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中的“重大事项”(论文文献综述)
陈韵雪[1](2021)在《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研究 ——以湖北省荆州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王丹[2](2020)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目的在于推动更加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仅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使用最多、最经常的一种法定方式,还逐步形成为人大监督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在我国,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在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常设机关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行使着相对经常的监督权力。从历史、规范和实践视角分析发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根植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机理,发挥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制度优势必须通过充分发挥和有力执行,才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然而,现有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研究,较为侧重人大监督权的宏观面向和具体程序机制的碎片化修补。面对宪法新确认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一委两院”新架构,学术界尚缺乏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最新实践变化的跟进和全面系统研究。随着各地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目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已然成为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迫切需要这一制度的规范化。鉴于此,有必要以规范分析为起点,诠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属性;以历史脉络梳理为线索,探寻其制度变迁的中国机理;以理论和实践为两个关键点,全面观察制度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最终以制度规则体系的完善为落脚点,真正实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法治化,全面提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依循制度的构成要素,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由国家正式规范支撑,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并由非正式规则、组织机制等保障实施,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权行使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意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由监督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拓展至监察法增设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进而演变为“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内容集中于“专项工作”,即“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监督程序以听取和审议行为为中心,兼具选题、调研、交办、跟踪、落实等一系列步骤。以权能为视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权能包括了解权、调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从特征分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被视为工作监督的一种,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对比人大其他监督方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中国宪法学一个具有特定内涵和专门范畴的法律概念。探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法理逻辑和演进历程,可以发掘蕴含于制度背后的中国机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立足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理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人民主权的思想,实质上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宪法关系;按照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既要依法开展,又不得越权,还要平衡好“监督”与“支持”;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培养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我国权力机关监督在政治生活中具有地位至高性,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迸发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监督动力。重新审视中国人大监督的制度规范变迁,从法理上讲,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遵循了政府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逻辑。其雏形最早可以追溯至第一次大革命时期作为工人政府雏形的省港罢工委员会向省港大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五四宪法”作出了国家机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规范表达。2006年颁布的监督法,第一次在法律中使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一概念。2018年监察法施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对象扩展至监察委员会。从第一届人大以来一直坚持至今,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工作制度不断在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中被规范完善。历史证明,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人大监督制度。为考察实际监督效果,选取具有代表性和全局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样本或可描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特征和不足。从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两个维度分析,通过研究200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151件专项工作报告样本,可发现其在议题确定方式、监督内容分布、主要监督程序、监督计划完成和监督法律效力上的宏观特点;通过考察“一府两院”作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样态,可发现不同监督对象在监督内容和限度上的差异。尤为需要关注地是,听取和审议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特殊性。目前,各地方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实践样态层出叠现,国家监察委的专项工作报告实践样态尚未出现。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可以归纳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规程统一性不足;专项工作报告的“专项”界定不甚清晰;不同监督对象报告重点的区别不明显;立法规范之程序不够细化;审议结果效力和跟踪监督力度偏弱。遵循法学研究的理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可以沿着完善“理念——实体——程序——实施”的逻辑脉络,在法治建设的轨道中继续前行。首先,必须坚持中国宪法的特色原则,立足中国社会主义的宪法逻辑。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地位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才能揭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在整个人大监督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人大监督制度发挥着全面领导作用。