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方沉默权制度历史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张素萍[1](2020)在《对日战犯丸之内审判研究》文中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同盟国在亚太地区总共设立了51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丸之内审判是其中唯一一场“准A级审判”。该法庭由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法务局在日本东京丸之内地区设立并于1948年10月29日开庭。此次审判是在同盟国决定不再进行后续的国际军事审判并大量释放A级嫌疑人的背景下成立的。自1945年秋开始,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先后四次、总共逮捕了127名A级战犯嫌疑人,其中的28名被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和审判。关于剩下的战犯嫌疑人,同盟国曾拟由后续的国际军事法庭或一国国内军事法庭进行审判。但到1948年12月24日,除丰田副武之外,其余A级战犯嫌疑人都被无罪释放。考虑到这一背景,丸之内法庭检方应是对被告丰田副武有较大的定罪把握。然而丰田副武最终被无罪释放,法庭的另一名被告田村浩审判被判八年有期徒刑。作为前日本海军联合舰队司令长官、海军军令部总长,丰田副武是除东京审判的被告之外的级别最高的战犯嫌疑人,在当时严厉追究日本军队高级指挥官战争责任的大背景下,丰田副武的无罪判决出乎大多数人的预料。从法庭审判程序看,造成这一判决结果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检方未能提供被告被控罪行的有力证据;另一方面是因为辩护律师选择了有效的辩护策略:从被告在被控罪行发生时所具有的职权入手,通过证明被告对其下属部队没有行政管理权,从而证明被告不应对其下属部队的战争罪行承担指挥官责任。其中,丰田副武审判与山下奉文审判由于“马尼拉大屠杀”的日军暴行而产生了密切的关系。对比研究这两个法庭对“马尼拉大屠杀”的审理可见,它们分别略显极端的判决结果背后是对指挥官责任认定和追究采取了不同的标准:丰田副武审判在“知悉”要素和“上下级关系”要素上对指挥官责任的山下奉文标准进行了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符合后世国际人道法发展的合理修正。对前日本俘虏情报局局长、俘虏管理部部长田村浩的审判与丰田副武审判同日开庭,但田村浩审判仅用近四个月的时间便结束。从庭审记录上来看,审判的迅速结束是因为被告在辩护阶段选择作为证人接受质询且辩护律师放弃举证。进一步的研究显示,田村浩审判中存在类似于辩诉交易的妥协——一名法官与被告达成认罪协议,这种妥协也体现在法庭判决结果中:二战期间日本虐待俘虏的恶性臭名昭着,作为唯一被审判的前日本俘虏情报局局长和俘虏管理部部长,田村浩仅被法庭判处八年有期徒刑。丰田副武的无罪判决以及田村浩的八年有期徒刑判决与同盟国在亚太地区设立的其他军事法庭的审判结果相比,存在明显轻判的倾向。这一倾向从程序正义的实现来看,可以说是法庭遵循审判程序的结果。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外部因素对法庭审判的影响:随着冷战的开始,美国对日政策由惩罚变为扶持,日本开始成为美国在远东对抗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桥头堡。这种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大背景可以说是在更深的层次上影响了法庭的判决。但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经过二战后同盟国所设立的一系列军事法庭的司法实践,才使得20世纪初还被认为是不可执行的战争法则——侵略战争违法、惩罚侵略战争发动者、反对不人道的屠杀等——成为现代国际刑法的刚性规定,促进世界人权法的发展,奠定战后世界和平和稳定的基础。
王嘉铭[2](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指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李永军[3](2019)在《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文中指出无罪推定作为西方重要的法律理论已经深刻地影响了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的发展进程。英国曾经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殖民地范围遍及各大洲,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深刻影响了包括其殖民地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以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变迁作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代表意义,可以从根本上洞察英吉利民族对待权力与权利的态度,这将使研究成果更具普遍代表性与参考价值。通过对众多文献资料研究分析可知,英国无罪推定来源于古罗马法律,出现的最直接历史动力就是要解决人权保障的问题,无罪推定在英国得以蓬勃发展的原因则在于英国对正当法律程序、证据制度及人权保障共识的全面且彻底的落实。以自由涵养政治,以法治守护自由构成了英吉利民族对世界最具有标志性的贡献,本文以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变迁为主线,探讨其得以成功发展的既有本土理论基础,探求其在近千年的英国法律制度史中的变与不变,并考察其在欧洲一体化背景下与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公约》之间的互动。同时本着以史为鉴的态度探讨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发展无罪推定的启示,并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无罪推定进行详细论证,也就未来如何落实予以提倡。文章整体包括六个部分,分为绪论、四个章节与结语。绪论部分主要论及选题原因、研究综述、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等多方面的问题,选择英国无罪推定作为研究对象,意在凸显无罪推定不仅是一项刑事司法理论,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理论,无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避免了司法擅断的发生,这在英国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国内学者对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进行系统溯源研究的成果很少,做此研究有助于填补空白。