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逻辑学推理论亟需补充基本规则(论文文献综述)
王连柱[1](2021)在《及物性系统及其体现形式的跨语言比较研究 ——以汉语、印地语、阿拉伯语和希腊语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提出与实施,语言和文化沟通问题愈发引起研究者的关注。欲解决好语言和文化沟通问题,实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民心相通,以国外受众乐于接受的形式讲述好“中国故事”,除培养复合型外语人才外,还应加强语言本体研究、跨语言和跨文化研究。汉、印、阿、希四个民族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拥有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和广泛的影响力,研究好他们的语言和文化,提出语言和文化沟通问题的解决方案,对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国文化“走出去”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本研究选取汉、印、阿、希四种民族语言及其及物性系统作为跨语言比较研究的对象,以期增进人们对四种语言、四个民族的认识,让民族沟通之路更为通畅。纵观语言研究史可知,史上论及及物性这一重要且复杂语言现象的学者众多,总结来看,他们对及物性的研究主要聚焦于形式和意义两个层面,即(形态)句法及物性和语义及物性。最先从意义层面探讨语义及物性的学者是Halliday,其将及物性视为小句经验功能的一部分,作用是把人们对主客观世界的各种经验用“过程”“参与者”以及“环境成分”表达出来。Halliday和Fawcett的及物性系统主要是基于英语建构的,而每种语言都需要一个特定的、与该语言特征相适应的及物性系统。多位学者如Caffarel、Teruya和何伟已相继建构起针对法语、日语和汉语的及物性系统。此外,有些学者如Lavid、Matthiessen和何伟已经尝试开展及物性系统的跨语言比较或对比研究,或者类型学研究,但是这类研究的数量还比较少,覆盖的语种和语料也不够丰富,且没有将语言比较或对比与文化、思维层面的阐释相结合,追问何以呈现此样不同。在汲取前人研究经验并指出问题与不足的基础上,本研究以Halliday的及物性理论以及何伟关于及物性系统建构的研究为指导,借助比较和对比等研究方法,探究汉、印、阿和希四语及物性系统及其体现形式之间的共性和殊性,并从认知、思维及文化出发,对殊异背后所隐伏的深层动因进行解释,以期补益于人们对四种语言,以及它们背后的民族认知、民族思维及民族文化的理解与认识。从及物性过程类型出发,本研究发现,四语的及物性系统及其体现形式有五点共性特征:丰富性、层次性、张力性、隐喻性和抽象性。丰富性指四语的及物性系统均拥有丰富的过程类型和多样化的参与者角色,都能够有效表征发生在物质和社会世界、心理世界和关系世界的认知经验。层次性指四语的及物性过程类型均可按照具化程度,区分为上层、基本层和下层过程,在进行语篇分析时,人们可以选择基于上层、基本层甚至是下层及物性过程进行分析。张力性指当受到使用语境、知识背景、生活经验等主客观条件“牵制”时,小句从本应属的某种过程类型变成了另一种过程类型,或者小句的过程类型难以分辨,亦此亦彼、非此非彼。隐喻性指一种及物性过程会被隐喻化为另外一种过程,与过程相关的参与者和环境的功能角色可能会随之出现变化。抽象性指四语及物性系统内部不同层次的过程之间存在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从及物性过程的语义配置结构出发,本研究发现,虽然四语及物性过程的语义配置结构均包含“过程”“参与者”和“环境”三种语义成分,但它们的相对序位、省略与凸显、整合程度等并不完全相同。汉语呈现出:1)“参与者”前置,“过程”通常不居于小句句首,“过程”和“参与者”的位置关系种数略多,有一定位置自由度;2)“环境”前置,位置集中;3)有较高比例的“参与者”省略;4)语义整合类型居中,语义整合程度稍高等显着特征。印地语呈现出:1)“过程”后置,“过程”的位置固定、单一,“过程”和“参与者”的位置关系种数最少;2)“环境”前置,位置集中;3)有一定数量的“参与者”省略;4)语义成分整合类型最少,语义整合程度最低等显着特征。阿拉伯语呈现出:1)“过程”和“参与者”均可前置,但以“过程”前置为主,“过程”和“参与者”的位置关系种数最多,位置自由度最高;2)“环境”分散,位置自由度较高;3)没有“参与者”省略;4)语义整合类型较多,语义整合程度最高等显着特征。希腊语呈现出:1)“过程”和“参与者”均可前置,但以“参与者”前置为主,“过程”和“参与者”的位置关系种数较多,位置自由度较高;2)“环境”分散,位置自由度较高;3)有少量“参与者”省略;4)语义整合类型较多,语义整合程度较高等显着特征。四语在及物性系统及其体现形式上的殊异,是由四个民族不同的认知、思维直接导致的,但殊异产生的最终根源还在于不同的民族文化,不同的地理、自然和社会环境。汉语所呈现出的殊异,与汉民族的农耕文化和儒道文化,及由其而生的事理逻辑思维、时间性思维、悟性思维和整体性思维,顺序象似性认知、由背景到图形认知和非常强的认知突显调控能力、较高的去范畴化努力程度紧密相关。印地语所呈现出的殊异,与印民族的多元文化、宗教文化,及由其而生的论辩逻辑思维、带有随意性的时间性思维、直觉证悟思维和整体—分析中介型思维,突显象似性认知、由背景到图形认知和较强的认知突显调控能力、较低的去范畴化努力程度密切相关。阿拉伯语所呈现出的殊异,与阿民族的沙漠游牧文化、外来文化和宗教文化,及由其而生的形式逻辑思维、空间性思维、理性思维和分析性思维,突显象似性认知、由图形到背景认知和较弱的认知突显调控能力、非常高的去范畴化努力程度密切相关。希腊语所呈现出的殊异,与希民族的商贸文化、科学文化,及由其而生的形式逻辑思维、空间性思维、理性思维和分析性思维,突显象似性认知、由图形到背景认知和较弱的认知突显调控能力、较高的去范畴化努力程度紧密相关。探究不同语言及物性系统及其体现形式之间的异同,并从认知、思维及文化出发,阐释殊异产生的根源,不仅有助于语言教学,而且对增进民族间的沟通与理解大有补益。
李新潮[2](2021)在《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思想研究》文中提出近代以来,对“中国向何处去”的历史回答往往首先聚焦于对“中华传统文化何去何从”的时代拷问。党的十八大以来,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提出了“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下简称“两创”)的重要思想,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关于文化传承问题的政治高度和科学态度,为新的历史阶段全面继承和发展中华文化指明了方向。然而,以“政治话语”面貌首先出场的“两创”,常常被认定为是不证自明的,似乎可以被随意运用于关涉文化传承的所有语境之中。因此,有必要以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为理论视域,在批判性反思中厘清其理论定位,在学理性阐释中澄明其思想内涵,在历史性审视中彰显其思想史意义。“两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两创”与“二为”“双百”一起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文化观的重要内容;狭义的“两创”与“两相”“两有”一起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的核心内涵。在狭义层面,“创造性转化”是指要根据时代发展状况将古老的文化内涵和形式转化为符合现代人需要的新内涵和新样式;“创新性发展”是指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在保留“旧文化”之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发展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新文化”,进而“新文化”又不断发展为“更新的文化”的过程。“创造性转化”重在“继往”,即在整理、筛选中华传统文化母体的基础上,对优秀传统文化进行现代解读和当代转化;“创新性发展”重在“开来”,即在创造性转化的基础上,对富有当代价值的内涵和形式在实践中进行淬炼和发展。就哲学基础而言,“两创”思想之中蕴含着唯物史观的哲学底色、辩证否定的哲学内涵和辩证发展的哲学要求;就运行机理而言,“两创”思想之中内蕴着“思想再现—语境再植”“辩证分析—逐级抽象”“时空交融—综合创新”“纵横结合—循环往进”的内在机理。正是这些哲学基础和运行机理规范着“两创”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的基本属性,规范着“两创”思想作为传承理念与传承方法统一体的展开模式。经过一系列的界定、辨析、分析和解读,希冀使“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范畴的特定概念,成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有机构成部分。具体到中华传统文化的转化发展而言,有必要以近现代中国思想文化思潮谱系为历史底色,以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境遇为时代背景,对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动因、对象、方向和路径进行系统考察,从而推动中华传统文化转化发展的实现。“两创”思想的思想史意义需要在近代以来的文化思潮格局之中进行谱系定位和历史审视:就纵向而言,“两创”文化观是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的理论逻辑在当代中国的思想延续和理论表征,它不仅全方位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文化传承的核心观点,而且明确了评判传统文化的价值标准、丰富了传统文化传承的基本依据、融入了“综合创新”等思想成果、发展了“批判继承”的传承理念、明确了文化转化创新的基本限度,从而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新境界;就横向而言,“两创”文化观中蕴含的辩证统一的思维方式、从容自信的文化心态、可解析性的文化认知、实践取向的文化标准分别替代了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或自卑或自负的文化心态、整体主义的文化认知、或内或外的文化标准,从而超越了“激进—保守”的文化困境,开辟了中华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新境界。总之,“两创”思想的理论出场和实践运用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近代以来“中华传统文化何去何从”的马克思主义回答,但并不代表是对这一时代之问的最终解答,而只是适应新的时代语境所产生的阶段性理论呈现。只要“中国向何处去”的时代之问没有得到彻底解答,只要其在思想文化领域的“古今中西”之争尚未得到彻底平息,关于中华传统文化转化发展的文化使命就仍然驱使着我们继续前行。
王新建[3](2020)在《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两化”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学界在思想政治教育原则的内涵上观点高度一致,而在其莫衷一是的外延列示中,唯有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被普遍尊崇,足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之于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地位和学界在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上的坚守。新时代历史方位所展现的现实域场和发展意涵,规定了思想政治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培养时代新人的时代使命。完成这一新时代使命,须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以其更为鲜亮的实践性指向和高度清晰的、具体的而又针对新时代意涵的可操作化运行机制,切实推进对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新要求的贯彻落实。“两化”,即“化理论为方法,化理论为德性”,是冯契为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而提出的“补充”口号。这里的“理论”主要是指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包括党规党法如政治规矩等;“方法”主要指由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转化而来的各种方法和方法论;“德性”主要指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上较高的认知和觉悟程度,如较高的政治觉悟、坚定的无产阶级立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内在品质和品格等。“两化”的“教化—内化—外化—性成”这一运行机制所内在要求的“完整的思想政治教育议程”意蕴,对于克服现实中诸如人们对理论联系实际之难的慨叹,只知“联系”之重要而对如何联系的懵懂,对知行统一的不自觉却步,为人与为学的两立,科学与人生的脱节,以致“两面人”等现象,继而使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能够充分发挥其指导和规范作用,均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和显着的实效性。鉴此,论文主题主旨确定为:把理论联系实际原则细化和具体化为“两化”原则,即把“两化”提升为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两化”原则的提出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理论、不断革命理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理论的深厚基因。冯契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对绵延数千年的名实之辩、知行之辩的认识论思想解析,对理想人格说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两化”原则的提出提供民族文化启示,为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注入新的活力。对“两化”作为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原则的合法性、必然性和必要性的阐释,新时代“学哲学、用哲学”活动和其他教育实践活动所展现的把理论化为方法和德性的宏大实践叙事,分别给予“两化”原则以学理证成和实践证成。“两化”原则对于贯彻落实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八个统一”“六要”“思政课的实践性”等新要求,对于新时代思政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灌输论”理论、“生命线”理论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规律等重大问题的深化研究等,均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指导意涵。以党的思想政治教育发展史所昭示的实践辩证法对“两化”原则所内在要求的“完整的思想政治教育议程”进行理论鉴临能够说明:在“教化—内化—外化—性成”运行机制上的缺失、敷衍、断裂、梗阻和得过且过,将导致“理论”向“方法”“德性”转化的不可能,造成理论与实践的“两立”。在“两化”运行机制的认知和践行方面,在以“两化”原则为指导开拓思想政治教育基础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场域方面,广大思政学人应尽快建立起高度的专业自省、职业自觉和实践自为意识。
