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水事纠纷处理程序及方法的研究和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强雅倩[1](2020)在《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协调机制研究》文中认为当下,社会各界对长江流域保护这一话题的探讨正如火如荼,并在国家的主导下进行关于长江保护的立法工作,这一立法的出台将会填补我国在流域立法的空白。但是长江流域涉地域大、范围广,面临的环境问题复杂多变,要做好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处理好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之间协调治理问题。而我国既有的关于水污染防治模式中,除了少数的上位法从全局上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统筹规定之外,其他都是一些零散的部门法规以及一些政策性的规定,那就更难谈及在实践中的运用问题了。在长江保护法的背景之下,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对地方协调机制有了特殊的需求,我们要正视长江流域水环境治理问题,尤其是重视在长江大流域视角下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对地方协调机制的需求。因此需要对长江流域目前的水环境状况进行研究分析,进而反馈出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协调机制的需求,并尝试提供相应的解决之策。对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协调机制的研究,首先要对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理论基础与立法状况进行概括性的了解,包括协调机制的理论渊源与理论内涵,这为研究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协调机制提供理论指引;另一方面对长江流域水质的防控、水量调控、排污总理控制等地方立法主要规定,以及整个流域内重点流域从国家的上位法规定到地方的特殊性规定,进行整体的把握与认识。其次,对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协调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包括一般必要性与特殊必要性两个方面。一般必要性主要是指水污染防治的共性问题,特殊必要性主要是指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特殊境遇。第三,在长江大保护的背景下,以部门法为导向的协调治理理论、流域内的地方协调呈现分散化以及法律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政府的协商为主这样的现状下,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协调机制存在困境。这些困境主要包括传统的部门法思维局限了横向协调机制的生成、全流域性的地方协调机制的缺位、专门化协调机构的缺失、信息共享机制的不健全以及当下的分段司法模式与长江流域水生态多元特征不相适应等,这些困境使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困难。最后,对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协调机制面临的困境尝试提供解决之策,以达到顺利以及有效的推进长江流域水污染的防治工作的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构建:用领域法的思维推动协调治理、建立大流域协调机制、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构建与完善流域专业化的信息平台、行政手段运用的协调、设立长江巡回法庭等。
赵健[2](2020)在《胶河水权冲突与协调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和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小流域水权冲突事件日益频发。本文综合运用案例分析、层次分析法和博弈分析法,从理论基础、案例分析、诱因分析、诱因重要性分析和对策建议等5方面,实证研究了胶河流域水权冲突与协调机制的相关问题。具体研究结论如下:胶河流域水权冲突主要表现为水源地保护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冲突、用水水质与排放污水之间的冲突、用水目的冲突和用水时间冲突。从四种小流域水权冲突实际表现可归结出小流域水权冲突具有主体多元化,各主体存在密切联系;水权冲突外溢效应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非制度化解决方式已成为常态;水权冲突对抗持续时间长,引致暴力对抗等特点。水权质量较低包括水权排他弱化提高机会主义发生概率、水权转让水平低导致水权冲突类型增加、水权分割不充分引起公域水权冲突数量增加、水权积贮不足引起水权异动现象发生和水权行使和限定弱化引起水权并未被有效行使。胶河流域水权制度是影响胶河流域水权冲突的制度原因,主要包括水权分配制度不完善、缺乏配套的水权激励与惩戒制度、水权交易制度不完整。水权冲突法律协调不健全包括,水权和水排污权仍未获得法律认可、部门之间立法相对独立、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未建立。此外,综合胶河流域水权冲突具体情况中经济人的行为表现,运用博弈分析法,得出小流域水权冲突通常发展为用水户之间非合作博弈加剧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冲突,因此胶河流域水权冲突应在用水户之间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胶河流域水权冲突影响因素权重排序从高到低为:小流域水权质量较低、小流域水权制度不完整、小流域水权冲突法律协调不健全。胶河水权冲突过程中,最优解为政府采取补偿与惩罚相结合的策略、下游地区承担部分费用和中上游地区采取完全节水的策略。完善小流域水权冲突协调机制的政策建议:补强流域水资源和水质管理相关惩罚机制、推动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引入切合小流域实际情况的生态补偿机制和建设符合小流域实际情况的用水协会联盟;完善小流域水权配置制度、推动小流域水权市场建设和引入“关系水权”解决水权冲突;在法律上明确水权和排污权、法律中明确水权交易制度和水排污权交易制度和强化以流域为单位的立法工作。
富云祥[3](2020)在《我国区域水权交易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区域水权交易是解决我国目前水资源空间分配不均的最有效途径。我国在水权交易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晚,但一直处在积极探索阶段,区域水权交易案例逐年增多,特别是2014年水利部在七个省级区域开展水权交易试点以来,我国水权交易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但我国目前区域水权交易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法律法规不健全、水权定义不明确、纠纷处理机制不完善、价格体系不完整、监督管理制度薄弱、生态补偿机制缺失等,以上问题的解决,除了总结国内在水权交易实践中的优秀经验,还应借鉴西方较成熟的水权制度,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区域水权交易制度,总体来说,应当以建立完善的水权交易立法体系为基础,配合建立资源、工程、环境并重的交易水价机制,建立群众参与的多元化监督管理机制,给水权交易双方更多权益保障的纠纷处理机制,探索推行生态补偿型水权交易模式等。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的制度引领才能更好激发水权交易市场的活力,加快推进我国水权交易的步伐。此外,我国区域水权交易制度的加快推进还应注重水权交易形式的创新。
