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自愿披露(论文文献综述)
王艺霏[1](2021)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对股价同步性的影响 ——基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强制性信息披露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逐渐减弱,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其定制化和个性化特点吸引了投资者的关注。为适应资本市场信息需求的升级趋势,2020年3月,新《证券法》明确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地位,意在规范其发展,促使其对改善资本市场信息环境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披露的主动权由企业掌握,形式的多样性和内容的自主性依然给部分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获取和解读方面带来不小的困难,证券分析师恰好解决了这样的难题,他们通过对信息的获取和分析给出专业有效的结论,进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无论是自愿性信息披露还是分析师跟踪都能够对资本市场的信息效率产生影响,对影响的具体研究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以上背景,本文选取股价同步性作为衡量资本市场信息效率的指标,研究我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对股价同步性的影响和分析师在影响机制中发挥的作用。本文首先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之后基于有效市场假说、噪声交易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及委托代理理论阐述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对股价同步性的影响机制和分析师跟踪作为中介变量的影响传导机制。在此基础上,选取2015-2018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对股价同步性的影响,并将分析师关注度、分析师盈余预测准确度和分析师投资评级作为衡量分析师行为的变量,用逐步法和bootstrap法检验了分析师跟踪的中介效应。同时,将样本按产权性质划分后进行分组回归,探究上述影响机制在不同性质的企业间的异质性。最后,实证检验了噪声对股价同步性的负向影响以及自愿性信息披露、分析师关注度、分析师盈余预测准确度对噪声的降低作用。研究表明:(1)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能够正向影响分析师跟踪。自愿性信息披露激发了投资者对分析师的需求,分析师增加了服务供给,深度挖掘和分析相关信息,盈余预测准确度也随之提高;(2)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能显着提高股价同步性。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能够缓解噪声对股价的干扰,使股价同步性升高;(3)分析师跟踪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对股价同步性的影响中发挥部分中介作用,通过信号传递机制将有效信息反映给投资者,减少噪声交易,提高股价同步性。
韩学鹏[2](2021)在《上市公司年报创新信息披露与企业创新》文中指出企业创新作为国家创新的主体,对于任何企业而言都是一项资金需求量大、周期较长、收益不确定性高的高风险活动。在完全有效的金融市场里,资金会在市场规律和价格机制下流向创新潜力大,创新成果价值高的项目。但由于广泛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现象,金融市场对企业开展创新性活动提供的支撑无法达到理论上的资源配置和效率的最大化。企业年报作为企业对外传递有关企业情况的重要窗口,可以有效减少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近年来,年报中非企业和财务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愈发地受到了企业和投资者的重视,尤其特别是非企业和财务相关信息中有关创新性信息公开披露部分,能充分展示企业目前进行的创新活动,揭示企业对行业未来发展的判断以及对未来的布局。这一个重要信息可以大大地减轻投资企业和项目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减少企业进行资本融资的成本,减弱代理问题并传递企业长期发展的利好信息,最终促进企业创新。本文以2010-2016年A股上市公司的年度统计数据作为主要研究的样本,以采用文本分析的方式构建的上市公司年报创新信息披露变量作为解释变量,以手工采集的企业专利的数量作为被解释变量,选取合适的控制变量,建立模型,对各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来验证年报创新信息披露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并单独探讨了该促进作用在高科技企业的具体表现。同时本文利用了工具变量法来解决其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并且进行了多个稳健性检验,能够保证本文的结果是稳健的。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为:1.上市公司年报创新信息披露能有效促进企业创新2.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的企业,创新信息披露对企业创新的促进效应越明显3.与东部的上市公司相比,居于中西部的上市公司的创新信息披露对公司创新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与处于非高科技行业的企业相比,高科技企业年报创新信息披露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更加明;4.企业年报创新信息披露对企业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增加主要归因于创新水平和创新难度较低的非发明专利;对于高科技企业,企业年报创新信息披露可以增加高科技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而对发明专利的授权量并无显着相关关系。
