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民事审判 促进经济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欧岩峰[1](2021)在《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2月14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文中研究说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将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案件占到人民法院诉讼案件总量的85%以上,是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近年来,在省委的正确领导、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
刘晓鸣[2](2020)在《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审判功能,而且还扮演着党的政策实施者的政治角色,承担着将党的政策司法化的使命和任务。政策司法化,即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为载体,把党的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运用于司法审判全过程的实践活动。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政治性不断被强化。从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国家战略,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从中观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同时根据地方党委工作大局形成政策性司法文件,服务于全国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微观层面,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将党的政策融入司法审判,以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争论和困惑。如,法院如何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如何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官如何将政策引入司法裁判,这些既是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亦是长期困扰法官的实践问题。“政策司法化”既是法学理论问题,亦是政治学理论问题,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属于一个“初被探索的领域”。基于此,本文从法律政治学的视角,以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指导性案例的梳理分析,通过对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的观察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的感受和体会,力求以第一手资料为依据,探究政策司法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研判政策司法化的现实状况,科学理性地分析现阶段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困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来看,党的政策属于政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属于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政策司法化,本质上属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互动过程。从中国的政法体制来看,中国共产党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领导与推动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高位推动”的政策执行模式。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党的政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司法政策以指导司法审判,其所扮演的是一个“政策制定者”或“政策转化者”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转化党的政策。地方法院作为地方党委领导的政法单位,其所依赖的资源,一方面来源于上级法院的供给,另一方面来源于司法场域外同级党委的供给,因此,地方法院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主要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以及地方党委的经济社会政策。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通过在司法裁判中对政策的考量与运用,将政策融入司法审判。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感受和体会,可知:法院执行党的政策不但可以体现为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中观层面地方各级法院对党的政策和司法政策的执行中,而且还体现在微观层面法官的政策思维和裁判行为中。目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还是各级法院的法官,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均存在一些亟需纠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转化为司法政策,还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一是以转化党的政策为要义的某些司法解释缺乏法理基础,有时为了迎合政策或政治需要肆意扩张解释;二是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有时过于突出和强调司法政策的意识形态特征,简单化回应党的政策,消解了司法政策本应具有的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技术的特征。在地方各级法院层面,一是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甚至党政负责人所谓“大局”的驱动,地方法院及其法官未能正确把握“服务大局”与“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界限,亦未掌握好地方治理要求与个案处理合法性的平衡。二是受利益偏差、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法院运动式、放大式、选择式执行政策。在一线法官层面,由于缺乏法治理念和政策思维,有些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错误地理解和运用党的政策,一方面表现为在裁判文书中简单化地运用政策,缺乏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另一方面表现为直接引用政策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致使政策与法律冲突,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针对政策司法化存在的上述问题,应从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三个方面,以提升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层面,首先应当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其次,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回应政策的能力;最后,加强指导案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使之在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层面,通过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矫正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偏差的现象。