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实现司法公正(论文文献综述)
张晓博[1](2021)在《定位、困境与出路:指导性案例功能的法理阐释》文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公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截止至2021年4月,共计公布156例指导性案例,希望通过指导性案例保证类似案件类似审判和实现司法公正。但是,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参照适用“遇冷”。对此,部分原因在于对指导性案例在法官审判活动中的功能定位及实现情况缺少清晰的认识。有鉴于此,首先,对指导性案例的功能进行了内涵界定,认为指导性案例的功能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在法官审判活动中,指导法官裁判类似案件和统一法律适用所发挥的积极功用。又对指导性案例功能定位的视阈进行了界定,限定了功能定位及其实现研究的范围。其次,将指导性案例的功能类型划分为司法指引功能和司法约束功能两种,并诠释了类型划分的理据。在对指导性案例的功能进行类型化处理后,又对各类型下的功能进行了分析。其中,司法指引功能具体包括指引解释法律规范、指引填补法律漏洞、指引应用法律方法;司法约束功能具体包括规制法官的类案不类判行为、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规范裁判说理义务。再次,分析了指导性案例功能实现的现实困境。经研究发现,功能实现的现实困境主要包括:缺乏释法的证立过程,指导性案例指引解释法律规范的功能实现受制约;缺少对法律漏洞填补的论证过程,导致指导性案例指引法律漏洞填补的功能发挥不充分;使用的法律方法不明晰,指引法官应用法律方法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指导性案例数量少、性质界定不明,难以规制法官的类案不类判行为;缺少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指导性案例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功能实现受制约;指导性案例相似点比对的内容和方式不明确,削弱了法官裁判说理的义务。最后,针对指导性案例功能实现的现实困境提出了应对措施。主要包括:强化释法结论的证立;加强漏洞填补的论证;明确所应用的法律方法;增加指导性案例公布的数量、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在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上,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明确法官进行相似点比对的内容、方式等,并对法官进行相似点比对方法的业务培训。对指导性案例的功能进行研究,最终的目标是解决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在司法实践中“遇冷”的问题,使其有效保证类似案件类似审判和实现司法公正。因此,不仅要分析指导性案例功能实现遇阻的原因,还要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阮晴立[2](2021)在《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对传统法官裁判的冲击与应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工智能的时代已经悄然到来,人工智能正在不断的影响着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也在改变着我们的思维方式。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期,人民群众对司法有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我们的司法机关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进行司法活动,取得良好成效。但科技是把“双刃剑”,人工智能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我们应当采用理性、发展的眼光看待新生事物,切莫急于求成。本文首先通过简要梳理人工智能的基础概念与分类,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发展历程和理论支撑,结合当前国内司法领域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现状,分析发现人工智能为我国司法体制带来益处的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于是在文章第二大部分,分析了我国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价值目标,在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同案同判、遏制司法腐败等方面效果显着。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并不具备人们想象中的强人工智能的价值感性、社会性及自我意识,所以仍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司法实践活动。于是在本文第三大部分,通过分析我国传统诉讼模式的利弊以及人工智能裁判模式存在的诸多缺陷,总结出当前技术条件下的人工智能可能会对传统法官裁判模式的影响,如法官对于人工智能的过度依赖可能会弱化司法主体地位;人工智能系统的硬性约束会使法官正当的自由裁量权无法真正发挥作用;司法亲历性无法得到保障,以庭审为中心、直接言词原则以及裁判责任主体问题都会因为人工智能的介入而受到极大的冲击,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不利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加之技术水平与数据质量的限制,令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领域止步不前。因此,在本文第四大部分,尝试提出将传统司法裁判与新兴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有效融合的协调方法,以缓和新科技与传统模式的冲突关系。从明确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为人工智能划定合理的适用范围,增加程序正义的相关措施,优化技术水平四个方面提出尝试性建议。为今后更好地把握人工智能与审判实践的发展方向,推动两者互利共赢提供理论参考。
王中[3](2020)在《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依据说服理论,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过程中,存在中央路径与外围路径两种不同的决策路径选择,当审判人员选择中央路径时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而当选择外围路径时则会依据科学证据实质内容以外的启发式信息做出可靠性认定决策。且依据相应证据学理论基础,以及即行的证据制度与规则,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存在审判人员依据其所具有裁量权限选择不同路径做出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的可能性。据此,从应然层面上来说,审判人员在具体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过程中决策路径存在多种可能性,且决策路径的具体选择受到认知动力、认知能力等内部因素,以及科学证据提供者出庭、辅助意见等外部因素的共同影响。并且,审判人员在具体个案中的决策路径选择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存在于不同路径之间切换的可能。而审判人员在决策过程中的路径切换,也会导致实质性因素与启发式因素对其决策结果产生共同影响。由于针对我国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审查认定方面认知能力的质疑广泛存在,在明确应然决策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鉴定意见为实证分析所涉及的具体科学证据类型对我国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实然决策行为进行检验。首先,通过适用分层随机抽样方法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国家司法鉴定名录网获取包含三大类鉴定意见的裁判文书作为样本数据。其次,将科学证据可靠性程度具体化为鉴定意见在实践决策过程中被认定为具备真实性的概率,同时从样本数据中提取机构认证认可、平均司法鉴定人数、平均高职人数、鉴定机构年龄与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作为自变量,审判组织形式、当事人异议、鉴定人答复、辅助意见以及诉争利益等作为调节变量,以及鉴定委托主体与鉴定意见类别作为控制变量。最后,通过构建logistic回归分析模型,分别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以及调节变量对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相关性的调节作用进行实证分析。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平均鉴定人数与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对科学证据可靠性产生了显着的正向影响,诉争利益对司法机关委托业务比例与科学证据可靠性之间的相关性起到了显着调节作用。该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包括司法鉴定人数以及司法机关委托案件比例在内的启发式信息对审判人员关于鉴定意见可靠性认定的决策产生了显着影响,并且诉争利益越大,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越大。基于应然决策模型对实证分析结果进行解读证实,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具备一定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相关的认知能力,但其所具有的认知能力不足以使其完全通过审查科学证据实质内容来形成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内心确信,因而需要进一步借助其他外部启发式信息做出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具体决策。无论是基于审判人员在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认知能力缺陷本身,还是在认知能力缺乏时所依据的替代解决方案,均会导致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审查认定结果缺乏准确性。据此,可以得出关于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行为正当性探讨的结论,即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行为缺乏正当性。由于审判人员不具备对科学证据实质内容进行全面有效审查的认知能力,除影响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准确性外,还可能进一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威性,并最终从整体上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评价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行为与机制进行规范。在充分考虑包括审判人员认知能力提升方式的多样性、认知能力缺失的不可避免性,以及经验信息的可调整性基础上,可以从提升审判主体内容认知能力、加强科学证据审查认定辅助机制,以及完善经验信息调整相关机制等几个方面对审判人员认定科学证据可靠性的具体行为进行规制。
