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卞先银[1](2021)在《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研究》文中提出中医药文化是民族的,作为数千年来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传统知识和民族文化精髓,浸染着“医哲相济”文化,孕育出独特的理论体系;同时,中医药文化也是世界的,作为世界医学文化瑰宝,在抗击新冠疫情等重大疫病过程中,为全人类健康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医药是我国最具挖掘潜力的自主知识产权领域,也是推动中国医药界走向世界中心舞台的极大助力,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在围绕西药为对象创设的药品专利制度保护占据主流地位的今天,与西药理论基础迥然不同的中医药知识产权成果保护面临尴尬境地。中医药依靠辩证诊疗理论指导下,虽然在临床实践中能够对疾病治疗取得良好效果,但距离现代医药科技要求的病理、药化等微观层面的科学性存在理念上的巨大差距,导致对中医药产权保护时,一味生搬硬套以西医药为基础的药品专利保护制度显得捉襟见肘,难以满足专利的“三性”要求。正因为中西药的差距越来越凸显出适用专利保护的不力情形时,技术秘密保护冲破了专利制度的云翳,以其在中医药产权保护领域的独特作用迅速弥合了中医药产权保护的空白。正是基于技术秘密保护对中医药知识产权领域研究有着独特的作用和特殊的贡献,中医药的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比,具有取得权利的要求低,权利保护的范围广、时效长、成本低的优势,俘获了中医药技术权利人的“芳心”,成为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常态,本文将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及其制度完善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但技术秘密保护也存在着固有的缺陷,同专利刚性独占产权成果相比,技术秘密保护不排斥相同权利客体并存,存在着泄露技术信息而直接导致权利灭失的风险,还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冲突,在实现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过程中面临着困境。本文在尊重专利制度为核心的现象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下,适度强调技术秘密制度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比重,积极寻找弥补技术秘密保护缺陷的方法,通过加强中医药企业保密管理、协调技术秘密保护和信息公开的冲突,在保护策略选择中与专利制度相配合,建立惠益分享机制抵御外国对中医药技术秘密和独有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生物剽窃,以此实现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路径的重构和完善,形成以技术秘密保护为主,多种保护方式相协调的综合保护机制,促进中医药发展和保护事业的永续相传。
张旭[2](2020)在《论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文中认为权利保护的意义在于调整和分配法益,权利的冲突也反映了各自背后利益的冲突。当权利双方都在追逐自身的利益时,权利冲突是很难避免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权因其巨大的商业利益而受到经营者的重视与保护。同时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消费者对自身的知情权也逐渐地重视。由于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所保护的法益相对,因此即使两种权利都在正常行使的范围,权利冲突的发生仍然存在较大的可能性。并且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商业秘密权和知情权的范围部分重合,界限模糊,促使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在实践中不断发生冲突。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则既不利于消费者充分行使其知情权,也会对商业秘密权的保护产生不利的后果,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本文通过理论剖析,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对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提出协调的法律原则和措施,以期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问题。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共3万字:第一部分,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概述。首先,案例分析。通过实践案例引出并分析现实中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问题;其次,基本概念解析。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符合经济性及保密性的知识产权。消费者知情权是一种知悉产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民事权利,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最后,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必然性论述。其冲突必然性体现在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理念相反、保护利益不同、价值观念相左。第二部分,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基础理论剖析。首先,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深层次原因。包括权利范围宽泛、权利特征相对、信息差过大以及利益诉求相背;其次,协调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意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公平。通过对商业秘密权的合理维护也能提升市场经济的活力,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最后,协调冲突的五项基本原则,在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平等保护原则为指导,结合权利位阶原则,通过必要知情原则找出权利的边界,同时考虑个案平衡原则以及弱势倾斜原则,有效解决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问题。第三部分,域外经验借鉴。首先,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美国的《侵权法重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各种配方、图案、设计及资料索引。另外《统一商业秘密法》救济禁令第二条规定了商业秘密权中的公益抗辩制度,即在涉及公共利益时,商业秘密权应让步于消费者知情权。同时美国的理性消费者理论确立了商业秘密的理性判断标准;其次,德国的消费者协会制度。德国通过发布消费者政策报告提升消费者的经济地位。同时其消费者协会拥有完善的伞状组织体系,且分工合理明确;最后,域外经验本土化建议。重新界定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概念,通过制定特殊规则或者原则来设置权利的优先级以协调权利冲突问题。另外必须通过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组织的相关制度建设。第四部分,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具体协调措施。首先,对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并加入限制性条款,以此界定两种权利的范围边界。同时建议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争议事项的权利归属问题;其次,建立商业秘密判定机制,消费者协会为商业秘密判定机构,从而缓和消费者知情权和商业秘密权对峙的局面;再次,建立企业商品信息披露制度,对必要的商品信息进行公布。通过行政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行政执法权并完善我国消费者协会基层互联网建设;最后,完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在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问题上,深入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减弱市场经济逐利性所带来的弊端,从而协调权利冲突的状态。