在法官运用政策层面,首先应当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政策的方式,同时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运用于司法审判,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赵力[3](2020)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研究 ——基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文中指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不仅是法院自身运作与内部治理的需求,更是应对司法复杂的外部性,以及不断适应社会转型、政治体制改革等的体现。作为一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举措,这一改革在本质上是法院内部的一场“脱胎换骨”,是一种对自身结构与功能的优化。如何恰当地设置各个内设机构,实现彼此之间的分工协作。一方面,在宏观上,这一改革应当与政治权力结构、社会治理的要求相适应;另一方面,在微观上,它又涉及到法院内部的人、财、物等要素的重新配置。可以说,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内外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它既要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又应当满足法院内部治理的需求。由此,基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从组织环境、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组织机制、组织决策等方面入手,来分析和研究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逻辑、历程和方式。在性质上,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它是以审判为目的,由专业的法官按照一定规则成立的组织。但是,和任何其他组织一样,法院也需要行政管理来维持自身的正常运转。由此,作为组织的人民法院,其运行呈现为一种“审判—管理”的二元模式。这种运作模式构成了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组织基础。围绕着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一方面,法院通过与外部环境的互动,嵌入整个政治社会体制之中,并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另一方面,基于职能分工的要求,它又在内部结构上实行分庭管理,由不同的机构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能,并呈现出一种异质化、矩阵式的组织结构。这一改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复杂到专业”“从表层到实质”等四个阶段,分别体现为不同时期法院组织体制的发展特点。作为一个开放系统,法院通过与外部环境的资源交换、持续互动,嵌入到政治、经济、社会系统之中。它不仅取决于能否适应外部环境的要求,还将随着环境的变迁和复杂化,不断进行自我调整以满足其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可以说,环境构成组织变迁的外在动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也是适应特定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一方面,从一般外部环境入手,法院不仅依附于政治权力的安排,还需要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顺应经济秩序的发展,以及获得民众的接受与认可。另一方面,在司法场域中,这些环境因素又在进一步影响或塑造着法院的组织形态。既促使其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内设机构数量持续增多,又在推动着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来保障审判权运行的高效公正。基于“审判—管理”二元模式,法院的运作以公正和效率为基本目标,并依赖于合法性和效率两种机制组织起来。作为一种正式组织,特定的目标是法院存在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但是,法院究竟会选择或追求何种组织目标,后者又将如何影响法院组织形态的塑造。在新制度主义组织理论中,来自业务技术环境、制度环境的制约,构成了组织目标选择的外部空间。与之相应,一方面,技术环境要求组织有效率,即按最大化原则组织生产。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构,法院应当保持稳定、高效的产出,并将资源集中于组织的生产系统——各个审判部门。另一方面,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制约将通过合法性机制实现。在合法性压力下,法院与其他行政组织产生了同质化的演变过程,也采用了科层制的组织形式。但是,司法权的判断属性以及中立、公正的要求,又反过来塑造了法院的组织结构,发展出有别于行政机构的独特性。由此,效率机制与合法性机制,这两种组织机制构成了不同制度变迁的逻辑,在实际支配着法院组织形态的塑造和变革。在本质上,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一种组织结构的分化与整合。作为一种正式组织,法院之所以具有一定的功能,是由法院相应的组织结构所决定和保证的。伴随着结构分化的过程,科层制组织模式被逐步扩张到整个法院系统,并在法院内部形成一种科层化的“线性构造”。包括内部职权的“层级配置”、司法资源的“线性分配”和司法人员的“分级安排”。一方面,通过组织的水平分化,导致法院组织规模不断扩大,其内设机构数量持续增多。另一方面,法院的垂直分化又将使其产生新的等级和层次,通过上下级之间的控制关系来加强法院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法院来说,这种科层制结构存在正功能与反功能之分。一方面,正功能构成科层制结构存在之必要性,它们体现为该结构在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作用,并对组织目标的实现有所助益。另一方面,反功能源于科层化管理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张力,这种张力又将进一步导致结构紧张或者引起结构变迁。于是,这种反功能的存在,可以反映出法院组织结构中所蕴含的紧张或冲突,进一步成为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内在动力。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全面启动,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精简整合内设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成为了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从科层制结构到扁平化管理,这种转变需要经过一种结构整合的过程来优化法院内部结构,形成明确合理的分工协作体系。一方面,通过精简整合机构,特别是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严格控制法院组织规模,来改变法院以往臃肿的体制;另一方面,这种结构整合关键在于减少法院内部管理层级,合理调整结构安排,进一步提高法院运作的效率。总之,围绕着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适应特定社会经济环境的产物。它不仅依赖于合法性和效率两种机制组织起来,也体现为一种法院组织结构的分化与整合。这一改革只有满足外部环境变化的需求,通过优化职能分工和结构安排,才能实现法院内部职权的合理配置。
