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市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夏欢[1](2021)在《青岛市H区乡镇纪委职能履行效果评价研究》文中认为
丁琰[2](2020)在《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效能研究 ——以青岛市北宅街道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街道办事处的政策执行效能问题是在政府政策推进落实中起到关键作用,对于街道办事处而言,打造服务型街道办事处关键在于政策的落实。因此,本文以具体的街道办事处—青岛市北宅街道办事处为例,通过对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效能,从而发现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解决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效能低下提出意见建议。本文主要的研究框架有以下几点,引言主要介绍文章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对国内外研究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章主要介绍本文的理论概念和政策执行相关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主要以青岛市街道办事处为例,说明目前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效能现状和影响因素;第三章对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章对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效能提升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利用案例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对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效能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系统分析了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的个案,通过个案的分析发现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效能存在的问题,对政策执行效能低下的问题进行探讨,从主观影响因素和客观影响因素两个因素出发,发现这两个层面的问题,从而为街道办事处执行效能提升提供积极有益的探索。通过对青岛市街道办事处的政策执行效能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基层公务员主观胜任力的不足和政策科学性合理性欠缺、政策执行过程环境不佳、缺少政策执行监督反馈都会导致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效能难以提升。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基层公务员素质的提高、科学合理制定政策、改善政策执行环境和完善监督反馈机制进行提升。
邢文云[3](2020)在《精准扶贫背景下莱西市产业项目发展研究 ——以姜山镇Q村为例》文中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目标是共同富裕,基于这样的目标要求,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利用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集中财力和物力对不发达地区进行援助,这种早期的扶贫实践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农村和农民贫困问题是我国实现乡村振兴的主要障碍,农村贫困人口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2013年11月,习近平同志首次提出“精准扶贫”,并把精准扶贫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方针被确定下来;2016年,习近平同志对新时代的精准扶贫工作做出了具体的时间规划,指示要求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全面实现进入小康社会的目标。莱西市根据山东省扶贫工作的具体要求,利用教育扶贫、医疗健康扶贫、住房安全扶贫、就业创业扶贫、饮水安全扶贫、金融扶贫、社会扶贫、产业项目扶贫等多种有效方式帮助贫困村和贫困户减贫脱贫。产业项目扶贫是一种变“输血式”扶贫为“造血式”扶贫的长效扶贫模式,应当加以大力推广。Q村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莱西市市委市政府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大力支持下,选择了北汽物业经济的产业项目,北汽物业经济的产业项目自2016年12月份实施运作以来,历经三年的时间,成为了比较成熟的物业经济产业项目,创造性地实施和发展了符合本地生态和本土民生的扶贫产业项目模式。本文以Q村的产业项目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查阅、实地调研、归纳分析等研究方法,对Q村的北汽物业经济产业项目进行了研究。首先论文梳理了国内外在扶贫上的研究动态,系统整理了贫困户、精准扶贫、产业项目等相关理论概念,确定了论文的研究方向,明确了论文研究的意义;其次通过对Q村的北汽物业经济产业项目的实施状况进行分析,总结了产业项目取得的成效,分析了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企业、贫困户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从制定政策支持、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加强项目后续管护等的角度提出了优化的建议和对策。
汤杰康[4](2020)在《江西省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H县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江西省各地众多的经济开发区作为工业发展重要引擎,提供了巨大的前进推动力,引领全省工业发展迈上一个个新台阶,并成为经济发展第一动力、财税收入主要来源。2018年,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国务院出台了机构改革等相关方案措施,对税务部门进行机构改革,将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原国税和原地税部门机构进行合并。如何在税务机构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情况下,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对推进经济开发区改革发展的部署,发挥税务机关的职能作用,做好针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征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税务部门面对的经济社会环境日益变化,税源结构日益复杂、管理对象多元化。机构改革后基层税务机关经过一年多的磨合适应,新的税务机构如何统筹力量、综合手段加强对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征管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在此时进行税务税收征管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本文在目前的探索研究背景下,运用公共管理学等一系列相关理论,坚持问题导向,借鉴国内外的研究成果,进行研究分析,为税收征管探索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给税收征管的学术研究提供资料,对丰富税收征管理论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从税收征管的概念、模式等入手,依据税收遵从、税源专业化管理等理论,开展针对江西省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的研究。以H县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为剖析对象,采用案例分析法,结合H县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现状和工作实践中的调研成果,探索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分析影响因素。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税收征管经验,从纳税服务、征管模式、税务信息化等多方面探讨针对江西省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的优化对策,主要为创新改进纳税服务方式、合理配置税收征管资源、转变税源征收管理模式、完善税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综合治税机制和平台建设等。
