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日本商法、公司法修改试析——兼谈对我国公司法的若干修改意见(论文文献综述)
王庆琦[1](2021)在《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样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已成为各国企业生产运营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政府维持社会经济平稳运行、扩大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职工在参与管理的过程中不仅实现了自我价值的升华,同时保证了企业在决策方式和决策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西方国家开展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实践较早,在不同历史背景以及文化等因素产生截然不同的参与路径,并且随着各国政府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以及配套法律的逐步落实下,职工在企业中享有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显着提升,企业内部的劳资矛盾也得到了有效缓解。本文以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不同形式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早期职工参与的实验探索以及西方发达国家各自形成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种形式,摸索出现阶段职工参与的三大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二元制”职工参与模式、以瑞典为代表的工会组织下的职工参与模式以及以西班牙蒙特拉贡联合公司为代表的工人合作制经济下的职工参与模式。通过分析不同模式的历史脉络、具体原则以及所面临的挑战,进而总结和对比出三种不同模式下的职工参与的主要经验以及相互之间的差异性,最后为当前我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企业治理方面提供可行性对策建议。本文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同时回顾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这一研究主题的国内外相关文献,最后提出本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第二章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理论梳理。本章从一种经济思想史的研究视角切入,论述了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在众多思想源流以及理论研究上的主要观点。具体包括以工人合作工厂理论和劳资关系理论为代表的马克思经济学相关研究、以约翰·穆勒和马歇尔为代表的西方经济学相关研究、以欧文的空想社会主义和蒲鲁东的无政府主义为代表的国外社会主义相关研究、以施韦卡特和达尔为代表的经济民主理论、以及以弗里曼等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构成了以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为主题的理论框架。第三章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历史沿革。本章从第一个成功开展的工人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作为探索起点,研究了早期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运作模式以及利润分配问题。根据不同国家的历史背景、文化因素等原因,进而过渡到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模式在不同国家形成的多元化治理方案,譬如以色列基布兹合作社以及德国“共同决定制”等,以及20世纪5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模式的探索。通过对二战后期多种治理方案的分类和总结,我们可以得到现阶段职工参与管理的三大模式,从而为后文进行逻辑铺垫。第四章为“二元制”模式的职工参与管理。本章论述了以德国为代表的“二元制”劳动者参与管理模式。笔者发现,德国在企业治理方面建立了独具特色并且运行效果良好的劳动者参与管理制度,从早期建立工人委员会的初步设想到相对成熟的法律框架的建立,最终形成了职工通过企业层面和公司层面共同参与管理的基本原则。从具体功能来看,德国“二元制”劳动者参与模式具有维护功能、协调功能和社会福祉功能。同时笔者关于这一模式在理论上的正确性以及实践中的合理性进行了系统性分析,最后探讨了德国面对后经济危机时代在企业治理方面所作出的调整,充分展示出“二元制”劳动者参与管理模式的生命活力和极强的稳定性。第五章为工会组织主导下的职工参与管理。本章主要分析了以瑞典为代表的工人组织主导下的职工参与管理模式。瑞典作为世界范围内“福利橱窗”的杰出代表,在企业治理方面形成了以工会为主要力量的职工参与模式,而瑞典众多工会的建立离不开社会民主党所推动的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劳工政策。在厘清瑞典工会组织下职工参与模式的演进后,本章分析了当下瑞典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最后借鉴海曼关于工会身份的三重定义来推测这一劳动者参与管理模式的发展前景。第六章为工人合作制经济的职工参与管理。本章分析了以西班牙蒙特拉贡联合公司为代表的工人合作制经济下的职工参与管理模式。作为全球最大的工人合作社,蒙特拉贡联合公司从生产资料所有权到重大事项决策,再到收入分配上均体现出了合作社经济的组织原则,尤其在进行合作社重大决策时,全体成员根据“一人一票”的原则来实现表决权和平等权。随后笔者从就业质量、工资差异以及战略选择等方面对蒙特拉贡联合公司进行社会经济绩效分析,进而为蒙特拉贡在国际化扩张背景下存在的主要挑战提供一系列对策建议。第七章为本文的总结和启示。通过对上述三大模式的具体分析,本章总结了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文化共性以及相互之间的差异性,最后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为推进职工更有效地参与企业管理提供可行性对策建议。
卫恒志[2](2019)在《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具有不同表决权安排的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我国推动经济创新发展和全球资本市场竞争加剧为研究背景,以拥有超级表决权的控制股东与拥有弱势表决权的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规制为基本进路,综合运用规范分析和功能比较的方法,论证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法理基础,比较借鉴域外资本市场发达法域的先进经验,解构我国当前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体系的两大支柱——优先股与差异化表决的核心规则,剖析其可能存在的影响预设制度功能实现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破解方案,以期完善在实现企业创始人控制权愿景与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双重价值目标之间实现动态平衡的,契合中国实际的双层股权结构法律规则体系。双层股权结构是对传统公司法中“一股一权”原则的背离,后者因建立在股东利益同质化的错误逻辑前提之上,存在着遏制公司意思自治空间、无法满足多元化股东的异质化利益偏好、增加公司控制权集中的成本、导致股东之间的实质不平等诸多缺陷,所以逐渐被各国立法所修正。取而代之的双层股权结构则将股份的表决权与收益权进行非比例性配置,允许公司发行表决权数高低不同的股份,表决权数较高的股份由公司创始人或者管理层所持有,而表决权数较低甚至无表决权的股份由公众股东所持有,既充分尊重了公司意思自治、契合异质化股东的多元化投资偏好,又有助于激励创始人创新发展、实现企业家特质愿景、推动公司长期价值成长,因而受到愈来愈多的创新企业的青睐。不过也应当注意到,在存在上述诸多优势的同时,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也可能产生恶化代理问题、导致公司内部监督失衡的风险。对此需要通过公司法当中降代理成本的监管策略与治理策略加以规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竞争的加剧,双层股权结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呈现出趋同化的发展态势。一方面,为推动创新发展,提升经济效益,各法域立法机关在公司法中普遍引入内容丰富的类别股份制度,如规定公司可以发行的股份的种类、每种股份的内容、股份发行条件、种类股权变动条件以及对反对股东的救济、分类表决程序等具体内容,允许公司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进行自由选择。另一方面,为提高资本市场竞争力,吸引全球企业上市,各法域证券交易所纷纷修改上市规则,允许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融资,如明确规定双层股权结构公司的上市条件、持股人资格、公司治理标准、信息披露要求等等,在吸引创新企业上市的同时也注重对其可能导致代理问题恶化风险的严加防范。从域外相关立法与交易所上市规则来看,对于双层股权结构的潜在代理风险所采取的法律规制策略可以分为两类:监管策略与治理策略。监管策略通过严格规定双层股权结构的适用条件,试图直接约束控制股东的行为。对此,各法域所选择的法律机制主要包括:其一,适用公司准入限制。如要求采取双层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须为创新企业、其市值须达到一定财务指标、并且只能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采用。其二,拥有超级表决权的持股人资格限制。如要求其必须担任公司董事,并且持有公司股份数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三,超级表决权行使限制。如超级表决权能够行使的最高表决权数限定,以及行使事项范围的限定。其四,超级表决权存续限定。如在发生股份转让、主体失格或股权稀释等触发事件时,超级表决权股份将自动转换为普通表决权股份。其五,限定公司发行的弱势表决权股份数额。治理策略则是通过权利赋予及独立监督机制引入,以期提升弱势表决权股东对于超级表决权股东的制衡能力。对此,各法域所采取的法律机制主要包括:其一,建立类别表决机制,凡是可能影响到类别股东权益的事项须经类别股东单独决议通过。其二,赋予弱势表决权股东特别的救济权利,如表决权恢复行使与股份回购请求权等。其三,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赋予其更大权力以监督控制股东。为便利科技创新企业融资与增强本土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我国亦因应国际发展趋势,逐步形成以优先股和差异化表决为两大支柱的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体系。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可能存在的问题,如立法体系不完整、弱势表决权股东保护不足、监督机制失衡等。对此,可以通过如下途径加以解决:其一,修改《公司法》,以建立完整的双层股权结构制度体系。其二,完善类别表决机制、改革表决权恢复行使与赎回权、扩大转换权主体、确立异议类别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以加强对弱势表决权股东的保护力度。其三,变革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增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对控制股东的双重监督能力。其四,强化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使其控制权行使受到法律责任的约束。其五,提高信息披露义务标准,确保公众投资者对于投资风险的知情权。