贾腾飞[4](2019)在《漳河省际边界河流区水资源分配与公平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漳河作为海河流域南系的一条重要跨界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极高,区域水事矛盾尖锐,上下游、左右岸发生过多起跨界用水冲突,且水事纠纷历史悠久。为科学、合理的解决漳河跨界河区晋、冀、豫三省用水竞争问题,公平的进行漳河跨界河区水资源分配,以浊漳河侯壁水文站、清漳河匡门口水文站至漳河岳城水库之间三省交界河流区为研究区域,以2015年为现状年,拟定2020年为近期规划年、2030年为远期规划年,设计平、枯、特枯水年三种水利年型,从水量分配方案、分配公平性评价两个部分进行研究,以期为漳河跨界河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提供相应帮助。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1)通过整理漳河界河区历年水事冲突,剖析区域水事冲突特征及原因。从时间角度看,漳河水事呈现“争斗突显—冲突恶化—冲突缓解但纠纷频发”3个发展阶段;从空间视角看,水事由左、右岸争斗演变为上、下游纠纷;从矛盾焦点看,冲突事件由早期的抢滩争地冲突演变为现在的抢水博弈纠纷。(2)结合水事特征,将漳河界河区依照上、下游分为7个分区(3个沿河分区和4个灌区)。根据侯壁、匡门口水文站历年径流资料,设计平、枯、特枯三种水利年型的月入境径流以及沿河区间来水。根据分区用水结构,预测规划年不同水利年型的逐月需水量,并采用Tennant法计算河道生态需水。基于漳河界河区供需平衡分析,结果表明缺水主要发生在灌溉用水高峰的3-6月和11月,平、枯水年最大缺水月份为5月,特枯水年最大缺水月份为11月。(3)基于破产理论4种计算规则(PRO、APRO、CEA、CEL规则),构建优先保障生态河道用水的漳河界河区水量分配优化模型,对研究区三种年份不同水利年型的灌溉月份进行水量分配。四种分配规则计算的7个分区分配结果,具有分水比例均等、均等缺水、分水平等的鲜明规则特征。(4)从分水利益性、规则稳定性两角度,引入社会选择理论PV法、平均缺水率法以及基于话语权的CPBSI稳定指数,进行分配水量公平性评价。综合评价显示:CEA规则>PRO规则≥APRO规则>CEL规则,CEA分配规则能更公平的进行水量分配。分配水量结果显示,山西分配水量最少,河南分配水量较多。山西、河南、河北三省平均分水比例,现状年为1.9%:52.3%:45.8%;2020年为1.6%:50.7%:45.7%;2030年为1.6%:48.8%:49.6%。
杜明鑫[5](2019)在《清代豫东南平原的水事纠纷》文中认为豫东南平原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气候温暖湿润,雨量适中,水热资源比较丰富,适合多种农作物的生长,因此很早就成为重要的农业区。但由于受气候、地形、河道等因素的影响,清代豫东南平原洪涝灾害频仍。豫东南平原地处我国南北气候的过渡地带,季风活动显着,天气波动剧烈。暴雨强度大,降水集中且时空分布不均,夏秋季节极易发生洪水灾害。豫东南平原地势低平,山区与平原之间的过渡地带短,对山区洪水自然调节的能力低,一旦山洪暴发,洪水建瓴而下,倾刻之间便成泽国。受地形的影响,河流进入平原地区后,河道比降骤然变缓,加之以泥沙的淤浅,河道狭窄,一遇大范围的强降水,排水更为不畅,就会在洼地聚积,形成涝灾。清代,豫东南平原水事纠纷频繁发生。当地居民为防治水害,或修堤阻水,或决堤放水,或开河挖沟。但在防洪和排涝过程中,上下游、左右岸、行政区划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需求,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水事纠纷,或聚众械斗,或缠讼不休。此外,在协同治水的过程中,涉及到费用摊派、夫役调配、用工管理等诸多问题。各方在人口、资源条件等方面有极大的差异,所追求的利益也不尽相同,如果不能统筹兼顾,难免会出现分歧,甚至会引发激烈冲突。由于豫东南水事纠纷牵涉范围广,涉及到上下游、左右岸以及行政区划间的复杂利益,因此,绝大多数的水事纠纷都是在地方政府的介入下,借助国家的权威才得以解决,地方政府在其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往往成为水事纠纷解决的主体。特别是在协调和处理行政区划间水事纠纷的过程中,州县官往往为了本辖区的利益据理力争,“各私其民,各是其议”,难以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因此就需要省府级官员统筹兼顾、协调处理。上级政府在解决行政区划间水事纠纷的过程中,并不是直接进行行政裁决,而是出面进行会商,主持行政调解。如果多次协商调节仍不能达成共识,上级政府为维护地方稳定,通常会借助行政的强制力来解决争端。虽然有时地方政府的裁决无法考虑各方的利益,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防洪与排涝问题,致使水事纠纷频发,但避免了水利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
董婷[6](2018)在《水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236份行政裁判文书为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执法体系中重要的一环。现如今水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成,水行政执法虽也日臻完善,但在现行有关研究中鲜见从法律的角度来诠释水行政执法中的困境与问题,缺少以实证分析为方法、以裁判文书为视角的模式对水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的探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笔者试图从实证中来寻找突破口,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供实务部门和学者参考。文章除去绪论和结论,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研究缘起和进路,描述水行政执法研究现状和梳理现有观点,提出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作为研究进路并介绍样本遴选的过程和结果;第二部分宏观分析,以236份样本裁判文书为研究基础,对水行政执法类案件的特点与规律通过图表形式进行实然描述;第三部分微观透视,主要对水行政主管机关败诉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对其中反映出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第四部分解决之道,围绕实践中发现的具体水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寻找上述困境的对策建议。通过对样本裁判文书的深度分析,笔者发现在我国水行政执法过程中,体现出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程序不正当、事实不清证据不明、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相对人的不配合、水行政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联合执法体系未形成、水事违法案件取证难、内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未发挥良好的效果等都是给水行政执法带来困境的因素。在归纳上述问题和分析以上原因之后,参考已有理论和观点、最新政策和制度、奋战在基层水利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经验,笔者提出要促进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保障水行政执法过程程序合法、完善水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正确运用、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健全水行政联动执法与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新机制的对策建议。水行政执法在破解这些困境之后,必将取得进一步的发展,使水行政执法和水行政管理顺利进行,维护好水事活动正常秩序,实行依法治水,保障水安全。