徐钰婧[3](2021)在《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对高科技上市公司融资效率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智力资本为公司创造价值的能力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目前国内关于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财务信息披露、内控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等方面,较少直接研究智力资本的自愿信息披露。相比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国内高科技行业对智力资本依赖性强但整体融资效率仍有提升空间。本文通过探讨国内高科技企业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与融资效率的关系,并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视角深入分析各部分智力资本要素对融资效率的影响,具有一定研究意义。本文运用内容分析法收集解释变量智力资本披露的相关数据,根据适当的编码规则对2016—2018年A股具有代表性的高科技行业上市公司年报进行检索和打分,利用财务指标法估算公司融资效率,同时根据年报披露的现金流组合判断企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建立模型并收集数据后实证检验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与高科技企业融资效率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1)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对企业融资效率有显着正向影响;(2)智力资本内部,人力资本、结构资本、关系资本自愿信息披露对企业融资效率均有显着正向影响;(3)不论企业处于哪个发展阶段,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都对企业融资效率有显着正向影响;(4)智力资本中,人力资本和关系资本在每个发展阶段都能通过增加信息披露来提升企业融资效率,而结构资本自愿信息披露仅在成熟期发挥作用。本文政策建议如下:(1)高科技企业应当重视公司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对企业融资效率的正向促进作用,加强相关要素开发并提高对外披露水平;(2)监管机构应当鼓励高科技公司提高智力资本各方面信息披露,可以结合企业的生命周期阶段设立不同的考核指标,不断完善相关行业政策;(3)投资者需要充分认识智力资本对于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加强相关领域信息的关注跟踪,作为投资决策与评价的重要依据。
李丹[4](2020)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质量与融资约束 ——基于深交所上市公司数据》文中认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上,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现象十分普遍,由于股权质押不会使股东丧失控制权,所以被越来越多的控股股东所青睐。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在融通资金,缓解企业融资约束的同时,也会带来很多潜在的风险,随着质押数量及规模的扩大,这种风险逐渐突显,给资本市场带来了一系列不良连锁反应,引起了相关监管机构的重视。随着质押新规的出台和控增量、化存量,多措并举推动公司防范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等针对性政策的实施,股权质押市场发生了很大改观。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信息披露质量都对融资约束有治理效用,很多上市公司存在此现象,却未见有学者分析这一现象,关于此方面的文献更是屈指可数。之前的研究只是笼统地分析融资约束,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实际上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面对的融资约束是不同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以及信息披露质量对融资约束的作用效果也存在差异。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融资约束的关系、信息披露质量与融资约束的关系以及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信息披露质量的相互联动对融资约束的影响,并且将融资约束样本分为非国企组融资约束和国企组融资约束两个样本组进行研究。本文采用规范研究法对相关文献进行回顾和梳理,探寻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之处,并作为本文的研究重点;采用实证研究法以2010-2018年我国深交所上市公司的数据为基础,对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使用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多元回归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经验测试。结果表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加剧了融资约束,与融资约束正相关;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缓解了融资约束,与融资约束负相关,信息披露质量越高的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越低;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削弱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融资约束的正相关关系。由此补充以往文献中的不足之处,在为相关理论提供实证证据的同时,也充分借鉴以往研究文献,从而为企业良性发展与质押新规监管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
