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公司:难筹风险投资(论文文献综述)
刘丹妮[1](2020)在《类别股份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类别股份是公司发行的承载着不同股权内容的股份。在公司法现代化和自由化的背景之下,公司发行类别股份已成为资本市场中金融创新的常用工具,各国也逐渐通过立法承认授予公司在发行类别股份方面更多自主权。其中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都已经建立起较为成熟的类别股份制度,除了在立法中规定公司可以发行各种不同类型的有关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表决权及董事选任、偿还、转换等类别股份之外,甚至还允许公司在较大的自治范围内自由创设股份类别。大陆法系类别股份制度起步相对较晚,但是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放宽管制,丰富公司资本结构。类别股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拓宽困境企业的融资渠道、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筹资成本、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需求,实现实质上的权利平衡,以及防范敌意收购,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我国类别股份制度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从目前的商事实务来看,已经出现了大量与类别股份相关的交易及纠纷。因此,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类别股份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分以下五个部分展开:第一章类别股份的一般理论。类别股是针对公司仅发行标准划一、每一股份对应同等的财产性权利和参与权的标准普通股而言的,它意味着在一个公司内部设置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种类、对应不同权利有无、权利范围、或权利行使顺序的股份。类别股具有跨越股权和债权的特殊双重属性,在对类别股份进行研究时,也需要依循公司法与合同法两条不同的路径。类别股份的出现体现了异质化股东的异质化需求。虽然看似不同类别股东之间权利不对等,但这种表面上的不平等其实正是实质上平等的体现:所有的股东都能基于意思自治平等的协商,在公司内部对股东权这一典型的契约型的权利束进行分割、让渡、交换的安排,体现了股东自治和契约自由的价值,而只有充分尊重平等协商自治的基础,才能实现股东权利更有效率的配置,才能符合公司法对创造价值促进效率的追求。第二章类别股份的种类划分。此章基于实践中的交易需求对类别股份的划分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同国家地区的立法实践进行探讨和比较。在对类别股份融资交易进行法经济学方式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探讨投融资双方在交易中对降低交易成本以及保障交易收益的需求,从而明确公司法规范在类别股份制度方面的供给方向。在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时,投融资双方都会面临信息不对称风险、估值风险、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风险,交易双方必须自发地去寻找预防、降低、化解风险的方式,以形成关系型契约的方式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基于这一交易需求,形成了不同类型的类别股份,包括盈余分配类股、剩余财产分配类股份、表决权或其他控制权相关类股份、可转换类别股份、可回赎类别股份。而立法者则应加深对真实交易的理解,识别出投融资双方的交易需求,并以立法的方式将在交易中自发形成的有效的关系型契约进一步予以固定。第三章类别股东的保护机制。类别股份虽然是建立在股东异质化基础之上,但不同类别的股东之间仍然会有利益矛盾。而相对于普通股股东而言,特别股股东往往是公司中的弱势群体,在弱势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必须提供完善的救济途径。完善类别股份合同、分类表决制度、异议评估权的完善、表决权复活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信义义务,都能从不同方面解决类别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对相对弱势的类别股东提供更有效的保护。第四章立法路径选择:章程自治性授权和公司强制性立法。我国在构建类别股份制度时,应从不同的公司类型出发,针对不同公司的需求供给差异化的制度。对上市公司,目前宜采用类别法定类别股立法路径。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则需考虑其介于公众性和封闭性之间的特性,在法律确定的有限范围内提供可供选择的类别子权利,允许公司在此范围内对这些子权利进行组合排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限创设出贴近自己需求的类别股份。对封闭性较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现实中存在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之外的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则应充分尊重公司自治,允许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同的股份种类及权利。第五章中国公司法中类别股份制度设计。此部分对类别股份的制度理念进行了阐述,并且在第四章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在封闭性公司和公众公司中如何设计类别股份制度。类别股份制度的建立健全绝不只是对股份内容进行特殊的配置,它还涉及到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甚至会涉及到公司法根本层面的修改,除了公司资本构成相较之前更为复杂,对公司治理结构也会产生影响,同时,公司法观念也会随之更新,并且相应地会影响到资本制度、公司类型划分等等一系列公司法制度的改变和完善。
刘平[2](2020)在《互联网背景下电影融合营销模式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人们家庭收入的增长,文化娱乐消费市场呈现快速发展趋势,其中电影市场的高速发展尤其显着,但每年近千部产出的电影,能成功在院线上映的不到1/4,其中能获得良好票房的影片又只能占1/3左右,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中国电影营销在近年得到飞速发展,营销模式创新层出不穷。但中国电影营销模式创新注重实践操作,轻视理论建设,绝大多数创新是对照好莱坞电影营销后的营销观念改变,营销方式方法革新缺乏营销理论创新的支撑,注定了中国电影营销仍走不出好莱坞电影营销的框架。同时在借鉴好莱坞电影营销模式的过程中,中国电影营销模式限于资本力量、人文环境、技术手段等条件的约束,也暴露了特有的缺陷和不足,本文试图找出能改变中国电影营销不足的营销创新模式。本文通过中国电影营销模式与好莱坞电影营销模式的对比、对中国电影营销现状进行SWOT分析,找出中国电影营销存在的主要痛点是日益增长的营销成本迫使众多电影公司正在失去宣发渠道,商业化的媒体宣传日益形成少数大资本电影公司垄断媒体宣传局面,不利于电影的多样化发展。如何低成本的开展大规模营销,突破大制作电影的宣传垄断地位,让电影回归质量取胜的本质,成为众多电影公司亟需解决的问题。在找出中国电影营销最亟需解决的痛点后,本文从营销成本与营销规模化矛盾的两方面入手,认为现有的电影单一环节不同营销方式的组合营销和不同环节的多营销渠道的整合营销都难以改变营销成本大幅上升的趋势,进而引发能否跨界合作的思考,从不同领域不同目标的业务合作出发,在共赢的基础上实现电影营销成本的外部化转移。可持续发展的营销模式离不开理论支撑,本文从营销理论入手,通过研究营销学中的“4C”、“4V”、“绩效营销”理论和传播学中的“4I”原则,结合营销各相关主体需求,设计出电影自媒体营销和现货交易平台跨界融合的营销创新模式。创新的融合营销模式运用了共享经济思维,利用自媒体营销手段,通过交易场所平台运作模式,将电影票房收入和营销推广人员利益结合起来,将营销成本转变为未来的票房收入分红,借用交易场所平台使之可以落地灵活执行,从而吸引众多交易场所用户参与电影自媒体营销,以规模化的自媒体营销突破大资本影片的媒体宣传垄断,促进电影公司与院线排片谈判,带动影片票房的增加,从而解决现有的中国电影营销最大困境。本文开创性的提出了将具备共赢条件的不同领域、不同目标的不相关业务进行跨界融合,在满足合作各方的主要需求基础上,实现破解中国电影营销困境的新观点。同时设计的融合交易场所的电影营销模式可以通过交易场所交易模式的特点,吸引众多交易场所会员参与电影自媒体营销,以未来超额的票房分配完成营销成本外部化转移的新方法解决电影营销成本压力。
