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分配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裴爱鑫[1](2020)在《人身保险“犯罪条款”适用问题之反思》文中指出随着这些年国民经济之飞速跨越及百姓生活水平之显着提升,随之而来的我国保险业发展势头迅猛,可谓“芝麻开花节节高”,在这几十年的发展历程里走出了一条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兴盛之路。然与此同时,伴随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而来的便是保险合同诉讼纠纷的频繁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对诸多条款适用之分歧也越发明显,特别是《保险法》第45条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条款”(以下简称“犯罪条款”)。该条款的设计初衷,旨在避免保险金赔付成为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心理后盾和经济后盾,借此阻断被保险人视保险金赔付为其故意犯罪的心理后盾及经济后盾之意念,与此同时,也能避免保险公司的损失。然而本条款只是作了简单的规定。笔者将结合案例,以《保险法》45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分析对象,通过对比中外学者之观点并结合自身观点,分析条款设立之合理性并反思该条款适用于保险实务上存在之不足,进而针对条款之不足提出完善建议。论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犯罪条款”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反思第一部分,人身保险“犯罪条款”之概述。这部分首先介绍我国就该条款所设立之现行法律制度及相关司法解释,并就该制度和司法解释之深层含义作出相应解读;其次,就人身保险中设立该条款之正当性而言,学界相关学者对此所持肯定观点和否定观点展开详细论述,并在此正当性争议之基础上提出笔者对条款设立之正当性的支持观点;最后围绕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所产生之法律后果,从保险人当然免责、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免责的例外情形三个层面进行详细论述。第二部分,以三个典型案例之评析作为开头,引出我国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条款”适用上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是在故意犯罪的认定上,应当明确“犯罪”在刑法和保险法上的价值取向的不同;二是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其造成死亡伤残后果产生的直接原因时,才能适用本条款。第三部分,就“犯罪条款”自设立以来,在发展上于具有代表性的两个国家美国和日本的立法演变历程进行详细论述。第四部分,分别从“细化故意犯罪的认定标准”、“明确因果关系认定”、“明确条款立法之价值导向”三个层面对我国“犯罪条款”之适用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毕诗轶[2](2020)在《日本船员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员行业的风险之高是陆上的职业群体所不能及的。航运业发达的国家为了保障其船员的健康和安全,都建立健全了船员保险制度。但是在中国,作为一种特殊的群体,与船员的社会保险有关的问题一直得不到根本上的解决。我国在船员保险利益的保障方面力度不足,保险机制也不够完善。一方面,我国当下在船员保险制度方面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在实践中,如果发生了问题,船员没有办法找到确切的法律法规作为其维权的基础;另一方面,给予船员的各种保险待遇基本上都是按照陆上劳动群体的保险给付规定来实施的。这种做法没有针对性,更没有从根本上维护船员的利益。在改善我国船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之际,借鉴国外的船员保险制度显得极为重要。而日本则通过对船员保险制度的改革,达到了国家财政支出降低、零碎的船员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统一的效果。同时,也从根本上解决了船员社会保障的问题。本文使用文献研究法和历史分析法进行阐述。通过对日本船员保险制度的研究,在梳理并分析船员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改革举措的基础之上,得出了以下结论:我国应借鉴日本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根据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顺应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完善船员保险制度,为其建立多元的衔接机制并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厘清了日本船员保险制度的相关概念,研究了日本船员保险制度的理论背景,探讨了日本船员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其演变过程。第二章分为费用负担与参保资格和双保险的费率两部分,介绍了日本船员保险的缴费制度。第三章研究日本船员保险的给付制度,日本船员保险的给付包括非职务期间保险金给付制度、职务期间保险金给付制度和特殊关怀保障制度。第四章深入探讨并归纳了日本船员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日本船员保险制度保障水平高,其改革过程体现了地方分权与民营化不断扩大的趋势,具有丰富的保险内容和明确的法律责任制度。第五章主要分析了我国改革船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同时也总结了日本船员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胡廷梅[3](2019)在《人身保险避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截止2017年12月,深圳保监局数据显示,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为7474408.94万元,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为2823123.05万元,人身保险的赔付率为15.41%,财产保险的赔付率为50.28%。