王国龙[4](2020)在《自由裁量及裁量正义的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保持法律的灵活性和开放性,法律赋予了法官针对个案情形展开自由裁量的权力。在理想状态下,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遵循相应的法治原则,在不同层面当中展开裁量,以实现裁量正义。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行使,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并要努力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陷入"误用""滥用"甚至是"权力寻租"的司法腐败情形当中。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语境当中,"最大程度地取消不必要的裁量,更好地规范必要的裁量",这无疑是发挥通过自由裁量实现裁量正义的一种较为中肯的立场。同时,针对各种具体情形的裁量,法官需要努力承担好针对裁量依据的公开说理和法律论证的司法义务,甚至需要不断完善裁量规则,以此来发展法律。
孙世萍[5](2020)在《刑事错案论》文中研究说明公平正义一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然因一批冤错案的曝光,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不小的震动,并引发关于“错案”问题的激烈讨论,由此也拉开了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错案率作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指标,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也许是出于对公平正义的极度渴望,也许是出于改革的迫切心情,人们几乎将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对刑事错案的成因以及预防的研究中,而对于刑事错案的本来样貌却甚少关注,并出现刑事错案概念泛化、重事实认定轻法律适用等倾向。这非常不利于对刑事错案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全面系统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更加冷静、理性的态度重新审视“错案”问题以及相关司法改革问题。本文从认识论出发,重新界定刑事错案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错案的法律属性,厘清事实认定对象与法律适用对象的界限,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避开“错案预防”的习惯性视角,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在全面认识刑事错误的基础上,以此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在刑事错案本原中重新审视抑制刑事错案的路径与方法,并重点从法律安全区的提倡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法官职业评价体系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提供参考。
向云[6](2020)在《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可能与限度》文中认为随着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加速发展,司法裁判智能化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实务层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智能技术介入裁判的过程冲击了司法审判范式,削弱了司法权威。文章从实践应用出发,梳理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逻辑理路。在此基础上分析其合理性基础,提出,应从功能基础、逻辑规范基础和现实基础三个维度论证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合理性。通过对司法运行的潜在风险合理分析,提出规避风险的对策。以期更好地推动智慧司法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和良法善治。文章由四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一般理论进行阐述。首先,通过明确智能裁判的概念界定、分析其表现形式以及探究其理论基础,梳理裁判智能化的基本内涵;其次,对北京“睿法官”智能裁判系统、上海“206”刑事审判系统以及苏州“同案不同判预警系统”三个智能裁判实践应用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明晰实务应用的特征;最后,在上述基础上,厘定司法裁判智能化的识别标准,即通过对卷宗进行结构化,提取案件要素;根据要件匹配相关信息,推动相关案例;对比案例裁判幅度,实现偏离预警。通过梳理基本内涵、分析实践应用和厘清逻辑理路有助于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一般理论进行系统认识。第二部分试图探究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合理性基础。提出,裁判智能化可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是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功能基础;有可实现的理论路径,是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逻辑规范基础;提高司法改革效能,是司法裁判的现实基础。司法裁判智能化因为建立在这三重基础之上,所以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首先,司法裁判智能化可以挖掘更为充足的司法数据、增加司法重叠性共识以及提供稳定的价值指导来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其次,通过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两种不同的路径,探究理论上的可能;最后,以司法裁判智能化可以提高司法裁判效率、促进裁判结果统一以及限制法官恣意裁量论证其可以提高司法改革效能。第三部分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潜在风险进行论述。指出,目前司法裁判智能化的潜在风险主要表现为消解司法运作根基、消弭法官裁判地位以及破坏司法个案正义三个方面。首先,通过司法裁判智能化可能分解审判权力配置、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以及颠覆现代司法理念来论证其消解了司法运作根基;其次,从其造成法律主体的失落、裁判行为的僵化以及裁判责任的虚置三个方面来论证其消弭了法官的裁判地位;最后,由于其冲击个案审判范式、侵害个人信息权利以及稀释裁判程序正义,所以具有分化司法个案正义的潜在风险。第四部分从三个方面对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风险进行规避。分别是规制裁判智能的算法运用、确立裁判智能的辅助地位以及限制适用领域。首先,通过规范算法数据适用、构建算法运行机制以及合理分配算法责任全方位对算法进行规制;其次,通过论述保证法官自由裁量和确保法官实现实质正义来论证裁判智能辅助地位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通过明确裁判智能的具体适用范围、厘清阶段适用限度以及明晰系统适用原则来厘清其适用领域。
宋菲[7](2020)在《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文中认为裁判说理也即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理由,增强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行使,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实司法中,裁判说理是一种动态过程,核心在于如何有效构建裁判理由,内容是阐释法律规范、基本原则、道德习惯、政治政策、指导案例等如何现实运用于司法裁判,遵从何种标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说理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说服过程,主要涉及“谁在说”“向谁说”以及“怎么说”三个方面,并以“可接受性”作为说理的最终目标。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商谈和法律论证(论辩)作为理论工具,具体包括说理理念、说理形式和主要内容三点。在理念方面,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遵从“规范性”和“有效性”双重指引,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效果;在形式方面,无论是针对多数类案的“一般化”说理,还是针对具体案件的“个性化”说理,只要符合基本格式规范要求,就能达到可接受性目标;在内容方面,可接受性说理既针对“事理”和“法理”,也针对“情理”和“文理”,覆盖整个裁判文书。从说理可接受性的衡量标准来看,因主客体不同,我们可从裁判理由本身和裁判文书受众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前者表现在,裁判说理必须是一个好的论证(论辩)的过程。受前提是否可接受、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等因素影响,它应满足“论证不违反逻辑要求”“结论要回溯到法律规范”“事实叙述清晰并言之有据”等具体要求;后者表现在,裁判说理还必须是一个理性对话过程,要充分考虑作为特殊听众的法律职业者,和作为普通听众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不同心理认同和价值判断,借助法律商谈和心理学判断实现信服而不是威服或压服。基于该具体内容和衡量标准,符合可接受性要求的裁判说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条实现路径:第一,制度方面要构建完善的说理体制机制,为可接受说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二,技术方面要厘清裁判文书撰写格式和要求,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第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方法论保障。如上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基本思路从应然界定了“何谓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这是文章的理论部分。