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层收购问题初论(论文文献综述)
王雪[1](2021)在《上市公司收购失败后再收购行为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陶伟腾[2](2020)在《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研究》文中认为本文首先要回答的问题便是信义义务何时产生。笔者认为信义义务起源于信义关系,而信义关系的关键标志在于信义权力。信义权力派生于受益人(委托人)的法律人格,而受益人的法律人格通过法律能力的运用得以彰显。信义权力的本质是受益人法律能力的暂时让渡,该权力归根结底归受益人所有,受信人只不过是在实现受益人的意志。从另一个角度看,信义权力的就是受益人的特定法律能力在受信人处的表现形式。经由受益人授权,受信人获得了替代其行使该法律能力的权力。此外,正是基于信义权力派生于受益人法律人格的本质,信义权力服务的目的由受益人决定。信义权力在性质上不同于纯粹的个人权力,因为行使信义权力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义务,并不能随意放弃。此外,信义权力还具有自由裁量性、关系属性、限定性以及以受益人实质利益为基础等特征。其中,自由裁量性是信义权力最显着的特征,其直接导致了代理成本的产生。虽然很多时候我们可以将信义权力简化为自由裁量权,但是两者并非同一个概念。最后,信义权力决定了信义关系具有脆弱性、依赖性及不平等性等形式特征。但信义权力理论也存在缺陷,因为其无法解释顾问-客户这一类信义关系。由此,笔者引入了信义关系的第二个判断标准:信任基础上的影响力。该标准有两大要素,一为信任;二为影响力。笔者认为此处的信任只要满足外在信任或警惕型信任即可。而对于如何判断是否存在信任,笔者认为签订合同是存在信任的直接证据。如若没有合同,则需要依据当事人的能力经验及是否存在长期密切关系等来判断是否存在信任。至于影响力因素,其本质上是一种事实状态,在该事实状态下一方在心理上倾向采纳另一方的判断及建议。综上,笔者认为信义义务起源于信义关系。而信义关系的判断标准有二:一为存在信义权力;二为存在信任基础上的影响力。前者为一般情形,后者为特殊情形。解决了起源问题之后,我们接下来要回答的便是信义义务是什么的问题,也即信义义务的内涵。笔者认为信义义务广义内涵应包含主客观两方面的要求。依据信义义务的主观要求,受信人须将接纳受益人的目的,并将受益人所欲达致的目标当作是自己的目标。这意味着信义语境下受信人需要完成价值观或道德观的转换:受信人不应考虑与受益人目标无关的事物。在康德的理论框架下,信义义务的主观要求应当属于不完全义务的范畴。康德将义务分为完全义务与不完全义务。完全义务会明确规定具体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人的任务十分明确,一般以结果判断其是否完成了工作。而不完全义务则看重的是受信人的主观状态,并没有规定特定的程式。故而受信人接纳受益人目标并为之采取行动即算履行了不完全义务。比如公司董事始终需要牢记公司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目标,并采取手段去实现这一目标。此外,受益人的目标通常具有抽象性,而且实现手段是开放式的。受信人只有选择手段的自由,却无变更目标的自由。当接纳了受益人的目的,受信人会对与该目标相关的信息变得非常敏感,这将最有助于受信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在信义义务的主观要求的基础上,笔者总结出了忠实义务的定义。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受益人应采取其认为的最有利于实现受益人目的的手段或者做出其认为的最有利于受益人的判断。忠实义务与忠实概念是高度契合的。我们一般认为忠实具有四层可能的含义,分别为更高的退出成本、情感捆绑、优先顺位及同一立场。而忠实义务中的“忠实”采取的是同一立场这一层含义,而这也是与信义义务的主观要求一脉相承的。主观判断虽然占据了受信人任务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此外,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律概念不能仅停留在主观层面,而且还应当包含客观要求。关于信义义务的客观要求须从法律对人际关系要求的三个层级说起。这三个层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侵权法的要求);积极增进他人利益(合同法的要求);排他地增进他人利益。而受信人应当做到第三个层级的要求。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信义义务的客观要求为受信人应采取旨在排他地维护及增进受益人利益的行为。而判断标准一般为社会大众经验,有时则为行业惯例。一般我们对法律概念的研究遵循着从概念到特征的进路。在探究了信义义务内涵的基础上,笔者拟进一步考察信义义务的性质。首先,信义义务具有道德属性。正如前文所言,信义义务要求受信人对其主观状态进行自我克制,这使得信义义务不可避免地沾染了道德色彩。此外,依据康德哲学,运用实践理性训练自己的品性及情感来为特定目的服务也是一种美德。而法律或法院判词通常运用“忠诚”、“奉献”等道德词汇来实现法律的表达功能,以培养受信人的忠实感,因为这对其履行信义义务大有裨益。综合以上两点,信义义务是具有道德性质的。此外,我国有的学者十分强调信义义务的身份属性,而笔者认为信义义务并不具有身份属性。因为信义义务非建立在梅因式的身份概念之上。受信人并非是一种身份,受信人也并非总是占据重要的社会角色(即广义身份)。从宏观层面来看,当代法是一个去身份化的过程,无论是权利抑或义务层面。此外,身份应当是与主体绑定的,而信义义务却是与(信义)关系绑定的,两者截然不同。信义义务的合同性质历来是最富争议的话题。笔者认为运用合同进路分析信义义务是存有重大缺陷的,该进路太过空洞,而且受到信息可验证问题的制约。此外,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其一,信义关系与合同关系的价值基点不同,前者只能利他,后者可以利己。而且信义关系还具有增进相互信赖、培育信任文化及提升社会资本储量等特有价值。其二,合同法同时具有赋权功能与义务施加功能,而信义法只具有后者。其三,信义义务与合同义务在来源、内容、救济方式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综上,认为信义义务具有合同属性的观点是不恰当。笔者认为正确表述方式是:信义权力的来源方式有很多种,而合同只是其中的一种。而只有此时,合同才会与信义义务发生联系。某种程度上,信义义务只是理论层面的一项法律概念,我们不能认为某条法律规范即为信义义务本身。信义义务的主客观要求需要由信义规范来推动实现,而信义规范是信义义务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信义关系中受益人目的不同,面临的代理成本不同,因而信义规范也不尽相同。信义规范的来源很广泛,可能来自于法律,可能来自于细则指引,也能来自于行业惯例等。禁止冲突规范是最重要的信义规范之一,其旨在促进受信人忠实义务的履行,而忠实义务属于信义义务主观要求的范畴。有学者认为禁止冲突规范旨在发挥威慑功能,笔者不予赞同。笔者认为禁止冲突规范发挥的是预防功能,其试图避免的不利后果为受信人在做决策时考虑不当因素。因为一旦受信人考虑了不当因素,其就无法做出最有利于受益人的判断,这便违背了忠实义务。而这主要由人类两个无法克服的思维局限造成的:一为合理化能力;二为人们“无法做自己的法官”。因此,当受信人违背禁止冲突规则这一预防性义务的时候,法律视为不利后果已经发生,即受信人已经违背忠实义务。而受益人的知情同意的本质其实是对违反忠实义务责任的提前豁免。另一大贯穿信义关系的信义规范是禁止获利规则。该规则旨在促进信义义务客观要求的实现。因为非法谋取自身利益显然违背了信义义务客观要求中的排他性要求。但禁止获利规则的逻辑并非如此简单。依据信义权力理论,受信人是代为行使受益人的法律能力。所以在信义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收益、成本及其他资源都归受益人所有(负担)。禁止获利规则其实是该基本分配规则的派生规则,其针对的是受信人利用信义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机会等资源的情形。而利用这些资源需要征得受益人同意,否则将侵犯受益人的同意权。法律对此规定的救济措施是利益返还,返还的利益本质上是受益人同意权的货币等价物,具有公正、客观、合理性。当然上述规范只是信义关系中几项比较常见的信义规范,而信义规范的范围绝不限于此。与此同时,信义规范也是有边界的,并非受信人负有的所有法定义务都属于信义规范的范畴。最后,信义规范在不同的信义关系之中可能存在强弱变化。这主要可能受到如下几个因素的影响:授权程度、控制水平、涉众性、是否处于商事领域、受益人面临的风险等等。信义规范并非都是强制性的,相反许多信义规范是缺省性规范。信义关系当事人可以选出信义规范的理论基础在于受益人的自决权。信义规范旨在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受益人当然可以放弃自己的利益,并解除信义规范的保护。此外,选出信义规范在很多时候是具有必要性的,比如保护受信人创造财富积极性的需要,商业发展的需要,开展特定金融业务的需要,开展社会责任投资的需要等等。依据缺省性规范的基本原理,缺省性规范有实体规则及变更规则两部分组成。而变更规则的要求越高,意味着当事方选出信义规范的成本越高。这将削弱当事方选出信义规范的动机,从而提高缺省性规范的粘性。相较于合同,信义规范的粘性更强,因为其要求受信人的完全知情同意。这意味着受信人要承担着更重的信息披露义务。法律之所以赋予信义规范以更大的粘性,主要出于两个原因:第一,由于信息不对称,信义关系当事人很难有效协商。第二,受信人可以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伪装及粉饰证据的行为。经过受益人的知情同意而在当前交易中排除某信义规范属于“逐案选出”。逐案选出并没有很大的争议,争议较大的在于“概括选出”。所谓概括选出是指在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信托文件等直接排除某信义规范的适用。我们对于概括选出一定要十分慎重,因为其会产生如下几点负面影响:第一,否定受益人的救济权;第二,产生严重的信息问题;第三,损及信义规范的社会规范功能;第四,破坏社会角色的居间协调功能。为了进一步总结影响概括选出限度的因素,笔者又将信托与公司进行了对比。相比于公司,信托语境下的信义规范更难选出。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如下两个因素:市场约束力量的强弱;信任及依赖程度。最后,笔者总结了信义规范中“不可选出的核心”:一是要付出最低限度的努力和注意,二是不得恶意行事,三是不得将自己当做是真正的所有权人(这主要针对的是挪用财产、侵占资金、利用委托财产牟利等情形)。其实这三项核心背后都基于同一个原理:信义关系应当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任何信义规范的选出若损及“信义关系需为受益人利益存在这一核心”均为无效。信义义务可以两种方式而消灭:一为受信人适当履行了信义义务;二为受信人违反了信义义务,此时信义义务将转化为信义责任。信义责任是信义义务的当然延伸。在英美法系,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形式有很多种,包括利益归入、推定信托、禁止令、损失赔偿、恢复原状、解散公司和刑事处罚等等。其中利益归入的范围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这些争议包括受信人是否可以保留衍生收益,是否可以保留后续升值部分,是否可以保留财产混同后的收益以及是否可以支付现金来保住不法获得的财产。若适用推定信托,上述问题将迎刃而解。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引入推定信托来作为受益人的救济手段。首先,笔者认为推定信托与我国既有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制度并不存在冲突,也即并不存在体系不兼容的问题。其次,我国信托法应当作出相应调整,以拓展创设推定信托的制度空间。目前,英美法系的推定信托出现了保护受益人利益与保护第三人利益两难的问题。笔者由此提出改进方案,认为可以对推定信托进一步改造,赋予推定信托以更大的灵活性,将推定信托中的受益权分为强受益权与弱受益权,区分受信人不法获利的不同情形并进行差异化对待。我们仅探讨受信人的责任是不周延的。因为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第三人协助受信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情形。有的学者反对向信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施加法律责任。但笔者并不赞同。笔者认为向第三人施加责任是出于矫正正义的需要,而且还具有遏制功能及补偿功能,因此应当向第三人施加责任。此外,第三人协助责任应当是一项独立责任,因为既有法律无法对该责任提供统一的规范基础。最后,第三人协助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损失赔偿。除了协助型的第三人还有纯粹作为交易对手方的第三人。笔者认为此处的关键仍是知情标准的设定问题,这决定了第三人的责任范围。笔者认为知情标准的设置应遵循基本的汉德公式,即将调查成本与预期损失进行比较。而调查成本及预期损失等参数的确定则需要考量相关的经济、社会、法律背景。笔者以信托为切入点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应当采取不同于美国的“明知或应知”标准。
