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击与保护:合同诈骗与合同交易(论文文献综述)
刘健[1](2021)在《法益路径下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与涉合同的诈骗罪之区分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涉合同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利用合同实施普通诈骗犯罪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涉合同的诈骗罪问题始终困扰着司法人员,导致案件处理结论不尽一致,量刑差异明显,影响了司法的协调性、稳定性。该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秩序性法益具有抽象性、模糊性,无法有效指导该罪中"合同"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故应当将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合同管理秩序法益,实体性还原为经营性合同的信赖利益,由此出发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限缩解释为经营性合同。同时明确经营性合同包括经营者之间的商事合同及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消费者合同,将不具有营利目的或持续性特征的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合同排除在经营性合同范围之外;行政合同系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不属于经营性合同。由此所确定的经营性合同的解释结论不仅具有可操作性,也与目前实务中的处理方法相契合。
吴杨彩[2](2021)在《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电商代运营作为电商经济中的一个行业,从衍生之初的淘宝代运营已不断壮大延伸至其他平台。但是,电商代运营市场的迅速发展背后却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电商代运营市场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频频发生。犯罪分子将电商代运营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与手段,不仅侵犯公众的财产安全,同时也侵犯了电商代运营市场稳定的经济秩序,致使代运营市场鱼龙混杂,乱象叠生,影响电子商务经济的有序发展,因此需要刑法适当介入其中,对其进行规制。2016年12月浙江省第一起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案最终被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拉开了虚假代运营电商诈骗犯罪入刑的帷幕。尽管此案已尘埃落定,但是对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刑法学探讨远未结束,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依旧肆意横行。在此形势下,对于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刑法应该如何规制、定性的合理性为何、罪数问题和涉案数额如何认定等重要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因此本文以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司法适用为研究对象,从行为的定性、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以及刑法规制的合理路径方面深入探讨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第一部分从刑事司法实践中两起典型的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案件切入,作为探讨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司法适用的逻辑起点,从行为类型与运作模式详细介绍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构造和特征。并结合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的现实情况,了解犯罪的行为模式,分析司法适用现状,为接下来的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论证了刑法对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规制立场,并从法理论证进行了合理性分析。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是电子商务经济发展的产物,行为人利用电商代运营行业实施诈骗行为,造成传统诈骗犯罪在新型犯罪行为的定性方面的困境,因此需要通过法理分析来支撑刑法规制此类犯罪的立场。第三部分深入分析了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司法适用中的部分疑难问题。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如下疑难问题,一是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界定困难;二是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诈骗成本的认定、共同犯罪中的数额认定以及缺乏被害人陈述时数额的认定三个方面导致数额认定标准模糊;三是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中可能出现的牵连和竞合问题论述了罪数问题。第四部分基于对上文提到的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及分析,提出合理的规制路径,希望能对解决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司法适用难题提供借鉴思路。
刘天宏[3](2021)在《“两头骗”行为定性分析——以租车诈骗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日益成熟,但在租车交易过程中仍会产生一些犯罪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行为人利用签订的租车合同向租车行骗取汽车并在事后将汽车通过抵押质押的方式向第三方借款的行为。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存在两个行为,即上游租车行为和抵押借款行为。在行为人先租车后将车辆抵押他人借款这一过程中,后一抵押借款行为应当为无罪,其应当属于前行为即租车行为的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罗天佑[4](2020)在《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定罪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贷款诈骗罪单位主体的缺失,使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定罪问题长期处于争议的状态,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后文简称《纪要》)与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后文简称《立法解释》)二者处理同一问题路径上的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规则的难以统一,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实践面临严峻的挑战。