现实裁判中,可接受性说理只是一种理论愿景,可接受性不足反而是司法的常态。因此,如何有效把握这些问题并针对原因进行分析,则成为了提升裁判释法说理水平的重要方面。该章节以“说理”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全文搜索并随即抽取600个将原审案件“说理问题”作为上诉或申诉意见的典型案例作为案例样本池。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将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表现概括为:第一,不说理或概括式说理;第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第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第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结合当下已有的法官专业素质、法官经验阅历、司法体制、司法环境、说理评价与激励机制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等原因分析,以是否具有直接影响性和可操作性为删选标准,我们可将这些原因归为: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司法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以及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三类。这也是文章第三、四、五章主要围绕并试图解决的内容。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要有健全的外部保障机制。裁判文书说理尽管是一种法官个人行为,但是该说理活动必须在特定司法语境中才能发挥更大优势。结合当下司法实践,助推裁判说理的外部保障机制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第一,案件分流机制实现针对性说理;第二,裁判公开机制倒逼规范说理;第三,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繁简分流的主要任务是针对每一类案件确定不同的分流标准。明确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等需要重点说理的案件类型;裁判公开可以通过“倒逼”机制促使裁判者将自己的“成果”予以展现,使得裁判文书符合特定格式和论证要求。而且面对司法质疑,该公开机制亦可保护法官敢于说理;评价激励机制可以针对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和解释确立恰当的评价标准。与此同时,各级法院也在探索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作为一项常规性重要工作并计入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体系,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还必须要满足内在的说理技术规范,主要是指裁判文书说理的格式和语言要求。结合裁判文书特点,该技术规范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的格式体例、说理语言和文书样式三方面。在格式要求方面,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说理标准及说理重点各有不同,我们必须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方面意见”来构建裁判说理的基本框架,进以证据审查说理、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自由裁判说理作为主要说理层面:在语言要求方面,必须要以听众需求为导向,裁判用语要准确规范而不应模糊抽象,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而不哗众取宠,裁判表达要逻辑清晰而不笼统含混;在文书形式创新方面,为增强说理效果,法官可在一般的描述性裁判文书格式基础上,尝试进行要点引导式说理和表格式说理等技术创新。除了外在机制保障和内在技术规范外,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有效运用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三种。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说理的首要方法。其作用是明确法律中不确定性概念的真实含义;法律论证是裁判说理的核心方法。裁判说理的实质就是法律论证过程,该方法以可接受性为论证标准,通过逻辑分析进路、论题学进路和商谈程序进路实现裁判过程可接受性;法律修辞方法能增强可接受性说理效果,主要功能就在于构建说理的语境并明确说理效果。具体到说理活动中,这些方法主要运用于如何基于可接受的衡量标准构建裁判理由,以及阐明构建中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比如,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说理关键在于阐释“依照原则确立规则”的过程;运用道德情理说理时重点在于实现裁判的价值指引,在合理把握情理说理偏差基础上明确具体的说理标准;运用社会习惯进行说理首先要进行习惯识别,说清习惯作为裁判理由所应具有的规范要件,接着要阐明“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的转化;运用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说理重心在于以案释法,阐释指导案例的论证推理过程,侧重论述“区分同案”和“形成同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黄潇宇[8](2020)在《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检视 ——法政策学视角下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案例指导制度立足于我国现实的需求,在执政党的政策推动下形成和发展。案例指导制度既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治理手段,而且还承担着最高人民法院部分政策创制的功能,因此,该制度的设计和运行与政策存在着诸多关联性。但从目前该制度的构成要素和运行方式来看,其“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司法公正”的政策目标尚未得到充分实现。在近十年的发展中,其运行出现了诸多问题,例如运行主体存在外部依赖性、案例筛选程序中公众参与度不足以及案例适用时的效力模糊等。本文试图以法政策学为视角,具体分析该制度的构成要素和运行方式,指出其缺陷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度完善的路径。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基础和动因。第一节首先介绍作为分析视角的法政策学,首先论述法政策学的研究内容,并阐述用法政策学分析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第二节论述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基础,具体包括: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具有的政策创制功能,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以及发挥政策指导作用和弥补制定法的局限性等原因。第三节介绍案例指导制度建立的政策背景,指出该制度既是司法改革的制度性探索举措,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治理手段。第二章具体论述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成要素和运行方式。第一节首先论述效率性标准和正义性标准是评价法律制度运行的两个一般性标准。第二节首先介绍案例指导制度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是唯一的权威发布主体,凭借其政治地位和专业权威性来保障制度的权威性。随后阐释案例指导办公室在制度运行中所起到的遴选、审查等辅助作用。第三节以遴选和编写机制为重点论述案例指导制度的客体和运行机制。第四节论述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方式,指导作用和政策引导作用是指导性案例的两种主要作用方式。第三章主要论述制度运行实际成效和不足。第一节从制度的主体参与出发,具体论述制度运行主体的依赖性问题以及非法官主体无法成为指导性案例的司法运用主体问题。第二节具体论述制度运行机制中公众参与的问题,指出遴选和编辑机制中公众参与度不足的问题。第三节具体阐述制度中“应该参照”效力存在着模糊性,分别从法源角度、立法技术角度、文义角度、效力实现方式角度来进行论证。第四节具体分析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效用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表现,包括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和功能目标层面等方面的不足。第四章在前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制度的完善路径。第一节针对指导性案例实际适用不强的现状,提出明确“应当参照”效力,解决其指导效力模糊的问题,并通过专家知识的引入来增强其说理性,从而达到增强其实效性的目的。第二节提出通过完善裁判要旨的指导功能和完善退出机制两方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机制进行完善。第三节着眼于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以及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治理手段,在这两个政策基础上提出其完善路径,即需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发展方向,并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善立法弥补制度运行的不足和效力的缺失情况。第四节将围绕如何正确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政策引导功能,提出司法政策应当符合立法政策,政策引导应当协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温化寒[9](2020)在《论量刑的隐性因素》文中研究表明量刑,在法律领域有“哥德巴赫猜想”这一称谓,根据传统的法理学理论,法律,论其核心而言是“法条主义”的,只要根据众所周知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就能预先对某一案件进行定性。但是,量刑是一个需要运用心理、逻辑思维等因素的法律实践过程,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需要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审酌量刑。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量刑的隐性因素,这些隐性因素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而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终对量刑结果产生或多或寡的影响。