徐刚[4](2020)在《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文中认为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研究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及其思想渊源,丰富中国法律思想史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中国现代法律教育起源于近代中国在移植西方法律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性变革,初步形成于国民政府制定法体系完善后的30年代末期。孙晓楼是中国第一位系统研究近代法律教育,并出版国内第一本法律教育专着《法律教育》的法学家,被吴经熊誉为“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被美国学者康雅信(Alison W.Conner)誉为“出色的法律教育家”。《法律教育》涵盖了法律教育领域里的几乎全部内容,包括法律教育之意义和目的、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之比较、师资队伍与设施保障、入学条件与课程设置、法学研究方法与法律实践教学、法律夜校与法律研究院等。因而,有学者认为孙晓楼是民国时期“专门法学教育体系”的建构者,并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开创性地位”。研究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形成背景、理论体系、实践过程、作用发挥、历史价值等方面,对于当今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具有较强的启发和借鉴意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国法学教育正面临新的历史机遇与挑战:如何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如何走以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如何创新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廓清跨学科知识体系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影响等。孙晓楼正是在类似的时代更迭、论争不断的历史背景下,建构出全面系统的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其探讨和论证过的内容有:法律教育肩负着为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政治责任;在法律国际化过程中如何保持好本国法律教育的民族性、社会性;法律人才应当时刻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主张从最开始的提高入学资格入手,到培养环节中以高水平教授、完善的教学设施条件,来共同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等。论文综合运用了文献分析法、法律社会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系统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系统探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包括法制环境、地域背景、学术氛围以及个人因素。“自主性”特征明显的国民政府法制建设,在建成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具有中国品质的近代法律体系后,更加需要一批既深谙西方法律文明,又从小熏陶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下的本土法学家来深入推进法制建设。他们不但能更好地适应法律自主性变革,而且能更加有力地强化法律变革的自主性。阻碍民国司法独立的掣肘性因素在于法律人才的匮乏,此外,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也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充实进新式司法机构和运转司法。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吸引了大批法科留学生留沪工作和优秀律师执业团体的形成。他们共同成为私立法政院校的优质师资,客观上促进了上海法律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接受过西式法律教育并于20年代崭露头角的第二代法学家,不但能够运用西方法律去改造中国传统法律,将汉语语境下的中国法律推向一个新高度,而且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思想大讨论和多领域的法律实践活动。孙晓楼长时间倾注于东吴法学院教书育人,精心编纂两期法律教育专号,也深受东吴师生法律教育思想的启发和影响,通过自己的精深研究,系统化的法律教育思想得以最终形成。深刻阐释了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任何理论体系必然都有其独有的思想理念作为指引,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自不例外。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源自于对民国大学教育存在的空谈式的理论教育、士大夫式的绅士教育、功利式的个人主义教育、盲从式的洋化教育等问题的关注和改进。关于法律教育的意义,他认为关系到国家法治的前途,并希望办理中国高等教育的人能特别注意到,因不切国情而妨害国家民族性发展的大学教育中的问题;希望办理法律教育的人能将法律教育当作一项事业,杜绝短期功利思想和行为;希望法学界注意到法律教育研究的重要意义,尽心竭力地研究法律教育。关于法律教育的目的,他认为是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关于什么是法律人才,他认为要具备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针对当时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知识轻实践、对外国理论缺乏甄别、对德育重视不够、对社会科学研究不足等问题,提出了推行理实并重制、改革课程体系、编写优质教材、改变讲授方式、加强品行培养、增强对理论法学和社会科学的学习研究等具体举措,对于当今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依然具有较多启示意义。重点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孙晓楼从法律国际化进程中的民族化、理实并重制、法律研究方法、法律课程编制等四个方面,对民国法律教育进行了制度设计。在法律国际化进程中,法律教育要立足本民族文化和本国社会实际,为本民族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在比较借鉴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法律教育优点的基础上,来改善中国法律教育。理实并重制,既有法律人才培养不适应废除领事裁判权需要和为缓解法律张力而培养具有较高司法智慧、司法技巧的法律人才等历史背景,又有以例案研究等四点关键之举来实现理论学科和实验学科相配合等系统内涵,具有较强的历史进步性。偏于理论的、狭义的、分析的研究方法存在通病,而在社会法学派崛起之后,法律的研究方法出现倾向于实际的、广义的、功用的研究之趋势。在详细考察12所国内外着名大学法律课程的基础上,不但研究得出沿用至今的课程编制五项原则,而且提出应添设法律伦理学、会计学、理论法学等三门课程的观点,切实针对时弊,符合当时历史阶段要求,至今仍具颇多启发意义。深入研究了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孙晓楼从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初始环节的入学门槛把控、作为人才培养质量关键的高水平教授、作为人才培养质量支撑保障的设施设备等三个方面对法律人才培养进行质量控制。受美国和东吴法学院“精英化”法律教育的影响,针对不合格学生充斥法律学校的时弊,提出一方面要限制学生人数,来达到以重质不重量的原则去选择人才和方便教师集中培养学生的效果;另一方面以提高入学资格来代替延长学习年限,保证学生在学习法律前应当修完9门基本科目。主张教育部限制学生人数的整顿措施,应当考虑各个学校的历史、已往的成绩、不同学科的强弱程度、学校本身经济情况等因素,避免一刀切。针对位置不稳、四处兼职的教授现状,主张以身许学的专任教授是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要通过俸给的提高、位置的保障、课目的限制、时间的限制和生活的改善,来崇养“国士式”教授。法学图书馆、模型法庭、讨论室、法律救助社是保障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设备支撑。着重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孙晓楼在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朝阳学院院长时期的法律实践,既是其法律教育思想的折射与印证,又是其实践智慧的充分展现。以论着的形式阐释比较法研究令人信服的理由,试图说服政府减少对东吴法学院比较法教学的干预,并指出比较法研究之根本目的在于改善中国法。特色鲜明的比较法教学给东吴法学院带来了充足的生源、良好的就业、星光闪耀的律师群体和司法官群体等巨大实际效益。长期在一批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群体指导下的东吴模型法庭课程,克服了长期理论灌输之弊病,训练了学生法律推理、法律论辩等方面的实践能力,对东吴法学院法律教学提供了莫大的帮助。担任朝阳学院院长期间,积极推行理实并重制,聘请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学家组成司法组教务委员会,引进模型法庭并适当增加比较法课程,补强了朝阳学生短于法律实践的弱项。孙晓楼是在中国添设法律研究院的最早极力主张者之一,也阐释了法律夜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应当存在的理由及改进对策。全面研究了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具有深厚的学术价值、深刻的历史价值和深远的当代价值。与同时代主要法学家相比,孙晓楼从推动和实现国家法治的高度出发,以更加宏大的系统性思维站在理论建构者的视角,综合运用比较法等研究方法,全面建构民国法律教育理论体系。参加国民政府教育部修订法律学系科目表工作,对在全国范围开设法学基本科目必修课、比较法课程以及遵循其主张的课程编制五大原则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法律教育思想对朱家骅任教育部长时期的宏观法律教育政策产生了不少启发和影响。担任东吴法学院副教务长时期,始终坚守比较法教学,积极推动模型法庭和图书馆建设。抗战期间担任朝阳学院院长,克服筚路蓝缕的办学困境,竭尽所能地四处聘来阵容齐整的高水平教授队伍,实行严格的学分制度、考试制度和奖惩制度,取得了招收法科研究生的新突破,取得了丰硕的办学治校成果。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对于进一步明确当今法学教育宗旨和定位,如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如何构建法学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如何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如何开展好跨学科教育,如何将法律伦理学有机融入课程体系,如何改进法学研究方法和实践性教学等方面,都具有较多的经验启示和较强的借鉴意义。