周围,文静[3](2020)在《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发展与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历经了萌芽与起步、发展与探索、完善与繁荣等多个阶段。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不断丰富的竞争样态和违法行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学界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理论为起点,以具体规范的合理适用为导向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术研究,有力地回应了法律实践的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机遇期,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应当进一步突出多元的立法价值体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进一步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制度协调和程序规范。
蔡宇航[4](2020)在《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各种商事主体在彼此相互地竞争当中愈演愈烈,为了在商业活动中获得和保持有利的竞争地位,保护好各自的商业秘密尤为重要。于是盗窃、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职工跳槽私自披露商业秘密等非法行为随着竞争地日益激烈也更加频繁,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为了保障和稳定市场经济交易,切实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合理分配相关诉讼人员的举证责任,明晰当事人对各待证事实的举证程度十分关键。由于我国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相关规定较为欠缺导致实务中对此类案件做法不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笔者通过文本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拟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举证规则。本文想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针对商业秘密存在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来证实或证伪商业秘密的存在,在拥有商业秘密成立以后原告如何进一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和被告如何进行抗辩以及在法律空白下善意第三人如何举证问题。本文不是从一般的举证责任形式进行讨论,而是细化举证责任转移标准,从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证据类型出发来讨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仍应当充分举证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尤其是举证信息的秘密点在哪里至关重要,可以举证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形成方式来证明秘密性,举证秘密性的同时应当举证信息具有最低限度的新颖性特征;举证商业价值性尤其不能忽略潜在、间接的价值举证以及保密措施要体现合理的保密意图。本文认为实务中大量运用的“接触加相似”原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当对“相似”“接触”和“排除合理来源”三个事实进行合理分配即证明任意两个事实可推定第三个事实的存在从而推定出侵权行为的存在,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在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后被告可以援引公知性和合法来源抗辩。在商业秘密诉讼当中作为善意的第三人若要继续合理使用有瑕疵的商业秘密应当举证支付了合理对价和依赖该信息真实地改变了自身状态进行抗辩。
刘亚玲[5](2020)在《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新科技革命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同时也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企业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2020年1月中美签订的《经济贸易协议》中商业秘密相关条款也占据着首要位置。近年来美国和欧盟专门制定更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意在加强本国与区域内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来自于“秘密性”所带来的竞争优势,维持秘密性又必须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才能实现。商业秘密持有人只有采取合理方式保密,才能在侵权发生后获得法律救济,但何为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保密措施一直没有得以明晰,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又给保密措施的认定带来新的挑战。本文结合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构建的理论基础和司法案例,研究并借鉴美国和欧盟保密措施司法认定的原则及考量因素,认为完善我国保密措施的认定可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司法解释应重新定义保密措施可识别程度考量因素,明确并类型化数字技术保密措施。其次,保密措施司法认定中,法院应统一审理逻辑,涉及高度专业领域或技术时,可引入行业专家认定意见。最后,涉及云服务技术的保密措施认定,应聚焦于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保密行为。
孙恩静[6](2020)在《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文中提出从国际上看,继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相继纳入国际公约保护之后,WTO管理体系之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又专门系统地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文(第39条),从而使商业秘密第一次得到多边条约的明确确认。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立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并将其作为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提升国家竞争实力的关键一环。在我国,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侵犯商业的秘密行为越来越多,并成为当前市场竞争中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研究已成为非常明显的主流趋势。与市场竞争有关的商业信息是多种多样的,这些信息并不是全部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能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只是这些信息中的一部分,而决定哪些商业信息受保护的依据就是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其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需要着重对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要件作具体的分析。