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论文文献综述)
黄风,陶琳琳[1](2020)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修订的几个主要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20年来,各国引渡制度出现了一些值得借鉴的立法改革和司法经验,我国在引渡合作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并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因此,需要适时地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进行修订,特别是考虑增加关于简易引渡程序的规定;增加我国主管机关代表请求国参加引渡诉讼并支持相关引渡请求的程序规定;在对外国引渡请求的审查中改变目前"一票否决制"的某些规则,允许请求国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不引渡的决定提出申诉;将国家监察委员会增补为我国引渡合作的主管机关,并且明确表述在主动引渡中可以向被请求国作出关于在引渡后不判处或者不执行死刑的保证。
杨尧[2](2020)在《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的海外投资是政府主导型的海外投资,在此过程中中国的国有企业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中国海外投资的主力军和国家政策的执行者。由于国有企业是由中国政府直接投资或控股的,所以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中因腐败行为导致的损失不但是国有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也是中国政府经济和战略利益的损失。近年来伴随着中国国有企业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现象普遍增多,如何对国有企业在海外投资中的腐败资产进行追回就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法律依据,既有国际法律依据,也有国内法律依据。但是从法律的规则设计和运行时效来看,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存在着法律困境,其中国际法律困境包括未与腐败资产主要流入国订立双边引渡条约及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已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设计腐败资产追回的内容过于粗略简单;国内法律困境包括腐败资产追回的刑事没收程序不完善,民事没收法律制度缺失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资产移交内容约定粗略。因此,从国际大环境与中国实际需要来看,完善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满足打造“和平合作”的国际法治环境需求;二是满足践行“国企担当”的社会责任需求;三是满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市场经济需求。落实到具体层面,中国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在国际法律层面,通过中国政府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相关的双边引渡条约、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及资产追回合作谅解备忘录,来完善我国执法机关海外腐败资产追回的国际法律依据;在国内法律层面通过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腐败资产追回的内容、刑事没收特别程序以及民事没收制度等国内相关法律制度,来完善境外腐败资产追回国内法律依据。
李浩然[3](2020)在《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学术界对刑事缺席审判的讨论便从未停止。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犯罪、腐败犯罪的数量逐年增加,为逃避司法审判而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也越来越多,由于境外追逃追赃的困难和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我国的境外追逃工作一直非常艰难,致使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积压,严重破坏我国的司法权威。同时,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也应当按照公约约定作出相应法律制度的改进,积极进行国际合作,严厉打击腐败犯罪。历经13年的激烈争论和法治环境的极大改善,我国于2018年10月26日将其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由于允许被追诉人的缺席,对被追诉人行使合法权利进行保障的程度,尤其是对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障程度直接体现了国家的法治程度,因此需要对其展开细致研究,以期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平衡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上看,对于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仍然存在较大问题,如辩护权行使的前提保障、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辩护权行使的救济方式,据此,本文以这三项重要问题为写作思路,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缺席审判程序的主要内容和立法目的,并对相关概念进行解析;第二部分是结合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当下司法环境,提出在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障将面临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域外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从中获取对我国改进对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启示;第四部分是综合国内外相关经验教训,针对前述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保障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叶丹丹[4](2020)在《我国外逃腐败人员引渡法律制度研究 ——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切入点》文中提出在当今社会,腐败犯罪的危害尤甚。