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能要求继子承担赡养义务吗?(论文文献综述)
姑利亚·艾尼完[1](2021)在《我国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曾婷[2](2021)在《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规则研究 ——以277个司法案例作为研究样本》文中研究指明
郭雨桐[3](2021)在《唐代收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收养制度是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建立的模拟血缘关系的制度。在中国古代,收养行为很早就已经出现,经过秦汉的发展,在魏晋时期被写入律令,成为了社会普遍现象,在唐代时确立了收养制度。唐代在继承前朝收养关系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形成了以收养条件、收养类型、收养程序以及被收养人的类型、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收养制度。唐代收养制度以礼法结合为主要思想进行编撰,在宗法制的影响下,建立收养关系以宗族利益为出发点,且收养人一方掌握着收养的绝对主导权,从而达到延续血脉、祭祀先祖、承袭爵位、继承家产、赡养老人等收养目的。在唐代收养制度中,被收养人的地位有所提高,法律赋予了养子等同于亲子的权利义务,使得被收养人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保障,但仍处于收养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收养制度对唐代的社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经济方面,由于收养制度的普及,因而贫困家庭不仅能够延续香火还补充了充足的劳动力,对唐代的农业生产,以及手工业发展都起到了促进作用;在政治方面,收养制度的体系化规范化,不仅安稳了民心、维护了社会稳定也保障了养老制度。
王家汇[4](2020)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老龄化情况的不断加剧,家庭养老的功能被逐渐弱化,老年人和意思能力欠缺的成年人权利保障成为当下热议的话题。自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颁行以来,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对于人权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但《民法总则》并未针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设立专门监督机制,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被监护人因行为能力的欠缺或丧失,处于被意定监护人支配的情况,导致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就域外各国立法来看,从英美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到大陆法系德国的医疗照管制度、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均有相关监护体系的构建,有的是纯私力监督,有的是公权力介入的监督,还有公私相结合的双轨制监督。虽然各国制度构建不同,取得效果也各异,但经过不断的实践和完善,其意定监护监督机制均趋于成熟。相比较而言,我国意定监护监督的缺失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旨在分析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域外经验完善监督机制的构建,使意定监护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文章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这一制度的内涵、渊源及立法价值,了解此制度发展的历史,介绍意定监护监督的立法价值,并就其立法的意义进行探究。从对意定监护合同、对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对公力与私力救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体现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评析国内制度现状。通过对民法总则制定前后的意定监护监督立法分析,结合实证研究,了解民法总则制定后此项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针对启动时间、主体分工、监督权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监管五个方面提出现存问题;第三部分:借鉴域外相关立法。运用比较分析,通过对比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典型国家的当前立法,从共性与差异性两个方面分析各国差异,明确对我国的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结合全文,从立法原则、启动要件、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监管五个方面提出对监督机制的完善方案,希望为我国意定监护监督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党兆瑞[5](2020)在《重组家庭继母女关系问题的个案工作干预研究 ——以兰州市N社区Z家庭为例》文中提出现今,重组家庭关系中的亲子关系冲突不断,实质上是孩子和继父母双方自我选择的结果。与一般核心家庭相比,重组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同,使得重组家庭的亲子关系问题更为复杂,而家庭重组引发的家庭系统的变化使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非血缘的亲子关系更为敏感和脆弱。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到继子女的成长,而且会影响到再婚家庭的稳定。在大多数重组家庭中,相比继父来说,继母负担更多的教育孩子的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与孩子的相处时间更长,更容易出现矛盾。本研究基于亲子沟通系统理论,立足于现代重组家庭亲子矛盾多发的现实背景下,以兰州市N社区17户生父继母家庭作为调查对象,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实地走访,深入了解N社区重组家庭继母女关系的现状,发现重组家庭继母女关系之间存在继女对继母身份的不认同、继母与继女间信任程度低、继母与继女沟通内容单一等问题,并从继母与继女间感情基础薄弱、继母的刻板印象、继女自身的排斥心理、继女与亲生子女的资源分配不均四方面来分析造成继母女关系矛盾的原因。在此基础上,以Z家庭为例,通过对案主及其家庭的十次介入服务,明确其与继女亲子关系疏离的表现,缓解两人之间的冲突,改变亲子沟通方式,进而改善案主与继女之间的继母女关系。通过对案主及其继女的评估发现,个案社会工作方法在改善重组家庭继母女关系方面具有一定的成效。个案社会工作可以根据不同阶段的亲子关系矛盾评估案主的实际需求,不断调整介入计划,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构建和谐的亲子关系,促进家庭和谐。