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其是研究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重点,需要对“接触+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一般原则、“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特殊原则和“例外情形”作具体的分析。当然,明确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适用标准以及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是否应该需要司法鉴定,以及在同一案件中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发生冲突时该如何适用等相关问题。因此,本文认为法官应尝试依据现有事实作出合理分析,只有在穷尽一切方法却无法作出认定时才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同时,也应明确和规范目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和技术标准。另一方面,本文建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中“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修改,能够使许多接触商业秘密但不属于经营者的人的侵权行为被规制,有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总的来说,本文立足我国立法、司法现状的不足,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与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华玲[7](2020)在《商业秘密秘密性认定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对法官的职业素养要求较高,不仅需要熟知相关的法律条文,还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在认定某项商业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特征时,法官往往无法单凭自身的职业素养进行判断,需要参考相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之秘密性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对秘密性的认定维度作一个界定,再根据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以及实务操作中的疑点、难点,提出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认定维度的建议,以期规范审判此类案件的行为。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司法实务中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梳理,从而剖析实务中关于认定商业秘密秘密性的参考依据或标准,先对外延较大的商业秘密的一般理念进行概述,再对外延较小的秘密性认定维度进行剖析,挖掘出司法实践中审判该类案件的特点,最后针对秘密性的内涵进行反思,提出完善秘密性认定的建议。第二章,主要介绍商业秘密及其秘密性认定的一般理论。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先是论述商业秘密的相关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二部分阐述确定秘密性认定标准的法律意义。第三章,以典型案例分析的视角分别分析在不同类别的商业秘密中如何确定“秘密性”认定的主要参考因素。商业秘密有三种形态,分别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以及其他商业信息。第四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当前商业秘密之秘密性的认定进行反思。第二部分是关于商业秘密之秘密性的认定维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受众维度:秘密性中“公众”的认定;二是知悉人群维度:秘密性中“普遍知悉”的认定;三是获取可能性维度:秘密性中“容易获得”的认定。
董姗姗[8](2020)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鉴于商业秘密客体的无形性、权利的不稳定性以及市场运用效果之不确定性,商业秘密在遭受侵害时其实际损害难以精确计算,从而使得法定赔偿适用较高,导致市场主体对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提出质疑和诟病。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出发,探索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真正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一章进行理论分析,从逻辑层面对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概念、特征及适用原则等进行探讨;第二章对我国当前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选取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2000-2019年侵害商业秘密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总结归纳当前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对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分析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比较考察域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实践;第五章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提出完善建议。目前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诸多诟病在于对判赔不满。“判赔额过低”“十赔九不足”成为当前学界对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主流看法。但是,对赔偿高低的判断应当基于合理的参考标准。商业秘密侵权系民事案件,其参考标准理论上应当基于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害。然而实证研究发现,由于证据缺位、计算专业性较强等原因,法官往往难以得出案件的实际损害额,因此转而适用法定赔偿。在参照标准未知的情况下,研究通过对比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索赔额与判赔额发现两者差距较大,而法定赔偿在适用时则普遍说理不足,难为社会各界信服。深入分析显示,难以将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完全归咎于某一方。一方面,因商业秘密客体范围法律规定的较为原则,权利取得无需行政确认,使原告与法院在涉案商业秘密范围的认定上存在差异;又因我国对商业秘密价值问题的规定未成体系,使得法律主体对商业秘密自身价值、商业价值及价值减损认识存有偏差,而损害赔偿牵涉对涉案商业秘密的定价,原告往往会高估其实际损害。另一方面,因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认定应以证据为支撑,而当前证据制度不完善,证明标准较高、当事人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致使损害赔偿的确定存在证据缺位;又因实际损失、被告获利的精确计算属于无形资产评估,单靠法官难以完成,而我国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法官更青睐自由裁量较大、说理要求较低的法定赔偿。应当明确,在多重因素影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不确定性是具有全局性的。因此就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完善而言,可以考虑在遵循填平原则的前提下追求赔偿额的合理性。首先,可以在法律规定层面上细化商业秘密客体范围及类型认定规则,梳理损害赔偿计算应当考虑的价值、时间等影响因素以提升法律的指引功能;其次,切实完善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证据制度。通过建立证据开示、证明妨碍制度、降低证明标准、鼓励无形资产评估专家介入等举措使损害赔偿证据能为法院所用。再次,就损害赔偿的确定上,考虑在完善证据制度、明确赔偿范围的基础上,在“非法定赔偿”的适用中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实现“非法定赔偿”的“弹性化”适用;在法定赔偿地适用上,通过制定分档判赔机制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强化其说理过程以提升判赔额的科学合理性;在适用顺序上,遵循以“非法定赔偿”的适用为原则,以法定赔偿的适用为补充。
