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市场部分成功到市场完全成功——对我国股票发行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博弈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张璇[1](2020)在《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制度是规范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和约束,制度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提供有效信息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形成对经济人的激励与制约。因此,制度是否有效对于制度相关人来说至关重要。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1年3月,中国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度;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顶层规划重构概念以及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改革;2019年11月,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2020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分析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发现制度设计与执行缺陷,构建高效、合理、被相关人普遍认同和遵守的制度,已经显得越来越迫切。本文选取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这一选题,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进行分析与客观评价,并提出提升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为:第一,界定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并分析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由于尚未有学者对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进行界定,因此,本文在借鉴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对于制度有效性理解的基础上,提出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从应然性理解,指价值意义上的制度有效性,即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另一层含义是从实然性理解,指结果意义上的制度有效性,即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效率。通过分析制度、交易费用、制度变迁及包容性制度等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形成了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两个评价标准:第一是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主要评价股票市场制度的合理性,重点考察制度设计、制度实施机制及制度参与主体三个维度;第二是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主要评价制度成本既定下股票市场制度功能效率。第二,比较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与美国股票市场制度。诱致性制度变迁引致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的产生,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推动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发展。在中国股票市场发展过程中,随着相关制度的完善,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的发挥也由以本源功能、基本功能为主逐步发展到本源功能、基本功能、衍生功能共同作用。在阐述美国股票市场制度发展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股票发行制度、退市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保护制度等制度的基本规定及实际运行效果,发现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的优势与不足,为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打好实践基础。第三,分析及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运用定性分析方法从三个方面分析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合理性,评价标准包括: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普适性与包容性、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的有效性、股票市场制度对参与主体的约束力。中国股票市场在中央政府将区域性股票市场推向全国的过程中,将其作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主要场所,政府成为上市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的“隐性担保人”,政府主导与市场均衡、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缺乏一定的稳定性与包容性,并未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层监管职能错位、监管方式行政化、监管制约机制匮乏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低效;上市公司违规频发、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缺失、投资者行为偏差导致股票市场制度软约束。因此,在应然性方面,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安排不尽合理,制度是低效的。第四,分析及评价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运用定量分析方法评价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效率,即股票市场基本功能和衍生功能效率。对于筹资-投资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筹资总额、投资者收益率、IPO公司数量、退市公司数量、直接融资比率、国内生产总值、股票流通市值、平均换手率、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等指标构建DEA模型,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筹资-投资功能效率整体为“弱有效”,投资功能是缺失的,但2015年以后筹资功能效率经过测算为“有效”,说明中国股票市场自2015年以来的改革方向是正确的,筹资功能效率得到较大提升。对于资本定价功能效率的分析包括股票发行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两个方面,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整体效率较低,上证综合指数、深圳成分指数和创业板综合指数三种代表性股票指数呈现均值回避特征,股票交易市场资本定价功能缺失;股票发行市场虽然资本定价功能效率不高,但从分阶段来看,发行定价机制是日趋合理的,定价效率也在逐步提高,进一步说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建设方向的合理性。对于资本配置功能效率分析,在资本配置效率经典模型基础上构建以净资产融资率为被解释变量、净资产收益率为解释变量的回归模型,从行业和地区两个维度分析中国股票市场资本配置效率,结果表明,中国股票市场资本配置行业间、地区间差异较大,资本未能实现向高报酬率行业或地区的流入,反而流向了低报酬率行业或地区,资本未被有效使用,资本配置功能效率较低。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股权结构、董事会治理、管理层激励、信息披露以及财务绩效等方面的指标构建DEA模型,经过测算,188家上市公司中仅有23家公司的公司治理效率为“有效”,占比为12.23%,股票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于分散风险功能效率的分析,选用Va R方法和GARCH模型测度沪深300指数风险并与标准普尔500指数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沪深300指数的日Va R值偏高且波动性较大,中国股票市场承担较高风险,分散风险能力较弱,分散风险功能效率较低。对于信息传递功能效率的分析,选取上证综合指数月度收益率、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CPI指数变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进口增长率、出口增长率、M0增长率、M1增长率、M2增长率等构建多因素回归模型,结果表明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但Granger因果关系并不显着,股票市场信息传递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其效用。第五,提出提升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建议。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无论是从应然性方面还是实然性方面都能够看出,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整体是低效的。因此,提升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建议包括: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变迁应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以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全面推行为突破口进行“市场化”取向的制度创新;通过重新定位监管层监管职能、构建市场化监管机制、形成国家层面和全社会范围内的外部监督机制以提高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的执行力度;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加强中介服务机构诚信制度建设以及培育理性投资者强化股票市场制度约束力。
李林波[2](2020)在《异质信念与中国股票市场异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资产定价理论的不断发展,有效市场假说的“理性人”和“同质性”假设受到了广泛质疑,而投资者异质信念无疑更接近于实际。异质信念认为,投资者由于先验的异质性差异或接收的信息不同,对同一资产的预期价格出现了分歧,进而影响了股票价格的形成。中国股票市场上,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及其交易特征提高了股市信息不对称程度,导致投资者异质信念越大,使得股票价格出现了非理性波动,由此引发的暴涨暴跌、资产泡沫等现象广受诟病。因此,中国股票市场上这种投资者结构导致的异质信念与中国股票市场异象存在什么关系?本文以此为核心问题进行研究。然而,上述研究也面临着两个难题,第一个是理论上如何基于中国股票市场特征研究投资者异质信念的形成机制;第二个是实证上如何使用异质信念指标解释中国股票市场异象。针对上述疑问,本文将理论分析、建模推导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使用理论模型研究、投资组合分析、横截面回归、因子模型回归、OLS回归和DID等研究方法,试图揭开异质信念能否解释中国股票市场异象。本文的研究过程及核心结论如下。第一,本文从私人信息投资者和公开信息投资者的预期差异视角构建了一个异质信念定价模型。模型结果发现,知情信息和公开信息披露的差异越大,异质信念越大;异质信念提高了均衡价格和流动性,但降低了股票的交易成本、定价效率和资本成本;异质信念与投资者福利负相关,提高公开信息的质量可以提高整个市场的投资者福利。上述结论揭示了异质信念解释股票异象的影响机制:异质信念越大,导致股价中的噪音信息越多,使得股票市场的定价效率越差,而且财务信息更难进入股票价格中,导致股票的超额收益异象越明显。第二,基于上述模型的思路,本文使用换手率分离模型构建了一个异质信念代理指标,利用中国A股市场2000年到2018年的样本数据实证发现,异质信念能够负向预测横截面收益,且对解释崩盘、暴涨等极端情形下的股票收益具有优势。本文构建了一个包含市场因子(MKT)、规模因子(SMB)和信念因子(FMG)的B-3因子模型,并使用该模型解释复制的106个交易市场异象,与CAPM模型、FF-5模型和CH-3模型对比发现,无论在调整的alpha显着性还是GRS检验上,B-3因子模型都具有明显优势。另外,使用事件研究法构建了8个发行市场异象,使用OLS回归方法检验发现异质信念可以有效解释中国股票市场的IPO异象。第三,为了保证上述理论和结果的稳健性,本文使用融资融券制度、发行市场管制、投资者情绪进一步检验异质信念对股票异象的影响。结果发现,引入卖空机制后,悲观交易者和负面信息进入股票价格中,异质信念降低,导致股票市场的过度反应异象减弱;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改革减弱了管制约束,降低了投资者异质信念,使得IPO溢价下降;新兴产业的上市公司利用投资者的估值偏差和市场情绪,吸引经济资源向新兴产业集聚,优化实体经济中的资源配置。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首先,在理论上提出了一个新的异质信念形成机制,契合了中国股票市场以“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及交易特征;并在实证上使用换手率分离模型构建了一个相对应的的异质信念代理指标,推动了异质信念研究的发展。其次,相对于传统的因子模型,本文构建的B-3因子模型在解释股票异象上具有相对优势,从行为金融学角度丰富了股票异象的解释观点;最后,本文检验了中国A股市场上106个交易市场异象和8个发行市场异象的收益表现,丰富了股票异象的研究文献。