奉海春[7](2017)在《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国家的兴衰成败与水利密切相关,水利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我国虽然转变了传统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观念、构建了多元共同参与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体制和建立了多种农田小水利治理机制,但是仍然无法解决当前农田小水利工程的迅速恶化、应对极端环境的能力低下、农用水资源短缺日益突出等治理问题。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可持续依赖于完善的制度体系,因此揭示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根源是解决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基础。农田小水利治理是在多个制度层次的约束下实现的,从多层次制度之间关系的视角来探寻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和水资源治理理论,为理顺农田小水利治理与其制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结合我国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现实状况和我国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具体实践,本文认为农田小水利治理是在多个治理层次上展开的,即宪政治理层次、集体选择层次和操作层次,与治理层次相对应的是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等三个制度层次。本文归纳了每个治理层次上影响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四个要素,即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农田小水利治理权和农用水权,并在理顺以上四个个要素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以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为切入点,提出了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首先,基于分析框架,本文借助来自广西的桂北Y村横岭渠、桂南L农民用水户协会、桂北H水库等三个农田小水利治理典型案例,分析了农田小水利治理三个制度层次及其相互关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是一个由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操作制度等三个制度层次之间相互制约而成的制度体系。其中,宪政制度规范着基层政府的农田小水利行政治理权和农用水所有权,而且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保障着其农用水所有权;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和供水权,而且供水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参与与监督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权利和用水权,而且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着其用水权。二是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即宪政制度制约着集体选择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制约着操作制度。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三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决定了,宪政制度所规范的基层政府行政治理权和农用水所有权分别制约着集体选择制度所规范的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和供水权,集体选择制度所规范的供水组织管理权和供水权分别制约着操作制度所规范的用水户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和用水权。三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了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在具体治权上的制约关系,形成了 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和农用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治理、保护和节约等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治权结构”;而农田小水利各制度层次之间在具体农用水权上的制约关系,则构成了一个反映人们在农用水资源用益中的权利义务结构——“农用水权结构”。而农田小水利治权与农用水权之间的保障关系决定了农田小水利“治权结构”与“农用水权结构”之间的保障关系,并有机形成了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结构——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其次,本文以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的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为基础,以Y村横岭渠、桂南C县X镇的L农民用水户协会、桂北Q县西北角S村H水库等三个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揭示了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一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即对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管理权的界定模糊;二是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管理权模糊导致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致使治权结构陷入不稳定的状态;三是农田小水利治权结构的不稳定,弱化了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的治权对其农用水权的保障,即政府行政治理权无法保障其农用水所有权、供水组织的管理权难以保障其供水权、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其用水权,进而导致农田小水利治理陷入困境。最后,本文针对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根据研究的结论和未来农田小水利治理的需要,提出了着眼于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整体性、立足于制度之间的制约关系建设、以农田小水利的管理权为切入点的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完善思路。具体的完善策略是需要宪政制度上转变政府职能;而集体选择制度则需要进一步明确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农田小水利管理权,以理顺供水组织管理权与政府行政治理权的内在制约关系;操作制度上着眼于保障用水户的用水权,需要构建旨在优化公共资源分配机制、融资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仲裁机制和制裁机制的协作机制、运作机制和参与机制。