张奉祥[9](2020)在《论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法规制》文中指出大数据时代,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商业数据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在此种态势下,法律给予数据权益拥有者充分的保护就显得尤为迫切。当经营者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爬虫技术抓取竞争对手收集的大量数据,此种行为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本文结合学理及司法实例,从以下四个章节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法理依据和具体路径展开阐述:首先,本文第一章对研究对象商业数据进行概念上的界定,明确了商业数据的定义,将本文研究范围限定于具有商业性用途并且以电子数字化形式进行存储的数据形式,以此排除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内的其他类型数据。本文对上述商业数据进行类型化分析,按照“是否公之于众”的标准将商业数据划分为公开性商业数据和非公开性商业数据;按照“是否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标准将商业数据划分为用户类商业数据和非用户类商业数据。本文对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行为结构进行分析,论述数据抓取行为的实施主体、行为手段、以及行为指向对象。接着,本文第二章论述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从商业数据相关的各主体之间利益衡量的角度论述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法属性,指出其天然地具有不正当性,以此明确利用法律规范对其予以约束的必要。本文进一步论述传统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权利法评价范式规制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困境。本文对数据流转、交换的特质进行分析,指出民法保护数据路径的缺陷在于数据因其无体性、流通性等独有属性,无法满足民法对于物的专有性的要求,从而无法基于此产生具有专有权能的物权,难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和肯定其财产属性;实践中的绝大多数的商业数据都无法满足着作权法对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因而难以通过构成汇编作品的方式利用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且无论民法还是知识产权法,此类强保护路径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和移转,极大地贬损数据本身的价值。而鉴于竞争法的行为评价范式及其所具备的现实可行的具体法律依据,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竞争法规制路径能够在当前数据法律属性尚不明晰的立法背景下有效规制商业数据抓取行为,并达到各方利益平衡的效果。其次,本文第三章论述了适用商业秘密条款对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路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涉商业数据领域的调整应当遵循先适用特殊条款、后一般条款予以兜底保护的思路。对于涉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裁判者第一步应当依据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对涉案商业数据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构成要件逐一进行认定,并且对涉侵权人所使用的数据是否为数据控制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认定,对涉案数据抓取行为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具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进行认定。最后,本文第四章论述了对于无法适用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的涉数据抓取案例,司法裁判者继而应当适用竞争法一般条款对该行为的法律性质予以评判。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时,司法裁判者应当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所确立的一般条款的适用原则。其后,本文依据该适用原则论述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利用竞争法一般条款对商业数据抓取行为进行规制,即应当通过考量竞争关系、实际利益损害、抓取行为本身的可谴责性等因素,最终认定涉案商业数据抓取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昭延[10](2020)在《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给其所有人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危害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合法利益,也会造成恶性的市场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对商业秘密必须实行严格的法律保护。目前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行的是多种法律的综合法律保护制度,即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不仅体现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也体现于《劳动合同法》和《刑法》等其他不同法规中,并没有把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全部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之中。目前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主要以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而构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形成至今共经历了两次修改,而在2019年所进行的最新一次修改,虽然进一步加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但仍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同属大陆法系,又同处亚太地区的临近国家——韩国,对商业秘密保护采取了单独立法的法律规制模式,即采用了以《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及商业秘密保护法》(以下简称<商业秘密法>)为主来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模式。韩国在1961年颁布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里并没有规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直到1991年才新设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其国际地位的上升,该法律更名为《商业秘密法》并沿用至今。截止目前,该法共经历了 21次修改。2019年,我国也修改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这次修改,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内容,已十分接近于韩国<商业秘密法>。