张秀菊[4](2020)在《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提升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再加之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诉讼门槛降低,发生纠纷后当事人更多地选择到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纷争,致使民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虽然基层法院通过履行民事审判职能,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基层法院有的民事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长期奔波于法院,引发不满、申诉。上述问题反映了基层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然而,民事审判效率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指标,社会环境、审判人员的水平、当事人诉讼能力、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都会对民事审判效率产生影响,这些因素到底怎么影响审判效率的,本身就是一个棘手复杂的问题,所以对民事审判的效率进行深入而全面地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笔者通过总结、分析制约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因素,结合国内外破解民事审判效率难题相关的经验做法,进而提出提升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的因应之策。本文除了导论和小结之外,正文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民事审判效率的相关概述。本部分首先研究了民事审判效率的概念,其次对民事审判效率的评价标准、意义予以分析。第二部分是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制约因素的分析。本部分从社会环境因素、科技信息因素、法官因素、当事人因素、诉讼程序因素、审判管理因素等入手,着重分析上述因素如何影响民事审判效率以及目前存在制约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域外国家破解制约民事审判效率难题的有关做法及启示。本部分针对前文分析制约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的问题为切入点,针对性地考察、分析域外国家解决上述问题的做法,并总结带给我们的启示。第四部分是提升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的对策。本部分在前文分析制约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因素的前提下,结合国内外有关的经验做法,进而有目的性地提出提升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的对策、建议。
董凡[5](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石春雷[6](2019)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文中指出世界性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缘起于英、美、德、日等国为处理以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主要表征的民事司法危机而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主要的应对之策就是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相适应的处理程序。对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法院收案量逐年增长,尤其是民事案件,不仅体量大,增速也快。在当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随着员额制的正式运行,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消解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张力,为案件匹配合理的程序和解决方法,在公正的前提下优化案件处置的效益,是我国当前民事司法改革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以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优化为研究范畴,希冀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畅达案件的疏解渠道,以实现当事人权益保障诉求与司法正义分配之协同。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这一命题的研究范围需从“民事案件”和“分流程序”两个要素出发予以界定,将讨论限定在起诉到法院且满足受理条件的民事争议,是为与“案多人少”矛盾中的“案”相对应。从能够对民事案件的解决发挥直接作用的纠纷解决程序这一角度出发,分流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司法附设ADR、非讼程序(主要是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对民事案件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予以分配,有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如程序系统论、分配正义论、回应性司法理论、接近司法和接近正义理论、程序选择权理论、程序类型化理论、费用相当性理论等。而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不同处理程序,又是出于对缓解法院负担、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因素的考量。第二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涉及分流主体、原则、标准、方式、流程等诸多方面。具体而言,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工作是由法官主导、当事人参与、律师协助共同完成;分流过程中要遵循严格贯彻民事程序基本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行集约化处理、限制“二次分流”等原则;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流标准主要有依据案件类型、依据案件标的、依据案件难易程度等;当前各国主要采用“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的分流流程大致是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第三章: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为应对民事司法危机,英、美、德、日等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以缓解案件压力、阻却诉讼迟延、简化诉讼程序。四国民事司法改革涉及的程序分流实践形态各有特色,较为突出的是对案件管理的重视、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和法院对ADR的适度干预等。四国几乎都是在相似社会背景下对民事案件处理程序作出的调整、优化或重置,且都基本形成了一套繁简有度、灵活多样、配置合理、有效运作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体系。考察国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改革实践,可以给我国应对当前的人案矛盾带来一些启示,如程序多元化是程序分流的前提,案件管理是程序分流的保障,程序分流要以“漏斗式”的方式分层递进等。第四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起步较早,以现有的规范文本和地方实践为基础来追根溯源,可以挖掘出我国不同时期是如何以案件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程序分流,以及不同分流方式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尽管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和措施在不断完善,但方式和方法依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从案件管理视角来看,程序分流机制存在如下缺陷: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分流结果严重失衡;从程序运作的视角来看,不同分流程序也各自面临着不同困境,有的是制度层面,有的是技术层面,有的是理念层面。第五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从对现行立法和实践运行状况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作中,都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破解上述困境,首要任务就是要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包括构建多元化的程序分流机制、制定统一的程序分流指引规则、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等。与此同时,也要从微观上改造具体分流程序,确保案件进入相应程序后能得到妥善化解。除了内部的改革和改良外,也要强化外部的保障机制,与程序分流直接相关的措施主要有优化审判力量配置、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等。