顾莉[6](2019)在《以家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研究》文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背景下,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价值目标的“最大公约数”,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就是通过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等方式,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并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其中,家庭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重要场域,家庭不仅要养育家庭成员,还肩负着为社会培育合格社会成员的责任。与学校、社会等其他培育渠道相比,家庭培育具有特殊的比较优势,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价值观养成具有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培育主要是通过家风实现的,因为家风在本质上体现的就是家庭群体的价值观念,是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都能基本认同的价值取向。在特定家风中成长的家庭成员无形中就会受其熏陶,对价值观的形成产生深厚而持久的影响力。但是,家风在性质上有优劣之分,在特定历史时期,被认为是优秀的家风总是与当时当地的主流价值观相吻合的家庭风气,只有优秀家风才能充分发挥对主流价值观培育的积极作用。因此,在当前要想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家庭培育,首先就要创建当代优秀家风。这就是本文选题“以家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出发点。当前,通过家庭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难点在于,很多家庭没有意识到“为什么要在家庭中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此尚未形成足够的自觉意识。为回答该问题,本文采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在理论上厘清家风的本质、家风和价值观之间的内在关系,阐明家庭和社会在对“现实的人”的培养目标和责任上具有一致性,进而提出良好家风是个体、家庭、社会在价值取向上的理性共识,良好家风应主动将主流价值观融入到家风建设中去,并自觉对家庭成员进行主流价值观的培育,培养能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符合社会需要的人。为进一步探究在社会历史发展的实践中,如何通过家风建设促进主流价值观培育的,本文对传统家风和红色家风进行了考察。传统家风是中国古代传统哲学、伦理道德、价值体系等精神文化在家庭生活中的体现,通过家训、家书、家祠、家谱以及日常言行等形式在价值观培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传统家风蕴含丰富的优秀文化基因,是先辈传承下来的丰厚遗产,但不可否认的是,传统家风从根本上说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宣扬的是封建社会主流价值观。因此,对传统家风应当批判继承,合理借鉴并推陈出新。红色家风是指以优秀的中国共产党人为核心,领导广大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实践中,自觉将马克思主义先进理论与优秀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并用于家庭教育,通过优秀共产党人言传身教,形成的兼具革命性、先进性和民族性的家庭风尚,并借助群众性生产运动、法律法规、舆论宣传、思想改造等路径在人民大众中得以推广普及。红色家风传播了崭新的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了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在社会主义新中国主流地位的确立。红色家风不仅是当代优秀家风建设的宝贵来源,更是在当代家风建设中继续保持着旺盛生命力,发挥家风建设的榜样示范作用。通过对传统家风和红色家风的研究,得到如下启示:主流价值观需要通俗化、生动化、大众化才能融入家庭;家风必然会随着主流价值观在社会变革中发生演变;家风建设必须要在先进理论指导下,对传统家风批判继承、推陈出新,才能创建优秀的新家风等,为当代家风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培育提供借鉴。当前我国随着社会的变革、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教育理念的变化,家风也呈现出新特点和新问题,如大家族意识淡化、小家庭观念增强;传统与现代家风并存;对未成年子女“重智轻德”现象较普遍等。为进一步发挥当代家风在个人发展、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就必须对家风进行有指导性地建设。在进行家风建设时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确保家风的方向性;传承优秀传统家风,彰显家风的民族性;把握世情、国情和民情,体现家风的时代性;结合现代家庭教育理念,提升家风的科学性;尊重家庭个性特征发展,包容家风的多元性。