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 解决合同纠纷的“良方”(论文文献综述)
纪闻[1](2020)在《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文中认为利他合同最显着的特征是第三人享有权利,最核心的问题是第三人为何享有权利以及第三人权利如何适用。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决定了第三人权利适用中的规范构造和司法认定。目前对于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尚未形成具有说服力的通说,因而在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规范构造和司法认定上也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以及难以解释的困境。因此,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研究的完整谱系应当是以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论为基础,进而展开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和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论。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主要包括司法中基本法律关系的误读、第三人权利认定的空白、前沿纠纷论证的缺失与规范基础选择的争议。《民法典》的出台终结了规范基础选择的争议,但相对简化的利他合同规则未能回应其他司法困境,且概括的第三人权利规定还需要利他合同理论进行解释论上的补充。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是权利适用上的问题,解决适用问题的出路是回溯权利的正当性。传统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理论各有其遗憾之处。私法理论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论证过于宽泛且论据不够充足,“法律拟制论”只是涉第三人制度形成早期的权宜之计,“当事人意志论”存在“双重意图困境”和“意图虚化困境”;而权利理论中的“意志理论”的第三人权利证伪立场与现代利他合同制度难以契合,“利益理论”对利益和权利的区分模糊导致了权利主体过于泛化。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证成的切入点在于如何解释三方主体中利益、意志与权利之间的关系。现代权利理论中的权利“程序理论”基于主体性视角和正当性程序评价打通了利益、意志与权利的关系,由此成为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证成的理论框架。结合利他合同制度史和权利“程序理论”,第三人权利的利益内核来自于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此种利益通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自由平等地在利他合同程序中评价后成为正当利益,在法律上表现为第三人权利。基于正当性证成所展开的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主要涉及权利的性质、内容及其行使。借助权利“程序理论”的“权利层次论”将第三人权利定性为辅助性、救济性权利,从而阐明了第三人权利和合同当事人权利的区别、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间、第三人权利的变动条件以及第三人权利的行使障碍等规则要点,同时也为《民法典》中简化的利他合同规则提供了具体化的解释思路。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理论最终要解答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从而验证理论的可行性。基于第三人权利正当性论和第三人权利规范构造论所提出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论为“原因关系考察+相反情形考察”,在通过私人领域与公私合作领域中不同类型纠纷的适用验证后,可为实践中约定不明时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提供兼具理论深度性和操作简洁性的裁判思路。
吴国贤[2](2020)在《B2C网络购物在线争议解决的困境和出路》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B2C网络购物纠纷数量激增对消费者保护造成的巨大压力。一方面,B2C网络购物消费者在虚拟环境下对自身权益保护的积极性较低,“厌诉”心理凸显,并容易轻视纠纷解决的程序正义。另一方面,传统法律制度体系在该新兴领域难以发挥应有制度实效。在此情形下,以便捷、高效、灵活着称的在线争议解决(ODR)机制在实践中快速发展,在B2C网络购物纠纷解决和消费者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ODR由非诉讼的替代性争议解决与信息与通信技术有机结合而成,包含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一系列纠纷解决方式,能够良好适应B2C网络交易小额、量大、面广的特点。随着《电子商务法》拉开了我国ODR发展合法化的序幕,推动ODR建设将成为B2C网络购物的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一环。因此,对B2C网络购物中ODR发展的法理基础,社会治理风险和发展路径等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性。在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司法系统、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电子商务平台、私人机构等多方主体广泛开展ODR的探索实践并取得一定实效。但是,我国当前的ODR发展仍面临许多问题,在法律层面上,ODR的制度供给不足并且难以嵌入非诉讼法律制度体系之中。在实践层面上,电子商务平台内部和外部ODR发展不均衡,前者陷入“准公共权力”的监管空白致使纠纷处理无法形成消费者信赖的公信力基础,后者缺乏合理健全的发展机制而难以获得持续有效的发展动力,由此引发一系列法律及社会风险。究其原因,除了法律的“滞后性”在B2C网络购物纠纷解决领域的凸显外,还有寓于当前法律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的深层原因。鉴于此,本文在立足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体系并观察总结国内外ODR发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要推动我国ODR健全、合理、有序的法制化发展,在制度层面,要进一步完善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在线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在线仲裁效力认定规则、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等,同时要注重ODR平台纠纷解决流程完整性和规范性,积极引导消费者寻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改变B2C网络购物消费者在纠纷解决中的消极被动的弱势局面:在社会治理层面,要积极落实对电商平台内部ODR的监管,建立以“公正”为核心的ODR价值体系,完善平台信息公开化、一体化、“一站式”建设,并构建权责统一的ODR评估制度,提升其纠纷解决的公信力;在平台建设层面,要积极推动电商平台外部ODR的建设,整合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资源,拓宽多元化纠纷解决联动机制,并逐步探索ODR的市场化发展路径。