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为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的三倍,可见人身保险已经逐渐被人们认可接受。人身保险可以避税、避债、保全资产等各种功能被广为宣传推广,很多保险消费者也逐渐认为人身保险是可以避税、避债、又能理财保全资产的好投资。然而不管是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还是购买保险的消费者,是否真正的去分析讨论过人身保险的实有功能呢?是否真正的去分析论证过人身保险的避税、避债、资产保全功能呢?笔者对人身保险的避税、避债、资产保全功能深感兴趣,限于笔者的研究有限,本文特选择对人身保险的避债功能进行研究分析,人身保险是否具有避债功能?人身保险如何能规避债务?人身保险避债是否有局限性?利用人身保险恶意避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等等一连串的问题都是笔者希望通过该研究课题获得相应的答案。也希望通过本课题研究,揭开人身保险所谓的避债功能,让广大消费者正视人身保险的作用,理性消费,合理配资。本文共分为四章对人身保险避债法律问题进行论述,行文安排如下,首先为绪论,结合研究背景、目前学术研究的成果进行梳理,指出问题所在,说明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点。关于人身保险受益人、受益权、以及受益权与债权的冲突问题。首先,对人身保险受益人资格及范围进行认识和界定,对受益人资格如何取得、受益人的范围、法人是否可以作为受益人、受益人资格的丧失等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对比理论界的受益人与实务界的受益人之区别。对比我国受益人范围与国外受益人范围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得出受益人资格取得及范围界定的合理性。其次,对人身保险受益人受益权内容、受益权的行使、索赔时效,以及行使受益权时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再次,对人身保险受益人受益权与债权人债权的冲突及处理。从指定受益人到法定受益人,以及未指定受益人与债权是否会产生冲突,以及冲突下的解决方式,从指定受益人为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到夫妻关系下产生的受益权,与债权是否会产生冲突,以及冲突下的解决方式。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浅出的比较分析,发现利用受益人避债的结点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关于人身保险受益人避债性质的界定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通过比较分析善意与恶意的性质界定,比较国内外对善意与恶意的界定,以及投保人通过投保人身保险,设定受益人规避债务的预期效果、相应法律后果的比较分析,通过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身保险是否能达到资产转移和规避债务的比较分析,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避债的可行性和局限性分析研究。关于利用人身保险受益人避债的功能及其限制。首先,以保险实务案例为例,如何利用人身保险受益人避债,现实的可操作性,以及罗列不同险种受益人避债功能的分析,比较不同险种避债的区别,比较国内外人身保险受益人利用保险归避债务的相同功能以及差异之处。其次,通过研究分析,找出人身保险受益人避债功能的限制性问题,对人身保险受益人设定的限制性,受益人资格的丧失,投保人保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恶意转移财产避债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性质的界定,比较国内外利用保险规避债务功能限制性的区别。关于我国人身保险受益人避债法律制度的评价及完善建议,针对我国立法和司法、保险实务现状凸显的问题分别提出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建议,借鉴定国外已有的或成熟的法律制度,对受益人避债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立法规定或进行司法解释。
井毓芳[4](2019)在《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的构建 ——以寿险保单贴现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寿险保单贴现交易最早发源于上世纪80年代美国的临终者保单贴现,起初是为了解决患艾滋病的寿险被保险人的经济困境,后来其社会需求不断增加。保单贴现在90年代已非常盛行并逐渐出现证券化趋势,目前美国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寿险保单贴现市场。随着该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其监管和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其现行保险法中的不可撤销受益人条款、可保利益条款等都对寿险保单贴现的运作予以规制,并制定了专门立法来规范交易,包括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协会颁布的《保单贴现示范法》,以及美国各州依该法案自行制定的法案,这些法律法规对美国寿险保单贴现市场的顺利发展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中国不仅人口众多,且目前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民保险意识逐渐提高,未来寿险保单贴现的需求量将大大增加。2018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人身险保单贴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表明我国将审慎开展该业务试点。该规定将对规范我国寿险保单贴现交易市场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与此同时,该业务的发展在法律法规层面仍面临诸多挑战。如目前我国《保险法》并未涉及与寿险保单贴现相关的规定,也没有关于此交易的专门立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可以说,引入这一制度是开展寿险保单贴现业务的必要条件。