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报酬纠纷,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论文文献综述)
龚桂枝[1](2021)在《我国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的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取得飞速发展,网民数量也涨势迅猛。社会的进步和大众需求的多样性促使网络直播行业走入了人们的视野。自2016年后,网络直播行业便在我国取得长足发展,至今网络直播已包罗万象,与各行各业有着密不可分的牵连。网络直播这一行业的兴起,衍生出“网络直播打赏”这一新生事物,据(艾媒咨询)2019年中国在线直播行业用户的消费行为调查数据显示,用户打赏主播占比17.4%,网络主播们的收入方式也因此有了新的变化。然而,直播打赏在为国家经济作出贡献的同时,也给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带来重大难题。随着直播打赏方式的多样化,互联网市场暴露出越来越多与网络直播打赏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律问题。当前我国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税收征管在纳税主体、纳税申报、税收信用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如纳税主体难以明确、税目税率确定存在争议、纳税义务主体申报缺乏积极主动性、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不够完善等等。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行业已经颁布大量法律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加强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电子商务法》,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又由于直播打赏收入本身的特殊性,导致我国在直播打赏收入征税层面步履维艰。鉴于以上情形,文章在坚持税法有关原则的基础下,力求探索我国针对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税收征管完善策略。本文首先将国内外有关文献进行对比,引出对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的概念及特点介绍,再进一步分析其法律定性,以及对其征税的正当性。其次,分析其必要性,又从法律层面、经济层面,税收征管层面分析网络直播打赏收入是否具有可税性。接着,从纳税主体、打赏收入、纳税申报、纳税信用体系及第三方信息共享机制方面,分析我国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税收征管现状,从中找到直播打赏收入涉税问题及困境。再分别从以上几个方面提出适合我国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税收征管的对策。
于润[2](2020)在《影视业“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的规制策略 ——基于自然人纳税遵从意愿视角》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6月,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案掀开了影视业明星偷逃税款的冰山一角。实际上,我国以影视明星为代表的高收入群体具有收入来源多样性、不固定性、形式复杂性等特征,其利用阴阳合同进行逃税的恶劣现象层出不穷,为保证税源完整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此问题亟待解决。为了从根源上遏制影视业阴阳合同逃税行为,本文结合A-S逃税模型和博弈论模型相关理论,创新性地构建影视业“纳税-扣缴”博弈模型,分析阴阳合同签订双方的逃税决策行为。模型推导结果显示,当扣缴义务人的逃税成本大幅增加后,较高的稽查率和扣缴义务人罚款倍数对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决策具有抑制作用,高逃税程度的行为不再存在选择逃税的利益基础。由于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稽查难度极高,笔者认为还应从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等非直接经济因素促使影视从业者提升税收遵从度,因此分析了引入事前逃税意愿举报机制前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逃税决策的博弈结果变化。本文还将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经典案例带入博弈模型进行分析,发现若调整对双方的稽查力度和罚款倍数至模型设定的较高水平,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选择策略存在唯一纳什均衡解:都不逃税。若调低该案例的逃税程度,引入事前逃税意愿举报机制后纳税人端和扣缴义务人端的逃税门槛将被提高,其中明星纳税人主张逃税的门槛提升幅度为8.60%,电影剧组扣缴义务人愿意配合逃税的门槛提升幅度为4.45%,证明这种事前监督举措对抑制低逃税程度的“阴阳合同”行为具有正向效果。最后,本文提出对“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的规制策略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张立琼[3](2020)在《XZ医院个人综合所得税扣缴纳税筹划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第三大税种,在我国财政收入中占比较大。医院作为国家财税机关确立为职工“高收入”的九大行业。所有医护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均由医院财务代扣代缴,个人没有足够的税收专业知识支撑其纳税筹划,且其个人纳税筹划也无法左右医院财务人员扣税行动。所以,只能“望税兴叹”。面对应得薪金收入与实得报酬的“落差”,心底暗存的税收抵触和抱怨情绪,逐渐转换为对医院财会人员帮助其履行纳税筹划积极作为的强烈愿望和迫切要求;论文在以新个税法为基础,运用实地调查访谈、对比分析、判断推理和案例分析等主要方法,陈述了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和研究主要内容与技术路线等;继而,简明介绍了XZ医院个人所得税扣缴及其纳税筹划状况,据以分析了该医院财会部门在个人所得税扣缴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基于这些“问题”提出了医院开展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然后,围绕XZ医院财务对工资薪金与年终奖金、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项目,分别就其个人所得税扣缴的要点与方法进行了有针对性地探索研究;再后,结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的落实需求,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保障措施;最后,得出全文的研究结论。
钱至涌[4](2020)在《《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文中认为在税法中,具体条文表述上的歧义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的途径加以解决;但当一个税法概念模糊不清时,法律在实际适用中会产生更多困境,并且停留于表面的解释方法或价值判断往往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就课税对象分类的税目而言,《个税法》虽几经修订,但是其中的“经营所得税目”一直存在概念不清晰、范围不明确的问题,给实践适用带来了争议和困局:一方面,“经营所得税目”容易与其他税目的适用发生竞合,例如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复杂的法律关系往往会掩盖经营活动的实质,致使税法难以对其定性,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另一方面,近年来公民收入呈现出多元化、隐性化的趋势,传统税法自身的滞后性使得“经营所得税目”难以有效应对复合型的经济活动,例如实践中常见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税收征管过程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发生。税目作为国家税收的基本要素之一,应当具备合法、合理性,也应遵循经济的实质公平。我们在界定“经营所得税目”时,不应仅仅局限于在税法条文中圈定其纳税主体,还需要分析“经营所得”本身的性质特征,同时对比国内其他部门法对生产经营行为的认定,借鉴国外税法中税目划分的逻辑,从而探究“经营所得税目”区别于其他税目的根本标准。结合税法理论与实践,“经营所得”应当是纳税主体经过行政许可登记、长期稳定从事某项营业活动并具备一定自主性的生产经营收入。从税收实践的角度出发,准确界定税法中的“经营所得税目”有助于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最大化程度减少纳税争议,防控税务风险,纳税人利用法律漏洞避税、税务机关重复征税等现象也会有所减少。