周梦慈[3](2019)在《企业跨境并购的所得税政策研究 ——基于吉利收购沃尔沃的案例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并购,是企业间整合资源、扩大经营规模、实现互利共赢的一种投资行为。继国家大力提倡“走出去”战略之后,“一带一路”倡议的成效也逐渐显现出来,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把眼光投向广阔的国际市场,积极参与跨境并购活动,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升级,增强自身在国际舞台上的竞争实力。在企业进行跨境并购的过程中,税收成本是其不得不考虑的重点问题。税收政策,尤其是所得税政策等,能够有效引导企业在并购的各个环节控制运营成本、规避投资风险,促进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作为影响我国企业跨境并购的重要因素,深入研究探讨所得税政策,对企业更好的利用跨境市场和资源,拓展跨国业务,促进企业发展,推动我国经济良好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选取我国企业在跨境并购行为中的经典案例——吉利集团收购瑞典沃尔沃轿车,本文采用从典型到一般的分析思路,结合我国的所得税政策,对收购的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价,呈现出所得税政策对收购行为的影响,将税收理论与税收实践紧密结合,针对现行企业跨境并购所得税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完善与优化建议。本文第一章对企业跨境并购的概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同时对影响企业跨境并购的因素进行分析,并对企业跨境并购中的税收利益进行分析。第二章着眼于所得税政策对企业跨境并购的现实考察。首先分国内、国外,对企业跨境并购的历史进行介绍,其次分析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对跨境并购的方案选择、交易损益的影响,多维度展现所得税政策对跨境并购的重要性。第三章以吉利收购沃尔沃轿车为例,分析在此收购过程中适用的所得税政策,以及对所得税政策运用的具体情况,并以此为切入视角对收购的结果进行评价。第四章集中阐述跨境并购的所得税政策中存在的缺陷。首先分析所得税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其次指出并购中税收协定与征收管理的短板。第五章对优化我国企业跨境并购的所得税政策提出建议。一方面,明确企业跨境并购与所得税相关的重要原则,主要有税收中性、量能课税、实质重于形式这三大原则;另一方面,针对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从我国并购所得税政策和国际税收协调等角度对跨境并购的所得税政策提出优化的建议。
古怀超[4](2017)在《产品众筹筹资完成率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以京东众筹平台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在实行结构转型战略,国家鼓励各类型企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这个过程中,中小企业由于融资困难,其发展受到了制约,但随着社会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众筹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众筹最初源于美国,旨在通过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来帮助别人完成梦想。这种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位普通人或者法人都可以通过该种众筹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者不局限于风投等机构,这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众筹由于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所以更为公开,中小企业获得资金往往不再受严格的项目价值的影响。如果足够有创意,能够吸引到大众眼光,就可以通过众筹展示,得到公众的支持,完成中小企业的融资,促进项目落地和企业发展。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获得产品的回报众筹,即产品众筹,探讨分析产品众筹过程中各因素对筹资完成率的影响。阐述流程首先是介绍众筹产生的背景,指出众筹对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的破解并利用众筹的特点阐述众筹的运作模式。其次基于相关经济学和管理学等理论模型,通过分析众筹过程提出影响产品众筹筹资完成率的假设。最后引入京东众筹平台产品众筹数据,通过大量的数据分析提取设立9个控制变量,利用SAS 9.0软件进行相关性统计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研究各个控制变量对众筹筹资完成率的影响,验证假设并进一步阐明控制量对项目实际筹资完成率的影响。本文通过研究不仅得出众筹项目门槛低、多样性、注重创意、定价灵活的特点,也发现筹资企业的创新性和投资者对产品的偏好,以及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社交的过程等对项目成功率也存在关系。同时发现由于不同投资者的理念不一样,其投资决策所关注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对于较为理性或者对项目有一定知识见解的投资者会选择存在一定的项目成功概率范围的项目进行投资,而较为感性者往往会从项目的视频、图片、文字等感知信息进行投资。综上所述,发起人项目要充分综合产品特征、互联网属性和不同投资人的偏好,这样会使得筹资企业目标筹资额完成的可能性增大。本文的研究内容是围绕互联网模式下众筹所具有的特点展开的,基于相关理论假设推断影响实际筹资额的各类因素。实证分析的检验结果可以为发起人选择众筹模式时提供一定参考,对如何提高项目筹资完成率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蒙瑞华[5](2016)在《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法律构建》文中指出因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正不同程度的挑战着各国既有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具有良好“监管覆盖”能力的监管体系而言,尚处于不发达阶段的金融市场以及尚未真正开始“现代化”的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考验更甚。具体到我国,本应有着良好理念与本土意义的“债权众筹”却正以“野蛮”之势生长,行业随时面临劣币驱逐良币,甚至整体生存危机;另一方面,却是“存量法”捉襟见肘,新的监管规范迟迟不能落地。规范“困难”到底在哪、行业的本土市场生态与监管生态如何、行业运作与国外有何异同、“众筹、金融众筹与债权众筹”的类型化基础及法律个性是什么、“存量法”怎么啦、如何在宏观监管框架构建上具有现实性,又兼及“金融创新”所需的“监管变革”,以及债权众筹监管所需之“个性化”制度如何构建等等,围绕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下列研究:第一部分:“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演进与启示”,本章纵向梳理了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现代化”之历程,对其市场发展阶段与金融监管的“内在互动”关系进行了探索,总结了其从机构监管、分业监管到“双峰统合监管”的成因与具体表现形态。并以此“纵向”发展史作为参照,结合我国各项经济指标与发展状况,得出我国处于金融市场初级阶段至“金融现代化”的转型期,并且该转型期会因为这30年的财富积淀、紧张的资金供需关系,以及纷纷兴起的“金融创新”与“混业经营”缩短的结论。以此市场判断为基础,本部分进一步审视了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并认为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与市场基础总体上具有一定适宜性,但是已经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在相较域外同期发展阶段,我国转型期会更短的背景下,变革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已然具有一定紧迫性,但是目前的研究与氛围尚未形成“一步到位”的“统合监管”变革之势,故本部分建议必须尽早确立未来监管改革的总方案,并且采取由点到面“渐进式”的变革模式,变革方向是建立具有较高覆盖力与公平性的“统合监管”体系,具体方法上,可以以具有高度复合性特征的“金融众筹监管”(含债权众筹)作为“契机”与“试点”,以金融服务机构的业务功能作为类型化监管基础,启动“统合监管”之小范围尝试,一则为金融监管变革累聚经验,积累人才,整合立法,培育变革氛围,从而形成最终改革之待发“势”,一则为应对现有分业监管体系不能覆盖“金融创新”的紧迫挑战,实现一箭双雕之效果。