本文在司法实践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大背景下,旨在以司法实践问题为出发点来对单位贷款诈骗问题做进一步探究,结合历史和理论背景对此问题进行解读,得出目前经济社会背景下对此问题的合理解决方法,即先以《纪要》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尽快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单位纳入贷款诈骗罪主体。第一部分:制度变迁和理论争论中的贷款诈骗罪。主要是对相关制度和理论进行分述,为后文司法实践问题的提出、分析和解决打牢基础,让读者能够了解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基本情况、历史发展,根据我国各个阶段经济法制环境的不同角度对各个时期不同处理方式的合理性和不足进行解读,不做简单批判也不做单纯肯定。第二部分:通过案例的对比,分析出该问题目前面临的司法困境,主要在于:法律规则适用的不明确、公正性上的欠缺、打击犯罪力度的不足。其意义在于:一方面是通过实证研究能够更加清晰地展现单位贷款诈骗问题再研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通过对司法实践问题的说明能够更直观理解其中的争议和困境。第三部分:理论冲突、司法困境的原因分析。在前文实证研究得出问题的基础上,本部分通过对刑法条文体系、逻辑分析,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比较,从规范层面分析出存在以上司法问题的原因在于:客观实现的复杂性与法律规则的单一性不适应、刑法处罚诈骗行为制度的复杂性导致多层次的法条竞合关系、不同法律解释机关立场和视角的差异。第四部分:确定《纪要》的优先适用性。在符合刑法逻辑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纪要》和《立法解释》的分别解读,厘清二者的逻辑关系,避免单纯以法律效力和打击犯罪进行判断的两个误区,最终得出适用《纪要》的正确选择。第五部分:单位主体纳入贷款诈骗罪才是最佳途径。《纪要》在现有规则体系中的优先适用仅仅是可行性选择,而非最佳选择。在现阶段,单位主体纳入贷款诈骗罪具有必要性、也具备了可行性。
赵歆媛[5](2020)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法典于1997年新增“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新罪名,完善了对诈骗类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但司法实践中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于相关诈骗类犯罪行为的打击仍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文以合同诈骗罪为切入点,梳理我国法条竞合理论下合同诈骗罪的司法现状,深入分析其成因,并借鉴域外相关理论、实践经验,针对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问题提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把握竞合处断原则、解释定罪要素、均衡量刑设置等可操作性建议。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是绪论,简单阐述写作缘由、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叙述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搜集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信息,反映出司法判例中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票据诈骗罪4个罪名之间分别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以及相对应的处断原则,并摘取相关案例、司法解释、各省量刑指导意见等内容进行比较分析,讨论当前我国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问题所导致的定罪、量刑上的争议。第三章从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差距、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构造以及法条关系梳理不畅三方面出发,分析我国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问题的成因。第四章采取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学习德日法条竞合理论成果,吸收借鉴域外对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立法设置和司法实践经验。第五章讨论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解决方案,坚持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前提,在“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基础上,分析合同诈骗罪与他罪在包容竞合时应当特别法绝对优先,在交叉竞合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同时,针对第二章列举的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难题,提出合同诈骗罪在定罪方面要把握法益焦点、行为类型、主观目的,量刑方面建议适当均衡诈骗类犯罪的起点刑与最高刑,充分发挥财产刑和情节在量刑中的作用,从而完善合同诈骗罪在立法、司法层面的体系构建,以有效解决合同诈骗罪在法条竞合层面上的争议与冲突。
孙新雨[6](2020)在《借贷型诈骗司法认定的研究 ——以杨某某诈骗案为例》文中提出诈骗犯罪的民刑分际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法研究、司法实践人士关注和讨论的重点。其原因在于,诈骗犯罪作为犯罪手段最为复杂、多样的犯罪类型之一,其外在表现始终伴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这种多变性也导致传统刑法学理论中关于诈骗犯罪的理论解析,在面对新型、特殊形态的诈骗犯罪时常常出现认定困难,其中借贷型诈骗便是较为典型的一例。该类犯罪通常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依靠借贷合同为掩护实施诈骗,在行为外观上与借贷合同欺诈行为存在高度相似,给司法认定带来了新的难题。近年来,伴随民间借贷、地下金融逐步繁荣,涉借贷合同的民刑案件数量大增,实践认定困难的问题也逐渐放大,民刑分际模糊,致各个司法实务部门认识不统一的矛盾凸显。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即使借贷型诈骗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在此罪与彼罪的法律适用上亦存在较大分歧,出现一些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此本文试图借助前人研究成果,结合司法实践情况,找出借贷型诈骗犯罪在司法认定上存在的一些困难及相应解决方法,以期对该类犯罪的司法认定提供一些借鉴。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提出典型案例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意见,归纳争议焦点,以此引出借贷型诈骗司法认定困境之所在。第二部分,从争议焦点出发,通过借贷合同这一客观元素,总结归纳借贷型诈骗与欺诈型借贷的概念并进行辨析,而后从法理上分析两种行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方面、法律后果的差异所在,以此对两者进行界分。第三部分,从争议焦点出发,围绕民刑界分的重要标准非法占有目的,结合借贷型诈骗的客观行为特点,分析如何在实践中运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给出事实推定的具体方法。第四部分,从争议焦点出发,通过分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异同,理清借贷型诈骗在刑事法律适用上的归属,特别是对借贷型诈骗中借贷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如何正确的理解“签订、履行中”等问题,本文牢牢把握两罪客体差异展开论述,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此罪与彼罪认定提供帮助。第五部分,运用本文分析结论,对提出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给出司法认定结论。