张秋月[3](2019)在《承销商,风险投资与公司股票发行》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围绕承销商、风险投资和公司股票发行,从三个互相关联的方面展开了研究。首先,本文的研究内容之一在于探寻承销商声誉贬损与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关系。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由于发行企业更了解自身的经营业绩、现金流分布、财务状况等,因此掌握了比外部投资者更多的信息,同时投资者搜寻、筛选和处理信息的高成本又加剧了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作为专业的信息生产者和独立的价值认证者,承销商的存在为缓解IPO过程中信息不对称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就信息生产而言,承销商可以利用规模经济的优势,高效地收集、筛选和整合大量信息,从而减少投资者重复的信息搜集和处理工作;就价值认证而言,公司通过雇佣声誉较好的承销商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向投资者证明其发行价格与内在真实价值相统一。在中国资本市场上,伴随着发审制度的改革和证监会管制的减弱,承销商的作用在不断增强。由此可见,关注承销商在公司股票发行中的作用是我国金融中介研究体系中必要的一环。不可否认,承销商确实构成了证券发行过程中的重要因素,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承销商可能为了获取更高的承销费用而协助不合格企业发行上市,此时承销商生产和认证信息的可信性如何得到保证?即使承销商不存在协助企业造假的机会主义行为,由于证券发行本身是非常复杂、精细的过程,专业的承销商也存在评估失误的可能性,那么投资者如何判断所得信息的准确性?在这两种情况下,承销商的声誉就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对于承销商而言,声誉不仅是他过去承销行为的综合记录,而且是对自身服务质量的承诺和担保。投资者可以凭借声誉的好坏判断承销商职业操守的高低、服务质量的优劣和所提供信息的准确与否。已有的研究大部分都采纳了两类指标衡量承销商声誉:墓碑公告排名和市场份额。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两个指标与承销商声誉紧密相关,但是它们都是间接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偏差。换言之,一个排名靠前、市场份额大的承销商并不一定就是声誉好的承销商。在中国,市场份额也并不一定就可以准确度量承销商的声誉。作为一个新兴市场,中国资本市场兼具政策导向和经济转型的双重特征,承销商的市场份额不完全是在市场竞争的格局中形成的,有可能是行政管制、垄断等非市场竞争的因素所致,所以使用市场份额量度中国承销商的声誉就可能存在偏差。因此,学术界至今还缺乏一个能直接判断承销商声誉好坏的指标,本文的第一个研究内容旨在填补此间的空白。其次,本文的研究内容之二在于探究承销商变更与公司股权再融资(SEO)表现的关系。在我国资本市场,股权再融资无论从额度上还是频次上都远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我们统计了2000年1月到2018年8月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情况:根据Wind数据显示,2000年到2018年股权再融资募集次数4495次,募集资金总额为81103.23亿元,而同期IPO次数一共2705次,募集资金总额仅为27507.82亿元。在2017年1-8月,股权再融资次数已达233次,额度6585.59亿元,IPO次数为81次,额度仅为1080.24亿元。股权再融资对于公司长期发展而言越来越重要,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无论是从理论方面还是实证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的研究远没有对首次公开发行的研究深入。因此,关于公司股权再融资的研究也显得更为迫切。不同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股权再融资时候面临着一个选择:是继续聘请IPO时候的承销商,还是更换一个新的承销商。相对于更换承销商,续聘承销商意味着承销商再次承销同一公司的证券,这将更有利于发挥其在承销过程中的认证作用。但与此同时,对于品质较差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原IPO承销商出于其声誉的考量,可能会拒绝再次承销。因此,对于增发股票是否会更换IPO时候的承销商是个双方博弈的结果。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研究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时,是否更换承销商的决策问题以及承销商变更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表现的影响。最后,本文研究内容之三在于研究风险投资、IPO与公司股权再融资表现。风险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投资,不仅关系到初创企业的融资问题和技术创新,而且对整个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以及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尤为重要。以美国为例,风险投资在1970年到2000年间的爆发式增长为美国创造了760万个就业岗位,有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就业增长率显着高于无风险投资支持的企业;有风险投资支持企业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出口额分别是无风险投资企业的2倍、3倍和2倍。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风险投资对企业成长的重要推动力,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就明确提出了支持风险投资政策并持续引导推进。虽然受限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的制约,我国风险投资早期发展缓慢,但是到创设了中小板和创业板,风险投资就得到了快速发展,募资金额从2006年的182亿美元,增长到2016年的449.01亿美元。中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和资源整合的渠道,促进了企业快速成长,孵化了一大批优质的上市公司,如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等等,甚至衍生出了全新的行业。但同时,对于中国风险资本价值的怀疑之声也不绝于耳,风险投资者与创始人之间矛盾重重,导致企业控制权争夺和经营混乱。从早期的鼎晖投资南孚电池和俏江南、贝恩资本投资国美电器、高盛与软银赛富投资雷士照明,以及欧洲最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CVC投资大娘水饺等等案例。中国风险投资并不是美国风险投资业的简单复制,风险投资也绝不仅仅是在公司成长中扮演价值增值者这一单一的角色,因此全面地判断复杂多样的风险投资显得越发迫切。现有文献主要研究风险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发挥的作用,而鲜有文献更进一步将视角从首次公开发行延伸至股权再融资,以更长的时间跨度研究风险投资对被投资企业的作用影响。基于此,本文的第三个研究内容在于探讨风险投资如何影响公司股权再融资的时机选择,并且那些尽快实施股权再融资的公司SEO后市场表现如何,从而深入挖掘风险投资与公司股权再融资时点选择背后的关联。综上所述,本文的总体结构可以理解为一个核心、三个方面内容为主体。一个核心在于揭示承销商和风险投资在公司股票发行中发挥的作用。三个方面是从三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展开研究,即承销商声誉贬损与首次公开发行、承销商变更与公司股权再融资、风险投资与公司股权再融资。第一,关于承销商声誉贬损与公司IPO表现。本文追溯至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生效,手工收集了十五年以来IPO造假的样本作为研究对象。从技术上说,如何准确判断承销商声誉的贬损与否构成本论文此部分研究的关键。本文首先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判断承销商声誉贬损,然后采用双重差分模型以进一步检验结果的稳健性:(1)对被披露造假的承销商所承销的上市公司,本文通过倾向评分匹配法匹配出未造假承销商所承销的上市公司;(2)根据同一承销商造假披露前后进行划分,在披露之前其承销的公司认定为声誉未受损的承销商承销的公司,反之则是声誉受损的承销商承销的公司;横向和纵向分析重点比较两组上市公司IPO表现的差异;(3)本文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来检验承销商声誉贬损对上市公司首日抑价率和长期回报率的影响是否真的存在。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好声誉的承销商确实具有更好的认证效果,具体表现在(1)从同一时期来看,相较于那些没有被披露承销过IPO违规造假公司的承销商,承销过IPO违规造假公司的承销商再次承销的公司IPO发行抑价率较高,股票长期回报率较低;(2)对于同一承销商,相对于在IPO违规造假披露之前,在披露之后(声誉受损)承销商所承销的公司IPO表现为显着较高的发行抑价率和显着较低的股票长期回报率;(3)基于双重差分模型的结果依然支持上述结论,表明相对于传统的承销商声誉指标,基于IPO造假构建的声誉贬损指标更加有效。第二,关于承销商变更与股权再融资。本文旨在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展开该内容的研究。理论方面本文通过建立发行公司和承销商之间的重复博弈模型和动态跨期模型,研究公司和承销商在多次博弈中将如何选择交易对方。实证方面,本文首先检验上市公司和承销商的决策,然后探究续聘IPO承销商与否对股权再融资后短期表现(折扣率)和长期表现(股票回报率)的影响。理论模型表明,当承销商和发行公司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时,质量好和质量差的公司都倾向于选择高声誉承销商;而当发行公司和IPO承销商对彼此状况了解更为深入时,高声誉承销商为了维系自身声誉不会继续承销低质量公司,此时质量差的公司只有雇佣低声誉承销商。实证结果与理论模型相符合,实证发现:更换组公司与未更换组公司在IPO时雇佣的承销商声誉没有显着差别,而更换组公司在股权再融资时雇佣的承销商声誉明显变坏,同时承销商IPO的表现影响公司更换承销商的决策。进一步探究发现:相较于更换了IPO承销商的公司,未更换承销商的公司在股权再融资时能够获取更低的折扣率和更高的长期股票回报率,这一结果在多种测试下都是稳健的。第三,关于风险投资、IPO与公司股权再融资表现。本文旨在判断什么样的公司会在IPO之后迅速实施股权再融资,其次,本文将进一步判断那些尽快股权再融资的公司其SEO折价率及长期回报率表现,通过解答这些问题判断风险投资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本文通过实证发现:(1)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IPO抑价率更低的公司会选择更快地实施股权再融资;(2)上市后更快实施股权再融资的公司其股权再融资折扣率更高;(2)上市后更快实施股权再融资的公司其股权再融资后长期市场表现更差。这说明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为了实现资本退出,会先将优质资产剥离以达到上市目的,此时公司的IPO抑价率也更低。上市之后风险投资希望迅速通过股权再融资的方式,将剥离的劣质资产以定向增发的方式上市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此时表现在这类公司的股权再融资折扣率更高,同时股权再融资之后的长期市场表现更差。
陈涵[4](2019)在《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成为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开端。经过39年的高速发展,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在2018年达到22.7万亿元,信托业远远超越了保险业规模,稳居金融行业第二大的地位。但在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增加的同时,信托业大而不强,信托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逐步凸显。信托业如何突破瓶颈,重新审视发展路径,在做大信托规模的同时做强信托资产,提升信托业发展质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信托业共识,而信托受益权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流通受限成为做强信托资产的障碍。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根据信托合约享有的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等权利。我国将信托受益权界定为私募性质,在交易机制不完善、信托产品不能公开营销、投资者准入门槛高、流通渠道分散等限制条件下,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乱象丛生,出现李鬼信托、违规分拆信托受益权等现象,损害投资者利益,降低信托业声誉,扰乱金融业秩序,影响经济发展,而民事信托业务在我国发展缓慢,无法有效发挥信托财产管理制度的本源作用,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因此如何系统设计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以降低流通障碍,减少流通乱象,规范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促使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提高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加信托受益权价值,做强信托资产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流通市场以进一步发挥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效应,是本学位论文研究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是在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中,通过制度、规则、流程等条件明晰各参与主体和客体(流通交易双方、信托公司、监管者等作为参与主体,信托受益权作为交易标的)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关系,以实现信托受益权流通功能的体系。从机制设计的主体需求角度分类,流通机制包括交易机制(估价标准、报价规则、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和配套机制(如政策法律机制、税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流通渠道):交易机制设计旨在规范流通市场的交易规则,体现为对流通市场参与主体满足激励相容和参与约束条件的设置,最大化参与主体的期望效用;配套机制设计则主要体现为监管者对流通市场主体参与约束条件的设置,规范流通市场在制度层面的机制设计,旨在满足监管者的监管需求,构建规范透明的流通市场,降低监管成本。本文研究路线是结合国内外信托业发展的背景来解析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国流通机制现状及问题的成因和完善流通机制的必要性,通过国内外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比较提出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设计思路,根据我国信托受益权的特性进行流通机制的系统设计,最后提出政策建议和后续研究方向。全文主要内容分为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横纵解析、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设计、结论建议三大部分。首先,为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本文从民事信托发源地的英国、商事信托发达的美国和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出发对比分析国外信托业发展背景下的信托受益权流通,并结合制度变迁理论对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发展历史脉络依次从政府主导的财政支持阶段到银行附属通道业务发展阶段再到信托公司主导的信托受益权流通三个阶段进行纵深梳理,结合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现状,进一步通过理论分析其问题及成因,为机制设计作铺垫。在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纵向解析上,文章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和产权理论分析信托受益权流通对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民事信托的发展,回归信托本源,优化信托业务结构;提高商事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性,促进长期投资,推动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减少信托受益权流通障碍导致的效能损耗,降低交易成本;有效发挥市场调节资源的作用。基于信托业发展的历史数据,本文整理汇总了省际面板数据,通过实证检验得出结论:信托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有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反应信托业发展的指标——新增集合信托规模每增加1%,人均GDP增长率和GDP增长率均提高0.0008%。