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论文文献综述)
傅廷中[1](2018)在《海商立法中若干层级与环节的协调》文中研究表明就法的调整对象而言,《海商法》属于民法特别法。由于海商活动的特殊性,其相关的制度建构与其他部门法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必须将海商立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之内通盘考虑,并且要在各个层级、各个环节之间做好协调。在立法中需要协调的关系包括:海商法与国际条约的关系,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与行政法规的关系,与地方立法的关系,以及海商法体系内部各项制度之间的关系。其协调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制度之间的无缝对接,使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的适用。
张文广[2](2015)在《中国海商法学发展评价》文中提出自2000年以来,《海商法》的修改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海商法一般理论问题、船舶物权、海上货物运输、鹿特丹规则、海上保险等多个领域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与此同时,海商法研究也存在着理论深度不够,方向分布不均,法律特色弱化、拿来主义现象严重等现象。未来的中国海商法研究应强化理论研究、重视中国实践、坚持双向交流。
胡湜,徐春龙[3](2013)在《港澳航线内河船舶船员工资优先权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船员工资请求权具有船舶优先权,但《海商法》并没有对"海船"进行定义。在涉及港澳航线内河船船员工资请求权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时,司法裁判并不一致。本文通过海商法解释、船舶登记检验、船舶适航能力和船舶航行区域、船员资质及类比推理五个层面的论析,指出航行于内河A级航区港澳航线的内河船舶属于海商法规定的海船,工作于其上的船员工资请求权具有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刘晓宏[4](2012)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力、程序、文件研究》文中提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备受法律实务界的重视与法学理论界的青睐。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制度及其相关问题,学界展开了持久的讨论。相对于理论性分析而言,也许实证性考察能更为直接地发现其中存在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问题。为此,本文尝试做这样一种努力:以1997年司法解释规范化进程启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349件司法解释文件及相关文献资料为实证资源,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行考察。相关讨论围绕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程序、司法解释文件展开。在司法解释制度中,这三者至为重要而又密不可分:司法解释权是司法解释制度得以建立的起点,司法解释权行使的动态过程即为司法解释程序,其物化成果即为司法解释文件。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本文探讨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司法解释权的规范合法性。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规范散见于不同法律文件之中。通过对该类规范的分析,以及对其效力的论证,可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有现行法律上的依据;在规范层面,可将该项权力界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的权力。第二个问题是,司法解释权的现实合理性。在现阶段,受制于法律的不完善程度和法院系统的现实状况,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解释权的方式制定有关法律规则,是完善法律以满足审判需求的唯一制度选择。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实际运作,在向规范层面的“法律的具体应用”输送了丰富内容的同时,也找到了与其他主体的解释权和谐共存的逻辑。简言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应审判需求而生,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行使,且很少与相关权力发生冲突,因而,其具有现实合理性。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程序”,本文针对不同程序,采取了不同的考察策略。首先,关于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相应讨论从规范和实际运作两个方面展开。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的规则过于笼统,难以对制定工作形成实质性制约。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最高人民法院注重对法律、审判实践、司法政策和社会现实等因素进行考量。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前述的制度缺陷,但该种考量本身也得失兼有。其次,关于司法解释的修改、废止、清理、监督等程序,由于有关规范较少,相应讨论主要从这些程序的实际运作方面展开。司法解释的修改、废止、清理、监督等程序的良好运作,是司法解释实现规范化、系统化、合法化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庞杂、规则混乱的状况与前述程序的“漫不经心”和“消极怠工”密切相关。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极少启动司法解释的修改、废止、清理程序;另一方面,有权主体极少启动监督程序,而最高人民法院又采取了反监督策略,这使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多数时候享有监督豁免。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实质合理性”,本文探讨了四个问题。其一是,“司法解释的规范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巩固司法解释的独立性地位,以使其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其二是,“司法解释制定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应接受两方面因素的制约,即审判实践的需求以及法律问题的复杂性程度。满足以上两项条件的司法解释便符合了必要性要求。通过实证考察,可以发现,在司法解释中必要的解释和不必要的解释均有存在,它们各自又可分为不同类型。其三是,“司法解释内容的合法律性”。司法解释必须接受解释对象的制约,即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具有“合法律性”。“合法律性”要求司法解释不能违背法律;违背法律的情形包括违背法律目的、违背法律原则和违背法律规则。这三种情形在司法解释中都能找到例证。其四是,“司法解释效力的规范化”。司法解释必须接受自身地位的限制,这主要表现为司法解释的效力应满足规范化要求。有关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则极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司法解释的统一适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研究制定相应规则,以使司法解释的效力符合规范化要求。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合理性”,本文对司法解释文件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文号、标题、正文分别进行了考察。就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言,文号的规范化程度很高。标题的规范化程度较低,并且,其各组成要素的规范化程度也不一致。