然而,在社会现实中,量刑隐性因素的作用往往被严重忽视,而当前学界对量刑隐性因素的研究较少。因此,有必要对量刑隐性因素进行深入地研究。本文通过对量刑隐性因素的内涵、作用机制及其价值、分类和影响进行分析,并结合量刑隐性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同时借鉴英美量刑指南模式经验,进而提出合理运用量刑隐性因素的路径选择。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量刑因素因素的概述。本文通过天津大妈持枪案引入量刑的隐性因素,并与量刑显性因素的比较,阐释了对量刑隐性因素概念的理解,同时就量刑隐性因素的特征和产生原因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阐述量刑隐性因素的作用机制和价值分析。量刑隐性因素作用的发生,依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隐性因素影响量刑活动,主要有两种途径: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同时,量刑隐性因素既有积极价值,又有负面效应。第三部分主要介绍量刑隐性因素的分类与影响。本文将量刑的隐性因素分为社会结构因素、传统法律文化因素、人际关系因素、社会舆论因素,以及社会治安形势、审判管理等其它因素,并分析这些因素产生的影响。第四部分针对当前我国量刑隐性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对英美量刑指南模式经验的分析,提出合理运用量刑隐性因素的的路径选择:第一,消除案件之间社会结构的异质性;第二,借鉴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精髓;第三,建立完善法官回避制度;第四,在量刑过程中合理地引入社会因素;第五,严格落实法官责任,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崔仕绣[10](2020)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文中认为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性无分轩轾。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结果与量刑程序的适正直接反映刑事审判质量和刑罚目的之实现情况,乃为规范司法量刑活动的必然要求和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着眼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量刑失衡和量刑歧异现象,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力关切的基础上,地方法院和科研院所的积极探索和果敢试错,最终与中央层面宏观政策形成耦合,一场“由下至上、由点及面、有浅入深、由外到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逐层推进。历经十余年砥砺前行,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攻坚克难,在确立科学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强量刑实践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缩减量刑差异以及提升裁判质量和司法权威等方面效果卓着。然而,在肯定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本土经验”的基础上,还需正视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存在的诸多障碍。除了长期盘踞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对法官量刑实践的影响外,冗杂细密的量刑规则不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缺乏专职化改革统领机构同样导致以量刑规则和具体情节设置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缺乏持续性和周期性,加之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和量刑程序改革的不尽完备,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仍需克服障碍、踵事增华。本文立足于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脉络梳理与经验总结,在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所涉之论理支撑的论析基础上,围绕我国量刑规范改革的现存障碍,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的可取经验,有针对性地展开指导观念、实体和程序侧面的完善举措之探讨,旨在促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行稳致远、进而有为。全文除导论、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概述,乃是对本文论述对象的明确。首先对量刑内涵、量刑规范化的产生背景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蕴含加以剖析,进而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终而对各阶段改革经验加以凝练。量刑是法官在规范指引下,秉持法律理性与朴素良知,对具体个案和行为人的逻辑论证动态过程。鉴于日益显着的量刑偏差、滞后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以及民众对公正、透明量刑程序的强烈期盼,量刑规范化命题得以孕育和发展。随后,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正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始得部署,并历经了探索试错、局部试点、全面推行和深入推进四个阶段,不仅使“地方法院的微观规范量刑探索”与“中央司法改革的宏观制度决策”形成“共振”,确立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还初步形成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协同发展格局,加强了理论与实践层面有关量刑规范化与刑罚裁量权、量刑统一化与刑罚个别化等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第二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探讨,乃是本文研究的论理支撑。首先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秉持之刑罚理论的探讨。在刑罚价值方面,不仅需要对刑罚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过度或错误发动而折损公民权利等负价值进行控制,还要对刑罚保护公民自由、国家秩序和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正价值加以弘扬。此外,法官基于何种刑罚目的进行裁量,是实现量刑公允、降低量刑歧异的重要前提,因此还需要明确刑罚之目的。在阐明报应理论、预防理论和综合理论的差异和不足后,并合主义刑罚目的之妥适与必要得以明确。在罪刑均衡理论的立法、司法实现方面,要始终坚持罪质与刑质、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均衡,并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提高量刑方法与步骤的科学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罚理论之探讨进而衍生出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和理念反思,前者包括对无根据量刑偏差的消除、规范化量刑思维的培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完善,后者则包含体现改革基本价值的公正理念、调和各方诉求的和谐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的效率理念和凸显实质正义的人权理念。第三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乃是研究主体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包括指导理念、领导机制、规则建制和程序延伸层面所面临的改革阻碍。首先是指导观念层面,当前我国刑事司法过于强调“惩前”而忽略“警后”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难以调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更有碍于人权保障目的之实现。其次是领导机制层面,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实难应对具有极高时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重任,亦不利于量刑实证调研的持续性推进。再次是规则建制层面,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不免使法官“迷失”于细密化的量刑规则之中,加之量刑规范间存在的多义性冲突,同样令法官疲于计算各罪量刑起点和各个情节对基准刑的增减幅度。最后是程序延伸层面,畸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不仅引发控方“胜诉结局”的价值倾向和裁判权向检察机关让渡的担忧,还可能导致量刑辩护的乏力甚至无效;量刑听证制度尚在规范依据、实施模式和理论支撑等方面存在不足;用语刁钻或解释片面的量刑裁判说理,徒增民众理解量刑结果之难度,无益于息诉服判;当前指导性案例制度援引效果不佳,同样引发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量刑判例制度的思考。第四章是有关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指导观念的探讨,乃是对研究主体指导观念层面障碍之破除。该部分首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演进脉络加以梳理和介评,进而探索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路径。相比之下,美国量刑改革指导理念经历了“直觉驱动”下的“康复矫治主义”刑罚观向“规则武断”下的“机械主义”刑罚观之过渡,最终形成参考性量刑指南体制下的“衡平主义”刑罚观,突出对量刑规范的简化和对法官量刑酌处权的保护;英国则是在普遍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形成允许量刑结果“偶然偏离”的量化量刑格局;德国采用“幅的理论”以消解个案中罪责补偿和特殊预防的矛盾冲突,并以此建立“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日本量刑改革以行情约束模式为征表,要求法官依据司法经验和司法判决形成的量刑准则,并作出不超越相对确定的刑罚裁量幅度的判罚。鉴于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发展沿革,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应舍弃纯粹报应主义和纯粹功利主义的本身弱点,形成“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观。