张冰瑶[3](2019)在《TCL管理层收购的研究 ——基于财务绩效视角》文中研究说明管理层收购(也称MBO)是指管理层通过大量购买公司股票,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的一种行为。一直以来,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大都面临管理效率低,代理成本高的问题,于是管理层收购就成为了国有企业改制的一大方式。十六大以来,政府也鼓励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进行私有化改制。曾经的TCL作为一个地方性国有企业,从1997年便开始进行产权改制,在2015年成功地完成了管理层收购,它的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也为我国企业的管理层收购提供了参考和借鉴。本文首先介绍了管理层收购的相关文献和理论基础,其中重点阐述有关管理层收购的三个假说,并且比较了国内外管理层收购的不同之处。另外,文章还介绍了管理层收购的模式、程序等内容。接着,便是对TCL管理层收购的案例分析,在案例分析部分,文章首先对TCL的管理层收购的全过程进行了简要回顾并对主要问题譬如收购主体,收购条件,收购背景以及资金来源做了重点介绍。本文从三个方面来检测TCL管理层收购对公司财务绩效的影响:首先是用事件分析法测算公司股票异常收益率和累积异常收益率在公司MBO前后20个交易日的变化;然后通过对公司在MBO前后三年以及当年的财务指标的测算,分析7年间TCL财务业绩的走势并且实证前文中三个假说在TCL案例中的真实性。最后,利用主成分分析法对相关因子进行“降维”,去除上述分析中的复杂和重叠因素从而得出TCL在观察期期间内的综合绩效评分。在文章结尾,本文根据TCL收购的过程和MBO对财务绩效的影响总结了公司此次MBO值得借鉴的地方和不足之处。最后,文末分别站在政府和公司角度对合理进行管理层收购提出建议。
李文成[4](2019)在《论双重股权结构中特殊股东权利及其限制》文中研究指明自2013年阿里巴巴携其合伙人制度申请在香港上市被以不接受双重股权结构为由拒绝,后其赴美成功IPO,双重股权结构作为一种多元化的股东权利配置模式便开始成为大众热议的对象。因其现金流权与表决权不相匹配的本质特征,世界各主要国家或地区对其态度一直在禁止与允许中徘徊,但近来世界范围内对该股权结构的态度有着明显的由禁止转变为允许的趋势,例如我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我国内地向来坚持一股一权原则,但2019年1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确立了我国内地的双重股权结构。不过,《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细则(以下简称“科创板新规”)虽然在制度上认可了双重股权结构公司在我国科创板上市,制度的“落地”及完善仍是任重而道远。双重股权结构的核心是赋予管理层特殊股东权利。不同于普通股东,管理层(尤其是创始人)对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有强烈意愿。在理论上,对于公司控制权的概念并无非常明确的界定,但在证券市场实践中,大多体现为表决权。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也将表决权视为公司控制权的核心。管理层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通常存在两种模式:通过特别表决权控制股东大会,这是最为典型的双重股权实践;以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为代表的非典型双重股权结构则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董事提名权等特殊股东权利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当然,也有两种模式均有涉及的混合型。在我国目前股东会中心主义立法模式下,股东大会路径乃为核心,因为董事的选任乃是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另外,董事会路径在实践上也还是依托于股东大会路径的,因为任何非典型特殊股东权利的创设都应该明确体现在公司章程中,而公司章程的修改是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此,双重股权结构中的特殊股东权利可以归纳为特别表决权,科创板新规亦将双重股权结构表述为表决权差异安排。特殊股东权利本质在于维护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这使得管理层所掌握的人力资本、知识资本等关键性资源及个人价值在公司不断融资过程中得到稳定发挥,是特殊股东权利存在的正当性。限制特殊股东权利的必要性则来自于股东实质平等原则的要求。传统的股东平等原则在股东异质化趋势下有了新的内涵,不再强调传统公司理论中股东同质化假定推演出的股份形式平等,而更尊重股东差异化需求。理论上,特别表决权作为特殊股东与普通股东就投票权让渡的一种合意,表达了双方对公司长效发展的共同追求,符合股东实质平等原则。但实践中如果不对特殊股东权利加以限制,很可能直接导致管理层通过稳定的公司控制权谋取个人利益、输送公司利益的道德风险,再加上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并购市场对管理层的内外部监督的削弱,最终会加倍双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中的代理成本。因此,有必要限制双重股权结构中的特殊股东权利,以防止特殊股东滥用其特殊权利,造成股东实质不平等。限制特殊股东权利,可以从限制权利主体与限制权利内容两大角度入手。对权利主体的限制首先可着眼于特殊股东的资格要件。比较上交所及港交所对于特殊股东资格的规定,可以注意到港交所要求特殊股东必须为个人(即董事),而上交所扩大主体范围至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该主体范围的扩大容易造成双重股权结构与金字塔控制结构的重叠。金字塔结构现金流权与表决权不成比例的特点与双重股权结构如出一辙,也存在所有权和控制权不对等引发的代理问题。两种结构重叠使用无疑会扩大各自内生弊端,无法有效控制风险,且目前未见我国科创板规则对持股主体作出在控制链条等方面的任何限制性规定,因此建议我国引入双重股权结构初期借鉴港交所规定将特殊股东限制为董事个人,确保权利主体清晰。此外,特殊股东的董事身份应在上市后持续保持,若出现离职、死亡等情形,其特别表决权即归于消灭。这种将特殊股东与董事身份锁定的要求达到了用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的较为成熟的董事信义义务限制特殊股东权利的目的。另外,还需要对特殊股东的品格、履职能力提出更高、更具体的要求。对权利主体的限制还体现在持股比例方面:为防止现金流权与表决权过度偏离所导致的特殊股东道德风险,应当明确特殊股东必须持有的最低股份数额,将特殊股东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锁定。此外,还应当限制其最高持股比例,以保障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不低于一定的数额,使得普通股东得以依其享有的普通表决权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再者,根据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应当从特殊股东角度强调信息披露义务,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纳入强制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范围,且设置相应的违信责任。就权利内容而言,设定特别表决权倍数上限是普遍的操作。此外,还要意识到上市公司纷繁复杂的公司治理决策事项并非都需要普通股东向特别表决权股持有人让渡投票权,否则将带来表决权与现金流权的巨大偏差。应当尽可能限缩普通股份表决权受限制的范围,仅在部分必要的决策事项上适用超级投票权。即除必要事项外,为了减少代理成本,保护普通股东的权益,公司其他重大决议事项均应当贯彻一股一权的原则。特别表决权的根本特征在于其与现金流权的非比例配置,根本目的在于锁定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其积极作用也根源于此,因此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有必要适用特别表决权。我国科创板新规要求对公司合并决议采用一股一权表决方式,而公司合并属于广义上的并购,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易主。此举是并购市场对公司管理层外部监督的表现,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却使得双重股权结构中特殊股东权利的积极作用无法体现。在有其他限制措施可以加强对特殊股东权利监督的情况下,建议我国与香港、新加坡等地保持一致,不必将公司合并列为强制同股同权表决事项。至于强制适用一股一权表决规则的事项,公司存续、章程变更、任一类别股东权益的变更以及独立董事的任免都是重点。此外,还要关注相关制度的配套,例如:科创板规则规定了独立董事的选任应适用一股一权原则,却没有体现独立董事在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内部监督中的特殊作用,只是规定了监事会专项报告制度。既然科创板规定在独立董事任免事项上特别表决权失效,如果能够同时设立由独立董事专任的某些公司治理机构或者建立独立董事专项报告制度,虚设的独立董事或会做相应改观。没有发挥独立董事职能的配套制度,那么将任免独立董事排除在特别表决权决策事项之外便失去了制度意义。从另一方面来看,既然现行科创板规则规定由监事会行使专项报告职责,便应将监事的任免纳入一股一权表决事项,才能发挥双重股权结构中监事会的制度作用。港交所在这方面的规则值得借鉴,其不仅规定在任免独立董事情形下特别表决权失效,还通过配套制度加强了独立董事在提名委员会及企业管治委员会中的职责。限制特殊权利内容,除了应当设置表决权倍数上限、限缩表决权适用事项,还应当明确其终止事由。就特殊股东权利的终止而言,事件性日落条款比定期日落条款更可取,应规定当特别表决权被转让或公司控制权主体发生实质变更时,特别表决权股自然转换为普通股份,以确保双重股权结构中特殊股东权利的积极作用得到发挥。
龙稳全[5](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蒋华胜[6](2018)在《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是指公司及其参与人可以选择适用、排除适用或者变更适用并以此作为确定彼此权利义务依据的私法规范。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不仅涉及到公司内部的经济结构和制度安排,而且涉及到公司及其参与人的权利配置,实为公司法的基础性规范。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公司法现代化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竞相围绕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变革和创新进行修法,以期在激烈的制度竞争中获取优势。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之所以能够在公司法改革浪潮中的处于核心地位,实乃在于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能力,对整个公司法功能的发挥起着决定性作用。本文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经济分析、实证分析与法社会学分析等研究方法,系统地阐释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公司法律形态基本特征及其规范配置的基本规律,并围绕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构建与完善,提出若干具有可行性与创新性的具体建议,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参考与借鉴,并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与关注。论文在结构布局上,全文除了绪论和结论之外,正文部分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本章旨在厘清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问题,科学界定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概念,厘清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本质。首先,本章围绕法律规范的分类进行阐释,重点对私法规范分类标准中的功能标准说、优先选择说和效力强度说三种学说进行论述。优先选择说概括出了任意性规范的本质,本文遵循此种逻辑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进行界定及其分类划分,并论述了公司法规范中的多元价值。其次,本章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理基础进行了探讨,重点研究了人文主义、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市场经济理论的经济学基础以及作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根基的私法自治理念,指出这些理论是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基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领域的必然延伸。再次,本章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作用与功能进行了研究,指出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宣示和教育五种作用,同时,其还具有衡平利益、节约成本和漏洞填补三项功能。最后,本章还围绕着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公司设立、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资本制度来论述了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实证依据,重点研究了公司设立原则、公司经营范围以及公司资本制度等方面,论述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实证依据,本章对公司法任意性规范进行多视角论证,证明了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价值。