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张盟[1](2020)在《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处理上诉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引起诉讼程序回转是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重要特征。发回重审与改判同样都具有纠正一审判决错误的功能,但发回重审在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方面所发挥着改判所不能代替的重要作用。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立法者在衡量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当事人审级利益及诉讼效益等多种价值后的综合选择,由于其诉讼周期长、司法效益低的天然弊端,民事二审发回重审这一裁判形式不应成为一种司法常态,仅能在改判达不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时不得以而为之,而这一效果便是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故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应当成为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核心宗旨。显然,从占据发回重审制度核心地位的发回重审事由便可得知我国现行关于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立法规定并未体现出这一核心宗旨,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实体性事由范围的宽泛,二是程序性事由的狭隘。在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尊重方面,我国现有规定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则在于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的程度方面。同时,立法关于发回重审次数的限制过严与重审范围规制的缺失都严重阻碍了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价值的有效发挥。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司法观念的滞后与发回重审载体缺乏说理是导致发回重审运行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因此,充分考虑我国本土法治体系生态,通过对两大法系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应当做出如下几方面的完善:一是以保障当事人审级利益为核心宗旨设置发回重审事由,并冠以双重限制;二是改进原有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制度模式,加强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三是关于发回重审事由的限制应当理性回归为分类限制,即对因实体性事由发回重审进行次数限制,对因程序性事由发回重审次数不予限制;四是对发回重审中的“重审”环节给予相应重视,明确重审范围;五是提升审判人员在发回重审制度运用中的司法理念,修正制度运行之歪曲样态;六是发回重审载体的完善,即裁定应当充分说理与内部函应当废除。
徐中华[2](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研究》文中认为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作为上诉法院对原审人民法院所作出未确定裁判的结案方式,发回重审的事由所依据的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依据以及严格的适用条件。设置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事由,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中存在的侵犯审判公正以及当事人诉讼利益部分不适当的问题。从我国立法规定中看,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事由包括实体性事由以及程序性事由,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中如何科学地界定发回重审的事由,不仅关乎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一致的裁判意见,担保裁判的公正,并且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整体态势以及具体的发回重审裁定书的分析,在我国人民经济水平提高的同时,大部分民事纠纷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越来越复杂,原审法院对于诉讼中必须要遵守的诉讼程序缺乏重视,导致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案件数的占比不断上升。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适用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发回重审的实体性事由存在滥用、误用等情形,甚至出现适用发回重审事由时的生搬硬套。程序性事由也存在异化适用的情形,此外二审发回重审事由在载体上也存在不规范之处,以及关于发回重审事由中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也颇受争议。尽管某些案件在发回重审的适用时会受到严格的审批,但是此种“扬汤止沸式”的形式审批,通常只是程度上的取舍,并且民众对程序公正的呼声也日趋激烈,二审发回重审事由仍然是法定事由中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并未对二审发回重审的事由进行细化区分。造成这样的原因,既包括设置发回重审事由的立法理念存在一定偏差,也包括二审发回重审的事由在司法适用中容易受到法外因素干扰。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必须完善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指导原则,合理界定发回重审的事项及范围、完善发回重审事由内容以及形式载体,并赋予诉讼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此外,还要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配套制度衔接,建立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指导案例、构建二审发回重审的事前交流机制、赋予原审法院在发回重审中的申辩权、建立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何佩韦[3](2019)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应然具有的功能和价值、实现科学审级制度的技术性保障等基础理论为指导,检视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其运行,认为两审终审制存在法律适用不统一、地方保护主义滋生、当事人寻求非正常救济途径、导致审判职能趋同化、难以适应案件多元化趋势等缺陷,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存在专门救济途径缺失、告知规范缺失、滥用程序异议权、容易引发滥诉等不足。因此,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有重构的必要性,根据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其运行存在的缺陷,结合我国国情和域外相关制度的借鉴,提出了完善我国审级制度的立法建议:认为应当通过完善诉讼的审判管辖和适用范围、适度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设置小额诉讼调解前置程序、设置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配套措施等来完善我国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通过合理划定适用范围、建立裁量性上诉和附带上诉、科学建立启动主体和程序、禁止再审、处理好与巡回法庭和专门法院的关系等措施来建构我国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度,最终形成以两审终审为主体、以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补充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毛翔[4](2019)在《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对于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的审查采用了行政单轨制模式,由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和专利确权诉讼组成。作为行政机关的专利复委员会(2019年4月起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1以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对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再次审查,并做出结论。对这一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专利无效宣告结论进行审判。专利确权审查的作用是纠正专利的授权瑕疵,将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专利权宣告无效,或通过权利要求的修改、专利权宣告部分无效等方式使专利权重新被界定为满足授权条件的范围。因此,专利确权审查的本质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再界定。之所以需要这一次纠错性的界定,是因为在专利申请审查阶段存在审查能力的局限性。专利行政部门由于资源禀赋(主要是现有技术资料和相关领域知识)所限,同时考虑到专利技术的价值差异,无法、也无必要通过投入更多审查成本的方式达到更好的审查效果,因此可能对一些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专利确权审查程序通过第三人触发的方式对具有较高市场竞争程度和价值已授权专利的可专利性进行再次审查,并通过双方提供资料、对抗辩论等方式提供较低成本的审查资源。专利确权审查的结果将对涉争专利权的存废和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同时,可能导致与涉争专利相关的侵权、合同等法律关系的变化。