黄何[7](2020)在《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为严密刑事法网,我国刑事立法者在犯罪的罪状描述中使用了大量的“其他”、“等”用语,以避免列举不全,学界通常称之为兜底条款。应当说,受限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者不可能将所有应当规制的行为毫无疏漏的明确加以规范,这必然决定了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稳定性、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存在矛盾。而这两种矛盾合力决定了在刑事立法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兜底条款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所在,其是维护刑法相对稳定,平衡与协调刑法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功能之间不可多得的技术,刑法兜底条款不可避免。但是,近年来,观察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司法对于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越来越呈现出一种无限扩张的趋势,对人权保障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以非法经营罪为例,经过14余个司法解释和各地地方法院五花八门判决的扩张,“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已然成为惩治一切不规范经营的“口袋”,成为《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乃至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各章罪名的兜底条款。又如,为维护社会秩序,司法实践将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行为,在无具体可用罪名,甚至有具体罪名但因法定刑偏轻的,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再如,随着社会生活中以非毁坏财物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日益增多,特别是诸如“恶意好评”、“反向炒信”等破坏互联网生产经营行为的出现,司法实践对只要是破坏生产经营的方法都解释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不受毁坏财物方法的限制。司法扩张的背后乃是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司法便利主义以及重刑主义观念的作祟,但无限制扩张兜底条款,显然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应当说,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必然性与优越性并不等同于兜底条款可以任意解释。自贝卡里亚提出罪刑法定以来,现代法治国家无一不以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圭臬”,我国刑法当然也不例外。而一定程度上,兜底条款的存在必然与罪刑法定之间存在紧张关系。一方面,罪刑法定不仅要求法是明文规定的,而且要求法在相当程度上是明确的。仅从这一点而言,兜底条款对刑法的明确性要求是有一定冲击的。另一方面,罪刑法定的灵魂旨在于限制司法权、避免司法擅断。而兜底条款由于其天生的概括属性,容易成为司法擅断的“舞台”,对罪刑法定有着天然的挑战。因此,必须在罪刑法定视野下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立场与原则予以明确,以衔勒约束,以正其轨。罪刑法定下,刑法应严格解释之,且基于刑法兜底条款的天然属性即具有概括性,以及从刑法兜底条款在司法适用中的扩张现状来看,限制解释立场,即在对刑法兜底条款解释时,需对兜底条款的字面含义作出必要的限制,应当是刑法兜底条款解释遵循的基本立场。同时,作为罪刑法定主义的衍生物,或者说是题中之义,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应当特别遵守合宪性原则、法益保护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与慎刑原则四个基本原则。就刑法兜底条款解释应遵循的具体规则,可以从语义学视角、法律内容内在的一致性要求、已被普遍认可和习惯以及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四个方面得出结论——同类解释规则,即对于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遵循立法已列举的明确事项,保持同种类别,排斥不同类的情形。不过,就如何理解和判断“同类”,当前理论中偏向于从文本本身理解“同类”以及仅根据刑法价值作出“同类”理解的观点均有所偏颇。同类解释规则尽管作为一种独特的解释规则,但在“同类”的理解上其自身难以提供必要的“智识”。就刑法解释而言,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方法几乎涵盖了刑法解释的全部方法,对于理解同类解释中的“同类”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同类”的理解仍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在“同类”的具体判断上,可遵循文本融贯规则、法益同一规则、侵犯法益同质规则、排他规则、比例规则五个下位规则。此外,法学尽管被认为是一门科学,但人的认知是有限的,理性也是有限的,特别是对于法律解释。因此,仍有必要确立从宽解释——存在重大疑问应当作有利被告的解释,作为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遵循同类解释规则,确保刑法兜底条款的解释基本不脱离正轨。不过,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前者是基于违反伦理道德侵犯基本生活秩序而自然形成的犯罪,比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后者则是因法律规定而成为犯罪的犯罪,具体而言是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等侵犯派生生活秩序的犯罪,例如,非法经营罪、组织考试作弊罪等。