第二章——公司法律形态中的任意性规范。本章遵循将公司法律形态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或称封闭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或称为公开公司的思路,重点研究了有限责任的经济结构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特点,探究两类公司法律规范的配置规律。首先,本章以公司合同理论对公司法进行了解读,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法结构具有赋权品格与任意性品格,公司法本质上是任意性规范。公司法所追求的适应性品格包括促进社会公共福利、符合市场规则与填补合同缝隙。其次,本章对公司法律形态进行了科学划分,并对两者存在的根本区别进行了比较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结构具有股东与管理层身份合一、区分股份交易公开市场、管理与风险负担机制重合等三大特点,其有效降低代理成本,但也要正视股东没有顺畅的退出通道和外部市场监督机制弱化的缺点。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特征决定了公司法原则上属于任意性规范。再次,股东的合意制度对调整封闭公司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价值,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封闭公司,股东合理期待复杂多变,股东存在系统性错误,股东合理期待存在适时变更,由此决定股东合理期待制度在封闭公司中具有重要价值。而股东协议属于封闭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与股东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既可以调整封闭公司治理中的私人秩序,也可以保护少数股东在公司的权益,股东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股东协议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立法上应当肯定与完善股东协议制度。复次,本章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进行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所有权与控制权高度分离,股东合意制度存在明显缺陷,导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公司代理成本巨大,公司股东意思自治本身存在不足等流弊,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范原则上是强制性规范。我国公司法应当完善我国公司法上信义制度。同时,我国公司法应当引入并完善商业判断规则,通过程序性保护措施来激励管理层为公司利益努力工作,实现信义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之间的利益平衡。最后,本章以公司法规则的分类为基础,对公司法的规范结构与配置规律进行论证,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的合理期待、长期期待以及填补股东之间合意缺陷产生的新需要,股东合理期待制度对股东之间的关系能起到很好的调整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存在合意模糊以及股东之间存在“同意”局限等原因,公司法原则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此外,本章还归纳出公司法规范配置的具体标准,并对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提出修改建议。第三章——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性规范。本章旨在厘清公司章程法律性质与公司法任意性规范配置之间的关系问题。公司自治主要体现在章程自治方面,公司参与者不仅可采用赋权性规范或者缺省性规范,还可以进行其他制度性安排。首先,本章对域外国家公司章程的变迁考察来探究其法律性质,通过对公司章程属性的章程自治说、章程决议说、章程折中说以及章程合同说等各种学说进行分析,本文观点是采纳公司章程合同说这一观点,认为公司章程的合同属性不仅具有法制史根源,还具有立法例基础,公司章程具有合同或者契约属性,属于法定合同类型。公司章程是公司人格独立的基础,是公司自治的基本制度,还是公司管理者的行动指南。公司章程具有保障功能、连通功能和创新功能。公司章程的制定规则和修改规则的巨大差异导致了法律保障章程修改自由的同时,也要施以一定的限制,以保障公司正义的实现。其次,本章对公司章程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研究,其一,以我国《公司法》第71条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了规范解释论上的探讨。通过对域外国家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存在的自由转让、限制转让以及不得限制转让三种立法例进行分析,认为立法上应当不允许禁止股权自由转让,特别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方式设定的禁止股权转让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其二,对股东同意权的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也对股东同意权的立法模式选择进行了考察,我国立法上应当包括股东同意权的通知义务、确定与计算标准、决策机制以及法律效力等内容,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其三,是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内涵进行了分析,考察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体例存在股东优先权与同意权双重限制、仅规定优先购买权与仅规定同意权三种模式后,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研究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使主体、行使期间和行使标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股东优先购买权适用的具体建议。再次,本章还对公司反收购条款的法律界限进行了研究,以反收购条款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为基础,指出域外国家对于反收购条款的设置采取章程自由设立主义与法律强制规定主义两种立法例,并对我国上市公司设置的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效力进行了分析,超越法律界限设置反收购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法律应当采取反收购条款的制度安排,并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提出立法建议。第四章——股东权利配置中的任意性规范。旨在厘清股东权利配置的基本原则,其中,股东权利的一股一权原则属于缺省性规则,而股东权利的多元化配置为赋权性规则,两者在公司法中均属于任意性规范非属于强制性规范。本章以公司股东权利一元化缺省性配置为基础,通过制度设计对股东权利进行多元化配置。首先,本章以股东权利的基本内容为基础,对于股东权利的性质进行论证,重点论述了股东表决权所具有的共益权与单独权属性,股东表决权具有效率价值、参与价值与控制价值,属于公司法中股东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连接点。股东表决权的配置嵌印着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构造,将表决权配置给股东本身具有正当性。股东行使表决权具有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与股份平等三大原则,其中一股一权原则适用缺省性原则,对于股东权利构造来说属于基础性法律规范。同时,本章还对股东累积投票制度进行了研究,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变迁以及域外国家的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探究,累积投票制度经历了由强制性规则向赋权性规范转化的发展规律,我国立法应当采取赋权性规范的立法模式。其次,本章以股东权利一元化配置为基础,分析了股东异质化背景下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的原因,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既符合资本市场融资需要,也符合公司自治基本理念。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还为域外国家广泛采纳,我国应当允许公司章程设置赋权性规则来配置股东权利。最后,本章对于类别股制度与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设计进行了研究,对类别股的概念与特征进行了界定,并对世界上类别股设立的章程自由设立主义与法定主义设定主义两种模式以及类别股内容设立进行了评析,指出我国立法应当引入类别股制度,要对类别股与类别权利进行界定,在立法上规定类别股的法定类型与表决机制,科学设定类别股制度的基本内容。同时,本章还对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构造进行研究,重点研究了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构建双层股权结构的路径选择。第五章——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介入。旨在以违反我国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救济为中心,围绕“公司法任意规范的识别与适用、司法介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实施的内容以及违反公司法任意规范的司法救济”三方面进行研究,探究我国立法与司法上对于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法律效力采取何种立场最为恰当的问题,以期保障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正确实施。首先,对法律文本中的立法语言问题进行检讨,指出我国立法中的法律语言不够精准问题,对于统一适用法律存在一定的障碍。如何识别公司法成为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识别难题给公司法准确实施带来一定挑战。对法律识别应当坚持形式识别与实质识别方式,特别要重视公司法规范中的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方法的正确适用,以期准确识别公司法规范的性质,准确把握赋权性规范优先于缺省性规范的适用顺序。其次,对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概念与特征进行论述,重点论述了司法介入的保障功能存在的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私人缔约成本较高,需要司法介入对公司自治失灵进行国家矫正。司法介入是维护社会公正以及市场效率的需要,具有重要价值;最后,本章以“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救济”为中心,围绕“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股东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规制、股东评估权救济制度以及公司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这一中心进行讨论,厘清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其一,对于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问题,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本身不具有约束力,但公司参与人如果选择适用后,则该规范进入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去,成为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法律,对于选择适用者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其二,股东表决权是公司自治的基本特征,必须保障股东表决权的正当行使。资本多数决原则异化的结果会形成多数人(股)暴政,必须构建适当的法律制度,力图在符合社会目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股东之间的实质正义。其三,厘清股东评估权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股东评估权基本理论为基础,阐释了股东评估权具有保护少数股东免受多数股东滥用权力的功效,在此基础上,以我国股东评估权制度的司法适用为研究对象,提出对该制度构建的具体建议。其四,围绕公司瑕疵决议的法律效力展开讨论,指出决议瑕疵包括决议内容瑕疵与决议程序瑕疵,通过考察域外国家对于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制度构建思路,具体包括瑕疵决议的救济效力包括决议无效之诉、决议可撤销之诉、决议不存在之诉和决议有效之诉,主张通过指导性案例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我国瑕疵决议司法救济体系制度构建。