如果保险合同或者保单贴现协议中没有不可撤销受益人条款,则保单受让人的保险受益权将得不到保障,且其利益受损的救济路径有限,还可能引发新受益人和保单受让人之间的权利纠纷,这些均不利于寿险保单贴现业务的开展。而规定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可实现对保单持有人违约的“事先预防”,且目前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很多国家都已建立这一制度,中国也应从中学习,并对该制度在寿险保单贴现交易中的具体应用作出规定。在寿险保单贴现交易中引入“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寿险保单贴现交易的含义、性质、交易模式以及该交易的权利主体。目前学界关于上述问题均存在争议,而对它们的定性正确与否将影响到寿险保单贴现的各流程及相关权利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影响到“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的具体构建。其次,引入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说到底还应探讨我国保险法上的受益人与受益权问题。现阶段,学界对于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主体、保险受益权的性质、保单受让人是否应具有保险利益等问题都争议颇多。这些问题影响到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在寿险保单贴现交易中适用的程序与法律效果,因此我们有必要予以厘清,以期获得可适用的结论。最后,在寿险保单贴现交易中具体适用该制度,应当先明确不同交易模式中的不可撤销受益人为何人,寿险保单贴现两种交易模式四种交易方式中的不可撤销受益人及保险受益权受让人会有所差异;并制定寿险保单贴现交易格式合同,包括保单贴现公司或投资者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寿险保单贴现协议,以及投资者或SPV与保单贴现公司之间的保险受益权转让协议,明确规定合同中至少应约定的内容,以规范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将保单受让人变更为不可撤销受益人之后,还应探讨对其受益权的保护与限制,包括投保人退保权与受益权人保单受益权的平衡,质权人质权与受益权人保险金请求权的竞合,被保险人债权人与不可撤销受益人争夺保险给付,不可撤销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以及不可撤销受益人先于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保险金之归属,保险人对不可撤销受益人的抗辩及免责等,明确这些问题将有利于减少保单贴现业务开展过程中纠纷的发生。另外,我国《保险法》中应增设不可撤销受益人条款,完善与该制度相关的法规,并制定专门规制该业务的《保单贴现管理办法》。
李天生,朱俊虹[5](2018)在《论部分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的分配》文中研究指明部分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如何分配,与被保险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道德判断和价值取向等密切相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虽然对该问题做出了解释,但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适用时可能违背合同自由原则等问题。为明确第12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部分受益人缺失,被保险人仍存在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当及时变更受益人;为解决适用第12条时违背合同自由原则的问题,建议补充以下规定:数个受益人中只有债权人或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存在时,缺失受益人的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领。
池骋[6](2018)在《寿险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寿险证券化,是指寿险业者(不仅限于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时,将资产面(Asset-based)或风险面(Risk-based)进行打包重组,并通过风险隔离、信用增级等证券化技术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的过程,从而达到融通资金或转移风险的目的。境外寿险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提示我们,这项金融创新为寿险业提供了强大的融资支持,极大地提升了其承保能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寿险风险面证券化的交易架构,将寿险业难以控制的死亡率风险、人口老龄化风险、责任准备金风险移转到了资本市场,真正实现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健康发展。但应当注意的是,寿险证券化既是风险转移与缓释工具,又是资本市场的投资工具,这两大特性交错使其产生了复杂的风险。若忽视寿险证券化商品大量发行过程中的法律漏洞,没有意识到寿险证券化与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系,则可能会产生新一轮的金融危机。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为寿险证券化的发展营造了很好的基础条件,但我们必须要做好其风险的规制,使得寿险证券化在中国稳健发展。本文的价值在于在对相关风险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研究寿险证券化的法律机制与法律问题,使寿险证券化的法律监管制度构建在相对科学的基础之上,从而实现寿险证券化市场培育与风险管制两者的平衡,支持我国的寿险证券化实践发展。在我国未来大量引入寿险证券化时,真正实现其拓宽寿险业的资金融通与风险转移的渠道、转变保险经营模式、提升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完善金融市场的交易结构以及化解我国所面临的老龄化危机等重要价值。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寿险证券化在境外的发展及其引入。