张文[5](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孙彤[6](2020)在《非正式信息传递机制与企业价值 ——基于企业家微博的实证证据》文中研究表明信息是资本市场中交易和定价的基本因素。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媒介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从传统的报刊书籍、电视电话到互联网、搜索引擎再到移动设备、自媒体等都成为有效的信息媒介(Fang和Peress,2009;Dougal等,2012;游家兴和吴静,2012)。21世纪移动互联的快速发展使得自媒体成为当今社会最便捷、成本最低、影响力也最大的传播方式,它深刻地改变了信息产生的数量、类型及其传播方式(Miller和Skinner,2015)。降低信息不对称是提高资本市场效率的主要途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传递机制可以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种类型。正式机制包括资本市场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如交易所网站、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报刊等,也包括公司为传递非强制披露信息选择的官方媒体,如接受官方媒体或者开通企业官方微博等。非正式信息传递机制是指上述信息传递方式之外的信息传递,如自媒体平台中企业家个人微博、抖音账号等。企业家作为企业重要的决策人、掌舵者,其个人的一言一行都会传导到其所在的企业,对企业产生深刻的影响(Kor,2006)。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家们是否会有效利用社交媒体这一非正式信息传递机制来传递信息?这些信息又会对其背后的企业产生怎样的影响?不同于企业层面的信息披露,企业家个人层面的非正式信息传递是一个崭新的视角。基于以上背景,本文探讨非正式信息传递机制产生的经济后果以及选择动因。具体地,选取2010年至2017年沪深A股全部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采用企业家微博数据测度非正式信息传递机制,公司特征指标从CSMAR数据库中获取,企业家微博数据通过Python爬虫技术获取,其余部分缺失数据由人工收集整理补充。本文主要围绕四个问题展开研究:一是非正式信息传递机制是否影响企业价值?二是非正式信息传递机制传递了什么信息?三是非正式信息传递通过什么路径影响到企业价值?四是什么类型的企业更倾向于进行非正式信息传递?针对这四个问题,分别构建了理论模型,并进行实证检验。得到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非正式信息传递机制有利于提升企业价值。在控制企业特征变量和企业家特征变量的基础上,发现企业家微博发布有利于提升企业价值,且不仅表现在经营性现金流的提升上,同时可以降低企业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地,对企业家微博传递的信息内容进行文本分析,若按照是否与公司信息相关分为“披露式微博”与“个性化微博”,发现个性化微博比例越高,越有利于提升企业价值。若按照是否传递企业家社会资本,利用企业家微博中艾特(@)他人的情况,发现包含艾特的微博比例越高,企业价值的提升越明显。若按照微博内容的情感倾向区分为正向情感语调和负向情感语调,发现企业家微博中正向情感语调占比越高,企业价值上升越明显。以上结果均通过稳健性检验缓解了内生性问题。说明,企业家微博这一非正式信息传递机制同样具有重要作用,能够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第二,从融资角度来看非正式信息传递机制的影响。将企业融资分为债务融资与权益融资,利用企业家微博这一解释变量,发现发布微博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权益融资成本,但对债务融资成本无显着影响。这与现有媒体曝光类文献的结论基本保持一致。横截面分析结果显示,在我国市场发展不均衡的情况下,发现在市场化进程较低的地区,企业家微博与权益融资成本之间的负相关程度更加显着。这一发现提示,非正式信息传递机制可能是对市场发展水平失衡的一种应对,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同时发现在企业外部信息环境薄弱的情况下,企业家微博对权益融资成本的降低作用更加显着。以上结果均通过稳健性检验缓解了内生性问题。说明,非正式信息机制在正式机制相对缺失的情况下,起到重要的补充作用。第三,非正式信息传递机制的选择动因方面,基于信息传递理论的大框架,在控制企业特征变量和企业家特征变量后,发现企业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企业家越倾向于发布微博,企业家微博承担了重要的组织角色。按照这一逻辑,高科技企业拥有较强的技术与信息壁垒,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很多专有知识无法传递或者传递成本过高,企业家微博有利于建立信任度和认同感,从而有效实现企业正式信息披露无法达到的目的,实证检验结果也证明,高科技企业中的企业家更倾向于发布微博。以上结果说明企业家个人行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处于一个利益共同体下。第四,替代性解释和内生性问题方面,重点验证企业家微博的信息传递路径,排除企业家过度自信的替代性假说。通过不同的研究设计,保障了本文结论的稳健性,具体地:在信息传递路径的验证方面,运用正式信息披露与非正式信息传递的互动效应,发现企业家微博与企业正式信息披露密不可分,在正式信息披露的同时,企业家微博的信息传递量也随之增加。同时,实证检验结果发现,企业家微博有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价值减损。在企业家个人特征的影响方面,针对企业家过度自信这一指标进行衡量,发现发布微博的样本中管理者存在过度自信倾向的比例不超过50%,同时是否发布微博与管理者过度自信之间的相关系数不超过0.2,回归模型结果也没有发现统计意义上的显着影响,由此排除企业家过度自信的特殊影响。因而,本文的信息传递路径成立。综上所述,非正式信息传递是一个有效机制。企业家微博发布并非只是单纯的个人行为,其承担着重要的组织目的。本文的研究兼具一定的理论贡献与实践意义。理论贡献方面,首先,本文将企业层面的信息披露下沉到更具体的个人层面,创新性地将信息传递机制区分为正式和非正式两类,从新媒体角度丰富了现有信息传递理论的研究范畴。其次,本文以企业家微博为切入点研究企业家行为,丰富了现有相关文献,利用社交媒体这一新的测量方法为互联网加大数据环境下的企业管理提供新的思路。最后,本文基于信息传递理论,阐明了企业家个人行为与组织绩效之间的关联。提示企业若处于正式机制相对缺失的情况下,可以借助非正式信息机制传递信息。实践意义方面,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为企业家的行为决策提供重要的经验参考。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企业内外部信息环境发生重要变化,人们信息传递与采集的方式也发生转变,微博等社交媒体已然成为现代社会交流沟通的主要媒介。这一外部整体环境的变化也促使企业重新思考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本文的研究为企业家利用社交媒体进行信息传递的行为决策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同时,对监管层管控企业信息披露拓展了方向,新媒体、新技术的使用,促使监管层必须不断修订、完善现有的制度规定,对新的信息披露环境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龙欣[7](2020)在《信息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披露水平对盈利能力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信息技术行业日益成为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视。