刘晖[7](2012)在《基于盈余管理视角的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绩效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1997年我国第一例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大众公用出现至今,管理层收购在我国已经经历了过渡和发展的阶段。我国经济学家对于是否适宜在中国,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中大规模实施管理层收购形成泾渭分明的两派。支持者(王巍、钟伟,2003)认为现阶段我国实施管理层收购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一是可以改善国有股一股独大、所有者虚置所带来的问题,拓宽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的渠道;二是通过明晰产权,对企业的经营者进行激励,可以充分激发企业家的才能与热情,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三是有利于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反对者(刘纪鹏、朗咸平,2004)则认为:一是我国国有企业在实施管理层收购时资产转让价格偏低,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是管理层实施收购的资金来源不明,存在违规、违法的现象;三是管理层收购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可能会利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损害相关利益主体,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虽然现阶段在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的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公平、不规范的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管理层收购和国有资产流失存在必然的联系,更不能就此全盘否定管理层收购这种方式。作为一种企业并购制度创新,管理层收购在国外发达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如英国),尤其是在有效解决企业代理成本、完善管理层的激励机制等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的制度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措施将使管理层收购这种方式在促进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推动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以及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本文在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运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研究管理层收购事件对我国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对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现状以及中外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差异进行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在实施MBO的过程中存在定价不合理、融资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全面等诸多问题,极有可能产生盈余管理行为。因此,本文采用修正的琼斯模型对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实证研究,并运用因子分析方法综合评价管理层收购事件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最后本文从股利政策和关联交易两方面对上市公司MBO前后过度的盈余管理行为对经营绩效的影响进行了分析。经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五个结论:第一、实施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当年及前一年均存在人为调减盈余的行为,在完成收购后的第二年存在人为调增盈余的行为。在管理层收购前后存在盈余管理的行为说明在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存在明显的财富转移效应。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收购前一年实施盈余管理就是为了降低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成本。而我国现有的制度缺陷,机构投资者的缺失,以及中小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均为管理层在实施收购过程中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便利条件。第二、实施MBO后,上市公司的规模显着扩大,盈利能力显着降低,但总体绩效没有发生显着变化。上市公司的规模扩大并不是由于公司盈利能力增强使得公司的留存收益增加所致,而是由于上市公司增加了向银行借款以及规模扩大引起的经营负债的增长导致的。但上市公司规模扩张的同时,并没有取得预期的规模效益,反而使得收购后的营业成本率和管理费用率大幅上涨,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显着下降。第三、上市公司在实施MBO前后均存在过度派现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管理层实施收购的前一年至后一年尤为突出。上市公司在实施MBO前后的过度派现行为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利用控制权实施过度盈余管理的重要表现形式。上市公司在实施MBO前过度派现可以降低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在收购当年及随后一年过度派现,可以为管理层筹集资金偿还实施MBO的借款。上市公司MBO前后的过度派现行为不仅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成本同时也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发展潜力。第四、实施MBO后,上市公司平均的关联交易金额均高于管理层收购前,并且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与盈余管理程度的相关性显着。实施MBO的上市公司平均的关联方销售与采购金额、关联方出售与收购资产金额以及关联方担保金额在收购后均高于收购前的金额,并且在关联交易中普遍存在协议定价而不是市场定价的现象。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实施MBO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额度与实施盈余管理的程度的相关性显着。实施MBO的上市公司关联方的销售与采购、产权交易以及租赁行为均显着提高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第五、制度与监管的双重缺失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动机发生变异,收购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更倾向于追求公司的控制权收益。我国现有的MBO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监管不到位,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MBO的动机主要是为了以较低的价格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但是巨额的收购资金以及有限的融资渠道使得管理层不得不违规运作或者通过民间借贷融资。实施收购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没有足够的压力和动力去改善公司的经营绩效,反而迫于偿债压力,更倾向于以牺牲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其它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追求控制权收益。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行为特征进行了归纳总结,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动机发生变异的原因。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现状分析入手,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对国内外企业实施管理层收购的收购动因、定价方式、融资模式、退出渠道等关键环节进行比较分析,归纳总结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行为特征,构建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与管理层收购过程中存在盈余管理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实施收购的动机并不是企业存在潜在的效率提升的空间,而是可以低价购买上市公司的股权。第二、本文从盈余管理的角度出发,对管理层收购事件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现有的关于管理层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中,并没有考虑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可能存在的盈余管理行为及其对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并且现有研究对上市公司MBO过程中是否实施盈余管理行为的意见分歧较大。鉴于管理层收购过程中的盈余管理行为会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利润和相关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上市公司MBO的绩效研究。为更加客观真实地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绩效进行分析,本文对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中是否存在盈余管理行为进行实证研究后,将基于权责发生制的传统财务指标与基于收付实现制的现金流量指标相结合,构建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综合评价体系,从规模、盈余质量、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六方面选取19个指标,其中包括6个与现金流量相关的财务指标用以反映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和偿债能力,以便更加真实的反映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事件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第三、本文深度剖析了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后绩效变化不显着的原因,并从实施MBO前后存在过度盈余管理行为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进一步解释。本文通过因子分析发现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的整体经营绩效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实施MBO后上市公司的规模、盈余质量、盈利能力和运营能力的变化,发现实施MBO后,上市公司规模扩张的同时,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显着降低。为了探寻实施MBO的上市公司总体经营绩效没有发生变化的原因,本文对上市公司MBO前后的过度盈余管理行为进行了研究,发现实施MBO后,上市公司存在过度分红及频繁的关联交易的行为,这些行为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发展潜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实施MBO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变化不显着的原因,并进一步验证了本文的结论,即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实施收购是为了低价购买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后,迫于偿债压力,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更倾向于追求控制权收益。由于企业绩效评价的复杂性以及本人的能力有限,在未来的研究中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时间短、样本少,本文没有考虑行业差异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二是在本文的研究区间,虽然中国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分置改革,但管理层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并未解除限售,因此,本文未考虑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三是在本文研究区间内,中国会计制度发生多次调整,尤其是2006年2月15日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发布实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产生一定影响,本文没有全面系统的分析会计政策变化对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只是根据会计政策的变化对本文实证研究模型中采用的财务指标进行了修正;四是在实证研究中,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非财务指标的选取标准、量化以及数据的收集存在诸多困难,企业之间非财务指标绩效评价可比性较差,因此,在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时,本文全部采用上市公司财务指标,未采用非财务指标,这可能在一定程度影响本文对上市公司绩效评价的客观性。
