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入世对中国保险法的影响(论文文献综述)
李其成[1](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伍润泽[2](2019)在《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保险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迅猛,这离不开对外开放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帮助。2018年,我国针对保险市场发展现状,选择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自2017年后,虽然坚持从严监管保险业,但是自身监管体制上的不足,使得我国监管机关职能的发挥受到限制,监管上的缺失,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基于此,作者以法学角度为出发点,着重分析当前保险监管体制在风险防范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不足,为改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出谋划策,提供一些建议,以期能够从法律层面完善我国监管体制,实现保险业的稳定、快速发展。本文一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现状的概述。着重介绍了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我国保险公司境外发展的现状,为后文提供事实依据。第二部分介绍的是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历程,重点研究我国当前保险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保险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第三部分是学习发达国家经验,以日本和美国为代表。两国都是保险强国,但是在对外开放的选择上差距很大。通过学习日本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过程以及分析日美两国在监管体制上的特点,总结出当前我国保险监管需要完善的部分。第四部分是在前文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如何完善。站在对外开放的角度上,结合当前我国保险市场面临的问题,以及接下来需要面对的问题,以外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以及境外监管为三个侧重点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余宏婧[3](2017)在《中韩自由贸易区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建立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中韩两国作为近邻,经过两年半的磋商后签署了《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是迄今为止中国对外签署的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的自贸协定,同时也是涉及领域最多的自贸协定,这对于促进中韩两国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相对于货物贸易而言,服务贸易是国际贸易中发展迅速的新领域,而金融服务贸易作为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部门之一,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发展与促进作用。中韩双方在《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第九章当中对金融服务贸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以具体承诺减让表的形式对各自的金融服务部门作出了高于WTO水平的具体承诺,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这些具体承诺将逐步消除中国与韩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与限制,推动中韩两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施行《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为中国金融服务的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为中国国内对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监管带来挑战。尽管在加入WTO之后,中国为了履行金融服务方面的入世承诺,已经对金融服务法律进行了一系列修订,但成立中韩自由贸易区后,为了应对中国在金融服务领域高水平的承诺,中国国内对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及监管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全文共分为四个章节,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中韩两国金融服务的发展近况、研究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和内容;第二章对中韩自贸区及其金融服务贸易制度进行了概括介绍,包括中韩自贸区的谈判历程、协定内容、金融服务的范围和法律框架。《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除序言外共22个章节,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17个领域。中韩自贸区内金融服务的法律框架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审慎例外原则、透明度和争端解决机制;第三章是根据《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第九章以及双方关于金融服务的具体承诺,着重论述了中韩双方在各自的具体承诺表当中关于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规则,包括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银行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领域。对双方的具体承诺进行了比较分析后发现中方在金融服务各领域的市场准入开放水平要高于韩方,而韩方开放的服务领域较少,而且中方承诺提供国民待遇义务的金融服务部门要远超于韩国承诺承担国民待遇义务的部门,并试图分析其中的原因;第四章首先对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立法原则、立法进程进行了总结。其次,详细论述了中国现行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立法及监管的法律规定,分为银行、保险和证券三个领域。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规定包括设立形式、设立条件、股东资格、业务范围、客户对象和地域限制等方面。最后,对上述三个行业从立法体系、具体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上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并且提出中国应该继续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更多的市场准入形式与部门,加强监管上的国际合作。
黄炜[4](2017)在《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文中提出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定位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政府管制事关保险行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事关“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探索符合中国实际、契合时代要求的保险业政府管制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历史视角看,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保险业复业以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整个行业实现了快速增长,行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大为增强。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政府管制通过对市场规则的建立和完善,对中国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逐步深入,保险业政府管制自身也面临深刻调整。一方面,保险业在发展当中同时面临管制过度和管制不足,导致行业活力不足和经营不规范的问题都比较突出。另一方面,保险业管制点多面广,各项改革措施的协调有效推进,也需要深入研究。从理论视角看,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子部门,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制遵循着经济管制和金融管制的一般规律,公共利益理论、管制俘获理论、规制经济理论等经典管制理论依然对保险业管制有着有力的解释意义。与此同时,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保险业又有着非常鲜明的行业特质,目前理论界总体上仍停留在用经典管制理论来阐释保险业的管制实践,较少从行业特质出发去把握保险业管制的特殊规律,这也正是本文的努力方向。本文紧密结合中国保险业实际,在重构保险管制理论及对现有管制政策作系统性梳理基础上,站在保险业经营管理全流程的角度看待保险管制,客观分析了各领域管制政策对行业发展的现实和潜在影响,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管制的政策建议。在分析过程中,本文还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管制的经验和教训,为相关政策建议的提出提供了实践基础。本文内容共七章,分别从不同角度由表及里,围绕公共利益原则,力图对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的主要领域作较为全面的分析。第一章,保险管制的理论再思考和国内实践。从一般性和特殊性两个层面对保险管制进行理论重构,在深度把握保险行业特质基础上,开创性提出“保守管制”、“培育管制”、“纠结管制”等保险业管制新论,这三个方面虽然主要对应的是保险管制的“实然性”,但对于更好把握保险管制的“应然性”也很有启迪。