郭兵[7](2016)在《在民事审判中把握协调和共享的发展理念》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这是党对发展理论的一次重大创新,是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的顶层设计,是我国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包括法院在内的各项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民事审判是党和国家运用司法手段管理民事经济事务的重要途径。经济新常态下,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十八届五
奚晓明[8](2011)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的民事审判工作》文中研究指明"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王琦[9](2011)在《民事审判管理研究》文中指出本博士论文由绪论和正文七章组成,大约十七万多字。绪论部分论述了本博士论文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介绍了国内外关于民事审判管理的理论研究状况,提出了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阐述了研究的结论与创新之处。第一章对民事审判管理的一般理论进行了阐述。简要介绍了作为民事审判管理基础的管理学基础知识,解释了审判管理和民事审判管理的涵义,概括了民事审判管理的特征,界定了民事审判管理的主体和客体,论述了民事审判管理权及其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认为民事审判管理的价值目标是公正、高效、人本、和谐,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民事审判流程管理和民事审判质量管理两个方面。第二章对民事审判管理的道德教化、评价和导向功能进行了研究。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民事审判管理有明显的道德教化倾向,分析了传统社会民事审判管理注重道德教化的历史根基,阐述了道德教化在传统社会民事审判管理中的地位和影响,探讨了当代民事审判管理促进法官职业伦理的修炼和养成的功能以及对民事审判活动的评价和导向的功能。第三章对美英德日四国的民事审判管理进行了考察。认为四国改革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有基本相同的背景和动因,重视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强化法官对民事诉讼的控制,把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作为实现民事司法目标的重要手段。我国应当借鉴上述四国的民事审判管理经验,强化司法权的作用,加强民事审判管理,协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的关系,促进司法职能的实现。第四章对我国民事审判管理的历史与现状进行了描述。从我国民事审判管理的历史看,民事审判管理的思想和行为很早就存在,但是,作为现代意义的民事审判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在上个世纪末才在我国兴起。近十多年来,理论界积极探索我国民事审判管理改革,审判实务部门也围绕民事审判管理进行实践探索,积累了一定的民事审判管理经验。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民事审判管理与法院行政管理划分不明确;民事审判管理的地方化严重;民事审判管理机制不健全。第五章对我国民事审判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进行了研究。要确立民事审判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的原则、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管理良性互动的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和司法为民的原则。要创新民事审判管理的基本方法,善于在民事审判管理实践中运用统筹兼顾的方法和系统的方法。要明确民事审判管理的基本要求,做到机构设置合理、信息畅通、目标明确、权责分明、管理制度完备和管理方法科学化。要完善民事审判管理的保障机制,树立现代化审判管理理念,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管理手段,建立科学统一的民事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完善法官的道德教化和职业伦理养成机制。第六章对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管理的模式与优化进行了研究。介绍了我国地方法院民事审判流程管理的实践探索,分析了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管理的“大立案”模式和“小立案”模式两种典型模式,认为优化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管理,必须严格界定民事审判流程管理的主体,合理配置其权力和职责,构建科学的民事审判流程监控体系,采用信息化的民事审判流程管理手段。第七章对我国民事审判质量管理的机制与创新进行了研究。介绍了我国地方法院民事审判质量管理的实践探索,分析了我国民事审判质量管理的运行机制,认为创新我国民事审判质量管理,必须树立人本质量管理理念,设立统一的法院审判质量管理主体体系,统一规范审判质量评估体系标准,将法官职业伦理状况纳入审判质量评价体系,强化审判质量管理的反馈调整功能。
曲玉梁[10](2011)在《民初大理院及其民事判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大理院的最初设立是由于清末“仿行宪政”、修律变法,它作为近代法制意涵下最高审判机关,享有“统一解释法令权”和“最高审判权”,独立于其他机关之外。这既决定了民初大理院与清末修律之间割舍不断的关系,也表明了对民初大理院总体认识的起点。为此,本文从清末修律对民初大理院的影响开始展开,通过对民初大理院的设立、职权享有、独立审判,尤其是关于判例的运用展开论述,分析了民初大理院民事判解制度的特点、性质,并将民初大理院的民事判解制度与中国传统的判例制度、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进行比较,概括了其对民国民法制定和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制的影响,最后总结了对我国大陆地区当前民事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的启示。从逻辑结构来看,本文的结构分为四个部分,即:第一部分,主要分析清末修律活动对民初大理院及其活动的影响,这种影响包括催生了中国近代法制意涵下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近代司法独立观念与制度对民初大理院裁判活动的影响、《大清民律草案》对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活动的影响。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民初大理院的设立、内部组织、职权享有和法官独立,进而展开对民初大理院运用判例,对制定法、习惯法和法理等民法渊源适用情形的分析以及对判例运用在法学方法方面意义的阐释,较深入地了解其民事判解制度。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民初大理院的民事判解制度的特点、性质,并将该制度与中国传统的判例制度、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进一步认识这一制度的特殊性。同时还考察了该制度对“民国民法”的制定和对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制的影响。第四部分,主要基于前述对民初大理院及其民事判解制度的考察、分析、研究,总结出对我国大陆地区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包括对改进审判独立、统一解释法律和促进民法典制定方面的借鉴作用。
二、加强民事审判 促进经济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强民事审判 促进经济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2月14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成效 |