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就是基于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的目的,对审查权和审查资源进行分配的过程。这种分配包括多个方面,如授权前后(即专利授权审查与专利确权审查之间)的分配、确权程序中不同程序环节之间的分配、不同审查主体之间的分配,以及基于不同类型的专利、专利不同的价值状况的分配等。我国当前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存在诸多的问题。最直接的问题是专利确权诉讼导致的循环诉讼问题,专利权有效性问题的反复认定不仅导致涉争专利权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还使得与之相关的侵权诉讼久拖不决。以这一问题为起点,引发了对于现有模式更多问题的关注。其中最重要的是专利确权诉讼中当事人角色错位问题,即使得原本应当处于居中裁决地位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确权诉讼中实际上变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而实际对抗的另一方只能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司法审查程序。同时,这使得专利复审委员会频繁涉诉,导致其作为专利审查机关的本职工作受到不良影响。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专利确权审查的职能无法有效实现,甚至产生了功能的异化。原本旨在提高专利质量、推动专利制度功能更好地实现的制度,成为了当事人恶意拖延诉讼、打击竞争对手、进行规避研发的手段。为解决这些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均提出了一些改造的建议,比如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制度、允许法院直接审查专利权有效性、缩短专利确权诉讼审级并使法院的判决有最终决定效力等。这些建议涉及了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如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性质定位、已授权专利有效性实体问题的审查权分配和效力范围、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衔接以及不同的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结论冲突等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个新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方案。除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是对专利确权审查的基础理论分析。本章在厘定了专利确权审查的概念、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含义与内容之后,分析了专利确权审查的职能。之后,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工具,提出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是对审查资源在程序环节、审查主体和时间维度上的分配。第二章是对我国当前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解构与评析。本章分析了我国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及二者的效力与程序的衔接。同时分析了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衔接。我国专利授权审查行政程序采用了唯一的审查机关和单一的审查模式,启动条件较为宽松,在主体和时间方面并无过多限制。专利无效宣告理由涉及几乎所有与专利授权条件相关的内容。我国的专利确权诉讼采用行政诉讼的形式,法院对于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的审查已经几乎完全渗透到了对专利有效性这一实体问题审查,但受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判决方式等的限制,法院对于专利有效性的审查“审而不决、裁而不终”。这一模式引发了审查效率、诉讼参与人结构等多方面的问题。从历史演进来看,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变化越来越多地考虑效率和资源的因素,更加重视专利案件作为知识产权案件,与传统民事、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也更加重视在司法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本身对于权利的主张能力。同时,也更加倾向于法院在专利有效性实体问题的审查权的强化。第三章是美国、日本和德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分析。美国采用了大而全的多轨制审查模式,法院和行政机关均可以在不同的程序中对专利有效性问题进行审查并产生对世效力。日本采用了准双轨制模式和无既判力的专利权无效抗辩。德国模式是典型的司法单轨制模式,专利权有效性问题由专门的联邦专利法院进行审查,对其结论不服的,可以直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第四章集中讨论了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宜被认定为行政裁决程序,其效力来源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权力。在本章中重点研究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准司法特征,并分析了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准司法化改造方案。本章指出,现有的无效宣告程序的准司法特征并不足以确定其准司法地位。准司法化改造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需要对现有的司法制度进行较大的调整。第五、六两章以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为研究对象。第五章集中研究现有模式中,专利确权诉讼对行政诉讼法的有限突破和受到的限制。同时在上一章将专利确权审查程序定性为行政裁决程序之后,本章梳理了目前行政法学界对不服行政裁决结果的救济方式的争议,提出宜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处理,并分析了如果将后续的行政诉讼改造为民事诉讼程序,需要建立怎样的理论基础以及对现有的民事诉讼体系进行怎样的调整。第六章则是集中研究法院对于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审查结论的效力问题。专利通过权利范围的重新划定的专利授权条件的司法设计进行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本章研究了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无效抗辩的相关理论,并对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障碍进行了分析。同时,本文运用民事诉讼法中的既判力理论对法院的审查权效力范围进行了分析。第七章中,本文尝试提出了一个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改造方案。这一方案分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中,将现有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改造为“专利确权复审程序”,作为一个先行的行政确权审查程序,将后续的司法程序定位为民事诉讼程序,并赋予最终裁决效力。在后续司法程序中,审查范围和证据将受到限制。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专利权无效抗辩,但此时,专利权人可以主张将这一问题转由行政机关以行政审查程序审查,并做出具有对世性的结论。第二阶段的改造内容主要是对行政审查程序进行准司法化改造,但需要更多理论和实践的准备,比如对于民事诉讼法体系的调整、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建立等。同时,这一阶段改造的可行性和具体实施,需要以第一阶段运行情况的研究作为依据。
袁飞云[5](2017)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重构》文中认为我国以四级两审终审制为主体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由于在确立之初缺乏充足的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积累,在审级制度概念以及价值追求上未形成统一认识,以致在后来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终审不终、地区间裁判各异、缠诉信访等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本文从分析审级制度概念入手,深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发展脉络,比较研究两大法系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规则体系,重新界定了审级制度作为体系化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揭示了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形成轨迹与生成规律,着重研究了两大法系在审级制度趋同背景下所反映的共同价值追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固定初审管辖法院、建立三审终审、界定初审及上诉审审判范围等改革设想。审级制度与终审制度不是同一概念,从外延上看,审级制度应作为一个体系化概念而存在,终审制度只是这个体系中最突出的一个环节。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应包括法院建制、民事案件一审管辖、上下审级的审理范围、民事案件的终审程序、终审判决的纠错程序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在一国法院建制相对固定的情况下,以初审法院的一审管辖为审级制度的逻辑起点。对审级制度概念的认识不足,造成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的冲突严重,法院行政级别代替了审级层级,再审申诉案件居高不下,终审程序形同虚设,地方保护主义借此干预司法,法院的司法权威受到巨大挑战。