邢伟[5](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焦长庚[6](2020)在《网络化治理视域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研究》文中指出大众对于健康追求是人类事物发展的普遍幸福观念与主流价值趋向,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关乎到国家民生保障,健全与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更是实现民族复兴的关键基础,为更好满足民众逐渐增长的多元体育健身需要,需尽可能化解公共体育服务领域“效率”与“公平”的问题,拓展和提升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空间维度与内容品质,着重以“协同”的功能角色切入加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之间的合作,优化公共体育资源配置,破除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碎片化”现象,防止多元协同供给运作的“内卷化”效应,基于此提出从网络化治理视域出发构建起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模式,同时寻求探索协同供给机制的内在运行规律,重构理论系统与实践路径以促进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健康持续发展。本研究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价值导向,以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治理理论、制度变迁理论、协同学理论、多元福利主义理论等为研究的理论基础支撑,以网络化治理作为研究的索引主线,着重对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作的多维逻辑进行分析探讨,并结合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历史变迁历程及当前实际情况,寻觅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发展思绪,深入挖掘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影响因素与实现机制,使得网络化治理所强调的合作互动、平等互惠、信任互助、责任互利、和谐共生等理念嵌入至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机理运作中,搭建协同供给的“自组织”弹性网络,发挥协同规则、协同意识、协同环境、协调关系、协同价值等效用机制,创新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思路与发展策略。论文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模块:首先,研究对网络化治理、公共体育服务、公共服务协同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网络化治理主要是以民主协商的形式深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粘合作用,充分体现对于公共体育服务事务的弹性共治,尤其突出在相对同一层级、同一畛域内的政府部门、市场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合作,以切实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效率。同时归纳与厘清国内外关于公共服务网络治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公共服务协同创新等相关研究内容。其次,研究从多个角度切入探寻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的演化内容与变迁历程,认为行政体制的管理改革、经济水平的快速运行、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民众增长的健身需求是公共体育服务演变的主要推动力,点明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存在的阻滞缘由,思索协同供给方式的运作与发展,并以此分析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总结出相应必要条件与共性特征,从而提出对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行的启示。再次,研究对公共体育服务多元协同供给模式的内在逻辑进行剖析,以条件性、必要性、可行性三要素寻找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形成理由,认知到协同供给主体之间的耦合行动与相互对应关系的可行空间是模式形成的基础条件,认识到宏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微观沟通能力、目标导向、人员素养、保障体系等为关联影响介质,认为组织协调、表达决策、沟通共享、监督评价、激励保障是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多元协同供给优化配置的主要方面。然后,研究重点对网络化治理下的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涵、要素与机理予以探究,从结构的生成逻辑、机制的核心因素、主体的边界脉络维度发掘协同供给模式的相关网络场域,开展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组织架构与规划设计,明确协同供给模式的关键要素可在协同的责任规范与权责规定、协同的主观能动性与目标发展意识、协同的要素禀赋与客观资源环境、协同的信任联络与依赖性关系、协同的耦合利益与获得价值等五个领域进行拓展。随后,研究构建了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指标体系模型,分别由5个一级指标,22个二级指标形成的指标体系框架,并从动力引导、组织协调、评估管控、决策执行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效用说明分析,接着以上海市为例开展实证研究,采用层次分析法获得各个指标的权重分值,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与三角白化函数灰色评估法计算得出分值结果为60.17398与3.0832,分析判断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情况为一般及中等水平。最后,研究以网络化治理为基本理论范畴提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发展路径,在网络化治理背景下建立起一种权责分明、平等合作、互助互惠的弹性网络创新结构,分别从协同的管理规则、动机意识、资源环境、组织关系、多元价值五大方面树立协同供给的主要工作思路,并基于沟通与信任、权责与标准、信息与资源、协作与选择、监督与评价等维度为发展着力点,全面创新升级协同共治的网络组织结构,促进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长效发展。
杜厚扬[7](2020)在《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文中认为
靳匡宇[8](2020)在《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研究的对象为美国海事管辖权1的变迁。首先通过对海事管辖权自体性早期发展及消亡历程的阐释,指出美国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理想及其现实境遇。在殖民地经验、英国先例以及欧陆海事法传统的复合影响下,美国海事管辖权总体上经历了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这种扩张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然而由于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在海事管辖权统一性2追求过程中有超越界限的情形,比如在海事侵权管辖权的扩张过程中,由于传统“地点标准”的惯性影响,导致大量单纯发生在水上的欠缺海商事因素的案件被纳入海事管辖权范畴,引发了实践中的极大混乱。纵观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发展历程,具有鲜明的人道主义色彩,比如“海事法庭是船员的监护人”,就作为一种司法理念深入到海事法官的观念之中,当然也存在新时代下保守的情形,在个别历史时期,一般海事法在水上人身伤害案件中处于缺位状态,以至于在后世饱受批评。在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过程中,一般海事法通过司法实践活动承担着引领性功能,立法在后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般海事法由法院运用,具有灵活性和统一性等优点,然而也存在因为规范性要素不足、不确定性较大而被误用等问题。在我国当下,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扩张海事管辖权的需要和隐忧。扩张的需要在于:我国传统受到“轻海重陆”观念的影响,一度缺少经略海洋的规划,导致海事管辖权的外延狭窄,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推出,扩张海事管辖权成为举国共识。此外,船员保护的价值理念在我国亟需更新。在我国,从历时性角度观察,船员保护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从共时性的视角,不难发现我国的船员保护和西方国家存在不少差距,这不但体现在工资福利条件的保障上,更多地表现在海事司法理念之中,我国有必要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对船员的特别关怀。此外,海事习惯规则在我国海事管辖权中的运用具有局限性,除了国际海事惯例之外,其他惯例尚没有获得应有的适用地位。美国经验从正反两方面对我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带来启示。我国海事法院应以指导性判例为抓手,在司法实践中灵活运用海事习惯规则,肯定其优于一般民事规定的法源地位,以实现海事管辖权的合理扩张,达致更契合海商事本质的海事司法管辖权。本论文尝试通过对美国海事管辖权变迁经验的阐释和检讨,以期对我国当下扩张海事管辖权的变革实践有所启示。在内容框架上,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共七章)和结语,共九个部分:具体章节如次。导论部分阐述本文的写作缘由,对相关文献进行概括梳理,交代研究方法。论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革命之前的海事司法管辖权。第一节主要阐述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世界历史背景。海事管辖权历史的滔滔长河主要有两条源流,分别是普通法国家中的海事管辖权和欧陆国家中海事管辖权,它们在不同程度上给美国海事管辖权提供了历史资源。论文在介绍一般海事法的历史背景基础上,分析了海事管辖权从海事自体法时代到国家主义时代的演变历程。着重讨论了自体法时代在英国的兴起与消逝以及中世纪海事自体法下的特殊关怀取向。第二节主要阐述了海事管辖权在殖民地新世界中的交锋。首先分析了北美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起源,在殖民地早期呈现出国旗跟着商业走的特点,而后随着英国在殖民地控制力的加强,普通法院和海事法庭延续着在殖民地母国的争斗,其中夹杂着王权和贵族的博弈。由于殖民地处于中心和边缘之间,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呈现出一定的离心倾向。第三节首先列举了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典型诉讼形态,其次分析了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的统一性特点。最后归纳出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中的特殊关怀取向。论文第二章主要阐述了美国宪法出台前后新旧传统的缠斗与海事管辖权制度的诞生过程。第一节主要论述了美国革命时期在海事司法管辖权的统一性追求及其失落。革命先贤们大胆开展了海事管辖权的新实验,开创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新时代。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了革命时代的州海事法庭和上诉法庭之间的博弈和妥协,凸显了管辖权变革的艰难,并对其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和检讨。第二节总结了北美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对后世的遗产。指出了革命时代的管辖权探索为后世提供了多项制度的历史实践,提示宪法海事管辖条款出台后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发展方向。第三节论述了美国宪法制定之后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渊源,指出宪法海事司法条款对海事管辖权的统摄性和解释上的开放性,并分析了其对后世海事管辖权发展的影响。并通过对诉讼者权利保留条款的阐述,指出其在实质上属于联邦主义下的妥协,为后世海事管辖权的实践扩张埋下伏笔。第四节通过回溯两大法系历史中的海事司法管辖权,阐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变迁的观念源流。第五节通过海事管辖事项公法抑或私法的辨析,揭示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内容属性以及必然的时代转向。论文第三章主要阐述了美国联邦主义体制对海事管辖权变迁的影响,具体包含影响和制约两个方面。第一节首先分析了横向联邦主义之下的国会角色。通过海事管辖权在宪法制定之前、南北战争之前、南北战争之后三个历史阶段的变迁再现了国会角色从隐居幕后到走向前台的历程,随后介绍了国会关于海事管辖权的重要法规,这些法规均在海事管辖权变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国会和法院之间围绕海事管辖权的互动。第二节对纵向联邦主义之下的各州角色进行了阐述。指出州权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承担着多元角色,其不仅是海事管辖权扩张的坚定异议者,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相关救济与权利的提供者,承担着补位的功能。随后对州法在海事管辖权中的适用进行分析,通过其适用可以看到州在联邦海事管辖权中的深度渗入,并对由此而生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对策进行了简要介绍。论文第四章主要阐述了一般海事法的价值功能和制度实践。第一节首先分析了一般海事法的价值功能,亦即一般海事法的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取向,并阐述了其间的关系。第二节阐述了大陆法视野下的一般海事法以及其对美国海事管辖权发展变迁的影响。第三节阐述了普通法视野下的一般海事法。首先,通过分析普通法在美国海事管辖权中的演变,并以伊利案和詹森案为时间分界,阐述了一般海事法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影响。在此过程中,一般海事法救济和海事司法管辖权持续扩张。第四节阐述了一般海事法的法律渊源,列举其四种表现形式,亦即:以奥内隆法典为代表的欧陆制定法;航运业的通用形式、术语和惯例;新时代原则和观念的影响;历史立法。第五节主要阐述了联邦法院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主要角色,其作为一般海事法的掌舵者,和国会和州之间的关系。第六节旨在统一性视野下,对一般海事法在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功能和作用进行评价。第五章主要论述了扩张下的海事司法管辖权及其自体性失落。第一节主要阐释了美国海事管辖权在时空维度的拓展。