第一章主要就英国无罪推定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认为无罪推定发端于古罗马法学理论,此后在欧洲大陆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后来到了北美地区无罪推定的发展达到兴盛期。无罪推定进入英国本土以后,在英国法理论的浸染下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英国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保障、证据规则对无罪推定在英国的适应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具体而言,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章基于正当法律程序诠释了无罪推定内涵的精华,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一项贯穿诉讼全程的制度,其可审查审前羁押适法是否正确,也可审查法律程序是否正当,还可保障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特权的行使,是对无罪推定内涵的具体落实。英国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明确了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的认定,这些为刑事推定提供了正当性前提依据,也是个案实践无罪推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二章主要对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进行发掘与清整,该章分为三节,分别在欧洲中世纪以来、近代以来、现代以来的时间背景下就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寻求彼时法律文献的印证,尤其是在中世纪人身保护令状制度,《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8年《人权法案》、2003年《刑事审判法》之中均有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最终认为无罪推定在英国不同历史阶段均有发生,表现在一系列的英国法律文件中,并在一些重大历史事件中得到实践。第三章主要是在欧洲法律一体化背景下讨论欧洲法对英国无罪推定发展的影响,西欧国家通过《欧洲人权公约》而设置的欧洲人权法院始终践行着公约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尤其是对公约第6条有关无罪推定内容的践行,产生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判例法。通过对欧洲人权法院几个典型判例的研究,发现其基于人权保障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严格遵循。同时认为,英国普通法下的无罪推定与《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在适法上各有不同,英国国内法庭是不会认可执行条约和其他国际公约中的条款,除非这些条款已经明确地进入国内法律,或者已经反映到英国普通法之中。第四章主要论及英国无罪推定与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问题,认为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的启示颇多。认为英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表现为王在法下、正当法律程序、人权优先三个方面。同时认为自古以来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存在诸多无罪推定的思想,但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史中并没有无罪推定这项制度,司法实践中以有罪推定为主流。新中国成立以后无罪推定在曲折中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就无罪推定在当代中国的实践来看,中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表现为疑利被告、疑罪从轻两个方面,但这并非是普遍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因此,要实现无罪推定在中国的成功发展,需要摒弃国家追诉主义下的有罪推定思维,需要坚持并彻底落实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未来还应该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进行修改,使其表述接近无罪推定的一般表达。结语部分就本文对英国无罪推定历史发展研究作了总结反思,认为英国无罪推定在英国的蓬勃发展并非偶然,英国优越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环境使其得以茁壮成长。无罪推定在英国的良好发展与贯彻离不开英国固有的权力制约体制,如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巴力门主权,集中体现了英国人对权力制约的共识及对自由的珍视。同时认为基于无罪推定的历史进步性,其在中国也必定会得到全面落实。
罗洁[4](2018)在《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面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时有权自主选择回答与否,且不因其选择沉默不语而对之作出不利法律后果的保障性权利。沉默权有“明示的沉默权”与“默示的沉默权”、“显性的沉默权”与“隐性的沉默权”等几个主要的分类。沉默权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有着天然的联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其重要保障。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包含有沉默权制度的部分内容,但两者是互相独立、但内容互相有交叉的关系。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之争存在“尚未确立”、“已经建立”与“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内核”三种观点。