宋连斌,武振国[3](2020)在《虚假仲裁中案外人权利保障机制研究(上)》文中研究说明分析虚假仲裁中案外人权利受损的法律成因,不仅对确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有决定性意义,也是完善中国民事诉讼体制的一次重要契机。以生效裁判对案外人合法权益构成侵害为标准,法律意义上的虚假仲裁只存在于合同被撤销后仲裁当事人回复所有权、分割共有财产以及因虚假仲裁致使案外人无法另诉三种情形。对生效裁判作用方式的误读、既判力和执行力相对化理念的缺失、确认之诉诉讼标的的不当膨胀、对另行起诉制度的忽视、虚假法律行为无效及损害赔偿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合理是虚假仲裁的根本法律成因,只有对上述问题作出实质回应,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马贵福[4](2020)在《我国资本市场中“对赌”安排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以科创企业所涉“对赌”为主要研究对象》文中提出“对赌”安排作为资本市场中一个富有成效的安排,其本质上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或者说针对未来不确定事项的风险分配机制,虽然作为“‘对赌’第一案”的“海富案”否定了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但却未影响“对赌”安排于我国资本市场中日益展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文章以科创企业所涉“对赌”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基于科创板的建立所反映的资本市场监管的新理念、新常态的考虑。科创板定位于服务符合国家战略、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型企业,科创板相较于其他板块,放宽了准入门槛,允许亏损以及采用双层股权架构的企业上市,同时也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对赌”安排予以“放行”。2019年11月,九民纪要文件正式出台,该文件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重点难点,提出了创新性的裁判路径。并从保护投融资模式创新的角度,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对赌”安排的效力及履行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总结。这些转变反映了我国资本市场包容性的增长。基于此,文章选取科创企业所涉“对赌”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更加契合政策导向与市场风向,并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展开深挖式研究。文章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分为四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分析“对赌”安排的运作机理及“对赌”双方的主要诉求。首先,分析了“对赌”安排法律性质,“对赌”安排在性质上应为义务附条件合同,可参照适用效力附条件合同的规则,并对比“对赌”安排在域内外运用的市场环境与法制土壤的异同,通过域外经验的总结可知“对赌”安排与公司法律管制并不必然抵触;其次,剖析了“对赌”安排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运作机理,通过分析“对赌”安排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运用的典型场景,从中抽象提炼出其所涉法律要素;最后,回归文章主要研究对象,分析科创企业与传统企业在融资模式的异同,阐明“对赌”安排于科创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分析投融资双方在“对赌”安排中的主要诉求,可知双方在“对赌”安排中存在利益藕合。第二部分探析“对赌”安排在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梳理“对赌”安排所涉及的体系性规范,“对赌”安排作为典型的商事契约,其所涉部门法的综合性导致法律争议的复杂性,并挑选“对赌”安排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寻司法机关对其态度的转变,同时就新颁九民纪要文件“对赌”部分从体系和内容两方面进行释明;其次,从不同角度去分析“对赌”安排的争议焦点,包括“主体”“目标”以及“救济”三个维度,对相关争议点进行全面地挖掘,而最核心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赌”安排中的股权回购条款或现金补偿条款意味着公司财产向股东的流出,触及资本维持原则;最后,基于科创企业融资的语境,分析在“对赌”纠纷中司法适用过程可能存在的难点,探讨新颁九民纪要文件和相关金融性文件在“对赌”纠纷解决中的司法适用空间,以及司法适用基础设施如金融法院的设置对相关纠纷解决的影响。第三部分探讨回应“对赌”安排的争议焦点的法理基础。首先,从公司运行和治理的角度出发,阐明“对赌”安排与资本维持原则并不矛盾,可以兼顾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以合同无效的方式维持公司资本不应成为判定公司实质参与“对赌”安排效力的决定性标准;其次,从金融效率和安全的角度出发,阐明尽管“对赌”安排有其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如果使用得当,“对赌”安排是解决资金供需双方矛盾的“良方妙药”,有利于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但应当对其规范引导;最后,从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角度出发探讨“对赌”安排的合理性,“对赌”安排是资本市场富有成效的工具,满足了资本追求经济利益的需求,而且“对赌”安排也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第四部分针对“对赌”安排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不同部门法的角度提出完善建议。首先,从合同法层面,要完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如果“对赌”安排抵触资本维持原则则必然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对赌”安排也完全可能尊重资本维持原则,而且还要完善投资协议与股东协议效力的衔接;其次,从公司法层面,要细化公司减资程序的相关规定,包括差异化减资的决议程序、通知程序的效力以及减资模式的选择;再次,从证券法层面,要加强对一级市场的引导,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估值调整理念,在二级市场上上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管,目标公司要按要求披露相关“对赌”信息;最后,从程序法层面,一方面要完善司法性文件与指导案例的适用路径,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法院金融庭室的建设。