首先,介绍了美国海事管辖权中船舶和可航性水域概念的变迁,二者构成了海事管辖权变迁的概念基础;随后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空间延展进行了叙述,意即从“潮汐水域”进发,止于“所有可航水域”,实现了海事管辖权通航水域的全覆盖。第二节阐述了海事合同管辖权标准沿革,其从最初期的地点标准逐渐回归其本质属性,并进而分析了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保险合同和海事管辖权的关系以及初步合同原则对海事合同管辖权的影响。最后在统一性视野之下做出评价。第三节阐述了海事侵权管辖的标准变革,首先对海事侵权管辖进行了概论,并对严格地点标准的消逝进行了历时性分析。海事管辖权在扩张过程中,相关联系标准次第出现。最后,主要对工业时代下人身伤亡的海事法救济进行了阐述。第四节主要关注海事管辖权的特别关怀取向,首先是一般海事法下的船员权利。美国船员保护既有继承,也有突破,随着时代的演变,美国海事管辖权下船员保护日渐多元化。其次是衡平救济的正式纳入,主要围绕美国法律研究所对1966年合并的评估阐述了管辖权合并下的海事统一性。第五节论述了面向公海的美国海事管辖权,通过海事管辖权在国际层面的拓展,展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实践中收缩的另一面相。第六章重估了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功能。第一节归纳总结了百年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取向。首先指出了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存在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两大取向,并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二节指出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商业品质和独特性格。通过分析其在商业中的角色,凸显了其护佑海商业发展的本质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归纳了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规律;第三节指出在联邦主义背景下一般海事法在实践中的失措、未尽的统一性及其表现形式,并进而引申出美国海事管辖权所能提供的经验和启示;第四节重估了几个世纪以来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变迁模式。从自发秩序和建构秩序的综合视角,归纳出海事管辖权的本质属性和应然方向,并在历史经验辨识的基础之上,寻求海事管辖权统一性迷局的理论和实践破解之道。第七章回归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主要论述了美国法观照下中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困惑与成长。第一节在多重视野下对我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进行正当性分析。主要从规范角度、传统角度、现实角度、未来愿景等四大方面论证了我国海事管辖权扩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二节阐述了自体性危机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样态,主要包括我国海事管辖权受案范围的扩张之失、海商案件民法一般性规定适用的泛化、普通法院和海事法院间的管辖权冲突;第三节在比较法关照下对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从价值层面进行系统检视。在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经验及历史检讨的基础上,对我国海事管辖权从功能视角下进行价值反思;第四节尝试对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进行价值重构和功能厘定;第五节指出,美国海事管辖权在机构互动、海事习惯法、特别关怀理念和管辖权拓展模式四方面的经验是中美海事管辖权的交集之所在,也是我国海事管辖权改革的突破点。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初步提出若干扩张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具体设想。本文结语部分在美国海事管辖权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从超越自体性的角度对我国海事管辖权制度改革的应然方向进行总体评价。本文的研究任务在于为当下我国海事管辖权的扩张进行论证,并对相关附随问题提供比较法上的解决经验:在我国规划建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当下,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历史经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借鉴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基础之上,海事管辖权价值取向应该从自体性价值和对船员特别关怀两个方面进行定位,对于其功能设置,可以考虑海商事联系标准,但应注意美国法经验教训,防止标准的抽象化阐释。构建起以实质性海事联系为基础,兼顾统一性价值和弱势群体特殊关怀的受案范围规则体系,宜提倡一种“限定的自体性”,这种自体性不要求将所有涉海的案件一网打尽,而是采取“有进有退”的策略,从而提高我国海事管辖权的制度吸引力和影响力,从而服务于我国的海洋强国战略。
宋菲[9](2020)在《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文中提出裁判说理也即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其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理由,增强裁判行为的公正度和透明度,促进审判权的规范行使,提升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实司法中,裁判说理是一种动态过程,核心在于如何有效构建裁判理由,内容是阐释法律规范、基本原则、道德习惯、政治政策、指导案例等如何现实运用于司法裁判,遵从何种标准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裁判说理是针对特定主体的说服过程,主要涉及“谁在说”“向谁说”以及“怎么说”三个方面,并以“可接受性”作为说理的最终目标。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以法律商谈和法律论证(论辩)作为理论工具,具体包括说理理念、说理形式和主要内容三点。在理念方面,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遵从“规范性”和“有效性”双重指引,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效果;在形式方面,无论是针对多数类案的“一般化”说理,还是针对具体案件的“个性化”说理,只要符合基本格式规范要求,就能达到可接受性目标;在内容方面,可接受性说理既针对“事理”和“法理”,也针对“情理”和“文理”,覆盖整个裁判文书。从说理可接受性的衡量标准来看,因主客体不同,我们可从裁判理由本身和裁判文书受众两个方面进行构建。前者表现在,裁判说理必须是一个好的论证(论辩)的过程。受前提是否可接受、前提对结论的支持度、前提与结论的相关性等因素影响,它应满足“论证不违反逻辑要求”“结论要回溯到法律规范”“事实叙述清晰并言之有据”等具体要求;后者表现在,裁判说理还必须是一个理性对话过程,要充分考虑作为特殊听众的法律职业者,和作为普通听众的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不同心理认同和价值判断,借助法律商谈和心理学判断实现信服而不是威服或压服。基于该具体内容和衡量标准,符合可接受性要求的裁判说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条实现路径:第一,制度方面要构建完善的说理体制机制,为可接受说理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二,技术方面要厘清裁判文书撰写格式和要求,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第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为可接受性说理提供方法论保障。如上具体内容、衡量标准和基本思路从应然界定了“何谓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这是文章的理论部分。现实裁判中,可接受性说理只是一种理论愿景,可接受性不足反而是司法的常态。因此,如何有效把握这些问题并针对原因进行分析,则成为了提升裁判释法说理水平的重要方面。该章节以“说理”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全文搜索并随即抽取600个将原审案件“说理问题”作为上诉或申诉意见的典型案例作为案例样本池。通过实证分析,我们可将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表现概括为:第一,不说理或概括式说理;第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第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第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结合当下已有的法官专业素质、法官经验阅历、司法体制、司法环境、说理评价与激励机制以及法官枉法裁判等原因分析,以是否具有直接影响性和可操作性为删选标准,我们可将这些原因归为: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司法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以及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三类。这也是文章第三、四、五章主要围绕并试图解决的内容。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要有健全的外部保障机制。裁判文书说理尽管是一种法官个人行为,但是该说理活动必须在特定司法语境中才能发挥更大优势。结合当下司法实践,助推裁判说理的外部保障机制主要有如下三方面:第一,案件分流机制实现针对性说理;第二,裁判公开机制倒逼规范说理;第三,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繁简分流的主要任务是针对每一类案件确定不同的分流标准。明确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等需要重点说理的案件类型;裁判公开可以通过“倒逼”机制促使裁判者将自己的“成果”予以展现,使得裁判文书符合特定格式和论证要求。而且面对司法质疑,该公开机制亦可保护法官敢于说理;评价激励机制可以针对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和解释确立恰当的评价标准。与此同时,各级法院也在探索将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作为一项常规性重要工作并计入法院审判工作考核的指标体系,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辐射带动作用。实现可接受性说理还必须要满足内在的说理技术规范,主要是指裁判文书说理的格式和语言要求。结合裁判文书特点,该技术规范主要表现在裁判文书的格式体例、说理语言和文书样式三方面。在格式要求方面,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要求、说理标准及说理重点各有不同,我们必须以“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方面意见”来构建裁判说理的基本框架,进以证据审查说理、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自由裁判说理作为主要说理层面:在语言要求方面,必须要以听众需求为导向,裁判用语要准确规范而不应模糊抽象,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而不哗众取宠,裁判表达要逻辑清晰而不笼统含混;在文书形式创新方面,为增强说理效果,法官可在一般的描述性裁判文书格式基础上,尝试进行要点引导式说理和表格式说理等技术创新。除了外在机制保障和内在技术规范外,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有效运用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修辞三种。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说理的首要方法。其作用是明确法律中不确定性概念的真实含义;法律论证是裁判说理的核心方法。裁判说理的实质就是法律论证过程,该方法以可接受性为论证标准,通过逻辑分析进路、论题学进路和商谈程序进路实现裁判过程可接受性;法律修辞方法能增强可接受性说理效果,主要功能就在于构建说理的语境并明确说理效果。具体到说理活动中,这些方法主要运用于如何基于可接受的衡量标准构建裁判理由,以及阐明构建中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比如,运用法律原则进行说理关键在于阐释“依照原则确立规则”的过程;运用道德情理说理时重点在于实现裁判的价值指引,在合理把握情理说理偏差基础上明确具体的说理标准;运用社会习惯进行说理首先要进行习惯识别,说清习惯作为裁判理由所应具有的规范要件,接着要阐明“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的转化;运用典型案例或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说理重心在于以案释法,阐释指导案例的论证推理过程,侧重论述“区分同案”和“形成同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余咏梅[10](2020)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学院自由教育理念与实践研究》文中认为从16世纪起,欧洲殖民者开始向北美大陆殖民,到1763年,已经建立了13个英属殖民地。在这些殖民地当中,英裔白人在人口中占多数,英国的制度、习俗、语言和生活方式,决定着北美文化的基调。“开放性”和“包容性”是殖民地社会的总体特征。在殖民地的早期形成过程中,宗教团体的力量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清教移民对殖民地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殖民地第一所哈佛学院的开办就是清教徒的“理性”和“实用”精神在教育上的反应。