在重构理论的同时,本文又从实践层面分析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从法律体系、管制架构、管制主体、管制职能、管制目标、管制方式等六个方面梳理出中国保险业管制的基本框架,探析了保险业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的相互关系,分三个阶段回溯了中国保险业管制体制的变迁,并对中国保险业管制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总结,这些都为后文分析奠定了情景基础。第二章,保险市场准入管制。主要从市场的入口端对保险管制实施分析,阐述了管制对市场体系的影响。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市场准入管制具有普遍性原因,也有特殊性原因,归结起来主要包括防止过度竞争、控制市场风险、缓解信息不对称、规避较高的市场退出成本、保证市场开放下的公平竞争等。中国保险业市场准入管制大致经历了严格限制、逐步放松和审慎收紧三个阶段,在管制政策上表现为直接和间接准入管制并行、多层次的市场准入管制并重、市场准入标准逐步细化和提高等特征。从管制影响看,较高的准入标准不利于破除市场的高度垄断,对国有资本的偏好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资本结构,直接准入管制不利于提升社会福利,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不利于创造多层次市场空间。与此同时,准入管制面临着标准偏高、细节模糊、限制过多等突出问题。第三章,保险产品费率管制。主要分析价格管制对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和消费者行为的影响。费率管制是价格管制在保险业的表现形式,出发点在于确保保险产品定价的适当性、公正性、稳定性、激励性和合理性。保险产品费率制定的本质是解决实际风险暴露与风险保费确定之间的关系,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费率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具体方法和主要考虑因素并不相同,因此寿险产品和财产险产品费率厘定具有不同的特点、实行差异化的政策。总体上看,中国对保险产品实施的是最低限价管制。此外,中国保险费率管制正处在转型的起步阶段,保险产品费率偏高的问题依然存在,尽管监管部门明确了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但在一些领域旧的管制制度仍在执行,市场化的力度与节奏还不适应现实的要求。第四章,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分析了保险资金运用在管制下如何发展变化并影响经营管理和市场运行的其他方面。保险资金运用不同于普通投资行为,其不以追求高收益为唯一目标,而是兼顾实现保险责任偿付这一基本职能为目的,对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有较高的要求。当前,中国保险资金运用呈现出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投资收益率逐步趋稳的态势。从管制历程看,中国保险资金管制大致经历初始探索、框架初步形成、全面发展以及适度宽松四个阶段,目前主要采取放松市场准入、放宽投资品种、降低投资门槛、放松比例限制、强化后端管控等管制政策,这些政策起到很大的正面促进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投资收益率波动偏大、整体收益率偏低、资产配置趋同、错配问题凸显等不利影响。总的来看,中国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已经有了很大的实质性进步,但也存在着注册制改革进展缓慢、政策缺乏灵活性、“玻璃门”等问题,同时管制者自身也面临改革转型的迫切要求。第五章,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对现有较为分散的退出管制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分析了其对保险业市场化的影响。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的非金融企业,其市场退出往往具有更大的“负外部性”,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成本较高,同时为了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对保险市场退出实行相对严格的管制,这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相比发达国家相对完备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中国并没有针对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专门立法,主要依据行政性指令,目前已初步建立多层次的、与偿付能力相衔接的、以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为支撑的市场退出机制。从管制成效看,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偏低、处置成本偏高,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以及费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受到制约。从管制体系看,中国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存在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现行破产法规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特殊性等问题。第六章,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保险业管制模式及比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分析了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业管制的特点,开展了对比研究,提出了可资借鉴的有效经验。横向比较看,无论是美国的双重管制模式,英国的宽松管制模式,还是日本的严格管制模式,或是韩国的一体双层管制模式,都是与本国历史、法律、文化等有着密切关联,且模式并非静止不变的,而是处于动态调整完善过程中。对中国保险业管制而言,不同的模式也有其一致性的借鉴意义,例如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管制的机制制度建设,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市场化是保险经营和保险管制的大势所趋。第七章,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在总结中国保险业管制特点和问题基础上,针对上述分析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从中国改革的顶层设计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简政放权、增强市场活力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作出了总体布局,保险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保险管制作为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也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和路径。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防范保险市场风险。面对行业发展整体滞后、资本实力偏弱、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保险文化较弱的约束条件,中国保险业管制必须坚持围绕核心、循序渐进、统筹兼顾、系统实施及分类推进的大原则,在策略上逐步放松市场准入,深入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和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市场化改革,逐步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同时对保险业管制体系进行必要改革,不断增强以保险行业协会为实施主体的非政府管制作用。
王艳[5](2013)在《论入世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影响》文中认为入世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影响正日益显现出来。今年是中国入世十二周年,同时也是我国第一部农业保险法规——《农业保险条例》开始实施的年份。《农业保险条例》虽首次对农业保险的经办主体、组织推动方式、经费筹集渠道、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这仅仅是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开端。未来,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还有许多待完善之处,特别是入世后国内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与《农业协定》等相关世贸规则的深度衔接,更是需要着重加以考量。农业保险作为WTO框架下国内农业支持的主要政策之一,在其他诸多WTO成员方国家已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确立,这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可借鉴的经验。入世后,我国农业保险立法进程显着加快,体现在立法需求、立法条件、立法理念和立法内容等多个方面,但国内农业保险立法与WTO规则间仍存在不小差距,这极大制约着我国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未来,在全面把握入世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已经产生、正在产生的影响的基础上,我国应正确认识到这些差距,以及农业保险作为一种新的国内支持措施应加以推广的必要性和农业保险立法的迫切性,继而抓住入世夯实立法经济基础、增强立法政治意愿、丰富立法制度依据的良好契机,将效率、公平、开放、安全理念根植于农业保险立法的方方面面,并及时推进和完善农业保险立法的具体内容,为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只有正确认识和深刻揭示在WTO规则下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所取得的新进展及面临的新环境和新任务,立法者现在和将来在制定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时,才能更有针对性地对农业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优化。
