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工致残的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什么待遇?(论文文献综述)
乔莉娜[1](2021)在《职场人因工受伤后该怎么办》文中指出前不久,《乡村爱情》中谢大脚的扮演者于月仙突发车祸身亡,让人唏嘘不已,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职场人在工作过程中伤亡事故的思考。抛开行业、工作性质及收入的差异,职场人因自身疏忽或者他人侵权导致伤亡应该怎么办呢?提问1哪些情况能够申请认定成工伤?“工伤
胡映雪[2](2021)在《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非劳动关系视角》文中研究指明
晋江艳[3](2021)在《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文中提出在历史的漫漫长河中,中国人民的社会保障实践持续了上千年,且随着社会发展,保障对象逐步扩大,保障措施日益多样,保障思想不断丰富,但严格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始终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1949至1956年,较全国其他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基础较好,重工业相对发达,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处于战争前沿,优抚安置任务异常艰巨,促使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建立了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研究这一时期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丰富东北地区党史研究和完善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重点采用文献分析法和计量史学法,分六部分对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进行全面分析。作为文章的起点,第1章遵循党史研究基本思路,介绍了选题背景,说明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重点整理和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认为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硕果累累,但关于东北地区的研究尚有不足,仍有一定的研究空间。任何实践都不是空中楼阁。研究社会保障,首先要追根溯源,探究其实践基础。1949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人民开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具有坚实的理论、历史和现实基础,三者缺一不可。第2章和第3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认为这一时期东北地区党组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受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影响,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尤其是东北解放区的社会保障实践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形势,建设国家重工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化的经济计划以及抗美援朝战争形势,在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情况下,领导人民创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亟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具备了建立社会保障的条件。第4章和第5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各级政府始终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概念,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但无论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还是社会优抚工作都已经开展起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系统的组织机构体系、广泛的社会动员以及以政府、社会和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搭建了一个社会保障体系。第4章重点介绍了这一内容,即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东北各地竭尽所能救济灾民、贫民和朝鲜战灾孤儿,收容改造旧社会遗留的娼妓和游民;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福利,为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建立民政福利;优待军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褒扬抚恤革命英烈,妥善安置回乡转业人员等,丰富的内容使社会保障由简单的制度构建层面跨越到充实的制度实践层面。第5章则重点介绍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在充分认识制度结构和实践内容的基础上,第6章进一步提升,重点分析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认为其对政治建设而言,通过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了新生政权;对于经济建设而言,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对于军事活动而言,激发了群众参军参战的热情,为抗美援朝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言,构建了社保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当前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现状,以史鉴今,提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群众观点,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总体来说,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实践是成功的,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稳定性和和可持续性不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实践,本文采取在总体肯定的基础上加以批判借鉴的态度。
赵志浩[4](2021)在《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作为应对社会风险的主要制度,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内容的设置主要针对社会成员个人,极少涉及家庭,对社会成员所在家庭的支持力度十分有限。且在当前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通过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从而增强社会成员的家庭应对各类社会风险的能力具有现实意义。本论文通过价值分析、历史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家庭视角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相关理论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了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了家庭视角的相关规定,最后提出了在家庭视角下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应建议,使其更好地保护社会成员的家庭,防范家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而更好地支持家庭的稳定发展。本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家庭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制度概述。