我国不仅已经在刑事立法精神上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的合理内核,而且在立法体例上建立起具有我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不是义务,而是权利,具有可选择性,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分子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监察法的规定并不与沉默权制度相矛盾和冲突,其所规定的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如实供述义务可以视为沉默权制度的例外情形。我国司法实务界仍然借“如实陈述”义务之规定规避沉默权,但又在提倡“零口供”案件及“零口供规则”,且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适用沉默权制度办案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落实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全面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切实保障人权与程序正当的必要。国内外研究成果提供有益借鉴和经验,现有系列关联制度铺垫沉默权制度完善之路,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完善沉默权制度具有可行性。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层面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认罪认罚制度,是完善沉默权制度配套制度的需要。立法完善默示的沉默权规定,未来立法规定明示的沉默权,并完善沉默权适用情形的例外规定,是沉默权制度的立法完善方案。通过司法解释理顺法律规定上的复杂关系,试行书面的“沉默权告知义务书”,提高办案水平,改掉“口供为王”的破案陋习,是有助于沉默权制度推行和完善的司法策略。
丁奕涵[5](2017)在《沉默权制度引入中国之探析》文中提出沉默权制度作为西方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制度,历经确立、盛行、限制等阶段,日趋成熟。而中国到目前为止仍未确立真正的、体系化的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国情下,沉默权制度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平衡控辩力量,完善正当程序的要求,利于我国完成从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过渡转变。但同时也面临着是否会延误司法效率、导致社会秩序失衡的疑虑。
靳钟[6](2016)在《论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文中认为刑事沉默权制度体现了人权思想,是一国文明进步的象征。刑事沉默权是西方社会赋予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权,自其产生以来就争议不断,设置刑事沉默权的各国也分别对此权利进行了限制。然而,一直以来我国对刑事沉默权是否予以立法的态度并不明确,使得刑事沉默权未能在我国正式立法。笔者认为,设立沉默权是必然趋势,但设立一项制度必须结合本国国情,并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问题,才能最终设立合理的刑事沉默权。本文正是对我国刑事沉默权如何立法进行了探讨。本文共分四章,引言是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的方法等予以论述;第一篇章、刑事沉默权概述。从美国的“米兰规则”入手,来探讨刑事沉默权的相关基础性概念,历史发展,以及其相应的价值和法律理论基础;第二章通过阐述外国刑事沉默权如何适用的问题,以及我国刑事沉默权有关的法规规则的探究,来分析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进行的可行性;第三章通过探究中国传统文化与刑事沉默权的关系与中国在刑事沉默权立法时可能遇到的阻碍,来说明设立刑事沉默权时可能面临的困境;第四篇章对我国刑事沉默权如何制定法律表达了一些个人观点,包含沉默权的法制原则,立法如何构建,配套制度的制定,以及刑事沉默权的限制。
李磊[7](2015)在《沉默权与反贪污贿赂工作问题的研究》文中提出反腐倡廉是我国现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检察机关的反贪机构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伴随着入世、加入并实施相关国际人权公约,以及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下,我国如何更好的进行反贪污贿赂罪的侦查工作是现今检察机关反贪机构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对于沉默权制度进行解析,从沉默权制度的内涵及其种类、产生原因、历史沿革进行分析,并对其古今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进行总结,发现其属于人权斗争的产物,至今在我国尚未实施,对缺失原因从社会、历史、技术、司法程序等原因进行分析的同时,认为随着社会民主文明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引入沉默权制度必要且可行,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现今的司法条件中,新的刑诉法对于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侦办工作做出了一系列完善以及修订,给既往“口供至上”的贪污贿赂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如何在新的司法实践中引入沉默权制度给检察机关反贪机构提出了新的难题,若完全引入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对于取证亦造成较大难度,但是就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形式来看,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引入沉默权制度既有必要性,也具备了实施的可行性,笔者也从实际工作之中提出了一些设想,在贪污贿赂案件的侦办中实施沉默权限制制度的同时,完善律师制度、证人作证制度以及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诉辩交易制度,以期在不久的将来,以沉默权之民主利剑,共筑司法之公正。
陈杨,阮红玲[8](2014)在《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沉默权是国际人权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构建沉默权制度,是刑事讼诉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必然要求。我国应顺应国际趋势、借鉴两大法系有代表性国家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有限沉默权制度。