李磊[6](2011)在《论入世对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影响——兼论我国社保法之进一步完善》文中研究说明社保法出台前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存在着层次低,碎片化;内容旧,不适时;重城镇,轻农村的特点。入世对我国社保法出台的影响主要体现在3方面:国际贸易形势变化推动立法;其他相关领域法律制度的变化影响社会保险立法;WTO规则影响我国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立法。以养老保险为例,入世对我国社保法具体险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促使国家立法扩大了养老保险范围;有利于推动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养老保险关系跨区域转移。社保法出台后,仍有需完善之处:法制化有待进一步深入;公平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民族性有待进一步发掘和确立。
鲁忠江[7](2011)在《中国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研究》文中指出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前,保险人向投保人解释、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条款的义务。由于说明行为与信息提供难以分开,这一义务也包括保险人的资讯、提醒、建议、通知等信息义务群。中国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的主要体现于《保险法》第17条之规定。由于立法存在重大瑕疵,法院在适用条文时,存在极大分歧和随意性。国内理论界对此义务的理解也有着广泛的争论。因此,对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作出正确的理论阐述以及探寻合理的立法途径十分必要。文本由导论、(六章)正文与结语构成。导论主要介绍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本论题的研究状况与研究思路、方法、创新点与不足等。第一章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制度的生成(产生论)。讨论了民法中当事人缔约说明义务的制度机理。合同法是建立在古典交易模式的基础之上,合同的缔约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为前提,法律的出发点是防止当事人错误、欺诈、误导和不当影响等。当事人并无积极的说明义务。随着古典交易模式的衰微,尤其是消费者在非对称契约的缔结过程中,因为信息的不足,造成了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缔结合同,使得一般合同法规则难以适用。须由处于强势地位的经营者,主动说明与提供信息,使消费者因此可意思自由地订立合同。对经营者该种义务的诉求,以消费者参与保险交易、签订保险合同时,体现的最为典型与迫切。第二章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的国外立法例(借鉴论)。考察域外先进保险立法,主要存在三种立法模式:英美法以“合理期待规则”为主导的立法模式;欧盟由“资料+解释+建议+告知”等元素构成的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以日本为典范,由“积极说明+消极说明”构成的保险业法模式。域外立法成果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了选择空间,积累了技术层面的资源。第三章关于我国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的制度与理论的梳理(问题论)。将研究视角切向我国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问题自身的讨论。本文发现,立法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异化现象,而学术理论则陷入“自说自话”的无休止争论之中。本文认为,应通过实证的方法探寻这种现象的产生根源。第四章揭示了我国保险法的司法命运(实践论)。通过对大量判决的统计与研究,发现保险法第17条(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遭致了三种命运:法条主义立场、能动主义立场与回避主义立场。进一步的考察表明,在这种分歧的背后,每种立场都存在重大缺陷,超越了社会的容忍度。因此,保险法第17条在司法实践中是难以适用的。因此,检讨立法成为必然。第五章彻底地分析了我国立法瑕疵问题(原因论)。我国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之立法存在如下问题:义务要求的理想化,法律条文的逻辑错误,法律体系保护之不足,法律文本背离商事实践,保险辅助人独立责任的缺位,“对价平衡”原则的缺失等。保险法试图通过保险人履行缔约说明义务,保障了投保人的知情权,从而做出理性的投保,从而回归缔结保险合同“合意”。但是,将缔约说明义务的履行与否与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相联系,在“合意”这一固有的判断标准之外,又设立了一个新的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因而对“合意”理论造成干扰。第六章提出我国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完善论)。本文认为应将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从保险合同法转移至保险业法中。在保险业法中,建立较高的义务标准,这一标准由“资料+解释+建议+告知”等元素组成(参考欧洲模式)。该义务标准应结合不同的交易模式作相应的调整,并对保险人在保险销售中的失信行为加强监管。在保险合同法领域,尊重既有规则的基础上,法律作适当的补充与调整:存在缔约合意的,合同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有效;投保人发生错误,合同可撤销;在保险人欺诈、误导的情况下,应调整或扩大保险范围。由于认定保险人欺诈、误导的艰难,及避免投保人的冲动投保,应赋予投保人反悔权;由于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后,不再关注条款的具体内容——这种交易习惯的存在,反悔权的作用有限,法律适用应以满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理期待”为导向。对现有合同法的解释方法,尤其是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须规范。这是在尊重民法理论的基础上,考虑到保险合同的特质,借鉴域外先进立法而作出的综合调整。
王伊琳,程光伟[8](2010)在《《保险法》修改对保险监管的挑战和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开始施行。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共进行了两次修改。虽然两次修改各有侧重,但都不约而同的强化了保险监管的职责。《保险法》的修改不断的给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带来新的挑战。
李薇[9](2009)在《中国寿险业经营风险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中国寿险业的经营风险为考察对象,以美国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动荡为研究背景,从一个新视角研究中国金融风险问题。寿险业在经营上具有金融行业特有的脆弱性和敏感性,客观环境变化、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等原因,均有可能使其资产、信誉遭受损失。20世纪90年代在亚洲金融危机中日本、韩国的寿险公司破产案不胜枚举,给保险经营敲响了警钟。21世纪初缘自美国银行业的次贷危机犹如一根导火索,迅速波及证券和保险业,现在演变为金融危机,引发了全球国际金融市场的剧烈动荡,在全球130多个国家开展寿险、财险、事故险以及飞机租赁等业务,资产超过1万亿美元,拥有雇员11万余名的全球保险巨头AIG,在受到金融危机的波及后顷刻之间濒临倒塌,更让人触目儆心。寿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承担着社会稳定器、资金聚集与供给、促进经济增长等重要职能,对一国的社会稳定、金融安全具有重大影响。因此,选择寿险业经营风险这一课题进行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的研究,深入剖析产生风险的主要社会、政治、经济因素,揭示中国寿险业当前所面临的风险程度,既为政府监管部门制订化解政策、化解实际存在的潜在风险,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提供科学依据,也为保险机构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提供参考意见,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首先考察了寿险经营的风险要素。剖析寿险经营的特征、寿险费率厘定、利润来源等寿险经营的基本原理;从寿险公司的经营流程上分析影响寿险经营的风险源;从而明确寿险经营风险与财险经营风险所不同的本质特性;总结并比较国际和国内学者对寿险经营风险的分类方法。由于寿险具有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会计核算的预测性等特征,使寿险经营风险较财险经营风险更为复杂,潜在的风险在短期内常常不会暴露。本文全方位、多角度解析寿险经营风险的成因。从利率、寿险资金运用、偿付能力、寿险资产负债匹配、产品的定价与设计、寿险市场发展等六个方面全方位解析寿险经营风险的成因,从而为制定化解和防范风险的措施和政策提供依据。利率波动始终是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一大风险因素,寿险公司从保单中承诺了保证最低投资收益率的那一刻起,利率风险就如影随形了。本文从寿险产品定价、寿险产品需求、寿险公司负债、寿险公司现金流及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角度分析利率波动对寿险经营的影响;介绍几种国外常见的寿险利率风险的度量方法;并测算我国寿险业利差损的规模,得出我国寿险业旧利差损还没有彻底化解,由于全球金融海啸引发的我国利率波动、投资环境恶化导致形成我国寿险业新利差损的结论。并借鉴发达国家规避利率风险的成功经验,本文提出化解和防范寿险利率风险的五项措施:产品转型期培养健康的寿险消费观念;提高资金运用管理能力;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实行弹性预定利率和建立专项准备金。寿险业资产负债匹配风险日益受到重视是当前国际寿险业风险因素的一个演变轨迹。本文阐述寿险资产负债管理的起源、特征、及其在寿险经营中的应用;介绍几种国外寿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检测方法;并通过剖析美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的经验教训,从模式、组织体系、管理技术角度探讨如何构建我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美国金融危机造成金融市场投资环境急剧恶化,投资风险彰显无疑。