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论文文献综述)
雷雨清[1](2021)在《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经济贸易依存度不断提高,跨境投资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自我国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和“走出去”战略以来,已逐渐从资本输入大国转变为资本输出和资本输入并行的国家。国有资本和私营资本参与国际化进程加快,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活跃度增强,跨境并购交易规模不断提升,我国本土企业在信息通信、医疗健康、金融、房地产、矿产、能源等多个领域迈出国际化步伐。然而,随着国际经济结构调整、地区性经贸摩擦纠纷增加,以及跨国企业的经营不善,近年来跨境破产案件日益增加。特别是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蔓延,各国企业债务负担骤然加重,部分国家出现了大规模的企业破产潮。我国作为国际供应链上重要一环,部分跨境企业难以幸免,跨境破产事件如多米诺骨牌在世界迅速蔓延。上个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了西方国家加快了跨境破产国际合作的进程,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对本国跨境破产规则进行了重构或完善。囿于我国当时经济国际化程度有限,跨境破产案件数量尚少,我国仅通过《企业破产法》第5条参照一般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则设置了对外国破产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则,同时确立了我国破产判决的域外效力,这两项内容成为我国跨境破产领域的唯一规则。虽然该规则参照当时国际先进理念确定了修正的普及主义跨境破产规则模式,使我国司法实践有了明确规则可依,但由于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缺乏体系性、明确性、效率性,缺乏中外主体权利平等保护和协调机制,与国际规则差异较大等原因,导致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立法后14年从未得以真正适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我国法院在跨境破产领域合作意愿态度消极。然而,随着我国当前形势的变化,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变得愈加紧迫和必要,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可以弥补我国现行规则的缺失与缺陷,应对中美贸易摩擦、产业结构调整、新冠疫情引发的跨境破产风险,契合我国营商环境改善的现实需求。在理论基础方面,建构我国跨境破产规则仍应坚持当前主流的修正的普及主义理论基础。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前宜明确遵循的原则,具体应以高效救助跨境破产债务人为首要原则,公平对待中外主体利益为主要原则,同时要符合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基于对当前国际主流的主从协助程序模式和主辅协助程序模式的特点分析,以主从程序为基础的规则框架更有利于我国建构一个完备的跨境破产规则体系,兼容主辅协助和主从协助方式的优点,使我国跨境破产规则既具备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的承认、协助和合作的功能,又能在必要时以从属破产程序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实现“进可攻、退可守”。主从程序框架下,将建构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主从程序界分规则、主从程序启动规则、主从程序框架下的协助规则、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四个方面内容。首先,建立以主从程序为核心的跨境破产规则体系首先要对跨境破产程序性质进行界分以确定主从程序效力范围,协调多元破产程序管辖权限,明确跨境破产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则。我国宜将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作为主从程序界分的认定规则,主要利益中心启动地破产程序为跨境破产的主要程序,我国可以启动辅助程序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进行承认和协助;债务人营业地启动程序为跨境破产从属程序,其效力仅及于该国境内财产。以债务人注册地为主要利益中心的首要推定,以债务人管理和控制地为例外,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仅在例外情况下才根据破产管理人和利益相关方申请对主要利益中心是否随破产程序发生转移进行审查。其次,跨境破产程序的启动规则包括主要程序的启动规则、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规则,以及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承认和协助的辅助程序规则。其中前两项程序为单独的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集中性分配和管理的破产程序,而辅助程序是我国法院对外国破产程序的审查程序。建构这三项程序的启动规则时,宜结合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及国际破产前沿经验,对程序启动的原因、主体、客体、审查方式、启动后的效力和效果进行逐一规定。第三,跨境破产程序的协助规则包括协助的条件规则和措施规则两部分。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外国破产程序协助需要满足互惠原则、符合我国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三项条件。由于这些条件的原则性和概括性,文章结合国外司法裁判经验对这三项条件的认定方式进行了逐一讨论。对协助措施规则应从措施的启动、范围和方式三方面予以建构:采取承认和协助分步走的模式;允许协助措施具有一定时间范围的溯及效力;协助措施的财产范围应尽可能及于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所有财产,但原则上债务人不能利用我国协助措施变相规避我国法律规定下强制性法律义务;协助的方式应视外国破产程序的主从性质有所区分;协助需符合必要性、合法性和一致性原则;引入临时救济措施,增加债务人财产保护的及时性。第四,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是主从程序并行时协调境内外破产程序的重要规则依据。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可以有效建立境内与境外破产程序的合作机制,增加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空间,满足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程序协调需要。文章建议我国引入主从程序平行合作规则、主从程序虚拟合并规则、主从程序破产协议规则,以及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平行协调规则。建立以破产管理人为核心的主从程序平行合作机制,赋予我国破产管理人进行主从程序合作和协调权利;设置虚拟合并规则,允许破产管理人为我国债权人利益与外国破产程序主体进行谈判,做出附条件不启动我国程序的承诺;允许我国破产管理人在法院批准下与他国程序的管理人达成主从程序破产协议,发挥破产协议协调主从程序冲突、提高程序合作效率、协商破产重整计划的作用;建立符合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特点的平行协调规则,根据跨国企业集团的一体化程度,决定采用单一实体对待方式还是主从程序协同方式,对企业集团成员参与其他程序尽可能地提供信息和程序上的协助。