胡春光[9](2013)在《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针对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和沉默权制度仍未得到确立的现状,笔者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沉默权制度的概念、法理和渊源,比较了国内外在建立沉默权制度背景方面的差异。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全面进步,我国社会各界对确立沉默权以保护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同时,文章也陈述了沉默权制度越来越得到有识之士的重视和认同,我国构建沉默权相关障碍已逐步消退。在某种意义上,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时机已经逐渐成熟。为此,文章拟提出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希望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甚至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伟大目标,贡献一份微薄的力量。
董蕾[10](2013)在《论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沉默权制度已经被世界上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得已建立,而我国因为种种原因至今未能引入。在讨论我国是否应该引入沉默权制度的同时,本人对其基本内涵、历史发展、现今限制及先天利弊等问题进行了剖析,首先肯定了引入沉默权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现状,尝试从充分考虑国情、取得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二者平衡的角度出发,结合制定配套制度、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等多种因素,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旨在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中国特色沉默权的关注,从而加快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的进程。
二、西方沉默权制度历史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西方沉默权制度历史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对日战犯丸之内审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资料搜集 |
(一)日文资料 |
(二)英文资料 |
四、论文思路及创新 |
(一)论文思路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庭设立的背景 |
第一节 美国关于后续审判的政策 |
一、纽伦堡后续审判的确定 |
二、陆军部的东京审判后续政策 |
三、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的主张 |
第二节 国际检察局的态度 |
第三节 远东委员会的《FEC314》文件 |
第四节 A级战犯嫌疑人的释放及丸之内法庭的设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庭构造及管辖权争议 |
第一节 法庭的合法性基础 |
第二节 法庭的构造及特点 |
一、法庭的成员 |
二、法庭的特点 |
三、抗辩式诉讼为主的混合庭审模式 |
四、检察官和辩护律师 |
第三节 管辖权争议及其解决 |
一、法官资格问题 |
二、 “公平审判”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起诉 |
第一节 起诉政策概述 |
第二节 对丰田副武的起诉 |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
二、诉因 |
三、具体罪行归类 |
第三节 对田村浩的起诉 |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
二、诉因 |
三、具体罪行归类 |
第四节 起诉的争议及解决 |
一、事后法问题 |
二、 “共同谋议”的适用 |
三、不作为犯罪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辩护 |
第一节 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
二、公开出庭受审权 |
三、知情权及迅速受审权 |
四、辩护权 |
五、沉默权 |
第二节 被告人的辩护 |
一、丰田审判的辩护 |
二、田村审判的辩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丸之内审判中的指挥官责任 |
第一节 指挥官责任原则的发展及认定 |
一、指挥官责任原则的发展 |
二、指挥官责任的认定 |
三、丸之内法庭指挥官责任的认定标准 |
第二节 丰田审判中的指挥官责任 |
一、 “马尼拉大屠杀”及其发生背景 |
二、 “有效控制”要素 |
三、 “知悉”要素 |
四、 “必要且合理的措施”要素 |
第三节 田村审判中的指挥官责任 |
一、日本的俘虏政策 |
二、 “不作为”责任 |
三、 “作为”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法庭判决结果及评析 |
第一节 丰田审判的判决及评析 |
第二节 田村审判的判决及评析 |
第三节 遗留问题及思考 |
一、谁应该为“马尼拉大屠杀”负责 |
二、谁是日本俘虏管理的实际权力部门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丸之内法庭规章 |
附录2:丰田副武起诉书 |
附录3:田村浩起诉书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2)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3)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无罪推定的源起及其在英国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罪推定的起源 |
一、古罗马的无罪推定 |
二、欧洲大陆的无罪推定 |
三、北美地区的无罪推定 |
第二节 英国无罪推定形成的理论基础 |
一、正当法律程序:英国无罪推定的实践基础 |
二、权利保障:英国无罪推定的实践目标 |
三、独特的证据规则:英国无罪推定的内核 |
第二章 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流变 |