对于国家而言,信息技术企业具有拥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长期的持续性发展能力,能够切实为整个国家的创新发展能力实现长足进步贡献坚实的力量。对于信息技术企业而言,研发活动直接关系其持续的发展潜力以及发展速度,企业外部投资者和诸多利益相关者对此十分看重。对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这部分主体来说,研发信息的获得主要来源于企业在年度报告中相关信息的披露,研发信息披露的情况是其他决策行为的基础,进而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产生影响。本文以信息技术行业为切入点,选取26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技术企业为对象,评价2016-2018年这些企业的研发信息披露水平,探究信息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披露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分析研发信息披露水平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研究发现,我国信息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披露整体水平较为均衡,但行业内部存在个别企业研发信息个别项目披露水平较低;部分强制性披露内容披露形式不够规范,特别是研发人员变动信息披露不充分,研发支出资本化时点、变动情况的合理性等信息披露不详细;我国信息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披露水平对盈利能力具有正向的影响。基于此,论文提出以下两条建议,第一,加强企业研发人员信息披露,严格规范研发支出费用化、资本化信息披露;第二,加大企业研发信息披露频率,拓宽研发信息披露的渠道,以此来提升企业盈利能力。
陈波,高鹏飞[8](2020)在《自愿性信息披露、企业生命周期与权益资本成本》文中研究说明为研究高科技企业自愿性信息披露的3个维度(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和战略信息)在不同企业生命周期中对权益资本成本的影响,运用多元分组回归方法对2013—2017年沪深A股高科技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结果表明: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内部,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能够降低权益资本成本,战略信息对权益资本成本具有正向拉升效应。随生命周期阶段不断演进,企业对3个维度自愿性信息的披露意愿持续减弱,权益资本成本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财务信息和战略信息的权益资本成本效应呈现出先增强后减弱的变化趋势,并在成熟期达到最强;非财务信息的权益资本成本效应则逐渐减弱。因此,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应尽可能提高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水平,以求权益资本成本效应最大化,另外战略信息的披露因其对权益资本成本的正向效应,企业在对其披露时要尤为谨慎;政策监管部门应当制定更加标准化的指标体系和内容格式并且连同上市公司积极引导资本市场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水平的向好发展。
康守丽[9](2018)在《智力资本信息披露与分析师评级 ——基于分析师跟踪的中介效应研究》文中指出知识经济时代下,智力资本日趋成为创造企业价值和竞争优势的重要力量。证券分析师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信息中介,其主要工作就是对企业进行投资分析。掌握更为全面且与企业价值创造活动关系密切的相关信息,对于分析师而言至关重要。显然,企业对外披露的智力资本信息应该是分析师重点关注的信息。尽管许多文献围绕智力资本信息披露与企业绩效、价值间的关系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然而却较少有文献探讨过智力资本信息披露与分析师行为间的关系。关于智力资本信息披露能否引起分析师的跟踪与关注进而影响分析师对披露企业的投资评级的研究,无疑能够增进我们对智力资本信息披露与分析师行为间关系的理解,有益于我们从信息披露与分析师层面出发提出相应的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的建议。本文以2011-2013年沪深A股高科技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对智力资本信息披露与分析师跟踪、分析师评级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探讨与实证检验。在理论层面上,本文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信号传递理论、有效市场假说等信息披露经典理论,对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对分析师跟踪、分析师评级的直接作用机制以及分析师跟踪在智力资本信息披露与分析师评级两者间关系中发挥的中介效应进行了理论探讨。在实证层面上,本文使用福州大学智力资本信息披露课题组编制的我国上市公司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系列指数度量智力资本信息披露水平,运用多元回归分析、Bootstrap方法、中介效应检验法等多种实证工具检验了各类智力资本(总体智力资本、人力资本、组织资本)信息披露和分析师评级、分析师跟踪之间的关系。此外,本文还采用了包括替换主变量、两阶段回归法等在内的多种稳健性检验策略对正文的实证结论进行多维度的验证。最终,本文得出如下主要研究结论:(1)各类智力资本信息披露水平对分析师评级有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2)各类智力资本信息披露水平越高,分析师跟踪人数越多;(3)分析师跟踪在各类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和分析师评级的关系中发挥显着的中介效应。基于研究结论,本文还针对企业、分析师、监管部门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如监管部门应当逐步出台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相关规则,引导企业进行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分析师应提高针对智力资本信息的解读能力;企业应当积极对外披露更多的智力资本相关信息以吸引更多的分析师关注进而提高自身的投资评级。