杨京波[8](2012)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及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文中指出本文收集整理了自1997年以来发生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特征、实施倾向、管理层收购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进行了实证检验和分析,是对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行为及影响的深入研究,丰富了以中国转型经济制度特征为背景的管理层收购理论及实证研究。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MBO的发展分为初步探索阶段、曲折发展阶段和规范发展阶段。实施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大部分集中于传统成熟产业中的中小型企业,开始出现针对高科技行业和服务行业上市公司进行的MBO。对公司管理层收购前两年和前一年的特征进行分析后发现,实施管理层收购前上市公司特征发生了变化。实施管理层收购前两年管理层收购样本公司与配对样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特征上的显着性差异;但是在实施管理层收购前一年,较之配对样本公司,实施管理层收购上市公司在市盈率和流动比率上存在显着性差异,实施管理层收购上市公司在管理层收购实施前存在价值低估现象,未来具有较好的市场盈利能力和较高的资产变现能力。对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实施倾向的分析发现,不同终极控制人性质对管理层收购实施倾向具有不同影响,较之社会法人终极控制人,国家终极控制人更倾向于实施管理层收购;针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较之中央政府控制人,地方政府终极控制人更倾向于实施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前核心管理层在公司的任职时间越长越倾向于实施管理层收购;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创始人时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可能性就越大;公司的流动比率越高越可能实施管理层收购。对管理层收购绩效的研究发现,MBO公司绩效显着高于配对样本公司,同时对MBO前后公司绩效的对比发现管理层收购带来了上市公司绩效的提高。从终极控制视角对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后的特征进行分析后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实施管理层收购后终极控制权转移程度表现为三种类型:终极控制权转移、终极控制权未转移、分散持股。管理层收购后公司控制权转移即以管理层或由其控制的公司作为终极控制人占了较大比例。管理层收购后终极控制人采用实体控股公司和壳控股公司两种控制形式构建金字塔结构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采用实体控股公司控制形式占总样本的比例高于壳控股公司;实施管理层收购后上市公司存在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现象,终极控制人往往通过金字塔结构控制上市公司。国家作为终极控制人的两权分离度大于管理层或管理层控制的公司为终极控制人的公司。管理层或管理层控制的公司作为终极控制人比国家作为终极控制人时倾向于通过更长的控制链(即更多的控制层级)控制上市公司;在控制链条数量上,终极控制人通过单一控制链条对上市公司形成控制的情况比较常见;在多条控制链情况下,较之终极控制人为管理层和管理层控制的公司,大多数的国家终极控制人往往通过较短的控制链条和较少的控制链数量实现对实施管理层收购后上市公司的控制。在中国目前转轨经济时期通过管理层收购这种方式将终极控制权全部转移到管理层或管理层控制的公司时能够实现公司绩效的有效提升;终极控制人控制权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倒U型非线性关系;管理层收购后终极控制股东的控制存在堑壕防御效应和利益趋同效应,公司终极控制人的两权分离度与公司绩效之间显着负相关,MBO后两权分离度越高公司绩效越差,实施MBO后终极控制股东控制存在“堑壕防御效应”;而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与公司财务绩效显着正相关,表明MBO后终极控制人现金流权的提高有助于公司绩效的提升,现金流权的提高具有“利益趋同效应”;金字塔结构控制链宽度对实施管理层收购后上市公司绩效产生显着负向影响,同时控制链宽度对控制链层级与公司绩效ROE之间的负向关系产生了显着加强的调节作用,因此,管理层收购后公司金字塔结构的构建对公司MBO后绩效产生了负向影响;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财务绩效ROE之间存在显着正向线性相关关系。实施MBO后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呈下降态势;各年度两职分任所占比例大于75%,两职分任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大部分由当时属于实施管理层收购团队中的核心成员担任;公司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且呈现逐步上升趋势;实施管理层收购后大部分样本公司拥有连锁董事,但是这一比例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对管理层收购后公司董事会特征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发现,实施管理层收购后,上市公司两职兼任与公司财务绩效ROE和公司市场绩效Tobin’s Q之间具有显着的负相关关系,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兼任时公司绩效低于两职分任时的公司绩效;董事会规模与公司市场绩效Tobin’s Q之间存在U型的非线性相关关系,需要确定一个合理的董事会规模;内部人控制度与ROA、ROE和Tobin’s Q之间具有显着的负相关关系,内部人控制度越强,公司绩效越差;董事会持股比例与Tobin’s Q之间具有显着的正相关关系,管理层收购后公司董事会持股比例的提高有助于公司绩效提升。董事会会议频率与公司绩效ROE显着正相关,管理层收购后为了降低内部控制对公司绩效产生的负面影响,增强董事会行为强度不失为一个可行的选择。连锁董事与ROE显着正相关,支持了资源依赖理论,管理层收购后,公司凭借连锁董事网络建立起与外界的联系最终能够带来公司绩效的提升。
杨鑫[9](2012)在《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 MBO)兴起于20世纪70、80年代的欧美国家。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和制度创新模式,其在实施内部激励、降低代理成本、集团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以及拓展风险投资退出通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在西方欧美等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MBO是基于解决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和低效率而引入的,曾被寄予厚望。伴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我国MBO曾异常活跃,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建立,而且MBO作为一种制度创新,进入我国时间并不长,实践过程中还有着很多不够规范和完善的地方,以致我国的MBO之路并不平坦,经历了高潮、争议、叫停等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诸如制度缺失、自卖自买、定价过低、融资困难、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暗箱操作等问题,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大的争论。回顾我国MBO从起步到高潮,再到叫停的历史,这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定价问题和融资问题。本文以MBO的定价和融资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企业MBO定价与融资的现状和问题以及新浪公司MBO案例进行分析,借鉴西方发达国家MBO定价融资方面的先进经验,总结我国MBO中的不足与教训,为我国MBO的规范发展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分为七个部分:第一章为导论部分,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同时也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思路框架以及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第二章是文献综述部分,从国内国外两方面对MBO以及定价融资等方面的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研究情况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总结。第三章主要是对MBO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包括MBO的含义,特征以及其产生的动因和理论基础。其中理论基础方面主要阐述了委托代理理论、产权激励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公司治理理论、经济共享理论等。第四章对美国、英国、俄罗斯和东欧MBO的实践状况进行了简要介绍,然后概述了我国MBO的发展状况,进而对国内外的差异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以吸取国外MBO的经验教训,给我国的MBO指明方向。第五章指出了目前我国MBO定价与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别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研究。定价方面主要存在以每股净资产未定价基准存在不足、管理层贡献不能科学衡量、收购价格谈判缺乏公正性和透明性、证券市场不发达和中介机构不成熟、现行法律不完善等问题。融资方面主要是融资主体的合法性、对融资主体的监控、缺乏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和融资中介、融资环境不完善等问题。第六章是案例分析部分,对新浪公司MBO的背景、收购过程以及产生的经济后果进行了具体介绍,然后对其采用市场价值定价,引入战略投资者参与融资的方式进行了分析评价,认为这两种方式值得我国MBO借鉴学习。第七章在上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企业MBO定价、融资问题的具体建议措施,其中着重介绍了引入战略投资的融资途径,以期有所助益。纵观全文,本文主要有以下几点贡献:(1)系统归纳总结了国内外有关MBO的理论研究情况,以及国内外MBO的实践状况和相关经验教训,对我国MBO的规范发展有所借鉴意义。(2)详细分析了新浪MBO的整个过程,指出了其可取之处,搜集了详尽的相关资料,为以后学者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基础。(3)通过研究我国MBO中的定价融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自己的有关对策建议,指出引入战略投资者对我国MBO的重要意义,是解决我国MBO定价融资问题的一个重要渠道。同时,有于笔者的能力以及时间、篇幅有限,本文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由于很多MBO过程并不公开透明,数据搜集有限,难免有疏漏之处;分析多为定性分析,缺少定量分析,尤其是定价机制模型方面的介绍;所提建议较为宏观,还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等,这些不足都还有待以后进一步的研究。