结合信托受益权流通有利于推动我国信托业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的传导机制分析,可见信托受益权流通具有宏观经济效应。因此完善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有利于规范流通市场,降低流通障碍,减少流通乱象,进一步发挥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效应。通过国外的横向比较和我国历史发展的纵向分析,可见完善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具有必要性,并且进一步提炼出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设计的总体思路:信托受益权按照性质分类,统一流通市场,分类交易;大力发展民事信托,回归信托本源;完善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发挥其投融资功能。其次,本文第二大部分(第四、五、六章)主要探讨如何设计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在流通机制的顶层设计上,本文提出“信托受益权按照性质分类、分类估价、分类交易、统一流通市场、流通渠道分层次流转”的指导思想,其中:信托受益权按性质分类是流通机制的前提;交易机制是流通机制的核心;政策法律机制、税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流通渠道等配套机制是流通机制的基础设施,保障交易机制的有效运行。本文探索交易机制的设计,先以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为基础分析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适用定期拍卖机制,再结合机制设计的经济理论,从机制设计理论基准模型出发,探讨了其理论分支——拍卖理论的基准模型;基于拍卖理论的基准模型进行拓展,放宽基准模型的假设条件分别研究民事信托受益权和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作为信托受益权的重要类别,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最能体现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是基于多属性物品逆向拍卖理论进行研究,结合激励相容和参与约束条件进行交易机制的设计,实现民事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的期望效用最大化。通过理论建模推导出信托公司的最优竞拍策略,并得出以下与现实相符的结论:当信托公司作为竞拍人的数量增加时,信托公司的服务质量会提升,手续费报价减少,信托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增加;当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越强时,信托公司的手续费报价会相应降低,期望收益增加,委托人的期望效用也会增加。在该理论模型基础上,本文以家族信托为算例求解信托公司的最优竞拍策略,进一步验证了理论模型的结论。作为信托受益权的第二大类别,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则大相径庭,基于可分物品视角的拍卖理论和双向拍卖理论进行研究,结合激励相容、参与约束和预算约束等条件进行交易机制的设计,实现市场交易主体期望收益最大化。通过理论建模推导出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最优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并以集合信托受益权的交易案例进一步说明商事信托受益权进行标准化估价的流程以及流通市场的最优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在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中,信托公司作为重要参与主体发挥其主导作用,以市场组织者和做市商的角色定位作为转型升级的方向,其中做市商更能体现信托公司的专业优势,本文基于做市商竞争报价模型推导出信托公司的最优报价策略。文章最后提炼出基本结论,提出政策建议,并指出了主要贡献、研究局限和后续研究方向。文章主要贡献在于结合国内外信托业发展的背景解析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环境和完善流通机制的必要性;系统设计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拓展拍卖理论基准模型应用到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交易机制的分类研究。
薄萍萍[5](2019)在《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资本市场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证券市场制度又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中的关键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改革的方向,因此完善证券市场治理体制成为发展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解决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要注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制度设计初衷是负责核查、验证、审核公司信息,保证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勤勉尽责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公司价值准确定位、公司风险防控及治理以及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把控具有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实践中由于其约束机制及权责划分的缺陷,导致其作用发挥不甚理想。因此,作为功能发挥的外在保证,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则显得尤其重要,如何通过监管外强约束、内生动力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目标。第一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本章主要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出发进行界定剖析,目的是为提升监管机制的针对性与有效性。首先从理论上界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范畴与特征,其所具备的信息传递性、专业性、独立性、可责性以及集群性特征,是界定证券服务机构权责的基础,也是监管的重要标准与目标,对其内在特性的分析是展开证券服务机构权责分析的前提,也是最终监管实现的目标追求。其次,对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进行分析。证券服务机构的产生及发展是各种因素结合的结果,从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征出发其需要证券服务机构发挥信息的传输作用,而从交易成本降低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可充分利用自身能够连接交易各方以及决策制定者的优势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最后从公司监管挑战的角度来看,证券服务机构作为外部监督,是对目前广泛采用的公司内部监督策略的一种创新,通过对监管与被监管这一关系本质的改变,提升公司监督效率。这些都是证券服务机构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样也是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反之,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保证其能够充分发挥传递信息、降低成本以及带动创新的作用。最后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进行分析。有效监管的前提是对监管对象自身的约束机制进行全面把握,这是实现监管“有牙齿”的重要方面。证券服务机构的约束机制主要有声誉约束机制、责任约束机制,各项约束机制各自发挥作用的前提与方式各不相同,声誉约束机制主要是在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内部,是一种具有内生性、自发力量的约束形式。而责任约束机制则是一种通过外在力量实现总体平衡的约束方式。两种不同的约束机制,分别代表市场与国家两种不同的约束力量。第二章: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及责任厘清。本章主要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功能与责任进行界定,分别从宏观的功能定位与微观的义务类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监管虽是常态化的,但是不同的监管措施采取的标准却不尽相同,具体则要根据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履行情况也即“勤勉尽责”义务履行情况进行把握,证券服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第三方执行机制,是交易双方的中介,其所承担的责任与交易双方各自所承担的义务具有一定重叠性,并且在各证券服务机构间亦有重叠,那么证券服务机构作为第三方侵入的程度需要严格考量,需要在内部监督失效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监督职责。同时从证券服务机构最大效用发挥的角度考虑,职责分担的目标应当是震慑与引导作用兼顾,以此为前提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所以,这就决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从执业角度分析,具有明显的服务性,但是从其策略选择角度来讲,则具有明显的被动性。但是证券服务机构在职责配置方面的存有各种困境,宏观层面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的职责混淆导致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过程中对市场与政府力量的控制调节不到位;中观层面是机构之间由于自利本性以及竞争缺乏导致的共谋问题;微观层面则是机构自身职责设定的层层矛盾。实践中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主要是勤勉尽责的义务,进行类型化分析,则包括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第三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本章的思路逻辑遵循从微观现状到宏观设计对当前的监管进行抽丝剥茧式的分析。首先从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处罚案件情况入手,对现行的监管处罚手段进行整体分析。其次对目前有关监管的现状进行反思,主要从立法与执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最后,由微观的现状分析上升到当前监管失范的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法律关系错位、市场化秩序扭曲、自律监管缺失以及责任机制不到位四个方面。法律关系错位从证券服务机构所处法律地位与其所承担的投资者保护义务之间的矛盾境地出发进行分析,而市场化秩序扭曲主要从目前证券服务机构行业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行业垄断产生,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声誉机制作用的发挥。自律监管缺失主要是针对目前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过于注重行政监管,而缺乏对自律监管的运用现状,而无论是从证券服务机构自身的机构特性还是目前存在的监管问题来看,我国证券服务机构加强自律监管都具有必要性。最后从违法成本的角度考虑,目前的责任约束机制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因此很多证券服务机构选择铤而走险。第四章: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对于制度建设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制度的建设理念,即一个制度为实现何种目标而建立,为实现该目标的制度应当具有何种功能,以及这些功能通过何种机制来实现。对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的基础是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之间的力量博弈,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理念需要在考察现有监管基础、监管对象特征以及监管目标定位的基础上确定政府与市场的力量界限,同时还要在综合公司能力、融资标准等因素的情况下满足监管适应性的要求。而证券服务机构良好监管的标准则需同时满足前瞻性、灵活性以及强制性的特征,以“成本—收益”为核心进行监管合理局限的划分。同时在新时代背景下,注重市场与政府作用的平衡是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方面,在市场化前提下,政府如何发挥最大效用是监管效果实现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要注重政府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则要注重市场监管方式的扩大。从目前政府与市场的替代性来看,市场仍不具有取代政府的前提,政府作用发挥更大程度应当定位于市场裁判者地位。而对于市场监管的扩大则主要依赖于自律监管的扩大,通过行业自律增强监管有效性,这是与市场要求相契合的。第五章: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从理论与实证两个角度出发,目前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既要注重基础法律关系的处理,同时要注重制度机制的构建,首先针对委托关系错位的问题,要从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本意出发,实现证券服务机构委托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其次,从现有监管模式类型考虑,行政监管在模式构建上几乎已经穷尽其能,可以考虑扩大发挥自律监管的效用发挥,设立专门的证券服务机构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有效避免现行自律监管的缺陷,保障自律监管的效果。最后,责任约束机制应当是监管中最具有惩戒性的部分,但是事实是目前的责任机制根本不具有威慑性,一方面要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优化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尤其是在交叉引用情况下的责任进行区分,同时要注重免责情形的适用。