曾文希[5](2020)在《乳源县政府招商引资中的职能履行研究》文中指出在经济新常态下,为更好地推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让市场真正发挥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其关键就是如何正确处理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核心环节就是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本文通过厘清招商引资与政府职能的关系,认为招商引资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的行为,乳源县的招商引资行为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一种体现。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以及访谈法,通过选取乳源县作为研究对象,依据政府职能理论、市场失灵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等理论知识指导实践,通过对乳源县在招商引资中的政府职能履行表现及有关数据的梳理分析,剖析当前乳源县招商引资中政府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索乳源县政府如何在招商引资中履行政府职能,并对乳源县如何完善在招商引资中政府职能履行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一是切实转变招商思维;二是进一步提升政府决策水平;三是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四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五是打响世界过山瑶之乡的城市品牌;六是建立生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招商绩效评估与纠错容错机制;七是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李晓[6](2020)在《区(县)政府招商引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烟台市牟平区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增强区域竞争优势,地方政府为抢占要素资源竞争激烈。为了更好地吸引资金、技术、管理人才等资源要素,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通过土地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有利环境条件,以吸引投资。招商引资有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提高就业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地方政府为经济的转型发展做出了重要的努力。为推动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活动中政府职能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积极发挥政府在招商引资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提供公共服务,从而为招商引资活动提供更多的保障。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能否发挥其作用已成为投资成败的关键。综上,本文通过相关文献梳理,基于当下已有的研究和相关理论,以烟台市牟平区为例,介绍了当下招商引资现状、环境条件,主要采取的措施及所取得的成效。近年来,牟平区政府为了更好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优化政府部门职能,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完善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并积极引入招商引资新模式,从而推动了地区经济和产业项目的发展,提高了地区就业水平。但在具体的招商引资过程中,牟平区政府在政府职能作用,工业园区规划,硬件基础设施情况,政策环境以及招商引资队伍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及其原因的深入剖析,借鉴国内地方区政府先进的招商引资经验,得到相应的经验启示,在此基础上,针对牟平区政府的招商引资问题,基于政府职能转换,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环境的优化以及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几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能够为推动烟台市牟平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开展推动参考,也为其他区(县)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梁小丹[7](2019)在《党政办公室督查及电子督查系统的应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督查,是督促检查的简称,是推动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得以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是转变党员干部工作作风的重要手段,是密切党与群众关系的重要纽带。督查的内容涉及了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其存在的问题,以肇庆市端州区督查工作发展现状来看,有以下几点:一是对督查工作的认识存在错位;二是督查工作仍然“无法可依”;三是人手不足,机构设置不够完善;四是工作量大,督查容易流于表面;五是督查部门存在交叉责任不清地带。就肇庆市端州区电子督查系统发展现状来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专业技术人才;二是系统运行模式单一;三是系统运营的再续投入压力大;四是“发文跟踪”容易被滥用;五是缺少公众参与互动板块。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客观原因是: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督查机构处于依附领导的弱势地位,领导意图与下级执行力之间的矛盾。主观原因是督查机构缺乏服务基层意识,督查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结合国内优秀督查工作和电子督查系统模式,提出了6个建议来改进和完善端州区督查工作:加强对督查工作重要性认识、推进督查工作立法进程、党政合一形成“大督查”工作格局、组建综合型督查队伍、探索建立飞行暗访督查机制、发挥媒体及社会各界监督作用等;同时,提出了3个建议来改进和完善端州区电子督查系统建设:加强对督查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引进督查系统建设专业人才、增设公众参与的互动版块等。