胡杰武[10](2011)在《中国管理层收购市场及其环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和杠杆收购相结合而产生了特殊的管理层收购方式以来,管理层收购已经走过了30余年的发展历程。由于它在激励内部人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因而目前它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经济现象,从早期的边缘性收购方式成为当今西方国家主流的收购方式之一,为这些国家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加全民福利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有三十七万多亿的国有资产,这些国有资产无论是从经济效益与效率,还是从社会效益来看,都仍然不如民营企业。大量的国有企业的存在,造成了整个经济的体制性无效率。因此将绝大多数国有企业改造成为一般竞争性企业应是我国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长期目标和战略任务。目前所倡导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经济绩效并没有显着改善。根源在于国有企业的改革不彻底,国家继续在股份公司中占有大股份,对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进行干预和控制。因此从长期来看,非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企业的最终改革方向应是国家退出大股东地位,尤其是处在竞争领域的国有企业。而管理层收购,无论是从西方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来看,都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较好方式。本文收集整理了1997-2008年10余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全部案例,并在这些案例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财富效应进行了实证研究。相比于同类研究,本文通过增加样本容量、扩大样本期间、拓宽业绩指标的覆盖面等途径,采用因子分析法与方差检验法,对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财富效应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包括股权出让方的财富效应,流通股股东的短期和长期财富效应等。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已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每股收购价格并不显着低于每股净资产。因而如果说国有企业在管理层收购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那么流失并不发生在定价过程中,而是发生在价款支付过程中以及地方政府为了防止失业而给予管理层收购价格折扣方面,该结论显着不同于以往国有资产定价过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流行结论。本文的实证研究还表明,我国已有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没有产生财富效应。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市场环境不成熟,使得管理层收购财富效应的两个重要来源:降低代理成本和产生节税效应都不能发挥作用。但鉴于管理层收购在明晰国有企业产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国应努力加强管理层收购的市场环境建设,目前因噎废食的做法是错误的。自2005年全面停止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收购后,经过6年的发展,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市场环境日趋成熟,影响管理层收购效益发挥的因素日渐消除,尤其是在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范和并购融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许多重大突破,因而我国应逐步放开国有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禁止向管理层转让的暂行规定,尤其是处于竞争领域的,非关系国计民生行业的国有企业,让各类主体在国有股权转让中平等竞买,使管理层收购这种西方主流的收购方式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管理层收购问题初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管理层收购问题初论(论文提纲范文)
(2)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选题的背景 |
四、文献综述 |
五、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信义义务的起源 |
第一节 类比进路的困境 |
一、信义义务的类比扩张理论 |
二、信托与公司的类比 |
三、信托与合伙的类比 |
四、信托与代理的类比 |
五、小结 |
第二节 身份进路的失败 |
一、身份的功能及局限 |
二、信义身份的功能 |
三、身份路径的局限 |
第三节 形式主义诸理论梳理及评析 |
一、信义义务与信义关系 |
二、脆弱及不平等理论 |
三、托付理论 |
四、有限接触/使用权理论 |
五、合理期待理论 |
六、合同理论 |
七、代理成本理论 |
八、小结:信义义务范围应具有限定性 |
第四节 信义权力理论 |
一、信义权力的本质及内涵 |
二、信义权力的性质 |
三、信义权力的特征 |
四、信义权力决定信义关系的形式特征 |
第五节 信义权力理论的检验 |
一、作为受信人的受托人 |
二、作为受信人的代理人 |
三、作为受信人的董事 |
四、两类较难的案例 |
五、信义权力理论对信义义务对象转变的解释 |
第六节 信义关系的另一种情形:信任基础上的影响力 |
一、信义权力理论的缺陷 |
二、信任要素 |
三、影响力要素 |
四、理论运用:熊友达诉信达证券案 |
五、小结 |
第二章 信义义务的内涵 |
第一节 信义义务的狭义内涵 |
一、概述 |
二、禁止冲突规则与禁止获利规则的内涵 |
三、狭义内涵的生成路径:排除法 |
四、狭义内涵的弊端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主观要求 |
一、接纳受益人目标 |
二、作为不完全义务的“接纳目标” |
三、信义义务主观要求的实例运用 |
四、信义义务主观要求的意义 |
第三节 作为主观要求延伸物的忠实义务 |
一、忠实义务的定义 |
二、忠实义务与忠实概念的契合 |
三、忠实义务的哲学基础 |
第四节 信义义务的客观要求 |
一、客观要求的必要性 |
二、法律关于人际关系的三种要求水平 |
三、对“排他性要求”的质疑及回应 |
第五节 对潜在批判的回应 |
一、信义义务并非道德义务 |
二、对结果主义的回应 |
第五节 信义义务内涵的理论应用 |
一、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问题 |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属性问题 |
三、金融机构的适合性原则与信义义务 |
第三章 信义义务的性质 |
第一节 信义义务的道德属性分析 |
一、培养忠实感是一种美德 |
二、信义义务对忠诚感的促进作用 |
三、对信义义务道德属性的进一步解释 |
四、揭开道德错觉的面纱:法官的认知偏见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身份属性分析 |
一、身份的两种概念 |
二、行为能力欠缺无法构成信义义务的一般性基础 |
三、信义义务亦非完全建立在重要社会角色之上 |
四、身份观念在现代法中的式微 |
五、信义义务的非身份属性 |
六、小结 |
第三节 信义义务的合同路径及缺陷 |
一、合同主义视角下的信义义务 |
二、合同主义理论的观点缺陷 |
三、合同主义理论的方法论缺陷 |
第四节 信义关系与合同关系的价值比较 |
一、相同价值:增进自治 |
二、价值基点的不同: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 |
三、信义关系的特有价值 |
第五节 信义法3与合同法的功能比较 |
一、合同法的两大功能 |
二、信义法在基于事实的信义关系中所发挥的功能 |
三、信义法在基于法律的信义关系中所发挥的功能 |
四、小结 |
第六节 信义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异同比较 |
一、概述:合同性质与信义性质 |
二、来源比较 |
三、内容比较 |
四、其他比较 |
五、结论 |
第四章 信义规范的逻辑展开 |
第一节 信义规范概述 |
一、信义义务与信义规范的关系 |
二、信义规范的生成逻辑 |
三、信义规范的来源 |
第二节 禁止冲突规则的功能及性质 |
一、威慑功能论及其缺陷 |
二、作为特殊预防义务的禁止冲突规则 |
三、救济方式与受益人同意的法律含义 |
四、无法避免的利益冲突的处理 |
五、受信人薪酬与禁止冲突规则关系的解释 |
第三节 禁止冲突规则之再分析:“视为说”与“推定说”之争 |
一、“视为说”与“推定说”的对比运用 |
二、“推定说”与“视为说”对公平交易规则的区别对待 |
三、“视为说”与“推定说”的经济分析:假阳性错误与假阴性错误 |
第四节 禁止获利规范的内在逻辑及运作机理 |
一、作为基本分配规则派生物的禁止获利规则 |
二、作为侵犯同意权之救济手段的利益归入 |
三、进一步的说明 |
四、相对于传统理论解释的优势:以禁止盗取商业机会为例 |
第五节 付出合理努力或注意的义务 |
一、注意义务的经济分析 |
二、注意义务的可量化问题 |
第六节 其他常见信义规范及信义规范的边界 |
一、不得挪用、侵占财产及收取贿赂 |
二、信息披露及保密义务 |
三、公平义务 |
四、监督义务 |
五、亲自管理义务 |
六、信义规范的边界:以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为例 |
第七节 影响信义规范强度之诸因素 |
一、授权程度 |
二、控制水平 |
三、是否具有涉众性 |
四、是否处于商事领域 |
五、付费情况及获取信息难易度 |
六、受信人面临风险的大小 |
第五章 信义规范的选出 |
第一节 信义规范选出的理论基础及现实必要性 |
一、理论基础 |
二、保护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
三、商业发展的需要 |
四、社会责任投资(绿色金融)的必须 |
第二节 信义规范的粘性基础与选出方式 |
一、缺省性规范原理 |
二、信义规范的粘性基础 |
三、信义规范的选出方式 |
第三节 信义规范的概括选出及限制理由 |
一、信义规范的概括选出 |
二、概括选出是对受益人救济权的否定 |
三、概括选出会产生严重的信息问题 |
四、概括选出会损及信义规范的社会规范功能 |
五、概括选出不利于保护社会角色的居间协调功能 |
第四节 概括选出的范围变化:基于英美商事组织的比较 |
一、美国对商事组织概括选出信义规范的态度 |
二、英国对商事组织概括选出信义规范的态度 |
三、总结、分析与借鉴 |
第五节 概括选出影响因素的再分析:基于公司与信托的比较 |
一、市场监督力量强弱 |
二、信任及依赖程度 |
第六节 不可选出的核心 |
一、受信人应付出最低限度的注意 |
二、受信人不得恶意行事 |
三、受信人不得将自己当成真正的所有权人 |
四、共同原理:信义关系须为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 |
五、不可选出的核心与责任豁免 |
第六章 信义责任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英美法中信义责任形式概述 |
一、衡平法中的信义责任 |
二、普通法中的信义责任 |
三、其他信义责任形式 |
四、小结 |
第二节 推定信托在信义语境下的重构与移植 |
一、推定信托作为救济手段的优点:基于与不当得利的比较 |
二、推定信托的设立条件与利益平衡 |
三、信义语境下非法收益的差异化处理 |
四、推定信托与我国既有法律体系的兼容性问题 |
五、推定信托的移植路径及潜在冲突的化解 |
第三节 协助违反信义义务的第三人责任 |
一、第三人责任的法理证成 |
二、第三人责任的前置要件问题 |
三、第三人协助责任的主观要件 |
四、第三人协助责任的客观要件 |
第四节 作为受信人交易对手方的第三人责任:以信托为例 |
一、普通法时代信托第三人责任标准的经济分析 |
二、商业时代三人责任标准的经济分析 |
三、我国信托三人责任标准的经济分析 |
四、“明知或应知”标准的经济分析 |
五、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TCL管理层收购的研究 ——基于财务绩效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 |
一、国外研究成果 |
二、国内研究成果 |
三、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第二章 管理层收购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管理层收购的内涵和动因 |
一、管理层收购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
二、管理层收购的实施动因 |
第二节 管理层收购的相关理论 |
一、代理成本理论 |
二、防御剥夺理论 |
三、财富转移理论 |