我国古代审级制度内容完整,对审判机关而言有复审、上请制度,实现上下审级之间的内在监督;对当事人而言可逐级上诉,且不限审级,以此实现上下审级的外部监督;而作为有效补充的直诉制度,当事人通过这种非常规上诉方式直接向更高审级单位提出上诉,以满足我国百姓自古就有的对审级利益的朴素追求。经过清末变法,四级三审制的近代审级制度初具雏形,民国先后历经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政局几经周折,但还是始终保留了 “三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模型,尽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因为受战乱、经费、人员等因素的影响,审级制度有所变通,但“三审终审制”的基本构造仍作为基本审判制度得以保留。现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审级架构经过大分区法院存废、终审程序裁撤以及行署法院向中级法院转变等立法和司法实践后得以建立,但存在实践经验积累不够、理论准备不足、过分迁就地理因素等先天弊端。以英、美和法、德为代表的两大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具体内容上虽不尽相同,但审级制度均以体系化架构而存在,并在规则体系方面却呈现出一审案件集中管辖、固定上诉审法院职能、区分初审、上诉审审判范围、设置高级法院或最高法院三审终审的基本构造和实行再审准入制度等趋同特征。两大法系趋同的审级制度设计反映出共同的构造原理,包括:维护程序独立价值,保证程序功能的有效发挥;实现司法统一性价值,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保障司法正确性价值,确保上下审级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协调司法的终局性与正当性,实现终审判决终局效力与终审程序审级分配的有机结合。而这些构造原理,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重构,首先应从改革初审法院管辖权开始,实现上、下级法院层级优化;其次应建立四级三审终审程序构造,相应地区分初审与上诉审的审判范围,实现上下审级之间的职能优化;再次还应改革民事再审程序,让再审回归当事人诉权范围,设置再审准入制度,维护终审判决的终局效力,从根本上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王玥涵[6](2016)在《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诉讼审级制度是司法裁判效力理论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应用,司法裁判效力的公信力和司法成本的高低直接取决于诉讼审级制度的设计。当今世界不同国家甚至不同地区由于人文历史、法律文化等多方面的差异,其诉讼审级制度的模式也各自不同,但各国制定诉讼审级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始终是公正和效率两个方面,目前世界各国的诉讼审级制度主要有一审终审制、二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三种模式,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的诉讼审级制度模式。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从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出发,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在与域外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相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构想。除了绪论和结语,文章的研究内容共有四章:第一章提出了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主要从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基本定位出发,阐述了其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功能和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突出了审级制度的设置是为了保证法律统一适用和审判效率的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最终达到缓解或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首先简要阐述了在我国现有的四级法院的层级设置中,现行的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该制度的一些优势、特点,然后找出了此制度下存在的如法院审判职能趋同、制度难以适应多元化的案件、案件审理终审不终、法律统一适用难以得到保障以及审判不公现象等弊端,并分析了这些弊端分别是因四级法院均可初审、案件多元化、终审法院级别偏低、再审程序容易启动、法院体制行政化产生的。第三章用比较研究方法分析了域外典型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及其特点、优势。笔者分别从域外一审终审、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域外法院的管辖区域及域外最高法院法官的主要职能方面出发,有针对性的探究了一些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与完善有借鉴意义的事项。第四章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通过在第三章对域外民事审级制度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必要性及简想。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然后,对我国司法系统中法院、法官从其职能方面进行重新定位,再将我国现有的两审终审为主的审级制度扩充到以两审终审为原则,以及有条件的一审终审、有条件的三审终审为例外的审级制度改革与完善,并提出了笔者的简要的改革与完善的具体实施方案。
黄宣[7](2015)在《民事上诉利益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比较法视角观察,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利益额度和上诉许可,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适用的上诉许可构成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完整内容,民事上诉利益是民事上诉程序的基础。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繁荣发展,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大量出现,纠纷主体选择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实践活动的拓展使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法院民事审判负担愈加明显,审判效果与社会主义法治、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正在不断增大;具体到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适用方面,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上诉条件规定上存在着过于宽泛和不具有实质操作性等不足,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系列难题:一审当事人无论胜诉与败诉均可以享有上诉权为理由提起上诉以启动二审程序,导致诉讼拖延、上诉投机、恶意上诉等引发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设计缺陷的关键在于民事上诉利益的立法缺位。通观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在民事上诉程序中,支撑着民事上诉案件发生(当事人提出民事上诉)和上诉案件审理程序的关键要素是民事上诉利益,民事上诉利益是一审诉讼利益在上诉审程序中的继续存在形式,是当事人进行民事上诉之诉讼行为目的要求,是上诉条件中的实质要件,是上诉审法院审判的对象。因此,探究民事上诉利益对于拓展我国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内容、完善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规制民事上诉的诉讼与审判实践活动十分必要与重要。笔者以“民事上诉利益研究”为民事诉讼法博士学位论文选题,遵循学术研究路径的一般范式,按厘清民事上诉利益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等主题分章次进行诉讼法理论证,以揭示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内容及其在现代各国民事上诉程序立法设计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进行实践考察与问题分析,进而提出与论证了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优化民事上诉程序规则的若干具体建议,全文共计16万余字。第一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应为“裁判不利益说”,即民事上诉利益是当事人对初审裁判主文给自己权益带来的不利益而请求上诉审法院予以改判的诉讼利益需求。民事上诉利益属于上诉的一项实质性要件,属于上诉的合法要件。民事上诉利益具有主观性与客观性、私益性与公益性、限定性与许可性、法律性与道德性的特征。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客观存在,民事上诉利益彰显着基于初审诉讼利益没有得到裁判全部满足而出现裁判内容不利益而产生、通过上诉程序予以实现的独立性与阶段性的“运动”属性;同时,由于民事审判不同程序之间存在的相互联系,民事上诉利益与利益、诉讼利益、上诉权、审级利益和民事上诉程序等概念发生相互关系。第二章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由主体、客体和上诉利益客观存在等要素构成,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各国立法对民事上诉利益构成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客观存在的形式与期限等民事上诉利益构成要求的规定呈现不尽相同的内容,其原因在于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审判公正与效率与各国民事司法传统、立法经验等存在差异。