总体而言,本章旨在奠定全文的研究基调与制度构建方向,从而为下文“统合界定”债权众筹性质,宏观上确立我国债权众筹之监管机构、立法模式与监管思路提供基础。第二部分:“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对象析解”,众筹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法律内涵及类型化并未形成共识,本部分在比较分析金融众筹与其他融资方式,如IPO融资、民间借贷、银行融资、私募以及传统小额融资的区别基础上,将金融众筹界定为豁免于IPO监管的“小额融资”范畴,并且鉴于金融众筹产品的“一对多”特征与“投资属性”,以及国内外行业实践中共同呈现的融资人身份的复合性(如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及众筹平台服务的多元化(投资经纪、投资顾问、集合计划募集与管理人甚至多边交易场所),本文将“金融众筹”产品定性为“金融商品”,众筹平台定位为“金融服务机构”以利“统合监管”。同时,鉴于监管重心均在众筹平台,故本文认为除了因投资人权利及风险有别而需对融资人与众筹平台施以不同义务之外,发行人是否为适格证券发行人,交易表现形式是“证券”还是“借贷合同”区分意义不大,且从众筹融资额度甚小、投资不易变现的角度也无必要将“金融众筹产品”作“证券”认定,因此本文最后借鉴国际证监会、新西兰及印度的权利分类标准,将金融众筹区分为股权众筹与债权众筹,同时对英美将消费信贷与证券融资的区别思路移植到“众筹监管”中的不适宜性进行了详细研究。最后本部分对“债权众筹”立法术语及产品形式进行了选择,摒弃了“P2P借贷”(peer-to-peer lending)与“借贷型众筹”(Loan-based crowdfunding)术语的使用,明确承认了P2P借贷产品、本平台投资变现债权转让产品、P2P借贷投资基金产品的合法性,明确禁止新手标、净值标和一般债权转让融资标的使用,同时对“线下交易”进行了界定与否定,要求债权众筹产品必须通过线上模式纳入监管范畴。总的说来,本章旨在清晰“金融众筹”的应然模样,释明“债权众筹”的分类基础和应予以认可的“产品类型”,从而为下文从法律上“检视”我国行业运作,并最终构建我国债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提供前置性基础。第三部分:“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构建之本土生态——行业运作与制度需求”,以上一章“内涵”与“类型”界定为基础,本章从宏观到微观对行业运作进行了法律上的“检视”,从而旨在明晰行业运作的“法律属性”、“风险点”与“制度需求”。宏观上,我国债权众筹整体性偏离了“小额融资”的众筹属性,异化为IPO式规模融资,且与此“异化”相因的是同样大规模的“变相担保”方式,即安排融资人与小贷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理公司以及销售公司(汽车、房地产公司)合作的方式,由后规模化的、持续的以“债权转让+回购”或者“债权转让+差额补足”的方式提供增信,不论从形式融资人(小额贷款公司等)还是实质融资人(真正“用资人”)涉及规模化融资、职业性担保,或者职业性融资转贷行为,尽管上述此类公司可能通过与多个平台合作的方式“隐藏”持续性,但是风险集中且未受监管之本质并未改变,上述两大问题必须引起监管重视(监管方式即为后文之限额融资、信息实名(企业)披露、信息保管且由投资者查询与信息上报“中央数据库”的方式)从而回归“债权众筹”之“本位”。微观上,根据产品的实际运作,指出不同产品下平台或为“投资经纪”,或为“投资顾问”,或为“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本质,同时通过对上述产品运作的法律梳理,探析了其在制度缺位下一方面存在诸多运作窘困,另一方面也因其“无规”运作给投资者与行业释放出大量“风险敞口”。最后本章以上述行业宏观上与微观上的“风险点”与“制度需求”为基础,对我国现有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盘点,最后得出目前关于投资经纪、投资顾问或者基金管理人的制度皆是以银行、证券或者保险产品为调整对象,并无可以适用至“众筹产品”的“存量法”,且上述“存量法”多是以“部门规章”各自为阵的形式出现,内容之间也多有冲突,也使得“众筹产品”难以对其进行“拣选”适用。此外,本部分对现有专门针对“P2P借贷”的监管回应(官员的公开“讲话”、《证券法》修订稿,以及银监会等“意见稿”也进行了评析,指出整体上既有监管思路可能尚缺乏对行业的国内外“实况”的系统把握,也较缺乏明确清晰的监管线索,甚至可能尚未完全触及金融众筹监管所涉及的问题,包括“P2P借贷”与“股权众筹”如何区分、衔接;众筹产品与众筹平台的实际运作如何及法律性质;对产品及平台义务范围的取舍认定,以及对金融众筹采用何种立法方式等等。第四部分:“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之宏观构建——监管机构、立法模式与监管思路确立”,此部分在参考域外监管机构、立法模式选择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以及可操作性需要,建议仍由银监会监管债权众筹、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由两部委联合发文的形式制定内容统合之“金融众筹监管规则”。所谓“统合”一则体现在“二者”受同一部规范监管,从而避免立法重复与监管不公,且从“应然”与域外的监管经验角度,二者的监管内容具有更多趋同性,仅有少数条文反应出投资者风险及保护方式差异;此外,“统合”还体现在,在我国上位法缺失,“统合监管”规范(如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等)尚遥遥无期的背景下,众筹监管规则内容须先行涵盖平台从事各种业务的准入条件及义务规范,即对投资顾问、投资经纪等尽皆进行调整,从而既不限制平台营业自由,与服务功能不冲突者可兼业的国际做法一致,也在我国信用体系匮乏下增加了投资保护手段。不过本文也指出,此种设计确属权宜之计且无“上位法”依据,同时也为了实现“行业监管”与“统合启动”之一箭双雕效果,待到上位“统合法”成熟之际,部门规章自然得回归其“专门法”属性,从而有别于此“一般性规定+专门规则”二合一的角色。此外,在监管思路上,本文建议以“严格化、标准化”思路,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线索,重在对众筹平台进行“行为监管”。严格化、标准化主要基于我国行业乱、市场信用环境差、平台风险控制技术与数据储备尚有限,以及配套法律监管“少”的现实原因,且标准化也有助于增加平台指标、行业数据的可识别性及立法的可操作性;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线索主要基于限额之债权众筹本应无系统性风险,众筹经营之主要风险在于平台的不规范运作侵害消费者权利,故此应重点以平台“行为规范体系”作为制度设计之重点内容,而较少涉及资本充足率等“审慎监管”手段的运用,同时,本部分也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界定”,并对属于债权众筹平台“金融消费者”的对象进行了梳理。第五部分:“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之具体构建”,本部分结合域外平台的实际运作情况,对域外债权众筹制度进行了不同角度的梳理比较,提出了我国债权众筹制度之融投资双方主体资格及金额限制、债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方式及条件,以及债权众筹平台的义务内容体系的立法建议。融资主体方面,本文认为应同时允许自然人与企业融资,且不必通过立法形式排除传统金融公司、房地产公司及上市公司等规模“大”与“风险大”的公司作为融资人,而建议藉由设置融资限额的方式经由市场分流融资渠道;投资主体方面,本文将投资人分为自然人、非金融企业以及受监管之专业投资者(如集合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及金融消费者公司等具有专门投资资格或者放贷资格者),同时对前两者设置投资限额从而防止未受监管之“职业性”、“营业性”放贷行为,对后者不专门设置投资限额,从而方便P2P投资基金的发展(本文将此作为散户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手段),但相关立法对“放贷”或者“投资”另有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具体限额方面,参照域外的立法规定与本国行业实践,兼顾融资空间与风险控制,本部分建议自然人可融资金额最高可考虑为30万元,企业可融资金额可考虑为300万元,此融资额度不设期限限制,是融资人通过所有众筹平台在任何时候的最高“融资金额”,同时本部分建议平台的融投资者数据实时接入“中央数据库”,一则方便各平台查询借款人在贷现状,也方便中央数据库设置“预警”系统,及时发现超额融资现象,且融资者的“超额融资”与“还款情况”均作为信用纪录记载;对投资人的金额限制方式及额度控制方面,本部分建议对自然人设置单标投资限制与投资总额限制,单标限额可考虑为2万元,总额限制可考虑为30万元,非金融企业投资者只设置投资总额限制,建议最高可投金额为300万元。上述限额同样不设置“时间范围”限制,系投资人任何时候投资债权众筹的最高限额。此外,平台有义务采取措施实现自然人单标投资控制,出于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自然人投资总额限制则由“中央数据库”监测,平台无权查询,企业投资人投资总额则由平台经由“中央数据库”进行查询控制,同样中央数据库设置“预警系统”,防范未受监管之“融资转贷”等超额行为;对众筹平台的准入方面,本文建议准入方式采“牌照”制,准入条件应包括最低注册资本金、适格人力条件、适格IT条件以及概括性的规定平台应具备相应的运营能力,并要求平台就相关体系与保障程序自证,且兼营提供顾问及集合计划管理服务业务者需要满足更为严格的条件,并获得营业许可。此外,立法应允许既有金融机构兼营众筹平台业务,并需再前瞻性的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服务类型(如提供多边电子交易服务),并为其提供制度空间;对众筹平台的义务内容设置而言,本部分建议以概括性规范与具体性规范相结合的方式立法,内容围绕信息披露、尽职规范、客户资产管理、生前遗嘱、职业保险、合同规范、信息报告及广告规范等方面展开,概括性规范可主要体现在平台的“行为合规性”要求方面,具体性规范则主要在信息披露与信息报告义务的内容具体明确化,数据计算与披露方式标准化、统一化。同时,义务规范要尊重金融服务者行为监管的共通性,也得体现不同业务类型风险及监管需求。最后本部分针对债权众筹平台监管需要的“个性”,重点对信息披露义务与报告义务的立法内容进行了建议。