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其他学院都是在适应当时宗教、政治、经济等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从1636年哈佛学院在美洲新大陆诞生到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这段时间里,英属北美殖民地共有9所学院成立,这些学院后来成为美国常春藤联盟大学的主体。这些学院的建立不仅是为了满足当地的社会需求,更重要的是为了不同的基督教教派的牧养和传教的需求。特别是新英格兰殖民者,他们渴望建立一个“山巅上的学校”,作为他们“山巅之城”社会理想的一部分。在西方教育史上,“自由教育”作为一种正统的教育观念,发端于古代希腊,成长于古罗马,经过中世纪神学的洗礼和文艺复兴人文主义思想家们的改革和发展,然后被英国的新教徒移植到北美大陆。殖民地学院对自由教育的采纳,是基于清教徒对大学教育的理性认识,认为大学是一个庞大而重要的社会、宗教和政治愿景的一部分。在殖民地广袤的荒野,推行宗教教义,培养虔诚而博学的宗教牧师带领教会度化人们虔敬的灵魂,并且为当地社区培养履行公职的人员都成为施以通才式教育之亟需,心智训练就成为一种重要和普遍的目的。古希腊所组织和提出的自由教育被认为是所有学问的总和,是履行最高使命宗教神学最恰当的教育。他们采用欧洲传统的自由教育作为殖民地学院的教育理念来培养优秀的青年以实现其教育目的。由于当时殖民地开放和包容的外部环境,自由教育也便于实施和推行,所以9所学院都采纳了自由教育思想进行办学。在殖民地中晚期,随着启蒙运动的理性思想和科学思想的传播以及殖民地本土文化的形成,自由教育的理念逐渐发生了变迁。启蒙思想迅速在殖民地蔓延,大大解放了人的思想,这种崇尚“民主和自由”的思想和殖民地本土的实用性精神相契合,一种“自由、理性、科学和实用的意识”迅速成为18世纪北美殖民地社会的共识。伴随着多元文化的发展,“实用”和“理性”成为那个时代最显着的特征,自由教育理念与实用性观念及宗教宽容思想相结合,赋有美国高等教育特色的自由教育在殖民地时代“有机”地生长出来,具有古典的、人文精神的自由教育朝着世俗的、实用的、适合全民的方向发展。自由教育具有了更宽泛的、更开放的教育内涵,即具有民主性的特质、极强包容性的内涵和开放的时代性特征。在殖民地学院早期,整体上采纳的是中世纪传承下来的自由七艺和《圣经》神学方面的学问。学院早期课程较为客观地反映了长期以来人们所推崇的自由教育的知识体系,也是对西方传统知识的传承。课程强调中世纪传统的古典语言、哲学、文学以及神学知识的学习,教学方法注重辩论和演讲等思辨类方法。直到17世纪末,都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在18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启蒙思想的影响,自由教育扩大了其自身发展的内涵,殖民地学院的课程中扩充了一些新的学科,包括数学、现代语言和文学,以及自然科学(天文学、物理学、化学),非古典主义性质的实用课程已经开始取得进展。在这种趋势中,对古代文化遗产的传承进行了有益的补充,自由教育课程不再被宗教和古典知识所主导,而是扩充了广泛的科学和实用性学科。在殖民地后期,受独立运动的影响,殖民地学院的教育中以政治学和伦理学为重,随着自然神论思想的传播,宗教色彩逐渐淡化并趋于理性。自由教育随着社会发展体现出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质。这9所殖民地学院为当时的社会发展和建国后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方面,殖民地学院所培养的杰出人才,为当时的社会培养了博学、虔诚的神职人员和引领社会发展的精英人才,更重要的是为美国独立运动准备了一批政治领袖人才,为殖民地人民的解放和美国国家的成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另一方面殖民地学院在一个半世纪的发展中,探索出了一条适合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道路,首先为美国建国后高等教育本土化的通识教育在理念上埋下深厚的文化根基;其次为建国后重视高等教育服务于社会的办学理念奠定了重要基础;其三为美国大学在管理上开创了外部治理模式,这种模式逐渐与学术法人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具有美国特色的大学董事会管理模式。深入研究北美殖民地学院的自由教育理念与实践是理解当今美国高等教育特征的重要前提。
二、逻辑学推理论亟需补充基本规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逻辑学推理论亟需补充基本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1)及物性系统及其体现形式的跨语言比较研究 ——以汉语、印地语、阿拉伯语和希腊语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致谢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问题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语种和语料 |
1.6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及物性研究综述 |
2.1 引言 |
2.2 及物性 |
2.2.1 句法及物性 |
2.2.2 语义及物性 |
2.3 及物性系统 |
2.3.1 悉尼模式下的及物性系统 |
2.3.2 加的夫模式下的及物性系统 |
2.3.3 融合模式下的及物性系统 |
2.3.4 其他及物性系统 |
2.4 及物性系统的比较或对比及类型学研究 |
2.4.1 双语比较或对比 |
2.4.2 多语比较或对比及类型学研究 |
2.5 小结 |
第三章 理论基础和研究设计 |
3.1 引言 |
3.2 理论基础 |
3.2.1 及物性理论及及物性、及物性系统的层次归属 |
3.2.2 及物性和及物性系统的概念 |
3.2.3 及物性系统的建构 |
3.3 研究设计 |
3.3.1 总体设计 |
3.3.2 语料的处理与使用 |
3.3.3 语言与认知、思维和文化 |
3.4 小结 |
第四章 及物性系统及其体现形式的共性:以汉、印、阿、希四语为例 |
4.1 引言 |
4.2 丰富性 |
4.2.1 及物性系统丰富性的世界经验基础 |
4.2.2 及物性过程的丰富性:一种跨语言共性 |
4.2.3 及物性过程的丰富性与语篇分析:以汉、印、阿、希四语的语篇为例 |
4.3 层次性 |
4.3.1 及物性系统层次性的生物学基础 |
4.3.2 及物性系统的层次性:一种跨语言共性 |
4.3.3 及物性过程的层次性与语篇分析:以汉、印、阿、希四语的语篇为例 |
4.4 张力性 |
4.4.1 何谓张力性 |
4.4.2 及物性系统的张力性:一种跨语言共性 |
4.4.3 一种认知经验与多种经验过程:以汉、印、阿、希四语的小句为例 |
4.4.4 一种经验过程与多种认知经验:以汉、印、阿、希四语的小句为例 |
4.5 隐喻性 |
4.5.1 隐喻性的思维基础 |
4.5.2 及物性隐喻:从“一致式”到“隐喻式” |
4.5.3 及物性隐喻的跨语言普遍性:以汉、印、阿、希四语的语篇为例 |
4.6 抽象性 |
4.6.1 何谓抽象性 |
4.6.2 及物性系统的相对抽象性:以汉、印、阿、希四语的小句为例 |
4.6.3 不同层次及物性过程的相对抽象性 |
4.7 小结 |
第五章 及物性系统及其体现形式的殊性:以汉、印、阿、希四语为例 |
5.1 引言 |
5.2 “过程”与“参与者”的相对序位:陈述语气小句视角 |
5.2.1 关于序位和语气 |
5.2.2 汉语陈述语气小句中“过程”与“参与者”的相对序位 |
5.2.3 印地语陈述语气小句中“过程”与“参与者”的相对序位 |
5.2.4 阿拉伯语陈述语气小句中“过程”与“参与者”的相对序位 |
5.2.5 希腊语陈述语气小句中“过程”与“参与者”的相对序位 |
5.2.6 “过程”与“参与者”序位的跨语言比较:陈述语气小句视角 |
5.3 “过程”与“参与者”的相对序位:感叹语气小句视角 |
5.3.1 关于感叹语气 |
5.3.2 汉语感叹语气小句中“过程”与“参与者”的相对序位 |
5.3.3 印地语感叹语气小句中“过程”与“参与者”的相对序位 |
5.3.4 阿拉伯语感叹语气小句中“过程”与“参与者”的相对序位 |
5.3.5 希腊语感叹语气小句中“过程”与“参与者”的相对序位 |
5.3.6 “过程”与“参与者”序位的跨语言比较:感叹语气小句视角 |
5.4 “环境”与“过程”和“参与者”的相对序位 |
5.4.1 关于“环境” |
5.4.2 汉语小句中“环境”与“过程”和“参与者”的相对序位 |
5.4.3 印地语小句中“环境”与“过程”和“参与者”的相对序位 |
5.4.4 阿拉伯语小句中“环境”与“过程”和“参与者”的相对序位 |
5.4.5 希腊语小句中“环境”与“过程”和“参与者”的相对序位 |
5.4.6 “环境”序位的跨语言比较 |
5.5 “参与者”或“过程”的省略与凸显 |
5.5.1 关于省略 |
5.5.2 汉语语篇中“参与者”或“过程”的省略 |
5.5.3 印地语语篇中“参与者”或“过程”的省略 |
5.5.4 阿拉伯语语篇中“参与者”或“过程”的省略 |
5.5.5 希腊语语篇中“参与者”或“过程”的省略 |
5.5.6 “参与者”或“过程”省略的跨语言比较 |
5.6 “参与者”“过程”等语义成分的分立与整合 |
5.6.1 关于语义成分的分立与整合 |
5.6.2 汉、印、阿、希语中“复合参与者”现象 |
5.6.3 汉、阿、希语中“过程”和“参与者”的重合 |
5.6.4 阿、希语中“参与者”同“过程”的并合 |
5.6.5 语义成分分立与整合的跨语言比较 |
5.7 小结 |
第六章 从民族认知、民族思维及民族文化看殊性:以汉、印、阿、希四语为例 |
6.1 引言 |
6.2 民族认知、民族思维和民族文化 |
6.3 从民族认知看殊性 |
6.3.1顺序象似性(自然顺序)和突显象似性(规约顺序) |
6.3.2 由背景到图形和由图形到背景 |
6.3.3 认知突显与不突显 |
6.3.4 范畴化与去范畴化 |
6.4 从民族思维看殊性 |
6.4.1 事理逻辑(类比)思维(汉)、形式逻辑(演绎)思维(希、阿)和论辩逻辑(演绎+类比)思维(印) |
6.4.2 时间性思维(汉)、空间性思维(希、阿)和带有随意性的时间性思维(印) |
6.4.3 悟性(直觉)思维(汉)、理性(逻辑)思维(希、阿)和直觉证悟思维(印) |
6.4.4 整体性/综合性思维(汉)、分析性思维(希、阿)和整体—分析中介型思维(印) |
6.5 从民族文化看殊性 |
6.5.1 农耕文化(汉)、商贸文化(希)、沙漠游牧文化和外来文化(阿)及多元文化(印) |
6.5.2 儒道文化(汉)、科学文化(希)和宗教文化(阿、印) |
6.6 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7.1 研究发现 |
7.2 创新之处 |
7.3 研究局限 |
7.4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术语缩略表 |
附录2 参与者角色术语缩写表 |
附录3 英汉姓名对照表 |
附录4 英汉术语对照表 |
附录5 语言标注指南 |
附录6 汉语文本语料 |
附录7 印地语文本语料 |
附录8 阿拉伯语文本语料 |
附录9 希腊语文本语料 |
(2)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学理基础: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 |
一、相关概念界定与辨析 |
(一)“文化”与“传统文化” |
(二)“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与“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 |
二、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的主要内容 |
(一)基本立场:文化的最终根源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 |
(二)认识前提:“使死人复生”的同时“死人也使我们受苦” |
(三)基本依据:传统文化的当代价值决不是“永恒价值” |
(四)基本态度:同传统观念的最彻底决裂决不是文化虚无 |
(五)传承方式:“剥取”与“扬弃” |
第二章 近代文化思潮谱系中“两创”的时代出场 |
一、近代以来中国文化发展的“双重路向” |
(一)“以中化西”与文化保守主义者的文化传承观 |
(二)“以西化中”与自由主义西化派的文化传承观 |
二、“第三重路向”与中国共产党人的文化传承观 |
(一)“以马化中”与“三元格局”的形成 |
(二)中国共产党人关于文化传承问题的探索历程 |
三、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生成脉络 |
(一)中华传统文化“两创”提出的前奏曲 |
(二)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正式出场 |
(三)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文献确认 |
第三章 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理论阐释 |
一、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多维界定 |
(一)作为政治话语的“两创”与作为学术话语的“两创” |
(二)作为文化观的“两创”与作为工作方针的“两创” |
(三)广义的“两创”与狭义的“两创” |
二、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哲学基础 |
(一)就文化与政治、经济之间的关系而言:唯物史观 |
(二)就积极因素与消极因素的关系而言:辩证否定观 |
(三)就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关系而言:辩证发展观 |
三、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内涵解析 |
(一)“创造性转化”:激活传统 |
(二)“创新性发展”:弘扬传统 |
(三)“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关系 |
四、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运行机理 |
(一)思想再现,语境再植 |
(二)辩证批判,逐级抽象 |
(三)时空交融,综合创新 |
(四)纵横结合,循环往进 |
第四章 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实现 |
一、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动因考察 |
(一)顺应中国社会现实发展的实践需求 |
(二)重建中华民族精神家园的时代需求 |
(三)推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在需要 |
二、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对象分析 |
(一)全方位理解“中华传统文化” |