通过分析境外寿险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各种不同因素的推动下,该金融创新在各个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来看,我国目前具有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必要性且具有一定的基础,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障碍因素。我国应当可借鉴境外相关经验,完善我国寿险证券化的监管制度。其关键是要做好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制定多层次法律法规、加强对于特殊目的机构设立与运营监管的法律供给等方面的工作。第二章寿险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与风险监管。寿险证券化具有破产隔离、非真实出售、信用增级三个基本原理,认识这些基本原理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厘定其可能发生的风险。因为寿险证券化风险的具有复杂性,并且它可能会引起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所以寿险证券化有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寿险证券化发展较为发达的有关国家与地区均重视其法律监管,并且把特殊目的机构的监管作为重点,但本文认为相关制度仍具有改进的空间。第三章为寿险证券化发起人及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监管。从寿险证券化发起人保险风险转移的监管的角度考察,发起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将保险风险移转给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起到了传统再保险转移及分散风险的功能,故我们可以将特殊目的机构定位为一种具有特殊目的的再保险人。因此,寿险证券化的基础法律关系(证券化前)部分应当纳入再保险监管体系。另外,还应当加强保险公司投资寿险证券化的法律监管。最后,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监管可以从设立与运营两个方面进行:在特殊目的机构设立的法律监管中,应考虑受保护单元制与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制的融合,以及偿付能力的控制;特殊目的机构运营中的法律监管则应当注重信托、利率交换两个方面的内容。第四章为寿险证券化投资者风险的法律规制。证券化后的寿险证券化商品符合有价证券的认定标准,故寿险证券化商品的发行阶段需要受到证券法规体系的监督。在寿险证券化中,寿险业保密义务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存在冲突需要进行整合。本文认为,寿险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或投资者对于作为基础资产的保险风险或保险权益的知情权显然比保险业者维护自身隐私处于更高的位阶,但这并不一定要否弃保险业或保险证券化中一些隐私的保护,而是在确保投资者对于信息的知情权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权衡。还需要注意的是,因特殊目的机构发行寿险证券化商品属于有价证券,为规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需要在证券发行中对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进行区辨,判断其是否是适格的投资者,即应当适用有价证券销售的适当性规则保护寿险证券化的投资者。寿险证券化既然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销售登记豁免及其相关制度也应当受到关注,我国未来引入寿险证券化时也应当加强这方面风险的规制。第五章为寿险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法律保障。为了达到转让保险业务隐含价值或转移风险的目的,大部分寿险证券化都需要有转让保险业务的操作,使得原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保单持有人权益受损,因此在寿险证券化基础法律关系的保险业务转让中,应当通过设置完善的保单持有人异议权规则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另外,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涉及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为避免保险合同因债权人之代位或由执行法院以强制力代为终止后使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制度之保障,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参考德、日等立法例,适度引入“受益人介入权”,以维护保险合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最后,还应当加强对保单贴现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我国未来引入时需要进行一定的立法完善与改进。
樊启荣,赵昕昕[7](2017)在《论人寿保险死亡保险金“去遗产化”——兼评《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文中研究表明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出台之后,保险金遗产化还是非遗产化的立法选择争议再一次被推上热潮。所谓遗产化选择是指,在受益人缺失时,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将保险金当作被保险人遗产处理,而非遗产化则是依然按照受益人受领保险金的方式处理。我国一直以来所确立的都是遗产化的立法路径,但是此立法选择下的实施成效却往往与被保险人真意相违,保险的功能效用也难以实现。本文以保险制度为根基,在探求被保险人内心真意的基础上,权衡受益人与债权人之利益保护,论证"去遗产化"处理为死亡保险金立法路径之最佳选择,并对《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提出修改意见,以期推进我国保险法受益人制度之完善。
尹田[8](2017)在《《〈保险法〉(第三次重大修订)专家建议稿》最终成果》文中认为课题主持人尹田课题组成员1 .保险合同法课题组尹田、邹海林、温世扬、任自力、樊启荣、韩长印、陈华彬、王萍、于海纯、曹守晔、徐卫东、高宇、曹顺明、曹兴权、梁鹏、刘建勋、林海权、董庶、刘锐、张秀全、王静、李伟群、李青武、王瀚培组长:任自力副组长:邹海林、刘竹梅