毛佳筠[6](2019)在《新股定价监管的经济法分析》文中提出本文以新股定价监管为主线,采用历史、实证、跨学科等分析方法,在经济法的分析框架中分别从新股定价监管的基本原理、我国新股定价监管的实践和实施效果、新股定价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以及完善我国新股定价监管的法律对策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对新股定价监管形成合理认识是本文研究的第一步。第一部分从两个角度对新股定价监管的基本原理问题进行分析,即从新股定价监管的内涵、理论基础对其进行剖析。从内涵的角度看,新股定价监管是政府部门确保上市公司合理定价所采取的一系列活动,通过一些定价限定和信息披露制度实现新股发行价格符合价值这一目的。从理论基础的角度看,信息理论和博弈论决定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发行定价过程中各主体采取不合理定价行为的必然性,而公共利益理论揭示了对发行定价这一市场行为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从历史出发,从定价监管的历史演进以及现状着手,结合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总结归纳出定价监管的具体实施效果。首先,通过梳理总结了自证券市场建立以来新股发行定价在审批、核准两个阶段的变化。其次,归纳了询价对象、定价流程、配售规则、信息披露为主的监管内容。再次,基于前述定价制度的演进和目前法律规范,从市场问题的角度总结归纳新股定价监管的实际监管效果。第三部分归纳出目前新股定价监管的主要问题,具体包括:对发行价格的管制、窗口指导的广泛应用、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以及询价非强制化带来的行政干预风险。随后分析了新股定价监管的以上缺陷带给发行人、投资者、承销商和整个证券市场的影响。最后,从深层次角度挖掘新股定价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即:政府主导模式对询价制的压制,严格的发行审核制度与市场化的定价制度不适应以及监管独立性的缺失。第四部分以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实际发展状况为基础,提出完善现行新股定价监管的法律对策。从宏观角度来看,实现新股发行准入制度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转变,保证新股的充分供给。从微观角度来说,首先要突破对发行定价的干预以及做到行政权力的自我约束,最终实现市场化的发行定价。同时还要完善定价过程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对各行为主体的事前事后约束。就相应配套制度而言,还应完善投资者教育制度。
冯琳[7](2018)在《中国股票发行市场IPO定价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下推进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资本市场在推动国家经济转型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日益成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资本市场表现的开端,股票发行制度是影响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关乎着整个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股票发行市场存在的问题必然会导致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大打折扣。良好的股票发行制度对于整个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的发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股票发行定价效率决定着股票发行制度的优劣。中国股票发行市场的一个重要制度背景在于,中国资本市场是在转轨经济下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因此关于IPO定价机制的研究必须将中国的现实制度背景考虑进来。就中国股票发行市场的现状来看,伴随着新股发行询价制的改革进程,一系列问题层出不穷,例如2011年“紫鑫药业”欺诈发行事件、2014年“奥赛康”大股东套现事件以及2015年“登云股份”财务造假事件等。关于IPO定价问题的研究必须将中国的现实制度背景考虑进来,否则得出的结论可能并没有真正的现实意义。理论上来讲,股票市场具有价格发现、资源配置、直接融资和财富效应四大基本功能。定价功能的合理发挥是价格发现功能的重要体现,关系着新股发行市场的运行效率,进而关系着资源配置、直接融资和财富效应等功能的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本质上是脆弱和不稳定的,与股票内在价值和公司基本面等相对稳定的因素相比,市场的供求关系,政府的政策支持,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取向、心理预期、风险偏好、投机以及各种交易活动往往是一种对中国股票市场定价影响更大的因素,因此分析股票发行定价效率的影响因素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研究便是基于上述研究背景展开。围绕IPO定价效率以及影响因素,文章共分为八章,大致分为四个部分,具体的研究内容如下:文章的第一部分为前两章。主要就文章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思路以及可能的创新点进行了阐述,并且从标准的发行询价制、IPO定价相关的研究以及IPO定价效率的影响因素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综述和介绍论述和分析。文章在对既有的理论和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总结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分析IPO定价问题的重要性,从而为后文的实证分析奠定了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为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三章主要从中国股票发行定价制度以及股票发行询价定价制度的发展变迁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为下文分析IPO发行定价效率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依据,并为后续的影响因素分析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基于该部分的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第一,中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行政审批制向核准制的转变。本质上来讲行政审批制是一种行政色彩极其浓厚的核准制,中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变迁过程,实际上也是去行政干预的过程;第二,中国的IPO定价制度处于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自询价制度的基本框架确立以来,中国证监会一直不遗余力地对发行询价制度进行着调整,旨在提高新股发行价格的合理性。到目前为止,证监会总共对询价制度进行了以下三个阶段的改革:分别是窗口指导阶段(2005年1月-2009年5月)、市场化定价阶段(2009年6月-2012年4月)以及IPO定价隐性管制时期(2012年5月-至今);第三,从新股发行定价的发展历程来看,行政管制的本质并未发生根本意义的改变。一方面,发审委事实上仍直接或间接对发行市盈率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对询价定价过程中的各种限制规定,导致询价制度并未发挥真正应有的作用。第四章的论述核心在于对中国IPO定价效率进行测度,分析影响IPO定价的非效率因素。模型把IPO定价效率分为前沿部分(效率部分)和非效率部分,定价前沿部分(效率部分)的影响因素主要涉及到影响企业内在价值的因素,定价非效率部分的影响因素主要涵盖询价对象的报价行为以及IPO市场氛围等因素。实证分析结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模型的前沿部分均与新股发行价格显着相关,说明拟发行企业的内在价值因素是影响IPO价格的重要因素;第二,从IPO非效率部分本身的回归结果来看,询价机构投资者的报价行为因素和IPO市场氛围因素是影响IPO定价非效率均值部分的重要因素;从IPO非效率部分波动的回归结果来看,询价机构投资者的报价行为和市场氛围不会明显改善非效率部分的波动性。此外,实证结论还发现风投机构的介入能够有效降低IPO定价非效率部分的波动性;第三,IPO隐性管制阶段(2012年5月-至今)的改革措施使得新股发行呈“去市场化”的态势,或者说这一阶段的新股发行定价有着较为严重的价格管制。综上所述,文章第三部分主要贡献在于概括了影响IPO定价效率的主要因素,并在后续的章中对上述影响因素具体展开分析。文章的第三部分为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该部分通过一系列的实证研究分析了机构投资者的报价行为因素、政府的价格管制因素以及市场氛围三方面的因素对IPO定价效率的影响。具体来说,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第五章引入双重委托代理理论,将新股发行过程中三个参与主体(中国证监会、拟发行企业和保荐人)的行为进行了剖析,指出三者间呈现出“双重委托代理”的关系模式,即新股发行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分别为中国证监会与拟发行企业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以及拟发行企业和保荐人之间的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在此基础上,本章对新股发行过程中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特征以及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双重委托代理框架下易导致合谋行为的产生。对于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本文借鉴Tirole和Laffont(1986)构建的合谋理论框架,指出拟发行企业和保荐人之间存在合谋发行的行为,并考察了最优的防范合谋的机制,主要包括两点:一方面,加强社会媒体对新股发行询价流程的监督;另一方面,提高惩罚力度,增加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威慑力;对于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本章分析了合谋行为、机构投资者报价与承销商定价以及新股长期收益的关系,主要结论为:第一,情绪投资者易推高机构投资者报价,因此合谋行为易产生机构投资者的报高价行为;第二,承销商会反向调整合谋行为导致的高报价行为,投资者报价溢价在合谋行为和承销商定价的关系中起到了中介作用;第三,合谋行为负向影响新股的长期收益率,投资者报价溢价在合谋行为和新股长期收益率的关系中起到了中介作用。第二,第六章内容主要分析了政府的价格管制因素对IPO定价效率的影响。主要研究结论为:第一,市场化改革对企业IPO后的长期市场表现有着较为显着的正向解释能力;第二,行政管制对企业IPO后的长期市场表现有着较为显着的负向解释能力;第三,与市场化改革阶段相比,新股发行的价格管制对IPO长期收益的负向影响要更为久远。上述回归结果表明,对于中国股票发行市场而言,要实现真正的市场化改革是十分有必要的。第三,第七章内容主要分析了市场投资者情绪对IPO市场抑价率的影响。主要结论为:第一,从市场投资者情绪对IPO抑价率的影响来看,当给一个正冲击后,市场投资者情绪的变化对IPO抑价率的影响在第一期表现为负向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投资者情绪的变化对IPO抑价率的影响由负变为正;第二,从IPO抑价率对市场投资者情绪的影响来看,当给一个正冲击后,IPO抑价率对投资者情绪的影响较为迅速,当期就表现出了正向影响,随后影响逐渐减弱。综上所述,两者都表现出了较为持久的相互作用影响。文章的第四部分为第八章,针对上述研究结论,本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化相关IPO参与者的责任,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第二,逐步降低政府的干预度,减少IPO制度的非有效供给;第三,优化投资者结构,培育具有价值投资理念的机构投资者;第四,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股票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既有的文献对IPO定价问题的研究只是局限于某个具体的问题,并没有对IPO定价的影响因素展开较为全面深入地研究。本文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个维度对IPO定价问题展开实证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更进一步地对不同的IPO定价阶段展开较为细致地分析,并得出了一系列较为稳健的结论。第二,与国外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的股票发行市场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国内的学者对中国发行市场参与者行为也进行了各式各样的探索,但鲜有文献从组织合谋角度进行分析。本文将组织合谋理论引入到股票发行市场中,首先,构建了委托人-代理人-监督者的防范合谋模型,并进一步对最优契约的主要参数进行了静态分析;其次,本文以合谋报价与IPO表现之间的作用关系为核心路径,借助机构投资者报价行为的中介变量,搭建了“合谋报价—机构投资者报价—IPO表现”的作用路径,阐述了合谋行为对承销商定价以及新股长期收益的作用机理,即合谋定价通过影响机构投资者报价行为影响承销商定价(或新股长期收益),机构投资者报价行为在两者关系中起到了中介变量的作用,打开了股票发行询价定价的“黑箱”。一方面是对组织合谋理论的创新应用,另一方面进一步丰富了新股发行领域的研究成果,是对当下研究的有益探索。
陈洁[8](2018)在《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文中研究表明我国股票市场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纵观其发展历程,过度行政干预的影子无处不在,与之相伴随的行政监管缺陷造成的乱象层出不穷。而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票市场监管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对具体监管措施的批判抑或对某一特定监管制度的局部研究,缺少对监管目标、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权边界划分等根本问题的探究,偶尔涉及,往往也只是割裂开来的讨论,缺少站在全局把握和宏观构建的角度,从理论基础到方法设计继而由权力划分再到制度革新的系统性的研究。这种失去关联性的点状问题的研究,往往会造成研究的片面和盲目。须知,股票市场监管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运行机制,涉及到监管目标的达成、监管理念的确立、监管权的划分和配置以及监管具体制度的构建的整体考量,因此在研究上必须力求系统化。孤立的研究或分析问题只会造成研究结果过于片面,失去实际价值。基于这种现状,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本文尝试运用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并借鉴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各具有代表性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理论和监管经验以及同一经济政治体制下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采取历史考察、比较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以“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为研究的切入点,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和监管的特点,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监管目标作为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将市场与监管的“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对我国证券监管权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的四条权力边界逐一厘清,继而在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对构建我国特色的股票市场监管机制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为我国股票市场及其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该章节从介绍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介绍了与之相伴随的监管目标的改变、监管理念的演变、监管手段的更新和延续。