其中,“文件形式”较为规范;“标题样式”则十分混乱;“标题内容”在规范性、明确性、简洁性和统一性等四个方面存在欠缺;“题注”则有使用过度之嫌。司法解释文件的正文由“制定说明”和“条文”两部分构成,而条文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编排起来的。“制定说明”一般表意笼统甚至错误,司法解释文件可将其略去。有一部分司法解释的编排体例不规范,应当予以纠正。司法解释条文内容与标题内容一样,也在规范性、明确性、简洁性和统一性等四个方面存在欠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个缩影,它清晰地折射出我国法治进程的复杂与艰难。随着社会和法制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体制和形式或许会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不过,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司法解释制度的方法并努力践行,以使该项制度能够在法治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林霄华[5](2012)在《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问题研究 ——兼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三者受偿顺序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中国法框架下的船舶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的分析方法,并对比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分析现有法律规定体制下,各个船舶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当几种船舶担保物权同时存在时,它们相互之间可能产生的影响、冲突。由此发现目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寻找改进的办法。引言,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和研究范围和方法。第一章对本文涉及的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基本概念、性质、特征、实现的程序等基本问题进行阐述,并比较各个制度之间的异同。第二章主要论述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的几个问题。首先从国际公约分析船舶优先权立法的趋势,并分析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规定。其次,分析了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权之间的受偿顺序,指出我国《海商法》对此规定的不足。再次,在不断提高船舶抵押权受偿机会的趋势下,分析比较了限制船舶优先权的主要方式。第三章论及船舶留置权制度的几个问题: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海商法》将船舶留置权限制为造船人和修船人的留置权的立法目的和产生的问题;其次论述了我国法律对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的设置,对学界的几种观点进行评论;最后提出了笔者对船舶留置权受偿顺序的安排方法。第四章主要讨论了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问题。针对目前提升船舶抵押权受偿机会的几种方法进行分析评论,进而阐述了笔者的观点。第五章论述了海事责任限制制度与前述几种船舶担保物权受偿关系的影响,并对海事责任限制制度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冲突进行分析,进而指出目前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
张新宝,王伟国[6](2010)在《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司法解释作为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并不限于纯粹解释法律的层面,且通常对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予以规定。民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制定与司法适用情况表明,有关溯及力问题的规定是混乱的,理解与适用也是混乱的。这有悖于统一司法尺度的宗旨,甚至影响法制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自律并形成系统完善的溯及力判断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应将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为备案审查的重点,并且注重对民商事立法自身溯及力做专门规定。
林捷好[7](2010)在《论破产别除权》文中研究说明公平和秩序是法所追求的价值,这是世所公认的。破产法作为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当然也应体现这些价值。我国《破产法》就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自己的立法目的。然而,在破产程序进行的不同阶段,其价值目标的侧重点不同。当债务人破产已不可避免而进入清算程序时,其所涉及的仅是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不同性质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位不同。别除权作为有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其在破产程序中占据了最高的位阶。本文从界定别除权的概念及性质入手,寻找别除权的价值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别除权的清偿顺位及别除权的行使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宋晓晖[8](2009)在《论优先权》文中研究表明优先权是一项古老的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担保物权,指同一财产上存在不同类型的民事权利发生竞合时,由法律直接规定特定的民事权利优先行使的权利。优先权起源于罗马法,但各国立法对其态度各异。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均未明确规定优先权制度,只在民事特别法中规定了一些优先权。随着我国立法步伐的加快,对优先权的深入研究,已经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本文首先从优先权制度的基础理论入手,探讨了优先权的涵义与特征;通过优先权与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留置权的概念区别说明了优先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其次通过考察中外立法有关优先权制度的规定,尤其是《法国民法典》与《日本民法典》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归纳出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则,包括优先权效力限制的规则、优先权的顺位规则以及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处理规则。最后,指出我国设立统一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即优先权制度是民法追求实质公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物权制度的需要。同时针对我国优先权立法体系松散、项目不全、条文简单、操作性差的现状,提出设立统一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徐昕,徐雪蕾[9](2009)在《“船舶优先权”性质的语义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语义分析方法是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本文运用语义分析法学的基本方法,探索了海商法学界争议颇大的船舶优先权性质问题,为该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路径.文中通过综合分析后认为,船舶优先权应当属于物权.
