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贷保险 为什么银行是受益人(论文文献综述)
高杏[1](2021)在《财产保险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受益人仅作为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概念出现。然而,由于经济飞速发展,交易形式的不断更新,在保险实务中,开始有财产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发生。但在我国《保险法》中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财产保险受益人做出界定,因此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情形,没有清晰精准的法律规则来解决该问题项下的纠纷,法官对此类纠纷案件的裁判也无法准确援引法律法规,导致法院对于涉及财产保险受益人纠纷的观点不一,常常产生同案不同判现象,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的效力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为了我国保险事业的良好发展,以及对解决此类纠纷有明确的裁判依据和提供良好司法环境,确立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性质、法律地位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法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是否应当建立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我国学界仍存在分歧,尚未形成统一观点。支持财产保险受益人法律地位有效的学者从法律解释、意思自治原则、法理基础以及现实需求四个方面阐述了财产保险受益人存在的合理性;而反对建立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学者也从四个方向发表了他们不赞成建立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观点。虽然学界观点尚未统一,但实践中指定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频繁出现,此问题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加,尽快确立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不论从现实需求还是司法现状上来分析都是大势所趋。本文从保险受益人的概念入手,逐步阐释财产保险受益人概念出现的原由与实践问题,探究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法律特征,并对人身保险受益人与财产保险受益人进行概念辨析。同时,对比分析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从受益人制度在“一般规定”中的确立和指定财产受益人的弹性条款两个方面将我国规定与俄罗斯、意大利进行对比借鉴。得出我国相关问题立法缺位的困惑与亟待解决该问题的必要性。着重叙述我国学届对财产保险受益人效力问题的两派观点之争,并对笔者支持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观点进行论证。最后对建立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提出包括:承认受益人的权利、指定权的归属问题、保险金请求权的权利顺位以及对财产保险受益人资格取得限定、权利行使的限制方面提出立法建议。
史博学[2](2020)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合同解释离不开方法的运用,《合同法》第125条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唯一集中规定合同解释方法的条文,直接规定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五种解释方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这些解释方法在不同具体类型或领域的民事合同(如保险合同)中应当如何运用,立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商业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功能是在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违约行为等不可预见的风险事故时,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损失和企业生产经营损失进行补偿,提升社会整体风险抵御能力。由于商业保险合同的专业性、多样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往往需要整体考虑保险原理与专业术语、合同材料的举证与辨别、行业交易习惯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因素,与其他领域的民事合同存在较大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商业保险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主要基于已方利益诉求来解释合同条款,法官在具体运用五种合同解释方法裁判案件时,并没有可以直接引用的关于解释方法如何具体运用的法律依据,只能依靠对合同解释理论的掌握和类似案例的发现来裁判,容易产生案件争执不休、判决难令人信服和类案不同判等种种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对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研究较多,但是对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合同领域(尤其是商业保险合同领域)如何运用,研究的较少。基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和理论研究的匮乏,亟需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系统梳理,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规律和主要解释功能,探究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方式,找寻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路径。针对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文义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商业保险原理和术语的专业性,解决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与专业理解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文义理解标准的确定,如是依据字面意思还是依据保险术语标准。体系解释方法主要基于合同载体的多样性,解决不同合同载体、不同合同条款以及不同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问题,运用的重点在于对体系范围的确定。目的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产品的公益性,用于解决不同合同目的之间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对合同目的的探究。习惯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原理与交易习惯,用于解决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与保护弱势方利益相冲突的问题,运用重点在于保险原理的论证说理与习惯的发现。