当代优秀家风在价值内蕴上应当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在内涵体系上应表现为:以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体现爱国爱家、家国共建的新型家国关系;以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体现共生共荣、共享发展的新型群己关系;以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体现敬业奉献、向上向善的新型处世原则。当代优秀家风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共同的历史和文化渊源,产生于共同的时代背景之下,有着共同的培育对象,这就为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培育,用优秀家风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可能。但同时也要看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面向不同价值主体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主体是国家,是国家的建设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主体是社会,是社会的建设目标;只有“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才是直接面向个人的。而家庭培育的对象仅仅是个人,如果不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再次整合和主体转化,就可能在家庭培育中忽略国家和社会的价值目标,从而造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培育中的部分缺失。所以,以家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首先就是要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有内涵,针对家庭培育的特殊性,以个人为主体,进行目标导向的重构。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国家、社会层面价值要求,都融入到个人价值观的培育目标当中,形成基于国家层面的社会主义公民培育、基于社会层面的个体社会化培育、基于个人层面的健全人格培育三个目标导向。在形成目标导向的前提下,以家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还要借助科学有效的方法,提升培育的有效性。如果价值观不正确,方法再好也枉然;价值观正确,但不注重方法,其效果甚微,甚至适得其反;只有价值观正确,并运用有效的方法,才能事半功倍、卓有成效。所以,在家风建设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方向和灵魂,科学的培育方法是保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庭培育的方法主要包括:通过塑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对家庭成员的价值观进行无形的熏陶和濡染,这是优秀家风最有效的培育方式;家长提高自身理论素养,掌握价值观培育有效手段,强化对子女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灌输与引导:发挥榜样示范作用,特别是父母自身的言行举止在对子女价值观培育中的示范作用;通过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与感化,在爱教结合中促进并达成价值观上的认同和共识;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家长发挥主动意识,积极规划、正确引导、适时升华,在实践中让家庭成员体验和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家风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还应建构有效的机制,激发家庭培育的动力,提升家庭培育效果,实现外部环境的协同助推。首先,建构家庭培育的动力激发机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庭培育的根本动力,就是要通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保障人民意志、人民权利、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这样才能使个体、家庭、社会的价值需要得到真正的统一和最大化的满足,也才能激发个体和家庭自觉主动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家风建设的指南,并在家庭成员中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次,建构家庭内部优秀家风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通过目标激励、情感激励、物质激励等方式,形成家庭成员间良性互动的肯定性引导机制;另一方面通过义务性约束、警示性约束、惩罚性约束等方式,形成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个体不良行为或价值取向发挥否定性鞭策机制。最后,建构外部环境的协同助推机制,包括:学校教育的家庭辐射,充分发挥学校价值观培育的优势,实现青少年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家庭反哺”;社会环境的文化渗透,通过丰富的社区文化促进优秀家风建设,营造浓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氛围;大众传媒的舆论宣传,发挥大众传媒的舆论优势,大量弘扬优秀家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层次传播;国家权威力量的积极引导,通过顶层设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手段引导优秀家风建设,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家庭培育有效运行。