而基于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形成差异,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还有其特殊性所在,需要确立进一步的规则:第一,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以前置法规定为前提,并且前置法中“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事项,不可解释入法定犯兜底条款定罪处罚;第二,要处理好空白罪状与法定犯兜底条款的解释,空白罪状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关于国家规定的规定,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当是与罪名保护法益相关的规范,空白罪状中前置法的具体规定需要刑法层面的二次价值判断;第三,由于法定犯是以违反前置法为前提的犯罪,法定犯中兜底条款的解释就可能出现双重兜底条款,即前置法中存在兜底条款,同时,个罪的行为类型中也存在兜底条款的情形,双重兜底条款的解释原则上应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张竹叶[8](2019)在《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文中提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一直以来十分困难。这种困难首先体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交易的形式越来越复杂而导致其客观方面的认定困难。其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要认定合同诈骗罪,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其作为主观方面的内容,认定比客观方面更加困难。“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必备要件一直很难认定的原因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含义和认定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至今,学术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含义持有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司法机关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更是各不相同,所以合同诈骗的案件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现阶段的司法案件中,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类经济型犯罪的犯罪手段是非常复杂多变的,在实践中合同诈骗行为和民事案件中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已经很难区分,司法工作人员只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都是十分困难的,更不用说“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方面的认定。但是,“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和一般的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从“非法占有目的”的方面切入无疑也是解决合同诈骗罪认定困难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具体研究以下几点:一是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现状,分析“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现状以及现状的成因,只有找到“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难的现状和原因,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存在的不足,进而完善“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的认定;二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以及在合同诈骗罪中的地位进行探究,准确把握其在该罪中具体的内涵;三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完善,针对其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不足,对认定方法和认定标准进行完善,解决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存在的问题。根据本文的重点,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探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现状,结合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分析目前合同诈骗案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难的现状,对目前“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且分析造成“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难的原因。第二部分:分析问题。通过文献分析法,对目前“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理解的主流学说进行归纳整理,再通过比较分析法,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进行归纳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主流的观点,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和理解进行界定。第三部分:解决问题。对目前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的不足和弊端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宋晓雯[9](2019)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对相关典型案例的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时代的演变,犯罪的形式越发多样化,而合同诈骗罪亦是如此。合同诈骗罪早先与诈骗罪是同源共流的,他的行为时常以诈骗罪来处置。但到后期,学者们发现诈骗罪已经不能满足他了,他的行为逐渐扩张到了更深的领域,不仅涉及到公私财物的侵犯,还牵涉到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于是,我们赋予了他一个新的身份:合同诈骗罪,以此来申明他在经济市场中的地位。但这种身份也带来了诸多难点,譬如:罪与非罪的认定问题、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等,这些问题使得司法工作者在判案时不能准确界定案件的性质,由此引发了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错误现象。所以,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的合同诈骗罪,将是本文所探讨的核心内容,笔者将通过以下四个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笔者先阐明本文所研究的意义和方法,意义主要是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切入点来说,即一方面可以弥补合同诈骗罪相关学术理论的匮乏;另一方面有助于司法工作者在实务中能对该类案件有更理性的判定。而研究方法主要是采用案例分析法与文献研究法这两种方式,换句话说,就是对差别案件进行剖析,揭示其中的难点,再将难点问题与文献中的知识相联系,以此解决问题,从而使得文章的理论和实践相契合。