李红[6](2011)在《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影响巨大的新型媒体,并影响着世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促进互联网的发展与运用。中国互联网创业公司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借鉴美国互联网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比较研究,也成为一种大势所趋及行业发展要求。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对中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路径和规律、影响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宏、微观因素、以及中美十对典型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比较研究等进行了梳理和系统分析,并由此构建了互联网社会网络服务(SNS)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和模型。在一定程度上,为中美互联网发展的理论分析及比较研究开辟了新的思路和方法。本文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一.对影响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宏观、微观因素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构画了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动力机制图。对中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发展历史和影响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宏观、微观因素,结合PEST分析法,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分析。通过对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动力机制解析图的构建和剖析,总结出带来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差距及差异的宏观、微观主导因素。二.结合抽样调查问卷结果,对中美典型互联网企业进行实证性质的比较研究。针对十对具典型代表性的中、美互联网企业及其商业模式创新,结合本人对中、美两国网络用户所做的抽样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以及相对应的理论分析,完成了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及其创新方面具有实证性质的对比分析和研究。三.构建了互联网SNS企业商业模式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和模型应用德尔菲法(即专家问卷调查法)和层次分析法(AHP),通过对影响互联网SNS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各因素进行1-3级指标的划分和剖析,建立了“互联网SNS企业商业模式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和模型”。并对各指标进行了解析,构建了“影响SNS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核心因素和关键因素模型”。四.提出互联网企业价值评估的“立体三维象限分析法”,并做了探索性分析。本文进行了基于象限法评析的网络企业价值评估思考和初步探索。针对十对典型中、美互联网企业的价值评估,应用象限分析法进行了探索性归类和分析。
王琳[7](2016)在《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股权众筹是以互联网为媒介,为初创企业和小公司向普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对于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以及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具有重大意义。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关系到股权众筹的发展和整个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但股权众筹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存在先天性的不足,加上我国股权众筹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保护机制缺乏,投资者面临着诸多风险,亟需构建对投资者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机制。股权众筹近几年在我国得到了飞速发展,股权众筹平台数量极速增加。在我国目前出现的几十家股权众筹平台中,“天使汇”和“大家投”算得上是其中的佼佼者,通过对其主要运营模式的分析可以更好的了解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主要包括对平台业务范围、具体运营流程、对投资者的要求、具体投资规则和资金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具体分析。从中可以看出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存在诸多漏洞,导致投资者在参与股权众筹的过程中面临重重风险,主要包括合法性风险、遭受欺诈的风险、资金池风险、信息泄露风险以及退出风险等。随着股权众筹在我国的发展,政府也开始关注股权众筹的监管问题,着手进行相关立法。证券业协会网站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登记方式,合格投资者的定义以及筹资者的责任等做出了规定,对股权众筹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与我国股权众筹的实际发展状况仍存在较大差距。结合目前我国对股权众筹的规制现状以及现行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发现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保护几乎处于“真空”状态。首先,由于我国《证券法》以及《公司法》等法律的既有规定,导致股权众筹面临着一定的合法性挑战,同时相关股权众筹的专门法律规定也不健全;此外缺乏相应的监管主体、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规则;其次,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最后,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通过对美英法等国家股权众筹发展现状的研究,发现其基本都确立了对股权众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法律机制,在投资者适当性、股权众筹平台和筹资者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建立监管体系等方面都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要使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能够获得完善的法律保护,首先需要为股权众筹合法性提供制度基础,完善《证券法》相关规定,并对股权众筹的相关问题进行专门的法律规定;其次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市场准入进行合理规范,同时明确平台、筹资者以及领投人的权利义务;此外对众筹资金实行第三方管理,规范投资者分类制度以及完善救济途径等,从而对投资者进行全面的保护,最后建立完备的股权众筹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加快健全社会征信体系。从而对股权众筹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遏制,使投资者获得更加完备的法律保护。