张思佳[7](2019)在《明代妇女犯罪问题研究 ——以判牍为中心的考察》文中提出犯罪是明代妇女违背社会伦理与法律秩序行为的极端体现,妇女在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犯罪是其解决这些问题、处理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获取情感与财利上满足的手段之一。明代法律对于婚姻、人命、斗殴、骂詈、犯奸等明确提及妇女的犯罪行为,以及诬告、略人略卖人等未区分男女罪犯、但也是妇女犯罪的主要类型的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界定及处罚规定,此外,女犯在处理上能享受赎罪、罪其夫男、免收问等宽待。法律以维护尊卑贵贱的等级秩序为目的,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妇女犯罪的规定中也有明显体现。判牍之中记载了一些妇女犯罪的具体案例,根据其犯罪对象,基本上可以将其犯罪行为分为家内、家外两种形式。妇女家内犯罪主要有妻犯夫、婆媳互犯、妇女与其他亲属之争、妻妾互犯、奴婢背主等类型,其中,犯奸是其主要行为;家外犯罪主要有诬告、田土找价回赎、口角之争引发死亡等类型,其中,诬告是其主要类型。审判者是这些案件的书写者,案件中呈现他们对于妇女的思考。不同行政层级的审判者对于案件的记载基本上都以犯奸、诬告两种类型为主;在具体判决上,法律规定是基础,但他们通常会斟酌情理,以维持伦纪为目的,作出异于律条规定的处罚。女子应当从一而终、女子无知易受教唆、女子易轻生是审判者对妇女的主要认识,基于这些认识,他们可能会对妇女进行宽免,但这恰恰体现出妇女并未被当成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待。总之,无论是从法律本身的规定来说,还是从具体的司法实践来看,妇女的地位都不高。
李淑婷[8](2019)在《民国时期妾之财产权研究(1912-1949)》文中研究表明通过对民国时期妾之财产权的研究,形成关于妾财产权的完整谱系。引入民法中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基础分类。把妾对私产的权利,妾对家产的权利,妾在宗桃继承中的权利分类为支配性财产权,把妾与家长解除关系时的财产权与妾的受养赡权分类为请求性财产权。通过这种分类可以看到妾只能对私产拥有完整的支配权,其它的支配性财产权都有诸多限制,妾的请求性财产权以保障妾的基本生存为限。因此妾仍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观察司法对妾财产权的态度,可以发现其有两条基本的思路:一是坚决的维护一夫一妻制。表现在妾的财产权上就是妾绝对无法与妻子相提并论,不能享有妻子基于身份享有的权利。北洋政府时期妾无法定继承权,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妾对家产的法定继承权也是基于养赡和生活所需。在宗祧继承中,大理院的本意在于完全废除妾在立嗣和废嗣中的权利,只是出于对妾实际养赡和家产传承的考虑,才在制度设计上给予妾在亲属会议中重要地位,唯一赋予妾与妻有相同权利的例外是在兼祧继承事务上对民间惯行的让步。二是维护妾的基本生活所需,保障妾之基本生存条件。首先妾对私有财产有完全的所有权;其次是切实保障妾受养赡权的实现,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妾可基于养赡之权对家产有一定的继承权。另外无论是在北洋政府时期还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妾只要还是家属成员之一,对妾的赡养就是家产继承人和家长其他亲属的法定义务。在赡养方式上,鼓励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可随时请求司法裁决,以保障妾受到养赡。民国时期司法在妾财产权的处理上自觉地运用情理法相融合的整体性思维与一体化的衡平艺术,使得个案的裁判结果具有公正性、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潘芳芳[9](2018)在《论继父母子女关系之立法完善》文中指出亲子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和价值。近年来,随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多元化的价值观对传统的伦理道德理念产生巨大的冲击,离婚率持续走高,再婚重组家庭不断增多。道德约束力的衰退与权利意识的绝对化趋势,对继父母子女的相处模式造成了影响,为了经济和物质利益,关于抚养、赡养和继承权纠纷的案例逐年增加。目前我国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立法,主要以《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为主,辅之以《继承法》和《收养法》部分内容。现行《婚姻法》没有在姻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设定相互的扶养义务,权利义务划分标准呈现出“非是即否”的特性: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相互间具有父母子女全部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关系”是判断关系及矛盾纠纷解决的核心标准。立法者对何谓“抚养教育关系”的判断没有提供任何标准和依据;司法实践标准不一,案件的二审再审率高,影响司法的权威与统一;学界的探讨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抚养教育关系”的有无可由封闭型的一般规则辅之以开放性的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规则来判断。以“身份占有”理论和“事实上的监护和扶养关系”理论为基础,构建“共同生活五年以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一般规则,并对“共同生活”的内涵与标准作出界定:既需要有“共同居住生活”的形式外观,满足“名声要素”外,还需要符合“待遇要素”,继父母像对待自己生子女一样抚养照顾继子女连续满五年以上,或者继子女像对待自己的生父母一样赡养扶助继父母连续达五年以上;既有基本的物质和经济上的提供和支持,又有精神和心理上的关怀和照顾。一般规则的建立,实质搭建了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推定规则: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外在客观满足一定情况,法官就可推定关系已经形成,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事实不存在。以“共同生活五年以上”的封闭性时间要求作为关系判断的一般规则,既能够为法官的判决提供明确标准,维护司法统一,又能够对当事人行为进行引导,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所预测。一般规则的建立,明确宏观上的关系判断标准,有助于司法统一和普遍公平的实现,但复杂的生活现实难免存在特殊情况,使得一般规则的适用不能够满足个案的正义,需要预留开放性的解释空间,制定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规则。