其次,健全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在人大常委会下设专门负责监督工作的监督工作委员会。就人大自身定位而言,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既是工作机关负责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又是代表机关负责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作为工作机关,它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统筹负责监督工作,合理分配人大常委会内部的监督职能,形成一套有效的决策和运作体系。再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主要从加强法律实施的角度,细化完善监督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事项范围,以“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明确应当、可以、不应当作专项工作报告的三大类事项范围,将专项议题范围法定化。细化听取和审议的法律程序,建立专项工作调研先置程序,健全机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制度,完善常委会成员履职发言制度,深化人大监督公开机制。最后,明确审议结果的效力,通过票决提高审议意见效力,明确审议决议和审议决定作出的必要性条件和程序,建立审议效果跟踪评价机制,确定审议结果不满意的法律责任,实现多元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转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是人大监督制度中一个主要环节,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权威的全面提升,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起点,推动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的无缝衔接和有效行使,凝聚合力,强化执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
何兵,张晓楠[3](2019)在《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概念阐释——以北京市地方立法实践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法律对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做了基础性规定,但没有明确重大事项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定义、内容和内涵外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精神纷纷立法或修法。但由于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缺乏共识,各地立法规定差异较大,影响了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法制统一。明确重大事项决定制度的概念和范畴等本体问题,可以确保在同一理论和逻辑层面讨论问题,使地方立法法理充分,制度设计科学可行,同时可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
何兵,张晓楠[4](2019)在《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本体论——以北京市地方立法实践为例》文中认为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职权。宪法和法律对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了基础性规定,但没有明确重大事项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定义、内容和内涵外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精神纷纷立法或修法。但由于在一些基本问题上缺乏共识,各地立法规定差异较大,影响了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法制统一。本体论是分析一项制度的程序、机制、实践与价值的基础,可以确保在同一理论和逻辑层面讨论问题。明确重大事项决定制度的本体问题,才能确保地方立法法理充分,指导科学可行的制度设计,同时为中央立法积累经验。
张彤[5](2019)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众所周知,作为宪法赋予给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重大事项决定权能够加快推进依法治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在国家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作用。在现阶段存在着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大事项界定不明、程序规制不清、自我认识不明确以及传统模式根深蒂固等问题,导致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得不到有效地行使和发挥。因此,想要促进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效行使,就要在明晰重大事项范围的基础之上,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想要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进行研究,就要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相关理论分析,对“重大事项”进行相关规范研究。本文首先论述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又着重阐述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基础,随之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边界进行了厘清,包括与一般事项决定权之间的关系,与人大其他事项决定权之间的关系,与党委决策权的事项范围之间的关系、与政府决策权之间的关系,最后在我国现阶段尚无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对除了甘肃和西藏之外的29省市的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法规文本进行了分析,并对重大事项的事项内容、事项频次进行了总结,又进一步探讨了法规修订对“重大事项”调整的分析和“重大事项”修订趋势分析,确保对“重大事项”进行清晰的界定,不超越职权边界,不偏离职权范围。在现阶段,针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规制尚无国家立法,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制主要靠地方立法。目前为止,只有除了甘肃和西藏之外的大陆29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而且这些地方性法规仍然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立足于29省市地方法规文本,本文在宪法和组织法关于重大事项权决定的规定的基础上,对地方性法规中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般程序进行分析和总结,并结合实践中的程序运行方式,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三个阶段即启动阶段、讨论决定阶段、决定后的处理阶段进行分析,进而发现隐含在三个阶段中的程序问题。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分析总结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了原因分析。文章中在对主体的认识上、权力行使上、权力行使的程序设计上权力行使的效果四个层面的偏差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尝试着提出了新的发展建议:其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建立全国立法;其二是提出重大事项确定程序,并提出了相关制度保障;其三是在重大事项审查程序中引入评估制度、辩论制度、听证制度以及专家咨询制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其四是在重大事项决定程序中进行制度完善;其五是在重大事项的执行阶段要加强监督报告,并完善相关责任制度。在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的基础上,对行使程序进行科学的分析更有利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研究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来说非常重要,但要使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不断完善,仅仅对程序进行分析完善是不够的,还需要明晰法律关于“重大事项”的规制,并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科学界定。在把握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边界的基础上,遵循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权力应遵循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提请—常委会决定”的良性互动机制,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明确重大事项提出主体和完善争议确定机制,则是系统保障机制的重点所在。同时针对现阶段顶层设计空白的问题,文章在最后总结了地方立法的经验,分析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国家立法出台的时代背景和契机,希望相关专门立法尽快出台,有效指导地方立法和实践。