第二部分,笔者将从1997年《刑法》出发,思考立法者将合同诈骗罪以单独罪名规定的背景、目的、法益。详细来说,在立法背景中,笔者将着重从设立该罪名的起因、经过、结果三个方面来阐述。在立法目的中,笔者将从该罪名被单独设立后,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来阐述。在立法法益中,笔者将从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和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两个方面来阐述。通过对上述三个层面的分析,使读者意识到立法者将该罪以单独罪名规定的必要性和准确性。第三部分,由于第二部分已对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概述,故而本章将侧重于分析该罪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问题,并援引六个案例分析其中的难点和歧义。这六个案例主要揭示了六个问题:一是主体认定中存留的疑义,即个人合同诈骗罪与单位合同诈骗罪的界限问题;二是犯罪对象认定问题,即探讨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含括违法所得、不动产、无形财产、违禁品等;三是探讨该罪犯罪数额的衡量标准问题,这就蕴含两个难点:第一,在该罪的定罪量刑中,犯罪数额的标准怎样认定,第二,对该罪中,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抽象概念应当怎样会意;四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认定问题,两者的辨别点主要在于对“合同”的把握,故而如何理解合同,将对两罪的区分有重大价值;五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认定问题,两者的区别点主要在于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断,有则以合同诈骗罪处置,没有则以合同纠纷处置,但还要注意,主观目的的判断必须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来分析;六是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两者的区分将通过主观目的、合同履行程度、财物流向等方面去区分。本章节笔者将着重通过六个范例,来揭示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难问题,并结合理论与实践,阐明问题的本质,以期为解决这类问题提供指导。第四部分,笔者将对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的解决,提出四个原则的指引:即一是无罪推定原则;二是法律条文与法律解释相结合原则;三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四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笔者意欲从态度、法律、事实、定罪量刑四个方面来把握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问题,以此使得司法工作者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能够公正合理。笔者将通过四个部分的陈述,来解决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以此实现两大意义:一是让司法工作者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能提要钩玄,公正断案,实现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二是让合同诈骗罪能更好的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由此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健运行,促进国家的繁荣昌盛。
陈安[10](2018)在《论合同诈骗罪的废止》文中研究说明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利用合同诈骗的案件以诈骗罪定罪处罚。1997年刑法施行后,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独立出来。理论界对合同诈骗罪的独立成罪多持有肯定的态度,对合同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比较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然而,反观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却存在着数量众多的疑难复杂的案件。合同诈骗罪并未因为理论的深入研究而更加清晰,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的界限仍然难以厘清,“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大量存在,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罪名的适用随意性较大,合同诈骗罪还成为悬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利剑,有成为新的“口袋罪”的倾向和嫌疑。本文从合同诈骗罪独立成罪后的司法适用效果、域外立法经验、刑事谦抑原理及诈骗罪的财产法益侵害等方面对合同诈骗罪的独立存在价值进行论证,认为合同诈骗罪没有独立于诈骗罪之必要,应当适时取消合同诈骗罪,以彻底解决司法适用所面临的种种难题。
二、打击与保护:合同诈骗与合同交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打击与保护:合同诈骗与合同交易(论文提纲范文)
(1)法益路径下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与涉合同的诈骗罪之区分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 合同诈骗罪秩序性法益的解释局限及其实体性还原 |
(一)合同诈骗罪秩序性法益的解释局限 |
(二)合同诈骗罪秩序性法益的实体性还原 |
1.合同诈骗罪秩序性法益表述的厘清 |
2.合同管理秩序的实体性权益落脚点为合同信赖利益 |
3.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应限缩为经营性合同的信赖利益 |
三 基于经营性合同的信赖利益确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 |
(一)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缩解释为经营性合同 |
(二)经营性合同范围的明确 |
1.经营性合同应具有营利性、持续性 |
2.经营性合同的判断规则及与商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关系 |
3.经营性合同与行政主体签订的合同的关系 |
四 经营性合同解释结论的实务印证 |
(2)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序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司法适用的现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典型案例分析 |
二、小结及反思 |
第二节 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行为模式 |
一、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行为模式 |
二、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特征 |
第三节 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司法适用现状分析 |
一、相似案件存在定罪差异 |