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形成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宜运用动态化的视角和标准予以衡量。适用动态系统理论构建特殊处理规则,根据司法实践、理论学说和国外立法的经验,对继父母子女间“抚养教育关系”形成所需要考虑的要素进行分析和整合,再对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内容进行提炼和类型化,先根据每一个单项要素的饱和程度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根据要素之间协同作用综合判断事实关系进展的程度,按照比例浮动赋予继父母子女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构建封闭性的一般规则与开放性的特殊规则相结合的规范基础,在标准明确的前提下实现普遍公平,在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规则下保证个案公平正义。
贾兴荣[10](2019)在《浙江景宁畲汉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研究》文中提出交往与互动是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个人互动、民族交往、国际交流,延续着人类社会的变迁血脉。从民族互动这个角度看,不同民族之间文化和社会生活的交往交流,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构筑了根基和底色。面对变化发展的民族关系状况,党和国家提出了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新理念,为新时代民族关系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一新理念,本文从畲汉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角度追根溯源,从现实角度探寻动力,以总结新时代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经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发展。景宁畲族自治县位于东部沿海地区,是全国唯一的畲族自治县,也是畲汉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场域。畲族是历史上的一个迁徙民族,畲族的漫长迁徙既是一部史诗般的民族生命史,也是一部沧桑的散杂居民族演变史,更是一部悠远深厚的畲汉民族关系史。从历史到现在,畲汉民族历经隐蔽性接触、试探性交往到开放性交融,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族际认同等方方面面。发展到现在,在这个重要场域内,“畲汉民族一家亲”潜移默化地成为广大居民的交往观念,民族身份更多体现文化的意义,隐入公民身份之中,民族互动自然而然地发生着。畲汉民族在变迁互动中,逐渐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其中蕴含着大量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经验。经济基础是影响畲汉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因素。正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实施的一系列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政策,缩小了民族经济发展差距,加深了畲汉民族的情感,推动了畲汉民族积极的互动交流。跨文化传播为民族间相互了解提供了桥梁。文化传播为畲汉民族提供了共同的文化体验,在这种文化体验之上产生了行为和思想的相似性,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也就变得更加自然。旅游文化资本成为推动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新力量。民族旅游所激发的高频度和高密度民族接触,使民众卷入一个更加开放、多元的互动场中,形成了一张扩大的关系网。然而,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发展也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现代化持续发展的今天,民族文化的传承问题,优惠政策的利益平衡问题等都成为深入推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面临的问题。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理念隐含了对我国民族关系最深入的剖析,它既是对民族关系发展的递进性概括,又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融合理论的创新发展。回望畲汉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发展,在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消解民族歧视、进一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等方面,还有着很大的完善空间。
二、我能要求继子承担赡养义务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能要求继子承担赡养义务吗?(论文提纲范文)
(3)唐代收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唐代收养制度的研究成果 |
(二)国内唐代收养制度的研究成果 |
三、论文框架及研究方法 |
(一)论文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收养关系在唐以前的发展 |
第一节 收养的本质 |
一、收养的起源 |
二、收养的目的与内涵 |
第二节 唐代以前收养关系的发展 |
一、夏商时期 |
二、秦汉时期 |
三、魏晋时期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唐代收养制度的构成 |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件 |
一、收养人应满足的条件 |
二、被收养人应满足的条件 |
第二节 收养的类型 |
一、生前收养 |
二、死后收养 |
三、宦官收养 |
第三节 收养的程序 |
一、收养关系的确立 |
二、收养关系的终止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唐代被收养人的相关规定 |
第一节 被收养人的类型 |
一、同姓被收养人 |
二、异姓被收养人 |