刘娟[5](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指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汤素娥[6](2019)在《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民创造历史,劳动开创未来。中华民族是勤于劳动、善于创造的民族。正是因为劳动创造,我们拥有了辉煌的历史;也正是因为劳动创造,我们拥有了今天的成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高度上审视劳动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强调“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新时代也是干出来的”,“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是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明确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归根到底要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科学劳动”,赋予了劳动更多首创性、生动性、科学性的时代内涵、美好展望、切实要求,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如何深入研究和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捋顺其生成源流、廓清其内容构件、探究其理论品格、查摆其现实挑战、审思其实践要求,这对党中央在新时代团结带领广大劳动人民向劳动要精神力量、向劳动要社会实践、向劳动要文明素质、向劳动要生产力、向劳动要核心价值观,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蕴和实践价值。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生成源深流长。从理论渊源上看,得益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劳动学说的涵养;从价值传承上看,是对中国共产党历任领导人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劳动论述的赓续;从文化涵育上看,深受中华优秀传统劳动伦理、中国共产党劳动文化、红色革命家庭美德的影响。从实践养成上看,离不开习近平自身在知青岁月、地方从政、治国理政等不同时期工作岗位的劳动锻造。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内容博大恢弘。其中,劳动价值论,阐述了劳动创造人类文明、劳动铸就“中国梦”、劳动成就人的价值。劳动精神论,披述了目标层面的科学劳动、体面劳动、幸福劳动的理想状态;理念层面的尊重劳动、崇尚劳动、热爱劳动的德性态度;行为层面的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实践道义。劳动主体论,沥述了扞守劳动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扬劳动群众的精神引领、助力劳动群众的全面发展。劳动关系论,陈述了和谐劳动关系意义深远、着力化解劳动关系纠纷、全面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理论品格鲜明。其内容架构的严谨性与逻辑关涉的指向性表现在:劳动价值论阐述立论旨趣并回答“何为劳动”、劳动精神论披述价值遵循并回答“何以劳动”、劳动主体论沥述力量依托并回答“何人劳动”、劳动关系论陈述实践照应并回答“何从劳动”。其外显特征的鲜明性与内隐特质的立体性表现在:时代性与人民性的高度融汇、科学性与革命性的有机统一、传承性与超越性的紧密结合、系统性与针对性有效贯通。其现实地位的重要性与理论贡献的深远性表现在:劳动创造美好的生活成为民众共识、艰苦奋斗成为主流风尚的社会底色、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成为国家旋律、劳动浇筑命运共同体成为世界追求。当前,贯彻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面临多方面的现实挑战。现实挑战的问题表现在,劳动价值认知异化偏向、劳动群众地位被边缘化、弘扬劳动精神知易行难、劳动关系纠纷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成因在于,正面引导乏力与负面止损迟滞、逐利本性膨胀与调解组织疲软、家庭教育流俗与全面教育脱节、认知判断犹疑与实践定力不足。其危害在于,一定程度消解民族复兴的资源投入、妨碍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大用人单位的成本开支、弱化劳动者自由全面发展。贯彻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要遵循科学的实践要求。首要任务是加强劳动教育引导,发挥家庭教育的育人功能、提升学校教育的育人质量、改进继续教育的育人效能、激活自我教育的内化作用。基本要求是筑造健康劳动环境,营造劳动至上的社会环境、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创造催人奋进的工作环境。必备保障是构建科学管用的劳动机制,建立健全劳动责权清晰的工作机制、劳动实践规范的奖惩机制、劳动权益维护的监督机制。
刘亚丽[7](2019)在《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宗教是有关人类心灵和精神的“圣事”,但宗教组织却存在于“世俗”之中。宗教组织兼具实践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以及为自身存续发展的经济性,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世俗中的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凸显出(自/被)商业化倾向,致使宗教组织的“圣事”和“俗事”交织,混为一体,既伤及教旨又令宗教不堪。2018年我国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增加了针对宗教组织及其教职人员的税收制度,以及税务部门对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的条款,然而,在我国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涉税的法律、法理及规则设定的理论探索和实证研究乃至科研成果,尚属珍稀物种之际,这些原则性税收管理制度的颁布似有挂一漏万,不及就里之嫌。有鉴于此,宗教组织及教职人员的涉税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特殊性、正当性及现实可行性等殊值系列探究,这也符合中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提高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问题及税收规制。行文通过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的对比展开,得出目前我国宗教组织并不缺少世俗经济甚或商业活动的参与,但我国较为缺乏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的具体税收规范。宗教组织虽以实践宗教信仰为其基本功能,但基于其存续和发展的内在所需,以及信众和外部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宗教组织与经济具有自洽性。当宗教组织的经济及经济行为缺乏自律与他律表现为不自洽时,必然影响其创设和教义的本旨,同时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因此,通过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具有现实必要性。第二章,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目前我国通过《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以及诸多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形成了较为原则性的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但依然存在:宗教组织作为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不清;对其经营行为的行政管理规范替代了应税规范;宗教组织的应税界定标准不准确;对其进行的税收监管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规范严重滞后于宗教组织财富观念的转变;滞后于宗教组织自营利性和被营利性趋势增强的经济现实;国家对宗教组织实行的自养政策,在现实中被异化、异用或他用,自养政策被放大为自养免税政策或宗教性免税政策;相关民事主体法律以及教职人员身份和收入的界定,缺乏相适应的配套规范。因此,我国宗教组织税收问题的法律规制具有现实迫切性。第三章,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在政教合一体制下,受宗教及宗教组织的历史地位、国民信仰和社会功能等因素制约,国家对宗教组织予以直接的财政补贴和税收支持,但这一不当的财税政策既影响了财税关系和政教关系,也影响了公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政教分离和间接的财税支助成为社会发展的一种现实和必然选择。与西方不同,我国古代历史上鲜有宗教支配政治或政教合一的现象,但也从不缺少国家政权与宗教或各宗教组织各样的经济和税收联系。国家因政治、经济和社会等需要,对宗教组织的财税政策极其不稳定,“不徭不役”和“亦徭亦役”政令反复交替,使得宗教组织繁盛兴衰交相更迭。在现代政教分离国家,除宗教组织的宗教性在处理政教关系时被审慎对待外,宗教组织因其非以营利性为目的,基本被纳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规制。国家予以宗教组织的间接财政支持和连续稳定的税收规范,这既有利于宗教组织正常发展,也有利于国家和宗教组织间的政教关系。因此,构建和完善宗教组织的税收规范,是现代政教分离国家财税法治的必要内容。第四章,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宗教组织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宗教性,以及由宗教性而衍生出的非营利性和社会表达的公益慈善性。虽然宗教组织具有其特殊性,但对其征税或免税具有法律正当性。首先,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有遵照法律负担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即是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宗教组织是公民基于宗教信仰自由而组成的团体,属于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其拥有宗教自由的宪法基本权保障同时,当然也负有纳税的义务。