李东澍[8](2019)在《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在社会治理转型的语境下,以合法化和现代化为主线,将基层司法看作既受宏观结构制约,又内含行动者能动性的动态的、不断再生产着相应社会结构的实践过程。亦即,将基层法院作为行动主体,考察基层司法相应的内部科层和外部结构,并在此基础上解析基层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与涉诉信访等不同司法行动中所呈现出的实践逻辑。通过对贵州省远山县法院的田野调查,本文获得以下发现:科层制法院组织模式充分彰显出工具合理性,但亦造成机构繁多、结构关系层级化和管理去人性化等基层司法行政化困境,而法官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正是旨在破局。同时,基层司法受到地方权力结构和政法管理结构的显着影响。对基层司法进行人、财、物资源保障,在结构层面作必要的去地方化脱嵌,以及通过阳光司法机制拆除不当干预之藩篱,均是摒除基层司法地方化所需。立案程式关系到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开启。在2015年5月1日前实施的立案审查制下,囿于基层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的不足,选择性司法现象丛生。此后,立案登记制启动,当事人的起诉壁垒破除,但亦激化了“诉讼爆炸”的过载性司法难题。故多元解纷、简繁分流、诉调对接等措施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广为采用。以合法律性为标准,可由高到低将审理运作概括为“遵循法律”的裁判、“基于法律”的调解和“超越法律”的协调三种理想类型。裁判以常规案件的形式化、复杂案件的衡平术和程序正义的显像化为实践逻辑。对于事实与法律均呈高度确定性的案件,韦伯的形式理性法理论和“法的自动贩卖机”比喻成立;面对事实仅具相对确定性,或法律规定不明晰、利益冲突繁杂等难题时,基层法院则需要积极填补法律漏洞,全面考虑法律因素和社会因素,作出衡平处理。调解是一种“构造半自主社会领域”的合作型司法,其依赖于司法的默会知识,可生产出“模糊的法律产品”满足社会需求,并体现出对法律本土资源的探寻和利用。协调是在司法权威和司法能力不足的情境下,以及需要避免机械司法的特定案件中,对法律“软执行”从而相对调谐行政诉讼双方利益,尽可能维持司法的合法律性和审判权的合法性。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协调逐渐转化为一种补充机制。司法执行和涉诉信访态势折射出法律的实效状况。司法执行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基层法院的执行规制是嵌入到司法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的,涉及到对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法院与其他机构、法院与当事人等多重关系的协调。涉诉信访是司法与信访的交集,2013年12月实行的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分流推动了司法事项按司法要求而非行政要求处理之变革,有效减少了涉诉信访中的法律利用与法律规避现象。综上,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是基层司法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积极回应社会需求,藉此实现法律和国家的合法化及现代化,合法化和现代化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从而建构起法律与社会、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地方之间的良性关系。故而,这是一种回应型司法,它同良法善治式的实质法治观念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密不可分。
梁春程[9](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王刚[10](2019)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改革思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承袭上述提法,只是将“完善”两字改为“健全”两字。在字字珠玑的两届党的全会公报中均提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机制问题,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但也反映出“两法衔接”中存在诸多问题。“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等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关键性环节,长期以来“两法衔接”不畅的原因也大多出自这个环节。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以下简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对于推进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上述考虑,文章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一是移送机制产生的原因。该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并及时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联动工作机制,其兴起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社会治理、规范执法、实现公正的需要。二是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有关该机制最早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随后公、检、法、行等多家机关都根据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规范。经过十多年的探索,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从最初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渐覆盖到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保护环境,督促公、检、法、行等机关依法履责,加强社会综合治理等多个方面,发挥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作用。三是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行政执法机关从选择合适的移送时机、划分清晰的移送步骤、确定明确的执法状态对优化移送程序进行了探索。侦查机关从审慎开启侦查程序,适度进行“借壳侦查”进行了探索。检察机关从拓展多样的外部监督方式对加强移送监督进行了探索。上述做法中,有的合理、合法,适合大范围的推广;有的虽然行之有效,但是潜在的隐患较多,需要加以改造;有的思路超前,需要上位法的支持。第二部分,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行政犯罪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增多的,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早于我国,其拥有一些管制市场经济的成熟机制,其中就包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考虑到域外的此类机制根植于其本国的政治土壤中,与其基础性制度息息相关,所以本文不可能对域外的此类机制进行全景式的论述,只能选取我国移送机制中三个亟待解决且与域外情况有可比性的问题进行研究,这三个问题是: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警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案情较轻且当事人已认罪等情况下也可以向法庭提起公诉,这种公诉权的分散,削弱了检察机关在移送中的决定权;美国的检察机关主要起到了回应公众的关切,对某些事关公众利益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并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再决定是否起诉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方面,英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反驳证据在法庭质证中使用;美国并不刻意区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界限,其将证据审核的重心放在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上。第三个问题方面,在令状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警察投诉制度的综合作用下,英国形成了侦查人员“不能、不愿、不敢”交叉适用两种权力的格局;美国最高法院在伯格一案的判决中将警察以行政调查为借口收集刑事证据的行为认定为“规避性搜查”的两种情形之一,并提出了以行为目的来辨别行为性质的判断方法。