诚信解释方法主要基于保险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情形,用于解决合同双方在专业经验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问题,保证合同解释结果的公平公正,运用重点在于相关解释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辨别,如怎样认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各种说明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明确说明”标准等问题。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往往并不是简单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对多种解释方法进行综合运用。在综合运用过程中,五种解释方法并没有普遍适用并完全固定的位阶或运用顺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存在一些大概的适用顺序和排除适用规律,可以加以提炼运用。目前,立法上未对商业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明确分类,学理上的分类也无法满足合同解释的需求,在合同解释语境下,应当从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角度,将条款重新分类,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三种。在重新分类的基础上,再探寻不同类型条款所固有的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律。在综合运用解释方法之后,如果仍得出难以取舍的复数解释结果,需要针对不同的条款类型,运用不同理论或模式进行选择,如格式条款应当采不利解释结果,议定条款需要进行利益衡量理论。在整个商业保险合同解释过程中,需要法官和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也需要对各方进行约束。解释方法的运用需要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法官对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采纳,需要进行充分的说理论证。导论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进路、研究方法、文献综述等内容,理论研究中,对单一或多种解释方法在民事合同中的运用研究较多,对于在具体领域或类型合同中的运用,尤其是在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中进行系统梳理与综合运用的研究较少。第一章旨在研究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相关的基本理论与立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来源于合同解释方法,本章首先介绍合同解释方法的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合同解释的必要性、内涵、价值等,在此基础上探讨合同解释的方法与原则、规则之间的关系。其次,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具有承继关系,但在主体与客体方面,与其他民事合同具有很大的差异。再次,对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探求当事人真意、体系解释、习惯解释和诚信解释,以及英美法系国家的意图解释、平义解释、语境解释等解释方法,这些解释方法的运用对我国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研究有诸多借鉴之处。最后,对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规定中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进行了研究,合同解释方法集中规定在《合同法》第125条中,同样也适用于商业保险合同,并且在这一合同领域具有特殊的运用方式。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研究了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主要研究了五种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价值基础、适用条件、运用中的问题与完善措施等。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往往是需要最先使用的解释方法,在专业术语解释等方面与社会大众的通常理解还有一些偏差,需要规范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体系解释的参照材料具有多样性,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到投保单、暂保单等其他合同材料,从传真邮件等证据材料到行业规范等规定,都需要全面考虑,这些也都可以作为运用体系解释方法的参照材料。目的解释方法着重考察各方当事人的目的,还要考虑合同外第三者(如交通事故中的伤者)、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目的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公平公正的解释结果。有利解释规则是商业保险合同中享有盛名的解释规则,是出于《保险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属于目的解释方法范畴,在实践中也被广泛应用。对通常理解的科学把握、与文义解释的衔接、对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把握是规范运用有利解释规则的重要内容。习惯解释方法重在发现与遵循约定俗成且形成交易习惯的做法,在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中,习惯能淘汰其他做法最终获得普遍认可,说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社会基础,符合当下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习惯解释方法重点在于考察保险行业的交易习惯,也要考虑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行业习惯,如国际物流责任保险要考虑国际贸易行业的习惯;同时,还要考虑长期签订同类保险合同的个体当事人在历史交易中形成的特定交易习惯。诚信解释方法,是商业保险合同中特别重要的解释方法,主要是基于理论界公认的保险领域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三种解释规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不适用于商业保险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体现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对商业保险合同信息不对称局面的理性回应;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是对保险消费者的约束,主要为了避免道德风险,体现了对商业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第七章旨在研究五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论的确定。商业保险合同的五种解释方法,在具体个案的运用中,并没有固定的顺序或者适用位阶,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运用。但是对于不同类别的合同条款,也存在一些综合运用的规律,这就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分类进行优化,将保险合同条款分为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再分类研究不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方式。如格式条款需要运用不利解释进行选择,议定条款则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进行选择。对于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与解释结果的选择,还需要规范的诉讼程序与确定解释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科学的解释方法运用体系。