韩伟[3](2019)在《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文中研究指明当今世界的物流行业已经进入了“第三方物流”时代,第三方物流是一体化、系统化、个性化的新型商业服务模式,起源于企业物流业务的外包需求。然而与西方国家的第三方物流发展已经进入成熟期不同,中国的第三方物流仍处于起步期,不仅理论与实务对第三方物流的概念尚未达成一致认识,立法对第三方物流的调整也表现出碎片化、立法层级低、针对性不强的缺陷。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法律调整出发,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长期性、动态性、复合性、信息性、程式性与专属性属于商事合同,且民、商法调整在基本原则、主体规则、行为规则、责任规则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所以对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调整应当由商法完成。围绕合同的要素以及不同阶段进行分析,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特殊性及与其相关的现行法所存在的局限性和法律完善需求昭然若揭。第一是第三方物流合同订立的商事特殊性。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订立方式主要是竞争缔约和附和缔约。其中竞争缔约是以竞争方式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竞争缔约主要采取的是招标与投标方式,对此《合同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的规则都无法满足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需求。附和缔约是以格式条款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对此,《合同法》在格式合同使用人、格式合同缔约过程与结果、“格式之战”等规定上都存在不足。第二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基本上都是涉他合同,且往往既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于这类合同,检验、履行标准不一致时应当如何处理,以及不同的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义务,当前立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是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商事特殊性。由于第三方物流合同具有开放性与继续性的特点,所以对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完善,立法应当从提高效率和尊重商业判断两方面入手。第四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解除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诸多共性,但是在预告解除、任意解除与非任意解除等规则方面,第三方物流合同需要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区别,尤其是任意解除制度,该制度在第三方物流合同之中应当被限制适用。第五是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终止需要重点解决交易习惯与民事一般法存在冲突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同时关注交互计算规则的适用。第六是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的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从归责原则、责任制度形式、赔偿范围、责任赔偿限制到责任期间都存在商事特殊性,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责任体系是独立的商事责任体系。对于当前中国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问题,理论上存在制定单独的《第三方物流法》、对现有法律规范逐一完善、在《合同法》中将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三种立场,其中将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应当是最佳选择。从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特殊性出发,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规范概念的选择与界定、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条款、与合同订立有关的条款、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条款、与合同变更与转让有关的条款、与合同解除有关的条款、与合同终止有关的条款、与合同责任有关的条款的完善等几个方面。
张凯[4](2019)在《投票权差异安排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公司投票权的配置向来是各法域关注的重点之一,不同的投票权安排对于公司诸多事项均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于股东而言,投票权持有的多少是决定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大部分事项是否起决定作用的重要因素,投票权也是股东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的重要机制。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在带来经济博兴的同时,也对原有公司制度的适用性带来了挑战,理论和实践均表明传统的一股一权原则似乎不再能够满足投融资双方的需求,近年来,缘起于英美法系的投票权差异安排的股权配置模式逐渐渐入各法域学界和实务界的视野,但是该种股权配置模式不仅仅具备优势,在不断地实践中,其劣势也不断地显现出来。国务院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同意科技企业实行该种股权配置模式,并于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但对于我国而言,要合理利用该种特殊的投票权差异安排制度,对其进行充分的分析仍有必要。本文通过对该种股权配置模式的发展以及我国在美上市中概股公司的特殊股权结构进行分析之后,再对该种股权配置模式之下的中小投资者地位以及权益保护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相应之建议,以期为我国该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相应的借鉴。具体而言,本文除引言之外,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演进。本部分首先对投票权差异安排之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以为该种特殊股权配置模式的实施提供理论基础与借鉴。其次,本部分对特殊股权配置模式在美国、欧盟、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演进进行了分析,以期为我国当前引入该种制度提供相应的参照。第二部分,投票权差异安排的股权结构设计。该部分主要通过对当前在美上市中概股公司进行分析筛选,从中选出采用该种特殊股权配置模式的公司并对其最新公司章程进行分析,总结出中概股公司的总体情况并对其实现该种特殊股权配置模式的方式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投票权差异安排下的中小投资者弱势地位分析。该部分主要对中小投资者在该种特殊股权配置模式之下的弱势地位进行了分析,得出该种模式之下的中小投资者无论是委托人之地位、管理权还是经济性权利都呈现出逐渐弱化之势。第四部分,投票权差异安排下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主要措施。本部分主要是对当前的各法域投票权差异安排的制度设计进行分析,总结出当前各法域在该种模式之下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第五部分,投票权差异安排引入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特殊需求与建议。本部分主要通过前文进行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当前的背景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需求进行分析并为中小投资者保护提出相应的建议。
