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32条款调查:政治经济学侵蚀下的法律领地(论文文献综述)
谭文邦[1](2021)在《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路径探究》文中研究表明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关系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关系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十九届五中全会又把“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作为“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可见,探究新发展阶段国家治理效能提升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从概念界定、理论构建、现实困境以及实践路径对提升国家治理效能问题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阐释、论证,旨在回答国家治理效能“是什么”、“为什么”、“有何趋势”“有何问题”,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怎么做”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第一部分探析国家治理效能的基本概念和时代内涵,主要解决国家治理效能“是什么”的问题。从基本定义出发,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国家治理效能:一是要实现国家治理效能必须要有目标的正确性;二是要实现国家治理效能还需要国家治理手段或者方式的合理性。国家治理在新发展阶段只有为大多数人谋幸福才能体现目标正确性,只有实现过程民主化、程序法治化才能体现手段合理性。国家治理效能与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存在辩证关系,国家治理体系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目标指引和价值基础,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实现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国家治理能力则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提供动能,既提供了协调力和凝聚力,又提供了创新力和发展力,还提供了意志力与执行力。第二部分主要阐述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发展逻辑,从理论上揭示新中国成立以来取得的国家治理效能的内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阐明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理论指导和根本遵循。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治理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缘起,遵从了“具体——抽象——具体”的思维发展规律;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有了初步的实践,探索出许多切实可行的治国理政的具体措施;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的超越,实现了对传统国家治理理论的时代超越,对西方国家治理理论的阶级超越,对苏联国家治理理论的模式超越,实现了价值与真理的统一。第三部分主要阐明国家治理效能实现的历史逻辑,目的是总结历史经验,揭示历史规律,把握历史发展趋势,探寻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历史密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国家治理效能初步显现;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对国家治理体系作出深刻调整,实现了治理取向的转变,国家治理效能逐步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制度“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国家治理效能得到充分激发。第四部分揭示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现实困境。这些问题包括:国家治理的根本领导制度与时代要求在存在差距、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还“不够成熟、不够完善”、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主体结构的制约和挑战、制度执行的软环境尚未完全形成等等。深入发掘这些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为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供问题导向,是解决困境的根本出路。第五部分阐明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实践路径,解决“怎么办”的问题。国家治理效能的理论逻辑为我们揭示了内在规律,历史逻辑提供了经验启示并揭示了“中国奇迹”的“制度密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发现的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现实困境则树立了解决问题的目标导向。因此,新发展阶段要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要把坚持和完善根本领导制度作为政治基础,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作为制度保障,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式,优化治理主体结构为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供新动能,把构造制度执行的良好环境作为关键环节,在此基础上实现国家治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目的与方式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结构与功能的统一,最终达到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目标。
吴冲[2](2020)在《空间生产视角下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及其机制研究 ——以陕西关中大遗址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十九大报告明确了坚定文化自信、推进文化繁荣的重要意义,而大遗址作为重要历史文化资源,对建设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彰显城市与区域文脉、带动区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75%以上的大遗址位于城郊及郊野地区,这些大遗址区往往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加之文物保护制度对工、农业生产实施严格控制,导致了大遗址区村庄普遍性的贫困问题,并且由于资本投入与文保限制的空间差异产生了遗址区村庄的不均衡发展,进而引发大遗址区社会冲突矛盾加剧和遗址区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反思。在全面践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对于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性。大遗址区作为一个空间相对独立、管理部门权职交错、保护与利用影响交织、利益相关者众多的复杂地域系统,对于大遗址区乡村社会问题研究需要跳出传统的“绝对空间”思维,从社会与空间相互影响的辩证逻辑中寻求答案。“空间生产”理论既有助于解决传统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研究中“社会-空间”相互割裂的问题,也能够将大遗址区社会分化与空间不均衡纳入同一框架内进行讨论。因此本研究结合大遗址区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基于空间生产理论建立具体化分析框架,通过“社会-空间”辩证法从空间实践与社会变迁的交互作用中探寻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规律,以社会生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角度揭示社会空间演变机制。首先,本文将空间生产理论与大遗址区现实情况相结合,建立大遗址区空间生产理论框架。在界定大遗址区空间范围与特征的基础上,基于“三元论”对大遗址区的社会空间本体划定,并论证空间生产理论在大遗址区的适用性,重点从权力、资本视角探寻遗址区“社会-空间”的辩证逻辑。其次,宏观上总结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发展特征。首先分析关中大遗址的分布特征及其自然环境特征,论证自然环境对大遗址区乡村的影响。其次梳理关中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进程,分析展示利用工作对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的影响。最终总结关中大遗址区乡村发展的普遍性特征规律。一方面借鉴哈维的三次资本循环理论大致划分出关中大遗址区发展阶段,分析资本驱动下居民实现再生产的模式与途径。另一方面,探究在空间权力让渡与分化过程对村庄居民生产方式调整的影响。这一部分研究既为具体案例地研究提供广泛的素材与依据,也在实践层面论证了空间生产理论对大遗址区研究具备普遍适用性。然后,选取秦始皇陵、乾陵、桥陵、耀州窑、雍城五处大遗址区作为典型案例地研究,分析具体案例地村庄的社会空间演变规律与特征。空间上,以行政村为基本统计单元,从“人-地关系”、“人-人关系”两方面入手建立指标,采取生态因子分析法、社会空间分异指数明确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结构与分异特征。时间上,通过比对分析90年代、2000年、2010年、2018年四个时间段社会空间结构与分异状况,总结社会空间演变过程与特征,提炼出5种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模式。最后,在分析5种乡村社会空间演变模式中“人地关系”与“人人关系”变化特征规律基础上,进一步从资本视角分析保护利用影响下大遗址区空间资本累积过程,从权力视角解读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各种制度性框架下居民为实现再生产而对自身生计模式调整过程,从资本与权力视角解析大遗址区社会空间生产的规律并总结社会空间演变机制,提出大遗址区乡村社会发展的优化建议。研究认为:(1)空间生产理论对于大遗址区研究具有普遍适用性,大遗址区乡村发展体现出哈维所说的三次资本循环特征,权力与资本所支配的“第三空间”影响着遗址区乡村物质环境转变与社会变迁。(2)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大多呈扇形同心圆圈层结构。并且根据其演变规律总结出旅游服务业发展型村庄、农业发展型村庄、传统农业村庄、工业化与城镇化带动村庄、采掘业控制型村庄等五种演变模式。(3)“人地关系”上,村庄聚落由原本单一的居住功能衍生出生产与消费职能,最终衍生出文化服务职能;“人人关系”上,早期村民自主生产或受雇于投资企业而转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中期乡村空间资本价值提升,居民与外来经营户形成房屋租赁合作关系,最后由于文化资本外溢,居民与旅行社、经营户产生广泛的业务往来。综上,本研究提出资本投入空间生产实践是社会空间演变的原始动力,社会生产关系的转变是社会空间演变的内生因素,政府权力对利益群体的引导与规范是社会空间演变的外部驱动。面对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分异、社会分层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选取大遗址区乡村为研究案例,探寻社会弱势群体在遗址保护与开发利用中如何实现自身再生产过程。在人本视角拓展了大遗址保护利用的研究广度,也进一步丰富了空间生产的微观领域研究。对我国大遗址周边地区出现的社会问题进行解析,希望借此为实现大遗址区乡村振兴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鲍静[3](2020)在《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文中指出围绕权力、媒体和民主相互关系的探讨历来都是新闻社会学、政治传播、传播政治经济学、媒介文化批判等学科领域的重点研究课题。在美国,大众传媒是民主的工具,在民主体制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和之后的诸多判例都从法律上对于新闻自由进行了有效的保障。作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在美国政府的关系上扮演着重要的监督者的角色。当然,政府也会通过各种硬性控制和软性控制的手段反作用于媒体。因此,媒体与政府的关系不应该简单理解为串通关系和共谋关系,也不应该简单解读为相互对抗。双方是一种“共生关系、工作关系和监督关系”。新媒体尤其是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给政府与媒体关系带来了挑战与变数。面对技术、经济和社会变革,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是否延续传统媒体时代的共生与博弈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是否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具有极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从分析美国政府与媒体形成的历史原因入手,首先对于美国政治的分立制衡的民主基因和美国媒体新闻自由的理念形塑进行了阐述,并对两者关系的交汇进行历史的梳理,了解在大众报刊发展以前及发展之初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在追求自由平等民主的政治环境之下,对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追求也就显得理所当然。随着报刊媒体的发展,作为个体权利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最终延伸到新闻自由的层面。约翰·弥尔顿、约翰·密尔、潘恩、托马斯·杰斐逊等一批圣贤先哲将新闻自由的理论发扬光大。从观点的公开市场到法律上对于新闻自由的确认,再到媒体社会责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新闻自由的观点已见雏形。大众化报刊的出现使得政府与报刊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于从经济来源上不再依赖政府或政党,大众化报刊开始走向非党派性、中立和专业。论文第二部分对于传统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进行了阐述。20世纪的美国大众传播媒体形成,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也已经逐步形成。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呈现出共生与博弈的特点。论文重点是第三部分,论述了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主要特征。