第二节 被收养人的权利 |
一、宗祧继承权 |
二、财产继承权 |
三、爵位继承权 |
第三节 被收养人的义务 |
一、被收养人的赡养义务 |
二、被收养人的丧服义务 |
三、被收养人的相关刑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唐代收养制度的评析 |
第一节 唐代收养制度的特点 |
一、收养制度中的礼法结合 |
二、收养制度中的等级差异 |
第二节 唐代收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
一、宦官收养对唐代中后期的影响 |
二、收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4)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2章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概述 |
2.1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内涵 |
2.2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渊源 |
2.3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意义 |
2.3.1 对意定合同特殊性的补充 |
2.3.2 对被监护人利益的保障 |
2.3.3 对我国成年监护监督体系的完善 |
第3章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现状评析 |
3.1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立法沿革 |
3.1.1 《民法总则》实施前的立法状况 |
3.1.2 《民法总则》实施后的立法现状 |
3.2 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运行情况考察 |
3.2.1 总体情况概述 |
3.2.2 具体案例考察 |
3.3 我国当前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进步之处 |
3.3.1 公私结合的监督模式 |
3.3.2 广泛的监督主体范围 |
3.3.3 具体的监护撤销事由 |
3.3.4 合理的法院介入方式 |
3.4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
3.4.1 启动时间规定模糊 |
3.4.2 监督主体缺乏分工 |
3.4.3 主体权利需要细化 |
3.4.4 监护监督对象单一 |
3.4.5 对监督主体的监管空缺 |
第4章 域外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考察 |
4.1 大陆法系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考察 |
4.1.1 德国 |
4.1.2 日本 |
4.1.3 韩国 |
4.2 英美法系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考察 |
4.2.1 美国 |
4.2.2 英国 |
4.3 域外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经验借鉴 |
4.3.1 共性经验的借鉴 |
4.3.2 独特优势的采纳 |
第5章 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 |
5.1 确立立法原则 |
5.1.1 最佳利益原则 |
5.1.2 最小程度干预 |
5.1.3 最大程度保护 |
5.2 完善启动要件 |
5.2.1 意定监护合同公证 |
5.2.2 监护监督人设置 |
5.3 规范监督主体 |
5.3.1 监督主体的选任 |
5.3.2 监督主体的职权 |
5.3.3 主体之间的分工 |
5.4 确定监督对象 |
5.5 对监督行为的监管 |
5.5.1 私力监督主体的监督 |
5.5.2 公力监督主体的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重组家庭继母女关系问题的个案工作干预研究 ——以兰州市N社区Z家庭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视角 |
五、理论依据 |
六、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七、概念界定 |
(一)个案工作 |
(二)重组家庭 |
(三)继母女关系 |
第二章 N社区重组家庭继母女关系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重组家庭继母女关系的现状 |
二、重组家庭继母女关系的类型 |
(一)朋友型 |
(二)矛盾型 |
(三)忽视型 |
(四)干涉型 |
三、重组家庭继母女关系存在的问题 |
(一)继女对继母身份的不认同 |
(二)继母与继女信任程度低 |
(三)继母与继女沟通内容单一且频率低 |
四、重组家庭继母女关系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继母与继女间感情基础薄弱 |
(二)继母的刻板印象 |
(三)继女自身的排斥心理 |
(四)继女与亲生子女的资源分配不均 |
第三章 个案工作介入Z重组家庭继母女关系的过程 |
一、接案 |
(一)个案来源 |
(二)案主基本情况 |
(三)建立专业关系 |
二、预估 |
(一)家庭结构图 |
(二)案主问题的预估 |
三、计划 |
(一)服务目标 |
(二)服务计划 |
四、干预 |
(一) 第一阶段:建立信任关系,明确继母女关系疏离问题 |
(二)第二阶段:引导案主丈夫做好继母女矛盾的协调者 |
(三)第三阶段:缓和继母女间的冲突,增强亲子互动 |
(四) 第四阶段:帮助案主家庭学习沟通技巧,重建沟通模式 |
(五) 第五阶段:巩固继母女关系,做好结案准备。 |
五、结案 |
(一)结案原因 |
(二)案主改变情况 |
(三)跟进建议 |
六、评估 |
(一)过程评估 |
(二)结果评估 |
第四章 结论与建议 |
一、结论与反思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反思 |
二、建议 |
(一)继母与继女应提前培养感情基础 |
(二)提高继母与继女的沟通能力,改善亲子沟通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以家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家风及其在主流价值观培育中的作用 |
一、家风的本质和精神内核 |
二、培育“现实的人”是家庭与社会的共同目标和责任 |
三、良好家风是个体、家庭、社会的价值共识 |
四、良好家风是主流价值观培育的有效途径 |
第二章 传统家风对主流价值观的培育及启示 |
一、传统家风的内涵体系 |
二、传统家风对主流价值观的培育模式 |
三、传统家风对主流价值观培育的当代启示 |