刘明栋[2](2020)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全球治理的概念一直都没有统一和明确,不同专业和领域的机构、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法与全球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其本身应当是实现全球治理的一种重要依据。国际海事公约的特点造就了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独特方式和机制组成,使得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不同于其他领域国际公约的履行方式。全球治理与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在很多方面具有一致性。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于促进我国履约能力建设,发展我国的航运业,并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国际地位,增强我国全球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运用全球治理理论研究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将全球治理理论运用到海事条约履约实践中,国际海事公约的履约机制对条约履约机制有传承也有创新和促进,有共性也有个性。本文共有五章。文章的第一章作为入题部分,研究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基本概念,以及较之传统国际法履约方式的不同,全球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分析全球治理的关键要素:主体、客体、依据和路径及其在IMO公约履约机制中的体现,为本文打下理论基础。第二、三章为核心部分,从全球治理理论的视角分析参与主体、对国际海事公约条约与全球治理理论的契合点,我们注意到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依然在履约机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但也认识到IMO从国际造法者的职能身份扩展到国际海事条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建立了多种机制促进国际海事公约的履行。这些多种机制体现了全球治理的国际合作路径。除以上两者之外,以国际船级社协会为代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在机制中发挥作用。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主要国际海事公约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点体现在条约生效要件和参与主体多元化两方面。其中第二章以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为主要研究对象,总结国际海事公约的基本特点。国际海事公约“软法”和“强行法”上的体现以及保护海洋共同利益为目的对接全球治理理论。第三章以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确立、发展为内容,并比较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与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不同。第四章具体论述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参与主体以及运行环节,机制的参与主体和运行过程的合作化与全球治理主体 和路径相衔接。第四、五章专注于我国的国际海事公约的国内实践。第四章是对我国应对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现状和问题分析。全球治理理论下,主权国家提升全球治理能力的对内路径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所以我国应积极补足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之间的不一致性。第五章是如何提升我国全球海事治理能力的具体落实措施。对内要加强履约立法与执法符合公约规定;对外,以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建立为例,提升我国海上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我国作为国际大国,始终坚持全球治理的方式参与全球问题的治理,同时作为IMO的A类理事国,也在航运界发挥着重大作用。对我国国际海事条约履约状况进行分析,发现海事立法和海事执法主体两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提高我国的履约水平,维护我国海运大国的形象,提升国际海事制度性话语权。
韩立新,林子樱[3](2020)在《航运联盟格局下中国反垄断豁免的法律应对》文中研究表明在世界经济的推动下,国际班轮运输市场格局发生了重大改变——从班轮公会到航运联盟。原有制度已无法有效规制现在以航运联盟为核心的国际班轮运输市场。以欧美为代表,各国纷纷审视以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为中心的航运规则体系。作为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中国的航运反垄断立法尚待完善。为应对航运联盟格局,建议借鉴欧美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反垄断的基本立场及自身发展航运经济需求等因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中全面构建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
韩伟[4](2019)在《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文中提出当今世界的物流行业已经进入了“第三方物流”时代,第三方物流是一体化、系统化、个性化的新型商业服务模式,起源于企业物流业务的外包需求。然而与西方国家的第三方物流发展已经进入成熟期不同,中国的第三方物流仍处于起步期,不仅理论与实务对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尚未达成一致认识,立法对第三方物流的调整也表现出碎片化、立法层级低、针对性不强的缺陷。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调整出发,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长期性、动态性、复合性、信息性、程式性与专属性属于商事合同,且民、商法调整在基本原则、主体规则、行为规则、责任规则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所以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调整应当由商法完成。围绕合同的要素以及不同阶段进行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特殊性及与其相关的现行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和法律完善需求昭然若揭。第一是第三方物流合同订立的商事特殊性。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是竞争缔约和附和缔约。其中竞争缔约是以竞争方式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竞争缔约主要采取的是招标与投标方式,对此《合同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的规则都无法满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需求。附和缔约是以格式条款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对此,《合同法》在格式合同使用人、格式合同缔约过程与结果、“格式之战”等规定上都存在不足。第二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基本上都是涉他合同,且往往既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于这类合同,检验、履行标准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以及不同的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义务,当前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商事特殊性。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开放性与继续性的特点,所以对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完善,立法应当从提高效率和尊重商业判断两方面入手。