从整体上来看,在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和媒体的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因为决定两者关系的根本因素是美国的政治体制和美国的宪法。作为第四权力的新闻媒体定位并不会因为新媒体的出现而发生动摇。而美国人长达百年对待新闻的传统以及新闻媒体并未消失的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决定了媒体与政府的关系并不会发生根本改变。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仍然是共生与博弈的关系。新媒体的技术变化在某些方面强化了这种关系。从双方的博弈来看,民众借助社交媒体发起政治活动对抗政府;政府对于网络安全进行监管以及对于网络舆情的管控;政府运用反垄断、审查等方式限制社交媒体。新媒体促成的是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在某些层面的加深。此外,论文还分别从意识形态、内容生产以及对外传播方面对于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考察。从美国的政治生态环境来看,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包括后真相政治、两党政治极化、身份认同危机、民粹主义盛行等,而在媒体上的体现则为虚假新闻泛滥、网络不对称极化、另类空间尤其是另类右翼媒体崛起等问题表现突出。政治和媒体的影响是相互交织的。当然,新媒体可能会带来网络民主和网络公共领域的形成。从内容生产层面来看,论文通过分析政府及政治人物、机构新闻媒体、关键意见领袖以及普通民众在新媒体环境下进行内容生产和新闻生产的方式的变化,深入了解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对外传播层面来看,美国政府充分运用新媒体开展公共外交,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公共外交1.0、公共外交2.0以及美国优先和现实主义下的公共外交。通过对于上述内容的详细分析和阐述,论文得出的主要观点是: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博弈程度将不断加深,主要体现在技术手段使得政府对于民众的控制程度加深;社交媒体赋权带来新的权力主体;传统新闻业的地位受政府影响;公众在三方博弈中的地位提升等方面。另外,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共生与博弈关系实质上是政治和资本关系对立与合谋的反映和投射。只要资本主义的这种精英政治的权力架构依然存在,以及媒体的资本属性保持不变,那么两者的共生和博弈关系将会一直存在。
陈潇[4](2020)在《利益集团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变研究(1933-1996)》文中认为20世纪的美国农业领域,农业资源环境所承受的来自人类活动的压力逐年加大,特别是农药化肥的无节制使用,使得农业土地资源、水资源等方面的环境问题愈加严重,由此导致的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和资源衰竭的威胁愈演愈烈。特别是在20世纪30年代遽然降临的南部大平原的沙尘暴事件,使得美国政府与社会公众将目光投射到农业资源环境保护领域,此为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登上历史舞台的滥觞。本研究通过对这段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变史的回顾与挖掘发现,美国对农业资源环境的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典范作用,但是其政策制度的发展与演化历经了复杂的变迁过程。自20世纪30年代到90年代,60多年间历经了起步—迟滞—快速发展的演变,这牵涉到美国经济社会中众多具有特定利益诉求与价值偏好的利益集团。而恰恰是这些追逐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竞争、博弈与调试,使得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映现出异彩纷呈的动态演进过程。通过对现有的研究资料的整理与分析,以往对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历史学、法学或环境学领域中对相关政策的文本叙述与阐释,侧重于对政策自身轨迹运行的归纳与总结,较少基于经济学的视角的建构、比对与分析。本文尝试运用经济学中的利益集团理论,将政策演进的动态过程及影响因素纳入政策结果的静态框架下,围绕利益集团在政策演进过程中力量的变化,对其型塑政策演进的影响途径进行深入而具体的探究,以展开政策演变内在逻辑和发展路径的细致刻写,分解并化约出美国农业资源保护政策演化的内在规律。美国的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旨在通过向农民提供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以鼓励农民保护和改善农业资源环境。从最初将补偿机制与减少规定农产品的耕地面积相捆绑,过渡到将补偿机制与休耕退耕的面积相挂钩,最后改善为将补偿机制与实际环境绩效相对接,使得美国农业资源环境的保护渐进良序,日趋完善。本文采用历史分析与逻辑论证、归纳分析方法与演绎分析方法相结合等多种研究方法,得出如下结论:1.影响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变的核心行动集团主要是农场主利益集团、农化企业利益集团、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耕作、污染与健康三要素始终镶嵌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与演进中,与此相依附的是农场主利益集团、农化企业利益集团、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农场主利益集团对于政策中政府补贴和收入支持的追求构成了其努力构筑并巩固政策演进中霸主性垄断地位的主要动因;农化企业利益集团对农化产品销量增加带来的丰厚利润的追逐成为了其攫取政策演进中强有力的主导性地位的首要因素;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对政策变迁中健康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吁求形成了其努力争取政策演进中优势性地位的重要动力。2.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演变是利益集团在政府内外互相影响和博弈的结果。一方面通过合作和博弈构成政策演进中此消彼长的能动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影响竞选、组织示威、构建联盟、专业游说的核心工具构建“接触”或“进入”政府机构的有效路径,并利用媒体舆论的政策宣传优势以及与国家政党间利益的交叠,强化路径实施中对利益集团相关利益的表达,从而有效地影响决策过程以达成利益诉求的实现。在政策演进的起步阶段,农场主利益集团通过示威、游说等方式与决策者构筑了密切关联,通过媒体对“拯救土壤、摆脱绝望”的舆论宣传,有力赢取了公众对法案的支持,并通过对党派纷争引发的矛盾的化解,掌控了影响政策变迁的主导权;在政策演进的迟滞阶段,农化企业利益集团由于意外获取了上一阶段的政策红利而展开了与决策者建立紧密关系的路径实施,通过与农场主利益集团建立同盟、影响竞选的手段,利用媒体对“控制虫害、征服自然”的舆论导向,积极促进政策对上一阶段以补贴与退耕面积相挂钩为主要激励机制的延续。农场主利益集团由于对党派纷争带来的内部分歧的有效调和从而继续把持着垄断地位的优势;在政策演进的快速发展阶段,消费者和环保组织通过建立同盟、影响竞选和专业游说等渠道对决策者构建了强大影响。通过媒体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农业”理念的舆论渗透,有力协调了利益集团间的矛盾冲突,并通过对两党共同目标的适时而准确的把握从而有效摆脱了党派纷争引发的意见分歧。3.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进中利益集团的角色表征影响政策变迁的方向和效率。在政策演进的起步阶段,集体行动的困境使具有公共利益集团属性的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难以形成有效“接近”政府机构的条件,从而难以实现决策过程中对公共利益的表达。将补贴与减耕面积相挂钩的环境激励机制开启了政策演进的发展历程,短期成效凸显,但并未能形成环境效益的持续提高;在政策演进的迟滞阶段,不惜削减公共利益而最大限度展开逐利行为的农场主利益集团和农化利益集团通过生产和销售农化产品的农业综合企业组成利益联盟,加剧了农化产品滥用所导致的环境效益和健康效益的吞噬。农场主利益集团和农化企业利益集团的利益勾稽降低了政策演进的变迁效率,使政策演进陷入发展迟滞期;在政策演进的快速发展阶段,可持续农业理念下共容利益的达成促使环境效益和健康效益得以快速提高,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通过政策演进得以充分释放。4.外生变量的引入和系统的开放性有利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变迁效率的提高。牵绊于集体行动的困境带来的阻碍,在政策演变起步阶段和迟滞发展阶段,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难以获取型塑政策变迁的优势性主导地位。60年代媒体舆论对农化产品危害的披露使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摆脱了“信息不对称”的牵制。同时,通过媒体舆论对可持续农业理念的渗透促进了利益集团间利益的共容,促成了政策演进朝着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向的快速发展。此外,70年代政府对国会委员会巨大权力的终结有力瓦解了农场主利益集团和农化企业利益集团在政策进程中的垄断地位,国会在政策立法方面的透明度得以极大增强,国会的立法程序得以对公众开放,同时,议员的活动由于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共同监督,使得原有通过内部权力而进行的私下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媒体舆论监督和宣传的优势以及系统的开放性对政策变迁障碍的矫正,使得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变迁的良性发展效率得以成功推进,促进“整体最优”的社会效率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健康效益的提升中得以全面实现。30年代到90年代期间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演变过程,充分诠释出利益集团的博弈竞争对社会整体绩效发挥的重要影响。作为非点源污染重灾区的农业资源环境的保护,承载着全体人类、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宏大使命,厘清并谴除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进中的利益掣肘,对于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袁雨宸[5](2019)在《精神生活的实践论阐释》文中研究说明人是精神生活的奥秘,人之实践的复杂性构筑起人类生活的总体结构。包括精神生活在内的任何一种生命活动,只有被放到这个生活结构总体中与其它领域的实践活动进行比较,才能够获得较为客观与全面的理解。因此,理解精神生活的关键在于理解生活的总体结构与这一结构各要素间的互动关系。鉴于精神生活的政治哲学视角尚有待完备,精神生活的政治意蕴尚有待挖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实践论阐释拟从此点入手,扩宽精神生活研究的视阈。本研究的行文逻辑及主要观点如下:首先,梳理精神生活与政治生活关系的历史谱系与思想谱系,探寻精神生活观与现实政治状况之间的关系,从而在意识哲学与政治哲学的交叉视野中把握精神生活的内在本性。通过上述的梳理,我们得出的核心观点在于:精神生活的政治意蕴是人类生活的本有之义,精神生活在本质上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哲学与政治的相遇,为我们把握两种生活的关系提供了清晰且详实的视角。但我们应看到,哲学反思政治,始于政治生活衰落之时。古希腊哲人希冀于以观念政治解决现实政治问题,以精神生活的原则治愈政治生活的创伤,这就赋予了精神生活绝对超然的位置,这种理解之于精神生活自身即超验主义精神生活观的形成。超验主义精神生活观在中世纪的基督教神权国家中达到极致,成为普罗大众的社会意识。随着生活结构总体的现代性转型,超验主义精神生活观遭到近代自然主义精神生活观及先验主义精神生活观的挑战,精神生活与政治生活的关系再度成为一个问题,寻找精神生活的真实基础与重建精神生活的根基成为紧迫的时代课题。其次,以启蒙为视角,把握近代人对精神生活与政治生活关系的理解,并以此为契机,澄清马克思本人的精神生活思想及其特色和发展历程。本段的核心观点在于:马克思的精神生活思想是在启蒙的道德政治路线上,通过继承与扬弃康德和黑格尔的见解而成。具体而言,马克思精神生活思想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从道德政治的主观性维度到客观性维度,再到超越道德政治的启蒙传统的过程。在马克思的视野中,精神生活问题隶属于人类解放的总问题,以社会解放为宗旨的政治解放是马克思提供的重拾精神生活的政治意蕴的现实路径,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革命实践”的理论形式,其本质是建立在关系性思维基础上的结构互动理论。尽管,马克思本人对精神生活没有做出过多地正面表述,但其留给我们的世界观遗产,却为我们理解精神生活的现代性处境及其政治意蕴,提供了宝贵的财富。再次,通过对现代西方哲学和社会批判理论对精神生活现状的反思的再反思,具体呈现当代人精神生活的遭遇。在我们看来,当代西方思想家对精神生活的关注,对精神生活问题的剖析,有力且清晰地呈现出当代人的精神生存困境。但是囿于其对精神生活与政治生活之间关系的消极理解,以及根深蒂固的精英主义立场,其解决方案往往寄托于个体精神觉解一维。面对资本市场与国家机器的强势“结盟”,这种审美解放因无法实现,必然从“绝望的反抗”走向“反抗的绝望”,最终彻底放弃道德政治的理想,陷入政治现实主义的范式中无法自拔。最后,以共产主义的理想为核心,憧憬人类精神生活的未来,并对其现实性与可能性给出思考。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中,精神生活的当代症候表征出人类总体存在方式的异化状态,资本逻辑宰制与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正义性是这一异化状态的根由。但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过渡阶段,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也为人们扬弃当前困境提供了现实的可能。通过对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批判、实践批判与制度批判,历史唯物主义为我们敞开了超越资本主义价值体系和西方中心主义、扬弃西方宗教传统、抑制虚无主义侵扰的现实路径与思想方向。