李馥屹[8](2017)在《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党十八大指出应主动进行水权交易试验活动,十八届三中全会表明改革的中心为科学解决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联系,使市场于资源分配阶段具有直接影响,重视较好的体现政府的行政功能。水是生命之源,既存在一定的经济意义且存在生态影响的自然事物,而且还是我国甚至全球比较有限的重要资源之一,于个体存在与进步阶段具有关键性的价值。但是基于中国水资源的发展情况分析,情况比较严峻,一是水资源整体数量不断下滑,二是人为因素导致大量的浪费,再加上水资源的布局并不均衡,水生态不断受到破坏等难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可持续进步。水资源是有限的,但又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一种基本自然资源和财富,伴随社会发展与科技力量的增强,个体逐渐了解到水资源具有的重要意义。稀缺的水资源提供水平与不断增加的需要冲突,使得人们逐渐寻找科学的方式处理水资源的最优分配,让它能够更好的推动社会、经济与生态的可持续运作,达成水资源循环应用的目标。所以,针对不断显现的水资源困境,我们一定要研究水权制度,寻找一个保障水资源可持续运作的重要路径。我国水资源不足导致的供需冲突,变成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主要限制要素之一,单一依赖政府干预对水资源进行配置、监管,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需求。水资源的科学分配是为处理和解决水资源供求冲突的一个主要方式,怎样借助市场调整分配地区水资源,提升水资源使用成效,逐渐获得人们的重视。基于其他国家当前的分析结论与改善趋势来看,皆把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形式当作处理这个难题的有效路径。指的是在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允许水资源使用权进行合法正当交易。本文的正文部分除了引言和结论以外,主要分为四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重点介绍了水权和水权交易的具体含义。这一部分主要是通过总结各学派的观点,厘清水权的具体含义,引出下文,为下文水权交易制度存在问题打下基础。第二章介绍了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包括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具体情况,水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我国交易立法体系化不足、对水权权利主体的界定不明确、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制度薄弱、尚未建立水权交易信息系统、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水事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存在以上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流域统一管理流于形式导致初始水权分配存在障碍、缺乏详细的水权交易具体制度设计以及缺乏相关法律救济机制。第三章阐述了国内外水权交易机制的基本情况及我国可以借鉴的内容。对于外国水权交易机制给予研究的主要是美国、智力、墨西哥与澳大利亚。并观察了中国本国水权交易实践成功的经典案例。如“东阳义乌模式”、“宁夏内蒙古模式”、“甘肃张掖模式”这三个典型水权交易案例引出下文,为构建我国水权交易做铺垫。这些国家水权制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水权交易活动、水权交易机制的构建要联系国家具体情况、构建水权交易登记机制、确定水资源的权力所属、关注并保障水权交易阶段水资源与其他主体的权益、构建科学的水资源价格系统、获得民众的认可。第四章主要考察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分别从明确水权交易的原则、构建水权交易的法律、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价格制定机制、构建健全的水权交易登记机制、建立水权交易纠纷处理制度。
孙海涛[9](2016)在《水资源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资源管理中,国际性和区域性相关的法律文书为公众在涉及与水有关的项目和政策方面提供了参与机制。公共参与权的宽广以及参与的程序性规定对水法制度、相关立法以及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参与机制的有效实施、法律与制度之间的相互影响以及人对政策决定的影响反过来影响着公众参与机制。我国水资源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发展显着,部分法律法规已纳入公共参与制度,但因实体法的不完善和程序法的缺失,公共参与制度并未得到有效施行。因此,亟需吸收国际和国外水资源管理公共参与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完善我国水资源管理中的公共参与制度。
仇天旸[10](2016)在《在水事纠纷视角下研究农村用水纠纷解决机制》文中提出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农村用水纠纷是农村水资源纠纷问题中不可忽视的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有利于促进农村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对农村用水纠纷解决问题的研究,可以通过结合国内水事纠纷解决方式的内容并将纠纷类型化进行探讨,坚持应有的原则,并做到对不同问题区别对待、对特有问题特殊对待,寻求出一套适合农村自身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对水事纠纷处理程序及方法的研究和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水事纠纷处理程序及方法的研究和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地方水污染防治 |
1.2.2 地方环境立法 |
1.2.3 地方协调机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4.1 文献的创新 |
1.4.2 观点的创新 |
1.4.3 研究对象的创新 |
第2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理论基础与立法概况 |
2.1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理论基础 |
2.1.1 协调机制的理论渊源 |
2.1.2 协调机制的理论内涵 |