其次,征税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宗教组织拥有类国家主权的组织自治权,国家对宗教组织免税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其独立性,但国家对宗教组织征税也并不意味着是对其自治权的干涉。在政教分离体制中,宗教组织的自治权处于国家主权之下,作为组织自治权的体现,宗教组织有从事世俗经济活动的权利,同时也应遵守世俗包括税法在内的经济规范要求。再次,宗教自由体现为内在精神信仰自由和从事合法宗教活动的自由,但此种自由并非绝对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宗教组织负有依法的纳税义务并不因为其享有宗教自由而得以免除。即使在政教合一国家,宗教组织在获得免税或财政支持的同时,其自由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在国家合法行使征税权时,维护良好的税收制度在各种公共利益中处于优先顺位。最后,政教分离原则要求国家政权和宗教组织分离。要求国家不得对特定的宗教加以奖励或禁止,或对人民特定信仰给予优待或非难。但政教分离不是绝对的分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征税或是免税,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与宗教组织之间的联系。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是征税都不意味着必然违反政教分离的宪法原则,免税和征税的立法目的既非促进和倡导宗教,也非抑制和反对宗教。与宗教组织类似,诸如学校、图书馆、慈善基金会等,也通常被国家给予免税,因为它们一般被认为可以与社会和谐共处,并促进社会多样化的存在。综上,国家无论是对宗教组织免税或征税都具有合宪性或法理正当性。第五章,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宗教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成为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共有现象。在宗教组织日趋商业化情形下,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改变了其税法上的待遇,变完全免税为有条件的免税,并加以公益慈善之社会责任,但具体做法又各不相同。美国《内地税法》规定了宗教组织获得免税的主体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形式要件、身份限制和免税资格丧失的情形,对宗教组织商业活动设置了“非相关商业所得税”和“无关举债所得税”进行规范。同时规定了含申请资料、年度报告书、捐赠信息等内容完备的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必要时的税收稽核制度。日本设置宗教法人认证制度以规定主体要件资格,而公益性的高低对宗教组织税赋多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日本《法人税法》规定宗教法人可以经营营利事业,可按低于普通法人的税率承担纳税义务。在宗教主管机关和宗教组织之间设置宗教法人审议会制度,作为解决两者之间的缓冲机关。同时对宗教法人规定了税收优惠及支出的限制,必要时的税务调查制度,甚至宗教法人营利事业有违法行为,可以对宗教法人实行强制解散。我国台湾地区对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进行了规定,在营利事业所得税、房屋税、地价税等十余个税种税目中详细规定了宗教组织相关税收内容。宗教组织的经济行为及收入是以信众随喜布施,还是订有一定的收费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或劳务收入所得。对宗教组织设有严格的公益慈善要求,其60%的年度经费依法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上,并对积极作为者进行奖励。综上,在宗教组织从事经济甚或商业活动不可避免并客观存在时,反思我国大陆具体问题,域外经验具有可借鉴性。第六章,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在中央提出要依法管理国家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的号召下,应积极善用财税法律规制宗教组织经济行为,调节宗教组织相关经济关系。首先,在宗教组织纳税主体层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缺少法律分类的情况下,应将宗教组织细化出来,对其税收加以特别规定;明确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宗教组织应税范围层面,应重视宗教组织经济性的特征,改变禁止宗教组织过度商业化经营原则,允许其进行经济或商业活动,并运用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教职人员收入的规范;改变现有对宗教组织应税和免税以宗教性和经济性为主的多重区分标准,实行“经营征收与自养返还”相结合的标准调整。再次,在宗教组织公益慈善层面,应改变对宗教组织非营利组织的消极定位,采用公益慈善主体的积极法律定位;在宗教组织普遍没有出具扣税资格的情况下,允许宗教组织对那些方向明确的捐赠出具扣税凭证;对宗教组织公益慈善行为实行税收激励或奖励机制。最后,在宗教组织税收监管层面,应转变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传统观念,在经济领域将之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对待;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落实税务登记;对其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阶梯制的税收处罚措施;同时也应注重相关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协调,如自养政策的规范化、宗教组织自身建设等。综上,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完善与构建具有可行性。
石春雷[8](2019)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文中提出世界性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缘起于英、美、德、日等国为处理以不断增加的司法需求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为主要表征的民事司法危机而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主要的应对之策就是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相适应的处理程序。对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法院收案量逐年增长,尤其是民事案件,不仅体量大,增速也快。在当前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随着员额制的正式运行,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将进一步加剧。因此,如何消解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张力,为案件匹配合理的程序和解决方法,在公正的前提下优化案件处置的效益,是我国当前民事司法改革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以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优化为研究范畴,希冀通过合理的程序安排畅达案件的疏解渠道,以实现当事人权益保障诉求与司法正义分配之协同。除绪论和结语外,本文的正文部分分为五章。第一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这一命题的研究范围需从“民事案件”和“分流程序”两个要素出发予以界定,将讨论限定在起诉到法院且满足受理条件的民事争议,是为与“案多人少”矛盾中的“案”相对应。从能够对民事案件的解决发挥直接作用的纠纷解决程序这一角度出发,分流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主要包括司法附设ADR、非讼程序(主要是督促程序)和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对民事案件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予以分配,有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如程序系统论、分配正义论、回应性司法理论、接近司法和接近正义理论、程序选择权理论、程序类型化理论、费用相当性理论等。而为不同民事案件匹配不同处理程序,又是出于对缓解法院负担、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因素的考量。第二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是一项系统性复杂工程,涉及分流主体、原则、标准、方式、流程等诸多方面。具体而言,民事案件程序分流工作是由法官主导、当事人参与、律师协助共同完成;分流过程中要遵循严格贯彻民事程序基本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行集约化处理、限制“二次分流”等原则;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流标准主要有依据案件类型、依据案件标的、依据案件难易程度等;当前各国主要采用“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的分流流程大致是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第三章: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为应对民事司法危机,英、美、德、日等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以缓解案件压力、阻却诉讼迟延、简化诉讼程序。