傅强[6](2018)在《苏俄1918年宪法研究 ——以列宁国家理论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的核心观点是,为应对1917年俄国革命后过渡时期之政治、经济情势,1918年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摘要中以下简称《宪法》)建构起无产阶级与贫农专政、苏维埃制度、民族联邦制这样一种三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秩序。此种建构,一方面充分考虑到了俄罗斯传统政治与思想遗产的影响与力量,另一方面更是深刻表达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政治形态更替的基本原则。对《宪法》精神基质的探究,应当详细阐明其建构与缘起时的理想形态,更应当注意到其如何体现革命精神和维系政治秩序。为此,本文作了四个方面的努力。首先,本文概括了俄国传统政治经济结构与19世纪俄罗斯思想的基本特征。一方面,直到1861年农奴解放,俄罗斯以农奴制为基础的传统绝对主义政治经济结构才步入现代化历程。另一方面,俄国马克思主义自其产生伊始,就是俄罗斯19世纪思想提供的诸多政治经济现代化方案中的一种。可以说,这两者构成了俄国革命及其产物《宪法》的原生质料。其次,本文阐述了《宪法》的产生,包括革命进程中立宪会议寻求秩序的尝试与立宪会议之解散,还重点关注了苏维埃宪法委员会的制宪活动与原则。列宁以社会主义革命利益的至上性,解散了拒不服从苏维埃的立宪会议。此后,苏维埃宪法委员会立足两条基本原则制定出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其一,宪法只应当规定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之政治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政体与国家结构形式;其二,宪法应当是对革命进程中人民群众之政治经验和创造成果的记录与总结。然后,作为核心部分,本文重点分析了《宪法》关于无产阶级专政、苏维埃制度和民族联邦制的规定,特别是这三者的思想意识渊源与基本品质。首先,《宪法》在世界革命的预期中,希望迅速实现无阶级、无国家之自由新社会从而终结无产阶级专政。其次,作为新型政体的苏维埃,它是一种与无产阶级专政相匹配的组织形式,将伴随着无产阶级专政的迅速终结而完成自我消解,从而最终进入到理想社会。最后,民族联邦制只是布尔什维克迫于革命后实际政局,求民主集中制而不得,采纳的一种过渡性政治架构,它也将在实现社会主义和民族融合的进程中自我消解。因而,在《宪法》中,无产阶级专政、苏维埃制度和民族联邦制,本质上都是一种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之前的权宜之计。按照宪法原意,它们都将在迅速完成最终目标之后消解。最后,在与美国事例的比较中阐明,美国革命精神与革命后秩序的维系要求不断回到立国之起点,而俄国革命精神与革命后秩序的维系则要求不断重申共产主义最终目标。当最终目标在政治实践中始终无法实现,正如苏联1936年和1977年宪法关于国体之规定所展示出来的,苏联政治秩序的维系只有依赖于不断地重申最终目标与重新界定走向最终目标进程中之当前时刻的性质。
陈栋[7](2017)在《大结构与微权力:俐侎学生教育生活与教育成就的田野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俐侏人”是世居于云南省临沧市的一个彝族支系。在其长期对外封闭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了族群独特而又相对独立的社会结构、生活方式和文化系统。通过对相关历史和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并结合在田野调查过程中对俐侏本土文化研究人员进行的深度访谈和对俐侏本土文物进行的归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俐侏人的族群渊源、地域分布和人口流动等社会情况,以及俐侎人的民间信仰、节庆礼仪、生活方式、族群语言等文化特征。由于自改革开放(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俐侏社会的封闭状况逐渐被打破并进入急剧变化期,因此很多社会矛盾如民族识别的遗留问题、独特文化的消亡问题等开始凸显。俐侎地区的学校教育正是在这种区域社会变迁和族群存续困境的大背景下,得以大力推进和整体变革的。通过对俐侏地区的十余所学校进行参与式观察,对相关教师、学生、教育管理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士进行深度访谈,可以发现俐侎地区学校复刻了国家教育的普遍模式并鲜有区域和民族特色,具有维稳和支边的地方性意义。而俐侎地方教育中的本土课程和地方知识等本土化努力均行动迟缓且权力微弱。俐侎地区学校教育的内容及形式通过俐侏学生和学校教师为载体,向俐侏人的社会生活渗透;同时俐侏社会中的组织型和个体型力量,又对俐侏学生的教育成就、俐侏地区学校的整体发展产生支持和制约作用。镶嵌于俐侎社会场域中的教育场域自在且自为地与周遭社会环境进行规则和资源的互换与对流。俐侎族群的早恋早婚、懒散宽松的文化习性和害羞腼腆、实用实际等心理习性,与家庭和社会教育资本匮乏等知识因素、打工潮和精准扶贫等时代因素、外向型和去民族化等教育体制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影响了俐侏学生的教育成就。在俐侎族群文化场域与惯习的作用下,绝大多数俐侎学生得到了家庭、社会对他们教育成就获得方面的纵容与护佑,而这种文化机制恰恰形成了一个社会闭环,维持了俐侏族群的人口和文化的再生产。在空间、时间和意义上都已深埋入俐侎族群生活场域的国家教育体制,通过在这个民族、边疆、农村三重边缘化的区域社会中,传播和制造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等意识形态共识,从而达成维稳和接轨的功能。少数俐侏学生在结构化的教育及社会环境中,通过身份、行为和观念三个维度上的微权力运作,利用和转化了家庭、学校的各种规则与资本,达成了对族群传统社会、文化和心理结构的抵制与反哺,迎合了主流价值观和教育成就体系的偏好,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成就,并与其他学生一起推动了区域社会变迁。基于以上调查分析,并对研究者在田野和书斋中的双向建构过程进行反思,可以尝试构建一种中层理论意义上的区域教育社会学。
戴哲[8](2017)在《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创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追续权是艺术家从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截至2015年,全球已有81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追续权正在发展成为一项全球性权利。追续权起源于1920年的法国,法国当时正处于官方沙龙消亡到艺术市场繁荣的过渡时期,艺术家在失去官方赞助体系的支持后,难以维系生计。与此同时,法国艺术品交易商却通过转售艺术品大发横财,主体意识觉醒之后的艺术家越来越强烈地提出了保障其创作权益的立法诉求,立法者也考虑到艺术创作难以受到《着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认识到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着作权与作品原件的财产所有权相独立,尽管作品原件的后续转让不会影响着作权的归属,但却会影响着作权人的财产利益,于是法国追续权制度就此产生了。正是由于法国当时独特的社会、市场、思想、制度等多种因素,推动了法国追续权制度的诞生。追续权制度自诞生以来已有近百年的历史,追续权制度的立法体系从多样分化逐步走向统一完整,其发展历史可以分为早期、中期、近期三个阶段。早期的追续权立法主要采用单行法的形式,且不同国家在追续权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大多数国家并未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只是为追续权制度确立了追续权的基本架构。随着《伯尔尼公约》对追续权进行规定,各国追续权立法进入中期发展阶段,追续权被纳入着作权法体系中进行规定,权利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这一时期的追续权制度在构建上开始兼顾实施成本。自欧盟统一境内追续权立法以来,各国追续权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美国在官方报告中表示了对引入追续权制度的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也将追续权议题纳入工作议程之中,许多曾经反对创设追续权的国家也纷纷在本国法上确立了追续权,至此,创设追续权制度已成为各国立法之趋势。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公布了《着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拟在我国着作权法律体系中建立起追续权制度。之后公布的《着作权法》修改草案各稿也都规定了追续权制度,这引发了学术界与产业界关于是否应当在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广泛争议。尽管我国目前已在立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中创设了追续权及其制度,但究竟是否应当在我国现阶段创设艺术品追续权制度以及创设何种追续权制度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而,针对追续权制度的系统理论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从反对追续权制度创设的现有观点上看,反对者提出的观点站不住脚。首先,反对者认为追续权制度会损害艺术市场,但以欧盟、法国和英国的追续权立法实践为例,追续权的创设并不会对艺术品市场造成负面影响,艺术市场受许多关联因素的影响,追续金对艺术市场的影响甚微。其次,反对者认为追续权制度无法保障艺术家权益,但追续权是对艺术家权益的直接增进,追续权制度能够为艺术家提供物质层面、精神层面的支持,追续权还能够惠及不知名的艺术家,至于成功艺术家从作品中获得多数追续金的现象,应注意,这是着作权领域的普遍现象,作品收入与作品价值有关,追续金并非一概而论。最后,反对者认为追续权可以被其他替代制度或方法所替换,实践中也已经曾出现替代追续权的类似做法,但无论是合同约定,还是公共基金以及政府资助,都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从现有创设追续权正当性的观点上看,“挨饿的艺术家”、“非常损失”规则、情事变更原则、不当得利规则、价值学说在论证追续权正当性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些学说中,有的已经成为推动各国追续权立法的理论依据。但客观地说,这些学说尚无法论证追续权的正当性。“挨饿的艺术家”现象是追续权创设的客观社会现实,这并不能直接推导出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非常损失”规则从未适用于动产交易,而多数艺术品原件属于动产范畴,用“非常损失”规则论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并不具有说服力;艺术品交易并不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艺术品交易不具有情事变更之事实,艺术品升值发生在艺术品交易履行完毕之后,无法在追续权体系之下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前提与依据都无法成立,并且,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还会对其他价值贡献人与艺术品收藏者造成新的不公平。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具有正当性。首先,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不利地位,现有的着作财产权利对于艺术作品只有有限的实践价值,艺术家无法获得与其他创作者相当的利益,通过赋予艺术家以追续权,从而补偿艺术家无法从现有着作权中获得的收益,使得艺术家与其他作者处于平等的地位。其次,着作权上的作品使用存在等级体制,作者对于最终消费者使用作品的报酬请求权在行使上不具有可操作性,立法者转而赋予作者对于中间商使用作品的间接请求权,艺术作品原件再次出售的行为会产生新的消费群体,这一消费群体将因此有机会观看艺术作品,通过欣赏作品满足了其在精神层面的需求,消费群体实际使用了艺术作品,根据作品使用等级体制,艺术家对于最终消费群体使用作品的直接报酬请求权转为对中间商的间接报酬请求权,这一报酬请求权即为追续权的由来,受早期追续权草案中税法模式的影响,追续金在计量上具有法定性。最后,我国艺术家的作品在海外销售的数量与规模越来越巨大,考虑到追续权在国与国之间的适用采用的是互惠原则,只有我国也规定了追续权,才能保障我国艺术家在海外能够享有获取追续权益的资格。在艺术体制转型背景下,我国艺术家也需要追续权以保障其能从艺术创作中获取利益。从实施层面上看,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主要在于艺术品市场所具有的保密性和不透明性,卖家和买家的身份信息通常不对外公开,这使得卖方和买方之外的第三人很难获取艺术品交易信息。这一“信息获取障碍”会对追续权制度的实施造成严重影响。我国能够应对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并控制追续权制度的实施成本。追续权人在我国可以通过拍卖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艺术市场信息平台获取艺术品交易信息。我国已经建立起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未来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可由我国美术家、书法家协会发起设立,并且,我国正在逐步探索建立艺术品登记制度,这些措施将保障我国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在追续权的权理基础上,追续权具有不得转让性以及非禁止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得追续权有别于现有着作权领域中的排他性权利。追续权的法律关系是一项法定之债,在客体上,追续权的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载体;在主体上,追续权权利主体范围除了作者与作者继承人之外,亦应包含作者的受遗赠人,追续权义务主体为艺术作品原件的出卖人;在追续权的内容上,追续权人有权请求追续权义务人向其支付追续金,追续权义务人需要向追续权人履行支付追续金的义务。在权利性质上,尽管追续权具有不得转让性,但追续权并不属于人身权范畴,追续权不可转让这一权利特征的产生是以保障追续权人获取追续权益为前提的,这一特征基于财产利益而产生,其上所保护的并非艺术家的人格利益,而是艺术家的财产利益。追续权属于对特定作品利用所产生的报酬请求权,追续权与着作财产权中的排他权利具有相同的权利基础,应当归入着作财产权的权利体系中。在我国追续权的制度构建上,我国应在着作权法体系内创设追续权制度。在制度实施上,追续权制度应当采用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赋予追续权人以信息获取权,探索建立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在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上,现阶段我国追续权应适用于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的转售活动,未来立法者可以考虑将追续权扩展适用于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活动。在权利限制上,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分析,追续权不适用于针对公共收藏机构的转售;从画廊行业推介艺术品的角度分析,追续权也不适用于特定情形下作品原件的初次转售。考虑到追续权属于着作财产权的一种,追续权在权利保护期限、权利救济和溯及力上应当适用《着作权法》规定着作财产权的一般规则。为了使我国艺术家能够在国外获得追续金,我国应依据互惠原则对外国作者提供追续权的保护。