本文详尽剖析了美国金融危机演化路径及对我国寿险投资的直接负面影响,认为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保险业的间接影响还可能出现。从长期看,如果经济陷入深度且长期的衰退,资本市场持续低迷,保险业的投资回报将大幅度降低,理财型产品的销售将受到一定影响。介绍国际和国内对投资风险测度的研究及测算方法,指出在目前的研究现状下,国内保险业面临两难选择,要么直接使用国外的风险测度方法,必然遭遇“水土不服”的问题;要么将风险管理直接置于一般的经验管理模式,在没有经验或者经验较少的情况下来推行以经验为基础的风险管理模式本身面临更大的风险。呼吁通过风险测度方法的研究来推动我国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管理效率的提高。并提出应对金融危机防控我国寿险资金运用风险的对策。本文认为对寿险经营风险的衡量及监控一般从评价其财务报告入手。本文研究了美国、欧盟和中国的监管模式、方法和指标体系,结合保险信用评级机构对寿险公司的财务测试比率,全面阐述了寿险经营的财务评价内容。在此基础上评述中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模式特点及偿付能力监管额度的调整和改进,并采用定量方法对我国寿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进行测算,得出中国寿险业的偿付能力呈下降趋势的结论。基于上述研究内容和结论,本文提出了化解和防范我国寿险业经营风险的微观和宏观对策。寿险业经营风险的化解和防范主要依赖寿险公司不断提高经营能力、强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但作为一个有关国计民生并且关乎国家金融安全的幼稚产业,国家政策也应当给予扶持,出台支持我国寿险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同时寿险业也是一个需要监管的行业,强化保险监管体系将成为世界各国保险业应对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我国也不例外;鉴于混业经营在金融危机中暴露的严重问题,今后我国对金融创新业务要隔离经营;保险业作为开放力度大、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行业,必须继续密切关注金融危机蔓延可能给保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对我国保险业的传导也将成为提高我国寿险业经营能力应对经营风险的政策选择。
焦清平[10](2008)在《中国商业保险业的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入世”保护期的结束,中国的保险市场正在不可避免地要与世界保险市场融为一体。特别是2007年以来,世界经济动荡不稳,全球保险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挑战对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提出要求。论文运用实证与规范分析、归纳与演绎分析、动态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借鉴一般管理理论、行为科学学派、风险管理理论、信息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取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方法,首先对影响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多种因素进行全面系统考察,再对几种典型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业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保险业风险管理制度变迁模式及其约束条件。在对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历史演进过程充分回顾和客观剖析的基础上,正确认识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面临的监管力量薄弱、基础工作落后、政府行政干预经营、产业链不完整、市场调节机制不完善、财政税收政策不易化解风险等初始条件,充分分析中国传统文化对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非正式约束作用,系统全面地提出了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适用的目标、原则、机制与方法。从有效风险管理的目标、标准、理念、组织、内容、实施、协作、保障、环境等方面总体设计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制度的理想模式,以适应未来保险业发展和与世界保险市场接轨的需要。最后对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系统的改革路径进行探讨,提出构建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综合体系的政策建议及主张。
二、浅谈入世对中国保险法的影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入世对中国保险法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1)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保险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概述 |
(一) 保险市场的含义 |
(二) 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发展概况 |
(三) 中资保险公司在外发展现状 |
二、中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制度概述 |
(一) 保险市场法律监管的含义 |
(二) 中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的历史 |
1. 中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历史发展 |
2. 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监管 |
3. 中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方式 |
(三) 我国保险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
1. 当前保险市场监管模式存在着滞后性 |
2. 保险市场风险防范不足 |
3. 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立法不足 |
(四) 对外开放背景下保险市场法律监管面临的挑战 |
1. 保险市场普遍带来的挑战 |
2. 保险市场选择对外开放带来的挑战 |
3. 新一轮的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带来的新挑战 |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市场监管体制及启示 |
(一) 保险市场主要监管体制 |
1. 高度集中,政府主导型 |
2. 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3. 两级监管制 |
(二) 日本保险市场法律监管体制 |
1. 日本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之路 |
2. 日本保险市场的监管体系 |
(三) 美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体制 |
1. 美国保险市场监管体系 |
2. 美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特征 |
(四) 日美保险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
1. 坚持市场自由化与严监管并重 |
2. 一个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坚实后盾 |
3. 构建一个系统的监管机构 |
四、对外开放下我国保险市场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
(一) 对外资保险公司监管制度的完善 |
1. 立法上的改进 |
2. 确定监管方向 |
(二) 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的监管体制 |
1. 重视偿二代监管体系的法律完善 |
2. 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
3. 启动现代化保险市场评介体系 |
(三) 境外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1. 保险公司加大境外投资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
2.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
3. 优化外部监管,加强政府监管机关间的协作 |
4. 发挥行业自律和保险公司内部监管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韩自由贸易区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2 中韩自贸区及其金融服务贸易制度概述 |
2.1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与中韩自贸区 |
2.1.1 中韩自贸区的谈判历程 |
2.1.2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 |
2.2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的范围 |
2.3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的法律框架 |
2.3.1 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
2.3.2 审慎例外原则 |
2.3.3 透明度 |
2.3.4 争端解决机制 |
2.4 本章小结 |
3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规则解析 |
3.1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市场准入规则解析 |
3.1.1 金融服务市场准入概述 |
3.1.2 韩方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具体承诺分析 |
3.1.3 中方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具体承诺分析 |
3.1.4 中韩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具体承诺的比较分析 |
3.2 中韩自贸区金融服务国民待遇规则解析 |
3.2.1 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原则概述 |