此部分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价值及功能、历史沿革等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界定了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家庭与家庭风险,并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制度应该更加关注家庭中端风险,在防范家庭支出性风险、支持家庭的可持续发展上有所作为。第二部分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此部分梳理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家庭视角的规定,总结了在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当前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理念缺乏家庭视角;当前社会保险子法位阶较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保障对象范围较窄,较少关注家庭其他成员;保障标准有待调整,未考虑参保人家庭因素;保障内容不够全面,不能完全规避家庭风险。第三部分为家庭视角下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经验与启示。此部分介绍了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了家庭视角的内容,并归纳了对我国的一些启示。第四部分为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此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应树立关注家庭的社会保险立法理念,体现家庭生育支持政策、保障家庭整体和谐稳定、支持家庭更进一步发展。我国应当在《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子法的立法层级,同时应制定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法规。要基于家庭视角完善参保和缴费制度,扩大各类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同时建立针对部分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连带参保制度。另外,可根据家庭的育儿情况,对社会保险参保主体制定相应的缴费优惠等措施。我国应当基于家庭视角完善待遇给付制度,可将基本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抚恤金调整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定与家庭收入挂钩的医保起付线,适度提高困难家庭工伤保险的伤亡给付标准,在失业保险中设置家庭差别化给付制度,合理扩大生育保险的待遇给付内容。
易怀丽,刘业林[5](2020)在《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养老保险是不是白交了?》文中指出案情简介职工陈某反映,和自己同单位工作的丈夫宋某,今年58岁,在单位例行体检中被查出患有肺癌,虽多方治疗,但仍因发现得太迟,半年后离世。因为是患病死亡,单位说不能按工伤算。陈某很是疑惑,丈夫工作时交了30多年社会保险,再过两年就可以领退休工资了,现在突然患病离世,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难道都白交了吗?陈某的焦虑,引发了身边很多员工的同感:自己年轻时缴纳养老保险那么多年,世事无常,万一自己没到退休,就像宋某一样因病或者非因工去世,之前缴纳的养老保险是不是都充公了?已经缴纳的钱最终去了哪里?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6](2020)在《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文件辽民发[2020]36号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现将《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2020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工作,确保精准施救,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刘佩佳[7](2020)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事业研究》文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将改善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作为重要任务之一,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事业。新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一方面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保护劳动力再生产,对改善民生、塑造政治认同、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过程中,新的救济机关与慈善机构的建立,不仅有利于防止帝国主义通过接受外国津贴的救济机构对中国进行文化渗透,而且可以安置大量社会闲散人员,稳定社会秩序。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初步建立起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事业:创办了以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涉及到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四个方面,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发展了以失业救助、灾害救助和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为主体的社会救助,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建立了包括民政福利与职工福利在内的社会福利,适当地提高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此外,还加强了保障军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社会优抚,提高了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地位。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保障事业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国家和单位为责任主体。在新中国经济尚未完全恢复的情况下,国家优先发展了城镇社会保障事业,而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相对较为迟缓,城乡社会保障事业呈现出显着的差异性。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的层层保障下,人民基本生活得到了改善,提高了政府公信力,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同时,社会保障事业提高了劳动者的身体素质,激发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生产效率,加速了国家工业化进程。虽然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功,但该时期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社会保障事业的运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缺乏法律规范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其次,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条块化分割,形成了“城乡分立、干企差别”的格局;最后,国家过分强调集中统一,管得过宽过死使社会丧失了活力。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当下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宗旨,把实事求是作为基本原则,把统筹兼顾作为根本方法,同时要高度重视立法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保障作用。
向春华[8](2019)在《咨询热线》文中研究说明离职后诊断的职业病如何计发待遇主持人:某员工2016年2月离职,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2018年10月因职业病认定为工伤,2018年11月劳动能力鉴定为7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机构要求,单位为该职工补缴了2016年3月至今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补缴的缴费基数低于其离职前