这通常体现为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来获得巨额的不正当利益。犯罪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不仅会腐蚀个人,也会给国家和社会增添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国际社会的不断融合给境外出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国家在腐败罪名认定、司法协助等方面的规定各不相同。要想从根本上侦破案件其实具有很大难度,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现代引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联合国反腐公约》采用了新颖的公约监督机制,扩大了国际刑事合作领域,拓宽了国际刑法的研究视野,肯定了法人的刑事责任,突出了反腐败性的重要性。它不仅规定了腐败犯罪的预防和执法合作问题,对资产追回和监督机制也有所涉及。特别是在引渡法律制度方面,它界定了引渡基本原则的适用情形、完善了配合引渡等司法协助实施的措施。一方面,这有利于打破传统引渡制度的僵化性规定,适应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趋势。另一方面,这也将进一步促进国家之间追逃腐败犯罪人员的合作,也为追缴非法转移资产提供了国际法上的法律依据。我国一直致力于针对外逃腐败人员追逃追赃的工作。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的成立与发展也彰显了我国期望更多的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充实队伍。研究腐败分子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国,从引渡、司法协助、资产返还立法和实践等重点研究领域入手,在完善追逃追赃合作方面寻找突破口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分析我国引渡实践工作,把握《公约》中关于反腐败犯罪的最新立法和发展趋势,并且与国内法律法规相比较,找出在国际协助等方面出现的问题与不足至关重要。此外,将《公约》中关于引渡制度的具体规定作为标准或者依据,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针对性的对策,特别是完善引渡常规性替代性措施等,这将有效促进我国引渡制度体系的变化,对于研究我国外逃腐败人员的法律制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杨慧梅[5](2020)在《《水:和平催化剂-跨界水资源管理与冲突消除》(节选)翻译报告》文中指出随着气候变化、国家间对于跨界水资源利用需求的增加,跨界水资源问题已远远超出技术探讨范畴,愈加政治化,并成为国际社会必须解决的最为急迫、复杂和有争议的问题。然而,我国关于国外跨界水资源文献的译本相对较少,对于该方向文献的翻译,将有助于把国外解决跨界水资源的方法引入到国内,促使我国有效化解与周边国家的跨界水资源争端。译者选择《水:和平催化剂——跨界水资源管理与冲突消除》第五章作为翻译材料。该材料属于学术文本,旨在传递信息、反映客观事实。功能对等理论要求译文能再现原文的语言及内涵信息,与学术文本以传递信息为主的特点相契合。因此,译者选择了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作为此次翻译的指导理论。本报告在功能对等理论的指导下,结合翻译实践,总结出实现词汇、句子及篇章对等的一般策略和方法。这些策略包括:运用语境分析,准确判断词义并翻译,实现词汇层面的功能对等;处理句子翻译问题时,将译文读者的反应放在首位;对于学术文本中常见的长句,采用拆分成短句或分句、并按照译入语的语言表达和思维逻辑习惯进行重组的方法;在篇章层面的翻译中,应依据中英文不同的衔接与连贯方式,保证语篇连贯性和逻辑关系准确性。
胡城军[6](2019)在《《欧盟与美国引渡协议》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0年生效的《欧盟与美国引渡协议》是欧盟作为国际组织与美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从形式上看,该条约是过渡性条约,应最终落实到欧盟成员国与美国的双边引渡条约中实施。但是,该条约也具有独立性,根据自执行条约的特征及欧盟法的原理和实践,该条约对美国和欧盟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性。该条约及其附随的新条约代表了最新版的引渡条约范式,对欧美国家的实践乃至条约法的理论都有影响力,对我国引渡条约也有一定的启示价值。
林语嫣[7](2019)在《中国领事认证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提出在国家间民众要事来往过程中,其中一个国家代表方给出的重要文书必须经其他国家认可并允许使用才生效,例如法院的开庭、出示本人相关证件和与本人学历相关的证明文件等这些事项相关的文件或者证明最开始是不能为他国所直接使用的,只有通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流核实之后才能被其他国家所接纳。而领事认证即是一国外交官员或领事官员对另一国发出的公文的签字和印章的确认行为,是为了保障文书的真实性和可信性。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多,文书的跨国使用日渐频繁,对于领事认证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传统的领事认证程序要经过文书原始国的民事登记部门、司法部、外交部以及文书出示国驻原始国的领事馆等多个部门,程序较为繁琐耗时较长,不利于文书的迅速流动和国际贸易活动的开展。领事认证从早期的办理签证不断发展到如今对出生、结婚、学位、继承、收养等各类跨国文书的认证,所涉及的对象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领事认证作为领事官员的一项职务在许多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国内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中国的领事认证程序还延续着传统的模式,较为繁琐,在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国内关于领事认证没有专门的实体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相应的规章办法中。对于中国领事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域外证据和国际贸易两个典型的角度具体展开了分析。在域外证据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证据规定对域外证据采取的是强制性的领事认证义务。这种具备强制性的领事认证义务使得实践中法官以是否经过领事认证来作为采信证据与否的标准,但领事认证这样一种形式要求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并没有必然联系,在实践中可能会误导和束缚法官对于证据的认定。