郝梓林[5](2020)在《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文中认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是一部具有“软法”属性的国际合同法一般规范。具体而言,《通则》兼具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示范法以及法律重述的特点,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尽管《通则》的具体性质尚无定论,但在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通则》作为实体争议的准据法适用受到了普遍认可。常见的情形除了仲裁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适用《通则》之外,仲裁庭亦可运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适用《通则》裁断争议。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通则》表现为当事人明示选择或默示选择两种情形,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选择《通则》解决案件纠纷,仲裁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法律选择;若当事人模糊地约定了“适用一般法律原则”类似的表述,仲裁庭可以将该约定视为对《通则》的默示约定并予以适用。在《通则》的适用范围方面,首先,为了尽可能避免与各国的合同法产生冲突,《通则》赋予了强制性规则优先适用的效力,并对此概念作了宽泛的解释。其次,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可以具体适用《通则》的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解决合同履行的障碍以及调整合同的终止等实现定分止争。就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而言,本文兼采实证研究方法与规范研究方法探究仲裁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缺位的情况下,直接确定适用《通则》的权力来源。研究对象既包括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适用《通则》的最新案例,也包括就仲裁庭如何确定仲裁实体法的最新仲裁规则与相关仲裁立法。仲裁员运用直接适用方法确定准据法,如“直接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时,法律规则的“适当性”需要透明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既有仲裁员依自由裁量权认定《通则》为适当的法律规则直接予以适用,也有仲裁员以相反的理由排除《通则》的适用,《通则》是否“适当”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先天的自治性,而国际商事法律规范通常以“软法”的形式作为成果呈现,二者在商事领域的契合不应被忽视。为了提高中国仲裁机构的国际知名度与公信力,中国主要的仲裁机构在修改仲裁规则的同时,也逐渐重视类似《通则》的国际统一实体法律规范在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尽管当下中国仲裁适用《通则》的案例无几,但是随着我国与国际仲裁接轨,未来《通则》有可能为中国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走向国际化提供新的方案。
褚小乔[6](2019)在《公私合作(PPP)项目中行政权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公私合作(PPP)产生了私人主体参与完成行政任务的公私法相融合的新型法律关系,但并不意味着行政权从政府手中发生转移。因此行政法除了关注对PPP项目中公权力的控制,防止行政权的不正当行使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应该回到PPP推行的初衷,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使行政权在法治化轨道上实现其治理职能,即通过明确政府的职权职责,使得公私双方在权责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实现PPP增进社会福祉的目标。然而,行政权的不正当行使、政府法律责任的缺失仍然是PPP项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PPP领域呈现的“治乱循环”的整顿模式也表明了顶层设计的缺乏,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PPP模式在我国的规范发展。基于PPP公私法相融合的属性特征,本文首先对PPP项目中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明确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定位,从而得出PPP项目中行政权规制的理论前提。从理论上来说,虽然政府由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合作者,但仍然需承担公共服务的监管责任和公共利益的担保责任。在PPP项目中政府通过与私人主体签订契约合作完成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产品的建设与运营,兼具了行政合法性与民事合意性,是公共治理手段的伟大创新。另一方面,在PPP项目中政府面临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政府责任的游离以及权力寻租空间的产生等挑战,对PPP项目中的行政权进行规制,从本质上来说就是在行政权的强制性和契约的稳定性之间以求平衡,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避免公权力的过度干预,从完善顶层设计角度出发,规范PPP项目中行政权的运行。本文通过对PPP项目中行政权的立法规范现状以及实践运行现状进行总结,发现PPP项目中的行政权仍然存在立法层级低、行政优益权的滥用、政府承诺缺乏信用、地方政府违规举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不足、政府法律责任缺失几大问题,根本原因是地方政府对PPP本质的认知不准确、PPP协议性质争议导致救济渠道不畅通以及传统行政理念对行政权行使的影响。因此,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从加快PPP高位阶立法进程、规范PPP项目中的政府契约行为、完善相关行政程序制度以及健全行政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四个方面对PPP项目中的行政权进行法律规制,其中本文针对PPP协议中行政优益权的行使与限制、政府承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PPP项目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程序、政府部门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形与方式、PPP协议行政纠纷的界定与救济途径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与对策。
李岗[7](2019)在《曹某与深圳富安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评析》文中提出股权激励是用人单位授予企业高管或者核心骨干人员的,期望其在任职期间能勤勉尽责的为单位长期服务,从而分享单位利润的一种员工激励工具。但是其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手段,在实践中却有着利弊并存的两面性。近年来,用人单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导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股权激励纠在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对于其是属于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还是民事合同纠纷,裁判观点迥然不同。曹某、深圳富安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劳资双方因股权激励收益而产生的案件。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的案件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定该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曹某向富安娜公司返还巨额的股权收入。通过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案件性质是普通民商合同纠纷还是劳动争议案件;二是涉案《承诺函》中员工承诺三年内不得辞职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三是员工违反《承诺函》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经评析后认为,该案属于普通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议纠纷。涉案《承诺函》系劳资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对原股权激励协议所作出的一种变通。通过对本案的详细评析,从股权激励的不同实施模式出发,梳理各类股权激励实施模式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认为股权激励纠纷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裁判,应当结合股权激励实施的具体方案及该方案下真实的法律关系进行综合判断。决不能将劳资双方之间的股权激励纠纷简单划归为劳动争议纠纷或者合同纠纷,如此一概而论。