徐浩[5](2014)在《股东提案权研究》文中指出二〇〇五年修改的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明文规定了股东提案权制度,从此股东提案权制度从上市公司的部门规章升级为规范所有股份公司的法律制度。不过遗憾的是,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提案权制度不仅过于简略,而且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关于提案股东的资格缺少持续持股时间的规定,致使股东可以借提案进行炒作,股价上涨后即出售所持股份,这有违股东提案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其次,股东提案的范围规定过于笼统,而且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股东提案内容符合法律要求;同时,对于被公司非法拒绝通知其他股东的股东提案也没有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第三,股东提案权制度不能是一个孤立的制度,必须与书面投票制度和股东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制度相配套,提案股东通过委托书征集制度获得其他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委托投票,从而使自己的提案获得通过,而我国相关制度并没建立起来。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可能因为对于外国制度,主要是美国和日本的制度研究不足,没有把握股东提案制度的核心内容。基于以上理由,本文试图通过对股东提案权制度起源国美国法、我国立法的主要借鉴对象日本法相关制度的研究,利用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以及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从股东提案权制度的价值导向、制度的起源、书面投票制度、委托书征集制度等相关制度以及近年来不断发展增多的机构投资者与股东积极主义利用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分析,揭示股东提案权制度的理论内涵与核心机制。所有与经营的分离是近代股份公司制度的前提,公司规模的扩大与股东投资的分散和股东人数的增多,导致股份公司从所有与经营的分离演变成为所有与控制的分离。也就是说股东虽然是公司的所有者,但并不能控制公司。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分析了这一分离的原因以及所导致的后果,进而建议应当加强保护股东权利和监管公司行为。伯利及其着述为一九三〇年代的“新政”改革、特别是银行与证券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美国的股东提案权制度即是其中的一个立法成果。其核心制度有四个:股东可以提出股东大会的议题和议案;股东提案与董事会决定的股东大会议题、议案一起通知股东;如果公司征集股东委托书,股东可以将自己的提案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议题、议案一起利用公司的委托书征集材料征集股东的表决权代理行使;作为一种美国联邦证券法上的制度,美国证监会(SEC)自提案制度建立之始即通过制定规则限制股东的提案范围,同时介入公司排除股东提案的判断。日本以公司法的制度的形式引进美国的股东提案权制度。规定了股东资格要件和提案的范围,即限于六个月前持续持有总表决权百分之一以上或三百个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开会日八周前行使提案权。股东提案权只能针对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公司有权审查股东的提案,并拒绝违法的股东提案。股东的提案材料与公司向股东提交的股东大会召集通知等材料一起邮寄或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给股东。如果公司向股东发送书面表决材料或委托书征集材料,则股东的提案应与公司提案并列记载于材料中。上个世纪后半期,尤其是八十年以来,美国的机构投资者崭露头角,股东提案作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得到广泛应用。公益性提案的逐渐被认可,提高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水平。建议性提案的出现和广泛应用,间接或者直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公司治理的水平。美国公司法成为世界各国参考的样本。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的重构提出建议。主要包括建立董事会对于股东提案的审查制度和被排除提案股东救济制度,即通过公司法授权,要求中国证监会利用无异议函制度行政参与。增加股东持股时间的要求,建立行之有效的书面投票制度和委托书征集制度。同时在明确股东会与董事会权限界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股东提案的范围。
郝敏[6](2014)在《论我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 ——以经济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平衡为视角》文中提出过去我国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有明确规定的,作为公司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前提条件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也一直是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去年十月份举行的国务院会议部署了相关决策,先行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额,并且规定不再限定公司进行注册资本的分期认缴,实现我国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度的转变,相关《公司法》也得到相应修改并得以施行。此次改革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是里程碑式的,很多中小企业主和初次创业者纷纷喜出望外,学界也是一片赞成之声。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一方面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打开市场从而活跃市场经济,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率;另一方面也带来企业没有资本作为保障,创办公司不再存在筛选准入条件以致大量良莠不齐的公司涌入市场,相关债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引发交易安全问题。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学习国内外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比较研究我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改革之后更好保障我国债权人利益、平衡交易安全的建议。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介绍区分注册资本与最低注册资本的概念,通过介绍国务院会议决议改革的相关决策内容,剖析我国新旧公司法的在这一方面的立法沿革,反映我国对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断降低、逐步放宽公司创办要求的现状,并揭示阐明改革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表明最终为提高经济效率、适应经济发展进行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基于世界各国均由法定资本制向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倾斜的大背景,重点研究英国乃至整个欧洲、日本以及美国等国的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历程,研究各国的变革缘由并比较借鉴总结英美授权资本制的优点,以美国为主导的英美法系国家中授权资本制因其完备发达的信用体系、精巧灵活的判例法规则、更为自由、发达的市场经济等优点,堪为典范。我国也是世界经济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欲想更好地发展我国经济,紧跟国际潮流,我们应该向这些国家参考学习。文章第三部分主要结合我国当下国情,深入分析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在我国逐渐废除所带来的利与弊影响。一方面通过改革,必然会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人们创办企业的积极性,提高市场经济效率;过去人们对注册资本的依赖度和重视程度降低,通过刑法规制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现象将会大量减少,人们将会更加重视企业的基础信用——资产信用建设。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法律救济机制难以启动,在市场准入制度高度宽松环境下皮包公司增多,会引发市场不规范经营与高风险交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前提基础取消,未来如何规制也将成为一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公司资信状况查询难的问题也广泛存在,这些因素均威胁到市场交易安全,使得债权人权益仍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既然考虑到改革之后会引发上述问题的存在,文章第四部分即是基于平衡经济效率与交易安全的视角对问题的分析及解决,提出如何去防范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首先即是针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建设,通过统一的网络信息化平台来规避不合规范的皮包公司及信誉度差不负责任的企业;其次是完善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建立长效救济机制;同时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转换政府事后监督角色,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最后建议立法工作、相关配套制度方面的完善,包括立法的、司法的、行政的,也可以通过当事人自由约定提高商事自由,以此更有效地替代过去我国广泛存在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既能提高经济的活力与效率,同时也能更好地来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平力群[7](2013)在《交易成本与公司治理——以日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改革为中心》文中认为自1950年在GHQ的推动下日本商法导入股东诉讼代表制度后,又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通过对商法中关于股东诉讼制度相关条款的修订进行了两次政策取向相反的改革,以2005年公司法成立为标志,形成了日本独特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也成为了日本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在阐释日本修订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相关法律规定政策动力的同时,描述了具有不同使用成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导致不同公司治理绩效的事实,试图利用交易成本理论对日本修订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后具有不同使用成本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公司治理的不同影响进行分析。