实践中法官以域外证据没有经过相应的领事认证程序而予以排除也会不当扩大“非法证据”的认定范围。对于证据的证明力最重要的环节应当是法庭的庭审质证,而由于司法解释的该项规定,使得实践中法官对于没有经过认证的证据直接排除,不组织质证,以认证来代替质证,这无疑不符合对于证据的认定标准。由于领事认证所需耗费的时间较长,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由于未及时办理领事认证或办理时间无法预估而延误诉讼,影响司法效率。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司法解释规定本身的模糊性和不合理性,没有明确需要认证的域外证据的具体种类,也没有规定如果没有经过认证的相应法律后果和处理办法。另一方面由于跨国取证途径受限,大多数当事人只能通过自己取证,当事人自己取证而不是通过官方途径取证,法院在审查时会更倾向于证据有没有满足形式要件。在国际贸易行业,由于领事认证的程序繁琐加上耗时较长,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贸易,对进口商品的相关单证规定必须进行认证,这样一种规定就使得领事认证成为一种非关税的贸易壁垒。在拉丁美洲等一些国家还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被调查企业要提供经过领事认证的相应材料,由于反倾销诉讼的应诉时效性很强,应诉企业如果无法及时办理领事认证,就不利于维护其自身利益。领事认证作为一项国际惯例是普遍存在的,大多数国家也并没有在反倾销调查中引入领事认证制度,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的做法并不是基于WTO的反倾销协定,而是基于其本国的立法和政策。从多年的反倾销调查实践来看,在反倾销调查中引入领事认证要求的合理性应当受到质疑。在具体的反倾销诉讼中,裁决机关应当考虑应诉企业做出相应努力的实际情况,而不能仅仅以是否提交经过领事认证的材料而做出裁决。基于上文关于领事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虽然领事认证制度有利于文书真实性可信性的确认,但也有简化的必要。领事认证作为使领馆的一种官方行为,在实践中使领馆可能会因为一些文件上的表述违反本国公共秩序和利益而不予以认证。中国坚守传统的领事认证程序,耗时长费用高也会影响跨国人员流动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且国际上已经开始了简化领事认证机制的活动,无论是在国际贸易方面还是人员流动方面,无论是在多边层面还是在区域性层面,都有了简化免除领事认证的相应规定和做法。中国为了加快自身的发展,应当顺应国际潮流。最后,笔者对于简化和完善我国的领事认证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鉴于《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创新做法和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中国可以考虑加入《取消认证公约》来简化我国的领事认证程序。中国应当加快制定统一的领事认证法律使得领事认证工作有章可循,减轻外交机关的工作负担。对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模糊性和不合理性,应当加以修改完善,可以考虑将强制性的领事认证义务转为由法官自由裁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国可以积极采用电子认证程序来进一步提升领事认证的效率。
拜鹏飞[8](2019)在《中国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协作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警务合作,是指在不同国家的警察机构之间,根据本国法律以及国际缔约情况,在跨国犯罪防控、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秩序等有关方面,互相给予帮助、互相进行配合的执法行为。随着国际社会开放化程度的越来越高,跨国商贸、跨国交流日渐频繁的同时,跨国类犯罪也日趋增加,国际警务合作变得尤为普遍和重要。以预防和打击国际刑事犯罪为己任的国际刑警组织在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警务合作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悠久的历史。研究中国同国际刑警组织之间的关系对我国目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好国际警务合作有着长远的指导意义。本文通过梳理当前国际刑警组织的运作模式和运作特点,对该组织的发展历程进行历史回顾。同时,通过对他国与中国利用国际刑警组织开展警务合作的多个案例进行分析和对比,全面地观察出中国在与国际刑警组织开展涉外警务执法活动中存在警察体制差异化、未形成国际刑事合作方面的法律体系以及引渡条约缔结的滞后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探讨中国应如何与国际刑警组织建立健全协作关系。结合案例,针对中国从前和现阶段开展国际警务合作中存在的多方面障碍,提出强化警务制度改革、推动完善国内法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以及构建多面一体的引渡替代性措施等多方面的建议和对策,展望我国与国际刑警组织之间协作的发展未来。
齐盛[9](2019)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辅助制度的优化图式》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辅助制度具有促进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国际司法合作、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稳定的区域司法合作环境和为区域内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等重要价值。然而,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复杂性、区域司法辅助制度的多元性、较低的区域司法辅助国际合作水平,以及霸权主义国家的干扰和破坏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辅助制度仍然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对此,需要从采取以求同存异、合作双赢作的原则为区域司法辅助制度构建的基础,以解决现实司法问题作为司法辅助区域合作的出发点,构建以若干核心国家为中心的次区域多边司法辅助合作试点,以及构建逐步推进的多元区域司法辅助合作机制等维度进行完善。