唐雯[9](2017)在《我国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规则之反思与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在没有证据证明死亡先后顺序的情况下,为合理公平分配遇难者财产,必须对遇难者的死亡顺序进行推定。我国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的规则在继承法司法解释以及保险法中均有规定,但二者缺乏一致性,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以及推定结果上的自相矛盾。并且,我国的推定规则较为复杂,适用起来程序上比较繁琐,实体权利的分配也与当今民众的主流意识不符,有悖于保护遇难者财产权利的价值取向。体系上将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纳入民法总则进行统一规定,能够有效避免推定矛盾的产生,有利于维护立法的统一性及严肃性。制度上从认识论和价值论的角度进行考察,采用同时死亡推定主义最能够达到自然法则与立法价值的平衡。
梁鹏[10](2016)在《司法解释中的受益人问题》文中提出《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能够解决实务中的一些争议问题,但是,由于所持理论的瑕疵,部分观点也待商榷。在遗嘱变更受益人的问题上,变更生效之时点应为遗嘱作成之时,而非被保险人死亡之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的问题上,若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仍然生存,至少在受益人拒绝接受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然享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在部分受益人丧权后,其受益份额处理的问题上,《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仅适用于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情形,而且应当有例外规定;作为保单持有人的法定继承人,其地位应为保险金保管人,而非遗产保管人。
二、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分配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分配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人身保险“犯罪条款”适用问题之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研究背景和意义 |
国内外研究动态 |
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部分: 人身保险“犯罪条款”之概述 |
一、我国相关现行法律规定及解读 |
二、“犯罪条款”设立之正当性 |
(一) 肯定说 |
(二) 否定说 |
(三) 笔者观点 |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之法律后果 |
(一) 保险人当然免责 |
(二) 保险单现金价值之返还 |
(三) “犯罪免责”之例外 |
第二部分 我国人身保险“犯罪条款”适用问题之反思 |
一、案例分析 |
(一) 案例事实 |
(二) 案例评析 |
二、实务适用问题之一——“故意犯罪”之界定不明 |
(一) 被保险人犯罪后活着和死亡情形下“故意犯罪”之认定不明 |
(二) “故意犯罪”之认定程序单一 |
(三) 未区分“犯罪”在刑法和保险法上的差别 |
三、实务适用问题之二——犯罪行为与死亡结果因果关联程度界定不明 |
(一) 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之不足 |
(二) 犯罪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不明确 |
第三部分 境外相关立法内容之演变 |
一、美国 |
(一) 法律规定及公共政策原则 |
(二) 法律规定适用之问题 |
(三) 立法价值转向“优先保护受益人私益” |
二、日本 |
(一) 法律规定 |
(二) 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部分 完善人身保险“犯罪条款”相关规定之建议 |
一、明确“故意犯罪”之界定标准 |
(一) 明确被保险人犯罪后活着和死亡情形下“故意犯罪”之界定 |
(二) 完善“故意犯罪”之认定程序 |
(三) 理清“犯罪”在刑法和保险法上之差别 |
二、明确犯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直接因果关系 |
(一) 直接因果关系原则 |
(二) 犯罪行为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之确定 |
三、确立“犯罪条款”立法完善之价值导向 |
(一) 完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 |
(二) 未来保险立法上优先保护受益人之私益,兼顾善良风俗之公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日本船员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日本船员保险制度概述 |
(一) 日本船员保险制度的相关概念 |
1. 船员 |
2. 船员保险 |
3. 日本船员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
(二) 日本船员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
1. 风险分担理论 |
2. 讲坛社会主义理论 |
(三) 日本船员保险制度产生的背景 |
(四) 日本船员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 |
1. 制度初创期(1939年-1949年) |
2. 制度完善期(1945年-1961年) |
3. 制度充实期(1962年-1980年) |
4. 制度衰退期(1981年-1999年) |
5 制度改革期(2000年-2010年) |
二、日本船员保险的缴费制度 |
(一) 费用负担与参保资格 |
(二) 双保险的费率 |
1. 一般保险费率 |
2. 介护保险费率 |
三、日本船员保险金给付及特殊关怀保障制度 |
(一) 非职务期间保险金给付制度 |
1. 疾病、受伤时的给付 |
2. 死亡给付 |
3. 生育给付 |
4. 因各种原因的休假给付 |
5. 法律责任制度 |