贾翱[8](2011)在《公司法上新股发行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公司法律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革。这其中,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对公司法的冲击最为剧烈。公司新股发行制度也因之带来了从理念到制度的更新。本文通过分析世界范围内新股发行制度的变化,比较发达国家公司法上新股发行制度的立法例,梳理国内有关公司法上新股发行制度的理论观点和学说,并结合我国时代发展中不断涌现的热点案例,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未来公司法上新股发行制度乃至公司资本制度提出若干改革的建议。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规则在2005年也经历了较大的修改,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在新股发行制度上,仍然与授权资本制度有很大的差距,是未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核心。我国应在几个方面进行公司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包括新股发行概念的重构,新股发行规制的放松、新股发行应用场合的扩展以及新股发行利益保护的强化。
刘扬鹏[9](2011)在《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检讨》文中指出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已有十多年的时间,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在我国也日趋详尽系统。但对于一项舶来的制度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本身仍在艰难地经历着适应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还亟待完善。本文关注的是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运行中面临的确定独立董事民事责任标准模糊不清、责任畸重的问题。独立董事面临着无法预料的高风险已经严重制约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危及到独立董事的人才储备问题,可能将从根本上动摇独立董事制度。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实践经验,并对其进行了评析和总结。结合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体系的现状,对现行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检讨,找出了独立董事民事责任过重的症结——我国相关法律对独立董事的民事责任缺乏明确的界定、独立董事没有相关责任限制与免除和职权保障机制的保护。以此为出发点,分析了独立董事民事责任与非独立董事民事责任不同的特殊性,并对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四个部分。引言部分简要介绍了研究本文课题的肇源及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发展现状,并对本文的写作重点进行了说明。第一部分阐述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运行现状,以及该现状与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之间的关系——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是造成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不良的重要原因,进而印证和表明本文的研究价值与意义。第二部分对两大法系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主要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日本和美国的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分析上述国家的规定指出对我国相应制度建设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的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体系进行了说明,借此展开对现行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检讨,并分析导致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重点在于对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特殊性进行阐述。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构建的建议,包括完善我国独立董事职权有效行使的环境、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以及完善我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障机制。结语部分是对本文的写作思路与基本观点进行的总结。
平力群[10](2010)在《公司法变革与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演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经济中的社会化大生产使投资规模大大超过了个人的投资能力,同时出于分散投资风险的需要产生了以有限责任为基础的股份公司,其突出的特征是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控制权的分离,由此产生了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所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为解决这一委托—代理问题,以企业控制权分配为核心的公司治理机制应运而生,并在各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和经济体制的约束下,产生了不同类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其中现代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日本经济陷入长期萧条以及为走向复苏而进行包括企业制度在内的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成为日本经济研究中最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本文的研究即属于上述范畴,但与以往的同类研究有所不同,本文将在一个公司法及其变革的视角下,以战后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其演化为研究对象,分析公司法变革与公司治理结构演化之间的关系。通过这种公司法视角下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将有可能在更大的学术空间内阐释现代日本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从中揭示出政府与法制、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之间更为细微、复杂的关系,对这些问题的阐明,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解释现代日本经济体制不同于其它类型经济体制的特征。本文的结构如下。在绪论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的基础上,第一章首先在一般意义上论述了公司制度、公司法、公司治理的产生和内在的逻辑关系,系统地梳理了近代以来日本移植西方公司法的历史过程,并详细阐述了直到战后1950年代初期历次公司法的修订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特别指出了公司法语境下的公司治理结构与现实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观念上、机制上、运行上的差异。第二章论述了现代日本企业制度以及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起源于战后由美国占领军主导的外生强制的民主化改革,但是由美国占领军依据美国模式设计,并通过广泛分散的个人所有制、企业控制权再分配建立起来的日本企业制度以及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由统制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完成后发生了适应性演化,在产权结构、融资结构、控制权分配等各个方面均发生了对美国模式的偏离。第三章承接上一章论述了日本公司治理结构适应性演化的后果,是形成了相互持股的法人所有制、由银行进行相机治理的主银行制、“内部人控制”的层级结构,这些制度安排不仅是对战后日本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经验观察所得到的特征化事实,而且是构成了日本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为关键的要素,在战后日本由后发展经济向工业化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第四章论述了在完成向工业化经济转变之后,围绕日本企业运行和公司治理的经济形势、制度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资本市场日益替代主银行制对企业进行监管、稳定股东不断趋于消散而使公司控制权转移成为现实威胁的条件下,日本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面临困境,在长期萧条中开始进行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同时迎来了公司法变革的时代。第五章着重论述了1990年代初开始的公司法修订及其与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新一轮演化之间的关系,这是战后数十年来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变革,本章详细介绍了包括董事会结构改革、激励机制改革、信息披露制改革、股东诉讼条件改革在内的公司法变革内容,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公司法变革对日本传统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及其演化方向的影响。第六章带有全文总结的性质,探讨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演化的趋势,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竞争的作用下,在世界范围内的确出现了公司治理结构趋同的倾向,并且在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化方向上反映出来,但本章强调指出了公司法变革背景下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特征是,属于外部市场约束的改革迅速,但属于内部监管机制的改革滞后,即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是非均衡演化的,两者之间的磨合增大了公司治理结构演化方向的不确定性,到目前为止没有确切的证据表明会收敛于盎格鲁—撒克逊模式。