孙莹[6](2019)在《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双重属性》文中认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解决政治争议和形塑法治秩序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关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内涵与法律效力,目前学术界有四种解读方式,一种是照搬法律条文,一种是举例式的解读,一种是扩大化的解读,一种是限缩性的解读,这四种方式分别揭示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某个侧面的特征,各自有其在理论建构上的缺憾,彼此间缺乏共识与对话。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依附性"和"独立性"的双重性质。"双重属性说"试图消融上述诸理论的矛盾,并且可以应用于辨认人大决议和决定的类型、法律后果和效力,对实践中的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提供更全面的规范指引。
刘志[7](2018)在《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基本职权,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战略支点。然而,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状况与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赋予的权能仍有较大的差距。本文以此问题为导向,追问既有的关于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为什么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借助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观点进行分析,制度完全实现制度化需要一系列的条件,特别是应有的机制与程序融于制度之中,才能落实制度应有的功能。以追溯重大事项决定权发展的历史轨迹为论证起点,梳理其法理依据与实践基础,讨论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地方政治过程基本环节的重要意义;以跨越十八大前后的3个代表性案例为分析载体,分别是厦门PX项目案例、安徽霍邱案例、宁波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寻求其中影响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性的变量与原因;对十八以来14个市出台的关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做归纳分析,总结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般性条款,进而将三个案例的对比分析结果与一般性条款进行综合分析。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影响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性的原因主要在于重大事项概念界定不清晰、内外关系模糊不清、缺乏履职的动力机制以及联动机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进一步改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化的措施主要有: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适应性改革,以法治思维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启动认定与审查决议程序,理顺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他三项职权的关系,建立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的联合行使机制;理论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与同级党委、政府决策权的关系;优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制,完善地方人大的专门委员会,完善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顾问机制,探索建立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的票决制。
邹平学,刘海林[8](2018)在《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内涵及制度完善》文中指出通过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运行的类型化分析可以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履行宪法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自主作出了大量关涉人民根本利益、改革发展大局的重大决定。相比之下,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不够理想,除完成一些法定的例行性决定外,自主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较少。究其原因,既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不明晰,人大理论研究和制度实践中对此出现不同甚至对立的声音有关,又与较长时期以来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政策基础不足有关,需要给予明晰和补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支持和保障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充分履行,实践效果十分明显。为更好的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需要认真理顺和协调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决定权的关系,而符合实际且可行的解决路径是建立起"党的全面领导下的‘党委建议—人大议决—政府施行—人大监督’"模式。
吴晓旭[9](2017)在《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定位与性质》文中研究表明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法定职权其应有效力未得到充分发挥,其原因在于对该项权力的定位和性质认识不清。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内部,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他三项职权的职能虽有重叠,但规范功能和社会作用不同,不可忽视和偏废一方。在外部,权力机关的职权应受到尊重,党委决策权发挥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政府决策权自主行使职权并执行好权力机关的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创制性、民主性、自主性、表达性、实体性、强制性的特征。规范和保障该项权力的行使对于促进人大职权的充分行使、树立人大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陈波[10](2017)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及路径优化——兼论“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文中研究指明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中,形成了"常规式""应急式""清单制""票决制"四种常见路径。"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源自浙江基层人大实践,契合人大制度本义,操作易复制,可作为做实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个有效突破口。理论界和实务界已逐渐达成对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性的共识,但从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权看,"四多四少"现象仍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行使的
二、试论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中的“重大事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中的“重大事项”(论文提纲范文)