在分析上诉利益判断标准不同学说基础上,提出了民事上诉利益之有无应当采取应从程序层面加以判断的“形式不服说”;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于界定民事上诉利益构成具有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多重价值。第三章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当事人上诉行为是其在初审裁判中享有上诉利益所进行积极主张的结果,民事上诉利益产生具有以下机理:由于凸显法官审判职权性的初审裁判主文往往难以让双方当事人满意,而且由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官职业素养、当事人诉讼能力等多方面原因等存在导致初审裁判会出现错判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因此,无论从当事人对自己合法利益主观认知的诉求角度还是国家司法制度保障审判公正与法律适用统一性的角度,民事上诉利益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忽略的“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上诉利益的之现实主张,常常会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周期延长与司法成本的增加,因此,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均采取了比第一审起诉更为严格的上诉条件的限制;其中,对上诉利益的限制具体为限制上诉的裁判范围、推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结案、拓展初审中的adr的途径、规定上诉利益的额度底限、确定上诉许可规则、征收上诉案件受理费、对上诉拖延与恶意上诉予以惩戒等措施。民事上诉利益只有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时才会作为上诉审理的对象;当事人单方作出不上诉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达成不上诉协议、超过上诉期限不上诉、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均属于民事上诉利益撤回的情形。第四章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就诉讼哲理而言,民事上诉制度就是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制度,国家立法与司法重视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程序权利、实现法律适用统一性、程序正义等法治价值。从比较法和诉讼立法发展的视角看,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立法维度要受制于民事诉讼结构、审级制度、司法传统、民事上诉实践现状等客观存在的制约。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包括对民事上诉利益的管辖、审理范围、审理方式等主要内容。在法治效果宏观层面,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与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存在辩证关系,民事诉讼立法完善推动着包括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在内的程序规则的严密、规范与科学,从而使整个民事审判机制契合法治与社会实践的要求。第五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考察。通过分析司法数据、典型个案和上诉结案方式之效果对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的现实状态进行了实证,探究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实践状态问题的多重原因。一方面,我国两审终审下民事上诉利益发生与程序保障难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上过于强调国家干预而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执法上容易形成不利于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实现的执法环境,出现法院行政化、地方化以及法官非司法职业化的审判环境,当事人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效果不理想,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另一方面,诉讼案件管理制度的非科学化、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常态化是导致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难的其他原因。第六章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优化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中心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具有必要性与现实性,完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应当遵循确立民事上诉利益以尊重程序利益原则、确认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原则、确认民事上诉利益以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的原则。作者提出了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设想:第一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完善现行民事上诉程序,将上诉利益规定为民事上诉条件的实质条件,完善上诉程序规则、创制禁止不利变更、附带上诉制度等上诉程序新规则;第二波次是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在三审终审模式重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本文创新点主要在于:第一,论文建立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法理体系,系统分析论证了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民事上诉利益发生机理与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等内容。第二,论文对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事实上存在的民事上诉利益发生及其程序保障出现的问题与原因进行了系统的实证分析。第三,在总结与借鉴已有学术成果的基础上,论文系统论证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应当明确民事上诉利益为上诉的实质条件。第四,论文提出了优化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应当分成两个波次进行的具体设想。
郜莲[8](2012)在《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度》文中提出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以及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程序公正性和审判效率性的一项基本程序制度。我国现行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度是模仿了前苏联的诉讼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前满足了当时社会的需求,但是却无法满足日新月异的市场经济的需求。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类型的不断更新变化,四级两审终审制度逐渐丧失了其合理性,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已不断凸显,近年来,由于民事案件的上诉和再审频频被开启,即使案件最终得到公正的审理,但是却牺牲了诉讼效率,“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样不仅严重威胁到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设置合理科学的民事审级制度可以使有争议的民事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也有助于各级法院对争议的诉讼案件事实进一步查明,同时有助于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审理案件中出现的错误,真正做到审理案件的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最重要的是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问的争议,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诉讼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进行改革。本文通过对审级制度进行探讨研究,包括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与功能、国外民事审级制度,以及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等等,同时结合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三审终审制度的立法经验,并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提出建立三审终审制度的设想,对三审终审制度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并对三审终审制度以及与其相关的程序和制度进行了设计。本文通过使用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从审判权、上诉权以及再审权实现合理制约出发,完善现行的第二审程序,实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度和三审终审制度,与此同时,完善我国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构建再审之诉。