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法国、德国的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涉嫌犯罪案件起诉前,会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政治考量、国家形象等因素,再做出最优的选择。第二个问题方面,法国的检察官可以提取行政执法机关获得的任何材料,按照刑事证据规则进行甄别后,合格的可以进入刑事程序;受追求实体正义理论和严格证明理论的影响,德国的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言在证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况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鉴定报告等可以在制作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法庭上朗读。第三个问题方面,法国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警察机关在行政法院、检察机关、预审法官的多重制约下,自由裁量权较小,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空间不大;德国的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在职权和身份上的界限比较明显,前者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后者负责刑事侦查,侦查人员很难动用行政调查权调查刑事案件。三是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第一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既可以被动的接受报案,也可以主动发现犯罪线索,还可以指挥司法警察开展初步侦查;俄罗斯的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一般监督,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条款的适用、案件性质的判断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来保障移送工作的正常运转;日本的检察机关虽然可以指挥警察进行侦查,但其决定是否移送和起诉的裁量权受到反则金制度和检查审查会的多方掣肘。第二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证据保全程序为行政言词证据发挥作用提供了一种理论上的可能,如果证人在行政程序中所出具的证言对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且证人有可能在庭审前遭遇不测,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申请法官开启证据保全程序,要求证人重新做供并记录在案。日本注重发挥行政言词证据的反驳作用,即当事人、证人在行政、刑事两种程序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时,以前程序中的陈述反驳其后程序中的陈述,以达到去伪存真的作用。第三个问题方面,意大利的司法警察在侦查中受到了检察官和预先侦查法官的双重监督,利用行政执法的名义收集刑事证据已经十分困难,再加上意大利普遍设立的行政法院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养成了循规蹈矩的执法习惯,客观上也排斥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做法。俄罗斯在初步调查权力的授予、程序的细化等规定为侦查员初步掌握案情、获取启动证据、权衡利弊关系提供了合法的途径,也就替代了两种权力交叉适用的作用。日本的行政令状制度所确定的如果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有实质性关联,那么此类程序应先取得司法令状方可进行的标准,也使侦查机关假借行政执法的名义逃避司法控制的企图在一定程度上归于无效。四是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比较中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法国、德国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监督、引导作用的发挥,英国、美国等国家对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开放性态度,美国、日本对“借壳侦查”的判断方法和规制方式都对完善我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有借鉴意义。我国可以从丰富查阅权的种类、扩展询问权的对象、提升建议权的实效、加大督促权的力度入手,强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权力;从增加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行政证据种类入手,将“证据三性”作为判断行政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的标准;从客观看待“借壳侦查”在追求实体正义方面的特殊功用入手,既学习日本对“借壳侦查”的规制之策,又不像美国一样对“借壳侦查”全盘否定,而应对“借壳侦查”的启动主体、启动标准、适用程序、责任承担、救济途径作出统一规定,使侦查机关有章可循。第三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涉案当事人、涉案财物、涉案证据的移送共同构成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有机整体。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对案件移送提供了支撑和保障。一是涉案当事人的移送。涉案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向侦查机关移送涉案当事人有助于其完成强制嫌疑人到案的任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将延长移送期间作为惩罚当事人的手段,扭送式移送负面效应比较明显等问题,建议通过对涉案当事人实施随案移送机制,严禁先行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待到满48小时后再移送涉案当事人的行为;在行政执法人员遭遇辱骂、威胁、殴打等非常事件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以防其带着情绪执法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案物品的移送。涉案财物包括受害人财产、违法所得、不合格产品等,移送涉案财物有助于审判机关利用其价值来修复被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公安机关有选择性的接受涉案财物,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就费用支付产生争议等问题,建议通过公安机关承担涉案财物保管和处置的主要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保管和处置,地方政府发挥兜底作用进行综合处理等方式予以规范。三是涉案证据的移送。涉案证据是形成证据链条的基本素材,移送涉案证据有助于审判机关确定刑事责任的归属。针对符合“证据三性”的行政言词证据是否可以进入刑事程序,采用何种补救性的措施淡化行政言词证据的主观色彩,特殊的实物证据以何种形式进入刑事程序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等问题,建议从合理界定行政言词证据直接移送的适用范围,参照刑事标准规范行政言词证据的收集程序,明确特殊实物证据的收集方式和移送载体等方面加以解决。四是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应移尽移的落实与否关系到案件移送的数量和质量,影响应移尽移的落实的因素有很多,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等传统因素,也包括权力授予不足、经费保障不足等新因素。建议从在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遭受较大破坏的领域,为行政执法机关增设侦查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予以全额保障,严禁将罚没返还作为筹资渠道和奖励手段等方面保障应移尽移的落实。