(2)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四、拟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原理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属性 |
一、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常用方式 |
二、“专项工作报告”不同于“工作报告” |
三、听取、审议、审查、讨论等行为的区别 |
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 |
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
三、职权分工原则 |
四、法治原则 |
第三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意义 |
一、发挥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制度优势 |
二、彰显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地位 |
三、提升人大常委会经常化和有效化的监督作用 |
第二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演进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产生政府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雏形 |
二、“五四宪法”颁布后出现听取和审查专题工作报告的实践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
四、《监督法》正式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法律术语 |
五、《监察法》拓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对象 |
第二节 梳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现行有效规范 |
一、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职权 |
二、法律逐渐明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一般程序 |
三、地方性法规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予以具体规范 |
第三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规范特征 |
一、定位:一种人大监督的主要常规方式 |
二、范畴:国家机关报告工作制度中的一个特定单元 |
三、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多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 |
第三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现状 |
一、政府作专项工作报告数量较多 |
二、通常由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
三、专项议题范围与当年政府工作重点密切相关 |
四、专项工作的持续跟踪监督效果良好 |
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现状 |
一、“两院”年度分别作专项工作报告一到两件 |
二、由“两院”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
三、专项议题主要围绕“促进公正司法”的目的 |
四、监督“两院”专项工作具有连续性 |
第三节 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的现状 |
一、地方监察委年度作专项工作报告暂为一件 |
二、一般由监察委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
三、专项议题范围集中于“改革试点情况” |
四、听取和审议的程序规范处于探索中 |
第四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存在问题 |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程统一性如何? |
二、专项工作报告中的“专项”如何界定? |
三、不同监督对象的报告重点怎样凸显? |
四、立法规范之程序怎样进一步细化? |
五、审议结果效力和跟踪监督力度如何? |
第四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统一适用规程 |
一、健全人大常委会监督重大问题向党委报告制度 |
二、建议人大常委会下设监督工作委员会 |
三、明确“一府一委两院”配合监督的法律责任 |
四、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事宜 |
第二节 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事项范围 |
一、规定专项工作议题的选取方式 |
二、“重大问题”范围由法律规定 |
三、明确专项工作报告的报告重点 |
四、明晰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界限 |
第三节 细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 |
一、建立专项工作调研先置程序 |
二、健全机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制度 |
三、完善常委会成员履职发言制度 |
四、深化人大监督公开机制 |
第四节 明确审议结果的效力 |
一、通过票决提高审议意见效力 |
二、建立审议效果跟踪评价机制 |
三、确定审议结果不满意的法律责任 |
四、与其他人大监督方式的衔接转换 |
第五章 关于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的建议稿 |
第一节 起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的说明 |
一、起草建议稿的必要性 |
二、建议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三、建议稿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调查问卷 |
致谢 |
(3)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概念阐释——以北京市地方立法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重大事项”的含义 |
(一)学理层面的把握处理 |
(二)法律法规层面的内涵要件 |
1.宪法法律规定。 |
2.地方立法规定。 |
(三)北京市立法的制度考量 |
二、“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
(一)判断标准和方法 |
1.范围界定方法。 |
2.项目清单原则。 |
3.重大事项类型。 |
(二)地方立法规定的事权分析 |
(三)北京市立法的制度研究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涵和外延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语义渊源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要素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性质分析 |
1.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政治属性。 |
2.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人民属性。 |
3.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法律属性。 |
4.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民主属性。 |
5.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权力制衡属性。 |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外延辨析 |
1.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 |
2.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决策权。 |
3.重大事项决定权与议决权。 |
4.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 |
(四)北京市立法的制度安排 |
(4)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本体论——以北京市地方立法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重大事项”的含义 |
(一)学理层面的把握处理 |
(二)法规范层面的内涵要件 |
1.宪法法律规定。 |
2.地方立法规定。 |
(三)地方立法的差异性 |
二、“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 |
(一)判断标准和方法 |
1.范围界定方法。 |
2.项目清单原则。 |
3.重大事项类型。 |
(二)地方立法规定的事权分析 |
(三)北京市立法的制度研究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涵和外延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语义渊源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要素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性质分析 |