王婷[3](2019)在《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效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针对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条款效力问题,本文列举了相关法律规定、司法案例以及当前学界关于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不同观点。对判定合同条款效力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因为私法自治有限,因此在裁判中否定合同的条款效力并不会违反契约自由原则。依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保险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标的实质等得出结论: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指定受益人的保险模式满足保险补偿原则的要求;受益人和被保险财产之间具有相当的利害关系,可以将其称之为保险利益,因此受益人应该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这类指定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的实质标的是一种保险利益;通过以上,论证了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存在的合理性。通过对受益人特征和性质的分析,与被保险人以及抵押权人的特点和作用进行区别,虽然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部分特点和被保险人十分相似,但是受益人的存在仍旧不能被被保险人的概念所吸收,否则将产生保险当事人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的问题;虽然在经济作用方面,受益人和抵押权人基本一致,但是仍然存在差别。受益人不能直接套用抵押权人的相关规定,需要针对受益人的存在逐渐完善相关规定;指定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合同和利他合同仅在形式上存在部分相似性,在实质方面有很大差别,不能将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和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归于一类。在分析受益人存在的理论基础过程中,需要正式通过立法来推广这一制度,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一些的问题。本文将分析问题关键点,并作出立法建议,找出较为合适的处理办法。承认受益人权利后,被承认的权利和已有请求权的权利顺位问题也需要解决,虽然现行有些法律文件对特定领域的财产保险做出了规定,但是相互之间或者和上位法之间存在冲突。关于权利顺位,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处理方式,应当根据合理期待原则,在裁判时针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承认受益人地位后还应当对相应的利益保护作出规定。在其他主体故意破坏保险关系时,保险人可以赔付但是应当向投保人追偿;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制度可能会成为转移财产的一种方式,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要加强在签订这样类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审查,即受益人必须对被保险的财产具有一定的保险利益。总之,财产保险中受益人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承认,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拥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要尽快加强相关领域的立法,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刘芝源[4](2019)在《提前还贷,房贷保险怎么办?》文中指出对于购买了房贷保险的人来说,如果提前还贷,房贷保险需要做退保处理。保险公司在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需将剩余保费退还给投保人。2011年,陈先生在老家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产,且申请了60万元的商业贷款,2019年3月,趁着年休假,陈先生打算回老家办理提前还款。去银行办完结清房款手续后,陈先生还要去当地房管局办理他项权证交接和房本解押手续,此时碰到工作人员
周国颖[5](2017)在《还贷保证保险中保险事故之成就》文中研究指明还贷保证保险作为保证保险之一,通常以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附加险或以附加条款的形式出现,保障债务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故丧失还贷能力,未履行还款责任时所造成之损失。虽然本保险在中国的实践仅有二十年左右,但鉴于《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强制投保”的规定的存在,以及银行出于转移自身风险,普遍“强制”债务人投保的现实状况,债务人投保本保险的案件不在少数。就本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的地位归属、保险事故的要件与成就条件、债务人死亡情况下其继承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之后果等问题,理论与实践中尚存许多争议。为完善和促进本保险险别之发展,必须妥善认定相关当事人之地位,厘清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其中,认定债务人为本保险之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做法不仅符合保险利益原则,而且能够促进该保险在保险市场的长久发展。本文主线,还贷保证保险中保险事故成就的要件有三:其一为意外事故,其二为丧失还款能力,其三为一定期限未履行还款义务。而针对“丧失还款能力”这一要件,在认定时要受还款能力主体和还款能力财产范围两个方面限制。此外,债务人死亡情况下,其继承人代为履行的,如依照保险事故成就之要件可以认定保险事故成就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赔付。