五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为了整合信息资源,提高移送效率,各地纷纷建立了具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功能的网络平台,此类平台在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执法合力、促进信息共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针对此类平台只能在某一地域内发挥作用,阻碍了案件移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协同推进的问题。建议从统一技术标准、完善移送功能、确定录入信息三个方面入手构建全国统一的移送平台,从而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将所有的行政犯罪罪名纳入到移送平台当中。第四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送领域中的“以法代刑”“有案不移”等现象的受关注程度,学术界、实务界都对侦查机关在上述领域中的“借壳侦查”、“案情反馈不规范”、“交叉使用强制措施”等现象关注甚少,但是上述现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正常移送秩序的破坏隐秘而又巨大,需要认真加以研究。一是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出于逐利违法、规避风险、完成考核等原因超过必要限度进行“借壳侦查”,对人权和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损害。鉴于“借壳侦查”的潜在危害,需要设定不得在刑事立案后进行“借壳侦查”,不得干预适用的正常执法,不得侵害当事人的财产性权益三条限度。同时从强化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强制性制裁权力,保持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的义务,适当授予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权力等方面对其加以规制。二是接受案件后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交叉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以便达到“方便执法”或规避司法审查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将被留置盘问和行政扣留的时间计入刑事拘留的时间,以行为的目的作为判断强制措施性质的依据,改革现行考核机制等措施进行破解。三是接受案件后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有的侦查机关不向行政执法机关反馈案情进展,既挫伤了后者移送案件的积极性又容易使行政执法陷入被动。建议通过侦查机关建立案情定期反馈责任清单、检察机关对案情反馈进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函询了解案情三个方面对案情反馈进行规范。第五部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而保障“法之必行”则要内靠坚定的法治信仰,外靠严密的多重监督,这个道理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领域中同样适用。当然加强监督也不是空中楼阁,它需要规范的权力制约和适度的信息公开对其提供有力的支撑,前者可以区分各个公权力机关的职责边界,减少互相推诿的空间;后者可以将权力的运行过程晒在阳光之下,让潜规则无所遁形。一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针对权力制约中存在的案件移送工作的牵头部门缺位、各部门难以发挥各自优势、部门本位主义占据上风等问题。建议通过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担任案件移送的牵头组织者;监察委员负责责任追究,统一行使党纪、政纪、国法;检察机关负责法律监督,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作为移送机制的两端负责具体实施等方式加以解决。二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针对移送监督中存在的监督机关无法掌握行政执法实际状况、对事不对人的惯性导致监督效力孱弱、未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整体优势等问题,建议从扩展监督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以从案到人为抓手提升监督针对性,丰富移送监督形式等方式加以解决。三是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信息公开。针对移送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公开的主体不明确、公开的界限不易掌握,公开的媒介不明确等问题,建议从确定信息公开要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时公开移送信息等方面入手,让公民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过程能看到、能听懂、能监督。第六部分,立法的建议(代结语)。与实践的期待所不同,目前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操作,从责任主体到权力边界,从证据采纳到涉案财物管理,从实施监督到责任追究等方面,至今只有一些行政规章或司法解释可以遵循,存在立法层级较低、立法主体较多、立法内容笼统、立法刚性不足等弊端。建议从吸收地方立法的经验,提升立法的层级,确定立法的重点内容,细化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入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法律来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规范。
二、青岛市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青岛市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2)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效能研究 ——以青岛市北宅街道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文献述评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街道办事处 |
(二)政策执行效能 |
二、理论基础 |
(一)政策过程理论 |
(二)政策工具理论 |
(三)利益博弈 |
第二章 北宅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效能分析 |
一、基本情况 |
(一)北宅街道基本情况 |
(二)北宅街道组织架构 |
二、北宅街道政策执行案例 |
(一)北宅街道扶贫案例 |
(二)北宅街道治理违建案例 |
三、北宅街道政策执行问卷调查 |
(一)调查样本情况 |
(二)调查数据统计分析 |
四、北宅街道政策执行分析 |
(一)北宅街道政策执行的成效 |
(二)北宅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效能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章 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基层公务人员主观胜任力不足 |
(一)文化水平较低、个人素质不高 |
(二)责任感不高、工作积极性较低 |
(三)缺少理论教育、法治观念淡薄 |
二、政策执行客观影响较多 |
(一)政策科学性合理性欠缺 |
(二)政策执行过程环境不佳 |
(三)缺少政策执行监督反馈 |
第四章 街道办事处提升政策执行效能的对策建议 |
一、公务员主观胜任力提升对策建议 |
(一)加强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建设 |
(二)加强机关干部管理及阵地建设 |
(三)提高理论教育培训力度 |
二、政策执行客观条件提升对策建议 |
(一)科学合理制定政策 |
(二)改善政策执行环境 |
(三)完善监督反馈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北宅街道政策执行效能情况调查问卷 |
(3)精准扶贫背景下莱西市产业项目发展研究 ——以姜山镇Q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法 |
(二)实地调研法 |