本文主要阐述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制理论,回顾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历程,并且在归纳整理两国规定的内容基础上,通过对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所进行的系统比较,既指出了中韩两国相关法律的一些共性特征,也了解到在它们之间所存在的重要差异,这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找到一些启示,能够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中若干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五大章节,每章讨论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对选题的研究,包括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现状、研究范围。第二章: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进行概述,对含义、构成要件及法制理论进行阐述。第三章:主要阐述中韩两国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涉及到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内容、竞业限制及发生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并且分别对中国和韩国的立法现状做出总结。第四章:主要分析从上一章节中总结的立法现状,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归纳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中的相同点及不同点。涉及到两国侵犯商业秘密内容、竞业限制及救济制度的比较,最后分析总结出所得到的启示。第五章:主要提出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之发展趋势中的具体构想。
二、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界定 |
1.2.2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法律属性 |
1.2.3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保护路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的创新 |
1.4.2 技术路线的创新 |
第2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概述 |
2.1 技术秘密的内涵外延 |
2.1.1 域外国家对技术秘密的界定 |
2.1.2 国际公约对技术秘密的界定 |
2.1.3 我国对技术秘密的法律界定 |
2.1.4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概念界定 |
2.2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法律属性 |
2.2.1 财产权属性学说 |
2.2.2 知识产权属性学说 |
2.2.3 人格权属性学说 |
2.3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 |
2.3.1 技术秘密的秘密性 |
2.3.2 技术秘密的价值性 |
2.3.3 技术秘密的保密性 |
2.4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范围类型 |
2.4.1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客体范围 |
2.4.2 中医药技术秘密的保护类型 |
第3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问题的提出 |
3.1 中医药专利保护的不足 |
3.1.1 专利严格苛求三性标准 |
3.1.2 专利申请需要公开信息 |
3.1.3 专利不能全面覆盖保护 |
3.1.4 专利侵权认定救济困难 |
3.2 中医药行政保护的不足 |
3.2.1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3.2.2 《国家中医药条例》 |
3.3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的优势 |
3.3.1 权利取得上的优势 |
3.3.2 保护范围上的优势 |
3.3.3 突破时空上的优势 |
3.3.4 利益考量上的优势 |
第4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的困境 |
4.1 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固有缺陷 |
4.1.1 存在不可预期的泄露风险 |
4.1.2 无法对抗反向工程和独立发明 |
4.1.3 侵权认定困难且法律救济薄弱 |
4.1.4 与国家秘密保护存在重叠混淆 |
4.1.5 不利于中医药资源的创新开发 |
4.2 与公共利益抗辩规则相冲突 |
4.2.1 与社会公众知情权利冲突 |
4.2.2 与药监部门披露要求冲突 |
4.3 中医药技术秘密遭生物剽窃 |
4.3.1 生物剽窃概念 |
4.3.2 外国中医药生物资源剽窃案例 |
第5章 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的出路 |
5.1 增强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法律供给 |
5.1.1 实体法层面 |
5.1.2 程序法层面 |
5.2 完善中医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
5.2.1 法律层面约定保密义务 |
5.2.2 管理层面完善保密机制 |
5.2.3 技术层面分类强化涉密管控 |
5.3 促进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相结合 |
5.3.1 技术秘密保护占主导,专利保护为辅助 |
5.3.2 专利保护占主导,技术秘密保护为辅助 |
5.4 技术秘密保护与信息公开相协调 |
5.4.1 利益相关和利益平衡原则 |
5.4.2 设立技术秘密不公开披露制度 |
5.4.3 限制国家秘密保护无序扩张 |
5.5 健全惠益分享机制应对国际生物剽窃 |
5.5.1 惠益分享概念和宗旨 |
5.5.2 保护中医药生物资源建立惠益分享制度 |
第6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取得的其他研究成果 |
(2)论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
1.1 实践案例分析 |
1.1.1 案例一:王海诉可口可乐公司侵犯知情权案 |
1.1.2 案例二:徐佳丽与万泽医药、强生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1.2 商业秘密权概述 |
1.2.1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概念 |
1.2.2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 |
1.3 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
1.3.1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概念 |
1.3.2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性质 |
1.4 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必然性 |
1.4.1 立法理念冲突 |
1.4.2 权利利益冲突 |
1.4.3 价值观念冲突 |
第二章 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基础理论研究 |
2.1 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具体原因 |
2.1.1 两种权利内涵模糊 |
2.1.2 权利特征的差异 |
2.1.3 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 |
2.1.4 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弊端 |
2.2 协调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意义与原则 |
2.2.1 协调两种权利冲突的意义 |
2.2.2 协调两种权利冲突的原则 |
第三章 域外相关经验借鉴 |
3.1 美国和徳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
3.1.1 美国公共利益抗辩规则 |
3.1.2 德国消费者协会职能体系 |
3.2 域外经验的本土化设想 |
3.2.1 设置特殊规则以确定权利的优先级 |
3.2.2 完善我国消费者协会体系建设 |
第四章 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协调措施 |
4.1 明确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与界限 |
4.1.1 明确商业秘密权的概念 |
4.1.2 明确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 |