周璇[9](2019)在《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伤害风险转移程度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对高危行业的职业伤害实行无过失的雇主责任制,雇主需要规避自己的责任风险,或者政府采取措施保证雇主能够履行赔偿的责任,就会建立一系列的风险管理制度,在这些风险管理制度中,保险是被人们普通接受的风险转移和分散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国在转移雇主责任风险方面有两类保险,其一是工伤保险,其二是安监局在试点地区推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强制实施的保险,在是否分散了企业的责任风险方面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雇主事后的赔偿负担会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成本,二是企业职工受到职业伤害后能否得到全面的补偿。这是由于雇主要根据工伤补偿标准落实自己的赔偿责任,雇主为了减少成本的支出可能会使员工得到的补偿不全面。我国工伤保险实施已久,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于2006年开始出现并逐渐向全国铺展,作为在工伤领域推行的新险种,在多大程度上分散了工伤保险剩余的雇主责任风险值得研究。关于我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保险推行缓慢的原因以及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两个方面。以上的研究仅仅是从理论的层面上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情况,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雇主责任风险的转移程度以及产生结果背后的实际原因。然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多大程度上转移了雇主的责任风险是这个险种推行最核心的问题,也是该险种能否持续推行下去最重要的内容。本文在介绍研究方法与基础理论的基础上从政策的层面上测算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分别对雇主职业伤害责任风险的转移程度,以量化的方式呈现两个险种在雇主责任风险上的转移情况。然后深入企业调查,运用案例研究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非煤矿山企业风险转移现状,进一步印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理论上的责任风险转移程度。并且通过对利益相关者的访谈,运用成本收益的分析框架更深层次地去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工伤补偿方面对雇主责任风险转移现状的原因,使其更有说服力。最后,在原有的研究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设计的建议和对策。本研究对于案例企业最终得出以下结论:对于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来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不赔偿企业因工伤亡职工的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由于保险制度设计的欠缺,企业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在伤残待遇上的赔偿转移。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没有转移工伤保险对企业责任风险转移之外的责任风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的效果与安监局推行该险种的初衷是相背离的。究其原因,是因为企业、保险公司和安监部门出于各自的成本―收益考量,在强制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下做出不同的对自身有利的行为选择。由于高危企业职业伤害管理的同质性和风险治理制度的一致性,上述案例企业得出的结论可以推及到全国的高危企业。
乔蓓华,徐丹阳[10](2019)在《因工致残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亦得享受工伤伤残待遇》文中研究表明【裁判要旨】因工致残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并不当然丧失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是否能够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应当以该劳动者是否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为判断依据。若其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则其丧失继续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权利;反之,则能够享受工伤伤残待遇。案号一审:(2017)沪0113民初15659号二审:(2017)沪02民终5764号
二、因工致残的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什么待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因工致残的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什么待遇?(论文提纲范文)
(1)职场人因工受伤后该怎么办(论文提纲范文)
提问1 |
哪些情况能够申请认定成工伤? |
提问2 |
没签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工伤? |
提问3 |
职场人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
提问4 |
单位不配合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 |
法官提醒 |
关于工伤认定的三项注意 |
(3)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2 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 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1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主要领导人的社会保障思想 |
第3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 |
3.1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 |
3.1.1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2 抗日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3 解放区的社会保障 |
3.2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
3.2.1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
3.2.2 农业合作化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的发展 |
3.2.3 处于抗美援朝战争前沿 |
3.2.4 苏联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示范效应 |
第4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
4.1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
4.1.1 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 |
4.1.2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
4.1.3 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 |
4.1.4 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 |
4.2 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 |
4.2.1 政府机构 |
4.2.2 社会团体 |
4.2.3 企业内部机构 |