(三)归纳分析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扶贫相关概念和理论 |
第一节 扶贫相关概念 |
一、贫困户 |
二、精准扶贫 |
三、产业项目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人力资本理论 |
二、激励理论 |
第二章 Q村北汽物业经济扶贫产业项目扶贫基本情况 |
第一节 Q村贫困情况 |
第二节 项目实施基本情况 |
第三节 工作流程 |
一、建立项目库 |
二、项目立项提报 |
三、项目审批备案 |
四、项目组织实施 |
五、项目竣工验收 |
六、项目后续管护 |
七、项目收益分配 |
第四节 工作保障 |
一、政府重视程度高 |
二、资金投入力度大 |
三、符合企业发展规划 |
四、贫困对象脱贫意愿强烈 |
第五节 实施成效 |
一、扶贫企业发展得到助力 |
二、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改善 |
三、贫困农民收入大幅增加 |
四、村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 |
五、带动周边经济发展 |
第三章 Q村北汽物业经济扶贫产业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
第一节 贫困对象人力资本质量低 |
一、贫困户年龄普遍偏大 |
二、贫困户受教育程度低 |
第二节 政府缺乏相关激励政策 |
一、企业带贫主动性低 |
二、企业带贫成本高 |
第三节 职能部门监管缺位 |
一、政府危机意识不强 |
二、政府监督缺位 |
第四节 收益分配制度不健全 |
一、政府谋划意识不强 |
二、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 |
第四章 Q村北汽物业经济扶贫产业项目的优化建议 |
第一节 提升人力资本质量 |
一、加强宣传培训 |
二、扶持就业创业 |
第二节 广泛发动企业参与 |
一、加强政策支持 |
二、号召企业加入扶贫战线 |
第三节 保障扶贫资产安全 |
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
二、引入第三方担保 |
第四节 健全收益分配制度 |
一、完善收益分配办法 |
二、加强收益使用监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江西省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H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评析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文章框架结构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相关理论概述 |
2.1 经济开发区的相关概念及其种类 |
2.1.1 经济开发区的概念 |
2.1.2 经济开发区的种类 |
2.2 税收征管相关概念及延伸 |
2.2.1 税收征管的定义及内涵 |
2.2.2 税收征管的特性 |
2.2.3 税收征管的流程 |
2.2.4 税收征管体制 |
2.3 税收征管理论基础 |
2.3.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2 流程再造理论 |
2.3.3 纳税遵从理论 |
3 江西省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一般分析 |
3.1 江西省经济开发区发展概况 |
3.2 江西省经济开发区发展现状 |
3.2.1 江西省经济开发区的规模及其结构 |
3.2.2 江西省经济开发区的税利完成情况 |
3.3 江西省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情况 |
3.3.1 江西省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组织架构 |
3.3.2 江西省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总体措施 |
3.3.3 江西省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
4 江西省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案例分析——以H县为例 |
4.1 H县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概况 |
4.2 H县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概况 |
4.2.1 H县经济开发区目前税收总体情况 |
4.2.2 H县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
4.2.3 H县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模式 |
4.2.4 H县经济开发区税收结构及其特点 |
4.3 H县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
4.3.1 纳税服务方面有待提高 |
4.3.2 日常税源管理质量较低 |
4.3.3 税收征管存在风险漏洞 |
4.3.4 税务信息化建设脱节落后 |
4.4 引起税收征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4.4.1 纳税服务体系粗糙僵化 |
4.4.2 基层税收征管力量薄弱 |
4.4.3 税收征管模式制约 |
4.4.4 信息化运维保障及数据应用不足 |
4.4.5 涉税信息共享协作机制不到位 |
5 国内外税收征管经验及借鉴 |
5.1 国外税收征管经验 |
5.1.1 美国税收征管经验 |
5.1.2 澳大利亚税收征管经验 |
5.1.3 新加坡税收征管经验 |
5.2 国内税收征管经验 |
5.2.1 青岛市税收征管经验 |
5.3 国内外税收征管经验借鉴 |
6 优化江西省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
6.1 创新改进纳税服务方式 |
6.1.1 建立涉税需求收集和反馈机制 |
6.1.2 丰富纳税宣传辅导方式 |
6.2 合理配置税收征管资源 |
6.2.1 优化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
6.2.2 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素质 |
6.3 转变税源征收管理模式 |
6.3.1 对税源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
6.3.2 对重点税源进一步细化分类管理 |
6.4 完善税务信息化系统建设 |
6.4.1 完善网上办税平台建设 |
6.4.2 加强征管数据整合应用分析 |
6.5 完善综合治税机制和平台建设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乳源县政府招商引资中的职能履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简评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2.1 市场失灵理论 |
2.2.2 政府职能理论 |
2.2.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乳源县政府招商引资中的职能履行及其成效 |
3.1 乳源县政府招商引资中职能履行的具体表现 |
3.1.1 决策方面:积极实施政策引导产业与精心包装项目 |
3.1.2 公共服务方面:优化营商氛围与配套载体设施 |
3.1.3 监管方面:建立验收制度与强化监管作用 |
3.2 政府履行职能取得的主要成效 |
3.2.1 经济效益 |
3.2.2 社会效益 |
3.2.3 生态效益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乳源县政府招商引资中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乳源县政府招商引资中职能履行存在的问题 |
4.1.1 招商引资整体战略性缺失 |
4.1.2 公共服务效率有待提高 |
4.1.3 中介招商组织发育不健全 |
4.1.4 监管方面空白区较多 |
4.2 原因分析 |
4.2.1 政府行为的越位、缺位及错位 |
4.2.2 分税制改革带来的利益驱动 |
4.2.3 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
4.2.4 压力型的政策考核机制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完善乳源县政府招商引资中职能履行的对策建议 |
5.1 切实转变招商思维 |
5.1.1 从“土地招商”向“少地无地招商”思维转变 |
5.1.2 从“数量招商”向“质量招商”思维转变 |
5.1.3 从“注重招新引新”向“注重新旧并驱”思维转变 |
5.2 进一步提升政府决策水平 |