二、近年日本商法、公司法修改试析——兼谈对我国公司法的若干修改意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近年日本商法、公司法修改试析——兼谈对我国公司法的若干修改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1)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样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内涵与依据 |
1.2.2 职工参与的实现形式与法律界定 |
1.2.3 职工参与在民主管理层面的外延 |
1.2.4 职工参与的影响因素与定量分析 |
1.2.5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理论梳理 |
2.1 马克思经济学理论 |
2.1.1 工人合作工厂理论 |
2.1.2 劳资关系理论 |
2.2 西方经济学相关研究 |
2.2.1 约翰·穆勒对合作制经济的研究 |
2.2.2 马歇尔关于合作社的分析 |
2.3 国外社会主义的相关研究 |
2.3.1 空想社会主义 |
2.3.2 无政府主义 |
2.3.3 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理论 |
2.3.4 霍尔瓦特工人管理型企业理论 |
2.3.5 西方左翼学者的理论探索 |
2.4 经济民主理论 |
2.4.1 施韦卡特经济民主理论 |
2.4.2 达尔经济民主理论 |
2.5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5.1 爱德华·弗里曼 |
2.5.2 玛格丽特·布莱尔 |
2.5.3 罗纳德·米切尔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历史沿革 |
3.1 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最初实验 |
3.2 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对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探索 |
3.2.1 瑞典共享型劳资协调机制 |
3.2.2 以色列基布兹合作制经济 |
3.2.3 西班牙蒙特拉贡工人合作制经济 |
3.2.4 日本三支柱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
3.2.5 德国“共同决定制” |
3.3 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国家对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探索 |
3.3.1 南斯拉夫工人自治经济 |
3.3.2 新中国“鞍钢宪法” |
3.4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主要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二元制”模式的职工参与管理 |
4.1 职工参与管理的发展脉络 |
4.1.1 起步阶段:未形成有效的法律规定 |
4.1.2 发展阶段:“二元制”模式的生成 |
4.1.3 巩固阶段:法律框架的搭建 |
4.2 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组织结构 |
4.2.1 企业职工委员会 |
4.2.2 监事会与董事会 |
4.3 职工参与管理模式的功能与挑战 |
4.3.1 职工参与管理的三大功能 |
4.3.2 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学理辩论 |
4.3.3 职工参与管理制度的实践困境 |
4.4 “二元制”参与模式的进一步调整:后经济危机的再平衡 |
4.4.1 《最低工资法》的调整 |
4.4.2 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工会的合作 |
4.4.3 外包业务及外资机构的策略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工会组织主导下的职工参与管理 |
5.1 瑞典工会主导下职工参与模式的演进 |
5.1.1 历史起点:社会民主主义 |
5.1.2 劳资双方力量的短暂平衡 |
5.1.3 职工参与地位的确立 |
5.1.4 新自由主义雇主势力的崛起 |
5.1.5 政府协调下劳资力量的新发展 |
5.2 瑞典工会主导下职工参与模式的基本构成 |
5.2.1 企业职工委员会 |
5.2.2 董事会级别代表 |
5.3 瑞典工会主导下职工参与模式的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工人合作制经济的职工参与管理 |
6.1 蒙特拉贡联合公司的发展进程 |
6.2 社员广泛参与:职工参与管理的内在逻辑 |
6.3 蒙特拉贡工人合作制经济的社会经济绩效 |
6.3.1 就业质量与规模的提升 |
6.3.2 工资差异与X效率 |
6.3.3 “多本地化”国际战略选择 |
6.4 国际化扩张下蒙特拉贡工人合作社的挑战与对策 |
6.4.1 主要挑战 |
6.4.2 解决对策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启示 |
7.1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主要经验 |
7.2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管理的差异性比较 |
7.3 推进我国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对策建议 |
7.3.1 健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 |
7.3.2 完善企业董事制、监事制 |
7.3.3 增强工会组织职能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单一股权结构的困境 |
一、单一股权结构的确立依据 |
(一)单一股权结构的内涵 |
(二)单一股权结构的理论基础 |
二、单一股权结构的弊端 |
(一)逻辑前提存在谬误 |
(二)负面影响显着 |
第二节 双层股权结构的兴起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界定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内涵及样态 |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特征 |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本质 |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正当性依据 |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风险及其应对 |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潜在风险 |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弊端防范 |
第二章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全球演进 |
第一节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立法确认 |
一、双层股权结构在英美法系的确立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三)新加坡 |
(四)中国香港地区 |
二、双层股权结构在大陆法系的确立 |
(一)法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四)中国台湾地区 |
第二节 双层股份的上市监管态度变迁 |
一、欧美双层股份上市监管变迁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加拿大 |
二、亚洲双层股份上市监管变迁 |
(一)日本 |
(二)新加坡 |
(三)香港 |
第三章 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全球治理安排 |
第一节 控制权滥用的风险防范措施 |
一、适用公司准入限制 |
(一)行业范围限制 |
(二)市值限制 |
(三)时间限制 |
二、超级表决权股东资格限制 |
三、超级表决权行使限制 |
(一)最高差异倍数限制 |
(二)行使范围限制 |
四、超级表决权存续限制 |
(一)时间型日落条款 |
(二)事件型日落条款 |
五、弱势表决权比例的限制 |
第二节 弱势表决权股东的特殊保护机制 |
一、类别表决制度的确立 |
(一)类别表决的制度价值 |
(二)类别表决的适用范围 |
(三)类别表决的表决机制 |
(四)类别表决的违反后果 |
二、增强独立董事作用 |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 |
(二)双层股权结构与独立董事 |
三、提高信息披露要求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 |
(二)双层股权结构与信息披露 |
四、弱势表决权股东的特别救济权 |
(一)恢复行使表决权 |
(二)股份回购请求权 |
第四章 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体系构成 |
第一节 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确立发展 |
一、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公司法预留创设空间 |
(二)优先股制度试点 |
(三)差异化表决制度引入 |
二、我国优先股制度的规则体系 |
(一)盈余分配优先权 |
(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 |
(三)赎回权与转换权 |
(四)原则排除的表决权 |
(五)有限的知情权 |
三、我国差异化表决制度的规则体系 |
(一)公司准入要求 |
(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持有人资格 |
(三)超级表决权行使限制 |
(四)超级表决权存续限制 |
(五)内部监督 |
(六)信息披露 |
第二节 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改进完善 |
一、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现存问题 |
(一)立法体系现存问题 |
(二)优先股制度现存问题 |
(三)差异化表决制度现存问题 |
二、我国双层股权结构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双层股权结构立法体系完善 |
(二)优先股制度的完善 |
(三)差异化表决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意义与切入点 |
二、第三方物流概念的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属性与民商法律调整的差异 |