4.3 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员与监督 |
4.3.1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动员 |
4.3.2 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
第5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
5.1 社会救济 |
5.1.1 灾害救济 |
5.1.2 贫民救济 |
5.1.3 娼妓游民收容改造 |
5.1.4 朝鲜战灾孤儿救济 |
5.2 社会保险 |
5.2.1 养老保险 |
5.2.2 医疗保险 |
5.2.3 伤残保险 |
5.2.4 生育保险 |
5.2.5 优异贡献待遇 |
5.3 社会福利 |
5.3.1 民政福利 |
5.3.2 职工福利 |
5.4 社会优抚 |
5.4.1 优待补助 |
5.4.2 褒扬抚恤 |
5.4.3 安置复员军人 |
第6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及启示 |
6.1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 |
6.1.1 增强了人们对新生政权的认同,提高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
6.1.2 提高了劳动者积极性,促进东北工业迅速发展 |
6.1.3 激发了群众支前热情和军人士气,保障抗美援朝取得胜利 |
6.1.4 构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奠定了基础 |
6.2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启示 |
6.2.1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
6.2.2 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作风 |
6.2.3 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4)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家庭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制度概述 |
(一)社会保险制度相关理论 |
1.社会保险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
2.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
3.社会保险制度的价值及功能 |
(二)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家庭与家庭风险 |
1.当代家庭的结构及功能 |
2.家庭风险的概念及类型 |
(三)以社会保险制度支持家庭之分析 |
1.应对家庭风险的法律选择 |
2.以社会保险制度支持家庭的重要性 |
3.以社会保险制度支持家庭的可行性 |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 |
(一)当前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家庭视角的规定 |
1.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
2.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
3.工伤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
4.失业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
5.生育保险中的相关规定 |
(二)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 |
1.低生育率与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 |
2.工伤风险及失业风险有增大趋势 |
(三)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社会保险立法理念缺乏家庭视角 |
2.社会保险子法位阶较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
3.保障对象范围较窄,较少关注家庭其他成员 |
4.保障标准有待调整,未考虑参保人家庭因素 |
5.保障内容不够全面,不能完全规避家庭风险 |
三、家庭视角下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一)德国社会保险制度概况 |
1.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背景 |
2.德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介绍 |
3.德国社会法院体制及其优势 |
(二)德国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家庭视角的内容 |
1.法定养老保险对家庭养育子女作补偿性规定 |
2.法定养老保险设置鳏寡养老金与孤儿养育金 |
3.法定失业保险设置家庭差别化待遇给付制度 |
4.法定医疗保险设置家庭零付费连带参保制度 |
5.儿童病假津贴及领取父母津贴的免缴费制度 |
6.法定工伤保险中体现家庭视角的补助金制度 |
(三)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启示 |
1.法律化和法典化是社会保险立法的目标 |
2.保险内容上应当考虑家庭养育子女因素 |
3.保障对象范围应进行家庭内部成员延伸 |
4.以家庭为纽带的社会保险内部良性联动 |
5.可建立基于家庭评估的差别化待遇制度 |
6.推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提高给付标准 |
四、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
(一)树立关注家庭的社会保险立法理念 |
1.社会保险立法应体现家庭生育支持政策 |
2.社会保险立法应保障家庭整体和谐稳定 |
3.社会保险立法应支持家庭更进一步发展 |
(二)健全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基本框架 |
1.确立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险立法模式 |
2.提高我国社会保险子法的立法层级 |
3.制定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法规 |
(三)基于家庭视角完善参保和缴费制度 |
1.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参保对象的范围 |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家庭连带参保制度 |
3.社会保险费用征缴考虑家庭育儿因素 |
(四)基于家庭视角完善待遇给付制度 |
1.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抚恤金制度 |
2.制定与家庭收入挂钩的医保起付线 |
3.完善工伤保险的伤亡待遇给付制度 |
4.失业保险设置家庭差别化给付制度 |
5.合理扩大生育保险的待遇给付内容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5)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养老保险是不是白交了?(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简介 |
案例解析 |
一、退休后,个人基本养老金该如何领取?将来能领多少? |
二、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已缴纳的养老保险怎么办? |
三、参保职工还没退休就死亡,谁才有资格继承个人账户余额、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法规链接 |
(7)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事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性 |
一、保障民生,塑造政治认同 |
二、激发生产积极性,恢复生产 |
三、抵制文化侵略,维护文化安全 |
四、安置社会闲散人员,重建社会秩序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举措 |
一、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
(一)创建免费的医疗保险 |
(二)创立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 |
(三)建立以长期补助为主的工伤保险 |
(四)创办保障妇女特殊权益的生育保险 |
二、发展社会救助制度 |
(一)登记与救济并举救助失业人口 |
(二)以生产自救为主开展灾害救助 |
(三)建立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 |
三、建立社会福利制度 |
(一)改造与创建福利机构 |