5.2.1 打好民族政策牌 |
5.2.2 强化企业决策主体地位 |
5.2.3 创新生态招商方式 |
5.2.4 构建“N+1+1”招商引资政策体系 |
5.2.5 建立政策体系动态调整、反馈以及评价机制 |
5.3 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
5.3.1 建立招商信息共享机制 |
5.3.2 培育招商中介组织 |
5.3.3 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
5.4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
5.4.1 建设企业高管人才服务平台 |
5.4.2 建设创新驱动服务平台 |
5.4.3 建设融资服务平台 |
5.4.4 建设品牌服务平台 |
5.5 打响世界过山瑶之乡的城市品牌 |
5.6 建立生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招商绩效评估与纠错容错机制 |
5.6.1 建立生态、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招商绩效评估机制 |
5.6.2 建立纠错容错机制 |
5.7 充分发挥监管作用 |
5.7.1 严格依法行政 |
5.7.2 重视信用环境建设 |
5.7.3 加强招商项目的跟踪评价 |
5.7.4 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
5.8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区(县)政府招商引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烟台市牟平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招商引资的涵义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产业链理论 |
2.3 政府招商引资的重要作用 |
2.4 新常态背景下政府招商引资工作要求 |
2.4.1 经济环境变化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要求 |
2.4.2 宏观政策变化对政府招商引资工作的要求 |
第3章 烟台市牟平区政府招商引资现状 |
3.1 牟平区基本情况 |
3.2 牟平区招商引资主要环境条件 |
3.3 牟平区政府招商引资采取的主要措施 |
3.3.1 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
3.3.2 优化政府部门职能 |
3.3.3 改善招商引资环境 |
3.3.4 完善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
3.3.5 积极引入招商引资新模式 |
3.4 牟平区政府招商引资取得的成效 |
3.4.1 推动地区经济发展 |
3.4.2 促进产业项目发展 |
3.4.3 提高地区就业水平 |
第4章 烟台市牟平区政府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牟平区政府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 |
4.1.1 政府职能发挥不到位 |
4.1.2 工业园区规划不合理 |
4.1.3 硬件基础设施不完善 |
4.1.4 政策、资源环境有待优化 |
4.1.5 招商引资队伍建设薄弱 |
4.2 牟平区政府招商引资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政府职能定位缺乏精准性 |
4.2.2 政绩考核机制缺乏科学性 |
4.2.3 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水平有限 |
4.2.4 政策、资源引入缺乏充分性 |
4.2.5 招商引资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不够 |
第5章 国内地方区政府招商引资经验借鉴 |
5.1 苏州市吴中区经验做法 |
5.2 温州市龙湾区经验做法 |
5.3 青岛市城阳区经验做法 |
5.4 苏州“昆山模式”经验做法 |
5.5 经验启示 |
5.5.1 充分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
5.5.2 转变工作观念,找准政府角色定位 |
5.5.3 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
5.5.4 创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 |
5.5.5 借助信息化手段,布局全球投资推广网络 |
第6章 烟台市牟平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作完善的对策建议 |
6.1 科学、精准转换政府职能 |
6.1.1 转换政府管理与服务理念 |
6.1.2 强化政府的服务和监管职能 |
6.2 完善政绩考核机制 |
6.2.1 引入绿色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机制 |
6.2.2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和标准 |
6.3 加大硬件基础设施建设 |
6.3.1 做好园区规划管理 |
6.3.2 提高工业用地科学合理性 |
6.4 优化政策、制度软环境 |
6.4.1 推进牟平区营商环境制度化 |
6.4.2 执行好地方营商环境规则制度 |
6.5 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发挥地区企业家作用 |
6.5.1 引入和培养招商引资相关专业人才 |
6.5.2 充分利用中介招商模式 |
6.5.3 依托企业家打开招商引资新格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阋及答辩情况表 |
(7)党政办公室督查及电子督查系统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督查的历史发展及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督查和电子督查系统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督查的基本概念 |
第二节 电子督查系统的基本概念 |
第三节 督查工作涉及的相关理论 |
第二章 端州区督查工作和电子督查系统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端州区督查工作概况 |
第二节 端州区电子督查系统概况 |
第三节 端州区督查工作和电子督查系统存在问题 |
第四节 端州区督查工作和电子督查系统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国内优秀督查工作和电子督查系统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国内优秀督查工作模式借鉴 |
第二节 国内优秀电子督查系统模式借鉴 |
第四章 改进和完善端州区督查工作和电子督查系统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关于改进和完善端州区督查工作的建议 |
第二节 关于改进和完善端州区电子督查系统建设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意识与研究意义 |
(一)以社会治理转型时期为语境 |
(二)针对基层司法的社会学研究 |
(三)聚焦于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社会治理转型与法治之研究 |
(二)司法实践与基层法院之研究 |
三、概念界定与理论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二)理论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研究方法 |
(一)资料来源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基层司法的内部科层 |
一、派出法庭与业务庭的审视 |
(一)派出法庭及其功能 |
(二)业务庭及其功能 |
(三)法庭的运作模式 |
二、审判委员会的层层迷思 |
(一)审委会设置的争议性 |
(二)审委会组织的正功能 |
(三)审委会运作的规范化 |
三、其他组织的结构-功能 |
(一)执行局与辅助组织 |
(二)党组与院长办公会 |
(三)其他管理组织 |
四、基层司法的行政化及其破解 |
(一)司法行政化产生的困扰 |
(二)破解司法行政化的尝试 |
第三章 基层司法的外部结构 |
一、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副县级机构”:基层法院的地位 |
(二)“负责审判”:基层法院的权责 |
二、政法管理结构中的基层司法 |
(一)担纲政法机关的基层法院 |
(二)饰演下级法院的基层法院 |