第一节 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教会法庭及其纠问式程序 |
二、中世纪人身保护令状制度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三、《自由大宪章》中“无罪推定”的特殊表达 |
第二节 近代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大变革的前夜 |
二、《权利请愿书》中的无罪推定 |
三、《人身保护法》中的无罪推定 |
第三节 现代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20世纪英国无罪推定的入法进程 |
二、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 |
三、1998年《人权法案》对无罪推定确认 |
四、2003年《刑事审判法》中的无罪推定 |
五、其他英国主要法律文件中所见无罪推定 |
第三章 欧洲法律一体化对英国无罪推定的影响 |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 |
一、《欧洲人权公约》: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典范 |
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三、《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英国《人权法案》附表1第6条的影响 |
第二节 欧洲人权法院涉英国判例对无罪推定的运用 |
一、三个典型判例案情简介 |
二、欧洲人权法院在三个典型判例中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第三节 欧洲法与英国法对无罪推定的不同认知 |
第四章 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无罪推定法制构建的启迪 |
第一节 英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厘定 |
一、王在法下 |
二、正当法律程序 |
三、人权优先 |
第二节 英国无罪推定视域下中国无罪推定发展状况 |
一、无罪推定在中国发展状况概述 |
二、从英国无罪推定看中国无罪推定的主要理论涵盖 |
第三节 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无罪推定的发展启示与借鉴 |
一、整体的理论启示借鉴 |
二、具体立法文本表述启示借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述评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沉默权制度概述 |
2.1 沉默权制度的域外历史沿革 |
2.1.1 沉默权制度在英国的源起与发展 |
2.1.2 沉默权制度在美国的发展 |
2.1.3 沉默权制度在其他国家的发展 |
2.2 沉默权的内涵与分类 |
2.2.1 沉默权的内涵 |
2.2.2 沉默权的分类 |
2.3 沉默权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
2.3.1 沉默权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 |
2.3.2 沉默权制度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2.3.3 沉默权制度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 |
第3章 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两难处境 |
3.1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之争及本文观点 |
3.1.1 观点一:我国尚未确立沉默权制度 |
3.1.2 观点二:我国已经建立了沉默权制度 |
3.1.3 观点三: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内核 |
3.1.4 本文观点 |
3.2 我国目前有关沉默权及其相关制度的规定 |
3.2.1 我国目前有关沉默权制度的规定 |
3.2.2“应当如实供述”是沉默权制度的配套规定 |
3.2.3《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调查作为沉默权制度适用的例外情形 |
3.3 我国司法实务界对待沉默权的态度 |
3.3.1 侦查机关常借“如实供述义务”之规定规避沉默权 |
3.3.2 司法机关提倡“零口供”案件及其规则 |
第4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4.1 进一步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
4.1.1 完善沉默权制度是有效遏制刑讯逼供、落实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必要 |
4.1.2 完善沉默权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 |
4.1.3 完善沉默权制度是切实保障人权与程序正当的必要 |
4.2 完善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 |
4.2.1 国内外研究成果提供有益经验与借鉴 |
4.2.2 现有系列关联制度铺垫沉默权制度完善之路 |
4.2.3 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提高 |
第5章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完善策略 |
5.1 确立与完善沉默权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
5.1.1 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
5.1.2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5.1.3 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
5.2 未来的立法完善方案 |
5.2.1 立法完善默示的沉默权规定 |
5.2.2 未来立法规定明示的沉默权 |
5.2.3 完善沉默权的例外情形规定 |
5.3 沉默权制度推行和完善的的司法策略 |
5.3.1 通过司法解释理顺法律规定上的复杂关系 |
5.3.2 试行书面的“沉默权告知义务书” |
5.3.3 提高办案水平、改掉“口供为王”的破案陋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沉默权制度引入中国之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沉默权制度概述 |
(一) 概念 |
(二) 历史沿革 |
(三) 争议与发展 |
二、沉默权制度的引入分析 |
(一) 合理性分析 |
(二) 我国的必然选择 |