其中,在凸显报应为主的实质正义要求之余,还需兼顾特殊预防为辅的刑罚个别化要求,而基于对我国刑法第61条量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考量,纯粹的一般预防目的除了存在超过报应限度的可能外,并不能在量刑阶段予以体现。第五章是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实体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实体层面障碍之破除。在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的可取经验充分论析基础上,从我国专职化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和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实体侧面的完善举措。一方面,英美两国专职委员会在员额配置、机构组成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优势显着,既可在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量刑数据的基础上,预估犯罪趋势并适时调整量刑政策,又能确保稳定的财政支持和量刑改革学理研讨的充分开展。另一方面,德国虽无专职量改机构,但却通过构建完备的量刑法律框架,引导法官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强化上诉法院量刑审查,来实现量刑均衡目的。因此,基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我国有必要设置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专职机构,以便于制定和修改量刑指导意见、整合量刑数据并进行实证研究、获取稳定经费保障和开展周期性量刑培训等。此外,在员额构成上除了要包含卓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还应聘请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深法学专家和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最后,在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层面,不仅要立足时效性与可适性对量刑规则进行完善,突出其与量刑法律基本原理、量刑规律的契合,还要着眼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对量刑规则进行适度简化,突出量刑规范化统领机构的规则解释功能,防止细密化、机械化的量刑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第六章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程序层面障碍之破除。首先展开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进程中程序侧面合理经验的介评与论述,进而依次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量刑说理的渐次升级、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和其他方面,分步展开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具体措施。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量刑程序改革经验显示,美国的量刑听证程序和量刑数据系统,不仅为法官提供全面获取量刑信息的便捷途径,更符合信息搜集和刑期预判之要求。而英美德三国对量刑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的重视,无不体现出程序侧面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裁量权之努力。此外,日本裁判员制度、被害人参与制度和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也展现出提升量刑合理性、社会认同度和民众司法参与度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在优化量刑建议制度方面,要尤其注意建立量刑信息的遴选机制、促进控辩双方的量刑参与、强化检方量刑建议的说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以及创新量刑建议考评机制;在量刑裁判说理方面,既要注意实质内核的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注重对量刑步骤的载明、相关情节的辨别和不同量刑情节作用力的述明,还要注意形式肌底的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经过法官精炼、简洁的裁判说理,让社会公众从简练的说理论证中体会各量刑情节和幅度的动态调节过程;在量刑听证程序的模式创制方面,应正视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源差异,设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量刑听证程序;在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方面,应深刻认识到科技革新助力于司法实践的不可逆转趋势,把握法院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重大战略机遇,同时防范功能定位和技术迟滞等风险,合理运用智能化资讯科技辅助法官量刑。最后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他方面,不仅要在量刑参与层面不断完善被害人参与制度,规范其参与量刑之形式和提出意见之内容,还要在可操作性层面探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构建可能,根据各地区、各审级刑事审判需要,整理刑事判例的量刑部分,给予法官从事类案裁判的参考和指引,完善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扩大社会参与量刑实践的参与度,提高量刑辩护的有效性。
二、通过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实现司法公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通过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实现司法公正(论文提纲范文)
(1)定位、困境与出路:指导性案例功能的法理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指导性案例功能的内涵阐释 |
(一)指导性案例的含义及特征 |
1.指导性案例的含义 |
2.指导性案例的特征 |
(二)指导性案例功能之界说 |
1.“功能”的语义分析 |
2.指导性案例功能内涵之诠释 |
(三)指导性案例功能定位的视阈选择 |
1.“视阈”的内涵界定 |
2.功能定位的视阈范围 |
二、指导性案例功能的定位辨析 |
(一)指导性案例功能的类型 |
1.司法指引功能 |
2.司法约束功能 |
(二)司法指引功能之诠释 |
1.指引解释法律规范 |
2.指引填补法律漏洞 |
3.指引应用法律方法 |
(三)司法约束功能之诠释 |
1.规制类案不类判行为 |
2.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 |
3.规范裁判说理义务 |
三、指导性案例功能实现的现实困境 |
(一)司法指引功能实现的现实困境 |
1.缺乏释法的证立过程 |
2.漏洞填补论证不充分 |
3.应用的法律方法不明晰 |
(二)司法约束功能实现的现实困境 |
1.类案不类判难受规制的缘由 |
2.自由裁量权难被约束的原因 |
3.削弱裁判说理义务的因素 |
四、指导性案例功能的实践路径 |
(一)司法指引功能的实践路径 |
1.强化释法结论的证立 |
2.加强漏洞填补的论证 |
3.明确应用的法律方法 |
(二)司法约束功能的实践路径 |
1.规制类案不类判行为的举措 |
2.约束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保障 |
3.规范裁判说理义务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
致谢 |
(2)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对传统法官裁判的冲击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与个人见解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个人新见解 |
(三)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一、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概述 |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与分类 |
(二)司法领域引入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 |
(三)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理论支撑 |
1.技术理论支撑——神经网络 |
2.法学理论支撑——法律形式推理 |
(四)我国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应用现状 |
1.北京“睿法官”系统 |
2.上海“206”系统 |
3.浙江“小智2.0”系统 |
二、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价值目标 |
(一)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
(二)实现同案同判,促进司法公正 |
(三)进行实时监督,预防司法腐败 |
三、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对传统法官裁判的冲击 |
(一)法官司法主体地位被虚置 |
(二)法官自由裁量权将被不当限制 |
1.人工智能无法真正解释法律 |
2.人工智能无法进行价值判断 |
(三)法官亲历性无法保证 |
1.算法预判对“以庭审为中心”的冲击 |
2.“直接言词原则”何去何从 |
3.“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难实现 |
(四)技术引发司法不公的疑虑 |
1.算法不透明 |
2.算法偏见与法官偏见的耦合 |
3.数据库质量将影响裁判结果 |
4.法律工程师大量缺乏 |
四、人工智能与传统法官裁判的融合之法 |
(一)明确人工智能的辅助地位 |
(二)规范适用范围,与法官合理对接 |
(三)探索司法亲历新途径,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
1.增加法官的说理义务 |
2.赋予当事人知情权、选择权与申诉权 |
3.确定法官为最终责任主体 |
(四)优化法律人工智能技术 |
1.改进算法规则 |
2.完善和监管数据库 |
3.加强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3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构建 |
2.1 基础概念及其实践表征 |
2.1.1 科学证据 |
2.1.2 科学证据可靠性 |
2.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认知心理学基础 |