刘高[8](2018)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键条款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建设领域的快速发展,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逐步推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推行标准化合同示范文本可以有效的规避合同风险,缩短合同洽商时间,预防权力寻租,高效管理建筑项目。熟悉和掌握工程合同的主要关键条款,适应通用惯例,对内,有利于引导建设工程市场科学有序发展,对外,能更加有效的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自身竞争力。本文以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样本与极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1999版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进行比较研究,一方面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内完善国内标准合同文本;另一方面发现两种合同体系异同点,对外使我国发、承包人在实际工程中更好维护自己权利和应得的利益。本文将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关键条款进行比较、分析与研究。从工程结算、合同纠纷解决、工程担保等角度出发,探讨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下,如何通过一系列的条款规定做到高效精确的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快速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合理的工程担保制度。论文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期减少工程合同纠纷,提高合同使用效率。其中,主要提出按时与及时结算的思路,推行“联合测量计量”制度、推广调价公式的应用、严控进度款申报与审核,来实现高效精确的工程结算管理;通过合理的纠纷解决顺序和非诉讼方式来快速有效地解决合同纠纷;工程担保制度的完善和合理化,则需要通过银行引领工程保证担保市场,建立在政府监督前提下,适当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与的替补承包商担保并存的担保模式来实现,从而加强工程合同的履约管理,更好发挥合同的契约作用。本文通过以上研究,得出了促进工程结算、合理有效解决纠纷,以及落实工程担保制度实施运用的改进措施及建议三个方面的成果,将有助于提高我国发、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FIDIC施工合同条件内容的认识,加强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对提高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以及工程合同管理的水平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好的实用价值。
李冉[9](2017)在《公私合作(PPP)政府特许经营的纠纷解决研究》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英国率先提出公私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继而在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得到广泛的响应。PPP是公共部门与私人主体为提供公共服务以协议方式建立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政府特许经营不仅是公私合作的雏形,也是各国公私合作中最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就我国而言,公私合作的特殊意义在于它回应了政府职能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由管制政府向有效政府转变的需要。然而,公私合作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同时,也向传统公法救济模式发出挑战。不同于传统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间形成的双方法律关系,公私合作在行政机关、私人主体与公众间交错形成三方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间形成的纠纷样态各异。与此同时,政府以协议为载体将公共任务执行权交由私人主体,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角色由执行者转变为担保者。传统针对行政行为的公法救济模式,无法回应政府行为方式的转变,需要因时制宜,探索契合公私合作的救济模式。本文写作意为以公私合作模式下政府特许经营的纠纷解决为主题,整合现有公法与私法的纠纷解决方式,建构公私救济合作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体来讲,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政府特许经营的定位及纠纷样态。首先分析公私合作兴起的缘由。随着行政任务的变迁,政府行为由传统高权模式走向公私合作模式。其次,明确政府特许经营在公私合作中的定位,界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政府特许经营作为公私合作的主要模式,是政府处理其与市场关系的时代选择,介于完全管制与自由市场之间。最后,分析政府特许经营的纠纷样态。以法律关系为维度展开,区分政府特许经营不同法律关系间的纠纷样态及其性质,包括PPP项目中特许经营协议纠纷与特许经营协议衍生纠纷。这也是本文致力于以政府特许经营的纠纷性质适用救济方式,而不是囿于协议性质。第二部分:政府特许经营纠纷解决的现状梳理。这一部分从国外发展与国内现状两个方面,对现有公私合作制政府特许经营纠纷解决方式整理与分析。将视野及于域外公私合作的纠纷解决方式,落于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的现状,以期带有问题意识去建构公私合作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三部分:政府特许经营纠纷解决的模式转型。此部分承接上一部分对政府特许经营纠纷解决的问题梳理,分析政府与私人主体的责任变迁,整合现有的公法与私法的救济方式,意为落实公私合作责任归属的基础上,探索契合公私合作的救济模式。具体来讲,一方面,政府特许经营纠纷解决需要政府担保责任与私人主体责任的回应,从而追究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政府特许经营救济模式需要由公私救济分立转型为公私救济合作。公私救济合作模式从功能主义角度讲,有助于政府特许经营不同法律关系间纠纷的解决。并且在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解决中,公私救济合作模式体现市场竞争与公共服务的价值平衡、遵从行为阶段合意性的延续。与之相应,政府特许经营的救济结构需要由单一对峙结构转变为多元协商结构,救济合作由粗略逐步细化。第四部分:政府特许经营纠纷解决的机制建构。本部分首先整合政府特许经营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具体分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在政府特许经营纠纷解决中的适用,及其相互间的程序接轨与效力衔接。其次,政府特许经营不同法律关系间纠纷样态适用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由此细化政府特许经营纠纷解决的方向,落实实体责任。最后,着重分析政府特许经营的行政诉讼。主要针对公私合作制政府特许经营相比于传统单方行政行为,在司法救济方面带来不同的挑战或者契机。如结案方式,调解的适用;判决类型,完善给付判决与确认判决;审理方式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行政公益诉讼的公益担当。