杰弗里·巴斯更[8](2014)在《创业者的必备基因》文中认为创业者具有高瞻远瞩的乐观主义。他们对自己具有充分的信心,而这种信心,也会鼓舞别人自信起来社交网站LinkedIn的创始人雷德·霍夫曼(Reid Hoffman)曾评价说,创业者好比从悬崖上纵身跳下的人,他必须在落地之前打开自己的降落伞,才不至于被摔得粉碎。这的确让我有一种揪心的刺痛。激起我创业动力的人是父亲,他是纳粹大屠杀的难民和幸存者。1949年父亲身无分文地逃难到美国,后来在麻省理工学院获得工程专业硕士学位,并在哈佛大学应用物理专业获得博士学
贺立龙[9](2007)在《跨国公司在四川投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跨国公司在四川投资,经历了一个波浪式的发展过程,目前正处于又一个持续快速发展阶段。跨国公司在川投资表现出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主要来源国、集中在成都平原地区、投资方式多元化、研发本土化等一系列特征,以及投资规模持续扩大、向制造业产业链两头转移等发展趋势。这些特征表现,与跨国公司以全球利益为导向的战略投资行为,以及四川特定的投资环境密不可分。跨国公司来四川投资,根本上还是受利润最大化动机的驱动,同时出于其全球价值链完善和升级的战略需要,其具体的投资行为,一方面受到自身在华投资战略调整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到四川在市场、资源、政策环境、集聚经济等方面的一系列区位特定优势的影响。中芯国际投资成都的案例,反映了跨国公司在川投资的利润动机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目标取向,也体现出在投资区位和投资类型选择时对四川交通物流、政策环境、产业配套等区位因素的战略思考。当前跨国公司来川投资具备众多国际国内的有利条件,也面临竞争激烈、资源约束、四川区位劣势和经济结构不完善等一系列制约因素。尽管在财富外流、行业垄断、技术制约、生态破坏等方面上显现出一定的负面效应,但跨国公司作为国际先进生产力的重要载体,已成为四川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积极推动力量。我们应树立“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的政策取向,坚持扩大开放与合作,优化投资环境,改进引资方式,积极推动更多跨国公司来川投资;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合理引导跨国公司在川投资,提高跨国公司在川投资的质量;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力量,有效抑制跨国公司在川投资的负面效应。
唐海峰[10](2006)在《浅议中小型企业海外上市地点和上市模式的选择》文中认为
二、美公司:难筹风险投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公司:难筹风险投资(论文提纲范文)
(1)类别股份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理论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重点和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类别股份制度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类别股份的产生与发展 |
一、类别股份的内涵界定 |
二、英美的类别股制度演进史 |
三、中国的类别股份发展历史 |
第二节 类别股份的性质与价值分析 |
一、类别股份的性质分析 |
二、类别股份的价值分析 |
第三节 类别股份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类别股份与股东平等 |
二、类别股份与股东自治 |
第四节 类别股份种类划分的理论基础 |
一、类别权及子权利 |
二、类别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二章 类别股份的种类划分 |
第一节 财产分配类别股份 |
一、盈余分配优先股 |
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 |
第二节 表决权及其他控制权类别股份 |
一、多重表决权股 |
二、限制性表决权股 |
三、特殊的表决权相关类别股 |
第三节 可转换类别股份 |
一、概念及分类 |
二、转换的规则 |
三、可转换优先股的价值与缺陷 |
第四节 可回赎(偿还)类别股份 |
一、可回赎股份的价值 |
二、回赎与回购 |
三、比较法下的可回赎类别股配置 |
第三章 类别股东的保护机制 |
第一节 分类表决制度 |
一、分类表决的适用范围 |
二、分类表决的程序 |
三、分类表决的立法模式对比 |
四、我国目前类别表决制度评析 |
第二节 无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复活及异议评估权 |
一、表决权复活 |
二、异议评估权 |
第三节 信义义务 |
一、特拉华州法院的判例发展史 |
二、合同救济路径 |
三、我国公司法中类别股东信义义务的完善 |
第四章 立法路径选择:章程自治性授权与公司强制性立法 |
第一节 英美法系之授权式立法 |
一、英国公司法中类别股份发行规制 |
二、美国公司法中类别股份发行规制 |
三、我国香港地区公司法 |
四、章程授权式立法之优缺点分析 |
第二节 大陆法系之法定立法模式 |
一、日本公司法中的类别股份制度 |
二、韩国类别股份制度 |
三、德国类别股份立法模式 |
四、法国类别股份制度 |
五、法定立法模式优缺点辨析 |
第三节 我国类别股份立法路径选择 |
一、不同类型公司区别立法之合理性 |
二、类别股份制度的差异化构建 |
第五章 中国公司法中类别股份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类别股份制度立法理念遵循 |
一、深化股东平等原则内涵 |
二、贯彻股东自治理念 |
第二节 封闭性公司类别股份制度设计 |
一、实践中封闭性公司的股东需求——以风险投资为例 |
二、中国公司法背景下交易路径的选择 |
三、封闭性公司中类别股份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公众公司类别股份制度设计 |
一、公众公司类别股份制度立法路径选定 |
二、公众公司股份种类选择 |
第四节 类别股份制度配套规则修正 |
一、公司类型制度 |
二、公司资本制度 |
三、信义义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2)互联网背景下电影融合营销模式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营销理论综述 |
(二)电影营销方面相关文献 |
三、研究内容、方法和框架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框架 |
四、创新点和不足 |
第二章 中国电影营销现状与国际比较 |
一、中国电影产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
二、中国电影营销模式发展历程 |
三、好莱坞电影营销模式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电影营销模式的SWOT分析 |
一、优势 |
(一)中国电影营销呈现全媒体立体整合格局 |
(二)创新思维活跃 |
(三)互联网网络资源优势 |
二、劣势 |
(一)营销成本持续上升 |
(二)过度营销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
(三)中国电影营销还处于断片化的内容营销阶段 |
(四)营销资源不平衡限制电影多样化发展 |
三、机遇 |
(一)中国电影市场增长趋势不变 |
(二)国产影片市场份额大幅提升 |
(三)国家政策扶持 |
(四)影片质量成为票房决定因素 |
四、挑战 |
(一)票房增速在下降 |
(二)观影人数增速在下降 |
(三)单向营销正逐渐被互动式营销取代 |
(四)多数电影公司资金紧张 |
五、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电影营销模式的创新路径 |
一、跨界融合营销模式的创新思路 |
二、融合营销模式的理论思考路径 |
(一)优化“4P”的“4C”营销理论 |
(二)关系营销的“4R”理论 |
(三)整合营销的“4V”理论 |
(四)共赢营销观念 |
(五)传播学的“4I”原则 |
三、优势融合的思考路径 |
四、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融合交易平台的电影营销新模式 |
一、融合营销新模式中各主体目标 |
(一)电影公司追求营销低成本和传播规模化 |
(二)交易场所会员追求利益、利益保障体系和参与灵活性 |
(三)交易场所追求业务合规性和业务规模化 |