2.2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上位法规定 |
2.3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主要内容 |
2.3.1 长江流域水质防控的地方立法规定 |
2.3.2 长江流域水环境纳污能力的主要规定 |
2.3.3 长江流域排污总量控制的主要立法规定 |
2.4 长江流域重点江河湖泊水污染防治专门立法 |
第3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协调的必要性 |
3.1 一般必要性 |
3.1.1 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普遍特性期待水环境问题的协调治理 |
3.1.2 窒碍低效的传统治理模式期待协调机制推进水污染问题的解决 |
3.2 特殊必要性 |
3.2.1 新环境下对公众保护长江的高期望需要协调机制的指引 |
3.2.2 长江流域治理主体的多元需要协调机制的调和 |
3.2.3 长江流域的广阔性要求流域内各地的协调与配合 |
第4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协调机制的困境 |
4.1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协调机制的现状 |
4.1.1 以部门法为导向的协调治理理论 |
4.1.2 流域内的地方协调呈现分散化 |
4.1.3 纠纷的解决以地方政府的协商为主 |
4.2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协调机制的困境 |
4.2.1 部门法思维局限了横向协调机制的生成 |
4.2.2 全流域性的地方协调机制存在缺位 |
4.2.3 专门化协调机构的缺失 |
4.2.4 信息共享机制的不健全 |
4.2.5 分段司法不适应长江流域生态单元的规律 |
第5章 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协调机制的完善 |
5.1 用领域法的思维推动协调治理 |
5.2 建立大流域协调机制 |
5.3 建立专门的协调机构 |
5.4 构建与完善流域专业化的信息平台 |
5.5 行政手段运用的协调 |
5.6 设立长江巡回法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胶河水权冲突与协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2.3 现有研究述评 |
1.3 研究的目标、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4 论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阐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小流域水资源与小流域水权 |
2.1.2 小流域水权冲突 |
2.1.3 水权质量 |
2.1.4 水权协商 |
2.1.5 水市场 |
2.2 理论阐述 |
2.2.1 外部性理论 |
2.2.2 公共物品理论 |
2.2.3 产权理论 |
3 胶河水权冲突现状 |
3.1 胶河流域概况 |
3.1.1 自然地理概况 |
3.1.2 水文概况 |
3.1.3 开发利用概况 |
3.2 胶河水权冲突现状 |
3.2.1 水源地保护与城市规划之间的冲突 |
3.2.2 用水水质与排放污水之间的冲突 |
3.2.3 用水目的冲突 |
3.2.4 用水时间冲突 |
3.3 胶河水权冲突特征 |
3.3.1 水权冲突主体的多元化,各主体存在密切联系 |
3.3.2 水权冲突外溢效应普遍性和严重性,非制度化解决方式已成为常态 |
3.3.3 水权冲突对抗持续时间长,引致暴力对抗 |
4 胶河水权冲突诱因分析 |
4.1 胶河水权质量较低导致水权冲突激化 |
4.1.1 水权排他弱化提高机会主义行为发生概率 |
4.1.2 水权转让水平低导致水权冲突类型增加 |
4.1.3 水权分割不充分引起公域水权冲突数量增多 |
4.1.4 水权积贮不足引起水权异动现象发生 |
4.1.5 水权行使和限定弱化引起水权并未被有效行使 |
4.2 胶河水权立法缺失导致水权冲突协调难 |
4.2.1 水权和水排污权的地位仍在法律层面上为空缺 |
4.2.2 部门之间立法相对独立,缺乏以流域为单位的法律法规 |
4.2.3 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并未建立 |
4.3 胶河水权制度不完整导致水权配置无序 |
4.4 胶河用水户之间非合作博弈导致冲突加剧 |
4.4.1 非合作博弈模型构建 |
4.4.2 博弈均衡结果分析 |
4.5 胶河水权冲突影响因素重要性分析 |
4.5.1 基于层次分析的胶河水权冲突影响因素重要性排序 |
4.5.2 处理水权冲突的法经济学分析 |
5 胶河水权冲突过程分析 |
5.1 F-H冲突分析方法简介 |
5.2 胶河水权冲突F-H分析模型 |
5.2.1 胶河冲突局势 |
5.2.2 确定胶河水权冲突局中人 |
5.2.3 局中人策略与可行局势 |
5.3 胶河水权冲突均衡分析 |
6 协调胶河水权冲突的对策与建议 |
6.1 完善胶河水资源管理体制 |
6.1.1 补强胶河水资源和水质管理相关惩罚机制 |
6.1.2 推动胶河水资源和水环境信息公开机制的建设 |
6.1.3 引入符合胶河流域实际情况的生态补偿机制 |
6.1.4 建设符合胶河流域实际情况的用水协会联盟 |
6.2 深化胶河水权制度改革 |
6.2.1 完善胶河水权配置制度 |
6.2.2 推动胶河水权市场建设 |
6.2.3 引入“关系水权”解决胶河水权冲突 |
6.3 完善胶河水权冲突立法现状 |
6.3.1 在法律上明确水权和水排污权 |
6.3.2 在《水法》中明确水权交易制度 |
6.3.3 将水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 |
6.3.4 强化以流域为单位的立法工作,协调流域和地区共治工作 |
7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硕士期间取得的主要学术成果 |
(3)我国区域水权交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及预期效果 |
第一章 区域水权交易的基本理论 |
一、水权的概述 |
(一)水权的概念 |
(二)水资源所有权与水权的法律关系 |
二、水权交易的概述 |
(一)水权交易的概念 |
(二)可交易水权的范围 |
三、区域水权交易的概述 |
(一)区域水权交易的概念 |
(二)区域水权交易的类型 |
第二章 国内区域水权交易实践及制度困境 |
一、国内区域水权交易实践考察 |
(一)东阳-义乌跨区域水权交易 |
(二)河南省跨流域水权交易试点 |
(三)广东省上下游水权交易试点 |
二、我国区域水权交易的制度困境 |
(一)水权交易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
(二)监督管理制度薄弱 |
(三)水资源价格机制不合理 |
(四)水事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 |
(五)区域水权交易中的生态补偿机制有待完善 |
第三章 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实践考察 |
(一)美国水权交易制度实践 |
(二)澳大利亚水权交易制度实践 |
(三)智利水权交易制度实践 |
(四)墨西哥、秘鲁水权交易制度实践 |
二、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通过完善的立法规范水权交易活动 |
(二)明晰水资源的权属 |
(三)重视保护水环境和第三方的利益 |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 |
(五)结合本国国情并取得公众支持 |
第四章 我国区域水权交易制度建言 |
一、完善水权交易的立法体系 |
二、健全水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制度 |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定价机制 |
四、建立完善的水权交易纠纷处理制度 |