江含慧[10](2016)在《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之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愈演愈烈,而我国现行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力不从心”,和解、调解、行政处理、诉讼等方式在解决环境纠纷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仲裁作为民商事领域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若能将其应用于环境领域那么定能更加高效的解决环境纠纷。是故,笔者试图在借鉴美国、日本、韩国等域外经验以及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基础上对环境纠纷仲裁制度进行构建,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环境纠纷与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的概述。该部分首先将环境纠纷与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侵权纠纷做一明确区分,清楚明晰何为环境纠纷,为下文环境纠纷可仲裁性的论述做铺垫;其次在介绍了我国仲裁制度历史沿革和发展史的基础上引入环境纠纷仲裁,并论证了在环境纠纷极其复杂化、数量剧增的当下构建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是极具必要性的;本章的最后还对环境纠纷仲裁制度在我国趋于空白的状态做原因分析,只有明确“症结所在”才能“对症下药”、排除障碍,才有可能构建起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第二部分:论证环境纠纷仲裁的可行性。该部分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进行论证,其中“环境纠纷仲裁的优越性以及环境纠纷的可仲裁性”表明构建环境纠纷仲裁制度已具备内在理论层面的可行性;接着列举了两个在我国将仲裁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的案例,表明环境纠纷仲裁在我国也并非“无稽之谈”而且有许多可借鉴之处,同时还对域外经验以及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可借鉴之处进行了论述,这表明环境纠纷选用仲裁模式还具有外在的实践基础。第三部分: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构建的基本设想。该部分是基于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构建做出的基本设想,包括环境纠纷仲裁机构、仲裁员设置以及仲裁程序的规定。第四部分:对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构建做一拓展性地设想,根据环境纠纷的特殊性对我国现行《仲裁法》中有关“或裁或审”制度、保全制度、管辖制度做突破性的改变,新增环境纠纷简易程序,同时尝试着在环境纠纷仲裁过程中介入一定的行政力量。
二、仲裁 解决合同纠纷的“良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仲裁 解决合同纠纷的“良方”(论文提纲范文)
(1)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四、创新之处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实践问题 |
第一节 利他合同纠纷的司法困境 |
一、利他合同纠纷的类型样态 |
(一)纠纷事由 |
(二)争议焦点 |
(三)论证说理 |
(四)规范依据 |
二、利他合同纠纷的困境归纳 |
第二节 利他合同规则的立法争议 |
一、利他合同规则与合同第三人权利规则的关系 |
(一)比较法上的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与利他合同 |
(二)中国法上的合同第三人请求权与利他合同 |
二、《合同法》利他合同规则解释论之争 |
(一)立法维度的观察 |
(二)学理争论的始末 |
(三)司法实践的态度 |
三、《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过度简化 |
(一)《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规范构成 |
(二)《民法典》利他合同规则的供给不足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传统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理论 |
第一节 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 |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论的症结 |
(一)过于宽泛的论证视角 |
(二)缺少制度史的论据支撑 |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利他合同关系的再诠释 |
(一)罗马法上的“为他人缔约” |
(二)中世纪的“债务允诺” |
(三)古典自然法时期的“允诺效力” |
(四)大陆法系民法典运动初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
(五)英美法系中利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 |
(六)利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关系的总结 |
第二节 法律拟制论 |
一、代理说 |
(一)大陆法系代理说 |
(二)英美法系代理说 |
(三)代理说的产生缘由 |
二、权利转让说 |
(一)中世纪的“诉权转让” |
(二)德国的“间接权利转让” |
(三)英国的权利转让说 |
(四)权利转让说的局限 |
第三节 当事人意志论 |
一、当事人意志论的缘起 |
(一)大陆法系 |
(二)英美法系 |
二、当事人意志论的修正 |
(一)合同典型目的 |
(二)第三人信赖保护 |
三、当事人意志论的现代困境 |
(一)双重意图困境 |
(二)意图虚化困境 |
四、当事人意志论的困境成因 |
(一)合同意志论的困境 |
(二)利他合同主体与应用的变化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权利理论框架的选择 |
一、传统权利理论的贡献与局限 |
(一)利益理论 |
(二)意志理论 |
二、权利程序理论的统合与超越 |
(一)权利程序理论的理论要旨 |
(二)权利程序理论框架的可行性 |
第二节 第三人权利的证成 |
一、第三人权利的利益内核:第三人与债权人原因关系的再审视 |
(一)第三人利益在原因关系中的形态演变 |
(二)第三人权利源于原因关系中的利益 |
二、第三人权利的创设程序: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参与评价 |
(一)合同当事人的参与评价 |
(二)第三人的参与评价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规范构造 |
第一节 第三人权利的性质厘清 |
一、权利的层次体系 |
(一)基础性权利 |
(二)辅助性权利 |
(三)救济性权利 |
(四)权利层次论下的债权和请求权 |
二、作为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第三人权利 |
(一)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实践表象 |