(一)紧紧围绕中心,主动服务大局,为福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司法保障 |
(二)站稳人民立场,着力司法为民,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
(三)深化司法改革,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
(四)强化政治忠诚,推进从严治院,着力锻造高素质民事审判队伍 |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
(2)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二、关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三、关于“司法裁判与公共政策”的研究 |
四、关于“法院执行政策的载体”的研究 |
五、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构建 |
第一节 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党的政策” |
二、“司法” |
三、“司法政策” |
四、“政策司法化”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基础 |
一、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关系 |
二、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
三、司法的政治属性与政治功能 |
四、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实践基础——中国的政法体制 |
一、党中央 |
二、地方党委 |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 |
四、法院党组 |
第四节 政策司法化的主体及方式 |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转化政策 |
二、地方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执行政策 |
三、法官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运用政策 |
第五节 政策司法化的载体 |
一、司法解释 |
二、政策性司法文件 |
三、工作性司法文件 |
四、指导性案例 |
第二章 政策司法化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政策司法化的宏观考察 |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梳理 |
二、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实践历程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中观考察 |
一、地方法院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二、地方法院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三、地方法院行政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微观考察 |
一、对法官的问卷调查 |
二、对法官的现场访谈 |
三、调查访谈的结论 |
第三章 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分析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政策司法化的法理基础薄弱 |
二、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 |
第二节 地方法院执行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执行政策偏差及其表现 |
二、执行政策偏差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法官运用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直接将政策作为刑事案件裁判标准 |
二、民事案件中运用政策缺乏充分说理 |
第四章 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 |
一、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 |
二、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 |
三、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
第二节 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 |
一、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 |
二、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 |
三、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 |
四、健全政策执行的评估机制 |
第三节 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 |
一、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 |
二、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政策运用 |
三、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政策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3)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研究 ——基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现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第一章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组织基础 |
第一节 作为组织的人民法院 |
一、“审判—管理”二元模式 |
二、条块状的制度环境 |
三、矩阵式的组织结构 |
第二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历程 |
一、第一个阶段:从无到有 |
二、第二个阶段:从简单到复杂 |
三、第三个阶段:从复杂到专业 |
四、第四个阶段:从表层到实质 |
第三节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分析框架 |
第二章 组织与环境:法院组织变迁的外在动力 |
第一节 组织作为一个开放系统 |
第二节 环境构成组织变迁的动力 |
第三节 法院嵌入社会结构环境之中 |
一、应对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
二、依附于政治权力的安排 |
三、顺应经济秩序的发展 |
四、获取社会民众的认可 |
第四节 通过司法场域塑造法院体制 |
一、法院体制的初步建立 |
二、形成庞大的组织体系 |
三、不断深化的机构改革 |
第三章 效率与合法性:法院组织形态塑造的两种机制 |
第一节 效率与公正:法院的组织目标 |
第二节 技术环境与制度环境:组织目标选择的外部空间 |
第三节 效率机制与合法性机制:组织结构塑造的内部机制 |
第四节 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逻辑 |
第四章 分化与整合:法院组织结构变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法院的组织结构与功能 |
第二节 结构分化:科层制向法院组织的扩张 |
一、科层化的“线性构造” |
二、水平分化:法院组织规模扩大 |
三、垂直分化:新的等级层次产生 |
第三节 正功能与反功能:法院科层制结构的功能分析 |
一、正功能:科层制结构存在之必要性 |
二、反功能:科层化管理与审判独立的张力 |
第四节 结构整合与实行扁平化管理 |
一、扁平化的“水平装置” |
二、结构整合:精简机构与减少管理层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提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2.1 国内研究的有关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的有关综述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研究创新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创新 |