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梳理了中国股票市场和监管机制的发展阶段,在整理我国股市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总结出我国股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价暴涨暴跌等特征,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措施简单粗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监管效率低下等监管问题。第二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剖析。该章节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主要缺陷及造成的乱象进行分析,究其根源,总结出造成这些缺陷和乱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监管层角色定位、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均存在的错位,以及监管权边界的模糊等,明确指出匡正监管机构自身的定位,结合我国国情,树立适合我国股票市场特征的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并据此厘清监管权的权力边界,才是解决证券监管问题的正确之道。第三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该章节分为股票市场监管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理论基础;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通过凯恩斯主义、公共利益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私人利益学派、经济管理学派这一纵向发展的监管经济理论流派的梳理得出经济学家秉持着同一理念:认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认同经济市场的良性运作离不开监管;继而确认奥地利学派所强调的政府不过多干预市场,尊重市场本身的规律的思想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宪政理论中收缩政府监管权力边界和保护人民的个体权利的理念也为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的确立提供理论依据;最后通过法律不完备论和监管博弈论的分析得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即扩大立法和执法权,并在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中寻找权力配置的最优解。第四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比较与借鉴。该章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机制的比较和借鉴。通过选取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成熟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从监管体制的发展、监管模式、权力配置、监管特点等多方位进行对比,折射出各国在监管理念、监管目标、政府监管与市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间的关系的共性和差异。由此得出各国在监管目标上逐渐趋同;各国在监管理念上并非一成不变,过分强调政府管制或过分强调市场自治的监管理念在市场发展的潮流下均被证明是不可取的,现今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均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国股票市场的具体情况,寻找政府监管权力运行和市场自治的平衡点。这些启示对我国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达成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二是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制进行比较。通过对同一政治经济体制下的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的分析,得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较为成功的原因,主要是监管理念中政府干预的思想较淡,以及卖空机制的完善形成了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这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同样提供了参考意义。第五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设计。该章首先厘清了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并设计了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即从监管目标入手,将监管目标确立为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基于监管目标,确立监管理念,并将监管理念作为贯穿证券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思路和指导思想,通过监管权边界的划分,继而通过权力划分后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的配套更新,最终又达致监管目标的实现,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具体监管制度重构→监管目标实现。而监管权边界划分作为监管机制重构中最重要的一环,上述路径也同样为监管权边界的划分方法路径,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继而,本章具体分析了我国《证券法》、世界各发达国家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目标,结合我国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组成结构,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欠佳的监管实情,重新确立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核心监管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及对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特点的把握,确立了“市场回归本源,同时监管回归本源”的“双向回归”的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权划分及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即一方面使得市场回归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的本源,另一方面使得监管回归其引导、监督、规范市场的本源。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指引之下,投资者得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自主选择,而监管者专注于对市场的引导、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真正达致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具体划分。该章节为本文的重点,秉承前章确立的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运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和划分思路,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及监管的具体特点,对以证监会为中心的证券监管权的边界进行划分。首先,该章节将证券监管权边界界定为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共四条边界,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构成的政府监管权力和市场自治权利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的司法权)的边界;以及政府监管权内部的权力划分,即证监会和地方监管机构间、和地方政府间的央地权力划分。继而该章对上述四条边界划分逐一做了分析和探讨。第七章为权力划分下股票监管各阶段的具体制度重构。该章在前章监管权边界的重新厘定和划分下,在监管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使得上述应然状态的权力划分得有制度的依托。该章从股票市场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入手,通过股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的重新构建,使得监管权在股票市场运行的各个阶段得以适当介入,最终完成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具体而言,首先,在股票发行阶段解析我国特色的注册制改革,着重介绍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介组织在注册制下的职权的重新定位,提出我国不宜采用美国证监会的权力完全隐退模式的注册制,建议我国证监会保留部分“对不对”问题的合规性审核权,而将“好不好”的价值判断的审核权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并保留谨慎的否决权;继而,在注册后证监会的权力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上需对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执法进行加强,并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最后通过完善退市制度,完成一系列监管机制重构,使得监管回归本源,并使得市场能够自主发挥作用,最终达致投资者保护这一终极目标。
张云通[9](2018)在《证券市场IPO定价有效性研究》文中指出我国证券市场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历经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现已成为拥有3000多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超过50万亿元的大型综合证券交易市场,对国家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在上市公司数量迅速攀升、市场整体规模持续扩大的背景下,IPO发行严重抑价、新股上市后连续涨停等现象也持续困扰着我国A股市场。作为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石之一,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及其有效性一直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近年来新股上市后屡屡出现的价格暴涨现象,国内证券投资者和研究学者开始对A股市场新股定价的有效性产生质疑和反思。本文在对国内外IPO定价有效性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计量经济理论中的多元线性回归作为主要研究方法,将学界内广泛认可的IPO抑价程度作为衡量新股定价有效性的评价标准。同时充分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发展环境和新股发行改革历程,选取2005年-2016年A股企业IPO的相关数据作为考察样本,引入新股IPO过程中的的募集资金净额、首发市盈率、上市市盈率、上市换手率、发行至上市期间市场回报率等市场特征作为研究变量,对我国近年来新股发行市场上的IPO抑价程度进行了回归分析。研究结果表明,IPO抑价率与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市盈率和发行至上市期间市场回报率呈负相关关系,与上市市盈率、上市换手率呈正相关关系,揭示了IPO抑价现象是由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综合影响所导致的。在此基础上,本文还从投资银行角度出发,通过引入投资银行声誉和投资银行发行费率作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了新股发行过程中投资银行特征因素对IPO抑价率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投资银行声誉与发行费率均在不同程度上对IPO抑价率存在正相关影响,并揭示出目前我国投资银行未能在新股发行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信息传递和价值判断的功能。最后,本文在对实证分析结果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从深化企业信息披露监管、加强市场投资者教育、推进IPO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与规范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杨硕[10](2017)在《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美国《JOBS法案》和《众筹条例》的法律体系为参考对象,从公募和私募两条路径剖析股权众筹规则的结构和功能,通过综合运用比较和规范分析方法,探寻二者差异的本质根源,总结我国股权众筹研究及监管规则设计偏差,从市场现状和立法需求角度出发,提出从现有二分法到公募股权众筹、O2O(Online to Offline)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三分法的改革方案和完善对策。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股权众筹的基本原理”。本章首先对众筹的概念、分类及基本原理进行解读。股权众筹源自于众包和奖励型众筹,由于所筹内容为股权,故又具有证券发行的特殊属性。其次,分析“互联网+”时代股权众筹立法的基础及必要性。互联网技术发展已经对我国传统金融垄断形成挑战,小企业融资和中产阶级投资的双重需求催生了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为应对中国式“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态势,监管政策明确将股权众筹作为新五板市场,以实现普惠金融发展目标。第二章“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本章首先对《JOBS法案》中公募股权众筹(《JOBS法案》第三章)和私募股权众筹(《JOBS法案》第二章)的二分法模式进行解读,此种分类方法是我国监管政策的官方态度,也是本文展开后续论证的逻辑起点。其次,两种模式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代理成本方面具有相同的内在逻辑,也因各自面临的核心困境不同,衍生出两套相似但有区别的规则体系。公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在于解决投资者非理性决策行为,由于该市场中投资者成熟度较低,导致传统信息披露制度无法发挥原本价值功能,故而在制度设计中加入群体智慧理论思维,通过多元化主体构成来平衡个体认知的局限性,形成对发行人较为客观、真实的评价结果,以此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私募股权众筹的本质是通过网络突破了传统天使/风险投资的地理限制因素,在降低运营成本的同时吸引更多投资者,因此私募股权众筹基本沿用传统私募发行规则体系,通过修正部分规则以适应互联网环境需求。本章试图表达这样一个观点:两类股权众筹各自的规则体系是内在逻辑需求的外化,具有专属性特点,不可将其作为股权众筹的通用制度笼统而论。