2.2.1 说服情景中的决策行为 |
2.2.2 决策路径选择的内在决定因素 |
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制度基础 |
2.3.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评价原则 |
2.3.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证据规则 |
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及应然决策模型 |
2.4.1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可能性 |
2.4.2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决策路径选择的外部影响因素 |
2.4.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应然决策模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理论推导与假设 |
3.1 审判主体认知能力质疑 |
3.1.1 审判主体在科学证据审查方面的先验知识储备不足 |
3.1.2 辅助机制对审判主体认知能力的提升作用有限 |
3.1.3 决策风险提升科学证据审查中的认知能力需求 |
3.2 应然决策模型与实践行为的联接 |
3.2.1 科学证据的实践观测对象 |
3.2.2 审判主体的自由裁量空间 |
3.2.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结果 |
3.2.4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中的启发式信息 |
3.3 基于应然决策模型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假设 |
3.3.1 启发式信息对于审判人员决策的影响 |
3.3.2 审判主体差异对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3 外部因素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3.4 诉争利益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检验 |
4.1 检验方案 |
4.1.1 变量选取与测度 |
4.1.2 样本数据来源与选取 |
4.1.3 实证分析方法 |
4.2 样本描述 |
4.2.1 样本筛选结果 |
4.2.2 样本分布 |
4.3 变量描述与分析 |
4.3.1 分类变量描述 |
4.3.2 连续变量描述 |
4.3.3 变量相关性分析 |
4.3.4 变量有效性检验 |
4.4 研究假设检验 |
4.4.1 启发式因素与科学证据可靠性的相关性检验 |
4.4.2 诉求金额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3 鉴定人答复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4 审判组织形式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4.5 当事人异议对审判人员决策行为的调节作用检验 |
4.5 基于假设检验的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然状态解析 |
4.5.1 审判人员关于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路径选择 |
4.5.2 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路径选择决定因素的影响机理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与规制建议 |
5.1 我国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正当性探讨 |
5.1.1 外围路径选择不必然缺乏正当性 |
5.1.2 启发式信息选择存在不合理成分及偏见 |
5.1.3 整体决策行为缺乏正当性 |
5.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与思路 |
5.2.1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必要性 |
5.2.2 规制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的基本思路 |
5.3 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规制方案 |
5.3.1 提升审判主体内部认知能力 |
5.3.2 加强辅助机制 |
5.3.3 完善经验信息调整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B 鉴定机构抽样结果 |
致谢 |
(5)刑事错案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及创新之处 |
四、研究的逻辑结构和主要内容 |
第一章 刑事错案概述 |
第一节 “错误”基本问题研究 |
一、错误的含义 |
二、错误的基本特征 |
三、认定错误的方法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一、司法实践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二、法学理论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冲突 |
三、刑事错案认识冲突的根源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重构 |
一、刑事错案的主体 |
二、刑事错案的主观要素 |
三、刑事错案的客体 |
四、刑事错案的对象 |
五、刑事错案范畴外其他错误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多元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一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基本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秩序及冲突 |
二、平等及冲突 |
三、效益及冲突 |
四、价值冲突的调和及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刑事错案中涉及的诉讼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
一、实体正义 |
二、程序正义 |
三、诉讼法律价值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原则中价值冲突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一、无罪推定原则 |
二、一事不再理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中事实认定问题 |
第一节 事实认定的手段——证据 |
一、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
二、证据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据规则及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二节 事实认定的程度——证明标准 |
一、证明标准的界定 |
二、证明标准的立法选择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证明标准的兑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第三节 事实认定的证明方式——自由心证 |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
二、自由心证的实现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自由心证的抑制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错案中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中事实问题的界限 |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界限 |
二、构成要件事实中的法律问题 |
三、违法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四、责任阻却事实的法律问题 |
五、量刑事实的法律问题 |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法律空间”的影响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 |
三、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法律适用效果的认定 |
一、认定对象 |
二、认定标准 |
三、认定方法 |
四、认定主体 |
五、认定结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刑事错案的消解 |
第一节 法律适用错误的消解——法律安全区之提倡 |
一、构建法律安全区的必要性 |
二、法律安全区的构成 |
三、法律安全区的实现 |
第二节 事实认定错误的消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之完善 |
一、诉讼程序对刑事错案的抑制机理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错案的影响 |
三、相关诉讼制度对正确适用法律的影响 |
第三节 价值冲突调和主体的规制——法官职业评价体系之完善 |
一、我国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检视 |
二、国外法官职业责任体系探析 |
三、法官职业伦理评价体系之提倡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6)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可能与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与价值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基本内涵 |
一、概念界定 |
二、表现形式 |
三、理论基础 |
第二节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具体应用 |
一、“睿法官”智能裁判系统 |
二、“206”刑事智能辅助审判系统 |
三、“同案不同判预警”智能系统 |
第三节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逻辑理路 |
一、案卷结构化,提取案件要素 |
二、结合案情,推送法条与类案 |
三、对比裁判幅度,实现偏离预警 |
第二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合理性基础 |
第一节 增强司法裁判的可预测性 |
一、挖掘充足的司法数据 |
二、增加司法重叠性共识 |
三、提供稳定的价值指引 |
第二节 存在理论上的可实现路径 |
一、形式主义路径 |
二、现实主义路径 |
第三节 提升司法改革效能 |
一、提高司法审判效率 |
二、促进裁判结果统一 |
三、限制法官恣意裁量 |
第三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潜在风险 |
第一节 消解司法运作根基 |
一、分解审判权力配置 |
二、威胁司法的独立性 |
三、颠覆现代司法理念 |
第二节 消弭法官裁判地位 |