莫伟刚[10](2008)在《海事执行案件中对内河、沿海船舶的扣押看管、评估、拍卖等相关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文章对海事执行案件中对内河、沿海船舶的扣押看管、评估、拍卖等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作者个人的建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论文提纲范文)
(1)海商立法中若干层级与环节的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海商法与国际公约的协调 |
(一) 海商法与公法公约的协调 |
(二) 海商法与私法公约的协调 |
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
2. 海难救助制度 |
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制度 |
二、海商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协调 |
(一) 海商法与国际货物买卖法制度的协调 |
(二) 海商法与刑法制度的协调 |
三、海商法与行政立法的协调 |
(一) 授权缺失导致的立法缺失 |
(二) 授权不清晰导致的立法缺陷 |
四、海商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 |
五、海商法体系内部各相关制度间的协调 |
(一)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协调 |
(二) 承运人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协调 |
结语 |
(2)中国海商法学发展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海商法的发展脉络 |
二学科沿革概括与主要研究成果 |
三一般问题研究 |
(一)海商法的性质 |
(二)中国《海商法》的修改 |
四船舶物权 |
(一)船舶物权的界定 |
(二)船舶优先权 |
1. 船舶优先权的含义 |
2.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
3.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
(三)船舶留置权 |
五海上货物运输 |
(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 |
(二)承运人责任基础 |
(三)《鹿特丹规则》 |
六海上保险 |
(一)《海商法》第12章“海上保险合同”的修改 |
(二)新《保险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的影响 |
(三)最大诚信原则 |
(四)委付 |
(五)代位求偿权 |
七中国海商法学发展的评价与展望 |
(一)主要成就 |
(二)主要问题 |
(三)发展思路 |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力、程序、文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重要地位 |
1.2 关于司法解释问题的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论证思路 |
第二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 |
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规范合法性 |
2.1.1 解释权规范 |
2.1.2 解释权规范的效力 |
2.1.3 对解释权规范的梳理和评论 |
2.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现实合理性 |
2.2.1 法律不完善状况下的制度选择 |
2.2.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行使情形 |
2.2.3 不同主体解释权的协调 |
第三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程序 |
3.1 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 |
3.1.1 关于制定程序的规则 |
3.1.2 制定程序中的考量因素 |
3.2 司法解释的修改、废止、清理、监督程序 |
3.2.1 司法解释的修改、废止、清理程序 |
3.2.2 司法解释的监督程序 |
第四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实质合理性 |
4.1 司法解释的规范地位 |
4.1.1 司法解释的规范属性 |
4.1.2 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 |
4.1.3 司法解释未受到应有重视的表现及其独立性的确立 |
4.2 司法解释制定的必要性 |
4.2.1 符合必要性要求的解释 |
4.2.2 违背必要性要求的解释 |
4.3 司法解释内容的合法律性 |
4.3.1 违背法律目的的解释 |
4.3.2 违背法律原则的解释 |
4.3.3 违背法律规则的解释 |
4.4 司法解释效力的规范化 |
4.4.1 生效时间 |
4.4.2 失效时间 |
4.4.3 溯及力 |
第五章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合理性 |
5.1 文号与标题的形式合理性 |
5.1.1 文号 |
5.1.2 标题 |
5.1.3 本节小结 |
5.2 正文的形式合理性 |
5.2.1 制定说明 |
5.2.2 编排体例 |
5.2.3 条文内容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5)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问题研究 ——兼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三者受偿顺序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基本问题 |
第一节 船舶优先权概述 |
第二节 船舶留置权概述 |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概述 |
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
第五节 四种制度的对比 |
第二章 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研究 |
第一节 船舶优先权内部各项请求权的受偿顺序 |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间的受偿顺序 |
第三节 对船舶优先权的限制 |
第三章 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研究 |
第一节 民法关于留置权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海商法对船舶留置权范围的限定 |
第三节 其他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 |
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研究 |