第四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解除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诸多共性,但是在预告解除、任意解除与非任意解除等规则方面,第三方物流合同需要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尤其是任意解除制度,该制度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之中应当被限制适用。第五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终止需要重点解决交易习惯与民事一般法存在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关注交互计算规则的适用。第六是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从归责原则、责任制度形式、赔偿范围、责任赔偿限制到责任期间都存在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责任体系是独立的商事责任体系。对于当前中国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问题,理论上存在制定单独的《第三方物流法》、对现有法律规范逐一完善、在《合同法》中将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三种立场,其中将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应当是最佳选择。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特殊性出发,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规范概念的选择与界定、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条款、与合同订立有关的条款、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条款、与合同变更与转让有关的条款、与合同解除有关的条款、与合同终止有关的条款、与合同责任有关的条款的完善等几个方面。
陈婧[5](2019)在《我国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航运联盟是当今国际航运市场中企业的联合经营趋势,在未来几年航运市场依旧不太乐观的背景下,航运联盟将成为航运业行业整合的主要方式,各个联盟间的竞争将取代单个企业间的竞争,成为行业的新常态。然而,我国现有的航运法律规范尚未形成系统有效的制度来管控国际航运业的竞争秩序。根据目前的法律规范,航运联盟协议是否可以享受反垄断豁免,以及如何获得反垄断豁免,没有豁免的联盟协议又应该如何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在国际航运市场联盟化的趋势下,如何构建符合中国航运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为航运联盟的反垄断豁免实践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本文主要内容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的概述部分,首先介绍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涵义,包括豁免制度的意义以及反垄断法适用豁免的意义,然后从航运联盟的定义、竞争现状、发展趋势三方面对航运联盟的概况进行介绍。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对航运联盟的法律规制及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反垄断法》《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初步制定了一般国际航运竞争规则,但由于概念的定义模糊不清,规定不够完善,无法为实践中的航运联盟提供明确的反垄断豁免依据,《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规定则缺乏适用于航运业的具体操作标准,而且《国际海运条例》与《反垄断法》在规范海运市场竞争秩序时的适用关系也尚未明确。第三章是从三个方面说明我国构建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必要性。一是分析海运业的特殊性,从班轮运输供需价格弹性小以及航运竞争的国际化和战略性的角度说明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的基础。二是综合考虑确立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对我国国际海运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得出豁免航运联盟整体利大于弊的结论。三是评析国际上对航运联盟规制的发展趋势,主要介绍了欧盟法和美国航运法的规制路径,虽然两者在对航运联盟协议的监管路径上有所差异,但都继续给予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这两种监管路径也对我国构建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提供了参考。第四章和第五章是对我国具体如何构建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研究,其中第四章是构建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实体制度,一是从合作形式、运营程序、费用分摊方面分析豁免的适用主体,通过类型化界定航运联盟协议,对松散型航运联盟和紧密型航运联盟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二是从市场份额、禁止行为、独立行动权方面细化豁免的适用条件;三是明确航运联盟的监管主体。第五章是构建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程序制度,采取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管相结合的规制方式,事前审查程序包括完善协议备案制度,加强申请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定反垄断指南作为联盟自我评估的法律依据。事后监管程序包括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监管,对报备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联盟运营情况的监管,以及对妨害海运竞争秩序的行为的处罚与法律责任。此外,可以通过建立信息交流反馈机制以及合理签订多边协议,为国际反垄断执法协作机制的构建奠定基础。
曹译文[6](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严露[7](2017)在《美国航运法下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兼对修改中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借鉴》文中认为服务合同自美国《1916年航运法》首创以来,经过《1984年航运法》和《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完善,成为美国运价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反观我国的运价管理制度,虽然通过《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的公告》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将其正式法律化并不断完善,但相较于美国,制度本身仍旧存在缺陷。航运实践中出现的中日航线零运价、负运价现象也显示着我国在运价管理上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因此本文将通过研究服务合同的界定问题、报备问题以及反垄断豁免问题深入分析服务合同的整体制度,以期对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的修改提供有益借鉴。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总共分为四章,具体而言:第一章研究了服务合同的界定问题。