第三章“公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公募股权众筹在国内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尚无立法资料可供参考,故本章首先全面梳理了《JOBS法案》第三章以及《众筹条例》的豁免规则、发行规则、中介规则、集资门户额外规则以及其他规定五个方面的内容,并阐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部分规则进行修正调整的理由。其次,进一步讨论学界目前争议较大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群体智慧理论两个问题。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囿于公募股权众筹市场的特殊性,导致信息披露制度陷入难以破解的逻辑悖论,这在徒增发行成本的同时也无法避免其变为柠檬市场,因此应合理控制信息披露成本,回归其反欺诈的价值功能,将群体智慧作为信息披露的配套制度,共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群体智慧可能走向其反面,即,羊群行为和信息瀑布,为确保群体智慧功能实现,立法增设交流渠道制度对交流信息进行统一监管,以控制发行过程中的恶意欺诈。第四章“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我国私募股权众筹发展,但无论是从逻辑体系亦或是具体规则方面都未能体现出美国《JOBS法案》对美国私募发行制度调整的精髓。本章梳理了美国私募发行的制度及原理,在对比新旧规则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此次公开宣传和合格投资者制度调整的功能作用。解除公开宣传限制实现了传统私募发行的互联网延伸,这也同时导致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范围的变化,沿用现有资产标准认定合格投资者时,需要在资产证明、检验方法方面进行适当调整。同时这一变化更加突显出现行合格投资者的制度弊端,相比于修改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利用大数据解决信用中介的信誉资本困局似乎是更为有效的应对措施。第五章“我国股权众筹立法框架与规则构建”。首先,本章基于前文的论述基础,提出适合我国的三分法立法框架:公募股权众筹、O2O(Online to Offline)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其中,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可以依循《JOBS法案》的逻辑进行规制,部分规则需要进行本土化修正。而O2O型公募股权众筹则是效仿英国AIM经验,以回应我国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政策的要求。其次,在肯定“飞度”诉“诺米多”案成功审判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证券法》修改后可能出现的法律适用和裁判逻辑变化,以及缺少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应对方法。最后,本章认为应修正证券举报人制度来回应互联网时代资本市场监管的特殊需求。
二、从市场部分成功到市场完全成功——对我国股票发行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博弈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市场部分成功到市场完全成功——对我国股票发行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博弈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制度有效性的衡量标准研究 |
1.2.2 制度有效性的影响因素研究 |
1.2.3 股票市场制度研究 |
1.2.4 国内外研究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股票与股票市场 |
2.1.2 股票市场制度 |
2.1.3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2.2 新制度经济学对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理论分析 |
2.2.1 制度的基本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界定 |
2.2.2 交易费用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成本测度 |
2.2.3 制度变迁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演变的路径依赖 |
2.2.4 包容性制度理论与股票市场制度创新的包容性 |
2.3 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评价标准 |
2.3.1 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评价 |
2.3.2 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评价 |
第3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与美国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3.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产生与发展 |
3.1.1 诱致性制度变迁引致中国股票市场的产生 |
3.1.2 强制性制度变迁推动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 |
3.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功能定位 |
3.2.1 股票市场制度功能的一般论述 |
3.2.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功能演进 |
3.3 美国股票市场制度与中美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3.3.1 美国股票市场制度 |
3.3.2 中美股票市场制度比较 |
第4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分析 |
4.1 股票市场制度安排的普适性与包容性分析 |
4.1.1 政府主导与市场均衡的冲突 |
4.1.2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 |
4.2 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有效性分析 |
4.2.1 监管层与被监管者博弈模型 |
4.2.2 监管职能弱化导致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低效 |
4.3 股票市场制度对参与主体的约束力分析 |
4.3.1 信息不对称与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频发 |
4.3.2 短期利益效应与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缺失 |
4.3.3 先验信念与投资者投资行为偏差 |
4.4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应然有效性分析小结 |
第5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检验——股票市场基本功能效率评价 |
5.1 筹资-投资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1.1 股票市场筹资-投资功能效率评价方法 |
5.1.2 中国股票市场筹资功能效率评价 |
5.1.3 中国股票市场投资功能效率评价 |
5.2 资本定价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2.1 中国股票发行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效率评价 |
5.2.2 中国股票交易市场资本定价功能效率评价 |
5.3 资本配置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5.3.1 股票市场资本配置功能效率衡量标准 |
5.3.2 中国股票市场行业维度资本配置效率评价 |
5.3.3 中国股票市场地区维度资本配置效率评价 |
5.4 中国股票市场基本功能效率评价小结 |
第6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然有效性检验——股票市场衍生功能效率评价 |
6.1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1.1 指标选择与数据来源 |
6.1.2 中国股票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功能效率评价 |
6.2 分散风险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2.1 研究方法 |
6.2.2 中国股票市场分散风险功能效率评价 |
6.3 信息传递功能效率与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 |
6.3.1 指标选取与模型设定 |
6.3.2 中国股票市场信息传递功能效率评价 |
6.4 中国股票市场衍生功能效率评价小结 |
第7章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评价与提升建议 |
7.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评价 |
7.2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的提升建议 |
7.2.1 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
7.2.2 提高中国股票市场制度实施机制执行力度 |
7.2.3 强化中国股票市场制度约束力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未来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异质信念与中国股票市场异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主要结论 |
1.2.1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2.2 主要研究结论 |
1.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异质信念的相关理论与实证研究 |
2.1.1 “理性-同质性”与“有限理性-异质性” |
2.1.2 异质信念的理论研究 |
2.1.3 异质信念的定价研究 |
2.2 异质信念解释股票异象的相关研究 |
2.2.1 股票异象及主要解释观点 |
2.2.2 异质信念与股票异象的相关研究 |
2.3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异质信念与股票异象的理论模型研究 |
3.1 一个基于信息披露的异质信念定价模型 |
3.1.1 模型设置与市场均衡 |
3.1.2 投资者异质信念 |
3.2 异质信念、市场特征和股票异象 |
3.2.1 异质信念与股票市场的定价表现 |
3.2.2 异质信念与股票市场的投资者福利 |
3.2.3 异质信念对市场摩擦异象、财务信息异象的解释 |
3.3 文章小结 |
第四章 异质信念与中国股票市场异象的实证研究 |
4.1 异质信念与股票收益的实证研究 |
4.1.1 数据与变量构建 |
4.1.2 异质信念与股票收益 |
4.1.3 极端情形下异质信念的解释能力 |
4.2 异质信念与交易市场异象:因子回归分析 |
4.2.1 B-3 因子定价模型 |
4.2.2 异质信念与市场摩擦类异象 |
4.2.3 异质信念与动量反转类异象 |
4.2.4 异质信念与价值成长类异象 |
4.2.5 异质信念与投资类异象 |
4.2.6 异质信念与盈利类异象 |
4.2.7 异质信念与无形资产类异象 |
4.3 异质信念与发行市场异象:OLS回归分析 |
4.3.1 中国股市的发行市场异象 |
4.3.2 异质信念与发行市场短期异象 |
4.3.3 异质信念与发行市场折溢价异象 |
4.3.4 异质信念与发行市场长期异象 |
4.3.5 基于发行制度、投资者情绪的进一步检验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中国股票市场特征的稳健性检验 |
5.1 卖空机制、异质信念与过度反应异象 |
5.1.1 卖空机制、异质信念和过度反应的逻辑关系 |
5.1.2 基于融资融券制度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
5.1.3 基于其他卖空机制的拓展性分析 |
5.2 监管约束、异质信念和IPO异象 |
5.2.1 发行市场的监管特征及对IPO异象的影响 |
5.2.2 基于发行监管指标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
5.2.3 基于其他理论的进一步检验 |
5.3 投资者情绪、异质信念与投融资效应 |
5.3.1 投资者情绪、投融资与产业扩张的逻辑关系 |
5.3.2 实证研究与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主要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对政府监管的建议 |
6.2.2 对上市公司的建议 |
6.2.3 对投资者的建议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承销商,风险投资与公司股票发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选题的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三节 创新点 |
第二章 承销商、风险投资与公司股票发行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承销商声誉相关文献 |
一、承销商的基本定义与作用 |
二、承销商声誉 |
三、承销商声誉的衡量方法 |
四、IPO造假 |
第二节 承销商与公司股票发行 |
一、承销商与公司IPO市场表现 |
二、股权再融资 |
三、承销商变更 |
第三节 风险投资的投后管理 |
一、风险投资对公司经营管理绩效的机制分析 |
二、风险投资对公司IPO抑价率的影响 |
第四节 风险投资退出行为及其对企业的长期影响 |
一、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与时机选择 |
二、风险投资退出行为与公司市场表现的关系 |
第五节 中国股票发行市场的改革和变迁 |
第三章 承销商声誉贬损与首次公开发行 |
第一节 理论假说与研究设计 |
一、文献评述与理论假说 |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三、计量模型与变量定义 |
第二节 承销商声誉贬损与公司IPO表现:横向比较 |
一、承销商声誉贬损与首日抑价率 |
二、承销商声誉贬损与长期市场表现 |
第三节 承销商声誉贬损与公司IPO表现:纵向视角 |
第四节 基于双重差分模型(DID)的再检验 |
第四章 承销商更换与公司股权再融资表现 |
第一节 理论模型 |
一、模型构建 |
二、模型分析 |
三、动态跨期股权融资模型 |
第二节 实证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更换承销商的决策 |
第四节 承销商变更与公司市场表现 |
一、承销商变更与公司股价表现 |
二、拓展性分析:因子模型的Alpha比较和日历时间法 |
三、稳健性检验 |
第五章 风险投资、IPO与公司股权再融资表现 |
第一节 理论假说与研究设计 |
一、文献评述与理论假说 |
二、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三、变量定义 |
第二节 公司上市后实施股权再融资的决策 |
一、风险投资与股权再融资 |
二、IPO抑价与股权再融资 |
第三节 公司股权再融资之后市场表现 |
一、公司股权再融资与股权再融资折扣率 |
二、公司股权再融资之后的市场表现 |
第六章 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第三节 进一步研究空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概念界定 |
一、研究背景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研究意义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分析框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可能的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关于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研究成果 |