李美达[9](2012)在《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多元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是依据法律,规定一个民事案件在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后,其裁判会产生既判力的一项程序制度。所以,审级制度与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之间的紧密关系,直接影响着某一级法院裁判的司法效果,也决定了审级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地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审级制度的具体含义并严格划分了法院组织系统的等级分配及审级功能。明确规定审级制度,才会确定哪级法院的裁判结果是最终的生效裁判且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司法的权威性也才会在这种终局的司法效果中得以确立。但近几年,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作用下,人们的经济活动越加频繁,民事纠纷也即随之增加,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涌入了人民法院,而且纠纷的类型也显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这让我国长期坚持的两审终审制在处理日益多样化的纠纷时,程序设计的缺陷和瑕疵逐渐暴露出来,并且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甚至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民事案件即便形成了终审裁判,当事人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越来越多,有大量的案件经过了多次申诉,上访后,当事人仍在寻找可用的司法救途径。“终审不终”的现象已经普遍存在于全国各法院中,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不断的因再审、抗诉或是审判监督程序而动摇,这让司法的权威性和终局性不断地受到挑战。对于这样的司法现状,却有必要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进行完善。立法机关在设计本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时,都会考虑自身的法学历史文化与诉讼价值观念,综合诉讼实践后,在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之间寻求最大程度的平衡。许多学者认为,最理想的审级制度应该是依据案件的性质,以高效率的诉讼程序,实现纠正错误裁判与统一法律适用的审级功能。文章对于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下代表性国家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以及司法实践进行初步分析研究后,从中概括出这些发达国家在审级制度设计理念上的几个共同点,例如:1.虽然每个国家的法学发展历史以及诉讼理念各有不同,但大多采用了三审终审作为本国的审级制度,但与此同时又以一审终审制为补充,体现出了程序设计上的灵活性。2.虽然设置三审终审制,但严格限制了第三审程序的启动条件,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3.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不经过二审法院的审判,直接由第三法院以第三审程序审理后形成终审判决。希望能够从中吸取到国外审级制度设计理念的精华,以便对我国构建多元化的民事审级制度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本文就我国目前审级制度的法律规定以及程序设计原理,在参考西方国家的司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可以依据以下思路,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首先,在确认案件类型的前提下,对于非讼案件,简易、小额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一审终审制;对于案件性质属于有重要法律意义或有原则性争议问题的案件经第三审法院批准,实行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对于一般民事纠纷,遵循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并对我国的两审终审制进行完善,保障民事诉讼的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田宇[10](2012)在《多元化审级制度之构建》文中认为审级制度是指在一国法院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需要经过几级法院才能够审理终结的制度。在具体设置上,各国因其历史文化传统和实践需要的不同对审级制度的规定各不相同。通过总结可以发现各国的审级制度不外乎有两种:一种是以英美为首的多数国家实行的三审终审制度;一种是我国和其他少数国家采取的两审终审制度。无论采取哪种审级制度其目的均是旨在通过上诉审理程序来纠正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错误,最终实现公正与正义。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急剧变迁,各国审级制度的制度设计和实践运作均面临着种种问题。并影响着整个司法制度的有效运行。我国采取的两审终审制度在内在的结构、制度特征及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等方面,也是弊端重重。如二审法院级别过低,当事人不服裁判,上访、缠诉案件逐年增长,导致“终审不终”的现象同日益严重;民事诉讼案件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很难得保证;多种原因造成诉讼成本增加,司法资源严重浪费;案件类型的多样化、法律关系的复杂化使案件难度增加,终审后出现错误的客观因素增强,再审改判率持续上升等。这些弊端的存在已经严重的损害了程序的公正价值,并且仅仅依靠提升诉讼效率是远远不能弥补这种损害的。因此有必要对外国的审级制度进行研究,并对我国的审级制度进行改革,借以构建我国的多元化审级制度,更好地实现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公正与效率平衡,实现司法的统一。关于如何构建我国的多元化审级制度,笔者结合理论与实践,综合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将文章主要内容分成四部分进行细致的阐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审级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通过对我国审级制度的价值追求的论证及对审级制度的基本理念进行分析,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得到初步的认知。第二部分主要谈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行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通过对缺陷的论证与阐释,确定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国外审级制度的分析和研究,借鉴典型的国家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构建多元化审级制度提供合理必要的实践参考。第四部分主要是阐释如何构建我国的多元化审级制度。通过对构建三审终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提出具体的制度构建方案,并对我国已经存在的特定的一审制度、二审制度进行改革,使我国的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的多元化的审级制度能够更加合理有效的实现其程序价值。
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文章框架结构 |
第一章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含义与特征 |
一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含义 |
二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价值 |
一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内在价值 |
二 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外在价值 |
第二章 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现状 |
第一节 立法现状 |
一 现行立法规定 |
二 现行立法评价 |
第二节 司法现状 |
一 全国法院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情况 |
二 H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情况 |
三 发回重审次数对立法的突破 |
第三章 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发回重审标准不合理 |
二 忽视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 |
三 发回重审次数限制过严 |
四 重审审理范围不明确 |
第二节 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 审判人员司法理念滞后 |
二 发回重审裁定缺乏说理 |
第四章 两大法系民事发回重审制度分析与启示 |
第一节 发回重审事由之双重限制 |
第二节 发回重审为自行裁判之例外 |
第三节 尊重当事人之程序处分权 |
第四节 诉讼经济原则之侧重考量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重新设定发回重审事由 |
一 实体性事由 |
二 程序性事由 |
第二节 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 |
一 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二 尊重当事人上诉请求 |
第三节 发回重审次数限制的理性回归 |
第四节 明确重审审理范围 |
第五节 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
第六节 强制发回重审裁定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2)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论文的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状况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论文研究的重点与难点以及创新点 |