通过确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明确服务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点,分析服务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对服务合同做出基本的界定。再将服务合同与其他近似概念进行对比分析,明确服务合同与上述概念都存在差别。第二章分析了服务合同的报备问题。通过研究服务合同报备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明确美国不同航运法对于服务合同报备及公开事项的要求,并明晰了服务合同报备时的形式要求和时间要求。第三章研究了服务合同的反垄断豁免问题。本章首先解决了服务合同是否属于垄断协议的争议,其次介绍了服务合同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最后分析了美国航运法对服务合同反垄断豁免的规制。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分析《国际海运条例》引入服务合同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前文中对于服务合同相关问题的研究,对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如何移植服务合同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
李光春[8](2016)在《论航运法的经济法部门属性》文中研究表明正确认识航运法的部门法属性问题不仅是航运法理论研究必须要澄清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也是航运立法的基本前提。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是中国法学理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依据。一方面,航运既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经济运行中的核心环节;既具有市场经济的一般共性,又具有公共性和不完全性等特殊性。因此,调整航运市场行为的航运法的调整对象必然是国家调制航运市场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和国家调制航运业内部各要素以及整个航运业与国民经济其他相关行业而形成的特定经济关系。另一方面,航运法的主要的调整方法体现为国家干预。航运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性和市场干预的能动性完全契合经济法基本价值理念,航运法是中国经济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的《航运法》应当定位为经济法,并以此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
彭阳[9](2016)在《论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构建 ——基于比较法的视角》文中指出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设立之初始目的主要在于为班轮运输企业间就稳定市场的协议、决定以及协同一致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以解决特定航线上的恶性竞争问题。然而,随着豁免政策的推进,班轮公会垄断行为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逐渐超过其带来的稳定海运市场的积极作用。同时,随着航运竞争形态的转变,航运联营组织通过经营合作、舱位共用以及分配挂靠港口等非运价协同的形式对竞争的限制更小,同时也能起到稳定航运市场的作用,由此班轮公会的协同行动并非航运服务稳定所必需,前述替代性选择更受追捧。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世界主要的海运大国纷纷展开对本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重新评估并积极推行航运立法的改革政策。欧盟通过召开听证会,进行市场调研等方式对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进行考察之后,作出了废除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的决定,改革进程较为激进;美国现行有效的《1998年航运改革法》虽然保留了对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但受欧盟立法改革的影响,也展开了对航运反垄断豁免的评估,其尚待表决的航运法决议对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取消多少预示了其立法走向,但其改革进程仍呈平稳过渡之态势。尽管欧美在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立法改革进程上有所差别,但两者均给予了航运联营组织以反垄断豁免权。受到欧美等发达国家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改革与豁免实践发展的影响,我国航运法学界也展开了是否、如何构建海运竞争规则,尤其是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讨论,但尚未能达成共识。事实上,此争议亦是导致我国《航运法》迟迟未能出台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对于我国航运市场中有关联营合作之豁免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没有完备的规定,导致法律依据有所缺失。例如《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规定极为简略,缺乏可操作性,《国际海运条例》中的部分条文虽然对航运反垄断豁免规则有所体现,但其一方面未禁止有关垄断行为,一方面又不明确给予航运企业反垄断豁免权,规定过于模糊,给司法实践造成诸多不便。由此,未来出台的《航运法》是否以及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如何协调与《反垄断法》、《国际海运条例》的关系等问题亟待确定与落实。基于此,本文从如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则主要对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了简略的介绍,包括该制度的产生、内涵、适用主体以及支撑航运业适用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即航运经济的固有特点,“空核市场”理论以及航运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论。此外,本部分还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对航运业适用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利弊进行了研究;第二部分基于我国航运市场的现状,探讨了对我国航运业予以适度豁免的益处,同时以P3联盟案以及中国远洋和中海集运重组案为基础,梳理、分析了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实践及其法律依据,并进一步研究了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第三部分以欧美为例,详细论述了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立法改革脉络与豁免实践的新发展,并针对欧美国家的改革与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本部分分别以班轮公会、航运联营组织、欧美针对P3联盟开展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实践为线索,以比较法的视角,阐述了废除、严格限制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以及赋予航运联营组织反垄断豁免权,并辅助相应监管手段的立法改革与豁免实践趋势;第四部分则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就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怎样构建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论述。本部分通过借鉴欧美国家立法改革进程与豁免实践的经验,基于目前我国航运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得出我国有必要建立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结论。并基于对我国航运法制的考察,阐述了我国应于未来出台的《航运法》中设立限定主体的、仅针对航运联营组织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同时就细节规范的拟制提出了建议。