张婷[6](2017)在《房贷还贷保证保险主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们在房屋贷款时,银行为保障其信贷安全,多以投保房屋贷款保证保险作为贷款放款的前提条件。而目前我国保险法未对保证保险做出具体规定,理论上对保证保险的内涵及法律性质等尚存在争议,保险实务中不同保单中操作方式也存在差异。本文首先在第一章中对房贷还贷保证保险所涉及的保险特征进行理清,明确目前房贷还贷保证保险(以下简称“房贷险”)所承保的两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即借款人恶意违约风险及履行不能风险,同时指出房贷险中各主体混乱的现状。第二章讨论房贷险中投保人问题,基于可承保风险的法律要件来分析两种风险项下借款人、银行的投保人地位,同时以日本房贷相关保险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为我国提供借鉴。第三章讨论房贷险中被保险人问题,从保险利益角度分析借款人及银行的被保险人地位,基于被保险人的法律特征分析房贷险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限制。第四章讨论房贷险中受益人问题,在梳理学界关于财产保险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的基础上分析房贷险中指定受益人的合理性、该指定行为的法律定性、受益人的权利,同时借鉴台湾地区司法实践经验完善房贷险中的受益人制度安排。第五章讨论保险人向银行支付保险金后是否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在追偿权权源分析的基础上讨论两种风险项下保险人是否具有追偿的主体资格。
李云[7](2010)在《我国房贷保险市场现状解析》文中提出房贷保险不仅让众多的消费者圆了"住房梦",而且有效地防范了银行的放贷风险,促进了我国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房贷险暴露出模式设置与权利义务分配上的缺陷。本文分析了当前房贷保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可行性对策。
邓恒[8](2009)在《房屋抵押贷款保险问题剖析与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房贷险虽然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的险种,但由于缺少相关的专门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的纠纷,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同时,也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文章从分析房贷险所出现的问题入手,明确房贷险的性质,提出专项立法规制的建议,并给出较为详细的房贷险专门立法建议。
杨光[9](2009)在《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模式研究》文中提出“住房抵押贷款”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措施与之相配合,其中最重要的当属“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包括主体险和附加险。主体险指针对抵押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而设计的抵押权保险;附加险指针对抵押人的人身风险和信用风险而设计的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其中,抵押权保险共有六种,即物上代位权、保险金请求权上设定质权、保险金请求权让与、损失给付条款、抵押权人条款及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前四种不具有独立的地位,能否保障抵押权的实现完全取决于抵押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抵押权人条款”和“抵押权人利益保险”则是独立于抵押权人的保险方式,其中又以“抵押权人条款”更具优越性。针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缺失,笔者设计了新的保险模式,即“抵押权保险(抵押权人条款) +附加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抵押权保险采用的是“抵押权人条款”,但在遵循其传统精神的基础上作了改进。
陶丽琴[10](2007)在《房贷险存废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住房金融巨大风险对强化房贷保险作用的现实需要,与旷日已久的所谓"强制保险"的法律困惑,形成了房贷险存与废的博弈。保险金物上代位机制使抵押物保险具有了双重保障机理,决定了抵押权人干预抵押物保险合同的法理依据及其权利界限,银行放弃房贷险只是一种弃权行为;房贷履约保证保险本质上具有人身保险属性,其设定的目的是取代住房抵押担保,应与住房财产险分离而免于银行的强制;房贷险本身的设计缺陷和业务不规范行为必须全面矫正;须尽快加强我国的消费信贷立法。
二、房贷保险 为什么银行是受益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房贷保险 为什么银行是受益人(论文提纲范文)
(1)财产保险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四)创新及不足 |
一、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基本理论 |
(一)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内涵和特殊地位 |
1.保险受益人的内涵 |
2.保险受益人的特殊法律地位 |
(二)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法律界定及特征 |
1.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法律界定 |
2.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法律特征 |
(三)财产保险受益人与人身保险受益人的辨析 |
1.权利来源 |
2.权利依据 |
3.诉讼时的法律地位 |
二、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比较法评析 |
(一)域外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立法借鉴 |
1.受益人制度在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中的确立 |
2.指定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弹性条款 |
(二)我国台湾地区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立法借鉴 |
1.财产保险得以确立受益人属立法选择之必然 |
2.受益人请求赔偿须以保险事故受损为前提 |
三、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确立与否的观点评述 |
(一)否认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观点 |
1.“列举即禁止”法理解释 |
2.禁止得利说 |
3.身故保险受益人说 |
4.财产保险受益人无必要说 |
(二)支持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观点 |
1.立足于现行法律解释 |
2.立足于意思自治原则 |
3.立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法理基础 |
4.立足于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实践需求 |
(三)确立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观点评述 |
四、我国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现状及立法建议 |
(一)我国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立法现状 |
1.财产保险受益人在实践中的现实需求 |
2.我国财产保险受益人立法缺位的处境 |
3.实践中财产保险受益人的司法困惑 |
(二)确立财产保险受益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
1.财产保险受益人的立法确立 |
2.对财产保险收益人资格取得的适当限定 |