朱林方[9](2016)在《论中国法上的“家” ——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文中研究表明不同的文化传统有着不同的元分析单位,分析单位价值排序的不同,塑造了差异化的社会生活方式。中国传统文化将“家”作为制度的最后根据,家庭在价值序列上成为高于个人的存在。中国法受此“家本位”文化之影响最深最巨,法律系统在古代的生成、在近代的变革以及在当代的重构,均与对“家”的理解和定位息息相关。因此,“家”成为理解中国政治法律体系古今之变的枢机。本文从民事法、刑事法、政事法三个领域切入,分别将法上的“家”问题化为“国家通过法律所塑造的家庭关系形态”、“国家介入家庭实施强制的方式”、“国家如何通过家庭将人民‘组织起来’”,考察“家”在中国法上的变与常。除“引论”和“结论”外,本文主体部分共五章:第一章梳理了塑造中国法律基本形态的“拟家化”的政教结构。以“家”为母体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思在”合一地形成了“拟家化”的治理体系,其核心在于建立起“家”与“国”之间的关联。中国早期国家的产生,便被认为是宗族的团结方式与政权的组织形式相结合,导致“社会组织领域之内的革命”由以致成,即政治国家与血缘团体完美结合,形成了“国”与“家”的统一。宗法制与封建制相结合的治理结构虽然崩溃,但儒家通过“轴心突破”,建立了一套缘“家”而生的整体性社会政治理论,把“家”内的秩序形态扩大到整个国家秩序中,从而在哲学上重建了“家”与“国”的关联。新兴的“家产制”国家,经过改易更化,与父权制家庭相结合,通过拟制,家庭与家庭关系重新成为国家治理的组织基础和心智模型,从而在新的政治社会基础之上重建了“家”与“国”的和合关系,并发展出一套传衍两千载的“拟家化”治理之道。第二章以三个法律类型、六条法律原则呈现“家”在中国古代法中的位置。在“拟家化”治理体系统摄之下,“中国之法律乃以家庭之观念为中心”便是自然而然的结果。中国古代刑事、民事、政事之法,皆围绕以家庭为核心的名分关系而展开。刑事法的定罪、量刑与归责皆蕴含着家庭主义的因素,区分亲属关系的丧服制度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同样的犯罪因亲属间尊卑、长幼、亲疏的不同而科以差等刑罚,通过缘坐实施一人犯罪、责及亲属的家庭连带责任;民事规范的法权逻辑并非立基于独立的个人,而是围绕人所置身其中的家庭展开,在人身关系上突出表现为在父子与夫妻之间建立尊卑秩序的父权家长制,在财产关系上体现为“同居共财”的家产制;政事法上的保甲制以家庭作为规训主体,令家庭承担起公法上的自我管理责任,使得家庭成为“一种独特的政治机构”,建立基于信息的家际连带责任,使得分散的家庭之间通过横向的相互性监视成为“有系统之政体”,从而对万千家庭及附着其下的个人实施有效规训。第三章讨论中国法上的“家”原则在近代变法中所引发的争执及其命运选择。随着个人从共同体中“脱嵌”而出,分离“家”、“国”,使国民出于家庭而直抵于国家,成为变法的精神主旨。清末民初次第展开的一系列法律变革,使“家”在中国法上的位格发生了巨变。刑事法之变自清末开启,以缘坐为代表的家庭连带责任宣告废除,“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不再被严格遵守,基于家庭伦常而予以差别对待的原则经历激烈争辩后在部分条款中得到保留;民法典究竟如何安顿“家”与“人”,因关涉到现代中国人伦秩序和政制安排的重新奠基,在民国民法典制定中成为争讼焦点,民事法通过将无差别的权利能力赋予千差万别的所有人而赋予自然人独立的个体人格,法律主体从家庭向个人迈进,平等型的家庭关系初步确立,个体财产制基本取代家庭财产制;近代民族国家的政权建设,要求国家权力扩张、下沉直至最低的社会层级,以提升经济汲取和社会控制能力,为达此目的,以家庭为规训主体的保甲法,起初在“共和”的呼声中被地方自治所取代,之后又被纳入“以自治为体,以保甲为用”的实用主义政治策略,在国民政府的推动下全面复兴。第四章考察法律中的“家”原则在新中国建立后的重新定位以及在当代法中的遗存。新中国废除旧法统,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刑事、民事、政事法律、政策体系,重置了个人与家庭在法律中的位置。在刑事法中,差等刑原则隐而不退,司法解释隐约存在一副亲属之间财产侵犯予以差别处断的法律图景,诉讼法也承认了一种“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作证豁免权”,在司法运行中,亲属之间的侵犯与庇佑予以差别对待更是强有力的实践逻辑;民事立法取消了家制和家长制,实现了家庭成员人身上的平权,个人财产制越来越具体、明确地成为主导性的财产原则,尽管个人取代家庭成为民法基本主体,“家”并没有完全消失,尤其在财产关系中,家庭在个人的强势挺进中依然保持了顽强的适应性,并借助“户”的概念获得了制度性的依托;新中国成立后,保甲法彻底被取消,不再作为将人民“组织起来”的制度选择,但改革开放之前,总体性体制借助对家庭出身、家庭户口等政治、行政符号以及附着于其上的象征性资本与实质性资源的调配而实现其治理目的,改革开放之后,家庭成为通过户内委托投票和户代表选举制实现自治的单元,作为初级组织,一直发挥着次级组织整合社会的功用。第五章重拾“文质论”传统,观察中国法上的“家”在“长时段”下的流变与得失。法统的根本性变易,必然源于变法的准据之变。“文质论”是传统中国人理解变法问题的准据法,近代以后被自西方引进的进化论与革命论取代。在文质损益之道的观照下,中国法律儒家化呈现出文胜于质的衰变逻辑,导致家庭成为礼法节文压抑自然情义的场域;近代早期变法不出以质救文、以仁黜礼的框架,后受唯“最先进者”是求的进化论影响,以西法为准绳,极力取消“家”在中国法上的地位与影响;改革开放之前,由于阶级政治被高度强化,家庭自然情感也成为被批判的对象;改革开放以来,以实践为导向的道德实用主义变易哲学,为法律上的“家”的变革实现文质相宜提供了可能的空间。由于个体自家庭“脱嵌”而出,“家”、“国”之关联分化解纽,中国法的历史变迁表现出一种“离家出走”的个体化态势。然而,法上的“家”,在巨变之中依旧有保持恒常不变的内容,“家”不断以与往昔不同的方式和面目重返法律,成为当代中国法中隐性的实践逻辑。中国文化传统的落根之处在“家”,中国文化复兴之着力处亦必在“家”。中国法律之于中国家庭的历史任务就在于,通过创造性转化,从家庭伦常的破瓦颓垣里,寻找出不可毁灭的种子,保卫她,使其生根发芽,从而重新建立起能够安顿现代中国人的伦理家园。
叶金育[10](2015)在《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法律解释犹如“蜀道之难”,聚焦税法解释研究则更是“难于上青天”。这一方面源自税法本身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困于有效研究文献的极度匮乏。但是,税法解释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法实施的重要导管,又不得不认真关注。在中国,税法解释有着域外不完全一样的意义,更多时候税法解释性文件成为税法的一种形式,这是事实,无关承认而否。解释性文件危及了税法威严的传递,但也丰实了税法干瘪的骨架。国税总局解释税法将纳税人权利置于危险境地,但又便利了问题的迅速解决。我们陷入了欲罢不能,而又不得不罢,但却无从罢起的困局。诸如此类的悖论,本不应该出现在税法这一“权利法”与“财产法”领域,却又真实地附体于中国税法之上。这种生态是税收法治中国建设的原点,唯有正视、方可起航。也因如此,论文小心权衡,选择“纳税人主义”这一“微小角度”切入,以其寻找破局之钥匙。论文期望通过纳税人主义立场撬动税法解释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纳税人主义的提出。在解释税法时,不同国家、不同主体选择何种立场,除开受制于一国法治水平外,还会受到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进行税法解释的立场选择时,断不可忽略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为此,本章首先从法治动因、政治权力、非正式制度等对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法解释中的两种典型立场(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并展示域外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趋势和已经形成的共识。最后,提出我国税法解释应该坚持的立场,即纳税人主义。第二章纳税人主义的证成。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虽以税收公平与正义为追求,但最终都逃不脱“财政收入魔症”。与之相伴相生的是,税务机关主导地位的形成,征纳双方地位失衡的积重难返等“怪现状”。对于一个立志于建设民主与法治的国度而言,此种现象必须有所改变。基于此种认识,本章分别从税法谦抑理念、税收债法制度、税收法治理想与现实等角度,深入挖掘和论述纳税人主义之于税法解释的中国价值,意图论证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绝不只是为了简单地迎合世界趋势、与世界接轨。第三章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证立以后,重在实施,而这又离不开与其配比的环境和土壤,这些都需要去考量和评估。因此,本章主要围绕纳税人主义确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探讨在中国确立纳税人主义的环境生成度。具体分为三个层次:其一,从法源环境角度重新厘定税法解释性文件的价值,观测其运行的环境;其二,从法解释的角度剖析已有的税法解释实践,既有对以往解释经验的提炼,也有对现有解释实践的省思;其三,在现实困境层面,主要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深度审视纳税人主义与国库收入的关系。第四章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既有必要性共识,又有可行性基础,剩下的便是如何实现了。本章正为此而设计,但如何实现纳税人主义这一话题过于宏大,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为避免面面俱到而又蜻蜒点水,特选择“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这一角度进行深度研讨,只要控制好了国税总局解释权,纳税人主义多半便可实现。具体从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实践与问题、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等角度,层层推进,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回应税法解释现实,旨在探求一条更加能动的、契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治建设之路。第五章纳税入主义的运用。确立纳税人主义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其导引税法解释的开展。纳税人主义绝不意味着任何时候,任何情境都能直接运用,其运用应恪守和满足特有的解释条件和解释序位。本章关注纳税人主义的运用,具体以纳税人主义的前置原则为分析起点,以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为研究重点,止笔于纳税人主义的适用边界。意图说明纳税人主义作为税法解释的基础立场,同样存在适用的边界。在避税领域奉行国库主义解释税法,也有其必要的解释限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税法解释中最大限度地衡平纳税人权益与国库利益。
二、332条款调查:政治经济学侵蚀下的法律领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332条款调查:政治经济学侵蚀下的法律领地(论文提纲范文)
(1)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路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已有研究的述评 |
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一)研究的理论意义 |
(二)研究的现实意义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和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效能的概念辨析与时代内涵 |
一、国家治理效能的基本概念 |
(一)国家治理的概念 |
(二)效能的定义 |
(三)国家治理效能的概念 |
二、新发展阶段的特征及其对国家治理的新要求 |
(一)新发展阶段的时代特征 |
(二)国家治理效能目标正确性的时代要求 |
(三)国家治理效能手段合理性的时代要求 |
三、国家治理效能与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的辩证关系 |
(一)国家治理体系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提供规范 |
(二)国家治理能力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提供动能 |
第二章 国家治理效能实现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治理思想: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的缘起 |
(一)从具体事件出发:《莱茵报》时期对国家治理问题的初步探讨 |
(二)从具体到抽象: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视野下的国家治理问题 |
(三)从抽象到具体的升华:政治经济学着作中蕴含的国家治理思想 |
二、列宁的国家治理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的实践与探索 |
(一)把发展生产力作为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 |
(二)把是否符合实际作为制定国家制度的出发点 |
(三)把能否实际执行作为制定国家制度的落脚点 |
三、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的超越 |
(一)对传统国家治理理论的时代超越 |
(二)对西方国家治理理论的阶级超越 |
(三)对苏联国家治理理论的模式超越 |
(四)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理论是价值与真理的统一 |
第三章 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的历史发展逻辑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制度建设的艰辛探索及其历史遗产 |
(一)“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初步探索国家政治制度 |
(二)“节制资本,平均地权”,初步探索国家经济制度 |
(三)建立一个“文明先进的中国”,初步探索国家文化制度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国家治理体系的奠基和治理效能初步显现 |
(一)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治理道路 |
(二)把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作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抓手 |
(三)初步建立国家制度体系 |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国家治理体系的调整和治理效能逐步提高 |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国家治理奠定物质基础.. |
(二)“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形成中国特色国家制度体系 |
(三)实现了“经济飞速发展,跨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的国家治理效能 |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治理效能充分激发 |
(一)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本目标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已经具有“多方面的显着优势” |
(三)初步实现“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国家治理效能 |
第四章 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时代要求和现实困境 |
一、国家治理的根本领导制度与时代要求的差距 |
(一)在某些领域党的全面领导还有待加强 |
(二)部分基层党组织作用弱化、地位虚化、功能空化 |
(三)新时代党的作风建设的新问题 |
二、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还“不够成熟、不够完善” |
(一)制度系统整体性不足 |
(二)体制机制性梗阻 |
(三)制度创新的障碍 |
三、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 |
(一)宪法的权威未能形成共识 |
(二)法律体系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速度 |
(三)司法公正机制还不够健全 |
四、国家治理主体结构的制约和挑战 |