第三章 红色家风对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培育及时代价值 |
一、红色家风的内涵体系 |
二、红色家风的生成逻辑 |
三、红色家风的建设路径 |
四、红色家风的价值观培育方式 |
五、红色家风的历史影响及当代价值 |
第四章 当代家风现状及建设 |
一、当代家风的现状及归因 |
二、当代家风建设的必要性 |
三、当代家风建设的基本原则 |
第五章 当代优秀家风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中的作用 |
一、当代优秀家风的内涵体系 |
二、以优秀家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可能性 |
三、优秀家风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 |
第六章 以家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目标导向 |
一、以国家层面价值目标为导向的社会主义公民培育 |
二、以社会层面价值目标为导向的个体社会化培育 |
三、以个人层面价值目标为导向的健全人格培育 |
第七章 以家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主要方法 |
一、家庭环境的熏陶与濡染 |
二、理论的灌输与引导 |
三、榜样的示范与引领 |
四、情感的交流与感化 |
五、实践的体验与认同 |
第八章 以家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机制建构 |
一、家庭培育的动力激发机制 |
二、家庭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 |
三、家庭外部的协同助推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以来科研情况 |
(7)明代妇女犯罪问题研究 ——以判牍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与目标 |
第一章 明代妇女犯罪的法律规定 |
第一节 明代法律规定中的妇女犯罪类型 |
一、婚姻类 |
二、人命类 |
三、斗殴类 |
四、骂詈类 |
五、犯奸类 |
六、其他 |
第二节 妇女犯罪的处理方式及原则 |
一、律赎与例赎 |
二、“罪坐夫男”之规定 |
三、犯罪收问之法 |
小结 |
第二章 妇女的家内犯罪行为 |
第一节 妻犯夫 |
一、犯奸 |
二、居丧改嫁 |
三、其他 |
第二节 婆媳互犯 |
一、妇有犯 |
二、姑有犯 |
三、姑与母之争 |
第三节 妇女与其他亲属互犯 |
一、与夫嗣子或兄弟之争 |
二、与前子之争 |
三、与女婿之争 |
第四节 其他 |
一、妻妾互犯 |
二、婢女背主 |
小结 |
第三章 妇女的家外犯罪行为 |
第一节 诬告 |
一、诬告人命 |
二、诬奸 |
第二节 田土房屋找赎 |
第三节 口角之争 |
第四节 其他 |
小结 |
第四章 案件中的审判者 |
第一节 李清与《折狱新语》 |
一、《折狱新语》所载妇女犯罪案件 |
二、李清的断案依据 |
三、李清的妇女犯罪观 |
第二节 祁彪佳与《莆阳谳牍》 |
一、《莆阳谳牍》所载妇女犯罪案件 |
二、祁彪佳的断案依据 |
三、祁彪佳的妇女犯罪观 |
第三节 张肯堂与《?辞》 |
一、《?辞》所载妇女犯罪案件 |
二、张肯堂的断案依据 |
三、张肯堂的妇女犯罪观 |
第四节 钱春与《湖湘谳略》 |
一、《湖湘谳略》所载妇女犯罪案件 |
二、钱春的断案依据及妇女犯罪观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8)民国时期妾之财产权研究(1912-194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文选题背景 |
1.2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妾制沿革及财产权分类 |
2.1 传统社会中的妾 |
2.2 民国时期的妾 |
2.2.1 妾制的社会背景 |
2.2.2 法律文本中的妾制 |
2.2.3 妾之身份界定 |
2.3 妾财产权之分类 |
第3章 妾之支配性财产权 |
3.1 妾对私产的权利 |
3.2 妾对家产的权利 |
3.2.1 妾对家产的继承权 |
3.2.2 妾对家产的管理权 |
3.3 妾在承祧中的权利 |
3.3.1 妾的立继权 |
3.3.2 妾的废继权 |
第4章 妾之请求性财产权 |
4.1 妾与家长解除关系时的财产权 |
4.2 寡妾的受养赡权 |
4.2.1 寡妾获得养赡的依据 |
4.2.2 养赡义务的期间以及养赡方式 |
4.2.3 妾受养赡权的限制 |
4.2.4 妾对于养赡财产的权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继父母子女关系之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源起 |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立法完善之必要性 |
二、现行立法规范分析 |
三、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理论与学说介绍 |
二、国外立法考察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一、研究思路 |
二、结构安排 |
第一章 继父母子女关系立法及司法之审视 |
第一节 继父母子女关系现行立法解读 |
一、未明确规定共同生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义务 |
二、有“抚养教育关系”是拟制血亲产生的条件 |
三、继父母子女间“非是即否”的权利义务划分标准 |
第二节 “抚养教育”关系在司法裁判中的确定 |
一、以抚养年限为标准 |
二、强调实质上的抚养 |
三、其他相关要素 |
第三节 现行立法及司法之评析 |
一、立法较为模糊 |
二、司法裁判标准各异 |
第二章 确定继父母子女关系之一般规则 |
第一节 有“抚养教育”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 |
一、以时间为基础确定关系的正当性 |
二、“共同生活五年”标准的确定 |
第二节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赋予彼此间权利义务的合理性 |
二、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继父母的“共同照顾权” |
第三章 特殊情况之特殊处理规则 |
第一节 动态视角构建特殊处理规则的科学性 |
一、关系形成突破“五年”时间界限的合理性 |
二、“动态视角”构建特殊规则的内涵 |
三、动态视角构建特殊处理规则的优点 |
第二节 关系成立的动态要素分析 |
一、要素构成 |
二、亲子间权利义务的类型划分 |
第三节 权利义务浮动配置 |
一、基础评价与原则性示例 |