一、造成裁判主体的失落 |
二、致使裁判行为的僵化 |
三、导致裁判责任的虚置 |
第三节 破坏司法个案正义 |
一、冲击个案审判范式 |
二、侵犯个人信息权利 |
三、稀释裁判程序正义 |
第四章 司法裁判智能化的风险规避 |
第一节 规制裁判智能的算法运用 |
一、规范算法数据适用 |
二、构建算法运行机制 |
三、合理分配算法责任 |
第二节 确立裁判智能的辅助地位 |
一、保证法官自由裁量 |
二、确保实现实质正义 |
第三节 限制裁判智能的适用领域 |
一、明确具体适用范围 |
二、厘清阶段适用限度 |
三、明晰系统适用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缘何研究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四、基本论述框架和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理论 |
第一节 裁判说理应以可接受性为目标 |
一、有关裁判说理目标的争议 |
二、“可接受性”的理论分析 |
三、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界定 |
第二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基本内涵 |
一、说理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
二、说理的“统一化”与“个性化” |
三、“事理”“法理”与“情理”“文理” |
第三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衡量标准 |
一、客观标准——基于论证规则构建裁判理由 |
二、主观标准——理性说服听众达成有效共识 |
第四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实现思路 |
一、依靠制度创新为说理提供外在保障机制 |
二、完善技术规范为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 |
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 |
第二章 裁判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现状及原因 |
第一节 有关裁判说理问题的实证考察 |
一、当下实证研究综述 |
二、本文样本选择及分析 |
第二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具体表现 |
一、不说理或选择性说理 |
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 |
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 |
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 |
第三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 |
二、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 |
三、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 |
第三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制度机制 |
第一节 通过繁简分流制度实现针对性说理 |
一、案件繁简决定说理程度 |
二、繁简分流重点是明确分流标准 |
三、需要重点说理的具体案例类型 |
第二节 依靠裁判公开制度倒逼规范说理 |
一、裁判文书公开提升法官的说理要求 |
二、裁判文书公开保护法官敢于说理 |
三、通过反馈机制明确重点说理内容 |
第三节 诉诸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 |
一、评价激励重在构建合理的评价标准 |
二、裁判说理中评价激励机制的作用方式 |
第四节 提升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其他机制 |
一、通过法官释明制度建构说理的理想语境 |
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增强理由的说服效果 |
第四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技术规范 |
第一节 裁判说理的文书格式要求 |
一、规范的文书格式有助提升说理效果 |
二、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格式要求 |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通识性体例与结构 |
第二节 裁判说理的语言风格要求 |
一、裁判语言的“可接受性”特征 |
二、裁判文书用语要准确规范 |
三、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 |
四、裁判内容表达要逻辑清晰 |
第三节 裁判文书体例及结构创新 |
一、裁判文书创新的实践意义 |
二、要点引导式说理型式 |
三、其他裁判文书说理新型式 |
第五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法律方法 |
第一节 主要运用的法律方法及其说理实效 |
一、法律解释:明确大前提的真实含义 |
二、法律论证:确立可接受的说理依据 |
三、法律修辞:说服听众强化说理效果 |
第二节 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法律原则进入裁判的说理要素 |
二、对“依照原则确立规则”过程的说理 |
三、运用法律原则裁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
第三节 道德情理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道德情理说理重在进行价值指引 |
二、当下裁判中的道德情理说理偏差 |
三、道德情理说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
第四节 社会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习惯作为裁判理由应具备的规范要件 |
二、“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转化的阐明 |
三、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具体论证标准 |
第五节 指导案例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运用指导案例说理必须讲清“以案释法”过程 |
二、“区分同案”时的说理要求 |
三、“形成同判”时的说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8)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检视 ——法政策学视角下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以法政策学分析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与动因 |
第一节 作为分析视角的法政策学 |
一、何谓法政策学研究 |
二、以法政策学作为分析视角的价值 |
第二节 案例指导制度的现实基础 |
一、发挥政策作用和弥补制定法的局限性 |
二、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
三、两大法系融合背景下的案例指导制度 |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政策创制功能 |
第三节 案例指导制度的政策背景 |
一、作为司法改革的制度探索举措 |
二、法治国家建设的治理手段 |
第二章 案例指导制度的构成要素和运行方式 |
第一节 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评价标准 |
一、效率性标准:统一法律适用 |
二、正义性标准:维护司法公正 |
第二节 案例指导制度的主体 |
一、权威性主体:最高人民法院 |
二、功能性主体: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 |
第三节 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一、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机制 |
二、指导性案例的编写机制 |
第四节 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方式 |
一、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 |
二、指导性案例的政策引导方式 |
第三章 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缺陷和实际成效 |
第一节 运行中主体参与的相关问题 |
一、制度运行主体存在一定外部依赖性 |
二、指导性案例司法运用主体范围具有局限性 |
第二节 制度运行机制的公众参与度问题 |
一、遴选机制的公众参与度不足 |
二、编辑机制的公众参与度不足 |
第三节 制度运行方式的效力模糊 |
一、法源角度:非公共参与而形成的正式法源 |
二、立法技术的角度:效力设计缺乏公共参与的应然性 |
三、文义的角度:效力的生成非公共参与的产物 |
四、效力实现方式角度:是行政权威保障的结果 |
第四节 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效用未达到预期目标 |
一、司法层面:案例数量偏少、内容标准化 |
二、立法层面:创制规则功能合法性缺失 |
三、功能目标层面:指导目标未充分实现 |
第四章 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增强指导性案例的实际适用的效率性 |
一、明确“应当参照”效力 |
二、专家知识的引入应用 |
第二节 完善运行机制以加强制度权威 |
一、裁判要旨指导功能的完善 |
二、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退出机制 |
第三节 确保制度的发展方向及合法性 |
一、坚持司法为民的发展方向 |
二、发挥人大功能完善立法 |
第四节 正确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政策引导作用 |
一、司法政策应当符合立法政策 |
二、协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论量刑的隐性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量刑隐性因素概述 |
一、量刑隐性因素的概念 |
(一)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量刑隐性因素的提出 |
(二)量刑隐性因素概念的界定 |
(三)量刑隐性因素与量刑显现因素之比较 |
二、量刑隐性因素的特征 |
(一)量刑隐性因素是一种“未阐明的规则” |
(二)量刑隐性因素具有普遍性和主观性 |
(三)量刑隐性因素体现了司法实践的灵活性 |
三、量刑隐性因素产生的原因分析 |
(一)现行的刑罚体系在立法上存在模糊性 |
(二)量刑规则涵盖不全面 |
(三)量刑方法过于简单 |
(四)法官个体的量刑自由裁量差异 |
第二章 量刑隐性因素的作用机制和价值分析 |
一、量刑隐性因素的作用机制 |
(一)量刑隐性因素发生作用之前提 |
(二)量刑隐性因素影响量刑的主要途径 |
二、量刑隐性因素的价值分析 |
(一)量刑隐性因素的积极价值 |
(二)量刑隐性因素的负面效应 |
第三章 量刑隐性因素的分类及其影响 |
一、“谁与案件有关”——社会结构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
(一)法官的人格及心理素质对量刑的影响 |