洪运超[10](2018)在《产品市场竞争、内部治理与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 ——基于我国高科技行业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技与信息技术逐渐在社会化大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以土地、物质资源、货币资金等传统生产要素为核心的社会生产活动逐渐向以人力资源质量、组织运行效率、无形资产、创新能力与企业市场关系等智力资本要素为核心的模式过渡。智力资本要素相应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以及在市场中保有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在这一大背景下,资本市场中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关注的重点转移到了智力资本相关信息方面,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管理体制之下,相应产生了信息不对称与代理冲突等治理问题。基于此,从公司治理层面揭示影响企业智力资本信息披露水平的因素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也成为了公司金融学领域时下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尝试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2011—2013年中国沪深A股高科技行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运用因子分析法生成不同层面的公司内部治理指数,实证检验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并根据产品市场竞争程度指标对全体样本公司进行分组回归比较分析,探究产品市场竞争与内部治理机制在影响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方面的状态依存关系。经过实证研究,本文得出如下结论:(1)虽然现阶段我国高科技行业上市公司的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整体偏低,但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公司间的差异逐渐缩小;(2)内部治理机制主要包含股权治理、董事会与监事会治理以及管理层激励治理三个层面,良好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能够显着提升企业的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水平;(3)产品市场竞争作为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之一,与公司内部综合治理水平及其下辖的股权治理、管理层激励治理两种内部治理机制之间在提升企业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方面呈现互补关系,而同董事会与监事会治理机制之间呈现替代关系。经过研究,本文认为资本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完善并细化智力资本信息披露指引与法规,为提升企业智力资本信息披露水平提供政策指导;企业应继续建立与完善合理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并结合所在市场竞争环境优化匹配内外部治理机制,使内外部治理机制对企业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水平提升的正向效用达到最大化,形成良性共鸣。
二、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自愿披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自愿披露(论文提纲范文)
(1)自愿性信息披露对股价同步性的影响 ——基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股价同步性 |
1.2.2 自愿性信息披露与股价同步性 |
1.2.3 自愿性信息披露与分析师跟踪 |
1.2.4 分析师跟踪与股价同步性 |
1.2.5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
2.1 理论基础 |
2.1.1 有效市场假说 |
2.1.2 噪声交易理论 |
2.1.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4 信号传递理论 |
2.1.5 委托代理理论 |
2.2 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股价同步性的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
2.2.1 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与股价同步性 |
2.2.2 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与分析师跟踪 |
2.2.3 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分析师跟踪与股价同步性 |
3 自愿性信息披露对股价同步性影响的实证检验 |
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3.2 变量定义 |
3.2.1 被解释变量 |
3.2.2 解释变量 |
3.2.3 控制变量 |
3.3 模型设计 |
3.4 描述性统计 |
3.5 相关性分析 |
3.6 回归结果分析 |
4 分析师跟踪的中介效应的实证检验 |
4.1 中介变量定义 |
4.1.1 分析师关注度 |
4.1.2 分析师盈余预测准确度 |
4.1.3 分析师评级 |
4.2 模型设计 |
4.3 描述性统计 |
4.4 回归结果分析 |
4.4.1 主要回归结果分析 |
4.4.2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分组回归结果分析 |
4.4.3 噪声与股价同步性、自愿性信息披露、分析师跟踪的关系 |
4.5 稳健性检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上市公司年报创新信息披露与企业创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 |
2. 文献综述 |
2.1 企业创新的影响因素 |
2.2 创新信息披露与企业创新 |
2.3 现有文献总结 |
3. 理论分析 |
4. 实证研究设计 |
4.1 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
4.2 变量的选择和度量 |
4.2.1 企业创新 |
4.2.2 上市公司年报创新信息披露 |
4.2.3 其他控制变量 |
4.3 模型设定与方法 |
5. 实证结果 |
5.1 描述性统计 |
5.2 相关性分析 |
5.3 多元回归分析 |
5.3.1 基准回归 |
5.3.2 异质性分析 |
5.3.3 内生性问题 |
5.3.4 进一步分析 |
5.3.5 稳健性检验 |
6. 结论及政策启示 |
6.1 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政府层面 |