二、特殊权利与义务的配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10)浙江景宁畲汉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一)民族关系研究 |
(二)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研究 |
(三)畲族研究 |
(四)国外族群关系研究 |
三、主要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时段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四、田野工作简介 |
(一)田野点选择 |
(二)主要田野点简介 |
(三)田野过程 |
第一章 畲汉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人地环境和历史背景 |
一、自然地理 |
二、建制沿革 |
三、人文生态 |
(一)经济与社会状况 |
(二)民族与人口结构 |
四、民族源流 |
(一)族源记忆:盘瓠传说 |
(二)畲族的多元组成 |
五、交往历史 |
(一)迁徙与交往 |
(二)“蛮獠啸乱”的民族记忆与陈元光移民 |
(三)畲族和汉族先民反封建和反压迫的联合斗争 |
(四)历史上的民族隔阂与歧视 |
第二章 经济政治的交往交流交融 |
一、经济交往 |
(一)生产与交换 |
(二)计划与集体 |
(三)竞争与流动 |
二、政治互动 |
(一)体制外权威与体制内权力 |
(二)村民自治和民族互动 |
(三)公民意识的产生和发展 |
三、纠纷调解 |
(一)传统的纠纷调解方式 |
(二)体制规范下的纠纷调解 |
四、社会结构 |
(一)受教育状况 |
(二)职业结构 |
第三章 民族文化的交往交流交融 |
一、语言互借 |
(一)主动融入:畲语与方言 |
(二)隐语辨亲疏:具有民族特色的畲语现象 |
(三)文化传承:畲语再教育 |
二、信仰共存 |
(一)做功德与传师学师 |
(二)“盘瓠”与“凤凰”的隐与显 |
三、风俗变迁 |
(一)人生礼仪的符号互动 |
(二)岁令节庆的互动 |
(三)其他风俗习惯的变迁 |
四、文化资本与消费 |
(一)民族旅游下的互动交流 |
(二)文化消费与民族关系 |
第四章 社会生活的交往交流交融 |
一、族际通婚 |
(一)族内婚到族外婚 |
(二)族际通婚态势衍变 |
二、居住格局 |
(一)住宅的空间格局演变 |
(二)民居建筑的变迁发展 |
三、社会关系网络 |
(一)公共关系网络 |
(二)邻里关系下的小世界 |
四、继嗣与收养 |
五、公共空间和个人空间的起落 |
第五章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动力机制 |
一、经济推力 |
(一)小农经济下的互动 |
(二)集体经济下的互动 |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互动 |
二、政策引领 |
(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推动 |
(二)民族平等政策的促进 |
(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
三、文化传播 |
(一)文化传播中的交融与保持 |
(二)信息时代的文化传播 |
四、旅游场型构 |
(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扩大“场” |
(二)民族文化再生产中的民族关系 |
第六章 对景宁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几点思考 |
一、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人类学解读 |
(一)历史记忆与民族互动 |
(二)民族政策与民族关系变迁 |
(三)文明的衍进与民族的交融 |
二、民族互动下的文化自觉与自信 |
(一)社会交往与“镜中我”文化感知 |
(二)文化自觉与多元一体 |
(三)文化自信与文化传承 |
三、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需要继续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
(一)民族文化传承问题 |
(二)优惠政策与利益平衡问题 |
(三)反民族歧视问题 |
(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持续推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2:调查问卷(节选) |
附录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工作“新十条” |
附录4:图表索引 |
四、我能要求继子承担赡养义务吗?(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制度研究[D]. 姑利亚·艾尼完. 西南民族大学, 2021
- [2]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规则研究 ——以277个司法案例作为研究样本[D]. 曾婷. 广西大学, 2021
- [3]唐代收养制度研究[D]. 郭雨桐. 黑龙江大学, 2021(10)
- [4]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D]. 王家汇. 扬州大学, 2020(05)
- [5]重组家庭继母女关系问题的个案工作干预研究 ——以兰州市N社区Z家庭为例[D]. 党兆瑞.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6]以家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研究[D]. 顾莉. 扬州大学, 2019(06)
- [7]明代妇女犯罪问题研究 ——以判牍为中心的考察[D]. 张思佳.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9)
- [8]民国时期妾之财产权研究(1912-1949)[D]. 李淑婷.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9]论继父母子女关系之立法完善[D]. 潘芳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10]浙江景宁畲汉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研究[D]. 贾兴荣. 中南民族大学, 2019(08)
标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家庭价值观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家风家训论文; 社会互动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