王忠铭,佟尧[10](2015)在《自贸区背景下外商准入中国航运市场规则》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对外商准入我国航运市场,尤其是对外商进入国内水路运输领域一直是采取比较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或审批程序。但自贸区设立以来,其对外商准入我国航运市场的规定突破了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对自贸区下的航运市场外商准入规则与《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商准入规则进行对比,从运输经营者与运输辅助业经营者两大角度分别论述,同时对自贸区的航运市场准入规则予以评价。
二、实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实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构架 |
第一章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现实意义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现实意义 |
一、弥补现行规则的缺失与缺陷 |
二、应对各种因素引发的跨境破产风险 |
三、契合营商环境改善的现实需求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的理论基础 |
一、普及主义理论 |
二、地域主义理论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遵循的原则与逻辑前提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规则建构遵循的原则 |
一、高效救济跨境债务人利益原则 |
二、公平对待中外债权人利益原则 |
三、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框架的逻辑前提 |
一、两种程序模式的客观评介 |
二、我国主从程序框架的立法选择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规则建构的意义 |
一、协调多元破产程序管辖权 |
二、区分主从破产程序效力范围 |
三、确定破产程序统一适用法律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性质与效力 |
一、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性质 |
二、我国跨境破产界分规则的法律效力 |
第三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界分的认定规则 |
一、我国主从程序界分认定规则的定位 |
二、我国对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的认定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启动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要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原因 |
二、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 |
三、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审查 |
四、主要破产程序的启动效力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从属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原因 |
二、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主体 |
三、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审查 |
四、从属破产程序的启动效力 |
第三节 主从程序框架下我国辅助程序的启动规则 |
一、辅助程序的启动主体 |
二、辅助程序的启动客体 |
三、辅助程序的管辖法院 |
四、辅助程序的申请程序 |
五、辅助程序的启动效果 |
小结 |
第五章 主从程序框架下我国跨境破产协助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协助的条件规则 |
一、跨境破产协助应遵守互惠原则 |
二、跨境破产协助应符合我国公共利益 |
三、跨境破产协助不应损害我国债权人利益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协助的措施规则 |
一、协助措施的启动 |
二、协助措施的范围 |
三、协助措施的方式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的建构 |
第一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建构的必要性 |
一、建立境内与境外破产程序的合作机制 |
二、增加保护我国债权人利益的制度空间 |
三、满足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程序协调的需要 |
第二节 我国跨境破产主从程序平行规则的主要内容 |
一、主从程序平行合作规则 |
二、主从程序虚拟合并规则 |
三、主从程序破产协议规则 |
四、跨国企业集团破产的平行协调规则 |
小结 |
结语 |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跨境破产案件的指导意见 (立法建议稿)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确定的履约机制及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际公约的履约机制 |
一、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概念 |
二、国际公约“履约机制”的发展 |
第二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及特点 |
一、IMO公约履约机制的内涵 |
二、IMO公约履约机制的特点 |
第三节 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对传统国际法履约机制的创新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关于生效要件对条约法的创新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参与主体的创新 |
第四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全球治理的概念界定 |
二、全球治理要素在IMO公约履约机制的运用与体现 |
三、国家全球治理能力的提升 |
第二章 IMO国际海事公约之全球治理理念 |
第一节 国际海事公约及其分类 |
一、国际海事公约的内涵 |
二、国际海事公约的分类 |
第二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的三大支柱性公约及其结构特点 |
一、《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
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
四、三大支柱性国际海事公约的结构特点 |
第三节 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一、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形式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二、IMO国际海事公约在内容上与全球治理的契合 |
第三章 IMO公约履约机制的主体及运行 |
第一节 IMO公约履约机制主体的多元化 |
一、国际海事组织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组织 |
三、国际海事公约缔约国 |
四、其他参与组织——国际船级社协会 |
第二节 IMO履约机制运行过程的合作化 |
一、船旗国履约和港口国监督 |
二、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 |
三、报告和通知制度 |
四、成员国审核机制 |
五、缔约国履约能力建设制度 |