(二) 职务期间保险金给付制度 |
1. 失踪给付 |
2. 休假给付 |
3. 职务期间年金的给付 |
4. 法律责任制度 |
(三) 日本船员的特殊关怀保障制度 |
1. 海上医疗救援事业 |
2. 整形外科疗养事业 |
3. 无线医疗咨询事业 |
4. 保养事业 |
四、日本船员保险制度的特点 |
(一) 针对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建立高水平的保障制度 |
1. 制定专门的《船员保险法》 |
2. 保险给付机制较为完善 |
3. 人文关怀制度保障全面彻底 |
(二) 地方分权与民营化不断扩大的改革趋势 |
(三) 自助、共助和公助相协调的综合性保险 |
(四) 明确的责任制度 |
五、日本船员保险制度对我国的相关启示 |
(一) 完善我国船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1. 船员保险相关立法未充分考虑船员工作的特殊性 |
2. 船员社会保障制度不符合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 |
3. 船员的保险给付机制不够完善 |
4. 法律责任制度不够明确 |
(二) 我国船员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
1. 根据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 |
2. 顺应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完善船员保险制度 |
3. 为船员保险制度创建多元的衔接机制 |
4. 完善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人身保险避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及目的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四、目前的立法现状及监管 |
第一章 人身保险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受益权与债权的冲突问题 |
第一节 受益人资格取得方式及范围 |
一、受益人资格取得方式 |
二、受益人的范围 |
第二节 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受益权 |
一、人身保险受益权的内容 |
二、人身保险受益权的行使 |
第三节 人身保险受益人受益权与债权的冲突协调 |
一、受益权与债权冲突的类型 |
二、受益权与债权冲突的协调机制 |
第二章 人身保险避债性质的界定及法律后果 |
第一节 人身保险避债性质的界定 |
一、对善意投保的界定 |
二、对恶意避债的界定 |
第二节 人身保险避债的法律后果 |
一、人身保险善意投保的法律后果 |
二、人身保险恶意避债的法律后果 |
第三章 利用人身保险受益人避债类型及限制 |
第一节 人身保险受益人避债的类型 |
一、避债可行性险种 |
二、人身保险避债的法律依据 |
三、利用保险险种避债 |
四、利用指定受益人避债 |
第二节 人身保险受益人避债功能限制 |
一、保险金给付及资金来源限制 |
二、保险合同解除对避债的限制 |
三、受益人变更的限制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人身保险避债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建议 |
一、域外相关立法 |
二、我国立法对域外的借鉴 |
第二节 司法建议 |
一、完善司法解释 |
二、加强最高院指导案例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的构建 ——以寿险保单贴现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寿险保单贴现与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寿险保单贴现的定义与性质 |
一、寿险保单贴现定义探析 |
二、寿险保单贴现性质之争 |
第二节 寿险保单贴现权利人探究 |
一、寿险保单贴现人权利主体的确定 |
二、寿险保单贴现金取得人为被保险人 |
第三节 寿险保单贴现的交易模式 |
一、直接交易模式缺乏可靠风险隔离机制 |
二、间接交易模式应成为主流 |
第四节 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概述 |
一、不可撤销受益人定义 |
二、不可撤销受益人指定模式 |
第二章 引入“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的必要性与面临的问题 |
第一节 保单贴现中引入“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的必要性 |
一、保单受让人保险受益权缺乏保障 |
二、保单受让人利益受损救济路径有限 |
三、新受益人与保单受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
四、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实现对保单持有人违约的事先预防 |
第二节 保险受益人与受益权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
一、保险受益权性质不明 |
二、指定与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主体存在争议 |
三、保单受让人是否应具有保险利益有待明确 |
第三章 寿险保单贴现中“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保单贴现交易中不可撤销受益人的指定 |
一、明确保单贴现不同交易模式中的不可撤销受益人 |
二、制定寿险保单贴现交易格式合同 |
第二节 保单贴现交易中不可撤销受益人受益权的保护与限制 |
一、投保人退保权与受益权人保单受益权的平衡 |
二、质权人质权与受益权人保险金请求权竞合 |
三、被保险人债权人与不可撤销受益人争夺保险给付 |
四、不可撤销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情形 |
五、不可撤销受益人先于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保险金之归属 |
六、保险人对不可撤销受益人的抗辩及免责 |
第三节 制定并完善与保单贴现和受益人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一、完善《保险法》中与该制度相关的规定 |
二、制定《保单贴现管理办法》进行专门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论部分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的分配(论文提纲范文)