第三节 管理层收购的模式及程序 |
一、管理层收购的模式 |
二、管理层收购的程序 |
第三章 TCL管理层收购的事件回顾 |
第一节 行业背景与TCL公司简介 |
一、行业背景 |
二、TCL公司简介 |
第二节 TCL为管理层收购所作准备 |
一、自身条件 |
二、TCL管理层收购主体与融资准备 |
第三节 TCL管理层收购的实施过程 |
第四节 市场对于TCL管理层收购的反应 |
第四章 TCL管理层收购对财务绩效影响的分析 |
第一节 对TCL管理层收购前后财务指标的测算和分析 |
一、TCL2012-2018财报主要指标摘录 |
二、TCL2012-2018主要财务指标测算以及走势分析 |
第二节 主成分分析法测算其综合财务绩效 |
一、财务指标选取 |
二、财务指标的描述性统计 |
三、主成分分析法介绍 |
四、相关性分析 |
五、主成分分析法适合度检验 |
六、TCL2012-2018综合绩效评分 |
第五章 对TCL管理层收购的评价 |
第一节 基于财务绩效视角的评价 |
一、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
二、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影响 |
三、对企业营运能力的影响 |
四、对企业个股业绩和增长能力的影响 |
五、对相关理论的印证 |
第二节 基于此次收购行为的评价 |
一、TCL管理层收购的可取之处 |
二、TCL管理层收购的不足之处 |
第六章 TCL管理层收购的启示 |
第一节 对企业的启示 |
第二节 对政策环境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论双重股权结构中特殊股东权利及其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双重股权结构中的特殊股东权利 |
第一节 特殊股东权利的实质 |
第二节 特殊股东获得公司控制权的路径 |
一、通过特别表决权控制股东大会 |
二、通过董事提名权等控制董事会 |
三、混合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特殊股东权利存在的正当性及限制的必要性 |
第一节 特殊股东权利存在的正当性 |
第二节 特殊股东权利限制的必要性 |
一、通过限制防范道德风险 |
二、通过限制加强内外部监督 |
三、通过限制减少代理成本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对特殊权利主体的限制 |
第一节 特殊股东的资格要求 |
一、董事身份要求 |
二、品格及诚信要求 |
三、履职能力要求 |
第二节 特殊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 |
一、最低持股比例 |
二、最高持股比例 |
第三节 特殊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对特殊权利内容的限制 |
第一节 设置特别表决权倍数上限 |
第二节 限缩特别表决权适用事项 |
一、特别表决权适用的必要事项 |
二、排除适用特别表决权的事项 |
第三节 明确特别表决权终止事由 |
一、权利转让 |
二、控制权变更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6)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由 |
二、研究的现实依据和理论意义 |
三、理论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研究进路与研究方法 |
五、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 |
第一章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理论阐释 |
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概念界定 |
二、公司法规范的分类与价值理念 |
第二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理基础与实证依据 |
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得益于强大法哲学思想的成功实践 |
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
三、私法自治理念是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根基 |
四、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作用与功能 |
五、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存在的实证依据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形态中的任意性规范 |
第一节 公司合同理论解读公司法 |
一、公司合同理论的基本观点 |
二、公司法的功能剖析 |
三、公司法结构的品格 |
四、公司法所追求的适应性价值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结构 |
一、公司法律形态的基本特征 |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经济结构 |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配置 |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合意制度 |
一、股东合理期待原则由来 |
二、公司属于不完全合同:股东合理期待的复杂多变 |
三、公司属于长期合同:股东系统性错误的生成缘由 |
四、公司属于关系合同:股东合理期待的适时变更 |
五、股东协议制度 |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 |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结构 |
二、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结构 |
第五节 公司法的规范结构 |
一、公司法规则的分类 |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范结构 |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范结构 |
四、公司法规范的配置规律 |
五、我国《公司法》中相关法律规范的修改建议 |
第三章 公司章程中的任意性规范 |
第一节 公司章程法律属性 |
一、公司章程概念及其变迁 |
二、公司章程属性的主要观点及其评析 |
三、公司章程的作用与功能 |
四、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司章程限制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 |
一、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范之解释论 |
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条款的制度价值 |
三、股东同意权制度构建 |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规则 |
第三节 公司反收购条款的法律界限 |
一、反收购条款法律制度基本内容 |
二、反收购条款的有效性分析 |
三、反收购条款的制度安排 |
第四章 股东权利配置中的任意性规范 |
第一节 股东权利配置中的缺省性规范 |
一、股东表决权的基本价值 |
二、股东表决权的配置逻辑 |
三、股东表决权行使基本原则 |
四、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应当设置为赋权性规则 |
第二节 股东权利配置的赋权性规范 |
一、股东权利多元化配置模式 |
二、类别股制度 |
三、双层股权结构的法律构建 |
第五章 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介入 |
第一节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 |
一、法律文本中的立法语言 |
二、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识别 |
三、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适用顺序 |
第二节 司法介入公司法任意性规范实施 |
一、司法介入概念与特征 |
二、司法介入的保障功能 |
三、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价值 |
第三节 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司法救济 |
一、违反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法律效力 |
二、股东表决权滥用的司法规制 |
三、股东评估权救济制度 |
四、公司瑕疵决议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
代结语 寻求公司法正当性的未来发展之路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基于盈余管理视角的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MBO的相关概述 |
1.1.2 基于MBO盈余管理的相关概述 |
1.1.3 MBO在国外的产生和发展 |
1.1.4 MBO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
1.1.5 相关概念 |
1.2 研究意义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的结构安排和研究内容 |
1.4.1 本文的结构安排 |
1.4.2 本文的研究内容 |
2 管理层收购的理论及文献综述 |
2.1 MBO绩效的相关理论研究 |
2.1.1 代理成本说 |
2.1.2 防御剥夺说 |
2.1.3 企业家精神说 |
2.1.4 财富转移论 |
2.1.5 MBO绩效理论的评价 |
2.2 国内关于MBO的相关研究 |
2.3 国内外关于MBO的研究综述 |
2.3.1 MBO与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 |
2.3.2 MBO与股东财富的实证研究 |
2.3.3 MBO与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 |
2.4 评价与启示 |
3 管理层收购中外比较分析 |
3.1 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现状 |
3.1.1 中国实施MBO上市公司的地域分布情况 |
3.1.2 中国实施MBO上市公司的资产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
3.1.3 中国上市公司实施MBO的收购主体情况 |
3.1.4 中国上市公司实施MBO的交易类型情况 |
3.1.5 中国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持股权情况 |
3.1.6 中国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控制权情况 |
3.2 管理层收购的中外比较及差异 |
3.2.1 管理层收购的动因分析 |
3.2.2 管理层收购的融资模式分析 |
3.2.3 管理层收购的定价模式分析 |
3.2.4 管理层收购的目标公司分析 |
3.2.5 管理层收购的股权比例分析 |
3.2.6 管理层收购融资的退出渠道分析 |
3.2.7 中外企业管理层收购差异的评价 |
3.3 中国上市公司MBO的行为特征与盈余管理的关系 |
3.4 本章小结 |
4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盈余管理的实证分析 |
4.1 盈余管理实证模型的选择 |
4.1.1 盈余管理常用计量方法简述 |
4.1.2 应计利润分离法相关模型的比较分析 |
4.1.3 盈余管理计量模型的选择 |
4.1.4 会计政策变化对盈余数据的影响及调整 |
4.2 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
4.2.1 样本选取 |
4.2.2 配对样本选取 |
4.2.3 数据来源 |
4.3 样本的描述性统计 |
4.3.1 实施MBO的上市公司年度及行业分布 |
4.3.2 上市公司MBO前后财务状况描述性统计 |
4.3.3 样本公司与配对公司的差异性检验 |
4.4 修正的琼斯模型的实证研究结果 |
4.4.1 应计利润总额的计量 |
4.4.2 模型参数的估计与检验 |
4.4.3 实施MBO的上市公司可操纵应计利润的估计与检验 |
4.5 本章小结 |
5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绩效分析 |
5.1 企业绩效评价概述 |
5.1.1 国外企业绩效评价现状 |
5.1.2 国内企业绩效评价现状 |
5.1.3 企业经营绩效评价方法的选择 |
5.2 因子分析法的相关概述 |
5.2.1 因子分析法的数学模型 |
5.2.2 因子分析法的基本步骤 |
5.3 样本的选取及数据来源 |
5.4 财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5.4.1 上市公司MBO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
5.4.2 基于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指标比较分析 |
5.4.3 上市公司MBO绩效分析指标体系的构建 |
5.5 因子分析法对上市公司MBO绩效的评价 |
5.5.1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5.5.2 上市公司MBO绩效分析的实证结果 |
5.6 上市公司MBO综合绩效分析 |
5.6.1 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绩效综合得分描述性统计 |