第一节 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 |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
第三节 同一船舶之上的数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
第四节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
第五节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留置权的受偿顺序 |
第五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对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影响 |
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设置的意义 |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的国际公约 |
第三节 海事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的冲突 |
第四节 海事责任限制对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的影响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有规定的统计分析 |
(一) “解释”形式有关溯及力规定的统计 |
(二) “规定”形式有关溯及力规定的统计 |
(三) “批复”形式有关溯及力规定的统计 |
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解读 |
三、问题之展开:个案的尴尬与宪政上的冲突 |
(一) 个案分析:问题及其类型化 |
(二) 宏观考察:宪政层面的问题 |
四、规范化探讨 |
(7)论破产别除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引言 |
一、别除权概观 |
(一) 立法与理论的冲突——别除权概念辨析 |
(二) 别除权的权利属性——内在与外在的全面考察 |
(三) 别除权的立法价值 |
二、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
(一) “担保权”解析 |
(二) 基础权利之一——担保物权 |
(三) 基础权利之二——优先权 |
(四) 特别讨论——以定金债权和浮动担保为中心 |
三、别除权的清偿顺序 |
(一) 别除权与一般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
(二) 不同别除权间的受偿顺序 |
(三) 别除权与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 |
四、别除权的行使 |
(一) 别除权行使的特点 |
(二) 别除权行使的条件 |
(三) 别除权行使的程序——债权申报与否的争论 |
(四) 别除权行使的限制——重整程序中的别除权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论文摘要(中文) |
论文摘要(英文) |
(8)论优先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优先权的概念 |
二、优先权的起源和发展 |
三、优先权的性质 |
四、优先权的特征 |
五、优先权的分类 |
第二章 优先权的法律规则 |
一、优先权与几种常见权利的区别 |
二、优先权的效力 |
三、优先权的顺位 |
四、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冲突与平衡 |
第三章 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的优先权 |
二、我国确立优先权制度的可行性探讨 |
三、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框架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船舶优先权”性质的语义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船舶优先权性质的有关学说 |
二、从船舶优先权概念的“核心-边缘”意义看,船舶优先权是一种表征一定财产利益的特权 |
三、从船舶优先权的特征看,船舶优先权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特定的属性 |
(一)船舶优先权的法定性 |
(二)船舶优先权的依附性 |
(三)船舶优先权的秘密性 |
(四)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 |
1. 船舶优先权与债权平等原则 |
2. 船舶优先权的发生原因具有债权性 |
3.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具有相对性 |
四、从船舶优先权的语源上看,船舶优先权的产生伴随着船舶优先权的物权性质 |
五、从船舶优先权的语境上看,船舶优先权的社会因素要求船舶优先权具有物权性 |
(10)海事执行案件中对内河、沿海船舶的扣押看管、评估、拍卖等相关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相关概念 |
二、船舶扣押看管的相关法律研究 |
三、船舶评估的相关法律研究 |
四、船舶拍卖的相关法律研究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论文参考文献)
- [1]海商立法中若干层级与环节的协调[J]. 傅廷中.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5)
- [2]中国海商法学发展评价[J]. 张文广. 国际法研究, 2015(04)
- [3]港澳航线内河船舶船员工资优先权探析[A]. 胡湜,徐春龙. 改革创新不停步;攻坚克难促发展——2013年“苏浙闽粤桂沪”航海学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13(总第203期)
-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力、程序、文件研究[D]. 刘晓宏. 吉林大学, 2012(08)
- [5]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受偿顺序问题研究 ——兼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三者受偿顺序的影响[D]. 林霄华. 复旦大学, 2012(03)
- [6]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讨[J]. 张新宝,王伟国.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6)
- [7]论破产别除权[D]. 林捷好. 吉林大学, 2010(09)
- [8]论优先权[D]. 宋晓晖. 苏州大学, 2009(S2)
- [9]“船舶优先权”性质的语义分析[J]. 徐昕,徐雪蕾. 法制与社会, 2009(06)
- [10]海事执行案件中对内河、沿海船舶的扣押看管、评估、拍卖等相关法律研究[J]. 莫伟刚.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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