四国民事司法改革涉及的程序分流实践形态各有特色,较为突出的是对案件管理的重视、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和法院对ADR的适度干预等。四国几乎都是在相似社会背景下对民事案件处理程序作出的调整、优化或重置,且都基本形成了一套繁简有度、灵活多样、配置合理、有效运作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体系。考察国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改革实践,可以给我国应对当前的人案矛盾带来一些启示,如程序多元化是程序分流的前提,案件管理是程序分流的保障,程序分流要以“漏斗式”的方式分层递进等。第四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起步较早,以现有的规范文本和地方实践为基础来追根溯源,可以挖掘出我国不同时期是如何以案件管理的方式来实现程序分流,以及不同分流方式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尽管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和措施在不断完善,但方式和方法依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从案件管理视角来看,程序分流机制存在如下缺陷: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分流结果严重失衡;从程序运作的视角来看,不同分流程序也各自面临着不同困境,有的是制度层面,有的是技术层面,有的是理念层面。第五章: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从对现行立法和实践运行状况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司法运作中,都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破解上述困境,首要任务就是要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包括构建多元化的程序分流机制、制定统一的程序分流指引规则、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等。与此同时,也要从微观上改造具体分流程序,确保案件进入相应程序后能得到妥善化解。除了内部的改革和改良外,也要强化外部的保障机制,与程序分流直接相关的措施主要有优化审判力量配置、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等。
叶振军[9](2018)在《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 ——以合同履行为视角》文中认为本文初衷与主旨均在我国服务合同法律体系的整体构建,提出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实践基础上,以服务合同履行体系为视角,即服务合同标的特征为核心之(权利)义务体系,履行抗辩权行使,履行瑕疵判断、法效,以(客观)过错责任统一归责原则,在现有民事法律框架内搭建服务合同的类概念。本文认为,有必要构建一个这样的服务合同法律体系,一方面在类合同的概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类型划分基本类型和具体类型,另一方面按照合同的履行特征进一步对服务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一般性的规定和诠释,并提出(客观)过错责任统一的归责原则,形成一个本地化、司法实践生命力的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脉络体系。基于此,本文进行了如下设置。全文分导论、正文、结论三部分。开篇导论对当前服务合同法进行整理分析,对其必要性进行研讨。正文通过四章对该法律进行阐释,以期在重新构建新的服务合同法律,使其更加规整完备。结论对全文内容进行归纳梳理和总结。正文第一章基于现有法律进行整合,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模式和经验,对所研究的合同法的内在特性以及范围等项目进行深层次探析。本章分三个小节,第一小节以荷兰、日本和欧盟等国为例,探讨国外对服务合同的立法模式经验,并对我国对服务合同的立法探索、研究情况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总结;第二小节从合同标的的角度为切入点,对比服务合同与传统物形合同的区别,概括出服务合同的定义和特征,主要分析服务合同由于其自身特性导致的责任主体在权利义务方面的特殊性以及服务合同内容和质量的判断标准上的独特性,从而进一步分析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框架内进行对服务类合同立法的可行模式;第三小节综合分析国内外的现有标准,对各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其可供借鉴的经验,对其界定范畴进行归纳总结,对其指向内容进行总结概括。第二章从我国《合同法》现有的体系框架进行分析,对比德国、日本民事立法中关于服务合同相关立法设置的思路,提出通过对服务合同进行类型化分类的手法,将服务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律规制中作为类合同设置一般性规则,同时设置下位的基本合同和具体合同类型,进而得到树形脉络的拓展,并就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保护合同履行中各方利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第三章对服务合同中具体的权利划分和义务履行进行综合研讨,进而对服务合同履行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从法理角度对服务合同过程和环节中的制度设计是否有必要形成一般规定以及形成何种一般规定的问题进行探讨。第一节以服务履行过程视角综合分析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法律问题,并就说明义务、警示义务、协作义务、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深入阐述,第二节以合同法的理论分析入手,分析了履行抗辩权在服务合同中的具体应用和不同之处,第三节将服务合同与物形合同履行中需要遵循的规则约束比较,并对服务合同中的特有原则进行分析。第四章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进行分析,将服务合同中有可能出现的权利义务瑕疵和服务质量瑕疵进行解析,并结合国内相关民事法规对服务合同制度上的设计进行可行的尝试,提出了服务合同(客观)过错归责原则在我国当前社会适用统一的必要性,同时对瑕疵判断和一般性规定进行总结和诠释。结论部分梳理全篇文章内容,从服务合同的国内外立法和学理实践的对比,到服务合同的概念、范畴和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与观点,总结我国当前法律背景下的立法完善空间和框架构建。
柯宇航[10](2018)在《团结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谐劳动关系之构建,个别劳动关系法与集体劳动关系法不可偏废其一。我国劳动法领域,长期以来,不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实践中,均未对集体劳动关系法给予应有的重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中国劳资关系和谐越来越需要发挥集体劳动关系法应有的作用,而团结权作为劳动者集体劳动权利体系的核心,应当是我国集体劳动法制构建的关键环节。本文以团结权为研究对象,探讨该权利的来源与正当性,分析该权利在立法设计上的应然状态,就我国团结权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或完善提供建设性意见。全文除绪论与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团结权的基础理论。首先对当前学术界存在的一些团结权概念表述方法进行说明,并通过将团结权与一般结社自由进行比较,以及将团结权置于集体劳动权利体系之中进行观察,分析团结权与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民主参与权之间的关系,从而将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团结权的概念界定清晰,团结权即是劳动者组织并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接着分析团结权的权利性质,按照公民基本权利的演进脉络,公民基本权利是从自由权进而发展出社会权,从团结权的权利行使方式上来看,团结权具有意思自治的自由权属性,而从团结权的权利设置目的来看,团结权是为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生存发展而存在,因而团结权又具有社会权的属性;最后进行团结权的价值分析,团结权的社会价值体现在平等和效率两方面,实质平等思想以及与此相关的差别原则或弱者保护理论是团结权的最重要价值基础,而对于团结权的效率分析也回击了那些对于团结权减损社会经济效率的质疑,而团结权还具有对于劳动者个体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于劳动者个体需求的满足和劳动者个体德性的培养两方面。第二章为团结权的权利构造。从三方面解析团结权:一是团结权的主体,团结权是劳动者的专属权利,而作为团结权主体的劳动者与个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并非同一概念,个别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以“从属性”理论或“控制说”为判断标准,而集体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判断标准应当超越“从属性”理论或“控制说”的范畴,或者对传统“从属性”理论或“控制说”作相对广义之理解,从而将更多却有必要团结的劳动者纳入团结权主体范围之内,另外团结权对于劳动者的职业、职位以及国籍方面均需进行一定程度之限制,此外,虽然当代团结权理论与立法中均承认作为团结权主体的男女性别平等,但考察团结权制度实践史发现历史上团结权制度存在对女性的排斥现象,而且即使在当代,工会依然存在明显的男性主导现象,因此立法不仅需要强调团结权男女主体间的形式平等,而且在具体制度中对女性劳动者进行特殊关照。