6.2.2 企业和投资者层面 |
6.3 研究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 |
学位论文评闽及答辩情况表 |
(3)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对高科技上市公司融资效率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本文创新点 |
二、本文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企业融资效率的相关研究 |
一、企业融资效率的内涵 |
二、影响企业融资效率的因素 |
三、企业融资效率的测算方法 |
第二节 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的相关研究 |
一、智力资本的定义与结构 |
二、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对企业融资效率的影响 |
第三节 企业生命周期、智力资本信息披露与融资效率的相关研究 |
一、企业生命周期与智力资本的相关研究 |
二、企业生命周期与融资效率的相关研究 |
三、企业生命周期、信息披露与企业融资效率的相关研究 |
第四节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企业资源基础理论 |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
三、融资效率理论 |
四、企业生命周期理论 |
第二节 理论分析和假说提出 |
一、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对企业融资效率的影响 |
二、生命周期的影响 |
第四章 实证研究设计 |
第一节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第二节 变量的选择和定义 |
一、被解释变量 |
二、解释变量 |
三、控制变量 |
四、企业生命周期的划分 |
第三节 多元回归模型的建立 |
第五章 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二节 相关性分析和多重共线性检验 |
第三节 多元回归分析 |
第四节 企业生命周期的异质性分析 |
第五节 稳健性检验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政策性建议 |
参考文献 |
(4)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质量与融资约束 ——基于深交所上市公司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点 |
1.4.2 本文的不足 |
2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概念 |
2.1.2 信息披露质量的概念 |
2.1.3 融资约束的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优序融资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4 信号传递理论 |
3 研究假设与研究设计 |
3.1 研究假设 |
3.1.1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融资约束 |
3.1.2 信息披露质量与融资约束 |
3.1.3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质量与融资约束 |
3.2 变量设计及选择 |
3.2.1 融资约束的衡量 |
3.2.2 解释变量 |
3.2.3 控制变量 |
3.3 模型设计 |
3.4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4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4.1 描述性统计 |
4.2 相关性分析 |
4.3 多元回归分析 |
4.3.1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融资约束回归分析 |
4.3.2 信息披露质量与融资约束回归分析 |
4.3.3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质量与融资约束回归分析 |
4.4 稳健性检验 |
5 研究结论及相关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相关建议 |
5.2.1 营造良好的股权质押外部环境,完善内部治理机制 |
5.2.2 加强对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支持企业主动披露信息 |
5.2.3 多方面纾解融资约束难题,支持各产权性质企业良性发展 |
5.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非正式信息传递机制与企业价值 ——基于企业家微博的实证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问题的提出 |
一、非正式信息传递影响公司价值吗? |
二、非正式信息传递了什么? |
三、非正式信息传递如何影响企业价值? |
四、哪类企业倾向于选择非正式信息传递? |
第三节 研究结论和主要贡献 |
一、研究结论 |
二、主要贡献 |
第四节 论文结构安排 |
一、章节安排 |
二、研究框架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第一节 信息披露理论 |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 |
二、正式信息传递与非正式信息传递 |
第二节 媒体发挥的作用 |
一、广义媒体的作用 |
二、自媒体的特点与作用 |
第三节 企业家个人的特征 |
一、高层梯队理论 |
二、企业家社会资本 |
三、企业家前台化行为 |
第四节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信息环境变迁 |
第一节 信息技术发展历史 |
第二节 中国信息环境的现状 |
第三节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非正式信息传递与企业价值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企业家微博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
二、企业家微博传递的信息内容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定义 |
三、样本描述性分析 |
第三节 实证分析 |
一、企业家微博与企业价值 |
二、企业家微博类型与企业价值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一、自变量滞后一期处理 |
二、关于自我选择偏差的检验 |
三、工具变量法解决内生性问题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第五章 非正式信息传递与融资成本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企业家微博对融资成本的影响 |