(三)辅助性权利与救济性权利的理论契合 |
第二节 第三人权利的基本内容 |
一、第三人权利与当事人权利的区别 |
(一)合同撤销权、变更权和解除权的归属 |
(二)《民法典》中的第三人权利与债权人权利 |
二、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点 |
(一)直接取得模式 |
(二)接受模式 |
(三)“接受+信赖”模式 |
(四)《民法典》第三人权利的确定时点 |
三、第三人权利的变动条件 |
(一)当事人特别约定 |
(二)经第三人同意 |
(三)《民法典》第三人权利变动的解释空间 |
第三节 第三人权利的行使障碍 |
一、比较法上的债务人抗辩权构造 |
(一)大陆法系的概括式设计 |
(二)英美法系的具体式设计 |
二、《民法典》的债务人抗辩权适用 |
(一)来自基础关系的抗辩 |
(二)来自债务人和第三人法律关系的抗辩 |
(三)来自原因关系的抗辩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私人领域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 |
一、主流纠纷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思路 |
(一)离婚赠与协议纠纷 |
(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二、前沿纠纷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思路 |
(一)利他仲裁条款纠纷 |
(二)利他免责条款纠纷 |
第二节 公私合作领域的第三人权利司法认定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利他合同属性 |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与政府采购合同的区别 |
(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
(三)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的公私法合作调整 |
二、受益公众请求权的理论证成 |
(一)权利程序理论的内部证成 |
(二)法经济学的外部支撑 |
三、受益公众请求权的具体认定 |
(一)利他合同规则的实体法适用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法补充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二、外文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论文目录 |
(2)B2C网络购物在线争议解决的困境和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文献综述 |
(二) 研究目的 |
一、ODR理论的归纳分析 |
(一) ODR的学说产生与解读 |
(二) 基于实践发展需要的新考量 |
二、B2C网络购物纠纷与ODR的并联分析 |
(一) 内部环境:基于消费者视角 |
(二) 外部环境:法律制度的逻辑失位 |
三、B2C网络购物纠纷ODR的发展沿革 |
(一) ODR的早期实践 |
(二) ODR的近期发展 |
(三) ODR的新契机 |
四、我国B2C网络购物中ODR的发展困境 |
(一) 法律制度层面的阻碍 |
1. 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2. 难以嵌入当前非诉讼法律制度体系 |
2.1 在线调解 |
2.2 在线仲裁 |
(二) 过度依赖电商内部ODR引发的法律风险 |
1. “准公共权力”的监管空白 |
2. 威胁纠纷解决的公平性 |
3. 缺乏纠纷处理的公信力 |
(三) 电商平台外部ODR发展滞后 |
1. 难以构建标准化信任机制 |
2. 缺乏合理健全的发展机制 |
3. 缺乏市场化行进动力 |
五、我国B2C网络购物在线争议解决的发展进路 |
(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 完善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的相关配套规定 |
2. 注重B2C网购纠纷中ODR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
3. 引导B2C网络购物消费者寻求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 落实对电商平台内部ODR的监管 |
1. 建立以“公正”为核心的ODR价值体系 |
2. 构建权责统一的ODR评估制度 |
(三) 促进ODR平台建设 |
1. 拓宽多元化纠纷解决联动机制 |
2. 探索ODR的市场化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3)虚假仲裁中案外人权利保障机制研究(上)(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案外人权利受损的原因分析 |
(一)案外人权利受损与仲裁裁决 |
1. 仲裁裁决不应损害案外人的权利 |
2. 仲裁裁决何以损害了案外人的权利 |
(二)案外人权利受损与民事强制执行 |
1. 民事强制执行不应损害案外人的权利 |
2. 民事强制执行何以损害了案外人的权利 |
(三)案外人权利受损与虚假民事法律行为 |
二、案外人权利救济的路径选择 |
(一)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路径选择 |
(二)头疼医脚的围堵方案 |
(三)疏通另诉的除病良方 |
(4)我国资本市场中“对赌”安排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以科创企业所涉“对赌”为主要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文献综述 |
二、论文结构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认识论:对赌条款安排的运作机理及其主要诉求 |
第一节 对赌条款运用的市场环境及法制土壤概览 |
一、法律视阈下的估值调整导向的投资机制 |
二、域内外对赌条款运用的市场环境的异同 |
三、域内外对赌条款运用的法制土壤的异同 |
第二节 对赌条款在我国资本市场的运作机理剖析 |
一、对赌条款在我国一级市场中的运作机理 |
二、对赌条款在我国二级市场中的运作机理 |
三、资本市场所关注的对赌安排的法律要素 |
第三节 新经济背景下对赌条款之双方的诉求归纳 |
一、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投融资模式的异同 |
二、新经济下对赌安排中投资方的主要诉求 |
三、新经济下对赌安排中融资方的主要诉求 |
第二章 实践论:对赌条款效力的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我国就对赌条款效力法律适用的现状概览 |
一、规范视阈下对赌条款效力的体系性规范 |
二、司法视阈下对赌条款效力的典型性案例 |
三、新颁九民纪要文件从体例到内容的启示 |
第二节 不同范式的对赌条款效力的争议焦点分析 |
一、对赌主体分类下的条款效力的争议焦点 |
二、对赌目标分类下的条款效力的争议焦点 |
三、救济措施分类下的条款效力的争议焦点 |
第三节 科创企业融资语境下的司法适用难点归纳 |
一、九民纪要文件在适用维度下的裁量空间 |
二、金融性规范性文件在争议中的适用空间 |
三、司法适用之基础设施或机制的勾稽空间 |
第三章 方法论:复观可回应上述诉求与争议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公司运行与治理视阈下的对赌安排之解释 |
一、对赌安排针对资本维持原则的解释路径 |
二、对赌安排针对债权人之保护的解释路径 |
三、对赌安排针对小股东之保护的解释路径 |
第二节 金融效率与安全视阈下的对赌安排之解释 |
一、对赌安排针对资本市场业态的解释路径 |
二、对赌安排针对外部机构投资的解释路径 |
三、对赌安排针对科创企业融资的解释路径 |
第三节 工具与价值理性衡平下的对赌安排之解释 |
一、工具理性之下对赌原旨解释的优化路径 |
二、价值理性之下对赌原旨解释的优化路径 |
三、衡平工具理性以及价值理性的优化路径 |
第四章 启示论:对赌安排机制在我国法律适用中的完善 |
第一节 对赌安排机制中与合同法相关事项之完善 |
一、完善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
二、完善投资协议与股东协议间的效力衔接 |
第二节 对赌安排机制中与公司法相关事项之完善 |