1.5 论文的研究方法 |
2 关于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基本概述 |
2.1 设置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基本要求 |
2.1.1 发回重审裁定应系二审法院自为裁判的例外 |
2.1.2 发回重审的事由必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 |
2.2 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事由种类 |
2.2.1 发回重审的实体性事由 |
2.2.2 发回重审的程序性事由 |
3 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现状考察 |
3.1 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立法考察 |
3.1.1 我国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立法概况 |
3.1.2 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立法评价 |
3.2 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司法考察 |
3.2.1 全国法院二审发回重审运行的系统研究 |
3.2.2 从二审法院裁定书中对发回重审事由的思考 |
4 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具体事由适用中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4.1 具体事由的理解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4.1.1 实体性事由中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
4.1.2 程序性事由中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
4.2 司法实践适用发回重审事由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
4.2.1 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性事由存在异化适用的情形 |
4.2.2 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具体内容及载体不规范 |
4.3 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
4.3.1 发回重审事由的制约监督问题 |
4.3.2 发回重审事由中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问题 |
4.4 第一、二审法官对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不同理解 |
4.5 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4.5.1 设置发回重审事由的立法理念存在一定偏差 |
4.5.2 二审发回重审的事由易受法外因素干扰 |
5 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完善路径 |
5.1 完善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指导原则 |
5.1.1 区别法院审级职能 |
5.1.2 限制适用发回重审 |
5.2 重新修正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的事由 |
5.2.1 合理界定发回重审的事项及范围 |
5.2.2 区分二审发回重审的实体性事由 |
5.2.3 细化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性事由 |
5.2.4 赋予诉讼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 |
5.2.5 完善发回重审事由内容以及形式载体 |
5.3 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配套制度衔接 |
5.3.1 建立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的指导案例 |
5.3.2 构建二审发回重审的事前交流机制 |
5.3.3 赋予原审法院在发回重审中的申辩权 |
5.3.4 建立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审级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
一、审级制度的功能 |
二、审级制度的价值 |
第二节 实现科学审级制度的技术性保障 |
一、上下级法院在职能上的分层 |
二、划分权利性上诉与裁量性上诉,建立终审上诉许可制 |
三、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 |
四、审级制度的多元化 |
五、严格再审程序的启动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审级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两审终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的完善 |
一、完善诉讼的审判管辖和适用范围 |
二、适度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
三、设置小额诉讼调解前置程序 |
四、设置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配套措施 |
五、禁止再审 |
第二节 有条件的三审终审制的建构 |
一、三审终审制的理论争论 |
二、建立有条件三审终审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有条件三审终审制建构的设想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4)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第一章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专利确权审查概述 |
一、专利确权审查概念的厘定 |
二、专利确权审查的职能 |
第二节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含义和组成 |
一、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含义和主要研究对象 |
二、专利确权审查模式中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程序 |
三、专利确权审查模式中的司法机关与司法程序 |
第三节 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设计原则: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 |
一、审查资源合理分配的价值取向:效率与公正价值的矛盾与调和 |
二、以《专利法》第四十七条为例分析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 |
三、专利确权审查模式设计中审查资源的分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现状评析 |
第一节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特点和运行现状 |
一、我国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 |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的相关问题 |
三、我国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 |
四、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与专利确权审查程序的衔接 |
第二节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存在的问题 |
一、专利确权审查效率问题的争议 |
二、诉讼参与人结构错位 |
三、司法确权能力受到的限制 |
四、程序启动条件设计导致程序功能异化 |
第三节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历史演进分析 |
一、《专利法》实施前后专利确权审查内容的变化 |
二、统一的无效宣告制度的建立 |
三、专利确权司法审查的演化进程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域外典型专利确权审查模式考查 |
第一节 美国模式:大而全的多轨制确权审查模式 |
一、司法主导的专利确权审查模式 |
二、行政机关的审查权和有层次的多轨制确权审查模式 |
三、独立和灵活的权利要求修改程序与再颁制度的启示 |
第二节 日本模式:准双轨制和无既判力的专利权无效抗辩 |
一、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 |
二、不具有既判力的专利权无效抗辩 |
三、专利权无效抗辩与专利无效宣告结论的冲突 |
四、专利订正程序 |
第三节 德国模式:司法审查单轨制和专门法院的建设 |
一、专门法院的建立和运行 |
二、联邦专利法院结构和运行特点 |
三、侵权与专利确权审查的衔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专利确权审查的行政程序 |
第一节 专利确权审查行政程序的性质 |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宜被认定为行政裁决程序 |
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效力来源 |
三、无效宣告审查程序具有有限的对抗性 |
第二节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特征 |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具有准司法特征 |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有限的中立性和被动性 |
三、准司法特征与准司法程序定位 |
第三节 专利确权审查行政程序的准司法化改造路径 |
一、准司法化改造需要从司法审查向审级监督转变 |
二、准司法化改造应对前后程序间的审查内容进行分工 |
三、准司法化的可行性与路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一):专利确权行政诉讼 |
第一节 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与局限性 |
一、司法权扩张的背后是行政诉讼救济功能的提升 |
二、个人权利保障的扩张止于行政诉讼的局限性 |