2 民事审判效率的概念、评价、意义 |
2.1 民事审判效率的概念 |
2.1.1 效率的概念 |
2.1.2 民事审判效率的概念 |
2.2 民事审判效率的评价 |
2.3 民事审判效率的意义 |
3 制约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的因素 |
3.1 社会环境因素 |
3.2 科技信息因素 |
3.3 法官因素 |
3.3.1 法官的配置 |
3.3.2 法官的水平 |
3.3.3 法官的队伍 |
3.4 .当事人因素 |
3.5 诉讼程序因素 |
3.6 审判管理因素 |
4 域内外破解制约民事审判效率提升的考察及启示 |
4.1 调解制度 |
4.1.1 美、英调解制度 |
4.1.2 德、日调解制度 |
4.1.3 启示 |
4.2 信息化建设 |
4.2.1 英、美国家民事诉讼信息化建设 |
4.2.2 德、韩国家民事诉讼信息化建设 |
4.2.3 启示 |
4.3 法官制度 |
4.3.1 法官配置 |
4.3.2 法官队伍 |
4.3.3 法官水平 |
4.4 当事人 |
4.4.1 法、德国家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 |
4.4.2 英、美国家民事恶意诉讼的规制 |
4.4.3 启示 |
4.5 诉讼程序 |
4.5.1 简易程序制度 |
4.5.2 庭前会议制度 |
4.6 审判管理 |
4.6.1 域外国家审判管理制度 |
4.6.2 启示 |
5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提升对策 |
5.1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有效分流民事诉讼案件 |
5.2 推进信息化建设,向科技要民事审判效率 |
5.3 充实民事审判一线办案力量,不断提升法官业务水平 |
5.4 提高当事人诉讼能力,加大民事恶意诉讼的惩戒、防范力度 |
5.5 完善民事诉讼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
5.6 全面加强审判管理,提高民事审判质量、效率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与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未来拓展 |
第一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界定 |
一、程序分流的对象 |
二、民事案件的具体分流程序 |
三、案件管理与程序分流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系统与分配正义理论 |
二、接近司法与接近正义理论 |
三、程序类型化与程序选择权理论 |
四、回应型司法与费用相当性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基本目标 |
一、缓解法院负担 |
二、提升司法效率 |
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主体 |
一、法官主导 |
二、当事人参与 |
三、律师协助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严格遵循民事程序基本法 |
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三、实行集约化处理 |
四、限制“二次分流”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标准 |
一、依据案件类型 |
二、依据案件标的额 |
三、依据案件难易程度 |
第四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方式 |
一、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 |
二、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 |
第五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流程 |
一、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
二、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 |
第一节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的缘起 |
一、应对案件危机 |
二、阻却诉讼迟延 |
三、简化诉讼程序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一、英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二、美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三、德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四、日本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第三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及启示 |
一、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 |
二、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可能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起源与发展 |
一、案件管理环节程序分流的沿革与发展 |
二、司法附设ADR的沿革与发展 |
三、非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四、简易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第二节 案件管理视角下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之反思 |
一、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 |
二、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 |
三、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 |
四、分流结果严重失衡 |
第三节 程序运作视角下不同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的分流困境 |
二、非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三、简易程序的分流困境 |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 |
一、构建多元化程序分流机制 |
二、制定统一程序分流指引规则 |
三、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 |
第二节 优化民事案件具体分流程序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二、非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三、简易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四、小额诉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第三节 完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保障机制 |
一、优化审判力量配置 |
二、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 |
三、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1: 基层法院法官对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认知情况问卷调查 |
附录2: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运行状况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7)在民事审判中把握协调和共享的发展理念(论文提纲范文)
一、在民事审判中践行发展新理念的切入点 |
二、民事审判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一)加大对区域性国家发展战略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力度,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
1. 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服务经济结构优化调整。 |