3.2.2 韩方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分析 |
3.2.3 中方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具体承诺分析 |
3.2.4 中韩金融服务国民待遇具体承诺的比较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4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现状及其完善 |
4.1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概述 |
4.1.1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立法原则 |
4.1.2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立法进程 |
4.2 中国现行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规则 |
4.2.1 银行业的法律规定 |
4.2.2 保险业的法律规定 |
4.2.3 证券业的法律规定 |
4.2.4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规定与其具体承诺 |
4.3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法律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
4.3.1 银行业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
4.3.2 保险业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
4.3.3 证券业法律的不足与完善 |
4.4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 现实意义 |
(二) 理论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一)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
(二) 管制、规制和监管 |
(三) 保险管制、保险业管制与保险市场管制 |
(四) 保险业政府管制与保险业非政府管制 |
四、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 管制基础理论 |
(二) 金融业管制理论 |
(三) 保险业管制理论 |
(四) 简要评论 |
五、研究目标、思路、内容和方法 |
(一) 研究目标 |
(二) 研究思路 |
(三) 基本内容 |
(四) 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保险业管制的理论再思考与国内实践 |
第一节 保险业管制的理论再思考 |
一、经典管制理论与保险业管制的一般性 |
二、保险行业特质与保险业管制的特殊性 |
三、对中国保险管制的总体认识 |
第二节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的基本框架 |
一、法律体系 |
二、管制构架 |
三、管制主体 |
四、管制职能 |
五、管制目标 |
六、管制方式 |
第四节 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与非政府管制的相互关系 |
一、管制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 |
二、保险业政府和非政府管制的作用与缺陷 |
三、中国保险业政府与非政府管制的关系 |
第五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体制的变迁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高度集权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78年) |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政府管制的初步确立阶段(1979年至1997年)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政府管制的逐步完善阶段(1998年至今) |
第六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的主要特点 |
一、管制目标上强调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并重 |
二、管制改革上呈现出明显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 |
三、管制方式上逐步重视偿付能力 |
四、管制范围上强调对保险业的全方位管控 |
五、管制主体上以专业的集权式政府管制为主 |
六、管制强度上实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标准 |
第七节 中国保险业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管制实践中过于强调行业规模增长的目标 |
二、管制范围大而全的问题比较突出 |
三、管制标准难以实现因地制宜 |
四、行政性管制手段使用较多 |
五、部分领域仍存在管制缺位 |
第二章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 |
第一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原因 |
一、防止过度竞争 |
二、控制经营风险 |
三、缓解信息不对称 |
四、规避较高的市场退出成本 |
五、保证市场开放下的公平竞争 |
第二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主要政策 |
一、管制历程 |
二、主要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三节 保险市场准入管制的影响 |
一、导致市场的集中度偏高 |
二、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保险市场体系 |
三、导致保险产品价格偏高 |
四、加大了市场准入的社会成本 |
第四节 进入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市场准入标准偏高 |
二、准入标准细节有待进一步明确 |
三、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存在诸多限制 |
第三章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 |
第一节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的原因 |
一、从保守管制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保证费率的充足性 |
二、从培育管制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保证费率的公平性 |
第二节 保险产品费率厘定的基本原理 |
一、寿险产品费率 |
二、财产险产品费率 |
第三节 寿险产品费率管制 |
一、历史回顾 |
二、现行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四节 车险产品费率管制 |
一、历史回顾 |
二、现行政策 |
三、主要特点 |
第五节 保险产品费率管制的影响 |
一、一般分析 |
二、具体分析 |
第六节 费率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严格的费率管制尚未根本改变 |
二、科学化的费率形成机制仍不健全 |
三、区域性的费率管制机制尚未建立 |
四、维系当前费率管理体制的成本过高 |
五、进一步放松费率管制的配套机制建设较为滞后 |
第四章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 |
第一节 保险资金运用的现状 |
一、资金运用规模快速增长 |
二、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 |
三、投资收益率逐步趋稳 |
第二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原因 |
一、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原则 |
二、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三、资产负债管理 |
四、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现行政策及特点 |
一、放松市场准入 |
二、降低投资门槛 |
三、放松比例限制 |
四、强化后端管控 |
五、强化资本约束 |
第四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政策的影响 |
一、投资收益率波动较大 |
二、整体投资收益率偏低 |
三、保险行业资产配置趋同 |
四、制约了保险行业创新发展 |
第五节 保险资金运用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政策“玻璃门”仍然存在 |
二、注册制改革的实质仍未达成 |
三、管制政策的差异性和灵活度不够 |
四、债权投资计划可投行业受限制约了投资范围多样性 |
五、管制者自身也面临改革转型的迫切要求 |
第五章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 |
第一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几个概念 |
一、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基本概念 |
二、市场退出管制的触发条件 |
三、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主要手段 |
第二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原因 |
一、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成本较高 |
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功能 |
三、保护消费者利益需要最终的风险防线 |
第三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的现行政策 |
一、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 |
二、初步建立了与偿付能力衔接的市场退出机制 |
三、初步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
四、开展分支机构市场退出试点 |
第四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政策的影响 |
一、市场退出的处置效率偏低处置成本偏高 |
二、制约市场准入的进一步放开 |
三、制约费率市场化的深入推进 |
第五节 保险市场退出管制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
二、现行破产法规未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特殊性 |