5.6.2 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绩效综合得分排名 |
5.6.3 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绩效变化趋势分析 |
5.6.4 实施MBO的上市公司因子年度分值及其方差检验 |
5.7 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绩效变化的进一步分析 |
5.7.1 上市公司MBO前后的规模变化分析 |
5.7.2 上市公司MBO前后的盈利能力变化分析 |
5.7.3 上市公司MBO前后的运营能力和盈余质量变化分析 |
5.8 本章小结 |
6 上市公司MBO过度盈余管理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
6.1 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分析 |
6.1.1 实施MBO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情况 |
6.1.2 实施MBO的上市公司与A股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比较 |
6.1.3 实施MBO的上市公司过度派现行为分析 |
6.1.4 实施MBO的上市公司过度派现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
6.2 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分析 |
6.2.1 上市公司MBO前后的关联方销售与采购情况分析 |
6.2.2 上市公司MBO前后的关联方出售与收购资产情况分析 |
6.2.3 上市公司MBO前后的关联方担保情况分析 |
6.2.4 上市公司MBO前后的关联方租赁情况分析 |
6.2.5 上市公司MBO前后的关联方资产或股权置换情况分析 |
6.2.6 实施MBO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
6.2.7 实施MBO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盈余管理的实证研究 |
6.3 本章小结 |
7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7.3 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政策建议 |
7.4 本文的不足和研究展望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及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技术路线与结构安排 |
1.2.1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2.2 结构安排 |
1.3 相关范畴界定 |
1.3.1 管理层的界定 |
1.3.2 管理层收购的界定 |
1.3.3 公司绩效的界定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文献综述 |
2.1 管理层收购动机理论 |
2.1.1 效率提高假说 |
2.1.2 财富转移假说 |
2.2 管理层收购效应及影响因素 |
2.2.1 管理层收购效应 |
2.2.2 管理层收购效应影响因素 |
2.3 管理层收购前公司特征 |
2.3.1 公司财务特征 |
2.3.2 外部情境特征 |
2.4 简要述评 |
第3章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发展历程及特征分析 |
3.1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发展历程及法律规制 |
3.1.1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发展历程 |
3.1.2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规制 |
3.2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特征 |
3.2.1 按行业和规模划分的管理层收购特征 |
3.2.2 按收购操作方式划分的管理层收购特征 |
3.2.3 按不同终极控股股东性质划分的管理层收购特征 |
3.2.4 按收购主体划分的管理层收购特征 |
3.2.5 按交易价格划分的管理层收购特征 |
3.2.6 按收购结果划分的管理层收购特征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实施倾向分析 |
4.1 问题的提出 |
4.2 研究假设 |
4.2.1 上市公司治理特征与管理层收购实施倾向研究假设 |
4.2.2 上市公司财务特征与管理层收购实施倾向研究假设 |
4.3 样本选取与研究设计 |
4.3.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4.3.2 变量设计 |
4.3.3 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
4.4 管理层收购前公司特征及管理层收购实施倾向实证分析结果 |
4.4.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4.4.2 管理层收购前公司特征实证结果及分析 |
4.4.3 管理层收购实施倾向的二项逻辑斯蒂回归结果及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绩效研究 |
5.1 研究假设 |
5.2 样本选取与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5.2.2 变量设计 |
5.2.3 研究设计 |
5.3 实证结果分析与讨论 |
5.3.1 配对样本均值检验及非参数检验结果与分析 |
5.3.2 单因素方差分析与均值多重比较结果与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管理层收购后公司终极控制特征及其对公司绩效影响 |
6.1 管理层收购后公司终极控制特征 |
6.1.1 样本选取 |
6.1.2 管理层收购后公司终极控制权转移程度特征 |
6.1.3 终极控制人控制方式特征 |
6.1.4 终极控制人终极所有权结构特征 |
6.1.5 终极控制人金字塔结构特征 |
6.2 终极控制特征对公司绩效影响实证研究 |
6.2.1 研究假设 |
6.2.2 样本选取与研究设计 |
6.2.3 实证结果分析及讨论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管理层收购后公司董事会特征及其对公司绩效影响 |
7.1 管理层收购后公司董事会特征分析 |
7.1.1 样本选取与研究设计 |
7.1.2 管理层收购后公司董事会特征分析 |
7.2 董事会特征对公司绩效影响实证研究 |
7.2.1 研究假设 |
7.2.2 样本选取与研究设计 |
7.2.3 实证结果分析及讨论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局限性及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2. 文献综述 |
2.1 国外研究综述 |
2.2 国内研究综述 |
3. 管理层收购相关理论分析 |
3.1 管理层收购的涵义 |
3.2 管理层收购的动因 |
3.3 管理层收购的相关理论基础 |
4. 国内外管理层收购发展状况 |
4.1 国外管理层收购发展状况 |
4.2 国内管理层收购发展状况 |
4.3 中外管理层收购差异比较分析 |
5. 我国管理层收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
5.1 定价问题 |
5.1.1 以每股净资产作为定价基准存在不足 |
5.1.2 不能科学衡量管理层历史贡献 |
5.1.3 收购价格谈判缺乏公正性和透明性 |
5.1.4 证券市场不发达和中介机构不成熟 |
5.1.5 现行有关管理层收购法律法规不完善 |
5.2 融资问题 |
5.2.1 融资主体的合法性受到制约 |
5.2.2 缺乏对融资主体的有效监控 |
5.2.3 缺少专业的机构投资者的参与 |
5.2.4 缺乏专业的MBO融资中介机构 |
5.2.5 融资环境不完善 |
6. 新浪管理层收购案例分析 |
6.1 新浪简介 |
6.2 新浪管理层收购背景 |
6.3 新浪管理层收购过程 |
6.4 新浪管理层收购经济后果 |
6.5 新浪管理层收购定价分析 |
6.6 新浪管理层收购融资分析 |
7. 优化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对策建议 |
7.1 关于定价问题的对策建议 |
7.1.1 引入市场竞价机制 |
7.1.2 科学量化管理层历史贡献 |
7.1.3 建立管理层收购评价机制 |
7.1.4 培育与发展专业规范的中介机构 |
7.1.5 加强定价信息披露 |
7.1.6 加强法律法规约束 |
7.2 关于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
7.2.1 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7.2.2 培育机构投资者 |
7.2.3 实施金融创新以及改革金融体制 |
7.2.4 建立融资有效退出机制 |
7.2.5 引入战略投资者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10)中国管理层收购市场及其环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2 管理层收购概述 |
2.1 管理层收购的概念与特征 |
2.2 管理层收购在英美及东欧等国的发展 |
2.3 管理层收购在我国的发展 |
3 管理层收购国内外研究综述 |
3.1 管理层收购国外研究综述 |
3.1.1 国外管理层收购的理论研究 |
3.1.2 国外管理层收购的实证研究 |
3.1.3 国外管理层收购研究总评 |
3.2 国内管理层收购研究综述 |
3.2.1 国内管理层收购的理论研究 |
3.2.2 国内管理层收购的实证研究 |
3.2.3 国内管理层收购研究总评 |
3.3 本章小结 |
4 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层收购 |
4.1 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进程 |
4.1.1 所有者向经营者放权让利 |
4.1.2 业经济责任制与承包制 |
4.1.3 所有制层面的改革 |
4.1.4 改革重点从企业经营转向资产管理 |
4.2 我国国有企业目前的主要问题 |
4.2.1 国有企业的绩效问题 |
4.2.2 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虚置问题 |
4.2.3 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与经营者缺乏充分自主权问题 |
4.2.4 国有企业的条块分割问题 |
4.2.5 国有企业的垄断问题 |
4.2.6 国有企业导致的其它问题 |
4.3 管理层收购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 |
4.3.1 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证研究 |
4.3.2 管理层收购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较好方式 |
5 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实证分析 |
5.1 实证方法及样本选择 |
5.1.1 实证方法 |
5.1.2 样本选择 |
5.2 股权出让方的财富变化 |
5.3 流通股股东的短期财富效应 |
5.4 流通股股东的长期财富效应 |
5.5 实证研究的结果分析 |
6 我国管理层收购的环境建设 |
6.1 管理层收购的外部环境建设 |
6.1.1 经济环境 |
6.1.2 政策环境 |
6.1.3 法律环境 |
6.1.4 金融环境 |
6.1.5 社会文化环境建设 |
6.1.6 社会保障环境建设 |
6.2 管理层收购的内部环境建设 |
7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四、管理层收购问题初论(论文参考文献)
- [1]上市公司收购失败后再收购行为规制研究[D]. 王雪.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信义义务的一般理论研究[D]. 陶伟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TCL管理层收购的研究 ——基于财务绩效视角[D]. 张冰瑶. 河南科技大学, 2019(07)
- [4]论双重股权结构中特殊股东权利及其限制[D]. 李文成.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5]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6]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研究[D]. 蒋华胜.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7]基于盈余管理视角的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绩效研究[D]. 刘晖. 东北财经大学, 2012(06)
- [8]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及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D]. 杨京波. 山东大学, 2012(11)
- [9]我国企业管理层收购问题及对策研究[D]. 杨鑫. 西南财经大学, 2012(02)
- [10]中国管理层收购市场及其环境研究[D]. 胡杰武. 北京交通大学,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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