政策和法规 |
二、推动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地方政府层面的制度化 |
第二节 合理界定权、责、利边界,理清购买参与主体间关系 |
一、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角色扮演 |
二、“三元主体”的权限划分 |
三、“三元主体”的责任界定 |
四、“三元主体”的利益平衡 |
五、通过契约来规制主体间的权、责、利范围 |
第三节 优化政府内部战略资源,提升政府管理能力 |
一、有效开发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人力资源 |
二、合理配置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财力资源 |
三、设计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组织管理机构 |
四、提升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合同管理能力 |
五、提高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中的风险防控能力 |
第四节 积极培育服务承接主体,创新购买文化 |
一、积极引导教育社会组织的发展 |
二、加强教育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 |
三、培育购买参与主体间的信任文化 |
四、塑造购买参与主体间的契约文化 |
五、培育教育服务受众的公民文化 |
第五节 建构购买运行机制,规避购买过程风险 |
一、健全主体层面的购买运行机制 |
二、完善配套层面的购买运行机制 |
结语 |
一、研究总结 |
二、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的匹配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研究 |
二、购买服务政策工具研究 |
三、研究文献评价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二、研究问题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二章 社会服务提供和生产的制度安排 |
第一节 社会服务提供和生产分离: 必要与可能 |
一、多中心理论的视角 |
二、社会服务的特性及其供给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的分析框架和研究途径 |
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的分类 |
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的选择标准 |
三、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的匹配性分析框架 |
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具的综合研究途径 |
第三章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工具运用 |
第一节 合同外包的特点及其运用 |
一、合同外包的特点 |
二、合同外包的优势和不足 |
三、合同外包面临的问题和风险 |
四、合同外包的典型个案分析 |
第二节 凭单制的特点及其运用 |
一、凭单制工具的特点 |
二、凭单制工具的实施条件 |
三、凭单制工具的优势和不足 |
四、凭单制工具面临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
五、凭单制工具的典型个案分析 |
第三节 拨款工具的特点及其运用 |
一、拨款工具的特点 |
二、拨款工具的优势 |
三、拨款工具的运用 |
四、拨款工具面临的主要困难 |
五、拨款工具的典型个案分析 |
第四章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组合的匹配性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组合的典型个案分析 |
一、宁波市海曙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二、浙江省淳安县购买公共卫生服务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组合分析 |
一、购买服务工具组合的盲点分析 |
二、购买服务工具组合的优势分析 |
三、购买服务工具组合的改进分析 |
第五章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工具转换的匹配性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转换的典型个案分析 |
一、江苏省购买农民工培训服务 |
二、深圳市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转换分析 |
一、购买服务工具的转换特点具有创新性 |
二、购买服务工具的转换内容具有阶段性 |
三、购买服务工具的转换选择具有平衡性 |
四、购买服务工具的转换方式具有复杂性 |
五、购买服务工具的转换目标具有多面向性 |
第六章 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优化合同外包、凭单和拨款工具的政策建议 |
一、优化合同外包使用的政策建议 |
二、优化凭单工具使用的政策建议 |
三、优化拨款工具使用的政策建议 |
第二节 优化政策工具组合匹配性的政策建议 |
一、优化政策工具组合匹配性的政策目标 |
二、优化政策工具组合匹配性的政策过程 |
第三节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的评估 |
一、购买服务政策工具评估主体的多元化 |
二、购买服务政策工具评估指标的体系化 |
三、购买服务政策工具评估信息的透明化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论政府医院向非营利性医院的转变(论文参考文献)
- [1]非营利医疗机构税收管理问题研究[D]. 黎星艺.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D]. 郜清攀.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3]社会组织经济贡献研究 ——基于北京市的数据分析[D]. 杨莹.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4]社会正义视阈下我国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构建与实现路径研究[D]. 任飞. 苏州大学, 2019(06)
- [5]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6]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第三方评估研究 ——以承接方的选择评估为例[D]. 冯维胜. 上海体育学院, 2018(01)
- [7]我国公立医院筹资管理研究 ——基于非营利组织筹资管理视角[D]. 马宗奎. 武汉大学, 2017(06)
- [8]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D]. 赵俊岭. 南京大学, 2016(06)
- [9]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 ——基于政府战略管理“三角模型”的分析框架[D]. 毛明明. 云南大学, 2016(01)
- [10]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策工具的匹配性研究[D]. 季璐. 南京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