三、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仍存在缺陷 |
第六章 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的保险业管制模式及比较 |
第一节 美国的双重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英国的宽松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日本的严格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韩国的一体双层管制模式 |
一、基本情况 |
二、主要特点 |
三、存在的问题 |
第六节 保险业管制模式的国际比较 |
一、各类保险业管制模式的相同之处 |
二、各种保险业管制模式的不同之处 |
第七节 经验借鉴 |
一、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
二、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管制的机制制度建设 |
三、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 |
四、市场化是保险经营和保险管制的大势所趋 |
第七章 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改革的总体安排 |
一、改革目标 |
二、约束条件 |
三、基本原则 |
四、基本构想 |
第二节 深化中国保险业管制改革的具体政策建议 |
一、逐步放松保险市场准入 |
二、深入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定价 |
三、深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管制的市场化改革 |
四、逐步优化保险市场退出机制 |
五、对保险业管制体系进行必要改革和调整 |
六、不断增强以保险行业协会为实施主体的非政府管制作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5)论入世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理论与实际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理论与实际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对该选题的研究进展情况 |
1.2.2 国内对该选题的研究进展情况 |
1.2.3 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评价 |
1.3 本研究课题的来源及主要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1.3.1 本研究课题的来源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1.3.3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入世推动农业保险立法的国际经验与国内进展 |
2.1 入世推动农业保险立法的国际经验 |
2.1.1 对典型国家的考察 |
2.1.2 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 |
2.2 入世后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所取得的进展 |
第3章 入世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需求的影响 |
3.1 入世必然极大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
3.1.1 世贸规则下传统的农业保护手段受限 |
3.1.2 农业保险作为新的农业保护手段作用彰显 |
3.2 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立法的保障 |
3.2.1 促进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需要 |
3.2.2 规范政府对农业保险政策扶持行为的需要 |
3.2.3 协调农业保险关系主体利益的需要 |
3.2.4 培育农业保险意识的需要 |
第4章 入世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条件的影响 |
4.1 夯实农业保险立法的经济基础 |
4.1.1 为国家财政承担立法成本奠定基础 |
4.1.2 为工业反哺农业提供契机 |
4.2 增强农业保险立法的政治意愿 |
4.2.1 提升政府行为的法制化程度 |
4.2.2 强调政府维护农业安全的重要性 |
4.3 丰富农业保险立法的制度依据 |
4.3.1 世贸基本原则为立法提供指引 |
4.3.2 世贸相关规则为立法提供直接的国际法依据 |
4.3.3 其他成员方的农业保险立法为我国提供借鉴 |
第5章 入世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理念的影响 |
5.1 坚持效率理念 |
5.1.1 鼓励保险机构提高经营效率 |
5.1.2 敦促政府提高补贴资金运作效率 |
5.2 创新公平理念 |
5.2.1 促进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 |
5.2.2 推动政策性农险与商业性农险的良性互动 |
5.2.3 保障监管和法律责任机制的稳健运行 |
5.3 完善开放理念 |
5.3.1 适度放宽农业保险贸易服务的准入条件 |
5.3.2 逐步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权利义务的规定 |
5.4 贯彻安全理念 |
5.4.1 扩大农业保险试点 |
5.4.2 健全农业保险机制 |
第6章 入世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内容的影响 |
6.1 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的法定化 |
6.1.1 有利于迅速确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 |
6.1.2 有利于依法因地制宜地选择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
6.2 引导农业保险政策目标的定位 |
6.2.1 有利于当前损失补偿政策目标的巩固 |
6.2.2 有利于将来福利化政策目标的转向 |
6.3 促进农业保险主体类型制度的多元化 |
6.3.1 有利于建立多元化的农业保险人制度 |
6.3.2 有利于为广大农业生产者参保提供法律保障 |
6.3.3 有利于细化各级政府的角色分工 |
6.4 推动农业保险合同制度的合理化 |
6.4.1 有利于推行强制缔约机制 |
6.4.2 有利于构建适当履约机制 |
6.4.3 有利于变革解约机制 |
6.5 增进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的规范化 |
6.5.1 有利于稳定补贴制度的实施 |
6.5.2 有利于实现补贴方式的多元化 |
6.5.3 有利于化解保费补贴联动机制的失灵 |
6.5.4 有利于解决保费补贴延迟拨付的问题 |
6.5.5 有利于严格保费补贴欺诈的法律责任 |
6.5.6 有利于保障对外资公司的适当支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录B(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7)中国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范围之界定 |
兰、研究状况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的生成 |
第一节 近代合同法缔约说明义务的缺失 |
一、缔约理念:合同自由 |
二、缔约制度与机理之诠释 |
第二节 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的扩展 |
一、扩展动因——消费者权利之兴起 |
二、扩展法理——诚实信用原则之细化 |
三、扩展场域——附合性合同之缔结 |
第二章 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之域外立法 |
第一节 英美保险法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
第二节 欧盟保险法 |
一、欧盟保险合同法原则 |
二、德国保险法 |
第三节 保险业法模式 |
一、日本保险法 |
二、台湾地区保险法 |
第四节 域外立法模式评析 |
一、欧盟理想模式 |
二、英美间接模式 |
三、保险公法模式 |
第三章 我国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的制度与理论 |
第一节 我国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制度概述 |
一、我国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的确立 |
二、保险人说明义务与投保人告知义务功能之异同 |
三、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的性质 |
第二节 我国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之制度嬗变 |
一、保险合同法的变迁 |
二、规范之实质化嬗变 |
三、规范之形式化嬗变 |
第三节 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之国内理论解读 |
一、立法论争议:存与废 |
二、解释论争议:严或宽 |
三、制度与理论困境 |
四、对策:实证研究的加强 |
第四章 我国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之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法律适用之实证考察 |
一、司法判决的梳理 |
二、考察结论 |
第二节 “法条主义”裁判立场之解析 |
一、“法条主义”裁判之意蕴 |
二、“法条主义”裁判之成因 |
三、“法条主义”裁判之流弊 |
第三节 “能动主义”裁判立场之解析 |
一、“能动主义”裁判之意蕴 |
二、“能动主义”裁判之成因 |
三、“能动主义”裁判之流弊 |
第三节 “回避主义”裁判立场之解析 |
一、“回避主义”裁判之意蕴 |
二、“回避主义”裁判之动因 |
三、“回避主义”裁判之流弊 |
第四节 法律适用之拷问 |
一、问题:司法分歧巨大 |
二、反思:问题的改善路径 |
第五章 我国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之立法检讨 |
第一节 立法技术之瑕疵 |
一、义务要求之理想性 |
二、条文逻辑之不当 |
三、体系保护之不足 |
第二节 “对价平衡”原则的缺失 |
一、保费计算原理 |
二、立法原理之疏漏 |
第三节 保险辅助人独立责任之缺位 |
一、保险业务员独立责任之缺位 |
二、保险代理人独立责任之缺位 |
三、保险经纪人独立责任之缺位 |
第四节 保险立法与商事实践的疏远 |
一、保险交易之多样态 |
二、保险营销者的因素 |
三、说明义务之繁重 |
四、证明责任问题 |
第六章 我国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之制度完善 |
第一节 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之公法完善 |