(二)准确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三、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方向选择 |
(一)社会指向:反思和超越资本主义现代性 |
(二)文化指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方向 |
四、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实现路径 |
(一)推动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的原则路径 |
(二)推动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的原则路径 |
第五章 中华传统文化“两创”的思想史意义 |
一、开拓了马克思主义文化传承观新境界 |
(一)明确了评判传统文化的价值标准 |
(二)确立了传统文化传承的基本依据 |
(三)融入了“综合创新”的思想成果 |
(四)发展了“批判继承”的传承理念 |
(五)明确了文化转化发展的基本限度 |
二、超越了近代以来“激进—保守”的文化困境 |
(一)近代以来“激进—保守”的两级困境 |
(二)思维方式:从二元对立到辩证思维 |
(三)文化心态:从自卑自负到从容自信 |
(四)文化认知:从绝对整体主义到可解析性 |
(五)文化标准:从“或内或外”到实践指向 |
参考文献 |
一、经典着作 |
二、中文着作 |
三、中文译着 |
四、英文文献 |
五、期刊论文 |
六、学位论文 |
七、报纸网络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一、发表论文 |
二、参与课题 |
三、参加会议 |
致谢 |
(3)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两化”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依据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和文献评析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1.6 重点、难点 |
2 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原则的新思考 |
2.1 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时代使命 |
2.2 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突出特点、基本遵循和落脚点 |
2.3 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两化”原则的提出 |
3 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两化”原则提出的理论基础 |
3.1 马克思主义理论 |
3.2 传统文化渊薮及对提出“两化”原则的启示 |
4 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两化”原则的基本内涵和运行机制 |
4.1 “化理论为方法”的基本内涵和运行机制 |
4.2 “化理论为德性”的基本内涵和运行机制 |
4.3 “两化”的基本环节和运行机制公式解析 |
4.4 “两化”的辩证性、普适性和艰巨性辨正 |
5 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两化”原则的学理证成和实践证成 |
5.1 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两化”原则的学理证成 |
5.2 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两化”原则的实践证成 |
6 “两化”原则运用于贯彻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新要求 |
6.1 “两化”原则运用于贯彻“八个统一”要求 |
6.2 “两化”原则运用于贯彻“六要”要求 |
6.3 “两化”原则运用于贯彻“实践性”要求 |
7 “两化”原则运用于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若干重大问题的深化研究 |
7.1 “两化”原则运用于新时代思政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深化研究 |
7.2 “两化”原则运用于“灌输论”理论的深化研究 |
7.3 “两化”原则运用于“生命线”理论的深化研究 |
7.4 “两化”原则运用于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规律的深化研究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法制环境: 制定法体系的完备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一、制定法体系的完备 |
二、司法改革的推进 |
三、小结 |
第二节 地域背景: 时代最前沿、中国最开放、经济最发达的大上海 |
一、近代上海与法学留学生 |
二、近代上海与私立法政院校的发展 |
三、近代上海与律师职业团体的形成 |
第三节 学术氛围: 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与法律教育思想讨论的兴起 |
一、第二代法学家的成熟 |
二、法律教育思想大讨论的兴起 |
第四节 个人因素: 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与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一、孙晓楼本人的职业生涯 |
二、孙晓楼对法律教育的长期研究 |
第二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教育的主要思想理念 |
第一节 对民国大学教育批评及改进意见 |
第二节法律教育之意义: “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 |
一、中国古代法律教育: 现代法治的缄默之地 |
二、乱象丛生的民国法律教育呼唤系统的法律教育研究 |
三、办出高水平的法学教育: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由之路 |
第三节 法律教育之目的: “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 |
一、法治意识与法律人才: 实现国家法治的基础和关键 |
二、法律人才之要件: 法律学问、法律道德、社会常识 |
三、改进和完善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人才培养 |
第三章 孙晓楼关于民国法律教育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改善中国的法律教育: 借他山之石以自立 |
一、法律民族化的检讨 |
二、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借鉴 |
第二节 法律教育的一个新制度: “理实并重制” |
一、“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系统内涵 |
三、“理实并重制”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进步性 |
四、小结 |
第三节 法律研究方法之转变趋势 |
一、各法学派研究方法的不同 |
二、从理论的研究到实际的研究 |
三、从狭义的研究到广义的研究 |
四、从分析的研究到功用的研究 |
第四节 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 |
一、法律课程编制应遵循之原则 |
二、法律学校应添设之三门学课 |
三、一份理想的法律课程表的出炉 |
第四章 孙晓楼关于法律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 |
第一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初始环节: 从把控入学门槛开始 |
一、未进法律学校之前应修习之基本科目 |
二、限制学生人数、提高入学资格以“培植完善的法律人才” |
第二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高水平的专任教授 |
一、难以以身许学的教授充斥社会 |
二、“崇养国士式的教授以做青年的矜式” |
第三节 人才培养质量的支撑保障: 法律学校应有之设备 |
一、法学图书馆 |
二、模型法庭 |
三、讨论室 |
四、法律救助社 |
第五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东吴法学院鲜明的教学特色 |
一、比较法教学 |
二、常态化开设模型法庭 |
第二节 法律夜校人才培养和东吴法学院研究生教育 |
一、法律夜校人才培养之改进 |
二、法律研究院之添设 |
三、开创中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先河的东吴法学院 |
第六章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价值 |
第一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学术价值: 与同时期主要法学家比较 |
一、关于法律教育目的的探讨 |
二、关于法律人才观的探讨 |
三、关于法律课程编制的探讨 |
四、关于法律学校教授的探讨 |
五、关于法律学校设备的探讨 |
六、对待比较法的态度 |
第二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历史价值 |
一、继承与革新: 对第一代法学家的法律教育思想 |
二、启发与采纳: 对国民政府法律教育政策的作用和影响 |
三、执教与执掌: 在“南东吴,北朝阳”的法律教育实践 |
第三节 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及其局限性 |
一、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当代价值 |
二、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局限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网络化治理视域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与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
1.2.1 网络化治理 |
1.2.2 公共体育服务 |
1.2.3 公共服务协同供给 |
1.3 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对象、方法及细则 |
1.4 研究创新之处 |
1.5 本章小结 |
第2章 研究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及其述评 |
2.1.1 关于公共服务网络治理的研究现状 |
2.1.2 关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研究现状 |
2.1.3 关于公共服务协同创新的研究现状 |
2.1.4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述 |
2.2 研究理论基础阐释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公共治理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协同学理论 |
2.2.5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的演化与变迁 |
3.1 特征与动力: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演化 |
3.1.1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演化的特征分析 |
3.1.2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演化的动力分析 |
3.2 历程与阶段: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的变迁 |
3.2.1 政府单一供给建立阶段(1949年-1978年) |
3.2.2 部门合作供给初探阶段(1979年-1992年) |
3.2.3 市场嵌入供给萌发阶段(1992年-2008年) |
3.2.4 多元混合供给发展阶段(2008年至今) |
3.3 趋势与困境:新时代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发展 |
3.3.1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发展的趋势分析 |
3.3.2 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发展的困境分析 |
3.3.3 对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发展的思索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经验与启示 |
4.1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 |
4.1.1 美国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 |
4.1.2 英国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 |
4.1.3 日本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 |
4.1.4 澳大利亚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 |
4.2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必要条件与共性特征 |
4.2.1 以制度创新发挥非政府部门的供给力量 |
4.2.2 多渠道拓展公共体育服务合作伙伴关系 |
4.2.3 明确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权责边界 |
4.2.4 协同驱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行为意识 |
4.2.5 重视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监督评价 |
4.3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对我国发展的启示 |
4.3.1 提升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主体的自身能力与制度建设 |