第四章 IMO履约机制下我国海事法律体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事法律体系与国际海事主要公约 |
一、关于船舶航行的国内法与SOLAS公约 |
二、有关船舶检验、检查的国内法 |
三、有关船员能力资质的国内法与STCW公约 |
四、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国内法与MARPOL公约 |
五、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履约措施的海事立法 |
第二节 我国应对IMO履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海事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海事履约主体建设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提高我国全球治理能力以更好应对IMO履约机制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海事立法体系 |
一、提升立法层级并清理规范性文件 |
二、建立海事立法效果评估机制 |
第二节 加强执法主体的公务员队伍建设 |
一、做好海事人力资源管理同强制审核机制的协调对应 |
二、加强各类检查官员的资格审查 |
三、持证检查官培训和知识的及时更新 |
第三节 提升海上公共产品能力: 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机制的创设 |
一、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二、建立南海区域港口国监督合作机制的具体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3)航运联盟格局下中国反垄断豁免的法律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航运联盟格局的形成及带来的挑战 |
(一)航运联盟的界定及类型 |
(二)航运联盟格局的发展 |
(三)航运联盟格局下的机遇与挑战———以中国为例 |
二、欧美对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的法律新动态 |
(一)欧盟决定延续航运联盟豁免 |
(二)美国对航运反垄断豁免改革进程相对较缓 |
三、中国对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中国针对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已不合时宜 |
(二)中国针对航运联盟的反垄断豁免尚不明确 |
四、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的中国法律应对建议 |
(一)构建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过渡性法律应对建议 |
(二)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纳入《航运法》的具体建议 |
五、结语 |
(4)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意义与切入点 |
二、第三方物流概念的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属性与民商法律调整的差异 |
第一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属性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定义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 |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体 |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商事合同 |
第二节 民商法调整差异的理论渊源 |
一、民商分立:偶然抑或必然 |
二、营利性:商法的核心特征 |
第三节 民、商法调整的具体差异 |
一、营利目标与市民生活区分下的法律原则差异 |
二、职业商人与一般市民区分下的主体规则差异 |
三、营业活动与一般法律行为区分下的行为规则差异 |
四、交易秩序保障与私法自治维护区分下的责任规则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订立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 |
一、合同订立的基本方式 |
二、合同订立的特殊方式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竞争缔约的独特性 |
一、以招投标为竞争方式 |
二、招投标过程具有程序性、技术性和有偿性 |
三、合同的成立条件与无效的法定情形具有特殊性 |
四、竞争缔约中的先合同义务独具特色 |
五、竞争缔约中的担保机制具有特殊性 |
六、竞争缔约须关注第三人保护问题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竞争缔约的局限性 |
一、《合同法》调整的不足 |
二、《招标投标法》立法理念与第三方物流合同存在差异 |
第四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附和缔约的独特性 |
一、缔约主体都是商主体 |
二、名为格式条款实为个别协议 |
三、存在“格式之战” |
第五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附和缔约的局限性 |
一、与格式合同使用人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二、与格式合同缔约过程及结果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三、与“格式之战”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
二、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涉他合同的履行 |
第二节 涉他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独特性 |
一、涉及第三人是合同履行的基本特征 |
二、合同的第三人是集合体 |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动态性、持续性与技术性 |
四、合同的关系结构中可能存在第四关系 |
五、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条款解释具有特殊性 |
六、合同的履行障碍具有独特性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局限性 |
一、检验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二、履行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 |
三、第四关系双方之间的义务如何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概述 |
一、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含义 |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及效力 |
三、合同转让的要件及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独特性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的独特性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转让的独特性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局限性 |
一、简约化问题 |
二、商业判断或者说商法思维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解除概述 |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类型 |
二、合同解除制度辨析 |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独特性 |
一、合同解除具有外部性、程序性、复杂性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允许预告解除但限制任意解除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局限性 |
一、《合同法》应区分民商事合同 |
二、《合同法》应当关注继续性合同 |