唐晨[10](2019)在《我国引渡外逃腐败人员的困境及对策》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腐败人员为了逃避刑罚,加上利害关系人的怂恿,外逃现象较为严重。腐败人员大多利用虚假的证件外逃的,且外逃目的地国多样化,不易掌握其具体行踪。从罪名上看涉嫌贪污犯罪和行贿犯罪的人员外逃较多。腐败人员外逃不仅阻碍了具体案件的侦办,对我国政治、经济也造成了危害。引渡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追逃措施,但是我国引渡腐败人员的工作却屡屡遇到各种的障碍。最常见的就是我国与腐败人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而不少国家又持“条约前置主义”,将两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当作引渡的大前提。我国与某些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并非我国立法或外交工作的失误或者遗漏,而是这些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综合考虑与我国的政治关系,加上法治理念的不同以及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偏见,导致不愿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我国外逃的腐败人员还会牵强附会政治犯的身份问题、死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问题,意图在国外久滞不归。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当前世界各国对于政治犯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对于腐败犯罪的量刑确实保留了死刑,加之一些国家对我国反腐败形势及刑事司法现状了解不深,就容易对我国的引渡请求产生疑虑。为了提高我国引渡外逃腐败人员的成功率,我国一是应当完善证件和出境管理制度、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制度,既能防患于未然,也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外逃腐败人员的情况,准确的定位腐败人员所在国家和地区,有的放矢的开展引渡合作。二是要在国际交往中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同时让有关国家认识到与我国缔结引渡条约的重要性,力图让腐败人员主要逃亡国转变不愿与我国缔结引渡条约的态度。三是要明确腐败犯罪与反腐败斗争的非政治性,让外逃的腐败人员无法再用政治犯的身份拖延回国时间。四是对于腐败犯罪要慎用死刑并严格遵守量刑承诺,不让死刑不引渡原则成为我国海外追逃腐败人员的绊脚石。当然,在确实无法开展引渡合作的情况下,灵活运用引渡的替代措施,如劝返和异地追诉等,同样可以达到让外逃的腐败人员回国接受处理的目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论文提纲范文)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修订的几个主要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增加关于简易引渡的程序 |
二、增加我国主管机关代表请求国参加引渡诉讼的规定 |
三、允许请求国针对不引渡的决定提出申诉 |
四、增加监察委员会为引渡合作主管机关 |
五、对不判处或者不执行死刑的保证加以明确表述 |
(2)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现状 |
2.1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法律现状 |
2.1.1 国际法律依据 |
2.1.2 国内法律依据 |
2.2 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现有方式 |
2.2.1 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进行追赃 |
2.2.2 运用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赃 |
2.2.3 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 |
2.2.4 通过境外民事手段进行追赃 |
2.2.5 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自行退赃 |
第三章 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的法律困境 |
3.1 国际法律困境 |
3.1.1 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法律困境 |
3.1.2 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法律困境 |
3.2 国内法律困境 |
3.2.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腐败资产移交内容约定不清晰 |
3.2.2 追缴腐败资产的刑事特别没收程序内容缺失 |
3.2.3 追缴腐败资产的民事没收法律制度缺失 |
第四章 完善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
4.1 满足打造“和平合作”的国际法治需求 |
4.1.1 构筑境外追赃国际合作法律平台的需要 |
4.1.2 建设境外追赃法律“防火墙”的需要 |
4.1.3 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律化的需要 |
4.2 满足践行“国企担当”的社会责任需求 |
4.3 满足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市场经济需求 |
4.3.1 以法治优化国内市场环境是保障企业安全的需要 |
4.3.2 以法治净化海外投资市场是维护文明环境的需要 |
第五章 完善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 |
5.1 国际法律层面 |
5.1.1 与腐败资产所在地国签订相关的双边引渡条约 |
5.1.2 与腐败资产所在地国签订相关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5.1.3 与腐败资产所在国签订资产追回合作谅解备忘录 |
5.2 国内法律层面 |
5.2.1 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腐败资产移交的约定 |
5.2.2 建立独立的民事没收制度 |
5.2.3 完善腐败资产追回的刑事没收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概述 |
第一节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
一、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基本内涵 |
二、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立法目的 |
第二节 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概述 |
一、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基本内涵 |
二、辩护权与出庭受审权的辨析 |