3.财产保险受益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论文简称说明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概述 |
第一节 合同解释方法的基本理论 |
一、合同解释的必要性 |
二、合同解释的内涵 |
三、合同解释的价值 |
四、合同解释方法与解释原则、解释规则的关系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一、商业保险合同解释与合同解释的内在关联 |
二、商业保险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
三、商业保险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
第三节 不同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 |
三、借鉴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
一、合同解释方法的案例引出 |
二、理论中的合同解释方法 |
三、法定模式下的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体系——从《合同法》第125条展开 |
第二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方法—基于条款专业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 |
一、条款专业性视角下文义解释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存在争议 |
二、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条件不明确 |
三、专业术语的含义与社会通常理解存在出入 |
四、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不够灵活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文义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肯定文义解释方法的优先性 |
二、厘定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标准 |
三、规范专业性术语的文义解释 |
四、增强法官运用文义解释方法的主观能动性 |
五、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三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基于合同多样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体系解释方法 |
一、合同多样性视角下体系解释中的“体系”范围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功能 |
三、体系解释方法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争议 |
一、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规则存在争议 |
二、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三、法官的法律解释受到诸多限制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体系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主要内容 |
二、明确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 |
三、明确赋予并规范法官的解释权限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四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基于产品公益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目的解释方法 |
一、目的解释方法的案件操作分析 |
二、产品公益性视角下商业保险合同之目的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功能与理论演变 |
四、有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难题 |
一、“目的”的客观性难以保证 |
二、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 |
三、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步骤不明确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主要运用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目的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商业保险合同目的的确定 |
二、明确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原则与适用标准 |
三、厘清目的解释方法的适用方式 |
四、有利解释规则的规范运用 |
第五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基于合理期待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习惯解释方法 |
一、习惯解释方法的案例操作分析 |
二、合理期待视角下的商业保险合同“习惯” |
三、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前提 |
四、运用习惯解释方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立法对习惯的轻视 |
二、习惯的界定标准不明确 |
三、不同习惯之间的适用顺序模糊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习惯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加强对习惯的重视 |
二、规范习惯的认定与分类 |
三、规范习惯解释方法的适用 |
第六章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性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的诚信解释方法 |
一、信息不对称视角下的最大诚信原则与诚信解释方法 |
二、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 |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 |
四、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
第二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运用问题 |
一、如实告知规则存在的问题 |
二、明确说明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存在的争议问题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合同诚信解释方法的规范运用 |
一、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范运用 |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规则的价值衡量 |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的规范运用 |
四、相关案例的解释操作 |
第七章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与解释结果的衡量 |
第一节 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一、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引出 |
二、解释语境下条款的重新分类——格式条款、议定条款和示范条款 |