一、保险公法模式的优越性 |
二、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的构成 |
三、保险监管的强化 |
第二节 保险合同法之完善 |
一、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制度概述 |
二、投保人缔约意思表示的不同形态 |
三、我国保险合同法的不足与补充 |
第三节 保险合同中不利解释原则之适用 |
一、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现状 |
二、法律适用之内在逻辑 |
三、法律适用之外在逻辑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8)《保险法》修改对保险监管的挑战和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两次《保险法》修改回顾 |
二、第一次《保险法》修改给保险监管带来的挑战 |
(一) 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四条, |
(二) 第一百零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 |
(三) 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七条, |
(四)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一百零八条: |
三、第二次《保险法》修改给保险监管带来的挑战 |
(一) 新《保险法》第134条规定: |
(二) 新《保险法》进一步扩大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限, |
(三)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新 |
(四) 新 |
四、保险监管如何应对挑战 |
(一) 解放思想, |
(二) 改进监管手段, |
(三) 不断完善保险业立法工作。目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根据新 |
(四) 进一步充实保险监管力量。1998年11月 |
(9)中国寿险业经营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中国寿险业经营风险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概念的界定 |
0.3 相关研究的回顾 |
0.4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0.5 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 |
0.6 可能的创新和存在的不足 |
1 寿险经营风险要素分析 |
1.1 寿险经营基本原理 |
1.1.1 寿险经营的特征 |
1.1.2 寿险经营的原理 |
1.2 寿险经营风险的来源和特性 |
1.2.1 寿险经营风险的来源 |
1.2.2 寿险经营风险的特性 |
1.2.3 寿险经营风险的种类 |
2 中国寿险经营风险的成因解析 |
2.1 利率变动与寿险利差损风险 |
2.1.1 寿险业利率风险的成因 |
2.1.2 寿险利差损与利率风险的关系 |
2.2 保险资金运用与寿险投资风险 |
2.2.1 寿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种类 |
2.2.2 保险投资渠道的演变对中国寿险经营的影响 |
2.3 保险监管与偿付能力风险 |
2.3.1 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因素 |
2.3.2 中国寿险业偿付能力面临的风险因素 |
2.4 寿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 |
2.4.1 寿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的涵义及影响 |
2.4.2 寿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类型与诱因 |
2.5 寿险业产品的定价风险与设计风险 |
2.5.1 中国寿险产品的定价风险分析 |
2.5.2 中国寿险产品的设计风险分析 |
2.6 寿险市场发展对寿险经营风险的影响 |
2.6.1 产品创新与寿险经营风险的防范 |
2.6.2 市场潜力对寿险经营风险的缓冲 |
2.6.3 市场开放对中国寿险经营的挑战 |
3 中国寿险业利率风险的评估 |
3.1 利率变动对中国寿险经营的影响 |
3.1.1 市场利率变化对寿险公司经营的影响分析 |
3.1.2 中国寿险产品实行预订利率市场化的预期 |
3.2 寿险利率风险的度量 |
3.2.1 资产负债缺口分析模型 |
3.2.2 持续期模型 |
3.2.3 情景分析模型 |
3.2.4 风险价值模型(VAR) |
3.3 中国寿险业利率风险和利差损的评估 |
3.3.1 对中国寿险利差损风险的评估 |
3.3.2 中国寿险利率风险与利差损风险的防范 |
4 中国寿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评价 |
4.1 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在寿险经营中的应用 |
4.1.1 寿险资产负债管理的起源和特征 |
4.1.2 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在寿险经营中的应用 |
4.2 寿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检测方法 |
4.2.1 弹性检测 |
4.2.2 现金流检测(CFT)和动态偿付能力检测(DST) |
4.2.3 风险资本(Risk Based Capital,RBC) |
4.2.4 随机资产负债模型 |
4.2.5 财务状况报告(Financial Condition Report,FCR) |
4.3 中国寿险业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评价 |
4.3.1 美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经验教训的借鉴 |
4.3.2 中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的构建 |
5 中国寿险业投资风险的评述 |
5.1 中国寿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的现状 |
5.1.1 中国保监会的政策规定及各家公司的做法 |
5.1.2 中国寿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存在的薄弱环节 |
5.2 寿险资金运用风险的度量 |
5.2.1 国际上风险测度的相关研究 |
5.2.2 中国学者对风险测度的研究 |
5.3 金融危机风暴下中国寿险业资金运用风险分析 |
5.3.1 美国金融危机演化路径及对保险业的冲击 |
5.3.2 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保险业及保险投资的影响 |
5.3.3 应对金融危机防控中国寿险资金运用风险的对策 |
6 中国寿险业偿付能力风险分析 |
6.1 监管部门对偿付能力评估原则与方法 |
6.1.1 美国偿付能力评估原则与方法 |
6.1.2 欧盟保险偿付能力评估方法 |
6.2 保险信用评级机构的财务评价体系 |
6.2.1 保险信用评级的方法和内容 |
6.3 中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体系 |
6.3.1 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选择 |
6.3.2 中国偿付能力额度监管规定调整及改进 |
6.4 中国寿险业偿付能力风险的分析 |
6.4.1 偿付能力额度的法定计算方法 |
6.4.2 对中国寿险业偿付能力额度的估算 |
6.4.3 对中国寿险业偿付能力的分析 |
7 防范寿险经营风险的对策 |
7.1 强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 |
7.1.1 中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
7.1.2 完善中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对策 |
7.2 支持中国寿险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 |
7.2.1 减轻税赋是中国寿险业抵御金融风暴的重要举措 |
7.2.2 提升中国寿险产业竞争力的金融支持政策 |
7.3 强化中国保险监管体系 |
7.3.1 金融海啸对中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启示 |
7.3.2 中国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 |
7.4 隔离经营金融创新业务 |
7.4.1 混业模式在全球金融海啸中暴露的问题 |
7.4.2 对金融创新业务进行隔离经营 |
7.5 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对保险业的传导 |
7.5.1 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寿险业的警示 |
7.5.2 境外金融市场的风险向中国保险业的传导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中国商业保险业的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目的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标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4.1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4.2 研究的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案 |
1.4.3 技术路线和试验方案详细说明 |
第2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的理论概述 |
2.1 风险与风险管理的基础理论 |
2.1.1 风险的基本涵义 |
2.1.2 风险管理的定义与分类 |
2.1.3 分析风险的模型及方法 |
2.1.4 国际风险管理理论的演进 |
2.2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2.2.1 金融风险的定义与分类 |
2.2.2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的发展进程及典型代表理论 |
2.3 风险管理理论在商业保险业中的应用 |
2.3.1 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理论 |
2.3.2 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办法 |
2.3.3 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
2.4 小结 |
第3章 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3.1 发达国家的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考察 |