(二)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一般特征对量刑的影响 |
(三)庭审旁听人员对量刑的影响 |
二、“德主刑辅”——传统法律文化对量刑的影响 |
(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内涵 |
(二)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量刑的影响——以亲属身份犯罪为例 |
三、“亲疏有别”——“差序格局”对量刑的影响 |
(一)现今我国的人际关系格局 |
(二)“差序格局”对量刑的影响 |
四、“公众舆论总是走在法律的前头”——社会舆论对量刑的影响 |
(一)社会舆论的特征与司法价值 |
(二)社会舆论对量刑的积极影响 |
(三)社会舆论对量刑的消极影响 |
五、其它量刑隐性因素的影响 |
(一)社会治安形势对量刑的影响 |
(二)审判管理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
第四章 合理运用量刑隐性因素的路径选择 |
一、量刑隐性因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量刑隐性因素的作用被严重忽视和轻视 |
(二)量刑隐性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有效且系统地总结 |
(三)量刑隐性因素的存在增加了法律的不确定性 |
二、域外量刑经验参考——量刑指南模式 |
(一)量刑指南模式之理论基础 |
(二)量刑指南模式之实践考察 |
(三)量刑指南模式对我国之启发 |
三、我国合理运用量刑隐性因素的路径选择 |
(一)消除案件之间社会结构的异质性 |
(二)借鉴传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思想精髓 |
(三)建立完善法官回避制度 |
(四)在量刑过程中合理地引入社会因素 |
(五)严格落实法官责任,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期刊论文类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10)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概述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 |
一、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厘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含剖析 |
第二节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 |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试错阶段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局部试点阶段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推行阶段 |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阶段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发展进程的经验总结 |
一、地方试错与学理论证推动改革发展 |
二、分阶段协同推进加快模式聚合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量刑制度不断完善 |
第二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论理支撑 |
一、刑罚价值观 |
二、刑罚目的论 |
三、罪刑均衡理论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 |
一、消除无根据量刑偏差 |
二、培养规范化量刑思维 |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念 |
一、公正理念突出改革基本价值 |
二、和谐理念调和改革各方诉求 |
三、效率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 |
四、人权理念凸显改革实质正义 |
第三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 |
第一节 指导观念层面:报应刑本位不利于人权保障 |
一、刑罚目的观影响法官量刑 |
二、报应刑本位有碍人权保障 |
第二节 领导机制层面:缺乏专门机构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 |
一、最高法刑三庭统领量刑改革的职能有限 |
二、量刑实证调研缺乏周期性论证 |
三、“中央政策转向”与“地方经验凝练”对接不畅 |
第三节 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 |
一、量刑规则细密化压缩法官裁量空间 |
二、忽视量刑基准的学理价值 |
三、量刑规范适用存在多义性冲突 |
第四节 程序延伸层面:量刑程序改革任重道远 |
一、量刑建议实践效果不佳 |
二、量刑听证制度尚待明晰 |
三、量刑裁判说理流于形式 |
四、量刑判例体制尚待建制 |
第四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观念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国家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参考 |
一、美国:“直觉驱动”与“规则武断”的折衷 |
二、英国:“量化量刑格局”的发展成熟 |
三、德国:“幅的理论”与“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促进量刑均衡 |
四、日本:“行情约束模式”和“裁判员制度”降低量刑歧异 |
第二节 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 |
一、并合主义刑罚观之确立: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
二、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合理释宽:公正优先、限权为辅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体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经验参考 |
一、美英:“独立量刑委员会”之效仿 |
二、美国:“合宪性质疑”与“量刑指南强制性降格”之警示 |
三、英国:“适度量化的量刑格局”之提倡 |
四、德国:“无量刑规则”之反观 |
第二节 专职化量刑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 |
一、设置专职化领导机构的必要性 |
二、本土化量刑改革领导机构建构思路 |
第三节 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 |
一、侧重规则时效性与可适性的修改 |
二、规避规则适用的多义性冲突 |
三、规则效力转变构想:“强制性”到“实质参考性” |
第四节 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 |
一、明确逻辑起始:量刑基准之确立原则与原理法则 |
二、明确择定机理:量刑基准之确定方法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程序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程序层面的经验参考 |
一、美国:“量刑前报告”和“量刑听证程序”之比照 |
二、美英德:“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制度之参照 |
三、美日:“量刑数据系统”与“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之补强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与“被害人参与制度”之融合 |
第二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 |
一、坚持和优化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
二、量刑建议的模式确证 |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 |
第三节 量刑说理的渐进升级 |
一、量刑裁判说理的法理与社会意义 |
二、实质内核: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的体现 |
三、形式肌底: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的结合 |
第四节 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 |
一、量刑听证的理性界说 |
二、量刑听证的价值分析 |
三、我国量刑听证制度的构建思路 |
第五节 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建制 |
一、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实践的时代特性 |
二、建制我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必要性 |
三、人工智能刑事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 |
第六节 完善量刑程序的其他方面 |
一、量刑参与层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完善 |
二、可操作性层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设想 |
三、量刑互动层面: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通过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实现司法公正(论文参考文献)
- [1]定位、困境与出路:指导性案例功能的法理阐释[D]. 张晓博.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2]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对传统法官裁判的冲击与应对[D]. 阮晴立.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3]民事科学证据可靠性认定实证研究[D]. 王中. 湖南大学, 2020(02)
- [4]自由裁量及裁量正义的实现[J]. 王国龙.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0(04)
- [5]刑事错案论[D]. 孙世萍. 黑龙江大学, 2020(03)
- [6]司法裁判智能化的可能与限度[D]. 向云.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D]. 宋菲.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8]案例指导制度的运行检视 ——法政策学视角下的分析[D]. 黄潇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论量刑的隐性因素[D]. 温化寒. 江西理工大学, 2020(01)
- [10]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D]. 崔仕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