二是团结权的实现载体——工会,工会组织是随着劳动者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产生和发展的,工会之成立需要纯粹性、独立性、以改善劳动条件为目的、持续性以及实现目的之能力五项构成要件,工会主要具备经济制约、工作制约、社会变革、会员服务、自我实现、力量集结等功能,工会按不同的划分标准可分为自由工会与官方主持的工会,职业工会、产业工会与企业工会,一元化工会与多元化工会,体制内工会与体制外工会等不同类型,我国工会体系中的主要工会类型则包括基层工会组织及其联合会、全国和地方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三是团结权的具体内涵,包括劳动者组建工会自由权、入会平等权、入会自由权以及会员身份权等。第三章为团结权的法律救济: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不当劳动行为立法是团结权的救济方式。首先,阐述了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产生与发展历史,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产生于美国,较成熟之立法模式主要体现在美国和日本两国立法中,而关于不当劳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也在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立法性文件有所体现。其二,分析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立法价值,根据美国法上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产生之历史背景,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之价值主要体现在促进自由贸易、维持劳资双方谈判力量之均等性以及维持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其三,阐明不当劳动行为的类型,理论上不当劳动行为应包括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类型以及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类型两方面,而实践中有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中仅对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做禁止性规定,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立法并不常见;最后讨论了不当劳动行为立法较成熟的美国与日本两国关于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程序之立法,并对美、日两国救济程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两国的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程序均包括行政救济程序与司法救济程序,而不同点在于两国立法在申诉人的范围,救济程序之启动,救济之主导机关,救济程序之进行等方面存在差异。第四章为我国团结权的制度考察与完善。首先,考察我国团结权法律制度之现状。该考察分为制度设计(团结权立法)和制度运行(工会组建情况以及团结权司法实践)两方面,并分析当下团结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接着分析我国团结权制度之完善应当遵循的思路,一为强化工会的维权职能,二为维护工会的独立性与纯粹性,三为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并重;最后根据完善思路,结合我国具体制度实践,提出一些团结权的具体制度设计,包括劳动者集体争议行为的赋权,团结权主体范围之明晰,工会经费缴纳制度之完善,工会代表诉讼制度之完善以及不当劳动行为立法之完善等。
二、劳务报酬纠纷,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劳务报酬纠纷,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的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1.国内文献综述 |
2.国外文献综述 |
3.文献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1.研究创新 |
2.不足之处 |
一、网络直播打赏收入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直播打赏收入的概念界定及其特点 |
1.网络直播的概念及特点 |
2.直播打赏收入的概念 |
3.直播打赏收入的特点 |
(二)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的法律定性分析 |
1.属于赠与所得还是偶然所得 |
2.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
3.是否属于经营所得 |
(三)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税收征管的正当性 |
1.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
2.税收结果符合国家利益 |
3.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望代扣代缴 |
二、网络直播打赏收入征税的现实性分析 |
(一)网络直播打赏收入征税的必要性 |
1.巨大税源形成 |
2.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 |
3.有利于净化网络直播行业营商环境 |
(二)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的可税性分析 |
1.基于经济上的可税性 |
2.基于法律上的可税性 |
3.基于征管上的可税性 |
三、我国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税收征管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
(一)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税收征管现状分析 |
(二)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税收征管困境分析 |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
2.打赏收入认定困难 |
3.纳税申报机制不完善 |
4.纳税信用体系建设不健全 |
5.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欠发达 |
四、完善我国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税收征管的法律对策 |
(一)科学合理确定税收要素 |
1.确定纳税主体 |
2.明确税目 |
(二)规范直播领域税收优惠政策 |
1.直播打赏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主体 |
2.直播打赏收入税收优惠内容 |
(三)完善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
1.健全纳税申报制度 |
2.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 |
3.建立完善的纳税信用体系 |
4.优化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影视业“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的规制策略 ——基于自然人纳税遵从意愿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影视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存在的积弊 |
1.1.2 整顿影视业税收秩序的政策导向 |
1.2 研究意义 |
1.3 论文结构和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阴阳合同逃税问题的文献综述 |
2.2 税收遵从因素的文献综述 |
2.2.1 基于预期效用理论的研究 |
2.2.2 基于前景理论的研究 |
2.3 构建自然人税收征管制度的文献综述 |
2.4 总结性评述 |
3 影视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税制缺陷 |
3.1 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边界模糊 |
3.2 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稽查效率低 |
3.3 扣缴义务人追责条款不严密 |
3.4 罚款倍数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
3.5 事后检举激励力度较弱 |
3.6 对于合谋行为未进行有效制约 |
4 影视业“纳税-扣缴”博弈模型的理论与分析 |
4.1 模型构建的理论基础 |
4.1.1 A-S逃税模型 |
4.1.2 声誉理论 |
4.1.3 静态博弈法 |
4.2 影视业“纳税-扣缴”博弈模型构建与分析 |
4.2.1 无事前逃税意愿举报机制的模型分析 |
4.2.2 引入事前逃税意愿举报机制的模型分析 |
5 影视业“阴阳合同”逃税案例分析 |
5.1 相关主体的行为分析 |
5.1.1 影视业明星纳税人 |
5.1.2 制作公司等扣缴义务人 |
5.1.3 税务部门 |
5.1.4 检举人 |
5.2 多主体行为动因的经济学分析 |
5.2.1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合谋关系 |
5.2.2 税务部门与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关系 |
5.3 代入影视业“纳税-扣缴”模型的博弈结果分析 |
5.3.1 稽查率、罚款倍数的影响 |
5.3.2 引入事前逃税意愿举报机制的影响 |
6 抑制“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的对策建议 |