第一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事属性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定义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的特征 |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基本主体 |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是商事合同 |
第二节 民商法调整差异的理论渊源 |
一、民商分立:偶然抑或必然 |
二、营利性:商法的核心特征 |
第三节 民、商法调整的具体差异 |
一、营利目标与市民生活区分下的法律原则差异 |
二、职业商人与一般市民区分下的主体规则差异 |
三、营业活动与一般法律行为区分下的行为规则差异 |
四、交易秩序保障与私法自治维护区分下的责任规则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订立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 |
一、合同订立的基本方式 |
二、合同订立的特殊方式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竞争缔约的独特性 |
一、以招投标为竞争方式 |
二、招投标过程具有程序性、技术性和有偿性 |
三、合同的成立条件与无效的法定情形具有特殊性 |
四、竞争缔约中的先合同义务独具特色 |
五、竞争缔约中的担保机制具有特殊性 |
六、竞争缔约须关注第三人保护问题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竞争缔约的局限性 |
一、《合同法》调整的不足 |
二、《招标投标法》立法理念与第三方物流合同存在差异 |
第四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附和缔约的独特性 |
一、缔约主体都是商主体 |
二、名为格式条款实为个别协议 |
三、存在“格式之战” |
第五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附和缔约的局限性 |
一、与格式合同使用人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二、与格式合同缔约过程及结果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三、与“格式之战”有关的规定存在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
二、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涉他合同的履行 |
第二节 涉他的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独特性 |
一、涉及第三人是合同履行的基本特征 |
二、合同的第三人是集合体 |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动态性、持续性与技术性 |
四、合同的关系结构中可能存在第四关系 |
五、合同履行中的争议条款解释具有特殊性 |
六、合同的履行障碍具有独特性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履行的局限性 |
一、检验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 |
二、履行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 |
三、第四关系双方之间的义务如何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概述 |
一、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含义 |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及效力 |
三、合同转让的要件及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独特性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的独特性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转让的独特性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变更与转让的局限性 |
一、简约化问题 |
二、商业判断或者说商法思维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解除概述 |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及类型 |
二、合同解除制度辨析 |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与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独特性 |
一、合同解除具有外部性、程序性、复杂性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允许预告解除但限制任意解除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解除的局限性 |
一、《合同法》应区分民商事合同 |
二、《合同法》应当关注继续性合同 |
三、《合同法》还应当关注继续性合同的非任意解除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 |
一、合同终止的含义 |
二、合同终止的类型与效力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独特性 |
一、合同终止中存在民事一般法与商事交易惯例的冲突问题 |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具有多样性 |
三、合同存在部分终止的情形 |
四、合同终止中存在交互计算的问题 |
第三节 现行法调整第三方物流合同终止的局限性 |
一、交互计算规则的空白 |
二、交易习惯的忽视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的商事特殊性 |
第一节 商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分类 |
一、商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
二、商事责任的分类 |
第二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民事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论分歧 |
三、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
四、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应然选择:严格责任 |
第三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责任制度形式 |
一、责任主体的分歧与选择 |
二、责任标准的分歧与选择 |
第四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赔偿范围与责任限制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赔偿范围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的责任赔偿限制 |
第五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的责任期间 |
一、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期间的法律规定 |
二、第三方物流合同责任期间的应然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完善 |
第一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 |
一、物流合同法律规则的碎片化 |
二、现有规则特别是《合同法》的商事属性不足 |
第二节 完善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调整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第三方物流合同有名化的具体方案 |
一、规范概念的选择与界定 |
二、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条款 |
三、与合同订立有关的条款 |
四、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条款 |
五、与合同变更与转让有关的条款 |
六、与合同解除有关的条款 |
七、与合同终止有关的条款 |
八、与合同责任有关的条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 |
致谢 |
(4)投票权差异安排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演进 |
(一)投票权差异安排的理论基础 |
(二)投票权差异安排的制度演进 |
二、投票权差异安排的股权结构设计——以在美上市中概股为例 |
(一)在美上市中概股公司总体情况 |
(二)中概股公司投票权差异化安排的实现方式 |
三、投票权差异安排下的中小投资者弱势地位分析 |
(一)作为委托人地位之弱化 |
(二)中小投资者管理权之弱化 |
(三)中小投资者经济性权利之弱化 |
四、全球视角下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主要措施 |
(一)类别股东大会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 |
(二)日落条款制度 |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四)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
(五)类别股发行条件及其权利的限制 |
五、投票权差异安排引入后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建议 |
(一)中国内地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特殊性 |
(二)中小投资者保护的特殊难题 |
(三)投票权差异安排下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股东提案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提案权的价值导向 |
第一节 股东提案权的理论背景 |
一、所有与经营分离 |
二、所有与控制分离 |
第二节 股东提案权的特征 |
第三节 股东提案权的价值 |
一、促使公司信息公开,提高公司业务的透明度 |
二、促进公司民主和经济民主 |
三、争夺公司控制权的有效工具 |
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五、提高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水平 |
六、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
第二章 股东提案权的起源 |
第一节 美国股东提案权的起源 |
一、本人出席主义的崩溃与委托书制度 |
二、股东提案权的形成 |
三、小结 |
第二节 日本股东提案权的立法经过 |
一、初期的日本商法与股东大会 |
二、一九八一年商法修改与股东提案权增设 |