三、《合同法》还应当关注继续性合同的非任意解除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
一、合同终止的含义 |
二、合同终止的类型与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独特性 |
一、合同终止中存在民事一般法与商事交易惯例的冲突问题 |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具有多样性 |
三、合同存在部分终止的情形 |
四、合同终止中存在交互计算的问题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局限性 |
一、交互计算规则的空白 |
二、交易习惯的忽视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商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分类 |
一、商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二、商事责任的分类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民事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分歧 |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严格责任 |
第三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责任制度形式 |
一、责任主体的分歧与选择 |
二、责任标准的分歧与选择 |
第四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赔偿范围与责任限制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赔偿范围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责任赔偿限制 |
第五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责任期间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期间的法律规定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期间的应然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 |
第一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 |
一、物流合同法律规则的碎片化 |
二、现有规则特别是《合同法》的商事属性不足 |
第二节 完善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调整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的具体方案 |
一、规范概念的选择与界定 |
二、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条款 |
三、与合同订立有关的条款 |
四、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条款 |
五、与合同变更与转让有关的条款 |
六、与合同解除有关的条款 |
七、与合同终止有关的条款 |
八、与合同责任有关的条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 |
致谢 |
(5)我国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概述 |
第一节 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涵义 |
一、豁免制度的意义 |
二、反垄断法适用豁免的意义 |
第二节 航运联盟的概况 |
一、定义 |
二、现状及发展 |
第二章 我国对航运联盟的法律规制及其问题 |
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规制及其不足 |
一、航运联盟垄断协议规制及其问题 |
二、航运联盟经营者集中规制及其问题 |
第二节 《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制及其不足 |
一、未明确豁免 |
二、概念界定不清 |
三、备案制度不完善 |
四、监管主体多元 |
第三章 我国构建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海运业特殊性的需要 |
一、班轮运输供需价格弹性小 |
二、航运竞争的国际化和战略性 |
第二节 豁免航运联盟对我国海运业发展的利弊评析 |
一、积极作用 |
二、消极影响 |
三、综合分析 |
第三节 国际上对航运联盟规制的趋势分析 |
一、欧盟的规制趋势 |
二、美国的规制趋势 |
三、综合分析 |
第四章 构建我国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实体制度 |
第一节 明确适用主体 |
一、合作形式 |
二、运营程序 |
三、费用分摊 |
第二节 细化适用条件 |
一、市场份额 |
二、禁止行为 |
三、独立行动权 |
第三节 明确监管主体 |
一、事前审查主体 |
二、事后监督主体 |
第五章 构建我国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程序制度 |
第一节 事前审查程序 |
一、完善备案制度 |
二、加强信息披露义务 |
三、制定反垄断指南 |
第二节 事后监管程序 |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的监管 |
二、对报备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管 |
三、对联盟运营情况的监管 |
四、处罚与责任 |
第三节 国际反垄断执法协作机制 |
一、建立信息交流反馈机制 |
二、合理签订多边协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美国航运法下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兼对修改中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美国航运法服务合同的界定问题研究 |
1.1 概述 |
1.2 服务合同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
1.2.1 服务合同的概念 |
1.2.2 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 |
1.3 服务合同的特点 |
1.3.1 服务合同当事人享有较为充分的合同自由 |
1.3.2 服务合同是一种互惠性质的安排 |
1.3.3 服务合同具有长期性 |
1.4 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
1.4.1 《1984年航运法》的规定 |
1.4.2 《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规定 |
1.4.3 《2010航运法(草案)》的规定 |
1.4.4 《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的规定 |
1.5 服务合同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研究 |
1.5.1 服务合同与班轮公会忠诚合同 |
1.5.2 服务合同与国际班轮运输运价协议 |
1.5.3 服务合同与批量合同 |
1.5.4 服务合同与以服务为标的的合同 |
第2章 美国航运法服务合同的报备问题研究 |
2.1 概述 |
2.2 美国航运法服务合同报备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2.2.1 《1916年航运法》首次规定了服务合同报备制度 |
2.2.2 《1984年航运法》对服务合同报备的完善 |
2.2.3 《1998年航运改革法》对服务合同报备的修改 |
2.3 服务合同的报备与公开 |
2.3.1 服务合同的报备义务 |
2.3.2 服务合同报备的事项与公开要求 |
2.4 服务合同报备的其他要求 |
2.4.1 服务合同报备的形式要求 |
2.4.2 服务合同报备的时间要求 |
第3章 美国航运法服务合同反垄断豁免问题研究 |
3.1 概述 |
3.2 服务合同是否属于垄断行为的争议 |
3.2.1 美国相关法律对垄断行为的规定 |
3.2.2 服务合同的垄断性质 |
3.3 服务合同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
3.3.1 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概述 |
3.3.2 服务合同的反垄断豁免 |