1. 国际义务的履行 |
2. 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
3. 司法进步的要求 |
三、沉默权制度引入的本土化探索 |
(一) 引入困境 |
1. 文化传统 |
2. 司法现状 |
3. 技术和制度的不配套 |
(二) 路径探索 |
四、结语 |
(6)论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路线 |
二 刑事沉默权概述 |
(一)“米兰达规则”及其中的刑事沉默权制度 |
(二)刑事沉默权的属性、内容及其适用范围 |
(三)刑事沉默权的历史沿革 |
(四)刑事沉默权制度的价值 |
三 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
(一)国外刑事沉默权制度的实践经验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二)我国刑事沉默权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
(三)我国刑事沉默权相关司法实践:零口供规则的运用 |
四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的困境分析 |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氛围下的刑事沉默权 |
(二)我国刑事沉默权立法面临的困难 |
五 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建议 |
(一)刑事沉默权制度立法的基本原则 |
(二)刑事沉默权立法的法律构建 |
(三)刑事沉默权制度立法的相关配套制度 |
(四)刑事沉默权制度适用的例外规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沉默权与反贪污贿赂工作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沉默权制度解析 |
一、沉默权的内涵及其种类 |
(一) 广义的沉默权 |
(二) 狭义的沉默权 |
二、沉默权产生的原因 |
(一) 历史原因 |
(二) 哲学基础 |
三、沉默权产生的历史沿革 |
(一) 从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的沉默权制度阶段 |
(二) 从法律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的沉默权制度阶段 |
四、沉默权在我国的发展 |
(一) 在我国发展简史 |
(二) 缺失原因探析 |
(三) 确立势在必行 |
第二章 沉默权在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的实践 |
一、刑诉法修订对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规定 |
(一) 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
(二) 首次明确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律师为辩护人 |
(三) 强化了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
(四) 进一步完善了律师调查取证权 |
(五) 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
(六) 增加了新的证据类型 |
(七) 重申了证据的证明标准 |
(八) 明确推行同步录音录像 |
二、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方式方法 |
(一) 从所属法系进行分类 |
(二) 从侦查主体进行分类 |
(三) 从侦查权性质与归属的角度分类 |
(四) 从权利配置分类 |
(五) 从取证思维方式与侦查价值取向分类 |
三、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的问题 |
(一) 反贪机构设置中的问题 |
(二) 侦查职权存在的问题 |
(三) 程序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沉默权与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关系 |
一、沉默权给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带来的影响 |
(一) 提高诉讼成本 |
(二) 阻碍侦查取证工作 |
二、沉默权与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之间的冲突与融合 |
(一)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限制制度 |
(二) 完善沉默权制度的配套建设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8)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沉默权的本体问题 |
(一) 沉默权的定义 |
(二) 沉默权的形成及其价值蕴含 |
二、代表性国家沉默权制度的不同规定 |
(一) 英美法系国家的沉默权制度 |
1. 英国法 |
2. 美国法 |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沉默权制度 |
1. 法国法 |
2. 德国法 |
3. 日本法 |
三、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 |
(一) 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势在必行 |
1. 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利于在诉讼过程中保障人权 |
2. 沉默权制度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选择 |
3. 构建沉默权制度是顺应诉讼民主化国际趋势的必然要求 |
(二) 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有限沉默权制度 |
1. 侦查阶段对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
2. 建立以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为保障的控辩协商制度 |
3. 赋予放弃沉默权的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资格 |
(9)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沉默权制度概述 |
1.1 沉默权的基本概念及其渊源 |
1.1.1 沉默权及其制度的含义 |
1.1.2 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
1.2 沉默权的法理 |
1.2.1 沉默权出于保护言论和信仰自由 |