二、相似案件量刑差异较大 |
三、司法现状的原因分析 |
第二章 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定性分析 |
第一节 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定性争议 |
一、民事欺诈说 |
二、诈骗罪说 |
三、合同诈骗罪说 |
四、其他犯罪说 |
五、观点评析 |
第二节 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定性之我见 |
一、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 |
二、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 |
三、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定性的法理分析 |
第三章 虚假代电商运营诈骗犯罪案件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
第一节 与民事欺诈的界定存在困难 |
一、民事欺诈的构成 |
二、界定难的具体情形 |
第二节 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罪数问题 |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界定问题 |
二、想象竞合问题 |
三、牵连问题 |
第三节 数额认定标准模糊 |
一、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数额认定的争议 |
二、诈骗成本是否扣除的争议 |
三、共同犯罪中数额认定的争议 |
四、缺乏被害人陈述数额认定的争议 |
第四章 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合理规制路径 |
第一节 正确界定刑民关系 |
一、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 |
二、构成要件上的区分 |
三、具体情形的认定 |
第二节 明确此罪与彼罪界限 |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
二、与非法经营罪的想象竞合之否定 |
三、牵连问题的处理 |
第三节 规范数额认定标准 |
一、数额认定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二、诈骗成本扣除的认定标准 |
三、共同犯罪中各自参与犯罪计算 |
四、缺乏被害人陈述数额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两头骗”行为定性分析——以租车诈骗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不同学说观点的讨论 |
(一)讨论之一:有罪与无罪 |
(二)讨论之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
(三)讨论之三:前行为与后行为之间的关系 |
三、本文对于抵押借款行为定性及理由阐释 |
(一)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 |
(二)财产性损失之形式 |
(三)受骗人与被害人 |
四、结论 |
(4)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定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原因及文章意义 |
(二)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处理模式与理论争议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制度变迁与理论论争中的贷款诈骗罪 |
(一)贷款诈骗罪制度变迁 |
1.贷款诈骗罪:从无到有的立法变迁 |
2.贷款诈骗罪:特殊刑法、普通刑法及相关解释 |
(二)理论论争: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 |
1.无罪说 |
2.变通说 |
3.自然人等同说 |
二、刑法处置单位贷款诈骗行为面临的司法困境 |
(一)基本案例 |
1.案例一 |
2.案例二 |
(二)案例的展开分析 |
1.相同案件不同层级之间适用规则不统一 |
2.类似案件同层级之间适用规则不统一 |
(三)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
三、理论冲突、司法困境原因探析 |
(一)客观现实的复杂性与法律规则的单一性 |
1.现实情况的复杂性与刑法规制主体的单一性不适应 |
2.现实主体的多样性与多种处理方式交错 |
(二)刑法处置诈骗行为制度设计的复杂性 |
1.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三者复杂的竞合关系 |
2.复杂的法条竞合现象导致法律适用规则不统一 |
(三)不同法律解释机关立场和视角的差异 |
1.《纪要》与《立法解释》的不同刑事政策立场 |
2.《立法解释》规则本身的模糊性 |
四、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处置路径一:《立法解释》与《纪要》的选择适用 |
(一)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应当适用《纪要》处理 |
1.适用《纪要》处理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符合刑法的基本原理 |
2.《纪要》与《立法解释》基本逻辑的一致性 |
(二)避免两个原则性误区 |
1.不能以控制、打击犯罪的有效性单纯判断 |
2.不能用法律效力单纯判断 |
五、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处置路径二:单位主体纳入贷款诈骗罪 |
(一)单位主体纳入贷款诈骗罪的必要性 |
1.单位主体纳入贷款诈骗罪满足刑法公正性的要求 |
2.单位主体纳入贷款诈骗罪具有现实紧迫性 |
(二)单位主体纳入贷款诈骗罪的可行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二)期刊文献 |
(三)学位论文 |
(四)司法案例 |
致谢 |
(5)合同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现状 |
2.1 司法判例中竞合关系的表现 |
2.2 法条竞合下定罪量刑的矛盾 |
第3章 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成因 |
3.1 法条关系梳理不畅 |
3.2 与他罪构成要件之间的交叠 |
3.3 立法活动与司法实践的差距 |
第4章 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域外经验 |
4.1 竞合:法条竞合理论的域外发展 |
4.2 定罪:合同诈骗行为的罪名规制 |
4.3 量刑:自由刑与财产刑的设置 |
第5章 合同诈骗罪法条竞合的处断方案 |
5.1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法条竞合 |
5.2 定罪要素的解释延伸 |
5.3 量刑处罚的均衡设置 |
结语 |
附录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6)借贷型诈骗司法认定的研究 ——以杨某某诈骗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案例简介及争议焦点问题 |
第一节 案情介绍 |
第二节 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归纳 |
一、罪与非罪的争议 |
二、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
第二章 借贷型诈骗与欺诈型借贷的界分 |
第一节 借贷型诈骗与欺诈型借贷的概念 |
第二节 借贷型诈骗与欺诈型借贷的差异 |
一、主观方面存在差异 |
二、客观方面存在差异 |
三、客体方面存在差异 |
四、法律后果存在差异 |
第三章 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 |