二、企业家微博、市场化进程与融资成本 |
三、企业家微博、外部信息环境与融资成本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 |
三、模型构建 |
四、样本描述性分析 |
第三节 实证分析 |
一、企业家微博与融资成本 |
二、市场化进程与外部信息环境的调节作用 |
三、企业家微博内容特征与权益融资成本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一、不同权益资本成本衡量方法 |
二、内生性问题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第六章 非正式信息传递机制的选择动因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信息不对称与企业家微博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模型设置和变量定义 |
二、样本选择和描述性统计分析 |
第三节 实证分析 |
一、企业家微博的影响因素分析 |
二、稳健性检验 |
第四节 本章结论 |
第七章 替代性解释与内生性问题 |
第一节 信息传递假说验证 |
第二节 企业家过度自信 |
一、研究设计 |
二、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三节 本章结论 |
第八章 全文总结 |
第一节 主要研究发现 |
第二节 研究贡献 |
第三节 研究不足和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企业家微博内容示例 |
附录B:披露式微博与个性化微博的分类方法 |
附录C:个性化微博情感语调分析示例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7)信息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披露水平对盈利能力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
1.2.2 研发信息披露 |
1.2.3 信息披露与企业的关系 |
1.2.4 内容分析法在企业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研发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 |
2.1 信号传递理论与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2 信号传递理论 |
2.2 决策有用观 |
3.我国信息技术行业概况 |
3.1 信息技术行业的定义 |
3.2 信息技术行业的特征 |
3.3 我国信息技术行业的发展现状 |
3.4 我国信息技术行业发展前景 |
4.信息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披露水平分析 |
4.1 研发信息披露水平评价方法 |
4.1.1 研发信息披露水平评价内容的确定 |
4.1.2 研发信息披露水平评价指标的设计 |
4.1.3 研发信息披露水平评价对象的选取 |
4.2 信息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披露水平评价结果 |
4.2.1 信息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披露水平的度量 |
4.2.2 信息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披露水平的特点 |
4.2.3 信息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4.3 本章小结 |
5.研发信息披露水平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
5.1 研发信息披露水平对企业盈利能力影响的研究方法 |
5.1.1 数据及变量 |
5.1.2 模型设定 |
5.2 研发信息披露水平对企业盈利能力之间模型的实证分析 |
5.2.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2 相关性分析 |
5.2.3 随机效应模型回归分析 |
5.2.4 随机效应模型稳健性检验 |
5.3 本章小结 |
6.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与展望 |
6.2.1 建议 |
6.2.2 展望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与联系方式 |
(8)自愿性信息披露、企业生命周期与权益资本成本(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
2 研究设计 |
2.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2.2 变量定义及模型设计 |
2.2.1 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 |
2.2.2 权益资本成本(COC) |
2.2.3 控制变量 |
2.2.4企业生命周期的划分 |
3回归模型设计 |
4 研究结果与分析 |
4.1 描述性统计 |
4.2 相关性检验 |
4.3 总体样本回归 |
4.4 组间变量描述性统计与差异性检验 |
4.5 分组样本回归 |
4.6 稳健性检验 |
5 结语 |
(9)智力资本信息披露与分析师评级 ——基于分析师跟踪的中介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研究综述 |
1.3.2 分析师行为与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的研究综述 |
1.3.3 分析师行为与其他信息披露的研究综述 |
1.3.4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证券分析师 |
2.1.2 投资评级 |
2.1.3 分析师跟踪 |
2.1.4 智力资本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信号传递理论 |
2.2.3 有效市场假说 |
2.2.4 行为金融学理论 |
第三章 研究假设和研究设计 |
3.1 研究假设 |
3.1.1 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影响分析师评级的机理分析 |
3.1.2 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影响分析师跟踪的机理分析 |
3.1.3 分析师跟踪在智力资本信息披露与分析师评级间关系的中介作用机理分析 |
3.2 研究设计 |
3.2.1 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
3.2.2 变量定义 |
第四章 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对分析师跟踪、分析师评级的直接效应实证检验 |
4.1 模型设计 |
4.2 描述性统计 |
4.2.1 全样本描述性统计 |
4.2.2 智力资本披露指数分年度描述性统计 |
4.3 相关性分析 |
4.4 回归分析 |