(二)提供全面的职工福利 |
四、加强社会优抚制度 |
(一)继承和发展代耕制度,优待军人及其家属 |
(二)物质帮扶与精神慰藉并重,抚恤伤亡军人及其家属 |
(三)坚持原籍安置原则,安置复员退伍军人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特点 |
一、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 |
二、国家负责、单位包办 |
三、城乡发展差异显着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成效 |
(一)改善了人民生活 |
(二)巩固了人民政权 |
(三)奠定了工业化的基础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存在的问题 |
(一)以政代法,阻碍了资源的有效利用 |
(二)制度不统一,造成“城乡分立、干企差别” |
(三)过分强调集中统一管理,使社会丧失活力 |
第五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当代启示 |
一、必须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 |
二、必须牢牢把握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 |
三、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 |
四、必须高度重视立法的保障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8)咨询热线(论文提纲范文)
离职后诊断的职业病如何计发待遇 |
施工单位垫付工资后仍可追究包工头刑事责任 |
因工作部门解散而转岗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 |
确定重复领取养老金违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社保关系转出后能否继续办理退休 |
因违纪被辞退的工伤人员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补偿 |
在30天内申报缴费是否属于补缴工伤保险费 |
非因工死亡待遇供养亲属是否存在年龄限制 |
(9)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伤害风险转移程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1.高危行业职业伤害现状研究 |
2.职业伤害的责任保险研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1.关于高危行业职业伤害及治理手段研究 |
2.职业伤害责任保险研究 |
(三)现有研究的评述 |
四、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高危行业 |
(二)职业伤害 |
(三)风险转移 |
(四)责任保险 |
二、理论基础 |
(一)社会风险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伤害风险转移程度的理论测算 |
一、工伤保险职业伤害责任风险转移程度测算 |
(一)工伤保险待遇变迁历程回顾 |
1.工伤保险待遇变迁过程 |
2.工伤保险待遇变迁比较分析 |
(二)工伤保险制度对雇主职业伤害责任风险转移程度的理论测算 |
1.各省市地区劳动能力丧失等级待遇赔偿 |
2.工伤保险对企业职业伤害责任风险转移程度测算 |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由来与发展 |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职业伤害责任风险转移程度的理论测算 |
(一)企业缴纳的保险费 |
(二)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 |
第四章 案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伤害风险转移现状调查 |
一、案例企业介绍 |
二、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情况和参保情况 |
(一)企业职业伤害风险情况 |
(二)企业的参保情况 |
三、工伤保险对职业伤害责任风险的转移程度 |
(一)基本情况 |
(二)伤残待遇支付情况 |
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职业伤害责任风险的转移程度 |
第五章 案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风险转移现状与政策目标背离的原因分析 |
一、安监部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目标分析 |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
(二)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存在问题 |
(三)企业试图规避缴费负担 |
(四)安监和社保部门的利益分割 |
二、背离政策目标的原因分析框架 |
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利益相关者的成本—收益分析 |
(一)非煤矿山企业的成本—收益分析 |
1.非煤矿山企业的成本分析 |
2.非煤矿山企业的收益分析 |
(二)保险公司的成本收益分析 |
1.保险公司的成本 |
2.保险公司的收益 |
(三)安监部门的成本收益分析 |
1.安监部门的成本 |
2.安监部门的收益 |
四、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完善雇主职业伤害责任风险转移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劳动者双重赔付问题的讨论及政策建议 |
(一)两险可以叠加问题的讨论及政策建议 |
(二)拒绝两险赔偿叠加的讨论及对策 |
二、职业伤害预防问题的讨论及对策 |
(一)工伤保险预防功能问题的讨论及对策 |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预防功能的互补与融合 |
参考文献 |
附录1: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
附录2 |
致谢 |
(10)因工致残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亦得享受工伤伤残待遇(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 |
【审判】 |
【评析】 |
一、工伤保险制度与工伤保险待遇 |
二、因工致残者能够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
三、达到退休年龄与享受工伤伤残待遇之间并无直接关系 |
(一) 退休的内涵 |
(二) 仍需参加劳动的因工致残者应能够继续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四、因工致残的退休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什么待遇?(论文参考文献)
- [1]职场人因工受伤后该怎么办[N]. 乔莉娜. 北京日报, 2021
- [2]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非劳动关系视角[D]. 胡映雪. 西南大学, 2021
- [3]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D]. 晋江艳. 吉林大学, 2021(01)
- [4]家庭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研究[D]. 赵志浩.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5]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养老保险是不是白交了?[J]. 易怀丽,刘业林. 工会信息, 2020(17)
- [6]关于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J]. 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18)
- [7]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事业研究[D]. 刘佩佳. 河南大学, 2020(02)
- [8]咨询热线[J]. 向春华. 中国社会保障, 2019(08)
- [9]强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职业伤害风险转移程度研究[D]. 周璇.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1)
- [10]因工致残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亦得享受工伤伤残待遇[J]. 乔蓓华,徐丹阳. 人民司法, 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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