第三节 保障我国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必要性 |
一、有助于充分保障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的人权 |
二、有助于维护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实体公正 |
三、有助于维护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公正 |
第二章 我国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现状 |
一、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立法现状 |
二、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司法现状 |
第二节 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面临的问题 |
一、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程序知情权的保障不足 |
二、对刑事缺席审判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保障不足 |
三、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提出异议权的立法保障不足 |
第三章 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域外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定 |
一、英国的相关规定 |
二、美国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定 |
一、法国的相关规定 |
二、德国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国际条约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及分析 |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
二、《引渡示范条约》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
第四节 域外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一、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三、国际条约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保障我国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建议 |
第一节 保障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知情权的建议 |
一、明确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送达的标准 |
二、扩展对刑事缺席审判境外被追诉人送达的方式 |
三、确立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的诉讼程序告知义务 |
第二节 保障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的建议 |
一、扩展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的方式 |
二、保障刑事缺席审判法律援助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 |
三、初步确立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 |
第三节 保障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提出异议权的建议 |
一、明确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提出异议权的案件适用类型 |
二、明确对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提出异议权的审查标准 |
三、明确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提出异议权的行使期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我国外逃腐败人员引渡法律制度研究 ——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引渡制度概述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引渡制度产生的背景分析 |
1.调和管辖权冲突与加强反腐败合作的现实需求 |
2.规范外逃腐败犯罪的理念构建以及制度准备 |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具体引渡规则及其适用条件解读 |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传统引渡制度的继承与突破 |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传统引渡制度的继承 |
2.《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传统引渡制度的突破 |
二、完善我国外逃腐败人员引渡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
(一)我国贪腐犯罪外逃现状与引渡实践 |
1.我国贪腐犯罪外逃现状 |
2.我国反腐追逃的引渡实践 |
(二)我国现行的引渡法律体系问题研究 |
1.双边或者多边协定对引渡制度的确认不足 |
2.平等互惠原则对引渡制度的辅助性与次要性 |
3.有关引渡的国内立法的补充性与零碎性 |
(三)我国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引渡制度的法律困境 |
1.双边引渡条约的匮乏与条约前置主义的矛盾 |
2.死刑制度的存废与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冲突 |
3.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与双重犯罪原则的模糊性 |
4.国籍制度对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的冲击 |
5.腐败犯罪和财税犯罪边界的不确定性 |
6.罪行特定原则与政治犯认定标准缺乏统一性 |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角下完善我国引渡法律制度的对策 |
(一)改善我国对外引渡条约匮乏的现状 |
1.灵活处理引渡原则问题 |
2.阶段性扩大双边条约签署国 |
3.用立法的形式明确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
(二)完善我国引渡运行机制 |
1.健全反腐追逃事前预防制度 |