一、完善对赌救济措施项下减资程序的适用 |
二、完善改制程序与对赌安排间的冲突防范 |
第三节 对赌安排机制中与证券法相关事项之完善 |
一、完善一级市场中与估值调整相关的引导 |
二、完善二级市场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监管 |
第四节 对赌行为争议解决程序性相关事项之完善 |
一、完善司法性文件与指导案例的适用路径 |
二、完善仲裁机构所作相关裁决的执行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通则》是建设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具 |
二、《通则》是解决合同争议的统一实体规范 |
三、《通则》以法律趋同化作为理论基础 |
第一章 《通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的依据 |
一、《通则》的软法性质 |
(一)关于《通则》性质的争议观点 |
(二)《通则》:一部“软法” |
二、《通则》与国际商事仲裁的互洽 |
(一)《通则》规定了其可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 |
(二)《通则》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 |
三、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非内国化” |
(一)仲裁准据法“非内国化”的发展 |
(二)实体法律规则在仲裁中的直接适用 |
第二章 仲裁当事人选择适用《通则》 |
一、当事人选择适用《通则》的方式与限制 |
(一)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通则》或“一般法律原则” |
(二)强制性规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
(三)《通则》对强制性规则的规定与实践 |
二、《通则》适用的范围 |
(一)适用《通则》认定合同效力 |
(二)适用《通则》解决合同履行的障碍 |
(三)适用《通则》调整合同的终止 |
三、《通则》作为“一般法律原则”适用的仲裁实践 |
第三章 仲裁庭决定适用《通则》 |
一、仲裁庭适用《通则》的模式 |
(一)仲裁庭依据国内立法适用《通则》 |
(二)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适用《通则》 |
(三)仲裁庭依据当事人明确授权适用《通则》 |
二、仲裁庭适用《通则》的方法与限度 |
(一)运用直接适用方法确定仲裁实体法 |
(二)仲裁庭对适用《通则》的裁量权限度:适当性 |
三、仲裁庭决定适用《通则》的主要情形 |
(一)仲裁庭适用《通则》解释补充CISG |
(二)仲裁庭适用《通则》解释国内法 |
第四章 《通则》在中国商事仲裁中适用的现状与前瞻 |
一、《通则》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
(一)《通则》作为国际惯例在中国仲裁的适用 |
(二)《通则》在中国涉外合同纠纷解决中的适用 |
二、《通则》在中国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
(一)《通则》在中国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模式 |
(二)《通则》在中国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实践 |
三、《通则》适用于中国仲裁的前景与展望 |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制度亟待现代化 |
(二)借鉴域外仲裁拓宽《通则》适用空间 |
(三)从立法角度完善国际商事惯例在仲裁中的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参考案例(表2.1-2.5) |
致谢 |
(6)公私合作(PPP)项目中行政权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不足与创新点 |
第一章 PPP项目中行政权法律规制的理论前提 |
第一节 PPP的涵义及主要形式 |
一、PPP的涵义 |
二、PPP的主要形式 |
第二节 PPP项目中行政权的介入与运行 |
一、PPP项目中法律关系的厘清 |
二、PPP项目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
三、PPP背景下行政权的理念革新 |
第三节 PPP项目中行政权法律规制的意义 |
一、维护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 |
二、督促政府责任的合法与积极履行 |
三、保障PPP模式的健康与规范发展 |
第二章 PPP项目中行政权行使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PPP项目中行政权的立法规范现状 |
一、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二、立法规范现状的总结 |
第二节 PPP项目中行政权行使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优益权的滥用 |
二、政府承诺缺乏信用 |
三、地方政府违规举债 |
四、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不足 |
五、政府法律责任的缺失 |
第三节 PPP项目中行政权行使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地方政府对PPP的认知不准确 |
二、PPP协议性质争议导致救济途径模糊 |
三、传统行政理念对行政权行使的影响 |
第三章 PPP项目中行政权规制的建议与对策 |
第一节 加快PPP高位阶立法的进程 |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规范PPP协议中行政权的行使方式 |
一、PPP协议行政优益权制度的完善 |
二、明确政府承诺的法律性质与责任 |
三、建立PPP协议签约监督机制 |
第三节 完善PPP项目中的行政程序制度 |
一、PPP项目公众参与机制的引入 |
二、PPP 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 |
第四节 健全PPP项目行政法律责任及救济制度 |
一、明确政府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情形与方式 |
二、PPP项目中行政纠纷的界定与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曹某与深圳富安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第2章 案情介绍 |
2.1 基本案情 |
2.2 法院审理情况 |
2.3 参考性案例 |
2.3.1 案例一:唐某与聂某股权赠与合同纠纷 |
2.3.2 案例二:广东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寇某股权激励纠纷 |
第3章 争议焦点 |
3.1 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 |
3.2 涉案《承诺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 |
3.3 违反《承诺函》的约定是否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第4章 本案争议焦点评析 |
4.1 股权激励的内涵和理论基础 |
4.1.1 股权激励的起源和发展 |
4.1.2 股权激励的基础和价值 |
4.1.3 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 |
4.2 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的定性 |
4.2.1 劳动法律关系激励模式 |
4.2.2 普通合同法律关系激励模式 |
4.2.3 股权法律关系股权激励模式 |
4.2.4 本案中法律关系的认定 |
4.3 本案中《承诺函》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
4.3.1 涉案《承诺函》合法有效 |
4.3.2 涉案《承诺函》系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合同 |