一、信托受益权:债权、物权、复合权利、特殊权利 |
二、信托受益权流通:模式、市场、机制 |
第二节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三、产权理论 |
第三节 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
一、交易机制理论 |
二、做市商理论 |
第四节 机制设计理论及拍卖理论 |
一、机制设计理论 |
二、拍卖理论:基于机制设计理论 |
第三章 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横纵解析 |
第一节 国外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横向比较 |
一、英国:民事信托发源地 |
二、美国:商事信托发达 |
三、日本:大陆法系信托的典范 |
四、横向比较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历史发展脉络 |
一、信托业历史: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渊源 |
二、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纵向发展脉络 |
三、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制度变迁 |
第三节 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现状及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二、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三、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存在问题及成因的理论分析 |
第四节 完善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必要性 |
一、信托受益权流通推动信托业发展:基于交易成本和产权理论 |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经济效应: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 |
三、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设计 |
第一节 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系统设计 |
一、顶层设计思路 |
二、流通机制设计前提 |
第二节 配套机制设计:流通机制的保障 |
一、政策法律机制 |
二、税收机制 |
三、风险防范机制 |
四、流通渠道 |
第三节 分类别的交易机制设计:流通机制的核心 |
一、分类别的交易机制:民事和商事 |
二、交易机制设计:定期拍卖 |
三、定期拍卖机制的模型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多属性物品逆向拍卖机制 |
第一节 交易机制设计的理论基础 |
一、拍卖理论基准模型的拓展:多属性物品视角 |
二、多属性物品逆向拍卖理论的文献脉络 |
第二节 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 |
一、交易流程 |
二、交易机制模型假设 |
三、交易机制模型 |
四、理论模型结论 |
第三节 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模拟算例 |
一、算例背景 |
二、评分标准 |
三、仿真模拟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可分物品的双向拍卖机制 |
第一节 交易机制设计的前提 |
一、商事信托受益权的分类 |
二、商事信托受益权的估价标准 |
第二节 交易机制设计的理论基础 |
一、可分物品(多物品)拍卖理论的研究成果 |
二、双向拍卖理论的研究成果 |
第三节 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 |
一、交易流程 |
二、交易机制模型假设 |
三、激励相容性和参与约束条件 |
四、流通市场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 |
五、理论模型结论 |
第四节 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模拟案例 |
一、流通标的要素 |
二、交易主体报价 |
三、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 |
四、流通市场效率 |
第五节 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 |
一、市场组织者 |
二、做市商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文章结论和研究展望 |
第一节 文章结论与主要贡献 |
一、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
二、主要贡献 |
第二节 研究局限及后续研究方向 |
一、文章研究局限 |
二、后续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5)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变迁史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内涵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共性分析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作用发挥的历史成因 |
一、中介制度的兴起 |
二、交易成本的降低 |
三、公司治理监管挑战的选择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分析 |
一、声誉约束机制 |
二、责任约束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证券服务机构之功能定位与责任厘清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责任的功能定位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前提:内部监督失效 |
二、证券服务机构职责分担目标:震慑与引导兼顾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特殊性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性质 |
二、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分配困境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的义务内容 |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义务的类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与现状反思 |
第一节 对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实证检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处罚案件数量综述 |
二、处罚手段综述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现状反思 |
一、监管法规立法情况 |
二、监管法规的立法缺陷 |
三、监管的执法漏洞 |
第三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失范原因分析 |
一、法律关系错位:投资者保护义务的尴尬处境 |
二、市场化秩序扭曲:市场竞争不充分 |
三、自律监管缺失:自律的功能弱化 |
四、责任机制不到位:违法的成本过低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理念选择 |
第一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理念定位及要求 |
一、证券服务机构理念监管的意义 |
二、政府管制与市场约束的博弈:理念定位的基础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适应性要求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正当标准 |
一、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良好标准 |
二、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的合理局限:以成本-收益为视角 |
三、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市场化前提下政府的最大效用发挥 |
一、政府角色的定位——市场的裁判者 |
二、市场监管的重要方式——自律监管的扩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委托关系的重构:由私人性向公共性的转变 |
一、公司委托模式的非适当性 |
二、公共介入模式的功能性构建 |
第二节 证券服务机构自律治理的扩大:主体由一元向多元转变 |
一、自律监管的框架 |
二、监管职能的自律性 |
三、监管执法的自律性 |
四、自律监管的不确定性展望 |
第三节 责任约束机制的完善:执法与司法的双重要求 |
一、建立全面的责任制度体系 |
二、优化现行过错责任原则 |
三、关于责任机制的反思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6)新股定价监管的经济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研究创新及不足 |
一、新股定价监管的基本原理 |
(一)新股定价监管的内涵 |
(二)新股定价监管基础理论 |
二、新股定价监管的实践 |
(一)新股定价监管历史演进 |
(二)新股定价监管的主要内容 |
(三)新股定价监管的实施效果 |
三、新股定价监管的问题 |
(一)新股定价监管的主要问题 |
(二)新股定价监管问题的影响 |
(三)新股定价监管问题产生的原因 |
四、新股定价监管的法律对策 |
(一)改革发行审核制度 |
(二)突破行政干预,实现市场化定价 |
(三)完善事前事后约束机制 |
(四)完善定价过程信息披露机制 |
(五)完善投资者教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中国股票发行市场IPO定价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图 |
一、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图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可能的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询价定价制度的研究综述 |
一、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制度的提出 |
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机制的信息揭示效率 |
第二节 IPO定价方面的研究综述 |
一、IPO抑价理论 |
二、机构投资者行为的研究综述 |
三、承销商行为的研究综述 |
第三节 IPO定价效率的影响因素 |
一、公司治理因素 |
二、市场参与者因素 |
三、政府行政干预因素 |
四、制度环境因素 |
五、风投机构的介入因素 |
六、其他影响因素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股票发行制度的发展与变迁 |
第一节 中国股票发行定价制度的变迁 |
一、行政审批制下的定价制度(1993 年-2000 年) |
二、过渡阶段的定价制度(2001 年-2004 年) |
三、核准制下的定价制度(2005-至今) |
第二节 中国股票发行询价定价制度的变迁 |
一、窗口指导阶段(2005年1 月-2009年5 月) |
二、市场化定价阶段(2009年6 月-2012年4 月) |
三、IPO定价隐性管制时期(2012年5 月-)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股票发行市场定价效率分析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设计与样本选择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合谋询价与IPO定价效率:报价行为视角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一、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 |
二、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 |
三、双重委托代理行为的基本特征 |
四、不同参与主体的互动关系分析 |
第三节 第一层委托代理框架中的合谋行为分析 |
一、防范合谋模型的构建 |
二、模型分析 |
三、对合谋行为的进一步解释 |
四、研究结论 |
第四节 第二层委托代理框架中的合谋行为分析 |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二、指标设计与模型设定 |
三、实证分析 |
四、实证结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价格管制与IPO定价效率:制度环境视角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
第三节 研究假说的提出 |
第四节 研究设计与实证分析 |
一、指标设计与模型设定 |
二、实证结果分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投资者情绪与IPO定价效率:市场环境视角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投资者情绪复合指数源指标的构造 |
二、IPO抑价率的计算 |
第三节 实证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与监管机制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股票市场的萌芽阶段(1981年-1992年) |
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扩张阶段(1992年-1997年) |
三、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阶段(1997年-2005年) |
四、我国股票市场的纵向探索阶段(2005年-今)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发展变迁 |
一、监管机制的雏形阶段——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分散监管(1981年-1992年) |
二、监管机制的摸索阶段——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多头监管(1992年-1997年) |
三、监管机制的确立阶段——全国集中统一监管(1997年-2005年) |
四、监管机制的磨合阶段——在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中寻求平衡(2005年-今)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市场现行监管权力之架构 |
一、证监会享有股票市场全方位的监管权 |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权 |
三、自律机构享有少数的特定监管权 |
四、证监会对自律机构的权力行使享有监督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缺陷及具体表象 |
一、行政干预市场严重——从“政策市”到“政府救市” |
二、人为控制供给数量——股票估值体系混乱 |
三、执法不力效率低下——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
四、制度缺陷抑制做空——股票价格暴涨暴跌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一、监管者角色定位成因:所有者与监管者,调控者和监管者角色错位 |
二、监管目标成因:宏观调控目标与监管目标错位 |
三、监管理念成因:行政管制理念与行政监管理念错位 |
四、权力配置成因:边界模糊、配置失当、协调不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
一、凯恩斯主义 |
二、公共利益理论 |
三、公共选择学派 |
四、私人利益学派 |
五、监管经济学派 |