(四)电影衍生品发行商追求形成稳定的消费市场 |
二、融合营销新模式设计 |
(一)融合营销新模式 |
(二)融合营销模式实施步骤 |
三、融合营销模式运营效果分析 |
(一)交易场所会员的需求满足 |
(二)电影公司的需求满足 |
(三)交易场所的需求满足 |
(四)电影衍生品发行商需求满足 |
(五)融合营销模式的内部优势 |
第六章 结论及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一)电影融合营销新模式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展望 |
(二)电影融合营销新模式丰富金融工具展望 |
(三)电影融合营销新模式促进电影消费市场多样化发展展望 |
(四)电影融合营销新模式繁荣电影产业链展望 |
参考文献 |
(3)企业跨境并购的所得税政策研究 ——基于吉利收购沃尔沃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企业跨境并购及税收利益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企业跨境并购的概念界定及影响因素分析 |
一、企业跨境并购的定义及类型 |
二、企业跨境并购的影响因素分析 |
第二节 企业跨境并购的演进历程 |
一、国外企业跨境并购历史 |
二、国内企业跨境并购状况 |
第三节 企业跨境并购中的税收利益分析 |
一、基于经营持续与权益连续的税收利益 |
二、基于多样化经营和举债能力的税收利益 |
三、基于资产潜在价值发现的税收利益 |
第二章 所得税政策对企业跨境并购影响的分析 |
第一节 企业跨境并购所得税政策的发展 |
一、企业跨境并购所得税政策的回顾 |
二、企业跨境并购所得税政策的现状 |
第二节 所得税政策变化对跨境并购的现实影响 |
一、所得税政策对跨境并购方案选择的影响 |
二、所得税政策对跨境并购交易损益的影响 |
三、所得税政策对跨境并购交易双方的影响 |
第三章 吉利控股集团收购瑞典沃尔沃轿车公司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吉利控股集团收购瑞典沃尔沃轿车公司案情 |
一、并购交易的背景 |
二、并购交易的方案 |
第二节 吉利集团收购瑞典沃尔沃轿车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
一、并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
二、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分析 |
三、吉利并购沃尔沃的结果分析 |
第四章 企业跨境并购的所得税政策存在的缺陷 |
第一节 企业跨境并购所得税政策的不足 |
一、跨境并购所得税政策的立法层级偏低 |
二、缺乏具有明确导向性的跨境并购所得税政策 |
三、针对企业跨境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范围过窄 |
四、并购融资费用的税务处理不明 |
第二节 企业跨境并购税收协定及征收管理的不足 |
一、跨境并购税收协定政策的不足 |
二、跨境并购税收管理的不足 |
第五章 优化我国企业跨境并购所得税政策的原则与建议 |
第一节 优化我国企业跨境并购所得税政策的原则 |
一、税收中性原则 |
二、量能课税原则 |
三、实质性原则 |
第二节 优化我国企业跨境并购所得税政策的建议 |
一、提高企业跨境并购所得税政策的法律位阶 |
二、对跨境并购企业取得的跨境积极所得免税 |
三、放宽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范围 |
四、明确跨境并购费用处理的方式 |
五、加强企业跨境并购的税收征收管理 |
参考文献 |
(4)产品众筹筹资完成率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以京东众筹平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的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1 研究的基本思路 |
1.4.2 论文框架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众筹相关概念 |
2.1 众筹的定义 |
2.2 众筹的分类及特点 |
2.2.1 众筹的分类 |
2.2.2 众筹的特点 |
2.3 众筹项目的运作 |
2.3.1 众筹项目的参与者 |
2.3.2 众筹项目的运作选择 |
2.3.3 众筹项目的运作流程 |
2.4 众筹与互联网金融 |
2.4.1 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
2.4.2 互联网金融催生下的众筹 |
2.4.3 在线支付让众筹成为现实 |
2.5 众筹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
第三章 相关理论与假设 |
3.1 期望理论与假设 |
3.1.1 期望理论 |
3.1.2 基于期望理论的研究假设 |
3.2 羊群效应与假设 |
3.2.1 羊群效应 |
3.2.2 基于羊群效应的假设 |
3.3 需求定理与假设 |
3.3.1 需求定理 |
3.3.2 基于需求定理的假设 |
3.4 消费者需求理论与假设 |
3.4.1 消费者需求理论 |
3.4.2 基于消费者需求理论的假设 |
3.5 其他相关假设 |
3.5.1 基于不同投资人投资目的的假设 |
3.5.2 基于粉丝经济的假设 |
第四章 京东众筹与数据来源 |
4.1 京东众筹平台介绍 |
4.2 京东众筹平台四大特色 |
4.3 京东众筹的优势与风险 |
4.3.1 京东众筹的优势 |
4.3.2 京东众筹的风险 |
4.4 京东产品众筹及其过程 |
4.5 数据来源与说明 |
第五章 假设验证与讨论 |
5.1 数据采集与统计特征 |
5.1.1 变量设置 |
5.1.2 数据描述性统计分析 |
5.1.3 数据多重共线性检验 |
5.2 回归分析 |
5.2.1 数据可利用性检验 |
5.2.2 变量相关性分析 |
5.2.3 多元一次回归分析 |
5.3 结果讨论 |
第六章 结束语 |
6.1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2 研究的局限性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法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困难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方法与不足 |
五、研究创新与意义 |
第一章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演进与启示 |
引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探索 |
第一节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演进脉络—从“机构监管”到“统合监管” |
一、20 世纪30年代前——自由市场时期 |
二、20 世纪 30-70 年代——“机构监管”为主 |
三、20 世纪70年代---2008 年——“统合监管”之路 |
四、后危机时代的“双峰+统合”基本框架 |
第二节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演进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金融市场所处阶段——“转型期” |
二、新形势下我国金融市场“转型”期会更短 |
三、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 |
四、变革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的两点意见 |
第二章 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对象析解——从其上位概念说起 |
第一节 金融型众筹的界定及其参照系 |
一、众筹内涵考证及类型化 |
二、金融型众筹法律属性分析 |
三、金融型众筹与其他融资体系比较 |
第二节 金融型众筹的类型化分歧与选择 |
一、证券标准分类及立法实践 |
二、权利标准分类及立法实践 |
三、我国应确立权利为基础的分类标准 |
四、股权众筹与债权众筹的区别 |
第三节 我国“债权众筹”立法术语及产品形式选择 |
一、“债权众筹”、“P2P借贷”与“借贷型众筹”立法术语选择 |
二、债权众筹的正当性基础 |
三、我国债权众筹产品型态及交易形式取舍 |
第三章 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构建之本土生态——行业运作与制度需求 |
第一节 我国债权众筹行业最严重的两大问题 |
一、债权众筹正异化为规模融资的套利工具 |
二、大规模变相融资担保加深了系统风险隐忧 |
三、互为作用的“规模融资”与“变相担保”应引起的监管警觉 |
第二节 我国债权众筹产品运作的法律解读与制度需求 |
一、平台性质为“投资经纪”类产品的运作与制度需求 |
二、平台性质为“投资顾问”类产品的运作与制度需求 |
三、平台性质为“基金管理人”类产品的运作与制度需求 |
第三节 我国现有监管回应盘点及评析 |
一、“水土不服”的既有金融监管制度 |
二、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应急回应盘点及评析 |
三、《证券法》(修订草案)相关规定之“疑惑” |