第二节 专利确权审查行政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方式 |
一、不服行政裁决的司法救济方式的争论 |
二、专利确权审查行政与司法程序衔接的选择 |
第三节 专利确权行政诉讼的局限与突破 |
一、合理性审查的突破和合目的性审查的有限扩展 |
二、实体问题审查对合法性审查的渗透 |
三、证据原则的局限与有限突破 |
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裁判方式与司法变更权的局限 |
一、行政诉讼裁判方式的局限 |
二、司法变更权效果的有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专利确权审查的司法程序(二):专利确权民事诉讼 |
第一节 司法机关在专利权有效性判定过程中的职能 |
一、专利权有效性的司法判断:权利范围的重新划定 |
二、专利权有效性的司法判断:专利授权条件的司法设计 |
第二节 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专利确权之诉 |
一、专利确权民事诉讼是形成之诉 |
二、专利确权民事诉讼的诉权基础 |
三、专利确权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 |
第三节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专利权无效抗辩 |
一、专利被诉侵权人基于专利有效性问题的抗辩 |
二、专利权无效抗辩与现有技术抗辩的关系 |
三、专利权无效抗辩在理论和实践中的障碍 |
第四节 法院的专利确权审查效力 |
一、既判力理论概述 |
二、专利确权司法审查的效力涉及既判力的扩张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我国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的改造建议 |
第一节 改造的基本思路 |
一、审查资源的合理分配 |
二、程序和机关之间的分工 |
三、分阶段改造方案 |
第二节 分阶段改造的方案的设计 |
一、第一阶段:行政先行、司法终局和可“逃出”的无效抗辩 |
二、第二阶段:准司法化改造的预备 |
第三节 其它问题 |
一、专利确权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 |
二、请求主体适格性 |
三、专利确权复审结论与侵权诉讼结论的冲突与解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述 |
(一) 规范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
(二) 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的审级制度 |
(三) 对民事审级制度内涵与外延的重新界定 |
(四) 立法与司法的冲突 |
1. 法院审级与法院行政层级相纠缠 |
2. 二审终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相纠缠 |
3. 终审程序与地方保护主义相纠缠 |
二、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纵向考察 |
(一) 我国古代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样态分析 |
1. 复审与上请制度 |
2. 逐级上诉与不限审级 |
3. 登闻鼓与邀车驾 |
(二) 我国近代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样态分析 |
1. 清末变法中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
2. 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
(三)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历史演变 |
1. 大分区法院的存废 |
2. 三审制到两审制的改革 |
3. 中级法院的诞生和四级两审制的形成 |
(四) 我国审级制度之变迁是内外需求相互作用的结果 |
1. 古代无限审级体现儒家“天人合一”法治理念 |
2. 近代审级制度的移植和确立是国家内外矛盾的统一 |
3. 现行审级制度的演变体现国家经济结构和政治架构的平衡 |
三、域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模型的比较分析 |
(一) 判例法国家的民事审级制度 |
1. 美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
2. 英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
(二) 成文法国家民事审级制度 |
1. 法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
2. 德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
3. 日本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
(三) 两大法系现代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趋同背景下的共同原理 |
1. 树立维护程序独立价值目标 |
2. 树立实现司法统一性价值目标 |
3. 树立保障司法正确性的价值目标 |
4. 树立协调司法终局性与正当性价值目标 |
(四) 域外国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四、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重构之设想 |
(一) 改革管辖制度 |
(二) 改行三审终审制 |
(三) 改革再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国内对于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
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功能定位 |
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价值目标 |
第二章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概述 |
一、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简述 |
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我国法院的层级制度 |
(二)我国法院的诉讼审级制度 |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普遍上诉制度 |
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原因 |
(一)四级法院均可初审导致审判职能趋同化 |
(二)两审终审制度对案件多元化趋势难以适应 |
(三)终审法院级别偏低导致法律难以被统一适用 |
(四)再审程序容易启动导致终审不终 |
(五)法院体制行政化导致审判不公 |
第三章 域外现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考察及启示 |
一、域外现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简述 |
二、域外现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主要特征 |
(一)域外法院审级制度的特点 |
(二)域外各国审级制度的优势 |
三、域外现行民事审级制度对我国改革的启示 |
(一)重新界定我国各审级法院的功能 |
(二)实现审级制度的多元化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一、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必要性 |
(一)要求适应发展变化的国情 |
(二)要求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和谐 |
(三)要求保障诉讼程序稳定性 |
二、我国各审级法院的功能再界定 |
(一)基层法院 |
(二)中级法院 |
(三)高级法院 |
(四)最高法院 |
三、建立健全多元化审级制度具体构想 |
(一)多元化审级制度的构建 |
(二)再审与多元化审级制度 |
(三)多元化审级制度下的巡回法庭和专门法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 |
(7)民事上诉利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民事上诉利益研究”的选题价值 |
二、“民事上诉利益”之研究综述 |
三、“民事上诉利益研究”研究方法 |
四、“民事上诉利益研究”的行文结构和创新点 |
第一章 民事上诉利益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界定 |
一、民事上诉利益的定义 |
二、上诉利益的特征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上诉利益与利益 |
二、上诉利益与诉讼利益 |
三、上诉利益与审级利益 |
四、上诉利益与上诉权 |
五、上诉利益与民事上诉程序 |
第三节 不同视域下的民事上诉利益 |
一、法经济学视域下的民事上诉利益 |
二、法社会学视域下的民事上诉利益 |
小结 |
第二章 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 |
第一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构成要素 |
一、享有民事上诉利益的主体范围 |
二、具有记载上诉利益的上诉对象 |
三、上诉利益的客观存在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判断标准 |
一、民事上诉利益判断标准之学说 |
二、民事上诉利益判断标准应当采取“形式不服说” |
第三节 上诉利益的种类 |
一、上诉利益种类与上诉利益构成的关系 |
二、上诉利益种类的具体划分 |
小结 |
第三章 民事上诉利益的发生机理 |
第一节 上诉利益的产生 |
一、上诉利益产生的形式表现 |
二、上诉利益产生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限制 |
一、阻止民事上诉利益发生 |
二、对当事人提出民事上诉利益诉求的限制 |
第三节 民事上诉利益的处分 |
一、民事上诉利益的提出 |
二、民事上诉利益的放弃 |
小结 |
第四章 民事上诉利益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价值 |
一、上诉利益程序保障能够彰显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价值 |
二、上诉利益程序保障是对民事诉讼实践需求的回应 |
三、上诉利益程序保障能够促进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实现 |
第二节 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立法维度 |
一、民事诉讼结构 |