2. 服务和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
3. 服务和保障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
(二)加大对农村综合改革司法服务和保障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
1. 依法保障农民对集体土地享有的各项权利。 |
2. 服务和保障农业产业和农业企业发展。 |
3. 服务和保障秀美乡村建设。 |
(三)发挥民事审判的法治引领和道德导向作用,促进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的协调发展 |
1. 加强对社会伦理和公共道德的引导。 |
2. 严厉惩处虚假诉讼。 |
3. 维护网络诚信。 |
三、民事审判服务和保障全体人民共享发展 |
(一)抓好婚姻家事案件的审判,促进家庭关系和睦稳定 |
1. 加大调解力度。 |
2.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3. 审理好离婚析产、遗产继承和离婚彩礼纠纷等案件。 |
(二)抓好人身侵权赔偿、物权案件审判,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 |
1. 注重查明事实和责任分配。 |
2. 合理确定人身侵权赔偿金数额。 |
3. 加强对人民群众财产物权的保护。 |
(三)抓好住房、教育医疗、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纠纷案件的审判,保护人民群众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 |
1.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2. 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养老待遇。 |
3. 保护进城农民合法权益。 |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的民事审判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近年来民事审判工作的成绩和经验 |
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
(一) 始终坚持“三个至上”, 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 切实保证民事审判正确的政治方向 |
(二) 始终坚持公正司法, 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 切实保证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
(三) 始终坚持能动司法, 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 切实保证民事审判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
(四) 始终坚持群众路线, 适应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 切实保证民事审判以人为本、司法为民 |
(五) 始终坚持促进和谐, 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 切实保证民事审判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
(六) 始终坚持改革创新, 适应民事法律制度和诉讼机制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 切实保证民事审判科学发展 |
(七) 始终坚持重心下移, 适应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 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固本强基 |
(八) 始终坚持反腐倡廉, 适应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对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 切实保证民事审判公正、廉洁、为民 |
(9)民事审判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1.1 选题的理论意义 |
1.1.2 选题的实践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成果 |
1.2.2 国内研究成果 |
1.3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结论与创新 |
2 民事审判管理的一般理论 |
2.1 民事审判管理的管理学基础 |
2.1.1 管理的定义 |
2.1.2 管理的性质 |
2.1.3 管理的基本职能 |
2.1.4 管理者与管理对象 |
2.2 民事审判管理的涵义和特征 |
2.2.1 民事审判管理的涵义 |
2.2.2 民事审判管理的特征 |
2.3 民事审判管理的主体和客体 |
2.3.1 民事审判管理的主体 |
2.3.2 民事审判管理的客体 |
2.4 民事审判管理权 |
2.4.1 民事审判管理权的涵义 |
2.4.2 民事审判管理权与民事审判权的关系 |
2.5 民事审判管理的价值目标 |
2.5.1 公正 |
2.5.2 高效 |
2.5.3 人本 |
2.5.4 和谐 |
2.6 民事审判管理的核心内容 |
2.6.1 民事审判流程管理 |
2.6.2 民事审判质量管理 |
3 民事审判管理的道德教化、评价和导向功能 |
3.1 中国传统社会民事审判管理的道德教化倾向 |
3.1.1 中国传统社会民事审判管理注重道德教化的历史根基 |
3.1.2 中国传统社会道德教化在民事审判管理中的地位和影响 |
3.2 民事审判管理促进法官职业伦理的修炼和养成 |
3.2.1 职业伦理是法官从事民事审判活动的必备素质 |
3.2.2 民事审判管理对法官职业伦理修炼和养成的基本要求 |
3.2.3 民事审判管理对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职业伦理适用的评估与监督 |
3.3 民事审判管理的评价功能 |
3.3.1 对人的评价 |
3.3.2 对事的评价 |
3.4 民事审判管理的导向功能 |
3.4.1 设定科学的审判绩效考评指标,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 |
3.4.2 完善民事审判的评价方法,指引法官的审判行为 |
4 外国民事审判管理的考察与启示 |
4.1 美国民事审判管理的兴起与发展 |
4.1.1 "菲尔德法典"与民事审判管理思想的萌芽 |
4.1.2 美国案件管理运动与民事审判管理的兴起 |
4.1.3 美国民事审判管理的主要内容 |
4.2 英国民事审判管理的改革与评估 |
4.2.1 英国民事司法危机:案件管理的缺失 |
4.2.2 案件管理:民事司法改革的主旋律 |
4.2.3 接近司法:英国民事审判管理效果的的初步评估 |
4.3 德国民事审判管理的提出与强化 |
4.3.1 德国民事审判管理的提出 |
4.3.2 德国民事审判管理的强化 |
4.4 日本民事审判管理的改革与完善 |
4.4.1 日本民事审判管理改革的背景 |
4.4.2 日本民事审判管理的强化 |
4.5 外国民事审判管理的评析与启示 |
4.5.1 美英德日四国民事审判管理评析 |
4.5.2 美英德日四国民事审判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
5 我国民事审判管理的历史、现状和问题 |
5.1 我国民事审判管理的历史源流 |
5.1.1 习惯法时代的审判管理 |
5.1.2 封建法制时代的审判管理 |
5.1.3 近现代法制时代的审判管理 |
5.1.4 社会主义法制时代的审判管理 |
5.2 我国民事审判管理的政策、规划及其调整 |
5.2.1 我国民事审判管理提出的背景 |
5.2.2 民事审判管理制度改革基本任务的正式提出与实践 |
5.2.3 民事审判管理独立价值的确认和民事审判质量管理的强化 |
5.2.4 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民事审判管理的新任务 |
5.3 我国民事审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5.3.1 民事审判管理与法院行政管理划分不明确 |
5.3.2 民事审判管理的地方化严重 |
5.3.3 民事审判管理机制不健全 |
6 我国民事审判管理改革的基本思路 |
6.1 确立我国民事审判管理的基本原则 |
6.1.1 合法性原则 |
6.1.2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的原则 |
6.1.3 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管理良性互动的原则 |
6.1.4 权力制衡原则 |
6.1.5 司法为民原则 |
6.2 创新我国民事审判管理的基本方法 |
6.2.1 我国民事审判管理的一般方法 |
6.2.2 我国民事审判管理方法的创新 |