4.5 稳健性检验 |
4.5.1 稳健性检验一:替换智力资本信息披露指数 |
4.5.2 稳健性检验二:替换分析师评级 |
4.5.3 稳健性检验三:替换分析师跟踪 |
4.5.4 稳健性检验四:两阶段回归方法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智力资本信息披露、分析师跟踪与分析师评级:中介关系检验 |
5.1 中介变量的定义 |
5.2 中介效应检验原理和操作 |
5.2.1 因果逐步回归检验法 |
5.2.2 Sobel检验法 |
5.2.3 Bootstrap检验法 |
5.3 中介效应检验模型设计 |
5.4 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分析 |
5.5 稳健性检验 |
5.5.1 稳健性检验一:替换智力资本信息披露指数 |
5.5.2 稳健性检验二:替换分析师评级 |
5.5.3 稳健性检验三:替换分析师跟踪 |
5.5.4 稳健性检验四:两阶段回归方法 |
5.6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和展望 |
(一) 研究结论 |
(二) 研究建议 |
(三) 研究局限与未来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产品市场竞争、内部治理与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 ——基于我国高科技行业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智力资本信息披露研究综述 |
1.2.2 产品市场竞争与公司内部治理研究综述 |
1.2.3 公司内部治理对智力资本信息披露水平影响研究综述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 |
2.1 智力资本的定义、特征与内部结构 |
2.1.1 智力资本的定义 |
2.1.2 智力资本的特征 |
2.1.3 智力资本的内部结构 |
2.2 公司治理的定义与构成 |
2.2.1 公司治理的定义 |
2.2.2 公司治理的构成 |
2.3 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相关理论 |
2.3.1 财务报告目标理论 |
2.3.2 效率市场假说理论 |
2.3.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4 契约与信号传递理论 |
第三章 实证研究设计 |
3.1 研究假设 |
3.1.1 公司内部治理对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水平影响的研究假设 |
3.1.2 产品市场竞争对公司内部治理与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水平间关系调节效应的研究假设 |
3.2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3.3 变量定义与变量度量 |
3.3.1 被解释变量——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指数 |
3.3.2 解释变量——公司内部治理指数 |
3.3.3 分组变量——产品市场竞争变量 |
3.3.4 控制变量 |
3.4 模型设计 |
3.5 相关性分析 |
第四章 公司内部治理对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水平影响的实证研究 |
4.1 描述性统计 |
4.1.1 被解释变量描述性统计 |
4.1.2 其他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
4.2 异方差性检验 |
4.3 多元回归分析 |
4.4 稳健性检验 |
4.4.1 稳健性检验(1):重新度量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指数 |
4.4.2 稳健性检验(2):取滞后一期的公司内部治理指数作为解释变量 |
4.4.3 稳健性检验(3):使用归并回归(Tobit)方法重新进行多元回归估计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产品市场竞争对公司内部治理与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水平间关系调节效应的实证研究 |
5.1 变量分组描述性统计与差异性检验 |
5.2 多元回归分析 |
5.3 稳健性检验 |
5.3.1 稳健性检验(1):重新度量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指数 |
5.3.2 稳健性检验(2):使用EPCM1、OPR与EI等产品市场竞争变量对样本重新分组 |
5.3.3 稳健性检验(3):取滞后一期的公司内部治理指数作为解释变量 |
5.3.4 稳健性检验(4):使用归并回归(Tobit)方法重新进行分组回归估计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政策建议 |
结论与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自愿披露(论文参考文献)
- [1]自愿性信息披露对股价同步性的影响 ——基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证研究[D]. 王艺霏. 大连理工大学, 2021(01)
- [2]上市公司年报创新信息披露与企业创新[D]. 韩学鹏. 山东大学, 2021(02)
- [3]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对高科技上市公司融资效率的影响[D]. 徐钰婧.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1)
- [4]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信息披露质量与融资约束 ——基于深交所上市公司数据[D]. 李丹.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20(08)
- [5]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非正式信息传递机制与企业价值 ——基于企业家微博的实证证据[D]. 孙彤.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7]信息技术企业研发信息披露水平对盈利能力的影响研究[D]. 龙欣. 山西大学, 2020(01)
- [8]自愿性信息披露、企业生命周期与权益资本成本[J]. 陈波,高鹏飞. 技术与创新管理, 2020(02)
- [9]智力资本信息披露与分析师评级 ——基于分析师跟踪的中介效应研究[D]. 康守丽. 福州大学, 2018(03)
- [10]产品市场竞争、内部治理与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 ——基于我国高科技行业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D]. 洪运超. 福州大学, 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