3.4 服务合同反垄断豁免的规制 |
3.4.1 服务合同反垄断豁免的规制概述 |
3.4.2 服务合同的报备 |
3.4.3 明确禁止的行为 |
3.4.4 救济方式与违反法律的责任 |
第4章 对修改中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借鉴 |
4.1 《国际海运条例》引入服务合同的必要性分析 |
4.1.1 法律移植的重要意义 |
4.1.2 服务合同在实践中的具体作用 |
4.1.3 我国协议运价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
4.2 《国际海运条例》引入服务合同的可行性分析 |
4.2.1 国际海运政策的共通性 |
4.2.2 《国际海运条例》的相对独立性 |
4.2.3 《国际海运条例》借鉴服务合同的成功尝试 |
4.3 《国际海运条例》引入服务合同的制度设计 |
4.3.1 正确界定服务合同 |
4.3.2 建立服务合同的报备制度 |
4.3.3 建立服务合同反垄断豁免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航运法的经济法部门属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确立航运法部门法属性的重大意义 |
(一)理论研究意义 |
(二)立法实践意义 |
二、中国独立经济法部门的确立 |
(一)中国经济法初步发展阶段:“纵横统一说” |
(二)中国经济法走向成熟阶段:“国家调制说” |
(三)中国独立的经济法部门之确立 |
三、确立航运法部门属性的客观标准 |
(一)部门法划分之调整对象标准 |
(二)部门法划分之调整方法标准 |
四、航运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契合性 |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 |
1. 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思路 |
2.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 |
(二)航运法调整对象 |
1. 确定航运法调整对象的“问题定位”路径 |
2. 确定航运法调整对象的“客观定位”路径 |
3. 国家调制航运市场经济关系的主要方面 |
五、航运法与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契合性 |
(一)经济法调整方法 |
(二)航运法调整方法 |
1. 航运市场宏观调控之国家干预 |
2. 航运市场规制之国家干预 |
3. 航运法调整方法之实证分析 |
(1)航运市场宏观调控干预措施。 |
(2)航运市场规制干预措施。 |
六、经济法部门属性视域下之《航运法》立法建议 |
(一)明确《航运法》经济法部门定位 |
(二)确立经济法意义上的航运法主体 |
(三)确立经济法意义上的航运法行为制度 |
(四)确立经济法意义上的航运法责任制度 |
七、结语 |
(9)论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构建 ——基于比较法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概论 |
第一节、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简述 |
一、制度产生 |
二、制度内涵 |
三、适用主体 |
第二节、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基础 |
一、航运经济的固有特点 |
二、经济学基础 |
三、航运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论 |
第三节、国际航运业适用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利弊分析 |
一、反垄断豁免制度对航运业的推动作用 |
二、航运领域适用反垄断豁免制度的不利影响 |
三、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的航运反垄断豁免实践及法律依据 |
第一节、我国航运业的发展现状及适度豁免的益处 |
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现状 |
二、我国航运业适度豁免的益处 |
第二节、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实践 |
一、“P3联盟”案 |
二、中国远洋、中海集运重组案 |
第三节、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的法律依据 |
一、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实践的法律依据及问题 |
二、《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规定 |
三、《国际海运条例》中航运反垄断豁免规则的体现 |
四、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规则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
第三章、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与实践的新发展 |
第一节、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新发展 |
一、欧盟 |
二、美国 |
三、比较、归纳与评析 |
第二节、航运联营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新发展 |
一、欧盟 |
二、美国 |
三、比较、归纳与评析 |
第三节、欧美对航运联营组织的反垄断豁免实践 |
一、欧盟对P3联盟的豁免与反垄断规制 |
二、美国对P3联盟的豁免与反垄断规制 |
三、比较、归纳与评析 |
第四章、我国航运反垄断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构建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必要性分析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一、厘清《航运法》与《反垄断法》、《国际海运条例》的关系 |
二、制度构建的几项原则 |
三、细节规范的拟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自贸区背景下外商准入中国航运市场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的基础理论 |
1.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 |
2.航运市场准入制度的分类 |
二、自贸区的外商准入我国航运市场规则探析 |
1.海运(水路)运输的市场准入 |
2.海运(水路)运输辅助业市场准入 |
三、自贸区的外商准入我国航运市场规则之评析 |
四、结语 |
四、实施《国际海运条例》的公告(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跨境破产规则的建构 ——以主从程序框架为基础的研究[D]. 雷雨清. 吉林大学, 2021(01)
- [2]IMO公约履约机制研究[D]. 刘明栋.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航运联盟格局下中国反垄断豁免的法律应对[J]. 韩立新,林子樱.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0(02)
- [4]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D]. 韩伟. 南京大学, 2019(01)
- [5]我国航运联盟反垄断豁免制度构建研究[D]. 陈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7]美国航运法下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兼对修改中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借鉴[D]. 严露. 大连海事大学, 2017(10)
- [8]论航运法的经济法部门属性[J]. 李光春.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4)
- [9]论我国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构建 ——基于比较法的视角[D]. 彭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10]自贸区背景下外商准入中国航运市场规则[J]. 王忠铭,佟尧. 世界海运,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