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评析 |
第四章 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之宏观构建——监管机构、立法模式与监管思路确立 |
第一节 监管机构与立法模式选择 |
一、债权众筹监管机构选择 |
二、我国债权众筹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节 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之宏观思路 |
一、严格化、标准化监管思路 |
二、重在对众筹平台进行“行为监管” |
三、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监管线索 |
第五章 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之具体构建 |
第一节 融投资双方主体资格及金额限制 |
一、债权众筹融投资双方主体资格确立 |
二、债权众筹融投资金额限制设置 |
第二节 我国债权众筹平台准入制度构建 |
一、欧美发达国家债权众筹平台设置比较 |
二、我国债权众筹平台设置意见 |
第三节 债权众筹平台义务体系构建 |
一、域外债权众筹平台义务体系比较 |
二、我国债权众筹平台义务规范构建时应注意的问题 |
三、平台信息披露与信息报告义务立法意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 逻辑结构及技术路线 |
第2章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商业模式的理论基础 |
2.1.1 商业模式的定义 |
2.1.2 商业模式的组成要素 |
2.1.3 商业模式的评估 |
2.1.4 盈利模式的定义 |
2.1.5 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的关系 |
2.2 商业模式创新的理论基础 |
2.2.1 商业模式创新的定义和解读 |
2.2.2 J.A. Schumpeter―创新性破坏‖理论 |
2.2.3 Clayton Christensen―颠覆性创新‖理论 |
2.2.4 Michael Porter的―五力模型‖和―价值链‖理论 |
2.2.5 W.Chan Kim和Renee Mauborgne―蓝海战略‖ |
2.3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理论基础 |
2.3.1 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的定义 |
2.3.2 Chris Anderson―长尾理论‖ |
2.3.3 Don Tapscott―维基经济学‖ |
2.3.4 麦特卡夫定律 (Metcalfe‘s Law) |
2.3.5 六度分隔理论 |
2.3.6 病毒营销 |
2.4 相关宏观理论研究 |
2.4.1 网络经济理论 |
2.4.2 互联网―新经济‖理论 |
2.4.3 Alfred D., Jr. Chandler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理论 |
2.4.3.1 规模经济理论 |
2.4.3.2 范围经济理论 |
2.5 现有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分类 |
2.5.1 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定义 |
2.5.2 互联网商业模式分类的文献综述 |
2.5.3 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分类 |
2.5.3.1 门户模式 |
2.5.3.2 搜索模式 |
2.5.3.3 电子商务模式 |
2.5.3.4 Web2.0 模式 |
2.5.3.5 移动Web模式 |
2.6 国内理论研究现状 |
2.7 国内外理论研究发展趋势及其不足 |
2.7.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2.7.2 国内外研究发展趋势 |
2.7.3 国内外研究不足 |
2.8 本文研究范畴界定 |
第3章 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影响因素分析 |
3.1 基于Internet企业发展的中美互联网发展进程比较分析 |
3.1.1 基于Internet企业发展的中美互联网发展史 |
3.1.1.1 基于Internet企业发展的中国互联网历史阶段进程及特点 |
3.1.1.2 基于Internet企业发展的美国互联网历史阶段进程及特点 |
3.1.2 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进化路径比较 |
3.1.3 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及其创新发展现状 |
3.2 基于PEST分析法剖析影响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宏、微观因素 |
3.2.1 PEST分析法界定相关宏观、微观影响因素 |
3.2.2 影响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宏观因素分析 |
3.2.2.1 中美经济体制 |
3.2.2.2 中美金融体系开放程度 |
3.2.2.3 中美网络经济发展水平 |
3.2.2.4 中美规模经济 |
3.2.2.5 中美消费者生活方式 |
3.2.2.6 中美政府对互联网开发的投资和支持重点 |
3.2.3 影响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微观因素分析 |
3.2.3.1 中美电子支付系统 |
3.2.3.2 中美物流体系发展 |
3.2.3.3 中美网络信用、安全与法律 |
3.2.3.4 消费者收入水平 |
3.3 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影响因素异同点分析 |
3.3.1 影响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宏观因素差异比较分析 |
3.3.2 影响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微观因素差异比较分析 |
3.3.3 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共性 |
3.4 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动力机制分析 |
3.5 影响互联网企业发展的金融因素 —— 风险投资 |
3.5.1 风险投资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关系 |
3.5.2 中美风险投资的比较分析 |
3.5.3 中国风险投资与互联网领域最新发展趋势及概况 |
3.5.4 中国风险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
第4章 中美典型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比较研究 |
4.1 十一种理论针对十对典型中美互联网企业的分析 |
4.2 中、美典型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成功因素剖析 |
4.3 中美十对典型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创新比较分析 |
4.3.1 搜索引擎公司:百度vs Google |
4.3.2 社交网络服务网站(SNS):人人网vs Facebook |
4.3.3 微博客:新浪微博vs Twitter |
4.3.4 团购网络企业:拉手网vs Groupon |
4.3.5 基于地理位置信息的社交网络服务企业:多乐趣vs Foursquare |
4.3.6 电子商务C2C:淘宝网vs e Bay |
4.3.7 电子商务B2C:当当网vs亚马逊(Amazon) |
4.3.8 电子支付:支付宝vs Pay Pal |
4.3.9 网络视频:优酷vs You Tube |
4.3.10 门户网站: 新浪vs Yahoo! |
4.3.11 小结 |
4.4 中美典型互联网企业的价值评估探索 |
4.4.1 价值评估在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过程中的必要性 |
4.4.2 网络企业的价值评估 |
4.4.3 基于立体三维象限评析法的网络企业价值评估思考 |
第5章 互联网SNS企业商业模式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和模型的实证研究 |
5.1 SNS网站特点和网站竞争 |
5.1.1 SNS网站特点 |
5.1.2 SNS网站竞争情况及其理论概述 |
5.1.3 中美SNS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 |
5.2 互联网SNS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各因素指标划分和剖析 |
5.2.1 商业模式参考模型 ----- Osterwalder的―商业模式九要素模型‖ |