2.简化我国引渡双重审查程序 |
3.细化引渡量刑承诺法律制度 |
4.加强反腐引渡国际协作机制 |
(四)充分发挥引渡替代性措施的补充作用 |
1.建立健全异地追诉惩治机制 |
2.规范移民执法遣返程序 |
3.推动自首在引渡程序的适用 |
四、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水:和平催化剂-跨界水资源管理与冲突消除》(节选)翻译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CHAPTER ONE INTRODUCTION |
1.1 Th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Translation Task |
1.2 The Structure of the Translation Report |
CHAPTER TWO PROCESS DESCRIPTION |
2.1 Preparation Before Translation |
2.1.1 Author and Outline of the Selected Material |
2.1.2 Type of the Material and its Research Status at Home and Abroad |
2.1.3 Choice of Translation Theory |
2.1.4 Acquiring of Professional Knowledge |
2.1.5 Selection of Translation Tools |
2.2 The Translation Process |
2.3 Post-translation Review |
CHAPTER THREE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AND ITSGUIDANCE TO ACADEMIC TEXTS |
3.1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
3.2 Characteristics of Academic Texts |
3.3 Feasibility of Translating Academic Texts under the Guidance of FunctionalEquivalence Theory |
CHAPTER FOUR CASE STUDY |
4.1 Lexical Analysis |
4.1.1 Terms |
4.1.2 Proper Nouns |
4.1.3 Common Nouns |
4.2 Sentence Analysis |
4.2.1 Translation of Passive Sentences |
4.2.2 Translation of Attributive Clauses |
4.2.3 Translation of Long Sentences |
4.3 Discourse Analysis |
CHAPTER FIVE CONCLUSION |
BIBLIOGRAPHY |
ACKNOWLEDGEMENTS |
APPENDIX ONE SOURCE TEXT |
APPENDIX TWO TARGET TEXT |
(6)《欧盟与美国引渡协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程序条款述评 |
(一)指引条约修改的条款 |
(二)“不影响”条款 |
(三)溯及力条款 |
(四)与将来条约关系条款 |
(五)争端解决方式 |
(六)其他条款 |
1. 要求缔约方部署修改的条款 |
2. 指定和通知 |
3. 条约适用的领土 |
4. 条约的审查 |
5. 条约的生效和终止 |
三、实体条款评注 |
(一)替换型条款 |
(二)添加型条款 |
(三)填补型条款 |
1. 第6条的规定。标题为“临时逮捕请求的转交”。条文如下: |
2. 第9条的规定。标题为“暂时移交”。 |
3. 第11条的规定。标题为“简易引渡程序”。 |
4. 第12条的规定。标题为“过境”。 |
5. 第14条的规定。标题为“请求中的敏感信息”。 |
(四)替换和填补兼具的条款 |
1. 第8条的规定。标题为“补充信息”。 |
2.第10条的规定。标题为“多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
3.第13条的规定。标题为“死刑”。 |
四、欧美引渡条约的直接适用 |
(一)对美国而言 |
(二)对欧盟成员国而言 |
五、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引渡条约须革新的地方 |
(二)中欧、中美商签双边引渡条约的有关重大原则问题 |
(三)我国双边引渡条约修改程序的启动 |
(四)条约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方式 |
(五)引渡条约在我国的直接适用问题 |
六、结论 |
(7)中国领事认证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领事认证概述 |
第一节 领事认证的内涵和基本内容 |
一、领事认证的内涵 |
二、领事认证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领事认证的历史沿革 |
一、领事认证被称为“办理签证” |
二、领事认证被称做“验证文件” |
三、领事认证是一种领事职务 |
第三节 领事认证的现有法律规定 |
一、国际公约 |
二、中外双边条约(协定) |
三、中国法律规定 |
第二章 中国领事认证制度存在的典型问题及其分析 |
第一节 域外证据领事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
一、以领事认证来认定域外证据的真实性 |
二、以“认证”来代替“质证” |
三、领事认证影响司法效率 |
四、域外证据领事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二节 领事认证制度在国际贸易行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
一、领事认证成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 |
二、反倾销调查中的领事认证制度不利于企业维护自身利益 |
三、反倾销诉讼中领事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第三章 简化中国领事认证程序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中国领事认证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
一、使领馆拒绝认证 |
二、领事认证程序繁琐 |
第二节 国际上简化领事认证程序的兴起和发展 |
一、多边层面:国际贸易和司法协助 |
二、区域性层面:人员流动 |
三、双边层面:司法协助 |
第四章 中国领事认证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积极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
一、《海牙取消认证公约》的产生和规定 |
二、加入《海牙取消认证公约》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
第二节 加快与完善我国领事认证制度的立法 |
一、加快领事认证制度的统一立法 |
二、出台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