三、基层司法的地方化及其摒除 |
(一)司法地方化造成的难题 |
(二)摒除司法地方化的努力 |
第四章 立案程式:冲突解决的司法门户 |
一、冲突多元解决中的诉讼 |
(一)冲突解决的四个理想类型 |
(二)嵌入多元机制的司法诉讼 |
二、审查制下的选择性司法 |
(一)藏在“诉讼爆炸”中的立案难 |
(二)为何立案难:选择性司法丛生 |
三、登记制下的过载性司法 |
(一)立案登记制的纠偏成效 |
(二)挣脱过载性司法的枷锁 |
第五章 审理运作:依据法律的定分止争 |
一、“遵循法律”的裁判 |
(一)常规案件的形式化 |
(二)复杂案件的衡平术 |
(三)程序正义的显像化 |
二、“基于法律”的调解 |
(一)熨平法律的皱折 |
(二)模糊的法律产品 |
(三)司法的默会知识 |
三、“超越法律”的协调 |
(一)对法律的“软执行” |
(二)协调的动因分析 |
第六章 执行与信访:法律实效的镜像折射 |
一、司法执行的社会工程 |
(一)执行之殇:社会控制失灵 |
(二)执行规制:法院因应之道 |
二、涉诉信访的重重困境 |
(一)司法的信访化现象 |
(二)法律的利用与规避 |
三、掀起优化实效的改革 |
(一)司法执行的破冰旅程 |
(二)诉访分离的凤凰涅盘 |
第七章 结论 |
一、社会治理转型:解读基层司法的密码 |
(一)“送法下基层”:从国家视域的观察 |
(二)“迎法下基层”:自社会角度的检视 |
二、建构回应型司法: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 |
(一)回应型司法的理论脉络 |
(二)回应型司法的逐步确立 |
参考文献 |
附录:深度访谈编码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产生 |
一、社会治理的需要 |
二、规范执法的需要 |
三、实现公正的需要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脉络 |
一、中央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二、部门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三、地方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
第三节 实务机关探索的成果 |
一、行政执法机关优化移送程序的探索 |
二、侦查机关审慎开启侦查程序的探索 |
三、检察机关加强移送外部监督的探索 |
第二章 域外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英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美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法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德国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三节 混合法系国家的移送机制 |
一、意大利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二、俄罗斯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三、日本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 |
第四节 域外经验的比较与借鉴 |
一、中外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中的作用之比较与借鉴 |
二、中外行政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限制之比较与借鉴 |
三、中外行政权与侦查权交叉适用的规制之比较与借鉴 |
第三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与保障 |
第一节 涉案当事人的移送 |
一、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基本方式 |
二、涉案当事人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涉案当事人移送的建议 |
第二节 涉案财物的移送 |
一、涉案财物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财物移送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案财物移送的建议 |
第三节 涉案证据的移送 |
一、涉案证据移送的基本规定 |
二、涉案言词证据的移送 |
三、涉案实物证据的移送 |
第四节 涉嫌犯罪案件应移尽移的落实 |
一、应移尽移落实的基本情况 |
二、阻碍应移尽移落实的因素 |
三、保障应移尽移落实的措施 |
第五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构建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基本情况 |
二、已投入实际运行的移送平台的概况 |
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存在的问题 |
四、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平台的建议 |
第四章 涉嫌犯罪案件的接受与处置 |
第一节 接受案件后特殊合作方式的规范 |
一、特殊合作方式的积极意义 |
二、特殊合作方式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特殊合作方式的建议 |
第二节 强制措施变更的规范 |
一、两类强制措施的基本情况 |
二、强制措施变更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强制措施变更的建议 |
第三节 案情进展反馈的规范 |
一、案情进展反馈的积极意义 |
二、案情进展反馈存在的问题 |
三、规范案情进展反馈的建议 |
第五章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制约与监督 |
第一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权力制约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权力制约的建议 |
第二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多重监督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基本规定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多重监督的建议 |
第三节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的公开 |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
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公开的建议 |
立法的建议(代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青岛市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青岛市H区乡镇纪委职能履行效果评价研究[D]. 夏欢.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1
- [2]街道办事处政策执行效能研究 ——以青岛市北宅街道为例[D]. 丁琰. 青岛大学, 2020(07)
- [3]精准扶贫背景下莱西市产业项目发展研究 ——以姜山镇Q村为例[D]. 邢文云. 青岛大学, 2020(02)
- [4]江西省经济开发区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H县为例[D]. 汤杰康.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5]乳源县政府招商引资中的职能履行研究[D]. 曾文希.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区(县)政府招商引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烟台市牟平区为例[D]. 李晓. 山东大学, 2020(02)
- [7]党政办公室督查及电子督查系统的应用研究[D]. 梁小丹. 暨南大学, 2019(04)
- [8]社会治理转型时期的基层司法实践逻辑 ——以贵州省远山县法院为例[D]. 李东澍.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9]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研究[D]. 王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