6.1 制度层面的改进 |
6.1.1 取消核定征收,合理界定影视业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
6.1.2 收紧影视行业税收洼地政策 |
6.1.3 完善惩罚判定标准及类型 |
6.1.4 健全多部门联通的影视业纳税人声誉评级机制 |
6.1.5 健全影视业第三方完片担保制度 |
6.1.6 建立事前事后双检举制度 |
6.2 稽查监管层面的改进 |
6.2.1 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系统 |
6.2.2 强化个人税收诚信档案的威力 |
6.2.3 提升税收专业服务水平 |
6.2.4 加强正确价值观引导教育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3)XZ医院个人综合所得税扣缴纳税筹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状况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状况综述 |
1.3.3 国内外研究状况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技术路线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纳税筹划 |
2.1.2 节税与避税 |
2.1.3 纳税遵从 |
2.2 理论基础 |
2.2.1 收入分配理论 |
2.2.2 博弈理论 |
2.2.3 成本效益理论 |
3 XZ医院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筹划现状 |
3.1 XZ医院简介 |
3.2 XZ医院纳税筹划工作基础 |
3.2.1 财会队伍与业务状况 |
3.2.2 薪资与劳务报酬核算内容 |
3.3 XZ医院个人综合所得税扣缴状况 |
3.3.1 个人收入结构与扣税范围 |
3.3.2 XZ医院个税扣缴依据与执行情况 |
3.4 XZ医院个税筹划现状及问题 |
3.4.1 纳税筹划意识强烈但重视度不足 |
3.4.2 纳税筹划需求旺盛但积极性不高 |
3.5 XZ医院个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3.6 本章小结 |
4 XZ医院个税扣缴筹划方案设计 |
4.1 XZ医院个税扣缴筹划指导思想与目标 |
4.1.1 指导思想 |
4.1.2 目标与任务 |
4.2 XZ医院个税扣缴纳税筹划空间与路径 |
4.2.1 XZ医院个税扣缴筹划的空间 |
4.2.2 XZ医院个税扣缴筹划的路径设计 |
4.3 XZ医院个税扣缴筹划的要点与方法 |
4.3.1 日常发放工薪的个税筹划 |
4.3.2 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税筹划 |
4.3.3 劳务报酬所得的个税筹划 |
4.3.4 特许权使用费的个税筹划 |
4.4 XZ医院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个税筹划 |
4.5 XZ医院纳税筹划效果 |
4.6 本章小结 |
5 XZ医院个税扣缴筹划方案的实施建议 |
5.1 浓厚的纳税筹划意识化作重视行动 |
5.2 强烈的需求愿望转为纳税筹划积极性 |
5.3 将个税扣缴纳税筹划管理纳入财务控制系统 |
5.4 打造支持个税筹划实施的优良环境 |
5.5 本章小结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立法梳理 |
(一)“经营所得税目”的历史演变 |
1.以往税法中“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的范围 |
2.现行《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范围 |
(二)税法规范性文件对“经营所得税目”内容的细化补充 |
(三)新旧《个税法》中经营所得范围的对比 |
(四)确定“经营所得税目”概念和范围的必要性 |
1.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
2.税收实质公平的要求 |
二、“经营所得税目”在实践中存在的适用争议 |
(一)“经营所得税目”与其他课税项目之间适用的竞合 |
1.“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之间的竞合 |
2.“经营所得”与“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之间的竞合 |
(二)新兴产业中适用“经营所得税目”的困局 |
1.电商行业中确定经营规模的争议 |
2.互联网直播行业中的涉税难点 |
3.网约车行业中收入性质的争议 |
三、与“经营所得税目”相关的法律条文分析 |
(一)当前《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立法局限性 |
(二)借鉴我国其他部门法对“生产经营行为及所得”的认定 |
1.《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特征的认定 |
2.民法条文与刑法条文对“生产经营行为”特征的认定 |
(三)借鉴英国税法对“经营所得税目”的认定 |
1.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经营行为”的界定 |
2.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经营行为”和“职务行为”的区分 |
3.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逻辑对我国的启示 |
四、科学界定《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设想 |
(一)重新认识“经营所得税目”的本质特征 |
1.“经营所得”概念的理论溯源 |
(1)“要素报酬说”与“经营所得”的联系 |
(2)“黑格—西蒙斯准则”与“经营所得”的联系 |
2.归纳总结“经营所得”的本质特征 |
(1)“经营所得”应当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 |
(2)“经营所得”中的“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自主性 |
(3)“经营所得”的纳税主体应当经过行政许可登记 |
(二)解决“经营所得税目”界定争议的建议 |
1.整合当前税法中的税目设置 |
2.完善税法解释对认定“经营所得税目”的指导作用 |
(1)充分发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作用 |
(2)适当约束行政解释的权限 |
(3)使税法解释与市场经济环境相契合 |
3.在争议中确立“经营所得”顺位优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现状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3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生成源流 |
2.1 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劳动学说的涵养 |
2.1.1 根植马克思劳动学说的沃土 |
2.1.2 汲取恩格斯劳动学说的精粹 |
2.1.3 吸收列宁劳动学说的精华 |
2.1.4 承袭斯大林劳动学说的精髓 |
2.2 价值传承:中国共产党历任领导人劳动论述的赓续 |
2.2.1 坚持毛泽东劳动论述的价值底色 |
2.2.2 延续邓小平劳动论述的价值取向 |
2.2.3 拓深江泽民劳动论述的价值内涵 |
2.2.4 丰富胡锦涛劳动论述的价值要义 |
2.3 文化涵育:中国优秀劳动理念的影响 |
2.3.1 中华优秀传统劳动伦理的规范 |
2.3.2 中国共产党劳动文化的浸润 |
2.3.3 红色革命家庭美德的习礼 |
2.4 实践养成:自身成长经历的劳动锻造 |
2.4.1 萌芽阶段:知青岁月时期的劳动锤炼 |
2.4.2 发展阶段:地方从政时期的为民服务 |
2.4.3 完善阶段:治国理政时期的运筹帷幄 |
第3章 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内容构件 |
3.1 劳动价值论 |
3.1.1 劳动创造人类文明 |
3.1.2 劳动托起“中国梦” |
3.1.3 劳动成就人的价值 |
3.2 劳动精神论 |
3.2.1 目标层面:劳动的理想状态 |
3.2.2 理念层面:劳动的德性态度 |
3.2.3 行为层面:劳动的实践道义 |
3.3 劳动主体论 |
3.3.1 扞守劳动群众的主体地位 |
3.3.2 发扬劳动群众的精神引领 |
3.3.3 助力劳动群众的全面发展 |
3.4 劳动关系论 |
3.4.1 和谐劳动关系意义深远 |
3.4.2 着力化解劳动关系纠纷 |
3.4.3 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 |
第4章 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理论品格 |
4.1 内容架构的严谨性与逻辑关涉的指向性 |
4.1.1 劳动价值论阐述立论旨趣并回答“何为劳动” |
4.1.2 劳动精神论披述价值遵循并回答“何以劳动” |
4.1.3 劳动主体论沥述力量依托并回答“何人劳动” |
4.1.4 劳动关系论陈述实践照应并回答“何从劳动” |
4.2 外显特征的鲜明性与内隐特质的立体性 |
4.2.1 时代性与人民性高度融汇 |
4.2.2 科学性与革命性有机统一 |
4.2.3 传承性与超越性紧密结合 |
4.2.4 系统性与针对性有效贯通 |
4.3 现实地位的重要性与理论贡献的深远性 |
4.3.1 劳动创造美好的生活成为民众共识 |
4.3.2 艰苦奋斗成为主流风尚的社会底色 |
4.3.3 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成为国家旋律 |
4.3.4 劳动浇筑命运共同体成为世界追求 |
第5章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现实挑战 |
5.1 现实挑战的问题表现 |
5.1.1 劳动价值认知异化偏向 |
5.1.2 劳动群众地位被边缘化 |
5.1.3 弘扬劳动精神知易行难 |
5.1.4 劳动关系纠纷时有发生 |
5.2 现实挑战的成因剖析 |
5.2.1 国家层面:正面引导乏力与负面止损迟滞 |
5.2.2 社会层面:逐利本性膨胀与调解组织疲软 |
5.2.3 家校层面:家庭教育流俗与全面教育脱节 |
5.2.4 个人层面:认知判断犹疑与实践定力不足 |
5.3 现实挑战的主要危害 |
5.3.1 消解民族复兴的资源投入 |
5.3.2 妨碍和谐社会的有序构建 |
5.3.3 加大用人单位的成本开支 |