二、审级制度 |
三、司法传统与现实的需求 |
第三节 上诉利益的审理规则 |
一、上诉利益的管辖 |
二、上诉利益的审理范围 |
三、上诉利益的审理方式 |
四、对上诉利益不成立的制裁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发生的实践考察 |
一、民事上诉利益发生的实践状态 |
二、民事上诉利益产生之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实践考察 |
一、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实践状态 |
二、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六章 我国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的优化 |
第一节 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完善我国现行民事上诉程序 |
一、应当明确规定上诉利益是民事上诉的实质条件 |
二、进一步完善上诉程序规则 |
三、上诉程序新规则的创制 |
第二节 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重构我国民事上诉程序 |
一、以民事上诉利益程序保障为基础建构三审终审制度的主要理论依据 |
二、以民事上诉利益为基础的三审终审制度之理性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创作作品 |
(8)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审级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与功能 |
第二节 与民事审级制度相关的法律概念 |
第三节 审级制度的基本形式 |
第二章 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的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形成过程及背景 |
第二节 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
第三章 国外民事审级制度的考察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民事审级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民事审级制度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事审级制度的比较 |
第四节 中外民事审级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审级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构建我国民事三审终审制度的设想 |
第一节 建立科学审级制度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三审终审程序的设计 |
第三节 三审终审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多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民事诉讼多元化审级制度基本理论 |
1.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含义及其种类 |
1.1.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含义 |
1.1.2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种类 |
1.2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功能 |
1.2.1 保障诉权获得实体公正 |
1.2.2 平衡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 |
1.2.3 确保统一适用法律 |
1.2.4 限制法官审判的恣意性 |
1.3 多元化审级制度的含义及价值 |
2 代表性国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对我国借鉴意义 |
2.1 代表性国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简介 |
2.1.1 美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
2.1.2 英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
2.1.3 德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
2.1.4 法国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
2.2 国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借鉴意义 |
2.2.1 以三审终审制为主的多元化审级制度 |
2.2.2 严格限制二次上诉 |
2.2.3 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 |
2.2.4 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诉 |
3 多元化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3.1 多元化审级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3.1.1 单一的审级制度不能适应案件类型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
3.1.2 现行审级制度难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
3.2 多元化审级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3.2.1 两审终审制具备长期运行的基础 |
3.2.2 部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司法条件相对成熟 |
3.2.3 构建有条件的第三审程序的可行性 |
4 我国民事诉讼多元化审级制度构建 |
4.1 我国民事诉讼多元化审级制度构建模式 |
4.2 补充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 |
4.2.1 小额诉讼程序的司法价值 |
4.2.2 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
4.3 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完善 |
4.3.1 我国上诉审模式的完善 |
4.3.2 构建我国的上诉许可制度 |
4.3.3 增添越级上诉制度 |
4.4 构建有条件的三审程序 |
4.4.1 有条件的第三审程序的必要性 |
4.4.2 有条件的三审程序的适用条件 |
4.4.3 有条件的三审程序的审查范围 |
4.4.4 有条件的三审程序具体制度的构建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多元化审级制度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追求 |
第一节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功能 |
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基本内涵 |
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价值追求 |
一、公正价值的追求 |
二、效率价值的追求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历史沿革及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弊端分析 |
第三章 典型国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借鉴 |
第一节 典型的国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介绍 |
第二节 典型国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分析及有益借鉴 |
一、典型国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共同点分析 |
二、典型国家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有益借鉴 |
第四章 多元化审级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一审终审制度的完善 |
一、一审终审制的适用范围 |
二、一审终审制的程序改革 |
三、一审终审制度与两审终审制度的衔接 |
第二节 三审终审制度的建立 |
一、第三审程序的识别 |
二、第三审程序的启动 |
三、第三审程序的引起方式 |
四、第三审程序的受理和审理 |
五、第三审程序的终局裁判 |
第三节 基础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的改革 |
一、两审终审制适用范围的改革 |
二、两审终审制度的审查范围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研究[D]. 张盟. 郑州大学, 2020(03)
- [2]我国民事诉讼二审发回重审事由研究[D]. 徐中华.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3]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完善[D]. 何佩韦. 吉首大学, 2019(02)
- [4]专利确权审查模式研究[D]. 毛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5]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重构[D]. 袁飞云. 江西财经大学, 2017(02)
- [6]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研究[D]. 王玥涵. 贵州民族大学, 2016(03)
- [7]民事上诉利益研究[D]. 黄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
- [8]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三审终审制度[D]. 郜莲. 甘肃政法学院, 2012(08)
- [9]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多元化研究[D]. 李美达. 辽宁大学, 2012(03)
- [10]多元化审级制度之构建[D]. 田宇. 中央民族大学, 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