1.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政治属性。 |
2.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人民属性。 |
3.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法律属性。 |
4.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民主属性。 |
5.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权力制衡属性。 |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外延辨析 |
1.人大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 |
2.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决策权。 |
3.重大事项决定权与议决权。 |
4.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 |
(五)北京市立法的制度安排 |
1.北京市立法贯彻了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和立法原则。 |
2.北京市立法倾向于适用“议决权”的逻辑来作制度设计。 |
3.北京市立法对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的边界进行了地方探索。 |
四、结语 |
(5)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及规范分析 |
第一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理论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边界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一般事项决定权之间的关系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其他事项决定权之间的关系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事项范围之间的关系 |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和政府决策权边界之间的关系 |
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中“重大事项”分析 |
一、事项内容分析 |
二、事项频次分析 |
三、法规修订对“重大事项”调整的分析 |
四、“重大事项”修订趋势分析 |
第二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一般程序 |
第一节 启动程序 |
第二节 讨论和决定程序 |
第三节 决定后的处理程序 |
第三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中的程序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在主体上存在认识的偏差 |
二、在权力行使上存在偏差 |
三、在权力行使的程序设计上存在着偏差 |
四、在程序运行的效果上存在着偏差 |
第二节 原因分析 |
一、权力主体认识存在误区 |
二、重大事项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
三、缺乏严格的监督保障 |
四、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与政府执行权的关系没有理顺 |
五、自身建设跟不上形势要求 |
第四章 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优化途径 |
第一节 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全国立法 |
第二节 重大事项的提出程序及制度保障 |
一、重大事项的提出与推选 |
二、重大事项提出程序的制度保障 |
第三节 重大事项的审查程序及制度保障 |
一、重大事项的审查程序 |
二、重大事项审查程序的制度保障 |
第四节 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及制度保障 |
一、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 |
二、重大事项决定程序的制度保障 |
第五节 重大事项的执行程序及制度保障 |
一、重大事项的执行程序 |
二、重大事项执行程序的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双重属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对人大决定权的现有认识及“双重属性”的提出 |
二、决定权的坐标系:对人大职权体系“四权说”的再思考 |
(一) 议会功能视角 |
(二) 权力来源视角 |
(三) 权力关系视角 |
三、双重属性说的现实映照:人大决定的类型与效力 |
四、余论:对人大权力规范的隐忧 |
(7)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1 国内学者关于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研究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3.3 综合评价 |
1.4 本文的研究思路、框架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框架 |
1.4.3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重点、难点、创新点 |
第2章: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历史沿革与理论依据 |
2.1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历史演进 |
2.1.1 五四宪法之前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认识 |
2.1.2 1954—1957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探索 |
2.1.3 1958—1978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渐趋停滞 |
2.1.4 1978—2012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化进程 |
2.2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理依据 |
2.2.1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理论脉络及其依据 |
2.2.2 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地方政治过程的基本环节 |
2.2.3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夯实人民代表大会地位的根本途径之一 |
2.3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基础 |
2.3.1 组织功能下的实践分析 |
2.3.2 民主集中制下的实践分析 |
2.3.3 价值视角下的实践分析 |
第3章:新世纪以来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探索 |
3.1 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三个案例研究分析 |
3.1.1 未经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而执行的厦门PX项目事件 |
3.1.2 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造成失败效果的安徽霍邱案例 |
3.1.3 宁波市人大《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成功案例分析 |
3.2 14 个市级人大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安排的比较分析 |
3.2.1 一般性条款归纳分析 |
3.2.2 一般性条款与政治过程的比较分析 |
3.2.3 一般性条款作为结构的功能分析 |
3.3 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安排与三个案例综合比较分析 |
3.3.1 一般性条款与厦门PX项目过程比较分析 |
3.3.2 一般性条款与安徽霍邱案例过程比较分析 |
3.3.3 宁波市食品安全决定案例分析及三个案例综合比较分析 |
第4章: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1 重大事项概念界定不清与职权行使法律保障不足 |
4.1.1 重大事项概念界定抽象化 |
4.1.2 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与保障 |
4.2 重大事项决定权内外关系较模糊 |
4.2.1 与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内容部分重合 |
4.2.2 与同级政府决策权关系不清且经常处于被动地位 |
4.2.3 与同级党委决策权边界难以区分 |
4.3 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机制在实践中规范性、有效性不足 |
4.3.1 相关机制缺乏导致程序性决定多实体性决定少 |
4.3.2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结构在重大事项决定权中适应性不足 |
4.3.3 缺乏与监督权、任免权配合行使的机制 |
第5章:推进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化的思考 |