1.2.2 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
1.2.3 沉默权是构造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的需要 |
1.2.4 沉默权是个体对抗公权力越界管制的最后屏障 |
1.3 沉默权制度得以确立的具体表现 |
1.3.1 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权利 |
1.3.2 作为一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1.3.3 作为一项证据排除规则 |
1.3.4 作为一项刑诉正当程序 |
1.4 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条件 |
1.4.1 公众人权觉悟的提升 |
1.4.2 专制强权统治被民众抛弃 |
1.4.3 被刑事追诉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 |
1.4.4 科学技术在证据收集中的广泛运用 2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2.1 我国沉默权制度的现实 |
2.1.1 学界对沉默权制度的态度 |
2.1.2 我国沉默权制度入法的现状 |
2.2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主要障碍 |
2.2.1 文化传统及法文化理念方面的障碍 |
2.2.2 立法上的障碍 |
2.2.3 诉讼结构方面的障碍 |
2.2.4 司法实践方面的障碍 3 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能性 |
3.1 互联网平台对确立沉默权制度的促进 |
3.1.1 互联网平台在我国的社会影响力简述 |
3.1.2 网络传播时代受众对沉默权的广泛认知 |
3.1.3 网络传播大大削弱了公权力控制社会的能量 |
3.1.4 互联网背景下确立沉默权制度的紧迫性 |
3.2 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障碍逐步消退 |
3.3 我国构建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
3.3.1 无罪推定原则的客观要求 |
3.3.2 诉讼制度法治化的客观要求 |
3.3.3 实现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 |
3.3.4 顺应国际形势、履行国际义务的现实需要 4 构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建议 |
4.1 沉默权的法律保护 |
4.2 沉默权保护的例外情形 |
4.3 沉默权社会价值的深入宣贯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10)论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应该建立沉默权制度 |
第一节 沉默权的定义和发展 |
一、 沉默权的定义 |
二、 沉默权的起源和历史演变 |
三、 沉默权在我国引发的争议 |
第二节 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
一、 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延伸 |
二、 建立沉默权制度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 |
三、 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 |
第二章 我国建立的沉默权制度应具有中国特色 |
第一节 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面临的难点 |
一、 沉默权的先天性缺陷会降低办案效率 |
二、 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沉默权的配套制度 |
三、 我国缺乏建立沉默权的文化观念基础 |
第二节 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的设立原则 |
一、 考虑国情原则 |
二、 取得平衡原则 |
三、 配套制度原则 |
第三章 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的建构 |
第一节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 |
一、 从法律上保障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
二、 从程序上保障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
第二节 对沉默权必要的限制和规定 |
一、 将辩诉交易制度中国化 |
二、 增加因放弃沉默权而承担如实回答义务 |
三、 对特殊情况下行使沉默权作出有罪推论 |
四、 不得使用沉默权的情形 |
第三节 加大警力投入,提高民警综合素质 |
一、 增加民警数量,根本上解决警力不足 |
二、 科教强警,提高民警综合素质 |
第四节 完善沉默权配套制度 |
一、 改善证据体系结构 |
二、 增加律师的讯问在场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四、西方沉默权制度历史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对日战犯丸之内审判研究[D]. 张素萍.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2]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3]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D]. 李永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我国沉默权制度完善研究[D]. 罗洁. 湖南大学, 2018(06)
- [5]沉默权制度引入中国之探析[J]. 丁奕涵. 法制与社会, 2017(17)
- [6]论我国刑事沉默权的立法[D]. 靳钟. 华中科技大学, 2016(01)
- [7]沉默权与反贪污贿赂工作问题的研究[D]. 李磊. 山东大学, 2015(08)
- [8]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J]. 陈杨,阮红玲.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06)
- [9]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D]. 胡春光. 暨南大学, 2013(07)
- [10]论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D]. 董蕾. 华南理工大学, 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