三、不同类别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 |
第二节 示范条款与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一、示范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 |
二、格式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不利解释 |
第三节 议定条款复数解释结果的选择——利益衡量 |
一、利益衡量的一般理论 |
二、利益衡量在议定条款解释结果选择中的运用 |
第四节 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与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一、解释方法运用的诉讼程序 |
二、解释结论的论证说理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合同约定的效力及理论基础 |
(一)《保险法》中受益人的规定 |
(二)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存在的争议 |
(三)判定财产保险指定受益人合同条款效力的理论基础 |
二、有限契约自由理论下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 |
(一)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条款中的体现 |
(二)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条款中的体现 |
(三)损害填补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条款中的体现 |
(四)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与保险标的的关系 |
三、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
(一)财产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
(二)财产保险受益人权利和抵押权的关系 |
(三)指定受益人与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的关系 |
四、财产保险中受益人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解决路径 |
(一)财产保险金请求顺位 |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 |
(三)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转移财产 |
(四)财产保险指定受益人地方性规章的法律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4)提前还贷,房贷保险怎么办?(论文提纲范文)
房贷保险的前世今生 |
提前还贷, 房贷保险咋处理 |
(5)还贷保证保险中保险事故之成就(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还贷保证保险概述 |
第一节 还贷保证保险的起源及发展 |
一、还贷保证保险之概念 |
二、还贷保证保险之起源及发展 |
第二节 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担保合同 |
一、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 |
二、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区别 |
第二章 还贷保证保险之基本法律关系界定及债务人地位 |
第一节 还贷保证保险之基本法律关系梳理 |
第二节 还贷保证保险中的债务人法律地位分析 |
一、现行立法及学说中的债务人地位 |
二、司法实践中对还贷保证保险债务人地位认定的处理 |
三、还贷保证保险债务人的应然地位 |
四、对还贷保证保险债务人地位认定的后果 |
第三章 还贷保证保险之保险事故 |
第一节 原因要件:意外事故 |
一、要件之介绍 |
二、要件之完善 |
第二节 结果要件:丧失还款能力 |
一、要件之介绍 |
二、要件之理解 |
三、小结 |
第三节 时间要件:连续一定期限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 |
一、要件之介绍 |
二、要件之完善 |
第四节 因果关系 |
一、要件之介绍 |
二、要件之理解 |
第四章 还贷保证保险保险事故成就之结果 |
第一节 保险金请求权:请求权主体 |
一、债务人之继承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
二、债权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
第二节 债务人之继承人先行履行的处理 |
一、继承人先行履行的,不影响保险事故的认定 |
二、继承人先行履行的,可要求保险人赔付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房贷还贷保证保险主体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房贷险法律特征分析 |
一、房贷险相关保险特征之厘清 |
(一)保证保险的内涵与性质 |
(二)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之比较 |
二、房贷险及其主体问题 |
(一)房贷险承保之风险 |
(二)房贷险所涉主体 |
第二章 房贷险中投保人法律地位分析 |
一、投保人地位之确认基准 |
二、不同风险项下之投保人分析 |
(一)借款人恶意违约风险项下分析 |
(二)履行不能风险项下分析 |
三、日本房贷保险中投保人法律地位之借鉴 |
(一)住宅融资保险的借鉴 |
(二)团体信用生命保险的借鉴 |
第三章 房贷险中被保险人法律地位分析 |
一、被保险人的法律特征 |
二、被保险人判断基准:基于保险利益分析 |
(一)银行的保险利益 |
(二)借款人的保险利益 |
三、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分析 |
(一)被保险人权利及限制 |
(二)被保险人义务 |
第四章 房贷险中受益人法律地位分析 |
一、指定受益人的合理性探讨 |
(一)学术现状:肯定论与否定论并存 |
(二)本文观点 |
二、指定受益人的定性分析 |
(一)其为债权转让行为 |
(二)该受益人之权利与限制 |
三、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之借鉴 |
第五章 追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分析 |
一、追偿权权源分析 |
(一)约定追偿权的法理冲突 |
(二)法定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 |
二、追偿主体资格分析 |
(一)借款人恶意违约风险项下分析 |
(二)客观履行不能风险项下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我国房贷保险市场现状解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房贷保险的概述 |
1、房贷保险产生的条件 |
2、房贷保险的概念和属性 |
3、房贷保险的种类 |
二、我国房贷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
1、关于房贷保险强制购买问题 |
2、关于房贷保险合同受益人的问题 |
3、关于房贷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问题 |
4、关于房贷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的问题 |
三、引导我国房贷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之对策 |
1、加强房贷险市场监管 |
2、开发、设计新险种 |
(8)房屋抵押贷款保险问题剖析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房贷险现状以及引发的问题 |