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的必要性 |
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推定原则 |
一、真实可靠原则 |
二、主客观统一原则 |
三、反证否定推定原则 |
第三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推定方法 |
一、着重考察履约能力 |
二、着重考察借款理由 |
三、着重考察履约行为 |
四、着重考察财产处置 |
五、着重考察事后态度 |
第四章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 |
第一节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一般界限 |
第二节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认定 |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 |
二、个人之间借贷合同的归属 |
三、准确把握“签订、履行中” |
第五章 典型案例的司法认定分析 |
第一节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 |
一、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
二、客观行为符合诈骗要求 |
三、侵犯刑法保护客体要件 |
第二节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 |
一、涉案合同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
二、符合“签订、履行中”的客观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既有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不足 |
三、本文进一步研究的意义 |
四、本文研究的基本路径与框架 |
第一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概述 |
第一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界定 |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分布状况与类型 |
一、刑法兜底条款的数量 |
二、刑法兜底条款的分布状况 |
三、刑法兜底条款的类型 |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存在的缘由 |
一、刑事立法具有不完整性 |
二、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之间具有矛盾 |
三、刑事立法的不完整性与刑法社会保护功能之间具有矛盾 |
四、设置刑法兜底条款是缓解“两个矛盾”的必然选择 |
第四节 刑法兜底条款的价值 |
一、使得刑法的表现形式更加简约 |
二、使得相比纯粹的概括性立法更容易被理解和操作 |
第二章 刑法兜底条款的司法现状及其原因分析——以对典型兜底条款的司法适用考察为例 |
第一节 非法经营罪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一、司法解释的扩张 |
二、地方法院判决的扩张 |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一、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案 |
二、钟海平盗窃消防栓铜芯案 |
三、刘襄等生产、销售“瘦肉精”案 |
第三节 破坏生产经营罪之“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
一、BBS散播谣言案 |
二、XPLUS订票系统案 |
三、恶意好评案 |
四、反向炒信案 |
第四节 对刑法兜底条款司法扩张的原因分析 |
一、风险社会下有恶必罚观念抬头促使兜底条款成为突破口 |
二、兜底条款成为司法便利主义的跳板致使被随意扩张 |
三、重刑观念使得兜底条款成为避轻就重的绝佳工具 |
第三章 罪刑法定视野下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
第一节 罪刑法定与刑法兜底条款 |
第二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
一、严格解释与自由解释立场之争 |
二、刑法解释应遵循严格解释立场 |
三、限制解释立场——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 |
第三节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原则 |
一、合宪性原则 |
二、法益保护原则 |
三、罪刑相当原则 |
四、慎刑原则 |
第四章 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规则 |
第一节 同类解释规则的确立 |
一、语义学下同类解释规则具有必然性 |
二、法律内容内在一致性要求同类解释规则 |
三、同类解释规则是普遍被认可和习惯的解释规则 |
四、同类解释规则符合兜底条款解释的基本立场与原则 |
第二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理解 |
一、对既有“同类”理解的评述 |
二、方法论上刑法解释的几种方法 |
三、对“同类”的理解应回归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 |
第三节 同类解释规则中“同类”的具体判断 |
一、文本融贯规则 |
二、法益同一规则 |
三、侵犯法益同质规则 |
四、排他规则 |
五、比例规则 |
第四节 从宽解释——同类解释规则运用中的补充 |
一、从宽解释规则的渊源与传统 |
二、从宽解释规则遭遇的挑战与新生 |
三、从宽解释规则之于我国刑法的具体应用 |
第五章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规则 |
第一节 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的特别问题 |
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 |
二、法定犯的基本特征 |
三、法定犯中兜底条款解释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无前置法刑事罚则无法定犯兜底条款解释 |
一、前置法(不)规定刑事罚则有其特殊意义所在 |
二、对于前置法不同行为规定不同法律后果的司法者必须遵循 |
三、没有前置法的存在禁止动用法定犯兜底条款 |
第三节 空白罪状应进行独立的刑法判断 |
一、违反国家规定必须遵循《刑法》第96条规定 |
二、空白罪状中的前置法应与罪名保护法益一致 |
三、空白罪状中的规定需要刑法价值的二次判断 |
第四节 双重兜底条款原则上排斥刑法兜底条款优先适用 |
一、法定犯的弱伦理性决定了不得优先适用刑法兜底条款 |
二、法定犯为实现国家管理之目的决定了应先穷尽非刑罚手段 |
三、法定犯的专业性决定了双重兜底条款应以前置法优先补充为前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8)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现状 |
一、我国“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证明方法 |
二、刑事推定的证明方法和存在问题 |
第二节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司法现状 |
一、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
二、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梳理 |
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地位和含义 |