第三节 采用电子认证书和电子登记备案系统 |
一、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电子认证制度 |
二、中国采用电子认证书和电子登记系统的必要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国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协作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关于国际刑警组织的研究 |
(二)国外关于国际刑警组织的研究 |
三、研究框架 |
(一)研究目标 |
(二)可行性分析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际刑警组织与国际警务合作 |
第一节 国际刑警组织的历史 |
第二节 组织架构和运行策略 |
一、章程、原则和性质 |
二、总部机构及相关职能 |
三、运行策略 |
第三节 国际警务合作 |
一、国际警务合作的意义 |
二、国际刑警组织中的合作方式 |
三、国际刑警组织中的合作程序 |
四、国际刑警组织框架内的合作特征 |
第二章 中国与国际刑警组织协作的历史 |
第一节 开展国际警务合作历经阶段 |
一、预备阶段 |
二、转型阶段 |
三、发展阶段 |
第二节 中国在国际刑警组织中的地位 |
第三节 中国参与缔结的条约、司法协助有关情况 |
第三章 我国参与的国际警务合作案例分析与对比 |
第一节 外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请求我国协助的案例 |
案例一(通过组织受理他国协查请求) |
案例二(协助抓捕组织发布的“红通”人员) |
第二节 我国寻求国际刑警组织协助的案例 |
第三节 分析比对一致性与差异性 |
第四章 中国与国际刑警组织协作关系的未来 |
第一节 现状及面临的障碍 |
一、中外的警察体制差异化使中国在国际刑警组织中的地位受到影响 |
二、长期无单独的国际刑事合作法律使得他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请求我国予以帮助的流程不可预估 |
三、引渡条约缔结工作方面的滞后导致组织无法为中国发挥更大的“威力” |
第二节 应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
一、强化警务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执法国际化 |
二、推动完善国内法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 |
三、构建多面一体的引渡替代性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10)我国引渡外逃腐败人员的困境及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腐败人员外逃的特征及危害性 |
第一节 腐败犯罪的主体 |
第二节 腐败人员外逃的特征 |
一、外逃腐败人员的类型 |
二、外逃腐败人员涉嫌的罪名 |
三、腐败人员外逃的动机 |
四、腐败人员外逃所持的证件 |
五、腐败人员外逃的去向 |
第三节 腐败人员外逃的危害 |
一、腐败人员外逃对案件侦办的危害 |
二、腐败人员外逃对经济的危害 |
三、腐败人员外逃对政治的危害 |
第二章 引渡外逃腐败人员的困境 |
第一节 双边引渡条约数量偏少导致多数引渡请求难以实现 |
一、我国与腐败人员主要逃匿国缺乏双边引渡条约 |
二、美、加等腐败人员逃匿国奉行“条约前置主义” |
第二节 外逃腐败人员牵强附会政治犯的身份给引渡带来阻力 |
第三节 死刑不引渡原则常成为拒绝引渡的理由 |
第三章 引渡外逃腐败人员的困境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谈判签署引渡条约的难点分析 |
一、外逃的腐败人员可以为逃匿国带来经济、政治利益 |
二、某些国外的立法机关及政党对我国法律制度存在偏见 |
三、引渡条约的签署受国际政治关系影响巨大 |
四、负责追逃或者引渡条约谈判的人员责任心不强 |
第二节 当前世界各国对于政治犯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
第三节 我国腐败犯罪保留死刑的原因 |
第四章 针对引渡外逃腐败人员困境的对策 |
第一节 准确掌握外逃腐败人员的情况 |
一、完善证件和出境管理制度 |
二、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
三、加强金融监管制度 |
第二节 争取和有关国家缔结引渡条约 |
一、在国际交往合作中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 |
二、让有关国家认识到与我国缔结引渡条约是对其利益的维护 |
第三节 明确腐败犯罪及反腐败斗争的“非政治性” |
第四节 对于腐败犯罪慎用死刑并严格遵守量刑承诺 |
第五节 灵活运用引渡的替代措施 |
一、劝返 |
二、异地追诉 |
三、境外诱骗和绑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莱索托王国引渡条约(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修订的几个主要问题[J]. 黄风,陶琳琳.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0(04)
- [2]中国国有企业海外投资中腐败资产境外追回法律问题研究[D]. 杨尧. 西北大学, 2020(09)
- [3]刑事缺席审判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研究[D]. 李浩然.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4]我国外逃腐败人员引渡法律制度研究 ——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切入点[D]. 叶丹丹.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5]《水:和平催化剂-跨界水资源管理与冲突消除》(节选)翻译报告[D]. 杨慧梅.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6]《欧盟与美国引渡协议》研究[J]. 胡城军.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9(05)
- [7]中国领事认证制度的完善研究[D]. 林语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8]中国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协作关系研究[D]. 拜鹏飞. 外交学院, 2019(01)
- [9]“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司法辅助制度的优化图式[J]. 齐盛. 河北法学, 2019(03)
- [10]我国引渡外逃腐败人员的困境及对策[D]. 唐晨. 安徽财经大学, 2019(02)
标签:法律论文; 引渡条约论文;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论文; 刑事犯罪论文; 司法程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