一、部分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的给付方式 |
(一) 作为死亡受益人的遗产, 由其继承人继承 |
(二) 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
(三) 由其他受益人领取 |
二、部分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给付的法律规定及不足 |
(一) 如何对待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二) 中国司法解释对部分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分配的规定 |
(三)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有待明确 |
(四)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可能存在违背合同自由的情形 |
三、部分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分配制度的完善 |
(一) 增加“被保险人、投保人及时变更受益人”的规定 |
(二) 补充《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的例外情形 |
(6)寿险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四、术语界定 |
五、创新之处与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寿险证券化在境外的发展及其引入 |
第一节 境外寿险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 |
一、境外寿险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
二、影响寿险证券化发展的主要因素 |
第二节 寿险证券化的基本类型 |
一、保单隐含价值证券化 |
二、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 |
三、保单贴现证券化 |
四、责任准备金证券化 |
五、承保风险证券化 |
第三节 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必要性与现实条件 |
一、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必要性 |
二、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可行性 |
三、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障碍 |
四、引入寿险证券化应当加强法律监管机制的构建 |
第二章 寿险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与风险监管 |
第一节 寿险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
一、“破产隔离”原理 |
二、“非真实出售”原理 |
三、“信用增级”原理 |
第二节 寿险证券化的风险厘定 |
一、寿险证券化风险的复杂性 |
二、寿险证券化具有引起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
三、寿险证券化创新与法律监管的博弈与互动 |
第三节 有关国家与地区寿险证券化监管法制评述及其启示 |
一、保险证券化监管立法变迁——从百慕大到NAIC |
二、有关国家与地区保险证券化法律监管制度 |
三、对现有监管框架的评述与分析 |
四、以多层次监管框架构建我国寿险证券化监管体系 |
第三章 寿险证券化发起人及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监管 |
第一节 对寿险证券化发起人保险风险转移的监管 |
一、寿险证券化基础性法律关系的运行机制 |
二、发起人与特殊目的机构的风险转移应纳入再保险监管框架 |
三、再保险框架下寿险证券化风险转移监管模式的选择 |
第二节 保险公司投资寿险证券化的法律监管 |
一、保险公司作为投资者进入寿险证券化市场 |
二、寿险证券化被视为一种“负债证券”投资 |
三、保险公司投资寿险证券化应当有“质”与“量”的控制 |
第三节 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监管 |
一、影响特殊目的机构设立的法律因素 |
二、“受保护单元”与“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的借鉴与发展 |
三、破产隔离与偿付能力控制 |
第四节 特殊目的机构的运营监管 |
一、特殊目的机构信托交易的法律监管 |
二、寿险证券化利率交换的交易性质界定 |
三、我国必须加强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供给 |
第四章 寿险证券化投资者风险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寿险证券化商品的法律性质认定 |
一、寿险证券化商品保险性质的判断 |
二、美国及欧洲对“有价证券”的定义及司法实务见解 |
三、本文的观点——寿险证券化商品应属于有价证券 |
第二节 寿险业保密义务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冲突与整合 |
一、寿险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知情权 |
二、保险行业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不足 |
三、保险业信息不透明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冲突 |
四、保单贴现证券化中投资者知情权的保障 |
五、寿险证券化中信息披露机制的再思考 |
第三节 寿险证券化商品销售的适当性要求 |
一、招牌理论 |
二、基于对投资者的保障——复杂金融商品销售的适当性要求 |
三、寿险证券化商品适用销售适当性规则 |
第四节 寿险证券化商品的销售注册豁免制度 |
一、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 |
二、证券投资者权益保障的例外——注册豁免制度 |
三、寿险证券化对豁免注册的适用 |
四、豁免注册的寿险证券化商品转售时的登记问题 |
五、我国寿险证券化商品登记豁免的法律规制 |
第五章 寿险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保险业务转让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失衡与矫正 |
一、关于“保单持有人”概念的释明 |
二、保险业务转让令保单持有人的可期待利益受到冲击 |