(一)深化党政机构改革的困境 |
(二)国家治理主导主体面临的挑战 |
(三)国家治理市场主体面临的制约 |
(四)国家治理社会参与主体面临的危机 |
五、制度执行的良好环境尚未完全形成 |
(一)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意识和能力亟待提高 |
(二)制度自信不够 |
(三)制度执行机制不全 |
(四)制度执行监督不到位 |
第五章 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实践路径 |
一、坚持和完善根本领导制度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政治前提 |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治理的全面领导 |
(二)深化党的组织建设凝聚国家治理的主导力量 |
(三)以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带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
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制度保障 |
(一)构建系统完备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 |
(三)不断推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创新发展 |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基本方式 |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
(三)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
(四)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
(五)增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约束 |
四、优化治理主体结构为国家治理效能提升提供新动力 |
(一)不断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
(二)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定位清晰、配合协调 |
(三)政府与社会(社会组织)关系良性互动 |
五、构造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关键环节 |
(一)塑造人民群众共同的价值基础 |
(二)强化制度意识 |
(三)坚定制度自信 |
(四)健全制度执行机制 |
(五)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出版着作情况 |
致谢 |
(2)空间生产视角下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及其机制研究 ——以陕西关中大遗址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主要概念界定 |
1.1.1 大遗址与大遗址区 |
1.1.2 大遗址保护与展示利用 |
1.1.3 社会空间 |
1.1.4 乡村与乡村社会空间 |
1.2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1 研究背景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进展 |
1.3.1 社会空间演变相关基础研究 |
1.3.2 社会空间生产的相关研究 |
1.3.3 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空间演变研究 |
1.3.4 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研究 |
1.3.5 相关研究述评 |
1.4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4.1 研究目标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理论基础 |
2.1.1 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价值与影响相关理论 |
2.1.2 乡村聚落发展的相关理论 |
2.1.3 传统“社会-空间”二元对立分析理论 |
2.1.4 空间生产理论及其相关延伸理论 |
2.2 空间生产理论对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研究的适用性与独特性 |
2.2.1 空间生产理论导向下大遗址区社会发展的时空观转变 |
2.2.2 空间生产理论对于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研究的适用性 |
2.2.3 空间生产理论应用于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研究的独特性 |
2.3 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生产分析方法 |
2.3.1 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生产的主体及其作用 |
2.3.2 大遗址区乡村空间生产的“社会-空间”辩证逻辑 |
2.3.3 “三元论”导向下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的分析方法 |
第三章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经济发展及其空间生产特征 |
3.1 关中大遗址数量及展示利用情况在全国范围内的比较 |
3.1.1 关中大遗址的数量与分布在全国范围的比较 |
3.1.2 关中大遗址展示利用工作在全国范围的比较 |
3.2 关中大遗址区自然环境因素与乡村社会经济发展 |
3.2.1 关中地区自然环境与大遗址分布 |
3.2.2 关中大遗址类型及选址产生的大遗址区自然条件差异 |
3.2.3 大遗址区自然环境对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经济的影响 |
3.3 关中大遗址保护利用因素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 |
3.3.1 关中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进程与保护利用模式 |
3.3.2 关中大遗址保护利用对乡村社会经济的影响 |
3.4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生产特征 |
3.4.1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资本循环特征 |
3.4.2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管理制度变迁特征 |
3.4.3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空间实践特征 |
3.4.4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产业变化特征 |
3.5 关中大遗址区类型划分与社会经济特征 |
3.5.1 关中不同自然条件禀赋的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特征 |
3.5.2 关中不同影响力级别的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特征 |
3.5.3 关中不同发展阶段大遗址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特征 |
第四章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过程与特征 |
4.1 案例地选取与数据获取 |
4.1.1 典型案例地选取 |
4.1.2 数据获取 |
4.2 分析方法与指标体系构建 |
4.2.1 分析方法与步骤 |
4.2.2 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4.2.3 空间生产理论下的指标体系 |
4.3 案例地大遗址保护利用及其大遗址区乡村概况 |
4.3.1 秦始皇陵大遗址保护利用与遗址区乡村概况 |
4.3.2 乾陵大遗址保护利用与遗址区乡村概况 |
4.3.3 桥陵大遗址保护利用与遗址区乡村概况 |
4.3.4 雍城大遗址保护利用与遗址区乡村概况 |
4.3.5 耀州窑大遗址保护利用与遗址区乡村概况 |
4.4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结构与分异 |
4.4.1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主因子及其空间分布 |
4.4.2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结构 |
4.4.3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分异 |
4.5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结构特征的提取 |
4.5.1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的共性特征 |
4.5.2 关中各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的差异性特征 |
4.6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的演变与分异过程 |
4.6.1 90年代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结构与分异 |
4.6.2 2000年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结构与分异 |
4.6.3 2010年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结构与分异 |
4.7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的演变规律与演变模式 |
4.7.1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主因子的变化 |
4.7.2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分异指数的变化 |
4.7.3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结构的演变 |
4.7.4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模式的提炼与比较 |
第五章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生产的影响因素 |
5.1 人地关系: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生产方式的调整 |
5.1.1 内圈层:旅游服务型村庄生产方式调整 |
5.1.2 中圈层Ⅰ:农业发展型村庄生产方式调整 |
5.1.3 中圈层Ⅱ:传统农业型村庄生产方式调整 |
5.1.4 外圈层Ⅰ:工业化或城镇化村庄生产方式调整 |
5.1.5 外圈层Ⅱ:采掘业控制型村庄生产方式调整 |
5.2 人人关系: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生产关系的转变 |
5.2.1 内圈层:旅游服务型村庄社会生产关系转变 |
5.2.2 中圈层Ⅰ:农业发展型村庄社会生产关系转变 |
5.2.3 中圈层Ⅱ:传统农业型村庄社会生产关系转变 |
5.2.4 外圈层Ⅰ:工业化或城镇化村庄社会生产关系转变 |
5.2.5 外圈层Ⅱ:采掘业控制型村庄社会生产关系转变 |
5.3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生产过程中资本循环的逻辑解释 |
5.3.1 大遗址区乡村农业相关的资本累积 |
5.3.2 大遗址区乡村工业化或城镇化中的资本累积 |
5.3.3 大遗址区乡村旅游服务业中的资本累积 |
5.4 关中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生产过程中权力关系变迁的逻辑解释 |
5.4.1 大遗址区乡村空间生产主体的利益诉求 |
5.4.2 三次资本循环中大遗址区利益主体权力的空间化 |
5.4.3 三次资本循环中管理制度调整与空间主体利益关系的互馈 |
第六章 空间生产视角下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机制 |
6.1 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的基本动因 |
6.1.1 大遗址展示利用的溢出效应 |
6.1.2 资本增殖性的内在驱动 |
6.2 大遗址区空间生产主体对乡村社会空间的作用路径 |
6.2.1 政府对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作用路径 |
6.2.2 市场对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作用路径 |
6.2.3 地方社区对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作用路径 |
6.3 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的动力机制 |
6.3.1 资本投入空间生产实践是原始动力 |
6.3.2 居民生产关系调整转变是内生驱动 |
6.3.3 权力对利益群体的引导与规范是外部动因 |
第七章 空间生产视角下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发展建议 |
7.1 优化的原则与价值判断 |
7.1.1 保护还是发展 |
7.1.2 谁的乡村 |
7.1.3 谁的遗址 |
7.2 明确各利益主体的空间权力边界 |
7.2.1 政府的职能定位与权力边界 |
7.2.2 顺应资本循环规律的市场引入 |
7.2.3 乡村社区发展权力的赋予 |
7.3 空间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 |
7.3.1 共建共享的空间实践 |
7.3.2 开发利用共同参与的制度 |
7.3.3 基于空间公平的补偿机制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主要创新点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村庄资料统计问卷 |
附录二 :居民家庭统计问卷 |
附录三 :文管部门访谈提纲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1.发表学术论文 |
2.参与项目获奖情况 |
致谢 |
(3)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 |
1. 问题的提出: 新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关系的重新审视 |
2. 关键概念厘清: 新媒体时代 |
(二) 国内外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
1. 国外研究概况 |
2. 国内研究概况 |
(三) 研究的思路与框架 |
一、形成与交汇: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形成的历史原因 |
(一) 美国价值观塑造与政体形成 |
1. 以自由为核心的美国价值观形塑 |
2. 三权分立与联邦制的政体形成 |
(二) 以“新闻自由”为理想的美国媒体历史 |
1. 新闻自由的内涵及性质之辨 |
2. 新闻自由思想历史发展: 关键人物与主要思想 |
(三)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交汇 |
1. 报刊媒体发展初期政府与媒体“压制与反压制” |
2. 党派报刊时期党派与报刊的“控制与合谋” |
3. 大众报刊时期政府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
二、共生与博弈: 传统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根本特征 |