4.2 建立缓冲机制以协调权利差异 |
4.2.1 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缺陷 |
4.2.2 建立商业秘密信息判定机制 |
4.3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以平衡信息差 |
4.3.1 建立企业商品信息披露制度 |
4.3.2 加强消费者协会基层法律建设 |
4.4 建立社会责任评价制度以限制市场经济的逐利性 |
4.4.1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来源分析 |
4.4.2 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3)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发展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历程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萌芽与起步 |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与探索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繁荣 |
二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争鸣与探索 |
(一)立法宗旨与价值取向 |
(二)立法模式的选择 |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
三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适用 |
(一)市场混淆行为 |
(二)商业贿赂行为 |
(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
(六)商业诋毁行为 |
(七)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四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
(一)进一步突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多元化立法价值体系 |
(二)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框架和法律规范 |
(三)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协调和程序规范 |
(4)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与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与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商业秘密司法适用问题与侵权举证责任 |
第一节 我国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司法适用问题 |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举证难 |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举证难 |
三、善意第三人保护与认定的法律规范缺失 |
第二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理论基础 |
一、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
二、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
三、严格限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
第三章 厘清商业秘密存在与否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
第一节 商业秘密及构成要件 |
一、商业秘密的涵义 |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就商业秘密存在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秘密性的举证:信息的内容与形成方式 |
二、商业价值的举证:现实直接价值与潜在间接价值 |
三、保密措施的举证:保密措施的内容与合理性 |
第三节 就商业秘密不存在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举证证明属于公知信息 |
二、举证证明缺乏保密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细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
第一节 侵权行为类型及判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方法“接触加相似” |
一、侵权行为类型 |
二、判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方法“接触加相似” |
第二节 就“接触加近似”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举证信息相同或实质近似 |
二、举证“接触”事实或“接触”的可能性 |
三、针对“接触加近似”方式的进一步思考与建议 |
第三节 就不存在侵权行为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举证双方信息不相同或不实质近似 |
二、举证信息具有合法来源 |
三、举证信息违背公共利益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明确商业秘密侵权中保护善意第三人及其举证责任 |
第一节 国外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制度的比较 |
一、日本允许继续使用商业秘密的许可主义 |
二、德国、斯洛伐克等国不同意使用商业秘密的禁止主义 |
三、美国有条件继续使用的附条件禁止主义 |
第二节 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及“善意”条件的证明 |
一、善意第三人的认定 |
二、善意第三人“善意”条件的证明 |
第三节 善意第三人继续使用商业秘密应当举示的证据 |
一、第三人合理支付对价 |
二、第三人实质改变自身状态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现有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概述 |
2.1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构建的理论基础 |
2.1.1 合同法理论 |
2.1.2 不正当竞争理论 |
2.1.3 财产权理论 |
2.1.4 侵权理论 |
2.1.5 利益平衡理论 |
2.2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源起及立法发展 |
2.2.1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源起 |
2.2.2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立法发展 |
第3章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认定存在的问题 |
3.1 保密措施可识别认定不一致 |
3.2 例举式保密措施未回应技术发展 |
3.3 保密措施认定审理逻辑存在分歧 |
3.4 数据技术提出的保密措施认定挑战 |
3.4.1 云服务中保密措施的认定难题 |
3.4.2 大数据特征引起保密措施识别困难 |
第4章 美国与欧盟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立法及司法实践 |
4.1 美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立法及司法实践 |
4.1.1 美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立法及发展 |
4.1.2 美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司法认定 |
4.2 欧盟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4.2.1 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法立法及发展 |
4.2.2 欧盟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司法认定 |
4.3 美欧保密措施认定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认定的完善建议 |
5.1 我国保密措施可识别认定建议 |
5.1.1 重新定义保密措施可识别性 |
5.1.2 可识别程度适用区分标准 |
5.2 司法解释明确纳入数字保密措施 |