6.3 明确我国民事审判管理的基本要求 |
6.3.1 机构设置合理 |
6.3.2 信息畅通 |
6.3.3 目标明确 |
6.3.4 权责分明 |
6.3.5 制度完备 |
6.3.6 方法科学 |
6.4 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管理的保障机制 |
6.4.1 树立现代化审判管理理念 |
6.4.2 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管理手段 |
6.4.3 建立科学统一的民事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 |
6.4.4 完善法官的道德教化和职业伦理养成机制 |
7 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管理的模式与优化 |
7.1 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管理的实践探索——以地方法院的改革为例 |
7.1.1 民事审判流程管理在我国的提出 |
7.1.2 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管理的进一步强化 |
7.2 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管理的两种典型模式 |
7.2.1 "大立案"模式 |
7.2.2 "小立案"模式 |
7.3 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管理的优化 |
7.3.1 严格界定民事审判流程管理的主体,合理配置其权力和职责 |
7.3.2 构建科学的民事审判流程监控体系 |
7.3.3 采用信息化的民事审判流程管理手段 |
8 我国民事审判质量管理的机制与创新 |
8.1 我国民事审判质量管理的实践探索——以地方法院的改革为例 |
8.1.1 我国民事审判质量管理的提出 |
8.1.2 我国民事审判质量管理的进一步强化 |
8.2 我国民事审判质量管理的运行机制 |
8.2.1 审判质量管理主体的设置 |
8.2.2 审判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 |
8.2.3 审判质量评估数据的统计处理 |
8.3 我国民事审判质量管理的创新 |
8.3.1 树立人本质量管理理念 |
8.3.2 设立统一的法院审判质量管理主体体系 |
8.3.3 统一规范审判质量评估体系标准 |
8.3.4 将法官职业伦理状况纳入审判质量评价体系 |
8.3.5 强化审判质量管理的反馈调整功能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0)民初大理院及其民事判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目前的研究成果 |
三、关于本文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大理院在清末的设立 |
一、清末修律活动 |
(一) 修律的背景 |
(二) 修律的宗旨和内容 |
(三) 修律对民初大理院的影响 |
二、司法独立背景下的大理院 |
(一) 清末的司法独立观念 |
(二) 大理院的设立与职权 |
(三) 司法独立的制度保障 |
(四) 司法独立在民国时期的演变 第二章 民初大理院与《大清民律草案》 |
一、近代民法学与《大清民律草案》 |
(一) 近代法学知识与法学观念在中国的传播 |
(二) 近代民法知识在中国的传播 |
(三) 法学名词传入中国的方式 |
(四) 中国近代民法学的诞生与成果 |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大清民律草案》 |
(一) 传统社会中,法律制度的非中心地位 |
(二) 宗族伦理与近代个人自由、人人平等原则的冲突 |
三、《大清民律草案》的编订及对民初大理院的影响 |
(一) 修订民律问题的提出 |
(二) 《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内容及评价 |
(三) 民律草案对民初大理院的影响 第三章 民初大理院的机构与法官 |
一、民初大理院的设置与地位 |
(一) 民初大理院设置的法律依据 |
(二) 民初大理院的法律地位 |
二、民初大理院的组织与职权 |
(一) 大理院的内部组织 |
(二) 大理院的职权 |
三、民初大理院的法官独立 |
(一) 法官选任 |
(二) 法官的精神独立 |
(三) 法官独立审判个案 |
(四) 法官职禄保障 第四章 民初大理院民事判例适用的法律渊源(上) |
一、民事法律渊源及援引次序 |
(一) 以判例确认民事法律渊源 |
(二) 以判例确认民事法律渊源的援引次序 |
二、大理院对制定法的适用:以对前清现行律的适用和改造为视角 |
(一) 对民国政府民事法令的遵行 |
(二) 对前清律令中民事规范的沿用 |
三、对传统民事习惯的适用:以习惯法适用规则的设立及其适用为视角 |
(一) 习惯与习惯法 |
(二) 习惯法构成要件分析 |
(三) 民初大理院确立习惯采用的标准 |
(四) 民初大理院基于公共秩序利益对习惯的适用 第五章 民初大理院民事判例适用的法律渊源(下) |
一、对民法条理的适用: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为视角 |
(一)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
(二) 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 |
二、民事判例在法学方法上的运用 |
(一) 以"例"破"律" |
(二) 类型化法学思维的运用 |
(三) 赋予传统概念以近代民法含义 |
(四) 解释、类比的运用 |
(五) 导入近代民法权利类型 |
(六) "类推"方法的运用 |
(七) 调整律文的适用范围 第六章 民初大理院的民事判解制度 |
一、大理院的民事判解制度 |
(一) 判解的内容 |
(二) 民事判解制度的内容 |
(三) 民事判解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
(四) 民事判解制度的性质 |
二、民初大理院判例制度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
(一) 来自传统文化的因子:与中国传统判例制度比较 |
(二) "判例"名称的暗合:与英美判例法的比较 |
(三) 根植于大陆法系法律传统:与大陆法系判例制度比较 第七章 民初大理院民事判解制度的影响 |
一、民事判解制度对民法制定的影响 |
(一) 对民国《民律草案》的影响 |
(二) 对制定"民国民法"的影响 |
二、民事判解制度对台湾地区法制的影响 |
(一) 台湾地区现行判例制度的由来与发展变化 |
(二) 台湾地区现行判例制度的地位与作用 |
(三) 民事判解制度流变于台湾地区的启示 第八章 民初大理院及其民事判解制度的启示 |
一、对我国大陆地区审判独立的启示 |
(一) 民初大理院对审判独立的坚持与追求 |
(二) 大陆地区审判独立的评判及改进 |
二、对我国大陆地区法律解释与法制统一的借鉴 |
(一) 民初大理院统一解释法令制度的历史作用 |
(二) 我国大陆地区法律解释的现状与问题 |
三、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启示 |
(一) 积极稳妥地推进民法典的制定 |
(二) 民主科学地制定民法典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四、加强民事审判 促进经济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1年12月14日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J]. 欧岩峰.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06)
- [2]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D]. 刘晓鸣. 吉林大学, 2020(03)
- [3]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研究 ——基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D]. 赵力. 吉林大学, 2020(03)
- [4]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效率提升研究[D]. 张秀菊.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1)
- [5]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D]. 石春雷. 厦门大学, 2019(12)
- [7]在民事审判中把握协调和共享的发展理念[J]. 郭兵. 人民司法(应用), 2016(01)
-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的民事审判工作[J]. 奚晓明. 中国审判, 2011(11)
- [9]民事审判管理研究[D]. 王琦. 南京理工大学, 2011(07)
- [10]民初大理院及其民事判解制度研究[D]. 曲玉梁. 华东政法大学,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