第三节 台湾地区股东提案权 |
一、立法宗旨 |
二、股东提案排除事由 |
三、董事会非法排除股东提案的法律效果 |
第三章 股东提案权与配套制度 |
第一节 书面投票制度 |
一、概述 |
二、我国的书面投票制度 |
三、书面投票制度与股东提案权的相互作用 |
第二节 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 |
一、概述 |
二、委托书征集制度的利弊 |
三、我国的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 |
四、健全委托书征集制度,促进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发展 |
第四章 股东提案权的范围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美国股东提案的范围与审查制度 |
一、早期的制度 |
二、一九九八年修改 |
三、小结 |
第三节 日本股东提案权的发展 |
一、制定法的内容及其发展 |
二、日本股东提案权实例与论点 |
第五章 股东提案权的救济与无异议函制度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救济措施 |
第二节 美国的无异议函制度与股东救济 |
一、无异议函(no-action letter)制度 |
二、无异议函制度与股东提案审查 |
第三节 日本的无异议函制度与股东救济 |
一、制度的意义 |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三、公司法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 |
四、小结 |
第四节 我国的无异议函制度 |
一、制度概况 |
二、利用无异议函介入股东提案审查的立法论探讨 |
第六章 我国股东提案权的完善 |
第一节 股东提案的范围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限分配 |
二、股东提案权范围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权限分界 |
第二节 股东提案审查制度 |
一、股东提案审查的必要性 |
二、董事会审查权的内容 |
三、小结 |
第三节 股东提案种类的检讨 |
第四节 股东提案的程序性完善 |
一、持股要件 |
二、提案时间与持股时间 |
三、提案数量与字数限制 |
四、股东提案时间与公告股东提案的时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英文文献 |
二、日文文献 |
(一) 论文 |
(二) 着书 |
(三) 判例 |
三、中文文献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致谢 |
(6)论我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 ——以经济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平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我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 注册资本和最低注册资本的概念厘清 |
1. 注册资本 |
2. 最低注册资本 |
(二) 我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历史沿革 |
1. 从新旧公司法比较我国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演进 |
2. 2013年以来我国最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尝试 |
(三)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探究 |
1. 发展中小企业,活跃民营经济的客观需要 |
2. 资本信用逐渐向资产信用转变的必然产物 |
3. 对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价值的适当调整 |
二、世界主要国家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 世界主要国家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实践 |
1. 英国/欧盟:法定资本制或将改变 |
2. 日本:完成从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的变迁 |
3. 美国:授权资本制的典范 |
(二) 美国授权资本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1. 完备发达的信用体系 |
2. 精巧灵活的判例法规则 |
3. 市场灵活度更高 |
三、我国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影响分析 |
(一)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 |
1. 市场创业群体——中小型创业者的福音 |
2. 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现象减少 |
3. 引导公司更加注重资产信用的建设 |
(二) 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可能带来的问题 |
1. 可能产生很多不规范经营现象,导致市场诚信度降低 |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得以存在的法律保障机制面临缺失 |
3. 市场的透明度仍然不够,调查交易方的资信情况很难 |
四、完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建议 |
(一) 网络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加强公司体系公开透明化 |
(二) 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差距 |
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标准的细化建议 |
(三) 大力推进政府的外部保障机制建设——宽进严管 |
1. 建设服务型政府,事前审批转为事后监管 |
2. 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公司发起人的信用评价体系 |
(四) 对《公司法》相邻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建议 |
1. 《刑法》相关罪名的去与留 |
2. 《公司法》应与《证券法》联动修改 |
3. 对于其他相关立法修改及制度创新的建议 |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公司法上新股发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四、结构安排 |
第一章 公司新股发行制度概述 |
1.1 公司法上的新股发行 |
1.1.1 公司法上新股发行的定义 |
1.1.2 公司法上新股发行的特征 |
1.2 公司新股发行制度的价值 |
1.2.1 公司制度与资金筹集 |
1.2.2 公司新股发行制度的效率价值:便利资金筹集 |
1.2.3 公司新股发行制度的价值平衡 |
1.3 公司新股发行制度的原则:新“资本三原则” |
1.3.1 公司资本原则的重建 |
1.3.2 公司资本变动原则 |
1.3.3 公司资本透明原则 |
1.3.4 公司资本责任原则 |
第二章 普通新股发行:基本框架 |
2.1 新股发行事项的决定 |
2.1.1 决定机关 |
2.1.2 决定事项 |
2.2 公司新股发行的条件 |
2.2.1 公司新股发行条件概述 |
2.2.2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
2.2.3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社会责任 |
2.3 公司新股发行的客体 |
2.3.1 新股发行的客体概述 |
2.3.2 新股发行客体的立法政策 |
2.3.3 新股发行的客体种类 |
2.4 公司新股发行的效力 |
2.4.1 新股发行效力发生时期 |
2.4.2 公司资本发生变动 |
2.4.3 公司股票发行 |
第三章 普通新股发行:价格规制 |
3.1 公司新股发行价格的法律意义 |
3.1.1 新股发行价格的含义 |
3.1.2 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 |
3.2 公司同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
3.2.1 同股同价与异价发行 |
3.2.2 异价发行与新承销制度 |
3.3 公司不同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
3.3.1 法律干预的困境 |
3.3.2 反稀释的协议安排 |
3.3.3 反稀释协议安排的合法性 |
3.4 面额股与折价发行 |
3.4.1 票面金额的存废 |
3.4.2 折价发行的正当性 |
3.4.3 折价发行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四章 特殊新股发行 |
4.1 特殊新股发行概述 |
4.1.1 特殊新股发行的意义 |
4.1.2 特殊新股发行的价值:公司运营权能的扩展 |
4.1.3 特殊新股发行的比较法分析 |
4.2 特殊新股发行的种类 |
4.2.1 为实现转换权的新股发行 |
4.2.2 为实现认股权的新股发行 |
4.2.3 为实现公司并购的新股发行 |
4.2.4 为防御敌意收购的新股发行 |
4.2.5 为实现股权激励的新股发行 |
4.2.6 内部新股发行 |
第五章 公司新股发行中的优先认股权 |
5.1 股东优先认股权的性质 |
5.1.1 股东优先认股权的意义 |
5.1.2 股东优先认股权的价值与局限 |
5.1.3 股东优先认股权的性质探析 |
5.2 股东优先认股权的立法比较 |
5.2.1 大陆法系 |
5.2.2 英美法系 |
5.2.3 评析:形式差异与功能趋同 |
5.3 股东优先认股权的行使要件 |
5.3.1 优先认股权的主体 |
5.3.2 优先认股权的客体 |
5.3.3 优先认股权的转让 |
5.4 股东优先认股权的排除:第三人的优先认股权 |
5.4.1 法定的第三人优先认股权 |
5.4.2 准法定的第三人优先认股权 |
5.4.3 意定的第三人优先认股权 |
第六章 公司新股发行救济制度 |
6.1 瑕疵新股发行及其救济制度 |
6.1.1 瑕疵新股发行 |
6.1.2 新股发行救济制度体系 |
6.1.3 新股发行救济制度比较:三种模式 |
6.2 新股发行留止请求权 |
6.2.1 新股发行留止请求权概述 |
6.2.2 新股发行留止请求权权利主体与请求对象 |
6.2.3 新股发行留止请求权行使的法律要件 |
6.2.4 新股发行留止请求权的行使方法 |
6.2.5 新股发行留止请求权的法律效果 |
6.3 新股发行诉讼 |
6.3.1 新股发行无效之诉 |
6.3.2 新股发行不存在之诉 |
6.3.3 新股发行可撤销之诉 |
6.3.4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股东代表诉讼 |
6.4 新股发行责任 |
6.4.1 以不公正价额认购者的责任 |
6.4.2 董事的资本充实责任 |
6.4.3 董事的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七章 我国公司法上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 |
7.1 改革的背景 |