5.3.4 弱化劳动者自由全面发展 |
第6章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实践要求 |
6.1 首要任务:着力加强劳动教育引导 |
6.1.1 发挥家庭劳动教育的育人功能 |
6.1.2 提升学校劳动教育的育人质量 |
6.1.3 改进继续劳动教育的育人效能 |
6.1.4 激活自我劳动教育的内化作用 |
6.2 基本要求:全面筑造健康劳动环境 |
6.2.1 营造劳动至上的社会环境 |
6.2.2 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
6.2.3 创造催人奋进的工作环境 |
6.3 必备保障:构建科学管用劳动机制 |
6.3.1 建立健全劳动责权清晰的工作机制 |
6.3.2 建立健全劳动实践规范的奖惩机制 |
6.3.3 建立健全落实劳动理念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及税收规制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以我国和域外两组案例为展开 |
二、对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及反思 |
第二节 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之必然 |
一、宗教组织的需要 |
二、社会信众的需要 |
三、外部环境的影响 |
第三节 经济不自洽税收规制之必要 |
一、宗教组织经济自洽性的意义 |
二、宗教组织经济不自洽的影响 |
第二章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现行税收规范 |
二、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的现行税收规范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现行税收规范 |
四、宗教组织税收相关信息公开的规范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宗教组织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二、宗教组织应税界定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三、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税收规范存在的问题 |
四、对宗教组织的税收监管规范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一、宗教组织相关税收法律滞后 |
二、受宗教自养免税政策的影响 |
三、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不协调 |
第三章 宗教组织涉税法制理论梳理及评析 |
第一节 政教合一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财税支持的基础及表现 |
二、宗教组织涉税法制评析 |
第二节 政教主从下宗教组织涉税法制及评析 |
一、政教主从下的宗教经济 |
二、宗教组织“不徭不役” |
三、宗教组织“亦徭亦役” |
第三节 政教分离下宗教组织涉税理论及评析 |
一、社会型理论依据及分析 |
二、经济型理论依据及评析 |
三、宗教组织涉税之本文观点 |
第四章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及征免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宗教组织的特殊性 |
一、内在特殊宗教性 |
二、外在特殊法原则 |
第二节 对宗教组织征税的正当性分析 |
一、对宗教组织征税与主权概念不冲突 |
二、对宗教组织征税不违反宗教自由原则 |
三、对宗教组织征税应有所限制 |
第三节 对宗教组织税收减免的正当性分析 |
一、政教分离原则实质上是适当的分离 |
二、宗教组织税收减免不违反政教分离 |
第四节 国家税收与宗教组织的互惠作用 |
一、国家税收对宗教组织的支持作用 |
二、宗教组织教义对国家税收的遵从 |
第五章 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域外经验与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规范 |
二、宗教组织的应税规范 |
三、宗教组织的信息公开 |
四、宗教组织的税务稽核 |
第二节 日本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法人纳税主体规范 |
二、宗教法人的减免税优惠 |
三、宗教法人有特色的制度 |
四、对宗教法人的税务调查 |
第三节 台湾地区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 |
一、宗教组织的主体分类 |
二、宗教组织的税收优惠 |
三、宗教组织的监管制度 |
第四节 域外宗教组织税收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一、注重对宗教组织免税资质的审查规范 |
二、注重对宗教组织经济活动的应税规范 |
三、注重对宗教组织捐赠抵扣的税收规范 |
四、注重对宗教组织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 |
第六章 我国宗教组织税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第一节 规范宗教组织纳税主体的法律规定 |
一、宗教组织应予以特别的税收规范 |
二、民间宗教组织纳入应税主体范围 |
三、完善宗教组织的纳税主体要件 |
第二节 明确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一、宗教组织纳税范围界定的前提 |
二、宗教组织应税范围的界定标准 |
三、宗教教职人员收入的应税规范 |
第三节 改进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税收机制 |
一、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积极法律定位 |
二、宗教组织公益慈善的具体税收措施 |
第四节 加强对宗教组织税收监管的法律规定 |
一、转变宗教组织税收监管观念 |
二、增加宗教组织信息公开内容 |
三、切行宗教组织税收监管措施 |
四、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与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未来拓展 |
第一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界定 |
一、程序分流的对象 |
二、民事案件的具体分流程序 |
三、案件管理与程序分流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系统与分配正义理论 |
二、接近司法与接近正义理论 |
三、程序类型化与程序选择权理论 |
四、回应型司法与费用相当性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基本目标 |
一、缓解法院负担 |
二、提升司法效率 |
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基础构造 |
第一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主体 |
一、法官主导 |
二、当事人参与 |
三、律师协助 |
第二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原则 |
一、严格遵循民事程序基本法 |
二、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三、实行集约化处理 |
四、限制“二次分流” |
第三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标准 |
一、依据案件类型 |
二、依据案件标的额 |
三、依据案件难易程度 |
第四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方式 |
一、案件辅助系统智能分流 |
二、专门机构或人员指定分流 |
第五节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流程 |
一、立案前以司法附设ADR分流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 |
二、立案后以快速审判程序分流进入普通审判程序的案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与实践 |
第一节 世界性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思潮的缘起 |
一、应对案件危机 |
二、阻却诉讼迟延 |
三、简化诉讼程序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一、英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二、美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三、德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四、日本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改革实践 |
第三节 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及启示 |
一、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发展趋势 |
二、域外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可能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改革实践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的起源与发展 |
一、案件管理环节程序分流的沿革与发展 |
二、司法附设ADR的沿革与发展 |
三、非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四、简易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沿革与发展 |