五、完善区域水权交易中的生态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漳河省际边界河流区水资源分配与公平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跨界河流水资源研究现状 |
1.2.1 跨界水量分配研究进展 |
1.2.2 国外跨界河流管理研究进展 |
1.2.3 国内跨界河流管理研究进展 |
1.3 本研究主要内容 |
1.4 本研究技术路线 |
第2章 研究区域概况及水事分析 |
2.1 漳河界河区域概况 |
2.1.1 自然地理 |
2.1.2 气象水文 |
2.1.3 社会经济 |
2.2 漳河界河水事冲突与纠纷 |
2.3 漳河界河区域水事分析 |
2.3.1 界河水事冲突特征 |
2.3.2 界河水事冲突原因 |
第3章 界河区域供需水量平衡分析 |
3.1 界河供需水系统分区 |
3.2 界河可供水量分析 |
3.2.1 径流序列资料审查 |
3.2.2 浊漳河入境水量分析 |
3.2.3 清漳河入境水量分析 |
3.2.4 沿河分区自产水量分析 |
3.2.5 地表水资源总量 |
3.3 界河区域需水量预测 |
3.3.1 四大灌区需水量预测 |
3.3.2 沿河区域需水量预测 |
3.3.3 河道生态需水量计算 |
3.4 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
第4章 界河区域水量分配模型计算 |
4.1 漳河水量分配模型 |
4.1.1 模型约束条件 |
4.1.2 模型计算规则 |
4.2 分水模型求解过程 |
4.2.1 PRO规则求解过程 |
4.2.2 APRO规则求解过程 |
4.2.3 CEA规则求解过程 |
4.2.4 CEL规则求解过程 |
4.3 分水模型计算结果 |
第5章 分水方案公平性评价及选择 |
5.1 分水方案利益性评价 |
5.1.1 PV法分水最优规则 |
5.1.2 平均缺水率最小规则 |
5.2 分水方案稳定性评价 |
5.3 公平方案选择及分水量确定 |
5.3.1 现状年水量分配 |
5.3.2 近期规划年水量分配 |
5.3.3 远期规划年水量分配 |
结论与展望 |
结论 |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5)清代豫东南平原的水事纠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学术史回顾 |
(一)淮河流域生态环境史研究 |
(二)多元视角下淮河流域水事纠纷研究 |
四、研究资料、方法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清代豫东南平原的自然环境 |
一、季风活动显着,天气波动剧烈 |
二、地势平衍,岗、坡、洼地相间 |
三、河道狭窄,排泄不畅 |
第二章 清代豫东南平原的水事纠纷 |
一、水事纠纷的空间分布 |
二、水事纠纷的成因 |
第三章 水事纠纷的协调与处理 |
一、县内水事纠纷的协调处理 |
二、行政区划间水事纠纷的协调处理 |
三、豫东南平原水事纠纷的解决机制 |
第四章 水事纠纷与地方社会 |
一、水事纠纷中的利益共同体 |
二、水事纠纷影响下的豫东南平原水利事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水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236份行政裁判文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水行政执法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水行政执法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本概述: 水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缘起与进路 |
2.1 水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
2.2 水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法律依据梳理 |
2.2.1 我国水行政执法的现状 |
2.2.2 我国水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
2.3 水行政执法问题与症结的观点梳理 |
2.4 水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进路 |
2.4.1 样本遴选的步骤 |
2.4.2 样本遴选的标准与结果 |
2.4.3 样本的局限性 |
第三章 实然描述: 水行政执法案件的现状与特点 |
3.1 水行政执法案件裁判文书的可视化分析 |
3.1.1 时间维度 |
3.1.2 地点分布 |
3.1.3 审判程序 |
3.1.4 小结 |
3.2 水行政执法案件反映出的特点与规律 |
3.2.1 水事违法案件类型多 |
3.2.2 水行政执法情况严峻 |
3.2.3 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领域相对集中 |
3.2.4 小结 |
第四章 现象透视:水行政执法中凸显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法律法规适用不准确 |
4.1.2 执法程序不当 |
4.1.3 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
4.1.4 自由裁量权滥用 |
4.1.5 执法力度不够 |
4.2 水行政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
4.2.2 水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健全 |
4.2.3 水行政执法实践中取证难 |
4.2.4 联动执法机制尚未建立 |
4.2.5 监督制约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
第五章 解决之道: 完善水行政执法的对策建议 |
5.1 促进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
5.1.1 梳理和修订现有涉水法律法规 |
5.1.2 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
5.2 保障水行政执法程序正当 |
5.2.1 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
5.2.2 注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
5.2.3 严格遵循执法法定程序 |
5.3 完善水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正确应用 |
5.3.1 依法取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
5.3.2 妥善保管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 |
5.4 加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 |
5.4.1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水平 |
5.4.2 定期开展典型案例分析讨论活动和案卷评查活动 |
5.5 健全水行政联动执法与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新机制 |
5.5.1 贯彻“河长制”思路开展水行政联合执法 |
5.5.2 推进水行政公益诉讼加强执法监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附录B 样本裁判文书 |
附录C 水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
(7)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CA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特殊地位 |