三、有关国家与地区对保险业务转让的法律监管 |
四、“异议权”的赋予可以使双方达到利益平衡 |
五、保险业务转让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六、我国保险业务转让法律监管的制度改进 |
第二节 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 |
一、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属性之厘清 |
二、保单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
三、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情形下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 |
四、我国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及建议 |
第三节 保单贴现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 |
一、保单贴现及其证券化参与各方的利益冲突 |
二、美国保单贴现法制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机制 |
三、我国引入保单贴现证券化的前景及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后记 |
(7)论人寿保险死亡保险金“去遗产化”——兼评《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论文提纲范文)
一、“死亡保险金遗产化与否”问题之根本:比较法分析 |
二、死亡保险金“去遗产化”的立论基础:人寿保险制度意旨 |
(一) 人寿保险制度之经济价值考量 |
(二) 人寿保险制度之社会责任分担 |
三、死亡保险金“去遗产化”的法理支撑: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 |
(一) 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之始源分析 |
(二) 保险金与“其他合法财产”之辨析 |
四、死亡保险金“去遗产化”的归宿与挑战:利益权衡 |
(一) 死亡保险合同之功能效用 |
(二) 受益人与债权人之利益衡量 |
1. 受益人权益优先保护之情形 |
2. 兼顾债权人之权益 |
五、去遗产化立法路径之选择:法律漏洞补充 |
(一) 法律完善之建议 |
1. 第一款之规定修改为: |
2. |
3. |
(二) 法律漏洞之补充 |
(9)我国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规则之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规则二元结构下的冲突 |
(一)冲突一:法律适用上的自相矛盾 |
(二)冲突二:推定结果上的自相矛盾 |
二、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规则的域外法观察 |
(一)以年龄作为推定标准 |
(二)推定同时死亡 |
三、我国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规则流弊分析 |
(一)现行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规则的缺陷 |
1. 体系分散,缺乏立法前瞻性 |
2. 规则复杂,推定方式较陈旧 |
(二)学界立法建议中的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问题 |
四、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的制度取向 |
(一)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的认识论基础 |
(二)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的价值论基础 |
五、我国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规则的重构 |
(一)我国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的体系建构 |
(二)我国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的制度设计 |
结语 |
(10)司法解释中的受益人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遗嘱变更受益人的生效时间 |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受益人变更 |
三、部分受益人受益份额处理之适用条件与例外补充 |
(一) 受益份额处理的条件 |
(二) 受益份额处理之例外 |
四、欠缺受益人情况下的保单持有人地位 |
五、结语 |
四、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分配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人身保险“犯罪条款”适用问题之反思[D]. 裴爱鑫. 山东大学, 2020(02)
- [2]日本船员保险制度研究[D]. 毕诗轶. 大连海事大学, 2020(11)
- [3]人身保险避债法律问题研究[D]. 胡廷梅. 深圳大学, 2019(12)
- [4]不可撤销受益人制度的构建 ——以寿险保单贴现为视角[D]. 井毓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论部分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的分配[J]. 李天生,朱俊虹.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 [6]寿险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池骋. 厦门大学, 2018(07)
- [7]论人寿保险死亡保险金“去遗产化”——兼评《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J]. 樊启荣,赵昕昕. 保险研究, 2017(10)
- [8]《〈保险法〉(第三次重大修订)专家建议稿》最终成果[A]. 尹田. 保险法前沿(第四辑), 2017
- [9]我国共同遇难死亡顺序推定规则之反思与重构[J]. 唐雯.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2)
- [10]司法解释中的受益人问题[J]. 梁鹏.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