4.3.2 丰富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运作模式与网络组织框架 |
4.3.3 健全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之间的功能定位与规则边界 |
4.3.4 强化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主体的行动意愿与竞争机制 |
4.3.5 创新公共体育协同供给的监督管理体系与评价标准系统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在逻辑:形成理由、影响因素与实现机制 |
5.1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形成理由分析 |
5.1.1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形成的条件性 |
5.1.2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形成的必要性 |
5.2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1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宏观环境影响因素 |
5.2.2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微观环境影响因素 |
5.3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实现机制分析 |
5.3.1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实现的主体角色 |
5.3.2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实现的基础环境 |
5.3.3 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实现的运行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涵、要素与机理 |
6.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涵与意义 |
6.1.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涵 |
6.1.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意义 |
6.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要素与场域 |
6.2.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结构的生成逻辑 |
6.2.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机制的核心因素 |
6.2.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主体的边界脉络 |
6.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SWOT范式分析 |
6.3.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行模式形成的内部优势 |
6.3.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行模式可能的内部缺陷 |
6.3.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行模式存在的外部机遇 |
6.3.4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运行模式出现的外部挑战 |
6.4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机理架设 |
6.4.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范畴刍议 |
6.4.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组织构架 |
6.4.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式的内容设计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构建与效用 |
7.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指标体系模型的构建原则与方法 |
7.1.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指标体系模型的构建思路 |
7.1.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7.1.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指标体系模型的构建方法 |
7.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指标体系模型的指标筛选过程 |
7.2.1 协同供给指标体系模型的初级架构 |
7.2.2 确立专家咨询小组 |
7.2.3 拟制定专家调查咨询表 |
7.2.4 对咨询专家的评价 |
7.2.5 指标的修正调整情况与基本框架内容 |
7.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效用分析 |
7.3.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动力引导效用 |
7.3.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组织协调效用 |
7.3.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评估管控效用 |
7.3.4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模型的决策执行效用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识别与评价——以上海市为例 |
8.1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主体识别与界定 |
8.1.1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总体概况 |
8.1.2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主体的识别定位 |
8.2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的思路与方式选择 |
8.2.1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的基本思路 |
8.2.2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的方法选择 |
8.2.3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的实证数据搜集与处理说明 |
8.3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的步骤演绎与具体过程 |
8.3.1 建立协同供给评价的层次评价结构 |
8.3.2 构建两两对比判断矩阵 |
8.3.3 计算权重及一致性检验 |
8.3.4 获得各指标权重的分值 |
8.3.5 确定协同供给评价因素集合与等级标准论域 |
8.3.6 确立隶属度矩阵进行模糊综合评价 |
8.3.7 基于三角白化权函数灰色评估分析 |
8.4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评价结果分析 |
8.4.1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整体评价结果分析 |
8.4.2 上海市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分类评价结果分析 |
8.5 本章小结 |
第9章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发展路径 |
9.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发展理念 |
9.1.1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创新发展的目标与原则 |
9.1.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创新发展的外延与形态 |
9.2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创新发展的核心要素 |
9.2.1 以人民群众的体育锻炼需求为协同导向——中心要素 |
9.2.2 以政府部门的组织引导监督为协同基础——主导要素 |
9.2.3 以市场企业的责任效率运作为协同载体——充分要素 |
9.2.4 以社会组织的灵活多元配置为协同纽带——调节要素 |
9.3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创新发展的主要思路 |
9.3.1 夯实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管理规则 |
9.3.2 激发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动机意识 |
9.3.3 营造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资源环境 |
9.3.4 升华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组织关系 |
9.3.5 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多元价值 |
9.4 网络化治理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具体创新发展策略 |
9.4.1 遵循协商沟通与行为信任,践行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理念 |
9.4.2 明晰任务权责与参与标准,规范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制度 |
9.4.3 整合系统信息与优质资源,扩充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渠道 |
9.4.4 优化网络协作与伙伴选择,加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能力 |
9.4.5 推进立体监督与过程评价,巩固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的创新保障 |
9.5 本章小结 |
第10章 结论与展望 |
10.1 主要研究结论 |
10.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10.3 未来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访谈提纲 |
附录2 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概念辨析及主题限定 |
四、研究方法及难点创新 |
第一章 从殖民地走来:革命之前的海事管辖权 |
第一节 介入神秘的海洋:海事管辖权的历史背景 |
一、从海事自体法时代到国家主义时代 |
二、海事管辖权在英国的兴起与衰退 |
三、中世纪海事自体法下的特殊关怀取向 |
第二节 新世界中的交锋:重商主义时代下的管辖权历程 |
一、国旗跟着商业走: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初生 |
二、穿越艰难时世: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发展 |
三、在中心和边缘之间: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离心倾向 |
第三节 统一性的基因: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运行形态 |
一、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典型诉讼形态 |
二、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特点 |
三、殖民地海事司法管辖权中的特殊关怀取向 |
第二章 旧制度的缠斗与美国海事管辖权的新生 |
第一节 革命发出的声音:不尽成功的海事管辖权统一实践 |
一、革命前夕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危机 |
二、革命时代的海事管辖权实验:以“积极号”帆船案为例 |
三、未完成的统一事业:海事管辖权变革的得与失 |
第二节 新制度的垫脚石:北美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遗产 |
一、为后世提供了多项制度的历史实践 |
二、提示宪法后时代海事管辖权的发展方向 |
第三节 统一性的新起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宪法依据 |
一、迈向统一性:海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
二、联邦主义下的妥协:诉讼者权利保留条款 |
第四节 因循与扩张之路:海事管辖权变迁的观念源流 |
一、管辖权的本源:美国海事法中的大陆法魅影 |
二、从奉行到抽离:美国海事管辖权中的英国经验 |
三、更自由的经验:北美殖民地管辖权对后世的影响 |
第五节 公法年代的终结:海事管辖权变迁的私法转向 |
一、海事管辖权的公法年代 |
二、海事管辖权变迁中的私法转向 |
第三章 联邦主义情境下美国海事管辖权的运作 |
第一节 横向联邦主义之于海事管辖权变迁 |
一、国会角色的时代变迁 |
二、国会制定法与海事管辖权的拓展 |
三、国会和法院的配合与制衡 |
第二节 纵向联邦主义之于海事管辖权变迁 |
一、州权在海事管辖权的双重角色 |
二、海事案件中的州法适用及对海事管辖权的影响 |
第四章 一般海事法对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塑造 |
第一节 一般海事法的概念探析 |
一、一般海事法的内涵与外延 |
二、流动的一般海事法 |
第二节 一般海事法的制度源流 |
一、一般海事法的欧陆法基因 |
二、一般海事法的普通法源流 |
第三节 一般海事法的法律渊源 |
一、以奥内隆法典为代表的古海法典 |
二、航运业的通用形式、术语和惯例 |
三、新时代观念和一般原则的影响 |
四、比较历史立法和各国法院判例 |
第四节 一般海事法的美国发展 |
一、詹森案之前的一般海事法 |
二、詹森案之后伊利案之前的一般海事法 |