(二)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历史性变革 |
二、研究的问题 |
(一) 当前农田小水利的治理困境 |
(二) 政府的应对措施及其结果 |
(三) 本研究拟解决的核心问题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国内外研究的总体评述 |
四、几个关键概念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六、案例描述与主要的研究方法 |
(一) 案例描述 |
(二) 研究方法 |
七、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 论文的创新点 |
(二)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 |
(一) 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 |
(二) 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
(三) 理论启示: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层次性 |
二、水资源治理理论 |
(一) 水资源治理的制度、治权与水权 |
(二) 水资源治理理论在我国的运用 |
(三) 理论启示:农田小水利制度、治权与水权之间的内在关系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宪政制度 |
一、宪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宪法关于农田小水利的规范 |
(二) 法律有关农田小水利的规定 |
(三) 执政党有关农田小水利的政策 |
二、基层政府:宪政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一) 政府:宪法与法律下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 |
(二) 基层政府:宪政制度所规范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 |
三、宪政制度规范着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 |
(一) 监督权 |
(二) 仲裁权 |
(三) 农用水费征收权 |
(四) 处罚权 |
(五) 转让权 |
四、宪政制度规范着乡镇政府的农用水所有权 |
(一) 水资源的公共属性 |
(二) 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 |
(三) 基层政府享有农用水所有权 |
五、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保障着其农用水所有权 |
(一) 监督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二) 制裁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三) 仲裁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第四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集体选择制度 |
一、集体选择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行政法规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二) 部门规章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三) 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四) 其他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正式制度文本 |
二、供水组织: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一) 村社组织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 |
(三) 私商 |
三、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供水组织的管理权 |
(一) 融资权 |
(二) 监督权 |
(三) 制裁权 |
四、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供水组织的供水权 |
(一) 村社组织的供水权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供水权 |
(三) 私商的供水权 |
五、供水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一) 村社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三) 私商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第五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操作制度 |
一、操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农用水分配机制 |
(二) 融资机制 |
(三) 监督机制 |
(四) 仲裁机制 |
(五) 制裁机制 |
二、用水户:操作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三、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一) 用水户的参与权 |
(二) 用水户的监督权 |
四、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的用水权 |
五、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其用水权 |
(一) 用水户的参与权保障着其用水权 |
(二) 用水户的监督权保障着其用水权 |
第六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制度层次之间的关系 |
一、治权结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治权关系 |
(一) 政府的行政治理权制约着供水组织的管理权 |
(二) 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制约着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二、农用水权结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水权关系 |
(一) 政府所有权制约着供水组织的供水权 |
(二) 供水组织供水权制约着用水户的用水权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治权与农用水权之间的关系 |
第七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 |
一、治权的模糊化规范:农田小水利制度的内在缺陷 |
(一) 治理主体的具体治权内容模糊 |
(二) 基层政府与供水组织之间模糊的治权关系 |
(三) 供水组织与用水户之间模糊的治权关系 |
二、治权结构不稳定:制度层次之间治权关系的断裂 |
(一) 基层政府与供水组织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 |
(二) 供水组织与用水户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 |
三、农用水权结构断裂:各制度层次之间水权关系的断裂 |
(一) 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无法保障其农用水所有权 |
(二) 供水组织的管理权无法保障其供水权 |