5.1 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适应性改革 |
5.1.1 以法治思维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启动认定与审查决议程序 |
5.1.2 以法治思维理顺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他职权的关系 |
5.1.3 以法治思维建立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任免权联合行使的机制 |
5.2 理顺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同级党委、政府决策权的关系 |
5.2.1 党委在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
5.2.2 政府在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
5.3 优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制 |
5.3.1 完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专门委员会 |
5.3.2 完善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顾问机制 |
5.3.3 探索建立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的票决制 |
附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内涵及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概念的法理辨析 |
(一) 决定权及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性质 |
(二) 决定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辨析 |
(三) “重大事项”的特点 |
(四) 决定重大事项与讨论重大事项 |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政策基础的转变与深化 |
四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宪法基础 |
(一)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宪法基础 |
(二)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宪法基础 |
五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分析 |
(一) 重大事项范围的界定 |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 |
2.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 |
(二) 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的类型化分析 |
(三)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实践运行的类型化分析 |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情况 |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情况 |
六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政府决定权的关系 |
(一)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 |
1. 理顺和协调党委决策权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 |
2. 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党组的作用 |
(二)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决定权的关系 |
七结论 |
(9)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定位与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权力机关其他职权的比较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的比较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事任免权的比较 |
(三)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的比较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其他机关权力的比较 |
(一)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分析 |
(二)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政府行政决策权的关系分析 |
三、不同层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比较 |
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特征分析 |
(一) 创制性 |
(二) 自主性 |
(三) 民主性 |
(四) 表达性 |
(五) 实体性 |
(六) 强制性 |
五、结语 |
(10)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及路径优化——兼论“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渊源及实质 |
第一, 从与党委决策权的关系看,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实现党对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定途径。 |
第二, 从人大制度的内涵看,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反映人民当家作主和主体地位的重要形式, 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根本原则。 |
第三, 从与人大其他职权的关系看, 重大事项决定权处于核心地位, 是启动监督权的“引擎”。 |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四种实践及评价 |
(一) 常规式 |
(二) 应急式 |
(三) 清单制 |
(四) 票决制 |
三、“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的规制及完善 |
一是实事项目的范畴须明确。 |
二是民意的吸纳须更科学。 |
三是代表的主体作用须得到发挥。 |
四是人大的定位须把准。 |
五是问责的机制须完善。 |
一要适时扩大票决制工作外延。“ |
二要尝试引入辩论机制。 |
三要不断提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频次。 |
四、结语 |
四、试论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中的“重大事项”(论文参考文献)
- [1]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研究 ——以湖北省荆州市为例[D]. 陈韵雪. 长江大学, 2021
- [2]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研究[D]. 王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3]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概念阐释——以北京市地方立法实践为例[J]. 何兵,张晓楠. 齐鲁学刊, 2019(06)
- [4]地方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本体论——以北京市地方立法实践为例[J]. 何兵,张晓楠. 理论学刊, 2019(06)
- [5]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研究[D]. 张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6]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双重属性[J]. 孙莹. 政治与法律, 2019(02)
- [7]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D]. 刘志.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18(12)
- [8]论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范内涵及制度完善[J]. 邹平学,刘海林.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 [9]我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定位与性质[J]. 吴晓旭.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7(06)
- [10]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及路径优化——兼论“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J]. 陈波. 人大研究,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