(一) 房贷险难以定性。 |
(二) 房屋贷款保险合同三方身份及地位的混乱。 |
(三) 滥用“受益人”概念。 |
二、房贷险性质分析 |
(一) 最重要的方面是明确房屋抵押贷款保险的性质。 |
(二) 对于其保险标的是否是所抵押的房屋。 |
(三) 对于一直为人所诟病的强制性问题。 |
三、完善建议 |
(一) 明确地将房屋抵押贷款保险和房屋抵押财产险区分开来。 |
(二) 明确房贷险的性质。 |
(三) 对有关人身伤亡条款作出特殊规定。 |
(四) 明确保险标的。 |
(五) 法律责任方面。 |
(9)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前言 |
第一章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概述 |
第一节 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 |
一、贷款风险管理的内涵 |
二、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管理 |
第二节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前提 |
一、与抵押权相关的风险 |
二、非与抵押权相关的风险 |
第三节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制度历史 |
一、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初始 |
二、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发展 |
第四节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经济价值 |
一、增加资本市场的效率 |
二、提高购房能力,增加自有住宅率 |
三、保护贷款机构 |
四、刺激相关经济和发展次级抵押贷款市场 |
第二章 抵押权人保险利益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英国抵押权人保险利益的理论基础 |
一、英国的保险利益理论 |
二、英国抵押权人保险利益理论的发展 |
三、英国抵押权人保险利益理论的现状 |
第二节 美国抵押权人保险利益的理论基础 |
一、美国的保险利益理论 |
二、美国的抵押权人保险利益理论 |
第三节 德国抵押权人保险利益的理论基础 |
一、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 |
二、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 |
三、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 |
第四节 日本抵押权人保险利益的理论基础 |
一、抵押权人保险利益否定说 |
二、抵押权人保险利益肯定说 |
第三章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主体险——抵押权保险 |
第一节 抵押权保险的历史及特性 |
一、抵押权保险的历史 |
二、抵押权保险的特性 |
第二节 德国的抵押权保险 |
第三节 英美的抵押权保险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及日本的抵押权保险 |
一、物上代位 |
二、以抵押权人为受益人 |
第四章 从属性的抵押权保险方式 |
第一节 方式一:保险金请求权的物上代位 |
一、概述 |
二、性质 |
三、采用物上代位方式的缺陷 |
第二节 方式二:保险金请求权上设定质权 |
一、概述 |
二、优点 |
三、缺点 |
第三节 方式三:保险金请求权让与 |
一、概述 |
二、优点 |
三、缺点 |
第四节 方式四:损失给付 |
一、概述 |
二、效力 |
三、评价 |
第五章 独立性的抵押权保险方式之一:抵押权人条款 |
第一节 美国的标准抵押权人条款 |
一、概述 |
二、本条款的性质 |
三、本条款的效力 |
四、本条款的理赔 |
第二节 日本的抵押权人特约条项 |
一、概述 |
二、本条项的性质 |
三、本条项的效力 |
四、本条项的理赔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火灾质押权批单 |
一、概述 |
二、本批单的性质 |
三、本批单的效力 |
四、本批单的理赔 |
第四节 各国(地区)抵押权人条款之比较 |
一、总体说明 |
二、抵押权人的利益 |
三、抵押人的利益 |
四、保险人的权益 |
第六章 独立性的抵押权保险方式之二:抵押权人利益保险 |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
一、投保人 |
二、被保险人 |
第二节 抵押权人保险利益损害的判断 |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标的的确定 |
二、抵押权人保险利益损害的判断时期 |
三、就抵押物的毁损判断抵押权人保险利益的损害 |
第三节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
一、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
二、抵押权人利益保险的保险价值 |
第四节 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理赔 |
一、保险事故发生于债务履行期届至前 |
二、保险事故发生于债务履行期届至后抵押权实行前 |
第五节 保险人的代位权与求偿权 |
一、以恢复抵押物的原状为保险给付 |
二、以提出与抵押物价值减少相当的担保为保险给付 |
三、以金钱为保险给付 |
第七章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附加险 |
第一节 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
一、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 |
二、住房抵押贷款信用保险 |
第二节 住房抵押贷款人身保险 |
第八章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模式设计 |
第一节 我国现行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的缺失 |
第二节 “抵押权人条款”的可取性 |
一、银行危险管理的原则 |
二、当事人均利的原则 |
三、立法经济的原则 |
第三节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模式设计 |
一、条款设计 |
一、权利 |
二、义务 |
二、设计方案的优点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四、房贷保险 为什么银行是受益人(论文参考文献)
- [1]财产保险受益人法律问题研究[D]. 高杏.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2]商业保险合同解释方法研究[D]. 史博学. 山东大学, 2020(09)
- [3]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效力问题研究[D]. 王婷. 吉林大学, 2019(10)
- [4]提前还贷,房贷保险怎么办?[J]. 刘芝源. 理财, 2019(04)
- [5]还贷保证保险中保险事故之成就[D]. 周国颖.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9)
- [6]房贷还贷保证保险主体法律问题研究[D]. 张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7]我国房贷保险市场现状解析[J]. 李云.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01)
- [8]房屋抵押贷款保险问题剖析与完善[J]. 邓恒.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9(12)
- [9]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模式研究[D]. 杨光. 吉林大学, 2009(08)
- [10]房贷险存废论[J]. 陶丽琴. 行政与法, 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