(三) 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其用水权 |
第八章 结论与对策: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优化 |
一、基本结论 |
二、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优化思路 |
(一) 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整体性建设 |
(二) 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制约关系建设 |
(三) 以管理权为核心的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建设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优化的策略 |
(一) 宪政制度的优化策略——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
(二) 集体选择制度的优化策略——明确供水组织的权利 |
(三) 操作制度的优化策略——实现用水户的用水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情况 |
附录 |
(8)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目的 |
(二) 选题意义 |
(三) 研究现状评述 |
(四) 研究的方法 |
一、水权和水权交易的概述 |
(一) 水权的概念 |
(二) 水权交易的概念 |
(三) 水权交易的特征 |
二、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1. 我国交易立法体系化不足 |
2. 我国对水权权利主体的界定不明确 |
3. 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制度薄弱 |
4. 尚未建立水权交易信息系统 |
5. 水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 |
6. 水事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 |
(三)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1. 流域统一管理流于形式导致初始水权分配存在的障碍 |
2. 缺乏详细的水权交易具体制度设计 |
3. 缺乏相关法律救济机制 |
三、国内外水权交易制度的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考察 |
1. “义乌-东阳”模式 |
2. “宁夏-内蒙古”模式 |
3. “甘肃张掖”模式 |
(二) 国外水权交易制度的考察 |
1. 美国 |
2. 澳大利亚 |
3. 智利 |
4. 墨西哥 |
5. 秘鲁 |
(三) 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1. 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水权交易活动 |
2. 水权交易制度建设需要结合本国国情 |
3. 建立水权交易登记制度 |
4. 明晰水资源的权属 |
5. 重视保护水权交易中的水环境和第三方的利益 |
6. 建立合理的水价体系 |
7. 取得公众的支持 |
四、我国水权交易制度的构建 |
(一) 明确水权交易的原则 |
1. 交易目的合理性原则 |
2. 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
3. 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
4. 公平和效率相结合原则 |
5. 有限和有偿转让原则 |
(二) 构建水权交易的法律 |
(三) 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价格定价机制 |
(四) 建立起完善的水权交易登记机制 |
(五) 建立完备的水权交易信息系统 |
(六) 建立水权交易纠纷处理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水资源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国际与国外水资源管理公众参与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
1.1 国际人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1.2 国际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1.3 国际流域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1.4 外国水资源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2 我国水资源管理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 |
2.1 立法层面 |
2.2 实践层面 |
3 我国水资源管理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
3.1 完善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 |
3.2 转变行政机构的执法方式 |
3.3 强化公众参与的教育与宣传 |
3.4 加强民间组织的专业化建设 |
3.5 发展多元化的公众参与方法 |
4 总结 |
(10)在水事纠纷视角下研究农村用水纠纷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1 农村用水纠纷性质的界定 |
2 我国水事纠纷解决机制 |
2.1 我国立法现状 |
2.2 水事纠纷解决方式 |
2.2.1 诉讼 |
2.2.2 行政处理 |
2.2.3 其他方式 |
3 我国农村用水纠纷的现状 |
3.1 现实情况及立法现状 |
3.2 产生原因 |
4 农村用水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
4.1 农村用水纠纷的表现形式 |
4.2 农村用水纠纷的解决方式 |
4.2.1 以先协商再调解为原则 |
4.2.2 针对不同纠纷类型区别对待 |
4.2.3 针对农村用水纠纷的特有问题特别对待 |
4.2.4 保障纠纷解决的实现及调解不成的事后救济 |
5 结语 |
四、对水事纠纷处理程序及方法的研究和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协调机制研究[D]. 强雅倩. 湘潭大学, 2020(02)
- [2]胶河水权冲突与协调研究[D]. 赵健. 山东农业大学, 2020(12)
- [3]我国区域水权交易制度研究[D]. 富云祥. 烟台大学, 2020(06)
- [4]漳河省际边界河流区水资源分配与公平性研究[D]. 贾腾飞. 河北工程大学, 2019(02)
- [5]清代豫东南平原的水事纠纷[D]. 杜明鑫. 河南大学, 2019(01)
- [6]水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236份行政裁判文书为样本[D]. 董婷. 长沙理工大学, 2018(06)
- [7]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D]. 奉海春. 南京农业大学, 2017(07)
- [8]我国水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D]. 李馥屹. 广西师范大学, 2017(10)
- [9]水资源管理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J]. 孙海涛. 理论月刊, 2016(09)
- [10]在水事纠纷视角下研究农村用水纠纷解决机制[J]. 仇天旸. 江苏农业科学, 20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