5.3 云服务中聚焦持有人的保密责任 |
5.4 司法审理中保密措施的认定建议 |
5.4.1 统一保密措施认定审理逻辑 |
5.4.2 引入行业专家认定意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6)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实践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4.1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4.2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理论基础及分析 |
2.1.1 契约关系理论 |
2.1.2 侵权行为理论 |
2.1.3 产权理论 |
2.1.4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
2.2 本文的观点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 |
3.1 我国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分析 |
3.1.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3.1.2 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缺陷 |
3.2 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分析 |
3.2.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3.2.2 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缺陷 |
第四章 国外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借鉴 |
4.1 选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原因分析 |
4.2 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分析 |
4.2.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4.2.2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例外情形 |
4.3 欧盟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分析 |
4.3.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4.3.2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例外情形 |
第五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与完善 |
5.1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 |
5.1.1 我国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选择 |
5.1.2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选择 |
5.2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 |
5.2.2 转变侵权认定的立法模式 |
5.2.3 制定我国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在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7)商业秘密秘密性认定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研究的目的 |
2.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内现状研究 |
2.国外现状研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及尚待研究的问题 |
1.创新之处 |
2.尚待研究的问题 |
二、商业秘密及其秘密性认定的一般理论 |
(一)商业秘密的法理分析 |
1.商业秘密的概念界定 |
2.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
(二)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的法律意义 |
1.合理界定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产生的标志 |
2.合理界定秘密性是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之权利边界的确认 |
三、商业秘密之秘密性裁判实证研究 |
(一)经营信息秘密性的认定难点 |
1.典型案例一 |
2.典型案例二 |
3.小结 |
(二)技术信息秘密性的认定难点 |
1.典型案例一 |
2.典型案例二 |
3.小结 |
(三)其他形态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认定 |
(四)典型案例引发的思考 |
1.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特点 |
2.司法实务中关于秘密性认定的难点 |
四、商业秘密之秘密性反思与立法完善建议 |
(一)商业秘密之秘密性反思 |
(二)立法完善建议 |
(三)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秘密性维度的建议 |
1.明确受众维度:秘密性中“公众”的认定 |
2.明确知悉人群维度:秘密性中“普遍知悉”的认定 |
3.明确获取可能性维度:秘密性中“容易获得”的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文章创新点 |
第一章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
第一节 商业秘密概述 |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
二、商业秘密的范围与类型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内涵 |
一、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渊源 |
二、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概念和特征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概述 |
一、填平原则 |
二、例外性原则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现状 |
一、立法现状: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原则 |
二、司法现状: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突出 |
第二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现状的实证分析 |
一、研究目的 |
二、样本选择 |
三、数据呈现 |
四、研究结论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
一、索判赔额相比差距较大 |
二、损害赔偿证据难被采纳 |
三、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失衡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影响因素界定不明 |
一、商业秘密客体范围边界模糊 |
二、损害赔偿相关价值问题认识不清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制度不健全 |
一、司法实践存在证据缺位 |
二、相关证据规则欠缺完善 |
第三节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适用规则不完善 |
一、损害赔偿计算僵化参照专利制度 |
二、“非法定赔偿”适用困难 |
三、法定赔偿适用规则欠缺精细化 |
第四章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考察 |
一、美国:成文法与判例法共筑完善的赔偿制度 |
二、英国:信任关系保护中强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考察 |
一、德国:竞争法保护中追求合理的损害赔偿 |
二、日本:成文法中类型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 |
三、韩国:UCPA中细化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计算 |
第三节 域外比较归纳总结 |
一、追求损害赔偿的合理性 |
二、类型化损害赔偿的影响因素 |
三、逐步完善损害赔偿证据可适用性 |