三、伊利案之后的一般海事法 |
四、持续变迁中的一般海事法 |
第五节 一般海事法的机构运作 |
一、法院与一般海事法 |
二、法院和国会的角色互动 |
第六节 一般海事法的效果评价 |
第五章 扩张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及其功能失落 |
第一节 向西部水域进军:海事管辖权空间维度的拓展 |
一、物理空间的重构:船舶和可航性水域概念的变迁 |
二、不断扩大的疆域:海事司法管辖权向棕水水域的扩张 |
第二节 拓宽流动的边界:美国海事合同管辖权的扩张 |
一、先例难弃:地点标准的革命后时代 |
二、告别传统:地点标准在合同中的消亡 |
三、扩张争议:以船舶保险合同和代理合同为例 |
四、总体评价:统一性视野中的海事合同管辖权 |
第三节 严格地点标准的变迁:美国海事侵权管辖权的消长 |
一、无尽的困惑:寻找海事侵权管辖权的界线 |
二、流变的标准:严格地点标准的确立与松动 |
三、冲突的时代:人身伤亡的海事管辖权救济 |
四、未竟的统一:海事侵权管辖权变迁评价 |
第四节 特别关怀的遗泽:海事法人道主义的现代延展 |
一、从庇护到多元:美国海事管辖权之于船员保护 |
二、衡平救济的纳入:程序合并对海事管辖权的影响 |
第五节 有进有退的策略:面向公海的海事司法管辖权 |
一、海事司法管辖权在国际层面的拓展 |
二、从本国国民保护到一视同仁: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收缩 |
第六章 走出迷津:重估海事管辖权的价值功能 |
第一节 价值取向:海事管辖权的自体性追求 |
一、海事管辖权的统一性追求 |
二、海事管辖权的特别关怀取向 |
三、统一性追求和特别关怀之关系 |
第二节 现实呈现: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商业品质与独特性格 |
一、作为商业推手的海事管辖权 |
二、美国海事管辖权的变迁特征 |
第三节 实践反思:联邦主义下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得与失 |
一、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实践中的失措及呈现 |
二、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变迁中的缺憾与启示 |
第四节 模式重估:从变迁模式看海事司法管辖权的自体性 |
一、自发秩序和主权建构之间的海事管辖权 |
二、海事管辖权自体性迷局之辨识与破解 |
第七章 美国法观照下中国海事管辖权的困惑与成长 |
第一节 多重视野下海事管辖权扩张的正当性分析 |
一、从规范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理论支撑 |
二、从传统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历史启示 |
三、从现实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机制保证 |
四、从愿景看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价值意蕴 |
第二节 自体性危机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实践样态 |
一、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的实践历程 |
二、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扩张中的障碍与不足 |
第三节 比较法观照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反思 |
一、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扩张经验及检讨 |
二、功能视角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价值之反思 |
第四节 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重构和功能厘定 |
一、扩张视野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价值重构 |
二、扩张视野下我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的功能厘定 |
第五节 中国海事司法管辖权改革的若干初步设想 |
一、有限统一原则在海事管辖权布局中的践行 |
二、海事习惯规则在海事管辖权运作中的措置 |
三、特别关怀理念在海事管辖权价值中的引入 |
四、有进有退策略在海事管辖权拓展中的运用 |
结语:源于自体法,超越自体法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译着类 |
三、中文期刊类 |
四、学位论文类 |
五、外文期刊类 |
六、外文论着类 |
七、外文案例类 |
八、英文法规类 |
九、网址报刊类 |
附录 :美国海事司法管辖权发展大事记 |
博士就读期间科研成果 |
博士论文后记 |
(9)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缘何研究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本文研究方法 |
四、基本论述框架和可能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理论 |
第一节 裁判说理应以可接受性为目标 |
一、有关裁判说理目标的争议 |
二、“可接受性”的理论分析 |
三、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界定 |
第二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基本内涵 |
一、说理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
二、说理的“统一化”与“个性化” |
三、“事理”“法理”与“情理”“文理” |
第三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衡量标准 |
一、客观标准——基于论证规则构建裁判理由 |
二、主观标准——理性说服听众达成有效共识 |
第四节 可接受性说理的实现思路 |
一、依靠制度创新为说理提供外在保障机制 |
二、完善技术规范为说理提供内在形式要求 |
三、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裁判理由的论证标准 |
第二章 裁判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现状及原因 |
第一节 有关裁判说理问题的实证考察 |
一、当下实证研究综述 |
二、本文样本选择及分析 |
第二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具体表现 |
一、不说理或选择性说理 |
二、说理空洞化或程式化 |
三、即兴说理或任意说理 |
四、判非所请或论证不清 |
第三节 说理可接受性不足的原因分析 |
一、重结果轻说理的司法理念 |
二、保障制度和技术规范不健全 |
三、忽视运用法律方法构建说理标准 |
第三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制度机制 |
第一节 通过繁简分流制度实现针对性说理 |
一、案件繁简决定说理程度 |
二、繁简分流重点是明确分流标准 |
三、需要重点说理的具体案例类型 |
第二节 依靠裁判公开制度倒逼规范说理 |
一、裁判文书公开提升法官的说理要求 |
二、裁判文书公开保护法官敢于说理 |
三、通过反馈机制明确重点说理内容 |
第三节 诉诸评价激励机制促进主动说理 |
一、评价激励重在构建合理的评价标准 |
二、裁判说理中评价激励机制的作用方式 |
第四节 提升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其他机制 |
一、通过法官释明制度建构说理的理想语境 |
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增强理由的说服效果 |
第四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技术规范 |
第一节 裁判说理的文书格式要求 |
一、规范的文书格式有助提升说理效果 |
二、不同类型裁判文书的说理格式要求 |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通识性体例与结构 |
第二节 裁判说理的语言风格要求 |
一、裁判语言的“可接受性”特征 |
二、裁判文书用语要准确规范 |
三、裁判表述风格要沉稳平实 |
四、裁判内容表达要逻辑清晰 |
第三节 裁判文书体例及结构创新 |
一、裁判文书创新的实践意义 |
二、要点引导式说理型式 |
三、其他裁判文书说理新型式 |
第五章 实现可接受性说理的法律方法 |
第一节 主要运用的法律方法及其说理实效 |
一、法律解释:明确大前提的真实含义 |
二、法律论证:确立可接受的说理依据 |
三、法律修辞:说服听众强化说理效果 |
第二节 法律原则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法律原则进入裁判的说理要素 |
二、对“依照原则确立规则”过程的说理 |
三、运用法律原则裁判的具体说理要求 |
第三节 道德情理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道德情理说理重在进行价值指引 |
二、当下裁判中的道德情理说理偏差 |
三、道德情理说理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
第四节 社会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习惯作为裁判理由应具备的规范要件 |
二、“事实性”习惯向“规范性”习惯转化的阐明 |
三、习惯作为裁判理由的具体论证标准 |
第五节 指导案例作为裁判理由的论证说理 |
一、运用指导案例说理必须讲清“以案释法”过程 |
二、“区分同案”时的说理要求 |
三、“形成同判”时的说理要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10)英属北美殖民地学院自由教育理念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一)自由教育 |
(二)北美殖民地 |
(三)北美殖民地学院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一)北美殖民地学院的创办 |
(二)北美殖民地学院自由教育理念的确立及其变迁 |
(三)北美殖民地学院自由教育的实施 |
(四)北美殖民地学院自由教育的历史价值 |
五、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本论文的创新点 |
(二)本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北美殖民地学院的创办 |
第一节 北美殖民地的建立与早期移民的宗教理念和教育主张 |
一、欧洲移民的到来与北美殖民地的建立 |
二、殖民地早期的社会结构及宗教派别与教育主张 |
第二节 清教徒与哈佛学院的创办及其早期发展 |
一、清教徒与哈佛学院的创办 |
二、创办初期哈佛学院的艰难发展 |
第三节 其他殖民地学院的陆续创办及其办学活动 |
一、哈佛学院创办后其他殖民地学院的陆续建立 |
二、生存在宗教与世俗之间:殖民地学院的办学活动 |
第二章 北美殖民地学院自由教育理念的确立及其变迁 |
第一节 殖民地学院自由教育理念的历史溯源 |
一、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教育理念的发轫 |
二、中世纪时期自由教育的相对沉寂与曲折存续 |
三、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的自由教育主张 |
四、英国古典大学的自由教育传统 |
第二节 殖民地学院自由教育理念的确立及其内涵 |
一、回应现实诉求:殖民地学院自由教育理念的确立 |
二、自由教育理念的内涵及其在学院培养目标中的体现 |
第三节 启蒙思想影响下自由教育理念实用性和民主化特征的加强 |
一、启蒙思想在北美殖民地的传播 |
二、自由教育理念实用性特征的加强 |
三、自由教育理念民主化特征的加强 |
第三章 北美殖民地学院自由教育的实施 |
第一节 殖民地学院自由教育的课程体系及其演进 |
一、凸显古典色彩的自由教育课程体系 |
二、实用性与民主化特征影响下自由教育课程体系的调整 |
第二节 殖民地学院自由教育的教学活动 |
一、古典课程体系下自由教育的主要教学方式 |
二、课程体系调整后自由教育教学活动的变化 |
第三节 殖民地学院自由教育的管理保障 |
一、殖民地学院法律地位的获得及其对自由教育的保障 |
二、殖民地学院董事会制度的建立及其对自由教育的保障 |
第四章 北美殖民地学院自由教育的历史价值 |
第一节 对殖民地学院及殖民地发展的推动 |
一、为殖民地学院赢得了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
二、培养的众多人才推动了殖民地的社会发展 |
第二节 对后世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深刻影响 |
一、为后世通识教育在美国的发展奠定了历史基础 |
二、为后世美国高等教育凸显实用性特征提供了实践支撑 |
三、开创了院校治理体制改革与办学理念良性互动的先河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四、逻辑学推理论亟需补充基本规则(论文参考文献)
- [1]及物性系统及其体现形式的跨语言比较研究 ——以汉语、印地语、阿拉伯语和希腊语为例[D]. 王连柱.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2]中华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思想研究[D]. 李新潮. 兰州大学, 2021(09)
- [3]新时代思想政治教育的“两化”原则研究[D]. 王新建.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7)
- [4]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研究[D]. 徐刚. 扬州大学, 2020(04)
- [5]“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网络化治理视域下公共体育服务协同供给研究[D]. 焦长庚. 上海体育学院, 2020(12)
- [7]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D]. 杜厚扬. 武汉大学, 2020
- [8]自体性观照下的美国海事管辖权演进研究[D]. 靳匡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D]. 宋菲.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10]英属北美殖民地学院自由教育理念与实践研究[D]. 余咏梅. 河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