5.2.2 互联网SNS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 1-3 级指标分析及划分 |
5.2.3 互联网SNS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相关关键指标界定 |
5.3 建立互联网SNS企业商业模式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和模型 |
5.3.1 德尔菲法(专家问卷调查法) |
5.3.2 构建层次分析法(AHP)模型 |
5.3.3 德尔菲法专家评估权重资料收集层次分析法计算权重结果 |
5.3.4 互联网SNS企业商业模式创新评估层次模型的权重结果分析 |
5.4 影响SNS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核心因素和关键因素模型 |
5.4.1 1-3 级指标因素的权重结果提炼和总结 |
5.4.2 影响SNS企业商业模式创新的核心因素和关键因素模型的解析 |
5.4.3 小结 |
5.5 中美专家权重结果比较分析 |
5.5.1 一级指标中的核心因素“用户”中、美专家评估意见值趋同 |
5.5.2 一级指标“市场”中的二级指标关键因素:中国专家选择“市场规模”vs美国专家选择“市场增长率” |
5.5.3 一级指标“用户”中的二级指标关键因素:中国专家选择“用户规模”vs美国专家选择“用户关系” |
5.5.4 一级指标“企业运营资源”中的二级指标关键因素:中国专家选择“无形资产”vs美国专家选择“核心活动” |
5.5.5 一级指标“盈利模式”中的二级指标关键因素:中国专家选择“现金流”vs美国专家选择“产品及服务” |
5.5.6 小结 |
第6章 中美移动互联网发展比较分析及其最新趋势探究 |
6.1 中美移动互联网发展比较分析 |
6.1.1 中美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共性 |
6.1.2 中美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差异 |
6.2 中美移动互联网发展最新趋势探究 |
6.2.1 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最新趋势 |
6.2.2 美国移动互联网发展最新趋势 |
6.2.3 移动互联网业务未来发展趋势 |
第7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7.3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课题和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股权众筹界定及我国发展现状分析 |
(一) 股权众筹的含义和特征 |
(二) 我国股权众筹发展现状分析 |
二、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的风险分析 |
(一) 合法性风险 |
(二) 欺诈风险 |
(三) 资金池风险 |
(四) 信息泄露风险 |
(五) 退出风险 |
三、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利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股权众筹缺乏合法性基础 |
(二) 未建立合理的平台准入制度 |
(三) 运营过程中监管的缺失 |
(四) 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不明确 |
(五) 投资者门槛缺乏合理界定 |
(六) 信息不对称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 |
四、域外股权众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制度比较及借鉴 |
(一) 美国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
(二) 英国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
(三) 法国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
(四) 域外经验启示与借鉴 |
五、完善我国股权众筹中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
(一) 为股权众筹提供合法制度基础 |
(二) 规范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制度 |
(三) 细化投资者的分类并明确其投资权限 |
(四) 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 |
(五) 完善股权众筹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 |
(六) 健全股权众筹投资者的退出和救济制度 |
(七) 建立完备的监管体系 |
(八) 加快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跨国公司在四川投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0.4 研究重点和难点 |
1 跨国公司在川投资的概况 |
1.1 跨国公司在川投资的发展历程 |
1.2 跨国公司在川投资的数量规模 |
1.3 跨国公司在川投资的效应评价 |
2 跨国公司在川投资的特征分析 |
2.1 跨国公司在川投资的具体特征 |
2.2.1 国别(地区)来源 |
2.2.2 投资方式 |
2.2.3 行业分布 |
2.2.4 区位分布 |
2.2.5 技术战略 |
2.2 跨国公司在川投资行为的具体特征分析 |
2.2.1 在川投资方式分析 |
2.2.2 在川行业选择分析 |
2.2.3 在川区位选择分析 |
2.2.4 在川研发投资分析 |
3 跨国公司在川投资的行为研究 |
3.1 跨国公司在川投资的行为动机 |
3.2 跨国公司在川投资的行为影响因素 |
3.3 中芯国际的案例分析 |
4 进一步推动跨国公司来川投资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 |
4.1 跨国公司来川投资的有利条件 |
4.2 跨国公司来川投资的制约因素 |
5 吸引和引导跨国公司在川投资的对策建议 |
5.1 跨国公司在川投资的政策取向 |
5.2 跨国公司在川投资的对策建议 |
5.2.1 大力引进更多的跨国公司来川投资 |
5.2.2 进一步引导跨国公司的来川投资行为 |
5.2.3 防范和抑制跨国公司在川投资负面效应的发挥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读研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10)浅议中小型企业海外上市地点和上市模式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外上市的原因 |
(一)债务融资 |
(二)权益融资 |
二、资本市场的选择 |
(一)上市的时间跨度 |
(二)经营管理的延续性 |
(三)继续持有 |
(四)上市定价 |
(五)增发配股 |
(六)市场流动性 |
(七)公司形象 |
(八)投资者 |
(九)市值 |
三、香港市场的选择 |
(一)公司法律实体 |
(二)利润要求 |
(三)以往经营 |
(四)主营业务 |
(五)顾问制度 |
(六)禁售期 |
(七)市值 |
(八)公众持有量 |
(九)对股东要求 |
四、H股和红筹股的选择 |
四、美公司:难筹风险投资(论文参考文献)
- [1]类别股份法律制度研究[D]. 刘丹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2]互联网背景下电影融合营销模式创新研究[D]. 刘平.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企业跨境并购的所得税政策研究 ——基于吉利收购沃尔沃的案例分析[D]. 周梦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4]产品众筹筹资完成率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以京东众筹平台为例[D]. 古怀超. 电子科技大学, 2017(02)
- [5]我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法律构建[D]. 蒙瑞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9)
- [6]中美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创新比较研究[D]. 李红. 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2011(06)
- [7]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研究[D]. 王琳. 安徽大学, 2016(12)
- [8]创业者的必备基因[J]. 杰弗里·巴斯更. IT时代周刊, 2014(07)
- [9]跨国公司在四川投资研究[D]. 贺立龙. 四川大学, 2007(05)
- [10]浅议中小型企业海外上市地点和上市模式的选择[J]. 唐海峰. 中国总会计师, 20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