第二节 案件管理视角下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之反思 |
一、分流程序类别不周全 |
二、分流机制运行管理不够科学精细 |
三、分流程序衔接和转换不合理 |
四、分流结果严重失衡 |
第三节 程序运作视角下不同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的分流困境 |
二、非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三、简易程序的分流困境 |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分流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之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健全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管理机制 |
一、构建多元化程序分流机制 |
二、制定统一程序分流指引规则 |
三、扩大程序分流参与主体 |
第二节 优化民事案件具体分流程序 |
一、法院附设调解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二、非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三、简易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四、小额诉讼程序分流路径的优化 |
第三节 完善民事案件程序分流保障机制 |
一、优化审判力量配置 |
二、推进法院扁平化管理 |
三、加快法院信息化建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1: 基层法院法官对民事案件程序分流认知情况问卷调查 |
附录2: 民事案件程序分流机制运行状况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9)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 ——以合同履行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我国服务合同面临的现实冲击和时代发展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现状综述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服务合同的性质定位与外延范围 |
第一节 服务合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
一、荷兰、欧盟及日本服务合同立法模式比较 |
二、我国对服务合同立法规制的探索与现状 |
第二节 服务合同的性质定位与法律特征 |
一、服务合同的性质定位——以服务行为为核心 |
二、服务合同标的的法律特征——从标的的物理特征出发 |
三、服务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服务履行与给付、清偿 |
第三节 服务合同的外延范围 |
一、典型立法例对服务合同范畴的法律界定 |
二、各国立法的界定依据与应然性选择:无偿、商事与雇佣 |
三、我国立法进程对合同范围的界定与思考——广义服务合同 |
第二章 服务合同的类型体系 |
第一节 层级式服务合同体系设想 |
一、服务合同法律体系模式 |
二、我国服务合同体系立法现状 |
三、服务合同体系化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德国、日本立法例与我国服务合同类型化的再思考 |
一、德国民法对服务合同类型的设置 |
二、日本民法对服务合同类型的设置 |
三、我国服务合同类型化的再思考——体系设置与再类型化 |
第三章 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履行抗辩权 |
第一节 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 |
一、服务合同的义务体系 |
二、服务合同中义务(性质)等级与履行法效 |
第二节 服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
一、服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对待履行条件 |
二、服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抗辩权与先给付义务的判别 |
三、服务合同中的后履行抗辩权与延后给付权利的构成标准 |
四、服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双务与无偿合同 |
第三节 服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实践应用 |
一、服务合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 |
二、服务合同中抗辩权的权利定位 |
三、服务合同交易中抗辩权行使的现实定位 |
第四章 服务合同履行瑕疵与民事责任 |
第一节 服务履行瑕疵的判断 |
一、服务合同履行瑕疵的相关学说 |
二、影响服务瑕疵判断的主要因素 |
三、服务瑕疵判断的裁判实务讨论 |
第二节 服务解除权的设置:任意解除权与解除条件 |
一、服务合同任意解除权的中外立法比较与借鉴 |
二、任意解除权的限制 |
三、服务合同解除条件的识别 |
四、域外判例对于解除条件识别的借鉴 |
第三节 服务履行瑕疵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责任 |
一、日本法对服务瑕疵归责模式与责任范围的规制 |
二、服务合同瑕疵履行归责体系的构建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团结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团结权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团结权的概念界定 |
一、团结权的概念与术语使用说明 |
二、作为特殊结社自由的团结权 |
三、作为集体劳动权利体系之基础的团结权 |
第二节 团结权的性质争议 |
一、公民基本权利的演进:从自由权到社会权 |
二、团结权的自由权属性 |
三、团结权的社会权属性 |
第三节 团结权的价值分析 |
一、团结权的社会价值 |
二、团结权对于劳动者个体之价值 |
第二章 团结权的权利构造 |
第一节 团结权的主体 |
一、团结权的特定主体:劳动者 |
二、团结权主体之限制 |
三、团结权主体的社会性别分析 |
第二节 作为团结体的工会 |
一、工会的起源与发展 |
二、工会的成立要件 |
三、工会的功能 |
四、工会的类型 |
第三节 团结权的内涵 |
一、组建工会自由权 |
二、入会平等权 |
三、入会自由权 |
四、会员身份权 |
第三章 团结权的法律救济:不当劳动行为立法 |
第一节 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
一、美国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发展沿革 |
二、日本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发展沿革 |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不当劳动行为立法的价值 |
一、促进自由贸易 |
二、维持劳资双方谈判力量的均等性 |
三、维持劳资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性 |
第三节 侵害团结权之不当劳动行为类型 |
一、雇主的不当劳动行为 |
二、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 |
第四节 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程序 |
一、美国的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程序 |
二、日本的不当劳动行为救济程序 |
三、美、日救济程序之比较 |
第四章 我国团结权制度考察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团结权的制度考察 |
一、我国团结权的制度设计 |
二、我国团结权的制度运行 |
三、我国团结权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团结权的制度完善 |
一、我国团结权制度完善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团结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劳务报酬纠纷,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网络直播打赏收入的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 龚桂枝.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影视业“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的规制策略 ——基于自然人纳税遵从意愿视角[D]. 于润. 浙江大学, 2020(02)
- [3]XZ医院个人综合所得税扣缴纳税筹划研究[D]. 张立琼.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2020(10)
- [4]《个税法》中“经营所得税目”的界定[D]. 钱至涌.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5]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6]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研究[D]. 汤素娥. 湖南大学, 2019(07)
- [7]宗教组织税收法律问题研究[D]. 刘亚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民事案件程序分流研究[D]. 石春雷. 厦门大学, 2019(12)
- [9]服务合同法律规范的体系构建 ——以合同履行为视角[D]. 叶振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10]团结权研究[D]. 柯宇航. 厦门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