3.1.1 二战后美国保险业危机与风险管理 |
3.1.2 日本的寿险业风险管理 |
3.1.3 英国、欧盟、澳大利亚的保险业风险管理 |
3.2 新兴国家和地区的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考察 |
3.2.1 韩国的保险业风险管理 |
3.2.2 台湾地区的保险业风险管理 |
3.3 国外和地区巨灾风险管理研究与方法考察 |
3.3.1 国外和地区的单一巨灾风险管理 |
3.3.2 国外的综合性巨灾风险管理 |
3.4 海外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对中国的启示 |
3.4.1 注重风险的识别与度量 |
3.4.2 科学进行风险分类 |
3.4.3 制定可行性的风险管理目标 |
3.4.4 构建风险监测与控制体系 |
3.5 小结 |
第4章 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的形成机理 |
4.1 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的内部生成机理 |
4.1.1 较长时期内商业保险主体产权不清晰 |
4.1.2 中资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缺陷 |
4.1.3 保险市场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不同步 |
4.2 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的外部生成机理 |
4.2.1 中国商业保险业的生态环境易于滋生风险 |
4.2.2 财政税收政策不易化解商业保险业风险 |
4.2.3 创新与监管的博弈不断产生新的风险 |
4.3 小结 |
第5章 商业保险业风险的识别与确认 |
5.1 商业保险业风险的识别 |
5.1.1 覆盖保险业的各个方面 |
5.1.2 充分考虑内部和外部因素 |
5.1.3 持续识别法律法规、监管和其他要求对商业保险业的影响 |
5.1.4 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技术对风险的概率、后果进行计量和评估,确定风险级别 |
5.1.5 持续识别和评估风险,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
5.2 商业保险业风险暴露的确认 |
5.2.1 保险产业资本风险暴露 |
5.2.2 保险经济资本风险暴露 |
5.2.3 保险法律责任风险暴露 |
5.2.4 保险人力资源风险暴露 |
5.3 商业保险业风险确认的方法 |
5.3.1 风险列举法 |
5.3.2 "SWOT"法 |
5.3.3 财务报表分析法 |
5.3.4 统计分析法 |
5.3.5 现场检查法 |
5.4 小结 |
第6章 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历史与现状 |
6.1 中国商业保险业发展进程中的风险管理历史演进——实证分析 |
6.1.1 从管理学角度来分析 |
6.1.2 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 |
6.1.3 从法学角度来分析 |
6.2 现阶段中国商业保险业所面临的风险表现——归纳与演绎 |
6.2.1 显性风险与隐性风险 |
6.2.2 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 |
6.2.3 新时期中国商业保险业面临的风险表现及其特点 |
6.3 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形成的正式约束 |
6.3.1 制度变迁中的正式约束 |
6.3.2 社会主义国家:为国有保险公司提供信誉担保与"监管宽容" |
6.3.3 股权结构多元化对保险公共物品的破坏 |
6.3.4 商业保险业面临的法律环境不宽松 |
6.3.5 商业保险信用环境较为恶劣 |
6.4 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形成的非正式约束 |
6.4.1 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保险企业管理的影响 |
6.4.2 中国传统文化对保险消费需求的影响 |
6.4.3 中国传统文化对保险市场体系的影响 |
6.4.4 中国传统文化对保险监管制度的影响 |
6.5 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现状对未来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
6.5.1 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的现状 |
6.5.2 风险及风险管理对我国商业保险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
6.6 小结 |
第7章 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机制与方法 |
7.1 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根本目标 |
7.1.1 防范控制风险,与各类风险共存共荣 |
7.1.2 形成符合中国国情的商业保险行业风险偏好 |
7.1.3 维护保险行业发展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
7.1.4 微观企业的盈利性目标 |
7.2 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适用原则 |
7.2.1 人才优化原则 |
7.2.2 雇员诚信原则 |
7.2.3 渐进发展原则 |
7.2.4 行为监控原则 |
7.2.5 目标一致原则 |
7.2.6 利益协调原则 |
7.2.7 审计规范原则 |
7.2.8 资产匹配原则 |
7.2.9 会计明晰原则 |
7.2.10 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先行原则 |
7.3 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机制 |
7.3.1 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机制 |
7.3.2 适度监管与审核机制 |
7.3.3 保险企业信息披露机制 |
7.3.4 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
7.4 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技术方法 |
7.4.1 分散化 |
7.4.2 资产负债管理 |
7.4.3 资产估值 |
7.4.4 交易控制 |
7.4.5 透明度 |
7.4.6 对经济环境的警觉性 |
7.4.7 资本充足度 |
7.4.8 资产质量 |
7.4.9 保险信息化 |
7.4.10 保险技术的知识产权 |
7.4.11 保险风险预警系统 |
7.4.12 企业整体风险管理 |
7.5 小结 |
第8章 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模式的构建 |
8.1 建立商业保险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
8.1.1 形成风险管理企业文化 |
8.1.2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框架 |
8.1.3 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框架 |
8.2 建立商业保险市场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
8.2.1 产权变革——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的治本之策 |
8.2.2 资产债务重组——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存量消解 |
8.2.3 产业均衡——中国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的稳定策略 |
8.3 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 |
8.3.1 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并使保险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实现有效对接 |
8.3.2 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
8.3.3 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
8.3.4 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
8.3.5 风险预警、转移、吸收制度 |
8.4 创造和谐的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外部环境 |
8.4.1 与政府的关系 |
8.4.2 与新闻媒体的关系 |
8.4.3 与国民经济体系中其他产业的关系 |
8.4.4 提高全民保险与风险管理意识 |
8.5 积极开展商业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国际合作 |
8.5.1 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LAIS)合作 |
8.5.2 与全球风险协会(GARP)合作 |
8.6 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研究展望 |
9.1 全文总结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四、浅谈入世对中国保险法的影响(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2]对外开放背景下我国保险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伍润泽. 云南大学, 2019(03)
- [3]中韩自由贸易区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D]. 余宏婧. 武汉大学, 2017(06)
- [4]中国保险业政府管制研究[D]. 黄炜. 武汉大学, 2017(06)
- [5]论入世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影响[D]. 王艳. 湖南大学, 2013(05)
- [6]论入世对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影响——兼论我国社保法之进一步完善[J]. 李磊. 国际商务研究, 2011(06)
- [7]中国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研究[D]. 鲁忠江. 南京大学, 2011(08)
- [8]《保险法》修改对保险监管的挑战和对策[J]. 王伊琳,程光伟. 区域金融研究, 2010(09)
- [9]中国寿险业经营风险研究[D]. 李薇. 辽宁大学, 2009(01)
- [10]中国商业保险业的风险管理研究[D]. 焦清平. 武汉理工大学, 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