六、政府监管经济学理论流派对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启示 |
第二节 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 |
一、奥地利学派 |
二、宪政理论 |
三、奥地利学派和宪政理论对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启示 |
第三节 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不完备论 |
二、监管博弈论 |
三、法律不完备论和博弈论对监管权边界划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之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
一、美国——政府主导型监管 |
二、英国——自律主导型监管 |
三、日本——严格政府主导型监管 |
四、对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借鉴和启示 |
第二节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对股票市场监管的启示 |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解构 |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重新划分的方法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 |
一、证券监管目标之解析 |
二、证券监管需应对的现状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保护中小投资者 |
第二节 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指导思想 |
一、监管理念的概念厘定 |
二、监管理念的内涵明晰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理念的重新确定——市场和监管的“双向回归”理念 |
第三节 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及监管权配置的内在逻辑——“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下证券监管目标的路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划分设计 |
第一节 监管权的内外部划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边界划分设计 |
一、证券监管中的政府与市场:政府管制到市场自治的两极推演 |
二、我国证券监管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三、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市场分权探讨 |
第二节 监管权边界的纵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设计 |
一、政府监管权和自律监管权配置趋势 |
二、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三、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第三节 监管权边界的横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司法权)边界设计 |
一、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的方式和特点 |
二、当前我国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现状和问题 |
三、证券监管中政府监管权与司法权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第四节 监管权边界的央地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证券监管权划分 |
一、我国证券监管央地分权历史变迁及现状 |
二、我国证券监管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
三、注册制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权的央地划分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股票市场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重构 |
第一节 股票发行阶段监管制度重构——注册制改革 |
一、现行核准制的缺陷 |
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本质区别 |
三、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第二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重构之一——对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对市场失灵的修正:信息披露以公开原则为核心 |
二、防止政府失灵:信息披露以适度原则为补充 |
三、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强化路径 |
第三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之二——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机制 |
一、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规制的转变 |
二、证券执法价值的重构 |
三、执法及行政处罚和现行法律的协调——以内幕交易执法为例 |
第四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三——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 |
一、我国融资融券现实情况分析 |
二、多空平衡是投机市场的本质特征 |
三、完善做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股票退市阶段监管制度重构——完善退市机制 |
一、我国现行股票市场“退市难”问题 |
二、注册制下退市制度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证券市场IPO定价有效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内容及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本文的研究贡献与创新点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概况及相关文献综述 |
2.1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2.2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2.3 国内外研究文献回顾小结 |
第3章 新股发行制度发展历程 |
3.1 新股发行审核制度的发展 |
3.2 新股定价制度的发展 |
3.3 新股发行方式的发展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证券市场IPO定价有效性影响因素研究 |
4.1 研究样本选择与数据处理 |
4.2 我国IPO抑价程度分析 |
4.3 研究变量的选取 |
4.4 多元回归分析实证检验 |
4.5 多元回归结果分析 |
第5章 基于投资银行的IPO定价有效性影响研究 |
5.1 投资银行自身声誉对IPO定价有效性的影响 |
5.1.1 研究假设 |
5.1.2 研究变量的确定 |
5.1.3 研究样本及描述性统计 |
5.1.4 多元回归分析 |
5.2 投资银行发行费率对IPO定价有效性的影响 |
5.2.1 研究假设 |
5.2.2 研究变量的确定 |
5.2.3 研究样本及描述性统计 |
5.2.4 多元回归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对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权众筹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概念之网 |
一、众筹的基本概念 |
(一)众筹概念的源起 |
(二)众筹类型的划分 |
二、股权众筹的缘起:从华尔街变迁史的视角解读 |
(一)小额投资者视角 |
(二)金融监管者视角 |
三、股权众筹的性质:证券发行 |
(一)起因事件:“美微传媒” |
(二)证券范围的扩张:“投资合同” |
四、股权众筹的基本功能与理念 |
(一)股权众筹的基本功能 |
(二)股权众筹的发展条件 |
(三)股权众筹的生态建设 |
第二节 股权众筹的本土化发展基础及表现形式 |
一、我国“互联网+”时代融资变革 |
(一)金融抑制的缓和 |
(二)信用内涵的扩张 |
(三)“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品格 |
二、我国股权众筹市场发展现状 |
(一)股权众筹定位 |
(二)股权众筹发展趋势 |
第二章 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 |
第一节 《JOBS法案》与股权众筹的二分法模式 |
一、《JOBS法案》的二分法立法框架 |
(一)《JOBS法案》评述 |
(二)《JOBS法案》中的公募与私募股权众筹 |
二、我国股权众筹二分法模式的立法态度 |
(一)官方态度变化 |
(二)学界讨论变化 |
第二节 两种模式的分野与立法逻辑比较 |
一、立法逻辑的共同点:解决信息不对称与代理成本困境 |
(一)信息不对称 |
(二)代理成本 |
二、公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与立法逻辑 |
(一)核心困境:投资者的非理性决策行为 |
(二)公募股权众筹立法逻辑的争论 |
三、私募股权众筹的核心困境与立法逻辑 |
(一)核心困境:传统私募融资的线上运营 |
(二)私募股权众筹立法逻辑的经验 |
第三章 公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 |
第一节 美国公募股权众筹的规则构成与分析 |
一、《JOBS法案》第三章与公募股权众筹 |
(一)Bradford教授与公募股权众筹 |
(二)《JOBS法案》第三章的规则构成 |
二、《众筹条例》的规则构成与分析 |
(一)关于豁免的规制 |
(二)关于发行的规制 |
(三)关于中介的规制 |
(四)集资门户的额外规制 |
(五)其他规定 |
(六)规则比较 |
第二节 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解释 |
一、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失败的原因 |
(一)信息披露制度 |
(二)信息披露制度失败的原因 |
二、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功能悖论 |
(一)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的悖论 |
(二)悖论的再思考:或许与披露无关? |
三、公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反欺诈功能的回归 |
(一)发行人重大虚假陈述与遗漏的法律责任 |
(二)责任承担的基础:准确界定“重大性”信息 |
(三)公募股权众筹中“重大性”信息认定标准的修正 |
第三节 公募股权众筹群体智慧的功能解释 |
一、传统融资模式的制度无法承载公募股权众筹 |
(一)上市公司 |
(二)风险投资 |
(三)天使投资 |
二、群体智慧功能的理论基础 |
(一)群体智慧理论 |
(二)公募股权众筹中的群体智慧 |
(三)社交媒体、信誉评价与大数据 |
三、群体智慧功能之一:缓解信息不对称 |
(一)信息准确性 |
(二)交流渠道制度 |
四、群体智慧功能之二:降低代理成本 |
(一)公司融资与公司治理 |
(二)公募股权众筹公司治理 |
第四章 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分析与功能解释 |
第一节 美国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构成与分析 |
一、美国私募发行制度演进 |
(一)私募发行豁免制度基础 |
(二)私募发行豁免判断标准变化 |
(三)私募发行豁免制度形成 |
二、《JOBS法案》第二章与私募股权众筹 |
(一)监管态度转变 |
(二)具体规则修订 |
(三)新旧规则比较 |
第二节 私募股权众筹规则的功能解释 |
一、私募股权众筹公开宣传制度的功能解释 |
(一)私募股权众筹公开宣传解禁的理论基础 |
(二)禁止公开宣传的逻辑悖论 |
(三)《JOBS法案》解除禁止公开宣传的思路 |
二、私募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功能解释 |
(一)美国合格投资者立法 |
(二)私募股权众筹的合格投资者验证方法 |
(三)合格投资者制度的逻辑困境与反思 |
(四)投资者经验不足的应对:信用中介 |
第五章 我国股权众筹的立法框架与规则构建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立法框架:三分法的本土化需求 |
一、制度移植与路径依赖 |
(一)制度移植的必要性 |
(二)制度移植的路径依赖 |
二、三分法框架的解释 |
(一)三分法的框架 |
(二)理由与解释 |
第二节 股权众筹的规则构建与立法调整 |
一、立法原则的思考 |
(一)监管力度强与弱的选择 |
(二)制度创新与修正的选择 |
(三)效率与安全两难的选择 |
二、现有法律规则修正 |
(一)法律制度障碍 |
(二)相关立法修正 |
三、公募股权众筹规则 |
(一)整体思路 |
(二)豁免的规则 |
(三)发行的规则 |
(四)中介的规则 |
四、私募股权众筹规则 |
(一)《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整体评价 |
(二)私募股权众筹公开宣传规则 |
(三)私募股权众筹信息披露规则 |
(四)私募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规则 |
(五)私募股权众筹中介平台规则 |
五、股权众筹诉讼规则 |
(一)裁判逻辑:合同违约V.S.证券欺诈 |
(二)缺乏证券集团诉讼的应对措施 |
第三节 股权众筹监管制度完善:证券举报人制度 |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为何需要证券举报人制度? |
二、举报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扩大公众参与 |
(二)弥补监管缺口 |
(三)提升监管效率 |
三、举报人制度的构成及反思 |
(一)举报信息 |
(二)举报人保护制度 |
(三)奖励认定制度 |
四、金融创新与我国举报人制度审视 |
(一)我国举报人制度现实困境 |
(二)现行举报人制度的再审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从市场部分成功到市场完全成功——对我国股票发行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博弈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股票市场制度有效性研究[D]. 张璇. 吉林大学, 2020(03)
- [2]异质信念与中国股票市场异象研究[D]. 李林波. 山西大学, 2020(12)
- [3]承销商,风险投资与公司股票发行[D]. 张秋月.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4]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研究[D]. 陈涵. 深圳大学, 2019(09)
- [5]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制研究[D]. 薄萍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新股定价监管的经济法分析[D]. 毛佳筠.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中国股票发行市场IPO定价问题研究[D]. 冯琳. 中央财经大学, 2018(09)
- [8]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D]. 陈洁. 东南大学, 2018(01)
- [9]证券市场IPO定价有效性研究[D]. 张云通.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10]股权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杨硕. 吉林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