7.1.1 世界范围内公司法的修改 |
7.1.2 全球化对公司制度的影响 |
7.1.3 知识经济对公司制度的影响 |
7.2 改革的现状 |
7.2.1 公司资本制度基本规则检讨 |
7.2.2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核心 |
7.3 改革的建议 |
7.3.1 新股发行概念的重构 |
7.3.2 发行规制的放松 |
7.3.3 发行客体的自治 |
7.3.4 应用场合的扩展 |
7.3.5 利益保护的强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以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检讨(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现状与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关系 |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现状 |
二、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现状与独立董事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 |
第二章 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国外立法例考察与评析 |
一、大陆法系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 |
(一) 独立董事应负的民事责任 |
(二) 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及免除 |
(三) 评析 |
二、英美法系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立法例 |
(一) 独立董事应负的民事责任 |
(二) 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限制和免除 |
(三) 评析 |
第三章 对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检讨及原因分析 |
一、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体系构成 |
二、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一) 未界分独立董事民事责任与非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的区别 |
(二) 制度上的缺失使得责任承担没有限制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保障独立董事职权有效行使的环境 |
二、完善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三、完善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 |
四、完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公司法变革与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要旨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问题和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问题 |
0.1.3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日本公司法改革与日本公司治理研究文献综述 |
0.2.1 日本公司治理的研究现状 |
0.2.2 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演化的研究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
0.2.3 日本公司法与日本公司治理关系研究文献回顾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创新与不足 |
0.3.1 研究的思路 |
0.3.2 研究的方法 |
0.3.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现代股份公司与公司法 |
第一节 "准公共公司"的兴起与公司法 |
1.1.1 公司法的民主化与股份公司制度的普及 |
1.1.2 "准公共公司"的兴起与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日本的制度移植与公司法的现代化 |
1.2.1 公司制度及公司法的移植 |
1.2.2 日本公司法的本土化及战前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 |
第三节 日本公司法语境下的公司治理结构 |
1.3.1 促进财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法改革 |
1.3.2 成文法律下的公司治理结构 |
第四节 股东替代:日本的经理人导向模式 |
1.4.1 公司运行与实体法背离的现实 |
1.4.2 董事兼职下公司运营与成文法背离的实现 |
1.4.3 公司实际运营与成文法背离得以维持的原因 |
第二章 现代日本企业制度的历史起源 |
第一节 战后改革与企业控制权再分配 |
2.1.1 战后的经济改革 |
2.1.2 企业控制权再分配 |
第二节 制度设计:占领军对日本企业制度的改造 |
2.2.1 GHQ对日本企业融资制度的设计及其措施 |
2.2.2 GHQ"制度设计"的破灭 |
第三节 适应性演化:对美国模式的偏离 |
2.3.1 企业资金来源:偏离资本市场走向银行 |
2.3.2 股权结构:偏离分散的个人持股集中于法人持股 |
2.3.3 公司法制度:偏离保护分散股东的立法目标 |
2.3.4 公司治理结构的偏离 |
2.3.5 日本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 |
第三章 日本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化事实 |
第一节 稳定股东与市场约束的屏蔽 |
3.1.1 法人相互持股下稳定股东的形成 |
3.1.2 屏蔽市场的约束:弱化股东对经营者的控制 |
第二节 主银行制与相机治理的效率 |
3.2.1 主银行机制的成熟 |
3.2.2 主银行制度的特征及其治理效率 |
第三节 内部人控制与监督机制的弱化 |
3.3.1 降低代理成本的内部人控制 |
3.3.2 监督机制的弱化 |
3.3.3 日本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与资本积累体制 |
第四章 公司治理环境的变化与公司法变革 |
第一节 融资结构的变化:资本市场监管的强化 |
4.1.1 公司融资结构的变化 |
4.1.2 资本市场监管的强化 |
第二节 股权结构的变化: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威胁 |
4.2.1 日本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 |
4.2.2 公司控制权转移的威胁 |
第三节 日本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困境 |
4.3.1 维持银行相机治理机制的困境 |
4.3.2 内部人控制下公司治理结构的负面效应 |
第四节 公司法变革时代的来临 |
4.4.1 公司法变革的背景 |
4.4.2 公司法变革的开端 |
4.4.3 公司法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1993年-2004年) |
4.4.4 日本公司法法典化的必然性及其修订内容 |
第五章 公司法变革及其对公司治理结构演化的影响 |
第一节 董事会结构的改革 |
5.1.1 日本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多元化 |
5.1.2 公司法对委员会制度的引入及其实施情况 |
5.1.3 委员会制度导入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
5.1.4 日本公司董事会的现状与日本公司法改革的关系 |
第二节 报酬制度的改革 |
5.2.1 股票期权与新股预约权制度 |
5.2.2 新型报酬激励机制 |
第三节 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 |
5.3.1 建立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
5.3.2 严格会计监查制度 |
5.3.3 会计制度的改革 |
第四节 股东诉讼条件的改革 |
5.4.1 促进股东诉讼的制度改革 |
5.4.2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合理化及责任减免制度 |
第六章 日本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化趋势 |
第一节 国际化、市场竞争与公司治理结构收敛 |
6.1.1 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趋同与存续的争论 |
6.1.2 日本公司治理的形式趋同与功能存续 |
第二节 外部治理结构与内部治理结构的非均衡演化 |
6.2.1 外部治理结构的趋同 |
6.2.2 内部治理结构的存续 |
第三节 公司治理结构演化方向的不确定性 |
6.3.1 新古典股东主权公司治理模式的局限性 |
6.3.2 现行公司治理结构所暴露出的问题 |
6.3.3 技术革命促进公司组织形态的演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近年日本商法、公司法修改试析——兼谈对我国公司法的若干修改意见(论文参考文献)
- [1]西方国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多样性问题研究[D]. 王庆琦. 吉林大学, 2021(01)
- [2]双层股权结构法律制度研究[D]. 卫恒志. 吉林大学, 2019(02)
- [3]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商法调整[D]. 韩伟. 南京大学, 2019(01)
- [4]投票权差异安排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研究[D]. 张凯.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股东提案权研究[D]. 徐浩. 南京大学, 2014(05)
- [6]论我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 ——以经济效率与交易安全的平衡为视角[D]. 郝敏. 南京大学, 2014(07)
- [7]交易成本与公司治理——以日本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改革为中心[J]. 平力群. 南开日本研究, 2013(01)
- [8]公司法上新股发行制度研究[D]. 贾翱. 吉林大学, 2011(09)
- [9]我国独立董事民事责任法律制度检讨[D]. 刘扬鹏.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10]公司法变革与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演化研究[D]. 平力群. 南开大学, 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