(一) 背景: 20世纪的美国大众传播媒体及新闻专业主义 |
1. 20世纪美国的政治经济背景 |
2. 20世纪的大众传播媒体发展 |
3. 新闻专业主义的形成与挑战 |
(二) 传统媒体时代政府与媒体的关系 |
1. 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发展变化: 叭儿狗、看门狗、攻击狗、牧羊狗 |
2. 政府各权力部门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总统、国会、司法部门 |
3. 不同时期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与博弈: 日常时期、战争时期 |
(三) 传统媒体时代公众与媒体的关系 |
1. 作为知识的媒体: 媒体与受众的关系 |
2. 作为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媒体: 媒体与受众的关系 |
3. 议程设置和构建框架的媒体: 媒体与公众的关系 |
三、延续与改变: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基本特征 |
(一)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共生与博弈”关系的延续 |
1.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本质并未改变 |
2.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新媒体之间的共生关系 |
3.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新媒体之间的博弈关系 |
(二)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的改变:博弈程度加深 |
1. 技术手段使得政府对于民众的控制程度加深 |
2. 社交媒体的赋权带来新的权力主体 |
3. 传统新闻业的地位受总统政治倾向的影响 |
4. 公众在三方博弈中地位提升 |
四、意识形态层面: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后真相政治与虚假新闻泛滥 |
1. 后真相政治的定义与表现 |
2. 后真相政治助长虚假新闻泛滥 |
(二) 政治极化、身份认同危机与网络不对称极化 |
1. 两党政治极化的体现与历史原因 |
2. 身份认同危机 |
3. 网络空间不对称极化 |
(三) 民粹主义与另类空间崛起 |
1. 民粹主义的根本特征与体现 |
2. 另类空间崛起 |
(四) 新媒体与网络民主及网络公共领域 |
1. 传统媒体时代的民主实践与理论设想 |
2. 网络时代的各种民主形式实现的可能性 |
3. 网络公共领域能否实现的争议 |
五、内容生产层面: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政府及政治人物自媒体政治传播 |
1. 政府部门建自媒体平台开展电子政务 |
2. 政治人物打造自媒体进行政治传播 |
3. 案例分析: 美国政府利用社交媒体应对桑迪飓风 |
(二) 机构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监督和配合 |
1. 新媒体环境下机构新闻媒体的新闻生产 |
2. 机构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督与配合 |
3. 案例分析: 从普利策获奖作品看机构新闻媒体对于政府的监督 |
(三) 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与政府及舆论的关系 |
1. 新媒体时代意见领袖内容生产和传播机制 |
2. 意见领袖影响政治及引导公众舆论 |
3. 案例分析: 美国总统特朗普的“推特治国” |
(四) 普通民众运用媒体平台进行新闻生产 |
1. 参与式新闻 |
2. 参与式新闻的民主监督功能 |
3. 参与式新闻的典型案例: CNN iReport |
六、对外传播层面: 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具体考察 |
(一) 公共外交1.0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 |
1. 美国政府公共外交政策的提出 |
2. 9·11以后美国政府公共外交实践 |
(二) 公共外交2.0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关系 |
1. 奥巴马政府的公共外交2.0政策 |
2. 以伊朗为例看美国政府利用社交媒体外交 |
(三) 美国优先和现实主义下的新媒体外交 |
1. 美国优先的新媒体外交 |
2. 现实主义的新媒体外交 |
(四) 战时美国媒体与政府的关系的具体考察 |
1. 美国政府对于媒体的战时审查机制 |
2. 美国政府为媒体量身打造战时嵌入式记者 |
3. 美国主流媒体战时配合美国政府展开报道 |
结论 |
(一) 共生和博弈的延续以及博弈程度的加深 |
(二) 共生与博弈关系的实质是政治和资本的合谋与对立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4)利益集团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变研究(1933-199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 章 绪论 |
1.1 选题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目的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国外研究现状 |
1.2.2 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基本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基本框架内容 |
1.4 创新和不足 |
1.4.1 本文创新之处 |
1.4.2 本文不足之处 |
1.5 技术路线图 |
第2 章 理论基础及分析框架构建:利益集团理论 |
2.1 利益集团理论 |
2.1.1 利益集团的基本概念 |
2.1.2 利益集团理论的提出 |
2.1.3 利益集团理论的演进 |
2.2 利益集团与制度变迁的关系 |
2.2.1 制度的基本概念 |
2.2.2 制度变迁的内涵 |
2.2.3 利益集团的制度变迁理论 |
第3 章 利益集团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 |
3.1 政策的特点和制定程序 |
3.1.1 组织架构和特点 |
3.1.2 议题的内容筛选 |
3.1.3 草案的多层审议 |
3.1.4 法案的最终通过 |
3.2 利益集团对政策制定的影响途径 |
3.2.1 通过政府机构 |
3.2.2 通过舆论媒体 |
3.2.3 通过国家政党 |
第4 章 政策演进中的利益集团分析 |
4.1 农场主利益集团 |
4.1.1 主要代表性团体与态度 |
4.1.2 与政府机构关系的构建 |
4.1.3 霸主地位的确立与巩固 |
4.1.4 强大势力的弱化与侵蚀 |
4.2 农化企业利益集团 |
4.2.1 主要代表性团体与态度 |
4.2.2 与政府机构关系的构建 |
4.2.3 雄厚势力的构筑与累积 |
4.2.4 环保时代的转型与扩张 |
4.3 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 |
4.3.1 主要代表性团体与态度 |
4.3.2 与政府机构关系的构建 |
4.3.3 劣势条件下的妥协与漠视 |
4.3.4 协同奋战中的纠正与变革 |
4.4 利益集团间博弈与竞争 |
4.4.1 农场主利益集团与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的博弈 |
4.4.2 农化企业利益集团与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的博弈 |
4.4.3 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与农场主、农化企业利益集团的博弈 |
4.5 本章小结 |
第5 章 起步阶段(30-40 年代) |
5.1 政策演进的外部环境和历史条件 |
5.1.1 立法的外部冲击:沙尘暴灾害 |
5.1.2 竞选的利益考量:经济大危机 |
5.2 起步阶段的政策构成 |
5.2.1 1933 年《农业调整法》 |
5.2.2 1936 年《土壤保持与作物调配法》 |
5.2.3 1938 年《农业调整法》 |
5.3 利益集团影响政府机构的核心工具 |
5.3.1 暴力示威 |
5.3.2 专业游说 |
5.3.3 内部结盟 |
5.3.4 影响竞选 |
5.4 利益集团渗透舆论媒体的行动选择 |
5.4.1 主题宣传:拯救土壤、摆脱绝望 |
5.4.2 利益博弈:对消费者利益诉求的协调 |
5.5 利益集团与国家政党的利益交叠 |
5.5.1 与共和党的依附与合作:农业局联合会对政治候选人的培养 |
5.5.2 与民主党的依附与合作:农业局联合会对党派纷争矛盾的化解 |
5.6 利益集团型塑政策演化的过程和结果 |
5.6.1 关键性政策法案的形成:1933 年《农业调整法》 |
5.6.2 型塑政策的结果和影响:短期成效凸显 |
5.7 本章小结 |
第6 章 迟滞阶段(50-60 年代) |
6.1 政策演进的外部环境和历史条件 |
6.1.1 立法的外部冲击:尘暴和旱灾 |
6.1.2 竞选的利益考量:农业危机 |
6.2 迟滞阶段的政策构成 |
6.2.1 1956 年“土壤银行计划” |
6.2.2 1962 年“资源保护和发展计划” |
6.3 利益集团影响政府机构的核心工具 |
6.3.1 建立同盟 |
6.3.2 影响竞选 |
6.4 利益集团渗透舆论媒体的行动选择 |
6.4.1 主题宣传:控制虫害、征服自然 |
6.4.2 利益博弈:对消费者真实信息的蒙蔽 |
6.5 利益集团与国家政党的利益交叠 |
6.5.1 与共和党的依附与合作:党派纷争引发集团内部的分裂 |
6.5.2 与民主党的依附与合作:农业局联合会对内部裂痕的调和 |
6.6 利益集团型塑政策演化的过程和结果 |
6.6.1 关键性政策法案的形成:1956 年“土壤银行计划” |
6.6.2 型塑政策的结果和影响:资源破坏加剧 |
6.7 本章小结 |
第7 章 快速发展阶段(80-90 年代) |
7.1 政策演进的外部环境和历史条件 |
7.1.1 立法的外部冲击:严重旱灾 |
7.1.2 竞选的利益考量:农业危机 |
7.2 快速发展阶段的政策构成 |
7.2.1 1985 年“交叉合规计划”和“水土保护储备计划” |
7.2.2 1990 年“湿地储备计划”和“未来农场计划” |
7.2.3 1996 年“环境质量激励计划” |
7.3 利益集团影响政府机构的核心工具 |
7.3.1 建立同盟 |
7.3.2 影响竞选 |
7.3.3 专业游说 |
7.4 利益集团渗透舆论媒体的行动选择 |
7.4.1 主题宣传:环境保护、可持续农业 |
7.4.2 利益博弈:对各方利益诉求的契合 |
7.5 利益集团与国家政党的利益交叠 |
7.5.1 与共和党的依附与合作:农场主利益集团内部凝聚力趋向坍塌 |
7.5.2 与民主党的依附与合作: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优势伸展 |
7.6 利益集团型塑政策演化的过程和结果 |
7.6.1 关键性政策法案的形成:1985 年“交叉合规计划”和“水土保护储备计划” |
7.6.2 型塑政策的结果和影响:长期成效显着 |
7.7 本章小结 |
第8 章 利益集团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进的归纳与思考 |
8.1 归纳总结 |
8.1.1 农场主利益集团与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演进 |
8.1.2 农化企业利益集团与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演进 |
8.1.3 消费者和环保组织利益集团与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演进 |
8.2 评价思考 |
8.2.1 集体行动的困境为政策变迁带来桎梏 |
8.2.2 分利集团的扩大使政策变迁陷入凝滞 |
8.2.3 共容利益的达成利于政策变迁的完善 |
8.2.4 媒体舆论的监督加速政策变迁的推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精神生活的实践论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依据、价值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2.国外研究现状简述 |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与逻辑结构 |
1.辨析精神生活研究的判断原则:实践与反思性判断原则 |
2.厘清精神生活发展道路选择的真实基础与确切任务 |
3.逻辑脉络与总体结构 |
第一章 精神生活的超验主义传统及其批判 |
一、精神生活作为哲学论题的方法论考察 |
二、探索精神生活的原初规定性 |
(一)“巫”与原始社会的生活结构 |
(二)作为典范的城邦:精神生活政治意蕴的凸显 |
(三)城邦的衰落:超验主义精神生活观及观念政治的形成 |
三、寻找精神生活的真实根基 |
(一)超验主义精神生活观对“根基”的虚化与神化 |
(二)寻找新“根基”的近代尝试:自然主义与先验主义精神生活观的争鸣 |
(三)马克思的视角:生活的自成目的性与精神生活的实践本质 |
第二章 马克思精神生活思想的启蒙视野及其发展历程 |
一、马克思哲学的总问题辨析 |
(一)阿尔都塞的“总问题”思想及其对马克思思想的解读 |
(二)启蒙问题作为马克思哲学总问题的合理性 |
二、18 世纪末-19 世纪初德意志视野中的启蒙问题 |
(一)何谓启蒙:启蒙的两条路线辨析 |
(二)启蒙时期的德意志意识形态 |
(三)启蒙的“康德方案”和“黑格尔方案” |
(四)马克思哲学在启蒙传统中的位置 |
三、马克思精神生活思想的发展历程 |
(一)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精神生活思想 |
(二)马克思的“人本学”精神生活观 |
(三)历史唯物主义:思考精神生活问题的新理论框架 |
第三章 现代西方哲学对精神生活状况的批判性反思及其内在局限 |
一、精神生活的技术理性批判与大众文化批判 |
(一)价值理性向工具理性的“降格” |
(二)交往理性对工具理性的扬弃 |
(三)审美意识的隐退与大众文化的世俗图景 |
二、精神生活现代性处境的存在主义批判 |
(一)现时代的虚无遭遇与精神生命的重塑 |
(二)技术座架的生存论批判 |
三、现代精神生活的后现代主义批判 |
(一)消费社会批判 |
(二)后现代主义对文化逻辑的批判 |
(三)风险社会中的精神生活批判 |
四、现代西方哲学反思精神生活的内在局限 |
(一)根深蒂固的西方中心主义立场 |
(二)“乌托邦”的浪漫主义情节 |
(三)从浪漫主义到悲观主义 |
(四)政治现实主义的研究范式局限 |
第四章 历史唯物主义扬弃精神生活现代性问题的思想方向 |
一、历史唯物主义对精神生活现代性处境的理论指认 |
(一)异化:精神生活的现代性状况 |
(二)马克思对精神生活异化的制度根源的批判 |
(三)异化与异化的扬弃走的是同一条路 |
二、扬弃精神生活现代性问题的历史唯物主义方向 |
(一)对资本主义价值体系和西方中心主义的超越 |
(二)对西方有神论传统的扬弃 |
(三)对现代虚无主义的批判和超越 |
三、历史唯物主义所敞开的理想精神生活图景 |
(一)共产主义: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相统一的信仰精神 |
(二)“自由个性”的精神生活理想与人类精神文明新形态的憧憬 |
(三)历史唯物主义追求精神生活理想的实践指向 |
(四)当代中国精神生活重构的新文明意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后记 |
(6)苏俄1918年宪法研究 ——以列宁国家理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西方苏联学研究领域的苏联法篇章 |
(二)对苏俄1918年宪法制定的研究 |
(三)对苏俄1918年宪法内涵的研究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文框架 |
第一章 革命之根:两种原生质料 |
第一节 俄罗斯政治结构 |
一、绝对主义政治结构的初步建构 |
二、绝对主义政治结构的巩固与嬗变 |
三、俄国政治、经济的现代化 |
四、小结 |
第二节 19世纪俄罗斯思想 |
一、俄罗斯思想之基本结构 |
二、19世纪俄罗斯思想的发展 |
三、俄国马克思主义的缘起 |
四、小结 |
第二章 从立宪会议到宪法委员会:苏俄1918 年宪法的诞生 |
第一节 立宪会议:苏俄1918 年宪法之前奏 |
一、立宪会议寻求秩序的尝试 |