4.4 违反《承诺函》的约定应返还股权收益 |
4.4.1 本案中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收益如何定性 |
4.4.2 《承诺函》中约定的违约金的性质 |
4.5 本案的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键条款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合同比较研究中关键条款的确定 |
1.2.1 现实问题描述 |
1.2.2 科学问题凝练 |
1.2.3 关键条款确定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FIDIC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比较综述 |
1.3.2 工程结算研究现状 |
1.3.3 合同纠纷频发原因的研究 |
1.3.4 工程担保制度现状分析 |
1.4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技术路线 |
2 FIDIC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比研究 |
2.1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介绍 |
2.1.1 FIDIC组织 |
2.1.2 FIDIC合同体系 |
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介绍 |
2.2.1 我国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发展历程 |
2.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展历程 |
2.3 两种合同体系相同点总括 |
2.4 两种合同体系不同点总括 |
2.5 本章小结 |
3 合同工程结算条款的比较研究 |
3.1 工程计量条款 |
3.2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条款 |
3.3 工程结算条款 |
3.4 提高我国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的建议 |
3.5 工程结算的案例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规定的比较研究 |
4.1 FIDIC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
4.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争议解决条款 |
4.3 争议评审解决纠纷方式的优势 |
4.4 强化我国施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措施 |
4.5 合同争议解决的案例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5 合同工程担保条款规定的比较研究 |
5.1 FIDIC合同工程担保条款 |
5.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担保条款 |
5.3 建设工程担保运作方式分析研究 |
5.3.1 保额要求和担保类型 |
5.3.2 担保模式选择 |
5.3.3 担保方式的选择 |
5.4 完善与加强我国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建议 |
5.5 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的案例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公私合作(PPP)政府特许经营的纠纷解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政府特许经营的定位及纠纷样态 |
(一)政府特许经营在公私合作中的定位 |
(二)政府特许经营的纠纷样态 |
二、政府特许经营纠纷解决的现状梳理 |
(一)域外发展 |
(二)国内现状 |
三、政府特许经营纠纷解决的模式转型 |
(一)政府特许经营的主体责任变迁 |
(二)政府特许经营的救济模式转型 |
四、政府特许经营纠纷解决的机制建构 |
(一)政府特许经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
(二)政府特许经营的多方位纠纷解决 |
(三)政府特许经营的行政诉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环境纠纷与环境纠纷仲裁之概述 |
一、环境纠纷的界定 |
二、环境纠纷仲裁的引入 |
(一)我国仲裁的历史沿革和发展 |
(二) 构建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
(三) 环境纠纷仲裁制度在我国趋于空白的原因分析 |
第二章 构建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
一、理论之基 |
(一) 环境纠纷的可仲裁性 |
(二) 环境纠纷仲裁的优越性 |
二、实践之基 |
(一) 我国环境纠纷仲裁执法案例的借鉴 |
(二) 我国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经验的借鉴 |
(三) 域外实践经验的借鉴 |
第三章 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构建之基本设想 |
一、环境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置 |
(一) 环境纠纷仲裁机构 |
(二) 环境纠纷仲裁员 |
二、环境纠纷仲裁程序的设置 |
(一) 仲裁协议 |
(二) 仲裁庭的组成 |
(三) 申请和受理 |
(四) 开庭和裁决 |
第四章 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构建之拓展 |
一、或裁或审制的突破——仲裁与司法的互动 |
二、保全制度的完善——引入行为保全制度 |
三、管辖制度的突破——相对限制的意思自治 |
四、环境纠纷简易仲裁程序的设置 |
五、环境纠纷仲裁制度中行政力量的介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和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四、仲裁 解决合同纠纷的“良方”(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D]. 纪闻.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2]B2C网络购物在线争议解决的困境和出路[D]. 吴国贤. 山东大学, 2020(02)
- [3]虚假仲裁中案外人权利保障机制研究(上)[J]. 宋连斌,武振国.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0(01)
- [4]我国资本市场中“对赌”安排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以科创企业所涉“对赌”为主要研究对象[D]. 马贵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D]. 郝梓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6)
- [6]公私合作(PPP)项目中行政权的法律规制[D]. 褚小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7]曹某与深圳富安娜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评析[D]. 李岗. 湖南大学, 2019(07)
- [8]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键条款比较研究[D]. 刘高. 西华大学, 2018(01)
- [9]公私合作(PPP)政府特许经营的纠纷解决研究[D]. 李冉.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10]我国环境纠纷仲裁制度之构建[D]. 江含慧. 福州大学, 2016(07)
标签:法律论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论文; 合同管理论文; 合作合同论文; 合同条款论文;