一、“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的地位 |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
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以及和客观行为之间的关系 |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 |
二、“非法占有目的”和合同诈骗行为之间的关系 |
第三节 刑事推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
一、刑事推定的合理性以及局限性 |
二、是否引用表见证明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
三、运用刑事推定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性 |
第三章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完善 |
第一节 统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 |
一、统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和证明方法 |
二、统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完善刑事推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 |
一、合理运用刑事推定 |
二、刑事推定具体应当结合的要素 |
三、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的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对相关典型案例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研究意义和方法 |
一、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文献研究法 |
第二章 1997年《刑法》设定合同诈骗罪单独罪名的目的与法益 |
一、设立单独罪名的立法背景 |
(一)立法起源 |
(二)立法争议 |
(三)立法规定 |
二、设立单独罪名的立法目的 |
(一)维系了立法的发展进程 |
(二)确立了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三)细化了立法的管理制度 |
三、设立单独罪名的立法法益 |
(一)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
(二)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 |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认定的难点问题 |
一、个人合同诈骗罪与单位合同诈骗罪认定难问题 |
(一)基本案情 |
(二)对个人合同诈骗罪与单位合同诈骗罪认定难问题的分析 |
二、犯罪对象认定难问题 |
(一)基本案情 |
(二)对犯罪对象认定难问题的分析 |
三、犯罪数额认定难问题 |
(一)基本案情 |
(二)对犯罪数额认定难问题的分析 |
四、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认定难问题 |
(一)基本案情 |
(二)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认定难问题的分析 |
五、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认定难问题 |
(一)基本案情 |
(二)对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认定难问题的分析 |
六、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认定难问题 |
(一)基本案情 |
(二)对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认定难问题的分析 |
第四章 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最终确认的一般原则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一)主观无罪 |
(二)疑罪从无 |
二、法律条文与法律解释相结合原则 |
(一)犯罪“单位”的认定 |
(二)犯罪“对象”的认定 |
(三)犯罪“数额”的认定 |
三、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一)主观主义 |
(二)客观主义 |
(三)主客观相统一 |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 |
导师评阅表 |
(10)论合同诈骗罪的废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演进 |
第一节 计划经济时期的立法发展 |
第二节 市场经济时期的立法发展 |
第二章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难以区分 |
第二节 网络合同诈骗的定性困惑 |
第三节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经济纠纷的界限模糊 |
第四节 合同诈骗数额的标准争议 |
第五节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争议 |
第三章 合同诈骗罪独立成罪之反思 |
第一节 合同诈骗罪入罪效果的质疑 |
第二节 合同诈骗罪废止之倡导 |
一、废止合同诈骗罪符合刑法谦抑性原理 |
二、废止合同诈骗罪符合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政策 |
三、废止合同诈骗罪不违反法益损害原理 |
四、废止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立法修正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打击与保护:合同诈骗与合同交易(论文参考文献)
- [1]法益路径下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范围——与涉合同的诈骗罪之区分为视角[J]. 刘健.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
- [2]虚假电商代运营诈骗犯罪的司法适用研究[D]. 吴杨彩.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3]“两头骗”行为定性分析——以租车诈骗为例[J]. 刘天宏.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02)
- [4]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定罪问题研究[D]. 罗天佑. 四川师范大学, 2020(08)
- [5]合同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研究[D]. 赵歆媛. 长江大学, 2020(02)
- [6]借贷型诈骗司法认定的研究 ——以杨某某诈骗案为例[D]. 孙新雨. 中央民族大学, 2020(01)
- [7]刑法兜底条款解释研究[D]. 黄何.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8]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D]. 张竹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9]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对相关典型案例的研究[D]. 宋晓雯. 石河子大学, 2019(01)
- [10]论合同诈骗罪的废止[D]. 陈安. 东南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