二、十月革命前列宁支持立宪会议的逻辑 |
三、十月革命后列宁解散立宪会议的逻辑 |
四、社会革命党与解散后的立宪会议 |
五、小结 |
第二节 宪法委员会:苏俄1918 年宪法之制定 |
一、宪法委员会的缘起 |
二、宪法委员会的工作日程 |
三、宪法委员会的制宪基础之一:从过渡时期出发 |
四、宪法委员会的制宪基础之二:归纳革命实践经验 |
五、小结 |
第三章 无产阶级和贫农专政:苏俄1918 年宪法之国体 |
第一节 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之思想史考察 |
一、罗马专政及其思想史阐释 |
二、现代专政 |
三、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及基本特征 |
第二节 列宁宪法关于国体规定之内涵考察 |
一、列宁关于专政之观点的发展 |
二、列宁宪法关于国体性质的界定 |
三、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消亡之前提:世界革命 |
四、无产阶级专政与民主 |
五、小结:兼论列宁宪法时期的法学理论 |
第四章 苏维埃:苏俄1918 年宪法之政体 |
第一节 预演:1905 年革命中的工人代表苏维埃 |
一、1905 年革命时期的苏维埃及其基本活动 |
二、列宁在1905 年革命时关于苏维埃的基本观点及生成逻辑 |
第二节 理想与现实:1917 年革命中苏维埃的缘起与证成 |
一、列宁对苏维埃内涵界定的前提之一:基本特征 |
二、列宁对苏维埃内涵界定的前提之二:革命性质 |
三、革命进程中列宁对苏维埃内涵的三次界定 |
四、苏维埃政体的新型特质 |
五、小结:苏维埃的现实与理想 |
第五章 民族联邦制:苏俄1918 年宪法之国家结构 |
第一节 列宁民族自决权理论的辩证发展 |
一、西方政治思想中的民族议题 |
二、民族自决权观点的提出 |
三、扞卫民族自决权:兼论民族文化自治观点 |
四、帝国主义时代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兼论卢森堡的态度 |
五、民族自决权的辩证发展与不变内涵 |
第二节 民族联邦制的理论逻辑及内在张力 |
一、理论建构中的原则与例外 |
二、实践中的例外:民族联邦制 |
三、民族联邦制的内在张力与维系 |
第六章 比较视野中的苏俄1918 年宪法 |
第一节 苏联宪法之国体演变逻辑 |
一、斯大林宪法: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国家 |
二、勃涅日涅夫宪法:坚持发达社会主义之下的全民国家 |
三、小结 |
第二节 苏俄1918 年宪法与美国宪法秩序之比较 |
一、革命的神学—政治论前提及其困境 |
二、美国革命精神的维系:回到开端 |
三、苏俄1918 年宪法的精神品质:面向未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大结构与微权力:俐侎学生教育生活与教育成就的田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文献综述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四、研究框架与主要内容 |
五、主要研究方法与研究过程 |
第一章 俐侎人的族群身份与生存状况 |
第一节 俐侏人概况 |
一、族群名称及其历史渊源 |
二、族群地域分布情况 |
三、族群人口发展及流动情况 |
第二节 俐侎人的生存环境及其社会生活 |
一、俐侎人的生存环境与生存状态 |
二、历史遭遇的地域投射:俐侎人的社会生活变迁 |
三、俐侎人的总体教育状况 |
第三节 现今俐侎人社会生活中所遭遇的主要困境 |
一、民族识别的遗留问题 |
二、政策待遇的忽视问题 |
三、独特文化的消亡问题 |
第二章 俐侎人的族群风俗与社会文化 |
第一节 自然崇拜与万物有灵:俐侎人的民间信仰 |
一、万物有灵:祭社林、田地、山神、畜神、龙洞等 |
二、多神崇拜:祭家庙、土庙、石佛 |
三、俐侎人的禁忌和习惯法 |
第二节 家堂祭祀与族内融通:俐侎人的节庆礼仪 |
一、“桑沼哩”:俐侎人的情人节 |
二、火把节:俐侎人的“团圆节” |
三、春节和其他节日:对祖先的敬畏与祈求 |
第三节 早婚内婚与葬祭以礼:俐侎人的婚丧嫁娶 |
一、婚姻 |
二、丧葬 |
三、生育 |
第四节 靠山吃山与自给自足:俐侎人的衣食住行 |
一、一袭黑衣掩映下的风华:俐侎人的服饰文化 |
二、靠山吃山的简约自然:俐侎人的饮食文化 |
三、依山而居的大通房:俐侎人的建筑文化 |
四、“交通基本靠走”:俐侎人的出行方式 |
第五节 心口相传与自我强化:俐侎人的语言文化 |
一、俐侎人的民族语言 |
二、俐侎人的民歌小调 |
三、俐侎人的民间故事 |
第三章 俐侎学生学校教育生活的田野调查 |
第一节 复刻:国家教育的区域化写照 |
一、学校日常教育结构 |
二、教育管理活动结构 |
第二节 守望:学校教育的地方性意义 |
一、教育维稳 |
二、教育支边 |
第三节 洞察:地方教育的本土化努力 |
一、教育场域中的本土课程 |
二、学校场域中的地方知识 |
第四章 俐侎学生社会教育生活的田野调查 |
第一节 嵌入与共变:社会场中的教育场域 |
一、俐侎地区的社会发展与教育变革 |
二、俐侎地区的社会力量的教育作为 |
第二节 早婚与懒散:俐侏族群文化的教育影响 |
一、早恋早婚:小登科压倒大登科 |
二、懒散宽松:族群生活习性的教育制约 |
第三节 害羞与实用:俐侎族群心理的教育影响 |
一、害羞腼腆:封闭环境下的闭塞心理 |
二、实用实际:打工潮的影响和追逐眼前利益 |
第五章 俐侎学生教育成就的社会学分析 |
第一节 护佑与闭环:俐侏族群文化对学生教育成就的影响 |
一、社会护佑:俐侎族群文化传统对学生的“放任自流” |
二、社会闭环:俐侎族群文化传统对族群再生产的维持 |
第二节 维稳与接轨:教育体制对俐侎学生教育成就的影响 |
一、维稳: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结构化功能 |
二、接轨:国家教育结构的同化与涵化作用 |
第三节 抵制与反哺:俐侎学生在结构化环境中的微权力 |
一、文化抵制:对族群传统社会结构的反抗与超越 |
二、文化反哺:由俐侎学生推动的区域社会变迁 |
第六章 反思与奠基:从田野经验到迈向区域教育社会学 |
第一节 走进田野:田野调查的初见与追索 |
一、初入田野:满腔热诚和不知所措交织的旅程 |
二、再访田野:灵活变通与随时跟进并存的探险 |
第二节 形成文本:田野资料的处理与运用 |
一、处理访谈资料:录音的整理、筛选和取用 |
二、处理纸质文献:材料的归类、编码和提取 |
第三节 未来之路:迈向一种“区域教育社会学” |
一、“区域教育社会学”何以可能 |
二、区域教育社会学的田野经验 |
三、区域教育社会学的实践反思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8)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创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缩略语 |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追续权及相关概念阐释 |
(一)追续权概念阐释 |
(二)追续金概念阐释 |
(三)艺术家与艺术作品概念阐释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分析方法 |
(二)法律解释方法 |
(三)美学研究方法 |
(四)比较法 |
(五)经济学研究方法 |
(六)法哲学研究方法 |
五、文献综述 |
(一)国外追续权研究历史的演进 |
(二)我国追续权研究历史的演进 |
(三)论述追续权制度正当性的观点 |
第一章 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缘起与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追续权制度的缘起根源 |
一、社会根源:赞助体制消亡下艺术家经济利益失衡 |
(一)法国官方艺术资助体系于十九世纪末的衰落 |
(二)赞助体制消亡下艺术家经济利益失衡 |
(三)赞助体制消亡促使追续权制度的产生 |
二、市场根源:艺术品交易之利益分配失衡 |
(一)艺术中介在艺术市场上不可或缺 |
(二)艺术中介使得艺术品交易利益分配失衡 |
(三)追续权能够平衡艺术家与艺术中介间的利益 |
三、思想根源:艺术家主体意识的觉醒与扩张 |
(一)艺术家主体意识的觉醒 |
(二)艺术家主体意识的扩张 |
(三)追续权制度的产生:艺术品与艺术家之间的联系永续 |
四、制度根源:着作权法对艺术作品的保护尚不完善 |
(一)艺术作品与作品载体在财产关系上曾存在争议 |
(二)作品与载体间财产关系的厘清推动了追续权制度的创设 |
第二节 追续权制度的产生过程 |
一、追续权于法国创设前的立法案及其分析 |
(一)法国前期追续权草案:以税金视角构建追续权制度 |
(二)法国后期追续权草案:以权利视角构建追续权制度 |
二、追续权于法国国会的立法讨论及其分析 |
(一)阿贝尔·费里报告对追续权法案的分析 |
(二)莱昂·贝哈尔报告对追续权法案的分析 |
(三)乔治·雷纳尔德报告对追续权法案的分析 |
三、历史上首部追续权法的内容及其分析 |
(一)1920 年法国追续权法的基本内容 |
(二)1920 年法国追续权法的运行模式 |
(三)1920 年法国追续权法的实施效果 |
第三节 追续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追续权制度的早期发展(1920—1948):多样与分化 |
(一)各国早期的追续权立法 |
(二)《伯尔尼公约》对追续权进行规定 |
(三)追续权早期立法的特点 |
二、追续权制度的中期发展(1948—2001):扩张中兼顾效率 |
(一)各国中期的追续权立法 |
(二)《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对追续权进行规定 |
(三)追续权中期立法的特点 |
三、追续权制度的近期发展(2001 至今):走向统一 |
(一)欧盟统一境内追续权立法 |
(二)美国追续权立法的最新发展 |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追续权纳入工作议程 |
第二章 我国创设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争议与厘清 |
一、创设追续权制度是否会损害艺术市场 |
(一)主张创设追续权制度会损害艺术市场的正反观点 |
(二)立法实践视角:创设追续权制度不会损害艺术市场 |
(三)影响市场因素视角:创设追续权制度不会损害艺术市场 |
(四)结论:追续权制度的创设不会损害艺术品市场 |
二、创设追续权制度是否确能保障艺术家权益 |
(一)追续权制度是否能够保障艺术家权益的争议 |
(二)争议之厘清:创设追续权制度能保障艺术家权益 |
三、追续权制度是否可为替代制度所替换 |
(一)合同约束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 |
(二)公共基金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 |
(三)政府资助无法替代追续权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正当性的部分学说之反思 |
一、“挨饿的艺术家”现象之反思 |
(一)“挨饿的艺术家”现象论证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基本逻辑 |
(二)“挨饿的艺术家”现象源于赞助体制向市场的转型时期 |
(三)“挨饿的艺术家”现象无法论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 |
二、“非常损失”规则之反思 |
(一)罗马法中的“非常损失”规则只适用于土地买卖 |
(二)法国法中的“非常损失”规则只适用于不动产交易 |
(三)“非常损失”规则无法论证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 |
三、情事变更原则之反思 |
(一)情事变更原则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产生与发展 |
(二)艺术品交易不具有情事变更之事实 |
(三)艺术品升值发生在艺术品交易履行完毕之后 |
四、不当得利规则之反思 |
(一)不当得利规则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产生与发展 |
(二)艺术品交易不符合不当得利成立之要件 |
(三)不当得利所需返还利益与追续金在数额上并不等同 |
五、价值学说之反思 |
(一)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产生与发展 |
(二)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前提并不成立 |
(三)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的依据并不成立 |
(四)价值学说论证追续权正当性会产生新的不公平 |
第三节 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依据 |
一、艺术家有权从着作权法获得利益 |
(一)作者有权通过着作权法获得利益 |
(二)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不利地位 |
(三)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不利地位的原因 |
(四)追续权旨在改变艺术家在着作权法上获酬处于的不利地位 |
二、艺术家根据作品使用体系应从转售中获酬 |
(一)作品使用上存在等级体制 |
(二)艺术作品原件转售构成中间商使用作品行为 |
(三)追续权是对艺术作品使用行为的补偿 |
(四)早期税法模式使追续权法律关系具有法定之债属性 |
(五)追续权是对“首次销售”原则的限制 |
三、保障我国艺术家权益的客观必要 |
(一)保障我国艺术家能够在海外享有主张追续权的资格 |
(二)追续权能为体制转型中的艺术家提供支持 |
第三章 我国实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
第一节 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 |
一、艺术市场的信息获取障碍 |
(一)私人交易下的信息获取障碍 |
(二)公开拍卖下的信息获取障碍 |
二、艺术市场信息获取障碍对追续权制度的影响 |
(一)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制度失效为例 |
(二)信息获取障碍将影响追续权制度的运行与评估 |
第二节 我国具有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 |
一、追续权人可以获取艺术品拍卖信息 |
(一)追续权人通过拍卖监管部门可获取艺术品拍卖信息 |
(二)追续权人通过艺术信息平台可获取艺术品拍卖信息 |
二、我国已经创设了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
三、美术家、书法家协会能够发起设立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 |
四、我国正在逐步探索建立艺术品登记制度 |
第四章 我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权理基础 |
第一节 追续权的特征 |
一、不得转让性 |
(一)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来源 |
(二)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原因 |
(三)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争议 |
(四)追续权不得转让性的适用 |
二、不可放弃性 |
三、非禁止权特性 |
第二节 追续权法律关系 |
一、追续权的客体 |
(一)现有关于追续权客体的学说 |
(二)追续权的客体应为作品而非载体 |
(三)追续权的客体应为艺术作品 |
二、追续权的主体 |
(一)追续权权利主体:应涵盖艺术家受遗赠人 |
(二)追续权义务主体:应为艺术作品原件出卖人 |
三、追续权的内容 |
(一)追续金的计量基础:应为转售总额 |
(二)追续金的计提比例:采用固定计提比例 |
(三)追续金的计量门槛:设置最低计量价格 |
(四)追续金的计量上限:我国不应对此进行设定 |
(五)我国追续权内容界定的结论 |
第三节 追续权权利性质 |
一、追续权性质的现有学说 |
(一)着作人身权说 |
(二)着作财产权说 |
(三)综合权利说 |
(四)征税权说 |
二、追续权不属于征税权 |
(一)追续金不具有税的属性 |
(二)将追续金视为税的观点源于对原始词汇的错误理解 |
三、追续权不属于人身权 |
(一)认定追续权属于人身权的理论来源 |
(二)追续权不属于身份权 |
(三)追续权不属于人格权 |
四、追续权属于财产权 |
(一)认定追续权财产权性质的不同规定 |