第五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
一、确立权利客体类型化评价机制 |
二、细化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制度 |
一、健全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证据规则 |
二、优化损害赔偿专家证人制度 |
第三节 细化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标准 |
一、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适用规则 |
二、强化商业秘密侵权“非法定赔偿”的适用 |
三、明确“法定赔偿”与“非法定赔偿”的适用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9)论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商业数据与数据抓取行为 |
一、商业数据的概念界定 |
(一)商业数据的定义 |
(二)商业数据的类型 |
二、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界定 |
(一)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定义 |
(二)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实施主体 |
(三)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行为手段 |
(四)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指向对象 |
第二章 竞争法规制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 |
(一)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不法性 |
(二)权利法客体保护模式的困境 |
二、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可行性 |
(一)与竞争法的行为法规制模式契合 |
(二)竞争法规制路径可平衡各方利益 |
(三)竞争法可提供具体法律适用依据 |
第三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对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 |
一、涉案商业数据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 |
(一)涉案商业数据是否具有秘密性 |
(二)涉案商业数据是否具有价值性 |
(三)涉案商业数据是否具有保密性 |
二、涉案数据抓取行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 |
(一)“接触+实质相同”的认定标准 |
(二)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 |
一、竞争关系的认定 |
(一)采用“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认定标准 |
(二)采用广义的竞争关系认定标准 |
二、实际利益损害的认定 |
(一)竞争秩序损害的认定 |
(二)其他经营者利益损害的认定 |
(三)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认定 |
三、数据抓取行为的可谴责性认定 |
(一)是否符合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 |
(二)是否经过数据控制企业和用户授权 |
(三)投入产出比例是否合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10)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中国的研究现状 |
1.2.2 韩国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范围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 |
2.1 商业秘密的概述 |
2.1.1 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 |
2.1.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2.2 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制理论 |
2.2.1. 保密合同理论 |
2.2.2. 产权理论 |
2.2.3. 侵权行为理论 |
2.3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三章 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制及其立法现状 |
3.1 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及其法律制度 |
3.1.1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3.1.2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3.1.3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 |
3.1.4 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 |
3.1.5 小结 |
3.2 韩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及其法律制度 |
3.2.1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3.2.2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3.2.3 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 |
3.2.4 商业秘密纠纷的解决途径 |
3.2.5 小结 |
第四章 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 |
4.1 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内容的比较 |
4.2 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比较 |
4.3 有关救济规定的比较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 |
5.1 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
5.2 强化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
5.3 进一步完善相关诉讼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医药技术秘密保护研究[D]. 卞先银.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21(09)
- [2]论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D]. 张旭. 广西大学, 2020(07)
- [3]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演进、发展与展望[J]. 周围,文静. 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 2020(01)
- [4]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 蔡宇航.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研究[D]. 刘亚玲. 湘潭大学, 2020(02)
- [6]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D]. 孙恩静. 江南大学, 2020(01)
- [7]商业秘密秘密性认定实证研究[D]. 华玲.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8]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 董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论商业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法规制[D]. 张奉祥.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中韩两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金昭延. 延边大学, 20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