(二)追续权属于着作财产权 |
五、我国追续权权利性质界定的结论 |
第五章 我国创设艺术品追续权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立法模式:置于着作权法体系内 |
一、各国关于追续权立法模式的规定 |
(一)置于单行法下的立法模式:极少数国家作此规定 |
(二)置于着作权法下的立法模式:多数国家作此规定 |
(三)置于税法下的立法模式:曾经出现在追续权草案中 |
二、我国追续权制度立法模式选择:置于着作权法与行政法规中 |
第二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实施:保证运行效率 |
一、选择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追续权的行使机构 |
(一)域外多数国家在追续权运行上采用集体管理模式 |
(二)我国应当在追续权运行上采用强制性集体管理模式 |
(三)我国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构建 |
二、创设信息获取权 |
(一)域外信息获取权的立法实践 |
(二)交易主体的隐私对信息获取权的限制 |
(三)我国应当创设信息获取权 |
三、探索建立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 |
(一)域外追续权信息登记实践 |
(二)我国应当探索创设艺术市场信息登记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结合市场监管现状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所适用交易类型的规定 |
(一)追续权适用于公开交易的规定 |
(二)追续权适用于艺术市场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的规定 |
(三)追续权适用于任何转售的规定 |
(四)追续权适用于任何转售和出租的规定 |
(五)追续权适用于任何转让的规定 |
二、我国应结合艺术市场现状确定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 |
(一)各国艺术市场呈现集中化的趋势 |
(二)我国艺术市场在地域分布上更加分散 |
三、现阶段我国追续权应适用于公开拍卖转售活动 |
(一)追续权制度不适用于完全由私人完成的交易 |
(二)追续权制度难以适用于以物易物的交换 |
(三)追续权制度难以适用于画廊、艺术博览会中的交易 |
(四)只有将追续权制度限缩适用于公开拍卖才具有可行性 |
(五)追续权制度中公开拍卖的具体适用 |
四、未来我国追续权可扩展适用于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活动 |
(一)未来我国追续权需扩展适用于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 |
(二)未来我国追续权扩展适用于专业人员参与的转售的时机 |
五、追续权权利限制:不适用于特定转售 |
(一)追续权不适用于针对公共收藏机构的转售 |
(二)追续权不适用于特定情形下作品原件的初次转售 |
第四节 外国作者的追续权保护:适用互惠原则 |
一、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
(一)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形成:源于《伯尔尼公约》 |
(二)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挑战:扩展适用国民待遇原则 |
二、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主张追续权的条件 |
(一)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适用要件的争议 |
(二)追续权制度中互惠原则的适用要件的厘清 |
(三)外国作者在我国主张追续权的保护要件 |
三、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主张追续权的保护范围 |
(一)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追续权保护范围的争议 |
(二)互惠原则下外国作者在我国追续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
第五节 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其他规定:适用着作权法一般规定 |
一、追续权保护期限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
(二)我国追续权的保护期限应当与着作财产权保持一致 |
二、追续权的权利救济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权利救济的规定 |
(二)我国追续权在救济上应以补偿性为原则 |
三、追续权的溯及力 |
(一)现有各国对追续权溯及力的规定 |
(二)我国追续权应适用于仍处于着作权法保护期内的作品 |
结语 |
附录一: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建议稿 |
附录二:我国《着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各稿对追续权的规定 |
附录三:现有具有代表性的追续权制度比较 |
附录四:历史上具有代表性的追续权立法 |
一、《伯尔尼公约》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二、《欧盟追续权指令》 |
三、法国1920年追续权法 |
四、比利时1921年追续权法 |
五、捷克斯洛伐克1926年《着作权法》对追续权的规定 |
六、波兰1935年《着作权法》对追续权的规定 |
七、乌拉圭1937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八、意大利1941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九、法国1957年《文学和艺术产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十、德国1965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十一、德国1972年《着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规定 |
十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82年追续权法 |
附录五:早期法国追续金征收情况 |
一、去世的知名画家获得追续金情况 |
二、在世的知名画家获得追续金情况 |
三、外国知名画家在法国获得追续金情况 |
四、知名雕塑家获得追续金情况 |
五、着名拍卖会征收的追续金情况 |
附录六:艺术市场调研纪实 |
一、访问安徽书法家协会名誉主席陶天月先生 |
二、访问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福建省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梁明先生 |
三、访问福建省龙岩市文联主席、龙岩市书法家协会主席王永昌 |
四、访问福建省龙岩市第一中学美术教研组组长郑金明先生 |
五、访问艺术品收藏家、艺术品销售中间商陶戈先生 |
六、访问金艺画廊王经理 |
七、访问艺术品收藏家、艺术品销售中间商王先生 |
八、访问福建省贸易信托拍卖行邱利明经理 |
参考文献 |
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论中国法上的“家” ——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概念的厘定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既有研究评述 |
四、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拟家化”治理体系的形成 |
第一节 “天下一家”的宗法构造 |
一、宗法:“家天下”如何继承 |
二、封建:“家天下”如何治理 |
第二节 “家”的宗教向度与哲学建构 |
一、“家”的宗教根基 |
二、“家”与内在超越 |
三、“家”的哲学创发 |
第三节 “家”、“国”的断裂与和合 |
一、法家的“去宗法化”改革 |
二、社会的“编户齐民”化 |
三、儒法国家的合“家”、“国”之道 |
第二章 中国古代法中的“家” |
第一节 五服治罪、差等刑罚与家庭连带责任 |
一、“准五服以治罪”原则的确立 |
二、差等刑原则 |
三、家庭一体的连带责任 |
第二节 人身上的家长制与财产上的家产制 |
一、人身关系上的父权家长制 |
二、“同居共财”的家产制 |
第三节 以家户为规训主体的保甲法 |
一、保甲法之构成与演变 |
二、家户式规训的法理 |
第三章 近代变法中的“家”问题 |
第一节 “礼法之争”下的伦常之变 |
一、家庭连带责任之取消 |
二、准礼制刑原则之存废 |
三、伦常差等条款之争执 |
第二节 民法典如何安顿“家”与“人” |
一、个体人格出离家庭 |
二、家庭关系的平权化 |
三、个人财产制取代家产制 |
第三节 国家政权建设中的家户式规训 |
一、自治,抑或保甲? |
二、“容保甲于自治之中”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法中“家”的复归 |
第一节 隐而不退的差等刑逻辑 |
一、亲属相犯差等处断原则的遗存 |
二、大义灭亲与亲属相隐的博弈 |
三、差等刑的隐性实践逻辑 |
第二节 民法上“人”的挺进与“家”的自适应 |
一、“人”的形象与“家”的位置变迁 |
二、个人财产制的挺进 |
三、家产制的自适应 |
第三节 从规训主体到自治单元的家庭 |
一、总体性支配:家庭出身与家庭户口 |
二、自治性治理:户内委托投票与户代表选举制 |
第五章 家庭法律位格之变与常 |
第一节 变法准据之变 |
一、文质论 |
二、进化论 |
三、革命论 |
第二节 文质损益之辨 |
一、文胜于质 |
二、文质驰离 |
三、文质再变 |
第三节 法之变与不变 |
一、家国的谱系 |
二、就其变者而观之 |
三、就其不变者而观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纳税人主义的提出 |
第一节 解释立场选择的前置考量 |
一、解释立场选择的法治动因 |
二、政治权力对立场选择的影响 |
三、立场选择中的非正式制度制约 |
第二节 典型解释立场与立场选择趋势 |
一、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 |
二、利益均衡:方法、思维而非立场 |
三、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共识 |
第二章 纳税人主义的证成 |
第一节 谦抑理念内置纳税人主义 |
一、谦抑理念:刑法资源的借用? |
二、从税法谦抑到税权谦抑 |
三、税权谦抑与纳税人主义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债法求证 |
一、税收本质是一种公法之债 |
二、税收之债与格式合同“契合” |
三、“不利解释”与纳税人主义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的法治价值 |
一、税收法治的理想与现实 |
二、实践如何迈向理想:从法定主义到税法解释 |
三、通向法治之路的纳税人主义 |
第三章 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 |
第一节 纳税人主义确立的法源环境 |
一、税法法源的宏观描述:基于广义税法规范的考察 |
二、税法法源的微观检视:以国税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为对象 |
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配置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基础与实践 |
一、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主义的在先前提 |
二、从规则到实践:纳税人主义的解释面向 |
三、实践回归规则:纳税人主义的解释省思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确立的现实困境——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 |
一、财政收入: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压力 |
二、财政收入逻辑下的纳税人主义 |
三、财政收入困境的理性评估:基于税收优惠的类比分析 |
第四章 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 |
第一节 国税总局解释权:中国的实践与问题 |
一、解释权配置:总体描述与税法叙说 |
二、比例原则:国税总局解释权的正当性检视 |
三、法定主义: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合法性考察 |
第二节 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 |
一、程序之于解释权控制的价值 |
二、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以解释性文件制定为主线 |
三、程序控制解释权的制度调适:以“公众参与”为切入点 |
第三节 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 |
一、解释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
二、解释性文件的复议审查 |
三、解释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
第五章 纳税人主义的运用 |
第一节 纳税人主义运用的前置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信赖保护原则 |
三、实质课税原则 |
第二节 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 |
一、纳税人主义的解释定位 |
二、“通常理解规则”的在先适用 |
三、通常解释之后的纳税人主义适用 |
第三节 纳税人主义的特殊性运用——以避税之解释为中心 |
一、纳税人主义的“解释盲区”:一个避税的分析场域 |
二、避税如何规制:在解释和漏洞填补之间 |
三、避税的解释限度:基于拟制性规范的解释反思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332条款调查:政治经济学侵蚀下的法律领地(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路径探究[D]. 谭文邦.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9)
- [2]空间生产视角下大遗址区乡村社会空间演变及其机制研究 ——以陕西关中大遗址区为例[D]. 吴冲. 西北大学, 2020(07)
- [3]新媒体时代美国政府与媒体的共生和博弈关系研究[D]. 鲍静. 上海大学, 2020(08)
- [4]利益集团与美国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政策演变研究(1933-1996)[D]. 陈潇. 辽宁大学, 2020(08)
- [5]精神生活的实践论阐释[D]. 袁雨宸.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9)
- [6]苏俄1918年宪法研究 ——以列宁国家理论为视角[D]. 傅强.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8)
- [7]大结构与微权力:俐侎学生教育生活与教育成就的田野研究[D]. 陈栋.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
- [8]艺术品追续权制度创设研究[D]. 戴哲.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9]论中国法上的“家” ——以古今家国之变为线索[D]. 朱林方.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
- [10]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D]. 叶金育. 武汉大学,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